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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修订综合说明

广东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修订综合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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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关于《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法〉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省人大于1991年颁布《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并于2002年出台《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维护正常水事秩序、保障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坚实法制支撑。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水利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上述法规亟待修订。为此,我厅组织将原《办法》和原《条例》合并修订为《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修订《办法》的必要性和法律依据

《条例》和《办法》颁布实施以来,我省水资源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主要包括:一是进一步确立和巩固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资源统一管理方面的法律地位,基本实现了对地表水、地下水,包括地热水、矿泉水的统一管理。二是建立健全了多项水资源管理制度,保障了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如水资源规划、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论证、水资源有偿使用、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入河

排污口管理、水量分配与统一调度、定额控制与节水管理等制度,规范和促进了水资源管理。三是确立了水资源和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地位,政府更加重视,投入逐年增加,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明显增强,水利工作已列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程。

然而,原《办法》自1991年颁布至今已近22年,原《条例》自2003年实施至今已达10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上位法的颁布以及相关政策的出台完善等,原《办法》和原《条例》出现了若干不适应我省水利改革发展需要的地方,尽快修订完善已十分必要和迫切:

一是维护法制统一、建立符合本省实际的较为完整的水利法规体系的需要。

原《办法》是依据1988年原《水法》制定的,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原《水法》作出修订后,原《办法》的部分内容不符合新《水法》的规定,比如其确定的“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与新《水法》关于“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的规定严重冲突,并且原《办法》的规定较为笼统,内容零散,操作性不强,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原《条例》虽然是依据新《水法》的规定制定的,但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取水许可与水资源费

征收管理条例》对有关水资源管理的规定作出更加细致的新的规定,使原《条例》的部分内容特别是取水许可审批与水资源费征收主体等方面的规定,如原《条例》规定水资源费原则上由取水口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与《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资源费由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征收”的规定不一致等等。新《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是我省水利法规的上位法及立法依据,地方性法规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是《立法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为维护法制统一,必须对原《办法》和原《条例》与上位法规定相冲突的内容作出修订。此外,由于《办法》主要是水资源管理方面的内容,把原《办法》与原《条例》合并修订,既可以把水资源管理的内容与流域管理、水域、水工程管理和保护等内容有机结合,又与利于提高立法效率、节约立法成本。

二是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和省委九号文件,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需要。

201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广东省委、省政府分别以中央一号文件和省委九号文件发布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对今后一个时期水利工作作出全面部署。中央一号文件和省委九号文件明确要求建立以取用水总量控制制度、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和用水效率控制制度为核心的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并规定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考核制度,以确保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把党的治水方针、政策上升为法律,把国家和党的原

则规定转化为法规制度,是立法工作的基本要求和成功经验。为全面建立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有必要制定《办法》,以法律的强制力保证其贯彻实施。

三是解决当前我省水资源管理和水利建设管理突出问题的需要。

当前,我省水资源管理和水利建设管理工作存在以下突出问题:一是水利规划层面的法律制度不健全,规划体系不完整、水利规划与相关规划之间的协调与衔接不顺,规划编制程序不具体,作为顶层设计,规划管理的问题将从根本上制约水利发展大局,应当在法律制度上先协调好。二是水资源管理亟待进一步加强。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与生产力布局不相匹配,水资源短缺、水灾害威胁、水生态恶化等问题仍然困扰着全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省水资源管理矛盾日益突出,水环境压力逐渐增大。水短缺与水污染等水问题已成为制约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主要因素。必须抓紧建立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促进水资源的科学配置。三是水资源统一管理的体制机制有待完善。流域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方面,事权有待进一步明晰,分工有待进一步明确,运转有待进一步协调。水行政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在水资源管理的若干方面,如排污口设置、限制纳污指标制定、水功能区划定与管理、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的管理等方面,也需要更好地分工明确、加强协调、形成合力。

四是水务管理的法律制度有待健全。目前全省地级以上市已组建水务局,对城乡供水、水资源利用、水污染治理和防洪排涝等涉水工作,进行着不同程度的有效管理,广州市还制定了全国第一部水务条例。但由于上位法没有具体规定,水务管理没有相应法律依据,因此也有必要在修订《办法》过程中充分考虑水务管理的要求。五是水利建设管理与涉水建设项目管理有待加强。水利工程重建设轻管理的现象仍然存在,工程效益发挥被打折扣。涉水建设项目侵占水域、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情况时有发生,需要加以规范。项目审批后监管不到位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需要明确审批单位的监管责任等。随着广东经济转型升级的不断深入,全省经济结构、发展方式、经济社会布局都将发生一系列深刻变革,对水资源利用方式、用水效率、用水安全和水环境改善也将提出更新更高的要求。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有必要对原《办法》和《条例》进行修改。

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取水许可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

二、修订《办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为主线,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三项制度,即取用水总量控制制度、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和用水效率控制制度为核心,以水资源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考核

制度为保障,明确水利部门与相关涉水部门的管理职责,创新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加强水域、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加强水生态文明建设,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广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修订《办法》的基本原则是:全面修订、突出重点、加强协调、统一管理。一是在修订内容上,鉴于拟修订内容较多,本次修订为全面修订,不是局部修正。二是在修订范围上,《办法》拟重点规范水资源管理,同时兼顾水利规划、水域和水工程保护等。已有单行法规的其他水利管理方面,不纳入《办法》修订范围。三是在管理关系上,加强与规划、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部门的协调,减少管理交叉,解决管理矛盾,形成管理合力。四是在管理职责上,加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流域管理机构对水资源的统一管理,特别是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合理配置、统一调度等问题,强化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管职责。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九章六十九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资源规划;第三、四、五章先后规定了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三个方面,并分别围绕取用水总量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和用水效率控制三大制度展开;第六章河道与水工程管理保护;第七章责任考核和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主要内容包括如下方面:

(一)明确了政府的管理责任。一是第四条规定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责任,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拓宽水利投融资渠道,提高资金投入的总体水平,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二是第五条规定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管理,实行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发挥水资源多种功能,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三是第六条规定实行水务管理的责任。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协调实施取水、城乡供水、用水、排水、水环境治理和防洪排涝等涉水事务,并结合实际实行城乡水务统一管理。

(二)确定了管理体制和管理部门。第七条规定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省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履行地方性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办法规定授予的水资源、河道、水工程等管理和监督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三)完善了水利规划的编制、批准和管理制度。设“水资源规划”专章,规定了水资源规划基本分类及主要规划项目、规划编制程序、水资源规划与相关规划关系、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

等内容。其中第十三条规定水资源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有关部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规划时,应当将水资源综合规划、专业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以及水工程建设用地指标等纳入规划内容。第十四条规定了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

(四)建立了取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强化了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分别规定了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和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管理。第十九条规定了取水许可权限。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分别对地下水、矿泉水、地热水开采作出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了限制审批取水的情形。第二十七条新规定了建设取水计量信息监控系统的有关要求。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监管作了规定。

(五)建立了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强化了水资源保护管理。一是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省流域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调度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确定并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水库的最小下泄流量和地下水的合理水位,以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保护水生态环境。二是第三十三条规定了政府在水生态保护修复方面的责任。三是第三十四条规定水功能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等管理部门划定。四是第三十六条规定水功能区纳污总量控制制度。五是第三

十七条规定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制度。六是第三十八条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水资源保护方面的合作机制。七是第四十条着重对水库水资源保护作出规定。

(六)建立了用水效率控制制度,强化了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一是第四十一条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有关节约用水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二是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新增了用水定额和用水效率控制、计划用水管理和水量平衡测试有关规定,完善了用水定额管理。三是第四十四、四十五条补充完善了累进征收水资源费制度、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等具体管理制度。

(七)加强了河道与水工程管理保护。第四十九条规定了河道岸线利用的一般要求。第五十条、五十三条分别规定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和临时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的分级审批权限。第五十四条规定涉河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养护和管理,保障建筑物或者设施的使用安全,并依法承担防汛抗洪义务。第五十五条针对部分地方非法占用水域的情况,新规定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域、沙洲、滩地和护堤地,不得划为基本农田保护区。

(八)授予了省流域管理机构管理职责。为加强流域管理,明确省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办法》把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部分管理职责赋予省流域管理机构,

同时市、县的行政管理职权保留不变。一是第七条规定省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履行地方性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授予的水资源、河道、水工程等管理和监督职责;二是第十七条规定省流域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常规或应急水量调度;三是第十九条规定省流域管理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进行取水许可审批;四是第五十条规定省流域管理机构按照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审查涉河建设项目的工程方案;五是第五十三条规定在省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临时设施、堆放物品的或者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经省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九)增加了水资源管理责任考核规定。为落实中央一号文,《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工作承担主要责任,第五十七条规定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下一级行政区域内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效率控制指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内容。

(十)补充了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职责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监督制度,对其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对被许可人有违法行为的,作出行政许可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既明确审批部门对其许可的事项负

有监督检查义务,又完善了《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

(十一)设定了行政处罚。《办法》对不服从水量调度、违法取水、违反取水许可日常管理规定、违反水库水资源保护规定、违反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未经批准建设或临时占用、被许可人违反行政许可规定等,设置了法律责任。上位法或者其他相关法规有规定的,《办法》不再重复规定。

除上述主要内容外,《办法》还对城市防涝要求、节水投入等作出了相应规定。

《办法》主要对《水法》、《取水许可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进行细化,进一步理顺水利部门与其他部门在涉水方面的分工协作关系,增加操作性,没有增设行政许可项目,没有设置行政事业性收费。

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

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 该商品住宅位置 一、该商品住宅位置:您购买的住宅为区(县)住宅小区楼单元层号。建筑面积m2 ,位于东西南北。 单位及资质等级 二、建设该住宅楼的有关单位及资质等级: 开发单位: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监单位): 抗震设防基本裂度 三、本商品住宅的结构类型为抗震设防基本裂度为度。 步骤: 一、该商品住宅位置:您购买的住宅为区(县)住宅小区楼单元层号。建筑面积m2 ,位于东西南北。 二、建设该住宅楼的有关单位及资质等级: 开发单位: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监单位): 三、本商品住宅的结构类型为抗震设防基本裂度为度。 各部分结构性能 四、本住宅各部分结构性能、标准及使用须知: 1、地基基础:本住宅采用基础。要处理好房屋周围的排水,防队地表水渗入地基内。不要在基础边乱挖及取土等。 2、墙体:本住宅在部件设钢筋砼圈梁。在部位设抗震构造柱。梁柱严禁重物撞击、改动。砖混住宅纵横墙(承重墙、保温墙均在内),使用时严禁改拆、开洞,以免破坏结构,影响住房整体稳定和刚度。 3、墙面:外墙为,内墙为,不得凸出外墙安装防盗网和晒衣架等,请勿重物撞击,在上面打洞、乱刻乱画,以免损坏墙面装修。 4、门窗:户门使用内门使用;窗采用。门窗在使用请勿用力过大,不得随意拆装,应轻开轻关,以免损坏零部件。 5、屋面:采用制作屋面结构层,屋面防水采用用,为(上人/不上人)屋面。 禁止在不上人屋面安装任何设施;在上人屋面安装太阳能或其它设施时,严禁破坏屋面结构和防水层。严禁在屋面上堆放物品,以免破坏屋面防水层或影响屋面排水及造成屋面超载。注意保护落水管并经常清理屋面漏水斗,以免造成堵塞。 6、阳台:活荷载为Kg/m2,使用中不得超过此限值,阳台结构形式不得有任何改动(包括拦板降低或外伸)。 7、室内楼地面:地面装修荷载不得超过公斤/m2,使用荷载不得超过设计标准公斤/m2,除厨房、卫生间地面有防渗层外,其它室内楼地面一律不准用水直接冲刷。切勿用重物撞击地面。 标准及使用须知

药品超说明书用药管理规定

超说明书用药管理规定 1、超药品说明书用药(Off-label uses)的定义是指临床实际使用 药品的适应证、给药方法或剂量不在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书之内的用法,包括年龄、给药剂量、适应人群、适应证、用药方法或给药途径等与药品说明书中的用法不同的情况,又称超范围用药、药品未注册用药或药品说明书之外的用法。 2、指导思想:依据《药品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侵权责任法》、《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为加强药事管理工作,保证医院药学服务安全;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保障临床用药的安全性、有效性、合理性及药师自身安全,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3、重要性: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现象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 必要性,但是超说明书用药有可能没有大量临床研究数据支持,也没有获得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因此就必然存在一定的风险,且药品说明书具有法律效力,超药品说明书用药不受法律保护,超说明书用药导致不良后果的,医生和药师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处方管理办法》第五章规定:药师应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 方用法,进行用药交代与指导。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剂量用法的正确性、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等。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之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

5、药师在审核处方或医嘱时,首先应对药品说明书有深入、细 致、透彻地了解,并以药品说明书为依据,严格按药品说明书规范调剂药品,规避用药风险,确保调剂行为的安全及患者的用药安全。 6、当临床医生因医疗创新确需要超药品说明书用药时,应提供权 威的文献依据,并经药事委员会审核同意,报医务科备案,使用时与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药师在审核和调剂超药品说明书用药处方或医嘱时,严格依据《知情同意书》和医务科备案方能调剂药品。 7、药师应该有自我保护意识,超说明书用药存在严重违反“用法、 用量和注意事项”之规定,即便是已签署《超说明书用药知情同意书》和医务科备案外,药师也应当依法拒绝调配,或通过《药师与医师联系表》进行合理用药干预,详细指明处方中存在的问题,请开方医师重新开具合理处方,认真把好合理用药关。 8、临床药师对超说明书用药情况认真分析其合理性、并进行调研 核准,对住院超说明书用药患者开展药物监测工作,对超说明书用药疗效进行认真分析、评价,对超说明书用药导致的药物不良反应及时分析原因,并上报医务科和通知相关病区,减少和防止因超说明书用药导致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全文【最新版】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许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律师通过执业活动,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

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律师执业条件 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第七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 (二)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八条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房屋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

附件 房屋使用说明书 (示范文本)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编制

房屋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使用说明 1、本使用说明书为示范文本;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2、本示范文本是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和建设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 3、根据《规定》第三条和《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本说明书;本说明书应当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 4、根据《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用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等造成的质量问题,开发企业不承担保修责任;因住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造成房屋质量受损或其他用户损失,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5、本说明书,每套房屋一式二份,由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买受人各执一份。 6、本示范文本条款由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成都市房屋使用说明书 尊敬的业主: 欢迎您成为(物业名称)的业主,祝愿您在这里享受到安全、温馨和美好的居住(办公)生活。 为了使您能充分了解您所居住(办公)物业的结构类型,正确使用各类配套设施,确保建筑结构、设施的使用安全,全面了解装饰、维修的注意事项,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特编制本说明书。请您在开始使用本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之前,仔细阅读本说明书的有关章节,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装饰、维修和使用。 房屋基本情况 1、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座落位置:区(市)县乡/镇路(街道)号(物业名称)幢 [座][单元] 号; 房屋四至范围: 东南 西北 2、建设该房屋的有关单位及资质等级: 开发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孝感市房地产管理局监制 监制说明 1、本《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是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以及建设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监制。 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及《商品房交付使用交接表》。 3、本《住宅质量保证书》可作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补充约定,每套商品住宅一式两份,一份房地产开发企业存档,一份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提供给用户。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购房户交付非住宅商品房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保修约定的情况下,可参照使用本《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示范文本,并向购房户提供质量保证和使用说明文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 尊敬的尚城国际住户: 感谢您购买我公司开发建设的商品住宅,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公司不断提高开发质量,做好商品住宅售后服务;同时也为指导您正确使用我公司开发建设的商品住宅。我公司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制度,请您密切配合,并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您购买的商品房位于孝感市县(市、区) 小区栋房,建筑面积平方米。该住宅工程由进行质量监督。在施工中始终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规程、质量标准及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并于年月日取得《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编号为:。 二、房屋保修范围与期限 本住宅自交付之日起(因购房人原因造成的延期交付时间除外,下同),在住户正常使用的情况下,本公司免费承担保修期内以下项目的维修责任,并在承诺期限内负责维修完毕。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防渗漏:5年 3、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2年 4、装修工程:2年 5、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 6、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 7、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 8、卫生洁具:1年 9、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 10、管道堵塞:2个月 11、 12、

超说明书用药规定

漯河医专第二附属医院 超说明书用药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药事管理工作,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保障临床用药的安全性、有效性、合理性及药师自身安全,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药政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二、超说明书用药是指临床实际使用药品的适应证、给药方法或剂量不在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书之内的用法,包括年龄、给药剂量、适应人群、适应证、用药方法或给药途径等与药品说明书中的用法不同的情况,又称超范围用药、药品未注册用药或药品说明书之外的用法。 三、虽然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现象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但是超说明书用药有可能没有大量临床研究数据支持,也没有获得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因此就必然存在一定的风险,且药品说明书具有法律效力,超药品说明书用药不受法律保护,超说明书用药导致不良后果的,医生和药师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当临床医生因医疗创新确需要超药品说明书用药时,应提供权威的文献依据,并经药事委员会审核同意,报医务科备案,使用时与患者签署《超说明书用药知情同意书》。药师在审核和调剂超药品说明书用药处方或医嘱时,严格依据《超说明书用药知情同意书》和医务科备案方能调剂药品。

五、药师应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代与指导。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剂量用法的正确性、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等。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之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 六、药师在审核处方或医嘱时,应以药品说明书为依据,严格按药品说明书规范调剂药品,规避用药风险,确保调剂行为的安全及患者的用药安全。 七、药师对超说明书用药存在严重违反“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之规定,即便是已签署《超说明书用药知情同意书》和医务科备案外,药师也应当依法拒绝调配,或及时与医师沟通进行合理用药干预,详细指明处方中存在的问题,请开方医师重新开具合理处方,认真把好合理用药关。 八、临床药师要对超说明书用药疗效进行认真分析、评价,对超说明书用药导致的药物不良反应及时分析原因,并上报医务科和通知相关病区,减少和防止因超说明书用药导致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

广东律师收费管理办法

广东律师收费管理办法 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是如何执行的?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欢迎阅读! 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权益,促进广东省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xx〕611号)以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律师服务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广东省司法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 费行为。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律师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分类管理。广东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和司法厅共同制定(见附件)。律师事务所应在规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天津市新建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天津市新建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新示范文本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 建房[2010]1163号签发人:舒长云 关于使用《天津市新建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 《天津市新建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新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建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的管理,明确商品住宅销售中的质量保修责任,切实维护住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在我市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中使用《天津市新建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天津市新建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以下简称“两书”)新的示范文本。“两书”新的示范文本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监制。“两书”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发放。 在执行本版“两书”示范文本过程中,如国家和我市对新建商品住宅质量要求相关内容进行调整或有其他规定的,应当以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为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及时对“两书”内容进行补充和调整。 特此通知 附件:1.《天津市新建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示范文本(建房[2010]1163号附件1.doc)2.《天津市新建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建房[2010]1163号附件2.doc)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一 天津市新建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加强商品住宅销售后的服务,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本公司对所销售的区路里幢门室,建筑面积平方米的商品住宅做出如下质量保证: 一、本住宅工程已经竣工验收,符合天津市住宅建设设计标准,工程质量合格,由本公司负责按规定进行保修。工程竣工验收日期为年月日。 二、本住宅执行《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29-1-2010)□(DB29-1-2007) 三、本住宅所在幢号已按规定办理《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批准日期为年月日,批准部门为:,证号为。 四、本住宅工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保修。 五、本住宅的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防渗漏的保修期至年月日。 六、本住宅交付使用后,在购房人正常使用情况下,凡有以下工程质量缺陷,本公司按如下期限免费保修: 1、供热或供冷系统,保修期至年月日; 2、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保修期至年月日; 3、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保修期至年月日; 4、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沙,保修期至年月日; 5、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保修期至年月日; 6、管道堵塞,保修期至年月日; 7、卫生洁具,保修期至年月日; 8、灯具、电器开关,保修期至年月日; 9、外墙保温抹灰层开裂、脱落,保修期至年月日;

超说明书用药规定

超说明书用药规定 1 2020年4月19日

临沭县中医医院 超说明书用药管理规定及程序 一、为加强药事管理工作,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保障临床用药的安全性、有效性、合理性及药师自身安全,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药政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二、超说明书用药是指临床实际使用药品的适应证、给药方法或剂量不在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书之内的用法,包括年龄、给药剂量、适应人群、适应证、用药方法或给药途径等与药品说明书中的用法不同的情况,又称超范围用药、药品未注册用药或药品说明书之外的用法。 三、虽然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现象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可是超说明书用药有可能没有大量临床研究数据支持,也没有获得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因此就必然存在一定的风险,且药品说明书具有法律效力,超药品说明书用药不受法律保护,超说明书用药导致不良后果的,医生和药师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当临床医生因医疗创新确需要超药品说明书用药时,应提供权威的文献依据,并经药事委员会审核同意,报医务科备案,使用时与患者签署《超说明书用药知情同意书》。药师在审核和调剂超药品说明书用药处方或医嘱时,严格依据《超说明书用药知情同意书》和医务科备案方能调剂药品。

五、药师应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代与指导。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剂量用法的正确性、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等。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之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 六、药师在审核处方或医嘱时,应以药品说明书为依据,严格按药品说明书规范调剂药品,规 避用药风险,确保调剂行为的安全及患者的用药安全。 七、药师对超说明书用药存在严重违反“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之规定,即便是已签署《超说明书用药知情同意书》和医务科备案外,药师也应当依法拒绝调配,或及时与医师沟通进行合理用药干预,详细指明处方中存在的问题,请开方医师重新开具合理处方,认真把好合理用药关。 八、临床药师要对超说明书用药疗效进行认真分析、评价,对超说明书用药导致的药物不良反应及时分析原因,并上报医务科和通知相关病区,减少和防止因超说明书用药导致不良反应的重复发 生。

管理制度转发关于实施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和广

(管理制度)转发关于实施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和广

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所”)实习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习人员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为申领律师执业证而申请于律师所实习的人员。 第二章实习条件 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者,可通过律师所向地级之上市司法局申请实习: (壹)具有中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三)品行良好; (四)能够专职从事实习工作,或符合申请兼职律师条件的能够保证实习时间。 第四条受到停业整顿之上行政处罚且处于处罚期的律师所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第五条申请实习,应提供以下材料: (壹)《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申请表》壹式壹份,且按要求贴足近期不穿制服半身正面免冠照片,另附大壹寸照片壹张; (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壹份。使用过曾用名、出国等人员仍须提供户口本复印件壹份;

(三)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明复印件壹份; (四)学历证书复印件壹份; (五)户籍所于地公安机关近半年内出具的无受刑事处罚证明或过失犯罪证明; (六)于合伙、合作所或国资所不占编人员申请专职实习,须提供辞去原职的正式批文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复印件或其他能证明确已离开原单位的有效证明材料; 于国资、公职所或法律援助机构占编人员申请实习的,须提供所于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实习的证明和工作证复印件。 于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申请兼职实习的,须提供所于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允许其兼职实习的证明、工作证复印件。 离退休人员申请实习的,须提供离退休证或退休批准文件复印件。 实习前没有参加工作的,须提供毕业院校的派遣证或劳动部门颁发的待业证的复印件; (七)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档案挂靠的交费凭证及档案保管合同复印件; 之上材料需提供复印件的,统壹用A4纸复印,且由律师所核对原件,签署“本复印件和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由核对人签名且加盖律师所公章。同时,申请时须将原件递交市司法局核对。 第三章实习证的颁发

房屋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

房屋产品 使用说明 书 千阳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监制 房屋使用说明书 为保证用户住房后,了解房屋及其设施,指导用户合理使用,本企业特制定本说明书。住户在进住和使用房屋及其设施前,应详细阅读本说明书,了解各设施使用功能和注意事项。 一、该住宅楼位置:小区位于,东接,南郊,西至,北靠。本住宅楼为号楼(),本住户为单元层户。 二、建设该住宅楼的有关单位: 建设(开发)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三、本住宅楼采用结构。 四、本住宅楼各部位类型、使用材料、性能、标准及使用须知: (一)基础:本住宅楼采用基础。 (二)墙体:本住宅楼使用,在 部位设 。 砖混结构楼房各隔墙为承重墙,使用时请勿在墙上开洞,以免破坏结构。

(三)墙面:本住宅楼采用 墙五面,墙四面使用 (一)房屋装饰装修时不得影响其 他用户住宅的正常使用,否则,产生纠纷由用户自负。 (二)房屋装饰装修前请详细查阅 有关附图与本企业联系。 九、用户在使用过程中涉及到其他 问题,可到本企业有关部门咨询。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附:1、小区(组团)总平面规划图 2、用户住房平面图 3、弱电、电照平面图 4、用户住房结构平面图 5、本房屋有关设施使用说明书 (章) 年 月 日 七、本住户房屋的有关指标、标 准: 本住户房屋建筑面积 平 方米,室内建筑面积 平方 米,房屋层高为 米,其他指标 为:

八、注意事项: (一)本住宅仅供居住使用,使用 时请勿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用品。 (二)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内外结 构。 (三)不得乱拉、乱改水、电、暖、通讯等线路和配置。 使用 使 坏墙六面。 (四)门窗:本住宅楼分户门使用;内门使用;窗采用。 门、窗在使用时,请勿用力过大,请勿随意拆装,应轻开轻关,以免损坏零部件。 (五)楼屋面:本住宅楼采用

住宅使用说明书_范本

住宅使用说明书 尊敬的业主: 您好,感谢您购买秭归县投资公司开发的秭归县生态屏障区相关转移人口安置房(金缸城三星花园)住宅,在您即将乔迁新居之际,我们诚挚欢迎您的到来,并随时准备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请您在房屋交付时详细阅读本说明书,如本说明书有不明之处或您有其它要求,请向客户服务中心咨询。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一、项目概况 您购买的住宅为秭归县(金缸城三星花园)住宅小区楼单元层号。坐落地点:秭归县茅坪镇金港城村三组,建筑面积m2 。 二、参建单位 开发单位:秭归县投资公司 设计单位:湖北中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宜昌江峡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质量监督单位:秭归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三、住宅使用说明及注意事项 (一)、主体部分 1.结构: (1) 结构形式为全现浇钢筋砼框架结构,结构安全等级2级,抗震设防基本裂度为六度,设计使用年限为 50 年,户内厅、室设计活荷载标准值 2. 0 KN/m2。 (2) 墙体采用加气砼砌块,使用时严禁改拆、开洞,以免破坏结构,影响住房整体稳定和刚度。 2.外墙: (1) 外墙采用外保温,饰面采用面砖和涂料。 (2) 不许在墙体随意开洞、凿槽(特别是水平开槽),严禁改变住宅外立面。3.屋面: (1) 为钢筋混凝土平屋面,根据使用类型分为上人或非上人屋面。不上人

屋面:0.5 KN/㎡上人屋面:2.0 KN/㎡ (2) 严禁破坏屋面防水层和保温层。 7.花园(仅限附带花园之住宅): (1) 院内井盖和地漏等不得覆盖和改动。 (2) 花园内设有各种管线,不得私自开挖取土,搭建固定构筑物。 (3) 在花园围墙上设有排水出口,花园地面装修时,请注意排水坡度,防止院内积水。 (二)、居室部分 1.厨房: (1) 上下水:预留上下水管道接口。严禁拆改给水管和排水管;不得向管内投放塑料袋、杂物、生活垃圾等可能造成堵塞的物品;应经常清除排水口的污物,以免造成排水口堵塞,影响您及他人的使用。 (2) 地面:其它非住宅物业类型地面无防水、无地漏,请避免直接用水冲刷,以免渗漏影响其它业主的正常生活。 2.卫生间: (1) 地面防水为卷材防水,墙面淋浴部分墙裙涂料防水。 (2) 预留洁具上下水管道接口。卫生洁具的位置及接口不得随意改动,以免破坏地面防水层。 (3) 卫生间中水管道和水表不得随意改动。 (4) 卫生间装修过程中避免向墙面大量淋水。 (5) 卫生间、厨房间位置不得调整。 3.户内厅、室: (1) 墙面、为水泥砂浆基层。 (2) 地面为现浇砼楼板,无防水,不得直接用水冲刷地面,以免渗漏影响其它业主的正常生活。 4.入户门及门洞: (1) 入户门为钢质防盗门。室内房间、厨卫、生活阳台预留门洞口。 (2) 业主不得擅自拆除、改动或更换。 5.外窗: (1) 外窗为中空玻璃。

2014超说明书用药专家共识

DOI:10.3760/cma.j.issn.1008-5734.2015.02.011 通信作者:陆进,中日友好医院药学部,Email:lujin07091@sina. com;王少华,青岛市立医院药剂科,Email:wangsh5668@https://www.wendangku.net/doc/fa14520507.html, ·指南与共识· 超说明书用药专家共识 中国药理学会治疗药物监测研究专业委员会药品风险管理学组 超说明书用药又称“药品说明书外用法”、“药品未注册用法”,是指药品使用的适应证、剂量、疗程、途径或人群等未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说明书记载范围内的用法。临床药物治疗中,超说明书用药普遍存在。在美国,有21%已批准药物存在超说明书用药情况;其中,在成人用药中占7.5%~40%,在儿科用药中占50%~90%[1]。一项针对欧洲5国儿科病房用药的调查发现,46%的处方中存在超说明书适应证用药的情况[2]。另一项针对英国利物浦妇女医院17695份用药医嘱的研究显示,该院孕妇用药中有84%的药品品种和75%的用药医嘱存在超说明书用药情况;58%的药品品种和55%的医嘱用药属于孕妇慎用或禁用,其中超说明书用药分别有16%的药品品种和10%的医嘱用药属于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高危药品目录中药品[3]。超说明书用药在各个治疗领域广泛存在,由此引发了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医疗责任和伦理学等一系列问题,有必要对其进行规范。 1 国内外超说明书用药相关立法情况 1.1 国外超说明书用药相关立法情况 美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新西兰、印度和日本已有超说明书用药相关立法,除印度禁止超说明书用药外,其余6国均允许合理的超说明书用药。美国、英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澳大利亚、新西兰、中国、日本和南非等10个国家的政府部门或学术组织发布了与超说明书用药相关的指南或建议[4]。在美国,FDA明确表示,“不强迫医生必须完全遵守官方批准的药品说明书用法”[5]。美国权威的指导超说明书用药资料如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Drug Evaluations、Us Pharmacopoeia:Drug Information和American Hospital Formulary Service:Drug Information,收录了说明书用药顾问委员会认可以及医疗专家推荐的广泛应用于临床的“说明书用法(labeled uses)”和“说明书之外的用法(off-labeled uses)”,并且定期 修改和更新。其中美国药典委员会定期更新的Drug Information,由美国药典委员会顾问小组根据当前的文献资料、临床实践中的用法及合理用药等知识,将“药品说明书用法”和“说明书之外的用法”列为“已接受的用法”,而“不合适的用法(inappropriate uses)”、“未被验证的用法(unproveduses)”及“过时的用法(obsolete uses)”等,则被列入“不可接受的用法(unaccepted uses)”。美国的一些学术团体致力于为超说明书用药寻找循证医学证据,用以指导临床医师合理使用药物[6-7]。在英国,国家医疗服务体系(National Health Service,NHS)制定了《NHS未批准及超标签用药指南》,该指南为那些未获准进入英国市场的药品以及药品的超说明书使用提供指导性方针、操作程序及参照标准。 1.2 我国超说明书用药现状及立法情况 目前,我国虽然尚无全国范围内超说明书用药情况的调查数据,但超说明书用药现象非常普遍[8-10]。虽然相关政府部门先后制订了《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等多部规范药品使用的法规,但迄今尚无法律法规明确对“超说明书用药”这一行为进行规定,且《侵权责任法》《执业医师法》和《药品管理法》中涉及的相关条款原则上都不支持超说明书用药。 根据《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1年版)》要求,各医疗机构需建立超说明书用药管理的规定与程序但在执行过程中有些超说明书用药是根据诊疗指南的推荐或有较充分的临床证据,有些则是缺乏相关证据的盲目应用。国内对超说明书用药缺乏统一的管理,这也是造成医疗纠纷的重要原因。 超说明书用药的风险远高于按说明书用药,而导致超说明书用药现象的根本原因是药品说明书的更新滞后于临床实践的发展。新药批准时往往基于有限的临床数据,而药品上市后经过临床实践会有很多新的发现和经验。由于更新药品说明书内容的审批过程复杂,制药公司需要花费大量时间、消耗巨额费用,才能完成符合注册要求的临床研究证据,造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许可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律师执业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所有律师事务所的人员申领律师执业证书,律师申请执业变更、执业证书补换发、执业证书注销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本办法规定的律师执业证书包括律师执业证和律师工作证。执业证书各主要记载事项由广东省司法厅打印填写,并加盖广东省司法厅印章;律师年度考核备案项目由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填写并加盖印章。 第四条申请人办理律师执业许可手续,应如实填写表格和提供材料。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律师执业许可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开、便民的原则,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律师执业证书申领 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司法部《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和《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申请特许律师执业,按照《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

(工程名称) ( *户型) 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2018版示范文本) XXX房地产开发公司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

前言 尊敬的业主: 为使您全面了解住宅基本性能,方便您正确使用住宅及相关设施、设备,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我公司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编制此《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请您在开始使用本住宅及其配套设施之前,仔细阅读本书的有关内容,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装饰、维修和使用,并妥善保存本书。 祝您生活愉快!

一、商品住宅基本信息 1.本户型为户型,设计建筑面积平方米,设计绿色建筑等级,节能率。 2.参建单位信息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 3.其他有关单位信息 (1)物业服务企业名称: 联系电话: (2)供电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3)供水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4)供热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5)供气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二、建筑结构概况 本户型结构平面布置见附图1,本工程建筑结构主要内容见下表:

三、室内主要设备设施说明 1.给排水工程:给水采用市政或二次加压等供水方式,给水管道采用管材,水表位于管道井内,自来水公司已安装远程抄表系统,管道井内设置户内给水总阀门,给水管道从管道井内暗敷进入户内(给水管道地面暗敷走向示意见附图2);排水管道采用管材。 2.采暖工程:采用散热器或地面辐射采暖方式;热计量表位于管道井内,可采用分户热计量方式缴费,管道井内设置户内供、回水总阀门,供热管道从管道井内暗敷入户。(供暖管道地面暗敷走向示意见附图3-1,3-3,户内地暖分集水器布置见附图3-2) 3.电气工程:电表箱位于地下室强电间内,一户一表,供电公司已安装远程抄表系统。户内配电箱位于,分回路供电,分别为(照明、浴霸、普通插座、厨房插座、卫生间插座、空调插座、太阳能辅助加热插座等)。进户线采用mm2线,照明回路采用mm2线,浴霸回路采用mm2线,普通插座回路采用mm2线,厨房插座回路采用mm2线,卫生间插座回路采用mm2线,空调插座回路采用mm2线,太阳能辅助加热插座回路采用mm2线。(户内插座布线走向示意图见附图4,户内照明布线走向示意图见附图5,户内配电箱回路控制示意图见附图7) 4.智能化工程(包括电视、电话、宽带系统、访客对讲系统):户内设多媒体信息箱一个,位于,电话、电视、宽带均从多媒体箱内分到各个房间;户内设有电话接口处,电视接口处,宽带接口处。(户内弱电暗敷走向示意图见附图6,户内多媒体箱见附图8)

超说明书用药管理规定(试行)

超说明书用药管理规定(试行) 为了规我院医师处方行为,强化合理用药意识、知识和行为,最大限度减少药源性损害,提高临床药物治疗水平,减少患者用药风险,避免医疗纠纷,实现对患者治疗的利益最大化,基于目前超说明书用药现状,制定本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实施并逐步完善。 一、超说明书用药(Off-label use)系指临床在应用该药品时,超过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对该药品的许可容,包括未批准的适应症、未批准的适应年龄组、未批准的用药途径、用法和剂量等。 二、禁止未经SFDA批准,以试验研究为目的超说明书用药。 三、各临床科室凡有超说明书用药,均需填报超说明书用药申报表(申报表见附件1),注明超说明书容,提交使用依据(附电子版或纸质资料)等,电子版发qyysgl126.,申报表提交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办公室。 四、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对各临床科室超说明书用药提请的合理性进行论证并确定分级围。 五、论证须有循证医学证据支持,或者以国家(或专业学会/协会)发布的治疗指南、诊疗规等为依据。 六、超说明书用药通过论证后,须经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和医院伦理委员会审议批准,可在临床使用中执行。 七、医师不得使用未经医院批准的超说明书用药。若违规使用,发生医疗差错、纠纷、事故,将按医院有关规定处理。 八、药师应严格审核处方,对未经医院批准的超说明书用药进行干预。 九、医院批准的超说明书用药,分为A级的,必须取得患者或家属或监护人的知情同意,告知接受超说明书用药的必要性、可能的获益和可能的风险,并签署知情同意书(知情同意书见附件4);分为B级的,需要有告知患者或家属或监护人的记录;分为C级的,需要口头告知患者或家属或监护人。 十、所有经医院批准的超说明书用药,都必须有明确的用药剂量、用药方法、用药疗程和相关记录。超说明书用药中出现任何的不良事件都应该及时上报,填写不良反应报告表,提交医院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小组。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2005年3月2日广东省司法厅厅长办公室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律师事务所聘用人员的管理工作,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促进律师队伍的健康发展,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并参照全国律协制定颁布的有关行业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辅助人员是指受聘于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行政管理、财务管理或辅助律师执业等的工作人员,不包括执业律师和已领取《实习证》的实习人员。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聘用辅助人员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所聘用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辅助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辅助人员的聘请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聘用辅助人员时,应当严格审查应聘者个人简历、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等资料的原件。 律师事务所聘用辅助人员必须依法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律师聘请律师助理从事辅助性法律业务应经所在律师事务所同意。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为聘用人员办理统筹社会保险。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不得聘用下列人员从事律师事务所辅助工作: (一)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 (二)品行不良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其所聘请的辅助人员建立人事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身份证复印件 (二)本人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本人学习和工作简历 (四)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劳动合同原件 (五)其他相关的从业资质证明材料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的聘用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和福利待遇; (三)非因法定事由或者合同约定不被辞退; (四)以合同约定提出辞职; (五)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六)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与辅助人员签订聘用和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在30日内,将聘用

住宅使用说明书范本

住宅使用说明书 尊贵的业主 /住户: 为保证您的居住环境安全,舒适和整洁,避免您的权益受违反公约人士所影响, 使各位业主了解所有权益及所承担责任和义务并予以遵守,我们根据建设部《商品 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和北京市“建筑装饰装修 管理规定”,编印此使用说明书。请您入住前详细阅读,理解本说明书并妥为保存, 按照相关的内容指引进行住宅的装修和使用。 一、房屋建造单位 建设单位:南溪县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四川省同舟建筑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监理单位:达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质量监督单位:北京军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施工单位: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二、房屋结构类型: 本工程为中国人民解放军66168 部队一营、二营、直属队宿舍楼,共三栋建筑,地上 4 层。单栋建筑面积为4668.88平方米,总建筑面 积 14006.64 平方米。本工程为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条形基础。 本工程设计使用年限为50 年,建筑类别为丙类,耐火等级为二级,抗震设 防裂度为 8 度。 外墙: MU10页岩砖砖墙 M10水泥砂浆砌筑,厚370 内墙: 给排水系统:本工程生活用水水源为团内两口自备水源井,由变频泵加压供给。卫生间污水经立管汇集后排至室外化粪池处理后接至团区内污水管网。 供暖系统:采暖系统热源采用 95/70 ℃的热水,有区域锅炉房提供。采暖系 统方式为上供下回跨越式垂直单管系统。

室内部分 (1)户门:白色塑钢窗。 (2)地面:铺地砖地面。 (3)墙面:耐水腻子刮白墙面。 (4)天花:耐水腻子刮白顶棚。 卫生间 (1)地面:铺地砖地面。 (2)墙面:水泥砂浆拉毛墙面。 (3)天花:耐水腻子刮白顶棚 公共楼梯间部分 (1)地面:高档玻化砖。(首层地面为石材地面) (2)内墙面:耐水腻子刮白。 (3)天花:耐水腻子刮白。 (4)公共出入口:高档石材地面。( 4.8#楼二层平台为高档加厚大理石地面)(5)电梯:德国蒂森电梯电梯。(电梯使用说明书附后) 设备标准 (1)给水:采有分户式独立设表,楼道公共表间设旋翼式水表,变频式分区供水系统;厨房、卫生间给水管道采用 PPR 管;室内阀门及水龙头宜轻开轻关;水表严禁拆换;请节约用水。

超说明书用药的规定

涞源县医院超说明书用药管理规定目的:为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保障临床用药的安全性、有效性、合理性,避免医患纠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药事管理法规。 一、超说明书用药的定义 超说明书用药(也称为“药品未注册用法”)是指临床实际使用的药品的适应症、给药方法或剂量不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之内的用法,超说明书用药的具体含义包括给药剂量、适应人群、适应症或给药途径等与药品说明书不同。 二、在临床工作中,超说明书用药应具备以下5个条件: 1、在影响患者生活质量或危及生命的情况下,无合理的可替代药品。 超说明用药时,必须充分考虑药品不良反应、禁忌症、注意事项,权衡患者获得的利益大于可能出现的危险,保证该用法是最佳方案。 2、用药目的不是试验研究。 用药目的必须仅仅是为了患者的利益,而不是试验研究,这体现医疗人员的基本职业权利。 3、有合理的医学实践证据。 如有充分的文献报道、循证医学研究结果、多年临床实践证明

及申请扩大药品适应症的研究结果等。 4、经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及伦理委员会批准。 在超说明书用药前,应向医院药事会及伦理会提出申请,由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及伦理委员会充分研究后决定,但紧急抢救情形下不受此条限制。 5、保护患者的知情权。 在超说明书用药时,应告知患者治疗步骤、预后情况及可能出现的危险。在我院临床工作中,医生应书面告知患者“超说明书用药”的性质和该用法可能出现的各种不可预测的危险,并在患者表示理解后签署知情同意书。 三、超说明书用药的程序 1、当某种疾病治疗需要使用超药品说明书的药品时,临床科室应填写《超说明用药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并附上相关资料(如治疗指南、专家共识、循证医学证据等),经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及伦理委员会审核同意,报医务科备案。 2、需超药品说明书用药时,医生应告知患者治疗步骤、预后情况及可能出现的危险。如果此说明书用法目前正在广泛使用,医生可以口头告知患者;而如果说明书之外的用法尚未被广泛接受,医生应告知患者可能出现的各种不可预测的危险,并让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见附件2)。 3、药师在审核处方或医嘱时,应以药品说明书为依据,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规范调剂药品,规避用药风险,确保调剂行为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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