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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和证券的关系

票据和证券的关系
票据和证券的关系

票据作为证券的一种,与其它的证券有很大的区别,票据自身一共有十个特征

(1)票据为设权证券票据的权利义务产生于票据作成之后,如果说票据没有作成之前,票据的权利义务是不会产生的,这种证券叫设权证券。

另一种证权证券(如股票),是证明权利存在的有价证券。

作为股票来讲,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后,公司向股东签发的证明股份的一张凭证。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后,公司才向股东签发股票。可是,我们说,股东在拿上股票之前,股东不是依据股票来行使权利和义务。比如在创立大会上,是发起人、认股人参加创立大会,选举董事、监事等,同时还作出其他一些决议。因此在创立大会召开的时候,其实认股人就已经开始行使了自己的权利,但这时,他们不是根据股票来行使的,而是根据股份的大小,一股一个表决权。所以在股份公司成立以后,向股东签发的股票,只是证明股东权利存在的凭证,因此股票是一种证权证券。

而票据为设权证券,就是创设权利的。在出票人没有签发这张票据之前,票据是不存在的,票据的权利义务也不存在,但是当票据作成之后,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持票人或收款人以后,这时出票行为完成,如果票据的绝对记载事项都是有效的,这种情况下,是有效的票据,票据的权利义务才开始产生。没有票据,就没有票据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票据的作成创设了票据的权利和义务,所以票据是设权证券。

(2)票据为债权证券在票据法中,谁持有票据谁就是票据的债权人。持票人都是票据的权利人。

(3)票据为完全有价证券票据权利的发生,票据权利的行使,都必须以票据的存在为前提。教材第14页,票据上权利的发生和行使,必须持有票据,票据丧失,则不能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因此,票据为完全有价证券。

(4)票据为指示证券证券上不仅记明权利人名称,而且允许权利人再指定新的人为权利人的,为指示证券。票据可以背书转让,只要出票人不明确禁止转让,经背书方式受让的被背书人(即背书人指定之人)即为票据权利人,因此,票据为指示证券。

(5)票据为流通证券按照证券能否在社会上以公共性规则,进行公开的流通为标准,证券可分为流通证券和非流通证券。能在社会上依公共性规则进行公开流通的证券,为流通证券,如上市的投票、债券等;不能依公共性规则在社会上公开流通的证券,为非流通证券。

(6)票据为货币证券签发这张票据的目的是为了让他人获得这张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而票据金额都是一种货币,也是一种金钱支付。因此,票据为货币证券或金钱证券。

(7)票据为文义证券按照证券权利与证券上所记载的文字意义的关系进行分类,证券可以分为文义证券和非文义证券。作为设权证券,票据所创设的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是完全依票据上所记载的文字意义予以确定的。

(8)票据为要式证券要求依照法律规定的格式和内容来记载。

(9)票据为无因证券(在后面具体讲解)

票据权利以及产生这个票据权利的原因之间,应该是相互分离的。

(10)票据为个别发行证券票据在发行的时候,是由特定的人向不特定的多数人以集中方式和同一条件所发行的证券,为公共发行证券。由不特定的人向不特定的个别人以分别的方式和不同一的条件所发行的证券,为个别发行证券。票据是由不特定的出票人向不特定的收款人所发行的,其所记载的金额和到期日也各不相同,因此,票据为个别发行证券。

证券公司营业部实习报告字

证券公司营业部实习报告字 正文部分: 首先,每天早晨8:30之前到公司,8:30---9:00晨读,主要在大户室读报,有《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等。主 要了解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财经要闻、以及证券市场信息,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公告,主要是分析市场热点和读一些 股评。 1、个人开户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深、沪证券账户 卡原件及复印件;若是代理人,还需与委托人同时临柜签署《授权委托书》并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另外,在整个工作的过程中,我们也提供简单的咨询服务, 和客户进行沟通。经过培训和多天的观察学习,我们可以根 据我们的知识对客户的有关意见、相对简单的问题进行处理。但更重要的是我们要多发现问题,多学习证券知识。由于平 时在校学习比较少关注股市,更准确的说是对证券市场了解 的并不多,因此也比较少运用些股票软件进行分析。在实习 期间,工作相对较少的时候,我们比较关注股市动态。熟悉 了沪深两市许多上市公司,并对一些各股运用各种指标进行 了分析和讨论,把所学的相关知识又回顾了一遍,熟练并且 能充分的操作股票行情分析软件,对股票市场比原来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1、理清相关的客户资料,并及时核对下当天业务所产生的 各项单据,确保完整准确、没有遗漏。如果有什么缺失,一 定要及时的给予纠正。很长一段时间弄得我们都对单据特敏感,呵呵,总怕有什么闪失似的; 1、关于工作时间 2、区 (2)背景:我国证券市场是在体制转轨过程中建立和发展起 来的新兴市场,由于证券市场法律体系不完善,交易管理制 度设计存在缺陷,证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和自我守法 合规意识不强等因素,一些证券公司出现了挪用、质押客户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占用客户资产等违法违规现象,给客户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已经严重损害了证券公司的行业形象,挫伤了客户的信心。因此,必须探索从制度上杜绝挪用客户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行为,换回行业信誉和客户信心,督促 证券公司规范发展。20xx年末,证监会在设计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处置方案时,提出实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第三方存管制度。 (4)原因:实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之所 以能确保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不被券商挪用,是因为该制 度有效地在证券公司与所属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之间建 立隔离墙。具体而言,实施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 管制度后,客户可以在存管银行网点或证券公司的营业网点

票据法的立法缺陷及完善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以规范票据行为,保护票据权利为宗旨,为促进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法律保障。随着经济以及票据业务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票据法》逐步显露出其不适应性。十几年以来,《票据法》仅在2004年配合行政法的修改做了微小的改动。目前,我国票据法存在诸多缺陷,亟待修改。 【关键字】票据法立法缺陷修改建议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经济金融结构的不断变化,经济市场化程度大大提高,现行《票据法》在构建现代市场经济的民商法基础、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倡导信用社会等方面存在诸多缺陷,已不能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修改《票据法》已势在必行。 一、从《票据法》的司法实践来看,其具体内容存在诸多缺漏。 1、票据法与无因性原则的冲突 强调无因性的目的在于强化票据的流通功能,保障善意持票人的利益,因此国际上几乎所有票据制度完善的国家都承认票据的无因性。而我国《票据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这一规定从根本上否定了票据的无因性现行《票据法》片面强调票据的基础关系,将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与票据基础关系进行挂钩,削弱了票据的无因性特征,看似现在防范票据的欺诈风险,实则增加了持票人的风险与成本,削弱了票据的流通性并最终影响市场交易的繁荣发展。 2、电子票据业务无法可依,没有赋予电子签名法律地位。 《票据法》在出台时显然没有预见电子票据的出现,只承认传统的纸质票据。《票据法》第四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由此可见,现行《票据法》否认了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力,不承认经过数字签章认证的电子票据支付和结算方式,使新兴的电子票据业务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状态。在电子票据业务中,人们无法采取传统上的亲笔签名来确认身份而只能采取电子方式,即电子签名。我国现行的《票据法》并不承认经过数字签章认证的非纸质的电子票据的支付和结算方式。 3、空白授权票据适用范围过窄,只认可空白支票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我国空白票据规则有如下特点:一是仅支票制度上存在空白票据,不允许存在空白汇票和空白本票;二是在诸种票据行为中,空白票据仅存在于基础票据行为即出票行为阶段,在附属票据行为阶段,不允许存在空白票据,即是说,在我国票据法上,不存在空白背书、空白保证、空白承兑等行为;三是可空白的事项仅限于两项:支票金额和支票收款人名称。在实践中,交易双方经常会遇到票据上应记载事项在签发时难以确定,只有在交易完成以后才能将票据补充完整的情况,而《票据法》对空白汇票和空白本票未作任何陈述,这就限制了空白票据的适用范围和使用流通。 4、票据转让方式过于简单,仅限于背书转让,否认了交付转让 《票据法》总则部分对票据转让方式未曾规定,但在汇票一章中,专以背书一节规定了有关票据转让的问题。如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提到,持票人在转让或授予汇票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据此,单纯的票据交付行为在我国不能形成有效的票据转让。而且,《票据法》还指出,有关本票和支票的背书,适用汇票背书的规定。因此,可以说,我国票据法只认可背书交付为唯一的票据转让方式(因税收、赠与、继承、法院判决等法定原因取得票据的除外)。法律规定单一的背书交付票据转让方式,旨在保护真正持票人的合法权益。然而,这一立法模式忽视了无记名票据转让面临的特殊问题,而且与国际上多数国家有关票据转让方式的立法相悖。

(完整版)公司法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公司法》第4次平时作业 案例分析题(每小题20分,共100分) 1题:甲、乙、丙、丁四个国有企业和戊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2006年8月1日,丁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情形如下:(1)该公司共有董事7 人,有5 人亲自出席。列席本次董事会的监事A向会议提交另一名因故不能到会的董事出具的代为行使表决权的委托书,该委托书委托A代为行使本次董事会的表决权。(2)董事会会议结束后,所有决议事项均载入会议记录。并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2006年9月1日,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作出如下决议: (1)更换两名监事。一是由甲国有企业的代表杨某代替乙国有企业代表韩某出任该公司的监事;二是公司职工代表曹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赵某。(2)为扩大公司的生产规模,决定发行公司债券500万元。(3)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2000万元中提取500万元转增公司资本。 要求: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说明下列问题: (1)在董事会会议中A能否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为什么? (2)董事会会议记录是否存在不妥之处?为什么? (3)股东大会会议决定更换两名监事是否合法?为什么? (4)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发行公司债券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5)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是否合法?为什么? 具体分析如下: (1)A不能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根据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A为监事,不是董事,不能代为行使表决权。 (2)董事会会议记录存在不妥之处。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无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而该公司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是不符合规定的。 (3)股东大会会议作出由甲国有企业的代表杨某代替乙国有企业代表韩某出任该公司监事决议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会议作出由公司职工代表曹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赵某的决议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不是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而是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本题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职工代表出任监事是不符合规定的。 (4)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发行公司债券是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所有的公司都是可以发行公司债券的。(5)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的决议方式是符合规定的,但是转增的金额是不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公司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时,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该公司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丁公司转增资本时,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2000-500)÷8000×100%=18.75%,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少于转增前该公司注册资本的25%,所以是不符合规定的。 2题、A、B、C、D、E五人共同投资设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3月13日,该五人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具体内容如下:该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其中A拟出资20万元人民币,B拟以厂房作价出资20万元,C拟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30万元,D、E分别拟以劳务作价出资为10万元、20万元。公司首次出资15万元,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后的2008年12月31日前缴足。公司名称为北京翰林有限责任公司。委托A办理公司的申请登记手续。 2006年3月21日A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出了申请人在公司出资方式、名称方面的不合法之处,后经A与另外四人商妥均予以纠正。2006年4月7日,A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了表明签发日期为2006年4月2日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A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司成立应当公告,于是于2006年4月11日发出公司成立的公告。公司成立后,A主持首次股东会,并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作出决议。2006年4月21日,G打算加入该公司并拟投入10万元,经股东会决议,有代表65万元的股权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增加注册资本,于是G加入到该公司。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发现,B作为出资的厂房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B补足差额,如果B不能补足差额,则向A、C、D、G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2006年5月,A要求转让出资给F,A于2006年4月5日以书面形式向其他五位股东发出书面征求意见的通知。C表示同意,G在当

最新历年票据法自学考试试题及答案

全国2011 年10 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票据法试卷 课程代码:00257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 1 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 票据属于( ) A. 债权证券 B. 证权证券 C. 有因证券 D .商品证券 2. 不属于票据当事人的是( ) A. 银行汇票收款人 B. 银行本票申请人 C. 商业汇票出票人 D .支票背书人 3. 可能享有票据权利的持票人是( ) A. 出票人禁止转让的票据的受让人 B. 金额大小写不一致的票据的持票人 C?偷窃他人票据的持票人 D. 出票原因关系违法的票据的被背书人 4. 不属于票据基础关系的是( ) A. 票据原因关系 B. 票据预约关系 C?票据利益返还关系 D. 票据资金关系 5. 票据权利的内容是( ) A. 请求一定数额的金钱支付 B. 请求付款人承兑 C?转让票据 D.请求返还票据 6. 关于票据权利取得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只有按照票据法规定的方式取得票据,才能取得票据权利 B. 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持有票据者即享有票据权利 C?以偷盗手段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 D.只有支付对价者才能取得票据权利 7. 无偿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与其前手的关系是( ) A. 不管前手是否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都享有票据权利

B. 不管前手是否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都不享有票据权利 C?持票人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D.持票人是否享有票据权利,与其前手的票据权利状态无关 8. 关于自然人的票据行为能力要求,我国票据法采取( ) A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说 B.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说 C?自然人当然具有说 D.商人资格说 9. 甲向乙签发支票,因合同总价未确定,故支票金额未填写。甲与乙商定,金额由乙根据实际发货数量补充填写。后来实际发生的货款为21 万元,但乙将金额填为24 万元,并将支票转让给丙。对此,正确的说法是( ) A .乙违反诚信原则填写票据,票据无效 B?乙违反甲之授权,填写无效,应按实际发生的货款确定票据金额 C. 甲可以以乙滥用填充权为由对丙提出抗辩 D. 乙补充填写的支票有效 10. 黄某是某公司普通雇员,盗用公司财务印章签发支票给房产公司,支付自己的购房款。关于此事说法正确的是( ) A. 黄某的行为构成伪造票据 B. 黄某的行为属于票据的无权代理 C. 黄某的行为涉嫌犯罪,支票无效 D. 房产公司未向公司核实,取得票据有重大过失,不享有票据权利 11. 关于票据更改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只有出票人才有权更改票据 B. 票据上的金额不能更改 C?票据具有要式性,一经填写不得更改 D.票据更改应以红笔标注 12. 甲、乙两公司虚立买卖合同一份,向银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银行在汇票上签章承兑。乙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获取物资一批。甲、乙的负责人将物资抛售后携款潜逃。丙向银行提示付款时( ) A. 银行应当拒付,理由是甲乙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汇票无效 B. 银行应当拒付,理由是银行承兑是被欺诈而为的行为,应当撤销 C. 银行应当拒付,因为本案涉嫌犯罪,应当先处理刑事部分 D. 银行不能对丙拒付,因为丙是善意持票人 13. 属于票据丧失的情形是( ) A. 持票人故意将票据撕毁 B. 持票人将票据委托他人保管,他人却强占票据不肯返还

证券公司主要业务有这八大类!

证券公司主要业务有这八大类! 证券公司是证券市场的主要中介机构,在证券市场运行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方面,证券公司是证券市场投融资服务的提供者,为证券发行人和投资者提供专业化的中介服务,如证券经纪、投资咨询、保荐与承销等;另一方面,证券公司本身也是证券市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 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包括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证券公司中间介绍(IB)业务及直接投资业务等。 下面一起了解证券公司八大主要业务: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是指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咨询人员为证券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 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 财务顾问业务是指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咨询、建议、策划业务。具体包括: (1)为企业申请证券发行和上市提供改制改组、资产重组、前期辅导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2)为上市公司重大投资、收购兼并、关联交易等业务提供咨询服务;

(3)为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及相关的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等提供咨询服务; (4)为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设计经理层股票期权、职工持股计划、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提供咨询服务; (5)为上市公司再融资、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等资本营运提供融资策划、方案设计、推介路演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6)为上市公司的债权人、债务人对上市公司进行债务重组、资产重组、相关的股权重组等提供咨询服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业务形式。 融资融券业务: 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出具证券供其卖出证券的业务。由融资融券业务产生的证券交易称为融资融券交易。融资融券交易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两类,客户向证券公司借资金买证券叫融资交易,客户向证券公司借证券卖出为融券交易。 证券经纪业务: 证券经纪业务又称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客户买卖有价证券的业务。在证券经纪业务中,证券公司只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作为业务收入。 目前,我国公开发行并上市的股票、公司债券及权证等证券,在交易所以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证券公司从事经纪业务以通过证券交易所代理客户买卖证券

公司法与证券法(3)

1.股东代表诉讼 【习题·多选题】甲公司、乙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经理张某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公司业务发包给不知情的乙公司,致使甲公司遭受损失。股东李某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起诉无果,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股东代表诉讼,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应当以甲公司为原告 B.应当以乙公司为被告 C.胜诉利益归李某 D.诉讼费用由李某承担 【答案】ABCD 【解析】(1)选项A:股东代表诉讼由股东以自己名义提起,本题以李某为原告;(2)选项B:应以侵权人张某为被告,乙公司为“不知情”的第三人,不应承担责任;(3)选项C:股东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4)选项D:股东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其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2.不开会直接作出决定 【习题·判断题】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出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分别为5%、15%、36%和44%。经李某和赵某同意甲公司可以不召开股东会,直接作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定,但李某和赵某应当在决定文件上签名。() 【答案】× 【解析】对股东会行使职权的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3.公司决议的效力 【习题·单选题】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有9名董事,该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甲、乙、丙、丁、戊5名董事出席,其余4名董事缺席。会议表决前,丁因故提前退席,亦未委托他人代为表决。会议最终由4名董事一致作出一项决议。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决议法律效力为()。 A.有效 B.无效 C.可撤销 D.不成立

了解证券公司业务部门.

了解证券公司业务部门 【摘要】证券公司因为接受证监会监管,因此和银行、信托、基金、期货、保险公司一样,都分比较明显的前中后台。这区分,是按接触客户的远近(或者说业务角度)来区分的。 一、序 本人自研究生毕业起,就一直在证券行业转,券商呆过,基金公司呆过,也在市场其他机构呆过,一共10年多了。所以不敢说十分了解,但是可以给这哥们的文章提供一些补充。 二、前台业务部门 任何公司,都有前中后台之分。证券公司因为接受证监会监管,因此和银行、信托、基金、期货、保险公司一样,都分比较明显的前中后台。这区分,是按接触客户的远近(或者说业务角度)来区分的。 先从前台说起,前台一般就是纯业务部门,给公司创造价值。 从传统意义来说,证券公司业务包括经纪业务、投资银行业务、资产管理业务、证券自营业务、投资咨询业务。大家可以从《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看到对这些业务资格的定义。所以早期,证券公司一般都按照业务设了单独的部门,比如经纪业务总部、投资银行部、资产管理部、证券自营部、研究所等。 1)经纪业务 经纪业务最为广大投资者熟悉,为投资者提供代理买卖证券服务。在公司总部一般有经纪业务总部,管着全国几十个或者几百个证券营业部,而这些证券营业部通过现场或者非现场的方式给投资者提供了股票、基金买卖的平台。证券公司按照国家规定从中收取佣金。这块业务是证券公司较为稳定的业务来源。

为什么说较为稳定呢,在早期大约5-10年前的时候,这几乎是证券公司几乎的业务来源,有些全牌照的公司达到收入60%以上,一些小公司甚至达到收入的90%以上。但是这从交易中收取佣金,又不太稳定。因为佣金是交易量乘以佣金费率。交易量么,你打开行情软件看看就知道了,每年都不稳定,行情好的时候交易量上千亿一天也有的,交易量不好的时候甚至只有一百亿。(记住是交易量,不是指数)。此外,佣金费率和竞争关系密切。在一些竞争密集的地方,如北上广深,长三角珠三角等地方,一个城市有上百家证券营业部,所以现在佣金都降低到万3万5很正常(国家规定上限是千分之3)。但是在一些二线或者三线城市,一家城市只有几家甚至一家营业部,既然没有竞争,因此营业部佣金直接按千分之三来收也很正常。所谓各位同学,如果你或你父母炒股还收千三的佣金,没办法,谁让你在二线三线城市呢。早年证监会不批营业部新设,所以营业部牌照价值很高。后来逐渐允许A 级券商全国或者区域设,以国信为首的券商杀入二线城市,几乎将原有的本地券商营业部杀的七零八落。现在证监会几乎全面放开,允许设立轻型营业部和非现场开户。未来的竞争会更加激烈。 当然我这个竞争是只二、三线城市的营业部,以及地方类券商。因为刚才说了,北上广深的营业部竞争已经够激烈了,几乎接近成本线了。所以证监会放开政策后,影响最大的就是地方类券商。有兴趣的同学可以研究一下地方类券商的上市公司报表。地方类券商代表如:东北证券、国海证券。全国类券商代表如:海通、国泰君安、光大、国信、招商、中信等。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经纪业务的收入第一靠天吃饭,第二如果光靠佣金前景不好。当然,现在证监会逐渐会放开营业部的业务资格,目前只允许经纪业务(包括代销基金),将来会允许代销各类金融产品。营业部如果能转型为为总部提供资源和客户的场所(给投行、资管部门介绍业务),未来前景会更好。 这里再说说经纪业务管理架构,一般是公司经纪业务总部,下面可能直接管几十家营业部。也可能设立经纪业务分公司,分公司下面管当地营业部。经纪业务总部一般就负责营业

证券投资学最新案例分析

《证券投资学》案例分析(三) ———股票发行定价案例 一、案情 (一)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定价案例 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次股票发行前的总股本为5000万股,本次发行6000万股,发行日期为5月1日,当年预计税后利润总额为6500万元。请:(1)用全面摊薄法计算每股税后利润;(2)用加权平均法计算每股税后利润;(3)如发行价定为10.7元,用加权平均法计算的发行市盈率是多少?(二)雪银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定价案例 雪银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银公司)拟发行股票3500万股,面值1元,采取溢价发行,由蓝天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蓝天公司)包销。雪银公司在与蓝天公司确定股票的发行价格时,雪银公司提出,本公司盈利能力强,产品质量好,在市场上有较强的竞争实力,流通盘又小,因此认为应将股票发行价格定为7元/股为宜;蓝天公司认为,该股票所在行业前景不是很好,同类股票近期在二级市场上表现不很理想,而且大盘处于疲软状况,因此提出将发行价格定为4.5元/股较为合适。后经双方协商,在对雪银公司现状和前景以及二级市场分析的基础上,将股票发行价格定为5.2元/股,并上报中国证监会核准。[1] 二、问题 1、我国新股发行定价方式的发展沿革。 2、影响股票发行价格的因素。 3、我国股票发行定价的方式、过程。 4、世界主要国家发行定价方式。 5、对我国发行定价制度的思考。 三、评析 股票发行价格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将股票公开发售给特定或非特定投资者所采用的价格。股票发行价格是股票发行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股票发行价格一般要经过定价过程,新股发行定价实际上是对拟发行公司进行估价,即将拟发行公司作为一个整体资产来看待,估计出其价值,再将估出的价值分推到全部股本的每一份上去。[2] 股票发行价格关系到发行人、证券公司和投资者三方利益,因此,发行定价非常重要。若发行价格过低,发行人将难以筹集到满意的资金量,并且会增大发行成本,甚至损害股东利益;而发行价格过高,又会增大证券公司的发行责任和承销风险,抑制投资者的认购需要,影响股票上市后的流动性。因此,合理地确定股票发行价格,对于股票的顺利发行,保证发行人、承销商和投资者利益,以及股票上市后的表现,都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股票发行定价制度的历史沿革 1、20世纪80年代的定价制度。 我国的股票发行定价制度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和状况密切相关。众所周知,我国证券市场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为了解决国有企业的筹资问题,推动股份制经济,我国对国有企业进行了股份制试点,股票发行与上市的审批主要由地方政府负责。早期的股票发行主要靠行政摊派,股票仅以面值发售,许多公司的股票发行价格明显低于公司实际价值,定价机制背离了价值本身。不能不说,当时投票发行定价方式完全是由市场环境和投资者的认识水平与投资观念所决定的。当然,股票的低价发行也提高了股票的吸引力,激发了当时刚刚开始具有投资意识的人们购买股票的积极性,对推动我国股票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发挥了重要作用。 2、1992—1998年的定价制度。 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正式成立,形成了全国统一的证券监管体系。从1992年到1998年,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证券市场也不断发展壮大,在此期间,我国的新股发行定

最新票据法复习题

第一部分选择题(共40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由银行以外的人作为出票人并由银行承兑付款的汇票是(D) A.银行汇票 B.商业承兑汇票 C.银行本票 D.银行承兑汇票 2.关于承兑,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 A.承兑以前付款人只是票据关系人而非债务人 B.承兑后承兑人承担第一付款责任,因此承兑人也是票据保证人 C.承兑是一种合同行为 D.承兑是所有票据都具有的票据行为 3.张某偷盗李某的一张汇票后悔悟,将票据返还给李某,这种关系属于(C ) A.票据关系 B.民法上的票据关系 C.非票据关系 D.票据利益返还关系 4.票据上的自然人签章(C ) A.只能采取签名的形式 B.只能采取盖章的形式 C.可以采取签名或者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的形式 D.只能采取签名加盖章的形式 5.季某将一张支票的收款人“李某”改为“季某”,此改动未在票据上显示痕迹。这种情况下(D) A.票据仍然有效 B.票据无效 C.季某可以取得票据权利 D.变造事项无效 6.1999年1月5日,甲签发出票后两个月到期的汇票一张,收款人为乙,G为付款人,乙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丙又将之转让给丁。1999年3月1日,丁要求G承兑时遭拒绝。丁若对乙行使追索权,应于(B ) A.1999年7月5日以前 B.1999年9月1日以前 C.2001年3月1日以前 D.2001年1月5日以前 7.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B ) A.1年 B.2年 C.6个月 D.3个月 8.以下情形中将导致汇票无效的是(D ) A.未记载付款地 B.未记载付款日期 C.出票日期记载不真实 D.出票日期有改动 9.张三签发的以李四为收款人的支票,小写金额为1000元,大写金额为10000元,则(C) A.李四可以请求支付的票据金额是10000元 B.李四可以请求支付的票据金额是1000元 C.票据无效,李四不享有票据权利 D.李四可以行使的票据权利以张三追认的数额为准 10.必须提示承兑的汇票是(A ) A.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B.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C.见票即付的汇票 D.定日付款的汇票 11.下列背书行为有效的是(B ) A.将金额一万元的汇票以背书转让其中的五千元 B.背书时载明“不得转让”字样 C.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他人 D.将汇票金额分别背书转让给合伙人王某和李某 12.持票人海运公司向甲银行申请贷款,以价值1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做质押担保,则(C )

再析公司法、证券法修订对并购的影响

再析公司法、证券法修订对并购的影响 冯继勇、臧海川 导言:基础问题—关于“并购类名词”演进的考察 并购为业界常用之专业名词之一,与该词同时出现的类似名词还有“兼并”、“合并”、“收购”等,我们此处将上述名称的总体作为一个类别,合称为“并购类名词”。 在中国法语境下,兼并、合并、并购、收购等均有规定及使用,虽本文所欲讨论之并购的含义与该等规定所指均有差异,但仔细考察一下“并购类名词”在中国法上的产生和发展还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笔者认为这从侧面反映了立法者对并购这一事物的认识不断发展的过程。 因此在讨论《公司法》和《证券法》(以下合称“两法”)修订对并购的影响前,我们将首先讨论并购类概念在中国法上的发展。 .兼并 “并购类名词”较早进入中国立法者视野的是“兼并”,该词早在《公司法》出台前的年就有所使用,如《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就明确:“一、本办法所称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不通过购买方式实行的企业之间的合并,不属本办法规范。”根据该规定,兼并有两个主要特点:第一,被兼并的主体消灭;第二,兼并只有通过购买的方式方能进行。

.合并 “合并”一词是随着年《公司法》的出台正式确立其法律含义并一直沿用至今,年《公司法》承继了此前的《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的说法,于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该法所言“合并”较之《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所言“兼并”有如下两点值得注意:第一,合并不再强调必须采用购买方式;第二,合并的法律后果仍是被合并主体消灭。 .并购 尽管此前的多个规范性文件就开始使用“并购”一词,但较早对该词作出定义的是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四部门于年出台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该规定第条所载:“本规定所称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系指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公司”)的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股权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以下称“资产并购”)。” 该规定所言“并购”与公司法所指“合并”存在如下主要差异:第一,不强调被并购主体消灭;第二,明确并购方式可以是股权并购也可以是资产并购。 而年《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

证券公司部门职责大全

证券公司部门职责大全 一.营业部总经理 岗位职责: 1.全面负责证券营业部的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工作; 2.按照公司要求,负责建设营业部营销体系与客户服务支 持系统; 3.负责对营业部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评比、激励、 推荐和评价; 4.制定和落实营业部每月、季、年度的工作计划,完成公 司下达的营业目标; 5.负责与当地主管部门及工商税务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工 作; 任职要求: 1.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从事证券业务3年以上或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 3.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或通过相关考试; 4.具有一定的客户资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精神和团队管 理经验。 二.营业部营销总监

岗位职责: 1.制定营销计划,拟定营销方案,监督营销方案执行,根据 市场情况对营销计划进行适时的调整; 2.制定营销人员的招聘、培训、监督与管理计划‘ 3.负责渠道的拓展、管理与监督; 4.其他市场营销工作。 任职要求: 1. 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35周岁以下,形象端正,剧本较强的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 具有较扎实的营销理论基础; 3.熟悉国家证券行业相关法规,熟悉经纪业务流程,有责任 感,进取心强,良好的管理和业务拓展能力; 4.有证券从业资格证书或通过相关考试,有一定的市场基 础。 三.营业部营运总监 岗位职责: 1.负责证券营业部的综合行政、柜台业务的营运管理; 2.负责营业部风险控制工作,各项业务开展的合规向检查、 考核、报告工作; 3.负责营业部服务支持岗位人员的业务培训、绩效考核、招 聘评价工作;

4.组织制定营业部客户服务的工作计划,并负责督促落实。 任职要求: 1.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从事证券业务3年以上或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 3.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或通过相关考试; 4.具有一定的营业部业务管理经验与风险控制经验 四.经纪业务部市场营销岗 岗位职责: 1.负责经纪业务营销方案的策划、制待与落实。 2.负责经纪业务营销渠道建设的策划、沟通落实。 3.负责大客户的直接营销开拓、维护。 4.负责营业部营销业务的管理考核 任职要求: 1.年龄20-40岁,条件优秀的可适当放宽; 2.身体健康、为人正直、待人热情、诚实、善于沟通; 3.具有证券业协会颁发的证券资格证书,货已经通过证券从 业资格考试证券基础知识与证券交易两科,后已通过证券经纪人专项考试; 4.热爱证券行业,遵守证券行业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 度,未有违法乱纪行为; 5.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五.经纪业务部理财产品主管岗

证券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案例分析 100分

1,利用互联网编造,传播虚假证券市场信息,有可能造成的后果或影响包括(ABCD)(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直接破坏了证券市场公平交易环境和市场次序 B,可能使相关证券的交易价格与交易量呈现较大幅度的波动 C,可能会对相关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与信息披露造成恶劣影响 D,可能使公众投资者,甚至一些机构在相关个股的投资决策上出现偏差,失误甚至重大误解。 2,按照《证券法》的规定,(ABCD)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接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A,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 B,证券交易所的从业人员 C,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 D,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 3,对利用资金的交易型操纵市场行为和利用推荐证券操纵市场行为,以下说话正确的是(AB)(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利用资金的交易型操纵哦市场和利用推荐市场行为,都属于法律禁止的操纵市场行为 B,利用资金的交易型操纵哦市场和利用推荐市场行为,不通的只是手段,实质都一样

C,只是利用资金的交易型操纵市场行为,才属于法律上规定的操纵市场行为D,利用推荐证券操纵市场在《证券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不属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4,基金从业人员“老鼠仓”行为的危害主要体现在()等方面。(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老鼠仓”行为严重破坏了基金行业赖以生存的信任基础,破坏了投资者的信心。 B,“老鼠仓”行为损害了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C,“老鼠仓”行为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最大化行为标准,实现了互利互惠D,“老鼠仓”行为扰乱了公平交易的市场次序。 5,《证券法》规定禁止任何人操纵证券市场,其中,操纵证券市场的手段可以包括(ABCD)(本题有超过一个的正确选项)。 A,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B,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C,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D,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联系买卖,操纵证券交易或者证券交易量 6目前,利用互联网编造,传遍虚假证券市场信息案件,具备的特点有(ABCD)

公司法与证券法联动修改的前沿问题”在人大法学院隆重举行

公司法与证券法联动修改的前沿问题” 在人大法学院隆重举行 2013年9月7日,由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主办、德恒律师事务所协办的“2013年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公司法与证券法联动修改的前沿问题”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国际学术报告厅隆重召开。 开幕式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安建首先致辞。安主任首先祝贺2013年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成功举办。并指出,在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中,相关法律制度随着实践的发展和认识的深化应当及时修改完善。否则,滞后的法律会成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障碍,也会使法律的权威大打折扣。即便是所谓的良性违法,也最好是没有。对于《公司法》、《证券法》这两部基础性法律而言,无论是公司业务的实际运作、资本市场的有效监管,还是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与理论学界的跟踪研究,都凸显出对两法进一步修改完善的立法需求。在此背景下,如果再不及时启动法律修改程序,则既不能适应实践发展的要求,也会使法律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此次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举办的两法修改研讨会,对于推动两法的修改进程和繁荣法学研究十分有益,反映了商法经济法的理论研究与我国市场经济法治建设需求之间的紧密结合。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江必新在致辞中指出,此次论坛的举办对于推动《公司法》、《证券法》的联动修改将起到巨大促进作用。江院长指出,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不是什么样的法治都能治理好市场,都能推动市场走上良性轨道,尤其对于资本市场这样非常敏感、复杂的领域,有必要在强调法治的同时,通过良好的立法来推动资本市场健康运作、繁荣、兴旺。他认为,市场经济的法治进程需要法律人和市场主体的推动,需要大家的通力合作、共同努力,才能将市场经济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为使市场得到有效治理,保证市场的良性运行,必须推动《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联动修改,推动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运作和繁荣兴旺。江院长还认为,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是相对的,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既需要私法,也需要公法,有时还需要公法和私法完美地协调配合。因此,在研究《公司法》和《证券法》的修改工作时,应当打破学科藩篱,鼓励跨法律学科的学者之间的学术交流与协同攻关。 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教授在致辞中强调,《公司法》和《证券法》是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法律制度,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规则,在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于推动国家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意义重大。他指出,产权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的修改完善,有助于保护产权,鼓励投资兴业,营造良好的市场经济法治环境,使得财富不断增长,经济更有动力、国家更有活力。他主张两法应当联动修改,若仅修改一部法律,而不修改另一部,则可能导致两部法律之间无法协调一致以及在实践中的实用效果大打折扣。他还指出,法律的修改要敢于积极回应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新问题和新情况。目前实行的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导致一些投资者一旦缴资不到位,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甚至会给企业主带来牢狱之灾。这种现象不利于充分释放全社会的投资能量。他主张积极推进资本实缴登记制向资本认缴登记制的改革进程。

了解证券公司业务部门,这一篇就够了!

长文扫盲:了解证券公司业务部门,这一篇就够了! 一、序 自研究生毕业起,就一直在证券行业转,券商呆过,基金公司呆过,也在市场其他机构呆过,一共10年多了。所以不敢说十分了解,但是可以给大家提供一些实际情况的补充。 二、前台业务部门 任何公司,都有前中后台之分。证券公司因为接受证监会监管,因此和银行、信托、基金、期货、保险公司一样,都分比较明显的前中后台。这区分,是按接触客户的远近(或者说业务角度)来区分的。 先从前台说起,前台一般就是纯业务部门,给公司创造价值。 从传统意义来说,证券公司业务包括经纪业务、投资银行业务、资产管理业务、证券自营业务、投资咨询业务。大家可以从《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看到对这些业务资格的定义。所以早期,证券公司一般都按照业务设了单独的部门,比如经纪业务总部、投资银行部、资产管理部、证券自营部、研究所等。 (1)经纪业务 经纪业务最为广大投资者熟悉,为投资者提供代理买卖证券服务。在公司总部一般有经纪业务总部,管着全国几十个或者几百个证券营业部,而这些证券营业部通过现场或者非现场的方式给投资者提供了股票、基金买卖的平台。证券公司按照国家规定从中收取佣金。这块业务是证券公司较为稳定的业务来源。 为什么说较为稳定呢,在早期大约5-10年前的时候,这几乎是证券公司几乎的业务来源,有些全牌照的公司达到收入60%以上,一些小公司甚至达到收入的90%以上。但是这从交易中收取佣金,又不太稳定。因为佣金是交易量乘以佣金费率。交易量么,你打开行情软件看看就知道了,每年都不稳定,行情好的时候交易量上千亿一天也有的,交易量不好的时候甚至只有一百亿。(记住是交易量,不是指数)。此外,佣金费率和竞争关系密切。在一些竞争密集的地方,如北上广深,长三角珠三角等地方,一个城市有上百家证券营业部,所以现在佣金都降低到万3万5很正常(国家规定上限是千分之3)。但是在一些二线或者三线城市,一家城市只有几家甚至一家营业部,既然没有竞争,因此营业部佣金直接按千分之三来收也很正常。所谓各位同学,如果你或你父母炒股还收千三的佣金,没办法,谁让你在二线三线城市呢。早年证监会不批营业部新设,所以营业部牌照价值很高。后来逐渐允许A级券商全国或者区域设,以国信为首的券商杀入二线城市,几乎将原有的本地券商营业部杀的七零八落。现在证监会几乎全面放开,允许设立轻型营业部和非现场开户。未来的竞争会更加

证券公司实习计划大全

20xx证券公司实习计划大全 篇一 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我到xxxx证券有限公司xx营业部进行了为期一个半月的实习,实习内容为了解证券公司营业部的结构熟悉证券交易的流程了解证券市场行情。 一、公司介绍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是在原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xx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北方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滨海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等四家信托机构的证券营业部合并重组的基础上,吸收国内多家有影响、有实力的企业共同参股组建的大型证券公司。 20xx年x月x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核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后的公司名称为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总部设在××,下设××管理总部,在全国拥有31家证券营业部和11家证券服务部。公司秉承“诚信、和谐、高效、共赢”的经营理念、“团队拼搏,创新图强”的企业

精神和“客户至上、服务”的基本原则,在团结高效的经营团队带领下,全体员工通过自身的不懈努力,始终坚持守法合规经营、严格控制各类风险、大力拓展各项业务、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金融服务。公司努力把握中央关于加快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历史性机遇,立足天津,面向全国,努力成为全国一流券商,以优良的经营业绩回报股东、回报社会。 二、证券交易流程 投资者入市操作一般涉及开立帐户、委托买卖、资金划转、证券交易、清算交割、挂失、销户等业务环节。 (一)开立证券帐户 不论机构或个人,在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首先需要开立证券帐户卡(股东代码卡),它是用于记载投资者所持有的证券种类、名称、数量及相应权益和变动情况的帐册,是股东身份的重要凭证。每个投资者在每个市场只允许开立一个证券帐户卡。 1、证券帐户的分类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证券帐户根椐投资者的性质分为五类。各类证券帐户通过编号加以区别(证券帐户的编号由一个大写英文字母与9位数字组成,最后一位数字为校验位)。 2、开立证券帐户的地点 ①各大证券公司营业部及营业网点 ②证券中央结算公司指定的各地代理开户机构

证券法案例

案例1 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8月受理了甲股份有限公司(本题下称“甲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报材料,该申报材料披露了以下相关信息: (1)甲公司(非金融类企业)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本次拟发行8000万股,拟募集资金4亿元,其中20%的募集资金拟用于委托理财。 甲公司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募集资金的用途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答案①甲公司发行前的股本总额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发行人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在本题中,甲公司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4000万元,符合规定。②募集资金的用途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2)甲公司2004年、2005年和2006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净利润分别为800万元、1000万元和15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700万元、1200万元和1200万元。甲公司2004年、2005年和2006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400万元、1600万元和1800万元。 甲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现金流量净额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 答案①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发行人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在本题中,甲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累计为2900万元,不符合规定。②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现金流量净额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发行人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在本题中,甲公司最近 3个会计年度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额为4800万元,不符合规定 (3)截止到2007年6月30日,甲公司经过审计后的财务会计资料显示:资产总额为16000万元,负债总额为11000万元,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为1400万元。 甲公司最近一期期末的无形资产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 答案最近一期期末的无形资产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发行人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最近一期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在本题中,甲公司无形资产占净资产(5000万元)的比例为28%,不符合规定。(4)2005年8月,经甲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甲公司的主营业务进行了重大调整。 甲公司2005年8月调整主营业务是否对本次发行的批准构成实质性障碍? 答案构成实质性障碍。根据规定,发行人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发生重大变化。 (5)乙公司为甲公司的控股股东,乙公司的董事张某担任甲公司的总经理,甲公司的董事会秘书李某担任乙公司的总经理,甲公司的财务人员王某在乙公司的财务部门兼职。 张某、李某和王某在甲公司、乙公司同时任职的事实是否对本次发行的批准构成实质性障碍? 答案①张某的行为不构成实质性障碍。根据规定,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在本题中,甲公司的总经理张某只是在控股股东乙公司担任董事,并不违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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