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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二

2013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二
2013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二

2013年司法考试真题详解试卷一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甲给机场打电话谎称“3架飞机上有炸弹”,机场立即紧急疏散乘客,对飞机进行地毯式安检,3小时后才恢复正常航班秩序。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为维护社会稳定,无论甲的行为是否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都应追究甲的刑事责任

B.为防范危害航空安全行为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相关犯罪判处甲死刑

C.从事实和法律出发,甲的行为符合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犯罪构成,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D.对于散布虚假信息,危及航空安全,造成国内国际重大影响的案件,可突破司法程序规定,以高效办案取信社会

【答案】C

【考点】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解析】

A第291条之一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以“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为要件。否则治安违法行为。治安处罚法第25条“(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B错没有真实公共危险,仅成立C 第291条之罪或第25条之违法行为。D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2.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有以下观点:

①罪刑法定的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具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

②罪刑法定既约束司法者,也约束立法者,符合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要求

③罪刑法定的核心是限制国家机关权力,保障国民自由,与执法为民的理念相一致

④罪刑法定是依法治国理念在刑法领域的具体表现

关于上述观点的正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第①句正确,第②③④句错误

B.第①③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

C.第①②③句正确,第④句错误

D.第①②③④句均正确

【答案】D

【考点】罪刑法定原则

【解析】罪刑法定原则内容、价值基础。

3.关于刑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学理解释中的类推解释结论,纳入司法解释后不属于类推解释

B.将大型拖拉机解释为《刑法》第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汽车”,至少是扩大解释乃至是类推解释

C.《刑法》分则有不少条文并列规定了“伪造”与“变造”,但不排除在其他一些条文中将“变造”解释为“伪造”的一种表现形式

D.《刑法》第65条规定,不满18周岁的人不成立累犯;《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当然解释的原理,对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刑法》第356条

【答案】A

【考点】刑法解释

【解析】

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也应当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被告人)类推解释。B扩张解释。C对例如“第227条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之“伪造”含“变造”。D对。

4.《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刑法》第12条关于时间效力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2011年4月30日前犯罪,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适用修正前的刑法条文,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B.2011年4月30日前拖欠劳动者报酬,2011年5月1日后以转移财产方式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适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

C.2011年4月30日前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适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

D.2011年4月30日前扒窃财物数额未达到较大标准的,不得以盗窃罪论处

【答案】C

【考点】刑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解析】

A对,修正前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罪犯有利。B对犯罪行为发生于2011年5月1日生效后。C错误,刑法第225条(行为时)比第234条之一(行为后法)法定刑轻,适用行为时法。D对,对于“扒窃”,行为时法也以数额较大为要件不认为犯罪。

5.甲女得知男友乙移情,怨恨中送其一双滚轴旱冰鞋,企盼其运动时摔伤。乙穿此鞋运动时,果真摔成重伤。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行为属于作为的危害行为

B.甲的行为与乙的重伤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C.甲具有伤害乙的故意,但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D.甲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答案】C

【考点】因果关系

【解析】“滚轴旱冰鞋”的生产、销售、使用合法,使用中出现损伤属于正常风险,ACD 均错。

6.2010年某日,甲到乙家,发现乙家徒四壁。见桌上一块玉坠,断定是不值钱的仿制品,甲便顺手拿走。后甲对丙谎称玉坠乃秦代文物,值5万元,丙以3万元买下。经鉴定乃清代玉坠,市值5000元。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断定玉坠为不值钱的仿制品具有一定根据,对“数额较大”没有认识,缺乏盗窃犯罪故意,不构成盗窃罪

B.甲将所盗玉坠卖给丙,具有可罚性,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C.不应追究甲盗窃玉坠的刑事责任,但应追究甲诈骗丙的刑事责任

D.甲诈骗丙的诈骗数额为5万元,其中3万元既遂,2万元未遂

【答案】D

【考点】盗窃罪、诈骗罪

【解析】A对,在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生效前,入户盗窃需以窃取“数额较大财物”,为客观要件·主观要件。B对甲欺骗丙财物,产生新危害。C,AB对当然C 对。D甲开价5万,以3万“成交”,以实际骗取的3万作为定罪金额,不存在3万既遂2万未遂的说法。虽然ABC难度极高但D错得离谱,所以不应丢分。

7.甲对正在实施一般伤害的乙进行正当防卫,致乙重伤(仍在防卫限度之内)。乙已无侵害能力,求甲将其送往医院,但甲不理会而离去。乙因流血过多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不救助行为独立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B.甲的不救助行为独立构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C.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D.甲的行为仅成立正当防卫

【答案】C

【考点】正当防卫

【解析】甲针对乙的“一般伤害”行为防卫造成“乙死亡”结果,是防卫过当C对D 错。要点:“乙死亡”结果应当纳入甲防卫行为内评价。不应切割出来、另行评价,故AB 错。

8.甲深夜进入小超市,持枪胁迫正在椅子上睡觉的店员乙交出现金,乙说“钱在收款机里,只有购买商品才能打开收款机”。甲掏出100元钱给乙说“给你,随便买什么”。乙打开收款机,交出所有现金,甲一把抓跑。事实上,乙给甲的现金只有88元,甲“亏了”12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进入的虽是小超市,但乙已在椅子上睡觉,甲属于入户抢劫

B.只要持枪抢劫,即使分文未取,也构成抢劫既遂

C.对于持枪抢劫,不需要区分既遂与未遂,直接依照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量刑即可

D.甲虽“亏了”12元,未能获利,但不属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构成抢劫罪既遂

【答案】D

【考点】抢劫罪

【解析】D对,抢劫罪既遂标准是抢取了他人占有物,甲的行为符合。A错,营业场所营业时不是“户”。BC错,“持枪抢劫”虽然属于第263条第(七)项“加重犯”,若没有抢取财物的同样是未遂(中止预备犯)。

9.《刑法》第29条第1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对于本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无论是被教唆人接受教唆实施了犯罪,还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都能适用该款前段的规定

B.该款规定意味着教唆犯也可能是从犯

C.唆使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因而属于间接正犯的情形时,也应适用该款后段的规定

D.该款中的“犯罪”并无限定,既包括一般犯罪,也包括特殊身份的犯罪,既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过失犯罪

【答案】D

【考点】教唆犯

【解析】D错在“也包括过失犯罪”,因教唆犯限定共同故意犯罪以共犯论处。D错明显。A对,数人共同教唆也可成立教唆犯。B对,教唆犯既可起主要作用定主犯也可其次要作用定从犯。C对。因教唆小的比大的危害更大,当然(解释)适用从重处罚。

10.关于罪数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冒充警察招摇撞骗,骗取他人财物的,适用特别法条以招摇撞骗罪论处

B.冒充警察实施抢劫,同时构成抢劫罪与招摇撞骗罪,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C.冒充军人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从一重罪论处

D.冒充军人劫持航空器的,成立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劫持航空器罪,实行数罪并罚

【答案】C

【考点】罪数

【解析】罪数题。C对,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A错,A同C是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论处,“适用特别法条”是法条竞合犯处理规则。B是第263条第(七)项“持枪抢劫的”的加重犯,是法条竞合犯或拟制的一罪不存在“从一重论处”。D“冒充军人”作为劫机手段应是一行为一罪,不数罪并罚。

11.被宣告_______的犯罪分子,在_______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_______,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关于三个空格的填充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均应填“假释”

B.均应填“缓刑”

C.既可均填“假释”,也可均填“缓刑”

D.既不能均填“假释”,也不能均填“缓刑”

【答案】B

【考点】缓刑、假释

【解析】缓刑假释题。第77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依69条并罚。第86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第71条并罚……。

12.甲在建筑工地开翻斗车。某夜,甲开车时未注意路况,当场将工友乙撞死、丙撞伤。甲背丙去医院,想到会坐牢,遂将丙弃至路沟后逃跑。丙不得救治而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伤,触犯交通肇事罪

B.甲在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触犯重大责任事故罪

C.甲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想象竞合犯

D.甲为逃避法律责任,将丙带离事故现场后遗弃,致丙不得救治而亡,还触犯故意杀人罪

【答案】A

【考点】重大责任事故罪、交通肇事罪

【解析】A错,甲在建筑工地作业中出事应为第114条之重大责任事故罪,B对。交通肇事罪的场合和行为通常是“在道路运输中违反交通法规”。C对,本案至少不能适用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断”的规则,应为法条竞合犯。D对,不作为间接故意杀人罪。不是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

13.甲向乙借款50万元注册成立A公司,乙与甲约定在A公司取得营业执照的第二天,乙的B公司向A公司借款50万元。A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由甲经手将A公司50万元借给B公司。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虚报注册资本罪

B.虚假出资罪

C.抽逃出资罪

D.无罪

【答案】D

【考点】虚报注册资本罪、抽逃出资罪

【解析】违反公司法犯罪题。甲“借款”50万注册A公司该“50万”为A公司所有,A公司注册资金是真实的,不是虚报。A公司将该“50万”出借给B公司获得50万债权,A公司注册资金形成的财力仍存在,不是抽逃。故无罪。

14.关于货币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伪造货币罪中的“货币”,包括在国内流通的人民币、在国内可兑换的境外货币,以及正在流通的境外货币

B.根据《刑法》规定,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据此,行为人伪造美元,并运输他人伪造的欧元的,应按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

C.将低额美元的纸币加工成高额英镑的纸币的,属于伪造货币

D.对人民币真币加工处理,使100元面额变为50元面额的,属于变造货币

【答案】B

【考点】货币犯罪区分

【解析】假币犯罪题。A对,伪造货币罪中的“货币”,包括境内外流通的货币。B错,

伪造美元并运输“他人”伪造的欧元的,应按伪造货币罪(美元数额)和运输假币罪(欧元数额)数罪并罚。第171条第2款指运输贩卖“自己“伪造的假币的情形。C对,币种不同,是伪造。D对,属于变造。虽然无人愿做将大额变造成小额的蠢事,但仍属于规范意义的“变造”。

15.甲、乙为朋友。乙出国前,将自己的借记卡(背面写有密码)交甲保管。后甲持卡购物,将卡中1.3万元用完。乙回国后发现卡里没钱,便问甲是否用过此卡,甲否认。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侵占罪

B.信用卡诈骗罪

C.诈骗罪

D.盗窃罪

【答案】B

【考点】信用卡诈骗罪

【解析】信用卡诈骗题。B对,甲未经乙授权使用乙信用卡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

16.关于侮辱罪与诽谤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为寻求刺激在车站扒光妇女衣服,引起他人围观的,触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未触犯侮辱罪

B.为报复妇女,在大街上边打妇女边骂“狐狸精”,情节严重的,应以侮辱罪论处,不以诽谤罪论处

C.捏造他人强奸妇女的犯罪事实,向公安局和媒体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触犯诬告陷害罪,未触犯诽谤罪

D.侮辱罪、诽谤罪属于亲告罪,未经当事人告诉,一律不得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答案】B

【考点】侮辱罪与诽谤罪区分

【解析】侮辱诽谤罪题。B对,“谩骂”符合言辞侮辱特点;诽谤罪特点是“造谣中伤”,以虚构的内容(信息)损坏他人名誉。仅有骂“狐狸精”一桩事(行为),只能选最适当的侮辱罪论处。A错,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当然含“性侮辱”内容,必触犯侮辱罪。C错,诬告陷害他人同时毁损他人名誉的,可能同时触犯诽谤罪,想象竞合犯。D错,第246条第2

款:“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17.乙驾车带甲去海边游玩。到达后,乙欲游泳。甲骗乙说:“我在车里休息,把车钥匙给我。”趁乙游泳,甲将该车开往外地卖给他人。甲构成何罪?

A.侵占罪

B.盗窃罪

C.诈骗罪

D.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竞合

【答案】B

【考点】盗窃罪与诈骗罪、侵占罪区分

【解析】盗窃与诈骗侵占的区别题。骗取是经“他人处分占有”而取得。甲欺骗乙,但乙没有因此将车包括钥匙处分给甲占有,即乙没有同意甲将车子开走。甲违背乙意志将车开走,是窃取。非法取得同一物(车)的占有,要么窃取要么骗取,不存在既是窃取又是骗取的竞合。

18.医生甲退休后,擅自为人看病2年多。某日,甲为乙治疗,需注射青霉素。乙自述以前曾注射过青霉素,甲便未做皮试就给乙注射青霉素,乙因青霉素过敏而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以非法行医罪的结果加重犯论处

B.以非法行医罪的基本犯论处

C.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D.以医疗事故罪论处

【答案】A

【考点】非法行医罪

【解析】非法行医罪条题。第336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9.甲公司竖立的广告牌被路边树枝遮挡,甲公司在未取得采伐许可的情况下,将遮挡广告牌的部分树枝砍掉,所砍树枝共计6立方米。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盗伐林木包括砍伐树枝,甲公司的行为成立盗伐林木罪

B.盗伐林木罪是行为犯,不以破坏林木资源为要件,甲公司的行为成立盗伐林木罪

C.甲公司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成立滥伐林木罪

D.不能以盗伐林木罪判处甲公司罚金

【答案】D

【考点】盗伐林木罪

【解析】A错,“盗伐”之“伐木”指“砍伐”,砍伐指从树干部分砍伐,“砍伐树枝”不属于盗伐之伐。所以,甲公司不成立盗伐林木罪,A错D对。B错,盗伐林木罪以破坏林木资源为要件。C错,盗伐林木罪是无许可证砍伐他人林木破坏林木资源的犯罪,不以非法占有目的为要件。

20.国有A公司总经理甲发现A公司将从B公司购进的货物转手卖给某公司时,A公司即可赚取300万元。甲便让其妻乙注册成立C公司,并利用其特殊身份,让B公司与A公司解除合同后,再将货物卖给C公司。C公司由此获得300万元利润。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贪污罪

B.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C.诈骗罪

D.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答案】A

【考点】贪污罪

【解析】贪污罪题。A对,甲乙夫妻财产共有。甲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应得收益300万由乙占有等于是本人侵吞本单位财产,是贪污。排除适用BCD。(第166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第165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

21.乙的孙子丙因涉嫌抢劫被刑拘。乙托甲设法使丙脱罪,并承诺事成后付其10万元。甲与公安局副局长丁早年认识,但多年未见面。甲托丁对丙作无罪处理,丁不同意,甲便以揭发隐私要挟,丁被迫按甲的要求处理案件。后甲收到乙10万元现金。关于本案,下列哪

一选项是错误的?

A.对于“关系密切”应根据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实质进行解释,不能仅从形式上限定为亲朋好友

B.根据A选项的观点,“关系密切”包括具有制约关系的情形,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C.丁构成徇私枉法罪,甲构成徇私枉法罪的教唆犯

D.甲的行为同时触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应从一重罪论处

【答案】D

【考点】贿赂、渎职罪

【解析】贿赂渎职罪题。A对,“关系密切”人,包括一切对官员可施加影响力之人,不限于亲友。A对则B也对。C对,甲威胁乙实施徇私枉法行为,成立教唆犯。D错,甲的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二罪,应数罪并罚。

22.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坚持不偏不倚、不枉不纵、秉公执法原则,反映了我国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论观点。如果有观点认为“司法机关注重发现案件真相的立足点是防止无辜者被错误定罪”,该观点属于下列哪一种学说?

A.正当程序主义

B.形式真实发现主义

C.积极实体真实主义

D.消极实体真实主义

【考点】诉讼公正

【解析】诉讼公正包括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指案件的结局处理所体现的公正。刑事案件的实体公正,具体要求是:(1)据以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的认定,应当做到证据确实、充分;(2)正确适用刑法,准确认定犯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及罪名;(3)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适度判处刑罚;(4)对于错误处理的案件,采取救济方法及时纠正、及时补偿。

刑事案件的程序正,具体要求是:(1)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2)认真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权利;(3)严禁刑讯逼供和其它非法手段取证;(4)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5)保障诉讼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度;(6)按照法定期限办案、结案。

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各有其独立的内涵和标准,不能互相代替。

【答案】D

23.在刑事诉讼中,法官消极中立,通过当事人举证、辩论发现事实真相,并由当事人推动诉讼进程。这种诉讼构造属于下列哪一种类型?

A.职权主义

B.当事人主义

C.纠问主义

D.混合主义

【考点】诉讼构造

【解析】当事人主义给予当事人极大的权力。当事人主义的模式下,当事人是形成判决的主体,只有当事人提出的诉讼标的才能由法官进行审理,法官作出的裁判依据都必须与当事人提出的请求、提交的证据、作出的辩论意见为依据,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不仅有权询问自己的证人,而且可以询问对方的证人,整个庭审都为当事人充分的完全表达自己的意见提供了舞台。当事人主义不仅最大限度地吸收和鼓励了当事人参与诉讼过程,并且在诉讼中始终保持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对等、诉讼地位的平等、和辩论机会的均等,双方都有均等的机会已说服证据和提供裁判者,不管是在民事或刑事案件中,双方都实行平等的对抗,最后由裁判者确定胜负。

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当事人主义认为,诉讼纯粹是一种竞技比赛,甚至是一种争斗,而法官只不过是一个消极仲裁者,所以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谁更能利用其法律知识,诉讼技巧而提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和辩护的意见,谁就应当赢得诉讼,所以整个诉讼都是由当事人所控制的。而法官在这个过程中,始终应当处于消极的角色,而不能依据其职权主动收集证据,也不能自行确定审理的对象和争议点。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及其律师不仅分别享有攻击和防御的程序权利,而且也牢牢的控制着诉讼的进程和发展。

【答案】B

24.赵某因绑架罪被甲省A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交付甲省B市监狱执行。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赵某脱逃至乙省C市实施抢劫被抓获,C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赵某不服判决,向乙省高级法院上诉。乙省高级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此案最终经最高法院核准死刑立即执行。关于执行赵某死刑的法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市中级法院

B.市中级法院

C.市中级法院

D.乙省高级法院

【考点】死刑执行机关

【解析】《最高法院解释》第417条:“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由高级人民法院交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七日内执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答案】B

25.高某涉嫌抢劫犯罪,公安机关经二次补充侦查后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审查发现高某可能还实施了另一起盗窃犯罪。检察机关关于此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要求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

B.要求公安机关收集并提供新发现的盗窃犯罪的证据材料

C.对新发现的盗窃犯罪自行侦查,并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D.将新发现的盗窃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另行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抢劫犯罪提起公诉

【考点】补充侦查

【解析】对于补充侦查,主要掌握补充侦查的种类、主体和期限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种形式的补充侦查,即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和法庭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

【答案】D

【特别提示】补侦查围绕4个知识点:

1.补充侦查的种类;

2.补充侦查的形式;

3.补充侦查的期限、次数;

4.补充侦查后的处理。

一、审查逮捕阶段的补充侦查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刑诉法第171条)

1.补充侦查的形式

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本院自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都既可以退回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如果是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或者本院侦查部门提供协助。

2.退回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每次1个月(无论退回哪里,只要是退回);

如果是自行补充侦查的,必须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

3.补充侦查后的处理:

(1)退回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2)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也就是说,案件经过一次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3)人民检察院对已经退回侦查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应当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三、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26.关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与一些国家的陪审团制度存在的差异,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人民陪审员制度目的在于协助法院完成审判任务,陪审团制度目的在于制约法官

B.人民陪审员与法官行使相同职权,陪审团与法官存在职权分工

C.人民陪审员在成年公民中随机选任,陪审团从有选民资格的人员中聘任

D.是否适用人民陪审员制度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陪审团适用于所有案件

【考点】陪审制度

【解析】陪审制度包括参审制和评审团度

我国的审判制度采取陪审制,这里的陪审制实质上是参审制。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行陪审员陪审,也可以不实行陪审。

无论是人民陪审员制度还是陪审团制度都对法官有制约作用。

我们的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对定罪量刑和事实都作出裁判,然而陪审团制国家里面陪审团只对案件的事实既有罪与无罪作出裁决。

随机选任错误,公民担任陪审员必须要年满23周岁所以18岁以上不一定都可以成为人民陪审员。

我们的刑事被告人有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权利但是人民法院也有主动决定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权利。陪审团也不适用于所有案件。

【答案】B

27.检察院在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刘某贪污贿赂案件中,发现刘某还涉嫌伙同其同事苏某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犯罪。关于新发现的犯罪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将刘某涉嫌的两个犯罪以及苏某涉嫌的犯罪并案处理,由检察院一并侦查

B.将刘某涉嫌的两个犯罪并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C.将刘某和苏某涉嫌的非法拘禁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D.将刘某涉嫌的两个犯罪以及苏某涉嫌的犯罪,移送公安机关一并侦查

【考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解析】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一)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记忆方法

记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最简单的方法是,结合刑法的规定,看看具体的案件是不是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则由检察院立案受理;如果虽然是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犯罪,但是没有利用职权,则人民检察院不能直接受理。

具体来说,检察机关直接立管辖的案件有以下几类:

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这类案件是指修订后的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和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具体包括:(1)贪污案;(2)挪用公款案;(3)受贿案;(4)单位受贿案;(5)行贿案;(6)对单位行贿案;(7)介绍贿赂案;(8)单位行贿案;(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10)隐瞒境外存款案;(11)私分国有资产案;

(12)私分罚没财物案。

2.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修订后的刑法已将渎职罪的主体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漏国家秘密罪、枉法仲裁罪除外),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这类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须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为前提。如果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或者虽然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但没有利用职权,则不由人民检察院侦查。这类案件包括:(1)非法拘禁案;(2)非法搜查案;(3)刑讯逼供案;(4)暴力取证案;(5)虐待被监管人案;(6)报复陷害案;(7)破坏选举案。

4.其他需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的犯罪案件。这类案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1)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

实施的(2)是上述三类犯罪案件以外的重大的犯罪案件;(3)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4)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

(二)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分案管辖

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答案】A

28.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某在最后陈述时,以审判长数次打断其发言为理由申请更换审判长。对于这一申请,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赵某的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院长应当驳回申请

B.赵某在法庭调查前没有申请回避,法院院长应当驳回申请

C.如法院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赵某可以在决定作出后五日内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D.如法院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赵某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考点】回避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

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三十一条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B错误,回避可以在诉讼的任何一个阶段提出所以不一定要在法庭调查前提出。

C错误,对回避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不得上诉。

D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这叫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所以错误。

A项赵某的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由法院院长当庭驳回。本题中各位一定要注意,它的理由不是法定的理由因此在法庭审理中应该由法庭当庭驳回,而不是法院院长当庭驳回。所以这题的答案A也不准确。正确的答案应该是赵某的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由法庭当庭驳回。

【答案】无(司法部答案A)

29.鲁某与洪某共同犯罪,洪某在逃。沈律师为鲁某担任辩护人。案件判决生效三年后,洪某被抓获并被起诉。关于沈律师可否担任洪某辩护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沈律师不得担任洪某辩护人

B.如果洪某系法律援助对象,沈律师可以担任洪某辩护人

C.如果被告人洪某同意,沈律师可以担任洪某辩护人

D.如果公诉人未提出异议,沈律师可以担任洪某辩护人

【考点】辩护人的人数

【解析】辩护人的人数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至多可以委托两名辩护人。

2.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并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答案】A

30.在一起聚众斗殴案件发生时,证人甲乙丙丁四人在现场目睹事实经过,侦查人员对上述四名证人进行询问。关于询问证人的程序和方式,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在现场立即询问证人甲

B.传唤证人乙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C.到证人丙租住的房屋询问证人丙

D.到证人丁提出的其工作单位附近的快餐厅询问证人丁

【考点】询问证人方式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传唤是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证人只能叫通知。

【答案】B

31.关于取保候审的程序限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保证金应当由决定机关统一收取,存入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B.对于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不得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C.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时使用保证金担保和保证人担保两种方式

D.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不得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考点】取保候审

【解析】(一)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取保候审的决定、执行机关

1.公、检、法三机关均可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2.必须由公安机关执行,所以检察院和法院作出的取保候审的决定,也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的申请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下列人员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1.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

四、保证的方式及其关系(一)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的关系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两种形式,只能择一而用之。

五、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答案】C

32.王某被姜某打伤致残,在开庭审判前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法院对于该申请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不予受理

B.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财产的措施

C.只有在王某提供担保后,法院才予以财产保全

D.移送财产所在地的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考点】附带民事诉讼

【解析】一、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限定为物质损失,包括:

(一)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三)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且,如果刑事诉讼结束,被害人就精神损害提起单独的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四)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139条的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毁坏的财物可以

(五)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140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三、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期间

1.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至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

2.第一审期间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第二审期间提起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二)提起主体

四、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义务的人

五、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调解

1.审判阶段的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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