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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行为最新司法解释问题分析

洗钱行为最新司法解释问题分析
洗钱行为最新司法解释问题分析

洗钱行为最新司法解释问题分析

慈1,胡广平2

(1.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中国上海

201400;2.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中国上海201100)

要: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

司法实践中界定洗钱行为提供了依据,但也存在一定问题。其所规定的六种洗钱行为中“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的表述不当,应当进行修改,使定罪处罚的规定更加完善。

关键词:洗钱罪;洗钱行为;上游犯罪中图分类号:D924.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433(2010)03-0060-02

收稿日期:2010-04-16作者简介:戴

慈(1983—),女,江苏徐州人,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胡广平(1956—),男,上海人,上海市闵行

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检察官。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09年11月11日起施行。《解释》明确:一是通过金融机构以外的途径,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六类行为被认定为洗钱;二是对“明知”的司法认定列出了6种推定。该《解释》的出台,使我国反洗钱立法体系进一步完善,为实践中对于通过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途径进行洗钱的行为如何认定,提供了统一的标准,更有利于加强对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的打击力度。但是,笔者认为,该《解释》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第一,关于“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的表述不妥。

实践中,行为人为达到掩饰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目的,利用各类彩票发售不记名和兑奖环节实名登记的特点,与个别彩票发行(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相勾结,以彩票兑奖奖金中的3%一5%作为报酬向中奖人员购买中奖彩票调换应登记数据内容,或直接在中奖客户办理中奖登记时偷龙转凤,调换身份资料进行登记,从而将“黑”钱转换成合法所得。针对这类情况,由于没有统一标准,给司法实践带来困难。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解释》可谓非常必要和及时。但是,该条关于买卖彩票的行为的规定不够严密,容易引起歧义和理解上的

困惑。

“洗钱”一词,是由英语“Moneylaundering ”直译而来。其最初的意思就是把赃钱洗干净,掩饰、隐瞒非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使非法所得及其收益表面上合法化,为司法机关指控犯罪、追缴犯罪所得设置障碍,以逃避法律处罚的现象。掩饰,是指行为人以捏造事实或者其他弄虚作假的手法进行遮盖。隐瞒,是指向有关机关隐瞒犯罪所得的财物的真实所在,以使其逃避查获。但是本质都是将非法所得转换成“合法”形式,从金钱总量上来看,基本应是等量转换。但是买卖彩票、奖券,属于射幸合同,所谓射幸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是否履行义务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出现的一种合同,这种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带有不确定性,其可能实现也可能不实现。《解释》规定的是“买卖彩票”,而非针对现实中出现的“买卖中奖彩票”的行为,这就产生问题了:当用上游犯罪所得购买的彩票、奖券没有中奖或者购买成本远远高于中奖金额时,赃款不是被“洗白”了,而是被“洗走”了,这就背离了洗钱行为的利益追求。即便是用上游犯罪所得购买的彩票、奖券中了奖且奖值超过购买所付出的成本时,从利益追求角度来说,与洗钱行为相一致,但是,这几百万甚至几千万的中

2010年6月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Jun.2010

第3期(总第112期)Journal of Henan Public Security Academy

N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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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金额,究竟是属于上游犯罪违法所得产生的收益还是洗钱行为产生的结果呢?需要加以明确,因为这将影响洗钱行为的成立与否。

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将该条规定的“买卖彩票、奖券”修改为“买卖中奖的彩票、奖券”,这样才既符合实际情况,又不会引起上述困惑。

第二,关于“用上游犯罪所得供子女出国留学和将无名的画作或雕塑等所谓艺术品以远高过行情的价码拍卖变现的行为”,有必要列入洗钱行为。

随着贪污腐败形式的日益多样化、复杂化,对于贪污受贿犯罪所得的处置也更加隐蔽化。当前,一部分贪官通过送子女出国留学、为配偶办理国外绿卡在国外定居等形式将贪污贿赂所得转移到国外,之后自己再“裸身”出国,被戏称为“裸官”。这种变相转移违法所得的行为,对司法机构指控犯罪、追缴犯罪所得、惩治腐败等增加了难度。其中,用上游犯罪所得供子女出国留学的现象尤为突出。

根据我国《刑法》一百九十一条对洗钱罪的规定,行为人只要主观上“明知”是上游犯罪所得,客观上实施了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行为,就构成洗钱罪。因此,作为贪官的子女,如果明知留学费用是贪污受贿所得,通过出国留学的形式,将其用于学费、生活费等开支,本质上就是掩饰、隐瞒了这笔非法所得的性质和来源,符合洗钱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无论是从打击贪污受贿犯罪,惩治腐败的刑事政策角度看,还是从犯罪构成角度分析,都有必要将该行为列入洗钱行为。

艺术品、古董、拍卖公司这几个行业,都具备其买卖品本身有价、但价值难以评估的特点。因此有心洗钱的人利用价值缺乏合理性的特点,把钱换出去,这样的交易可以没有记录,很难查证。比如,某行贿人要把100万元送给某官,某官用一张可能只值1万元钱的画委托一家不知名的拍卖公司把画拍卖掉,该行贿人就用100万元把画买走,这样某官就取得了行贿人的100万元,这100万的受贿款就成了“合法”所得,即“黑钱”被洗白了。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很普遍,有必要通过司法解释加以明确规定为洗钱行为,否则,这种隐蔽的行为很难认定,容易放纵行、受贿行为,导致打击不力。

国外立法及我国台湾地区等立法,大都将通过所谓艺术品进行拍卖的行为规定为洗钱行为。因此无论从我国国情出发还是借鉴国外做法,将供子女出国留学和将无名的画作或雕塑等所谓艺术品以远高过行情的价码拍卖变现这两种同样典型的方式列入洗钱行为,并不存在立法技术上的障碍,而且有利于司法实践中对这两类颇具隐蔽性的行为进行统一界定,有利于更有效地打击和惩治腐败,因此有必要在《解释》中予以明确。

第三,《解释》第四条关于“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依法以其他罪名定罪处罚的,不影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认定”的规定值得商榷。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条明确规定,洗钱罪成立的前提条件就是至少要构成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这七类犯罪之一,并且应当是这七类犯罪所涉罪名。有观点认为,这里规定的上游犯罪只是规定了一种犯罪行为,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即使不以上述罪名定罪,也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笔者对此不敢苟同。因为如果是这七类犯罪之外的其他犯罪所得,即使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也不符合刑法洗钱罪的构成要件。《解释》对这种情况作出“不影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扩大了洗钱罪的范围,有违刑法原意。

Analysis of the Problems of the Latest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n

Money laundering

DAI Ci1,HU Guang-ping2

(1.Fengxian District Procuratorate of Shanghai,Shanghai China201400;2.Minhang District Procuratorate of

Shanghai,Shanghai China201100)

Abstract:The latest interpretation from supreme people's court provides the basis for defining money laundering,but there are certain problems.Firstly,the thesis analyzes the inappropriate expression of one of the six money-laundering from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provisions,and proposes changes.Afterwards,the thesis analyzes the necessity of adding an additional https://www.wendangku.net/doc/fc12207176.html,stly,the thesis puts forward a different view on the interpretation of Article IV.

Key words:Money laundering crime;Laundering actives;Crime before money launde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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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的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的最新司法 解释 为了更好的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结合相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具体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全文详情。 为了更好的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结合相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具体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全文详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 (法[2011]3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当前我国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整体形势良好,但是受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一些地方出现了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债务不能及时清偿、债务人出逃、中小企业倒闭等事件,对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较大冲击,相关纠纷案件在短期内大量增加。为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民间借贷客观上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但实践中民间借贷也存在着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等特点,容易引发高利贷、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以及非法集资、暴力催收导致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问题,对金融秩序乃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也使得人民法院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的难度增加。因此,人民法院应当高度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将其作为“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重要工作内容,作为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切入点,通过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XX银行客户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分类管理办法

XX银行客户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客户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以下简称洗钱风险)评估及分类管理,强化客户洗钱风险的持续监控和分析,预防洗钱活动,根据《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客户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 及分类管理”(以下简称“客户风险分类管理”)系指根据 客户特性、地域、业务、行业等因素,通过识别、分析、判断等方式,将客户划分为不同洗钱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风险管理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客户”包括在本行开立账户的个人和机构客户以及在本行办理一次性金融业务的客户。 第四条客户风险分类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风险相当原则。各级机构依据风险评估结果科学配置反洗钱资源,在洗钱风险较高的领域采取强化的反洗钱措施,在洗钱风险较低的领域采取简化的反洗钱措施。 (二)审慎性原则。各级机构应充分了解客户,通过对客户的身份、地域、业务、行业(职业)等方面采取定量与定性的方法进 行综合评价,审慎评定每一名客户的洗钱风险等级。 (三)同一性原则。各级机构在进行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

类时,应赋予同一客户在本行唯一的风险等级。 (四)动态管理原则。各级机构应根据客户洗钱风险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其风险等级及所对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五)保密原则。各级机构不得向客户或其他与反洗钱工作无关的第三方泄露客户洗钱风险等级信息。 第二章组织与分工 第五条总行内控合规部是本行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制定客户洗钱风险评估分类的管理制度;负责提出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系统的业务需求;负责组织推动客户洗钱风险评估、分类及管理工作等。 第六条本行相关业务部门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对本 业务领域的洗钱风险进行识别并采取有效风险控制措施,做好客户风险分类管理涉及的客户尽职调查;负责本条线客户风险分类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负责配合客户风险分类管理系统建设工作等。 第七条分行内控合规部门是本机构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辖属机构客户风险分类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负责本机构高、较高、一般风险客户风险等级的审核;负责向总行汇报本机构客户风险分类的落实情况及重要事项等。 第八条营业网点是客户风险分类管理工作的直接责 任单位,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收集客户风险分类管理所需信息;负责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负责本机构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的人工评级工作;负责本机构低、较低风险客户的风险等级确定工作等。

反洗钱分类评级自评报告

反洗钱分类评级自评报告 为做好本次反洗钱分类评级工作,我行反洗钱领导小组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法人金融机构反洗钱分类评级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要求,重点针对反洗钱制度完善程度、机制合理性、技术保障能力、人员配备、资质及履职情况、客户身份识别、对高风险客户的特别措施、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对高风险业务的针对性措施、开展宣传情况、组织培训情况、自主管理与审计、配合行政调查情况、洗钱风险防控成果、等方面对我行反洗钱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了自评,根据反洗钱分类评级内容及扣分标准,对每个评估项目逐条进行了认真打分。 通过对辖内各经营机构、营业网点2016年全年的大额原始记录及业务系统的数据进行逐笔审查,未发现有虚假交易或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提供服务等现象;未发现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客户有可疑存取款或转账行为。 一、自评概述 (一)、制度方面 1、我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组织制定了《反洗钱宣传及培训的管理办法》、《反洗钱内部审计工作方案》,对反洗钱做了全面部署,在全辖范围内大力开展反洗钱工作;随后,我行又先后起草、印发了《反洗钱工作实施细则》、《支行反洗钱工

作管理及岗位职责》,对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内设办事机构、各具体岗位的职能、职责做明确分工,不定期组织检查,确保反洗钱工作的深入开展。 2、我行各营业机构主要负责人对反洗钱工作和面临的洗钱风险都有正确的认识,讨论反洗钱事项的会议次数年均达到3次,研究和解决反洗钱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机构主要负责人能对反洗钱工作进行有效管控,能对反洗钱重要工作进行最终审核确认,切实履行起反洗钱“一把手负责制”。 3、我行建立了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涵盖了各相关业务部门。作为反洗钱牵头部门,能够对相关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实施有效的管理控制。 4、我行目前人力资源紧缺,依据现有条件仅设立了兼职反洗钱岗位并配备兼职反洗钱工作人员。 5、我行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如客户身份识别、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报告、涉恐怖融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绩效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制度能根据政策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而及时更新。 (二)、执行方面 1、我行各营业机构对前来办理业务的客户进行身份核查及客户身份信息系统录入,按市办的要求对所有客户身份识别数据和身份证有效期数据,进行全面风险排查和重新识别,开展客户身份持续性识别工作。

什么是洗钱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提供资金帐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转帐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以及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行为又称洗钱,其意是指犯罪分子为掩盖其不法行为,将赃款通过金融活动将“黑钱变白”,从而达到可以公开使用的目的。换言之,即犯罪分子将犯罪所得的赃款,通过另一种犯罪行为,使其合法化。据世界银行1994年报告,国际犯罪集团的黑钱达到惊人的7500亿美元,而同年中国的国内生产总值才5000亿美元左右。这些黑钱绝大多数都将由犯罪分子“洗白”,堂而皇之地进入正常的经济生活中。例如,1993年澳大利亚就曾查获一特大洗钱案,涉及金额达5100万美元。当警方破案时,其中4100万美元已被“洗净”了。贩毒猖獗的哥伦比亚,每年可因洗钱而增加约70亿美元的收入,委内瑞拉也达30~50亿美元。目前,洗钱活动的多发地为法国、德国、美国、加拿大、哥伦比亚、委内瑞拉、香港和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 鉴于洗钱犯罪活动涉及的国家越来越多,危害越来越严重,1995年伊始,来自警察、海关、金融、工商和财政等部门的1200多名代表聚集在塞浦路斯首都尼科西亚市,召开了为期一周的制止银行系统洗钱研讨会。会议呼吁各国加强措施,要求银行提高辨别洗钱犯罪的能力,以杜绝国际社会上的洗钱犯罪。这种犯罪行为,严重地干扰了金融秩序、经济秩序,进而危害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由于犯罪分子或许将来会利用我国的金融机构来进行“洗钱”,对此,我国不能不有所防范,以打击这类犯罪行为。行为人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但都妨碍了司法机关对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犯罪所得赃物的追缴,协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而且便于犯罪分子利用其犯罪所创造的物质条件继续进行更加严重的犯罪活动,因此,这种犯罪行为有较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需要予以惩处。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了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实施了洗钱行为。具体说,有以下五种表现形式: 1、提供资金帐户。这是赃款在金融领域内流转的第一个环节,赃款持有人应首先开立一个银行帐户,然后才能将该赃款汇出境外或开出票据以供使用等。该帐户往往掩盖了赃款持有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实施后出借人的法律风险(建议收藏)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实施后出借人的法律风险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新规》,对相关内容进行了重大修改。本次修订改变了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和固定利率形式规定司法保护上限的做法,直接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为标准,形成事实上的“一区两线”和浮动利率形式规定司法保护上限,并对职业放贷、高利转贷合同效力问题进行增加、完善。 在这一背景下,出借人作为债权人有哪些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 一、借款人没有还款能力或者拒不还款的风险 1、风险提示:出借人最关心的莫过于借款本息能否顺利收回,如果大额借款难以回收,则出借人就要承担巨大的经济损失,影响到自身乃至家庭的生活品质。而对于几万元甚至几千元的小额借款,由于标的额小,委托专业律师的处理成本过高,自行起诉则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绝大多数出借人并不是法律专业人士,对于诉讼流程较为陌生,也往往力不从心。如果借款人没有还款能力或者拒不还款,那么出借人极有可能要遭受本息损失。 2、防范建议:出借人在出借款项前应充分了解借款人的资信状况。除了通过询问中间人外。还可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企查查等尽职调查工具,了解借款人是否曾经涉及诉讼、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于那些本以负债累累,信用极度不佳的借款人,虽其许以厚报,仍应敬而远之。 对于大额借款,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保证的方式被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这两种保证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规定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而《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则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该变化是一个原则性改变,因此,双方在订立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同时,应明确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二、借款人涉嫌刑事犯罪的风险 1、风险提示:民间借贷具有不公开、不规范的特点,容易引发诈骗、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活动。一旦借款人的行为被定性为刑事犯罪后,出借人就往往难以再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追回借款。《新规》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第七条规定:“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此外,《最高人民法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

遇到安全生产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fc12207176.html,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

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制度

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我行客户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客户风险管理的含义与条件 第二条分类监管。反洗钱监管主体按照冼钱风险水平将监管对象分类,对不同洗钱风险等级的监管对象实施不同强度、不同侧重、有差别的监管。 第三条通过分类的实施,引导金融机构探索与实践基于风险的反洗钱方法,让风险管理成为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内在动力。 第四条建立冼钱风险评估体系是监管部门运用风险监管方法的必要条件。完备的冼钱风险评估标准在事前就可以明确告知金融机构应该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有利于引导金融机构的反洗钱行为。 第三章客户的分类 第五条 XXX支行的风险划分标准应报送总行。依据企业和个人的行业分类以及他的注册资本和当年的销售收入等各项指标的确认大致按对全年发生交易额在200笔以上金额5 00万元以上的进行分类具体是:

1、交易金额500万元一一15OO万元的实行一般监控; 2、交易金额1500万元一一3000万元实行重点监控; 3、交易金额3000万元一一5OOO万实行强制监控; 4、交易金额50O0万元以上的一笔笔进行监控。 第六条我行为客户办理理财业务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七条我行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l000美元以上的,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如客户为外国政要,金融机构为其开立账户应当经高级管理层的批准。 第八条我行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反洗钱报告基本情况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反洗钱报告基本情况 篇一:银行反洗钱工作20XX年度报告 ***行反洗钱20XX年度报告 人民银行***行: 按照《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要求, 现将我单位(含所辖分支机构)20XX年度反洗钱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反洗钱工作整体情况及机构概况 我行下辖*县支行,**个营业网点,现有在岗员工***人。今年以来,为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我行认真贯彻落实反洗钱法律法规,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法律义务,严格按照人民银行及上级行的要求,组织辖内员工积极做好反洗钱相关工作,并定期组织人员对基层各营业网点执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考评,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保证了反洗钱制度规定在我行得到有效落实。 二、反洗钱工作机制建立情况 (一)内控制度建立和修订情况

1、及时落实上级行精神。反洗钱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在收到人行、监管部门及上级行反洗钱相关文件、规定后,我们都及时把反洗钱工作精神传达到各部门、分支机构、网点 员工,并结合我行实际,提出具体工作要求,落实上级行、当地人行反洗钱工作布置。 2、建章立制,加强内控管理。根据人行反洗钱检查要求及我行实际,今年1月份,对反洗钱内控制度进行梳理、细化,制定修订下发了《***行反洗钱业务客户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等三项制度,对我行各职能部门反洗钱工作的主要职责进行了细分,明确要求各职能部门设立反洗钱岗位、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明确要求各级营业机构要根据“了解客户”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客户身份审查和登记制度;落实反洗钱大额和可疑交易报送归口管理部门;明确反洗钱司法配合和移送以及反洗钱保密制度等。 (二)机制设置情况 为切实加强对反洗钱工作的领导,我行成立了以我行行长任组长,主管副行长为副组长,计财部、信贷管理部、个人部、内控部、保卫部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内控部,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全辖基层反洗钱工作。全辖共配置反洗钱专兼职人员69人,占全部工作人员比例19%。根据实际需要,各网

当前洗钱行为的主要方式及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当前洗钱行为的主要方式及反洗钱工作的 开展 洗钱,是指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交易、转移、转换等各种方式加以合法化,以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通俗的说,就是将“黑钱”清洗为“白钱”的犯罪行为。另外,国际上被纳入洗钱的还有:把合法资金变成黑钱用于非法用途;把一种合法资金变成另一种表面也合法的资金以侵占;把合法收入通过洗钱以逃避监管和税收。洗钱犯罪不仅影响到一国的政治、社会、经济和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与信誉,也威胁到国际政治经济体系的安全,打击洗钱犯罪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目前,全世界各国纷纷成立反洗钱机构,以立法的形式确立反洗钱活动的合法地位和权威性,规范反洗钱活动。同时,为加大反洗钱的力度,国际社会反洗钱合作日益紧密,成立国际性和区域性反洗钱小组,联合打击洗钱犯罪。 近年来,我国日趋重视和加快了反洗钱的法制建设和反洗钱检查、打击的力度。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禁毒的决定》,在其第四条首次将洗钱活动规定为犯罪。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191条,又明确增设了洗钱罪。XX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从根本上否定了利用匿名账户进行洗钱的合法性。XX

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颁布了主要针对金融系统反洗钱工作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从而初步构建了一个以反洗钱刑事法律为基点、以金融机构反洗钱法规为重心、其他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反洗钱法律体系。然而,随着经济环境的改变,洗钱的方法和途径发生了变化,洗钱手法日趋复杂化、专业化,手段也更加隐蔽,技术更加先进。面对新的形势,我国当前的反洗钱的立法尚存在诸多缺陷,技术手段严重滞后于工作需要,严重制约基层央行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一、目前我国洗钱的主要方式 在一般人眼里,“洗钱”一直与黄赌毒、走私、贩卖军火等行径联系在一起,而时下我国的洗钱犯罪活动主要是把“自产”的黑钱洗白和资金外逃。有报道说,每年我国国际收支统计中都有一、二百亿美元的“误差和遗漏”,表明我国已有大量的资金外流。有关专家也曾对中国洗钱数量作过评估,认为每年的洗钱规模不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大体上相当于中国经济总量的2%左右。另有报道说,国内每年通过地下钱庄洗出去的2,000亿元人民币中,走私收入约为700亿元,官员腐败收入超过300亿元,剩下最大一块竟然是一些洗“白”为“黑”的合法收入,即外资企业出于避税的目的通过地下钱庄转移境外。那么,洗钱是怎样完成的?

2020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2020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年息36%内受国家法律保护,超过36%无效。 2020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1、对民间借贷行为及主体范围、受理与管辖进行了规定。 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从借贷主体的适用范围上与金融机构进行了区分。规定了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与管辖,包括起诉条件、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以及保证人的诉讼地位等问题。 2、对民间借贷案件涉及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交叉的情况作出规定。 规定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对于与民间借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但民间借贷案件仍然继续审理;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明确了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规定了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合同的生效要件;规定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第52条和本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内容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在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有效;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

效,而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和本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的内容确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4、对互联网借贷平台的责任承担进行了规定。 规定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5、关于民间借贷合同与买卖合同混合情形的认定问题。 明确规定,当事人通过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 6、关于企业间借贷的效力的认定问题。 根究当前的实际情况,规定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司法应当予以保护。同时也专门对企业间借贷应当认定无效的其他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 7、关于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认定问题。 具体列举了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包括: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洗钱类型分析报告

201X年第X季度洗钱类型分析报告根据总部反洗钱工作的安排,更好地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预防不法分子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其洗钱活动,加强我行洗钱风险防控能力,特对进行洗钱类型分析工作。现将分析工作汇报如下: 一、采取的措施 我支行以洗钱及上游犯罪活动关键特征为标准,将洗钱活动划分为不同类型,然后再根据洗钱类型和可疑交易的识别点对我支行账户、客户进行分析。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根据疑似地下钱庄的识别点对我支行账户进行分析,情况如下: 1、资金交易上的识别:未发现有资金交易频繁、交易金额巨大、资金分散转入、分散转出、资金快进快出、频繁混合使用多种业务、个人账户跨地区、跨银行交易频繁、同一账户的交易往往分时间进行,集中交易几天后暂停几天等类似情况的账户。 2、账户资料上的识别:未发现有同一人实际控制大量单位账户和个人账户、多个账户资料有相同点、同一人代理多人/单位开户、开户资料显示无固定职业或收入不高,与交易规模不符等现象的账户、客户。

(二)根据疑似毒品犯罪的识别点对我支行账户进行分析,情况如下: 账户、交易和行为上的识别:未发现有分散流入、集中流出、回避银行、行为异常、通过ATM交易,且多为午夜或凌晨的客户。 (三)根据疑似诈骗的识别点对我支行账户进行分析,情况如下:账户、交易和行为上的识别:没有多张银行卡存在共同的异常开户特点、同一客户在不同网点开户时留存的联系电话不一致,留存号码大多为已停机或空号、客户开立账户时主动要求开通部分电子产品、客户开户金额多为100元或200元人民币不等,开户成功后随即在自助设备上将开户款全部取走、开户后进入沉睡期,使用前小额测试、转账或提现时刻意掩饰、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频繁转移资金,规避银行及第三方支付机构对虚拟账户提现的限制及监控等现象。 (四)根据疑似集资的识别点对我支行账户进行分析,情况如下:账户、交易和行为上的识别:没有新开户业务突然增多,开户后立即转账或汇款、专人陪同开户,本人虽在现场,但申请业务种类由陪同人全权负责、同一银行内各地向少数银行卡大量集中转账或汇款、资金快进快出现象明显、单笔金额具有明显的规律性、交易金额累计往往十分巨大、具有明显的人群特征、账户分工明显等类似现象。 (五)根据疑似腐败的识别点对我支行账户进行分析,情况如下:账户、交易和行为上的识别:未发现大额资金交易与身份收入不

完整word版,反洗钱风险自评估报告

XXXXXXXXXXXXXXXXXXX银行 关于反洗钱风险自评估的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XX支行: 根据人行XX中心支行下发的《中国人民银行XXX支行关于转发<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银 XXXX[2014]373)文件的要求,XXXXXXX银行(以下简称“我行”)认真开展本单位的反洗钱风险自评估工作。在自评过程中,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我行反洗钱组织机构设立情况、反洗钱内控建设和执行情况、客户身份识别情况、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情况、反洗钱宣传培训工作情况等方面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综合自评。现将有关自评情况汇报如下: 一、成立反洗钱风险自评估工作小组 为确保反洗钱风险自评估工作顺利开展,保证相关工作质量。我行成立了反洗钱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以行长XXX为组长,XXXX为副组长,XXX、XXX、XXX为成员,具体工作由副组长XXX负责。工作小组负责制订自评估工作方案,明确本次自评估工作的目标与要求,以及具体实施的时间与步骤,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自评估工作,并对工作中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 二、反洗钱风险自评估工作执行情况 1、反洗钱内控制度和组织机构建设情况 自开展反洗钱工作以来,我行一直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规定,不断完善反洗钱的内控制度,随着内控制度的不断健全,一线员工对

可疑交易的识别能力有了很大提高,严格按照反洗钱相关规定识别客户身份、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 2、认真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我行在客户开户时严格按照规定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严格把关,认真审查各类证件的真实性、完整并进行了核对和登记,对于未能依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个人账户一概不予办理开户手续;在为单位客户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核对登记。 3、认真开展反洗钱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公众反洗钱意识。 我行将反洗钱宣传作为日常工作长期开展,为防范金融诈骗活动,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稳定,我行摆放反洗钱案例精选、反洗钱知识答疑等宣传册页,并在日常业务中对客户进行反洗钱风险提示。 4、反洗钱风险培训情况。 我行定期组织对人员进行培训,交流反洗钱工作的操作技术和方法,提高识别可疑交易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反洗钱意识,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今年上半年,我行共有8名人员报名参加中国反洗钱中心的在线培训,截止至6月末,全部通过反洗钱中心在线考核认证。 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确保反洗钱信息安全 我行按照规定坚决对反洗钱信息予以保密。未出现泄露在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的违法行为,也并未出现泄露可疑交易报告或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报告及行政执 行机关打击洗钱活动等有关的工作信息的违法行为。在反洗钱信息保密工作中,我行均能守法守规。

(完整版)最高法院发布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全文,另附十大权威解读

最高法院发布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全文,另附十大权威 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来源| 最高法院 法释〔2015〕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

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第七条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

洗钱类型分析报告

201X年第X季度洗钱类型分析报告 根据总部反洗钱工作的安排,更好地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预防不法分子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其洗钱活动,加强我行洗钱风险防控能力,特对进行洗钱类型分析工作。现将分析工作汇报如下: 一、采取的措施 我支行以洗钱及上游犯罪活动关键特征为标准,将洗钱活动划分为不同类型,然后再根据洗钱类型和可疑交易的识别点对我支行账户、客户进行分析。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根据疑似地下钱庄的识别点对我支行账户进行分析,情况如下: 1、资金交易上的识别:未发现有资金交易频繁、交易金额巨大、资金分散转入、分散转出、资金快进快出、频繁混合使用多种业务、个人账户跨地区、跨银行交易频繁、同一账户的交易往往分时间进行,集中交易几天后暂停几天等类似情况的账户。 2、账户资料上的识别:未发现有同一人实际控制大量单位账户和个人账户、多个账户资料有相同点、同一人代理多人/单位开户、开户资料显示无固定职业或收入不高,与交易规模不符等现象的账户、客户。 (二)根据疑似毒品犯罪的识别点对我支行账户进行分析,情况如下: 账户、交易和行为上的识别:未发现有分散流入、集中流出、回

避银行、行为异常、通过ATM交易,且多为午夜或凌晨的客户。 (三)根据疑似诈骗的识别点对我支行账户进行分析,情况如下:账户、交易和行为上的识别:没有多张银行卡存在共同的异常开户特点、同一客户在不同网点开户时留存的联系电话不一致,留存号码大多为已停机或空号、客户开立账户时主动要求开通部分电子产品、客户开户金额多为100元或200元人民币不等,开户成功后随即在自助设备上将开户款全部取走、开户后进入沉睡期,使用前小额测试、转账或提现时刻意掩饰、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频繁转移资金,规避银行及第三方支付机构对虚拟账户提现的限制及监控等现象。 (四)根据疑似集资的识别点对我支行账户进行分析,情况如下:账户、交易和行为上的识别:没有新开户业务突然增多,开户后立即转账或汇款、专人陪同开户,本人虽在现场,但申请业务种类由陪同人全权负责、同一银行内各地向少数银行卡大量集中转账或汇款、资金快进快出现象明显、单笔金额具有明显的规律性、交易金额累计往往十分巨大、具有明显的人群特征、账户分工明显等类似现象。 (五)根据疑似腐败的识别点对我支行账户进行分析,情况如下:账户、交易和行为上的识别:未发现大额资金交易与身份收入不符、故意分拆资金、节日前后存款、以亲属名义存款和消费、分散存定期、资金起点往往为整数或吉利数、开户后资金只出不进、账户内资金用完后会很快销户或者休眠、信用卡消费异常、当被调查时,其亲属急于转移资金等现象。 通过以上洗钱活动类型的分析,未发现我支行存在洗钱的账户、

反洗钱分析报告

2011年中期反洗钱工作风险分析 根据部门工作安排,总结反洗钱岗位2011年上半年工作实际,对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或潜在的风险进行浅析,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度建设与组织建设情况 (一)制度建设方面 自2006年以来,反洗“钱一法四规”先后发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规定,公司对各分支机构提出了关于健全反洗钱内部规章的要求,但一些单位对反洗钱工作仍不够重视,存在未建立健全制度或者简单照搬照国家法规和公司制度的情况,没有操作性,报备不及时;同时存在职责不落实、工作流于非形式的情况,没有真正理解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和危害性。 (二)组织建设方面 随着公司的发展与壮大,每年都会有部分分支机构负责人调整、轮换,按照反洗钱法规要求,应负责人调整后应及时向所在地人民银行报备反洗负责人、领导小组、部门职责变更情况,经了解,仍有部分分支机构存在不及时调整领导小组成员、部门职责、报备不及时等情况。 二、反洗钱制度执行情况 (一)身份识别与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资料保存 个别营业部在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上,工作简单机械,依赖于系统对身份证件的验证,对其他信息的要求存在不实情况,复核流于形式,缺少分析的过程。 来源网络

案例:2011年调取某营业部客户档案,发现客户身份信息健全、身份证无不确定情形,客户职业为“事业单位工作”,工资是月1万元以上,分析客户所在地收入分配水平,存在收入与职业不相匹配的疑点,但柜员在复核时没有进行分析、提出质疑,工作存在不认真、不负责。 (二)大额交易与可疑交易报告方面 各单位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完全依赖于公司反洗钱监测系统的监测,对于系统外、工作中的一些潜在风险不够重视。 案例分析:2010年某营业部某客户开户后频繁大量转入大额资金,资金交易明显符合反洗钱报告特征,调取该客户交易数据,发现多次当日大额转入当日转出情形,该营业部在执行大额报备规定的过程中,了解客户存在该类情况,但并未对该客户进行高风险关注,缺少基本的反洗钱意识和警惕性。 三、培训与宣传 按照人民银行和公司的要求,各分支机构于年初应制定反洗钱宣传和培训计划,并按公司下发通知开展宣传与培训工作,公司2011年5月下发通知要求,自5月17日至6月10日为反洗钱宣传期,宣传结束后各单位应天6月10日上报宝剑、培训工作总结,但截止6月末仍有个别单位未上报总结材料。 四、通过2011年上半年的工作总结,发现各单位在反洗钱方面仍存在不足,对潜在风险够重视,对工作执行过于机械,没有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希望各单位加大反洗钱工作力度,提高对反洗钱的重视,将反洗钱工作落实到实处。 来源网络

试论洗钱罪中的几个问题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fc12207176.html, 试论洗钱罪中的几个问题 作者:李琳 来源:《科教导刊》2010年第17期 摘要洗钱犯罪是指隐瞒或者掩饰犯罪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使其外表或形式合法化的一种特 殊犯罪。近年来,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金融一体化进程的逐渐加快,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不断增多,洗钱犯罪也日益严重。因此,对洗钱行为进行正确的认识、对洗钱犯罪做出正确的法律界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洗钱洗钱罪上游犯罪客体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 洗钱罪是在1988年联合国通过《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之后才逐渐流行起来的一个概念。虽然洗钱行为由来已久,但在毒品犯罪和贪污贿赂犯罪等不断加剧、对社 会的侵害性日益加重之前,并未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作为很多犯罪的“善后”犯罪,洗钱犯罪具有其存在的特殊性。 1 概念 对于洗钱的概念,不同的国际组织都有各自的理解。比如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在“40+9条建议”中这样定义洗钱:凡隐匿或掩饰因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务的真实性质、来源、地点、流向及转移或协助任何与非法活动有关系之人规避法律应负责任者,均属洗钱行为。再比 如国际刑警组织将洗钱定义为:任何掩盖或伪装非法所得资产的性质以便使其看起来来自合法渠道的行为(包括未遂行为)都是洗钱。①窥一斑可知全豹,国际组织对于洗钱行为的定义基本包括以下几点:(1)洗钱的对象是非法所得及其所产生的收益;(2)洗钱的目的是使一系列非法财产合法化;(3)洗钱犯罪一般都会利用金融机构作为中介点。 然而纵观世界各国的国内立法,对洗钱的界定不尽相同,大致可分为三大类:其一,将所有犯罪或者超过一定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犯罪作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比如英国、瑞士、荷兰等;其二,仅将毒品犯罪作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比如新加坡、日本等;其三,将某些犯罪作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这也是大多数国家所采取的一种方式,比如德国、法国、美国等。我国显然也属于第三种类型。 我国刑法对于洗钱犯罪的规定处于不断完善中。我国1997年《刑法》第191条明确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 瞒其来源与性质而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2001年12月的《刑法修正案(三)》对该条作出了修改,将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延伸到恐怖活动犯罪,同时将单位犯洗钱罪的法定刑提高至5年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17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17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17 (一)关于民间借贷的界定 (二)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与管辖 (三)关于民间借贷案件涉及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交叉的规定 (四)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五)关于互联网借贷平台的责任 (六)关于民间借贷合同与买卖合同混合情形的认定 (七)关于企业间借贷的效力 (八)关于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规定 (九)关于虚假民事诉讼的处理 (十)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与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 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8月6日 法释〔2015〕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 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第四条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 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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