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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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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未来

——关于《建筑法》的调查及心得建设工程是人们日常生活和生产、经营、工作的主要场所,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建设工程质量的好坏,不仅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也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为了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证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1998年3月,我国颁布并实施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9年1月4日18时50分,重庆市綦江县彩虹桥发生整体垮塌,造成40人死亡,1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31万元。

直接原因是:

1.吊杆锁锚问题:主拱钢绞线锁锚方法错误。

2.主拱钢管焊接问题:主拱钢管质量达不到施工及验收规范规定的二级焊缝验收标准。

3.钢管混凝土问题:主钢管内混凝土强度未达设计要求,局部有漏灌现象,吊杆的灌浆防护也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4.设计问题:设计粗糙,随意更改。

5.桥梁管理不善:吊杆钢绞线锚固加速失效后,西桥头下端支座处的拱架钢管就产生了陈旧性破坏裂纹,主拱受力急剧恶化,已成一座危桥。

间接原因:

1.建设过程严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未办理立项及计划审批手续,未办理规划、国土手续,未进行设计审查,未进行施工招

投标,未办理建筑施工许可手续,未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2.设计、施工主体资格不合格。私人设计,非法出图;施工承包主体不合法;挂靠承包,严重违规。

3.管理混乱。綦江县个别领导行政干预过多,对工程建设的许多问题擅自决断,缺乏约束监督;建设业主与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混淆,责任不落实,工程发包混乱,管理严重失职;工程总承包关系混乱,总承包单位在履行职责上严重失职;施工管理混乱,设计变更随意,手续不全,技术管理薄弱,责任不落实,关键工序及重要部位的施工质量无人把关;材料及构配件进场管理失控,不按规定进行试验检测,外协加工单位加工的主拱钢管未经焊接质量检测合格就交付施工方使用;质监部门未严格审查项目建设条件就受理质监委托,且未认真履行职责,对项目未经验收就交付使用的错误作法未有效制止;工程档案资料管理混乱,无专人管理;未经验收,强行使用。负责项目管理的少数领导干部存在严重腐败行为,使国家明确规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形同虚设。

此项目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根据《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对此次重庆“彩虹桥”事件进行了如下审判:渝中区检察院以涉嫌重大安全事故罪对原系重庆市市政勘察设计研究院(现更名为市政设计研究院)总工程师赵国勋提起了公诉。1999年3月、4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綦江虹桥垮塌案”10余责任人作出一审宣判,同年12

月,重庆市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原綦江县委书记张开科因受贿、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原綦江县委副书记林世元因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死缓;原綦江县城建委主任张基碧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原重庆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赵祥忠因重大安全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原綦江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贺际慎(女)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虹桥”工程组织承建者费上利因重大安全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此外,李蒙泽、孙立、段浩、夏福利、阎珂、刘泽均、胡开明、王远凯等人,以及重庆通用工业技术服务部,因重大安全事故罪、玩忽职守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等罪名,被判处6年至10年有期徒刑,并处以3万至25万元罚金。

此“彩虹桥”案件是1998年颁布《建筑法》以来出现的最大的一起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在《建筑法》的指引下,全国各省相继开展工程质量大检查。各相关单位在开展以资质是否相符、程序是否合法、质量是否合格为重点的拉网式工程质量大检查。同时严格整顿建筑市场,规范建设各方主体行为。针对建筑市场混乱无序,建设各方主体行为极不规范的现状,各建委单位根据《建筑法》相关条例解决管理中的根本问题和薄弱环节,督促整顿建筑市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管理。严格按照《建筑法》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督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在设

立该法案前,我国工程多为“三边工程”(工程项目实行边勘测,边设计,边施工)。三边工程是违背工程建设基本程序的,在施工过程中的不可预见性、随意性较大,工程质量和安全隐患比较突出,工期不能按计划保证。工程竣工后的运行管理成本较高。《建筑法》详细的规定了建设程序,从根本上杜绝了“三边工程”,促进了我国建筑活动更加规范,加强了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了建筑市场秩序,保证了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但就这些,作为一名工程建筑方面的学生,与所学的《合同法》、《招标法》等建筑法规协同调查,希望《建筑法》有其更重大的未来,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问题一:关于建筑法中的专有名词

《建筑法》中多次提及“建设”、“建设单位”、“建筑工程”、“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工程监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设计单位”等专业术语和概念,均没有给出具体的解释和定义,因而,使执行者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对上述概念的理解产生分歧。

问题二:关于统一立法与单项立法的选择

《建筑法》的立法后期,在这个问题上主要有两种意见:其一为统一立法论,其二为单项立法论。《建筑法》出台时采取的立法体例则是上述两种意见调和的产物。《建筑法》施行已经13年了。《建筑法》作为“建筑活动管理法”(从总则第二条可以看出),

现已具备统一立法的基础,统一立法的条件更加成熟。同时,建议“建筑活动”涵盖到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方面。从建筑活动的过程方面而言,应当包括立项审批、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保修、后评估;通过立项审批与投资方面的法律实现贯通,通过后评估与建筑产品交易方面的法律实现贯通。建筑程序中已经十分明确地指出了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而《建筑法》中虽然多处提及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在整个建筑活动中的重要作用,但并没有将有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在建筑活动中的具体职责单独设章节说明,而对“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编写了第三章,其与《招标法》是否有相交之处,对“建筑工程监理”则又专门编写了第四章。此问题争议较大。

问题三:关于“建筑工程监理”在《建筑法》内容框架中的地位

“建筑工程监理”制度,作为建筑活动实践的一项重要制度,反映了建筑活动本身的规律,国家无论怎样重视,都是不过分的。但是,在国际工程惯例(如FIDIC合同条件)中,工程监理是一种委托代理活动,监理工程师代表的是建设单位/业主的利益,我国现行《建筑法》也是如此规定的(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因此,《建筑法》的用一整章的篇幅规定“建筑工程监理”的内容显得体例失当,即便如此,《建筑法》中“建筑工程监理”仅局限于“施工”监理(第三十三条),范围过窄。

问题四:关于法律与法律之间,制度与法律之间的矛盾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条文说明中特别说明:“建设监理作为一项制度已被正式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然而,在《建筑法》通篇中,没有一处提到“建设监理”,而是“建筑工程监理”,“建设监理”与“建筑工程监理”是否为同一概念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这在监理教材中也一再反复强调。然而,作为部门规章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与作为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名词出现不一致。

. 《建筑法》第二十一条,这里又提出了“建设单位”的概念,且明确“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这里的“建设单位”与第二十条中提及的“发包单位”在概念的外延上有交叉的部分。按照《招标法》统一称为“招标人”,在《招标法》第八条中明确指出“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显然,“招标人”包含了《建筑法》中所讲的“建设单位”和“发包单位”,且又有不同。也就是说,《建筑法》与《招标法》之间有不统一的地方。在《招标法》第十二条中说到的“招标人”显然具有《建筑法》中的“建设单位”的含义。

问题五:关于“建筑工程担保”法律障碍的破除

建筑工程担保机制反映了建筑市场的运行规律,发达国家几乎都已经建立了相应机制,国际惯例(如FIDIC合同条件)也多有此规定。我国也已经意识到建立建筑工程担保机制的重要性,并有若干部门强烈呼吁,学者也多有研讨。但是,目前我国建筑市场工程担保机制运行得并不令人满意,原因在于,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之下,建筑工程担保存在法律障碍。担保制度属于重要的民事制度。而我国《立法法》规定,重要民事制度必须以法律(狭义)的形式制定。建筑工程担保从属于建筑活动,其与建筑工程相关的特别方面,应当由《建筑法》来调整。建立建筑工程强制担保制度,仅由国务院立法(行政法规)部门立法(部门规章)的引导是不够的,特别是规章不能作为确定担保效力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司长徐波在2011年召开的“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新闻发布暨试点研讨会”上透露,正在修订中的《建筑法》,将进一步确立建工险的法律地位。目前我国的建工险尚不属法定强制险之列,《建筑法》的修订可能意味着建工险将来有望成为继交强险之后又一个法定强制保险。只有未来的《建筑法》才能担当起破除“建筑工程担保”法律障碍的重任。

问题六:关于建筑活动中“环境与健康”内容的确立

现行《建筑法》仅在“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若干条文中有一些与此相关的规定。然而,对建筑活动中“环境与健康”的重视,已经成为国际普遍关注的话题。工程建设的目标体系已经由传统的“成本/造价―质量―工期”体系,转向“成本/造价―质量―工期―环境与健康”体系。国际标准化组织也已制定了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我国加入WTO后,已等同采用了ISO14000,并颁布了GB/T28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建筑法》的未来应当及时反映这一趋势,并巩固已有成果,改变现行《建筑法》这方面规定过于薄弱的局面。

问题七:关于建设单位/业主规制问题

建筑市场秩序需要靠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共同维护。建设单位/业主作为建筑市场的两个最主要的主体,他们的资格和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平等规制。然而,现行《建筑法》对承包商的规制比对建设单位/业主的规制要多得多,有比例失衡之嫌。在建设单位/业主资格方面,尽管有《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地产开发单位资格的规定,但是《建筑法》如果采用统一立法体例的话,则还应当规定除房地产开发单位以外其他建设单位的资格。在建设单位/业主行为方面,《建筑法》还应当特别规定建设单位/业主在履行建设合同过程中必须实施何种行为和禁止实施何种行为,并规定对违反建设工程合同的行政责任。这种考虑是基于建设工程合同特殊性的,并非是对合同自由原则(《合同法》第四条)的

破坏。

问题八:关于明确确立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制度

行政管理审批制度改革实践提出了行政审批合理性原则,政府及其部门管理或干预经济活动时应当按照下述四个优先次序依次采用不同方法:首先,市场通过自身机制能够解决问题的方法优先采用;其次,社会自律能够解决问题的方法优先采用;再次,行政审批方法以外其他行政方法能够解决问题的方法优先采用;最后,采用行政审批手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由过去“对建筑市场主体行为实行一般禁止”的做法(事前审批或许可),过渡到“对建设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一般允许”(登记或事后备案)。在这个背景下,《建筑法》应当明确确立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制度,并设立违反备案制度的行政责任。这种考虑也是基于建设工程合同特殊性的。这项制度应当是一项强制性制度,它将改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市场和建设活动行政管理难以有所作为的局面。同时,也将保障“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切实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经13年有余。今年国家对建筑法提出了相应的修订。修改稿具有几个明显特点:一是改变原有以房屋建筑为主的调整范围,针对调整范围扩大至建设工程作相应规范;二是改变主要对施工企

业管理的格局,注重设立对发包单位以及勘察、设计单位的相应管理制度;三是调整原仅对工程监理作规定的范围,扩大为对参与建筑活动的招标代理、工程监理、造价管理等咨询服务作规范;四是针对拖欠工程款以及黑白合同等市场不规范情况,设立相配套的各种担保、保险等市场手段为主的承发包管理制度。

建筑是一个古老的行业,《建筑法》的出台至少让这个行业有法可依了。建筑本身就是一个很复杂的行为过程,执行过程中,必然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法律只能规定一个大概的框框,建立一种游戏规则,同时,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思维的不断涌现,必须进行不断的自身完善,才能达到与时俱进,跟上时代的步伐。我们期待《建筑法》有更美好的明天

建筑法规学习心得体会【精品】

国家出台一些新的规范、法律来对建筑的质量加以控制.通过对建筑法规的学习,不仅了解建筑法规的概念范畴、作用、特征以及规范现状,而且对建筑行业的认识也有进一步的了解。本文是建筑法规学习心得体会,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通过对《建设工程法律法规选编》的学习,首次初步了解了建筑学专业相关法律知识,受益匪浅。其中让我体会最深刻的是懂法守法的必要性,建设法律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统称。它也在各个方面发挥着作用。它详细规定了哪些是必须所为的建设行为,哪些是禁止所为的建设行为;它保护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切建设行为;它同时对那些违法建设行为作出适当的处罚。 近年来,由于市场的不规范和缺乏明确的法律制度,建筑领域里的每一个环节都存在着严重危机:工程款拖欠现象十分严重,施工企业在建成一座座高楼大厦的同时,往往因为建设单位拖欠奇绝工程款而深深困扰,从而给本来已经经济十分紧张的施工企业雪上加霜。最后使得民工受罪:“没有资金争着上,有点资金全面上,有了资金也不给,逼着企业先垫上”,层层经济压力最后转移到了民工身上,这是造成民工工钱被拖欠的一个重要原因。无序的挂靠,转包及承包也存在着好多不合法的现象,还有由于我国的监理制度起步比较晚,工程监理单位更是存在着很多的问题,这些无疑都需要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纵观整部《建筑法规》,主要是围绕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因为这些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全体公民切身利益。《建筑法规》的出台可以解决以上这些现象,从而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做设计作业时,常常会觉得一定要和老师的设计任务,符合本方案的建筑类型规范的要求,所以建筑规范就成为了设计的一种负担,那很正常。刚学习建筑嘛,不急。甚至有时候我们觉得只要外形做得很酷,其它的都不重要。 因为方案出来后,模型做出来一定很酷,那就达到目的。 现在回想这是一种极端无知浮躁的动作,后来慢慢觉得规范的熟悉掌握应该是建筑设计师的最基本的本领。如果这都没有,那设计肯定有问题。 有时老师说的,要求的太多了,我们改做重来,那都是很正常。我总觉得方案的好坏最终决定还是经济,使用者的定位所决定。——涉及到方案定位价值取向的问题,建筑界也由此引出各种流派。因此,在学生阶段注重形态还是功能不是争论和评价的核心所在,关键是你追求的东西是不是能够真正的实现,通过什么方法和手段去实现,实现到什么程度,达到你心中最能接受的。 规范为什么是这样的,背后的出发点和理论、方法等方面的支撑。规范是很重要,但是规范是死的,是很容易获得的知识,我认为大学的培养不能以规范为重头戏,即便是规范要进入教学,也不应是简单的应用层面。 而应深入到更深层次的变动,我喜欢变动的教学和学习奥,所以我在做设计时总会反向思考,个性就是不要来一个很粗糙的老东西,一点新鲜感都没有,那就失去了设计的生命力,那对设计界是很可怕的设计状态。

建筑法规学习心得体会

建筑法规学习心得体会 我对建筑规范的理解和学习。做设计作业时,常常会觉得一定要和老师的设计任务,符合本方案的建筑类型规范的要求,所以建筑规范就成为了设计的一种负担,那很正常。刚学习建筑嘛,不急。甚至有时候我们觉得只要外形做得很酷,其它的都不重要。 因为方案出来后,模型做出来一定很酷,那就达到目的。 现在回想这是一种极端无知浮躁的动作,后来慢慢觉得规范的熟悉掌握应该是建筑设计师的最基本的本领。如果这都没有,那设计肯定有问题。 有时老师说的,要求的太多了,我们改做重来,那都是很正常。我总觉得方案的好坏最终决定还是经济,使用者的定位所决定。——涉及到方案定位价值取向的问题,建筑界也由此引出各种流派。因此,在学生阶段注重形态还是功能不是争论和评价的核心所在,关键是你追求的东西是不是能够真正的实现,通过什么方法和手段去实现,实现到什么程度,达到你心中最能接受的。 规范为什么是这样的,背后的出发点和理论、方法等方面的支撑。规范是很重要,但是规范是死的,是很容易获得的知识,我认为大学的培养不能以规范为重头戏,即便是规范要

进入教学,也不应是简单的应用层面。 而应深入到更深层次的变动,我喜欢变动的教学和学习奥,所以我在做设计时总会反向思考,个性就是不要来一个很粗糙的老东西,一点新鲜感都没有,那就失去了设计的生命力,那对设计界是很可怕的设计状态。 规范是死的,那你是活的,新规范,新法则那就是人在变化。把握,观察才是最好的设计法则。 建筑法规学习心得(2): 通过本学期对建筑法规的学习,不仅了解了建筑法规的概念范畴、作用、特征以及规范现状,而且对建筑行业的认识也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从中懂得了一些建筑规范,也有了一些心得体会,最明显的感想就是建筑法规很难掌握,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要求一切经济活动都必须依法进行,在建筑行业正是建筑法规的作用,约束着建设者的活动,使建筑业文明有序的正常运行。因此我们必须学好,真正的提高建筑法规方面的意识,增强对建筑法规的重视。 首先,我们应该明确建筑法规的概念,建筑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部门制定的,旨在调整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和个人之间,在建筑领域中所发生的诸种社会关系中所运用的法律和规范的总称。

心得体会 工程建设法规学习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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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层经济压力最后转移到 了民工身上,这是造成民工工钱被拖欠的一个重要原因。无序的挂靠,转包及承包也存在着 好多不合法的现象,还有由于我国的监理制度起步比较晚,工程监理单位更是存在着很多的 问题,这些无疑都需要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纵观整部《建筑法规》,主要是围绕建筑工程 的质量和安全,因为这些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全体公民切身利益。篇二:学习建设工程法规有感 学习 建设工程法规有感 曹洁1245703101 摘要:社会经济不 断发展,虽然城乡建设水平大幅度提高,但是违法违规建筑却大量涌现。建筑工程质量责任 重大,质量优劣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利益和公共安全。因此制定了种种法律法规来规范我国的 建筑行业。 学完本书后,我对 监理一部分内容印象最深刻。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 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

建设工程法规学习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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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培养不能以规范为重头戏,即便是规范要进入教学,也不应是简单的应用层面。 而应深入到更深层次的变动,我喜欢变动的教学和学习奥,所以我在做设计时总会反向思考,个性就是不要来一个很粗糙的老东西,一点新鲜感都没有,那就失去了设计的生命力,那对设计界是很可怕的设计状态。 规范是死的,那你是活的,新规范,新法则那就是人在变化。把握,观察才是最好的设计法则。 建设工程法规学习心得体会篇二 通过对《建设工程法律法规选编》的学习,首次初步了解了建筑学专业相关法律知识,受益匪浅。其中让我体会最深刻的是懂法守法的必要性,建设法律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统称。它也在各个方面发挥着作用。它详细规定了哪些是必须所为的建设行为,哪些是禁止所为的建设行为;它保护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切建设行为;它同时对那些违法建设行为作出适当的处罚。 近年来,由于市场的不规范和缺乏明确的法律制度,建筑领域里的每一个环节都存在着严重危机:工程款拖欠现象十分严重,施工企业在建成一座座高楼大厦的同时,往往因为建设单位拖欠奇绝工程款而深深困扰,从而给本来已经经济十分紧张的施工企业雪上加霜。最后使得民工受罪:"没有资金争着上,有点资金全面上,有了资金也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摘录)(整理版)文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摘录)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7年11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1997年11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筑许可 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二节从业资格 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发包 第三节承包 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 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章建筑许可 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 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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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法规学习心得

建筑工程法规学习心得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篇一:学习《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心得体会 学习《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心得体会 通过 对《建设工程法律法规选编》的学习,首次初步了解了建筑学专业相关法律知识,受益匪浅。 其中让我体会最深刻的是懂法守法的必要性,建设法律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行政机 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 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统称。它也在各个方面发挥着作 用。 近年 来,由于市场的不规范和缺乏明确的法律制度,建筑领域里的每一个环节都存在着严重危机: 工程款拖欠现象十分严重,施工企业在建成一座座高楼大厦的同时,往往因为建设单位拖欠奇 绝工程款而深深困扰,从而给本来已经经济十分紧张的施工企业雪上加霜。最后使得民工受 罪:“没有资金争着上,有点资金全面上,有了资金也不给,逼着企业先垫上”,层层经济压力 最后转移到了民工身上,这是造成民工工钱被拖欠的一个重要原因。无序的挂靠,转包及承包 也存在着好多不合法的现象,还有由于我国的监理制度起步比较晚,工程监理单位更是存在着 很多的问题,这些无疑都需要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纵观整部《建筑法规》,主要是围绕 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因为这些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全体公民切身利益。 篇二:学习建设工程法规有感 学习建设工程法规有感 曹洁 01 摘 要:社会经济不断发展,虽然城乡建设水平大幅度提高,但是违法违规建筑却大量涌现。建筑 工程质量责任重大,质量优劣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利益和公共安全。因此制定了种种法律法规来 规范我国的建筑行业。 学完 本书后,我对监理一部分内容印象最深刻。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 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 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监理是我国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 革发展的产物。工程建设监理不同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是指,从项目的 开始到项目的完成,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的计划、协调和控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建设单位的要 求,在给定的费用和所要求的质量标准下,按时完成只有一定功能和经济实用性的项目。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 主编:卞耀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副主编:安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 撰稿人: 卞耀武安建刘左军刘淑强 贾静赵雷 目录 第一编绪论 第二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条文释义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筑许可 第三章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 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 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于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一日,由中国的最高立法机关棗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当时出席会议的常委委员一百二十七人,对该法投赞成票的为一百二十三人,有四人弃权,无人反对。这是我国制定的第一部规范建筑活动的法律,也是一部重要的经济法律,合乎情理地受到了最高立法机关组成人员的热情关注和积极支持。 建筑法开始施行的日期为一九九八年三月一日,届时,中国的建筑活动必须遵循这条法律轨道进行。 本文主要是介绍建筑法的基本内容和若干重点问题,以求有助于了解和运用建筑法。 一、必须制定建筑法 这是指在我国存在着制定建筑法的必要性。这种必要性是立法的根据,也决定着立法的目的和立法的内容,具体分析有下列几个方面。 1.范围广泛的建筑活动需要有统一的行为规则 人类在广泛的生产、生活的领域中,总是离不开建筑活动的。中国在联合国第二次人类住区大会上就提出,人居是人类生存最基本的需求,人人享有适当的住房是人的最基本权利。当然,与住房一样,人类在生产中也离不开要使用房屋,可以说,这是最基本的生产条件之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产经营领域的扩大,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需要使用更多的房屋,对房屋的要求也会提高,从而使建筑活动的范围日趋广泛,并显得更为重要。因此,在建筑活动中就需要确立统一的规则,以保证有秩序的进行,使之为人们提供更多、更好的房屋。比如,从事建筑活动的条件,在建筑活动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则,违背这些规则所应承担的责任等,都应当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并且这些规定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即人人必须遵守。这就需要为建筑活动制定法律,将建筑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2.建筑活动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必须依法调整 在建筑活动中,形成了错综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它们涉及的范围很广,又直接与各自的权利义务相关,比如,涉及到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就有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等,他们之间可以由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承包、施工建造、建筑材料供给、工程监理、工程验收等事项而形成多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相互联结,又相互制衡,

建筑法规心得体会

第一篇、建筑工程法规学习心得 建筑法规心得体会 建筑工程法规学习心得 建筑工程法规学习心得一学习《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心得体会 通过对《建设工程法律法规选编》的学习,首次初步了解了建筑学专业相关法律知识,受益匪浅。其中让我体会最深刻的是懂法守法的必要性,建设法律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统称。它也在各个方面发挥着作用。它详细规定了哪些是必须所为的建设行为,哪些是禁止所为的建设行为;它保护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切建设行为;它同时对那些违法建设行为作出适当的处罚。 近年来,由于市场的不规范和缺乏明确的法律制度,建筑领域里的每一个环节都存在着严重危机:工程款拖欠现象十分严重,施工企业在建成一座座高楼大厦的同时,往往因为建设单位拖欠奇绝工程款而深深困扰,从而给本来已经经济十分紧张的施工企业雪上加霜。最后使得民工受罪:“没有资金争着上,有点资金全

面上,有了资金也不给,逼着企业先垫上”,层层经济压力最后转移到了民工身上,这是造成民工工钱被拖欠的一个重要原因。无序的挂靠,转包及承包也存在着好多不合法的现象,还有由于我国的监理制度起步比较晚,工程监理单位更是存在着很多的问题,这些无疑都需要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纵观整部《建筑法规》,主要是围绕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因为这些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全体公民切身利益。《建筑法规》的出台可以解决以上这些现象,从而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建筑工程法规学习心得二建筑法规的学习心得>>(2326字) 通过本学期对建筑法规的学习,不仅了解了建筑法规的概念范畴、作用、特征以及规范现状,而且对建筑行业的认识也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从中懂得了一些建筑规范,也有了一些心得体会,最明显的感想就是建筑法规很难掌握,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要求一切经济活动都必须依法进行,在建筑行业正是建筑法规的作用,约束着建设者的活动,使建筑业文明有序的正常运行。因此我们必须学好,真正的提高建筑法规方面的意识,增强对建筑法规的重视。 通过本学期对建筑法规的学习,不仅了解了建筑法规的概念范畴、作用、特征以及规范现状,而且对建筑行业的认识也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从中懂得了一些建筑规范,也有了 一些心得体会,最明显的感想就是建筑法规很难掌握,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解读 1、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①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②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扰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当地百姓阻扰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属违法行为) 2、《建筑法》在建筑施工许可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业主)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行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因故不能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即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需办理开工报告的,必须符合国家国务院的规定,其他任何部门的规定无效,开工报告和施工许可都不要重复办理。 法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3、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范围 答:从事各类房屋建设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语气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几乎设施工程的施工,应领取施工许可证。但在建设月、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除外。如: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木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4、对从事建筑活动主题从业资格有哪些要求 答: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法律责任: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或者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没收非法所得。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5、《建筑法》规定施工现场为什么要实施封闭性管理 答: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主义解决“扰民”和“民扰”两个问题,由于施工现场不安全因素多,在作业过程中既容易伤害在自己,又容易伤害到施工现场以外的人员,用密目

【建筑法规知识点】建筑法规学习心得

【建筑法规知识点】建筑法规学习心得【--建筑工作总结】 通过对建筑法规的学习,不仅了解建筑法规的概念范畴、作用、特征以及规范现状,而且对建筑行业的认识也有进一步的了解。从中懂得了一些建筑规范,也有了一些,最明显的感想就是建筑法规很难掌握,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要求一切经济活动都必须依法进行,在建筑行业正是建筑法规的作用,约束着建设者的活动,使建筑业文明有序的正常运行。因此我们必须学好,真正的提高建筑法规方面的意识,增强对建筑法规的重视。 首先,应该明确建筑法规的概念,建筑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部门制定的,旨在调整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和个人之间,在建筑领域中所发生的诸种 __中所运用的法律和规范的总称。 它有它的一些相应特征,例如:行政性、经济性、政策性和技术性等特征: 1、以行政管理手段作为调整方法;如授权禁止、许可、计划等词的应用。

2、消耗资源、创造财富 3、有投资意愿、另外依据政府控制经济政策。反映基本建设政策。 4、质量保证、技术性规范、标准。 从上面建筑法规的概念和特征可以很容易的看出,建筑法规很重要,它管理和约束着建筑业以及建筑市场的各个层次,对建筑师而言既有约束也有指导作用,换句话说也就是在建筑师的构思到建筑的实体出现,建筑法规的意识始终贯穿与建筑师的思想之中。 一、建筑法规具有约束性,形成一个“度”来贯穿着建筑领域。 建筑法规在社会中的约束性,是因为它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为保证建设活动顺利进行和建筑产品安全可靠,必须建设法规原则: 1.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对工程建设的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等一系列指标的要求。建设法规通过一系列规定对建

2020年建筑法规心得体会

建筑法规心得体会 学习法律法规心得体会 ---交通局局长xx-x 前一段时间,市委聘请法学专家教授,对全市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开展了法律法规培训,通过培训,使我自己的法律意识有了明显提高,以前,对法律条文只是从表面理解,现在能够领悟到法律的深层次内涵,有了质的转变。培训结束后,我静下心来,对照笔记,联系交通系统执法工作实际,觉得在法制建设方面,交通系统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还有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问题仍较普遍存在,乱扣滥罚、重费轻管、以权谋私等问题也时有发生。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了交通行政机关的形象,如何从根本上解决交通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就这个问题谈谈我的一点体会。 行政执法是我们交通行政机关最重要的经常性的工作,它关系到交通管理活动是否能有秩序的正常运转,关系到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经济的发展。因此,交通行政执法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使交通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准确、高效。 合法。合法要求我们交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必须注意五个环节。首先自身必须合法,即主体资格合法,必须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的行政机关;第二,我们的行政执法行为必须合法,必须严格按法律规定办事,任何人都无凌驾法律之上的特权;第三,行政执法的对象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不能随意给被管理者设置障碍;

第四,行政执法活动的依据必须合法,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并须事先公布;第五,行政执法的程序必须合法,手续必须完备,不能随心所欲。 合理。合理性是交通行政执法必不可少的补充。首先,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必须统一,在适用法律、法规上人人平等,不能忽松忽严,畸轻畸重;第二,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公正,不能受不相干的因素影响;第三,行政执法决定必须尊重事实,不能作出无法执行的行政行为;第四,在坚持合法性的原则下应当充分考虑管理对象的意志,使多数管理对象能够接受、理解和支持。 准确。准确是确保案件正确的关键。首先是适用法律必须准确,不能张冠李戴;第二,认定事实必须准确,证据必须确凿,不能有任何脱节、含糊之处;第三,行政执法文书的叙述必须准确,必须能真实地表述交通行政机关的意图,要明确易懂,不能产生歧义。 高效。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有很强的时效性。首先,国家交通有关实体法和执法程序法都对时间有明确的时间规定,这些必须严格遵守;第二,采取行政强制检查、取证、扣押物品的时间必须紧紧围绕实际执法需要进行,不能无限制地滥用强制扣车和扣证措施权;第三,作出的行政执法(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的,必须即时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所以,交通行政机关必须提高效率,克服官僚主义,保证反应灵敏,决策果断,指挥权威,处事迅速。 在加强和完善交通行政立法,严格依法行政的同时,还必须健全以交通行政执法责任为核心的监督检查体系。没有健全的监督检查制

最新建筑法关于项目经理职责的规定

篇一:《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泄(试行) 一、建筑施工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必须按规左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必须在岗履职,不得违反规泄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 二、项目经理必须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负全责,负责建立质捲安全管理体系,负责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等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负责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项目经理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不得偷工减料;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负责组织制左质量安全技术措施,负责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负责组织质量安全技术交底。 四、项目经理必须组织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上等进行检验, 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使用:必须组织对涉及结构女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取样检测,送检试样不得弄虚作假,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不得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五、项目经理必须组织做好隐蔽工程的验收工作,参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的验收,参加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必须在验收文件上签字,不得签署虚假文件。 六、项目经理必须在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模板支架搭设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现场带班:必须组织起重机械、模板支架等使用前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使用:必须组织起重机械使用过程日常检査,不得使用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尼重机械。 七、项目经理必须将安全生产费用足额用于安全防护和安全措施,不得挪作他用:作业人员未配备安全防护用具,不得上岗: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质疑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八、项目经理必须定期组织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想:必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提出的质量安全隐患整改要求,在隐患整改报告上签字。 九、项目经理必须组织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岗前质量安全教疗,组织审核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未经质星安全教育和无证人员不得上岗。 十、项目经理必须按规左报告质量安全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保护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泄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经理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项目经理履职不到位的,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按照规赵程序更换符合条件的项目经理。

建筑法规学习心得

建筑法规学习心得 以下是关于建筑法规学习心得,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建筑法规学习心得(一) 通过对建筑法规的学习,不仅了解建筑法规的概念范畴、作用、特征以及规范现状,而且对建筑行业的认识也有进一步的了解。从中懂得了一些建筑规范,也有了一些心得体会,最明显的感想就是建筑法规很难掌握,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要求一切经济活动都必须依法进行,在建筑行业正是建筑法规的作用,约束着建设者的活动,使建筑业文明有序的正常运行。因此我们必须学好,真正的提高建筑法规方面的意识,增强对建筑法规的重视。 首先,应该明确建筑法规的概念,建筑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部门制定的,旨在调整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和个人之间,在建筑领域中所发生的诸种社会关系中所运用的法律和规范的总称。 它有它的一些相应特征,例如:行政性、经济性、政策性和技术性等特征: 1、以行政管理手段作为调整方法;如授权禁止、许可、计划等词的应用。 ·

2、消耗资源、创造财富 3、有投资意愿、另外依据政府控制经济政策。反映基本建设政策。 4、质量保证、技术性规范、标准。 从上面建筑法规的概念和特征可以很容易的看出,建筑法规很重要,它管理和约束着建筑业以及建筑市场的各个层次,对建筑师而言既有约束也有指导作用,换句话说也就是在建筑师的构思到建筑的实体出现,建筑法规的意识始终贯穿与建筑师的思想之中。 一、建筑法规具有约束性,形成一个“度”来贯穿着建筑领域。 建筑法规在社会中的约束性,是因为它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为保证建设活动顺利进行和建筑产品安全可靠,必须建设法规原则: 1.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对工程建设的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等一系列指标的要求。建设法规通过一系列规定对建设工程提出了强制性质量要求,是建设工程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并赋予有关政府部门监督和检查的权力。 2.确保工程建设活动符合安全标准 工程建设安全标准是对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 ·

学习建筑法心得体会4篇【最新版】

学习建筑法心得体会4篇 篇一 近几年来,我国的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建筑领域事故频频发生,分析建筑施工伤亡事故发生的原因,探索预防对策和措施,对减少事故的发生,促进建筑企业的健康发展,有重大意义。安全事故主要集中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人和触电。造成建筑业事故的原因,除了与建筑业是高空、露天、劳动密集型作业有关,还与近年来市场的扩大,法制不健全,安全意识差,安全教育滞后,人员素质低,安全投入少有关。作为长期工作在建筑业管理第一线的老同志,尽管已退休,但闲暇之余,仍很关心建筑行业的发展,为丰富退休生活,坚持读书看报,关心国事,实事,身旁事。现结合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现状,简要谈一谈本人近期学习建筑法的心得体会。 一、施工人员素质低 目前我国建筑从业人员大多是民工,这些民工普遍来经过基本培训和教育,缺乏应有的安全知识和安全防范意识,从而导致自己或他人发生安全事故。 二、建筑市场不规范

时常出现一个项目有几个分包商,这些分包商的社会信誉,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普遍较差,在工程施工过程下,偷工减料,安全意识淡薄,根本谈不上对安全进行统一管理。 三、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野蛮施工 非机械动力工擅自操作机械,造成机毁人亡。非电工乱拉扯电线,不通过漏电开关,发生漏电事故时,漏电开关不起作用,造成触电身亡。民工在绑脚手架和支外墙模板加固时,不系安全带,加上临边防护不严,时有坠落死亡事故的发生。为抢工程进度,造成民工疲劳过度,操作时注意力不集中,头昏眼花不慎坠楼而亡。 四、材料机具质量不合格 塔机吊钩失灵,吊斗失控落下,砸伤地面施工人员,塔臂组装螺栓强度不够,以小代大,抗剪能力削弱,螺栓被剪切断,造成塔臂失控,扯断钢索落下,砸伤地面工作人员。安全网质量差,不能有效拦截高空坠物,造成地面人员伤亡。 五、防护设施不全 临边不搭设防护栏杆,安全网搭设低于施工作业层面高度,作业

建筑法规学习心得

《建设法规》学习心得 本学期通过对《建筑法规》的学习,首次初步了解了建筑学专业相关法律知识,受益匪浅。其中让我体会最深刻的是懂法守法的必要性,在学习该课程之前对新闻报到的建设事故联想到的大概只有这样的大众词汇:政府无能腐败,国人内心浮躁,急功近利,开发商等见利忘义,缺乏良心和诚信,豆腐渣工程之类。虽然这认识不是很错,但身为建筑学学子,这样的认识太过于肤浅。假若把中国的建设市场比作一架问题多多的机器,那么我们就应该去了解机器中的构架和每一道工序,找出导致故障的问题,并在我们将来的从业生涯中避免这个问题。我们比中国建设市场,好比这台机器中的一个零件,懂法守法以法约束自己监督他人,那么中国建设市场健康发展,中国建筑名扬世界,指日可待也。。。。。。所以我们应该做一个懂法守法的建筑人。 接下来具体结合课本比较感兴趣的几个知识点谈谈个人心得和体会,如有错误的地方希望能得到老师的指正: 第一章:工程建设法律的结构和作用 “工程建设法律指的是规范工程建设行为的法律,它不仅包括直接规范工程建设行为的法律,也包括与工程建设行为密切相关的法律。”第一章开头的首句话就提醒我们,建设工程法规涵括的范围之广。它规范贯穿了建设的全部领域与全过程,它很详尽、细化到了基本操作层面。如果想学好,一定要勤翻相关法律,思考相关案例。学习建设法规,不能仅靠死记硬背,应在记忆、理解的基础上掌握问题的要点,不仅要掌握该概念、原理、方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而且应结合识记和领会的基础知识、原理和互动关系,能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第一章还给我们介绍了建设法规的竖向和横向结构及其作用。竖向结构主要讲述了不同等级法律之间的关系,从宪法到地方性行政规章再到国际条约,相关的建设法规都渗透其中。期中包括五个层次: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建设部门规章,地方性建设法规,地方建设规章。建设法律的法律效力最高,越往下法律效力越低。法律效力低的建设法律不得与比其法律效力高的建设法规相抵触,否侧。其相应规定是为无效。 横向结构则主要从整个建设过程中分别接触到的建设法规,这个直接关系到以后我们的从业,所以我觉得有必要记下来: 规范决策阶段的工程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规范招标阶段的工程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规范勘察设计阶段的工程法律主要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规范施工阶段的工程法律主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除上述设计建设工程各主要阶段的主要的法律、法规外,还涵盖了整个建设工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与工程建设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些有着各自调整范围的法律、法规构成了工程建设法律体系的横向结构。 工程建设法律的作用五方面:引导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这个很容易理解。主要说明了工程建设法律的重要性和对社会的意义。

学习建设法规的心得体会

学习《建设法规》的 心得体会与收获 《建设法规概论》是工程管理专业本科具有重要地位与意义的专业基础课。作为工程管理专业的学生的我们,都应当学习和掌握工程建设领域方面的法律知识。 通过学习,我了解了建筑法规的概念范畴、原则、特征以及规范现状建设法律体系的构成;重点学习了土地管理法规、建设勘察设计、质量管理、招投标、房地产开发、企业权利法律。明确了建设法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及其理论体系;掌握建设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系统掌握我国建设法的基本理论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培养了我试着运用建设法的理论,根据法律规定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我总的感受就是建筑法规是一个很庞大的体系,他规范贯穿了建设的全部领域与全过程,它很详尽、细化到了基本操作层面。如果想学好,一定要勤翻相关法律,思考相关案例。学习建设法规,不能仅靠死记硬背,应在记忆、理解的基础上掌握问题的要点,不仅要掌握该概念、原理、方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而且应结合识记和领会的基础知识、原理和互动关系,能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我觉得比较可行的办法就是分析案例,把身边发生的、媒体报道的、司法部门公布的案例,运用所学知识加以分析。还要结合我们

以前所学过的法律知识,如民法概论、经济法、合同法等。 建设法规的重要作用:一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二是规范和保障建筑各方主体的权益。三、对建设单位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合同签订和履行的问题,防止签订“黑白合同”等违法行为;四、能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五、工程索赔问题。 下面是我对现在建设领域一些问题的个人思考。希望老师指正。 虽然,抛去一些挑剔、细节,建设法律体系在我国已经比较完善了,可是现实执行实施却不是这样,建筑领域里的每一个环节都存在着严重危机,存在大量的问题。我平时很关注一些报道的案例,也曾经去工地实习过。我发现的、总结的问题有如下: 1、工程质量差。不规范操作,施工人员无职业道德,建设单 位资质审查不把关。倒塌、伤亡事件司空见惯。 2、工程建设腐败。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工程质量得不到保证。 3、劳资关系管理不到位。依然存在欺骗、拖欠农民工工资问 题。 4、拆迁不以人为本,存在暴力侵权行为,补贴不合理。 5、工程款拖欠现象十分严重。“没有资金争着上,有点资金 全面上,有了资金也不给,逼着企业先垫上”, 5、无序的挂靠,转包及承包也存在好多不合法的现象,最 直接的后果就是工程质量无法保证。最近有报道,连厨子 都承包铁路工程建设,令人震惊。

建筑法心得体会 学习

建筑法心得体会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心得体会 为了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证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1998年3月,我国颁布并实施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我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进行了最新修改,并于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建筑法》是规范我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造和安装活动的重要法律,它的基 本精神:一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二是规范和保障建筑各方主体的权益。关于建筑质量与安全的问题,1999年1月4日18时50分,重庆市綦江县彩虹桥发生整 体垮塌,造成40人死亡,1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31万元。这起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固 然离不开材料质量、施工方法的问题,然而更值得我们深层思考的是其背后的根本原因。据了解,该工程建设过程严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办理立项及计划审批手续,未办理规划、国土手续,未进行设计审查,未进行施工招投标,未办理建筑施工许可手续,未进行工程竣工验收;设计、施工主体资格不合格,是私人设计,非法出图且挂靠承包;管理混乱:缺乏约束监督,建设业主与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混淆,工程发包混乱,工程总承包关系混乱,履行职责上均严重失职,设计变更随意,手续不全,技术管理薄弱,不按规定进行试验检测,质监部门未严格审查项目建设条件就受理质监委托,对项目未经验收就交付使用的错误作法未有效制止等等,而且负责项目管理的少数领导干部存在严重腐败行为,使国家明确规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形同虚设。此项目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这项事故,法院也依法作出了审判。其实《建筑法》在第五章和第六章分别专门就质量和安全问题对建筑各方主体提出了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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