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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1号)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已于2016年3月11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7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

2016年3月17日

A章总则

第67.1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证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身体状况符合履行职责和飞行安全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则。

第67.3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的体检鉴定以及体检合格证的申请、颁发和监督管理。

第67.5条机构与职责

(a)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制定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医学标准、体检鉴定程序要求和体检合格证的管理规定,负责全国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的申请、审查、颁发和管理工作。

(b)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办理本地区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申请、审查、颁发和管理工作,对本地区体检鉴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c)民航局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主要承担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疑难或者特殊病例的体检鉴定、特许颁发体检合格证的体检鉴定(以下称特许颁证体检鉴定)、体检鉴定标准和专业技术研究等任务,对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实施技术支持、指导,并受民航局委托对体检鉴定机构进行技术检查。

(d)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根据民

航局批准的业务范围承担申请办理体检合格证的体检鉴定任务。

第67.7条体检合格证的要求

申请人通过体检鉴定证明其符合本规则附件A《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规定的相应医学标准,方可申请办理《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以下简称体检合格证)。

空勤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履行职责时,应当持有依照本规则取得的有效体检合格证,或者体检合格证认可证书,满足体检合格证或认可证书上载明的限制要求。

任何人不得擅自涂改、伪造体检合格证或者认可证书。

第67.9 条定义

本规则使用如下定义:

(a)体检文书是指记录体检合格证申请人体检鉴定信息的所有材料,包括体检鉴定表和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

(b)医学资料是指与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健康有关的诊疗记录(包括门诊、住院以及用药记录)、医学检查结果报告以及医学(数字)影像资料、身体状况资料和疗养记录等。

B章体检鉴定

第67.11条体检鉴定一般要求

(a)申请人向体检机构提交体检鉴定申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提供本人医学资料、既往体检文书,接受体检机构按照本规则附件A 《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和体检鉴定辅助检查项目要求实施的各项医学检查,以及必要的相关检查。

申请人在首次申请体检鉴定时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及家族病史信息及相关医学资料。

(b)体检机构受理体检鉴定申请时,应当核对申请人身份,审查其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体检机构应当受理体检鉴定申请,并根据所申请体检合格证的类别,按照本规则的要求,组织对其进行体检鉴定。

(c)各科体检医师对申请人进行体格检查,并根据其申请材料、身体状况和有效辅助检查结果(辅助检查结果有效期为90日),如实做出并签署是否符合本规则相应医学标准的单科体检鉴定结论;主检医师综合各科鉴定结论如实做出并签署体检鉴定结论。

(d)记录体检鉴定各项检查结果和鉴定结论等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e)体检机构应当在受理体检鉴定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体检鉴定结论,但是因申请人原因无法完成体检鉴定的除外。

(f)需要对申请人进行补充检查、医学观察或者专家鉴定等的,体检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暂停其履行职责。补充检查、医学观察或者专家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时限。补充检查和医学观察时间自本次体检鉴定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

(g)申请人在体检鉴定时应当如实反映健康状况,不得隐瞒病史、病情。体检机构发现申请人可能冒名顶替、提供虚假生物标本、隐瞒病史、病情或擅自涂改、伪造体检文书及医学资料时,应当立即停止体检鉴定,并及时书面报告所在地地区管理局。

(h)体检医师和体检机构的其他医务人员在对申请人实施体检鉴定和医学检查时,应当尊重申请人的人格和权利,不得恶意造成其身体伤害,不得泄露和传播其身体状况和体检鉴定信息,不得利用职权索取或收受申请人的财物。

第67.13条体检鉴定结论

(a)体检鉴定结论为:

(1)合格。经过辅助检查和体检鉴定,申请人身体状况符合本规则附件A相应类别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的体检鉴定结论为合格。

(2)暂时不合格。经过辅助检查和体检鉴定,申请人身体状况不符合本规则附件A相应类别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但体检医师认为通过补充医学资料、进行短期疾病治疗或者医学观察,可以满足相应类别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的,体检鉴定结论为暂时不合格。

(3)不合格。经过辅助检查和体检鉴定,申请人身体状况不符合本规则附件A相应类别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的体检鉴定结论为不合格。

(b)合格的体检鉴定结论作出后的3个工作日内,体检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c)暂时不合格的体检鉴定结论作出后,体检机构应当签署体检鉴定暂时不合格结论通知书,在24小时内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并报告所在地地区管理局。

在暂时不合格的体检鉴定结论作出后90日内,申请人按照体检医师的要求补充相应医学资料、接受相应疾病治疗或者医学观察,并

接受体检医师的单科检查的,体检机构应当作出相应体检鉴定结论。超过90日未进行补充相应医学资料、进行相应疾病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应当重新申请体检鉴定。重新进行体检鉴定时,体检医师不得以同一原因再次作出暂时不合格结论。

(d)体检鉴定不合格结论作出后,体检机构应当签署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并在24小时内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时报告所在地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67.15条特许颁证体检鉴定

(a)按照本规则第67.43条的规定申请特许颁发体检合格证的申请人应当接受特许颁证体检鉴定。

(b)特许颁证体检鉴定由专家委员会组织实施。

(c)特许颁证体检鉴定的检查项目除按照本规则附件A相应类别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要求的检查项目外,还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身体状况,增加必要的医学检查项目。必要时,可以在模拟履行职责的状态下进行医学检查、健康检查和岗位能力测试。

(d)特许颁证体检鉴定结论为:

(1)合格。经过审查或者特许颁证体检鉴定,认为申请人身体状况符合本规则附件A相应类别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无需特许即可合格的,其鉴定结论为合格。

(2)特许鉴定合格。经过特许颁证体检鉴定,认为申请人身体状况在满足相应限制条件下,能够安全履行职责的,其鉴定结论为特许鉴定合格。

(3)特许鉴定不合格。经过特许颁证体检鉴定,认为申请人身体状况不能够安全履行职责,或者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可以安全履行职责的,其鉴定结论为特许鉴定不合格。

(e)特许颁证体检鉴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结论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并报告民航局及申请人所在地地区管理局。

第67.17条疑难或特殊病例体检鉴定

(a)体检机构在体检鉴定中发现疑难或特殊病例时,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地区管理局,并送交专家委员会进行专家鉴定。

(b)专家委员会应当按照专家委员会章程规定的程序组织专家对疑难或特殊病例实施体检鉴定,作出体检鉴定结论,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时报告所在地地区管理局。

C章体检合格证

第67.19条体检合格证类别

体检合格证分下列类别:

(1)I级体检合格证;

(2)Ⅱ级体检合格证;

(3)Ⅲ级体检合格证,包括Ⅲa、Ⅲb级体检合格证;

(4)Ⅳ级体检合格证,包括Ⅳa、Ⅳb级体检合格证。

各级体检合格证适用的医学标准见附件A《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

第67.21条体检合格证适用人员

(a)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飞机和直升机商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或者持有人应当取得并持有I级体检合格证。

(b)除(a)款之外的其他航空器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执照申请或者持有人应当取得并持有II级体检合格证。

(c)机场管制员、进近管制员、区域管制员、进近雷达管制员、精密进近雷达管制员、区域雷达管制员应当取得并持有Шa级体检合格证;飞行服务管制员、运行监控管制员应当取得并持有Шb级体检合格证。

(d)客舱乘务员应当取得并持有Ⅳa级体检合格证。

(e)航空安全员应当取得并持有Ⅳb级体检合格证。

第67.23条体检合格证申请条件

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应当符合本规则附件A《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规定的相应医学标准,并取得民航局认可的体检机构出具的体检鉴定合格结论。

第67.25条申请与受理

(a)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应当在获得体检鉴定合格结论后15日内向所在地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提交与本次申请办理体检合格证有关的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等。特许颁发体检合格证的申请人和民航局的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应当向民航局提出申请。

(b)受理机关在收到申请人办理体检合格证的申请后,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1)不需要取得体检合格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够当场补正的,要求申请人当场补正。不能够当场补正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且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c)以信函方式提出体检合格证申请的,受理时间以受理机关签收为准;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提出申请的,受理时间以进入接收设备记录时间为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时间以收到全部补正材料时间为准。

第67.27条审查

(a)受理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人办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办证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受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理由告知申请人。

(b)审查的主要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2)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

(3)体检项目和辅助检查项目的符合性;

(4)体检鉴定结论的符合性;

(5)其他必要的内容。

(c)受理机关根据审查结果作出下列处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相关机构和人员:

(1)认为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齐全、体检项目和辅助检查项目符合本规则要求、鉴定结论符合本规则相应医学标准的,应当作出体检合格证颁发许可决定;

(2)认为体检鉴定没有针对申请人申请的体检合格证类别相应医学标准和辅助检查项目及频度等要求进行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3)经2名以上人员审查认为体检医师适用医学标准不当,做出错误结论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4)经2名以上人员审查认为需要对体检鉴定结论符合性进行进一步认定的,送请专家委员会进行专家鉴定,并通知申请人。专家鉴定不计入审查期限。

第67.29条颁发

(a)受理机关作出体检合格证颁发许可决定后,颁发体检合格证(样式见附件B)。

(b)受理机关审查认为申请人的条件不能满足本规则要求的,作出不予颁发体检合格证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填写不予颁发体检合格证通知书。不予颁发体检合格证通知书中应当说明不予颁发的理由。

第67.31条送达

(a)受理机关能够作出颁发体检合格证许可决定的,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体检合格证送达申请人。

(b)受理机关能够当场作出不予颁发体检合格证处理意见的,当场将不予颁发体检合格证通知书送达申请人。不能当场送达的,在审查期限内送达申请人。在送达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

(c)体检合格证可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者由申请人自行领取等方式送达。体检合格证送达必须保留送达回执或者邮寄凭证或者领取签收记录等。

第67.33条有效期

(a)体检合格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年龄计算以申请人进行体检鉴定时的实际年龄为准。

(b)Ⅰ级体检合格证有效期为12个月,年龄满60周岁以上者为6个月。其中参加《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规定运行的驾驶员年龄满40周岁以上者为6个月。

(c)Ⅱ级体检合格证有效期为36个月。其中年龄满40周岁以上者为24个月,年龄满50周岁以上为12个月。

(d)根据体检合格证持有人所履行的职责,Ⅲ级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为:

(1)Ⅲa级体检合格证有效期为24个月。其中年龄满40周岁以上者为12个月;

(2)Ⅲb级体检合格证有效期为24个月。

(e)Ⅳa级体检合格证和Ⅳb级体检合格证有效期为12个月。

(f)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可以在体检合格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申请更新体检合格证。

第67.35条有效期的延长

(a)体检合格证持有人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体检合格证有效期届满前进行体检鉴定、更新体检合格证,又必须履行职责时,应当在体检合格证有效期届满前向原颁证机关申请延长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

(b)颁证机关接到延长有效期申请后,可以要求体检合格证持有人提供航空医师或执业医师对申请人进行指定项目的检查,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推迟体检鉴定,延长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有效期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下述期限:

(1)第67.33条(b)、(d)、(e)款规定的体检合格证持有人不超过45日;

(2)第67.33条(c)款规定的体检合格证持有人不超过90日;

(c)颁证机关应当在体检合格证有效期届满前做出决定,同意申请人体检合格证有效期延长的,应当以书面同意函通知申请人和所在单位。

第67.37条符合性要求

(a)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1)履行职责时持有相应的有效体检合格证;

(2)遵守体检合格证上载明的限制要求;

(3)在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可能不符合所持体检合格证的相应医学标准时,停止履行职责,并报告所在单位管理部门。

(b)体检合格证持有人所在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1)在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履行职责前,确认其身体状况符合所持体检合格证的相应医学标准,并能够满足履行职责的需要;

(2)建立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健康观察档案,了解掌握其健康状况,实施健康风险管理和相应医疗保健措施,并将其纳入单位安全管理系统(SMS);

(3)督促患有疾病的体检合格证持有人有针对性的采取疾病矫治措施。

第67.39条补发

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在体检合格证遗失或损坏后,应当向原颁证机关申请补发。颁证机关审查确认申请人体检合格证在有效期内且相关信息属实后,可为其补发与原体检合格证所载内容相同的体检合格证。

第67.41条信息变更

体检合格证载明的姓名和国籍等信息发生变化时,持有人应当向原颁证机关申请信息变更。颁证机关审查确认申请人有关信息属实后,为其办理体检合格证变更,同时收回变更前的体检合格证。变更后的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和限制要求与原体检合格证相同。

第67.43条特许颁发体检合格证

(a)再次申请I、II和Ⅲa级体检合格证的申请人(学员和学生驾驶员除外),在体检鉴定结论不合格时,如果有充分理由证明能够

安全履行职责,并且不会因为履行职责加重病情或者使健康状况恶化时,可以向专家委员会提出特许颁证体检鉴定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表;

(2)所在单位证明文件(私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除外);

(3)所在地地区管理局指定技术专家出具的技术能力证明文件;

(4)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

(5)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b)专家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按照本规则第67.15条的规定组织进行特许颁证体检鉴定;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申请人。

(c)特许鉴定合格的申请人可以向民航局提出特许颁发体检合格证申请。

(d)民航局按照本规则第67.25条和第67.27条的规定进行受理和审查。根据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履行职责时承担的安全责任、可接受的保证安全履行职责采用的医疗措施以及实施的可能性等因素,作出特许颁发体检合格证的许可决定。准予特许的,颁发体检合格证;不予特许的,签署不予颁证意见。上述许可决定由民航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所在单位,并告知申请人所在地地区管理局和体检机构。

(e)特许颁发的体检合格证上应当载明下列一项或多项限制条件:

(1)职责或任务限制;

(2)履行职责的时间限制;

(3)安全履行职责必需的医疗保障要求;

(4)必要的其他限制。

第67.45条外籍飞行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

(a)持有其他国际民航组织缔约国民航当局颁发的有效体检合格证的外籍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在申请参加公共航空、通用航空、飞行院校等民用航空器运行单位飞行运行不足120日(含本数)的,可以申请取得所在地地区管理局签发的外籍飞行人员体检合格证认可证书,样式见附件C。超过120日的,应当申请办理按照本规则颁发的体检合格证。

(b)外籍飞行人员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申请体检机构的体检鉴定,取得符合本规则标准的体检鉴定合格结论后,可以向所在地地区管理局申请办理体检合格证。

(c)地区管理局在收到外籍飞行人员办理体检合格证或认可证书的申请后,按照本规则第67.25条和第67.27条的规定进行受理和审查。审查认为符合相应要求的,给予颁发相应的体检合格证或体检合格证认可证书;审查认为不符合相应要求的,不予颁发体检合格证或体检合格证认可证书,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所在单位。

(d)参加我国航空单位飞行运行的外籍飞行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同时持有其他国际民航组织缔约国民航当局颁发的有效体检合格证和依照本规则颁发的有效认可证书,或者持有依照本规则颁发的有效体检合格证。

D章监督检查

第67.47条监督检查

(a)民航局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检查体检鉴定和颁发体检合格证等工作,及时纠正违法、违规和违纪的行为。

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本地区体检鉴定和申请办理体检合格证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本地区体检鉴定等工作,及时纠正违法、违规和违纪的行为。

(b)民航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本规则对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履行职责时体检合格证和体检合格证认可证书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67.49条许可的撤销

(a)民航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颁证机关可以撤销已作出的颁发体检合格证或者认可证书的行政许可决定:(1)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的体检合格证;

(2)超越法定职权颁发的体检合格证;

(3)违反法定程序颁发的体检合格证;

(4)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本规则相应医学标准的申请人颁发的体检合格证;

(5)体检合格证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体检合格证或者认可证书;

(6)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b)体检合格证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体检合格证或者认可证书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67.51条体检合格证的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颁证机关应当收回体检合格证,办理注销手续,并以书面形式告知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已经死亡的除外)和所在单位注销理由及依据:

(a)体检合格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b)体检合格证持有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c)体检合格证被依法撤销的;

(d)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67.53条禁止行为

(a)体检合格证申请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隐瞒或者伪造病史、病情,或者冒名顶替,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2)涂改或者伪造、变造、倒卖、出售体检文书及医学资料的。

(b)任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协助申请人隐瞒或者伪造病史、病情,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者提供非申请人本人生物标本,或者在体检鉴定时冒名顶替的;

(2)涂改、伪造、变造或者倒卖、出售体检合格证的;

(3)未取得体检合格证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

E章法律责任

第67.55条体检合格证申请人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

体检合格证申请人违反本规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依据情节,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a)隐瞒或者伪造病史、病情,或者冒名顶替,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b)涂改或者伪造、变造、倒卖、出售体检文书及医学资料的。

第67.57条体检合格证持有人违反本规则的行为

体检合格证持有人违反本规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履行职责,并对其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a)从事相应民用航空活动时未携带体检合格证、或者使用的体检合格证等级与所履行职责不相符的;

(b)发现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可能不符合所持体检合格证的相应医学标准时,不按照程序报告的;

(c)履行职责时未遵守体检合格证上载明的限制条件的。

第67.59条其他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

(a)任何机构使用未取得或者未持有有效体检合格证人员从事相应民用航空活动的,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活动,并对其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b)任何人员违反本规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可以对其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协助申请人隐瞒或者伪造病史、病情,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者提供非申请人本人生物标本,或者在体检鉴定时冒名顶替的;

(2)涂改、伪造、变造或者倒卖、出售涂改、伪造、变造的体检合格证的;

(3)未取得体检合格证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

第67.61条颁证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

颁证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体检合格证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规则规定,或者不依法履行本规则67.47条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F章附则

第67.63条废止

2001年8月13日公布的《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民航总局令第101号)和2004年7月12日公布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决定》(民航总局令第125号)自本规则实施之日起废止。

第67.65条原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

本规则实施前颁发的体检合格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第67.67条施行日期

本规则自2016年4月17日起施行。

论民航人员应具备的素质

论民航人员应具备的素质 不知不觉我已经在中国民航大学学习了一年有余,通过网络以及一些专业课程的学习我发现自己越来越像一个民航人,不仅是在知识水平上的转型更是在心理素质上的飞跃,这些东西就像是一股信念潜移默化的逐渐扎根于我的内心,身为民航人,一方面为民航事业对国家经济文化发展起到的的巨大推动作用感到自豪,同时我也深知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民航人员绝非一件简单的事情,它需要我们孜孜不倦,勤劳无畏的付出自己的汗水和青春,并且前提是你得满足民航人员所需要的一系列基本素质。 民航人员按职能分类可以分为三类,分别为机组人员、地勤人员、管制人员。他们各司其职,在各自的岗位付出自己的力量,接下来我会一个个的介绍各类岗位以及该岗位人员所需具备的基本素质: 蓝天舞者—致水平高超的飞行机组 首先是机组人员,这包括飞行组和乘务组。其中飞行组是指由持有飞行执照,担任的主要职务是操纵飞行期间的航空器的机组成员组成。众所周知,安全一直是民航工作的第一要求,一支高素质的飞行队伍更是安全飞行的重要保证,这要求飞行员具有高水平的职业素质.一是职业道德,职业道德对于飞行员来说主要包含三方面内容——敬业精神,章法观念和飞行作风。一个拥有职业道德的飞行员会为在保持安全的同时为航空公司带来最大的经济效益。二是职业技能,它也

包含三方面内容——飞行技术、管理能力和心理素质。飞行员属于专业技术人员,随着时代发展和科技进步,飞行技术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对先进知识和技术的运用。而管理能力则是指飞行员对机组资源的管理能力,这是一项复杂的工作,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机长的管理能力是机组保证飞行安全的一个重要因素。因为机长是机组人员中的核心,负责领导机组的一切活动。强大的心理素质也是必不可少的,飞机在万米高空飞行,机组应随时做好应对各种突发情况的心理准备,这必须要求飞行员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在非正常情况下,心理素质的优劣会直接影响到技术水平的发挥从而影响机上人员的安全。 提到乘务组,空乘人员作为飞行机组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为飞机能够正常安全的运行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作为一名优秀的空乘人员应该具备的职业素质有以下几点: 一、情绪控制能力 良好的情绪控制能力包括能准确的认识和表达自身情绪的能力和有效的调节和管理情绪的能力。当飞行延误时,乘务人员必须做到不急不躁,以沉稳冷静的心态去面对旅客的问题和不良情绪,从而控制客舱的安全。 二、沟通协调能力 空中乘务员这样一个特殊的职业,对沟通协调能力的要求也特别高。当遭遇紧急情况,如果地面无法和机组有效沟通协调,机组无法和乘务组有效的沟通协调,可以想象这样一种情况还怎么保证机上人员的安全。

中国民航飞行人员英语--lesson-4

Pre-start 开车前 Lesson Four Radio Check and ATIS PIL: Beijing Ground CCA 981 radio check 129.0, how do you read CTLL: CCA 981 Beijing Ground read you 5 CTL: CSN 306 I read you 2, adjust your transmitter Beijing Capital Airport Information Alpha. Zero one three hours, ILS approach runway 36R, runway surface wet, braking action good. Work in progress near beginning of runway 36L. Taxiway Papa closed. Wind 350 degrees meters per second, CAVOK temperature 30 dew point 22, QFE 1015 QNH 1018. No sig. On initial contact advise you have information Alpha. This is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irport Information T at time 0900, runway in use 13, expect IGS approach. Surface wind 090 degrees 10-20kts visibility 9km. Cloud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民航总局第101号令 CCAR-67FS A分部总则 B分部体检合格证 C分部Ⅰ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D分部Ⅱ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E分部Ⅲ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F分部Ⅳ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G分部罚则 H分部附则 A分部总则 67.1〔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证民用航空人员的身体状况符合行使相关执照权利和飞行安全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67.3〔适用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民用航空人员的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的申请、颁发程序以及体检合格证的效力。 67.5〔机构与职责〕 (a)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有关的管理文件和程序,对体检合格证的申请、审核、颁发和体检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b)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管理机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对所辖地区航空人员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的审核、体检合格证的颁发,并对体检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67.7〔体检合格证的要求〕 任何人未持有、并随身携带依照本规则取得的有效体检合格证,不得行使本规则67.17规定的各类执照所赋予的权利。 任何人不得擅自涂改、伪造体检合格证。 67.9〔定义〕 本规则使用如下定义: (a)局方是指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机构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 (b)航空人员是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人员: (1)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乘务员、航空安全员; (2)空中交通管制员; (3)飞行签派员。 (C)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是指民航总局、地区管理机构的体检机构和航空人员体检委任单位代表。 (d)体检文书是指由民航总局统一印制的航空人员体检鉴定表(以下简称体检表)、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和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等。 (e)医学资料是指与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有关的住院记录、门诊记录、会诊记录、医学检查结果报告和身体状况证明等。 (f)体检合格证是指局方颁发的,表明体检合格证持有人的身体状况符合本规则相应医学标准的证明文件。 67.11〔费用〕 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体检鉴定和办理体检合格证的相关费用。 B分部体检合格证 67.13〔按本规则颁发的体检合格证种类〕 对符合本规则相应医学标准的体检合格证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颁发下列种类的体检合格证: (1)Ⅰ级体检合格证;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条件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条件CCAR-67部 目录 A分部总则 67.1-----目的和依据 67.3-----适用范畴 67.5-----航空人员 67.7-----职能部门 67.9-----航空体检鉴定机构 67.11----体检文书及医学资料 67.13----费用 B分部体检合格证 67.15----定义 67.17----体检合格证的分级 67.19----体检合格证的适用范畴 67.21----体检合格证的申请 67.23----体检鉴定 67.25----体检鉴定的结论审核与体检合格证的签发67.27----体检合格证的生效 67.29----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 67.31----体检合格证有效期的运算方法 67.33----体检合格证有效期的延长 67.35----体检合格证的更换和查验 67.37----体检合格证的补发 67.39----体检合格证特许签发的申请

67.41----体检合格证的特许签发 67.43----特许签发的体检合格证的限制 67.45----外籍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的治理 67.47----外籍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的申请、认可和签发67.49----申诉 C 分部Ⅰ级体检合格的证医学标准 67.101----适用性 67.103----一样条件 67.105----精神疾病 67.107----神经系统 67.109----循环系统 67.111----消化系统 67.113----传染病 67.115----呼吸系统 67.117----新陈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 67.119----血液系统 67.121----泌尿生殖系统 67.123----妊娠 67.125----骨骼肌肉系统 67.127----皮肤及其附属器 67.129----耳、鼻、咽、喉及口腔 67.131----听力 67.133----眼及附属器 67.135----远视力 67.137----近视力 67.139----常规辅助检查

民航航空人员的分类及其工作职责

民航航空人员的分类及其工作职责作者:李诏宇

民航航空人员的分类及其工作职责通过课上的学习,根据《航空法》39条规定:民用航空人员即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民航航空人员主要分为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虽然通过具体职责的不同已经很具体的进行分类,可是通过其他学科学到的知识,我认为还可以具体可以细分为机组人员、地面人员、后勤人员和相关管制人员,虽然在地面人员和后勤人员中有部分职能是重叠的,但是我认为其中地面人员绝大部分涵盖了后勤人员,可是也有少数并不涵盖,所以我如此分类。 其中机组人员是指由航空器经营人委派在飞行期间的航空器内担任职务的人员组成,由机长和其他空勤人员组成。所以机组人员可以分为飞行组和乘务组,飞行组主要是指驾驶员(机长)、领航员、飞行机械人员、飞行通讯员,乘务组主要是指乘务员、安全员(或兼职乘务员)和乘警(飞行警察)等等。地面人员主要负责为旅客在地面提供服务,在飞机起飞前确保飞行安全,为飞行提供必不可少的飞行前准备,根据职能可分为飞行签派员、机场服务人员和航空公司派往机场的接待人员等等。后勤人员主要为所有民航航空人员和旅客提供后勤保障,确保其他部门的工作可以顺利进行,为旅客提供更人性化的服务,可分为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餐食配发人员和航空公司派往机场的后勤保障人员(例如特殊旅客交接人员和后续提供服务的机场大巴服务人员等等)。相关管制人员主要负责对民航航空安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民航航空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民航航空市场的稳定,管理飞行过程中的安全问题,随时应对突发事件,所以可分为空中交通管制员、航空电台通信员和民航总局等政府相关人员。 根据以上的具体分析,为了更好的阐述我的观点,更清晰的了解民航航空人员的分类情况,特作出以下树状图详细说明分类情况: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已经2001年8月 3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刘剑锋 二00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CCAR-67FS) A分部总则 67.1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证民用航空人员的身体状况符合行使相关执照权利和飞行安全的要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67.3 (适用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民用航空人员的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的申请、颁发程序以及体检合格 证的效力。 67.5 (机构与职责) (a)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有关的管理文件和程序,对体检合格证的申请、审核、颁发和体检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b)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管理机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对所辖地区航空人员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的审核、体检合格证的颁发,并对体检鉴定实施监督 管理。 67.7 (体检合格证的要求) 任何人未持有、并随身携带依照本规则取得的有效体检合格证,不得行使本规则67.17规定的各类执照所赋予的权利。 任何人不得擅自涂改、伪造体检合格证。 67.9(定义) 本规则使用如下定义: (a)局方是指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机构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

(b)航空人员是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人员: (1)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乘务员、航空安全员; (2)空中交通管制员; (3)飞行签派员。 (C)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是指民航总局、地区管理机构的体检机构和航空人员体检委任单位代表。 (d)体检文书是指由民航总局统一印制的航空人员体检鉴定表(以下简称体检表)、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和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等。 (e)医学资料是指与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有关的住院记录、门诊记录、会诊记录、医学检查结果报告和身体状况证明等。 (f)体检合格证是指局方颁发的,表明体检合格证持有人的身体状况符合本规则相应医学标准的证明文件。 67.11(费用) 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体检鉴定和办理体检合格证的相关费用。 B分部体检合格证 67.13 (按本规则颁发的体检合格证种类) 对符合本规则相应医学标准的体检合格证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颁发下列种类的体 检合格证: (1)Ⅰ级体检合格证; (2)Ⅱ级体检合格证; (3)Ⅲ级体检合格证,包括Ⅲa、Ⅲb级体检合格证; (4)Ⅳ级体检合格证,包括Ⅳa、Ⅳb级体检合格证。 67.15 (临时体检合格证) (a)经体检机构按本规则的医学标准进行体检鉴定且鉴定结论为合格的更新体检合格证的申请人,在等待局方对其颁发体检合格证时,可由体检机构颁发相应级别的临时体检合 格证。临时体检合格证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60天。 (b)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临时体检合格证失效: (1)收到局方颁发的体检合格证; (2)临时体检合格证有效期满;

《民航乘务员国家职业标准》

民航乘务员国家职业标准 1.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民航乘务员。 1.2 职业定义 根据空中服务程序、规范以及客舱安全管理规则在飞机客舱内为旅客服务的人员。 1.3 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四个等级,分别为:五级民航乘务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民航乘务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三级民航乘务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二级民航乘务员(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1.4 职业环境 飞机客舱内、常温、高空。 1.5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较强的表达能力和观察、分析、判断能力;具有一定的空间感和形体知觉、嗅觉;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身体无残疾,无重听,无口吃,无色盲、色弱,矫正视力在5.0以上;男性身高在1.74m 以上,女性身高在1.64m以上;无犯罪和不良记录。 1.6 基本文化程度 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 1.7 培训要求 1.7.1 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五级民航乘务员不少于300标准学时;四级民航乘务员不少于80标准学时;三级民航乘务员不少于80标准学时;二级民航乘务员不少于100标准学时。 1.7.2 培训教师 培训五级民航乘务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四级民航乘务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三级民航乘务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三级职业资格证书3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二级民航乘务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3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 培训场地设备

浅析民航服务人员的职业素养

编号:139390241161 本科学年论文 题目:浅析民航服务人员的职业素养 学院:旅游与航空服务学院 专业:空中乘务与礼仪安检 年级:13级空乘4班 姓名:姜皓然 指导教师:赵欣 完成日期:2015年6月24日

摘要 伴随着我国经济高速的发展,以服务业为主的第三产业正在迅速的发展和壮大。作为这一产业中科技含量很高、最为人性化的民用航空业,正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得到了飞速的发展。通过不断的探索和实践,培养适应航空服务业发展的人才,全面提升航空服务的质量,已经成为促进我国航空的快速发展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民航;服务;职业素养

Abstract Accompanied China's rapid economic development, service-oriented industry also grow up. As a high technology content of the tertiary industry, the need to provide consumers with high quality and personalized service, the civil aviation industry, along with China's rapid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and people's living standards are improving, has been developing rapidly. Through continuous exploration and practice, training to adapt to the growth of the service of the National Aeronautics and talents to enhance the professionalism of civil aviation services personnel to enhance the quality of aviation services,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way to promote the prosperity and development of China's aviation industry. Key Words : Civil Aviation, Services, Professionalism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1号)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已于2016年3月11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7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 2016年3月17日

A章总则 第67.1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证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身体状况符合履行职责和飞行安全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则。 第67.3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的体检鉴定以及体检合格证的申请、颁发和监督管理。 第67.5条机构与职责 (a)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制定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医学标准、体检鉴定程序要求和体检合格证的管理规定,负责全国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的申请、审查、颁发和管理工作。 (b)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办理本地区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申请、审查、颁发和管理工作,对本地区体检鉴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c)民航局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主要承担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疑难或者特殊病例的体检鉴定、特许颁发体检合格证的体检鉴定(以下称特许颁证体检鉴定)、体检鉴定标准和专业技术研究等任务,对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实施技术支持、指导,并受民航局委托对体检鉴定机构进行技术检查。 (d)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根据民

航局批准的业务范围承担申请办理体检合格证的体检鉴定任务。 第67.7条体检合格证的要求 申请人通过体检鉴定证明其符合本规则附件A《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规定的相应医学标准,方可申请办理《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以下简称体检合格证)。 空勤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履行职责时,应当持有依照本规则取得的有效体检合格证,或者体检合格证认可证书,满足体检合格证或认可证书上载明的限制要求。 任何人不得擅自涂改、伪造体检合格证或者认可证书。 第67.9 条定义 本规则使用如下定义: (a)体检文书是指记录体检合格证申请人体检鉴定信息的所有材料,包括体检鉴定表和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 (b)医学资料是指与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健康有关的诊疗记录(包括门诊、住院以及用药记录)、医学检查结果报告以及医学(数字)影像资料、身体状况资料和疗养记录等。 B章体检鉴定 第67.11条体检鉴定一般要求 (a)申请人向体检机构提交体检鉴定申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提供本人医学资料、既往体检文书,接受体检机构按照本规则附件A 《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和体检鉴定辅助检查项目要求实施的各项医学检查,以及必要的相关检查。

中国民航各级官员名单(2013版)

政府官员 ?民航局领导 ?李家祥民航局局长、党组书记 ?李军副局长、党组副书记 ?李健、夏兴华、周来振副局长、党组成员?梁潮平纪检组组长、党组成员 ?金宜斌总飞行师 ?张红鹰总工程师 ?吕尔学安全总监 民航局综合司 ?储呈平司长 ?顾晓红、朱云祥、刘鲁颂副司长 ?钟宁新闻信息处处长 航空安全办公室 ?吕尔学安全监察专员兼主任 政策法规司 ?马正司长 ?颜明池、郭仁刚副司长 发展计划司 ?刁永海司长 ?何锦日、张海东副司长 财务司 ?周来振司长 ?潘亿新副司长 人事科教司 ?梁启通司长 ?杨胜军、高英战、曹胜利副司长国际司 ?韩钧司长

?武洲宏、副司长 ?浦照洲港澳台办公室主任运输司 ?史博利司长 ?刘万明、刘锋副司长 孟平国防动员办公室主任 飞行标准司 ?万向东司长 ?周凯旋、胡振江、杨洪海副司长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张红鹰司长 ?徐超群、殷时军副司长 机场司 ?覃章高司长 ?佟岱山副司长 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 ?苏兰根主任 ?何鸣寒、李其国副主任 公安局 ?宋胜利局长 林彦群、张晓军副局长 张国良空警总队总队长 郑海洋副局长兼处劫办副主任 直属机关党委 ?李素芳副书记(副主任)徐立副书记(副主任) 党组纪检组(驻民航局监察局) ?张欣欣党组纪检组副组长韩学杰副局长 全国民航工会

?黄丽辉常务副主席 ?解连卯、毕务芳副主席 离退休干部局 ?严庆田局长 ?王本前副局长 民航局空管局 ?王利亚局长、党委副书记 ?王战斌党委书记、副局长 ?高毅、张建强、朱士新副局长 ?范芸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地区管理局 华北地区管理局 ?刘雪松局长 ?李江民党委书记、副局长 ?辛天河、张志芳副局长 ?王赤民副局长、总工程师 ?孙志炜副局长、总飞行师 ?马振富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东北地区管理局 ?陈锡兵局长 ?柴多山副局长、党委书记 ?刘军副局长、总飞行师 ?刘春晨、陈友平副局长 ?颜庆祥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阎建民巡视员 华东地区管理局 ?沈泽江局长、党委副书记 ?车进军党委书记、副局长 ?周正凯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唐伟斌、西绍波副局长 ?朱州龙总飞行师、副局长 ?吴坚总工程师、副局长 ?顾奇鸣、金卫、李锦高、张向新副巡视员中南地区管理局 ?蒋怀宇局长、党委副书记 ?梁启通党委书记、副局长 ?秦喜生副局长 ?冯建业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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