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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护我们的人格尊严教案

法律保护我们的人格尊严教案
法律保护我们的人格尊严教案

法律保护我们的人格尊严

教材分析:

第2课“伴我们一生的权利”包括两个项目内容。第二个项目“法律保护我们的人格尊严”,主要帮助学生了解人格尊严是公民所必须具有的、终身守护的权利。了解人格尊严的含义与内容,区分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隐私权的具体内容。知道法律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害,知道法律对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特殊保护,学会运用法律保护自己和他人的人格尊严,不得侵犯和危害别人的人格尊严。

学生学情分析:

日常生活中,未成年人对人格尊严权的认知较差,对发生在学习、生活中的有关事件,中学生甚至不懂得判断是否侵犯他人或自己的人格尊严。因此中学生非常有必要了解人格尊严的相关知识知识。知道哪些行为是侵犯公民人格尊严的行为,知道侵犯公民人格尊严应受到怎样的制裁,能正确辨别发生在中学生身上的人格尊严受侵害事件,并懂得保护自己,不做违法犯罪行为,防止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

教学目标

1.情感、态度、价值观:依法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能够自觉得尊重他人,学会保护自己的个人隐私,增强尊重别人隐私的法律意识。

2.能力: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培养初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格尊严和保护个人隐私的能力。

3.知识:了解法律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懂得法律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教学重点: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教学难点:法律保护我们的个人隐私。

教学过程:

案例:2002年4月16日下午2时左右,一女士在江西省兴国县一超市洗涤用品柜里,拿起一瓶价值35元的洗发水走到超市门口便跑。超市的三名工作人员在离超市不远处将其抓获,并在她的衣服里当场掏出一瓶洗发水,上面贴有该超市的价格标签。鉴于该女士是第三次被抓,前两次分别在该超市偷过一瓶玉兰油和四瓶洗发水,若将她送去派出所最多罚款了事,为惩罚这种屡教不改的“顽固”分子,超市工作人员便拉着她在一块写有

“我是小偷”的牌子边罚蹲示众,引来过往行人纷纷驻足围观。

讨论:超市工作人员的做法对吗?如果你是那位女士,你将如何处理这件事?

师:任何人,无论其年长还是年幼,聪慧还是愚钝,富裕还是贫穷,也无论其是高官还是平民,是自由人还是在押犯,都享有作为“人”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和受到他人与社会最起码尊重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人格尊严权。这就是我们第2课所要学习的内容:法律保护我们的人格尊严(板书)

情境案例:(详见教材P24页)

情境一:我的艺术照怎么在橱窗里?

情境二:为什么某同学诬告我考试作弊?

情境三:为了报复班长,我捏造事实说他有偷盗行为。

说一说:自己身边有以上类似的现象吗?

议一议:你怎么对待以上的事情?

谈一谈:从中受到了什么启示?

生:自己身边有以上类似的现象。

生:应该加强对人们的教育,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水平,自觉的尊重别人。当这种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严重危害时,也要依靠法律来解决。

生:类似侵犯我们人格尊严的事情在我们身边时有发生。人格尊严是公民所必须具有的、终身守护的权利。这些现象的发生告诉我们,公民的人格尊严需要得到保护。我国法律尊重并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师:人格尊严是公民所必须具有的、终身守护的权利。什么是人格尊严呢?

人格尊严,是指公民所具有的自尊心以及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的权利。我国法律尊重并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师:人格尊严都包括什么具体内容?

①肖像权②名誉权③荣誉权④姓名权⑤隐私权

相关链接:法律尊重并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师:在我国,每个人都平等地享有人格尊严的权利,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容非法侵犯。公民的肖像不受非法侵犯、名誉不受非法侮辱、荣誉不受非法剥夺、姓名不受他人侵害。

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101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的荣誉称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师:在现实生活中,你所听到、见到的损害公民人格尊严的事例有哪些?试举例说明。

生:王涛爱给同学起外号,有些外号倒也无伤大雅,可有的外号却让被叫的同学抬不起头来,甚至不敢去学校上课。王涛侵犯了同学的名誉权。

生:小陈是某市“三好学生标兵”。担任班长期间,在处理班内一些具体事情时,同班主任周老师有不同意见,结果被周老

师撤去班长职务。周老师还在班里宣布,小陈的市“三好学生标兵”也被撤消。班主任周老师侵犯了小陈同学的荣誉权。

生:学生陈丽通过某种手段盗用学生齐红的名字被一所银行学校录取。毕业后回到家乡某银行工作。后来齐红了解到陈丽侵犯了自己权益的情况后,齐红通过法律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陈丽侵犯了学生齐红的姓名权。

生:南京一位年近6旬的老汉近日被一桩飞来的麻烦缠身,他的照片上了一个高档楼盘的广告,鼓楼广场的巨型广告牌上,楼盘销售资料上,都有老人的形象。一不留神成了"广告明星",可这"明星"真不是好当的,平静的生活就此被打乱,还受到一些街坊邻居和亲朋好友的误解。“明星”老汉一怒之下,将房地产开发商告上法庭。房地产开发商的行为侵犯了老汉的肖像权。

案例分析:

案例一:记者小陶用相机拍下某妇女晾衣服把小树都快压断的照片,并向报社反映,呼吁公民要保护树木花草.该妇女却说小陶侵犯了她的肖像权。

请分析:两个案例中公民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了侵害?为什么?

师: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

公民的肖像.丑化,故意损毁公民肖像,以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都属于侵犯公民肖像权。

记者小陶行为合法,不构成侵权。因为这位摄影爱好者和报社的行为并非以营利为目的,也并非出于恶意。这是有益于社会的行为,不将这样的行为规定为侵权可以保护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或不道德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所以,我们发现有违法或不道德的行为想拍照向报社或有关部门反映时就不用担心侵权了。

师:阅读教材P25页思考并回答:青少年怎样做到依法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

生:①正在成长中我们要做到自尊自爱,依法规范自己的言行,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

②要提高维权意识,当自己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时,应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找回失去的尊严。

③同时,每个人都要像尊重自己的人格尊严那样,爱护、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

我们身边还有哪些侵犯人格尊严的现象?危害?把内容填入下表。

1.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常见的骂人现象这类事情并不少见,属于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对别人进行挖苦,讽刺和打击的现象。

俗话说:“良言入耳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这样做会伤害别人的自尊。

2.假冒他人姓名考试,上学。一旦侵害其姓名,势必会损害其人格

3.未经同意,恶意制作并使用他人肖像;广告公司擅自将某演员前几年在某杂志上发表的一幅照片翻拍后,制作成广告内容并在报纸上登出;公司未经员工同意使用员工肖像作对外宣传。

4.无原则的取消别人的获得荣誉、奖励、先进称号等,会严重伤害别人的尊严。

这些现象给我们的启示是:

这些行为是错误的,也是违法行为。对于他人的人格尊严我们不侵犯,当我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要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层次:法律保护我们的个人隐私

师:隐私权是公民人格尊严的重要内容。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人们独立意识的增强,对私生活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要求法律保护我们的个人隐私。那么,什么是隐私权?

生:在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有不愿让他人知道的个人生活的秘密,这个秘密在法律上称为隐私。自己的秘密不愿让别人知道,是自己的权利,这个权利就叫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不愿公开或不愿让他人知悉的不危害社会的个人秘密的权利。

师:那么,个人隐私的内容有哪些?你能列举一下吗?

生:个人的私生活、日记、照相簿、生活习惯、通信秘密、身体缺陷等。

私人信息:如家庭住址、身体缺陷、婚恋情况、家庭关系、财产状况等;

个人私事:如私生活、社会交往、生活习性;

私人领域:如住宅、个人行李、书包、日记、照相簿、通信秘密等。

师:在我国,公民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也是在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情境案例:(详见教材P26页)

情境一:

同学一:你不能随意看别人的日记……

同学二:方方在日记里写道……

情境二:

同学三:李峰又有信来了,我们打开看看写些什么?

同学四:不行!这是他的秘密!

回想:我们身边有过这样的现象吗?

讨论:侵犯未成年人的隐私还有哪些表现?

生:有,侵犯我们未成年人隐私权的行为也经常发生

生:四人一组讨论交流,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展示各组的交流结果。(如:小品表演、漫画展示、课间展示等)

一组:父母或老师偷拆未成年人信件。(小品)

二组:发现同学的秘密在同学间传播。(课件)

三组:家长为了解孩子的情况追问孩子交往情况。(小品)四组:老师为加强教育的针对性到宿舍翻看学生抽屉。(漫画)

师:在我国,未成年人同样享有隐私权,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同样要受到人们的尊重,受到法律的保护。

想一想:

丽娟将王涛、李明抄袭别人作业的事情在班里宣扬;

同学将自己上黑网吧的事情告诉老师;

新闻媒体对某些违法现象进行报道和评价。

以上内容是不是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

生:不是,同学反映他人和自己的违纪行为,有利于他人和自己改正错误,有利于良好的班风、学风的建设,不属于侵权行为。

师:凡是在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涉及正当的舆论监督的情况下,公开他人的隐私都不构成侵权。

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

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也明确规定,“儿童的隐私、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受任意非法干涉,其荣誉和名誉不受非法攻击。”

情境案例:(详见教材P28页)

近一个月,初二学生黄某出现了异常情况,黄某不住校,但经常深夜才会家,中午饭也极少回家吃。黄父文黄某是什么原因,黄某说是学习紧张,中午饭再学校里和同学一块吃了,晚自习后,是在教室里复习功课。黄父半信半疑,便到学校找班主任了解儿

子的情况,谁知班主任和黄某的同学都否定了黄某的说法。黄父再三追问儿子,就是不得其果。后来黄某干脆不再搭理父亲,但依然是深夜才回家。黄父心里非常着急,由于自己是公司的经理,没有时间观察儿子的行踪,有担心儿子出事,便让自己公司的一名工人跟踪黄某……

议一议:黄父是否侵犯了儿子的隐私权?我们应当怎样看待黄父的行为?

生:讨论回答:他们缺乏法制观念,不认为这是违法行为,有些父母、老师认为这是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表现。

生:有的还认为自己的孩子或学生在自己面前没有隐私可言。总之,父母、老师对未成年人的关心爱护方式不当。

师:咱们自己有没有责任?

生:(反思自己的行为)回答:也有责任,我们应该理解父母的心情,加强与父母或老师的交流,及时把自己的思想状况反映给他们,这样也可以避免父母或老师的侵权行为。

师小结: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人们由于缺乏法制观念或对未成年人的关心爱护方式不当,使侵犯未成年的现象时有发生,如:偷拆未成年人信件,偷看未成年人日记,在背后散布和议论未成年人的身体缺陷等。

保证书受法律保护吗

保证书受法律保护吗 篇一: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法帮网 “净身出户”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婚姻中出现出轨情况时,一般都会采取写下“保证书”或签订协议的方式,来约束出轨 方的行为。但所谓的“净身出户”并非法律术语,“净身出户”的定义并不明确。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 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此约定为夫 妻双方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善意第三人。夫妻双方在签署“保证书”或协议时,应 当符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保证书”或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比如,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若在双方签署的“保证书”或协议中剥夺了对方探望子女的权利,则该条款不能受到法律保

护。 1篇二:丈夫写保证书是否有法律效力丈夫写保证书是否有法律效力[案情]黄琳(女)与李裘自20XX年5月登记结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双方时有矛盾, 李裘往往动不动便对黄琳施以拳脚。经亲朋好友多次劝解,李裘虽一再表示痛改前非,但常 常事过即忘,黄琳渐渐对李裘失去了信心。20XX年7月,李裘再一次对黄琳进行打骂后,见黄琳提出离婚,为挽回婚姻,李裘向黄 琳写下了一份保证书:“我保证今后不打黄琳。否则,如导致离婚,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均归黄 琳一人所有。” 20XX年8月,李裘在酒后又将黄琳打得头破血流,黄琳遂愤然向法院起诉离婚。事情至 此,李裘对离婚并无异议,但认为保证书是为了挽救婚姻才写的,没有法律效力,而且将20 余万元的财产全部给黄琳显失公平。 [审判]法院审理认为,该保证书是李裘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所得财产归属的约定,它的产生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 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具有法律效力,遂判决支持了黄琳“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归其所有”的

导游人员的人格尊严及其法律保护

《旅游法规》论文 论文题目:论导游人员的人格尊严权及其法律保护学院:旅游学院 班级:2009级旅游管理(国际酒店管理方向)姓名: 诸燕 学号:20092502310087

论导游人员的人格尊严权及其法律保护 诸燕(国际酒店管理20092502310087) [摘要]我国旅游业快速发展,导游在旅游服务中的地位十分重要,人们对导游职业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但却往往忽视了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本文分析了导游人员生存现状及人格尊严权不完善的情况,对此问题进行初步研究,并提出法律保护措施和建议,以期加强对导游人员基本权益的保护,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导游人员;现状;人格尊严权;法律保护 近年来,我国旅游产业发展十分迅速。导游服务是旅游接待服务的核心和纽带,正是通过导游服务,才把旅游接待服务中的其他各项服务连接起来,使之相互配合,协同完成旅游接待任务,导游业作为旅游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行业总体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人们对导游的职业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但相应的合法权益却没有得到进一步的完善,虽然早在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10条就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但现实是导游人员的人格尊严权长期不能得到有效地保护。因而,探究这一问题,对于导游人员的生存和旅游业的长期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导游人员的基本现状 导游人员,是指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他有着特定的程序,特定的委托和特定的工作。由于导游就是把熟悉的东西介绍给对此不熟悉的人,因此从本质上讲导游是一项十分简单的工作。但是,随着旅游活动的大众化,旅游活动的跨地域性,使得原本简单的导游工作变得复杂起来。导游涉及吃、住、行、游、购、娱等方方面面,面广而难度大,需要智力与体力的结合。 截止2006年9月,我国执业导游人数达到32.05万人,其中30岁以下占80%,大专及以下学历占80%,呈现出年轻化、平均学历偏低的特点。我国导游人员基础队伍庞大,且有逐年增长的趋势,但是导游人员的生存状况却并没有随之提高,加之由于我国导游的基本权益保护和管理机制方面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相对滞后,使导游成了社会上一个新型的弱势群体。 (一)导游人员在旅游业环境中的现状 导游所处的旅游业环境,包括旅行社(雇主)、旅游消费者、旅游景点、相关旅游服务企业等。其中在这些因素中,影响最大的环境因子莫过于旅行社了。旅行社是导游的雇主,导游必须经旅行社聘用才能上岗,才能被称为导游。由于旅行社数量不断增加,竞争不断加剧,为了生存,旅行社使出各种招术来降低成本,首选的是减少专职导游员的数量,大约90%持证导游被转到导游服务公司,同时也把旅游产品的价格降到了最低,出现所谓的“零团费”

15.维护我们的人格尊严

15.维护我们的人格尊严(人格尊严、名誉、肖像、姓名) 一、选择题 (2018·福建)16.英雄先烈是中华民族的脊梁。《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颁布后,相关部门依法对侮辱、诽谤英烈名誉等各种行为进行严肃处理。这说明B A.侮辱英烈行为都要承担刑事责任 B.国家保护英雄烈士的人格尊严权不受侵犯 C.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D.完善立法就可以保护英雄烈土的合法权益 (2018·湖北咸宁)7.某广告公司未经某体育明星同意,擅自以该明星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活动,来抬高公司的知名度,以获取更多利益。体育明星以广告公司侵犯其姓名权为由将该公司告上法庭,法庭审理认为,广告公司的行为确实属于了体育明星姓名的侵权行为。B A.冒用 B.盗用 C.干预 D.混淆 (2018·江苏南京)5、下列属于侵犯公民人格尊严权的是D A.英雄烈土保护法强调维护英雄烈士的尊严 B.张某为了制服入室抢劫的歹徒,将其打伤 C.某杂志社以小黄是未成年人为由拒付稿酬 D. 小林经常当众拿好明友的生理缺陷开玩笑 (2018·重庆A)5.九年级学生方微的梦想是长大后当一名法官。以下是她对一些案例的分析,其中错误的是A A.女大学生苏某在某电视台举办的舞蹈大赛中获得一等奖,其父母在女儿不知情的情况 下将她获奖的照片卖给某舞蹈培训机构——苏某父母没有侵犯女儿的肖像权 B.某地政府将3户逼迫学生辍学打工的家长告上法庭,要求依法判令学生家长立即送于 女入学接受义务教育——被告家长的行为侵犯了其子女的受教育权 C.秦某未经影视作品权利人许可,在影院网上向公众提供近7万部影视作品链接,日均 访问量10万人次,涉及金额达4000余万元——秦某侵犯他人智力成果权 D.赖某利用黑客技术非法窃取155万余条公民个人信息数据贩卖,从中非法获利6800 元——赖某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 (2018·重庆B)6.阿丹和同事小夏常一起吃饭,阿丹负责管账,费用采用AA制。因对账目产生怀疑,小夏在朋友圈辱骂阿丹,还发了阿丹的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对阿丹造成不良影响。阿丹多次要求小夏删除信息,小夏却置之不理。对此,下列分析正确的是()D ①阿丹通过在朋友圈发声明可以达到维权的目的 ②小夏对账目产生怀疑,侵犯了阿丹的人格尊严权

受法律保护的借条范文示范

受法律保护的借条范本 篇一:律师提供的“借条”标准范本 借条 今借给人民币(大写数字)××圆整,即¥××元。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个月,利率为每月×%,利息共计人民币(大写数字)××圆整,即¥××元,全部本息于××××年×月×日一次性偿还。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大写数字)××圆整,即¥××元。 担保人确认:本人同意为借款人的上述债务向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条出具之日起到借款偿还期限届满后两年时止,担保范围及于所有借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实际支出的费

用)。本确认条款的效力独立于借条,借条无效不影响本确认条款的法律效力。 注:1、本借条同时为借款人收讫借款的法律凭证;2、借款人与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为本借条的附件,与本借条具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身份证号码: 担保人:身份证号码: 借条出具时间:年月日 (说明:1、为了保障使用者的权益,建议借条使用者在根据自身需要删减借条内容时最好在法律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进行; 2、借条应由借款人亲自填写并签字确认。如有担保人,担保人也应签字确认; 3、出借方应注意诉讼时效起算的问题,由于借条约定还款期限,2年的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起算; 4、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能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5、公民间的借款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6、依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从本金中。利息预先从本金中扣除的,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7、借款人、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应由本人签字确认。) 范本二: 借条 今(出借人)借给(借款人)人民币(大写)整,即¥元。借款期限自200 年月日起至200 年月日止,共个月,利率为每月,利息共计人民币整,即¥元,全部本息于200 年月日一次性偿还。 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整,即¥元。 担保人确认:本人同意为借款人的上述债务向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借款人:身份证号码:

维护我们人格尊严的案例

案例 1某医院在一次优生优育的图片展览中,展出了某以性病患者的照片,并在说明中用推断性的语言表述该患者系性生活不检点所致。虽然患者眼部被遮,也未署名,但有些观众仍能辨认出该患者是谁。患者得知这一情况后精神压力过大,悬粱自尽。(司法考试真题) 2<<唐雎不辱使命>>战国时期秦王赢政为了夺得已灭亡的魏国的附属国安陵借口以方圆千里的地方换安陵,安陵君派唐雎出使秦国.面对秦王以秦灭韩亡魏,天子之怒流血千里的威挟,唐雎以布衣之怒流血五步,要离之刺庆忌等等的事例暗示自己要刺杀秦王的目的令秦王屈服向他道切歉.大大地打击了秦王的气焰.最终保卫了安陵 3消费者工某在某超市购物付款后,由于该超市收银员的疏忽,未将工某所购物品消磁,以致工某在离店时电子报警装置响铃。该超市安保人员即将工某的包及电脑结账单索至总服务台检查,值班经理在未查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将工某带到公室,强制滞留了一个小时,并造成群众围观。在总服务台核实其所购物品与电脑结账单相符的情况下,才将工某放走。王某认为其身心受到伤害,随后向市消委投诉,要求该超市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身心健康损失费。经市消委两次调解,超市同意向工某公开道歉,并赔偿工某精神损失费500 元。 4一小偷在X大学西门偷单车,被保安当场抓住。然后,小偷被绑双手,被皮带抽,扛着单车在太阳下晒了约15分钟。接下来,被保安“像赶驴一样,赶了200米送到学校保卫处”。保安如此对待小偷,侵犯了小偷的尊严。 5一位妇女在深圳的一家超市购物时,偷了超市的东西。在她走出门口时被保安发现,保安随即对其进行了搜身,发现了赃物。超市保安没有报警,而是写了一张“我无耻,我是小偷”的牌子,让其拿着当街示众。 6小陈是某市“三好学生标兵”。担任班长期间,在处理班内一些具体事情时,同班主任周老师有不同意见,被周老师撤去班长职务。周老师还在班里宣布,小陈的市“三好学生标兵”也被撤销。 7 1919年,徐悲鸿为了学习西方绘画艺术,到欧洲留学。 有一次,一个洋学生对他挑衅地说:“中国人愚昧无知,生就是亡国奴的材料,即使把他们送到天堂里深造,也成不了才。”徐悲鸿被激怒了,他迎上前去,大声说道:“那好,我代表我的祖国,你代表你的祖国,等学习结业时,看到底谁是人才,谁是蠢才!” 他进入巴黎国立高等艺术学校之后刻苦钻研,孜孜不倦。进校第一年,他的油画就受到法国艺术家弗拉蒙的好评,并在数次竞赛中都获得了第一名,使得那个看不起中国人的洋学生自惭形秽 8有一次,周总理去会见某外国元首。那个国家的元首,很看不起中国和中国人民。就在和周总理礼节性的握过手之后,他从衣服兜里掏出一块手帕擦了擦手,然后把手帕放回了兜里。这时,周总理不慌不忙的也掏出一块手帕,擦了擦手,然后把洁白的手帕扔进了垃圾箱!一生节俭的周总理,用一块洁白的手帕,又一次捍卫了祖国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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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受美国法律保护 篇一:全国20XX年7月自学考试00249国际私法试题答案 全国20XX年7月自学考试国际私法试题 课程代码:00249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在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时,下列完全不起作用的连结点是(D)1-4.... A.住所 c.侵权行为地b.物之所在地D.国籍 2.17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后,我国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存在 (A)1-4 A.区际法律冲突 c.人际法律冲突b.时际法律冲突D.中央和地方法律冲突 3.库克的本地法说是在他于1742年所著的一书中提出来的,该书是 (D)2-38 A.《法律选择过程批判》 c.《法律冲突》b.《国际私法总论》D.《冲突法的逻辑学与法律基础》 4.下列冲突规范中属于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是(A)3-52 A.我国《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

行为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b.1782年土耳其《国际私法和国际诉讼程序法》第6条规定:法律行为的方式适用行为完成地的法律,也可以适用调整行为效力的法律 c.1746年《希腊民法典》第11条规定:法律行为的方式如果符合行为内容的法律,或者符合行为地法、或者符合全体当事人的本国法,皆认为有效 D.1778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8条规定:法律行为的方式,依支配该法律行为本身的同一法律,但符合该法律行为发生地国对方式的要求者亦可 5.对于识别,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3-64 A.识别是解决援用哪一种冲突规范的前提 b.识别主要是一种限制外国法适用的手段 c.识别只能在首先确定法院管辖权后进行 D.如果两国制订相同的冲突规则,就不会产生识别冲突 6.A国法规定,不动产的继承问题依不动产所在地法,b国法规定,不动产的法定继承依死者本国法,且两国都认为自己指定的法律包括冲突法。现有一个A国公民在b国去世,并在b国留有不动产。为此不动产继承发生争议,下列判断正确的是(c)4-71 A.在A国起诉会发生转致 b.在b国起诉会发生转致 c.在两国中任何一国起诉都会发生反致

八年级下思想品德第四课维护我们的人格尊严练习题

2015-2016学年度丹岱中学校第四课检测 第I卷(选择题) 请点击修改第I卷的文字说明 评卷人得分 一、单选题(题型注释) 1.下面漫画《说教》中母亲的言行侵犯了孩子的( ) ①隐私权②名誉权③人格尊严权④人身自由权 A. ①③ B. ②③ C. ②④ D. ③④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名誉权等知识。“将来还没这狗出息”,显然是侮辱,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权是人格尊严权中的一种权利,所以②③都符合题意。 2.下列行为属于侵犯他人人格尊严权的有( ) ①故意给别人起不雅的绰号 ②犯罪嫌疑人的照片被印在通缉令上 ③商场保安强行检查顾客的背包 ④医院未经患者同意将其姓名和病情发布在网上 A. ①② B. ②④ C. ①②④ D. ①③④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学生对人格尊严权的认识。①的做法带有侮辱性质,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执法机关因执行公务维护社会利益在通缉令上印出犯罪嫌疑人的照片,是法律允许的,不侵权。③反映了保安侵犯公民的私人领域,侵害了公民的隐私权。④反映了医院侵害了病人的隐私权。名誉权、隐私权都属于人格尊严权,①③④符合题意。 3.220XX年12月,某小学一名低年级学生因顽皮被教师当着全校师生的面“捆绑”体罚,后教师被相关部门辞退。该教师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孩子的() A.人格尊严权 B.受教育权 C.荣誉权 D.姓名权 【答案】A 【解析】 试题分析:本题是一道法律题。教师“捆绑”体罚学生,这种行为显然侵犯了学生的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是指公民的人格有依法受到尊重、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人格尊严权包括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名誉权等。所以选择A选项。 考点:本题考查对人格尊严权的正确理解。

受法律保护的借条范本

受法律保护的借条 范本 篇一:律师提供的“借条”标准范本 借条 今借给人民币(大写数字)×× 圆整,即¥××元。借款期限自×××× 年× 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个月,利率为每月×%,利息共计人民币(大写数字)××圆整,即¥××元,全部本息于××××年×月×日一次性偿还。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大写数字)×× 圆整,即¥××元。 担保人确认:本人同意为借款人的上述债务向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条出具之日起到借款偿还期限届满后两年时止,担保范围及于所有借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实际支出的费 ---------------------- 精选公文范文 ------------------------ 1

用)。本确认条款的效力独立于借条,借条无效不影响本确认条款的法律效力。 注:1、本借条同时为借款人收讫借款的法律凭证;2、借款人与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为本借条的附件,与本借条具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身份证号码: 担保人:身份证号码:借条出具时间:年月日 ( 说明:1 、为了保障使用者的权益,建议借条使用者在根据自身需要删减借条内容时最好在法律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进行; 2、借条应由借款人亲自填写并签字确认。如有担保人,担保人也应签字确认; 3、出借方应注意诉讼时效起算的问题,由于借条约定还款期限,2 年的诉讼 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起算; 4、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能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 倍,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 精选公文范文 ------------------------ 2

人格尊严的民法保护

人格尊严的民法保护 内容提要:在我国,人格尊严长久以来受到漠视。本文认为作为一般人格权核心内容的人格尊严理应得到实际上的重视和法律制度上的保护,详细阐述了这种重视和保护的必要性,认为这是人权保护的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 关键词:人格尊严一般人格权民法保护 一、认识人格尊严 要了解人格尊严,首先要从一般人格权说起,一般人格权是相对于具体人格权而言的,是一个非常抽象的概念,对其认识经历了一个比较长的时期,在这个过程中不同的学者作出了不完全类似的定义。 在古老的罗马法中,就有了一般人格权的萌芽,类似于现在所说的抽象人格的权利,但含义不同,它主要是指自由,这在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关于人的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自由人得名于自由一词,自由是每个人除了受到物质力量或法律阻碍外,可以任意作为的自然能力。"①,在这之后得很长时间这一概念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尤其是中世纪被完全抹杀;到了近代,除了瑞士直接以民法典对人格权作了一般性的规定外,其他国家和地区则起步较晚:自拿破仑法典以来,多注重契约的形成自由,而忽略人格的保护,更勿论具体人格权和抽象人格权。德国民法典并未就人格权作一般的原则性的规定,而仅于侵权行为章中规定了个别人格权,承认其为应保护的法益。在20世纪前半,德国的法律实务遵循立法者所规范的个别而狭窄的人格权制度,在战后,其联邦法院判决才引用基本法第1、2条才承认了一般人格权的地位。我国民法虽然没有写明“一般人格权”的字样,但事实上承认了它应纳入保护的范围。台湾民法设有一般人格权及特别人格权的保护,并以宪法和刑法对人格权作了适当的保障。由于民法的突飞 ①杨立新《论一般人格权及其民法保护》杨立新民法网2001年6月

论一般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论一般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一、一般人格权的概念 一般人格权的产生也是经历了一个过程的,主要是人们在研究具体的人格权的过程中存在着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它是从一些具体的人格权中抽象出来的,它对具体的人格权进行统帅、指导。它是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的概括和总结,是具体人格权的母权,概括了具体人格权的一般人格利益。所以,一般人格权是与具体人格权相对应而存在的,属于人格权的下层权利,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支配法律规定的特定人格利益以外的人格利益的权利。 二、我国一般人格权的立法现状及缺陷 我国的《宪法》中仅仅规定了对公民人格尊严的保护,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的行为。这可以看成是对一般人格权一种概括性规定,但是,在国家根本大法《宪法》中对一般人格权进行的规定不可能非常详细,也不能成为司法实践中进行判案的根据。所以,该规定仅仅起到一种宣示性的作用,还需要民法内部进行完善。 我国的《民法通则》并没有明确规定一般人格权,仅仅规定了对于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婚姻自主权等具体人格权的保护,对于一般人格权只是在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该规定仍然是一种概括性的规定,并没有真正的对一般人格权的含义进行界定,也没有规定侵害一般人格权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2001年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

权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人格权的保护方面取得了实质性的进步,可以看到一般人格权的内涵。根据该解释第1条第1款的规定,自然人的具体人格权以及其他人格利益遭受侵害时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虽然这一制度姗姗来迟,但是我们依然可以说它在我国人格权民事立法方面功不可没,但是该规定毕竟是一部司法解释,其效力还是低于法律的,所以,长远来看还是需要通过法律的形式来明确一般人格权及其保护。 另外,在一些单行法律方面也存在着一些零散的规定:主要有《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等。主要内容是:《残疾人保障法》第3条第2款中就规定了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将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作为重要的立法原则;《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2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但是,这些单行法律规定针对的都是特殊主体,都是保护的这些特殊主体的一般人格权,不能成为全部自然人一般人格权保护的依据。 三、我国一般人格权的民法保护的完善措施 对于自然人的一般人格权的保护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在立法中加强对一般人格权的保护已经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共识。完善我国一般人格权的民法保护是我国民主法治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的需求。 1、在民事基本法中对一般人格权及其保护进行明确的规定

人格尊严的法律保护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fb7950333.html, 人格尊严的法律保护 非常感谢主席先生,实际上我的报告本身是用法文写成的,但是我还是用中文来讲,以便于大家听得更明白。 我的题目实际上应该是叫关于人格尊严保护的反思”,我写的更多的是一些反思和批判。第一部分标题是概念,第二部分是表述的抽象,第三部分是人格的回访,最后是简单的结论,更多是反思性的东西。 人格的尊严这是一个比较新的东西,从历史来看,历史上讲到尊严的时候,往往是指某一个职位和机构,并不是指人,最初的人格尊严,他是用来保护个人,防止最严重的损害,从哲学的基础和思想来源来看,显而易见这是明显具有康德精神的概念。 如今来说人格尊严的保护,成为所有的法律体系的基本价值,比如说刚才教授提到了法国《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法律要确保人的优先性,禁止对人的尊严的一切损害,并且确保生命一开始尊严就应该受到保护。

在1994年7月27日宪法委员会对《民法典》修改的判决中,法国宪法委员会明确指出对于尊严的保护,防止一切对于人的奴隶、侮辱,这成为拥有宪法价值的基本原则,由此尊严成为某种具有绝对性的概念,使人成为一个人的一个基本要素,很多学者认为尊严是一切法律构建的自然权利,所以具体到中国并不奇怪的是过在宪法上也强调了对人的尊严的保护,强调人的尊严不容侵犯。 民法通则的第101条也提到了人的尊严。同时1990年关于残疾人保护法的第3条,91年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92年关于妇女保障法第39条,93年关于人格权益保护法的第43条都提到人的尊严。最近的立法是2005年8月28日关于自然管理的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提到了措施,就必须要确保人的尊严,总体的趋势尊严是非常时髦的词汇。在这种情况下,对人的尊严进行批判性反思是不适宜的东西。 第一个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在中国学理界普遍受到一般人格权的启发,认为一般人格权包含两个层面,第一个人的尊严,第二个人身自由。由此人格尊严被视为人格权的要素,所谓的一般人格权民法哲学的角度看是不是一个真正的主观权利,我认为上午姚辉教授非常中肯的提出这个问题,姚辉教授说人能否成为权利的标底,要回答的问题一般人格权到底是不是一个主观权利我们回到德国法,显而易见是1949年基本法的第一条,第一条讲的是尊严不容侵犯,第二条讲到

第四课 维护我们的人格尊严权

第四课维护我们的人格尊严权 力目标:提升使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和他人人格尊严和名誉权的水平。3 、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珍爱自己的名誉、维护自己的尊严,能自觉地尊重他人,承担维护他人人格的义务。 一、情境导入,明确目标情境导入, 二、预习讨论自主学习 1.人格尊严权指的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这个权利表现为()与()两个方面。 2.人格尊严权具体体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 3.名誉权指的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主要表现为________和_______。 4.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名誉权不受侵害,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________或_______他人。 三、展示交流合作探究 受? 探究二:阅读教材P37 页材料议一议:你对上述观点怎么看,为什么?你会采取大江的做法吗? 探究三:阅读教材P38 页材料和漫画,回答:(1)对此你有什么看法?理由是什么? (2)在我们身边还有哪些类似的现象?把相关内容填入下表 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具体表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造成的危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应承担的后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检测反馈学以致用 1、小明腿部患有残疾,同学小张老是嘲笑他,还给他取了个绰号叫“跛子明”。小张的行为侵犯了小明的() A、荣誉权 B、名誉权 C、姓名权 D、生命健康权 2、某学校一学生寝室丢失了物品,老师怀疑是本学校的学生所为,经过调查在毫无结果的情况下,让同学在班级投票“选小偷”这种做发。() A、保护了同学的财产所有权 B、能够迅速有效地解决问题 C、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权 D、是同违法行为作斗争的手段 第二框肖像和姓名中的权利 1.知识目标:懂得姓名的作用,姓名权的含义和内容,侵害姓名权的表现形式与后果;懂得肖像的含义及作用,肖像权的内容,侵害肖像权的表现形式与后果。

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保护范文

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保护教学目标 1.情感、态度、价值观: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能够自觉得尊重他人,学会保护自己的个人隐私,增强尊重别人隐私的法律意识。 2.能力: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培养初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格尊严和保护个人隐私的能力。 3.知识:了解法律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懂得法律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教学重点: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教学难点:法律保护我们的个人隐私。 教学过程: 案例: 2002年4月16日下午2时左右,一女士在江西省兴国县一超市洗涤用品柜里,拿起一瓶价值35 元的洗发水走到超市门口便跑。超市的三名工作人员在离超市不远处将其抓获,并在她的衣服里当场掏出一瓶洗发水,上面贴有该超市的价格标签。鉴于该女士是第三次被抓,前两次分别在该超市偷过一瓶玉兰油和四瓶洗发水,若将她送去派出所最多罚款了事,为惩罚这种屡教不改的“顽固”分子,超市工作人员便拉着她在一块写有“我是小偷”的牌子边罚蹲示众,引来过往行人纷纷驻足围观。 讨论:超市工作人员的做法对吗?如果你是那位女士,你将如何处理这件事? 师:任何人,无论其年长还是年幼,聪慧还是愚钝,富裕还是贫穷,也无论其是高官还是平民,是自由人还是在押犯,都享有作为“人”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和受到他人与社会最起码尊重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人格尊严权。这就是我们第2 课所要学习的内容:法律保护我们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板书)

情境案例:(详见教材P24页) 情境一:我的艺术照怎么在橱窗里? 情境二:为什么某同学诬告我考试作弊? 情境三:为了报复班长,我捏造事实说他有偷盗行为。 说一说:自己身边有以上类似的现象吗? 议一议:你怎么对待以上的事情? 谈一谈:从中受到了什么启示? 生:自己身边有以上类似的现象。 生:应该加强对人们的教育,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水平,自觉的尊重别人。当这种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严重危害时,也要依靠法律来解决。 生:类似侵犯我们人格尊严的事情在我们身边时有发生。人格尊严是公民所必须具有的、终身守护的权利。这些现象的发生告诉我们,公民的人格尊严需要得到保护。我国法律尊重并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师:人格尊严是公民所必须具有的、终身守护的权利。什么是人格尊严呢? 人格尊严,是指公民所具有的自尊心以及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的权利。我国法律尊重并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师:人格尊严都包括什么具体内容? ①肖像权②名誉权③荣誉权④姓名权⑤隐私权 相关链接:法律尊重并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师:在我国,每个人都平等地享有人格尊严的权利,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容非法侵犯。公民的肖像不受非法侵犯、名誉不受非法侮辱、荣誉不受非法剥夺、姓名不受他人侵害。

第四课维护我们的人格尊严

第四课维护我们的人格尊严 第一框人人享有人格尊严权 教学目标: 1、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通过教学,使学生增强维护人格权的法律意识,懂得珍爱自己的名誉、维护自己的尊严、增强自尊心的同时,自觉承担维护他人人格尊严的义务,提高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公民人格权的意识。 2、能力目标:通过教学,提高学生的是非辨别能力,能正确区分侵犯公民人格尊严权的具体行为表现;使学生关注自身尊严、关注他人人格尊严和名誉,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和他人的人格权利。 3、知识目标:通过教学,帮助学生了解人格尊严权及具体内容,知道法律保护公民的名誉权;明确侵害公民人格尊严和名誉的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增强学生尊重、保护自己人格尊严和名誉的意识,引导学生尊重爱护他人的人格权。 教学重点难点: 1、教学重点:人人享有尊严权,法律维护我们的名誉权。 2、教学难点:我们享有法律规定的名誉权的同时要履行维护他人名誉权的义务。 教学方法:活动式教学法、可运用:情景创设、案例分析、主题探究等方法。 教学过程: 一、导入新课 1、导入语:广州白云机场有一个乞丐在行乞时,又一个乘客鄙夷地将施舍的钱物用力地人在乞丐的脸上,该乞丐不满这种施舍态度,认为有伤他的自尊,他说:宁可饿死、冻死也不需要这种施舍,根据这件事,许多网友发表了评论。 请你以“乞丐有尊严吗?”参与讨论。 议一议:乞丐有尊严吗? 教师小结:你可以不去施舍,但你绝不能因为施舍了别人钱物就有权利去侮辱别人的尊严。哪怕他只是一个乞丐,哪怕他在伸出乞讨的双手时已经轻贱了自己的人格与尊严,但是你,作为一个旁人,均无权因此而雪上加霜,去侵犯他仅剩下的一点人格尊严。 板书:人人享有人格尊严权 二、讲授新课: 1、人格尊严不可辱 情境活动一:(见教材P34页图文材料) 议一议:你的看法如何?如果你是小光,会有什么感受? 板书:“人人享有人格尊严权,”,它不分地位高低,贫富贵贱,年龄大小。 那么,什么是人格尊严权?人格尊严权与人格权有着怎样的关系呢?人格尊严权包括哪些具体内容呢? (1)人格尊严权的平等性

浅析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

浅析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 内容提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与完善,公民的个人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人身权,也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人身权保护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法律产物。法律一方面保障经济社会的发展,以使人的需求得到满足;另一方面,保障人的社会主体资格不受侵犯,维护其社会主体地位,才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两者关系紧密,缺一不可。而我国民法的制定受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程度的影响,有一定的局限性,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有些地方需进一步完善。本文通过学习分析我国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的现状,从而提出完善我国人身权民法保护体系的几点构想,以期对我国人身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人身权的概念与基本特征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特定人身相联系而又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①其基本特征主要表现为:(一)人身权与特定的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具有其专属性“人身权是专属于主体的权利,即人身权与权利主体不可分离,这是人身权与财产权等权利相比较所具有的突出特点”。②不可分离意味着人身权只有权利人本人才能享有,不能通过转让或继承由他人

享有。人身权的专属性还表现在,人身权并不需要有独立意志的个人实际享有,也不需要主体实施一定的行为实际取得,不论个人是否意识到有这些权利存在,不论主体在年龄、智力、经济实力、社会地位等方面存在何种区别,都应平等地享有人身权。它随着公民的出生或法人的成立而产生,并随着公民的死亡或法人的注销而灭失。 (二)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不直接体现为一定的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是以主体的特定人身或人格利益为内容的”。③这一点使人身权与财产权相区别,也就是说,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一般说来,人身权的客体如姓名、生命、肖像、名誉等不是财产,不象有形财产那样可以用金钱来估算与衡量,而是表现为民事主体的精神利益对人身权的侵害,必然造成主体的精神上的痛苦,损害的只能是主体的精神利益。当然,一些特殊的人身权,如法人名称权,则具有财产权和人格权的双重属性,但这只是特例现象。 (三)人身权虽无直接财产内容,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的关联 “人身权的非财产性仅是指人身权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而不是指人身权与财产无任何联系”。④事实上,人身权与财产有一定的关系性,这是人身权的又一特征。人身权是个人作为社会人存在的前提,也是个人从事社会交往和尘埃的必备条件。人身权的享有会直接决定或影响一个人财产权利的享有及行使,由此影响一个人获得财产的范围。另一方面,对人身权的损害往往间接带来受害人的财产的损

维护我们的人格尊严

维护我们的人格尊严 一、教材解析 1、教学内容、地位和作用。 本节内容是八年级《思想政治》下册第四课《维护我们的人格尊严》的第一节。主要内容有两个方面:人格尊严不可辱和维护名誉是我们的权利。本课采用从具体到抽象的方式向学生讲述法律知识。引导学生懂得“自尊”和“他尊”。本节内容是公民法律常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前承第一单元“权利和义务伴我行”,后续第三单元“我们的文化、经济权利”。这对于培养学生的维权意识十分必要,也为后续内容做好铺垫。 2、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了解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的内容。 能力目标:提高分辨是非的能力,提高依法维权能力。 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 懂得珍惜自己的名誉,维护他人的名誉,增强依法维权意识。 3、教学重难点。 重点:人人享有人格尊严权,法律维护我们的名誉权。 难点:我们享有法律规定的名誉权的同时要履行维护他人名誉权的义务。 二、学情分析 初步学习法律知识,学生会无从下手,八年级学生大都是十一二岁的孩子,维护自我权利的意识有待加强。随着年龄的增长,阅历的增多,知识水平的提高,特别是非能力的增强,八年级学生对善恶美丑能力有一定的认识,但对法律知识了解不深刻,又因为本节人格尊严的知识较为抽象,所以需从学生生活实际导入,这样便能激发学生兴趣,也符合八年级学生的认知规律,使抽象问题具体化,理论问题生活化。 三、教学过程 导入新课: 广州白云机场有一乞丐在行乞时,有一个乘客鄙夷的将施舍的钱用力的扔在乞丐的脸上,该乞丐不满这种施舍态度,认为有伤他的自尊,他说:宁可饿死、冻死也不需要这种施舍。这件事被挂在了网上,许多网友发表了评论,为乞丐要尊严而喝彩,这说明人人都有人格尊严。今天我们学习第四课维护我们的人格尊严的第一框人人享有人格尊严权。 第四课维护我们的人格尊严 第一框人人享有人格尊严权 一、人格尊严不可辱(板书) 活动:小光的案例分析 目的:通过对分析,使学生明白每个人都有人格尊严,都有受人尊重的要求。 要求:学生阅读材料(见教材34 页),思考并回答问题: (1)小光父亲的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2)班主任郭老师的行为侵害了小光的什么权利? (3)谈谈你对此事件的看法? (4)如果你是小光,会有什么感受? 教师指导,总结:人格尊严权是人格权中的核心权利,它是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最起码的底线权利。在现代社会中,作为“人”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和受到他人与社会最起码尊重和权利,它集中体现为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人格尊严不可侮,侮辱者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学生看“相关连接”的内容,了解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受法律保护的合同标准范本

编号:QC/RE-KA8199 受法律保护的合同标准范本 In the case of disputes, the parties protected by the contract shall use the contract to apply for arbitration to solve the disputes and safeguard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正式协议示范文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法律保护的合同标准范本 使用指南:本协议文件适合在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组织之间设立的各方可以执以为凭的契约/文书,作用于他们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同时明确参与合同的各方对应的权利和义务。文件可用word任意修改,可根据自己的情况编辑。 下面是本站合同范本网为之推荐 1、借贷进行非法活动。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如明知个人借款用于赌博、贩卖假币、贩卖毒品、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给他人,其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对行为人还要处以收缴、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2、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包括: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

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三)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四)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五)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实践已充分表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法律保护我们人格尊严

法律保护我们的人格尊严 教材分析: 第2课“伴我们一生的权利”包括两个项目容。第二个项目“法律保护我们的人格尊严”,主要帮助学生了解人格尊严是公民所必须具有的、终身守护的权利。了解人格尊严的含义与容,区分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权、隐私权的具体容。知道法律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害,知道法律对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特殊保护,学会运用法律保护自己和他人的人格尊严,不得侵犯和危害别人的人格尊严。 学生分析: 日常生活中,未成年人对人格尊严权的认知较差,对发生在学习、生活中的有关事件,中学生甚至不懂得判断是否侵犯他人或自己的人格尊严。因此中学生非常有必要了解人格尊严的相关知识知识。知道哪些行为是侵犯公民人格尊严的行为,知道侵犯公民人格尊严应受到怎样的制裁,能正确辨别发生在中学生身上的人格尊严受侵害事件,并懂得保护自己,不做犯罪行为,防止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 教学目标 1.情感、态度、价值观:依法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能够自觉得尊重他人,学会保护自己的个人隐私,增强尊重别人隐私的法律意识。 2.能力: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培养初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格尊严和保护个人隐私的能力。 3.知识:了解法律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懂得法律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教学重点: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教学难点:法律保护我们的个人隐私。

教学手段:利用多媒体、情景案例、漫画 教学过程: 自学指导 要用心自学19页至23页全文,读文字、看漫画、加标记,并找出自己有疑问的问题。(大约10钟) 1、---------是公民所必须具有的、终身守护的权利 2、公民的——不受非法侵害,-------不受非法侮辱、------不受非法剥夺--不受他人侵害 3、公民的隐私主要包括:个人的----、----、-----、----、------、------- 4.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的个人隐私 5、怎样保护我们的人格尊严? 6、未成年人隐私权受侵害原因? 7、青少年应该怎样保护好自己的隐私权? 情境案例:(详见教材P24页) 情境一:我的艺术照怎么在橱窗里? 情境二:为什么某同学诬告我考试作弊? 情境三:为了报复班长,我捏造事实说他有偷盗行为。 说一说:自己身边有以上类似的现象吗? 议一议:你怎么对待以上的事情?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 [论文摘要]人身权不但是相对于财产权而言的另一类重要民事权利,它同时也是民事主体享有其他民事权利的前提和基础。享有法律赋予的独立人格是民事主体从事一切法律行为的必要条件。因此,要完善人身权的立法及对它的保护,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对人身权的保护,但在我国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体系还有待完善,本文就从民法的视角对人身权的民法保护做一论述,对我国人身权民法保护的体系化进行探讨。 [关键词]人身权;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民法保护 一、人身权的概念内涵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特定人身相联系而又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是指公民依法所享有的涉及其生存和发展空间安全的自由度。它又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人身权是指公民在合法范围内所享有的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自由,它与财产权相对应,虽然不具有财产内容,却能引起财产关系的变化。它主要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广义的人身权则是一个囊括涉及公民个人生存和

发展空间安全,且带有人身性质的诸法律权利的集合概念。从我国对公民人身权利的立法来看,它主要包括: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人格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监护权、代理权、住宅不受侵犯权、通信自由和通讯秘密权、知识产权、环境权等。其中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它与财产权相对应,共同构成了民法中的两大类基本民事权利。人身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①人身权与特定的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具有专属性。②人身权是一种没有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为一定的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③人身权虽无财产内容,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的关联。 二、人身权的客体 本文认为人身权的客体是一个复合体,特指随公民的出身和法人的设立而产生的与公民人身和法人有机体相伴始终、紧密相联的非财产利益(这是就静止状态的法律调整对象而言,在一定条件作用下非财产利益可以物化为财产利益)。我们可把这种非财产利益简称为人身利益,人身利益是身体利益、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的集合。人身权的客体既不是“人身”或“人格”,也不是法律关系之对方当事人,人身权的客体只能是一定的人身利益,而人身利益又可分为身体利益、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三个层次,其利益都通过各自对应的人身权项得以体现和获得法律存在。同时,我们还必须明白,人身权的客体与财产权的客体是不同的。财产权的客体是法律对物、行为、智力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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