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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民事诉讼程序概述中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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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程序概述中

三、管辖权

美国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jurisdiction)概念类似于我们一般所说的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主要是确定联邦法院对某一案件是否享有受理和审理的审判权问题。RCP未规定管辖权问题,管辖权问题主要规定于美国法典第28编(U.S.C. TITLE 28)“司法和司法程序”(Judiciary and JudiciaryProcedure)。

1.事项管辖权(subjectmatter jurisdiction)

联邦宪法第3条授予联邦法院两类案件的事项管辖权:

(1)联邦问题案件(federal-question cases)。自1875年起制定法(现为28U.S.C. § 1331)就授予联邦地区法院对“产生于美国联邦宪法、法律和条约”的民事诉讼(civil action)享有司法管辖权。对于该规定的理解,作出宪法性解释里程碑式的案例是1824年的Osbornv. Bank of the United States,但Louisville & Nashville R……R. v. Mottley(1908)[31]立了只有在原告的诉因源于联邦宪法和法律,该诉讼才是产生于美国宪法和法律的诉讼,这一解释为大家普遍接受。应注意的是,制定法至少要求联邦问题必须构成原告起诉状的一部分;间接的联邦问题,诸如仅根据一个公司是依照联邦法律成立的事实,并不能构成联邦问题案件的基础;当州法律基于州之目的而被并入联邦法律或联邦制定法被并入州法时,法院有时会拒绝行使其管辖权。

(2)异籍案件(diversity cases)。联邦法院对不同州籍当事人之间诉讼,即美国(包括州)或其公民与外国或其公民相互之间的诉讼享有司法管辖权。自1789年开始,联邦法院就被授权管辖异籍案件。现28U.S.C. §1332规定,联邦地区法院有权管辖争议标的在75,000美元上的异籍案件。通常异籍必须是完全的,原告中的任何一人与被告中的任何一人无相同州籍。讼开始时,若双方当事人异籍,则此案就是异籍案件,即使后来有一方当事人变更了住所地,联邦地区法院仍有管辖权,这是Mollan v. torrancee[35]案确立的规则。

(3)移送管辖(removal jurisdiction)。原告可依相关规则选择对其有利的法院,但州法院和联邦法院的管辖权经常发生重叠,为避免被告在外州遭受司法偏见,根据28U.S.C. § 1441(a)款的规定,被告通常有将案件从州法院移送联邦地区法院的选择权,当然,只有联邦法院享有最初管辖权的案件才可被移送。一旦案件正当地移送并成为联邦案件,州法院即丧失管辖权。

2.对人管辖权(personaljurisdiction)

事项管辖权解决了是向州法院还是向联邦法院起诉的问题,而应向哪个州法院或联邦法院起诉则是由对人管辖权制度决定。确认法院享有对人管辖权必须符合:法院须对特定的财产抑或对特定当事人具有使其承担责任的权力,这是实体正当程序的要求;法院必须已经给予被告有关该诉讼足够的通知及接受听审的机会,这是程序上的正当程序的要求。

(1)对自然人的管辖权。法院行使对自然人管辖权的主要依据包括:出现于法院地州(presence within the forum state),定居于法院地州(domicilein the forum state),同意在法院地州被诉(consent to being suedwithin the state),法院地州发生的侵权行为( tortious acts committedwithin the state) ,在法院地州发生的交易(business done within thestate)等。

(2) 对法人的管辖权。对于本州法人(domesticcorporation)提起的任何诉讼,法院可以行使管辖权。外州法人(foreign corporation)目前的做法是根据最低限度联系原则确定管辖权。

(3)最低限度联系管辖(minimum contacts)。1945年的International Shoe v. Washington一案确立了最低限度联系原则,联邦最高法院在该案中认为,根据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即使被告不在法院的管辖区域,若被告和该州之间存在最低限度的联系,只要不损害传统的公平和实质的正义,法院可取得管辖权。简单地说,最低限度联系是指被告有目的地针对法院地州实施了某些行为,如在该州销售货物等。

(4)长臂管辖(long-arm jurisdiction)。International Shoe v. Washington及其后的案例表明,特定种类的联系可以满足州法院就非本州居民行使对人管辖权的正当程序的要求,因此一些州通过制定扩大本州管辖权的长臂制定法,[38]权州法院依被告和法院地州的特定联系而行使司法管辖权,这些特定的联系包括州侵权行为、州交易或在法院地州拥有财产等。

3.对物管辖权(in rem jurisdiction)

对物管辖权是对人管辖权的补充,对物诉讼(in remaction)和准对物诉讼(quasi in rem action)派生了对物管辖权和准对物管辖权。

对物诉讼的目的并不在于寻求对人科以责任,而是在于影响某人对特定财产的利益。当然也存在特殊情况,对物诉讼将影响到所有的人对物的利益,如海事案件舶从一定的意义上讲是被告,针对船舶的对物诉讼将影响到所有与船舶有关方的利益。对物诉讼主要适用于与土地有关的案件,如果存在联邦事项管辖权,不论是联邦问题案件还是异籍案件,均可提起与土地有关的联邦对物诉讼。

准对物管辖权是基于对被告在法院地州财产(包括无形财产,如债务)的扣押而取得的管辖权,准对物管辖权介于对人管辖和对物管辖之间。对财物或无形财产的扣押并非诉讼的目的,而是作为一种满足将来对被告判决执行的方式。联邦最高法院在1977年的Shaffer v. Heitner一案中认为,州法院不能对被告行使准对物管辖权,除非被告与法院地州存在最低限度联系而可以对被告行使对人管辖权。

4.审判地(venue)[39]

审判地是指具有独立司法管辖权的地方,在此特定诉讼可以被提起。只有在对人管辖权确定后才考虑审判地问题。

(1)审判地的确定方法。《美国法典》第28编第1391条规定了确定联邦案件审判地问题的三种基本方法:任何一个被告居住在司法区(judicialdistrict)[40],且所有被告居住在该司法区所在州;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件或消极行为主要发生或存在于该司法区或涉讼的主要财产在该司法区;所有被告从某种意义上讲在该司法区可及围。对于州法院的审判地,基本由州制定法规定,一般是被告的居住地。

(2)不方便法院(forum nonconveniens)。法院有时会以案件在其他地方审判更为方便为由拒绝行使对人管辖权,这称为不方便法院原则。法院在援引该原则时主要考虑以下两点:当事人的便利,法院通常更多的是尊重被告的便利;州的利益,州享有不让其法院审理与本州无关的诉讼的利益。法院在作出决定时往往要考量以下因素,即原告是否是本州的居民或纳税人;法院地州对证人或证据的取得是否更为方便;州法院对准据法是否熟悉等。

四、基本诉讼程序

(一)诉答程序

美国民事审前程序主要包括诉答程序、证据开示程序和审前会议,民事诉讼始于诉答程序。在FRCP 规定证据开示程序之前,诉答程序的主要任务是确定争点,但之后的诉答程序仅起到通知对方当事人,让其准备诉讼的作用,这可称为通知式诉答。

1.起诉(file)

民事诉讼从原告把诉状提交给法院时开始。[41]RCP第8条“诉告文状的一般规则”(General Rules ofPleading)a款规定,不论是最初的请求、反诉请求、交叉请求或第三当事人请求,提出救济请求的诉辩状均应包括:简明的述法院管辖权的依据,但法院已经具有管辖权且该请求不需要新的管辖权依据的除外;简明的述以表明有权获得请求的救济;诉辩人所寻求的救济判决的请求。FRCP对诉告文状并无技术性的格

式要求,一般的说,原告的诉状应该依次记载下列容:标题(Caption),包括法院名称、诉讼名称、案号等;诉讼性质(Nature of Action);管辖权和审判地(Jurisdiction and Venue),扼要说明受诉法院的管辖权及其法律根据;当事人(Parties)基本情况;背景(Background),即案件的来龙去脉和简要事实;救济请求(Prayer for Relief),即说明有权得到救济的请求及其法律根据;陪审团审理请求(jury demand);日期和签字(date & signature)。

FRCP第8条e款规定,当事人不论是在一个诉因或一次抗辩中或者是在单独的诉因或抗辩中,均可以提出两项或两项以上的选择性或假设性的请求或抗辩。假如提出两项或两项以上选择性的主,其中有一项述已充分具备单独提出的要件,则该诉告文状不因一个或多个选择性的主不充分而受影响。当事人也可以提出多个单独的请求或抗辩,不论是否具有一致性,也不论是基于普通法、衡平法或海商法的理由。在诉答人不了解事实真相时,赋予诉答人选择性诉答的权利是必要的。

2.答辩(answer)

对起诉状的答辩是被告的责任,除缺乏事项管辖权外,法官一般不主动审查起诉状。被告在法定期间向原告人送达答辩状是FRCP规定的一项义务。答辩状应简明扼要记载对原告提出的各种请求的抗辩,且必须自认或者否认对方的主。答辩具有期限的限制。联邦法院规定被告的答辩时限为20天,而州法院则根据法律和地方法院规则可能是10天、15天、30天或者60天。但法律规定法院可以允许在法定时间结束之后提交答辩状。[42]据FRCP第12条第a款第(1)项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被告应在接到传票和起诉状后的20天向对方当事人送达答辩状。

被告答辩有以下三种形式:(1)否认(denials)。当事人应简明确的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每一请求作出抗辩且承认或否认对方当事人的事实主。对于必须回答的诉辩状中的主,除关于损害赔偿的金额主外,在应答性诉辩状中如果未加以否认,即视为承认。FRCP第8条第b款规定的否认形式(Form of Denials)有四种:概括否认(general denial),即诉辩人对包括管辖权在的全部主进行否认,以概括否认的形式进行答辩是有前提的,必须履行FRCP第11条[43]定的义务后方可提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的诉讼规则均要求善意的诉辩,即意图的诚实;[44]别的否认(specific denials),即诉辩人对指定的主或段落进行特别否认;缺乏充分的认知或

信息的否认(denials without knowledge or information sufficient),即在缺乏充分认知或信息时只要将此情况予以述就可起到否认的效果;部分否认(partly denial),即对某一主的部分否认,在诉辩人欲图善意地否认主的一部分或主的资格时采用这种方式,诉辩人应指出主的真实部分并否认其余部分,这种方式较常用。(2)积极的抗辩(affirmative defenses)。这是指被告以提出新的事实主的方式进行答辩。在对先行诉告文状提出诉辩时,当事人应积极提出如下抗辩:合意及履行、仲裁和仲裁裁决、承担风险、共同过失、破产免责、强迫、禁反言、缺乏对价、欺诈、、共同雇佣人的消灭时效、许可、支付、免除义务、既判力、欺诈防止法、诉讼时效法、放弃权利以及构成其他无效或积极抗辩的事项。(3)独立的救济请求(Independent Prayer for Relief)。即指被告提出反诉请求或交叉请求的方式进行答辩。

3.反诉、交叉请求、引入诉讼

(1)反诉(Counterclaim),即反诉请求,是指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所提起的独立的反请求,它可以分为:强制性反诉(Compulsory Counterclaims)和任意性反讼。前者规定在FRCP第13条第a款中,即在诉告文状送达时,答辩人对于对方当事人的所有请求,只要该请基于作为对方当事人请求的诉讼标的的交易或事件而产生的,且对其裁判无需法院不能取得管辖权的第三人出庭,则该请求应作为反诉提出。[45]意性反诉(Permissive Counterclaims)规定在FRCP第13条第b款中,即答辩人可以提出针对对方当事人的请求,如果该请求并非基于作为对方当事人诉讼标的的交易或事件而产生的,是否提出该请求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2)交叉请求(Cross-Claim),又称为交叉诉讼,是指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个当事人可以在诉告文状中对另一个共同诉讼人提出诉讼请求。FRCP第13条第g款的规定,提出的交叉请求可以是基于作为本诉或反诉诉讼标的的交易或事件而产生的请求,也可以是与作为本诉之诉讼标的的财产权有关的请求。被交叉请求人有可能替交叉请求人负全部或部分责任。

(3)引入诉讼(Impleader),[46]指在诉讼开始后的任何时候,被告以第三人对其被诉的权利请求负有全部或部分责任为由,起诉第三人而将其作为新的被告引入原来的诉讼,此时被告成为第三当事人原告(Third-Party Plaintiff),被引入已开始的诉讼中的人称为第三当事人被告(Third-Party Defendant);当被反诉时,

原告作为反诉被告也有权引入第三当事人被告。通常被告作为第三方原告在诉讼开始后任何时间可向第三人送达传票和起诉状。如果被告在送达本诉诉告文状后10日对第三当事人提出诉状,该诉状的送达无需法院许可。10日之后,被告向第三人提出参加诉讼的动议须经法院许可。[47]

4.诉告文状的修改和补充

FRCP第15条“诉告文状的修改和补充(Amended and Supplemental Pleadings)”规定了无需法院许可的修改和需要法院或对方当事人许可的修改。对于诉告文状的修改上述第15条确立非常自由的指导原则(liberal policy)。[48]事人在接到需要应答的诉告文状之前任何时候,作为当然的权利可以对其诉告文状作一次修改;如果诉告文状是不允许应答的诉告文状,且诉讼尚未列入审判日程(trial calendar),当事人可在诉告文状送达后20日的任何时间修改一次。除此之外,当事人只有经法院许可或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才能修改其诉告文状。当然,基于公平正义的需要法院,还是会许可修改诉告文状。一般而言,在符合FRCP第15条c款规定条件的前提下,诉告文状修改的效力溯及诉告文状最初提出的日期。

根据当事人的动议,法院可以经合理的通知并依适当的条件,允许当事人补充诉答文书并送达,记载从诉告文状提出日期后发生的交易、事项或事件。即使最初诉告文状在述救济请求或抗辩时有缺陷,也可以允许补充。答辩人在送达文书后到期或取得的请求,经法院许可,可以补充诉告文书的方式提出反诉。

(二)动议

动议(motion)是当事人为请求法院发布某项命令而提出的申请,动议一般可在诉讼任何阶段向法院提出。动议在程序上一般包括以下阶段:动议方发出通知,将支持动议的法律备忘录(memorandum of law)与宣誓证词(affidavit)送达给对方并在法院备案,非动议方将反对动议的法律备忘录与证词送达对方并在法院备案,法院阅读双方提交的文书与证据(包括当事人的证词)后举行听证会(hearing),作出决定等。[49]据FRCP 第78条“动议日(motionday) ”的规定,除限于当地条件不可实行外,各地区法院为了使要求通知和听审的动议得到迅速听审和处理,应规定固定的时间和场所,并留出充分的时间间隔,如有必要法官可以在任

何时间和场所,基于其认为合理的通知,作出提前、指挥和听审等活动的命令。在必要时甚至得由主审法官就动议进行听审,让双方当事人就动议进行辩论,法官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后作出决定。为了加速处理,法官也可根据双方的书面述对动议作出裁决。

1.审前动议[50]

在民事案件审理前,被告享有提出动议来回应起诉状的权利,审前动议主要有以下几种:

(1)答辩前要求撤销案件的动议。根据FRCP第12条b款的规定,如果答辩是必需的,对诉告文状中的救济请求所作的事实或法律上的抗辩,无论是救济请求、反诉请求、交叉请求还是第三人的请求,都应当在诉告文状中主。但答辩前,被告针对以下事项有权提出要求撤销案件的动议:缺乏事项管辖权;无对人管辖权;审判地不适当;程序不充分;送达程序不充分;没有述救济请求;不可或缺的当事人未参加诉讼。如果允许在提出上述动议后还可提出诉告文状,那么应在诉告文状前提出动议。假如法院经审查裁决准许被告的动议,那么案件将被撤销,有的撤销属于无不利影响的撤销,原告还可再次提出诉讼,如针对无对人管辖权的动议、缺乏事项管辖权的动议和不可或缺的当事人未参加诉讼的动议作出的撤销;有的撤销则具有处置性,如针对没有述救济请求的动议作出的撤销。

(2)要求就诉辩状作出判决的动议。诉辩结束,当事人可提出就起诉状和答辩状作出判决的动议,使案件未经审判而了结。早先这在普通法中被称为妨诉异议,现规定于FRCP第12条c款。根据该款规定,在诉答程序结束后并不延误开庭审理的期间,任何当事人均可提出基于诉告文状作出判决的动议。如动议提出在诉告文状中未记载的事实并被法院排除时,该动议应按提出即决判决动议加以处理。根据动议,法院将审查诉辩状,如果根据诉辩状即可对案件作出裁判,比如被告在答辩状中已承认原告的主等,进行审判显然没有必要,法院可作出一方胜诉的判决。

(3)要求即决判决的动议。FRCP第56条c款“动议及其程序(Motion andProceedings Thereon)”规定,只要有诉告文状、笔录证言、对讯问书的回答、在案的自认与宣誓书一同证明对于要件事实并不存在真正

的争点(genuine issue),且证明动议方有权获得作为法律问题的判决,则应马上作出即决判决。基于请求、反请求或交叉请求,要求追回财产或要求获得宣告判决(declaratory judgment)的当事人,在诉讼开始后20日或在对方当事人送达即决判决动议书后,随时可以提出其全部胜诉或部分胜诉的即决判决动议。作为被主请求、反请求或交叉请求的另一方当事人也有同样的权利。对此动议,联邦最高法院持相对宽松的态度。

[51]

2.审理中的动议

(1) FRCP第50条a款和c款。FRCP第50条a款和c款规定了题述动议,a款针对的是有陪审团参加审判的诉讼。在陪审团审判案件期间,如果关于某个争点一方当事人已获得充分听审,且一个合理的陪审团未能就该争点为该当事人找出足够的合法证据基础,则法院应作出该争点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认定,并在根据适用的法律没有就该争点作出有利的认定就不能维持或挫败某项请求或抗辩时,准许请求作为法律事项判决的动议,登录对该当事人作为法律事项的不利判决。请求作为法律事项判决的动议可以在将案件提交陪审团前的任何时间提出。动议方应详细说明所寻求的判决及动议方有权获得该判决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诉讼中若有一方当事人未能完成其证明责任,那么由法官代替陪审团就案件事实作出认定并据此作出裁决更富有效率。c款针对的是没有陪审团而是由法官审理的诉讼,基本与a款同,此不赘述。

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包括哪些

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包括哪些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包括以下六种: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民事审判程序的一种,与普通程序相对。 一、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包括哪些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包括以下六种: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民事审判程序的一种,与普通程序相对。 选民资格案件 设立这一程序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民的选举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25条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

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依照特别程序审理选民名单案件,只是解决选举委员会所公布的名单有无错误的问题,如名单遗漏、姓名错写、将被剥夺选举权的人列入名单等。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31、132条规定,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于选民名单申诉所作的决定,向选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必须在选举前审理。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如不应列入选民名单的人)必须参加。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立即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见选举诉讼)。 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是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的一种,特别程序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民事诉讼一般都会根据程序来进行,如果遇到了特殊的诉讼情况,那么法院也会有特别的程序来对此类案件进行诉讼,并且也作出了相关的规定,就上文我们可以知道民事诉讼法中有六个特别程序,符合条件的由特别程序来审理。

民事诉讼程序(附流程图).docx

民■诉讼 起诉 七日内 作出 对不于受 理的粧定 揑,起上诉 不子受理 「当■人=C [内申诱 J L 驳回圮诉 普通程序 简易甩序 ?6个月审结) ?3个月审结) 财产保全 达咸协议 诉讼调解 決席列決 程序终结 程磁结 诉讼终结 边期审理 诉讼中止 判决截定 判决15日内上 诉?裁定】0内 上诉

一、如果是作为原告 第一步是立案,确定好管辖的法院,准备好立案的材料。 1、材料如下: 1)、起诉书,具体内容参考网上的模板,原被告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什么 的,具体的诉讼请求,大致描述一下事实和理由,这里要注意2点,一是管辖 的法院有争议的,可以先不填写,确定法院能受理后再填写,二是日期可以先空着,理由同上。 2)、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原告是企业的话,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份 3)、被告如果是企业的话,有的法院要求提供一张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确定 被告是否存在,不同法院的规定不同,有的法院要求提供的是加盖工商局印章的被告工商登记信息,有的法院同意使用网上查询的书面信息,可以上当地的工商局红盾网查询,去法院立案之前可以事先询问一下 4)、证据的复印件,如果证据较多,可以单独列一份证据目录 5)、如果聘请了律师,还须提交一份民事委托书 注意事项:1)、如果是离婚案件,还要提交结婚证复印件 2)、向法院提交的起诉书的份数是被告人数+1 ,可以自己单独打印一份留用。3)、证据原件由当事人保管,律师只保留复印件,证据最好复印2份,一份交法院,一份自已留用。 4)、立案时,可以当事人本人去,或者委托律师去,本人去,民事委托书可以先不提交,等开庭时提交 5)、每个法院立案时间不一样,尤其是下午时间差别很大,周五下午一般不立 案,年底要审结一些案件,一般也不立案了,所以一定要注意立案的时间。 2、法院如果审核通过,可以受理,就会给当事人开诉讼费的发票,去收费处交 费,如果不涉及财产,诉讼费不会很贵,涉及了财产,按相关规定计算,诉讼费的计算可以上网参考专门的诉讼费计算器,法院的收取方法也不同,有的是全额收取,有的是收取一半,这个也要事先问清楚,因为只有顺利交费,才能继续办理受

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 (1)

厦门大学网络教育2011-2012学年第二学期 《民事诉讼法》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人民法院在受理债权人申请后,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的期间是(C )。A.7日 B.10日 C.15日 D.30日 2.民事诉讼中,在诉讼权利义务承担的情况下,原当事人所实施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权利义务的人( A )。 A.一律发生效力 B.一律不发生效力 C.发生效力与否视具体情况而定 D.发生效力与否由人民法院决定 3.本证与反证的划分标准是(C)。 A.证据的来源 B.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的关系 C.证据与证明责任的关系 D.证据的内容和含义 4.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时,需要等待继承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诉讼(B)。 A.终结 B.中止 C.延期审理 D.继续进行 5.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服一审判决的,(D )。A.可以随一方当事人上诉,不能独立上诉 B.处于辅助当事人地位,不能上诉 C.可以作为上诉人提起上诉 D.第一审判决令其承担义务则可以上诉,否则不能上诉 6.民事诉讼中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原法人因合并而消灭的,由合并后的法人参加诉讼,这是(C)。 A.变更当事人 B.更换当事人 C.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 D.追加当事人 7.在我国民事诉讼的诉讼代表人制度中,起诉或应诉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是指(B )。 A.五人以上 B.十人以上 C.十五人以上 D.二十人以上

8.民事特别程序实行(A)。 A.一审终审 B.两审终审 C.三审终审 D.四审终审 9.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A )。 A.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B.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C.不应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D.视具体情况而定 10.王某和郑某均为甲市人,双方于2008年底在乙市登记结婚,2009年2月郑某在丙市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1年2月王某将户口迁到丁市,并提出与郑某离婚之诉,对此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是(D )。 A.甲市 B.乙市 C.丙市 D.丁市 11.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除金钱给付义务以外的其他义务,应当(A )。 A.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B.支付迟延履行金 C.加倍偿还 D.以财产抵债 12.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此时支付令的效力(C)。 A.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B.自行失效,债权人即为原告人,债务人即为被告人,法院按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C.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 D.暂不生效,待法院审查书面异议后,人民法院再作出决定 13.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一审合议庭(C)。 A.只能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 B.必须全部由审判员组成 C.既可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也可全部由审判员组成 D.应全部由陪审员组成 14.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申请执行人已被撤消、合并或分立,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应当裁定(B )。 A.不予执行 B.中止执行 C.继续执行 D.终结执行 15.宣告公民死亡的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应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满,失踪人仍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C )。 A.裁定案件审理终结

民事诉讼法知识体系框架图

民事诉讼法知识体系框架图 基本原则:平等、调解、辩论、处分 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基本制度:合议、回避、两审终审、公开审判 人民调解不影响起诉 主管问题劳动争议仲裁前置 选择仲裁不得诉讼 管辖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管辖问题裁定管辖 管辖权异议 主体论 原告与被告: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特殊情形下的当事人确定 必要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 当事人普通共同诉讼 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理人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本证 依照证据与证明责任之间的关系分类 反证 直接证据 依据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分类 证据分类间接证据 原始证据 依据证据的来源分类 传来证据 概念 举证责任合同纠纷举证责任分配 侵权的举证责任分配 绝对免证:自然规律和定理证据论免证 相对免证:众所周知/推定/ 生效文书确认 证明对象三种形式 自认撤回 三点注意 适用与确定(必须;协商与指定)举证延长:可两次延长,本院决定 举证期限效力:增加/变更诉求/反诉-举证期限内 一审程序 “新的证据”概念 二审程序 适用与确定(非必须;协商与指定) 证据交换视为公开质证(认可的证据) 效力: 出庭(证人) 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依职权;依申请

原则上都要质证 质证 例外(证据规定47、48):需要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证据论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年龄智力不相当,证人 无因不出庭;证人有利害;视听有疑点;复件无核对认证明显优势证据:《证据规定》第73条 不利证据的认定:《证据规定》第75条 证明力大小排序:《证据规定》第77条 原告:有利害关系 被告与诉讼请求明确具体 起诉条件主管与管辖要求“正确” 不予受理 程序启动不符合起诉 条件的处理: 驳回起诉 一审程序主管:诉讼与仲裁 不予受理和内涵 应当受理的一事不再理例外 特殊情形注意 离婚、收养婚34 案件的特殊民诉111 规定意见151 诉讼时效:应当受理 主体 申请撤诉的条件时间 撤诉裁定 诉讼程序特殊情形视为撤诉的情形 适用范围不同 诉讼中止与适用效果不同 延期审理恢复审理上不同程序论法定情形不同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第一讲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1、私力救济机制:私人调解、和解; 2、社会救济机制:人民调解(可诉可确)仲裁(或裁或审); 3、公力救济:诉讼(强制执行力保障)。 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效力 1、从法律体系角度划分,属于基本法; 2、从调整的社会关系角度划分,属于部门法; 3、从内容的角度划分,属于程序法; 4、从公私法角度划分,属于公法。 三、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诉讼标的是法院的裁判对象,即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诉讼请求(主张)和诉讼标的物(具体对象)相区别。 四、诉的种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 1、确认之诉 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包括积极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 给付财物之诉和给付行为之诉(积极给付之诉或消极给付之诉)。 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 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

五、反诉(构成要件,与反驳的区别) 1、构成要件 (1)主体: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是本诉的原告。 (2)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3)独立性:本诉的撤回不影响反诉的效力。 (4)程序同一:程序必须属于同一种类。 (5)管辖同一: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6)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 第二讲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一、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与对等,同等相区别) 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1、同等原则(常态) 2、对等原则(报复) 三、辩论原则 1、辩论原则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但不适用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 2、辩论权专属于当事人 3、包括口头辩论和书面辩论 四、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相区分) 1、处分原则在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均可适用 2、处分权专属于当事人 3、当事人可以做出实体性和程序性处分 4、处分必须依法处分,诚信处分

民事诉讼程序(附流程图-)

一、如果是作为原告 第一步是立案,确定好管辖的法院,准备好立案的材料。 1、材料如下: 1)、起诉书,具体内容参考网上的模板,原被告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什么的,具体的诉讼请求,大致描述一下事实和理由,这里要注意2点,一是管辖 的法院有争议的,可以先不填写,确定法院能受理后再填写,二是日期可以先空着,理由同上。 2)、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原告是企业的话,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份 3)、被告如果是企业的话,有的法院要求提供一张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确定被告是否存在,不同法院的规定不同,有的法院要求提供的是加盖工商局印章的被告工商登记信息,有的法院同意使用网上查询的书面信息,可以上当地的工商局红盾网查询,去法院立案之前可以事先询问一下 4)、证据的复印件,如果证据较多,可以单独列一份证据目录 5)、如果聘请了律师,还须提交一份民事委托书 注意事项:1)、如果是离婚案件,还要提交结婚证复印件 2)、向法院提交的起诉书的份数是被告人数+1,可以自己单独打印一份留用。

3)、证据原件由当事人保管,律师只保留复印件,证据最好复印2份,一份交法院,一份自已留用。 4)、立案时,可以当事人本人去,或者委托律师去,本人去,民事委托书可以先不提交,等开庭时提交 5)、每个法院立案时间不一样,尤其是下午时间差别很大,周五下午一般不立案,年底要审结一些案件,一般也不立案了,所以一定要注意立案的时间。2、法院如果审核通过,可以受理,就会给当事人开诉讼费的发票,去收费处交费,如果不涉及财产,诉讼费不会很贵,涉及了财产,按相关规定计算,诉讼费的计算可以上网参考专门的诉讼费计算器,法院的收取方法也不同,有的是全额收取,有的是收取一半,这个也要事先问清楚,因为只有顺利交费,才能继续办理受理的手续。 3、交费完毕,法院会让你填写立案的受理通知书,一张是原被告的信息,一张是证据,一张是受理告知书,一张是诉讼材料,告知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完成上面的3步,立案阶段就结束了。 第二步,法院将案件分配到不同法官的手上,法官会告知双方当事人,开庭时间会另行通知,在这个阶段,是双方提交证据和书面答辩的阶段,这时可以委托律师前去查阅对方提交的证据和答辩状,为开庭做准备。 第三步,法官通知开庭的时间,双方出庭,进入实体审理的阶段 1,法官核实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双方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如果有第三人的,核实第三人的情况。开庭的时候原被告席位只能坐2人,其他人坐旁听席,离 法官近的人为主要的发言人。法官宣读法庭纪律,告知原被告双方权利义务,法官和书记员的基本情况,询问双方是否要申请回避。 2,开始法庭调查阶段,先由原告宣读起诉书,有的法庭简化了这个阶段,如果和立案时提交的起诉书一致,则不用当庭宣读,然后法官询问诉讼请求,就起诉书中提及的问题询问原告,接着被告进行答辩,法官询问被告,这个阶段时间不会太长。 3、进入举证质证阶段,如果证据提交的太多,法官会要求休庭一会,让书记员先行输入证据信息。输入完毕程序继续进行,先提交原告的证据,交给被告一一质证,被告就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质证,可以要求原告提交原件,被告质证完毕,交由原告对被告提交的材料质证。

(完整版)民事诉讼流程图

民事诉讼流程图 一审 起诉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立案审查 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 不符合立案条件 裁定不予受理 裁定驳回起诉 不服 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受理后 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 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排期开庭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 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开庭审理

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达成调解协议 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 向法院告诉庭提出再审申请 未达成调解协议 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同意判决 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 不同意裁判 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 向法院承办人递交上诉状,并按规定交纳上诉费,5日内法院向对方当事人

送达上诉状副本,对方15日内进行答辩 二审审理 维持原判 改判 发挥重审 宣判后 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 如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二审 立案 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查一审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符合条件,予以立案 证据交换 上诉的裁定:又告诉庭审查后直接进行裁决 上诉的判决 开庭(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必须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

民事诉讼法庭审理基本程序

民事诉讼法庭审理基本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实行公开审理。根据我国三大诉讼法规定,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基层法院除采用合议制审理案件外,还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一名审判人员审理案件。对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案件,法官除进行必要的审理前准备外,将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双方当事人。 开庭审理大致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评议、宣判等几个阶段。在案件正式开庭审理之前,由书记员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和应到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及身份情况,包括您的姓名、年龄、职业等情况,并向审判长报告。能正常开庭的,由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然后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随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宣布正式开庭,宣布案由以及独任或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并询问您是否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如果您提出回避申请,您需要说明理由。如果您不提出申请或者申请被驳回,庭审将继续进行。 在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或审判员将组织双方当事人,针对自己的请求和主张,按下列顺序分别举证、质证: 1、先由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2、由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3、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质证时,当事人要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如果您申请法院依职权调查有关证据并获得准许,法院所调查收集的证据将作为您提供的证据在法庭上出示并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法庭调查结束后,庭审就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长或审判员将组织双方当事人针对争议焦点,围绕全案事实、法律责任等发表意见。先由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然后是被告、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在法庭辩论中,您的发言要紧紧针对争议焦点,如果发言与案件无关,审判长或审判员有权予以制止。如果您觉得在开庭时未能充分发表您的意见,还可以在休庭后将您的意见写成书面材料提交法庭。法庭辩论结束后,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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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第一讲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1、私力救济机制:私人调解、和解; 2、社会救济机制:人民调解(可诉可确)仲裁(或裁或审); 3、公力救济:诉讼(强制执行力保障)。 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效力 1、从法律体系角度划分,属于基本法; 2、从调整的社会关系角度划分,属于部门法; 3、从内容的角度划分,属于程序法; 4、从公私法角度划分,属于公法。 三、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诉讼标的是法院的裁判对象,即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诉讼请求(主张)和诉讼标的物(具体对象)相区别。 四、诉的种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 1、确认之诉 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包括积极的确认之

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 给付财物之诉和给付行为之诉(积极给付之诉或消极给付之诉)。 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 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 五、反诉(构成要件,与反驳的区别) 1、构成要件 (1)主体: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是本诉的原告。 (2)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3)独立性:本诉的撤回不影响反诉的效力。 (4)程序同一:程序必须属于同一种类。 (5)管辖同一: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6)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

第二讲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一、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与对等,同等相区别) 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1、同等原则(常态) 2、对等原则(报复) 三、辩论原则 1、辩论原则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但不适用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 2、辩论权专属于当事人 3、包括口头辩论和书面辩论 四、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相区分) 1、处分原则在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均可适用 2、处分权专属于当事人 3、当事人可以做出实体性和程序性处分 4、处分必须依法处分,诚信处分 五、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 六、民事检察监督原则(公对公) 七、支持起诉原则(与公益诉讼没有关系)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一、单项选择 1、下列哪一项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A、公开审判 B、检查监督 C、两审终审 D、回避 答案:B 2、甲是检查院民行科的检察员,其职责是对同级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进行检查监督,提起抗诉,其下列哪些行为违背了民事诉讼法?() A、甲经常旁听同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错误不大的当庭指出,错误严重的提起抗诉 B、甲只是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并不对执行工作实行律法监督 C、甲对同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行为,也进行监督 D、甲只对同级人民法院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法律监督 答案:A 3、外国法院对中国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法院对该国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 A、同等原则 B、平等原则 C、对等原则 D、相对原则 答案:C 4、撤诉是当事人的一种处分行为,当事人撤诉,人民法院准许的,意味着() A、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处分,而没有对诉讼权利进行处分 B、当事人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但不意味着同时完全放弃了自己的实体权利 C、当事人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完全放弃了自己的实体权利 D、不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而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权利的处分 答案:B 5、根据民事诉讼中的检查监督原则,检察机关可以() A、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进行法律监督,而不能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B、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而不能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进行法律监督 C、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也可以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进行法律监督 D、对法官的审判行为进行监督,而不可以对法院和当事人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 答案: B 6、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法院裁判的根据。该规定体现了() A、辩论原则 B、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 C、处分原则 D、自愿原则 答案:A 7、民事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如果该行为有可能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就可以裁定不准予撤诉。这是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中什么原则的内容的具体要求?() A、监督原则 B、处分原则 C、检查监督原则 D、合法原则 答案:B 8、王某以借款纠纷为由起诉吴某。经审理,法院认为该借款关系的不存在,王某交付吴某的款项为应付的贷款,王某与吴某之间存在买卖关系而非借用关系。法院向王某作出说明,但王某 A、法院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 B、法院适用裁判形式错误 C、法院违反了辩论原则 D、法院违反了处分原则 答案:B 9、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达成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

诉讼程序主要步骤

诉讼程序分为七个步骤,每个步骤具体情况如下: 一、原告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来源的,视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属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应由其法定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讼诉。 二、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讼诉的消费者必须是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 三、有明确的被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以销售者或服务者作为被告。如果消费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时,可以将销售者或生产者任何一方作为被告,法律将对生产者、销售者起诉的选择权赋予了消费者,由他们选择最方便自己进行诉讼、最有履行判决的能力和最容易找到的对象作为被告。

四、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即具体地提出经营者违约、侵权行为的事实和给自己造成的损害,以及经营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等。 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一般民事案件中,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由法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可向其中的任何一个辖区的法院起诉。 2.对侵权行为,应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3.对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中发生的诉权,应向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诉讼,应向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4.《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应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

厦门大学网络教育2011-2012 学年第二学期 《民事诉讼法》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1.人民法院在受理债权人申请后,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的期间是(C)。 A. 7日 B .10 日 C .15 日 D .30 日 2 .民事诉讼中,在诉讼权利义务承担的情况下,原当事人所实施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权利义务的人( A )。 A .一律发生效力 B .一律不发生效力 C .发生效力与否视具体情况而定 D .发生效力与否由人民法院决定 3 .本证与反证的划分标准是(C )。 A .证据的来源 B .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的关系 C .证据与证明责任的关系 D .证据的内容和含义 4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时,需要等待继承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诉讼(B )。 A .终结 B .中止 C .延期审理 D .继续进行 5.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服一审判决的,( D )。 A .可以随一方当事人上诉,不能独立上诉 B .处于辅助当事人地位,不能上诉 C .可以作为上诉人提起上诉 D .第一审判决令其承担义务则可以上诉,否则不能上诉 6.民事诉讼中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原法人因合并而消灭的,由合并后的法人参加诉讼,这是(C)。 A .变更当事人 B .更换当事人 C.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 D .追加当事人 7.在我国民事诉讼的诉讼代表人制度中,起诉或应诉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是指(B) A .五人以上 B .十人以上 C .十五人以上 D .二十人以上8.民事特别程序实行(A )。A .一审终审 B .两审终审 C.三审终审

D .四审终审 9.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A)。 A .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B .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C.不应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D .视具体情况而定 10. 王某和郑某均为甲市人,双方于2008年底在乙市登记结婚,2009年2 月郑某在丙市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1年2月王某将户口迁到丁市,并提出与郑某离婚之诉,对此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是(D)。 A .甲市 B .乙市 C.丙市 D .丁市 11.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除金钱给付义务以外的其他义务,应当(A)。 A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B .支付迟延履行金 C.加倍偿还 D .以财产抵债 12.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此时支付令的效力(C)。 A .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B .自行失效,债权人即为原告人,债务人即为被告人,法院按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C.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 D .暂不生效,待法院审查书面异议后,人民法院再作出决定 13. 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一审合议庭(C)。 A.只能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 B .必须全部由审判员组成 C.既可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也可全部由审判员组成 D .应全部由陪审员组成 14.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申请执行人已被撤消、合并或分立,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应当裁定(B)。 A .不予执行 B .中止执行 C.继续执行 D .终结执行 15. 宣告公民死亡的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应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满,失踪人仍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C)。 A .裁定案件审理终结 B .裁定宣告该公民死亡 C.判决宣告失踪人死亡 D .判决宣告继承开始 二、多项选择题 1.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限包括(ABCD )。 A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 B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C?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结

解析民事诉讼程序概述中

民事诉讼程序概述中 三、管辖权 美国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jurisdiction)概念类似于我们一般所说的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主要是确定联邦法院对某一案件是否享有受理和审理的审判权问题。RCP未规定管辖权问题,管辖权问题主要规定于美国法典第28编(U.S.C. TITLE 28)“司法和司法程序”(Judiciary and JudiciaryProcedure)。 1.事项管辖权(subjectmatter jurisdiction) 联邦宪法第3条授予联邦法院两类案件的事项管辖权: (1)联邦问题案件(federal-question cases)。自1875年起制定法(现为28U.S.C. § 1331)就授予联邦地区法院对“产生于美国联邦宪法、法律和条约”的民事诉讼(civil action)享有司法管辖权。对于该规定的理解,作出宪法性解释里程碑式的案例是1824年的Osbornv. Bank of the United States,但Louisville & Nashville R……R. v. Mottley(1908)[31]立了只有在原告的诉因源于联邦宪法和法律,该诉讼才是产生于美国宪法和法律的诉讼,这一解释为大家普遍接受。应注意的是,制定法至少要求联邦问题必须构成原告起诉状的一部分;间接的联邦问题,诸如仅根据一个公司是依照联邦法律成立的事实,并不能构成联邦问题案件的基础;当州法律基于州之目的而被并入联邦法律或联邦制定法被并入州法时,法院有时会拒绝行使其管辖权。 (2)异籍案件(diversity cases)。联邦法院对不同州籍当事人之间诉讼,即美国(包括州)或其公民与外国或其公民相互之间的诉讼享有司法管辖权。自1789年开始,联邦法院就被授权管辖异籍案件。现 28U.S.C. § 1332规定,联邦地区法院有权管辖争议标的在75,000美元上的异籍案件。通常异籍必须是

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相关概念辨析

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相关概念辨析 普通程序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因与特别程序、简易程序相对而得名。第一审程序是全部民事审判程序的基础,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根据我国 案件之后、审理之前应作的准备工作。主要是弄清双方当事人的请求与答辩,调查、收集证 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调解或判决。开庭审理又可分为:①准备阶段。由法庭查明和解决案件能否进行实体审理的问题。②法庭调查。即在法庭上审查各种证据,对案情进行直接、全面调查。③法庭辩论。④调解或判决。法庭在审理和辩论 人民法院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到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简易程序是指较之通常为第一审程序更为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为普通程序的简化程 序。 (1)原告人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争议;基层人民法院或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2)可以 用简便的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 庭调查顺序和辩论顺序的限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自诉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不必组织合议庭进行。审判员对自诉刑事案件可以进行诉讼上的调解,调解成立,与判决发生同等效力。上述诸规定,可以理解为审判程序的简易形式。 特别程序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 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相对。人民法院审理上述案件,必须遵守如下的一般规定:(1)在法律适用方面。首先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不能满足需要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如总则、普通程序,但反诉、和解等不能适用。如果其他法律规定了诉讼条款,也应当 加以适用。(2)

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基本流程

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基本流程 很多人认为打官司是件麻烦的事,这样那样的事很多,听的头都大了,其实他和我们做饭是一样的,有固定的流程,你需要做的就是按照步骤走就行,弄明白了也是很简单的。 当然,打官司首先你的做好准备,就是准备好打官司的证据,这是最重要的,因为打官司其实就是打证据,证据等准备充分后,你要做的就是写个诉状,带上自己和被告的身份信息,直接去立案就行了,这里要注意的是诉状上一定要有被告的身份证号码,最好有联系方式,因为你得保证法院能找到人,身份证号码现在是必须的,因为牵扯到后期的执行等很多东西,当然,立案你得知道去哪个法院里,这个小编以前的文章都讲过,这里不再赘述。 首先就是立案,去立案的时候一定要把材料准备好,多打印几份,特别是起诉状多打印几份,一般按照被告数额来算,一个被告就准备两份,两个被告就准备三份,原告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非本人的,可委托他人,但是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证据复印件到法院立案庭进行起诉立案。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有的法院会当场立案受理,有的法院会在7日内通知你是否立案。立案后,要尽快预交诉讼费(诉讼费通常会由败诉一方承担)。需要申请财产保全的,可在立案时或立案后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立案手续递交上去后,等通知就行了,如果立上案了,法院会有短信或者电话通知,告诉你案件立到谁的手里了,接下来就是法院的事情了,你等消息就行了,接下来法院要做的就是送达,法院会根据

你提供的被告联系方式、现住址等信息进行送达。若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法院会进行公告送达。所以在被告下落不明时,你也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通过公告的形式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和开庭传票。法院会在受理案件(2019年4月10日)5日内将你起诉的诉状副本送达给被告,被告可在15日内提出书面答辩,并在5日内将被告答辩状副本送达给你。送达过程中,有的案子可能调解结案。若不能调解的,会进行开庭审理。 法院送达成功后,会安排开庭,这个时候会通知你开庭时间,到时候你按时过来开庭就行,法院开庭的具体程序小编在以前的文章也详细讲过,这里不再展开说,最主要的是要准备充分,在法庭调查和辩论阶段把自己的事情说清楚,就可以了。 开完庭后那当然是等待判决了,这个时间一般不会太长,如果对判决不满还是可以上诉的,打官司其实也就是这三大步,立案、开庭、拿到结果。 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办案流程步骤: 一.立案:去被告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法院进行起诉,申请立案,材料齐全,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7天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在7天内裁定不予受理并通知当事人。(带好相关身份证件及副本,证据及副本,起诉书等,审核通过后法院开发票交诉讼费)

民事诉讼流程时间表

(3)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决定是否立案; (4)对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决定是否立案。 3.人民法院在上述法定期间不能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律师提醒: 1.由于法院存在案多人少的客观情况,所以对于部分应当登记立案的法院可能不予登记立案; 2.各法院年底要进行结案率的考核评比,故大部分法院在年底将以各种理由不予立案。 送达送达时间及方式: 1.送达时间: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将诉状副本送达被告;(新民诉125条) 2.直接送达: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新民诉85条) 3.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新民诉86条) 4.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新民诉88条) 5.转交送达: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新民诉89、90条) 6.公告送达:国公告送达: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的,视为送达。(新民诉84条);涉外公告送达:适用于不能用其他方式送达的。自公告之日期满3个月。(新民诉267条) 7.其它方式: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新民诉87条) 律师提醒: 1.被告经常以各种理由恶意躲避不领取法院诉讼文书,导致法院只能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拖延案件时间;

《民事诉讼法》在线作业及答案

一、单选题(共 20 道试题,共 40 分。) 1. 人民法院做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需要外国法院执行的()。 A. 只能由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执行。 B. 可由当事人直接向外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 C. 当事人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以司法协助的形式请求外国法院执行。 D. 经当事人同意,可由人民法院依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 执行。 满分:2 分 2.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服第一审判决,可以() A. 作为上诉人提起上诉 B. 随一方当事人上诉,不能独立上诉 C. 在第一审判决令其承担义务时上诉,反之不能提起上诉 D. 作为辅助当事人的地位提起上诉 满分:2 分 3. 公力救济的方式包括:()。 A. 仲裁 B. 调解 C. 诉讼 D. 和解 满分:2 分 4. 甲被生前工作单位申报为革命烈士,某报对甲的事迹进行了宣传。乙四处散布言论贬损甲。对 乙的行为,谁可以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 A. 甲生前的工作单位 B. 甲的子女 C. 宣传甲事迹的某报社 D. 批准甲为烈士的某省政府 满分:2 分 5. 下面四个选项中,对主管与管辖的关系描述正确的是:()

A. 主管与管辖是一回事,没有什么区别 B. 主管与管辖是对立关系 C. 主管是确定管辖的前提 D. 无管辖问题,也就无主管问题 满分:2 分 6. 有关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正确的是:() A. 民事诉讼中的处分,是指当事人对实体权利的支配 B. 我国处分原则是建立在“私法自治”基础上的诉讼原则,当事人完全可以自由处分 C. 当事人处分应该受人民法院依法监督 D. 不同当事人的处分权是完全相同的 满分:2 分 7. 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民事判决() A. 必须自己宣判 B. 应当委托原审法院宣判 C. 可以自行宣判也可以委托宣判或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代行宣判 D. 只能自行宣判或委托原审人民法院宣判 满分:2 分 8.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指的是:()。 A. 当事人诉讼权利相同 B. 当事人诉讼地位相同 C. 当事人诉讼义务相同 D. 诉讼权利的对等性和同一性 满分:2 分 9. 张某向李某买山羊一头。杨某因丢失山羊而认定张某家的山羊是他的,遂向法院起诉张某,要 求返还。诉讼中法院通知李某参加诉讼,李某在该案中的诉讼地位为:() A. 被告 B. 证人

民事诉讼案件流程

民事诉讼案件流程, 大致有如下几个部分 在熟悉了所里情况后,开始接触案件的程序,民诉案件流程一般有以下几步骤,1、找到或者发现当事人。这当中很考验律师的社会人际关系,应用自己已有的人脉迅速找到当事人并进行沟通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调解对于双方来说都是最好的途径,这样可以节省双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2、达成协议,接受委托,签订代理合同。3、尽可能地列出一个全面的,需要当事人准备的材料清单。这很关键,关系到案件的胜败,因为到了法庭上证据是最重要的。4、梳理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准备起诉状,并附上主要的证据,或者关键的证据。这当中的工作相当的繁琐,对于律师来说也相当的关键,要找到其中的因果联系和重要与否很考验律师的能力。当然也是律师助理职责的内容,我从中学到了很多。5、在举证期限内,列出一份大致的,交给法庭用的证据清单。6、阅卷,拿到对方提交的证据。或者,申请进行证据交换。根据我的观察,一般都会申请进行证据交换,这样就会有针对性的进行准备。7、开庭前,根据自己一方与对方的证据材料,列出法庭质证用的详细的证据清单。8、开庭前,准备好至少两轮的辩论意见,尽可能地全面,然后在法庭随时进行调整。9、开庭。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0、休庭后,尽可能快地整理出代理词,在质证提纲与辩论意见的基础上。11、等待法庭的调解或判决。12、判决后,不上诉的,本案直接结束。上诉的,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写出上诉状。交给一审法院,交费,并等待二审的开庭。在此期间,准备二审开庭用的法律方案及代理意见。13、等待二审法院的判决。此判决为终审判决,作出后即生效。有了这样

的一个大致的流程之后,遇到案件就不会手足无措了,当然,这只是最基本的要求,而到的具体的案件处理上就要看律师个人法律素养及驾驭法律能力了。 上面只是案件一般流程指的是普通程序,如果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来审理,上述有的环节会被省略或简单化。

民事诉讼执行流程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民事诉讼执行流程的具体内容是什么题要 一、执行程序的启动阶(一)申请执行(二)移送执行。所谓移送执行,是指法律文书生效后,债务人拒不履行义务,审判机关直接将案件移交执行机关,从而开始执行程序的制度。(三)委托执行二、执行程序的准备阶段1、人民法院一周内做好执行前的准备工作。2、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判决三、执行程序的实施阶段。 每一起民事诉讼都会经历审判的过程,但是审判结束后,执行却是一个很大的难点。常年来,“执行难”已成为一个老大难问题,且近几年随着民事案件的数量激增,被积压实际未执行的案件数量也十分庞大。这时候,法院只有启动执行程序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那么▲民事诉讼执行流程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呢?小编来为您解答。 ▲一、执行程序的启动阶段 ▲(一)申请执行 1、生效法律文书中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2、法院应在七日内审查完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予以受理,开始进入执行程序。

3、人民法院立案庭收到申请书二日内要求审判庭移送生效法律文书及送达材料。 4、人民法院立案庭对申请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5、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 6、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7、对管辖权进行审查。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8、人民法院立案庭审查、立案后,应当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并交付执行庭执行。 ▲(二)移送执行 所谓移送执行,是指法律文书生效后,债务人拒不履行义务,审判机关直接将案件移交执行机关,从而开始执行程序的制度。移送执行又称交付执行。主要有一下几种情形: 1、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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