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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移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水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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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移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水利部

水库移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水利部

水库移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水利部 2 8月1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管好用好水库移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妥善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促进移民安置地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国家对水库移民工作的指导思想、方针、政策,结合处理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处理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中央直属水库(水电站)的移民遗留问题由水利部负责协调规划,提供经费资助,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地方所属水库的移民遗留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安排解决。

第四条水库移民工作必须从单纯安置补偿做法中解脱出来,改消极赔偿为积极创业,变救济生活为扶持生产,把移民的安置与库区的经济建结合起来,走开发性移民的路子,使移民脱贫致富。

第五条处理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必须依靠各级政府和广大移民群众,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结合本地区的特点,因地制宜,扬长避短,充分利用当地资源,发展商品生产,变单一

经营为综合经营,变自然经济为商品经济,以增强本地区经济的内部活力。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各级移民管理单位负责统一管理,应配备必要的管理工作人员,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七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重视处理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工作,在政策上给予优惠,人、财、物方面给予支持。

第八条凡处理中央直属水库(水电站)移民留问题的单位,都应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九条专项资金基本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水利部移民办公室,作为库区建设基金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统一管理中央直属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遗留问题事宜;流域机构(电管局)受水利部委托负责协调本流域中央直属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遗留问题的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移民主管部门负责编报规划,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无偿补助与有偿扶持相结合,国家补助与地方资金配套相结合。

三、实行计划管理。处理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应按规定要求编制规划,按年度计划组织实施。

四、专款专用。专项资金是专门用于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资金,严禁截留挪用。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来源和使用范围

第十条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移民专项资金有以下来源:

一、财政部拨付的专门用一日千里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库区建设基金;

二、水电站提取的库区维护基金中用于处理移民遗留问题的部分;

三、水费外附加训区移民扶助金;

四、各级地方政府、部门用于解决移民遗留问题的资金;

五、其它用于处理移遗留问题的资金。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专项资金用于解决一九八五年底以前建成的中央直属水库(水电站)的移民遗留问题。一九八六年起,新建、扩建和续建水库工程的移民问题不包括在内。

二、无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解决移民生产生活所必须的而又无偿还能力的基础设施项目。

三、有偿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扶持移民因地制宜发展种植业、

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和能较多安置移民就业的乡镇企业。

四、其它费用。如勘测设计费、管理费、培训费、预备费。

第十二条赈灾、救济、处理工程建设方面的遗留问题、购买各种有价证券(如国库券、奖券、股票等)、支付各种摊派以及与水库(水电站)移民生产生活无关的费用,不得使用专项资金。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规划的编制与审定:

一、处理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规划,由流域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水利部审批后组织实施。

二、处理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水库概况:含工程概况、库区概况、移民安置情况、当前移民存在的主要问题。

2、规划意见:根据分析当地的自然条件和社会情况,提出规划处理方案。

(1)规划的原则和规划的目标;

(2)无偿补助规划:合理确定补助标准,提出解决移民生产生活所必须的而又无偿还能力的基础设施方案,以及无偿补助资金应占规划总投资的比例;

(3)有偿扶持规划:根据当地的资源条件和处理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开辟生产门路,提出发展种植业、

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和乡镇企业的规划方案、确定受益移民和安置移民人数、预测移民增收水平和速度,以及有偿扶持资金应占规划总投资的比例。

3、应列入规划的其它费用:

(1)处理水库移民遗留问题所需的勘测设计费;

(2)管理费:按规划中无偿有偿扶持投资的3-5%提取,主要用于支付与移民工作有关的各项业务经费,以保证处理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工作的顺利开展;

(3)培训费:按规划中无偿补助和有偿扶持投资的2-4%提取,主要用于移民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移民实用技术的培训;

(4)预备费:按规划中无偿补助投资的3-5%列支,主要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难以避免的设计漏项,以及不可预见事项而造成的损失。预备费由流域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移民主管部门掌握使用,动用时应报水利部备案。

4、概算。

5、实施措施。

第十四条年度计划的编报与审批:

一、年度计划编制的依据:是水利部(或水利部、能源部)批准的规划以及下达的年度控制投资指标。

二、年度计划编报的程序:移民管理单位的年度计划应逐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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