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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复习总结

行政法复习总结
行政法复习总结

行政法总则

一、行政法概论

(一)行政法的特点

1、内容上的:

(1)范围广泛;

(2)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命令性;

(3)易于变动。

2、形式上的:

(1)法律规范数量繁多;

(2)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3)行政法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相互交织。

(二)行政法的适用规则(重点思考题)

1、层级冲突。高法优于低法

2、同级冲突。

(1)地方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政府规章;

(2)中央与地方行政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

(3)省级政府规章的效力高于本省较大市、经济特区的规章

3、新旧冲突。新法优于旧法

4、特别冲突。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5、变通冲突。变通法优于被变通法

(三)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内容(重点思考题)

1、行政主体对所有相对人一视同仁;

2、行政主体应客观了解事实真相,不得主观武断;

3、行政主体应善意执法,排除偏见,不得恶意执法,滥用职权;

4、行政主体作出决定应考虑符合立法目的的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5、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活动应严格遵守行政程序,提供相对人救济权利保障。

二、行政法主体

(一)行政主体的认定和分类

1、认定: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参加行政诉讼,并独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①依法享有行政职权;

②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及参加诉讼;

③独立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2、分类:

Ⅰ、行政机关(职权行政主体)

Ⅱ、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授权行政主体)

1、行政机关

(1)中央行政机关

(2)国务院直属机关15个

(3)国务院办事机构4个

(4)地方行政机关

①省、市、县、乡镇四级人民政府

②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③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如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

2、授权机关

(1)授权机关的概念

授权机关是指宪法和行政组织法以外的单行法律、法规的授权而行使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以管理公共事务的非国家机关组织。

(2)授权组织的特征

①授权组织的职权来源必须是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

②授权组织是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包括行政机构和非政府组织。

③授权组织在被授权范围内以自己名义行使被授行政职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3)授权组织的范围

①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内部机构。如消防大队、交警大队。

②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派出机构。如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

③法律法规授权的非政府组织。

PS:非政府组织

Ⅰ、具有行政职能的公司。

如中国轻工总会,纺织总会;电信公司;石油天然气公司;烟草公司等。

Ⅱ、具有行政职能的企业。

如铁路局、邮电局等。

Ⅲ、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如大专院校、县级以上的卫生防疫站、商品质量检验所等。

Ⅳ、社会团体

如工会、妇联、消费者协会、中国足球协会、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

Ⅴ、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如居委会、村委会。

(二)行政相对人、行政利害关系人的认定

1、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组织或个人。

2、行政利害关系人是行政相对人以外的受具体行政行为效力影响其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行政利害关系人与行政相对人的区别

行政相对人:

(1)、具体行政行为直接针对的对象;

(2)、具体行政行为的受领人;

(3)、与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明显的利害关系。

行政利害关系人:

(1)、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直接针对的对象;

(2)、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受领人;

(3)、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

(三)行政相对人、复议申请人、行政诉讼原告各有的主要权利

1、行政相对人的主要权利:申请权、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

2、复议申请人的主要权利:申请权、举证权、请求行政赔偿权、委托代理权

3、行政诉讼原告的主要权利:起诉权、举证权、撤诉权、请求行政赔偿权、上诉权

三、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的特征、成立要件、合法要件

1、特征:

(1)从属法律性(2)裁量性(3)单方意志性(4)效力先定性

(5)强制性(6)无偿性(7)服务性

2、成立要件:

(1)存在行政主体;

(2)存在行政相对人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存在有关具体事实的法律规制即行政目的;

(4)存在基于法律的优越的意思表示或精神作用。

3、合法要件:

(1)行为主体合法

①是行政主体所为;②在其权限范围内。

(2)行为内容合法

①有事实根据;②有法律依据;③合乎立法目的。

(3)行为程序合法

①法定形式;②法定步骤;③法定时限

(二)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重点思考题)

1、划分标准:以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

2、概念: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所作的行政行为。如行政立法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所作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分、行政处罚行为。

3、区别:

抽象行政行为:(1)对象不特定;(2)具有普遍约束力;(3)只能适用一次;(4)不可诉。

具体行政行为:(1)对象特定;(2)对特定具体行政行为具有约束力;(3)可反复适用;

(4)可诉。

(三)行政规章的制定主体和效力

1、制定主体

(1)国务院部、委、总局、国家局

(2)省政府

(3)省会市政府

(4)国务院批准较大市政府

国务院批准较大的市有18个:

唐山、大同、包头、大连、鞍山、抚顺、吉林、齐齐哈尔、青岛、无锡、淮南、洛阳、重庆、宁波、淄博、邯郸、本溪、苏州、徐州。

(5)经济特区市政府

2、效力

(1)行政规章是行政机关执法的依据

(2)行政规章是行政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依据

(3)行政规章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参照”

行政法分则

一、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设定、种类和判断标准

Ⅰ、行政许可的设定

(1)设定行政许可的原则(第11条)

(2)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第12条)

(3)行政许可的设定权(第14—17条)

(4)行政许可的设定程序(第18—21条)

有权设定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仅限设定为期一年的行政许可)

无权设定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部门规章、省会城市政府规章、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政府规章、经济特区政府规章、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Ⅱ、行政许可的种类:

第一类:普通许可(第12条第1项)

1、普通许可的概念

对法律禁止的一般事务,依法定条件审批,称普通许可。其目的是防止危险、保障安全。

2、普通许可的特点

(1)许可事项属一般事务性质

(2)申请条件没有特殊限制

(3)办证适用普通程序,即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颁证程序

3、普通许可的种类

(1)治安许可

①治安管理许可

A、枪支管理方面:持枪证;枪支购买证;枪支、弹药运输证;枪支、弹药携运证;持枪通行证等。

B、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方面: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等。

C、特种行业管理方面:刻字业经营许可证;旅馆业经营许可证;收购废旧金属业经营许可证;网吧营业许可证等。

D、社会公共安全产品管理方面:社会公共安全产品生产许可证;警用电击产品生产许可证等。

E、化学及放射性危险物品管理方面:化学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准运证。

②交通管理许可

③集会游行示威管理许可

④出入境、边防和外事管理许可

A、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方面——护照;旅行证;出入境通行证;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

B、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方面——签证;外国人居留证;外国人履行证等。

C、边防管理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2)发展国民经济的许可

①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营业执照)

②进出口许可

③固定资产投资许可

④烟草专卖许可

⑤水陆交通运输许可

(3)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许可

①土地使用许可

②森林采伐许可

③采矿许可

④捕捞许可

⑤石油、天然气开发许可

⑥排污许可

(4)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许可

①食品卫生许可

②核设施安全许可

③药品生产经营许可

④麻醉品生产使用供应许可

⑤放射性药品生产许可

⑥个体开业行医许可

第二类:特许(第12条第2项)

1、特许的概念

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和特定公共利益行业的市场准入的事项,实行特别批准,称特许。其目的是合理分配有限资源。

2、特许的特点

(1)许可事项属特别事务,有数量限制

(2)申请需特殊条件

(3)取得特许应当支付一定费用

(4)办证适用特殊程序,即招标、拍卖程序

3、特许的种类

(1)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许可——如土地、海域开发使用许可;特定矿产资源开发许可。

(2)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许可——如无线电频率许可,公共交通、出租车经营许可。(3)特定公共利益行业的市场准入许可——如电力、铁路、民航、通信、金融、证券、保险等垄断行业经营许可。

4、划分普通许可与特许的基本标准

(1)是普通的事,还是特别的事。

(2)许可申请需要一般条件,还是特殊条件。

(3)办证依一般程序,还是招标、拍卖程序。

第三类:认可(第12条第3项)

1、认可的概念

对提供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由政府确定其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特殊技能的资格、资质,称认可。其目的是提高从业者的水平。

2、认可的特点

(1)办理认可需通过考试或考评程序决定;

(2)取得认可即获得政府授予的某种资格、资质

(3)认可与申请人身份相联系,不能转让、继承

3、认可的种类

(1)职业资格的认可——律师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医师执照;教师资格;导游资格;引航员资格。

(2)职业技能的认可——讲师、教授、工程师职称

(3)特殊信誉、条件的认可——免检证、资质证、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类:核准(第12条第4项)

1、核准的概念

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的方式审定,称核准。其目的是防止危险,保障安全。

2、核准的特点

(1)许可的依据是技术性、专业性标准

(2)依据实地验收、检测、检疫的结果决定

(3)质量合格证、安全合格证与申请事项相联系,不能转让

3、核准的种类

(1)消防器材生产许可证

(2)防火安全建筑设计合格证

(3)油库、燃料库防火安全合格证

(4)计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许可证

(5)电梯安装合格证

(6)生猪屠宰检疫合格证

(7)动植物进出口检疫合格证

第五类:登记(第12条第5项)

1、登记的概念

对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确定其主体资格,称登记。其目的是提供证明、信誉、信息。

2、登记的特点

(1)登记的主要内容是记载企业或其他组织的情况,确定其主体资格

(2)登记适用形式审查程序

(3)登记许可不能转让

3、法律规定登记的种类

(1)组织登记——企业或其他组织登记

(2)物权登记——机动车登记、房产登记

(3)公民身份登记——结婚登记、离婚登记、户籍登记、身份证、暂住证等

行政许可登记仅限于组织登记

4、行政许可登记的种类

(1)公司登记

(2)商业银行登记

(3)工商企业注册登记

(4)社团登记

(5)信托寄卖业(典当业)登记

(6)保安公司登记

(7)民事调查所(私家侦探所)登记

Ⅲ、行政许可的判断标准

(1)主体要素——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行为

(2)职权要素——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3)对象要素——行政行为针对行政相对人

(4)法律要素——行政行为是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5)目的要素——行政行为的目的在于实现公共利益

(二)普通许可与特许的区别

1、划分普通许可与特许的基本标准

(1)是普通的事,还是特别的事。

(2)许可申请需要一般条件,还是特殊条件。

(3)办证依一般程序,还是招标、拍卖程序。

(三)行政许可办证程序、主要制度

Ⅰ、行政许可办证程序

㈠一般程序

对普通许可采取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颁证程序。

㈡特别程序

1、特许——采用招标、拍卖程序

2、认可——采用考试或考评程序

3、核准——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

4、登记——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

Ⅱ、行政许可的主要制度

1、公示制度

行政机关应将法定的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如果不依法公示的,除由上级责令改正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一次性告知制度

申请材料部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将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不一次告知,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告知权利听取意见制度

(1)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到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告知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3)对应当听证的事项,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4)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

4、办证期限制度

办证期限指从受理申请至作出决定的期间

(1)一般期限:20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0日。

(2)报批审查期限:20日。

(3)特殊期限:45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5日。(适用统一办证、集中统一办证和联合办证三种办证方式)

(4)颁证期限——10日。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

(5)期限除外情况: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法定期限内。

5、收费制度

(1)禁止收费:

①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许可事项进行检查监督,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②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2)法定例外:

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规定行政许可收费(包括如下内容),但应按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①专为特别受益者而设立的收费——如动植物检疫费、产品安全检测费、职称评审费、港澳个人游通行证工本费。

②公共产品市场准入许可的收费——如出租车营运许可费、证券上市许可费等。

天然资源利用许可的收费——如土地有偿使用费、水资源使用费、工厂排污费。

(四)办证人员、申请人、被许可人的法律责任

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

(1)不作为——行政处分(第72条)

(2)收受贿赂或谋取其他利益——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分(第73条)

(3)违法许可——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第74条)

(4)乱收费——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第75条)

(5)违法损害当事人权益——行政赔偿(第76条)

Ⅱ、监督机关及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1、行为表现:

(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2)监督不力

2、法律责任:

(1)责令改正

(2)行政处分

(3)追究刑事责任

Ⅲ、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1、表现:

(1)隐瞒申请

(2)虚假申请

2、法律后果:

(1)不予受理

(2)不予许可

(3)警告

(4)剥夺同等申请资格一年

Ⅳ、被许可人的法律责任

1、以欺骗、贿赂手段取得许可(79条)

法律后果:

(1)撤销许可

(2)行政处罚

(3)剥夺同等申请资格三年

(4)追究刑事责任

2、违法从事许可事项活动(80条)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非法转让行政许可

(2)超越许可范围进行活动

(3)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真实材料。法律后果:

(1)行政处罚

(2)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的设定、管辖

1、设定:

(1)法律可设定各类行政处罚

(2)行政法规可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外的行政处罚

(3)地方法规可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处罚

(4)规章可就法规关于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内作具体规定;无规定的可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罚款的限额 )

2、管辖:

(1)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2)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二)行政处罚的决定条件(重点思考题)

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第30条)

2、事先告知当事人(第31条)

(1)告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2)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第32条)

(三)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Ⅰ、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

1、适用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2)有法定依据

(3)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

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2、内容:

(1)表明身份

(2)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

(3)听取申辩

(4)制作《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交付

(5)告知当事人复议及诉讼权利

(6)备案

Ⅱ、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又称“普通处罚程序”。

一般程序的内容:

①立案

A、立案的条件:

1. 有违法行为发生

2. 应受行政处罚

3. 符合法定时效范围

4. 属本部门职权范围

5. 属本行政主体管辖

B、立案步骤:

1. 审查立案材料

2.填写《立案报告表》

3. 确定案件承办人

②调查取证

A、必须遵守“先取证,后处罚”的基本程序规则

B、调查取证中应遵守的规定:

1. 必须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2.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 执法人员应采取法定的执法手段,不得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③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法定权利

A、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B、告知当事人享有法定权利:

1. 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

2. 如果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性质处罚决定之前,应当

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④听取陈述、申辩意见或者举行听证会

A、听取陈述、申辩意见,并记录在案

B、在涉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件中,当事人要

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依法、无偿举行听证会

⑤审查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书

A、经审查后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 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 违法行为轻微,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3.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B、行政处罚决定审批程序:

1. 案件主办人提出处罚意见

2. 部门主管签署同意意见

3. 法制部门审查后签署同意意见

4. 主管领导签署审批意见(重大案件经行政会议讨论决定)

5.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 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盒注明日期

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A、当事人在场的,向当事人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

B、当事人不在场,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当事人

C、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告知当事人有行政复议申请权或行政诉讼起诉权及法定期限

⑦备案

Ⅲ、听证程序

1、适用条件:

(1)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3)较大数额罚款:各单行条例规定

2、步骤:

(1)申请(当事人应在被告知听证权利后3日内)

(2)听证(听证主持人在举行听证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听证时间、地点)

(3)举行听证(听证主持人非本案调查人员;当事人可委托代理人,可申辩、质证,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4)制作听证笔录

(四)当场收取罚款的情形

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治安罚款50元以下)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1)对没有固定居所的异地人员的处罚(租房合同有三个月以上的视为有固定居所的异地人员)

(2)对当场无法证明身份的人的处罚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被处罚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

出的

(五)行政处罚执行的例外

不停止执行的例外:

1、处罚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1)处罚可能有误

(2)可暂缓执行

2、复议机关或法院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1)执行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2)停止执行不会损害公共利益

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三、行政强制

(一)行政强制的种类与设定

1、种类: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2、设定:

查封扣押冻结其他强制执行限制人身

自由

法律可设定可设定可设定可设定可设定可设定

行政法规×可设定可设定×可设定×

地方法规×可设定可设定×××

规章××××××(二)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的区别(重点思考题)

1、性质不同

行政强制是强制相对人履行原定义务,一旦相对人履行了义务或放弃、停止危害社会秩序,就可以解除强制。

行政处罚是对违法相对人科以新的义务,直接影响其实体权利义务,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2、目的不同

行政强制是迫使相对人履行原定义务,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或者紧急状态的发生,重点是保证没有履行的“义务内容”,在未来能够实现。

行政处罚是制裁相对人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重点是惩罚违法,教育相对人守法。

3、罚则不同

行政强制可以适用一次,也可对同一相对人持续适用,直至履行义务或放弃对社会的危害为止。

行政处罚实行一事一罚,对同一违法行为只能适用一次。

(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

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程序的一般规则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3)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①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②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③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④通知当事人到场

⑤到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⑦制作现场笔录

⑧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⑨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或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4)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程序的具体程序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特别程序:

①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②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③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2)查封、扣押的特别要求:

①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②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③不得重复查封

(3)冻结的特别要求

①仅限法律法规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

②不得重复冻结

③冻结的期限一般限30日,30日后不批准延长(延长不得超过30日)应作出解冻决定(四)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

1、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则

(1)事先书面催告

(2)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交付或送达

(4)发生法定情形可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

(5)可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6)一般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7)不得以停水、电、热、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

(8)违建在限期后可依法强拆

2、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3、代履行

(1)当事人不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2)代履行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代履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3)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4)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

(5)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可及时代履行

四、行政合同、行政指导

(一)行政合同的特征

1、一方为行政主体,且享有优益权

2、目的是实现行政管理目标或公益

3、双方意思表示需一致

4、合同争议受行政法调整

(二)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具有共同的属性,即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合意

主要区别:

1、合同主体要求不同

行政合同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民事合同对主体没有特殊限制

2、合同订立的目的不同

行政合同订立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

民事合同订立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自身利益

3、合同主体在合同中享有的权利不同

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的履行中享有行政优先权

民事合同主体在合同中没有行政优先权

4、违约责任不同

行政主体单方变更和解除合同对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补偿

民事合同主体单方变更和解除合同对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5、合同救济途径不同

行政合同纠纷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方式解决

民事合同纠纷不能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方式解决

(三)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的权利:(重点思考题)

1、选择相对人

2、合同履行的监督指挥权

3、单方面变更解除合同权

4、制裁权

5、依法履行合同

6、保证兑现承诺

7、物质损害赔偿补偿; 8、支付价金。

(四)行政指导的特征:

1、行政性

2、非强制性

3、依据特殊性

4、表现灵活性

行政救济

一、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性质行政救济司法救济

终局性一般无有

审查对象具体行政行为、附带部分抽

具体行政行为

象行为审查

审查标准合法性、适当性合法性、行政处罚适当性审查方式书面审查为主开庭审查

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审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

审查主体行政机关法院

审查制度一级复议制二审终审制

审查费用不收费收费

李佳总结 行政法常用 句话

李佳老师总结的行政法答题大前提套路 (李佳老师:案例题也是填空题,只需要把相应的语句套进去就好,这个方法比做论述题还好用。) 1.?行政诉讼被告是对外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行政职权,并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 2.?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告必须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有利害关系。 3.?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4.?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由中院管辖,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5.?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6.?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7.?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回答受案范围的时候需要用到) 8.?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一审审理对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二审审理对象) 9.?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 10.?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11.?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12.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判,必须适用,不能拒绝适用。法院应当参照规章进行审判,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规章予以适用,参照规章进行审理,并将规章作为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根据; 对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法律、法规原则精神的规章,人民法院有灵活处理的余地,可以不予以适用。其他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不属于法院应当依据或者参照适用的规范,但可以作为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事实依据之一。 13.?授权是立法机关通过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形式给行政机关之外的社会组织行政职权,赋予其一定的行政主体资格。委托的机关与受委托组织之间实际上是一种公法代理关系,不产生新的行政主体。 14.?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15.?判断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基本标准是:(1)行使行政职权的主体合法、合乎法定职权范围;(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确凿;(3)适用法律法规

2020法考行政法总结

考点一:依法行政6基本原则:合法;合理(三个,公平公正、考虑合法的相关因素、比例原则);程序正当(公开、参与、回避);诚实信用;高效便民;权责一制。 1、合法行政是首要原则,其他原则都是独立的,是合法行政的延伸。 2、诚实信用:全面、准确、真实。行政机关不得随便撤回变更已作出的行政许可 3、羁束行政行为是不能变化的,裁量行政行为(实质行政)是有自由裁量权的。 4、全责一致:执法有保障、有权就有责、执法受监督、违法必处罚、侵权需赔偿 5、合理行政等5大原则是合法行政的重要补充,第一公平公正第二平等第三比例原则(要必要、适当) 6、国务院批:农田征收公顷、其他70公顷。 7、治安处罚法200元以下,现场缴纳。应当停听证: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书、大额。 8、全责一致:违法-撤销-赔偿。合法-撤回-补偿。 考点二:国务院性质机构编制及编制管理。 1、只有国务院直属部门有行政专项职能 2、国务院组成部门由人大决定,部门拥有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 3、6个儿子(部委行署,基本的)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决定, 4、部委设定司:中编办审核,国务院批准。 5、司设处---自己提出方案决定-报国院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6、大儿子(部委行署)----基本的; 7、次子(直属机构)----专门的,独立的 8、孙子(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特定的 9、可以指定规章-前三个儿子(部委行署、直属机构、被授权的直属事业单位) 10、国务院设立除大儿子外-国务院自己决定 11、议事协调机构:无机构、无编制、无人员、无措施。 12、行政机构设置管理:类型、名称、职能 13、行政机构编制管理:机构普通人员的数量、领导职数。 14、地方各级行政机构新设:设立、撤销、合并或变更规格、名称。本级政府提出方案、上一级编办审核、上一级政府批准。 15、地级市编制总额,省政府提,国务院批。总额内调整,本级政府内部部门调整,本级政府有权;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同层级调整,省编办报中编办。 16、省以下垂直管理只有自然资源局。 17、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不得干预下级政府设置和编制管理,不得要求下级设置和其业务部门对口的行政机构。 18、地方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中编办审核,省政府发布。 19、地方政府机构新设找上一级政府;协商找本级政府,内设找本级编办。 考点三:地方行政机构设置编制管理 1、县级以上机构评估,由国务院编制管理机构指定方法。 2、地方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拟定,报国务院编制机关审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公布。 3、地方两个局关于职能争论由县政府编制办提出意见,县政府决定。 考点四:公务员处分制度 1、某干部主动交代、有效避免或挽回损失的才给予减轻处罚。 2、被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调任、转任) 3、警告6个月(参加考核,既评又定,不能优秀,有年终奖)、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归纳

欢迎共阅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 (详细版) 第一部分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法律优先(法已规定不可违);法律保留(法无规定不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 (二)合理行政原则: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比例原则(合目的性、适当性、损害最小) (三)程序正当原则:行政公开(知情权);公众参与(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公务回避(实体程序回避) (四)高效便民原则:行政效率(积极履行职责、及时履行职责);便利当事人(减轻当事人程序负担)(五)诚实守信原则:诚实(信息全面、真实、准确);保护信赖利益(稳定、撤回补偿、撤销赔偿) (六)权责统一原则:行政效能(赋予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行政责任(行政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 二、行政主体与行政利害关系人 (一)行政主体 1.行政主体概述 ( 1)行政主体的含义和资格 ( 2)行政主体的特征: A. 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 B.行政主体是依法享有公共行政活动的组织 C.行政主体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公共行政活动的组织 D. 行政主体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 3)行政主体的分类: A.根据取得的法律依据可分为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 B.根据其组织构成和存在形态可分为行政机关、行政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 ( 4)相关概念辨析 A、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处于管理者地位同时接受监督的行政主 体,也包括处于被管理者地位,但可以启动监督程序的行政相对人。所以行政主体不等于行政法主体,而只是行 政法主体中的一部分。 B、行政机关与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种类,但不是行政主体的全部。行政主体的类别中 除了行政机关之外,还包括被授权组织。 C、行政机关与行政组织:行政机关与行政组织的概念有时并不一致,行政机关必有其组织,故,行政机关 亦可以说是主要的行政组织。广义上的行政组织除了行政机关之外,还包括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D、行政机关与公共机构:所谓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 组织。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中国共产党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机构、政协 机关、各级法院机关、各级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事业单位、人民(群众)团体。行政机关只是公共机构 的一部分。 E、行政机关与国家机关:所谓国家机关,系指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所以,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的一种类型。 F、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从严格的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看,行政机关是指国家机构中行使行政职权,承担 行政事务的机关,是由各行政机构组成的整体;而行政机构则是指构成各行政机关的个体。行政法上的行政机关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编制、预算,能够对外行文,并独立行使行政职权的机关整体,与行政机关含义不同。 2、行政主体的类型: ( 1)中央行政机关 A、种类: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国务院办公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B、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

行政法自己总结

1、行政法的特征:(一)形式特征:统一法典的欠缺以及表现形式的多样性;(二)内容特征:①内容广泛;②内容 相对易变性;③兼具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性质,对于行政机关来说是行为规范,对于法院来说是裁判规范;④行政法是实体法于程序法的融合,其内容既有实体内容又包含程序方面的规定。 2、行政法的成文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 政府规章、国际条约和协定、法律解释 3、行政法的法治原则:其内容包括信赖保护原则与比例原则,①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一 个子原则,具体来讲,信赖保护原则是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在行政法的体现,具体含义是指行政主体不得随意变更和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如果因为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改变或撤销行政行为的,由此对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信赖保护原则的理论基础有诚实信用说和法律安定说,其构成要件是1)信赖基础: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2)信赖表现:相对人基于对行政活动的信赖做出的活动,包括作为和不作为;3)信赖值得保护:是否值得保护是有主观性的,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是要求其行为必须是合法的。如行政许可法的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受法律的保护,行政机关不得随便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②比例原则:是行政合理原则的一个重要的下位原则,其又称为禁止过度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当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相对人的权益,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而有可能损害相对人的权益的时候,应尽量将这种损害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程度内,是这两者处于相应的比例。首先这一原则起源于德国,其本身还包含了三个子原则,即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均衡性原则,所谓适当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措施能够实现行政目的或者至少有利于行政目的的实现。必要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能实现行政目标的多种方法中,应当选择对相对人和社会造成损害最小的措施。均衡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实施应衡量目的达到的利益与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二者孰轻孰重,只有当前者超过后者时其行为才具有合理性。以上即行政法治原则的内容即信赖保护原则与比例原则的具体内容。 4、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关系:①行政合法性原则又被称为狭义的依法行政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必须依 据法律符合法律,它是处理行政法规、规章与法律之间关系的基本原则,同时它也是处理具体行政行为与行政法之间关系的基本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符合理性、客观、适度,是实质法治对行政活动的要求。②两者的联系:由依法行政原则引申,从形式与实质方面共同构成依法行政原理,再次都是对行政活动的要求;③两者的区别:1)判断标准不同,行政合法性原则判断标准是制定法,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判断标准是公平正义等客观理性;2)对行政活动的要求程度不同,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活动合法,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活动合理,从一定意义上说行政合理性原则对于行政活动的要求更为严格;3)与依法行政原理的关系不同:行政合法性原则体现了依法行政原理的形式性要求,而行政合理性原则体现了实质性依法行政原理的要求;4)违反原则的法律后果不同,违反行政合法性原则构成行政违法,违反行政合理性原则则构成行政不当;5)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不同:行政合法性原则完全适用于行政诉讼,是法院裁判的主要依据,而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适用范围则比较小。以上即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关系。两者既有联系又相互区别。 5、简述行政行为的效力:在我国行政行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活 动的总称,狭义的行政行为是指由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的,由行政主体单方面意思表示所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最狭义的行政行为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其成立要件包括四方面:即主体要件、意思要件、行为要件、表示要件,并且成立后生效的方式有即时生效、告知生效以及受领生效、附条件生效,其中生效产生的效力有:公定力,确定力、约束力,执行力,其中公定力是指除行政行为无效外,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不论其是否合法,即被推定为合法,所有机关、组织和个人表示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确定力是指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对于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包括不可争力与不可变更力。拘束力是指已生效的行政行为所具有的约束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效力;执行力是指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和相对人予以实现其内容的效力。以上即是行政行为的效力。 6、简述行政行为瑕疵的类型及后果:在法律规范中一般对行政行为的主体、内容、程序、形式等要件做出明确的规 定,当现实行政中的行为违反这些法定要件时,被认为该行为存在瑕疵。从形态上来看,行政行为的瑕疵可以分为主体的瑕疵,内容的瑕疵、程序的瑕疵以及形式的瑕疵,主体的瑕疵表现在权限、组织、意思上、是指不具有正当权限的行为、在权限范围以外的行为。内容的瑕疵是指行政行为内容不明确或者内容违反法律的规定等,形式的瑕疵是指对于法律所规定的要式行为,在要求书面却没有通过书面形式提出、欠缺署名或印章、没有表示具有权限的行政机关行为的行为,应当附加理由的情况,程序的瑕疵是指行政行为的作出未遵循法定的程序。当出现这些行政行为的瑕疵时,其后果表现有①行政行为的无效,该项成立的条件是具体行政行为具有重大且明显违法,因此该行为无效,其表现就是依无效行政行为赋予相对人权利,任何人不予以尊重,设定义务时,相对人没有服从的必要,且行政行为被宣告无效后,权利义务状态恢复原状。②行政行为予以撤销,其条件是缺乏合法的要件与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其具体行政行为撤销后可以溯及其成立之日起,对于相关义务已经履行或者执行

行政法原论笔记总结

第一章行政法本论 第一节行政法基本概念 一、行政法的涵义 1.内容上:行政法是关于行政的法。规定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 2.对象上: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 3.形式上:行政法是各种行政法规范的总称 行政: ——一般社会组织对其内部勤杂事务的组织和管理,通常称为“私人行政” ——,或“国家行政”(表层涵义)具体涵义:(1)针对的对象是公共事务。目的在于追求公共利益,带有鲜明的公共性质。 (2)实施主体是国家行政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社会组织 (3)运用的手段是“组织和管理”。行政只限于行政主体对公共事务的组织和管理活动 (1)集合。行政的首要任务——对公共利益的集合行为。手段有:行政征收、征用、征购等 (2)维护。对公共利益进行维护,防止个别利益主体的侵犯。手段有:行政处罚、强制等负担行政行为 (3)分配。行政主体只是抽象人格主体,最终仍要把公共利益分配给个别的利益主体即社会成员去享受 手段有:许可、救助等受益行政行为 特征:(1)持续性。(VS立法:制定利益规则,会议制、间断性)行政职能的持续作用,才能维系整个国家机器的持续运转(2)主动性。(VS司法:处理利益冲突,被动,不告不理)行政机关积极主动地集合、维护、分配公共利益 构成:(1 (2 (3 行政关系: 表层涵义: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实质:行政主体在集合、维护和分配公共利益的过程中与代表个人利益的相对一方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一种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 行政法规范:调整行政关系的的一类法律规范 行政法渊源:(行政法的表现形式)正式渊源+ 非正式渊源 正式渊源:①宪法典根本渊源⑴宪法典是行政立法的依据; ⑵宪法典中规定行政权利、义务,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是行政法的直接渊源 ②法律此处是狭义的法律,即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一般法律 ③行政法规最主要渊源特指: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注:行政法规中有一部分属民法范畴) ④地方性法规特定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2012年李佳总结行政法必考考点

2012年李佳总结行政法必考考点

2012年李佳总结行政法必考考点(一) 口头问题总结 1.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2.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4. 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复议代 理人、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或法院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 5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

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 6. 诉讼中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7. 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 民法院再审的,应当作出裁定,裁定应当写明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但应当在口头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书。 8.赔偿请求人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委员会记入笔录。 9.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有权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收费问题总结 1.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2.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 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 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2019年学习行政法心得小结

2019年学习行政法心得小结 依法行政意味着行政相对人能够及时有效地通过法律渠道纠正行政侵权行为,也就是必须存在公平有效的行政救济。下面的是分享的与学习行政法心得小结有关的文章,欢迎继续访问应届毕业生! “一事不再罚”原则在我国理论研究与立法实践中尚有未得以充分明晰之处,导致了行政管理实践中的一些混乱、相悖状态。 一、《行政处罚法》对“一事不再罚”处罚主体的表述欠缺唯一的确定性。 对几个机关都有管辖权的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该由哪个行政机关进行处罚没有明确的规定。例如有的规章法规规定对某一违法行为,可以由几个机关去处理,与此同时,无论是出于现实还是法理都不允许相对人对处罚的主体进行选择。因此,由于部门利益、权责划分不清,机关间协调不尽充分等原因,在实践中产生了由不同行政机关分别进行一次行政处罚而在事实上产生“一事多次罚”的形式上合乎法律原则但却悖离原则的内在价值要求的合法、矛盾现象。被称为行政处罚主体的竞合。这无疑是不符合行政统一性、行政法治、行政管理价值的追求的。

二、《行政处罚法》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对适用法规时的冲突没有提供合适的冲突适用规则。 随着行政法制的发展与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对社会关系调整、保障的日益细化,一个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侵犯了不同社会利益客体的后果,这时就可能会出现保护不同利益客体的特别法都对该行为竞相适用,而同时产生几个不同的法律责任、法律后果的现象。被称之为法律法规适用的竞合。而此时如果对相对人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做出几个不同的处罚决定,就明显违反“一个行为,不得两次以上处罚(此处亦可表现为几份处罚,但处罚之间肯定会出现时间上的先后、客观上的表现也是次序不同)”的原则。而如果只做出一项处罚决定,往往会面临一般法与一般法之间、特别法与特别法之间互无优位难以决定选择适用的难为局面。这种情况给行政主体的处罚管理提出了行政执法实践上的难题。 三、《行政处罚法》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对都有处罚权、相同行政职能的不同行政主体由谁处罚、是否排斥相同的处罚无提供法定指引。 我认为这是行政处罚主体竞合的另一种特殊表现形式。由于市场经济的发达,物流、人流、资金流与智力成果大流通在全国范围内甚至世界范围内的出现,一个违法行为在一地已被一个行政主体处罚

行政法重要知识点总结对比

1.行政行为合法的基本要求:1.行政主体符合法定职权范围; 2.行为事实证据确凿; 3.行 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4.行为符合法定程序;(情况居多)5.行为主体不滥用职权;6. 行为无明显不当。 2.只有法律可以设定行政拘留,吊销营业执照可以由法律和行政法规设定。规范性文件无 设定处罚的资格。 3.当场作出的是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非当场作出的是一般程 序。 4.先行登记保存: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5.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范围: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许可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 行政许可听证程序:依职权或者依申请,当事人在被告知权利的5日内提出申请,20日内组织听证。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依申请,3日内提出。 行政复议对于复杂、重大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6.可以当场缴纳的罚款:1.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或者事后难以执行的, 或者当事人到指定银行缴纳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 治安处罚50元以下,或者被处罚人没有固定住所,事后难以执行的,或者当事人到指定银行缴纳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适用:公民50元以下,法人、组织1000元以下。 治安处罚简易程序的适用:200元以下,治安管理处罚中2000元以上的罚款可以适用听证程序。 7.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和500元以下的罚款可由派出所决定。 8.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处罚期限是2年,治安违法行为6个月没被发现,不处罚。只有治 安违法行为人才能被传唤。 9.处罚书送达时间要求,行政处罚7日内,治安处罚2日内。 10.行政处罚的被委托对象为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行政许可的被委托对象是 其他行政机关。 11.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限制人身自由和冻结存款、汇款只能是法律设定;地方性法规可 以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地方性法规也可以设定。 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只能有法律设定。强制实现义务的履行方式:代履行、执行罚和直接强制执行。 12.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包括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授权只能是法律 和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不包括地方法规,行政强制措施不能委托。 13.只有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可以由一名执法人员执法。 14.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催告、陈述申辩、决定、送达、执行。 15.非诉执行:条件:行政机关无强制执行权,当事人不复议不行政诉讼,不履行,在当事 人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执行。 程序:行政机关催告;向法院申请;受理(不予受理,15日内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 法院审查;裁定(裁定不予执行,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执行,被执行人承担费用。 经诉讼的判决,行政机关不履行,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申请强制执行。民事主体不履行,行政机关参照民事诉讼法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 001.行政法基本原则(一) 1.合法行政,即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在没有立法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得作出行政管理行为。 (1)此考点的关键是“法”。法律优先,“有法”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法已规定不可违”。法律保留,“无法”的,不得作为,即“法无规定不可为”。 (2)a合法行政是首要原则,其他原则是其延伸。b法律保留是行政机关的公权和公民私人的私权之间最大的区别;公权力是“法无授权即禁止”,私权利是“法无禁止即自由”。c法律具有优先性,行政具有从属性。d合法行政关注的是“有法”还是“无法”,属于形式上的行政法治。 2.合理行政,即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为必须符合理性,即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比例原则。 (1)公平公正对待,即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对同样情况应当同样处理,不同情况应当区别对待。本知识点的题眼在于案件中的当事人为多数,这是适用本原则的前提。 (2)考虑相关因素,即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只能考虑与案件相关的法律因素,而不得为了追求不正当利益而考虑无关因素。此知识点的题眼在于判断案中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是否滥用职权。

(3)比例原则,具体包括符合目的性,适当性和损害最小。关键考点是适当性和损害最小。关联考点:如果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明显违反适当性要求,法院将有权启动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和裁判,一般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予以撤销,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予以变更。 002.基本原则(二) 1.程序正当原则 (1)行政公开,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 (2)公众参与,即行政机关作出重要决定,应当充分听取公民的意见,保障公民的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3)回避,即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与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考点:本知识点的题眼在于,命题者通过某一法条的具体规定,考查行政许可、处罚、强制、公开行为中的程序问题。要求对具体法条的规定牢固掌握。 2.高效便民原则 高效即行政效率,便民即便利当事人。 (1)行政效率,即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必须遵守立法关于时效的规定,不得拖延。(2)便利当事人,即行政机关不得在行政活动中增加当事人的程序负担。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把握是学好行政法的关键,但它只是前提性条件,不能替代具体学习方法。在对具体内容的把握上,有以下几点值得考生参考:“实”是重点。凡是教材、法律规定中具有实用性、应用性的内容是司法考试的重点所在。因为司法考试是职业资格考试。作为一种职业资格,它主要测试的是入门所要具备的基本能力,因此,司法考试的性质决定其偏重于那些具有实际操作价值的内容。例如,行政法概述、行政诉讼概述这两章,作为编写教材是不可缺少的,但作为司法考试则是不重要的,因为概述所涉及的是入门所要掌握的基本原理,在法律实务中,它不会成为法官判案的依据,也不会成为律师辩护的理由。相反,作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类的内容,则几乎是司法考试必考的内容。因为司法职业每天所面对的是生活中发生的案件,而行政案件所要分析的首要的问题是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新”是考点。司法考试每年都会有所微调。调整无非是考试方法和考试内容两个方面。去年的司法考试,考试方法上的调整如论述题的增加;考试内容上的调整如证据方面的内容,由于有新的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的出台,证据方面的考题占了六分。在总分约40分的比例中,6分的分值应该说

是占了比较高的比例。今年的司法考试,新的内容增加了行政许可法、行政应急和政府采购法三个部分。尤其是行政许可法,它裹挟了许多新的现代政府的理念,几乎是必考的内容。需要考生注意。 “特”是题眼。司法考试涉及的内容很多,这恐怕也是司法考试被称之为“天下第一难考”的重要原因所在。但其所涉及的内容在考试中并不能等量齐观。有的具有出题价值,有的不具有出题价值。具有出题价值的部分我们可以称其为“题眼”。就像从事新闻工作的人必须有“新闻眼”一样,应对司法考试也需要有“题眼”。题眼究竟何在呢?“特”往往是题眼所在,即那些特殊的制度、特殊的规则即是题眼所在。如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相比,行政诉讼特有的规则往往是题眼所在;如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不同于行政诉讼的特殊规则也往往是题眼所在。对于考生来说,应对于此,一个比较有价值的方法是比较,将两种制度、两种规则比较着去把握,在比较中你可以找到特殊规则所在,同时也就能够找到题眼所在。 “本质”是关键。司法考试经常出现的题型是这样的题,它所考的不是你对某项制度或规则是否知道,而考的是你对这项规则或制度的本质的把握。这种题假定你具备这方面的知识,因为司法考试的门槛是大学本科,已具备了相当的基础知识,所要考的是你对该项知识的运用或把握。这就取决

李佳归纳行政法必考细节

2016年李佳归纳行政法必考细节(二) 行政法必须记忆的数字及记忆方法 1. 公安派出所可以做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记忆方法】伍佰真有派(伍佰为台湾歌星,谐音500)。 2.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程序中只涉及了一个数字30,记住一个其他的也就搞定了。 例如,规章备案时间为公布后30日内。 【记忆方法】30(三菱)牌的汽车拉着一车规章去备案。 3.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范围:对公民50元以下、对单位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记忆方法】武林(50)大会在千年(1000)鼓刹少林寺召开。 4. 治安管理处罚对公民做出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记忆方法】一清二白,一,事实清楚,二,200以下。 5. 许可听证过程(1)当事人被告知后5日内提出申请;(2)行政机关20日内组织听证会;听证会举行7日前通知时间地点,必要时予以公告。 【记忆方法】三个数字连起来,5207,我爱你老婆,隔壁老宋的节奏啊,心疼宝宝。 6.治安管理处罚听证范围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 处罚听证的过程为(1)当事人被告知后3日内提出申请(2)行政机关组织听证会时间无具体规定(3)听证会举行7日前通知时间地点 【记忆方法】不管三七二十一,想处罚就处罚。 7.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1)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2)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8. 需要被处罚的违法行为在2 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治安管理处罚是6个月,税收处罚是5年)。 【记忆方法】一推六二五,过了时效我才懒得管。(当然,一推六二五是有些地方方言,如果不理解,该方法作废) 9.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间应为30日,情况复杂,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0日。 10.信息公开的时间,主动公开为信息形成之日20日内,申请公开为15日,经批准可再延长15日。 11.行政复议的申请期为60日,审理期为60日,行政复议机关责令原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60日,全过程均为60,另外60这个数字一般出现在复议法中,其他法中基本没有。 12. (1)行政诉讼起诉期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做出之日起6个月内,有例外则从例外。 【注意】诉讼和复议的提出时间不一样,复议的申请期法律规定大于60日的才会除外,也就说复议的申请期限为≥60,而诉讼是有例外则从例外。 (2)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不知道的情况下的最长时效)(3)复议了再起诉,为知道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有例外则从例外。 13. 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 【注意】民诉为2-5名。 14.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 (详细版) 第一部分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法律优先(法已规定不可违);法律保留(法无规定不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 (二)合理行政原则: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比例原则(合目的性、适当性、损害最小) (三)程序正当原则:行政公开(知情权);公众参与(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公务回避(实体程序回避) (四)高效便民原则:行政效率(积极履行职责、及时履行职责);便利当事人(减轻当事人程序负担) (五)诚实守信原则:诚实(信息全面、真实、准确);保护信赖利益(稳定、撤回补偿、撤销赔偿) (六)权责统一原则:行政效能(赋予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行政责任(行政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 二、行政主体与行政利害关系人 (一)行政主体 1.行政主体概述 (1)行政主体的含义和资格 (2)行政主体的特征: A.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 B.行政主体是依法享有公共行政活动的组织 C.行政主体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公共行政活动的组织 D.行政主体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3)行政主体的分类: A.根据取得的法律依据可分为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 B.根据其组织构成和存在形态可分为行政机关、行政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 (4)相关概念辨析 A、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处于管理者地位同时接受监督的行政主体,也包括处于被管理者地位,但可以启动监督程序的行政相对人。所以行政主体不等于行政法主体,而只是行政法主体中的一部分。 B、行政机关与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种类,但不是行政主体的全部。行政主体的类别中除了行政机关之外,还包括被授权组织。 C、行政机关与行政组织:行政机关与行政组织的概念有时并不一致,行政机关必有其组织,故,行政机关亦可以说是主要的行政组织。广义上的行政组织除了行政机关之外,还包括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D、行政机关与公共机构:所谓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中国共产党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机构、政协机关、各级法院机关、各级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事业单位、人民(群众)团体。行政机关只是公共机构的一部分。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 (详细版) 第一部分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法律优先(法已规定不可违);法律保留(法无规定不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 (二)合理行政原则: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比例原则(合目的性、适当性、损害最小) (三)程序正当原则:行政公开(知情权);公众参与(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公务回避(实体程序回避) (四)高效便民原则:行政效率(积极履行职责、及时履行职责);便利当事人(减轻当事人程序负担) (五)诚实守信原则:诚实(信息全面、真实、准确);保护信赖利益(稳定、撤回补偿、撤销赔偿) (六)权责统一原则:行政效能(赋予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行政责任(行政应承担法律责任) 二、行政主体与行政利害关系人 (一)行政主体 1.行政主体概述 (1)行政主体的含义和资格 (2)行政主体的特征: A.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 B.行政主体是依法享有公共行政活动的组织 C.行政主体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公共行政活动的组织 D.行政主体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3)行政主体的分类: A.根据取得的法律依据可分为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 B.根据其组织构成和存在形态可分为行政机关、行政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 (4)相关概念辨析 A、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处于管理者地位同时接受监督的行政主体,也包括处于被管理者地位,但可以启动监督程序的行政相对人。所以行政主体不等于行政法主体,而只是行政法主体中的一部分。 B、行政机关与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种类,但不是行政主体的全部。行政主体的类别中除了行政机关之外,还包括被授权组织。 C、行政机关与行政组织:行政机关与行政组织的概念有时并不一致,行政机关必有其组织,故,行政机关亦可以说是主要的行政组织。广义上的行政组织除了行政机关之外,还包括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D、行政机关与公共机构:所谓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中国共产党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机构、政协机关、各级法院机关、各级检察院机关、党派机关、事业单位、人民(群众)团体。行政机关只是公共机构的一部分。 E、行政机关与国家机关:所谓国家机关,系指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所以,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的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 (详细版) 第一部分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法得基本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法律优先(法已规定不可违);法律保留(法无规定不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 (二)合理行政原则: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比例原则(合目得性、适当性、损害最小) (三)程序正当原则:行政公开(知情权);公众参与(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公务回避(实体程序回避) (四)高效便民原则:行政效率(积极履行职责、及时履行职责);便利当事人(减轻当事人程序负担) (五)诚实守信原则:诚实(信息全面、真实、准确);保护信赖利益(稳定、撤回补偿、撤销赔偿) (六)权责统一原则:行政效能(赋予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行政责任(行政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 二、行政主体与行政利害关系人 (一)行政主体 1、行政主体概述 (1)行政主体得含义与资格 (2)行政主体得特征: A、行政主体就是一种组织,而不就是个人 B、行政主体就是依法享有公共行政活动得组织 C、行政主体就是以自己得名义从事公共行政活动得组织 D、行政主体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3)行政主体得分类: A、根据取得得法律依据可分为职权性行政主体与授权性行政主体 B、根据其组织构成与存在形态可分为行政机关、行政机构与其她社会组织 (4)相关概念辨析 A、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得主体,包括处于管理者地位同时接受监督得行政主体,也包括处于被管理者地位,但可以启动监督程序得行政相对人。所以行政主体不等于行政法主体,而只就是行政法主体中得一部分。 B、行政机关与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就是最重要得行政主体种类,但不就是行政主体得全部。行政主体得类别中除了行政机关之外,还包括被授权组织。 C、行政机关与行政组织:行政机关与行政组织得概念有时并不一致,行政机关必有其组织,故,行政机关亦可以说就是主要得行政组织。广义上得行政组织除了行政机关之外,还包括其她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得组织。 D、行政机关与公共机构:所谓公共机构,就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与团体组织。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中国共产党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机构、政协机关、各级法院机关、各级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事业单位、人民(群众)团体。行政机关只就是公共机构得一部分。 E、行政机关与国家机关:所谓国家机关,系指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得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所以,行政机关就是国家机关得一种类型。

李佳总结:行政法常用15句话

李佳总结:行政法常用15 句话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李佳老师总结的行政法答题大前提套路 (李佳老师:案例题也是填空题,只需要把相应的语句套进去就好,这个方法比做论述题还好用。) 1.行政诉讼被告是对外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行政职权,并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 2.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告必须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有利害关系。 3.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4.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由中院管辖,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5.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6.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7.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回答受案范围的时候需要用到) 8.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一审审理对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二审审理对象) 9.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 10.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11.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12.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判,必须适用,不能拒绝适用。法院应当参照规章进行审判,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规章予以适用,参照规章进行审理,并将规章作为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根据; 对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法律、法规原则精神的规章,人民法院有灵活处理的余地,可以不予以适用。其他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不属于法院应当依据或者参照适用的规范,但可以作为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事实依据之一。 13.授权是立法机关通过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形式给行政机关之外的社会组织行政职权,赋予其一定的行政主体资格。委托的机关与受委托组织之间实际上是一种公法代理关系,不产生新的行政主体。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之行政许可(三)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之行政许可(三) 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行政许可的费用 1.某公司向规划局交纳了一定费用后获得了该局发放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刘某的房屋紧邻该许可规划用地,刘某认为建筑工程完成后将遮挡其房屋采光,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许可决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3/47/单选) A.规划局发放许可证不得向某公司收取任何费用 B.因刘某不是该许可的利害关系人,规划局审查和决定发放许可证无需听取其意见 C.因刘某不是该许可的相对人,不具有原告资格 D.因建筑工程尚未建设,刘某权益受侵犯不具有现实性,不具有原告资格 【考点】行政许可的费用、原告资格 【解析】《行政许可法》第58条第1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A项中,规划局发放许可证不得向某公司收取任何费用,正确。 规划局的行政许可决定影响了刘某房屋的采光,刘某与该行政许可具有利害关系。所以,B项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相应的不作为,或者行政机关就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回、注销、撤销等事项作出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及其相应的不作为侵犯其

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本案中,刘某虽不是行政许可的相对人,但属于利害关系人,刘某具有原告资格。所以,C项错误。 建筑工程虽然尚未建设,但该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对刘某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刘某作为利害关系人可以起诉。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的答案为A。 2.下列哪些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违反《行政许可法》?(2010/82/多选) A.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须到当地餐饮行业协会办理认证手续 B.申请娱乐场所表演许可证,文化主管部门收取的费用由财政部门按一定比例返还 C.外地人员到本地经营网吧,应当到本地电信管理部门注册并缴纳特别管理费 D.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安装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的节能设施 【考点】行政许可的费用、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 【解析】《行政许可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A项中,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须到当地餐饮行业协会办理认证手续,是前置性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所以,A项错误。C项中,外地人员到本地经营网吧,应当到本地电信管理部门注册并缴纳特别管理费,属于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所以,C项错误。 《行政许可法》第59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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