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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镇江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1.2 适用范围

1.3 突发事件的概念和分类

1.4 突发事件的分级

1.5 工作原则

1.6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1.7 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2 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2.3 工作机构

2.4 基层机构

2.5 现场指挥部

2.6 专家库

3.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

3.1 风险防控

3.2 监测

3.3 预警

4.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 指挥与协调

4.4 处置措施

4.5 信息发布

4.6 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恢复重建

5.3 调查评估

6.保障措施

6.1 应急队伍保障

6.2 财力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安全防护保障

6.5 治安保障

6.6 医疗卫生保障

6.7 交通运输保障

6.8 通信信息保障

6.9 公共设施保障

6.10 基础信息服务保障6.11 科技与产业保障

6.12 区域合作保障

7.预案管理

7.1 编制与修订

7.2 审批与衔接

7.3 演练

7.4 宣传与培训

8.附则

9.附件

9.1 新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牵头部门表9.2 新区突发事件应对组织体系结构图

9.3 新区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指导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全面提高本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平安新区”,促进本区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江苏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镇江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镇江新区(以下简称新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或发生在其他区域涉及到镇江新区的,应当由镇江新区应对处置或参与应对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

本预案指导新区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3 突发事件的概念和分类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辐射事故、环

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事件、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等。

1.4 突发事件的分级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具体事件分级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底线思维、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论述,高度重视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推进全区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深化全过程风险管理,做到防控与应急相衔接、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其危害。

(2)政府主导,社会协同。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引导社会和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发挥基层一线的作用。有效整合政府和社会资源,健全信息和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3)快速反应,科学应对。健全完善各类力量快速反

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尊重科学、尊重专业人才,创新科技手段和方法,强化应急装备技术支撑,依靠科技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

(4)信息公开,正确引导。及时、准确、客观、统一发布权威信息,认真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提高宣传引导的导向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1.6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的原则。

对新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突发事件,由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应对,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向镇江市人民政府报告;发生较大以上或超出管委会处置能力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上报镇江市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管委会在上级人民政府的指挥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和二级响应由管委会主要领导担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三级响应由分管副主任担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四级响应由突发事件相应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详见附件9.1)主要负责人担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分级以及分级响应措施在新区各专项应急预案中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作出规

定。

1.7 应急预案体系

全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按照制定主体划分为管委会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

1.7.1 应急预案

总体应急预案是管委会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专项应急预案是管委会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类型突发事件,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

镇(街道)、产业园等基层组织应当参照上述规定,针对本区域内产业发展和风险特征等制定相应应急预案。

各级有关部门应根据实际,组织编制重要基础设施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和跨区域应急预案。

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应当针对面临的风险而预先制定相应工作方案。

1.7.2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是本部门和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引。管委会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自身的应急职责编制应急工作手册,把每一项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单

独编制工作手册,或将有关内容融入应急预案合并编制。

事件行动方案是负责突发事件处置的现场指挥机构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组织相关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为执行具体任务并结合实际情况而制订的工作安排。事件行动方案应当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预想、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2 组织体系

管委会突发事件应对组织体系结构图见附件9.2。

2.1 领导机构

在新区党工委领导下,管委会是负责新区范围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统筹制定全区应急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全区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处置救援、资源保障、恢复重建等重大问题,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2 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依据新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管委会成立各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协调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一般下设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明确成员单位。办事机构分别设在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的牵头部门,承担相应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并做好与其他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衔接。

2.3 工作机构

新区生态应急局是管委会的工作部门,负责指导全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协助新区领导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新区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起草和实施;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管委会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在管委会的统一指挥下,协助完成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指导和协助各镇(街道)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

2.4 基层机构

各镇(街道)应明确负责应急管理的工作机构,组织实施本辖区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等应明确应急管理工作责任人,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报送、社会动员、宣传教育等工作,并在上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依法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5 现场指挥部

突发事件发生后,管委会视情设立由管委会主要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组、灾害监测组、抢险救援组、疏散警戒组、医疗卫生组、物资保障组、信息发布组、通信保障组、善后处置组、专家组等应急工作组。各应急工作组及其主要职责如下:综合协调组:承担现场指挥的综合协调、指令接收转发、

信息收集上报、调配应急力量和资源等工作;协调新区消防、抗旱排涝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做好现场处置工作的总结评估,提出改进措施与建议;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文件、影像资料的搜集、整理、保管和归档等工作。

灾害监测组:对涉事区域进行环境监测等工作,提出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措施建议。

抢险救援组:实施人员搜救、事故处置、工程抢险、工程加固和事故现场清理等工作;控制危险源,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疏散警戒组:负责组织可能受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突发事件现场保护和警戒、维护现场秩序等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交通管制和疏导,开辟应急通道,保障应急处置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应急通行需要,阻止无关人员随意进入现场。

医疗卫生组:调度全区医疗队伍,设立临时医疗点,协调外部医疗机构,为救援人员、事故受伤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做好现场救援区域的防疫消毒;向受伤人员和受灾群众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

物资保障组: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及时提供资金、物资、装备、食品、交通、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等方面的后勤服务和资源保障。

信息发布组:统筹协调媒体现场管理,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做好新闻应对发布、集体采访组织以及媒体沟通协调、组织联络等工作。

通信保障组:组织协调应急通信系统管理,保证视频、音频、数据等信息的有效传递。

善后处置组:做好受灾群众、遇难(失联)人员亲属信息登记、食宿接待和安抚疏导等善后工作;做好遇难者遗体处置等善后工作;做好遇难和受灾人员的经济补偿等善后工作;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专家组:对事故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等提出建议,为应急救援行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新区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应急工作组设置、牵头部门、成员组成及各应急工作组职责应当在各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细化。切实加强党对应急指挥工作的领导,现场指挥部按照《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有关要求,视情成立临时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2.6 专家库

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建立专家咨询制度,研究突发事件应对等重大问题,提出应对措施建议。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由专家库抽调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必要时请求上级专家库提供支持。专家组成员视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3 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

3.1 风险防控

(1)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管委会、

各镇(街道)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制定风险分类分级管理办法,依法对各类危险源和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建立清单与台账,加强检查监控,针对风险隐患采取安全防控措施,建立信息共享与公开机制。职能部门定期综合评估和分析潜在风险,研判突发事件可能趋势,分析可能造成的极限影响,提出防范措施建议,并向属地镇(街道)和新区管委会报告。

(2)统筹建立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管委会、各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重点单位应当统筹建立完善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管委会有关部门制定重大风险源防控措施、应急预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3)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企事业单位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属地镇(街道)、管委会相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4)强化基础设施安全防控。管委会、各镇(街道)制定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以及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重要防护单位、应急避难场所等设计应当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辨识与评估,增强风险防控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日常安全风险管理制度,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监

督检查。

(5)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坚持底线思维,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切实做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各项工作,从源头提升突发事件预防监测和应急救援能力。

3.2 监测

管委会、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建立健全专业监测与社会监测相结合的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明确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管委会、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规范信息的获取、报送、分析、发布格式和程序。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及时汇总、分析、处理本地区、本部门或本系统突发事件和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信息,并负责收集、整理和研究可能对本区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信息,预测可能发生的情况,及时报告新区生态应急局及其他相关部门。

3.3 预警

3.3.1 确定预警级别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有关部门接到相关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分析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

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一般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信息的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及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或相关行业部门的规定执行。

3.3.2 发布预警信息

新区预警信息依托镇江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镇江市应急广播电台等统一发布。各镇(街道)负责组织落实预警信息在基层的传播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及时、准确、客观地公开播发预警信息,督促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组织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接收传递工作。对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应当充分发挥基层网格员的信息传递作用,通过走街串巷等逐户通知的方式,采用广播、喇叭、鸣锣吹哨等传统手段将预警信息告知本辖区内人员,确保预警信息全覆盖。学校、医院、车站、广场、公园、商场、旅游景点、工业企业等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当通过告示、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方式立即播发预警信息。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预警信息要素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和发布机关等内容。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3.3.3 采取预警措施

(1)发布蓝色预警后,管委会、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针对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畅通信息接收渠道。

②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级别。

③采取控制事件源头、设置封闭或隔离带等措施,控制突发事件可能发展范围,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④加强与公众的沟通,向社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网站或其他沟通渠道,向公众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⑤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发布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后,管委会、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在采取蓝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当在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下,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值班人员、专家学者、技术骨干等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②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必要时,集结应急救援力量预先布置到可能事发区域。

③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④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⑤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⑥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⑦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3.4 调整、解除预警

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并及时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情况。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和单位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应急响应

新区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见附件9.3。

4.1 信息报告

管委会、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

信息快速获取机制。统筹各项应急资源,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建立健全规范的基层网格员制度,做到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和先期处置,为突发事件及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

突发事件发生后,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基层网格员和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属地镇(街道)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属地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属地镇(街道)和管委会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属地镇(街道)应当及时向管委会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在不能及时形成书面报告的紧急情况下,可先采用电话或短信形式报告,后续及时报送书面报告,有条件的可提供相关图片或影像资料,同时密切关注事态发展状况,及时将最新发展情况上报。对因特殊情况难以在事发后1小时内报告的,应当及时说明情况。管委会有关主管部门向管委会和镇江市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影响的区域,管委会向镇江市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信息报告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针对可能发生的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管委会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敏感性突发事件或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管委会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涉外机构通报。

信息报告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准确,不得迟报、

谎报、瞒报、漏报。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内容主要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状态、信息来源、伤亡情况、事发地基本情况、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现场指挥长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

4.2 先期处置

事发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开展应对处置工作,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组织医疗卫生人员积极救治病人,并加强个人防护;向属地镇(街道)、相关部门和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地区、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同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及时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伤轻重,属地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应迅速组织协调基层应急队伍,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并及时向管委会报告。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第一时间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并服从属地镇(街道)和管委会相关部门的决定,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4.3 指挥与协调

4.3.1 组织指挥

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突发事件类型、发生及发展情形,按照新区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迅速赶往事发现场,指挥协调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工作。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上级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4.3.2 现场指挥

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应急预案和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长,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决定采取控制、平息事态的应急处置措施。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工作组、相关部门,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专项应急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突发事件响应升级时,由管委会向上级人民政府请求支援。当上级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到达现场时,事发地现场指挥部接受上级工作组的指导,做好相应的对接保障工作。

4.3.3 协同联动

新区消防大队、人武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区相关部门和单位在本级和上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规定的指挥关系、指挥权限和协同机制,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

援。新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4.4 处置措施

(1)当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管委会立即组织有关镇(街道)、相关部门和单位,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责任单位积极落实现场指挥部指令:

①做好现场信息获取工作,开展灾情研判,提出处置方案初步意见,并及时向现场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报告。

②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抢险救援和医疗救护工作组负责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有序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控制传染源,加强现场公共卫生监测与防疫工作。

③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抢险救援组、疏散警戒组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在明显位置设置警戒标志,实行交通管制、疏散警戒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中止人员密集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④立即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开展灾情评估及环境应急监测,保护生态环境敏感目标,减轻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⑤物资保障组及时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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