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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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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08年5月1日我国施行了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这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治化的第一步,具有

里程碑意义。但由于传统观念以及利益因素,各级政府并没有完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行政府信

息公开,有许多方面亟待完善。

关键词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条例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

何谓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开宗明义,正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才制定该条例。即制定该条例不是限制公众获取政府信息,而是促进公众对于政府信息的知情权。

一、政府信息公开化的程度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但就目前而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程度远远没有达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标准,不能说没有公开,而是欲盖弥彰,犹抱琵琶半遮面。

以某省的工商部门、房产及国土部门为例,笔者未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而这些部门保存的政府信息关系着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义务,也是法律赋予公信力的重要载体。当事人索取上述信息,往往没有成文的程序可遵循,而是边询问边办理,而且涉及到多个办事人员,如有一人不在,即无法办理。最为可笑的是,笔者曾到一房产部门了解某房产的抵押查封情况,工作人员询问是否需要书面打印材料(打印不打印差别在于所交费用不同),等笔者交完费用后,打印出来的竟是一纸完税证明。笔者坚持索取该房产的抵押查封信息,但该部门的办事人员坚持称:“如果有抵押查封情况,我们就不给你出任何资料了,我说的还不明白吗?”弄得笔者苦笑不得。更有甚者,一张复印件也不给,由公务人员抄写某些信息后加盖公章交给当事人。

二、获取政府信息的费用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但笔者未见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与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索取政府信息的费用标准,因此政府各部门收取的费用五花八门,即使是同一部门但不同级别的国家机关收取的费用也不尽相同。以某省工商局为例,当事人调取某公司工商档案,需缴纳查档费100元,每复印一张另需缴纳0.5元;而房地局却以面积为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173-01

单位计算收取费用,少则几十元,多则几百元。笔者认为,这样收取高额费用很难说是成本费用,倒有变相敛财之嫌。作为国家机关,其运作费用皆有国家拨付,不应以此作为生财之道。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瓶颈

笔者认为,政府信息公开程度不好,收取高额费用,不但违背了依法行政的初衷,而且影响了社会公众知情权,长远来说,也影响了社会经济发展。笔者认为,制约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如下因素:-(一)法治观念淡薄

政府行政机关没有意识到政府信息是应该向社会公众开放的,把这种信息当成是民事主体的私人信息或者是行政机关的信息:另外也没有把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当成自己的义务,相反某些行政机关却把义务当成权利,想公开就公开,不想公开时,却以种种理由非难。

(二)怕摊官司

因为有些信息是确定权利与义务的,例如房产信息。这些信息难免有时会因纠纷而启动司法程序,行政机关有时作为被告或者第三人应诉。这样一来,某些行政机关为少惹麻烦,少摊官司,,极不情愿向社会公众公开政府信息。

(三)利益驱使

某些行政机关把政府信息是为敛财的资源,越是要求公开的,越是保密。要公开也可以,当事人需缴纳高昂的代价。正是这种利益驱动,人为加大了某些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难度。

四、辫决政府信息公开瓶颈的途径

(一)强化法律意识

笔者认为,造成政府信息公开瓶颈的根本因素,就是没有依法行政。既然国家已经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其法律效力位阶属于政府规章,各国家机关就应该以此为依据,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且严格按照成本制定收费标准。

(二)强化监督作用

.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政,是否依据条例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执行,是否按照成本收取费用?单凭行政机关自觉自’为是不够的,必须进行监督,包括政府监督、公众监督、媒体监督等,同时各级政府还应把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列为当地政府治理软环境范畴。

(三)提高违法成本

没有依法行政的前提之一就是违法成本很小或者没有违法成本,这样很难促进行政行为的法律化。依法行政必须提高违法成本,包括刑事、民事、行政以及政治责任。这样才能督促各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促进其政府信息的公开化。

作者简介:印丽雅,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检察院干警;狄宝君,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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