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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

苏州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
苏州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

苏州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

(2011年12月23日苏州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12月27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改进政府立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法后评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规章立法后评估,是指规章实施后,根据其立法目的,按照法定程序,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规章的立法质量、实施绩效、存在问题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提出继续执行、修改或者废止等意见的制度。

第三条规章立法后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公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并为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市政府法制部门是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规章立法后评估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规章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是规章立法后评估的实施机关(以下简称评估实施机关);规章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有两个以上或者规章未明确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市政府法制部门协调确定。

与规章实施相关的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应当参与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并提供与规章立法后评估有关的材料和数据以及其他必要的支持。

第六条评估实施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将规章立法后评估的有关事项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社会中介机构等单位(以下统称受委托评估单位)进行。

受委托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被评估规章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所涉及的行政管理事务;

(二)具有三名以上熟练掌握规章立法后评估方法、技术的人员;

(三)相关人员参与规章立法后评估的时间能够得到保证;

(四)具备开展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的必要设备、设施。

第七条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立法后评估:

(一)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规章实施满三年的,其他规章实施满五年的;

(二)拟废止或者作重大修改的;

(三)拟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较多意见和建议的;

(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反映出较多问题或者公众、新闻媒体提出较多意见和建议的;

(六)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评估的。

因上位法修改或者有紧急情况需要修改、废止规章的,可以不开展规章立法后评估。

第八条评估实施机关每年应当按照要求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报送下一年度的规章立法后评估项目。

市政府法制部门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提出下一年度规章立法后评估项目。

第九条市政府法制部门每年应当编制下一年度规章立法后评估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对列入规章立法后评估计划的项目,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会同评估实施机关编制经费

预算,报市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核拨。

第十条评估实施机关应当根据规章立法后评估计划对规章进行评估。

评估实施机关应当对规章中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内容进行重

点评估。

第十一条规章立法后评估主要依据以下标准进行:

(一)合法性标准,即制定规章是否符合立法权限、立法程序,是否违背上位法的规定。

(二)合理性标准,即公平、公正原则是否得到体现;各项管理措施是否必要、适当;法律责任的设定是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协调性标准,即规章与同位阶的规章、配套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政策是否存

在冲突,要求建立的配套制度是否完备、互相衔接。

(四)可操作性标准,即规定的制度是否切合实际,易于操作;规定的措施是否高效、便民;规定的程序是否正当、简便。

(五)立法技术性标准,即立法技术是否规范,逻辑结构是否严密,表述是否准确,是否影响到规章的正确、有效实施。

(六)绩效性标准,即规章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有效地解决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是否实现预期的立法目的,实施后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是否明显高于规章制定和执行的成本。

第十二条规章立法后评估包括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评估报告形成阶段。

第十三条规章立法后评估准备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成立评估小组。评估实施机关组织成立以本机关人员为主,与规章实施密切相关的人民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人员参与的评估小组,具体承办评估工作。

(二)制定评估方案。评估方案主要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内容、评估方法、评估步骤和时间安排、经费使用和组织保障等。

第十四条规章立法后评估实施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发布评估公告,包括评估小组组成人员、评估方案主要内容;

(二)开展调查研究,通过多种途径搜集整理评估意见和建议;

(三)汇总和分析评估意见和建议,并得出初步结论。

第十五条规章立法后评估报告形成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评估小组对初步结论进行研究论证;

(二)起草评估报告;

(三)组织有关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论证;

(四)形成正式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评估实施机关委托评估的,应当将委托情况向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受委托评估单位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评估实施机关的名义独立开展评估,不得将部分或者全部受托事务转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七条立法后评估应当采用下列方法:

(一)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公开征集社会公众意见;

(二)走访或者书面征求相关行政执法单位、监督机关、行政相对人或者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意见;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等听取意见。

评估实施机关根据评估需要,还可以采用以下评估方法:

(一)问卷调查;

(二)实地考察;

(三)专题调研;

(四)个案分析;

(五)立法比较分析;

(六)成本效益分析;

(七)文献检索;

(八)其他方法。

第十八条评估实施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全面收集、分析和评估相关资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参与规章立法后评估。

评估实施机关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反馈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

第十九条规章立法后评估应当在计划年度内完成。

规章立法后评估应当在评估小组成立后6个月内完成并形成评估报告。在6个月内不

能完成评估工作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市政府法制部门同意后可以延期,但延长期限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二十条规章立法后评估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概况;

(二)规章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立法技术性以及绩效性的分析和

评价;

(三)评估结论和建议;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评估实施机关应当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报送评估报告。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经审核发现在评估内容、评估程序、评估

方法等方面存在较大问题的,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并退回评估实施机关。评估实施机关应当根据意见完善有关工作并重新提交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的结论和建议需要市人民政府作出进一步决定的,由市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研究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经审核的规章评估报告应当作为编制政府立法计划、改进政府立法和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依据。规章需要修改、废止的,应当适时启动政府立法程序;对规章执行方面的建议,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研究落实,并及时向市政府法制部门反馈落实情况。

评估报告的结论和建议经市人民政府形成决定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实施,并将实施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三条参与规章立法后评估的单位、人员对评估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外,规章评估报告应当依法公开。

第二十五条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应当纳入对评估实施机关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范围。

第二十六条评估实施机关、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或者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法制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视情提请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效能告诫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按照规定报送评估项目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评估的;

(三)不按照规定提交评估报告的;

(四)不按照规定落实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效规章,应当分期列入评估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规范性文件或者重大行政决策的后评估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可以按照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本地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后评估报告模板

**** **项目后评估报告(要点,可根据实际调整补充) (总规图片) 年月日

第一章项目概况及土地拓展后评估(地产发展部)1.1项目概况及背景 1.2 项目经济技术指标 1.3项目发展周期 1.4项目投资研判的准确程度; 1.5项目定位、产品定位与投资预测的偏差情况 1.6项目整体的投资收益情况 1.7与国土局等外部关系的沟通协调情况 1.8对招拍挂所需的相关手续办理情况 其他 第二章项目营销管理后评估(营销部) 2.1项目各类型物业销售情况 2.2项目销售时机 2.2.1与市场定位时房地产市场情况对比分析 2.2.2一期计划销售时间与实际销售时间的对比分析2.2.3原定位与实际设计建设成果的对比分析 2.2.4预期销售价格与实际价格的对比分析 2.2.5项目计划销售期、速度与实际情况的对比分析2.3项目销售策略 2.3.1项目销售周期中营销费用控制情况 2.3.2项目推广渠道对比分析

2.3.3各阶段销售策略逾期与实际产生效果对比分析2.4项目客户分析 2.4.1成交客户来源分析 2.4.2成交客户年龄、职业分析 2.4.3成交客户家庭构成及收入分布 2.4.4成交客户置业动机及次数 2.4.5成交客户付款方式 2.4.6项目最初客户定位 2.5项目营销大事记 2.6项目交付 2.7项目组织建设情况 2.8成功与不足 2.8.1综合评述 2.8.2营销工作成功之处 2.8.3营销工作不足之处 2.9改进提升计划 2.9.1与代理公司合作的经验教训 2.9.2首推产品及时机选择 2.9.3产品规划前期需营销介入 2.9.4组织建设方面 2.9.5销售管理方面 2.9.6广告推广方面

食品公司规章制度大全

员工管理制度 一、公司形象 1、员工必须清楚地了解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管理结构,并能向客户及外界正确地介绍公司情况。 2、在接待公司内外人员的垂询、要求等任何场合,应注视对方,微笑应答,切不可冒犯对方。 3、在任何场合应用语规范,语气温和,音量适中,严禁大声喧哗。 4、遇有客人进入工作场地应礼貌劝阻,上班时间办公室内应保证有人接待。 5、接听电话应及时,一般铃响不应超过三声,如受话人不能接听,离之最近的职员应主动接听,重要电话作好接听记录,严禁占用公司电话时间太长。 6、员工在接听电话、洽谈业务、发送电子邮件及招待来宾时,必须时刻注重公司形象,按照具体规定使用公司统一的名片、公司标识及落款。 7、员工在工作时间内须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 8、员工要注重个人仪态仪表,工作时间的着装及修饰须大方得体。

二、生活作息 1、员工应严格按照公司统一的工作作息时间规定上下班。 2、作息时间规定 1)夏季作息时间表(4月——9月) 上午: 下午: 2)冬季作息时间表(10月——3月) 上午: 下午: 3、员工上下班施行按指纹制(具体实施看员工考勤制度)。 4、员工上下班考勤记录将作为公司绩效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 5、员工如因事需在工作时间内外出,要向主管经理请示签退后方可离开公司。 6、员工遇突发疾病须当天向主管经理请假,事后补交相关证明。 7、事假需提前向主管经理提出申请,并填写【请假申请单】,经批准后方可休息。

8、员工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正常休息的权利,公司不提倡员工加班,鼓励员工在日常工作时间内做好本职工作。如公司要求员工加班,对加班时间进行调休。 调休时间:在周六进行调休。 三、卫生规范 1、员工须每天清洁个人工作区内的卫生,确保地面、桌面及设备的整洁。 2、员工须自觉保持公共区域的卫生,发现不清洁的情况,应及时清理。 3、员工在公司内接待来访客人,事后需立即清理会客区。 4、办公区域内严禁吸烟。 5、正确使用公司内的水、电、空调等设施,最后离开办公室的员工应关闭空调、电灯和一切公司内应该关闭的设施。 6、要爱护办公区域的一切设备。 四、工作要求 1、工作时间内不应无故离岗、串岗,不得闲聊、吃零食、大声喧哗,确保办公环境的安静有序。

上海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

上海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提高政府立法科学性,促进规章有效实施,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市政府制定的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法后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章立法后评估,是指规章实施后,对规章的立法质量、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原因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评估原则) 规章立法后评估,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社会参与、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主管部门)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市规章立法后评估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评估单位) 规章的实施部门是规章立法后评估的责任单位;有多个实施部门的,主要实施部门为规章立法后评估的责任单位;实施部门不明确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按照职责相关的原则,确定负责评估的单位。 规范共同行政行为的规章,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评估。 与规章实施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 第六条(委托评估) 规章立法后评估的责任单位(以下简称“评估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将规章立法后评估或者评估的部分事项,委托具备评估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业调查机构等组织实施。 第七条(对委托评估的监督) 评估单位应当对受委托单位开展的规章立法后评估活动进行指导、监督,不得为受委托单位预设评估结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与受委托单位签订保密协议。

受委托评估单位应当采用科学专业的调查方法,客观全面地进行调查评估。 第八条(评估项目)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部门应当进行立法后评估: (一)拟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 (二)拟进行重大修改的; (三)拟废止但有较大争议的; (四)与经济社会发展或者公众利益密切相关,且实施满5年以上的;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社会各界意见、建议较为集中的; (六)市政府法制机构认为需要评估的其他规章。 第九条(年度评估计划的编制) 规章实施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报送下一年度的规章立法后评估建议项目,并说明建议理由。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统筹确定具体评估项目,编制本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年度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 第十条(评估标准) 评估单位主要从以下两方面开展评估: (一)制度规范性:是否存在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内容;制度措施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是否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否存在与其他规章不相协调的内容等。 (二)实施有效性:公众、行政相对人等对规章及其主要制度的知晓度、满意度;制度措施是否可行;相关配套制度建设情况;规章的执行情况和效果,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原因等。 评估单位应当以实施有效性为重点开展评估。 第十一条(评估模式) 评估单位可以对规章进行全面评估,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规章的主要制度或者核心条款进行重点评估。 第十二条(评估方法)

食品公司规章制度

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生产过程控制制度 一.目的: 为严格控制食品加工生产过程,保证食品生产的安全,保证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围: 凡本公司与生产相关的环节均应遵守本制度。 三.容: 1.原、辅料要求具有合格证。加工用水(冰)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 标准。 2.食品生产必须符合安全、卫生的原则,对关键工序的监控必须有记录。 3.原料、半成品、成品应分别存放。容器、运输工具应及时分别消毒。 4.不合格产品及落地产品应设固定点分别收集处理。 5.班前班后必须进行卫生清洁工作及消毒工作。 6.食品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存放间应清洁卫生、干燥通风,不得污 染。 7.仓库应符合仓储要求,库保持清洁,定期消毒,有防霉、防鼠、防虫设施。 8.设有检验部门,具备相应检验仪器设备;对原辅料、半成品、成品及生产 过程进行检验。 1)环境卫生控制 A.最大限度地消除老鼠、苍蝇、蚊子、蟑螂和粉尘危害因素对产品卫生质量 的威胁。 B.保持公司区清洁,消除虫害聚集、孳生场所,定期对绿化带及排污区域进 行虫害控制。 C.加工现场不准采用药物灭鼠的方法来进行灭鼠,而是采用捕鼠笼、粘鼠胶 等方法。 2)原、辅料的卫生控制: A.对原、辅料进行卫生控制,分析可能存在的危害,采取合理有效地控制方 法。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由具有合法注册资格的生产公司家生产的产品。

B.对加工过程使用的工器具,与产品接触的容器不得直接与地面接触;不同 工序,不同用途的器具要加以区别,以免混用。 4)车间、设备及工器具的卫生控制: A.严格执行生产车间、加工设备和工器具的日常清洗、消毒工作。 B.车间专门设置化学药品(洗涤剂、消毒剂等)的可上锁存贮间,由专人负 责保管、发放、领用并登记。化学药品要用明显的标志加以标识。 5)储存与运输卫生控制: A.定期对储存食品仓库进行清洁,保持仓库卫生,定时进行消毒处理。 B.库产品要堆放整齐,批次清楚,要求离地离墙保管。 C.成品库的产品要按产品品种、规格、生产时间分垛堆放。 D.食品运输车必须保持良好的清洁卫生状况,为运输工具的清洗、消毒配备 必要的场地、设施和设备。 6)人员的卫生控制 A.直接接触食品的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 查,新进公司的人员必须经过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B.生产、检验人员必须经过必要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C.生产、检验人员必须保持个人卫生,进车间不携带任何与生产无关的物品。 D.进车间必须穿着清洁的工作服、帽、鞋。 E.凡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疾病者,必须调离生产加工、检验岗位,痊愈后经体 检合格方可重新上岗。 F.有下列疾病的一律调离加工检验岗位: ——病毒性肝炎; ——活动性肺结核; ——肠伤寒和肠伤寒带菌者; ——细菌性痢疾和痢疾带菌者; ——化脓性或渗出性脱屑性皮肤病; ——手有开放性创伤尚未愈合者。 G.加工人员进入车间前,要穿着专用的清洁工作服,更换工作鞋靴,戴好工作帽,头发不得外露。 H.与工作无关的个人用品不得带入车间,并且不得化妆,不得戴首饰、手表。 I.工作前要进行认真的洗手、消毒。 出公司检验记录制度 一.目的:

《宁波市劳动合同条例》立法后评估报告

《宁波市劳动合同条例》立法后评估报告 你是本文第537位浏览者发布日期:2008-10-24 页面功能:【字体:大中小】【打印】 【关闭】 市人大常委会: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要求,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过研究,选择《宁波市劳动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为该法规的修改或废止提供依据。 本次评估工作的重点侧重于考查《条例》的适用性、可操作性;在保留原有评估模式基础上,增设了第三方委托评估环节,邀请宁波市律师协会、宁波市总工会参加评估,使评估工作的视角更为宽泛。该项工作从2008年3月开始着手部署,并向有关单位下发通知,对立法后评估的目的、内容、时间提出具体要求。3月至6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律师协会、市总工会各自独立完成评估意见并提交法工委。4月至5月,市人大网站专门开设立法后评估工作专栏,公布评估内容提纲,征求人大代表、市民和社会各界对《条例》的意见和建议。6月至7月,法工委会同内司工委召开了三个座谈会,听取市级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劳动者、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8月,法工委结合三家评估意见和座谈会讨论情况,形成《条例》评估报告初稿,再行征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有关方面意见后,最终定稿。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条例》实施绩效的基本评价 《条例》于1999年7月30日经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28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并于2000年2月1日开始实施。 《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市劳动合同制度建设迈上了一个新台阶,对于推动我市劳动合同制度的深入发展,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用工机制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尊重和保障劳动者权益的理念渐入人心,有力地推动了劳动合同制度在我市的全面实施。《条例》依据《劳动法》,就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争议解决办法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切实把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理念融入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实施较好地解决了长期以来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范围不广、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义务等问题,使我市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走在了全省前列。据劳动部门提供的数据显示:《条例》实施前,全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企业仅2.36万家,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只有90余万人,截止2007年底,全市实施劳动合同的企业已达7.1万余家,170.73万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市属及全市规模以上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已达91%以上。 二是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为维护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鉴于《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的特点,《条例》注重对《劳动法》相关条款的细化和明确,增强行政执法和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可操作性。司法实践中,在《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前,《条例》是全市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裁决的主要法律依据,两级法院的相关裁判也基本采信《条例》的相关规定。因此,事实上《条例》已经成为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履行、解除、终止合

实施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

实施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 实施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 工作报告实施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立法办法动物实施防疫 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深入开展我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切实提高规章制定的质量,根据《关于开展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杭府法发12号)及《关于开展201X年度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通知》(杭府法6号)的要求,我们对《**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市政府令第212号,以下简称《办法》)实施情况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办法》实施取得明显成效。《办法》于2016年10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1月9日市政府令第212号公布,自201X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实施3年多来,对推进我市动物防疫工作走上法制管理轨道,规范我市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1、加强宣传,提高全社会的动物防疫意识。首先,积极组织牧业执法人员学习《办法》,切实提高执法人员自身素质。《办法》公布后,全市各级农业部门都举办了《办法》的培训班,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学习。市农业局每年定期组织牧业执法人员开展培训考核、法律知识竞赛等活动。通过这些学习考核活动,有效地提高了执法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其次,积极开展管理对象的普法宣传教育。我们的管理对象是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管

理对象较为复杂,法制素质参差不齐。各级农业部门积极开展对行政相对人的宣贯活动,举办了多次《办法》宣贯培训班,提高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农业部门还与犬类主管部门一起深入社区进行《办法》宣传,以加强对宠物防疫工作的依法管理。 2、认真实施,我市重大动物疫病得到有效防控。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市动物防疫工作紧紧围绕“动物防疫与动物产品安全”这一主线,严格执行《办法》的各项规定,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动物产品安全监控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1)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病。一是切实开展牲畜口蹄疫、禽流感、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等动物的强制免疫工作,确保应免畜禽达到100%免疫。二是开展动物防疫示范村(区)建设,目前全市共在两区16个镇建立动物防疫示范村21个。三是建立了犬类狂犬病防疫工作新机制,实行狂犬病注射,开展犬类免疫进社区等活动,提高犬类免疫率。四是深入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监测工作,全市重大动物疫病监测工作稳步开展,疫情监控体系初步建成,目前全市建成监控点75个。五是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建设。**市畜牧兽医总站于2016年6月开展了动物疫病监测实验室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了实验室仪器设备招标和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现生物安全实验室己投入使用,仪器招标工作已经完成,该项目的完成将进一步提高我市重大动物疫病的分析诊断和快速反应能力。 (2)依法严格把好检疫关,确保市民吃上“放心肉”。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强化依法检疫,创新管理制度。认真抓好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场的检疫工作,使屠宰生猪检疫率达到100%,确保了我市放心肉工程的顺利实施。201X年,全市产地检疫生猪9

项目后评价管理规定

基建管理系统 后评价管理子系统 项目后评价管理规定 GHDJ/PJ-04-01 2008-xx-xx发布2008-xx-xx实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北京国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发布 控制表

目录 第一章总则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编制依据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术语、定义和缩略语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分工及职责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项目后评价的内容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章项目后评价指标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章项目后评价方法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八章项目后评价的组织实施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九章项目后评价结果的应用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十章附则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和投资效益,结合国华公司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后评价,是指对国华公司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后一段时间后,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价方法,对项目的立项决策、建设管理及投入运行后的实际效果、投资产生的技术、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和影响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且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或国华公司认为有必要进行后评价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本规定的要求实行后评价。 项目后评价应遵循"客观、独立、科学、实用"的原则。 对项目进行后评价的主要依据: 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国家关于电力行业及国华公司相关行业的总体规划; 国家有关行业的产业政策; 项目立项及核准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资金申请报告、评估报告、招投标文件、主要合同、工程概算调整批复、监理报告、竣工验收鉴定书、审计或稽察的结论性资料、财务决算资料及其相关的批复文件; 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编制依据 编制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国资发规划[2005]92号)。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国资发法规〔2006〕133号)。 《中国神华能源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后评价》(中国神华工[2007]65号)。 第三章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神华股份公司是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国华电力公司是北京国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国华电力分公司的统称。 项目公司是指国华电力公司控股子(分)公司。 第四章分工及职责 项目公司负责组织项目后评价的自评价工作,并按时提交国华公司项目管理部,对自评报告中资料信息的准确性、报告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负责。 依据神华股份公司或国华公司的安排,负责做好项目后评价的配合工作。 国华公司负责对项目公司提交的项目自评价报告组织审核和评审,并将自评价报告提交神华股份公司。 依据神华股份公司的安排,负责做好神华股份公司组织的项目后评价的配合工作。 神华股份公司负责直接组织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后评价,指导、监督、检查后评价工作,验收后评价报告,建立后评价信息库。 第五章项目后评价的内容 项目后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对项目立项决策、审批管理、项目实施内容、项目功能技术、资金管理效率、经济效益、公共效益方面进行全面、综合评价。 项目后评价重点是对项目决策预期效果和项目建成投运后实际效果进行对比考核,分析变化原因,及时总结和反馈经验教训,同时对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进行分析总结。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可以在项目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一定时间后分阶段进行后评价。第六章项目后评价指标 项目后评价应制定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价指标,指标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适用性原则。应根据不同的投资方式,不同的项目类型以及投资管理要求,分别设置不同的指标。 可操作性原则。后评价指标的设计力求简便易行,便于理解和运用,同时又要具有可操作性。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既要考虑设计定量指标,反映投资建设项目的绩效水平;又要设计定性指标,反映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 项目后评价指标分为一般性指标和特殊性指标: 一般性指标包括项目审批管理后评价指标、项目实施内容后评价指标、项目功能技术后评价指标、资金管理后评价指标、经济效益后评价指标、公共效益后评价指标以及根据需要采用的其他后评价指标。

食品公司规章制度模板

食品公司规章制度

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生产过程控制制度 一.目的: 为严格控制食品加工生产过程, 保证食品生产的安全, 保证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凡本公司与生产相关的环节均应遵守本制度。 三.内容: 1.原、辅料要求具有合格证。加工用水( 冰) 必须符合国家生 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食品生产必须符合安全、卫生的原则, 对关键工序的监控必 须有记录。 3.原料、半成品、成品应分别存放。容器、运输工具应及时 分别消毒。 4.不合格产品及落地产品应设固定点分别收集处理。 5.班前班后必须进行卫生清洁工作及消毒工作。 6.食品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卫生标准, 存放间应清洁卫生、干燥

通风, 不得污染。 7.仓库应符合仓储要求, 库内保持清洁, 定期消毒, 有防霉、防鼠、防虫设施。 8.设有检验部门, 具备相应检验仪器设备; 对原辅料、半成品、成品及生产过程进行检验。 1)环境卫生控制 A.最大限度地消除老鼠、苍蝇、蚊子、蟑螂和粉尘危害因素对产品卫生质量的威胁。 B.保持公司区清洁, 消除虫害聚集、孳生场所, 定期对绿化带及排污区域进行虫害控制。 C.加工现场不准采用药物灭鼠的方法来进行灭鼠, 而是采用捕鼠笼、粘鼠胶等方法。 2)原、辅料的卫生控制: A.对原、辅料进行卫生控制, 分析可能存在的危害, 采取合理有效地控制方法。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由具有合法注册资格的生产公司家生产的产品。 B.对加工过程使用的工器具, 与产品接触的容器不得直接与地面接触; 不同工序, 不同用途的器具要加以区别, 以免混用。4)车间、设备及工器具的卫生控制:

立法后评估办法

立法后评估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规范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加强规章实施效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立法后评估的概念】本办法所称规章立法后评估,是指在本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实施后,根据其立法目的,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其立法技术、立法内容、实施绩效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和综合评价,并形成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评估原则】立法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制定机关与法制部门职责】市人民政府领导和监督评估工作,并为评估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立法后评估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评估机关】负责实施规章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其负责实施的规章予以评估。同一规章由多个部门负责实施的,由各部门协商或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协调确定评估的主要负责部门共同予以评估。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对规章评估,或者指定负责实施规章的行政主管部门之外的其他单位评估。 第六条【其他机关协助义务】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和单位应当按照其职责和评估机关的要求,协助做好立法后评估工作。 第七条【委托评估】评估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社会评估机构、社会团体进行部分事项或者全部事项的评估工作。受委托评估单位以评估机关的名义开展工作,并不得将评估事务转委托于其他单位或个人。 受委托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 (二)具有熟悉行政立法、执法并且掌握评估技术的人员; (三)具有开展评估工作所必要的设施、设备。 第八条【评估工作与政府考核】负责实施规章的行政主管部门的立法后评估工作,应当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范围。 第二章评估对象 第九条【正式评估对象】规章实施满三年的,应当评估。 评估机关认为尚未具备评估条件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申请延期评估。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同意延期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说明延期的事实和理由。 第十条【非正式评估对象】不符合第九条的规定或者已经评估过的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评估: (一)拟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 (二)拟对规章做重大修改的; (三)同位阶规章冲突的; (四)负责实施规章的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建议评估,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同意的;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章提出较多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评估的情况。 根据上位法需要修改或者有紧急情况需要修改的规章,可以不进行立法后评估,迳行修改。 第三章评估内容与标准 第十一条【评估内容】评估机关应当全面调查了解规章的实施情况,对

重大决策评估制度

重大决策评估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开展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于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加快推进富裕、民主、文明、开放、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防范决策风险,减少决策失误,防止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发生,充分发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重大决策,是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制定和实施的,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影响面广、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问题的重大决定、重要政策、重大改革举措和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大型活动等决策事项。 第三条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在制定和实施重大决策前,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进行科学系统、客观公正的预测、分析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作出风险评价结论。 第四条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原则。把人民群众是否拥护作为出台各项政策和改革举措的基本标准,把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各项工作成效的基本尺度,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二)“科学发展、统筹兼顾”的原则。把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的重要目标,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确保政策、决策的正确贯彻执行和项目建设、改革措施的顺利推进。 (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领导责任,对重大决策可能出现的稳定风险要先期预测、先期评估、先期化解,及早发现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予以化解,有效防范决策风险,保障重大决策的顺利实施。 (四)“必经程序、依法行政”的原则。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要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未经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各级各部门要努力提高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水平,着力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良好环境。 第二章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评估范围。 (一)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 (二)涉及公共设施建设的决策; (三)涉及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规划; (四)涉及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 (五)涉及公用事业价格调整; (六)涉及城市发展和管理方面的决策; (七)涉及国有企业改制和事业单位改革; (八)涉及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九)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决策; (十)涉及举办大型活动的决定;

后评估报告模板

****有限公司**项目后评估报告(要点,可根据实际调整补充) (总规图片) 年月日

第一章项目概况及土地拓展后评估(地产发展部)1.1项目概况及背景 1.2 项目经济技术指标 1.3项目发展周期 1.4项目投资研判的准确程度; 1.5项目定位、产品定位与投资预测的偏差情况1.6项目整体的投资收益情况 1.7与国土局等外部关系的沟通协调情况 1.8对招拍挂所需的相关手续办理情况 其他 第二章项目营销管理后评估(营销部) 2.1项目各类型物业销售情况 2.2项目销售时机 2.2.1与市场定位时房地产市场情况对比分析 2.2.2一期计划销售时间与实际销售时间的对比分析2.2.3原定位与实际设计建设成果的对比分析 2.2.4预期销售价格与实际价格的对比分析 2.2.5项目计划销售期、速度与实际情况的对比分析2.3项目销售策略 2.3.1项目销售周期中营销费用控制情况 2.3.2项目推广渠道对比分析

2.3.3各阶段销售策略逾期与实际产生效果对比分析2.4项目客户分析 2.4.1成交客户来源分析 2.4.2成交客户年龄、职业分析 2.4.3成交客户家庭构成及收入分布 2.4.4成交客户置业动机及次数 2.4.5成交客户付款方式 2.4.6项目最初客户定位 2.5项目营销大事记 2.6项目交付 2.7项目组织建设情况 2.8成功与不足 2.8.1综合评述 2.8.2营销工作成功之处 2.8.3营销工作不足之处 2.9改进提升计划 2.9.1与代理公司合作的经验教训 2.9.2首推产品及时机选择 2.9.3产品规划前期需营销介入 2.9.4组织建设方面 2.9.5销售管理方面 2.9.6广告推广方面

立法后评估报告参考格式

立法后评估报告参考格式 为认真宣传贯彻《办法》的颁布实施,推进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追究办法立法评估的实施意见》,于年月日至月日,认真开展了立法评估准备启动阶段和清理自评阶段工作。现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办法》实施效果评价 (一)公民#####意识不断增强 《办法》颁布实施后,###紧密结合实际,高度重视###事业发展,面临年正是###工作“两年见成效”的关键年,牢牢把握贯彻落实《决定》和政府《办法》精神的机遇,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强势推进###工作纵深发展,确保了###工作“止滑回升”保持高压态势,强力推进###工作上等升级的重要保证,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纳入了各级重要议事日程 各级把宣传贯彻《办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制定了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办法》的具体规划和措施,层层抓好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办法》精神,增强了使命感和责任感,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在贯彻落实《办法》精神中,组织培训村以上宣讲骨干名,坚持辅导到位、指导到位、责任到位。 (三)宣传贯彻更加深入广泛 在学习宣传《办法》中,制作《办法》VCD光碟盒和翻印《办法》对开公告宣传资料余万份,制作《办法》专题

内容挂历份,为镇乡和#####级有关部门组织学习提供了必要的宣传品。充分利用大众传媒进行宣传报道,分别在宣传队举办专题节目、领导讲座或专题报道。公路沿线的镇乡在公路两旁书写标语,每个行政村或居委会书写规范标语。充分运用流动服务车和“三下乡”活动进行广泛深入宣传,做到了广播有声、电视(电影)有像、报刊有文,将《办法》精神、传输和渗透到千家万户、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四)部门整体联动形成强大舆论氛围 ###同时利用“五一”、“世界#####日”、“国庆”、“元旦”、“春节”等重大节庆日进行重点宣传。参加#####级部门创建优质服务的单位在#####城主要街道悬挂宣传《办法》的标语。等部门积极与########密切协作,齐抓共管进行集中开展宣传活动,按照#####级部门###创优的要求,形成了强大的宣传声势和舆论氛围。 (五)严格执法执纪成效明显 ###各级认真组织实施宣传落实《办法》精神,周密计划、科学安排、尽职履责,坚持和完善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责任制,着力加强依法管理,文明执法、正确执法,坚决遏制###反弹势头,巩固来之不易的低生育水平成果,把贯彻落实《办法》精神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重要内容,逗硬执行“一票否决”制,近年来 #####和########联合进行督查督办,真正做到###工作投入到位、措施到位、督查到位、考核到位、问责到位,为全面完成######工作目标任务奠定坚实基础。

重大行政决策论证和评估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论证和评估制度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专家在行政决策中的作用,建立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咨询、论证和评估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专家咨询、论证和评估工作应当坚持与时俱进、实事求是和服务于决策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聘请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和评估:(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教育厅中心工作的计划和措施; (二)全局工作的中长期规划; (三)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实施; (四)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五条、对属于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主管处室或者单位负责聘请、组织专家进行决策前的咨询、论证和评估。 第六条、受聘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知悉必要的、真实的信息的权利,主管处室或者单位应当提供真实的材料和信息; (二)有权进行必要的走访和调查,主管处室或者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三)有权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部门或个人干涉的权利; (四)进行咨询、论证和评估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受聘专家承担以下义务:

(一)实事求是,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从正反两个方面进行全面的咨询、论证和评估; (二)按要求独立进行咨询、论证和评估工作; (三)不得将咨询、论证和评估义务转委托他人; (四)依据咨询、论证和评估结果,按时拟定咨询、论证和评估报告; (五)进行咨询、论证和评估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专家咨询、论证和评估可以采取会议或者书面的方式进行,并形成《专家咨询、论证和评估报告》。 第九条、《专家咨询、论证和评估报告》形成后,由主管处室或者单位报主管局长审核后,提交决策会议讨论。 主管处室或者单位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将《专家咨询、论证和评估报告》送达到参加决策会议的局领导班子成员。 第十条、受聘专家不认真履行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义务,给合局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开展重大教育行政决策事项咨询论证活动的经费实行专项拨付,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各处室应当加强与专家咨询小组的联系,相互沟通情况,并提供决策咨询的必要服务。

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

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评估本省政府规章的实施效果,规范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以下简称立法后评估)是指政府规章实施后,根据其立法目的,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政府规章的立法质量、实施绩效、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等进行跟踪调查和分析评价,并提出评估意见的制度。 本规定所称政府规章,包括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以及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汕头市(以下统称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三条政府规章的制定机关应当加强对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并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等保障。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较大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省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较大市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是政府规章的评估机关。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较大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立法后评估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并对重要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规章进行立法后评估。 省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较大市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负责组织实施的政府规章进行立法后评估。 第五条其他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立法后评估工作。 第六条评估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将立法后评估的部分事项或者全部事项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受委托评估单位)进行。 第七条立法后评估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科学、规范的评估标准。 第二章工作与要求 第八条与政府规章实施有关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评估机关的要求,提供与政府规章实施情况有关的材料和数据,协助做好立法后评估工作。

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机制

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机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开展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于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加快推进富裕、民主、文明、开放、和谐**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防范决策风险,减少决策失误,防止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发生,充分发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重大决策,是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县、乡(镇、街道)制定和实施的,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影响面广、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问题的重大决定、重要政策、重大改革举措和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大型活动等决策事项。 第三条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在制定和实施重大决策前,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进行科学系统、客观公正的预测、分析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作出风险评价结论。 第四条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原则。把人民群众是否拥护作为出台各项政策和改革举措的基本标准,把人民群众是否满

意作为检验各项工作成效的基本尺度,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二)“科学发展、统筹兼顾”的原则。把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重要目标,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确保政策、决策的正确贯彻执行和项目建设、改革措施的顺利推进。 (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领导责任,对重大决策可能出现的稳定风险要先期预测、先期评估、先期化解,及早发现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予以化解,有效防范决策风险,保障重大决策的顺利实施。(四)“必经程序、依法行政”的原则。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要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未经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各级各部门要努力提高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水平,着力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良好环境。 第二章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评估范围。 (一)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 (二)涉及公共设施建设的决策; (三)涉及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规划; (四)涉及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

后评估报告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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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项目后评估报告 (要点,可根据实际调整补充) (总规图片) 年月日

第一章项目概况及土地拓展后评估(地产发展部)1.1项目概况及背景 1.2 项目经济技术指标 1.3项目发展周期 1.4项目投资研判的准确程度; 1.5项目定位、产品定位与投资预测的偏差情况1.6项目整体的投资收益情况 1.7与国土局等外部关系的沟通协调情况 1.8对招拍挂所需的相关手续办理情况 其它 第二章项目营销管理后评估(营销部) 2.1项目各类型物业销售情况 2.2项目销售时机 2.2.1与市场定位时房地产市场情况对比分析 2.2.2一期计划销售时间与实际销售时间的对比分析2.2.3原定位与实际设计建设成果的对比分析 2.2.4预期销售价格与实际价格的对比分析 2.2.5项目计划销售期、速度与实际情况的对比分析2.3项目销售策略 2.3.1项目销售周期中营销费用控制情况 2.3.2项目推广渠道对比分析

2.3.3各阶段销售策略逾期与实际产生效果对比分析2.4项目客户分析 2.4.1成交客户来源分析 2.4.2成交客户年龄、职业分析 2.4.3成交客户家庭构成及收入分布 2.4.4成交客户置业动机及次数 2.4.5成交客户付款方式 2.4.6项目最初客户定位 2.5项目营销大事记 2.6项目交付 2.7项目组织建设情况 2.8成功与不足 2.8.1综合评述 2.8.2营销工作成功之处 2.8.3营销工作不足之处 2.9改进提升计划 2.9.1与代理公司合作的经验教训 2.9.2首推产品及时机选择 2.9.3产品规划前期需营销介入 2.9.4组织建设方面 2.9.5销售管理方面 2.9.6广告推广方面

立法后评估标准

立法后评估标准 《南宁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节选) 第十条立法后评估的标准包括: (一)合法性标准。规章的内容是否存在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情形,特别是规定行政处罚或者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事项和内容,是否符合上位法的要求。 (二)合理性标准。规章所设计的各项制度是否科学合理妥当:所规定的执法措施和手段是否必要、合理,在规范执法权力与保护公民权益之间是否寻求到最佳的平衡点;所设置的法律责任是否合理、是否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协调性标准。规章的实施是否与本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相一致:所设立的制度是否贯彻了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是否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目标相适应,是否与其他规章以及上位政策存在冲突,实施后是否存在影响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民族团结、人民幸福等问题。 (四)可操作性标准。规定的制度、措施是否切合实际、具体可行、具有针对性,易于操作;规定的措施是否高效、便民;规定的程序是否正当、简便易行。

(五)立法技术性标准。规章的立法技术是否规范;规章的逻辑结构是否严密,表达是否准确,是否影响到规章的正确、有效实施。 (六)实效性标准。规章实施效果是否达到立法预期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是否尽职履责,规章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实施后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是否明显高于规章制定和执行的成本;规章实施所必须的配套制度是否已经制定;拟通过立法解决的主要问题,在规章施行后哪些问题已经解决,哪些问题尚未解决;对已经解决的问题,应当分析是否是制定和实施规章所带来的效果;对尚未解决的问题,应当区分是规章本身问题,还是规章实施不力问题。

项目后评估管理制度

项目后评估管理制 度 项目后评估管理制度 本章项目后评估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后评估的程序规定 2项目后评估内容要点规定 3项目后评估的评估指标要点规定 4项目管理评估的程序规定 5项目管理评估内容要点规定 6项目管理评估的评估指标要点规定 1项目后评估的程序规定 1为了保证后评估工作质量,提高后评估工作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2组建评估领导小组,配备有关人员。 3项目后评估机构根据项目的特点,确定项目后评估的具体对象、范围、目标。 4按评估要求制订周详的项目后评估工作计划。 5开展实际调查工作,收集后评估项目建设的有关资料:

(1)项目简要介绍。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评估报告。 (4)项目改算和决算报告。 (5)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以及有关合同文件。 6收集项目运行的有关资料: (1)项目投产后的销售收入、生产和经营情况。 (2)利润状况、缴纳税金的状况。 (3)建设投资贷款本息偿还状况等。 (4)项目所在行业的有关资料。 (5)国家有关经济政策与规定。 7收集项目结果的有关资料: (1)项目产生的直接结果。

(2)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对社会、技术、环境等产生的影响。 (3)对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影响。 8在充分了解资料的基础上,项目后评估人员根据核实、测算和审查后的资料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和论证。 9将分析研究的结果进行汇总、整理,编制出项目后评估报告。 332项目后评估内容要点规定 1目标评估 (1)与前期确定的立项条件、决策依据、决策程序比较是否发生偏差。 (2)检查项目实际工艺技术、产生的经济效益指标是否达到预期目标或达到目标的程度。 (3)将项目原定的预算和资金投入计划同实际发生的投资进行对比分析,评估投资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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