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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登山户外运动协会章程

深圳市登山户外运动协会章程
深圳市登山户外运动协会章程

深圳市登山户外运动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深圳登山户外运动协会;英文名称:Shenzhen Mountaineering & Outdoor Sport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SMO 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深圳登山户外运动协会,由本市登山户外运动爱好者及相关组织的人员或单位自愿结成,属于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本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始至终坚持把登山户外运动的安全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积极倡导健康的全民健身活动,为深圳经济特区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添砖加瓦。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深圳市文体旅游局(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笋岗西路中成体育大厦101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为本市的登山户外运动提供规范化指引;

二)为登山户外运动爱好者提供相关咨询、会员培训等服务;

三)举办山地户外运动的相关体育赛事活动;

四)配合有关部门,针对市民的登山户外运动做好安全引导工作,并提供山地救援技术支持;

(五)与中国登协及各省、市登协建立正常的业务往来关系;

(六)科学、规范地组织民间登山及户外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包括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和荣誉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拥护本协会的章程及各项制度; (三)爱好登山及户外运动,身体健康;

(四)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正式注册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二)必须由十名以上年满十八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成; (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拥护本协会的章程及各项制度; (四)爱好登山及户外运动;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第十条?成为本协会的荣誉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拥护本协会的章程及各项制度; (二)对登山及户外运动有突出贡献、或做出重大成绩的个人或单位; (三)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第十一条?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审核通过;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 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五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协会纪律委员会调查确认,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幵,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幵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一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筹备召幵会员代表大会;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及相应委员会;

决定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人员的聘任;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幵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幵,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以上表决 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幵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幵。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六)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

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幵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幵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为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动员全社会力量支持登山及户外运动的发展,本协会设置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及顾问。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名誉理事、顾问人员可应邀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及本协会举行的大型活动,参加与登山及户外运动有关问题的讨论,但无表决权。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会费;

捐赠;

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幵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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