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大陆架案
一概况
联邦德国、荷兰与丹麦是三个濒临北海的国家。截止到1965年,联邦德国与荷兰、丹麦采用等距离线划定了它们之间在北海近海地区的大陆架疆界。但在进一步划界的谈判中,三国之间存在重大分歧。丹、荷两国坚持继续适用等距离原则划定它们之间未定的大陆架疆界,联邦德国则认为,继续适用等距离线会导致不公平。1967年2月2日,三国签订特别协定,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请求国际法院确定划分它们之间北海大陆架疆界应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1969年2月20日,国际法院以11票赞成,6票反对,对该案作出判决。
二判决的内容
(一)适用原则
1.陆地控制海洋原则
大陆架学说是侵占在相当长的历史中不属于任何国家的海洋空间的一种新主张,其适用的原则是陆地控制海洋的原则。因为陆地是一个国家可以对其领土向海扩展的部分行使权力的法律渊源(第96段)。国际法赋予沿海国对其大陆架的法律权利是基于这样一种事实,即有关的海底区域可以被认为是沿海国实际上已经享有统治权的领土之一部分,在这个意义上,它们虽被海水所覆盖,但却是该国领土的延伸或继续、领土在海下的扩展(第43段)。大陆架法律制度是土地和底土的法律制度。土地和底土这两个词语是陆地的引伸,而非海洋的引伸(第96段)。
2.自然延伸原则
自然延伸系指沿海国之海岸前端向海的持续延伸。大陆架区域是沿海国陆地领土向海和在海下的自然延伸。沿海国根据对其大陆领土的主权,并作为沿海国为勘探海床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的扩展,对于构成其陆地领土自然延伸到海洋或海下的大陆架区域的权利,事实上并自然就存在。简言之,这是一种固有权利。为行使这种权利,无需经过特别法律程序,也不必履行任何特定法律行为(第19段)。
陆地领土或领域,或沿海国陆地主权经由处于该国完全主权之下的领海海床向公海和在公海下自然延伸或继续的原则是比邻近概念更为基本的原则。海底区域不能由于或仅仅由于它们位于一沿海国的附近就实际归属于该国。单纯邻近本身不能赋予陆地领土所有权。赋予沿海国大陆架权利的是有关海底区域是该国领土的延伸或继续。因此,如果一特定海底区域不构成一沿海国陆地领土的自然或最自然延伸,那么,即使该区域距离其比任何其它国家的领土更为接近,也不能被认为是属于该国,或至少在该海底区域应被视为其陆地领土自然延伸的国家提出竞争性要求时是如此,纵然该区域距离其没有那么近(第43段)。
3.不侵占原则
确定自然延伸的界限与公平划界不是同义语。划界应通过协议,按照公平原则,并考虑到所有相关情况,以这样的方式来实现,尽可能多的留给每一方构成其陆地领土向海和在海下自然延伸的所有那些大陆架部分,并且不侵占另一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第101段)。
4.等距离原则
等距离概念从来不曾被认为具有已被接受的大陆架学说的内在必然性(第55段)。日内瓦公约并不包含任何先已存在或正在出现的习惯法规则,也没有使其(等距离原则)具体化。根据日内瓦公约,相邻国家间大陆架区域的划界,除当事国另有协议外,均应在等距离——特殊情况基础上进行。第6条确实包含有一项原则,但它是一项纯公约规则(第69段)。在某些情况(并非多数)下,有关国家同意按照等距离原则划分有关疆界,或者已经这样划定了它们之间的界线。但这不能证明,它们这样做是由于它们感到习惯法规则使它们有义务这样做,因而在法律上不得不采用这种方法来划分其大陆架疆界线,特别是考虑到等距离原则的采用可能是由于其它明显因素的驱动时(第78段)。
因此,如果日内瓦公约在其起源或开始之时没有宣告等距离原则是相邻国家间大陆架区域划界的习惯法强制性规则,那么其后的效果也不能构成这样一种规则;并且为此目的,迄今为止的国家实践同样是不充分的(第81段)。
5.公平原则
划界必须按照公平原则进行。这不是把公平简单地作为抽象的公正来适用的问题,而是根据那些一贯成为大陆架法律制度在此领域发展的基础的观念,适用一项其本身要求适用公平原则的法律规则的问题,即(a)当事国有义务进行谈判以达成协议,并且不仅仅把经过一种形式上的谈判程序作为缺乏协议时自动适用某种划界方法的一个前提条件;它们有义务使谈判富有意义,但是,如果其中一方坚持已见而不准备作出任何修正,则不要求如此。(b)当事国有义务这样去行为,即在特定情况下,并考虑到所有情况,适用公平原则,一为此目的,可以采用等距离方法,但如果存在其它方法,也可以根据有关区域的情况单独采用或合并采用。(c)任何国家的大陆架必须是其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并不得侵占另一国家领土的自然延伸(第85段)。
公平并不一定意味着平等。从来不可能有任何完全改变自然的问题。公平并不要求一个没有通海道的国家应当被分配给一个大陆架区域,否则就可能发生把一个拥有广阔海岸线的国家同一个拥有有限海岸线的国家的情况等量齐观的问题。平等是被看作在同一水平上,而不是那些公平能够补偿的自然不平等。相同程度的平等理论可能导致不公平。为此,这种情况是不能接受的:即一个国家应享有的大陆架权利同其邻国所享有的那些权利有很大的差异,其原则仅仅是一方的海岸线在形式上不显得凸出,而另一方的海岸线则显著凹陷,尽管这些海岸线在长度上相差无几。因此,这不是一个不顾事实完全改变地理的问题,而是鉴于几个国家间准平等的地理状况,减轻可能导致不合理差别待遇的偶然性的特殊特征引起的后果的问题(第91段)。
适用公平原则必须达成公平的划界结果,即划界必须寻找的不是一种划界方法,而是一种目标。划界必须是公平的。更确切地说,首要的问题是要确定能够实现划界且被认为是公平的方法(第92段)。为达成这种方法,国家可能考虑的因素没有法律限制,而且,通常是权衡所有这些会导致这种结果的因素,而非依赖其一排斥所有其它因素。赋予考虑的各种因素以相对重要性的问题自然堕情况而变化(第93段)。
(二)标准
邻接一个以上国家的海岸线的大陆架的各个部分到底附属于哪一个国家的问
题并不能唯一地在邻近的基础上确定下来。即使邻近能够成为适用的标准之一,并
且是在正常情况下重要的一种,但它绝不可能是唯一的标准,也不可能是在所有情况下最适当的一种。因此,在大陆架学说中从一开始就被经常采用的邻接概念仅仅是在一般意义上含有邻近的意思,并不含有任何具有这种最终效果的基本的或固有的规则:禁止任何国家在距离他国海岸线更接近的区域行使大陆架权利(协议除外)(第42段)。
(三)考虑的因素
1.各当事国海岸的一般构造以及存在的任何特殊或异常特征(第101段)。
大陆架制度产生于对物理事实的承认,而该事实与法律间的联系仍是适用大陆架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因素。根据定义,大陆架是大多数沿海国家的领土物理延伸到一种台地的区域。这种区域首先吸收的是地理学家和水文学家的注意力,其次才是法学家的注意力。位于国家海岸前端的陆架附属于这些国家是一个事实,因此,考虑该陆架的地质以便弄清某些构造特征呈现出的方向是否会影响划界可能是有益的(第95段)。
由于大陆架学说适用的是陆地控制海洋的原则,因而有必要仔细审查需要进行大陆架划界的国家的海岸线的地理构造。这是具有明显特征的构造不能被忽视的原因之一(第96段)。
2.已知的或容易查明的有关大陆架的物理和地质构造及自然资源。
3. 大陆架区域的范围与海岸长度之间合理程度的比例因素。
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划界,应当促成属于有关国家的大陆架区域与其各自海岸线的长度之间的合理程度的比例。这些海岸线是按照其一般走向测算,以便在拥有直线海岸的国家和拥有显凹凸海岸的国家间建立必要的平衡,或把极不规则的海岸线减少到较真实的比例。一种方法是,根据海岸前端原则,在有关海岸的每一端的顶点之间划一直线,或在有些情况下一系列这样的线(第98段)。
(四)划界方法
1.不存在任何在所有情况下都是强制性的划界方法。
2.相邻国家间陆地边界向海方向的延续(第51段)。
3.在海岸与陆地边界的交叉点上划一条与海岸垂直的线(第51段)。
4.划一条与海岸的一般方向线相垂直的线(第51段)。
5.等距离方法
等距离划界方法是一种非常便利的方法,它在很多情况下被采用。不管其结果有时多么单一,等距离方法构成一种几乎可在所有情况下都能使用的方法。它还具有一个优点,即如有需要(如当事国无法开始谈判),任何制图员事实上都能够在适当的地图或海图上描绘出这样的边界,有资格的制图员所描绘出的那些边界实际上是一致的(第22段)。简言之,任何其它划界方法均不能像等距离方法那样把适用的实际方便性同确定性结合起来。然而,这些因素本身还不足以使该方法成为一项法律规则,从而把接受使用该方法的结果看作是在所有情况下必须履行的义务(第23段)。
等距离方法不是习惯法的强制性规则。其根本原因在于:如果该方法被强行适用于所有情况,这就会同从一开始就反映了划界问题上的法律信念的某些基本的法律概念相抵触(第85段)。在某些地理环境下,等距离方法会导致不公平。就大陆架划界的结果而言,海岸线上最细小的不规则现象都会被等距离自动地扩大。因此,在海岸线凹进或凸出的情况下,如果采用等距离方法,那么这种不规则越大和划界
区域距离海岸越远,所产生的结果就越不合理。这样,对于自然地理特征所造成的结果的扩大必须予以纠正或尽可能地给予补偿,否则就会产生不公平。在北海的情形,不顾地理环境而单纯根据等距离方法划界,由此引起的表面简化将是多么不公平(第89段)。
6.其它方法
如果划界导致各方的区域相重叠,这些区域应按协议的比例在各方之间分制,或者在协议不成时由各方平分,除非它们决定对重叠区域或其中任何部分实行共同管辖、使用或开发的制度(第101段)。
三评价
北海大陆架案是国际法院审理的第一个大陆架划界争端案,其判决对大陆架划界法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判决在战后大陆架划界法的历史上首次较科学地、权威性地提出了符合一般大陆架地理地质状况、同时也符合大多数沿海国利益的按照自然延伸的原则与公平原则划界的主张,否定了以中间线或等距离规则作为强制性的习惯国际法规则的主张。根据国际法院提出的原则和规则,联邦德国、荷兰与丹麦于1971年成功地划定了它们之间的大陆架边界。
北海大陆架案 1 案件过程 1966年,以联邦德国为一方,以丹麦和荷兰为另一方,就他们之间在北海的大陆架划界问题发生了争端。 荷兰和德国于1964年12月1日签订了《荷兰王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关于在临近海岸地区划定大陆架侧面界线的条约》,1965年9月18日生效。丹麦和德国于1965年6月9日签订了《丹麦王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关于沿海地区北海大陆架的划界协定》和《丹麦王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关于沿海地区北海大陆架划界协定的议定书》,1966年5月27日生效,两个条约的划界方法均为等距离线。但是,这两个条约只解决了两国之间近海岸部分的大陆架分界线,即从海岸到海面25海里至30海里之处的分界线,主要适用等距离原则划出:而就这些点之外伸向北海中心的分界线则无法达成任何协议。 图1:德国、丹麦以及荷兰的地理位置及当时大陆架划界示意图 而在1966年3月31日,荷兰与丹麦就它们之间的大陆架分界线签订了《荷兰王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关于划分两国之间的北海大陆架的协定》。1967年2月6日生效(1972年12月7日失效)。该分界线以等距离原则为基础,始于一条将英国的大陆架与北海东半部分离的疆界线上的一点,延伸至联邦德国海岸外的一点,这样就阻止了联邦德国将其大陆架延至北海中部与英国的大陆架界线相接。 1967年2月2号(在波恩),联邦德国分别同丹麦和荷兰订立特别协定,将划分大陆架
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这两个协议请求法院判定: (1)什么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适用上述1965年6月9日缔约方之间的公约所涉及的领域北海大陆架超出的部分边界划界? (2)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丹麦王国以及荷兰王国依照国际法院的决定在北海大陆架划界。 图2:当时各国的北海大陆架划界主张 国际法院于1969年2月20日发布其判决。 (1)法院在判决中首先拒绝了丹麦和荷兰提出的等距离原则是大陆架概念中所固有的原则的观点。 (2)法院接着审查了“等距离——特殊情况原则”是习惯国际法的一部分的论点,并以11票对6票驳回这种论点。 (3)法院同样驳回了荷兰和丹麦提出的另一项抗辩:等距离原则即使在《大陆架公约》制定之时还不是习惯法规则,但是自公约制定以来.这样的规则已经形成。
1. 3.湖广铁路债券案 案情 中国清末预备修建的湖广铁路是指“湖北、湖南两省境内的粤汉铁路”和“湖北省境内的川汉铁路” 。因这两线铁路都在湖广总督的辖区范围内,故称“湖广铁路”。......................... .............................................. 另外,美国司法部向阿拉巴玛州地方法院提出了“美国利益声明书”,要求法院考虑舒尔茨和鲁宾逊的声明,考虑美国利益支持中国的申辩。在美国政府的干预下,法庭重新审理了此案,作出新的决定,撤销了原来的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之后原告又向美国联邦第十一巡回法院提起上诉和要求美国最高法院重新审理,未获成功,致使此案于1987年3月9日告终。 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否在美国享有豁免权?为什么? (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是否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为什么? (3)为什么说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否有义务继承?为什么? 提示:答题框内不能输入超过2000个字符。如果超过2000字符,请使用附件上传功能。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美国享有豁免权。这是因为,国家主权豁免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根据是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完全独立和平等的,任何一个国家不能对另一个国家行使管辖的权利,一个国家的法院没有经过国家同意,不能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诉讼对象的案件。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无可非议地享有司法豁免权。 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不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这是因为,美国地方法院以一个主权国家作为被告诉讼,行使管辖权,作出缺席判决甚至以强制执行其判决相威胁,这是完全违反国家主权平等的国际法原则,违反联合国宪章。对于这种将美国国内法和美国法院的管辖强加于中国,损害了中国主权,损害中国民族尊严的行为,中国政府理应坚决拒绝。现在,本案由于中国坚决站在维护国家主权的立场上,坚持国际法的原则,最后并没有有按照美国法院的"缺席判决"执行。1987年3月9日,美国最高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美国债券持有人的复审要求,撤销了不利于中国的判决。 3、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因为因为这次借债是1911年,清朝政府为了维护其反动统治和镇压中国人民的辛亥革命,勾结在华划分势力范围的帝国主义列强决定加快修建铁路,由于财政危机只能向帝国主义借债。中国政府无任何义务继承这笔用于镇压革命的恶债。因为,这涉及新政府对前政府的债权问题,新政府如何处理债权取决了该政府政策利益等方
光华寮案 此案主要案情: 光华寮是坐落在日本京都市左京区北白川西町的一座5层楼房,占地面积992.58平方米,建于1931年,原属日本洛东公寓公司。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京都大学受托于日本政府“大东亚省”将该寮租用,作为当时中国留学生宿舍。日本投降后,大东亚省被撤销,此寮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故中国留学生组织了自治委员会自行管理并取名“光华寮”。1950年中国驻日代表团用变卖侵华日军在中国大陆掠夺的财产的公款买下了该寮的产权,用作中国留日学生宿舍。1961年,台湾当局驻日本使馆(当时日本政府仍与台湾当局保持外交关系)以“中华民国”名义在日本进行了产权登记。 法院判决: 1967年,台湾当局驻日本大使陈之迈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向京都地方法院对居住在光华察的中国留学生于炳寰等8人提起诉讼,要求他们迁出该寮。该案诉讼期间,中、日两国政府于1972年9月1日发表了联合声明,实现了邦交正常化,日本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代表,并同时撤销了它对“中华民国”的承认。 1977年9月16日,京都地方法院对光华寮案作出了判决,确认光华寮是中国国家财产,因为日本已承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故前中国政府对中国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就已转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对上述判决不服,于1977年10月又以“中华民国”名义向大阪高等法院提出上诉,该法院受理了上诉且于1982年4月14日撤销了原判,将本案发回京都地方法院重审。1986年2月4日,该法院又重新作出判决,将光华寮判归了台湾当局。其主要理由是“中华民国政府”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事实上排他地持续地支配和统治台湾及其周围诸岛和该地区的人,在旧政府没有完全消灭,仍有效地统治着该领土的一部分的情况下,旧政府拥有的财产中,若位于新政府统治的地区由新政府继承。旧政府在外国的财产不为新政府所继承。被告对此判决不服随即向大阪高等法院提起上诉。1987年2月26日,大阪高等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决定之后,上诉人于1987年5月30日又向日本最高法院上诉,要求撤销大阪高等法院的判决,重新作出公正裁判。但日本最高法院至今尚未作出裁决。 注:本案涉及国际法上政府的承认和继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自1949年10月1日起成为中国惟一合法政府,它有权继承“中华民国政府”的于中国境内外一切财产。日本政府于1972年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它有义务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继承旧政府在日本的一切财产。 北海大陆架案 此案的主要案情: 1966年,德国与荷兰和德国与丹麦在如何划定北海大陆架界线上发生争议:荷、丹主张依等距离规则划定全部界线;德国认为这种划法不公平,因为德国的海岸是凹入的,从其两端划出的等距离线会形成交叉,使德国得到的大陆架只是一个与其海岸长度小得不成比例的三角形。 1967年2月,德国与丹麦和德国与荷兰分别达成协议,将争议提交国际法院,请求法院判定,“在划分属于该三国的北海大陆架区域时应适用什么国际法原则和规则”。 诉讼双方的理由: 丹麦和荷兰认为:应该以等距离(中间线)规则划分三国北海大陆架,这是因为该规则的使用不仅仅是一项条约义务,而且是习惯国际法。它们向法院陈述的主要论点是:这样的
一、本案的主要案情: 西德与丹麦,荷兰在北海大陆架的划界问题上发生了争执.上述国家曾于1964年12月1日签订了《德荷条约》和1965年6有9日签订了《德丹条约》.在这两个条约中确定了彼此间的部分边界线,即从海岸到海面25里至30里外,主要适用等距离原则划出.但他们无法就这些点以外的边界线达成任何协议.因为,西德认为,在习惯国际法中没有等距离原则,而且用这种方法划分北海大陆架疆界对西德来说是极不公平的.由于西德的海岸是凹形的,其海岸线向内弯曲很大,如果按照等距离原则来划分大陆架对它很不利,只能给予它较为狭窄的大陆架区域,面积仅占北海海床的5%,而丹麦和荷是同则分别占10% 11%.西德声称,等距离原则只有在直线海岸线的情况下才符合这种要求,否则,便属于特殊情况.而丹麦和荷兰则坚持适用等距离原则.1966年三国进行了进一步的谈判而未能使问题获得解决.1967年2月20日,西德分别同丹麦,荷兰签订特别协定,将划分北海大陆架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当事国要求国际法院指明应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并承诺将按照国际法指明的原则规则来协商划界. 国际示院将两案的诉讼结合起业,虽然从表面上看两案保持独立,但由于结论相同,所以法院对两案只作出一个单一的判决.1969年2月20日,法院以11票对6票判定,西德没有义务在划分大陆架时接受等距离原则.划界应考虑到一切有关情况,依照公平原则,通过协议来划定,使构成当事国陆地领土海底自然延伸部分的大陆架归其所有.与此同时,法院也未接受西德的论点。 二、本案涉及国际法的主要问题是在相邻国家之间的大陆架划界应遵循的原则 (一)等距离原则不是大陆架划界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 国际法院在判决中并未接受西德以其特定形式提出的论点,驳回了它要分得"公正和公平的一份"的要求,因为划界不等于把一共同的大陆架瓜分,而只是在相互关系上公平地确定现存的本国大陆架的边界. 法院在判决中也否定了丹麦和荷兰关于该项划界应依1958年的日内瓦《大陆架公约》第6条中的等距离原则加以解释的论点,因为西德未批准这一公约,在法律上并不受第6条规定的约束.况且,等距离原则并非划分大陆架界线固有的原则.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相互接
《国际公法》第二次作业题库:案例讨论题 1.北海大陆架案 1966年,以联邦德国为一方,以丹麦和荷兰为另一方,就他们之间在北海的大陆架划界问题发生了争端。欧洲北海自1959年在荷兰近岸地区发现大型天然气田后,引起各国对北海大陆架油气田勘探开发的重视。 1963—1966年,北海5个沿岸国(英国、挪威、丹麦、荷兰、联邦德国)先后公布了本国关于大陆架的法令,并陆续进行了一系列双边划界活动。其中,联邦德国与荷兰、丹麦的大陆架划界拖得最久。 虽然联邦德国与荷兰在1964年12月1日,与丹麦在1965年9日分别订有双边协定,但只解决了两国间近海岸部分的大陆架分界线,即从海岸到海面25海里至30海里之处的分界线,主要适用等距离原则划出;而这些点之外伸向北海中心的分界线则无法达成任何协议。产生僵局的原因是:丹麦和荷兰坚持整条边界线应采用1958年《大陆架公约》第6条规定的等距离原则划出。他们认为,不论德国与该公约的关系如何(德国不是该公约缔约国),德国有义务接受以“等距离—特殊情况”方法为基础划界,因为该方法的使用不仅仅是一项条约义务,而且是习惯国际法的一项规则。 与此相反,德国认为,在习惯国际法中没有等距离线这样的原则,而且用这种方法划分北海大陆架疆界对它来说是极不公平的。因为德国的海岸线是凹入的,从其两端划出的等距离线会交叉,这将使德国的大陆架成为一个小得不成比例的三角形。1966年3月31日,荷兰 1与丹麦就它们之间的大陆架分界线达成协议。该分界线以等距离原则为基础,始于一条将英国的大陆架与北海东半部分离的疆界上的一点,延伸至联邦德国海岸外的一点,这样就阻止了联邦德国将其大陆架展至北海中部与英国的大陆架界线相接。1967年2月,联邦德国分别同丹麦和荷兰订立特别协定,将划分大陆架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这两个协议请求法院判定:“在划分属于这三个国家的北海大陆架的区域时应适用什么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并承诺在此之后按照法院指明的原则和规则划界。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一):北海大陆架案 欧阳家百(2021.03.07) 一、本案的主要案情: 西德与丹麦,荷兰在北海大陆架的划界问题上发生了争执.上述国家曾于1964年12月1日签订了《德荷条约》和1965年6有9日签订了《德丹条约》.在这两个条约中确定了彼此间的部分边界线,即从海岸到海面25里至30里外,主要适用等距离原则划出.但他们无法就这些点以外的边界线达成任何协议.因为,西德认为,在习惯国际法中没有等距离原则,而且用这种方法划分北海大陆架疆界对西德来说是极不公平的.由于西德的海岸是凹形的,其海岸线向内弯曲很大,如果按照等距离原则来划分大陆架对它很不利,只能给予它较为狭窄的大陆架区域,面积仅占北海海床的5%,而丹麦和荷是同则分别占10% 11%.西德声称,等距离原则只有在直线海岸线的情况下才符合这种要求,否则,便属于特殊情况.而丹麦和荷兰则坚持适用等距离原则.1966年三国进行了进一步的谈判而未能使问题获得解决.1967年2月20日,西德分别同丹麦,荷兰签订特别协定,将划分北海大陆架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当事国要求国际法院指明应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并承诺将按照国际法指明的原则规则来协
商划界. 国际示院将两案的诉讼结合起业,虽然从表面上看两案保持独立,但由于结论相同,所以法院对两案只作出一个单一的判决.1969年2月20日,法院以11票对6票判定,西德没有义务在划分大陆架时接受等距离原则.划界应考虑到一切有关情况,依照公平原则,通过协议来划定,使构成当事国陆地领土海底自然延伸部分的大陆架归其所有.与此同时,法院也未接受西德的论点。 二、本案涉及国际法的主要问题是在相邻国家之间的大陆架划界应遵循的原则 (一)等距离原则不是大陆架划界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 国际法院在判决中并未接受西德以其特定形式提出的论点,驳回了它要分得"公正和公平的一份"的要求,因为划界不等于把一共同的大陆架瓜分,而只是在相互关系上公平地确定现存的本国大陆架的边界. 法院在判决中也否定了丹麦和荷兰关于该项划界应依1958年的日内瓦《大陆架公约》第6条中的等距离原则加以解释的论点,因为西德未批准这一公约,在法律上并不受第6条规定的约束.况且,等距离原则并非划分大陆架界线固有的原则.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相互接壤的同一个大陆架区域时,不得单独使用一种几何学的方地,若利用等距离法在两个相向的海岸之间划出中间线时,在正常情况下,这种方法能把这块大陆架公平划分,若把这种方法用在两侧边界时,在某种沿岸地形结构(凹面形海岸线即海岸的一些基点突出)下,
北海大陆架案 [案情] 1966年.以联邦德国为一方,以丹麦和荷兰为另一方,就他们之间在北海的大陆架划界问题发生了争端。欧洲北海自1959年在荷兰近岸地区发现大型天然气田后,引起各国对北海大陆架油气田勘探开发的重视。1963年一1966年,北海5个沿岸国(英国、挪威、丹麦、荷兰、联邦德国)先后公布了本国关于大陆架的法令,并陆续进行了一系列双边划界活动。其中,联邦德国与荷兰、丹麦的大陆架划界拖得员久。虽然联邦德国与荷兰在1964年12月1日、与丹麦在1965年6月9日分别订有双边协定,但只解决了两国之间近海岸部分的大陆架分界线,即从海岸到海面25海里至30海里之处的分界线,主要适用等距离原则划出:而就这些点之外伸向北海中心的分界线则无法达成任何协议。产生僵局的原因是:丹麦和荷兰坚持整条边界线应采用1958年《大陆架公约》第6条规定的等距离原则划出。他们认为,不论德国与该公约的关系如何(德国不是该公约缔约国),德国有义务接受以“等距离一特殊情况”方法为基础划界,因为该方法的使用不仅仅是一项条约义务,而且是习惯国际法的一项规则。与此相反,德国认为,在习惯国际法中没有等距离线这样的原则,而且用这种方法划分北海大陆架疆界对它来说也是极不公平的。因为德国的海岸线是凹入的,从其两端划出的等距离线会交叉,这将使德国的大陆架成为一个小得不成比例的三角形。1966年3月31日,荷兰与丹麦就它们之间的大陆架分界线达成协议。该分界线以等距离原则为基础,始于一条将英国的大陆架与北海东半部分离的疆界线上的一点,延伸至联邦德国海岸外的一点,这样就阻止了联邦德国将其大陆架延至北海中部与英国的大陆架界线相接。 1967年2月,联邦德国分别同丹麦和荷兰订立特别协定,将划分大陆架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这两个协议请求法院判定:“在划分属于这三个国家的北海大陆架的区域时应适用什么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并承诺在此之后按照法院指明的原则和规则划界。 国际法院于1969年2月20日发布其判决。 法院在判决中首先拒绝了丹麦和荷兰提出的等距离原则是大陆架概念中所固有的原则的观点。法院不否认等距离法是一种简便的方法,但这并不足以使某种方法一变而为法律规则。如果不顾现实情况,硬要把等距离方法用于某些地理环境.那就有可能导致不公平。留如,在海岸线凹进或凸出的情况下,如果用等距离法从海岸划分大陆架区域.海岸线越不整齐所引起的后果就越不合理。 法院接着审查了“等距离一特殊情况原则”是习惯国际法的一部分的论点,并以11票对6票驳回这种论点。丹麦与荷兰提出,虽然在1958年海洋法会议以前,大陆架法仅处于正在形成阶段,国家实践缺乏一致性.但是.通过国际法委员会的工作.通过各国对该工作的响应,及通过日内瓦海洋法会议的进程,使这种正在形成的习惯法的定义与巩固过程发生了,并通过会议制定的《大陆架公约》具体化。法院不能接受这种观点。法院指出,尽管这种论点对《大陆架公约》的某些部分(第1条一第3条)是正确的,但它对公约的划界条款(第6条)是不适宜的。该条款的有关部分几乎原封不动地采纳了国际法委员会提出的草案,因此其在公约中的地位主要取决于导致委员会提出它的活动。审查表明.国际法委员会是带着相当大的犹豫提出它的,某种程度上是以实验为基础的,克其量是根据拟议法,而完全不是根据现行法或习惯国际法正在形成的规则。 法院提出.上述结论还有下述事实的支持:根据《大陆架公约》的保留条款(第12条),第6条属于公约的可保留条款之一。这就表明,第6条的纯协定性规则和义务性质。因为在一般或习惯国际法规则的场合.因其性质,必然对国际社会的所有成员具同等效力,而不
《国际公法》主观题汇总 一、光华寮案 问题 (1)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后,日本的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台湾当局代表中国的诉讼?为什么? (2)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的最初判决是否符合国际法?为什么? (3)1982年及其后日本各级法院对光华寮案的的判决或裁定是符合国际法的吗?为什么?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的政府,台湾当局不具有独立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因而不能代表中国在日本法院起诉。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的政府,即构成国际法上的政府承认,其法律效果对日本国内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日本法院不能受理台湾当局代表中国的诉讼,否则就违反了国际法的准则。 2、日本京都地方法院1977年的最初判决符合国际法。因为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的政府,所以前中国政府对中国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已经转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3、1982年及其后日本各级法院对光华寮的判决或裁定不符合国际法。它违背了国际法有关政府承认和政府继承的基本规则,违背了日本政府应承担的相应国际义务,并且以司法判决的形式制造了“一中一台”或“两个中国”,构成对中国内政的干涉,从而违背了国际法基本原则。 二、湖广铁路债券案 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否在美国享有豁免权?为什么? (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是否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为什么? (3)为什么说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否有义务继承?为什么?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美国享有豁免权。这是因为,国家主权豁免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根据是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完全独立和平等的,任何一个国家不能对另一个国家行使管辖的权利,一个国家的法院没有经过国家同意,不能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诉讼对象的案件。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无可非议地享有司法豁免权。 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不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这是因为,美国地方法院以一个主权国家作为被告诉讼,行使管辖权,作出缺席判决甚至以强制执行其判决相威胁,这是完全违反国家主权平等的国际法原则,违反联合国宪章。对于这种将美国国内法和美国法院的管辖强加于中国,损害了中国主权,损害中国民族尊严的行为,中国政府理应坚决拒绝。现在,本案由于中国坚决站在维护国家主权的立场上,坚持国际法的原则,最后并没有有按照美国法院的"缺席判决"执行。1987年3月9日,美国最高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美国债券持有人的复审要求,撤销了不利于中国的判决。 3、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因为因为这次借债是1911年,清朝政府为了维护其反动统治和镇压中国人民的辛亥革命,勾结在华划分势力范围的帝国主义列强决定加快修建铁路,由于财政危机只能向帝国主义借债。中国政府无任何义务继承这笔用于镇压革命的恶债。因为,这涉及新政府对前政府的债权问题,新政府如何处理债权取决了该政府政策利益等方面,国际法上的继承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它是一个国家或新政府如何处理旧国家或旧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问题。在这里,只涉及到新政府的债务继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推翻国民党政府而建立的新政府并且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因此,我国政府在处理旧政府
北海大陆架案件 The Court delivered judgment, by 11 votes to 6, in the North Sea Continental Shelf cases. 国际司法机关法院11票6票得出了北海大陆架案件的判决。 The dispute, which was submitted to the Court on 20 February 1967, related to the delimitatio n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between the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 and Denmark on the one hand, and between the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 and Netherlands on the other. 1967年2月20日,德意志联邦国对丹麦之间和德意志联邦国对荷兰之间提交到国际法院关于大陆架划界的问题 The parties asked the Court to state the principles and ru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applicable, an d undertook thereafter to carry out the delimitations on that basis. 当事人向司法机关法院提问可以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和保证此后都以上面的原则进行划界。 The Court rejected the contention of Denmark and the Netherlands to the effect that the delimi tations in question had to be carried ou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inciple of equidistance as de fined in Article 6 of the 1958 Geneva Convention on the Continental Shelf, holding: 国际法院拒绝了丹麦和荷兰通过在1958年的《日内瓦城的大陆架公约》第6条所规定的等距离原则的划界问题,裁定: -That the Federal Republic, which had not ratified the Convention, was not legally boun d by th e previsions o f Article 6 德意志联邦国没有在《大陆架公约〉批准,所以不受第6条规定的等距离原则-That the equidistance principle was not a necessary consequence of the general conce pt of continental shelf rights, and was not a rule of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 ?????????????????????????????? ,也不是国际习惯法的规则。) The Court also rejected the contentions of the Federal Republic in so far as these sought acc eptance of the principle of an apportionment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into just and equitable sha res. 国际法院也拒绝了德意志联邦国的(???)土地分配大陆架的争论。 It held that each Party had an original right to these areas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which const ituted the natural prolongation of its land territory into and under the sea. It was not a questio n of apportioning or sharing out those areas, but of delimiting them. 每个当事国拥有原始权利陆地延长到海中和海底。这不是分配或分享陆地区域的问题,而对大陆架划界的问题。 The Court found that the boundary lines in question were to be drawn by agreement between the Part ies and in accordance with equitable principle , and it indicated certain factors to be taken into conside ration for that purpose. It was now for the Parties to negotiate on the basis of such principles, as they have agreed to do. 国际法院找出方法,该分界线的问题根据每个当事国的协议,并且按照公平的原则划定,并且国际法院表明了应该考虑的一些因素。这是现在应该个当事国按照自己同意的原则进行谈判。
北海大陆架案例分析
精品资料 . 北海大陆架案 1966年,以联邦德国为一方,以丹麦和荷兰为另一方,就他们之间在北海的大陆架划界问题发生了争端。欧洲北海自1959年在荷兰近岸地区发现大型天然气田后,引起各国对北海大陆架油气田勘探开发的重视。 1963—1966年,北海5个沿岸国(英国、挪威、丹麦、荷兰、联邦德国)先后公布了本国关于大陆架的法令,并陆续进行了一系列双边划界活动。其中,联邦德国与荷兰、丹麦的大陆架划界拖得最久。虽然联邦德国与荷兰在1964年12月1日,与丹麦在1965年9日分别订有双边协定,但只解决了两国间近海岸部分的大陆架分界线,即从海岸到海面25海里至30海里之处的分界线,主要适用等距离原则划出;而这些点之外伸向北海中心的分界线则无法达成任何协议。产生僵局的原因是:丹麦和荷兰坚持整条边界线应采用1958年《大陆架公约》第6条规定的等距离原则划出。他们认为,不论德国与该公约的关系如何(德国不是该公约缔约国),德国有义务接受以“等距离—特殊情况”方法为基础划界,因为该方法的使用不仅仅是一项条约义务,而且是习惯国际法的一项规则。 与此相反,德国认为,在习惯国际法中没有等距离线这样的原则,而且用这种方法划分北海大陆架疆界对它来说是极不公平的。因为德国的海岸线是凹入的,从其两端划出的等距离线会交叉,这将使德国的大陆架成为一个小得不成比例的三角形。1966年3月31日,荷兰与丹麦就它们之间的大陆架分界线达成协议。该分界线以等距离原则为基础,始于一条将英国的大陆架与北海东半部分离的疆界上的一点,延伸至联邦德国海岸外的一点,这样就阻止了联邦德国将其大陆架展至北海中部与英国的大陆架界线相接。1967年2月,联邦德国分别同丹麦和荷兰订立特别协定,将划分大陆架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这两个协议请求法院判定:“在划分属于这三个国家的北海大陆架的区域时应适用什么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并承诺在此之后按照法院指明的原则和规则划界。 国际法院于1969年2月20日发布其判决。法院在判决中首先拒绝了丹麦和荷兰提出的等距离原则是大陆架概念中所固有的原则的观点。法院不否认等距离法是一种简便的方法,但这并不足以使某种方法一变而为法律规则。 法院接着审查了“等距离—特殊情况原则”是习惯国际法的一部分的论点。法院得出结论, 《大陆架公约》签订之时, 并不存在像等距离原则这样的习惯国际法规则, 公约第6条也没有使这一原则具体化。法院承认,在某些情况下, 有关的国家的确同意按等距离原则划分彼此之间的大陆架疆界, 但没有任何证据表明, 它们这样做是因为感到习惯法规则使它们有义务这样做。 法院同样驳回了荷兰和丹麦提出的另一项抗辩:等距离原则即使在《大陆架公约》制定之时还不是习惯法规则,但是自公约制定以来,这样的规则已经形成。 法院认为,采用划界方法的一个先决条件是,按照公平原则, 通过谈判, 达成公平合理的协议。至于所涉及的区域采用何种方法, 单独使用一种方法还是几种方法同时并用, 则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但有一条原则是毋庸置疑的,即任何国家的大陆架必须是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而不得侵占别国领土的自然延伸。 法院最后裁定,作为有关各方之间划界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应是: 1.以协议划界,按照公平原则,考虑到所有有关情况,尽可能为各方保留构成某陆地领土自然延伸而进入海下的所有大陆架部分,并且不侵犯其他国家的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部分。 2.在适用前项规定时,如果划界留有各方的重叠区域,应由他们按协议的比例划分,除非他们决定建立一项联合管辖、利用或开发他们之间要重叠的区域或任何部分的制度。 问题: 1.什么是大陆架划界的自然延伸原则? 2.什么是大陆架划界的公平原则? 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2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一):美参院通过"西藏问题"修正案 (一)所谓修正案是违反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 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从国家主权原则引申出来的一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它是指一国不准以任何借口干涉他国的内外事务,不准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另一国的意志,社会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西藏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西藏人民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成员之一.因此,有关西藏的任何问题都是中国的内部事务.别国是无权干涉的.而美国国会的少数人围绕所谓"西藏问题"所进行的一系列活动,都是对中国内政的粗暴干涉.任何国家或者任何人企图把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都是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坚决反对的,也是永远不会得逞的.事实上,一百多年来,帝国主义者,殖民主义者都把他们的魔爪不断地伸向西藏,妄图把西藏从中国领土分裂出去,但是他们的阴谋始终未能得逞. (二)所谓修正案侵犯了我国领土主权 领土主权是国家主权原则的重要内容和表现.西藏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当然处于中国主权管辖之下,这早已为世界各国所承认.现在,美国国会的所谓"西藏问题"的修正案,妄图把西藏从我国领土分裂出去,这就是破坏和分裂领土完整,侵犯我国领土主权. (三)所谓修正案违背了美国承认的国际义务 1972年2月28日中美在上海签署的联合公报中庄严宣布:"中美两国的社会制度和对外政策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双方同意,各国不论社会制度如何,都应按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不侵犯别国,不干涉别国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来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中美之间签署的公报中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对中美双双都具有法律拘束力.而美国国会关于"西藏问题"的修正案,严重地违背了美国在中美的联合公报中承担的义务.西藏问题是中国的内政,对西藏问题以何种方式来解决也是由中国决定的内部事务,绝不允许任何外国的干涉。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二):湖广铁路债券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美国享有豁免权。这是因为,国家主权豁免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根据是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完全独立和平等的,任何一个国家不能对另一个国家行使管辖的权利,一个国家的法院没有经过国家同意,不能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诉讼对象的案件。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无可非议地享有司法豁免权。 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不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这是因为,美国地方法院以一个主权国家作为被告诉讼,行使管辖权,作出缺席判决甚至以强制执行其判决相威胁,这是完全违反国家主权平等的国际法原则,违反联合国宪章。对于这种将美国国内法和美国法院的管辖强加于中国,损害了中国主权,损害中国民族尊严的行为,中国政府理应坚决拒绝。现在,本案由于中国坚决站在维护国家主权的立场上,坚持国际法的原则,最后并没有有按照美国法院的"缺席判决"执行。1987年3月9日,美国最高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美国债券持有人的复审要求,撤销了不利于中国的判决。 3、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因为因为这次借债是1911年,清朝政府为了维护其反动统治和镇压中国人民的辛亥革命,勾结在华划分势力范围的帝国主义列强决定加快修建铁路,由于财政危机只能向帝国主义借债。中国政府无任何义务继承这笔用于镇压革命的恶债。因为,这涉及新政府对前政府的债权问题,新政府如何处理债权取决了该政府政策利益等方面,国际法上的继承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它是一个国家或新政府如何处理旧国家或旧政府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问题。在这里,只涉及到新政府的债务继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推翻国民党政府而建立的新政府并且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因此,我国政府在处理旧政府的债务时,也坚决适用"恶意债务不予继承",这是久已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因为这次借债是1911年,清朝政府为了维护其反动统治和镇压中国人民的辛亥革命,勾结在华划分势力范围的帝国主义列强决定加快修建铁路,由于财政危机只能向帝国主义借债,因此,我国政府理所当然地不予承认这一债务,这完全符合国际法原则,而且也为国际法实践所证明的。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三):光华寮案
突尼斯、利比亚大陆架案 一概况 突尼斯与利比亚是濒临地中海的相邻国家。七十年代初期,两国在各自规定的大陆架区域内颁布石油勘探和开发许可证,结果在距海岸约50海里的一个区域内出现重叠要求。1977年6月10日,突尼斯与利比亚签署了一项特别协定,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请求国际法院:(1)就两国之间佩拉贾地段(Belagian Block)的大陆架分界线可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作出判决。在作出判决时,法院要特别考虑公平原则,该区域的特殊情况以及第三次海洋法会议所认可的新趋向;(2)明确提出将上述原则和规则适用于本案特殊情况的实际方法,以便两国专家毫无困难地划定该区域的大陆架界线。1982年2月24日,国际法院以10票赞成、4票反对作出判决(见后图)。 二判决的内容 (一)适用原则 1.陆地控制海洋原则 对海底区域的排它性权利属于沿海国。海岸与近海岸水下区域的地理关系是沿海国法律权利的基础。就如国际法院在北海大陆架案所阐明的,大陆架是一个法律概念。在这一概念中,适用的原则是陆地控制海洋的原则。在爱琴海大陆架案中,本法院强调,根据国际法,只是由于沿海国对陆地拥有主权,勘探与开发大陆架的权利才在法律上附属于它。简言之,大陆架权利在法律上既来源于又自动附属于沿海国的领土主权。就如在自然延伸概念中所阐明的那样,国家领土的海岸是对毗连海岸的海底区域享有所有权的决定性因素。海床与沿海国领土的毗连一直是决定海底区域法律地位的最主要标准(第73段)。 2.自然延伸原则 本案两当事国都同意把作为陆地领土自然延伸的大陆架基本概念视为大陆架划界的主要标准(第36段),并同意划界应按下列方式进行:通过协议,按照公平原则,并考虑到所有相关情况,以使每一个国家得到构成其陆地领土向海中和海底的自然延伸的全部大陆架部分,并且不侵占另一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第37段)。在这一思想指导下,双方对自然延伸的性质作出了不同解释(第38-40段)。然而,在北海大陆架案中提出自然延伸的地理和其它物理情况与本案的不同,自然延伸概念过去是、现在仍然是必须放在习惯法和国家实践范畴内考察的一个概念。本法院也赋予该概念在大陆架区域划界中起一定作用,只要案件的地理情况适合这样做。但是,尽管陆地领土自然延伸的概念在一般意义上确定了沿海国权利的客体或位置,它本身并不一定足以或甚至于不能恰当地决定一国的权利相对于一邻国的权利的确切范围(第43段)。 本法院在1969年并没有认为公平划界和确定自然延伸的界限是同义语。因为在刚才援引的该判决的执行条款中,它只是提及划界以这种方式进行:把构成其自然延伸的大陆架区域尽可能地留给各方。法院不同意利比亚的观点,即一旦确定了一国的自然延伸,划界就成为遵循自然的指示来进行的一件简单事情。法院也不同突尼斯的观点,即同为满足公平原则必须确定自然延伸一样,在一特定地理情况下满足公平原则必须成为确定自然延伸的过程的一部分。因此,满足公平原则在划界过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鉴于自然延伸在有些情况下作为大陆架权利证据的意
(完整)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一):北海大陆架案 编辑整理: 尊敬的读者朋友们: 这里是精品文档编辑中心,本文档内容是由我和我的同事精心编辑整理后发布的,发布之前我们对文中内容进行仔细校对,但是难免会有疏漏的地方,但是任然希望((完整)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一):北海大陆架案)的内容能够给您的工作和学习带来便利。同时也真诚的希望收到您的建议和反馈,这将是我们进步的源泉,前进的动力。 本文可编辑可修改,如果觉得对您有帮助请收藏以便随时查阅,最后祝您生活愉快业绩进步,以下为(完整)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一):北海大陆架案的全部内容。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一):北海大陆架案 一、本案的主要案情: 西德与丹麦,荷兰在北海大陆架的划界问题上发生了争执。上述国家曾于1964年12月1日签订了《德荷条约》和1965年6有9日签订了《德丹条约》。在这两个条约中确定了彼此间的部分边界线,即从海岸到海面25里至30里外,主要适用等距离原则划出.但他们无法就这些点以外的边界线达成任何协议。因为,西德认为,在习惯国际法中没有等距离原则,而且用这种方法划分北海大陆架疆界对西德来说是极不公平的.由于西德的海岸是凹形的,其海岸线向内弯曲很大,如果按照等距离原则来划分大陆架对它很不利,只能给予它较为狭窄的大陆架区域,面积仅占北海海床的5%,而丹麦和荷是同则分别占10% 11%.西德声称,等距离原则只有在直线海岸线的情况下才符合这种要求,否则,便属于特殊情况.而丹麦和荷兰则坚持适用等距离原则.1966年三国进行了进一步的谈判而未能使问题获得解决.1967年2月20日,西德分别同丹麦,荷兰签订特别协定,将划分北海大陆架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当事国要求国际法院指明应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并承诺将按照国际法指明的原则规则来协商划界. 国际示院将两案的诉讼结合起业,虽然从表面上看两案保持独立,但由于结论相同,所以法院对两案只作出一个单一的判决。1969年2月20日,法院以11票对6票判定,西德没有义务在划分大陆架时接受等距离原则.划界应考虑到一切有关情况,依照公平原则,通过协议来划定,使构成当事国陆地领土海底自然延伸部分的大陆架归其所有。与此同时,法院也未接受西德的论点. 二、本案涉及国际法的主要问题是在相邻国家之间的大陆架划界应遵循的原则 (一)等距离原则不是大陆架划界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 国际法院在判决中并未接受西德以其特定形式提出的论点,驳回了它要分得"公正和公平的一份”的要求,因为划界不等于把一共同的大陆架瓜分,而只是在相互关系上公平地确定现存的本国大陆架的边界。 法院在判决中也否定了丹麦和荷兰关于该项划界应依1958年的日内瓦《大陆架公约》第6条中的等距离原则加以解释的论点,因为西德未批准这一公约,在法律上并不受第6条规定的约束.况且,等距离原则并非划分大陆架界线固有的原则.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相互接壤的同一个大陆架区域时,不得单独使用一种几何学的方地,若利用等距离法在两个相向的海岸之间划出中间线时,在正常情况下,这种方法能把这块大陆架公平划分,若把这种方法用在两侧边界时,在某种沿岸地形结构(凹面形海岸线即海岸的一些基点突出)下,该方法同很有可能把边界
一、单项选择题 1、()于1609年发表了《海洋自由论》,论证了海洋不得为任何国家占有,也不应为任何国家控制,而应为各国自由利用。格老秀斯 2、现行的国际海底开发制度是()。平行开发制 3、群岛国的群岛基线最长不得超过()海里。125 4、()是指以在沿海岸向外凸出的地方或沿海岛屿的外缘上选定若干基点,然后将相邻的基点连成直线,形成沿海岸的坡折线。直线基线法 5、重于空气的飞机载人飞行成功是()。1903年 6、英国的()在1618年写成的《闭海论》中,反对格老秀斯的海洋自由论点,提出英国有权占有其周围的海洋。赛尔登 7、海岸同属一个国家,湾口宽度超过两岸领海宽度,沿海国在长期的历史中对其主张并连续行使主权且得到国际社会的默认的海湾,叫做()。历史性海湾 8、沿海国在大陆架上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9、国际海底区域的资源属于()。人类共同继承财产 10、根据《外层空间条约》和《月球协定》等文件的规定,各国可以()。先占天体 1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在联合国主持下于1982年第()次海洋法会议上通过的。三 12、各国军舰在公海上可命令从事海盗行为的嫌疑船停船而对其进行()。登临检查 13、国际法上的无害通过制度适用于()。领海 14、人类的第一次外空活动是()。前苏联发射第一颗人造卫星 15、()是指以海水退潮时离海岸最远的那条线做为领海的基线。正常基线法 16、我国采取()方法划定领海基线。直线基线法 17、第一次确立了国家领空主权原则,奠定了航空法的基石的公约是()。巴黎公约 18、蒙特利尔公约中关于使用中的界定是()。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后24小时止 19、在群岛国的群岛海道上适用()。通过制度 20、根据1971年《赔偿责任公约》的规定,发射国对其发射的空间实体在()造成的损害应负有赔偿的绝对责任。地球表面 21、沿海国对违反其法律规章的外国船舶可在公海上行使()。紧追权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宽度是()。从领海基线至其外部界线距离24海里 23、首先提出争取200海里海洋权的国家是()。智利 24、18世纪末开始,一些国家宣布的领海法令大体上都按照()确定领海宽度。大炮射程论 25、《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是()年在()签订的。1944芝加哥 二、多项选择题 26、外国船舶在领海中实行以下行为属非无害行为()。捕鱼;收集情报;起落飞机;进行军事行动 27、1958年,日内瓦第一次海洋法会议通过了()。《领海与舭连区公约》;《大陆架公约》;《公海公约》;《捕鱼和养护生物资源公约》 28、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规定,下列国家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具有管辖权()。航空器登记地国;航空器降落地国;航空器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罪行发生地国29、属于非无害通过活动的有()。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任何操练或演习;任何捕鱼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