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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5年市直和驻惠

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5年市直和驻惠
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5年市直和驻惠

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5年市直和驻惠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考评情况的通报

【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

【发文字号】惠市委办发[2006]11号

【发布部门】惠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6.30

【实施日期】2006.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5年市直和驻惠单位人口和计划生

育工作考评情况的通报

(惠市委办发〔2006〕11号)

各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惠各副局以上单位: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市直和驻惠单位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改革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要求,努力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经市直考评小组随机抽查考核,绝大部分单位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高度重视,认真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目标管理责任,较好地完成了2005年目标责任管理工作。但是,在随机抽查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有些单位领导对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认识不足,一把手不够重视,责任不落实,管理服务制度不健全。这种状况如不尽快改变,势必影响人口和计划生育综

合改革深入开展,影响我市人口和社会、经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因此,各级、各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综合治理人口问题,为创建文明城市,建设平安和谐惠州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综合各单位自评和市直考评小组抽查考核情况,经市委、市政府审定,评出先进单位37个,达标单位118个。

希望先进单位发扬成绩,再接再厉;达标单位加倍努力,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抓落实。在新的一年里,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抓紧、抓实,争取更大的成绩。

附:市直和驻惠单位2005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和达标单位名单

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3月30日

附:

市直和驻惠单位2005年人口和计划生育

工作先进单位和达标单位名单

惠州市政府各部门资料

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惠州市行政中心一号楼13楼2808235 市司法局惠州市下埔路22号2167000 市移民办惠州市南坛北路麻喳吓9号2232542 市地税局惠州市河南岸演达一路中段(石湖苑对面)2536009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惠州市江北三新南路2-1号2093222 市疾控中心惠州市江北文明一路(交通大厦旁)2873008 市农业局惠州市行政中心四号楼6楼2808831 市总工会惠州市行政中心五号楼8楼2808525 市财政局惠州市江北文华一路16号小区2881699 市人防办惠州市长寿路26号2230200 市委台湾工作办公室(台湾事务局) 惠州市江北行政中心五号楼2楼2808907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惠州市文明一路交通大厦1、8、9楼2818292,2892233 市公路局惠州市惠城区西堤路12号2248888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惠州市三新北路2789395 市卫生局惠州市江北文明一路疾控大厦10楼2833063 市海洋渔业局惠州市麦岸路2号2275831 市政法委惠州市行政中心一号楼11楼2808055 市归国华侨联合会惠州市江北行政中心五号楼1楼2808735 市工商业联合会惠州市行政中心四号楼1楼2808849 市水利局惠州市江北5号小区2846871 市体育局惠州市江北体育公园综合楼二楼2807407 市各民主党派惠州市江北行政中心四号楼7楼2809775 市残联惠州市江北行政中心四号楼负1楼2808556 惠州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群园四区22号金城中心601#010-8767197087671810市委组织部惠州市行政中心一号楼10楼2812089 市妇女联合会惠州市江北云山西路6号2808248 市人口计生局惠州市南门横街15号2225444 市委党校(行政学院)惠州市鹅岭南路60号2381988 市爱卫办惠州市云山西路6号市行政中心4号楼2808370 市人大办公室惠州市行政中心四号楼4、5楼2808080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上海市政府50号令)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 2010年12月1日) (2010年11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但家庭装修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除外。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是指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消纳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建设、交通港口、公安、规划国土、海事、水务、物价、质量技监、房屋、环保、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政府责任)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鼓励综合利用) 本市鼓励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实行综合利用,优先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作为填充物用于建设工程。 第六条(确定区域运输单位)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确定本辖区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单位(以下简称运输单位)。运输单位数量不得少于两家,区域经营期限不得超过2年。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本辖区运输单位无法满足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需求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增加本辖区的运输单位。 第七条(招投标要求)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本辖区运输单位,应当通过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

东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东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1996年5月24日东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环境噪声的管理,减少和控制噪声污染,创造安静舒适的生产和生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环境噪声,是指生产经营活动、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规定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妨碍人们工作、学习、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动的现象。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东莞市行政区域范围。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检查监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噪声质量。 市环境保护部门是对全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并负责对生产经营活动噪声污染防治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协助市环境保护部门对生产经营活动噪声污染防治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对机动车辆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火车,船舶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工业产品噪声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不受噪声污染的义务,有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 各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应设立投诉电话,当接到检举、控告后,应派员到现场对责任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进行处理。 直接受到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减轻,排除噪声污染的危害。 第六条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派员进入造成噪声污染的单位和场所依法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有义务为其保守技术和业务的秘密。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环境噪声质量标准中规定的各类适用区域,具体划定各类环境功能区,并做好经常性的环境噪声监测工作。 第八条对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维护安静舒适的生产和生活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活动噪声污染防治

惠州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惠州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2009年2月19日十届8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4月3日以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政府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行为,充分利用专业化社会化的技术和管理力量,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惠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惠府令3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借鉴省内外先进经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公路、水利项目除外)实行代理建设制(以下简称代建制)。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采取的代建模式: (一)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企业,实施项目管理代建; (二)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授权特许建设者根据政府确定的建设规模、功能、品质、时限等要求,投资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等项目,建成后有偿移交政府的代建模式(特许建设模式); (三)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根据需要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直接负责项目建设管理; (四)经市政府依法同意的其他模式。 第四条代建、参建范围: (一)代建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科教文卫体、民政、劳动社保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看守所、拘留所等政法设施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内外装修等工程;

(二)参与特许建设模式项目的建设管理; (三)参与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单项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园林项目的建设管理; (四)代建市政府批准实行代建的其他建设项目。 上述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不实行代建: (一)救灾抢险急用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 (三)经市政府批准不实行代建的。 第五条代建项目原则上在项目立项完成以后实施代建,经市政府批准,可实施全过程代建(征地拆迁工作除外)。 第六条市政府成立市代建项目管理局,具体负责本办法所列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的代建管理工作。 第二章代建单位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代建模式的项目,代建单位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及独立履约能力; (二)具有甲级工程设计资质、或甲级监理资质、或专业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资质、或综合甲级工程咨询资质; (三)在本市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设备,具备相应的建设管理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能力; (四)具有与工程建设要求相适应的管理、技术、造价和财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的经验; (五)在同类工程服务过程中有良好的履约信誉和行业声誉。 第八条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代建模式的项目,代建单位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及独立履约能力; (二)具有筹措代建项目建设资金的能力; (三)具有与项目代建相适应的资产,注册资本不低于拟代建

惠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惠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加强管理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县(区)政府使用下列资金以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一)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内、外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资金和国债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政府性资金。 市、县(区)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应急工程项目和救灾复产工程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项目主管部门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的承办单位。 本办法所称行业主管部门是指项目所属行业的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以及项目建设涉及的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政府行政管理部门。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项目主管部门为项目建设而设立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或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委托的代建单位。 本办法所称参建单位是指项目从开展前期工作到竣工整个建设过程中,参与项目建设的投资、服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所有单位。 本办法所称变更设计是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由于某种原因,需要对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进行变更,由设计单位做出的修改设计文件或补充设计文件的行

为。 第三条政府投资应当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并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建设。 项目建设计划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市、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以及实际需要编制。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府投资规模应当与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严格遵循科学民主、公开透明、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二)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标准,节约投资的原则; (三)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四)注重规范操作,突出监督管理,严把事前评估、事中监督、事后验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五)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六)坚持民主和科学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和依法决策。坚持在实践中不断优化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措施,提高管理质量与水平。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的管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特许建设投资人等参建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由同级财政部门收缴。 第六条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发展改革部门”)具体负责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市、县(区)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交通、水务、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规划和计划

新-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沪府令44号)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44号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8月29日市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杨雄 2016年9月5日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2016年9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及其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目录执行。 民用爆炸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农药、燃气等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单位责任)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活动。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执行,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第四条(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市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安全生产监管、公安、交通、海事、质量技监、环保、工商、邮政、铁路、民航、检验检疫等依法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事项负有审批、处罚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应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对行业、系统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业、系统所属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加强督促、检查、指导。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属地监管)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向有关部门报告违法行为及事故隐患,协助有关部门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信息系统)

东莞市水土保持条例

附件1: 东莞市水土保持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泥石流等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活动。 本条例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基本原则】水土保持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开发和利用水土资源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和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能】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根据政府领导、分级负责、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的原则,建立水土保持工作协调机制,将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及重点项目等内容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且将水土保持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水土保持经费用于对水土流失预防、治理和监测。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水土保持工作。 市规划、国土、环保、发改、经信、住建、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城管、财政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水土流失的预防、治理和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本

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实行责任目标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考核奖惩制度。 第二章规划 第五条【水土流失调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土保持工作需要,每五年定期组织开展全市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调查结果报广东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区域,应当划定为东莞市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崩岗、坡地侵蚀集中区域以及其他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应当划定为东莞市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第七条【规划意见】有关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利用、产业园区建设、矿产资源、旅游开发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在规划报批时附具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预防 第八条【采伐林木】采伐林木应当采用合理方式,严格控制皆伐面积。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必须有相关水土保持措施,采伐方案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将采伐方案或者采伐作业设计及其批准文件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监管实施水土保持措施。 第九条【禁止区域】禁止在下列区域从事取土、挖沙、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 (一)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沟壑边坡、沟头上部及山脊地带; (二)水库库区周边地带;

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州市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2010

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州市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2010-04-07 11:45:16 作者:来源:中房联网浏览次数:0 文字大小:【大】【中】【小】 关于修改《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的决定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关于修改〈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的决定》业经2010年1月11日十届11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关于修改《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的决定 惠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67号 《关于修改〈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的决定》业经2010年1月11日十届11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李汝求 二○一○年三月二日 关于修改《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府令第39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七条修改为:征收未利用地,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邻近耕 地补偿标准的50%补偿,农民集体非农建设(含宅基地)用地,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补偿。 二、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留地安置。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留地安 置。留用地安置标准按新征土地面积10%计算,其中工商用地占8%,住宅用地占2%。 住宅留用地原则上按规定标准保证被征地农民一户有一宅基地,住宅留用地面积少于“一户一宅”标准的,可将部分工商留用地转为住宅用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工商住宅留用地,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转为国有建设用地;位于城市规划区外的,转为集体建设用地。留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或集体建设用地的费用计入征地成本,由项目建设用地单位支付。 根据《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安排留用地,采取折算货币补偿的方式给予补偿: (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折算货币补偿而放弃留用地安置的。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土地范围内,没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可供选址安排作为留用地的。

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州市“优秀外来人员扎根工程

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州市“优秀外来人员 扎根工程”的实施意见(试行)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惠市委发[2008]31号 【发布部门】惠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9.27 【实施日期】2008.09.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州市“优秀外来人员扎根工程”的实施意见(试 行) (2008年9月27日惠市委发〔2008〕31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做好外来人员服务和管理工作,引导和激励外来人员热爱惠州、扎根惠州,积极投身科学发展“惠民之州”建设,共享惠州改革发展成果,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实施“优秀外来人员扎根工程”,并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共建共享”的发展理念,通过面向全体外来人员,实施“以贡献赢得积分,按积分享受服务”模式的服务和管理,最大限度地保障外来人员共享惠州改革发展成果,

引导和激励外来人员热爱惠州、建设惠州,吸引更多的优秀外来人员融入惠州、扎根惠州,更加广泛地凝聚社会各界的合力,加快推进科学发展“惠民之州”建设。 二、基本程序 我市实施“优秀外来人员扎根工程”的基本程序包括以下五个环节: (一)申报信息。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业)维稳综治工作中心(站)同时加挂“外来人口管理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的牌子,两块牌子,同一班人。16周岁以上非惠州市户籍的外来人员(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外来人员除外,其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拟在惠州生活或工作超过三个月以上的,依照《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办理了暂住证后,都应通过所在企业、社区、村委会,或直接向当地工作站领取并如实填写《外来人员信息采集表》(详见附件1)。 (二)建立档案。工作站将《外来人员信息采集表》的信息录入“外来人员信息与积分管理系统”,建立外来人员信息档案,并负责为当事人办理《外来人员居住积分卡》。 (三)获得积分。凡在工作站建立了信息档案,办理了《外来人员居住积分卡》的人员,都可以根据《惠州市外来人员积分计算办法(试行)》(详见附件2)获得自己的个人积分。 (四)共享成果。外来人员根据自己的积分情况,享受不同层次的公共服务。 (五)扎根惠州。通过“以贡献赢得积分,按积分享受服务”模式的服务和管理,引导和激励外来人员积极进取,建设惠州,奉献社会,吸引越来越多的优秀外来人员在惠州入户置业,安居乐业。 三、外来人员信息采集 乡镇(街道)工作站负责通过全市统一的《外来人员信息采集表》,如实采集外来人员信息,并将信息录入“外来人员信息与积分管理系统”。信息采集的渠道包括以下四

东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府办〔2008〕9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八日 东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粤府办〔2008〕16号)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第8号令)及《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环发〔2005〕1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强化在用车污染控制为目的,围绕提高新车准入门槛、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实行高排放车辆逐步淘汰、全面供应清洁高品质车用成品油、完善法规体系建设等重点工作,逐步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体系,切实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广大市民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从提高机动车排气排放达标率,逐步过渡到明显削减单一车辆污染物排放强度,达到明显降低机动车污染物在大气污染中的排放分担率,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安全的目标。 (二)阶段目标 1〃2008年7月1日起,我市新车注册登记全面执行国Ⅲ排放标准,争取提前执行国I V标准,逐步淘汰国I和国II以下在用营运车辆和其它高排放机动车。 2〃2008年7月1日起,加油站要供应符合国Ⅲ标准的车用成品油;2009年10月1日起逐步供应符合国IV标准的成品油,其中柴油含硫量控制在50ppm以下。 3〃2009年1月1日起,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真正纳入安全技术检测内容,排气检测不合格的,检测机构不得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公安机关不得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4〃2010年1月1日前,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 5〃2010年12月31日前,建立市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信息网络系统,成为省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信息网络体系的组成部分。 三、主要任务 (一)严格新车注册登记管理,提高准入门槛 实施机动车源头污染控制制度,落实国家机动车阶段性排放标准公告。市环保局按照省环保局发布的环保达标车型核准公告,负责公布符合本市执行的新的机动车达标环保车型目录。重点把好营运车辆环保准入关,对营运车辆选型实行排放达标环保审核监督。 从2008年7月1日起,按国家要求,我市新车注册登记与全国同步全面执行国Ⅲ排放标准,争取提前执行国IV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水帄达不到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的新车,公安机关不准予以注册登记。

惠府令第87号+惠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1— H F G S —2014—21 惠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 87 号 《惠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业经2014年7月28日十一届7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 长: 2014年8月23日

惠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4〕3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当坚持从实际出发,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推动与居民自愿参加相结合、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逐步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障体系。 第二章参保条件 第三条年满16周岁,具有本市户籍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条以家庭(户)为参保单位,以常住人口户口簿为—2—

参保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参保人(含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发生变动时,参保单位必须在当月20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增减手续,逾期未办理,将顺延下一个月后受理增减业务。 第六条参保人有权向社保经办机构查询参加养老保险和缴费等情况,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提供相应服务。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七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政府补贴; (三)集体补助; (四)社会捐助; (五)基金收益及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八条个人缴费:参保人缴费基本标准设为一年120元、240元、360元、480元、600元、960元、1200元、1800元、2400元、3600元十个档次,由参保人自行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 参保人原则上应按年缴费,也可选择按月或半年缴费,但一年内只能选择同一种缴费方式和缴费标准。以家庭(户)为单位缴费,可由银行代扣代缴,也可由村民小组、居委会统一 —3—

东莞市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0号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 2016年2月16日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代理记账资格: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 (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六条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二)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 (四)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应当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领

惠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惠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6 号 《惠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09年2月19日十届8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汝求 二OO九年三月十七日 惠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协调管理,保证市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重点建设项目,是指我市各级政府投资(范围以《惠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惠府令第38号)为准)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含外币折合)或企业投资额人民币2亿元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发展战略,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提高环境质量、协调区域发展、完善城市功能的重要基础设施项目; (二)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的高新技术项目、基础产业项目和高科技农业项目; (三)优化经济结构的现代服务业项目; (四)对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公共事业项目。 第三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分为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和预备重点建设项目。 年度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列入年度计划具备开工条件的新建项目,已列为上年度重点建设项目的续建项目和投产项目。 预备重点建设项目是指本市中长期规划和远景规划期内需要开展调研、论证和组织实施,但尚未完成前期报批工作、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部门,在市发展改革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综合协调与管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市重点建设项目领导责任制工作方案,编制市重点建设项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协调管理,协助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定期向市政府汇报重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并提出工作意见; (三)组织申报列入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工作,参与市特大建设项目的报批和筹办工作; (四)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信息库的建立和管理。 第五条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年度项目领导责任制,落实挂钩领导、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明确工作目标。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 性审查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惠府办[2010]19号 【发布部门】惠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3.01 【实施日期】2010.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 (惠府办〔2010〕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业经十届11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一日 惠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惠州市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惠府〔2008〕10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县(区)政府作出的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或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下列行政决策事项: (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确定或调整; (二)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工业、农业、电子信息业、环保、商贸、旅游、科教文卫、城建等重大建设项目的确定或调整; (三)土地、矿产、水等有限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四)区域性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 (五)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各类专项规划的确定或调整,大规模的城市改造规划或重要街区、路段的改造规划以及城市公共管理职能的确定或调整; (六)环境功能区划和自然保护区的确定,对影响环境和危及人身安全的特定物品或动物采取的禁止或限制性措施; (七)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 (八)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九)重大社会保障、福利措施的制定; (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重大决策专家咨询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重大决策专家咨询社会公示和听 证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惠府[2008]106号 【发布部门】惠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9.08 【实施日期】2008.09.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重大决策专家咨询 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的通知 (惠府〔2008〕10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惠州市社会公示制度》和《惠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九月八日 惠州市重大决策专家咨询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健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的下列事项: (一)市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二)涉及全市发展与改革的重大决定、重要政策的制定; (三)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 (四)影响较大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 (五)其他需要专家咨询论证的事项。 第三条咨询论证专家主要从“惠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咨询论证专家库”成员中筛选,必要时适当补充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如市外大型科研院所、咨询机构的专家等。 第四条咨询论证采取以下方式: (一)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 (二)网络、电话、书面形式。 第五条咨询论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咨询论证事项; (二)确定咨询论证专家组成员; (三)向咨询论证专家组成员提供相关文件及背景资料;

(四)召开咨询论证专家会或通过网络、电话、书面形式,听取咨询论证专家组的意见和建议; (五)根据咨询论证专家组成员的意见,形成决策建议。 第六条咨询论证专家组成员应就下列内容对咨询论证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一)咨询论证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二)咨询论证事项是否符合我市的发展实际; (三)咨询论证事项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可行性。 第七条参与重大决策咨询论证工作的专家,按规定给予相应费用,所需经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 知 【法规类别】科技成果鉴定奖励 【发文字号】东府[2013]104号 【发布部门】东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8.12 【实施日期】2013.08.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东府〔2013〕10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12日 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市科技事业快速健康发展,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396号)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粤府令第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东莞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奖励在科技领域进行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及在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公民或组织。 市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市政府对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再次给予奖励。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市科技局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奖项设置和奖励经费

第六条市科学技术奖下设两个奖项:市长奖、科技进步奖。奖项总数每年不超过100项,其中市长奖不超过5项,可空缺。 (一)市长奖包括:技术成果类和荣誉类。

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定

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定

惠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 91 号 《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定》业经2015年3月9日十一届9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麦教猛 2015年4月2日 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惠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粤府函〔2009〕160号),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含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相对集中行使省政府规定的城市管理领域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的行为。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集中行使本市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能。 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派出机构,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名义行使辖区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能。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环卫、公用事业、园林、环保、房管、工商、公安、监察、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的原则,教育与处罚

惠 州 交 通 信 息 - 惠州市人民政府

惠州交通信息 2010年第1期 惠州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编 2010年1月18日 要目 ?惠州市惠阳区举行汽车客运总站竣工剪彩仪式 ?惠州市政府召开2010年全市春运工作会议 ?惠州市10个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于2009年12月31 日零时起撤销 ?惠州市交通运输局召开全市道路客运行业争先创优总结表 彰会 ?惠州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吴献民率队到龙门县挂 点村进行扶贫慰问和调研 ?惠州市交通运输局举办党支部书记培训班 ?惠州市交通运输局2009年度工作获上级好评 ?惠州市交通管理总站组织客运从业人员参加心理辅导 ?观岚东江大桥顺利通过交工验收 ?惠阳区交通局“结对子”帮扶贫困户

惠州市惠阳区举行汽车客运总站竣工剪彩仪式 2010年1月8日,惠州 市惠阳区举行汽车客运总站 竣工剪彩仪式,广东省道路运 输协会会长肖玉堂,广东省城 市公共交通协会会长陈自昌, 惠州市委副书记、市长李汝 求,惠州市政协主席刘耀辉,惠州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党组书记杨有义,市委常委、宣传部长黄雁行,市委常委、副市长黄锦辉,市政协副主席、统战部部长林惠纯,惠阳区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邓木林,惠阳区委副书记、区长陈华贵等领导出席了竣工剪彩仪式。 惠阳汽车客运总站位于淡水街道桥背村,是惠阳区10项民心工程之一。惠阳汽车客运总站由惠阳志通集装箱运输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惠阳分公司、惠州市中港运输有限公司、惠阳区远通运输有限公司4家运输企业注册成立惠阳汽车客运总站有限公司负责筹建经营。惠阳汽车客运总站总占地面积为39492平方米,站前广场占地面积5910平方米,建筑面积1.6万平方米。于2008年4月动工兴建,按照广东省一级客运站场标准建设,是一个开放型、多元化并配以科技含量高、现代化设施全的公共环保型、区域性枢纽汽车站,该客运总站设计日发送旅客能力为5000~9000人次,发车位18个,接驳公交车500班次。 建成后的惠阳汽车客运总站,将承担淡水城区立交桥和港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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