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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法理学
法理学

法理学题型:

1、 不定项选择题(5道*2=10分)

2、 简答题(5道*5=25分)

3、 辨析题(5道*5=25分)判断正误并说明理由

4、 论述题(2道*20=40分)联系实际、展开论述

法理学

1、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学科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1、从法律部门角度,由于法被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相应地就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等;对于各部门法总体即整个法律制度的历史研究,构成独立法律史学;对于比较法的理论和方法论的研究及时对各国法律制度或者主要法系的整体比较,则构成比较法学。

2、从认识论的角度,将法学划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法学的历史

西方法律始于古希腊。

古罗马的法律制度是古代西方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

注释法学派和人文主义法学派是把古代法学传承到近代的使者,他们的研究是连接古代法学和近代法学的纽带。

近代资产阶级法学的代表是“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

自然法学派是近代资产阶级国家明主和法制模式的主要设计师。

分析法学派的出现标志着作为独立学科的法学的出现。

我国夏、商、西周时代就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学。

春秋战国的几百年是中国法律思想兴盛和大发展的时期,其中法家的贡献尤为突出。

2、法学教育,法律人才素质的养成

中国正规的、职业化的法学教育是清末民初出现的。

法学教育现状:一个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多规格的法学教育体系基本形成。

(一)现代公民的基本素质

1、 主体意识

2、 权利意识

3、 参与意识

4、 平等意识

5、 宽容意识

6、 法治观念(意识到法治优于人治,尊重和遵守经由合法程序制定的并且旨在维护秩序、保障公正、促进效率、实现自由的法律规则,按照法定界限和程序行使权力,抵制和监督一切违法行为)

7、 义务(责任观念)

8、 理性精神

9、 人本观念

10、 全球意识

(二)法律人才的基本素质

法律人才的基本素质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基础素质;二是法律素质或法律职业素质。

1、 基础素质

基础素质包括思想素质、文化素质、身体心理素质等。

2、法律素质

包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

3、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进程

马克思认定法的关系是一定经济条件的法权表述,是经济关系的意志化,离开对经济关系的考察,就无从认识发的现象的本质属性。

(一)毛泽东思想中的法律思想

(二)邓小平法制思想

(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依法治国方略

1、论述了政治文明与小康社会之间的内在联系

2、揭示了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的密不可分的关系

3、阐述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间相辅相成的互动机理

(四)科学发展观指导下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实施

1、以人为本的法律观

2、依法执政观

3、和谐法治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特征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以“依法治国”、“执法为

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4、法的阶级本质

(一)我国法学界一般以“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来表述法的本质。

1、法是“意志”的体现。法是人们意识活动的产物。

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3、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

4、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二)法的本质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统治阶级的意志归根到底又是由其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使人们产生了法律需要,同时又决定着法的本质和发展。

5、法的基本特征

法的特征是法的本质外化,是法与其他现象或事物的基本关系的表现。

(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他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而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

(3) 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的这种调整和指导方式也使它与道德、宗教和习惯相区别。

(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对违法和犯罪行为,国家将通过一定的程序对行为者进

行强制制裁。

6、法的作用

(一)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从法是一种社会规范看,法具有规范作用;从法的本质和目的看,法又有社会作用。这两种作用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即通过其规范作用(作为手段)而实现其社会作用(作为目的)。

(二)法的局限性

1、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中的一种。

2、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也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当的。

3、法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局限。

4、在实施法律所需的人力资源、精神条件和物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

7、法的渊源

(1) 成文法(制定法)

1、规范性法律文件

2、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3、国际法

(2)不成文法(非制定法)

1、习惯法

2、判例法

3、惯例

8、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一)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是以宪法为核心、以指定法为主的表现形式。这是由中国国情、文化和传统决定的。

1、宪法。宪法是我国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2、法律。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3、行政法规。专指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依照宪法规定的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4、地方性法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5、自治法规。只能在该自治地方有效。

6、经济特区的经济法规

7、特别行政区法律、法规

8、国际条约与协定

(二)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

1、习惯;

2、政策;

3、判例。

9、 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范围,又叫法的适用范围或生效范围,意指法对什么人、在什么时候和什么空间有效。因此,它是守法、执法和司法的前提。(1) 法的时间效力

法的时间效力是法的效力范围首先触及的问题,意指法的效力起始和终止的期限以及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2) 法的空间效力

法的空间效力即法的效力的地域范围。法的空间效力直接体现国家主权,就是说它适用于该国主权的一切领域。

(3) 法的对人的行为效力

法的对人的行为效力遵循的原则:

①属人主义原则(以人的国籍和组织的国别为标准)

②属地主义原则(依领土来确定法的适用范围)

③保护主义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目的来确定法的适用范围)

④以属地主义为主,结合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原则,又称为“综合主义原则”。

10、 法律概念

依概念涉及的内容来分,法律概念有涉人概念、涉事概念、涉物概念。涉人概念是关于(自然人和团体人)的概念,例如,“公民、人、法人、法定代理人”“法官等”。涉事概念是关于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概念,例如,“故意、过失、责任、贪污、受贿、代理等。涉物概念是有关物品及其质量、数量和时间、空间等无人格的概念,例如,标的、金额、国家财产、有体物、无体物、证券、时效等。

11、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1)在对事及对人的覆盖上,法律原则较宽,法律规则较窄,即法律原则有更大的宏观指导性,某一法律原则常常成为一群规则的基础。

(2)在变化的速率方面,法律原则有较强的稳定性。法律原则通常是社会重大价值的积淀,不会轻易改变,相比之下,法律规则的改变要容易的多。

(3)在是否使用的确定性方面,原则较为模糊,而规则较为明确;当原则与原则、规则与规则相互冲突时,选择的方法也不同。冲突

的规则的适用常常是要么无效,要么有效,确定相互冲突的原则的适用时,常常要对冲突的原则所代表的利益作出权衡,相互冲突的原则必须衡量或平衡,以确定某些冲突原则比其他原则具有更大的“分量”。12、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从法律体系的概念来看,法律体系由以下几个特点:

(1) 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

(2) 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体系化的有机整体。

(3) 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4) 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13、当代中国法律体系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根本大法,是国家活动的总章程。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主导法律部门,它是规定我国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及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原则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规定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根本问题,不仅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基本原则,而且确立了各项法律的基本原则。

(2) 民商法

民法商法是规范社会民事和商事活动的基础性法律。我国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

民法是指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与公民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调整公民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

商法是民法中的一个特殊部分,是在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适应现代商事交易迅速便捷的需要发展起来的。商法是调整公民、法人之间的商事关系和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 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有关行政管理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察与监督以及国家公务员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4) 经济法

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经济法主要包含两个部分:一是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主要是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反倾销和反补贴等方面的法律;二是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有关财政、税务、金融、审计、统计、物价、等方面的法律。

(5) 社会法

社会法是调整有关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主要是保障劳动者、失业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和其他需要扶助的人的权益的法律。社会法的主要目的在于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上述各种人的权益实行必需的、切实的保障。

(6) 刑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所调整的是因犯罪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刑法执行着保护社会和保卫人民的功能,承担惩治各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以及公民各项合法权益的重要任务。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调整因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仲裁等方面的法律。

这方面的法律不仅是实体法的实现形式和内部生命力的表现,而且是人民权利实现的最重要的保障,其目的在于保证实体法的公正实施。

14、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1) 结构上的相关关系

权利和义务是互相关联、对立统一的。权利与义务一个表征利益,另一个表征负担;一个是主动,另一个是受动的。就此而言,它们是法这一事物中两个分离的、相反的成分和因素,是两个互相排斥的对立面。同时,它们又是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相互依存表现为权利和义务不可能鼓励存在和发展,它们的存在和发展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相互贯通表现为权利和义务的相互渗透、相互包含以及一定条件下的相互转化。

(2) 数量上的等值关系

权利和义务在数量上是等值的。首先,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其次,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相互包含。

(3) 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法是以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机制来指引人们的行为、调处社会关系的,并且是权利和义务的互动中运行的。权利和义务各有其独特的而总体上又是互相补充的功能。

(4) 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

从价值意义或综合价值的视角看,在法律体系即权利义务体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地位并非不相伯仲,而是由主要与次要、主导与非主导之分。现代法律史或应当是以权利为本位,而在权利本位的法律模式中又存在阶级本质、社会意义的差别。

15、 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

一、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

1、法律行为具有社会意义

(指法律行为能够产生社会效果,造成社会影响,具有交互性)2、 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性

(指法律行为由法律规定、受法律调整、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或产生法律效果)

3、 法律行为具有意志性

(法律行为是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自然受人的意志的支配和控制,反映了人们对一定的社会价值的认同、一定的利益和行为结果的追求以及一定的活动方式的选择)

二、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

(1)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根据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单方行为好多方行为。单方行为,指由行为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如遗嘱、行政命令。多方行为,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多方行为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

(2) 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根据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内容要素,可将其分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合法行为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具有一定法律意义、与法律规范内容要求相符合的行为。违法行为是行为人所实施的违反法律规范的内容要求、应受惩罚的行为。

(3) (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

根据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可将法律行为分为表示行为和非表示行为。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意思表示而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非表示行为,指非经行为者意思表示而是基于某种事实状态即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如民法上的先占、遗失物的拾得、埋藏物的发现等等。

(4) 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根据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可将其分为要式行为和非要式行为。要式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上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非要式行为,是指无需特定形式或程序即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16、 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概念

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社会关系

法律规范的存在是法律关系形成的前提。如果不存在相应的法律规范,就不会出现相应的法律关系。由于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为基础的,因而法律规范的内容将直接影响法律关系能否形成与形成的状态。

2、 法律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法律主体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性要素,在相当多的情形下决定着法律关系的形成和变动。

3、 法律关系是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力和义务,这是法律关系与依据习惯、道德、宗教等行为规范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的主要区别。

2、 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1、自然人

指具有生命的、个体意义上的人。自然人是所有法律关系主体中最为基本的主体。在一国范围内,自然人通常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2、 组织

指众多自然人为实现特定目的而有意识地组合起来的群体。组织是现代社会最具影响力的法律关系主体。一是企业、事业单位;二是政党、社会团体;三是国家机关。

3、 国家(特殊情况下)

(二)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

1、 权利能力

权利能力,又称权利义务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它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

2、 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公民的行为能力是公民的意识能力在法律上的反映。

公民的行为能力是由法律予以规定的。一般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

3、 法律关系的客体

1、物

指以以I的那个物理形态存在的有形物。它可以是天然物、生产物、实物、有价证券。

2、 人身、人格

人身和人格分别代表着人的物质形态和精神利益,是人之为人的两个不可或缺的要素。

3、 智力成果

指人通过治理劳动所创造出来的精神产品,如科学发现、技术成果、商标设计、学术著作、文艺作品、电脑软件等。

4、 行为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围绕着特定的行为而建立起来的5、 信息

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信息是指由价值的情报或资讯,如矿产情报、产业情报、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

四、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

法律事实的种类: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

以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法律事实大体上可以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事件又分成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种。前者如社会革命、战争等,后者如人的生老病死、自然灾害等,这两种事件对于特定的法律关系主体而言,都是不以其意志为转移

的事件。

法律行为可以作为法律事实而存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因为人们的意志哟善意与恶意、合法与违法之分,故其行为也可以分为善意行为、合法行为与恶意行为、违法行为。

17、 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

一、法律责任的构成

(一)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是指因违反法律、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责任主体是法律责任构成的必备条件。

(2) 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

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在法律责任的构成中居于重要地位,是法律责任的核心构成要素。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类。(3) 损害结果

损害结果是指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侵犯他人或社会的权利和利益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包括实际损害、丧失所得利益及预期可得利益。(4) 主观过错

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2) 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的原则

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须以合法、公正为指导。

1、 责任法定原则

责任法定原则是法治原则在规则问题上的具体运用,基本特点为法定性、合理性和明确性,即事先用成文的法律形式明确的规定法律责任,而且这种规定必须合理。

2、 因果联系原则

在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时,必须首先考虑因果关系,即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3、 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

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是公平观念在规则问题上的具体体现,其基本含义为法律责任的大小、处罚的轻重应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轻重相适应,做到“罪责均衡”,“罚当其罪”。

4、 责任自负原则

凡是实施了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或违

约行为负责,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18、法律程序

法律程序是从事法律行为作出法律决定的过程、方式和关系,其普遍形态是:人们遵循法定时限和时序并按照法定方式和关系进行法律行为。法律程序包括选举、立法、行政、审判、调解、仲裁程序以及政治和公共决策程序等。

概念:1、法律程序具有法律上的意义;

2、旨在作出法律决定;

3、针对的是旨在形成法律决定的相互行为

4、是在法定时间和空间中展开的

5、具有形式性和相对独立性

6、可以进行价值填充

19、法的起源

(一)一般规律(21、法律的演进与历史规律):

1、法出现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2、法的起源有一个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又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演变

和发展过程

3、法的起源过程受到宗教规范和道德规范的深刻影响,特别是最

初的法律总是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和道德痕迹。

(二)法和原始习惯的区别:

1、产生方式不同

2、体现本质不同

3、适用范围不同

4、调整内容不同

5、实施方式不同

6、历史使命不同

20、法的历史类型

一、资本主义国家的两大法系

1、 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日耳曼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等:是指

以古罗马法为基础,以1804年公布实施的《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制定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以及在其法律传统的影响下仿照他们

制定的各国法律体系的总称。属于大陆法律的区域,除了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国家外,还包括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其中主要是曾为法国、葡萄牙、西班牙、荷兰四个国家的殖民地和地区。中国的澳门特别行政区便属于大陆法系,此外,由于历史原因,日本、土耳其、英国的苏格兰、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加拿大的魁北克省,也属于大陆法系。

2、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判例法法系:只以中世纪以来至今的英国普通法为基础的,以及在其法律传统的影响下,所形成的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的总称。这一法系的特点是受罗马法的影响不大,以判例法为主要的法律形式;虽然也颁布了一些制定法,但通常只是由判例归纳而成,其中的许多概念或原则,来源于司法习惯,因而在解释与适用时往往需要借助于判例来进行。英美法系的范围除英国以外,主要包括曾是英国的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其成员分布于世界各地。

二、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比较

1、判例地位的差别。在大陆法系中,除了行政法系统外,基本上不存在判例法;而在英美法系,以普通法为基础,判例法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

2、制定法编纂观念的差别。大陆法系是接受罗马法的产物,而英美法系中,判例法仍然是其法律渊源的主体。

3、司法诉讼制度上的差别。大陆法系注重实体法,英美法系注重程序法。

4、法律分类和术语上的差别。大陆法系在法律部门的划分比较明确、统一、而英美法系的法律部门缺乏统一的分类。

三、当代中国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

1、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我国法律制度的阶级性正是通过对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加以确认而表现出来的)

2、国家意志与客观规律的统一(国家意志和客观规律能够通过始终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保持一种实质的动态性统一)

3、权利确认和权利保障的统一(我国的法律制度一方面能够确认每个公民的平等权利,另一方面也能够为实现这种平等权利提供大体上平等的保障条件)

4、强制实施与自觉遵守的统一

5、一国与两制的统一

6、国情与公理的统一

22、全球化下的法律发展趋势

一、法律现代化

1、法律变得更加密集

2、法律变化的速度不断加快

3、权利话语成为主流法律话语

二、法律国际化

1、国家法(国内法)之间的相互影响

2、国家间法律(国际法)的形成

3、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互动

三、法律全球化

1、世界法律多元化

2、世界法律一体化:全球化一方面使地方之间的时空距离越来越短,另一方面又使事物之间越来越紧密。全球化使得全球范围内存在的各种形式的法,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紧密的联系在一起成为一体。国内法国际法与非国家法之间以极其复杂多样的方式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其中任何一种法律体系的变动,都可能会立即引起其他法律的变动和反应。

3、全球治理的法治化

四、法律区域化

五、法律本土化

23、守法的根据和理由

1、守法是法的要求(守法是公民的法律义务)

2、守法是人出于契约式的利益和信用的考虑

3、守法是出于惧怕法律的制裁

4、守法是出于社会的压力

5、守法是出于心理上的惯性

6、守法是道德的要求

24、执法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这是现代法治国家对执法的基本要求,也是执法的最重要的一项原则。

2、合理性原则。指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特别在行使自由裁量权

时,必须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3、效率原则。指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对社会实行组织和

管理过程中,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取得尽可能大的收益,获得最大的执法效益。

25、司法的原则

1、司法法治原则:在我国这条原则具体体现为“以事实为根据,以

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2、司法平等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3、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指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

独立行使司法权。

4、司法责任原则。指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行使司法权过程中侵犯

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应承担责任的一种制度。

5、司法公正原则。指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的过程中和结

果中应坚持和体现公平和正义的原则。

26、法的基本价值

一、法对秩序的维护作用(了解):

1、维护阶级统治秩序

2、维护权力运行秩序

3、维护经济秩序

4、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5、建立和维护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二、法对效率的促进作用

1、通过确认和维护人权,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力的进步

2、承认并保障人们的物质利益,从而鼓励人们为物质利益而奋斗

3、确认和保护产权关系,鼓励人们为效益的目的占有、使用或转

让(交换)财产。

4、确认、保护、创造最有效率的经济运行模式,使之更有效率的

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快速发展。

5、承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解放和发展科学技术。

6、实施制度的创新,减少交易费用。

27、 人权的国内法保护

①人权的宪政保障。确认和保障人权是宪政的核心价值和主要功能。

②人权的立法保护。包括实质上的保护和程序上的保护。

③人权的行政保护。人权的行政保护是人权实现的重要环节。

④人权的司法救济。是人权的法律保护体系中的重要环节,是人权的法律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

28、 法对正义的实现作用(了解)

①法促进和保障分配正义(最重要的正义)

②法促进和保障诉讼正义(形式上的正义)

③法促进和保障社会正义

④法促进和保障国际正义

29、 法与市场经济的关系(重点)

市场经济内在地需要法律,没有法律就没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必然是也必须是法治经济。

1、市场经济是发达的(即充分发展了的)商品经济。

2、市场交易的前提是经济主体地位平等、意志自由,主体通过平等、自由的协商或讨价还价,共同决定他们之间的互利有偿、互相制约的关系。

3、市场经济是竞争性经济,它在客观上必然要求有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的必要规则,以规范各个经济主体的行动。

4、市场经济是与各种利益的多样化并存的,如个人、集体和国家利益的多样化,中央与地方利益多样化,地区与地区、部门与部门利益多样化等。

5、市场经济打破了计划经济下的管理体制,使党和行政权力系统不再直接决定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而把法律推到调整经济关系和经济行为的首位。

6、市场经济因其客观的发展规律必然冲破一切地域的限制,使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对接,把国内市场变成国际市场的一部分,使经济呈现出国际化、全球化趋势。

30、法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重点)

①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对立法提出新要求和新期待

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对行政执法提出新要求和新期待

③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对司法提出新要求和新期待

31、 政策和法律的相互联系和作用(重点)

①执政党的政策对法律的作用。执政党的政策对国家的一切活动都有着指导作用,国家的任何一项工作都离不开政策的领导,有关法律的活动当然也离不开执政党政策的指导。

②法律对执政党的政策的作用。法律的制定与实施离不开执政党的政策的指导,执政党政策的贯彻和实现也离不开法律的推动。

③解决执政党的政策和国家现行法律之间矛盾应遵循的原则。其一,执政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必须坚持依法执政;其二,在具体问题的处理上,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

32、 法与道德的联系和区别

1、法与道德的联系

⑴互相渗透。法贯穿着道德精神,它的许多规范是根据道德原则或规范制定的;而道德的许多内容又从法律中汲取。尤其在价值层面,两者难以割舍。

⑵互相制约。道德通过正当性评价,推动和引导法的废、改、立及实施;法则通过立法和实施,促进道德的完善,制约道德或不道德行为均不越出社会基本秩序许可的范围。

⑶互相保障。两者的相互保障主要表现为存在和功能上的互相促进和互为条件。

2、法与道德的区别

⑴表现形式不同

⑵违反的后果不同

⑶调节人们行为的方式不同

⑷调整的对象不同

⑸规范体系的结构不同

33、 法治与人治

①领导人或统治者的地位不同

②法律的地位和作用不同

③政治和观念基础不同

34、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和基本标志

1、 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坚持党的领导是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基本途径和法治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 依法治国与依法执政的有机统一

这两者的统一既保证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力量,又为社会主义法治提供了坚实的政治基础和政治保障。

3、 建设法治国家与建设法治社会的有机统一

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是互为依存、相辅相成的。我们既需要一个法治的国家,也需要建设一个法治的社会。法治国家引领法治色会,法治社会为依法治国构筑坚实的社会基础。

4、 继承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优秀基因与借鉴人类社会法治文明成果的有机统一

继承和借鉴是加快法治建设、实现法制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35、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律机制(重点)

和谐社会和法治社会是互为表征的,和谐社会必然是法治社会,法治社会当然是和谐社会。和谐社会主要是由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中国与世界的和谐构成的。我们应当围绕这四个方面的和谐而发挥法律的引导和维护作用。

1、引导和维护人与人和谐的法律机制

⑴明确个体身份及其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机制

⑵确保人与人之间诚实信用的法律机制

⑶化解矛盾和纠纷的法律机制

2、引导和维护人与社会和谐的法律机制

⑴公民与国家的和谐

⑵个体与集体的和谐

⑶居民与社区的和谐

⑷群体与群体、阶层与阶层的和谐

3、 引导和维护人与自然和谐的法律机制

和谐社会必须建立在人与自然和谐的基础之上,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机制必然包括人与自然和谐的法律机制。

4、引导和维护中国与世界和谐的法律机制

我们的和谐社会是与和谐世界融为一体的。没有世界的和谐,难以有中国的持续和谐。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知识讲解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 第1,2章导论,法的概念 导论 1.法学的定义: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知识和学科的总称,我们的理解:一类是可见的外在的法律现象,即为规范——制度型法律现象;另一类是不可见的内在的心理——观念型法律现象。 2.应当注意的是,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的学术分科实际上阐明的是法学的不同品质。首先,法学是理论性的。其次,法学是实践的。 3. 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以一般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以探求法的一般原理为任务的学问。现代法理学注重于对法律用语及专门名词的分类和进一步理解。 4. 法理学的性质和任务: 一方面,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制度。 另一方面,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 5. 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两人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诞生的标志,他们揭示了法律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根源于利益的冲突,法律随着经济条件的发展而发展等客观规律。他们指出法律是特定社会历史时期的产物,揭示了法律与阶级、国家的联系。 6. 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有三个组成部分,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7.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和法权制度中,必须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西方法治文明和中国国情特点三者结合。 ◆核心架构:马克思主义法学三位一体的本原结构,即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应该成为我们今天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 ■体现上述基本精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就是以人为本、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辩证统一(是指人们在认识事物的时候,既要看到事物共性的一面,又要看到事物对立的一面,即要以坚持全面发展的高度为前提,把二者有机统一起来,以实现两者和谐发 展之目的)。 ◆理论特色:“五个更加”。更 加关注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帮助;更 加重视以社会公共利益约束和限 制个人以享有和行使权利为名的 任性;更加重视以公共社会福利平 等再分配来调节在自由的经济交 往中不可避免地产生的强弱分化、 贫富差别;更加重视防止阶级分 化、阶级矛盾、阶级冲突在我们这

法理学提纲

法理学,也称法学基础理论,是法学的理论学科。它是高等院校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中的专业基础课程,也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律师专业的必考课程。 法理学,顾名思义就是研究法律以及法律现象的一般理论的学科。它首先研究的是一般的法,特别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特征、形式、作用、发展、制定、和实施等概念、原理和知识。 本课程的主要内容包括有以下五个方面:首先是导论部分,即主要讲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体系、历史、本质特征、方法以及地位等;其次是法的一般原理,也可以称之为法的内涵论,主要介绍的是法的概念、价值、作用、资本主义的法等,这部分的内容是主要是基本原理,是本书的核心理论部分;其次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可以称之为法的外延论,主要讲依法治国的基本含义、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和科技的相互关系;再次是法的制定,也可以称之为立法论,主要从静态的角度来考察法的产生的过程以及相关问题;最后是法的实施和监督,也可以称之为法的实施论,主要讲法律在产生后如何从静态的、纸上的、死的法变成动态的、社会生活中的、活的法的过程。 考试大纲

【字体:大中小】 第一编 第一章法学绪论 学习目的和要求 本章是全书的绪论,是纲领性的一章,主要阐述法学学科的最基本的问题,它所包括的原理和原则,对其后各章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本章是重点章。学习本章,应注重理解法学的性质和特征,法学的研究对象、体系和学科划分,法学的专业研究方法和其他研究方法,概括而集中地了解法学是门什么样的学问。 学习内容 第一节法学的性质和特征 一、法学释义 法学的含义和特征法学产生的条件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色 二、法学是历史的和国情的范畴 各个时代和国情之下的法学的共性和个性西方古今法学及人们 对法学的不同认知中国古今法学及人们的认知

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法理学)模拟试卷104

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课(法理学)模拟试卷104 (总分:68.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单选题(总题数:17,分数:34.00) 1.单项选择题第1-45小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分数: 2.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析: 2.以下列举的法律渊源属于非正式法律渊源的是( ) (分数:2.00) A.判例√ B.制定法 C.判例法 D.国际条约 解析:解析:法律的非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这些准则和观念尚未在正式的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例如:习惯、判例、宗教规则、法律学说、道德规范等。 3.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此法条反映了我国法律渊源的哪一形式( ) (分数:2.00) A.法律 B.国际条约 C.国际惯例√ D.国际法 解析:解析: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一些习惯做法和先例,通常是不成文的,最初被某些国家长期反复使用,后来为各国所接受并承认其法律效力,并成为国际法的主要来源之一。民法通则的这一条款明确表示了可以适用国际惯例,即肯定了国际惯例可以作为我国的法律渊源。 4.按照法律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的不同,法律可以分为( ) (分数:2.00) A.成文法和不成为法 B.实体法和程序法 C.根本法和普通法 D.国内法和国际法√ 解析:解析:国内法和国际法是按照法律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的不同而作的分类。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是以法律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的不同为标准对法律进行的分类。实体法和程序法是以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为标准对法律进行的分类。根本法和普通法是根据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主体、程序的不同而对法律进行的分类。此外,按照法律适用范围的不同,法律还可以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5.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最早是由( )提出的。 (分数:2.00) A.马克思 B.黑格尔 C.乌尔比安√ D.奥古斯丁 解析:解析:公法和私法的分类源于古罗马法,它是在民法法系中适用的一种法律分类。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 6.关于法律渊源,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分数:2.00) A.法律渊源可以分为实质意义上的法律渊源和形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 B.法的实质渊源是指法的真正来源,是法产生的一定生产方式下的物质生活条件

法理学学习心得体会

法理学学习心得体会 篇一:学习法理学的感受 法学11级四班姓名:杨东铃学号:128012011131学习法理学的感受 时间无情的在我们年轻的脸上留下岁月的痕迹,不知不觉间,学习法理学已经半个学期了。在这段时间里面,伴随着生活环境和学习环境的变化,使我对自己的人生道路充满了迷茫,显现出一种无所适从的状态。 就在我处在迷茫时,它走入了我的心间。它就是法理学。它就像朋友一样帮助我,像我的父母一样疼爱我,像老师一样关心我。在这盏明灯的指引下,我走出了迷茫期,大步迈向充满阳光的大道。 在正式上课之前,我预习了法理学这本书,竟然有些看不懂,里面大都是一些理论的内容。后来听了张老师的课逐渐明白了法理学是“法学”研究中的一门科学。对国家制定“法律”进行“理”的研究,即法律规范的合理合法性,也就是说国家在制定出台具体的法律规范时,应当共同遵循的基本原则和精神,这些原则和精神同公民认知、社会现状息息相关,当

今社会主要体现法治和民主的精神。学习法理学应当要与实践相结合。 法学的研究的学科都研究法或法律现象,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与其他法学学科的不同之处在于,法理学研究的是法或法律现象的一般性问题,而不是法或法律现象某一个方面的具体问题。在我国法理学的研究范围概括为:法的本体论、法的历史论、法的运行论、法的关系论、法的价值论等五论。法理学的功能有1、法理学是法学的入门与向导。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属于理论法学, 它提供的不是具体的、实用的知识,而是抽象的、基础的理论,如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等,这些基础理论不仅为法学的其他学科提供了入门的知识和理论,也为法学的其他学科提供了理论的指导。2、法理学能启蒙和传承法律精神。在法学的所有学科中,法理学是最具思想性的一门,它是以启蒙和传承法的精神与理念为核心的。3、学习法理学可以培养与训练法律思维方式。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者所特有的思维方式,是法律职业者必须具有的职业技能,而法理学中承载着培养与训练人们法律思维方式的功能。因此,学习法理学的意义非常重大。 我认为学习法理学时应该注意切忌死记硬背,尽量多思考,用书上所举例子、其他课程中相应的知识或已掌握的现有

南京大学考研法理学真题(96-13全)

法理学1996 一.名词解释: 法律意识. 法律文化. 法的价值. 法律调整机制.调整性法律关系 二.问答题: 1.简述法产生的几种具体形式 2.法与科学技术的关系如何 3.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的关系如何 4.简述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理学1997 一名词解释 1一般法2法的社会性3法的渊源4法律心理 5法的继承 6法的现代化 7法律规范的结 8法的部门 9法的适用 10法律规范的溯及力 二简答题 1简述法的自由价值 2法与原始习惯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3简述法律权利的概念及内容 三论述题 1试论社会主义法和共产主义道德的相互作用 2试论当代世界主要法律体系的特点 3试论法律监督的意义及实现途径 法理学1998 一.名词解释 立法体制 .法的实现. 法的历史类型. 特别法. 法的概括性法律文化的结构法系 二.论述题 1.如何健全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律保障机制 2.划分法的部门应注意哪几个问题 3.简述法的自由价值 4.试熟法在规范微观经济行为方面的作用 5.原始习惯转变为法有哪几种主要方式或途径 6.简要说明法律意识的分类 法理学1999 一.名词解释 法律草案. 无效解释. 法的价值. 法的继承. 法律文化. 不成文法.强行性规范 二.论述题

1.简述法的使用的特征 2.试述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3.什么是法的强制作用,它通常包括那几方面的内容 4.试述关于法的起源的不同学说 5.简述大陆法系的形成.法律分类.法源及其特征 6.法的规范作用有哪些 法理学2000 一.名词解释 法的起源. 成文法. 职业法律意识.法的实现. 部门法体系.法律责任.立法原则 二.论述题 1.简述法律文化的结构 2.为什么说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3.略论法的正义价值观 4.试述法的溯及力的概念及适用规则 5.试分析"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法律原则中"事实"和"法律"的含义 6.简述法律监督的构成要素 法理学2001 一、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8分) 1,法的渊源 2,一般法 3,法的预测作用 4,立法程序 5,法的规范性 6,法的移植 7,授权性规范 二、论述题(每题12分,共72分) 1,简述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 2,略论法的秩序价值 3,简述法的分类 4,简述法律调整的对象与方式 5,谈谈你如何对“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的理解。 6,试述法律责任的概念、特征及认定。 法理学2002 一、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8分) 1,法治 2,法律文化 3,权义复合规则 4,现代型法律意识

法理学法的概念.

第二章法的概念 参考文献 周永坤:《法理学》(第三版)第4页。 吴忠:《将法律进行到底》第37页。 邓子滨:《斑马线上的中国》第11页。 刘星:《法律是什么》 第一节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的概念 法是经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要求所有成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维辛斯基曾经在斯大林时期担任过苏联法学所所长、莫斯科大学校长、总检察长和外交部长。他在1938年正式提出了关于法的著名定义:“法是经国家政权制定或认可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适用的行为规则的总和,其目的在于保护、巩固并发展有利于和适合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与社会秩序。”中国《法学辞典》的法律概念与维辛斯基的定义几乎连词句都丝毫不差。 法是为社会主体提供行为标准的,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者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法理学》周旺生p39 古今中外的思想家对什么是法律,对法律的内涵和外延的认识并不一致。“对中国古代学者来说,法律就是指国家制定的强制性的规则或命令,或仅指国家法、制定法,最多包括国家认可的习惯法。在西方,法律这个词从古希腊、古罗马开始就不单单指国家制定(承认)的法,它也包括习惯、正义在内。不单单指一国的法律,而且包括不同国家共同适用的法律;不单单指国家内的法律,而且指国家间的法律。”——周永坤:《法理学》(第三版)第4页。

二、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 法是一种行为规范,它是为主体的行为提供标准和指明方向的,它只解决行为问题,只衡量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或是否违法,不解决观念问题、品德或道德问题。一个人无论他的思想或品德多么糟糕,只要没有付诸行动,法就同它无涉。马克思说,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法是一种社会规范,只针对发生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行为或只针对和社会有观点的行为,一个人闭门裸奔或者喝酒、胡闹,法并不干预。 (二)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也就是使法具有国家意志的形式。这一特征明显地表明了法与其他社会规范,例如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政党或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以及习惯礼仪等的差别。 目前,国家形成法律有两种基本方式:制定法律、通过国家认可的方式形成法律。最主要的就是赋予社会上早已存在的社会规则,如习惯、经验、道德、宗教、习俗、礼仪,使之具有法律效力。 (三)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有的社会规范,比如政党或其他社会团体的规章,也规定各自成员的某种权利和义务,但在内容、范围和保证实施的方式等方面,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同其他社会规范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有很大区别的。象道德、宗教等规范,一般说来仅规定义务而无权利。 (四)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 没有保证手段的社会规范是不存在的,应当懂得,法同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不在于有没有强制力,而在于有什么样的强制力。 1、法的强制力是以国家政权的名义表现出来的。 2、法的强制力的实现是不以被强制者的意志为转移的。对于坏人,道德强制力就差多了,走你的路,让别人去说吧;走别人的路,让别人无路可走。习惯、道德、宗教、政党政策等社会规范则建立在人们的信仰或确信的基础上,通过人们的内心发生作用。因此它们不仅是人的行为的准则,而且也是人的意识、观念的基础。 3、法的强制力的实现,需要通过法定的程序。道德谴责就不需要程序。

魏德士《法理学》一书的基本内容和我的感想

魏德士《法理学》一书的基本内容和我的感想 本书的作者魏德士教授长期从事宪法、法史、民法、劳动法与法理的研究,是德国著名的法理学家,同时也是德国著名的宪法学家、法史学家、劳动法学家和民法学家。魏德士教授终身从事法学的研究、教育工作,他既是法学学者又是过法学教授、法官、纠纷调解员。也正是如此,魏德士教授在法学方面涉猎的方面广泛,因而著有多本专著、多篇论文、案例评论、书评等。其中,由丁晓春、吴越翻译的《法理学》即是魏德士教授在其69岁时才出版的唯一关于法理学的专著,是他长达40 年法学教育与研究中关于法理学的思想结晶,编写历时25年,期间增删数稿。 “当魏德士推出《法理学》的时候,人们自然有许多期待:古往今来的法律真义,尽收眼底;引人入胜的叙述,令读者充满阅读乐趣。”《法理学》一书,比较系统地对法理学的基础问题、法及其功能、法的效力、方法论进行了讨论。其特色是语言优美、论证充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充满了精彩的民法、劳动法等知识领域的案例,使读者比较容易的理解抽象的法理学,可谓“专为学习者和实践者编写”。本书作为德国最大的法律与法学出版社贝克出版社的法学专业教材,得到了德国法学界和德国社会的普遍认同。同时,我国译者又从众多的德国著作中将其挑选出来,介绍给中国的法学学者和学生,为法学者提供基本读物和研究的基本素材,可见其学术价值和理论价值之高。 首先,我想简要介绍一下本书的主要内容: 在这本著作里,作者提出了三个问题作为全书的范围:(一)什么是法?(二)法为什么是有效的?(三)如何正确适用法?而文章的第二部分“法及其功能”,第三部分“法的效力”,第四部分“法律适用”则分别对应了上述三个问题,而第一部“基本问题”则是作者对法理学本身的科学性和基本问题——实际上也落实到法律职业者这样一个层面——的一个说明。同时,从知识体例来看,本书与其他法理方面的著作相比,最大的特色就是:不仅对法理学、法哲学方面的知识进行了论述,还涉及到了法学方法论。这样一来,整本书的结构和内容(上述的三个问题的提出和回答)也很好的契合在一起,告诉了读者“什么是法?”(解决认识论的问题),“法的功能有哪些?”(解决意义和的价值的问题,以更好的服务于司法实践)“法为什么有效?”(解决效力来源问题,为法的适用提供依据和基础)“怎样适用法”(解决方法论问题,回到了由理论指导实践的社会活动中来)。 其次,我想带大家一起来探讨其具体内容: 第一部分:基本问题——文章以“法理学是什么、应该是什么”开篇,提出了法理学和法哲学的区别和相互关系:法理学概念构成了法哲学概念的前提:法理学是对法学知识的观察,理解与认识,包括“对具体的法律职业问题领域,法的因果关系及其效力进行论证”,而法哲学则是“对法的是否合目的性,正确性进行前提的追问,是对法的理性地再反思”。但同时作者又认为“法理学和法哲学的讨论已经没有必要”,也就是说,虽然法理学和法哲学可以做出这样的划分,但并没有必要,因为它们的问题域是重合的:都是对实在的法现象进行前提追问。接着,作者论述了作为理论的法理学具有经验功能、分析功能和规范功能,并从现实的角度提出了法理学存在的必要性——“处理法学、社会制度与政治制度的新危机的工具”“缓解教育危机”“缓解生活领域的新冲突”…… 同时,第一章在整篇文章中以类似于绪论的功能出现,提纲契领的提出了文章写作的思路和主脉络,总结了法理学的主要问题是:什么是“法”?法起到什么作用?我们在哪里找到法(法德渊源)?法(理学)是一门科学吗?语言对法与法学家有什么意义?法在多大程度上体现公平?法为什么“有效”?法是怎样适用和发展的?这些问题,都在接下来的文章主体部分得到了作者的一一解答。作者通过对这些问题的论证,展现了一个从原因到结果,从理论到实践的法体系。

考研法理学试题库

法理学试题库 一、单项选择题。在下列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并将其字母标号填入题干的括号内。 1、法学上通常所说的法的渊源是指() A、历史渊源B.理论渊源C.形式渊源D.效力渊源 2、法律意识中的最高层次是() A.法律理论B.法律观点C.法律心理D.法律知识 3、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或根据称为() A.法律关系主体B.法律关系客体C.法律关系内容D.法律事实 4、属地原则是指() A.确立法律对人的效力的原则B.确立法对地域效力的原则 C.确立法的溯及力的原则D.确立法的时间效力的原则 5、中国第一部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是() A.《法经》B.《秦律》C.《九章律》D.《北齐律》 6、行政执法的特点是() A.一般具有单方面性B.具有被动性C.不告不理D.稳定性 7、“法治”一词的概念是指() A.与人治对称B.执法者严明C.法律和制度D.与专制对称 8、中国有权监督宪法实施的国家机关是() A.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B.国家司法机关C.国家检察机关D.国家行政机关 9、属于法的本质属性的是() A.阶级性B.公开性C.普遍性D.规范性 10、法系划分的标准是() A.法的历史传统B.法的历史类型C.法的阶级本质D.法的立法体制 11、徒法不足以自行说的是() A.法律万能B.法律可有可无C.法律不能自己行走D.法律有局限性 12、法律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 A.可以自己做出一定的行为B.可以要求他人做出一定的行为 C.可以自己不做出一定的行为D.必须做出一定的行为 13、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共同点是() A.规范内容相同B.指导思想相同C.实施方式相同D.表现形式相同 14、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是指() A.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B.法律规范的制定方式 C.法律规范的经济基础D.法律规范由哪些部分构成 15、普通法法系国家法律的分类是() A.公法和私法B.普通法和衡平法C.普通法和根本法D.普通法和一般法 16、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可合称为() A.授权性规范B.义务性规范C.委托性规范D.准用性规范 17、法律编纂是一种() A.对原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整理B.不改变原有规范性法律文件内容 C.不是立法活动D.是一种立法活动 18、法的关系根源于() A.思想社会关系B.人与人的关系C.人与物的关系D.物质生活关系 19、我国的司法解释一类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另一类是()

法理学复习题

《法理学》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 从认识论角度,法学可分为() A.国内法学和国际法学 B.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C.法学本科和法学边缘学科 D.立法学和法解释学 2.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根本方法是( )。 A.社会调查方法 B.系统论方法 C.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方法 D.法律解释方法 3.首先提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的是() A.柏拉图 B.苏格拉底 C.亚里士多德 D.孟德斯鸠 4.法典编纂是指()。 A.对原有全部规范性文件进行整理 B.在不改变原有规范性文件内容的前提下进行加工 C.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整理加工,编织成新的系统化的法律文件,是一种立法活动 D.不是一种立法活动 5.法可以划分为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这种划分方法所依据的是( )。 A.法的历史渊源 B.法族 C.法系 D.法的历史类型 6.部门法划分的主要标准是() A.法律调整方法 B.法律数量 C.法律调整对象 D.法律原则

7.关于部门规章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部门规章的效力等同于行政法规 B.部门规章的效力低于行政法规 C.国务院总理签署公布部门规章 D.部门规章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 8.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法律规则构成要素的是哪一项?( ) A.假定 B.行为模式 C.法律后果 D.概念 9.下列所述的法律原则不属于公理性原则的是哪一选项?( ) A.《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 B.《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C.《婚姻法》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 D.《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10.调整国家与普通个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是() A.根本法 B.成文法 C.公法 D.一般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些权利属于() A.现实权利 B.一般权利 C.普通权利 D.集体权利 12.下列法律中,哪一个属于我国的行政法法律部门() A.婚姻法 B.合同法 C.律师法 D.劳动法 13.下列法律中,哪一个不属于我国的民商法法律部门() A.担保法

法理学中的定义与理论

法理学中的定义与理论 就如在许多其他领域一样,对于法律的某些方面,我们也可以了解但却不理解。许多盲区常常使我们的知识晦暗不明,它们不仅在强度上变化多端,遮蔽它们的障碍物也是纷繁多样。解决这些问题不能够仅仅采用同样的途径,并且,除非我们能够找出烦扰的特征,我们就不清楚自己需要采用什么手段。在分析法学的那些问题中,我所拟探讨的那诸多烦扰都可谓掷地有声。分析法学往往以回应定义的要求为特征:法律是什么?什么是国家(State)?什么是权利?什么是占有?我之所以选择现在这些话题,是因为在我看来,对法律通常的定义模式并不洽适,而且还使得对法律的阐释更为麻烦;我认为,对这种定义模式的使用,在某些方面导致了实践中法理学与法学研究的两张皮。而且它还导致了这样的一种印象,认为存在某些特定的基本概念,对于这些概念,如果不进入某一令人讨厌的哲学观点的丛林,法学家们(lawyers)就不希望去阐明它们。我希望我能够指出,事实并非如此;无论那些法律的概念多么重要而基本,只要据其特征采用适当的方法,都能够阐释清楚。这些方法曾被我们的先辈们惊鸿一瞥,但对它们充分的理解与发展则是在我们这个时代。 如我上文所涉及的那些问题,“什么是国家?”“什么是法律?”“什么是权利?”都具有很大的模糊性。同样形式的话语可能会被用来探求法律或政治制度的一种定义,或者其诱因(cause)或其宗旨(purpose)或其证成(justification)或其根基所在(origin)。但是,为了使得它们避免与其他问题相混淆的危险,倘若我们将这些对定义的要求转述

为“什么是‘国家’一词的涵义?”“什么是‘权利’一词的涵义?”那些回答这些问题的人可能就会容易感到不适,好像这使得他们的问题平凡琐碎而无足轻重了似的。因为,他们所欲要求的本来难以从一部词典中得出,而此一对他们问题的转化却表明这是可以的。这种不适是一种本能的反应并且值得重视:它强调了这一事实,那些问这些问题的人并未要求人们教他们如何正确地去使用这些词汇。这一点他们知道但却依然莫衷一是。因此,仅以什么才能被正确地称之为权利、法律或者法人团体(corporate body)等例子而言,这类问题是没有答案的。并且我们不能告诉质疑者,如果他仍然迷惑,那么他可以爱怎样使用这些词汇就怎样使用,而不必管公共的传统习俗。[1]因为困惑产生于这样一个事实,也即是,尽管这些词汇的一般用法众所周知,但它们并未被理解;它们之所以不被理解,是因为与其他最常用的词汇相比,这些法律语词却有着非常不同的异变(anomaly)。比如“法律”一词本身,有时候它的一个异变之处是,它所适用情况的界域具有某种多样性;这种多样性不利于从这种适用中析出任何原则的最初的努力,尽管我们确信这里会有某些原则在内,并且它不是一种表面的差异下之无端的确信。因此,尽管要求去解释与众多各不相同的人都叫汤姆相应的原则明显地是荒谬的;但在国内法的范围内,去问为何大量种类各不相同的规则会被称为法律,则不会让人感到荒谬。同样,尽管存在着显著的不同,问为何国内法与国际法都是法律,这样的问题也不会让人感到荒谬。 但是,在此种或者其他情况下,我们会为一种不同但却更为棘手

党校研究生考试法理学复习材料

法理学 第二章 1、法的含义和特征 P29 P38-41容易出论述题 法是由国家和社会所创造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体现人们意志、调节人们行为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也可以是: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以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社会规范的总称。 特征:(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 (2)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 (3)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行为规则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第四章 1、法的规范作用 P59-62 考点:对作用的概念出选择题 (1)指引作用。是指法能够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既定的模式,从而引导人们在法所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社会活动的功用和效能。 (2)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规范,能够衡量、评价人的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效的功用和效用。 (3)预测作用。是指由于法律的存在,且对人们某种行为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评价以及由此而必然导致的法律后果,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自己行为的结果或他人将如何安排自己的行为,从而决定自己的行为的取舍和方向的一种功用和效能。 (4)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律的规定和实施,影响人们的思想,培养和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引导人们积极依法行为的功用和效能。 (5)强制作用。是指法律能运用国家强制力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的功用和效能。 2、法的局限性 P66 易出论述题 第一,在社会的调控模式中,法律只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手段。 第二,法律调整的范围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 第三,法律自身所具有的局限性。 第四,法律的实施要受到人与物质条件的制约。 第五章 1、法与社会的关系 P70-72 法以社会为基础,法作用于社会 2、法与政党政策的区别 P80-81 比较名词 法是由国家和社会所创造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体现人们意志、调节人们行为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政党政策是政党为实现一定政治目标、完成一定任务而作出的政治决策。 两者区别主要表现在: (1)意志属性不同。(2)规范形式不同。(3)实施方式不同。 (4)调整范围不尽相同。(5)稳定性、程序化程度不同。 3、法与道德的区别 P81-82 (出比较名词或论述或案例) 法是由国家和社会所创造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体现人们意志、调节人们行为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道德一般是指关于人们思想和行为的善恶、美丑、荣辱、正义与非正义、诚实与虚伪等观念、规范、原则和标准的总和。 法与道德的区别是: (1)形成方式不同,法是由国家制定的,道德是自然演进生成。 (2)表现形式不同,法律以规范性法律文件表现出来,道德存在人们的思想、意识中。 (3)存在形态不同。法律存在形态是一元化,具有统一性和普适性,道德是多元化,自由的,多层次的。 (4)强制的侧重点不同,法律强制外在行为,道德强制内在行为,社会舆论、谴责。 (5)内容不完全相同,道德比法律调整的领域更宽。 (6)实施的方式和手段不同,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道德是靠人们的觉悟,社会舆论、谴责人们的行为实施的。 第六章 1、法的分类(选择题)P95-98 (1)依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的不同,法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2)依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法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3)依法的地位、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法可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4)依法的适用范围不同,法可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5)依法的创制和适用主体的不同,法分为国内法、国际法与超国家法。 第七章 1、法律概念的含义和种类 P102-103(选择题) 所谓法律概念,是指人们在不断的认识和实践过程中,对具有法律意义的现象和事实进行理性概括和抽象表达而形成的一些权威性范畴或术语。 根据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法律概念可分为: (1)主体概念。如公民、法人、代理人、原告人、诉讼第三人 (2)客体概念。如物、动产、标的、作品等 (3)内容概念。表现法律关系内容即权利义务关系的概念。一部分是表现权利的,如所有权、专利权、立法权、请求权等,另一部分是表现义务的,如债、赔偿责任等。 (4)事实概念。表现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即法律事实的概念。如出生、死亡、违约、侵权等概念。 例题:下列属于法律关系主体概念的是(A B C D) A合伙人 B 中止犯 C 代理人 D诉讼第三人

答案《法理学(本科)》作业考核知识讲解

四川农业大学网络教育专升本考试 法理学试卷 (课程代码262276) 本试题一共六道大题,共4页,满分100分。考试时间90分钟。 学号:姓名:培养层次:专业: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 1、下列关于法的判断中,正确的是( D )。

A、法可以管制人的思想; B、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故合同是法; C、所有国家机关的内部规章制度都是法; D、法的根本属性是其阶级性。 2、“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法律规范中,( B )是该规范的假定部分。 A、“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B、“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C、“有配偶而重婚的”; D、“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结婚登记会引起( A )。 A、法律关系的发生; B、法律关系的变更;

C、法律关系客体的变更; D、法律关系的消灭。 4、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是( A )。 A、生产关系发展的要求; B、阶级矛盾不可调和; C、社会革命力量的推动; D、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规律。 5、违法行为最基本、最本质的特征是( D )。 A、主观存在过错; B、应受法律制裁性; C、违法性; D、社会危害性。 6、法律所保护而为违法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是( C )。 A、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 B、违法行为的主观方面; C、违法行为的客体; D、违法行为的主体。 7、一国或一地区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是

( D )。 A、法系; B、立法体系; C、法学体系; D、法律体系。 8、法律调整是一种( B )。 A、个别性调整; B、规范性调整; C、习惯性调整; D、具体性调整。 9、法律调整的对象是划分部门法的( C )。 A、唯一标准; B、次要原则; C、主要标准; D、主观标准。 10、大陆法系是以( C )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A、法国民法典; B、德国民法典; C、罗马法; D、美国法。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 1、下列关于法系特点的描述中,属于英美法系的特点的是( BC )。

法理学的定义与意义

法律科学 2001年 第3期(总第110期)  法理学的定义与意义① 葛洪义 (西北政法学院法学研究所,陕西西安710063) [摘 要] 法理学是一个运用哲学方法研究法律基本问题的学术门类,与法律哲学或法哲学含义相同,都是探讨法律的一般性问题的学科。与其他法学门类相比较,法理学的 对象超越了实在法规范,甚至更多地以相关法律思想和学说为研究的直接对象,从中获得 思考现实法律问题的精神养料,目的是建构和探索法律的理论问题。因此,法理学的意义 主要在于开启心智、启蒙思想,提高法律职业者的理论思维能力。 [关键词] 法理学;定义;意义 Abstract:J urisprudence is an academic branch by means of using the philosophical method to study the basic problems of law,and it’s a subject that is to research the ordinary problems of law.Same as legal philosophy or philosophy of law. The researching target of jurisprudence is beyond the norms of the positive law in contrast with other legal sciences,even regarding nelevant legal thought and theory as a direct object of re2 search so that the s pirit food about actual legal problems can be gained from it;It’s aim is to study the theoretical problems about law.S o,the meaning of jurisprudence lies in impiring and enlightening thoughts and improving the theoretical ability of professionals s pecilized in law. K ey Words:J urisprudence;definition;significance 中图分类号:DF0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5307(2001)03200032(10) 尽管在许多情况下人们对“什么是法理学”是有共识的,如法理学是法学的一个理论学科,是我国法学教育的一门基础课程,等等,但是,长期以来,分歧也是显而易见的。在大多数情况下,人们对法理学的涵义在认识上并不相同,甚至存在严重的对立。如有人认为法理学是一个与法哲学、法社会学等并列的学术门类②,并试图以此开辟一 收稿日期:2001201208 作者简介:葛洪义(1960— ),男,浙江宁海县人,西北政法学院教授。  ① 笔者曾以本文相同题目和基本内容在浙江大学、山东大学、清华大学等著名高校的法学院和华东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学院为法学专业本科生、研究生举办学术讲座。在报告过程中,上述高校学生积极参与并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对本文的最终形成具有重要作用,在此表示感谢!  ② 参见吕世伦、文正邦主编:《法哲学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也有学者提出,法理学经历了从部门哲学、法哲学、法律哲学、法理学到哲学的法理学的演变过程,将法理学纳入一个知识进步的历史观中。参见曹义孙:《论哲学化的法理学》,《政法论坛》2000年第3期,第3—10页。

法硕考研:《法理学》知识点整理

法硕考研:《法理学》知识点整理 第五章、法的要素 本章内容比较重要,重点在第三节,去年出了判断题,以后仍有可能出判断题或选择题。 1、法律原则 1、法律原则的概念:★ 2、法律原则的种类: 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基础或在法律中间较为稳定的原理和准则。可作如下分类: 1、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2、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3、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二、法律原则的作用(可出论述、分析题)P32★ 法律制定中、实施中法律原则的作用 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基础或在法律中较为稳定的原理和准则 1、法律制定方面: (1)法律原则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内容和价值取向。 (2)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的重要保障。例如:任何法律都必须有合宪性。 (3)法律原则对法制对改革具有导向作用。 2、法律实施方面: (1)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2)补充法律漏洞,强化法律的调控能力。(3)限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范围。 2、法律概念★ 1、定义; 2、分类(一般了解) #3、法律规范(重点、每年必考)(分析题)★

一、法律规范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二、法律规范的结构:(重点)★ 1、条件(假定):法律规范中指出该法律规范的条件或情况的部分: 2、模式(处理):法律规范中所规定的行为规则的部分; 3、后果(制裁):会带来什么法律后果的部分。 法律条文从行为模式上分为:可以这样的行为模式(授权性规范);必须这样的行为模式(义务性规范);不准这样的行为模式(禁止性规范)。从后果上分为:肯定式后果和否定式后果. 三、法律规范的种类 1、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按照调整方式的不同。 2、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按照强制性程度的不同:前者义务很明确,不许修改;后者不是必须性,而是相对任意性的。 3、确定性规范、委托性规范、准用性规范——按照内容确定性程度的不同。确定性规范:明确规定行为内容的规范,大多数法律规范都是确定性规范,这类规范中假定、处理、制裁都是确定的;委托性规范:规范中没有明确规定行为内容,而是委托给有关机关加以确定的规范;准用性规范:没有直接转述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是在某一个规范必须参照某一法规,如:一审规定的程序清楚,而二审中则规定,本章未规定的按照一审规定办理。 4、保护性规范、奖励性规范、制裁性规范——按照后果的不同性质。 关于凯程: 凯程考研成立于2005年,国内首家全日制集训机构考研,一直致力于高端全日制辅导,由李海洋教授、张鑫教授、卢营教授、王洋教授、杨武金教授、张释然教授、索玉柱教授、方浩教授等一批高级考研教研队伍组成,为学员全程高质量授课、答疑、测试、督导、报考指导、方法指导、联系导师、复试等全方位的考研服务。 凯程考研的宗旨:让学习成为一种习惯 凯程考研的价值观口号:凯旋归来,前程万里 信念:让每个学员都有好最好的归宿 使命:完善全新的教育模式,做中国最专业的考研辅导机构 激情:永不言弃,乐观向上 敬业:以专业的态度做非凡的事业 平衡:找到工作、生活、家庭的平衡点

法理学中的定义与理论

就如在许多其他领域一样,对于法律的某些方面,我们也可以了解但却不理解。许多盲区常常使我们的知识晦暗不明,它们不仅在强度上变化多端,遮蔽它们的障碍物也是纷繁多样。解决这些问题不能够仅仅采用同样的途径,并且,除非我们能够找出烦扰的特征,我们就不清楚自己需要采用什么手段。 如我上文所涉及的那些问题,“什么是国家?”“什么是法律?”“什么是权利?”都具有很大的模糊性。同样形式的话语可能会被用来探求法律或政治制度的一种定义,或者其诱因(cause)或其宗旨(purpose)或其证成(justification)或其根基所在(origin)。但是,为了使得它们避免与其他问题相混淆的危险,倘若我们将这些对定义的要求转述为“什么是‘国家’一词的涵义?”“什么是‘权利’一词的涵义?”那些回答这些问题的人可能就会容易感到不适,好像这使得他们的问题平凡琐碎而无足轻重了似的。因为,他们所欲要求的本来难以从一部词典中得出,而此一对他们问题的转化却表明这是可以的。这种不适是一种本能的反应并且值得重视:它强调了这一事实,那些问这些问题的人并未要求人们教他们如何正确地去使用这些词汇。这一点他们知道但却依然莫衷一是。因此,仅以什么才能被正确地称之为权利、法律或者法人团体(corporate body)等例子而言,这类问题是没有答案的。并且我们不能告诉质疑者,如果他仍然迷惑,那么他可以爱怎样使用这些词汇就怎样使用,而不必管公共的传统习俗。[1]因为困惑产生于这样一个事实,也即是,尽管这些词汇的一般用法众所周知,但它们并未被理解;它们之所以不被理解,是因为与其他最常用的词汇相比,这些法律语词却有着非常不同的异变(anomaly)。比如“法律”一词本身,有时候它的一个异变之处是,它所适用情况的界域具有某种多样性;这种多样性不利于从这种适用中析出任何原则的最初的努力,尽管我们确信这里会有某些原则在内,并且它不是一种表面的差异下之无端的确信。因此,尽管要求去解释与众多各不相同的人都叫汤姆相应的原则明显地是荒谬的;但在国内法的范围内,去问为何大量种类各不相同的规则会被称为法律,则不会让人感到荒谬。同样,尽管存在着显著的不同,问为何国内法与国际法都是法律,这样的问题也不会让人感到荒谬。 第三,在许多这样的理论中常常存有一种混淆,这是争论中的混淆,应予以澄清。当然,已经清楚的是,那种认为法人团体都是真正的人的主张,与相对应的认为它们都是法律拟制的主张,往往并不是分析法学家们的呼吁。它们是政府认可或拒绝有组织的团体要求承认的主张的方式。但是,这些主张已经为这样一个不可理喻的分析性问题所混淆了,“什么是法人团体?”,因此,对于这些理论按照拟制或现实主义者或妥协主义者所作的分类,是在逻辑标准和政治标准之间做出选择的十字标尺(criss-cross)。也因此,在司法程序的价值以及从预设前提中所作的推论所起的作用是如何的微不足道方面,美国现实主义者的理论会告诉我们很多;但是,当它要作为“法律”或者“权利”的一个定义时,它就不那么名誉了。不仅分析法理学,即是任何一种法理学,都曾因为这种混乱的目的而吃尽了苦头。 因此,尽管理论是受欢迎的,但以下定义为基础的理论发展却并不如此。理论如此被推进,也的确在阐明法律中许多令人困扰的因素方面表现出了可贵的努力;但在这些努力中却有法律语言的巨大异变-我们没有能力根据普通的实际对应物来对它的一些关键词汇进行定义。[7]但是在这里,我认为他们在很大程度上是错误的。因为,尽管他们相互敌视,但他们批驳的方法却使得他们都趋向于一种答案的形式,这种答案只能够歪曲法律语言独特的品性。 ⅱ 很久以前,边沁就发表了他的警告,指出法律语言需要一种特别的阐释方法。他同时还阐明了一个相应的原则,这是关于此一问题最初的智慧努力,尽管它不是努力的终点。他说,我们不一定要把这些词汇拆开了、孤立地去看,而应把它们放回到它们扮演独特角色的句子中去,从而进行一个整体的考量。我们切勿仅仅去考虑词汇“权利(right)”,而应考虑的是句子“你拥有一项权利”;也切勿仅仅去考虑词汇“国家(state)”而应考虑的是“他是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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