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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基本奖助金评选管理办法

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基本奖助金评选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调动我校研究生的学习积极性,激发研究生的创新热情,鼓励研究生的创新实践,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推动教育教学改革,根据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试行方案文件精神,特制定上海海洋大学研究生基本奖助金评选管理办法。

一、申请者条件

1.申请者应为全日制研究生,各类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委托培养、在职攻读等研究生,不在申请者范围之列。

2.申请者必须在德、智、体各方面全面发展。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学习努力,成绩优秀,艰苦朴素,作风正派。

3.硕博连读的研究生,通过博士资格考核后从当年的9月份开始,以推免生身份享受博士标准,且导师按对应的招生指标承担培养费用。

4.延期毕业生:未能在规定期间内完成学业,但又符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研究生,由导师提出申请,经研究生部审批,研究生可免交学费,但不再享受奖助金,由导师通过助研岗位提供生活津贴,完成学业。

5.一年级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校期间的奖助金由学校提供,从进联合培养单位的下一月份开始,培养费由学校承担(但是享受五等标准的学生的培养费须上缴学校),奖助金由联合培养单位根据学校要求标准提供(也可将资金打入专用账户委托学校发放)。

二、奖助标准及比例

表1 研究生基本奖助金设置标准

备注:申请一等奖者必须通过当年的学位英语考试。

1.学制及评选次数:

博士生:学制3-4年,1次/年评选,按12月/年发放;

学术型、专业学位硕士生:学制3年,1次/年评选,按12月/年发放;

2.名额分配:按学院、入学年份、博士生、学术型及专业学位(前三年总数较少,可按全校专业学位下达名额)硕士分别下达,由研究生部于每年的8月份开始启动。

3.评审时间:每年9月份开学受理,9月底完成并执行当年9月至次年8月的发放标准。

三、评选原则及办法

1.为吸引更多优秀本科生报考我校研究生,一年级研究生评选原则以吸引优秀生源为导向,根据考生背景和入学成绩进行评选。

一年级博士:

(1)不设一等奖助金。

(2)推免生享受二等奖助金。

(3)线下破格生第一年只能享受五等标准,从第二年开始有资格一并参与所有等级的申请。

(4)考试录取的学生各等级比例按学科下达,根据入学成绩进行评定。

一年级硕士:

(1)不设一等奖助金。

(2)推免生享受二等奖助金。

(3)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被录取的考生全部享受二等奖助金。

(4)调剂生一律享受三等奖助金。

(5)线下破格生第一年只能享受五等标准,从第二年开始有资格一并参与所有等级的申请。

备注:

(1)一年级新生无需申请,由研究生招生办会同学院相关人员操作,于每年9月份新生入学并正式取得学籍后向学生公示发放名单。

(2)一年级奖助标准及比例见表2。

表2 一年级研究生基本奖助金设置标准

2. 为鼓励二年级以上研究生勤奋学习,提高科研成果的质量,二、三年级研究生评选原则以学业为导向。

原则1:二年级奖助等级依据一年级获得的课程成绩,三年级奖助等级则以一、二年级获得的总科研成果为依据。具体按照下列指标体系计分,A为综合素质,B为学习成绩,C为科研成绩。二年级研究生总分为:A+B;一年级发表的论文等成果可累计到三年级申请且只能用一次。三年级研究生总分为:A+C(正常学制的四年级博士总分为三年级取得的A+C)。按综合积分高低分别产生各等级名额,标准按表1执行。

原则2:各学院可根据学科特点和实际情况,在该框架下对办法再次细化,制定适合本学院的评选办法,报研究生部备案。

原则3:注重培养过程中研究生的素质培养

1.硕士生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在下学年的评定中只能享受四等资助:

(1)综合素质(A)低于3分者;

(2)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重大活动者;

(3)因自身原因中途更换导师者。

2.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下学年的评定中只能享受五等资助:

(1)中期考核不合格者;

(2)在校有违纪者;

(3)存在学术不端造成恶劣影响者。

(1)综合素质(A)

申请者先按照下表所列项目进行自我小结,由辅导员、教学秘书和同学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根据申请者的日常表现,进行综合测评并打分,以平均分作为申请者综合素质得分,并写出评语。

(2)学习成绩(B)

学习成绩=学位课加权平均成绩×60%+其他课程加权平均成绩×40%

注:加权平均成绩=∑成绩×学分

∑学分(3)科研成绩(C)

备注:

(1)以上各类科研成果只计与研究生本人专业论文相关的部分,且必须署名上海海洋大学;

(2)同一成果可归属多个计分项目的,只计最高分,不重复计分。

(3)同一成果只能使用一次。

(4)毕业学年研究生,在SCI或EI或ISTP收录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研究论文;或者获得署名在前5名的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或是与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或实审)的第一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以导师为首的第二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从获奖的下月起提高一级奖助标准(如果原来享受一等者,则每月增加200元),直至毕业。(该部分同学的等级变化不影响其它学生,做加法处理。)

(5)三年级及以上学生,申请一等奖者须参加过校级论文报告会且获得优胜奖(含)以上,二等奖学生须参加过校级论文报告会。

四、导师的责任与权利

导师不论在研究生招生或培养,均享有更高的自主权。通过该培养体制改革,真正实行导师负责制,即在研究生招生、培养计划、课程教学、研究指导教书育人、就业指导等方面,导师的地位与作用全面而关键。

1.导师的资助责任包括三部分:基本资助、奖励资助、终止资助。

基本资助:学校规定的最低标准;

奖励资助:学校规定的基本资助标准之外的奖励,标准由导师自主;

终止资助:对不参加科研者或考核不合格者的终止。

2.导师对生活津贴的发放拥有审核决定权。导师可对研究生进行定期考核,内容及方式由导师决定。考核优良的学生所获津贴将有所增加,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将被减少或暂停生活津贴发放。对于减少或暂停资助的部分由导师支配,允许用于奖励其它优秀学生。

3.各种奖助学金仅限资助全日制研究生。对委托培养等在职研究生,学习期间的费用按相关协议执行,导师不需要承担相应培养费用。

4.导师可以发挥主导作用,用协议约束研究生的培养过程,保证研究生把主要精力用于学习和科研。导师还可自主决定研究生的考核内容与方式,自主审核研究生的助研合格津贴发放,充分发挥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主导作用。

五、评选程序

1.研究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填写奖助金申请表,并附证明材料,交学院奖助金评选办公室。

2.辅导员初步审核条件并签署相关意见。

3.各学院党委书记会同有关人员组成评选委员会,根据评选条件和申报人情况,结合本学院学科特点,拟定各等级资助名单。

4.评选委员会将结果提交导师,由导师签署考核意见并建议资助等级。凡导师要求提高、降低资助等级的,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提交书面情况说明(格式另定),评选委员会通过后方可变更等级,但该等级总人数不变。

5.学院进行公示。

6.各学院评审结果经研究生部审核后,报校长批准,全校公示一周。

六、其它

1.学校公示名单后,研究生对评审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和研究生部申诉。研究生部在调查基础上向校长报告,并把处理结果转达申诉人。如在规定时间内无不同意见,则不再改变评审结果。

2.每年9月底由研究生部负责整理评选结果并报财务处,按月发放。

3.研究生在校期间的评选情况由研究生部负责整理,有关材料归入获奖者本人档案。

4.退学学生自学籍处理文件生效月份起停止发放奖助金。

5.休学、出国交流学生的奖助金自学籍文件生效月份起暂停,同学年恢复学籍时按原等级发放,跨学年恢复学籍则需重新评定。在校享受资助时间不大于其规定学制。

6.本办法从2010年9月起执行,原各类普通奖学金和优秀奖学金评选办法只适用于2008、2009级学生。

7.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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