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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完善我国政府行政程序的措施探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

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完善我国政府行政程序的措施探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
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完善我国政府行政程序的措施探究《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

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完善我国政府行政程序的措施探究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法律层面一直有着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传统。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问题矛盾变得更为复杂,这也导致我国行政机关行政程序违法现象频繁发生,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因此,完善我国行政机关的行政程序已刻不容缓。本文首先通过对社会背景的分析来论证完善行政程序的必要性,然后深入分析目前我国行政程序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行政权力扩张、法律法规约束力不足、行政裁量权滥用、政府信息公开力度不到位等方面的问题,并从行政程序法制化、强化监督约束机制、提高行政品德、推进社会治理等四个方面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行政程序,问题,措施,法制化

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时空表现,是指行政主体为履行其职能而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经过的步骤、形式、顺序、时限等过程。行政行为以其内容来看,可以划分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因此行政程序也可以相应地划分为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行政司法程序。从广义上讲,行政主体的各项行政活动的程序都是行政程序。本文研究的行政程序,是狭义的,指具体的行政行为程序以及行政规范的制定或创制程序。

一、背景概述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国内外环境更为复杂,挑战增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的任务更加紧迫和艰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收入分配不公平和差距扩大,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深刻调整,部分地区和一些领域社会矛盾有所增加,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一些领域腐败现象仍然易发多发,执法不公、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比较突出。而近日发生的高考减招、雷洋案等公共事件更是将政府行政程序的合法合理性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解决这些突出问题,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1]。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首次提出社会治理这一新理念,对于中国的政治发展,乃至整个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2014年10月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其中要求要我国各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既不能乱作为,也不能不作为。具体说,要做到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范执法,就是执法主体、权限、依据、内容、程序和证据都要符合规范;公正执法,就是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决抵制权力、金钱、人情、关系对执法活动的干扰,确保对所有社会成员一视同仁;文明执法,就是要善待行政相对人,尊重其人格尊严,举止文明、态度公允、用语规范[2]。这一系列的严格要求体现新一届领导集体对规范我国行政程序的重视,同时也体现了新形势下规范行政程序的必要性与迫切性。

二、我国行政程序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权力扩张,相关法律法规约束力不足

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以及改革开放的过程中,主要“是一个政府主导的制度变迁”过程,因而相比之下,政府的行政权力显然高于立法、司法两种制衡性的权力。同时,伴随社会经济的飞跃发展,失业、医疗、卫生等公共问题成了个人无法解决的问题,因而很大程度上人们甘愿接受来自政府的关切,遇到问题时,反映在脑海中的首先是政府,这也就导致了我国政府行政权力的扩张。

另一方面,我国在规范行政程序方面出台有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各地方制定的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但是由于行政权力的扩张,相关法律法规并为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起到有效的约束和监督作用。例如,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禁止暴力拆迁行为,其中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4]。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对采用暴力威胁手段与停水、停电手段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应给与治安处罚……但在在现实生活中,暴力拆迁事件仍频繁发生:诸如2016年03月24日武汉洪山区城中村改造建设暴力拆迁致使一老人险丧命,十余辆车被砸毁;4月30日海南海口暴力拆迁公职人员肆意殴打数名妇女和儿童。诸多事件单位幕后做推手,政府部门主导,动辄对被征收人停水、停电,控制被征收人人身自由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种行为不仅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严重的还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健康权,甚至触犯了刑法。

(二)长期注重行政程序的外部控制而忽视行政法制内在价值的提高

长期以来,无论是国家立法部门还是政府部门,都只注重从立法等外部层面对行政行为进行控制,如从立法上限制行政权的范围、规范行政权的行使程序等,而忽略了行政行为主体自身行政品德的提高。因为随着行政权的不断扩张,完全通过外部方式对行政权进行控制变得越来越不现实,而且通过立法对行政程序进行控制,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行政权的行使,但无法保障行政权功能的实现。我国已经颁行了大量的行政程序方面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随着《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的颁行,从总体上看,我国的行政程序的外部控制机制已经相对完善,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行政程序的正常运行,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然除此之外,为保障行政机关公共管理职能的行使,则有赖于行政机关积极行使其行政权。而仅通过外部控制方式对行政程序进行控制可能无法有效实现这一目的:因为外部控制在性质上属于“他制”,其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规范行政权的行使,但由于在此情形下,行政权只是受到外部制约而无法从事特定行为,如滥用行政权力侵害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等,而无法积极督促行政机关及其人员积极履行其职责[5];即便通过相关的程序设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督促行政机关履行其职责,但也可能带来行政机关僵化执法,忽略对行政相对人和公共利益的关注。

总的来说,行政程序的运行并非一个价值中立的过程,行政程序存在一定的道德基础,其运行需要行政主体进行一系列的价值判断以及伦理选择。但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行政程序的道德基础实际上处于缺失的状态:如行政主体在为行政行为时忽略对行政相对人人格尊严和人身权利的尊重与保护、行政程序具有很大的随意性等。

(三)行政裁量权滥用情况依然突出,缺乏统一合理有效的裁量基准

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完善,我国在规范行政裁量权方面取得较大进展,但目前我国的行政执法状况仍然不容乐观,一些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随意执法、盲目执法的问题仍然普遍存在。在实践中,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滥用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滥用职权,即不正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其是一种目的违法,也就是说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符合法律授予这种权力的目的。如行政行为人出于私人利益或团体利益恶意报复、歧视等[6];再如有的行政行为人虽然主观上并无图谋不轨的初衷,但因疏忽、过于自信,甚至出于善良的愿望而导致行政自由裁量的目的与法定目的不一致等。

二是显失公正。当自由裁量超过一定的标准,或自由裁量超出一定的范围、种类出现畸轻畸重的现象,就是显失公正。尤为突出的是行政处罚显失公正,面对同样的违法行为,不同的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同一个执法人员面对不同的违法行政相对人,依据处罚幅度较宽的“自由裁量”规定,时常会作出完全不同的处罚决定,虽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却显失公正,畸轻畸重,不合乎情理,正所谓“同案不同罚,合法不合理”[7]。

三是程序不当。一方面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主要表现为不合理的迟延,即在法律对某种行政行为没有规定明确期限,而行政机关在明显超出“合理期限”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决。另一方面,不适当的方式可以分成两种情形,一是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无助于达成执法目的,比如,尽管在作出行政处罚前,按照法律的规定,应当事人要求安排了听证会,但却不允许当事人发表意见。二是虽然能够达成执法目的,但使得相对人的权利受到了过分的损害,违反了比例原则。

(四)政府信息公开力度不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将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但在确定何为国家秘密没有一个较为明确的标准,国家机关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在实践中很容易将国家秘密扩大化[8],使得在具体实施行政公开的过程中,行政主体往往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向公众提供信息。一个“国家机密”成为一个无所不包的口袋,可以将任何行政机关不愿意公开的信息装进去。

因而,信息公开只是单方面的公开,公开的主动权掌握在行政机关手中。公开什么、怎么公开不由群众决定。这就使行政机关可以不受控制地任意决定公开或者不开。在没有法律约束的情况下,政府进行信息公开可以进行选择,而政府信息有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之分,前者如决策失误、效率低下、管理混乱、腐败等等,此类信息一旦公布会影响领导人的政绩、政府的形象,甚至会动摇政府的权威,因此政府是不愿意公开。政府在依自己意愿进行选择公开时,对负面信息往往以“保密”、“维护社会稳定”等为名将其控制在政治系统内部,俗语中“报喜不报忧”如实的反映了这种趋利避害的行为模式。因此,公众日常能够看见的多是政府的正面信息。

(五)行政听证制度得不到有效落实,流于形式

行政听证制度是行政机关在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稿纸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陈述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意见并做出相应决定等程序锁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听证制度其目的是用程序的公开来保证结果的公正,最大限度地让公众参与到决策的过程中来,也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行政民主和社会民主的重要方式。但是在实际运行中,听证制度却存在以下问题:1.具体行政行为听证的适用范围过窄,抽象行政行为的听证范围不全面;2.听证主持人员的资格规定不明,素质不高,相对独立的地位没有确立;3.听证代表筛选程序空白,参与人仅限于行政相对人,对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保护不足;4.行政听证程序中举证责任不明确,听证笔录的效力未作规定,听证程序与行政决定权力的抗衡机制无法保障;5.法律对听证主持人是否应当写出听证报告以及听证报告的效力未作规定,致使听证作用未能有效发挥;7.听证会结果不公开,缺乏有效监督等[17]。

因而,如今许多听证会更多的成为一种“走过场”、“做秀”,通过这种形式,许多地方政府的行政行为便被赋予了合法性。最为常见的价格听证会,无论是谁参加,无论是怎样的程序,最终的结果都是涨价,于是听证会成为了“涨价会”。因此,行政听证制度不仅没有促进政府行政程序的完善,反而“走了形”、“变了味”,导致行政听证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激化双方之间的矛盾,降低行政机关的公信力。

三、完善行政程序的措施

(一)促进行政程序法制化、规范化

行政执法程序作为与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最直接相关、最经常性的管理活动,特别易于伤害到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而必须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这是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

1.完善规范行政程序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虽然已经颁布了《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一系列的规范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但是仍然缺少一部专门规范政府行政程序的法律,也就是行政程序法。制定一部行政程序法,明确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是解决目前我国行政执法权责脱节、多头执法的现象屡见不鲜,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问题的有效途径,以此有效制约和规范行政权力,将权利关进制度的笼子,从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而在行政程序法制定的过程中,应当切实保证公众参与决策、集体讨论决策等民主程序的有效落实,实现对决策权的分化和制约,防止“一言堂”;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的程序权利,包括知情权、听证权、陈述抗辩权、申请回避权等,制约行政执

行权的行使,保障实体公正的实现[18]。

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地域辽阔,机构庞杂,各地、各部门的行政执法情况各不相同的现实,一部行政程序法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因此,国家层面应当指导规范地方政府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来细化行政程序法在各地的具体操作实施,堵住权力伸出的触角。截止目前,已有山东、江苏、湖南、重庆、宁夏等省级地方政府出台了行政程序规定,南京、兰州等副省级城市也已出台了相关规范行政程序的规范性文件。但在地方行政法规、规范性问题件的制定过程中应当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和国务院各部门要严格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施行。

2.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政府立法要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充分反映人民意愿,着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普遍性问题和深层次矛盾,切实增强法律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制度和机制,保证人民群众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合理诉求和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体现。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政府立法中的作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按要求及时回复意见。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涉及重大意见分歧、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要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坚决克服政府立法过程中的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倾向。积极探索开展政府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社会风险评估、实施情况后评估工作。加强行政法规、规章解释工作。

3.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审查,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对拟上岗行政执法的人员要进行相关法律知识考试,经考试合格的才能授予其行政执法资格、上岗行政执法。进一步整顿行政执法队伍,严格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对被聘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应当坚决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思想建设、作

风建设,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同时应当配套地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积极性和创造性。严格按照优则奖、劣则罚的原则,完善执法工作和自身建设等队伍管理方面内容的考评办法,把工作业绩与奖励挂钩;严格按照优则上、庸则下的原则,完善人员岗位责任工作成效考评办法,将考评结果与奖惩、培训、职务升降、公务员考核挂钩,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激发队伍的工作热情,推动各项工作有效开展和队伍素质提高,从而促进行政程序的规范化。

4.限定行政裁量权,制定合理的行政裁量基准

对于各级政府的行政裁量权,应当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行政裁量权予以细化,能够量化的予以量化,并将细化、量化的行政裁量标准予以公布、执行。针对裁量太宽或过度的问题,通常需要立法机关穷尽一切法律细节来详细地确定所授予裁量权的范围,但是这种理想状态已被实践证明很难实现。为了剔除那些不必要的裁量权,防止裁量权的恣意和滥用,往往还需要将法定授权范围内的裁量权进一步限定在一定界限范围内[7]。裁量基准作为一种确定裁量权行使标准的行政规则,它通过诉诸情节细化和效果格化这两种技术,使模糊的立法标准明确化,宽泛的裁量权范围具体化为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方式手段、地点场所、次数前科、目标对象、完成状态、主体身份、目的动机和事后态度等要素,对违法行为的各种主客观事实情况加以具体列举和区分,从而达到对裁量权的限定。但值得注意的是,对裁量权的限定旨在剔除那些不必要的裁量权,但是对于必要的裁量权还必须进一步采取有效的方式加以控制,以保证裁量权在界限范围内的正当行使。这就涉及到对裁量权的建构。

(二)强化监督约束机制,严格规范行政程序与行政行为

1.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促进政府行政的透明化

要推动政府的信息公开,首先应有效协调信息公开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间的关系。应当妥善处理保密与公开之间的固有矛盾与冲突。总的来说,我国原有的保密法规在诸如确定密级、解密、泄密处罚、救济机制等方面的不少规定已不再适应形势需要。像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导致的死亡人员总数及相关资料,传染性疫情的发生情况等都曾作为国家秘密事项而不予公开,在社会上和国际上造成不良影响。列入国家秘密的范围过宽、保密期限过长,不仅增加了保密成本,也使国家保密制度的权威流失,更阻碍了政府走向信息公开的道路[8]。因此,在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过程中,必须科学界定公开与保密之间的关系,努

力使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协调一致[8]。既要防止在信息公开过程中草率行事,危害国家利益和安全、影响公共秩序,使社会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也要防止以保密之名行信息封锁之实,侵犯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切身利益。

其次,便是要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和保护公民知情权的监督保障制度。如果没有完善的监督保障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就很难真正施行,公民的知情权就不能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除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就监督保障制度作的一些规定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其职责包括:统一掌握信息公开与否的尺度;受理公民对信息公开方面的投诉;对不依法公开行为进行认定、要求纠正及做出处罚决定等[12]。该机构可采取委员会制,聘请法律界及其他具备相关专业知识背景人士兼任委员;委员会作为政府机关与申请人之间的第三方参与信息公开工作,其决定更具权威性和公信力。

最后,应当引入信息公开听证制度。在我国目前的国情下,与司法救济程序相比,行政救济具有成本低廉、高效便捷的特点,因而更符合便民原则和具有可行性。而在行政机关做出决定的过程中,通过实行听证制度,给信息公开申请人陈述、申辩的机会和权利,既有利于政府机关与申请人的沟通,同时也可以强化被申请机关依法行政的责任意识。三是建立法律法规救济制度。对于行政机关不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自己的公开义务,应该有法律上的救济途径来对公民的知情权加以保护。同时建立不依法公开的处罚制度,对非法干涉和妨碍公众获得应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行为予以制裁。

2.强化内外部监督,严格行政问责

除了强化法律法规对行政程序、行政行为外部强制外,行政机关内部亦应当强化行政人员的监督和约束:上级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同时应当保障和支持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审计部门要着力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和预算执行审计、重大投资项目审计、金融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加强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救灾资金等公共资金的专项审计。监察部门要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积极推进行政问责和政府绩效管理监察,严肃追究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促进行政机关廉政勤政建设。

同时行政部门亦应当自觉接受外部监督。除了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协、司法机关的监督外,更应当接受民众对行政行为和行政程序的监督。政府应当拓宽社情民意反映的渠道并保持畅通,依靠技术手段建设民众实时监督、实时举报的机

制,并能够及时汇总反馈信息,及时处理。对事关民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相关政府部门应该及时公示并以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民众意见,真正做到反应民意。同时,应当政府应当重视并接受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曝光。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有关行政机关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最后,应当严格行政问责。确保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导致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者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督促和约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三)注重行政行为主体行政品德的提高

行政程序的性质并不是一个道德无涉的领域:虽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为行政行为时需要遵循法定的程序,但这并不能避免行政主体的价值判断过程,行政主体在为行政行为时,需要进行一定的价值判断。即便是在行政程序规范的领域,行政主体的价值选择问题也无法避免,因为按照法定程序,就某一事项很可能出现复数的可选择方案时,究竟应当选择何种解决方案,即取决于行政主体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问题。此外,行政程序本身实际上也存在一定的道德基础,任何程序都应当有一定的价值基础,这也是其正当性基础。因此,行政主体按照行政程序为行政行为时,事实上也在进行相关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问题[13]。

按照行政程序道德基础的要求,行政程序应当体现对行政相对人主体地位和人格尊严的尊重。

1.彰显行政相对人的主体地位、尊重其人格

现代行政程序法制的核心理念在于,应当改变传统意义上行政法忽视行政相对人的做法,改变其被动地位,这实际上也是行政程序道德基础的基本要求。据此,行政程序的规则设计首先要求其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在相关的行政程序的时限、步骤等方面的设计应当合理,既不能过度限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权力,以防止影响其行政职能的实现,也应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权力进行适当的限制,以防止其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其次,通过立法的形式赋予行政相对人一系列的程序性的权利,改变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的被动状态,这实际上与现代意义上行政程序尊重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的主体地位、尊重行政相对人人格尊严的基本理念是相符的。最后,也就是前面

提到的行政公开,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应当将其为行政行为的程序以及作出相关行政行为的原因、过程以及结果等,向行政相对人以及其他关系人公开。这对于规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权力行使、保障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程序的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2.保障行政相对人参与的权利,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利益

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程序是现代程序的基本要求,是现代程序交涉性特征的具体体现。行政程序的交涉性特征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为行政行为时,应当尊重行政相对人的主体地位及人格尊严,保障其进行平等对话的权利,始终秉持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这恰恰是行政程序内在价值的基本要求。这就需要保障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程序的权利,即在行政程序中,除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以外,行政相对人应当有权参与行政程序,有权在行政程序中表达自己的意见,而且该意见应当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相应的重视。同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尊重行政相对人主体地位和人格尊严的前提下,还应当尽量坚守程序正义的原则,即在行政程序中应当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尽量摒弃偏见。

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程序中进行价值判断时,应当尽量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利益。虽然立法从范围和行使程序方面对行政权力进行了限制,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为行政行为时,仍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行政程序的道德基础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为行政行为时,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行政相对人的主体地位和人格尊严,注重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在为相关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在出现复数的价值选择时,在不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下,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尽量作出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价值选择。

3.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品德

行政品德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其本质上是行政伦理道德规范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业心理、行为方面的体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品德的水平反映了其精神境界和对行政伦理道德规范的选择,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品德与其价值判断、个人道德修养以及行为选择具有密切关联。从某种意义上说,行政品德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将外在的行政伦理道德规范内化为自身品质的过程,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品德,有利于使对其约束由外部控制转化为自我控制。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工作员人应当时刻秉持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在为行政行为时应当尊重行政相对人的主体地位和人格尊严,在进行具体的价值判断时,应当尽量作出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价值选择。

(四)民主化与社会治理

随着20世纪后期在世界范围内出现的民主化潮流及其对各领域的影响,受到注重行政成本效率分析和行政方法更新的新公共管理、公共治理潮流的影响,现代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实践中越来越多地增加了民主因素,逐渐显现出以公民参与行政作为突出特征的行政法制民主化发展趋向,并大量和具体地体现于行政程序制度规范,对经济、政治、文化与社会生活的发展不断产生重大影响。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正式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实现社会治理,就应当强化政府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引导社会各方面积极有效地参与社会治理服务,形成推动社会和谐发展、保障社会安定有序的合力。政府主导,主要是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努力使政府及各职能部门的治理更加协调有效。各级政府要按照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的要求,健全政府职责体系,强化社会治理职能,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9]。对于应该由政府负责的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一定要做到人员到位、投入到位、工作到位、责任到位。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一方面,要发挥好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的协同作用,形成党委和政府与社会力量互联、互补、互动的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网络。对于社会组织,要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纳入党委和政府主导的社会组织体系,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真正发挥好在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中的重要作用[15]。另一方面,要动员组织群众依法理性有序参与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努力形成社会治理人人参与、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良好局面。

四、结语

新世纪以来,我国行政程序法律化的进程逐步加快,在行政程序的完善上取得了明显的成绩,但从总体上看,我国的行政程序法律化的水平还比较低,在行政程序的规范与落实上仍有待完善和加强。因此,建立和完善我国行政程序制度具有十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是改变我国向来重实体、轻程序这一落后观念的必要途径;是发挥行政程序法功能的基本的主要途径;是有效地提高行政效率、控制行政权利、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途径。

本文主要是在分析、总结近几年发表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关于行政程序、行政法、行政执法、社会治理等方面的论文的基础之上,对我国行政程序的实际运行

情况进行思考,从而提出自己的见解。由于笔者的学识和水平有限,在理论水平、研究方法等方面仍有不足,对于问题的研究还有许多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待于进一步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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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王柱国. 论行政规制的正当程序控制[J]. 法商研究,2014,03:23-31.

严格依法行政 建设法治政府

严格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主讲人应松年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主任 依法行政从1993年提出来,在政府工作报告里面,到现在有十年以上了。关于依法行政介绍以下几个问题,一个是什么叫做依法行政;第二个就是依法行政是在依法治国的环境当中提出来的,所谓依法行政跟依法治国的关系;第三个问题依法行政包含着哪些基本的要求;最后简单介绍关于加强和健全行政监督机制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依法行政的基本含义。 什么叫做依法行政呢?有一些不同的提法,王钟一同志在国家行政学院给省部长研讨班上讲依法行政的时候,他说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必须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法定职责,既不失职,又不越权两方面。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这是这么一段话。从这段话来看,依法行政大概要说这么几个意思。 第一个,依法行政是行政机关去依法行政,所以依法行政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者也可以这样说了,就是依法行政是对行政机关提出的要求。因为这两个方面了,在国家公共行政当中,一方面希望所有的老百姓都能够遵守法律;另外一方面就是行政机关作为一个管理机关,它也要依法行政。在依法行政内容上来说,主要是指的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不是指我们要求老百姓怎么样遵守法律,老百姓如果不遵守法律的话,我们怎么管理等等。那方面的事情是重要,但是我们这里说的是对行政机关的要求。因为是对行政机关的要求,所以依法行政按照钟一同志的说法,主要内容是治官、治权,治理官员、治理权力。道理也很简单,因为要把整个社会治理好、管好,首先应该把管理者自己管好,管理者首先要被管理,依法行政说的就是内容,治官、治权,这一点至关重要。 我们了解了治官,依法行政是治官、治权的,我们才能够抓住依法行政的核心所在。我后面讲到对依法行政的一些基本要求,说的也是对行政机关提出的一些基本要求,不是对老百姓提的要求。 第二,依法行政的行政是公行政,不是私行政。 也就是说是管理公务公众之事,公共方面的事务,公共行政。不是,比如说我们机关内部都有行政处、行政科,这是内部事务的管理,这是私行政。这的行政指的是公共行政,是众人之事。 第二个意思还包括,行政狭义的说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行政。但是现在全世界都把行政作为一种广义来了解的公共行政。公共行政就是只要是属于公共事务方面的事情,都可以叫做公共行政。既然范围比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行政要广,有好多行政事务,公共行政方面的事务是有社会广义的,社会方面的,社会组织、行业组织这些机构、这些组织、团体机关。 《行政许可法》里面不是有一个,有一些需要为公众服务的、需要特别的技能、特别的信誉的这些人的资格、资质,单发一个资格、资质,这里的东西也是属于许可的范围。但是《许可法》里后面有一句话,这些资格、资质,获得这些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考试答案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 考试答案 注意:题目顺序和选项顺序会有不同,请注意核对具体选项! 1(单选题).(4分) 行政主体行使审批权的同时也要承担职责,体现了行政审批权的(C)原则。 A. 独立自主 B. 预防为主 C. 权责一致 D. 合法行政 答案: A B C D 标记此题 2(单选题).(4分) 为破除部门利益的“一亩三分地”,增强工作主动性,国务院将加大(B)推动力度,更多借用社会力量促进改革。 A. 从内到外 B. 自上而下 C. 从外到内 D. 自下而上 答案: A B C D 标记此题 3(单选题).(4分) 法无授权不可为,我国应编制并公布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并在此基础上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B)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 A. 权利清单 B. 权力清单 C. 负面清单 D. 财力清单 答案: A B C D 标记此题 4(单选题).(4分) 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总体上(D)经济社会的发展。 A. 平行于 B. 领先于 C. 紧随 D. 滞后于 答案: A B C D 标记此题 5(单选题).(4分) 我国政府要妥善处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依法行政的关系,要发挥(A)对政府职能转变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A. 法治 B. 法制 C. 督查 D. 创新 答案: A B C D 标记此题 6(单选题).(4分) 按照国务院要求,能取消的职能就要尽量取消而不放下,因为(B)的最终目标是要激发市场活力和企业创新动力。 A. 简政集权 B. 简政放权 C. 冗政集权 D. 冗政放权 答案: A B C D 标记此题 7(单选题).(4分) 行政审批主要是政府运用行政手段,管理经济社会的(C)控制方式。 A. 事中 B. 整个过程 C. 事前 D. 事后 答案: A B C D 标记此题 8(单选题).(4分) 《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是在(B),标志着行政审批走上法治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轨道。 A. 1998年 B. 2004年 C. 2000年 D. 2014年 答案: A B C D 标记此题 9(单选题).(4分) 根据宪法,(A)是实施审批制度改革的主体。 A. 国务院 B. 企业 C. 地方政府 D. 社会组织 答案: A B C D 标记此题 10(单选题).(4分)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B)的管理,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 A. 经济事务

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讲课稿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之下,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正在不断地深入展开。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国家的治国方针;199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并把“法制”的制度的“制”改成了治理的“治”;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了宪法之中,使这一治国方略获得了国家根本大法的保障;为了把这一治国方略真正落实到实处,国务院在1999年以国发(1999)23号文件的形式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又以国发(2004)10号文件的形式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了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和任务。现就自己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这一重大目标和任务的认识和理解,谈一些个人的粗浅认识,与各位领导和同志们做些交流。一、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要性当代中国强调依法行政、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既是对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民主法治建设的经验总结的结果,又是对于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和民主法治建设所处的时代背景所反映的时代精神的考量,同时还是对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与民主法治建设的未来前景的把握。正是这些综合因素显现了我国畅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要性。(一)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时代背景实际上,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时代背景,本身也就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原因,当然也就是其必要性。而就当代中国的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而言,这种时代背景基本上由三个方面构成。第一、全球化的现实影响。随着世界经济在全球范围内的更大规模、更深层次、更为多样的复杂的彼此联系和相互缠绕,经济全球化已经不再是一个猜测或者预测而是切切实实的真实的事实与现象了。于是,一国内部的几乎全部领域的各种事务都毫无例外地受到了全球化的影响。尤其是中国加入WTo之后,一个直接的现实问题就是我国的法律制度特别是涉及政府行政事务领域的法律制度就决定性地不得不进行大规模的自我清理与调整,并以WTo规则为路标而转向。同时,也是在这种全球化的现实影响之下,包括联合国在内的国际组织也向全世界各个国家提出了国家或者政府治理方式(所谓的“治道”)的变革的倡议,也就是从“治理”到“善治”。“善治”的核心其实就是“依法治理”,就是政府行政(行政的方式、手段、程序)的法治化。这是我国实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国际大背景。第二、改革开放深入展开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自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和政府坚定不移地不断把改革开放向更加深入的层面引领,以此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全面发展。正是在这一过程中,我们的党和政府逐渐意识到了法律和法治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举足轻重的作用,也从对西方发达国家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历史与现实的经验总结之中印证了法律和法治在社会发展之中不可或缺的地位。这构成我国实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国内社会背景。第三、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从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国家的治国方针算起,十年过去了,我们的党和政府领导全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法制与法治建设的实践既有了很多成功的经验又确实得到了不少的教训,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实际上就是我们党和政府在对我国法制与法治建设的经验教训的理性总结与思想概括的基础上,把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进一步推向深入、进一步具体化的表现;当然,更是我们党和政府在领导执政和具体执政过程中执政方式转变的体现,从历史事实来看,新中国的政府行政管理是首先依靠中国共产党的主要领导人的个人的意志来进行日常行政事务的管理的,而后是依靠中国共产党的政策来进行管理的,在如今的当代我国政府的行政管理主要依靠政策和法律来进行管理。我国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治国方略的实施,也必然要求我国政府在日常行政管理中改变主要依靠政策的模式而改变为主要依靠法律的行政管理模式。这是当代中国实施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法律实践背景。(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内容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内容 热门城市:青岛律师甘肃律师烟台律师广东律师威海律师盐城律师浙江律师承德律师阳江律师淮南律师 大家可能都知道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内容较多,如今的法律体系也越来越完善了。因为这些众多的法律条文让我们的社会变得尽然有序。法律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众多的法律分类中包括有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等。那么,大家有了解过行政法吗?▲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内容呢?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内容。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定义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反映行政法本质和具体制度规则内在联系的共同性规则。基本原则的作用主要是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指导行政法的统一适用和解释,弥补法制漏洞。 行政法基本原则主要有两种来源:一是国家立法性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二是行政法学理论的阐述。法学理论对行

政法基本原则的阐述注重反映人们对一般规律的认识,但是由于认识上的差异,法学著作对基本原则的表述会有所不同。国家相关文件的规定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吸收理论研究的成果,因此,这两种来源会在一定程度达达到统一。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概括为以下几个: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和权责统一原则。 ▲1、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一原则的延伸。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 合法行政原则的根据,是行政机关在政治制度上对立法机关的从属性。合法行政原则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行政制度上的体现和延伸。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对人民代表大会的从属性。 宪法第2条和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样就从根本法上解决了国家行政权力来源的合法性问题。宪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国家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宪法和法律行

我国政府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_陈晨

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中文核心期刊 J.NORTHWEST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2011年第3期No.3.2011 我国政府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陈 晨 (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北京100732 ) [ 摘 要]近年来,在以人为本理念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践的引领下,我国政府行政管理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如果从多方面综合审视,我国政府管理绩效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的现实要求还存在一定距离。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有认识方面的、有体制机制方面的、也有管理主体方面的,必须深化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在理念定位、角色定位、目标定位、路径选择和方法选择等方面推进政府行政管理创新。 [关键词]政府;行政管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D03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140(2011)03-0127- 05 [收稿日期]2011-02- 02 [ 作者简介]陈晨(1978—),女,河南郑州人,助理研究员,博士,研究方向为政府理论。随着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各级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与运作方式都有了很大改观,并在实际工作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相比,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相比,与以人为本的现实要求相比,还存在差距,还需要在科学发展观的引领下进一步探索应对措施。 一、当前我国政府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政府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在思想观念上重经济建设轻社会管理,在管理主 体上重政府作用轻多元参与, 在管理方式上重管理控制轻协商服务,在管理环节上重事后处置轻源头治理,在管理手段上重行政手段轻法制规范和道德自律。 (一)政府行政管理绩效与经济发展的现实要求存在差距 第一,宏观经济调控效益有待进一步提升。从以人为本的角度看,经济发展只有给人带来幸福才具有意义,政府的管理工作不能脱离这个目标。但是,这个要求并未完全达到。一个很明显的例子是,近几年最令人们关心的房地产问题一直热度不减,房价不断攀升,直接影响着群众的利益。虽然政府对房 地产调控采取了许多措施, 但效果并不明显,还引发了广泛质疑。第二,微观经济管理效益有待进一步提升。一些部门的管理中存在着“越位”“错位”“缺位”现象,造成一些地方政府在管理中措施不当,直接 或间接影响了人民群众利益。特别是在我们当前提倡低碳生活的背景下,行政投入和行政绩效之间的较大反差还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真谛。第三,对发展主体的定位有待进一步明确。发展权的主体是人, 尊重人的发展权本质上就是尊重人的自主发展。但是,一些部门把发展权片面理解为“政府的发展权” ,进而滥用“政府发展权”,危害人民群众其他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政府管理绩效与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要求存在差距 第一,步调不够协调。计划经济时期的管理方式造成的惯性依然存在,一些地方政府习惯于发号施

(完整版)建设服务型政府举措

“建设服务型政府”背景: 近年来,“政务超市”、“行政审批大厅”、“一站式服务”等政府便民行动,有如春风拂面,细雨润田,给群众带来了很多便利。涉及民生的一些重要决策由政府组织听证会;搞企业的,觉得红头文件少了,行政审批环节少了;市民要反映生活问题,有“市长电话”、有“市长电子信箱”等等。很多人认为,这就是建设服务型政府。 其实,虽然这些做法确实是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重要方面,但不能看作是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全部内容。并不是政府为公民做了多少好事,多提供一些服务,多开设几个服务大厅,就是服务型政府了。那么,到底什么是服务型政府呢? 一、服务型政府是以人为本的政府。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必须服务于人民,接受人民的监督。过去,由于长期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一些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往往更多的是从“官本位”的角度来看待手中的权力,来对待群众,不同程度地存在重权力轻责任、重管理轻服务的现象。其实,服务型政府从本质上更应该是一个“服务员”角色。在政府这艘大船的航程中,是人民的意志而不是政府的意志决定着航向,怎样提供服务、提供什么样的服务以及什么时候提供服务都是由人民来决定。政府出台的每一项政策,制定的每一个举措,都应该尊重人民意愿,体现人民要求,为人民利益服务;衡量政府一切工作的尺度,都要看人民群众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赞成不赞成。只有时刻把人民群众利益放在首位的政府,才是服务型政府。 二、服务型政府是透明政府。经历过非典等各类灾难事件后,人们发现,在这个社会生活深刻变革、各种矛盾相互交织的时代,只有政务公开透明才能进一步实现政府与民心、民意、民情的联动,保障人民政府为人民服务。近年来,我国在政务公开方面确实迈出了坚实的步伐。比如,我国的立法法、行政许可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80多部法律、行政法规等对相关政府信息的公开做了规定,使政务更公开更透明。其实,人民的政府,没有自己的利益,只有人民的利益,行使权力时就应当是透明的。政府透明了,人民知情权才有保障,才能随时观察政府是不是在为实现人民利益努力;政府透明了,人民才会积极参政议政,充分表达民意,防止不当决策损害人民利益;政府透明了,政府官员才不敢懈怠,注重体察民情,顺应民意,接受监督,人民群众才会增强对政府的信任和信心。近年来许多事实表明,群众知情有助于化解疑虑,政务公开有利于处理危机。因此,一个服务型政府,必然也是透明政府。 三、服务型政府是法治政府。所谓法治政府,主要是指政府根据人民意志依法组建而成;必须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必须保障人民依法享有各项权利和自由;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行政违法必须承担责任。简单说,政府必须依法产生、受法律约束、依法律办事、对法律负责。而这些恰恰是一个政府成为服务型政府的必要条件。试想,如果一个政府不是按照人民意志和法律程序组建而成,不能依照法律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不能保障人民权利和自由、不接受人民监督,就不能保证它对人民负责,就不能保证它的权力用来为人民服务,它也就不可能成为一个服务型政府。 四、服务型政府是责任政府。问责制度是建设服务型政府一项必不可少的制度。近几年,“引咎辞职”、“问责制”逐渐为人们所熟悉。从2003年非典事件、中石油开县天然气井喷事故,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涵义、特征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行政法中指导和统帅行政法具体规范的最稳定的基本精神。是要求所有行政法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它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行政法基本原则产生于行政权各管理活动,它不是抽象的,是从客观实践中推导出来。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规定了行政法的内在特征。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一种自然准则,就是说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客观存在的具有客观性,是不以个的意志为转移的。 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必须强制执行的含义。 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下列几方面的特征: (一)特殊性。 (二)普遍性。 (三)法律性和理论性的统一。 第二节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的涵义 合法性原则是指任何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都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法律规范,特别是行政权的来源、存在和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而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合法性原则包括符合实体法和符合程序法规定两个方面,违反实体法与违反程序法均构成对合法性原则的破坏。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行政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行政合法性原则与法治的发展密切相关。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容在历史上经历了一系列的演进。 在我国,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活动时,应遵循宪法、基本法律、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行政规章、地方规章等。 (二)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职权法定 第二,法律优位 第三,法律保留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 (一)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涵义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仅要合法,而且应当合理、客观、公正。合理性原则是合法性原则的补充和发展。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与扩大。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同样必须受到法律的控制,其行使不仅应当合法,而且应当合理、公正、客观,这是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 (二)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一般认为,合理性原则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行政管理基础知识点汇总

行政管理基础知识点汇总 政府职能的发展变化 自然状态下的政府职能主要为“御外”、“安内”,一方面表现为统治职能的极端强化,另一方面表现为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职能的相对弱化;近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职能主要为“御外”、“安内”、“建设公共设施”;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职能主要有: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稳定宏观经济,调节社会分配,维护市场秩序。 政府职能的重要地位 政府职能体现了公共行政的本质要求,是公共行政的核心内容,也是公共行政的本质体现,直接体现公共行政的性质和方向;政府职能是政府机构设置的根本依据;政府职能的转变是行政管制体制和机构改革的关键;政府职能的实施情况是衡量行政效率的重要标准。政府职能的实施手段主要是依法行政。 影响与制约政府职能转变的因素 (1)社会环境的变迁。社会环境变迁是决定政府职能转变的外在动因。 (2)公共行政的科学化。公共行政的科学化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内在动力。要按照统一、精简、高效的原则大力精简机构和人员;要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合理划分和界定各级各部门的事权和职能分工。 (3)技术手段的创新。技术手段的创新是政府职能转变的根本保障。举例:政府运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工具可以间接、宏观地对市场进行调控;政治科学和管理科学的发展使政府的机构设置和组织运作更加合理有效。 (4)传统行政文化的影响。传统行政文化是影响政府行政职能转变的因素。如何吸收精华、剔除糟粕,克服传统行政文化不良因素所带来的惰性和惯性,是政府职能能否发生实质性转变的重要因素。 政府职能转变的内容 政府职能转变,不仅包括政府职能内容的转变,还包括政府行政职能方式的转变、政府职能的重新配置以及相应政府机构的调整和改革。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政府职能的外部转移。指政府将不属于自己的职能还给企业以及社会中介组织,防止政府职能的“越位”,将属于政府自己的职能收回,防止政府职能的“缺位”。 (2)政府职能的系统转移。在纵向层级之间要按照必要的集中与适当的分散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职能范围,明确各自的权力和责任;在横向部门之间要按照相同或相近的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的原则,合理配置和划分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要在管理运行上按封闭原则进行分类。 (3)行政管理方式的转变。行政管理方式,即政府行使能的方式,包括工作方式、工作作风、运行程序等,管理手段的转变,就是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

行政法基本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 随着现代法治文明的发展,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基本原则中有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其重要性甚至超过了越权无效原则。民法学家认为,民法上的诚信原则是民法中的帝王条款;在行政法领域,信赖保护原则和比例原则似乎也越来越有成为本领域“帝王条款”的趋势。 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涵义是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德国学者认为,信赖保护原则部分源自在法治国家原则中得到确认的法律安定性,部分源自诚实信用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首先,存在信赖基础。即行政行为生效且此生效事实被相对人获知,相对人如不知有该行政行为的存在,即无信赖可言。其次,具备信赖行为。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必须是相对人已采取了信赖行为,且信赖行为具有不可逆转性。其主要表现为:授益性行政行为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是某种物质利益,而行政相对人已对该物质利益进行了处分,如对作为物质利益载体的特定物、不可分物等进行了处分;或授益性行政行为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是某种资格,而行政相对人依此资格从事了某种行为。再次,信赖值得保护。即值得保护的信赖须是“正当的信赖”,且信赖利益须显然大于撤销或废止原行政行为所欲维护的公共利益;否则,该信赖也不值得保护。 信赖保护原则的要求主要有四: 其一,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有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即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和公定力。其二,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授益行政行为后,事后即使发现有违法情形,只要这种违法情形不是因相对人过错(行贿或提供虚假资料、信息等)造成的,行政机关亦不得撤销或改变,除非不撤销或改变此种违法行政行为会严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其三,行政行为作出后,如事后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废止或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机关在作出撤销、废止或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决定前,应进行利益衡量。只有通过利益衡量,认定撤销、废止或改变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所获得的利益确实大于行政相对人将因此损失的利益时,才能撤销、废止或改变相应行政行为。其四,行政机关撤销或改变其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这种违法情形不是因相对人过错造成的,要对相对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行政机关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撤销、废止或改变其合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这种撤销、废止或改变导致相对人损失,要对相对人的损失予以补偿。 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的基本涵义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有些国家将此基本原则以法律明定。例如《荷兰行政法通则》第三章第四条规定:“某个(行政)命令对一个或更多的利害关系人产生不利后果,这不利后果须与命令的目的相当” 比例原则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比例原则的要求主要有以下三项:其一,行政机关拟实施行政行为,特别是实施对行政相对人权益不利的行政行为,只有认定该行为对于达到相应行政目的或目标是必要的,必需的,才能实施。其二,行政机关拟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先进行利益衡量,只有通过利益衡量,确认实施该行为可能取得的公益大于可能损害的私益,才能实施。其三,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在多种方案中进行选择,择其成本最小的,收益最大的,对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案实施。狭义的比例原则又称最小损害原则,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其目的和手段必须对称和相适应。行政机关不得采取超过目的需要的过度的措施,应尽可能使行政相对人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程序正当原则 在西方国家,对行政行为特别要求程序公正,因此,正当程序原则是它们行政法的重要基

建设服务型政府应正确处理政府与社会的关系

建设服务型政府应正确处理政府与社会的关系 【正文】 2004年,国务院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提出,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首要目标:“进一步转变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的方式,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在继续加强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同时,完善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不受侵犯;完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和公共服务意识,简化公共服务程序,降低公共服务成本,逐步建立统一、公开、公平、公正的现代公共服务体制”。 [2]2007年,中共十七大报告更是直接提出了“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和任务,明确要求各级政府不断推进和深化改革,进一步“健全政府职责体系,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推行电子政务,强 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3] 为什么要建设服务型政府?这既是当代中国社会转型的需要,也是当代中国社会转型的必然结果。 首先,建设服务型政府是推进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市场经济主要从两个方面提出了对服务型政府的需要:其一,市场竞争要求政府为企业和各种经济组织提供或组织提供各种公共服务。在计划经济时代,企业要承担种种社会职责,如为其职工提供医疗、子女入学、住房、疾病、生育、工伤及养老保险,等等,即企业办社会。而要搞市场经济,让企业参与市场竞争,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政

府就必须为企业减负,为企业提供或组织提供各种相应公共服务,为各种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创造必要的环境和条件;其二,市场经济的运作需要政府解决市场竞争可能产生的各种负面问题,以维持社会稳定和秩序。任何市场经济的运作,无论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作,都会带来正面的效率和效益,但也都可能产生各种负面的社会问题,如企业破产、工人失业、收入不均、贫富分化、物价波动、通货膨胀,以及环境污染、生态失衡等。对此,政府除了对经济和社会实施相应规制外,还必须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各种公共服务,如提供信息服务、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提供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以及提供廉价有效的解纷机制等。否则,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就无法保障,市场将无法正常运作。 其次,建设服务型政府是推进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结果。民主政治主要从三个方面提出了对服务型政府的需要:第一,公民权利观念的增强要求政府变“管理者”身份为“服务者”身份。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前和改革开放初期,由于民主政治不发展,公民权利观念薄弱,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均体现出一个“管”字,其处处以“管理者”自居。而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民主政治的发展,公民的权利观念日益增强,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不得不逐步放下身段,主动或被动地以“服务者”身份面对相对人;第二,公民纳税人观念的增强对政府形成了为纳税人服务的压力。在计划经济时代,公民很少私有财产,从而也很少纳税。那时政府的财政来源主要是国营企业上缴的利润;改革开放以来,公民的私有财产越来越多,各种税收也相应增多,政府的财政来源主要来自公民个人和企业的税收。政府花的钱既然直接出自纳税人之手,其自然就得为纳税人服务,纳税人也自然能理直气壮地要求政府为其服务;第三,公民社会的成长和公民结社权、话语权的加强进一步确立了政府的服务地位。我们在建国后很长一个时期内,不重视民主政治,对公民结社权予以了诸多限制。公民不能根据

推进依法行政_建设法治政府[_演讲稿]

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沈开举 (2009年5月13日) 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1999年3月15日现行宪法第三次修正案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这表明我们国家决心与人治决裂,走法治之路。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落实宪法的规定,1999年11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2004年3月,国务院通过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8年5月,国务院又通过了《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这是我国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历程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法治政府和宪政建设的一件大事,更是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个里程碑。它必将对我国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的民主法治建设产生持久而深远的影响。 一、法治、法治政府的内涵 (一)法治 【作者简介】:郑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导,兼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国家行政学院客座教授。

1.法治。 所谓“法治”,是指法律的统治,或法律至上。它具有深刻的内涵与严格的条件要求,主要包括民主制度、法律至上、良法之治、公民权利保障与公共权力制约等几方面的内容。从理论上正本清源,澄清观念上的盲区与误区,是当前顺利推进依法治国,实现法治国家目标的认识基础与前提。 2.法治与法制 法治并不等同于“法制”,也不仅仅只是“依法管理”,或是什么“管民”、“治官”的问题。我们过去较多的使用“法制”一词,现在则使用“法治”一词。这也就是学界通常所说的“刀”治与“水”治的问题。从1999年宪法修正案开始,我国官方和学界开始使用“水”治,我们今天讲的法治政府的“治”也是“水”治。“刀”制主要是制度之制,管制之制,工具之治。并不强调法律至上、民主内涵、良法之治、治官限权和保障人权。二者产生的政治哲学基础不同,理念不同,前者产生于暴力国家观,后者产生于契约国家观。1999年宪法修正时,将十五大的新提法入宪,这是以江泽民同志为代表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巨大 贡献,也表明了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坚定信念。 3.法治与人治 人治与法治并不是绝对的,人治也不能绝对排斥法,法

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 篇一:论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 论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论文摘要 法的基本原则,通常只是一种观念,一种法理,存在于各国立法者和国民的法律意识中,至多由相应国的学者加以概括、归纳,在其学术著作中予以反映和阐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因时代、地域或观察的角度不同,学者的表述和理解也不尽相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在法律界及学术界至今未达成一致共识。本文以国外和我国法律学术界对法的基本原则的形成、发展、认识理解为基础,尝试解释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涵是集中于“依法行政”。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分别论述了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作用、涵义及学者们不同表述和理解,归结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涵是“依法行政”。本文先从国外几个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依法行政”发展历程和发展环境来阐述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发展变化,从而突显“依法行政”的核心地位。再结合我国“依法行政”的立法和实践过程,强化“依法行政”在我国法制

建设中的重要地位。联系其他相关原则的阐述,进而突出“依法行政”作为行政法基本原则内涵的主要地位是不可动摇的。最后联系当今世界的发展和我国面临的现实,强调随着社会的发展“依法行政”的作用和意义将更加显著。 关键词:依法行政、行政法、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概述法的基本原则是法的灵魂,任何国家的法,任何国家的行政法都不可能没有基本原则。但是基本原则不同于法的具体规则、原则,法的具体规则、原则是由成文法的具体条文加以确立和宣示的,基本原则通常只是一种观念,一种法理,存在于各国立法者和国民的法律意识中,至多由相应国的学者加以概括、归纳,在其学术著作中予以反映和阐释。 怎样的条件才构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呢?姜明安认为“它是一种基础性规范,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起宏观指导作用,范围广泛”,应松年认为“作为行政法的基本 原则必须具有普遍性、特殊性、有效性”,叶必丰则强调“普遍性、法律性和特殊性”。此外还有多种观点,尽管这些学 者表述、概括的角度不同,但是他们都认为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对整 个行政法体系要起着宏观的指导作用,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点,不仅指导和调整行政立法、执法行为,而且在某些情况下,相应问题缺少行政法具体规则的调整或者法律

行政管理名词解释

一、名词解释 行政管理:行政管理是一种以国家权力为基础,以国家组织主要是政府机关为管理主体,以国家事物、社会公共事务以及政府机关内部事务为管理对象的管理活动。 行政权力:行政权力是权力体系中的一种公共权力,他一般发生在掌握政府权威的组织及组织内的成员和一般公众与社会团体的互相联系之中,也就是说行政权力的主体是政府中的组织和行政人员(主要是行政领导者),他的客体是各社会团体与公众。他们之间所构成的命令与服从关系就是行政权力。概括地说,行政权力是以行政机构为主体,以执行国家意志为目的,以制性政令为手段,对全社会进行管理的公共权力。 行政决策:行政决策是管理决策的一种,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履行行政职能,依法处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而进行的出主意、做决定的活动。具体说来,行政决策包括国务院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家经济发展计划、审批工程方案、对有关重大问题发布行政决议或行政指示、签署行政请示报告等。 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国家行政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广义的行政责任,是指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官员,在工作中必须对国家权利主体负责,必须通过自身职责的履行,来为国民谋利益。所谓狭义的行政责任,是指国家的公务人员违反行政组织及其管理工作的规定,违反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义务和职务时,所必须承担的责任。所以,行政责任就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以及

违反职责和义务时应当承担的后果。 行政道德:职业道德失之于人们的执业活动紧密联系并具有自身职业特征的道德准则和规范。行政道德是职业道德的一种,是指政府行政工作人员在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 行政环境:行政环境是影响行政系统生态生存或条件的总和,是行政管理的前提和出发点,行政管理适应、利用和改进行政环境。 行政职能:所谓行政职能,是指政府为了维护阶级统治和促进社会发展,在社会各个领域中所承担的职责和所发挥的功能,它反映政府活动的范围、内容、过程和方式。通俗地说,行政职能回答政府管什么、怎样管以及管的结果如何等问题。 行政公共关系:行政公共关系也称政府公共关系,是指政府为了更好得发挥行政职能履行行政职责而运用信息沟通和传播手段,在增进社会公众对政府的了解、支持、监督的基础上,与公众之间建立起互相理解、互相适应的持久联系,并在公众中塑造政府良好形象的活动。行政沟通:行政沟通是社会沟通的一种,指行政组织、行政人员之间凭借一定的媒介,交流传递思想、观点、情感、信息、情报,以达到相互理解、相互扶持、协同合作的一种管理活动。 行政监督:为了保证行政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由国家中各种政治团体和社会会力量对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运用行政权、开展行政管理活动所实施的监督,这种监督称作为行政监督。

我国行政法中信赖保护原则运用建议分析

作者简介:孙永灏(1985-),男,山东青岛人,中国海洋大学经济法专业2007级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宏观调控。 我国行政法中信赖保护原则运用建议分析 孙永灏 (中国海洋大学,山东青岛266100) 摘 要:通过对信赖保护原则的法理分析,提出随着我国行政法治进程的发展,信赖保护原则应当作为我国行政法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予以确立,并尝试分析我国确立信赖保护原则所面临的障碍,以及如何排除这种障碍,以确立我国的信赖保护原则。最后,通过分析思考,以及对多方学者的意见的参考,对我国建立和完善信赖保护制度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信赖利益;信赖保护;行政补偿;行政赔偿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3198(2010)08202362021 信赖保护原则的渊源及确立意义 1.1 概念及渊源 信赖保护原则源于民法中的诚信原则,最初是指合同 双方主体都应当讲究诚实守信,不得任意改变或撤销自己 一方的行为,以免对另一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基于公法、 私法所共同的法之理想所形成的一般法律原理,人们发现 在公法领域也存在主体双方应当信守承诺的必要性,于是 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内涵从私法领域被引入公法领域。其 在行政法领域的外在表现就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正 当合理信赖应给予保护,由此形成了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 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的定义,可以表述为:行政主体应保护行 政相对人基于其行为的合法性和存续性而产生的正当合理之信赖利益,或在行政相对人因信赖其行为而遭受损失时,应给予利益之补偿。简单的说:“是保护可信赖的期望利益”。 信赖保护原则是二战后在德国发展起来的一项行政法原则。联邦行政法院于1957年10月就信赖保护作出了第一个日后遵从的判决,1976年《德国行政程序法》的颁布标志着行政信赖保护作为行政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法典中得到正式的确认。日本20世纪60年代引入信赖保护原则,20世纪70年代得到充分的论证,并将其与诚信原则,禁止反言原则一起作为行政法的一般原则。我国台湾地区在20世纪80年代起就在案例和判决中直接适用信赖保护原则,台湾《行政程序法》第1条将“增进人民对行政之信赖”作为一项立法目的,第8条规定:“行政行为,应以诚实信用方法为之,并应保护人民正当合理之信赖”。在英美法系国家虽没有明确提出信赖保护原则的概念,但却提出了与此类似的制度,如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确立的合法预期的制度,美国的不得翻供制度。1.2 信赖保护原则的确立意义 按照现代公共服务的观念,现代行政己不再是一种单纯的管理行政而应当是一种服务行政,政府与公众间关系己不再是一种纯粹的命令与服从的对抗关系,而应当是一种服务与合作的相互信任关系。只有政府信任公众,才能发展民主,为公众提供优良的服务;也只有政府取得公众信任,才能获得公众的长久支持和积极合作。而政府要取信于公众,就必须要对公众讲诚信,尤其是当公众基于对政府的信任而产生一定的信赖利益时,政府不能任意改变其行为或承诺从而损害公众的信赖利益,如果公众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害,政府应当对公众进行合理补偿。可见,信赖保护 原则在行政法中的运用也是建立在现代公共服务的观念基 础上的。从现实情况上看,在我国目前某些法律权威不足、人们对某些法律和政府部门缺乏足够的信心和信赖的情况下,在行政法中确立信赖保护原则就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信赖保护原则注重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行政权行使过程中,在注重行政效率、维护公共利益的同时,更强调公正,强调对处于弱势地位的相对人的合理利益的保护,它体现了现代法治公正、平等、人权等基本精神。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行政立法中的确立无疑将对我国的政府建设、法治观念产生深远的影响,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2 我国关于信赖保护原则的发展现状 2.1 相关立法及其作用 长期以来,我国行政法始终坚持的基本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法注重的是对行政主体行为的规范,相对忽视了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改革开放以后,信赖保护原则也开始传入我国,经过我国学者的长期研究和呼吁,我国行政法实务界也开始关注信赖保护原则。199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了体现信赖保护原则的规定,该解释第59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规定判决撤销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的同时,可以责令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另外该解释第58条法关于确认判决的适用方面也规定了责令行政机关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内容。这表明我国行政法中信赖保护原则已开始萌芽与发展了。 最有标志性意义的当属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的有关信赖保护原则的规定,其中第一次出现了信赖保护的条文,这是我国行政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它标志着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上得到确定。《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销己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另外,该法第69条中也有关于信赖保护原则 — 632—

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考试答案)(之一)

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100分)(之一) 1.当发生下位法和上位法发生抵消冲突的时候应该依据()做决定。( 2.0分) A.下位法 B.上位法 C.法院的最终裁定 D.案情的具体情况 我的答案:B答对 2.国务院要求行政决策要履行的程序是()。(2.0分) A.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集体讨论 B.集体讨论、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 C.合法性审查、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风险评估、集体讨论 D.合法性审查、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风险评估、集体讨论 我的答案:A答对 3.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方略落实的关键。(2.0分) A.依法治国 B.以德治国 C.依宪治国 D.以道治国 我的答案:A答对 4.下列活动中属于行政行为的是()。(2.0分)

A.区政府机关派人到市场购买办公用品 B.公安局根据业务需要对机关处室重新调整配置 C.交警队违反交通规则的司机暂扣驾驶证 D.仲裁机构对民事纠纷作出裁决 我的答案:C答对 5.2004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纲要》,纲要明确了要用()左右的时间基本上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2.0分) A.5年 B.10年 C.15年 D.20年 我的答案:B答对 6.2008年国务院发布加强县市依法行政决定,行政审批制度经历了( )改革。(2.0分) A.三次 B.六次 C.八次 D.十次 我的答案:A答对 7.当发生下位法和上位法发生抵消冲突的时候应该依据()做决定。(2.0分)

B.上位法 C.法院的最终裁定 D.案情的具体情况 我的答案:B答对 8.下列活动中属于行政行为的是()。(2.0分) A.区政府机关派人到市场购买办公用品 B.公安局根据业务需要对机关处室重新调整配置 C.交警队违反交通规则的司机暂扣驾驶证 D.仲裁机构对民事纠纷作出裁决 我的答案:C答对 9.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方略落实的关键。(2.0分) A.依法治国 B.以德治国 C.依宪治国 D.以道治国 我的答案:A答对 10.郝劲松诉国家林业局假虎案、法大博士诉广电局“色戒”案,对于推动司法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提醒广大公务员要增强()的意识。(2.0分) A.依据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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