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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代码编码规则

关于下发《统计上使用的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码规则》通知
关于印发《统计上使用的县以下行政
区划代码编制规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

近年来,由于县以下行政区划变动较大,我局1996年制定的《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已不能适应统计工作的需要。为此,我们在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意见的基础上,根据目前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工作的实际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对其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统计上使用的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根据新的《统计上使用的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于2001年年底以前,编制完成并建立本地区县以下的行政区划代码库

(一)鉴于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编制了包括调查小区在内的全部地址代码(14位),为避免重复劳动,保证统一和完整,并为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做准备,建议各省(区、市)统计局可以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编制的县以下地址代码为基础,除按新的编码规则编制村级以上的12位行政区划代码以外,并逐步建立一套完整的(包括调查小区及城乡分类)在内的行政区划地址代码库,以供本地区的日常统计工作及以后各项普查统一使用。

(二)此次重新编制及建立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库的工作量较大,特别是村一级的代码(即后3位),需要重新编制。因此,要求各省(区、市)统计局于2001年年底以前完成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的建库工作。
二、对2000年年报统计制度中行政区划代码的要求

(一)鉴于今年将要进行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县一级统计局的任务较重,且各地机构改革工作尚未结束,重新编制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12位)的工作,到年底以前难以完成。因此,2000年年报及2001年定期统计制度中所使用的行政区划代码,除行政区划有变动的以外,可在现有基础上调整使用。但到2001年年底,各省(区、市)统计局完成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的建库工作后,各专业必须统一使用新代码。
(二)基于上述原因,2000年“基本单位情况(101表)”中使用的行政区划代码,只要求报送乡、镇、街道及以上行政区划代码的前9位。请各省(区、市)统计局在2001年2月底以前,将调整后的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地址名称及9位代码(中间用逗号分隔),以文本文件的形式上报国家统计局计算中心,具体要求请按照国家统计局计算中心的有关年报文件执行。

二OOO年八月三十日





统计上

使用的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

一、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
(一)为统一、规范地编制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满足建立统计上使用的全国行政区划代码库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则。
(二)行政区划编码应做到不重、不漏,留有备用号。
(三)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共有12位数字,分为三段。代码的第一段为6位数字,表示县及县以上的行政区划;第二段为3位数字,表示街道、镇和乡;第三段为3位数字,表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其具体格式为:
第一段 第二段 第三段
□□□□□□------□□□------□□□
第一段的6位代码统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2260)国家标准。

第二段的3位代码按照国家标准GB10114--88《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码规则》编制。其中的第一位数字为类别标识,以“0”表示街道,“1”表示镇,“2和3”表示乡,“4和5”表示政企合一的单位;其中的第二、三位数字为该代码段中各行政区划的顺序号。具体划分如下:
1、001—099 表示街道的代码,应在本地区的范围内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2、100--199 表示镇的代码,应在本地区的范围内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3、200--399 表示乡的代码,应在本地区的范围内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4、400—599 表示政企合一单位的代码,应在本地区的范围内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第三段的3位代码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代码,用3位顺序码表示,具体编码方法如下:
居民委员会的代码从001—1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村民委员会的代码从200—399由小到大顺序编写。
(四)行政区划编码中的地址名称应采用民政部门认可的正式名称,书写不得使用繁体字,简化字应按国家颁布的简化字总表的规定书写。
二、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的编制和管理办法
(一)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的编制和管理

根据国家统计局1999年制定的《关于统计上对全国行政区划代码编制、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国统办字〔1999〕105号),统计上所使用的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的编制和管理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负责。
如果当地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国家标准定期编制的本地区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标准,在能够保证并满足统计部门使用要求的前提下,为了统一,统计局可直接采用该代码标准,并以此为基础建立及管理统计上使用的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库。
(二)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的适用范围
根据《关于统计上对全国行政区划代码编制、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凡组织各项国家统计调查(包括统计年报、定期统计报表

、普查及专项统计调查等)需要使用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的,必须使用按照本代码编制规则统一组织制定的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
(三)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的维护和更新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要按1999年制定的《关于统计上对全国行政区划代码编制、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与当地民政部门(技术监督部门)保持经常的联系,及时掌握本地区县以下行政区划的变动情况,定期对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库进行维护和更新。
2、县以下行政区划单位若只是更名,而未改变建制时,可以只更改行政区划的名称,其代码仍保持不变。
3、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所表示的行政区划若撤销或改变建制时,须重新编码,其原代码作废;已作废的代码不得再赋予其他的行政区划,以保持代码的唯一性。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2260)国家标准若有变更时,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的第一段应作相应改变。
三、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
(一)政企合一单位的问题

按照《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国家标准的规定,本代码编制规则所指的政企合一单位是在街道及镇、乡地域范围以外,集企业与政府管理职能于一身的独立单位(即一个单位行使两种职能)。

由于国家标准对政企合一单位的规定未作修改,各地可按照本代码编制规则保留的对政企合一单位的码段,给符合上述条件的政企合一单位(如农林牧渔场、独立工矿区等),不论其隶属关系如何,分配相当于街道、镇、乡一级的代码。
(二)关于“开发区”的编码问题
鉴于各种“开发区”(或工业园区)不是实际的行政区划,因此,各类“开发区”均不编制县及县以上的行政区划代码。“开发区”
中的县以下行政区划,可依据“开发区”范围内的街道、镇、乡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建制编制代码。
(三)关于“未批镇”的问题
凡是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而以“镇”命名的乡级区域(即未批镇),不属于镇的编码范围,仍按“乡”的代码编制其行政区划代码。
(四)关于直辖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编码问题

对有些镇改为县级市后,暂时没有设下属镇,而是直辖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空缺的镇的代码统一填写“198”,其所辖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仍按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进行编码(需规范“198”的汉字名称)。
(五)关于乡镇直接管辖村民小组的编码问题
对于乡镇直接管辖的村民小组,其空缺的村民委员会的代码填“398” (需规范“398”的汉字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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