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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承认航空器权利的公约

关于国际承认航空器权利的公约
关于国际承认航空器权利的公约

【法规名称】关于国际承认航空器权利的公约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48-06-19

【效力属性】有效

【正文】

关于国际承认航空器权利的公约

鉴于1944年11月至12月在芝加哥举行的国际民用航空会议建议尽早签订一项关于转移航空器所有权的公约,

又鉴于对航空器的权利获得国际承认颇利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未来发展,

下列各签署人,经正式授权,代表其本国政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缔约各国承允,承认:

(一)拥有航空器所有权的权利;

(二)航空器占有人通过购买取得该航空器所有权的权利;

(三)租赁航空器为期六个月以上的使用航空器的权利;

(四)为担保偿付债务而协议设定的各种航空器抵押权和任何类似权利,但这些权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权利的设定符合该航空器进行国籍登记的缔约国在设定该权利时的法律,并

(2)经合法地登记在该航空器进行国籍登记的缔约国的公共登记簿内。

这些权利连续在不同缔约国中登记的合法性,按照每次登记时该航空器进行国籍登记的缔约国的法律予以确定。

二、本公约的任何规定不妨碍缔约各国援引其国内法承认航空器的其他权利的效力;但缔约各国不得接受或者承认优先于本条第一款所列的各项权利的任何权利。

第二条

一、所有关于一航空器的各项登记事项必须记载于同一登记簿内。

二、除本公约另有规定外,登记本公约第一条第一款所列的任何权利对第三者的效力,根据该项权利登记地的缔约国的法律确定。

三、任何缔约国可以禁止登记不能根据其国内法有效地对航空器设定的任何权利。

第三条

一、每一航空器的国籍登记证上必须载明负责保管登记簿机关的地址。

二、任何人均有权从上述机关取得其登记簿所载的内容并经正式认证的副本或摘录。此项副本或摘录是载入登记的内容的初步证据。

三、如一缔约国的法律规定提交文件以替代登记,则对本公约而言,该项备案文件与登记具有同等效力。在此情况下,应有适当措施以保证此项文件能对公众开放。

四、保管登记簿的机关可以对其提供的各项服务收取合理的费用。

第四条

一、缔约各国承认:由

(一)救助航空器的报酬,或

(二)保管航空器必需的额外费用所产生的债权,优先于对航空器设立的所有其他权利和债权,只要根据救助或保管航空器的活动终结地的缔约国的法律,这些债权享有优先权并附有追续权。

二、本条第一款所列的债权以产生债权的事件发生日期逆向排列顺序。

三、上述债权得在救助或保管活动终结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登记。

四、前款规定的三个月期限届满后,缔约各国即不再承认上述担保权利,除非在此期限内,

(一)此项债权已按第三款规定进行了登记;

(二)债权金额已经协议确定或就此项债权已提起了司法诉讼。在提起诉讼的情况下,该期限的中断或中止由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律确定。

五、本条的适用不受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影响。

第五条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权利的优先权适用于所有被担保的债款。但所涉及的利息,该项优先权仅适用于执行程序开始时的前三年和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利息。

第六条在扣押或者强制拍卖航空器或航空器权利的情况下,被诉人明知正在进行拍卖或执行程序,而设立或转让第一条第一款所列的权利,不论是有损于施行扣押的债权人或执行债权人,还

是有损于买受人,缔约各国均可以不予以承认。

第七条

一、强制拍卖航空器的程序,依照拍卖地的缔约国的法律规定。

二、但必须遵守下列条件:

(一)拍卖的时间和地点应至少提前六个星期确定。

(二)执行债权人应向法院或其他适当主管机关提交有关该航空器已经登记的事项的经过认证的摘录,并应在该航空器进行国籍登记的地点,按照当地的法律,至迟在确定的拍卖日期一个月以前,将拍卖事宜予以公告;同时应按照登记簿上所列地址,以挂号信,如可能,以航空信,通知已作登记的航空器所有人以及航空器权利的持有人或按照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已作登记享有优先权的债权持有人。

三、由于不遵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要求而产生的后果,依拍卖地的缔约国的法律确定。但任何违反本款规则进行的拍卖,在自拍卖之日起六个月内,经此项违反规则行为的任何受害人提出请求时,得予以取消。

四、除非经主管当局确认的并按照本公约规定优先于执行债权人的权利的各项权利能由拍卖的价金抵偿消灭或者由买受人承担责任,任何强制拍卖均不得进行。

五、如果在执行拍卖的缔约国领土上,为担保债权设定有第一条规定的任何一项权利的航空器对地(水)面造成了损害,在将该航空器或者将属于同一所有人并对同一债权人设定有类似权利的其他航空器进行扣押的情况下,除非该航空器的经营人或以其名义向某一国或任何一国的保险企业充分和有效地投保了上述损害险,该缔约国国内法可以规定:

(一)受害人或其权利继承人如系执行债权人,上述第四款的规定对他们不发生效力;

(二)对被扣押的航空器按照第一条的规定为担保债权设定的权利,对抗受害人或其权利继承人时,不得超过该航空器价金的80%。

如果拍卖执行地的缔约国的法律未规定任何其它限额,若投保的金额与被扣押的航空器的重置价值相当时,损害保险即被认为是充分的。

六、根据拍卖所在地缔约国的法律,为了各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并在执行拍卖过程中产生的合法费用,先于任何其他债权,包括第四条规定的优先债权,从拍卖所得的价金中支付。

第八条根据第七条规定拍卖航空器,转移该航空器的所有权,即解除了未为买受人承诺的所有权利。

第九条除根据第七条规定进行强制拍卖以外,事先未撤销已作登记的权利或者未经这些权利的持有人同意,不得将航空器的权利登记或国籍登记,从一缔约国转移至另一缔约国。

第十条

一、如根据登记航空器的缔约国的法律,将按照第一条规定为担保债权对航空器设定并已合法地登记了的权利,引伸至贮存在特定地点的零备件,所有缔约国均应承认此项权利的扩大,只要这些零备件继续在上述特定地点贮存,并在贮存地招贴适当公告,将设定权利的零备件的权利性质和范围正式通知第三者,同时列明有关的登记簿及其持有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在登记的文件中应该附入一份有关上述零备件的品名和概数的清单。这些零备件可以用同类的零备件替代而不影响债权人的权利。

三、第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以及第八条的规定均适用于被扣押拍卖的零备件。但是,如果扣押人的债权未附有任何实物担保,当拍卖叫价不低于经负责此项拍卖的机关指定的专家对此项零备件所确定的价格的三分之二时,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应被视为允许进行此项拍卖。

四、本条所称的“零备件”,系指构成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浆、无线电装置、仪表、设备、装饰品的部件,以及各种元件的部件,更广泛地说,包括所有为替换航空器的构成部件而贮备的各种品名的其他物件。

第十一条

一、本公约的规定,在每一缔约国中仅适用于在另一缔约国进行国籍登记的航空器。

二、每一缔约国对在其领土上进行国籍登记的航空器也应适用:

(一)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九条的规定,以及

(二)第四条的规定,但救助或保管工作在其领土上终结的不在此例。

第十二条本公约的任何规定均不妨碍任何缔约国按照其关于移民、海关或空中航行的国内法规定,对航空器采取执行措施的权利。

第十三条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军事、海关和警察用的航空器。

第十四条为了本公约的目的,缔约各国的司法和行政主管机关,除非其国内法有相反的规定,得互相直接通信。

第十五条缔约各国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本公约规定的执行,并及时将这些措施通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秘书长。

第十六条本公约所称的“航空器”,包括航空器的机体、发动机、螺旋浆、无线电装置以及所有用于航空器的,不论与航空器组装在一起或暂行拆卸下来的部件。

第十七条如在一领土内单独保管航空器国籍登记簿,而该领土的对外关系由一缔约国负责,

则本公约所指缔约国的法律应解释为该领土的法律。

第十八条本公约在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发生效力之前开放签署。

第十九条

一、本公约应由各签署国批准。

二、批准书应交存国际民用航空组织,该组织应将交存日期通知每一签署国和加入国。

第二十条

一、当两个签署国送存其对本公约的批准书时,从第二个国家的批准书交存后第90天起,本公约在该两国之间发生效力。对于此后送存批准书的每个国家,本公约在其批准书交存之日后第90天起发生效力。

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应将本公约开始发生效力的日期通知每一签署国。

三、本公约一经生效,应即由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秘书长向联合国登记。

第二十一条

一、本公约生效后,向非签署国开放加入。

二、加入应以加入书交存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应将加入书交存日期通知每一签署国和加入国。

三、自加入书交存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后第90天起,加入发生效力。

第二十二条

一、任何缔约国得以退出通知书送交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声明退出本公约,该组织应将收到此项通知书的日期通知每一签署国和加入国。

二、此项退出应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收到退出通知书六个月后发生效力。

第二十三条

一、任何国家在交存其批准书或加入书时,得声明其对本公约的接受不适用于在对外关系上由其负责的一部分或几部分领土。

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应将此种声明通知每一签署国和加入国。

三、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声明的某些领土外,本公约适用于所有在外交关系上由缔约

国负责的领土。

四、任何国家得单独地代表曾由该国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声明的全部或部分领土加入本公约。此项加入适用本公约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

五、任何缔约国得按照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单独为在对外关系上由其负责的全部或任一领土声明退出本公约。

下列签署的全权代表经正式授权在本公约上签署,以资证明。

本公约于1948年6月19日在日内瓦以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订立,各该文字的文本同一作准。

本公约存放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档案中,并按照本公约第十八条的规定开放签署。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重点 第一章 1、影响飞行安全的主要因素:人、环境、设备。 2、适航的定义: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是指该航空器包括其部件及子系统整体性能和操纵特性在预期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下的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的一种品质。这种品质要求航空器应始终处于保持符合其型号设计和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3、航空器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方能称其是适航的:(1)航空器必须始终满足符合其型号设计要求;(2)航空器必须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4、试航管理就是适航性控制。 5、我国政府明确规定: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宗旨是: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 6、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分为:初始适航管理和持续适航管理。 初始适航管理,是在航空器交付使用之前,适航部门依据各类适航标准和规范,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和制造所进行的型号合格审定和生产许可审定,以确保航空器和航空器部件的设计、制造是按照适航部门的规定进行的。初始适航管理是对设计、制造的控制。 持续适航管理,是在航空器满足初始适航标准和规范、满足型号设计要求、符合型号合格审定基础,获得适航证、投入运行后,为保持它在设计制造时的基本安全标准或适航水平,为保证航空器能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而进行的管理。持续适航管理是对使用、维修的控制。 7、适航管理的特点:(1)权威性或法规性(2)国际性(3)完整性和统一性。适航管理的完整性包含着整体完整性和过程完整性两个方面。适航管理的完整性既是客观的需要,也是把握客观事物发展规律的要求。(4)动态发展性(5)独立性 8、适航管理按照工作性质的不同分为三种类型:(1)立法、定标(2)颁发适航证件(3)监督检查 9、适航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有:(1)制定各类适航标准和审定监督规则。建立健全严格的法规体系是适航管理科学化的重要标志。(2)民用航空器设计型号合格审定。民用航空器的固有安全水平是在设计阶段确定的。(3)民用航空器制造的生产许可审定(4)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检查(5)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管理(6)对从事维修工作的人员的管理 10、适航标准是一类特殊的技术性标准,是为保证实现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而制定的最低安全标准。适航标准与其他标准不同。适航标准是国家法规的一部分,必须严格执行。 11、各国适航标准,大体上有如下共同点: 第一,适航标准的规范性。 中国的适航标准和适航管理规则两方面的内容,均纳入《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凡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的各项规定。 第二,适航标准的务实性。 适航标准的制定是以民用航空的实践,尤其是空难事故调查结束为背景的。 第三,适航标准的稳健性。 第四,适航标准的平衡性。 12、适航标准又称为最低安全标准。“最低”有两层含义,一是表明该标准是基本的、起码的;二是表明该标准是经济负担最轻的。 第二章 1、民航局三级机构是指民航局机关、民航地区管理局和地方安全监督管理局。

国际航空法教学提纲

国际航空法

国际航空法 共三个发展时期: 1.萌芽期: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前 2.活跃期: 1914年开始 1919年巴黎和会缔结《巴黎公约》(《巴黎空中航行管理公约》): ●作为第一个国际航空法典出现; ●将《航海法》的部分条文引入; ●设立“空中航行委员会”——国际民航组织的前身 3.不断成熟与完善期:1944/12/07《芝加哥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订立标志 进入“不断成熟与完善”时期 有三大体系: 1.《芝加哥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订立于1944年12月07日,标志着国际 航空法进入不断成熟与完善时期。共有19个附件。《芝加哥公约》是国际民航法体系中宪章性的文件。也是目前加入国家数最多的公约。 1.颁发人员执照 2.空中规则 3.国际航空中航行的气象服务 4.航图 5.空中和地面运行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 6.航空器运行 7.航空器国籍与登记标志 8.适航性 9.简化手续 10.航空通信 11.空中交通服务 12.搜寻与援救 13.航空器失事调查 14.机场 15.航行情报 16.环境保护 17.安全保卫 18.危险货物的安全空运 19.安全管理 《芝加哥公约》规定了五种空中自由权: (一)不降停而飞越其领土的权利; (二)非商业性降停的权利; (三)卸下来自航空器国籍国领土的旅客、货物、邮件的权利; (四)装载前往航空器国籍国领土的旅客、货物、邮件的权利; (五)装卸前往或来自任何其他缔约国领土的旅客、货物、邮件的权利。

2.《国际航空刑法》:只适用于民用航空器,包含三个公约和一个议定书 1)1963年《东京公约》(《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 赋予机长“治安权力”; 规定“免除责任权”。 由于①60年代末70年代初“空中劫持”事件大量增加;②《东京公约》没有制裁劫机犯的法律条文。订立: 2)1970年《海牙公约》(《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 定义“劫持民用航空器的犯罪”为:①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②用其他精神胁迫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③包括上述行为的未遂行为;④包括上述行为的共犯; 最早规定“对劫机犯进行‘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由于①爆炸、破坏地面航空器与航行设施事件增多;②《海牙公约》没有相应的制裁案犯的法律条文。订立: 3)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 为了对1971年缔结的《蒙特利尔公约》进行补充, 4)1988年《蒙特利尔议定书》(《制止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发生的非法暴力 行为的议定书》) 3.《华沙公约》(《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订立于1929年。包含十个 补充修订文件。 规定了航空运输的业务范围、运输票证、承运人责任、赔偿标准。 *《蒙特利尔公约》所涉及的“特别提款权” *《华沙公约》所涉及的“法郎”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附件6 附件7 附件8 附件9 附件10 附件11 附件12 附件13 附件14 附件15 附件16 附件17 附件18人员执照的颁发 空中规则 国际空中航行气象服务

航图 空中和地面运行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 航空器的运行 航空器国籍和登记标志 航空器适航性 简化手续 航空电信 空中交通服务 搜寻与援救 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 机场 航空情报服务 环境保护 保安:保护国际民用航空免遭非法干扰行为 危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 附件一《人员执照的颁发》 只要航空旅行离不开飞行员和其他空勤及地面人员,他们的资格、技能和培训仍然会是高效和安全运行的基本保证。进行适当的人员培训和执照颁发也在各国之间注入了信心,使人员资历和执照得到国际承认和接受,并使旅客对航空具有更大信任。 向飞行机组成员(飞行员、飞行工程师和飞行领航员)、空中交通管制员、航空站经营人、维修技术员和飞行签派员颁发执照的标准和建议措施在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中作了规定。有关的培训手册向各国提供了关于培训课程的范围和深度的指南,以确保对安全的空中航行的信心得到维持,这正是《公约》和附件1的意图。这些培训手册还为其他航空人员的培训提供了指南,如机场应急人员、飞行运行官员、无线电话务员和其他有关领域的人员。 当今的航空器运行是如此复杂多样,必须对由于人的失误或系统组件故障导致的整个系统失效的可能性进行防范,而无论这种可能性是多么遥远。人是航空器运行环节中关键的一链,而同时由于其本性决定也是最灵活和多变的。有必要进行适当培训,以把人的失误减至最少,并提供有能力、有技能、熟练的和合格的人员。附件1和国际民航组织培训手册描述了在各工种中精通业务所需的技能,从而有助于胜任工作。 附件的体检标准,要求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可能的造成能力丧失的体格状况提供了早期警报,有助于飞行机组和管制员的总体健康。 人的因素计划处理了已知的人的能力和局限性,向各国提供了关于这一重大课题的基本信息,以及设计适当培训方案所需的材料。国际民航组织的目标是,通过提高各国对民航运行中人的因素的重要性的认识并做出回应,从而提高航空安全。 执照颁发是对特定活动予以授权的一种行为,由于不适当地从事此种活动可能会产生严重后果,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则应禁止这种活动。执照申请者必须达到所规定的与要从事的任务的复杂性相一致的一些要求。为颁发执照而进行的检查是对身体健康和行为能力的定期测试,以确保独立监控。因此,培训和执照颁发共同成为实现总体合格的关键要素。 国际民航组织在执照颁发方面的主要任务之一是促进发照方面的差异的解决,以确保国际执照颁发标准与现行做法和未来可能的发展一致。这日渐重要,因为飞行机组将面对越来越大的交通密度和空域拥挤、高度复杂的终端区格局和更精密的设备。为完成这一任务,对附件1做了定期修订,以反映迅速变化的环境。 《空中规则》

以多维结构为视角论民事权利及其体系(doc 14页)

论民事权利及其体系 ——以多维结构为视角分析 摘要:对民事权利的分析应该从内部与外部同时入手,于其内民事权利由各项权能组成,于其外民事权利不可能孤立存在,必然和其他社会因素发生联系形成一个多维结构,同时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变化发展形成一个不断延伸的有层级的根状体系,因此,民事权利体系应是一个动态系统中的相对静态定义。

关键词:民事权利权能民事权利体系根状体系动态 一、民事权利 (一)权利 要谈民事权利就必须先弄清楚权利本质,当代权利理论可以大致分为三类,一是权利的分析理论,二是权利的价值理论。三是权利的社会理论。 权利的分析理论旨在研究权利的概念问题,弄清法律关系里所使用的权利语词,从而使法律问题的解决更容易,也更确定。如霍菲尔德认为“权利”一词可以囊括要求、特权、权力和豁免,进而他试图通过确定这四者在法理上的相对者和相关者来弄清法律关系。又如,哈特与麦考米克之间关于意志论与利益论的争论也饶有趣味。对哈特来讲,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选择;对麦考米克来讲,权利则是受到保护的某些利益。 权利的价值理论组成了最近一百多年来权利理论最光彩夺目的篇章,它接引现代最好的哲学智慧,与正义理论密切相联,也因此在较大程度上受政治立场的影响。如在自由主义阵营里,以诺齐克为代表的自由权论者(libertarian)以人权(如财产权利)的绝对神圣不可侵犯为前提,德沃金所采纳的自由主义观点则从平等关怀和尊重个人这个前提起步。 权利的社会理论是随着最近几十年来法社会学的兴起而出现的,它强调从社会阐释权利,以权利阐释社会。主要研究权利的观念、体系和保护机制产生、发展和演变的社会条件、社会过程和社会机制,同时,还把较多的注意力投向社会生活里的人们实际享有权利的状况。20世纪70年代以来,关于权利的社会学分析在权利与社会发展、人权与文化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但迄今还未形成比较成熟的权利社会学理论。 根据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权利不会凭空产生,而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权利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权利的产生与发展是社会发展的产物,与社会的发展相

第八章国际航空公约

第八章国际航空公约 一、重点提示 (一)航空法的基本概念 航空法划分为国内航空法和国际航空法两大部分,分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国内航空法是国家的重要法律,国际航空法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航空运输有国内和国际之分。但在私法上的划分标准,不是根据当事人是国内人还是外国人来区分,而是根据当事人所订运输合同的约定,运输的始发地点、目的地点或约定的经停地点有一个处在外国就是国际运输,否则是国内运输。 (二)国际航空法条约 国际航空法条约主要包括:《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 (三)航空运输合同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启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四)航空运输合同的特征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主体,一方是承运人,另一方是托运人,还有收货人作为特殊的第三人参加法律关系;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客体是承运人的运送货物的行为;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内容是当事人达成协议所确定的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①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为双务合同;②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为诺成合同;③航空运输合同为格式合同;④航空运输合同是有名合同。 (五)华沙体制在航空货运中的运用 1.华沙体制的适用范围 条约原文: (1)公约适用于所有以航空器运输旅客、行李或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运输。公约同样适用于航空运输企业以航空器办理的免费运输。(《华沙公约》) (2)公约中国际运输是指根据当事方所订合同,不论运输中有无间断或转运,其始发地和目的地在两个缔约国领土内,或在一个缔约国领土内,而在另一国家,即或是非缔约国,其领土内有一约定的经停点的任何运输。在一个缔约国领土内两点间的运输如在另一国家的领土内,没有一个约定的经停点,不是本公约所指的国际运输。(《海牙议定书》) (3)几个连续的航空承运人所办理的运输,如经合同各方认为是一个单一的业务活动,则不论以一个合同或一系列合同的形式订立,在本公约中应视为一个单一的运输,并不只因一个合同或一系列合同全部在同一国家的领土内履行而丧失其国际性质。(《海牙议定书》) (4)本公约不适用于邮件和邮包的运输。(《海牙议定书》) 2.航空货运单 (1)航空货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 条约原文: ①航空货运单是订立合同、接受货物和运输条件的初步证明。(《华沙公约》)

民用航空器适航的“三大通行证”

摘要:为保证航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适航管理条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设计民用航空器,应当向民航局申请并获得型号合格证(TC);制造民用航空器,需要经生产许可审定并获得生产许... 为保证航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适航管理条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设计民用航空器,应当向民航局申请并获得型号合格证(TC);制造民用航空器,需要经生产许可审定并获得生产许可证(PC);使用民用航空器,需要经单机适航检查并获得单机适航证(AC)。因此,民用航空器只有经民航局适航审定合格才能够进入中国民用航空市场。 通行证一:型号合格证TC(Typecertificate) 型号合格证是适航当局根据适航规章颁发的,用以证明民用航空产品的设计符合相应适航规章的证件。这张通行证的作用在于对飞机的设计是否满足适航标准进行认可。 型号合格证包括以下内容:型号设计特征、使用限制、合格证数据单、有关适用条例及民航局对产品规定的任何其它条件或限制。 型号合格证是适航当局对飞机设计符合性的批准。“设计符合性”是指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设计符合规定的适航标准和要求。 我国民用航空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设计民用航空器及其发动机、螺旋浆和民用航空器上设备,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型号合格证书。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型号合格证书。我国民用航空器型号合格证的审查和批准由民航总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负责。 型号合格审定是中国民用航空局对民用航空产品(指民用航空器、航空发动机、螺旋桨)进行设计批准的过程。 民用航空器只有通过型号合格审定,取得TC才能投入生产和使用。型号合格审定依据现行有效的CCAR-21-R3部《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件合格审定规定》和AP-21-AA-2011-03-R4《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程序》开展相关工作。 按航空器的生命周期将审定过程划分为:概念设计阶段、要求确定阶段、符合性计划制定阶段、计划实施阶段和证后阶段共5个阶段。在型号合格审定过程中,申请人应按照型号合格审定程序配合局方开展各种审查活动,主要有:工程资料审查、制造符合性检查、符合性验证试验、飞行试验、机载设备随机审定等。 ARJ21-700飞机的适航取证工作是国内第一次按国际标准从设计开始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25部运输类飞机进行适航审定。ARJ21-700飞机项目的型号合格审定工作,历经9年。2014年12月30日,民航局向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颁发了ARJ21-700飞机型号合格证,标志着ARJ21-700飞机设计满足保证安全的基本要求。在此基础之上,为了促进ARJ21-700飞机走向国际市场,ARJ21-700飞机在取得中国民航局颁发的型号合格证的基础上,还应努力取得美国联邦航空局的型号合格证成为中国的运输类飞机进入国际市场的先锋,为ARJ21-700飞机项目的商业成功打下重要基础。 通行证二:生产许可证PC(ProductionCertificate) 生产许可证是适航当局对飞机制造符合性的批准,“制造符合性”是指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制造、试验、安装等符合经批准的设计。 生产许可证是中国民航局经过审查申请人的质量控制资料、组织机构和生产设施后,认为申请人已经建立并能够保持符合相关规定的质量控制系统,且其生产的每一架民用航空产品均符合相应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设计批准书、补充型号合格证或改装设计批准书的设计要求后,所颁发的生产体系认证证书。这张通行证的作用在于要求有一个符合要求的质量保证体系,使得飞机的生产制造能够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资料持续稳定地生产出安全可用的飞机。 相比于飞机型号合格认证,生产许可认证更能体现一家航空制造企业的生产组织及控制、质量管理及综合管理水平,从原材料控制、供应商管理,到生产环节的划分及控制、生产质量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至18)

国 际 民 用 航 空 公 约 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 1 至 18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附件1人员执照的颁发 附件2空中规则 附件3国际空中航行气象服务 附件4航图 附件5空中和地面运行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 附件6航空器的运行 附件7航空器国籍和登记标志 附件8航空器适航性 附件9简化手续 附件10航空电信 附件11空中交通服务 附件12搜寻与援救 附件13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 附件14机场 附件15航空情报服务 附件16环境保护 附件17保安:保护国际民用航空免遭非法干扰行为附件18危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人员执照的颁发》 只要航空旅行离不开飞行员和其他空勤及地面人员,他们的资格、技能和培训仍然会是高效和安全运行的基本保证。进行适当的人员培训和执照颁发也在各国之间注入了信心,使人员资历和执照得到国际承认和接受,并使旅客对航空具有更大信任。 向飞行机组成员(飞行员、飞行工程师和飞行领航员)、空中交通管制员、航空站经营人、维修技术员和飞行签派员颁发执照的标准和建议措施在《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中作了规定。有关的培训手册向各国提供了关于培训课程的范围和深度的指南,以确保对安全的空中航行的信心得到维持,这正是《公约》和附件1的意图。这些培训手册还为其他航空人员的培训提供了指南,如机场应急人员、飞行运行官员、无线电话务员和其他有关领域的人员。 当今的航空器运行是如此复杂多样,必须对由于人的失误或系统组件故障导致的整个系统失效的可能性进行防范,而无论这种可能性是多么遥远。 人是航空器运行环节中关键的一链,而同时由于其本性决定也是最灵活和多变的。有必要进行适当培训,以把人的失误减至最少,并提供有能力、有技能、熟练的和合格的人员。附件1和国际民航组织培训手册描述了在各工种中精通业务所需的技能,从而有助于胜任工作。附件的体检标准,要求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可能的造成能力丧失的体格状况提供了早期警报,有助于飞行机组和管制员的总体健康。 人的因素计划处理了已知的人的能力和局限性,向各国提供了关于这一重大课题的基本信息,以及设计适当培训方案所需的材料。国际民航组织的目标是,通过提高各国对民航运行中人的因素的重要性的认识并做出回应,从而提高航空安全。 执照颁发是对特定活动予以授权的一种行为,由于不适当地从事此种活动可能会产生严重后果,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则应禁止这种活动。执照申请者必须达到所规定的与要从事的任务的复杂性相一致的一些要求。为颁发执照而进行的检查是对身体健康和行为能力的定期测试,以确保独立监控。因此,培训和执照颁发共同成为实现总体合格的关键要素。 国际民航组织在执照颁发方面的主要任务之一是促进发照方面的差异的解决,以确保国际执照颁发标准与现行做法和未来可能的发展一致。这日渐重要,因为飞行机组将面对越来越大的交通密度和空域拥挤、高度复杂的终端区格局和更精密的设备。为完成这一任务,对附件1做了定期修订,以反映迅速变化的环境。

政治权利与义务教案

实习学校民大附中年/班级高一(10 )实习科目政治 教学内容政治权利与义务:参与政治生活的基础课时安排 1 教学目标 1、理解公民的政治权利与义务 2、理解参与政治生活遵循的基本原则 教学重点1、公民享有的权利 2、公民应该履行的义务 3、参与政治生活,遵循的基本准则 教学难点1、公民应该履行的义务 2、参与政治生活,遵循的基本准则 3、权利与权力的区别 4、如何理解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课型实习课 教具/学具多媒体课件 教学方法讲授法、课件演示法 教学过程/ 时间分配 教学内容及师生活动 5分钟一、导入新课 生活中我们同学们时刻都在享受权利也同时在履行自己的义务。比如我们同学现在在教室里学习这是我们享受的权利,而我们在课间擦黑板,保持班级干净整洁就是我们履行的义务。那么,在社会上我们也会看到一些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另一些人再履行自己的义务。下面同学们就一同和老师走进今天“政治权利与义务”的学习中,希望通过今天的学习能够让大家对自己作为一个中国公民的政治权利与义务有一个更为清晰系统的把握。

30分钟二、讲授新课 (一)生活中的政治权利与义务 老师:观察我们身边的人与事,看看他们在行使什么权利,履行什么义务学生:选举权,监督权,集会游行权 老师:从几张简单的照片中我们就能轻而易举的看出我们行使的权利与履行的义务。 生活在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我们,如果想当一个合格的主人,就必须清楚的知道自己到底享受什么样的权利履行什么样的义务。所以我们一起来进入政治权利与义务的学习,了解一下我们享有的权利以及我们必须履行的义务。 (二)神圣的权利庄严的义务 1、我们全部的政治生活都是以行使政治权利,履行政治义务为基准的。 2、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含义:公民依法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表达意愿的权利和自由,就是公民的政治权利与自由。 3 、内容: 公民的政治权利 ⑴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含义:公民依法享有选举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权利,是公民的选举权。 公民被选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权利,是公民的被选举权。 意义:是公民的基本民主权利,行使这个权利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基础和标志。 判断:下面属于公民行使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有 (1)杰克(美国人)的选举 (2)16周岁的小王的选举 (3)镇长的选举 (4)区人大代表的选举 (5)班干部、三好学生的选举 在我国即使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重要标志的是() A 生存权与劳动权 B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C 言论、集会、结社等自由权利 D 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监督权 (2)政治自由 内容: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运输航空器的分类

运输航空器的分类 运输航空器根据其性质的不同分为三种类别。 一.根据运输航空器的进近类型分类 国际民航组织关于运输航空器进近分类的规定,即按该型航空器在着陆形态下以最大允许着陆重量进近着陆时失速速度的1.3倍,通常称着陆入口速度(Vat)的不同将航空器分成A、B、C、D、E五类: A类:Vat<91海里/小时(169公里/小时) B类:91海里/小时≤Vat<121海里/小时(224公里/小时) C类:121海里/小时≤Vat<141海里/小时(261公里/小时) D类:141海里/小时≤Vat<166海里/小时(307公里/小时) E类:166海里/小时≤Vat<211海里/小时(391公里/小时) 根据上述国际统一标准,将我国现有运输航空器和部分外国航空公司民用运输航空器分类如下,作为制定机场飞行程序和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依据,各类航空器在进近着陆中执行相应类别的着陆最低标准。此分类与我国空中交通管制部门为分配巡航高度层和进出走廊口高度的航空器分类不同。 A类:海岛人(Islander),双水獭(Twin Otter),TB20,运5,运12. B类:安24,安26,安30,BAE146-100,冲8(Dash8),空中国王(King Air),麻雀23(Metro-23),萨伯340B(Saab340B),肖特360(Shorts360),夏延ⅢA(CHEYENNAⅢA),运7,雅克42(YAK-42). C类:空中客车(Airbus)A300-600,A310-200,A310-300,安12,波音(Boeing)707-320,B737-200,B737-300,B737-400,B737-500,B747SP,B757-200,B767-200, C-130,DC9,福克100(Fokker100),奖状Ⅵ(CitationⅥ),L-100,里尔喷气55(Learjet55),MD82,伊尔76,运8。 D类:B737-200,B747-400,B767-300,DC10,L-1011,MD11,图154M(TY154M),伊尔62,伊尔86、B777、挑战者(CRJ)、A321。 二.根据使用升限分类 根据使用升限并参照国际民航组织的有关文件,将飞机分为A、B、C、D、E五类。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Preamble WHEREAS the futur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can greatly help to create and preserve friendship and understanding among the nations and peoples of the world, yet its abuse can become a threat to the general security; and WHEREAS it is desirable to avoid friction and to promote that cooperation between nations and peoples upon which the peace of the world depends; THEREFORE, the undersigned governments having agreed on certain principles and arrangements in order that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may be developed in a safe and orderly manner and that 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services may be established on the basis of equality of opportunity and operated soundly and economically; Have accordingly concluded this Convention to that end. Came into force on 4 April 1947, the thirtieth day after deposit with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of the twenty-sixth instrument of ratification thereof or notification of adherence thereto,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91 (b ). Part I - Air navigation Chapter I - General Principles and Application of the Convention Article 1 - Sovereignty The contracting States recognize that every State has complete and exclusive sovereignty over the airspace above its territory. Article 2 - Territory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Convention the territory of a State shall be deemed to be the land areas and territorial waters adjacent thereto under the sovereignty, suzerainty, protection or mandate of such State. Article 3 - Civil and state aircraft (a) This Convention shall be applicable only to civil aircraft, and shall not be applicable to state aircraft. (b) Aircraft used in military, customs and police services shall be deemed to be state aircraft. (c) No state aircraft of a contracting State shall fly over the territory of another State or land thereon without authorization by special agreement or otherwise, and

1.2政治权利与义务教案

1.2政治权利与义务教案 一、教学内容和解析 内容: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权利与义务的对立统一原则,法律与自由的关系,法治与德治的关系,个人利益与集体、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权利与义务的对立统一关系 解析:高考以主观题的形式出题 二、教学目标和解析 1、目标:识记: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权利与义务的对立统一原则。理解: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法无禁止即自由”,明确法律与自由的关系。初步了解法治与德治的关系,个人利益与集体、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权利与义务的对立统一关系。 2、解析:教学重点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2、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3、权利与义务对立统一的关系 三、教学问题诊断分析 本节内容在学习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2、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3、权利与义务对立统一的关系时可能有问题 四、教学支持条件多媒体 五、教学过程设计 (一)教学基本流程 复习上一节课的知识 (二)教学过程 问题导入: 问题1我国的国家性质是什么?其特点是什么?我国的民主有什么特点? 问题2 仔细阅读8页的图片和文字说明,他们反映了我国的公民享有哪些政治权利和自由,履行哪些政治义务? 1、公民的政治权利与自由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①通过学生论坛,讨论:①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资格;②选举权与选举班长之间的区别 ②通过学生简单的讨论,由教师得出结论,以表格的形式呈现出来。 公民依法享有的选举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权利,就是选举权; 公民被选举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权利,就是被选举权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条件……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条件…… ③引导学生讨论“假如你有选举权,你会选举出什么样的人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来代表你行使国家权利?为什么?”(学生讨论) 教师总结,由此可见,如果你没有认真行使选举权,就意味着你的权利和利益得不到保障,国家的利益也会受到损害;如果你认真行使了选举权,就意味着你的权利和国家的利益都得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知识点

适航管理主要内容 第一章 1、适航性、适航标准、适航管理、初始适航、持续适航定义; 2、适航标准的特点及含义; 3、适航性责任; 4、适航管理的宗旨; 5、适航管理的主要内容及方法; 6、适航管理在保障民用航空安全中的作用; 第二章 1、适航管理结构体系及各层管理单位; 2、各地区管理局适航处、各适航审定中心的主要职责; 第三章 1、适航管理立法的必要性; 2、适航管理立法的基本原则; 3、适航管理法规和文件体系的构成及各层主要的法律法规; 4、适航管理相关法规具体针对的内容; 5、适航指令、适航管理程序、咨询通告定义及编号方法; 6、与初始适航、维修、运行相关的法规; 第四章 1、航空器从事国际国内飞行必须携带的证件; 2、国籍登记标志的相关规定; 3、挂旗航空公司的定义; 第五章 1、适航管理各证件的颁发对象、有效期和转让性; 2、生产许可证的申请资格及持有人权利;PC编号; 3、适航证类别及颁发对象;适航证的重新签发; 4、特许飞行证分类及颁发对象; 第六章 1、初始适航管理中适航部门的基本责任; 2、专用条件、适航标准的豁免或等效安全措施的定义; 3、型号设计更改的分类; 4、对型号设计“大改”的批准形式; 5、生产许可证可获得的适航批准; 6、对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的审定批准方式;PMA不适用的条件;PMA,CTSOA 的区别; 7、航空产品的分类,各类航空产品用于国内或出口时应颁发的适航证件; 8、如何保持合格证的完整性:适航指令,使用困难报告; 第七章 1、持续适航管理的三要素; 2、航空器持续适航管理要求:航空器运营人对航空器适航性的责任;运行规章适用的条件;公共航空运营人维修系统的组成及其主要职责;维修记录的要求;ETOPS定义及类别;二类仪表近进分类;民用航空器的年检制度;适航证的签署; 3、维修单位的分类;维修单位通过合格审定需具备的条件;维修放行证明类别;等效安全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中英文)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1944年12月7日芝加哥) 序言 鉴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未来发展对建立和保持世界各国之间和人民之间的友谊和了解大有帮助,而其滥用足以威胁普遍安全; 又鉴于有需要避免各国之间和人民之间的磨擦并促进其合作,世界和平有赖于此; 因此,下列各签署国政府议定了若干原则和办法,使国际民用航空得按照安全和有秩序的方式发展,并使国际航空运输业务得建立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健康地和经济地经营;为此目的缔结本公约。 第一部分空中航行 第一章公约的一般原则和适用 第一条主权 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第二条领土 本公约所指一国的领土,应认为是在该国主权、宗主权、保护或委任统治下的陆地区域及与其邻接的领水。 第三条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 一、本公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 二、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应认为是国家航空器。 三、一缔约国的国家航空器,未经特别协定或其他方式的许可并遵照其中的规定,不得在另一缔约国领土上空飞行或在此领土上降落。

四、缔约各国承允在发布关于其国家航空器的规章时,对民用航空器的航行安全予以应有的注意。 第三条分条 注: 一九八四年五月十日,大会决定修正芝加哥公约,增加第三条分条。该条尚未生效。 一、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必须避免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如拦截,必须不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此一规定不应被解释为在任何方面修改了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各国的权利和义务。 二、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在行使其主权时,对未经允许而飞越其领土的民用航空器,或者有合理的根据认为该航空器被用于与本公约宗旨不相符的目的,有权要求该航空器在指定的机场降落;该国也可以给该航空器任何其他指令,以终止此类侵犯。为此目的,缔约各国可采取符合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包括本公约的有关规定,特别是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任何适当手段。每一缔约国同意公布其关于拦截民用航空器的现行规定。 三、任何民用航空器必须遵守根据本条第二款发出的命令。为此目的,每一缔约国应在本国法律或规章中作出一切必要的规定,以便在该国登记的、或者在该国有主营业所或永久居所的经营人所使用的任何航空器必须遵守上述命令。每一缔约国应使任何违反此类现行法律或规章的行为受到严厉惩罚,并根据本国法律将这一案件提交其主管当局。 四、每一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禁止将在该国登记的、或者在该国有主营业所或永久居所的经营人所使用的任何民用航空器肆意用于与本公约宗旨不相符的目的。这一规定不应影响本条第一款或者与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相抵触。

航论-第二章 第1节 民用航空器的分类和应用

第二章民用航空器 第一节民用航空器的分类和应用 (一)课前复习 1.根据业务范围的不同,民用航空可以分为? 2.民航系统由哪三部分构成? (二)新课教学 一、航空器的分类 1.大气层的结构 (1)轻于空气的航空器 ①非动力驱动:气球 ②动力驱动:飞艇 (2)重于空气的航空器 ①非动力驱动:风筝、滑翔机 ②动力驱动:飞机、旋翼航空器、扑翼机 <莱特兄弟制作的“飞行者1号”1903年首飞: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动力驱动)> 二、民用飞机的分类 按用途可分为航线飞机和通用飞机。 1.航线飞机 航线又称运输机,可分为运输旅客的客机、运送货物的货机和客货兼载的客货两用机。(1)客机: ①按航程可以分为: A.远程客机:航程>8000km B.中程客机:航程:3000~8000km C.短程客机:航程<3000km ②按航发动机类型可以分为:活塞式和喷气式。 ③按航飞行速度可以分为:亚音速飞机和超音速飞机。 ④按机身直径可分为: A.宽体客机:机身直径>3.75m B.窄体客机:机身直径<3.75m (2)货机(了解) (3)客货两用机(了解) 2.通用航空飞机 通用飞机根据不同,可分为公务机、农业机、教练机和多用途轻型机四大类。

三、民用航空器的使用概况和要求 对民用航空器的使用要求是安全、快速、舒适、经济和符合环保要求。 1.安全性 安全是对航空运输的首要要求,保障安全是整个民航系统的首要任务。 2.快速性 自从民航进入喷气式时代以来,干线飞机的速度稳定在800~1000千米/小时的范围内,是其他交通工具无法比拟的。 3.舒适性 如:客舱宽敞、餐饮、娱乐设备 4.经济性 现代飞机采用耗油低、推力大的发动机。大量使用强度大、重量轻的复合材料,改善飞机气动外形。 5.环保要求 飞机的污染主要体现在:噪声污染和排气污染上。

法学法院领导《民法典》讨论稿--深化中国特色民事权利体系研究

法学院领导《民法典》讨论稿2篇 --深化中国特色民事权利体系研究 各位领导、同志们: 今天,通过本次民法典宣讲的学习,我受益匪浅,可以说民法典的实施是我国的又一大新的里程碑。在学习中,我边学边思考,让自己跟快更好的学习并在今后的工作中贯彻实施,使民法典的内容真正落到实处。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对完善和细化各项人民权益保障制度作出重要部署。党的十九大报告把保障人民权益提到新的高度,不仅提出加强人权法治保障的重要要求,而且对保障和发展人民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方面的权利进行理论阐述和制度设计,特别是创造性地提出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将人格权保护与人身权、财产权保护并列,为编纂民法典、丰富和发展我国民事权利理论提供了思想

指引。更好维护人民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成为新时代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发展的鲜亮理论底色。 民法典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维护和发展人民权益,是创新发展我国民法权利理论的重要方向。 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始终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为立法宗旨,以保护人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为主题主线,全方位宣示和规定了民事主体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各项权利。民法典按照一般权利、类型权利、特别权利、具体权利的逻辑,构建了完整的民事权利体系。总则编对民事权利作了一般规定,各分编分别规定了民事主体的物权、债权、人格权、婚姻和家庭生活领域的身份权、继承权,以及权利受到削弱、减损、侵害时的请求权和救济权等。在每一类权利和每一项权利之下,又包含更具体的权利规定。比如,在物权之下,规定了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在用益物权之下,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

国际航空公约和中国加入情况

国际航空公约和中国加入情况 国际航空公约概况 目前世界上涉及国际航空方面的公约、协定、议定书等已达五十多个,按其所调整关系的性质,这些国际公约总体上大致可以分为三大体系,即: (一)关于航空权利的宪章性的国际航空公法公约体系 即处理有关民用航空国家之间民用航空事务规范和国际民用航空关系的航空公法。此类国际公约体系是以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即“芝加哥公约”为核心,连同诸如“国际航班过境协议”、“国际航空运输协议”等公约以及一系列对“芝加哥公约”进行修改和补充的议定书所形成,亦称之为“芝加哥公约体系”。该公约是国际民用航空的宪章性文件,也是包括国际航空运输法在内的现行国际航空法的基础。 (二)关于保障航空安全及防止航空器上犯罪的国际航空刑法公约体系 即处理和防止航空器上的犯罪行为规范的航空刑法。主要是以1963年东京《关于在航空器上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为核心和基础,与1970年海牙《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1971年蒙特利尔《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非法行为的公约》, 以及其他的议定书和公约等所形成的国际航空刑法序列,亦称“东京公约体系”。另外还有,2010年《制止与国际民用航空有关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简称“北京公约”)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约的补充议定书》(简称“北京议定书”)。这两项文件从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加强完善了现有国际航空保安公约体系,加大了打击恐怖行为的力度并增进了国际反恐合作。 (三)关于调整国际航空运输合同关系以及对地面第三者损害责任的国际航空私法公约体系 亦有称国际航空民法体系。其中,

1、最主要的部分是处理国际航空运输中承运人和货主及乘客之间关系规范的,亦即关于调整国际航空运输合同关系的国际公约根据其对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所实行的赔偿责任限额、责任制度、以及国际航空运输规则规定的不同,这些国际航空运输法公约又可以细分为两个体系,即“华沙公约体系”和“蒙特利尔公约体系”。后者亦被称之为,“新华沙公约体系”。前者是由《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即华沙公约和诸如“海牙议定书”、“瓜达拉哈拉公约”、“危地马拉议定书”、“蒙特利尔附加议定书”等一系列(主要共七份)对之修改或补充的议定书及公约所形成的规定国际航空运输中有关民事责任的规则体系。在这两个体系的公约中,都同时包含了调整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的规定。 2、《外国航空器对地(水)面第三方造成损害的公约》简称“1952年罗马公约”,是关于航空器经营人对第三方损害责任制度的国际公约。该公约是在1937年《统一有关航空器对地(水)面第三方造成损害的某些规则的公约》基础上修订并更名的,1952 年10 月7 日在罗马签订,于1958年2月4日生效。后来,于1978 年9 月23 日在蒙特利尔签订了《修正该外国航空器对地面(水面)第三者造成损害的公约的议定书》。最新的《关于航空器对第三方造成损害的赔偿的公约》,是于2009年5月2日在蒙特利尔国际航空法会议上签订的。 3、《关于国际承认飞行器权利的公约》简称“1948年日内瓦公约”,是1948年6月1日于日内瓦召开的国际民航组织大会通过并签署的,于1953年9月17日生效。这是关于对飞机财产权的国际承认问题的公约。 二、其他协议 除上述公约外,在国际航空运输领域内还存在着一些其他相关的协议。这些协议基本上都是以华沙公约体系为基础并与之相衔接,是对其所适用的国际各航空公司之间的协议。从这些协议的缔结、形式和适用范围看,它们的法律性质应属于民间协议或多边协定的范畴。而且,它们主要是以调整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为主要内容的。但是,这些协议对推动华沙公约体系的发展和变革,促进国际航空运输法律的完善,使之能够更加符合时代的要求,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例如,其中比较著名和较具影响的有: 1、《1966年蒙特利尔协议》又称“蒙特利尔临时协议”,是美国民航委员会和以世界各大航空公司为一方,于1966年5月13日所达成的具有合同性质的协议。该协议主要规定了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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