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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人管字〔2006〕716号)市户口审批工作规范摘要

(京公人管字〔2006〕716号)市户口审批工作规范摘要
(京公人管字〔2006〕716号)市户口审批工作规范摘要

《户口审批工作规范》

(京公人管字〔2006〕716号)

第一部分:外省市进京投靠入非农业户口:

(二)残疾人员夫妻投靠:

1.受理条件:

(申请人为外省市农业户口或无业人员)

(1)申请人年满35岁,且结婚满10年;

(2)申请人年满40岁,结婚应满5年;

(3)申请人或被投靠人为残疾人(残疾指生活难以自理,患有久治未愈的疾病,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武疯子一般不予受理)。

2.审批程序:

申请人须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3.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同时签名);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3)被投靠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4)住房证明(是指具有属于申请人、被投靠人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合法住房);

(5)残疾一方的《残疾证》和本市区(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肢体残疾人员的须提供残疾照片;

(6)随迁人如系独生子女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二胎以上(包括二胎)的子女须出具本市司法部门的亲子鉴定书、准生证,超计划生育的须出具原始罚款收据及被投靠人单位计划生育部门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处理决定;

(7)随迁25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及本人出具经公证的未婚证明,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8)申请人为外省市非农业户口的,其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9)离婚人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公证的离婚协议书;

(10)民警调查报告(对残疾一方的残疾程度,是否患有久治未愈的疾病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写出报告);

(11)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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