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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我省检察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我省检察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我省检察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我省检察改革工作的实施方

案》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

《关于深化我省检察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省院检察改革领导小组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要把贯彻落实好《方案》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采取得力措施抓紧抓好。要组织广大检察人员认真学习文件精神,深刻认识深化检察改革工作的重大意义,不断增强政治责任感、紧迫感。对于检察改革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院检察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二○○七年一月五日

关于深化我省检察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

(2007年1月5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为全面贯彻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落实检察工作主题和总体要求,总结检察工作的实践经验,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的规定和全省检察长会议的部署,现对深化我省检察改革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确定了未来一段时期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明确了深化检察改革的主要任务,是指导我省检察改革的纲领性文件。积极推进检察改革,不断创新检察工作机制,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检察工作的重要任务,也是检察机关适应形势发展,进一步落实检察工作主题和总体要求的客观需要。全省检察机关要认真学习、全面贯彻高检院、省院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部署,以高度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各项检察改革任务抓紧抓好,力争各项检察改革在近期内取得实质性进展。检察改革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际需要出发,通过不断深化改革,重点解决当前制约检察工作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努力做到检察体制更加合理,检察工作机制更加完善,检察工作保障更加有力,检察人员素质进一步提高,全面增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在检察改革中,要坚持党对检察工作和检察改革的领导,坚持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政治制度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及地位;有利于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保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通过深化检察改革,完善监督程序,规范监督措施,增强监督实效,维护司法公正;有利于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尊重和保障人权,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促进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要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总结检察改革的有益经验,科学吸收和借鉴国外检察制度的有益成果,依法进行,循序渐进。

二、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为加强对检察改革工作的领导,省院决定成立检察改革领导小组,由院领导担任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法律政策研究室承担。各牵头单位要明确一名处长或副处长作为责任人,并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试点或联系点单位。各试点单位或联系点单位要确定一名主管检察长作为责任人。各牵头单位要尽快排出工作日程表,并与协作机构积极沟通协商。牵头单位提出的落实意见,要先送交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修改意见,再返回牵头单位进行修改;然后,由牵头单位报送主管副检察长审核,经检察改革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后,再正式实施。

三、循序渐进,稳步推进

在所列改革项目中,对高检院已经出台方案的改革项目,要加大实施力度,确保改革方案落到实处,其中需要结合我省实际推行的,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逐项列出推行时间表;对高检院作出部署但尚未出台改革方案的改革项目,要积极开展调研论证和试点工作,加强对试点工作的跟踪督导,探索改革经验,完善改革措施;对根据中央和高检院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组织实施的改革项目,要加强理论研究和开展试点、试行工作,探索新鲜经验。对于需要以试点形式推行的改革项目,一般以一年半为期,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1.确定改革模型。对于需要开展试点的改革项目,各牵头单位要根据检察改革内容和市州分院、县市区院力量配置、工作开展等具体情况,选取若干个候选目标,在组织精干力量开展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确定一个市州分院和两个县市区院作为试点单位,确定改革模型,同时拟定模型运行方案。方案必须有法律依据、理论依据、经验依据和现实依据。

2.评估论证方案。调研论证过程中要注意发挥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的积极性,联合当地党委政法委、公安、法院和专家学者开展模型论证、评估工作,确保模型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改革模型的拟定、实施方案的评估工作在一个月内完成。

3.批准启动模型。模型运行方案经省院检察改革领导小组审查通过、下达批文后,各单位要如期启动模型。对在我省已经取得成功经验,高检院在全国推广的改革措施,要作为“湖北模式”继续系统总结,深化提高。对高检院已经禁止,或者其他与现行法律规定相冲突的措施与做法,要坚决叫停。对高检院无明确部署、法律尚无明文规定的改革措施,确需组织试点的,首先由各内设机构制定实施方案提交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送改革领导小组审定后,报高检院审批,获准后方能进行试点。

4.及时运行校正。改革模型运行中要注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及时反馈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实践证明不成熟的做法,上报省院检察改革领导小组后及时修正、完善,保证试点规范有序良性运行。

5.终期检查验收。各项改革措施半年作阶段小结,一年作中期总结,试点完毕作全面总结,重大事项、情况实行专报。省院检察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按照规定期限,对各项检察改革工作进行评估和验收。检察改革验收方案另行制定。

6.总结推广经验。改革试点工作结束后,省院和市州分院对改革模型逐级开展评审工作,对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争取成熟一项推出一项,把检察改革的成效体现到促进各项检察工作中来。

四、强化责任,加强督导

落实检察改革任务要建立严格的责任制。省院各有关部门作为检察改革任务的具体组织者,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好本部门的具体规划、协调指导和组织实施工作,与日常工作一起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落实检察改革的情况要与“创争当”活动考核、领导班子考核、干警工作实绩考核、下级院检察长向上级院报告工作相挂钩。改革推行过程中,牵头单位要加强督导,确保各项改革的推行符合高检院、省院的工作部署,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的精神,确保各项改革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中,要坚持三个结合:一是宏观指导与具体指导相结合。省院各内设机构要对本部门的检察改革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掌握,建立资料档案,定期进行分析、跟踪,帮助下级院解决推行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同时,要确定一名负责人具体负责试点院或联系点院的改革指导工作。二是开展日常工作与推行检察改革相结合。既不能以日常工作繁忙为由,不落实改革措施,也不能以推行改革为由,贻误日常工作,要统筹协调好工作安排,做到检察改革和日常工作两不误、两促进。三是推行改革与检察理论研究相结合。既要通过改革实践,为理论研究积累素材,提高理论研究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又要通过理论创新将改革实践予以提炼、升华,更好地引导改革健康开展,特别是要以理论研究课题制、年会制为载体,活跃理论研究氛围,多出理论研究精品,为检察改革提供智力支持。

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关于贯彻落实高检院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的分工安排》

2.《我省结合实际着力推行的检察改革措施》

附件1:

关于贯彻落实高检院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的分工安排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结合省院各内设机构的职能,现就贯彻落实《意见》的责任分工作如下安排。

(一)改革和完善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制度,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

1.探索完善刑事立案监督机制。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规办、公安部、监察部制定的《关于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进一步完善我省制定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有关工作规定;研究探索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不移交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机制;积极配合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提出完善立案监督方式、强化立案监督效力的立法建议。(牵头单位:侦查监督处责任人:徐国华;联系点单位:武汉市院、襄樊市院责任人:喻存中、杜文强)

2.健全对侦查活动中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查处机制。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中加强证据审查的若干意见》,及时研究解决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牵头单位:侦查监督处责任人:徐国华)

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完善查处刑讯逼供等涉嫌犯罪行为工作机制的规定,及时研究解决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牵头单位:反渎职侵权局责任人:程华荣)

3.健全刑事审判监督机制,完善刑事抗诉制度。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相关规定,探索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和死刑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制度,研究开展死刑复核监督的措施,依法完善对死刑执行活动监督的制度,健全工作机构,规范监督工作程序。(牵头单位:公诉二处责任人:张绿化;联系点单位:襄樊市院责任人:杜文强)

4.完善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制度。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相关规定,会同省高级法院、公安厅、司法厅制定《关于规范和加强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暂行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减刑、假释的监督;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认真贯彻中央政法委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对保外就医的法律监督的通知》等有关文件,及时研究解决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牵头单位:监所检察处责任人:梁莉;试点单位:武汉市汉阳区院责任人:陈卫宁)

建立健全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的监督机制,会同省高级法院、公安厅、司法厅制定《湖北省规范监外执行的实施意见》,及时研究解决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牵头单位:监所检察处责任人:梁莉;联系点单位:黄冈市院责任人:魏竟成)

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加强法律监督的通知》,及时研究解决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牵头单位:监所检察处责任人:梁莉;试点单位:武汉市江岸区院责任人:毛江涛)

5.建立健全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的长效工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羁押状况通报制度、羁押期限的批准、备案机制和羁押期限届满前告知、提示和换押制度;(牵头单位:监所检察处责任人:梁莉;联系点单位:潜江市院责任人:李序军)

建立健全监狱、看守所、劳教所与检察机关的信息交换系统以及定期联席会议制度;积极配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调查研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牵头单位:监所检察处责任人:梁莉;联系点单位:武汉市青山区院责任人:邵光利)

6.建立健全建议更换办案人员制度。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探索建立检察机关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在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中有渎职行为或其他影响公正办案情形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更换办案人员的制度,明确检察机关发现办案人员渎职的途径、建议更换办案人员的具体情形以及提出建议更换办案人员的程序;积极配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调查研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牵头单位:反渎职侵权

局责任人:程华荣;联系点单位:黄石市院责任人:任国政)

7.健全司法工作人员渎职案件的查办和移送机制。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完善司法工作人员渎职案件查办和移送的相关规定,建立侦查监督、公诉、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控告申诉检察、监所检察、民行检察等业务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拓宽发现司法工作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的渠道,建立和完善案件线索审查、调查和移送、查处的衔接与配合机制。(牵头单位:反渎职侵权局责任人:程华荣;联系点单位:襄樊市院责任人:赵煜)

8.完善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范围、措施和程序。

探索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方式;(牵头单位:民事行政检察处责任人:周清华;联系点单位:武汉市院责任人:周佳念)

探索民事公诉制度和人民检察院参与民事诉讼的制度。探索行政公诉制度和人民检察院参与行政诉讼的制度;(牵头单位:民事行政检察处责任人:周清华;联系点单位:襄樊市院责任人:李晓静)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制定的调取法院审判案卷的具体办法,制定我省实施细则;(牵头单位:民事行政检察处责任人:周清华;联系点单位:鄂州市院责任人:严宇斌)积极配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法律监督有关问题的研究,联合高等院校专家学者开展课题攻关,适时提出立法建议。(牵头单位:法律政策研究室责任人:王磊)9.建立检察机关对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工作的监督制约制度。根据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研究制定我省检察机关在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活动中的监督措施和工作程序。(牵头单位:监所检察处责任人:梁莉;联系点单位:武汉市东西湖区院责任人:宋建伟)

10、完善、规范检察长、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具体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制度,制定我省相关规定。(牵头单位:法律政策研究室责任人:王磊;联系点单位:武汉市院、汉江分院责任人:李健、艾水军)(二)完善检察机关接受监督和内部制约的制度,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

11.建立健全人民检察院有关案件备案、批准制度。

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立案、逮捕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试行)》,及时研究解决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措施。(牵头单位: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监督处责任人:毕奎明、徐国华)

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作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的规定(试行)》,及时研究解决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措施。(牵头单位:反贪污贿赂局、公诉一处责任人:毕奎明、刘光圣)

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赔偿确认案件拟作不予确认决定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的规定》,及时研究解决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牵头单位:控告申诉检察处责任人:熊昭辉)

12.建立以监督队伍为重点,以纠正违法办案和保证案件质量为中心的检务督察制度。研究制定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办法,对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等各个环节进行跟踪监督,形成统一、全程、严密、高效的执法监督体系。(牵头单位:监察处责任人:申鸿雁;试点单位:咸宁市院责任人:毛德华)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围绕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和从严治党、从严治检的方针,不断建立健全符合检察机关特点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规章制度和有关措施,推动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牵头单位:监察处、政治部责任人:申鸿雁、高艺、周泽春)13.健全和规范执法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修改完善的错案责任追究规定,及时研究解决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建立健全执法领导责任制和执法人员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依法准确认定执法责任。(牵头单位:监察处责任人:叶章桥)

14.完善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机制。

全面实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建立健全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工作机制;(牵头单位:办公室责任人:杨武力)

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以及在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听取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意见的程序,建立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告知书制度;(牵头单位:公诉一处责任人:刘光圣)

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实行犯罪嫌疑人约见检察官控告违法行为的制度。(牵头单位:监察处责任人:王兴占)

15.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依法扩大检务公开的范围,拓展检务公开的途径,完善检务公开的工作机制,健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制度,提高检务公开的及时性和实效性,在诉讼各个环节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办公室责任人:杨武力)

16.创新检察机关侦查工作机制。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侦查工作一体化机制的若干规定》、《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和搜查工作操作规程规定,及时研究解决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等文件,在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中逐步推行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收集言词证据活动的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牵头单位:反贪污贿赂局责任人:龚举文;联系点单位:武汉市院责任人:王军)

(三)创新检察工作机制,规范执法行为

17.继续深化审查逮捕方式的改革。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介入侦查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健全审查逮捕中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制度;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对部分案件简化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的意见》,对审查逮捕工作文书实行繁简分流;完善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的衔接机制。(牵头单位:侦查监督处责任人:徐国华;联系点单位:宜昌市院、黄冈市院责任人:胡仁义、黄伟僖)

18.进一步深化公诉方式改革。

继续深化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探索公诉部门引导取证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被告人认罪案件普通程序的简化审理程序。(牵头单位:公诉一处责任人:刘光圣;联系点单位:武汉市青山区院责任人:邵光利)

实行量刑建议改革试点。(牵头单位:公诉一处责任人:刘光圣;试点单位:鄂州市院责任人:邵南卿)

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特别备案审查制度的规定》,及时研究解决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牵头单位:公诉一处责任人:刘光圣)

19.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工作机制。

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及时研究解决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制定《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的意见》。(牵头单位:公诉一处责任人:刘光圣)

在检察机关实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专人负责制,有条件的地方逐步设立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工作机构。(牵头单位:公诉一处责任人:刘光圣;联系点单位:黄石市院;责任人:江华)探索实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分案起诉制度和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出庭支持公诉方式。(牵头单位:公诉一处责任人:刘光圣;联系点单位:武汉市江岸区院责任人:王国甫)

20、在检察工作中进一步完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制定的相关指导意见,针对轻微犯罪和初犯、偶犯、过失犯罪等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小的犯

罪嫌疑人的特点,完善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机制。(牵头单位:公诉一处责任人:刘光圣;联系点单位:宜昌市院责任人:胡仁义)

21.深化检察委员会制度和工作机制的改革。进一步规范检察委员会议事程序,提高检察委员会议事质量和效率,加大决策事项的督办力度。积极配合高检院开展调查研究,提出修改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的建议。(牵头单位:法律政策研究室责任人:周理松;联系点单位:宜昌市院责任人:覃卫)22.严格依法规范执法行为和办案程序。根据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制度,修改完善全省统一的检察业务工作执法规范,进一步对执法活动中的岗位职责、人员管理、执法流程作出具体规定。(牵头单位:政治部责任人:常本勇)

23.推行检察业务、队伍和信息化建设“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三位一体”规范化建设标准和绩效考核体系,结合业务规范化、队伍专业化和管理科学化建设,形成工作流程规范、质量标准科学、监督制约严密、考核及时准确、管理手段先进的科学管理机制;根据我省检察业务、队伍和信息化建设实际情况和运行需求,研发规范化文本应用软件;开展“三位一体”机制试点,对具备条件的人民检察院按照“三位一体”的机制进行管理。(牵头单位:政治部责任人:常本勇;试点单位:枣阳市院责任人:杨传军)

24.进一步完善司法解释工作机制。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改进我省的司法解释建议工作,形成收集、整理法律适用问题的经常性工作机制,对办案中发现的、有关部门在适用法律上有分歧的问题,及时按照程序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请示,为司法解释工作提供来源和素材。(牵头单位:法律政策研究室责任人:周理松)

25.改进检察工作宏观指导机制。建立适应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健康发展要求的评估机制和基层检察院考核体系。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制定我省有关检察工作评估和分类指导的规定。(牵头单位:办公室责任人:杨武力;联系点单位:黄石市院责任人:任国政)

26.建立和健全对外交流和司法协作机制。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完善检察机关国际和区际司法协助与合作制度,规范检察机关内部个案协查和司法协助工作机制。理顺办理涉外案件的内部协调机制,探索犯罪嫌疑人外逃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取证、引渡、遣返以及追缴赃款赃物的有效途径与方式。(牵头单位:办公室责任人:杨武力)

27.改革武汉铁路运输检察院的体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部署,将铁路检察院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明确经费来源、人员编制、选拔任用以及案件管辖权等。(牵头单位:政治部责任人:刘建中)(四)完善检察机关组织体系,改革有关部门、企业管理检察院的体制

28.规范人民检察院派出机构的设置。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研究制定人民检察院派出机构管理办法,明确派出机构的设置条件和审批程序,规范派出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职权范围。(牵头单位:政治部责任人:刘建中)

29.改革检察机关司法鉴定机构。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完善检察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机制,明确检察机关内设鉴定机构的职责和工作程序。(牵头单位:技术处责任人:王俊汉)

30、完善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双重管理制度。加大上级人民检察院党组对下级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的协管力度,切实按照《公务员法》、《检察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好配强各级院领导班子,实行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党组提出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领导班子建设的建议并参与考察工作的制度。(牵头单位:政治部责任人:刘建中;联系点单位:宜昌市院责任人:伍学文)(五)改革和完善检察干部管理体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检察队伍

31.完善检察官考录、选拔和培训工作。落实省以下各级人民检察院通过考试录用工作人员的制度;实行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初任检察官的制度;逐步建立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从下级人民检察院中择优选拔的工作机制;每年有计划地从高等院校法律专业应届毕业生中选调优秀学生充实基层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完善检察官教育培训制度,建立

与国家司法考试、检察官遴选制度相配套的任职培训制度。(牵头单位:政治部责任人:刘建中、黄达亮)32.推行检察人员分类改革,对检察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检察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改革;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和部署,制定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确定检察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牵头单位:政治部责任人:刘建中;联系点单位:武汉市武昌区院责任人:王为民)33.建立健全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完善检察官任免、晋升、奖惩、工资、福利、退休、抚恤、医疗等保障制度,协调落实检察津贴。(牵头单位:政治部责任人:刘建中)34.建立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检察机关人才扶持工作机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组部、中编办、高法院制定的《关于缓解西部及贫困地区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法官、检察官短缺问题的意见》,研究制定我省贫困地区检察官选任录用的特殊政策,采取措施吸引人才到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检察机关工作。通过实行干部交流、挂职、特殊津贴等措施,保障贫困地区检察机关的队伍稳定和检察工作的协调发展。(牵头单位:政治部责任人:刘建中)

(六)改革和完善检察机关经费保障体制,切实解决基层人民检察院经费困难问题

35.改革和完善检察机关经费保障机制。探索建立人民检察院的业务经费由国家财政统一保障、分别列入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的制度;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与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制定县级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的通知》,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检察工作需要,制定《湖北省县级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落实“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检察经费保障制度;协助有关部门,完善中央财政、省财政对检察机关专项转移支付的管理方式;建立基层院保障水平预警机制。(牵头单位:计财处责任人:李良英;联系点单位:潜江市院责任人:董家宏)

附件2:

我省结合实际着力推行的检察改革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文件精神和全省检察长会议的部署,现就我省结合实际着力推行的检察改革措施的责任分工和实施时间作如下安排。

1.进一步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完善和规范人民监督员的产生方式、职责权限、组织形式和监督程序,全省各级检察院积极争取同级人大常委会普遍作出关于加强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决议,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范化、法律化进程,为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奠定基础;积极配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调查研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牵头单位: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责任人:徐碧琼;联系点:武汉市江汉区院责任人:彭尧)

2.积极探索完善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依据宪法、法律、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和《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全省检察机关实行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的指导意见》,按照“上下统一、横向协作、内部整合、总体统筹”的要求,坚持党的领导、人大监督、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上级领导下级、分工制约与协作配合、公正效率并重、民主集中制、合理配制和整合检察资源的原则,制订相关制度,进一步加强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加强检察业务、检察队伍、检务保障一体化机制建设,发挥检察体制优势,优化资源配置,全面提高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牵头单位:法律政策研究室责任人:周理松;联系点单位:黄石市院责任人:罗堂庆)

3.加强侦查指挥中心及其办公室建设。建立健全侦查指挥中心工作机制。省院、市州分院逐步设立独立于其他业务部门的侦查指挥中心及其办公室,对下代表本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职务犯罪大要案侦查工作进行组织、指挥、管理与协调;对内代表检察长,对各部门职务犯罪大要案的初查、侦查工作进行组织、指挥、管理与协调。逐步实现全省职务犯罪大要案侦查联网指挥,形成功能完备的侦查指挥系统。(牵头单位:职务犯罪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办公室责任人:麻爱民)

4.积极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的审查、出庭工作。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谈纪要》,建立健全工作机构,研究制定《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业务工作细则》,规范死刑第二审案件的审查、出庭工作。(牵头单位:公诉二处责任人:张绿化)

5.规范完善下级人民检察院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工作制度。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每年两次通过召开本院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检察委员会会议或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全体检察长会议的形式,听取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工作报告,对下级院贯彻上级院一个时期的重大决策、部署、任务、要求等进行总结回顾,并作出评价,提出工作要求。省院出台相关制度,对报告的时间、内容、形式、程序、评议等作出具体规定,在全省全面推行。(牵头单位:办公室责任人:杨武力;联系点单位:荆州市院责任人:罗继洲)6.探索建立法律监督调查工作机制。

探索建立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侦查、刑事审判、刑罚执行中违法行为的调查机制,明确法律监督调查机制的范围、功能、程序、效力等内容。针对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中情况不明、手段乏力等薄弱环节,研究制定完善《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刑事立案与侦查活动监督调查办法(试行)》,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牵头单位:侦查监督处责任人:徐国华;试点单位:武汉市院、黄石市院责任人:喻存中、江华)

探索建立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中违法行为的调查机制,明确法律监督调查机制的范围、功能、程序、效力等内容。(牵头单位:民事行政检察处责任人:周清华;试点单位:武汉市院、宜昌市院、荆州市院、十堰市院责任人:周佳念、胡仁义、罗继洲、朱志康)

7.建立健全防止利益驱动、不文明办案、违反办案安全规定的长效机制。针对受利益驱动违法违规办案、不文明办案、办案安全隐患等问题,以执法办案的关键环节为重点,建立和完善相关机制,健全业务工作运行、执法质量保障、业务考评等规范,使制度落实到每一个具体案件、每一个办案环节。(牵头单位:监察处责任人:叶章桥)

8.建立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的工作机制。结合我省检察工作实际,研究制定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的工作方案,积极争取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保障《决定》各项任务的落实。切实把《决定》的各项任务分解到各个部门,责任到人,明确时限,层层抓落实;加强调查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相关机制,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牵头单位:办公室责任人:杨武力)

9.健全检察决定事项说明制度。根据诉讼活动规律和司法实践需要,探索加强检察决定事项说明制度的途径,充分体现法律的权威和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度。(责任单位: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公诉一处、民事行政检察处、控告申诉检察处责任人:龚举文、程华荣、刘光圣、周清华、熊昭辉试点单位:荆州市院、黄石市院、黄冈市院、襄樊市院、荆州市院责任人:谭陵、任国政、黄伟僖、李晓静、罗继洲)

来源: https://www.wendangku.net/doc/f813720563.html,/fg/zdalsyb/detail527638.html

检察院检察长工作心得体会

做为人民检察院的一名检察长,我个人认为按照辩证唯物主义观点,事物都是变化发展的,和谐也始终处在变化发展的状态。和谐社会首先应该是一个和谐的法制社会,法律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当前,在社会不稳定、不和谐的现象中,有相当一部分问题是在法治上,也就是说没有严格地依法办事、依法办案。因此,要实现和谐,必须加强法治。构建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充分发挥法治在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根本职责就在于通过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服务。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不仅表现在国家政治体制中,还表现在司法体制和各种诉讼程序中,检察机关通过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实施对国家工作人员执法情况的法律监督;通过行使批捕权、公诉权,实施对公民守法情况的监督;通过行使诉讼监督权,实施对刑事、行政诉讼活动和民事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也就是说,在我国宪政体制下,检察机关担负着打击犯罪,惩治腐败,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职责,理应在维护社会和谐中发挥重要作用。 依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和谐社会是一个稳定安宁的社会。批捕权、公诉权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重要派生权,检察机关通过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批捕、起诉职能,依法严厉打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可以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服务。一是坚决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等犯罪活动,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安全;二是严厉打击带有黑社会性质的黑恶势力犯罪,杀人、抢劫、绑架、伤害等严重暴力犯罪以及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多发性犯罪,努力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三是依法惩治各类扰乱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重点打击金融诈骗、非法集资、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和走私等犯罪活动,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努力营造良好的经济环境。同时,认真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严重刑事犯罪,严厉打击,决不手软,对未成年犯、初犯、偶犯、过失犯,有自首、立功表现的,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的,采取轻缓的刑事政策。在打击严重犯罪的同时,挽救失足者,实现法律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严肃查办和积极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反腐倡廉,维护社会廉洁高效。腐败是引发社会不和谐的重要因素。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是和谐社会重要的组成部分,检察机关要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能,维护社会利益分配和权力运行过程中的公正,提高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一是集中力量查办贪污贿赂大案要案,尤其是群众反应强烈、阻碍发展、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二是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的案件,重点查办发生在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金融土地管理、房屋拆迁、产权交易、医药购销、国有企业重组改造、破产和经营活动等重点领域和行业的职务犯罪案件。同时,正确处理打击犯罪与服务发展的关系,从有利于惩治腐败、维护稳定、促进社会发展和教育干部出发,正确运用政策法律,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旗帜鲜明地支持改革者,保护创业者,教育失误者,打击诬告者。坚持标本兼治的原则,加强预防

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述职报告

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述职报告 一、自然情况及简历: ×××,男,1968年10月出生,汉族,法律大学学历,自1988年至今在××市××区人民检察院任书记员、检察员、副科级检察员,现任××区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2016年8月主持全局工作至今。现将本人在基层执法评议活动中各方面的表现情况进行述职,请大家评议。 二、具体工作表现: ××区检察院反贪局是检察院业务部门之一,其主要职责直接受理立案侦查全区科级以下人员实施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办理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或事项;协助外地检察机关查处有关涉嫌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及时分析反贪工作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预测贪污贿赂犯罪动向,加强犯罪预防工作;承办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OO八年××区检察院反贪局在院党组和市院反贪局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实践“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主题,全面落实“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案件质量”的工作要求,积极开展规范执法检查和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坚持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为中心的指导思想,集中力量查办大案和有影响的案件。2016年11月26日至2016年10月31日反贪局受理举报线索31件,初查9件9

人,依法立案侦查7件7人,其中涉嫌受贿案1件1人;涉嫌行贿案1件1人;涉嫌挪用公款1件1人,涉嫌贪污案4件4人,补充立案侦查挪用公款案件1件1人,另办理市院交办县处级干部涉嫌受贿案件1件1人。涉嫌贪污受贿数额5万元以上的案件7件7人,占立案总数的100%。全年结案6件6人,中止侦查2件2人,移送公安1件1人,移送其他院1件1人,通过办案依法追缴赃款60余万元。全年撰写论文被国家级刊物采用7篇,信息被××检察专网《县区之窗》和《反贪局部门频道》采用6篇。圆满完成了本院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今年反贪工作在全市案件质量考评中名列第三,反贪工作考评位列区院前列,预防工作始终位于全市前列。 三、深入开展执法评议活动 按照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对基层执法单位开展执法评议活动实施方案,本人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组织全局干警认真学习,扎实开展活动,紧紧围绕评议项目进行查摆,使全局干警统一了思想,更新了观念,进一步提高了公正执法的理念和水平,取得了较好成效。 (一)、精心部署,扎实推进执法评议活动 区委、区政府在基层执法单位开展执法评议活动是规范执建设的需要,能够有效促进司法人员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活动开始后反贪局高度重视,组织全局人员认真学习,

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 - 法律文书

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法律文书 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 (存根) ()字第号 姓名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出生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原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 罪名_____________ 刑期起止日____________ 附加_____ 执行期间刑种、刑期变动情况: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知发往单位____________ 通知发出时间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发人_________________

(监狱章) 年月日 . . . ( ) 字 第 号 . . .

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 ()字第号 ___省___县(市、区)公安局 你县(市、区)______乡(镇、街道)_____于______年_____月____日由县(市)____派出所、刑警队)抓获,由________检察院起诉,因______罪被_____人民法院判处_____,于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起在我狱服刑,将于_____年_____月____日刑满释放。服刑期间,其表现好(较好、一般、差)。曾受过表扬_____次,记功_____次,评为积极分子_____次,减刑_____次_____年_____月,警告_____次,记过_____次,禁闭_____次,加刑_____次,_____年_____月,释放后,建议作为一般(重点)人员帮教,请接此通知书后,做好帮教工作准备。 (监狱章) 年月日 . . . ( ) 字

号 . . . 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 ()字第号 ___省___县(市、区)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 你县(市、区)______乡(镇、街道)_____因______罪于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被判处________,于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起在我狱服刑,将于_____年_____月____日刑满释放。服刑期间,其表现好(较好、一般、差)。曾受过表扬_____次,记功_____次,评为积极分子_____次,减刑_____次_____年_____月,警告_____次,记过_____次,禁闭_____次,加刑_____次,_____年_____月,释放后,建议作为一般(重点)人员帮教,本人曾获得证书,掌握________技术。请接此通知书后,做好帮教工作准备。 (监狱章) 年月日

检察长的任命与法院院长任命区别

省级检察院检察长是由省级人大选举产生,并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是全国人大批准而非任命。 宪法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因为检察院和法院是不同的体制。检察院属于垂直领导体制,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工作可以命令,可以给予直接的要求安排,下级必须服从;法院并非属于垂直领导体制,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仅仅是业务指导,监督下级法院的工作,无权直接对下级法院的人财物进行干预,比如调整下级法院法官的任职等。 因此,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级)不仅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省级),还要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地方各级检察院是要对上级检察院负责的,而法院并无此项规定,仅需对同级权力机关负责即可。因此,宪法如此规定,并在地方人大、法院、检察院组织法中贯彻。 《宪法》 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

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一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第一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反贪局工作总结

反贪局工作总结 反贪局工作总结2007-02-06 09:56:43 反贪局工作总结 ××××年以来,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在上级院业务处室和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公正执法、加强监督、依法办案、从严治检、服务大局”的检察方针,突出检察工作重点,集中查办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案件,有效开展犯罪预防工作,狠抓队伍建设,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集中查办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案件,努力服务于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 1、集中查处经济犯罪。

我院把打击国家工作人员经济犯罪,为经济建设服务作为开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加强领导,发挥职能。年初以来,反贪部门共立案查处各类经济犯罪案件15件19人(与去年22件相比下降%),其中贪污案10件15人,受贿案3件3人,挪用公款2件2人;大案7件9人,要案4件4人。截止11月17日,已侦查终结12件14人;移送起诉12件14人。通过办案共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553余万元。 2、结合办案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在具体工作中,我们还结合工作有效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为促进国有企业的经济发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2003年6月,我院与××企业----××发电厂建立检企共建联系点,6月4日,举行检企共建仪式。我院以发挥检察职能服务国企为目标,以查办职务犯罪、为国企提供法律服务帮助、保护国企合法权益为手段,帮助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实现企业经济

效益的最大化。6月6日,我院利用××发电厂每月一次的中层干部安全生产例会举办以“依法治企、反腐倡廉”为主题的法制讲座,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职(请登陆政法秘书网)务犯罪预防处处长就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成因、开展职务犯罪预防的意义、国有企业如何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等方面的内容理论联系实际地进行了详细地阐述,厂领导及中层干部100余人到会听讲。 在我们所立查的各类经济案件中,其中有2件2人发生××,这2件案件涉案金额大,且涉案人员均具有一定的职务,为了进一步预防职务犯罪,维护××的稳定,推动××的发展,我们从服务大局、服务发展的角度出发,做到查一案,防范一片,检企联手共同预防犯罪。我们于9月19日,在××举办以“预防犯罪、依法治局”为主题的法制讲座。副检察长就如何依法治企,健全制度和措施,预防和减少犯罪等问题提出了明确的意见和建议,并就检察机关的性质以及反贪、

拘留释放证明书

拘留释放证明书 篇一:释放证明书 此联附卷 此联交被释放人 篇二:对拘留犯的审查和处理 对拘留犯的审查和处理 将人犯拘留后,提请批准拘留的单位,应将被拘留的人犯,连同案件的全部材料及时移交预审部门(包括证物)。预审部门应立即指派预审员在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第一次审讯,尽快查明案情,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1)经过审讯和调查,发现无罪或罪行显著轻微,又不够做其他处理的,应立即报告领导,批准后立即释放,并填写《释放通知书》。释放时,应让被.释放人在《释放通知书》上签字、捺指印。《释放通知书》正页存入卷内,副页交看守所收存,作为释放的凭证。看守所应凭《释放通知书》副页填写《释放证明书》。对有罪但又不够逮捕的,也要及时做出其他处理,如报劳动教养、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 (2)经过审讯和调查,认为被拘留人已够逮捕条件,预审员应在三日内拟出《提请批准逮捕书》,经县以上公安机关领导批准后,连同案件的全部材料,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批。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延长一

日至四日。如果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如果认为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应及时提出要求复议,如不被接受,可以要求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但必须先将被拘留人释放。 (3)对在法定时限内,主要罪行尚未查清,又不能排除嫌疑的拘留犯,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办法,先将被拘留人放出,由办案人继续侦查和收集证据。五、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的区别本书所讲的拘留,是指刑事拘留,即《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拘留。 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规定的拘留,是行政拘留。两者是有严格区别的。鞍山刑事律师总结其不同点,认为刑事拘留是限制人犯人身自由的一种强措施,而行政拘留则是一种行政处罚手段。这种手段,适用于那些违犯治安管理的轻微的违法行为,这种违法行为尚未达到触犯刑律的程度,够不上刑事处分,但又超过了一般地批评教育的范围,采用行政拘留。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加以区别。因为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两者之间的性质、对象、内容和条件是不相同的。但是,在侦查工作中,为了争取多要一点时间,就采取行政拘留的手段,即以拘代侦的 做法是错误的,应严加禁止。原文出自鞍山刑事律师篇三:刑事立案通知书

责令具结悔过通知书

责令具结悔过通知书 篇一:责令具结悔过决定书此联附卷此联交被取保候审人篇二:5责令具结悔过决定书(附卷) 此联附卷篇三:刑事立案通知书出庭通知书(刑事案件用)___________:本院受理??一案,定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______分在______开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特通知你作为本案的______人准时出庭。____年____月____日(院印)附: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 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制订,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决定开庭审理后,通知人民检察院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以及翻译人员等出庭时使用。二、送交本通知书时应使用送达回证。篇二:刑事案件立案文书第二刑事犯罪照管究刑书。请立管辖章案嫌辖事主案决刑事案件立案文书件立案类文书是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对控告疑人的自首以及在工作中直接获得的案件范围进行审查,认为确有犯罪事实存在,责任时依法制作的以立案或不立案为主旨要包括: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现场勘查报告书、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定书、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等。第一节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用登记表是公安机关依法接受案件书面材料的基础上填写的表格式受刑事案件时首先采取的必要的了解、监督受案单位的工作进展督制约机制,妥善保管案件原始是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或移、材并的笔书检料需法录、举,要律、指和按追文呈定一、概念与作接受刑事案件时,在报案笔录或报案人法律文书。制作该表是接法律手续,有利于报案人情况,完善公安机关的监材料以便存档备查。它也送案件的依据之一。二、法律依据与适用条件《刑事诉

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

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建设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国 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民主化建设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农经〔2015〕134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12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06〕53号)、《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农发〔2019〕6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湖北省水库移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以下简称“后扶项目”),是指使用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移民新增人口项目扶持资金、原迁移民人口直补结余资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以及本省征收的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后扶项目坚持“县级负责、部门主管、乡镇组织、移民村实施”的基本原则。即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移民后扶项目实施负总责,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后扶项目计划编制、实施管理和检查验收,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监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移民村委会负责实施。

第四条后扶项目坚持尊重移民群众意愿,让移民群众直接受益的原则,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依法保障移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项目规划和计划管理 第五条后扶项目建设主要内容: (一)基本口粮田及配套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项目; (二)交通、供电、通信和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和村庄整治项目; (四)移民技能和职业教育培训项目; (五)移民能够直接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 (六)与移民村振兴和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是编制年度项目计划的基本依据,每五年编制一次,市、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及相关要求编制、审批和实施。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结合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和当地实际,编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项目库,以3年为一个周期进行编制,由市(州)审查汇总后,报省水利厅备案。项目库是后扶项目年度计划审批的主要依据,未列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计划,当年计划安排不了的项目滚动到下一年度计划安排。综合考虑形势发展需要、当年全省移民工作要点、移民特殊困难等因素,

法律直通车揭秘:反贪局是如何查办贪官的

法律直通车揭秘:反贪局是如何查办贪官的 摘要:反贪局是如何查办贪官的?反贪局立案程序、侦查终结案件如何处理、详情请看下文: 近几年,反腐风暴力度强劲,已有多名高官落马,而对于反腐行为,国家总理李克强也表示:保持反腐高压态势,对腐败分子零容忍、严查处。这其中反贪局功不可没。今天法律直通车小编就带你揭秘反贪局是如何查办贪官的:反贪局立案程序、侦查终结案件如何处理、反贪局如何查办?反贪局的案件线索来源等等问题,欢迎阅读: 反贪局是什么机构: 反贪局是检察院的内设机构,其职权主要是办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 反贪局的案件线索来源: 涉及贪污贿赂的举报、控告、报案、涉案人投案自首或者来源于其他途径的线索材料,反贪部门应当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初步调查。 反贪局立案程序: 经审查认为或者初查看查明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经本院检察长决定,对案件予以立案。 反贪局如何查办? 取证:立案后,反贪部门驿站法律规定程序与刑事证据标准对案件进行侦查,全面收集,调取 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侦查措施:可以依法采取讯问、讯问、查下、搜查、检查、勘验、鉴定和查封、扣押、冻结等等、 强制措施: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 侦查终结案件如何处理: 1.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检察院公诉部门审查起诉。 2.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一朝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法或者免除刑罚的,移送公诉部门审查不起诉。

3.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终止侦查活动。 2015贪污罪立案标准 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2015贪污罪量刑标准 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所谓个人贪污数额,在单独犯罪中是指个人实际贪污的数额;在共同犯罪中,对组织、领导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而言,是指贪污犯罪集团的贪污总数额,对其他共同贪污犯罪的分子而言,则是指某个人实际参与贪污的数额。所谓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指重大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贪污犯罪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后果特别严重的,或者贪污后订立攻守同盟、毁灭罪证、打击报复证人、拒不退赃,情节特别恶劣的,等等。只有在同时具备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和情节特别严重两方面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判处死刑,并处没收则产。只具备其中一项的,不能处死刑。 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据此,如果个人贪污数额为1万元以上的,即使行为人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也不得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有其他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除外)。 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多次贪污未经处理,是指两次以上的贪污行为,既没有受过刑事处罚,也没有受过行政处理。累计贪污数额应按本法有关追诉时效的规定执行。在追诉时效期限内的贪污数额应累计计算,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贪污数额不予计算。 本条第3款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根据共犯理论,对2人以上共同贪污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处罚。对贪污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贪污的总数额处罚。对其他共同贪污犯罪中的主犯,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贪污的总数额处罚。对于共同贪污尚未分赃的案件,处罚时应根据犯罪分子在共同贪污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并参照贪污总数额和共犯成员间的平均数额,确定犯罪分子个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对于共同贪污个人所得数额虽末达到5000示但共同贪污数额超过5000元的,

公安局释放通知书

法妞问答https://www.wendangku.net/doc/f813720563.html, ×××公安局释放通知书 正文 ×××公安局释放通知书 ┏━━━━━━━━━┓. ┏━━━━━━━━━━━━━━━ ━┓. ┏━━━━━━━━━━━━┓. ┏━━━━━━━━━━ ━━━┓┃×××公安局┃. ┃×××公安局┃. ┃×××公安局┃. ┃×××公安局┃┃释放通 知书┃. ┃释放通知书┃. ┃释放通知书┃. ┃释放通知书┃┃(存根)┃. ┃字[ ] 号 ┃. ┃字[ ] 号┃. ┃字[ ] 号┃┃字[ ] 号┃字┃______:┃字┃____________ 看守┃ 字┃ ________人民检察┃┃案件名称____ ┃. ┃ ____(性别____,┃. ┃所:┃. ┃院: ┃┃案件编号____ ┃. ┃年龄____,住址____ ┃. ┃ ____(性别____ ┃. ┃你院____年____月┃┃被释放人 ____ ┃. ┃____________ )┃. ┃____,年龄____, 住址___ ┃. ┃____日以____[ ┃┃男、女____岁┃. ┃因____________ ,于┃. ┃____)因____ ┃第 ┃ ]____号文批准逮捕的┃┃住址________ ┃第┃____年 ____月____日被┃第┃________ ,于____ ┃. ┃____ (性别____,年龄____ ┃┃单位及职业__ ┃. ┃执行逮捕/ 拘留,现因____ ┃. ┃____年____月____日┃. ┃ ________,住址________ ┃┃逮捕/拘留┃. ┃ ____________,根据┃. ┃被执行逮捕/拘留,现因┃. ┃____)已于____年____月┃┃时间________ ┃. ┃《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________________,┃. ┃____ 日被执行逮捕。现因┃┃逮捕/拘留┃. ┃法》第____条 之规定,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____,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原因________ ┃. ┃以释放。 ┃. ┃事诉讼法》第____条之┃号┃国刑事诉讼法》第____条之 ┃┃释放原因____ ┃号┃(公安局印)┃号┃规 定,予以释放。┃. ┃规定,予以释放。┃┃批准人 ______ ┃. ┃年月日┃. ┃┃. ┃ ┃┃批准时间____ ┃. ┃本通知书已收到。┃. ┃

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个人述职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年11月,县人大常委会任命我为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按照院党组分工,我协助检察长分管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职务犯罪预防、控告申诉、司法警察和计财装备等工作。 自担任现职以来,在县委和市检察院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认真贯彻执行《宪法》、《刑法》、《刑诉法》等法律法规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认真办理县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交办事项和代表建议,忠实履行职责,严格执法,狠抓办案,廉洁自律,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本人一年来的学习、履行岗位职责、勤政廉政和自觉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等情况汇报如下,请予评议。 一、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为适应不断发展的新形势,我注重加强自身修养和党性锻炼,努力学习政治、法律和相关业务知识,更新知识结构。一年来,积极参加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上级检察机关及本院组织的各类政治学习,认真学习了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学习了《宪法》、《刑法》、《刑诉法》、《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和高检院印发的指导性案例等业务知识。通过学习,自己更加清醒地认识到:作为检察院班子成员,必须用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指导检察工作;作为一名执法者,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宪法》、《刑法》、《刑诉法》等法律法规,自觉维护法律尊严;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必须用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践行党的宗旨。 二、摆正位置,认真协助检察长抓好分管工作 我认识到,作为副检察长,必须摆正位置,当好检察长的参谋助手,这样才能维护班子的团结,提高院党组的整体战斗力。我在工作中做到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到位不越位,补台不拆台,小事讲风格,大事讲原则,多从全局着眼,不计较个人得失,多请示汇报,尽心尽力协助检察长抓好分管工作。 依法查办职务犯罪,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一年来,共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16件26人。其中,贪污案4件10人,受贿案1件1人,行贿案3件4人,挪用公款案3件4人,滥用职权案4件6人,玩忽职守案1件1人;提起公诉后,法院已作出有罪判决11件17人。在办案过程中,我和自侦部门干警自觉做到严格依法、规范、文明办案,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围绕检察职能,预防职务犯罪。在查办职务犯罪的同时,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一是通过分析我院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手段,剖析发案原因,运用检察建议,开展个案预防和行业预防;二是采取选择典型案件,组织相关人员旁听法院庭审等方式开展警示教育;三是借助电视台等媒体平台,以播放廉政公益广告、发送廉政短信等方式开展廉政教育。一年来,开展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46次,播放廉政公益广告320次,发送廉政短信900余条,向发案单位发出检察建议30份,在城关地区显著位置布设大型廉政广告牌4块,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反贪办案经验交流

反贪办案经验交流 作为反贪战士,常常面对的是那些职务地位高、文化层次高、见多识广、社会关系网庞杂、高智商的职务犯罪分子,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必须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相应的社会知识、敏锐的侦查思路和顽强的斗志。下面是整理反贪办案经验交流的范文,欢迎阅读! 反贪办案经验交流篇一 一、狠抓办案,服务工作大局 同志具有强烈的大局观念和进取意识,从事反贪工作以来,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忠旨,始终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开展工作,正确处理办案与服务、打击与保护、质量与效果的关系,把办案作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注重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保证了反贪工作正确的发展方向。十几年如一日,同志从书记员、助检员、侦查副科长、科长、情报信息科长到副局长,工作中始终兢兢业业,既当指挥员,又当战斗员,冲锋在前,乐于奉献,不畏困难,敢顶压力,先后办理和参与办理了80余起贪污贿赂案件。尤其是石油大学、陕西省石油化工学校、陕西省药检局、雁塔区田家湾村等一系列窝窜大要案,在相关行业引起了震动,受到一致好评。他以敏锐的嗅觉,从一张只有几句话的举报线索中挖出了陕西省石油化工学校受贿窝案,他带领干警仅用三天就立办了6件案件,学校班子成员无一幸免,该窝案被陕西省检察院评为"十佳精品案件",查办经验在全省转发。陕西省药检局受贿窝案历时两个多月,同志率先垂范,白天冒酷暑外出取证,晚上熬夜整理

材料,询问证人,专案组成员每天休息时间不超过4个小时,患有严重精神衰弱的他又能休息多久就可想而知了。一位证人动情地说:"没想到你们这样拼命工作,看来反腐败还是有希望的"。 二、创新发展,增强反贪活力 同志工作中善于创新,敢想敢干。初,针对困扰反贪工作发展的线索匮乏、突破难等瓶颈问题,该同志勇敢的挑起了反贪局情报信息科长一职。情报信息是一项基础性工作,是通过各种手段搜集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形成发现案件线索的长效机制,研判发案、破案规律,引导案件侦查。由于没有多少可供借鉴的经验,工作初期同志急得吃不下饭、睡不着觉,他暗下决心,一定要打开工作局面,不能辜负领导和同志们的期望。他沉下身子抓学习、搞调研,跑遍了雁塔区的角角落落,对辖区单位逐一核查落实;摸准吃透了重点单位、重点部门的权力运行轨迹;掌握了各行业犯罪的普遍规律;熟知了技术侦查措施的运用;开通了户籍等社会公共信息的快速查询;制定了科学的线索审查评估办法等。在同志的不懈努力和带领下,情报信息工作功效逐步显现:有效破解了案件线索匮乏问题,为侦查工作指明了方向,使反贪侦查工作由传统的以消耗人力、物力、财力资源为主的粗放低效型,逐步向以利用情报信息和网络资源为主的集约型转变,为反贪决策提供了科学依据,有效提高了反贪工作的整体效能。干警们表示,情报信息是反贪侦查的大脑,信息人员是幕后英雄。 三、清白做人,甘做人民公仆 "吏不畏我严而畏我廉,民不畏我能而畏我公",同志经常告诫自

公安讯问通知书

公安讯问通知书 篇一:询问通知书 此联附卷 此联交被询问人 篇二:关于犯罪嫌疑人讯问地点的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犯罪嫌疑人讯问地点的相关法律法规 九十二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地点、期间)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三十七条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传唤到犯 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传唤犯罪嫌疑人,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出示传唤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并责令犯罪嫌疑人在传唤通知书上签名 或者盖章。 本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适用于传唤犯罪嫌疑人。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三十八条一次传唤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

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三十九条提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提押证,在看守所进行讯问。因侦查工作需要,需要提押犯罪嫌疑人出所辨认罪犯、罪证或者追缴犯罪有关财物的,可以提押犯罪嫌疑人到 人民检察院接受讯问。 提押犯罪嫌疑人到人民检察院讯问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由二名以上司法警察押解。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安机关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 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四条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通知书》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 件,并责令其在《传唤通知书》上签名(盖章)、撩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由其在《传唤通知书》上填写到案时间。讯问结束时,应当由其在《传唤通知书》 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传唤通知书》上注明。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 禁犯罪嫌疑人。

省生态移民局关于做好移民安置点防汛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度汛工作的通知(2020)

省生态移民局关于做好移民安置点防汛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度汛工作的通知(2020) 各市(州)生态移民局,贵安新区农林水务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贵州省2020年防汛抗旱工作指导意见》(黔汛旱发 (黔汛旱发〔2020〕〔2020〕1号)和《关于印发2020年防汛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2号)精神,为做好我省移民安置点防汛工作,确保汛期移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移民安全度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 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提升风险防御能力,为决胜脱贫攻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实、稳定的基础保障。 防汛工作要做到“五个坚持”,即:坚持安全第一、生命至上;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群防群治;坚持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 要坚持目标导向,树牢底线思维,强化风险意识,立足于防大汛、抢大险,全力防范化解重特大水灾害风险,努力实现全省移民群众平稳安全度汛的总目标。 二、主要任务 1、建立健全移民防汛度汛指挥体系。各级移民主管部门,要针对机构调整人员变动等情况,及时调整补充本级移民度汛指挥成员,明确责任分工。同时要制订完善工作规则,主动对接上级及本级防汛指挥部,畅通防汛信息共享渠道,构建科学高效的协同联动体系。要突出抓好乡、村防汛组织指挥体系建设,防汛方案落实到每一个移民安置点和相对集中的移民安置区,确保实现有人员、有制度、有预案、有物资。 2、严格落实移民主管部门责任。汛前,各级移民主管部门要按照省防指关于开展2020年防汛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有关要求,重点围绕移民安置点、移民安置区、库岸失稳区和在建水库移民工程项目,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建立台账,明确隐患整治责任主体,逐项落实责任人和整治措施。汛期,各地移民主管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落实移民安置点、移民安置区防汛责任人。 3、修订完善移民防汛方案预案。各级移民主管部门要在摸底排查基础上组织修订完善移民防汛应急响应预案、地质灾害危险区防洪抢险应急等预案。要按照分级负责、县为基础的要求,督促指导县级移民部门认真落实好应急预案,防止敷衍应付。 4、强化信息研判,提高预警能力。汛期,要充分收集汇总气象、水文、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的监测预警信息,结合移民工作实际科学研判,预有准备,切实提升紧急避险能力。 5、强化基层预报预警信息传递。各级移民主管部门要指导各移民安置涉及乡镇和村、组建立防汛预报预警信息传达制度,有效解决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确保移民安置点预警信息到户到人。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修订)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修订)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修订) (1980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08年2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由本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以及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 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检察官资格。 第三条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员额一般为: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为十七人至二十五人;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为十三人至二十一人;?(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和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为十一人至十九人;?(四)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为七人至十五人。?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人数应当为单数。?检察委员会达不到最低员额标准的,应当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第四条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检察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议、决定在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重大问题;?(二)审议、通过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专题报告和议案; ?(三)总结检察工作经验,研究检察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四)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等;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本地区检察业务、管理等规范性文件;?(五)审议、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六)审议、决定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的案件或者事项; (七)决定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八)其他需要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案件或者事项。 第五条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以本院或者本院检察长的名义发布。 第六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由本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的检察委员会委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派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委员由派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七条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和义务: ?(一)参加检察委员会会议,对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进行表决; (二)经检察长批准向检察委员会提出议题或者提请复议; (三)受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指派,对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四)未经检察长或者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批准,不得缺席;?(五)遵守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各项工作制度;?(六)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 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其他职责,另行规定。 第八条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题,由承办部门或者承办人员提出议题草案、书面报告,经分管副检察长同意并报检察长批准后,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第九条检察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定期开会。有特殊情况时,可以提前或者推迟召开。?第十条检察委员会会议由检察长主持召开。检察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委托一名副检察长主持。?受检察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应当在会后及时向检察长报告该次会议作出决议和决定的情况。委员意见分歧较大的,应当报告检察长决定。?第十一条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历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

历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 历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长 (第一任)检察长罗荣桓 (1949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任命) 副检察长李六如蓝公武 (1949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任命) 副检察长高克林 (1953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任命) 副检察长谭政文 (1954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任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二任) 1954年9月-1959年4月 (第一届全国人大期间) 检察长张鼎丞 (1954年9月-1959年4月)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 副检察长梁国斌谭政文李士英黄火青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三任) 1959年4月-1965年1月 (第二届全国人大期间) 检察长张鼎丞 (1959年4月-1965年1月) (1959年4月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 副检察长周兴李士英黄火青张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四任) 1965年1月-1975年1月 (第三届全国人大期间)检察长张鼎丞 (1965年1月-1975年1月) 副检察长张苏黄火青 (1965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 (197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取消了人民检察院。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恢复人民检察院的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五任) 1978年3月-1983年6月 (第五届全国人大期间)检察长黄火青 (1978年3月-1983年6月) (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 副检察长喻屏张苏(1978年5月任职) 王甫李士英(1978年12月任职) 郗占元(1979年11月任职) 陈养山(1979年2月任职) 关山复张灿明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六任) 1983年6月-1988年4月 (第六届全国人大期间) 检察长杨易辰 (1983年6月-1988年4月) (1983年6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 副检察长李士英王甫王晓光江文冯锦汶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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