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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法律制度概论

印尼法律制度概论
印尼法律制度概论

印尼法律制度概论

第一章宪法

一、宪法

印尼最根本的国家法律依据是1945年8月17日独立日之后宣布颁布的《1945年宪法》。该部宪法当时基本上只是个草案,其实在日本投降前的几个星期内由独立筹委会(Independence Preparatory Committee)匆匆草拟的。虽然宪法制定的匆忙,但是应注意的是宪法是一个主权共和国的产物。1945年宪法作为一个现代国家的临时法律框架是非常有弹性,其在特定的时间内受各种政治力量控制而被作出各种解释。除了构建起国家的主要结构,1945年宪法还包含了有关公民和政府之间关系的几项规定,但留下了有关公民和国家间权利和义务这一基本问题成为空白。从1945年至1959年由国家宪政框架引发的政治角力即非源自于宪法的含糊不清,也非由于法律对行政权力的严重依赖,而是对有关国家自身性质的严重分歧。

宪法从1999年到2002年进行了四次修订;在此之前的一系列修宪活动,学者通常将其分为三个不同的时期,即1945-1949年(自由民主时期),1959-1966(民主引导时期),以及1966年至1998年(新时期)。第一次修订是在1999年10月19日,第二次修订是2000年8月18日,第三次修订是2001年11月9日,第四次修订是在2002年8月10日。相比其他国家(如美利坚合众国),印尼一年一度的宪法修订均是紧张的宪政改革时期。美国在200多年的时间里只有27个修正案,平均每8年只有1个修正案。宪法的基本前提是“主权在民”,在此期间印尼社会普遍认为本国宪法并没有发挥出其本应有的民主制度的功能,所以这就成为了宪法改革的基本动力。这些修正案的起草主要是为了解决现行宪法规定中的缺陷,这些缺陷主要是政治体系过于行政化,宪法的规定模糊以及授权制度的滥用。

二、立法

首先,在印尼的立法机构主要是指众议院(简称DPR)。众议院在2004年前后有一个最显著区别,即是其成员的产生方式。现在众议院成员是直接由选民选择产生的。但是在2004年以前,一些众议院成员是由总统和其他政党任命的。选民们不能够直接在大选中选择自己支持的DPR成员,只需要选择一个政党而不是个别候选人来代表自己的愿望。很明显,那时众议院的主要任务从来没有能够得到充分执行,它既不民主,也不能代表人民的愿望。随着苏哈托政权在1998年秋天结束,众议院借着这个机会迅速成为一个相当强大的国家机构。

目前,众议院虽然包括了各政党的成员,然而这些成员直接由各自的选区选举产生,DPR(2004-2009届)由550成员组成,每个成员任期5年。DPR依法具有3个主要功能:即起草法案和立法,预算和监督职能。不过,宪法法院首席大法官Jimly Asshidiqie曾表示DPR的主要功能还包括通过有关部门赋予其采取并作出政治决定的权力来代表人民群众的意愿。

DPR被赋予的主要权力和权限如下:

* 众议院在充分讨论后起草法律草案;

* 讨论并通过暂行条例(Interim Law)或替代法案(Law in Lieu of Law);

* 接受并讨论区域代表委员会(Regional Representatives Council ,简称DPD)提交的特别议题的议案;

* 审议DPD对国家预算草案的建议以及议案中涉及到税务,教育,宗教的内容;

* 充分考虑DPD的建议后,执行国家预算;

* 监督法律的实施,国家财政预算和政府的各项政策;

* 讨论和跟进观察由DPD递交的,涉及到地方自治,地方区划的建立、扩大和整合,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关系,自然资源和其他经济资源,国家预算、税收、教育和宗教实施等法

律的执行情况;

* 充分考虑DPD的建议后,选择国家审计委员会的成员;

* 讨论和跟进观察由国家审计委员会提交的国家资金的使用情况;

* 同意总统关于选举和终止司法委员会成员的决定;

* 由司法委员会推荐并经总统同意后,批准最高法院大法官候选人;

* 选择三名宪法法院的候选法官,并提交总统确认;

* 批准总统的宣战、媾和并与任何其他国家签订协议的决定,以及批准总统签署涉及国家财政负担的政策(和/或法律)或者对人民生活产生广泛而重大影响的国际条约;

* 批准总统任命的大使,接受外国大使,并批准总统提议的大赦和特赦;

* 听取、选择、收集并坚持完成人民的意愿;

* 执行由法律授权的其他活动。

为了实现这些功能,DPR作为一个机构拥有如下几项权利:质询,调查以及发表意见。此外,每个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权利:提出提案,提出问题,提出建议或明示的意见,选举权和投票权,财务和管理(finance and administration),拟定草案(protocol),豁免权(immunity)以及正当防卫(self-defense)的权利。

其中质询是向总统提出质疑或询问并要求答复,特别是政府的施政方针、行政措施以及其他事项。调查是对特殊情况进行调查,包括传唤所需的任何证人。DPR对事件进行检查或DPR需完成调查时可要求警方或检察官给予协助。表达意见的权利,包括陈述,决议,或对某些政府政策提出预警备忘录(warning memorandums)。

其次,除了DPR,2003年第23号法律成立了一个新的国家机构,称为区域代表委员会(Regional Representatives Council)。一般情况下,DPD不会被归类为立法机构的一部分,放在此处论述是因为其成员的选任和部分职能同DPR非常相似。DPD由各省代表组成,这些代表是在大选时投票当选的。每个省都有4名DPD成员,当选后DPD成员必须住在他们当选的选区,然而在会议期间以及在雅加达进行公务时其需居住在雅加达。因此,现实情况是DPD的大多数成员在雅加达时的花费相当大。每个DPD成员均由选举产生且一旦宣誓就职则任期5年。

独立是各民族所固有的权利。殖民统治不合乎人道和公正,所以必须从地球上给以铲除。印尼独立运动的斗争给印尼人民带来了国家独立——这个国家是一个独立的、统一的、自主的、公正和繁荣的国家。这样一个和平、安乐的幸福时刻已经到来。

托福于全能真主的恩赐,同时出于为争取作自由独立的民族而生存的崇高愿望,印尼人民于此宣布了独立。

其次,为了成立一个保护印尼整个民族和印尼全体同胞的印尼国家,为了促进公共福利事业,改善民族生活,并在独立、持久和平与社会公正的基础上参加整顿世界秩序,兹将印尼的民族独立载入宪法,这部宪法是行使人民主权的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宪法。人民主权的基础是:至高无上的神道,公正和文明的人道,印尼的统一、协商和代表制指导下的民主,以及关于印尼全体人民的社会公正之实现。

附录:

第一章体制与主权

第一条印尼是共和体制的单一国家。

主权掌握在人民手中,并全部由人民协商会议行使。

第二章人民协商会议

第二条人民协商会议由国会议员以及各地区、各阶层的代表根据法律规定组成。

人民协商会议至少每年在首都召开一次。人民协商会议的各项决议以多数票通过之。

第三条人民协商会议制定宪法和国家基本方针。

第三章国家政府的权力

第四条印尼共和国总统根据宪法规定掌握政府的权力。

总统由副总统一人协助行使其职权。

第五条总统经国会同意有权制定法律。

总统基于贯彻执行法律的需要有权制定政府命令。

第六条总统必须是印尼出生的印尼人。

总统与副总统由人民协商会议以多数票选出。

第七条总统与副总统任期五年,期满后可重新当选。

第八条总统如在任职期间逝世、停职或不能执行职务,则由副总统代理直至期满时为止。

第九条总统与副总统就职时,根据宗教仪式或以其他庄严的方式在人民协商会议或国会中举行宣誓,誓文如下;

总统、副总统誓言:

“凭真主的名义,我誓将最完善地和最公正地履行印尼共和国总统(印尼共和国副总统)的职责,信守宪法,正直地贯彻执行各项法律和法令,为祖国和民族效劳。”

总统、剧总统诺言:“我诚心诚意地保证将最完善地和最公正地履行印尼共和国总统、(副总统)的职责,信守宪法,正直地贯彻执行各项法律和法令,为祖国和民族效劳。

第十条总统掌握陆军、海军、空军的最高权力。

第十一条总统经国会同意可以宣布与别国宣战、媾和并缔结条约。

第十二条总统宣布紧急状态,宣布紧急状态的条件及后果以法律明文规定之。

第十三条总统委派大使领事;总统接纳外国大使。

第十四条总统实行恩赦、大赦、免职与复职。

第十五条总统颁发头衔、勋章与其他荣誉。

第四章最高评议院

第十六条最高评议院的组织机构以法律明文规定之,最高评议院有责任回答总统的咨询,并有权向政府提出建议。

第五章国家部门

第十七条总统由国家各部的部长协助其工作。各部部长由总统任免。各部部长领导政府各部门。

第六章地方政府

第十八条印尼大小地区的划分及其行政机构体制将参照国家政府组织的协商原则并顾及一些特殊性地区的传统权利,以法律明文规定之。

第七章国会

第十九条国会的组织机构以法律明文规定之。国会至少每年开会一次。

第二十条每项法律须经国会通过。

如某项法律草案未获国会通过,该草案在应届国会中不得再行提出。

第二十一条国会议员有权提出法律草案。

如某项法律草案虽经国会通过但未获总统批准,该项草案在应届国会中不得再行提出。

第二十二条处在紧急状态中,总统有权制定政府命令,以代替法律。

该项政府命令必须经下届国会会议通过。

如不能获得国会通过,该项政府命令应予撤销。

第八章财政

第二十三条每年度财政预算(收入与支出)以法律规定之。如国会不通过政府所提出的财政预算,政府得实行上一年度的预算。

国家所需的各项税收以法律为根据。

货币的种类及其票面价格以法律明文规定之。

凡国家财政事项一概受法律的支配。

成立一个财政检查机构,以审查、审计、结算所有属于国家财政方面的帐目,此项审计结果向国会提出之。

第九章司法

第二十四条最高法院及其他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行使司法权。

各级司法机关的组织以法律规定之。

第二十五条法官的任免条件以法律明文规定之。

第十章公民资格

第二十六条出生于印尼的印尼人以及根据法律被认为具有印尼籍的外国人均可成,为印尼公民。

有关公民资格的事项由法律明文规定之。

第二十七条凡公民不论在法律上或在政府中都有同等地位,并须毫无例外地遵守法律和政府法令。

每个公民有合乎人道的谋生权利。

第二十八条结社、集会、言论与出版自由以法律明文规定之

第十一章宗教

第二十九条国家的基础是至高无上的神道。

国家保证每一居民有信仰各自宗教的自由以及根据宗教和信仰举行其宗教仪式的自由。

第十二章国防

第三十条每一公民有参加保卫国家事业的权利和义务。

关于国防的条款以法律规定之。

第十三章教育

第三十一条每一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

政府制订并实行一种国民教育制度,其办法以法律规定之。

第三十二条政府发展印尼的民族文化。

第十四章社会福利

第三十三条经济以合作化方式组织之。

有关国家命脉和大多数人民生计的生产部门一律归国家经营。

土地、河流以及矿藏均为国家所有,并用来最大限度地为人民造福。第三十四条贫苦无依靠的人和儿童归国家抚养。

第十五章国旗与语言

第三十五条印尼国旗为红白圣旗。

第三十六条国语为印尼语。

第十六章宪法的修改

第三十七条修改宪法至少要有人民协商会议三分之二的成员参加。通过决议至少要有三分之二的出席会议成员的同意。

香港法概论总汇

香港法概论名词解释 1.附属法例:是指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通过条例授权其他机关或个人在指定的范围内制定的法律,这些附属法例通常称为“规例”、“附例”或“规则”。 2.“邻舍原则”:如果我们可以合理预见到我们的行为可能直接地、在合理范围或在可预见的情况下对他人造成损害,那么我们便对该他人负有谨慎责任。 3.家庭子女:是指一个有特定意义的法律概念,不仅指婚姻双方的子女,亦包括被双方视为其家庭子女的孩子。 4.原诉传票:是针对案情事实没有重大争议,主要争议为法律问题的民事诉讼文书。 5.法律援助制度:是香港法治精神的基石。香港法治成功的一面,是重视和推行全面的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是为符合资格的申请人提供代表律师或大律师(有需要时),代表他们在香港的法院进行诉讼。 6.被胁迫:是指被告人的生命或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的威胁,且这威胁十分迫切。 7.诽谤:是指任何对当事人(原告人)以外的人(即第三者)发表有损原告人的陈述,使他陷于憎恨、耻笑、蔑视等反感之中,使他在社会一般正直人士心目中的地位被贬,或成为他们所回避的人。 8.传讯令状:是民事诉讼最常用的起诉文件,适用于所有侵权或合约的诉讼。 9.衡平法:由英国原来的衡平法法院的大法官在处理专门的申诉案件时,为避免过分重视令状和程序方面的技术性问题,而集中考虑案情的理据得失,由此而发展出的有别于普通法的法律规范。 10.罪刑法定原则:是香港刑法的基本原则,即犯罪与刑罚由法律明文规定,其内核是“法无明文规定者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者不处罚”。 11.事实自证法则:是由马洪诉奥斯本案所确立的原则,是指如果损害事实本身即足以说明被告存在疏忽,原告即可免负举证责任。 12.无罪推定原则:是指任何人在法院判定其有罪之前,假定其无罪。这一原则是“贯串整个英国刑法制度的金线”,影响到刑事诉讼程序的每一环节。 13.判例法是指从法院在判词内所列出的理据所推论出来并累积产生的法律原则和规范。 14.企图罪是指被告人作出的某项行为只超乎该犯罪行为的预备作为者。 15.披露文件程序是指与讼双方得向对方提交一份文件清单,列出各自拥有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文件,不论这些文件是否对己有利。 16.可撤销婚姻:即可使无效婚姻,是指一段一直被法律认定为是有效而持续的婚姻,直至被法院判定为无效,才被废止或撤销的婚姻。 17.串谋罪是指两人以上协议实施不法行为或协议以不法手段实施合法行为。 18.协议分居即是夫妻之间私下同意将夫妻关系疏远,所以无须经法院批准或是牵涉诉讼程序。 19.庭内和解即“诉讼上之和解”,是指在诉讼进行中,法院法官利用劝解的方法,促使原告和被告同意而达成的和解。 20.习惯法是指被认可并上升为法律的传统风俗习惯。在香港,主要表现在关于家事法、土地法和继承法方面的规范。 21.“雷兰与弗莱彻法则”是英国判例法所确立的一项民事侵权法律规则,这项法则所规定的是绝对责任(严格责任),不以行为人的故意或疏忽为责任条件。 22民事诉讼的非正审程序是指正式审讯前的诉讼程序。一般在高等法院的内庭由司法常务官进行聆讯,不传召证人。

香港公司法说明

香港公司法说明 香港公司的概念: 香港《公司条例》第2条对"公司"作如下解释:公司是指依本条例组成注册的公司或指现有公司。香港的公司:公司是指具有法人团体身份,为法律承认有存在权利和责任,并与其发起人、董事和成员截然分开的社会组织。 公司的法律人格: 尽管各国的公司有许许多多的不同,但有一点,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却都是一致的,那就是:公司属于法人。公司一旦成立,其在法律上便获得了独立的人格,有表征其独立人格的名称,并在财产、责任等方面与其成员相分离。 香港公司的分类: 香港私人公司,香港公众公司,香港上市公司,香港控股公司,香港公司集团,香港海外公司,香港无限公司,香港有限公司。 不具法人资格的经营团体: 是指以商业经营、赢利为目的,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及团体。主要有个人企业和合伙企业两种形式。 香港公司法概述之二(私人公司Private Company) 香港私人公司(Private Company)又称封闭式公司、不公开公司、少数人公司或不上市公司。它既非通常所说的私营公司,也非所谓的独资公司。 《公司条例》第29(1)条规定,香港私人公司是指一间其公司章程细则必须载有适当条文作出以下三方面限制的公司: 1.限制将其股份转让的权利; 2.香港公司成员的人数不超过50人,但不包括受雇于该公司的人,亦不包括先前受雇于该公司而在受雇期间及在终止受雇之后一直作为该公司成员的人; 3.禁止邀请公众人士认购该公司任何股份或债权证(债券)。 第29(2)条规定,2个或2个以上的人共同持有1股或多于1股的股份,该等人士须视为单独的1名成员。无股份划分的担保有限公司和无股份划分的无限公司,只要其公司章程细则符合《公司条例》第29(1)条的规定,也可注册为香港私人公司。尽管如此,《公司条例》附表C、D、E只适用于担保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不管这些公司是私人公司还是香港公众公司。 原则上,私人公司也必须至少有2名成员和2名董事。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方法,香港私人公司的章程细则一般都有明文规定(见附表A第Ⅱ部分第2(a)条)。实践中经常采用的方法是:

合同法律制度汇编

合同法律制度汇编 1 2020年5月29日

...../ 第八章合同法律制度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 教材的主要变化 教材在第九节新增了”赠与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合同”等内容 教材根据新<物权法>( 10月1日生效)对第五节进行了重大调整教材基本未进行调整 第一节合同法律制度概述(了解)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一、格式条款(P311)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大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 3、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情形时(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无效。 2 2020年5月29日

4、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5、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例题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格式条款的使用必须合法,否则格式条款无效。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有( )。( ) A、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 B、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 C、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格式条款 D、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格式条款 【答案】ABD 【例题2】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属于无效格式条款有( )。( ) A、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格式条款 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格式条款 C、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 D、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 【答案】BCD 二、合同订立的方式(P311) 3 2020年5月29日

(一)要约(P312) 1、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1)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如果缺少某一主要条款(如数量、价款),则属于要约邀请。 (2)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 【例题1】要约是只能向特定的人发出的,邀请她们与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 【答案】× 【例题2】甲公司7月1日经过报纸发布广告,称其有某型号的电脑出售,每台售价8000元,随到随购,数量不限,广告有效期至7月30日。乙公司委托王某携带金额16万元的支票于7月28日到甲公司购买电脑,但甲公司称广告所述电脑已全部售完。乙公司为此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 4 2020年5月29日

香港现行政治制度的特点

香港现行政治制度的特点 1842年8月29日,英国政府强迫清朝签订南京条约,将香港岛割让予英国。1843年4月,英国向其任命的香港总督先后颁发了《英王制诰》和《王室训令》,这是两个关于香港政治体制最早的重要法律文件,根据这两个文件建立了香港的政治制度。从这两个文件的内容和香港的实际情况可以看到香港现行政治制度的一些特点。 第一,具有鲜明的殖民主义性质。香港总督是英女王派驻香港的代表,是香港的首长,下设行政局、立法局协助他工作,有很大的权力,但最终权力集中于伦敦。香港制定的法律不能违反英国政府的训令,英王对香港制定的法律有否决权,英王会同枢密院、英国议会都可为香港制定法律,《王室训令》第二十六条还规定有十项内容的法案,总督不得以王室名义批准。《英王制诰》强调要维护英国政府对香港的各项权益,凡授予总督的一切权力,总督必须认识到只能按照伦敦给予他的指示去行使这些权力。由此鲜明地体现了香港政治制度的殖民主义特色。从英国占领香港一百多年的历史来看,香港的行政、立法两局议员大都是英国委任的,只是到了19XX年中英联合声明签订以后,英国才急急忙忙提出要在香港实行代议制,19XX年才有了部分民选议员的产生。行政、立法两局中开始时没有华人,到1880年立法局才有一名华人议员,到19XX

年行政局才有一名华人议员,到本世纪70年代以后,行政、立法两局中才逐步增加了华人议员。 现在的《英王制诰》和《王室训令》是经过修订后于19XX年重新公布的,19XX年后又有一些改变,但这两个文件的许多条款仍保留了19世纪时的原文。香港的实际情况虽有些变化,如从19XX 年香港立法局开始实行部分直接选举,19XX年香港总督不再兼任立法局主席,行政、立法两局中华人议员增加了,高级行政官员中华人的数目增加了,但是香港政治制度的殖民主义性质基本没有改变。 第二,总督高度集权。香港政治制度的这一特点与殖民主义性质是紧密相联的,只有赋予总督以巨大权力,才有利于维护殖民主义的统治。香港政府出版的年报也承认:“港督是英女王在香港的代表,具有指导香港政务的最高权力,名义上又是香港的三军总司令”。《英王制诰》亦规定香港一切文武官员及平民都必须顺从英王委任之港督。可见在英国殖民主义统治下,即使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在香港也没有,长期没有选举制、代议制,全港都服从港督一人。 总督的权力主要有:1.享有英王授予的一切权力。即《英王制诰》所称“王室授权并指令港督兼总司令行使在他职权范围内之一切权力”;2.享有巨大的行政权。港督有权召开行政局会议,向行政局提出议案,在征询行政局议员意见后作出决定,有权否决行政局议员的意见并呈报王室,有权根据英王透过一名重要国务大臣的训令委任行政局议员、立法局议员,担任行政局主席并主持行政局

合同讲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第一节合同的概念简述

精选 本讲的目的要求及重点难点 【目的要求】对于所涉观点、概念,有个初步的理解即可,但要求通过以后章节的学习逐步加深理解。‘协议说’和‘允诺说’了解即可。 【重点】对合同的理解。 【难点】合同与法律行为的关系。 【本讲课程的引入】任何一个概念,它的产生只是为了交流、表述方便的需要。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社会主体,当他们以自己的允诺换取到对方的允诺时,甚至接受对方的允诺时,他们会使用合同这个词;对于法官,当他或他们需要用合同来对发生纠纷的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定性时,他或他们也会使用合同这个词。我这里运用了实用主义的哲学观来谈合同概念的意义。因为,试图用一段文字来揭示合同的本质,前人做得是那么不够,以至于我觉得困难重重,同时,我又个人认为,学习合同法,重要的是把握合同法的精神,而不是纠缠于某一个概念。那么是不是我们就不需要再给合同下定义了呢?不是的,我把这个问题放在第一章第一节,是为了借助于对合同概念的讨论,希望其中一些观点在以后对合同的讲解中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或者说作一个铺垫。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合同的‘概念’简述 在现代,很多词汇与合同有相同的涵义,如协议、契约等。作为法学本科生,有必要了解以下两种对合同的定义―― 一、关于合同概念的两种学说 1、协议说:以我国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合同法》第2条第1款为例,所下的定义是:“平 2、允诺说:以美国法律整编契约法第二次汇编为例,定义是:“契约乃一个允诺或一组允诺。违反此一允诺时,法律给与救济;或其对允诺之履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视之为一项义务。” [A contract is a promise, or set of promises, for breach of which the law gives a remedy, or the performance of which the law in some way recognizes as a duty.”] [传统的允诺说以查尔斯·弗里德为代表,强调义务,即可被强制执行;现代允诺说,以格兰特·吉尔摩为代表,强调救济,即赔偿损失] 以上两说都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原因的角度给合同下了一个定义。所不同的是,协议说从法律逻辑的角度强调了当事人的意思为法律上权利义务的源泉之一;而允诺说则在除此之外还给出了法律对合同认可背后道德上原因(准确地说,是更鲜明地指出了这一点)。[法律之所以有 -可编辑修改-

合同法律制度

第十章合同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和要求: (1)掌握合同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 (2)全面认识和理解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本质和作用 (3)掌握合同订立、效力与履行,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无效合同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4)初步了解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几种规范合同 第一节合同法的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法律性质 (一)合同的概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法律性质 依法订立的合同具有以下法律性质: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合同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 (一)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1.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主要指民事法律关系。 2.《合同法》仅调整属于财产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民事关系中属于人身关系的部分不适用《合同法》。 3.《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二)合同自愿原则 (三)公平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五)遵守法律和维护道德原则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一、订立合同的主体及其资格 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合同主体,但是必须具备

《建设法律制度及实例精选》知识点总结第一章建设法律制度概论

《建设法律制度及实例精选》知识点总结第一 章建设法律制度概论 第一章 建设法律制度概论 第1节 建设法律制度概论 一、建设法律制度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建设法律制度 概念(建设法律制度是调整国家管理机关、法人、有关组织以及公民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建设法律制度 特征:(1)经济性 (2)技术性(具有直接、具体、严密、系统特点) (3)行政性(以行政指令调整建设法律关系,方式有:①授权,授予国家建设管理机关权限和权力。 ②命令,即赋予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某种作为的义务。 ③禁止 ④许可

⑤免除,即对主体依法已履行的义务在特定情况下予以免除。⑥确认,即授权建设管理机关依法对争议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进行认定确认是否存在、有效。 ⑦计划 ⑧撤销,即授予建设行政管理机关运用行政权力对某些权利能力或法律资格予以撤销或消灭。) (4)综合性(涉及经济、金融、保险、工商、劳动、物资、环境、安全等领域。) 3、调整对象(范围):(1)建设管理关系,即国家机关正式授权的有关机构对建设业的组织、监督、协调等职能活动。 (2)建设协作关系,即从事建设活动的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往来、协作关系(平等、自愿、公平的横向协作关系)。 (3)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 二、建设法律制度的立法原则 立法原则:(1)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原则(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的、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的经济体制) (2)法律统一原则(建设法律制度与宪法、其它体系法律不应冲突) (3)责权利相一致原则(主体必须在权利与义务或责任是统一的) 三、建设法律制度的作用与实施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案例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例题】1(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 下列哪种情形中,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法律关系?( C ) A.甲拾得乙遗失的一块手表。 B.甲邀请乙看球赛,乙因为有事没有前去赴约。 C.甲因为放暑假,将一台电脑放到乙家。 D.甲鱼塘的鱼跳进乙鱼塘。 【例题】2(合同以追求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 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同意。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甲未能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的费用。甲要求乙赔偿损失,如何处理?答:由甲自己承担损失。乙虽同意,但没有受法律拘束的意思,乙的同意并不是合同法意义上的承诺,因此甲乙之间不成立合同。甲乙之间没有缔约的意思,是一种道德上的关系。 【例题】3(合同的分类) 下列哪些合同既属于双务合同,又属于有偿合同?( ACD ) A.买卖合同; B.借贷合同; C.租赁合同; D.付有保管费的保管合同。 【例题】4(合同的分类) 下列合同中,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的有哪些? ( ABC ) A.保管合同; B.委托合同; C.借款合同; D.互易合同。 【例题】5下列哪些合同既属于双务合同,又属于有偿合同? ( ACD ) A.买卖合同; B.借贷合同; C.租赁合同; D.付有保管费的保管合同。 【例题】6(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注意义务) 贾某因装修房屋,把一批古书交朋友王某代为保管,王某将古书置于床下。一日,王某楼上住户家水管被冻裂,水流至王某家,致贾某的古书严重受损。对此,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D ) A.王某具有过失,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B.王某具有过失,应给予适当赔偿 C.此事对王某而言属不可抗力,王某不应赔偿 D.王某系无偿保管且无重大过失,不应赔偿

《建设法律制度及实例精选》 知识点总结 第一章 建设法律制度概论#(精选.)

第一章建设法律制度概论 第一节建设法律制度概论 一、建设法律制度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建设法律制度概念(建设法律制度是调整国家管理机关、法人、有关组织以及公民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建设法律制度特征:(1)经济性(2)技术性(具有直接、具体、严密、系统特点)(3)行政性(以行政指令调整建设法律关系,方式有:①授权,授予国家建设管理机关权限和权力。②命令,即赋予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某种作为的义务。③禁止④许可⑤免除,即对主体依法已履行的义务在特定情况下予以免除。⑥确认,即授权建设管理机关依法对争议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进行认定确认是否存在、有效。⑦计划⑧撤销,即授予建设行政管理机关运用行政权力对某些权利能力或法律资格予以撤销或消灭。)(4)综合性(涉及经济、金融、保险、工商、劳动、物资、环境、安全等领域。) 3、调整对象(范围):(1)建设管理关系,即国家机关正式授权的有关机构对建设业的组织、监督、协调等职能活动。(2)建设协作关系,即从事建设活动的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往来、协作关系(平等、自愿、公平的横向协作关系)。(3)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 二、建设法律制度的立法原则 立法原则:(1)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原则(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的、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的经济体制)(2)法律统一原则(建设法律制度与宪法、其它体系法律不应冲突)(3)责权利相一致原则(主体必须在权利与义务或责任是统一的) 三、建设法律制度的作用与实施 1、建设法律制度的作用: 保护、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资和文化生活的需要。(1)规范指导建设行为(2)保护合法建设行为(3)处罚违法建设行为。 2、建设法律制度的实施: 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社会团队、公民实现建设法律规范的活动,包括建设法律制度的执法、司法和守法三个方面。(1)建设行政执法(检查监督、违法行为执行行政处罚)(2)建设行政司法(进行行政调解、行政复议和行政仲裁)和专门机关司法(指人民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对建设活动中的争议与违法建设行为作出的审理判决行为)(3)建设法律制度的遵守。 第二节建设法律关系

香港法概论不定项选择题

香港法概论不定项选择题 1、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源自于英国,属于普通法系,因此,香港法的源流是()。 A、普通法 B、成文法 C、衡平法 D、判例法 2、香港的律师制度是香港法律制度的重要支柱,其将律师分为两大类,即()。 A、事务律师 B、资深大律师 C、御用大律师 D、讼务律师 3、香港刑法中规定的未遂犯罪即不完整的罪行,包括以下类别()。 A、预备罪 B、煽惑罪 C、串谋罪 D、企图罪 4、香港刑罚的目的是惩罚犯罪,同时,重视对罪犯的矫正和改造,其主要的刑罚种类包括()。 A、死刑 B、终身监禁 C、监禁 D、罚金 5、承担民事责任必须具有责任能力,而在责任承担人中,()承担的是“转承责任”。 A.动物饲养人 B.雇主 C.委托人 D.政府 6、1971年10月7日是香港婚姻法的转折点,《婚姻制度(改革)条例》规定,从即日起,废除原有的三种婚姻形式,即()。 A、旧式婚姻 B、“妾侍”制度 C、新式婚姻 D、宗教婚姻 7、在香港的刑事诉讼过程中,不享有逮捕权的机构是()。 A、入境事务处 B、海关 C、法院 D、廉政公署 8、香港和内地都是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独立法域,因此,香港与内地的法律冲突在性质上属于()。 A、国际法律冲突 B、区际法律冲突 C、法系的冲突 D、法律渊源的冲突 1.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院系统中,是所有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 A.区域法院 B.裁判法院 C.高等法院 D.终审法院 2.香港的律师制度承袭英格兰的传统,分律师和大律师两大类,他们在 方面皆不尽相同,但却没有高低从属的关系。 A.工作性质 B.工作范围 C.专业训练 D.专业守则 3.在香港,刑事罪行(犯罪)的构成应具备以下要件。 A.犯罪意图 B.作为 C.犯罪行为 D.不作为 4.在香港,只有年满的人,才能作为民事侵权救济中的完全责任能力人。 A.16岁 B.18岁 C.21岁 D.23岁 5.普通法一直依赖推定来确定一个人的父母亲身份,其中,以两种科学方法来断定父母身份。 A.以母亲的婚姻为基础的推定 B.从出生注册而衍生的推定 C.血型测试 D.血液DNA测试 6.在香港刑事诉讼过程中,保释制度是一项较规范的制度,其中,警察保释的种类包括。 A.财产担保 B.现金担保 C.自签担保 D.人事担保 7.香港民事诉讼法最基本的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准则,是民事诉讼法的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doc 16页)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契约。(合同法第2条) 二、合同的法律特征: 三、合同的分类 1.以双方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义务为标准,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2.以按照当事人权利的获得是否支付代价为标准,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3.以法律法规是否对其名称作出明确规定为标准,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4.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条件,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5.以法律法规是否要求具备特定形式和手续为标准,分为: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 6.以合同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 ★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债的相对性 1.合同主体的相对性——特定主体之间 2.合同内容的相对性——互相权利义务 3.合同责任的相对性——责任不及于第三人

第二节合同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概念 二、调整对象:民事主体利用合同进行财产流转或相互交易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1.平等主体之间订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契约; 2.各类民事主体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则所订立的民事合同; 3.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契约。 ★合同法调整财产流转关系 1、商品交换关系 2、无偿性民事财产流转关系(单向流转)合同法 3、以智慧财产为客体的商品交换关系 4、物质财产的用益关系和担保关系 5、遗赠抚养契约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 第三节合同法的性质和意义 (一)合同法的性质 财产法(预期利益) 交易法(交易股则) (二)合同法的意义 1、维护预期经济利益 2、促进商品经济发展‘ 3、为人的生存发展提供广阔空间

第一章 香港的法律制度概述

第一章香港的法律制度概述 一、序言 二、法系 (一)普通法系[system of common law;common-law system] 1、普通法系 2、普通法(common law) (1)普通法的定义 (2)普通法的特点 3、衡平法(Equity) (1)衡平法的定义 本科04年7月名词解释,专科05年7月、06年1月、07年1月名词解释 衡平法:由英国原来的衡平法法院的大法官在处理专门的申诉案件时,为避免过分重视令状和程序方面的技术性问题,而集中考虑案情的理据得失,由此而发展出的有别于普通法的法律规范。 (2)衡平法的特点 本科06年7月判断题 衡平法作为普通法的补充,虽然已撤销了衡平法法院,但衡平法的许多原则,却被保留了下来,时至今日,英美法系国家仍在沿用。(√) (3)衡平法与普通法的区别 (二)大陆法系[continental law system;continental legal system;civil law system] (三)社会主义法系[family of socialist laws;system of socialist laws] 三、法律渊源[source of law] (一)来自香港外的法律渊源 1、《英皇制诰》(Letters Patent)和《皇室训令》(Royal Instructions) 本科04年7月、05年7月、06年1月、07年1月判断题,专科05年7月、06年7月、07年7月判断题 1997年7月1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取代了《英皇制诰》和《皇室训令》,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性法律。(√) 2、英国国会法例 专科05年7月、06年7月、07年7月填空题 自1985年起,港英政府通过的工程,最后决定采用保留150多条英国国会法例,并以的形式重新制定。 3、全国人大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 (二)来自香港本地的法律渊源 1、成文法 (legislation) 专科05年7月、07年7月填空题 成文法是指由立法机关经法定程序制定出来的法律。在香港,成文法分为条例和附属法例。 本科07年7月判断题,专科06年1月、07年1月判断题 香港的成文法分为“条例”和“附属法例”,“附属法例”则是立法会通过条例授权其

广播电视法律制度概论

1、广播电视的概念:广播电视是指制作并通过无线电波、电缆、光缆或其他手段向公众传 播声音、图像及其他信息的活动。 2、1920年,美国西屋电气公司开办了世界上第一座广播电台---KDKA广播电台。 3、1936年,英国广播公司(BBC)建立了世界上第一座电视台,定时播出黑白电视节目。 4、广播电视的传播形式:①地面无线广播电视(主导公共服务)②有线广播电视(走向综 合服务)③卫星广播电视(推动全球覆盖)④网络广播电视/手机电视(开拓新型服务) 5、我国第一家广播电台由美国人奥斯邦1923年在上海开办。 6、1926年,哈尔滨无线电台台长刘瀚建立了中国人自办的第一座广播电台---哈尔滨广播 电台。1940年12月30日,延安新华广播电台开播,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建立的第一座无线广播电台。 7、1884年德国科学家保尔·尼普科夫发明了可以将场景图像转化为适和异地传输的电信 号的工作器件---机械式扫描装置。 8、1900年法国人波斯基在巴黎国际电子大会上宣读论文是首次使用了“television”这个 英文名词,意思是“看的见的远景”。 9、1923年俄罗斯人弗拉基米尔·兹沃里金发明了电视摄像管,随后又发明了电视显像管, 被誉为“电视之父”。 10、卫星通讯源于1945年10月英国人阿瑟·克拉克发表的《宇宙中继站》一文,他 在文章中提出利用赤道上空约35800公里静止轨道上的卫星作为“宇宙中继站”进行远距离通讯的设想,如在静止圆轨道上以120o间隔设置3颗卫星,就能实现全球通信,因此他被称为“通讯卫星之父”。 11、我国1970年发射了第一颗人造地球卫星“东方红一号”。1985年8月,我国首次利 用卫星传输中央电视台的节目。 12、1995年,美国人史蒂夫·佩尔曼创造出了网络电视机顶盒的工作原型,并将网络电视 推向市场,用户只要装上网络电视机顶盒,就可以自动拨号到当地服务点,使所需的软件自动升级,便可以畅游万维网。 13、广播电视的属性:①经济属性(广播电视的基本属性,回答广播电视为何物的基本问 题)②政治属性(广播电视的本质属性,回答广播电视为谁服务的本质问题)③文化属性(广播电视的固有属性,回答广播电视满足人们何种需求的根本问题) 14、经济属性为什么是广播电视的基本属性?*(简答) ①广播电视是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②广播电视活动属于社会生产活动,企业体制是组织生产的基本体制 ③广播电视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文化产业和信息产业 15、美国普林斯顿大学经济学家弗里茨·马克卢普于1962年出版了《美国的知识生产与 分配》一书,针对知识信息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提出了“知识产业”的概念,包括五大类:(1)教育,(2)研究与开发(3)通讯媒介(广播电视等),(4)信息设备,(5)信息服务。 17、文化属性为什么是广播电视的固有属性? ①广播电视的根本功能是发布新闻资讯,推进社会教育,提供文化娱乐,满足人们的精 神文化需求 ②广播电视本身是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③广播电视是保护民族文化的重要手段 18、梵蒂冈广播电台是世界上第一座宗教广播电台,以宣传天主教教义为宗旨,向世界各 地天主教会传播罗马教廷的重要活动和信息。 19、美国环球广播电台是世界上最大的宗教电台之一,以宣传基督教为宗旨,使用70多种

香港司法制度

胡雪蕾 09406102 人文与艺术系法学091

今天我在此浅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制度。首先我们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印象为繁华之地,购物之都。再次我们看到的是司法制度这四个字,这让我们联想到这学期我们有一节课的名称为中国司法制度。套用其教科书中一句话,所谓司法制度,是指有关司法机关和其他司法机构或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权利义务,活动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那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制度又是怎样的呢?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确立了“司法独立,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相互制衡,又相互配合”的政治体制模式。以下将从法院,法官,司法活动原则,两岸司法协助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制度给予我们的启示论述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制度。 法院 就香港的法院而言,香港在回归后设立了,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较之回归以前,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了终审法院且对原有法院名称进行了变动。现今设立了终审法院以后,毋庸置疑,香港特别行政区有了终审权,则终审法院既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最高法院,那么香港特别行政区曾经的最高法院则需要改名为高等法院。而且回归以后,香港并不是作为一个英国殖民地更不作为一个独立国家的国家而存在,先前的地方法院也改名为区域法院。虽然这些法院的名字被改变,但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它们的具体组织,职权,法官的资格等都将予以保留。

在我看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院结构,机制很值得我们学习,前面所提到其他专门法庭,就很具有代表性。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院特别设立了很多专门法庭,例如,儿童法庭,死因裁判法庭等等。这些名词在大陆都鲜有耳闻。 法官 讲到法院,必要提到的就是法官,《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也对法官的任免予以阐述和解释。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的任免。对于他们的任免,他们必须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这简简单单的一条规定其实体现的“港人治港”的原则。他们再也不是一个听命于殖民统治的一个殖民地而已。 对于这两个法院的首席法官还需注意的是他们的任免须有行政长官征得香港行政区立法会的同意,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司法活动原则 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活动原则包括,司法独立原则,遵循判例原则,实行陪审制度原则,公平的诉讼程序原则。 其中值得我们注意的是,遵循判例原则和实行陪审制度原则。还记得大一上学期法理学老师反复强调的,判例非我国的法律渊源,但是它是香港法律渊源之一。从1905年起至今,香港的《判例汇报》已经超过100多册。在司法审判的过程中,这些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介绍

第二章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本章是2010年新增容,2010年考试分值为13分,2011年考试分值预计为20分,是重点章节考点多,记忆容多。 第一节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概述(略) 第二节劳动合同订立的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 ㈠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要求(★) 1.劳动者年满16周岁(只有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录用人员可以例外),有劳动能力和行为能力。 2.用人单位有用人权利和行为能力。 ①企业法人 ②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 ③分支机构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的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㈡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和义务 ①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②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部门责令限期退还给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形式 ㈠书面形式及要求(★★) ①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②用人单位应于用工之日订立劳动合同 ③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1.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例题·单选题】某于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在甲公司工作,2010年1月11日,甲公司的劳动人事部门书面通知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遭到某的拒绝。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公司的下列做法中,不符合规定的是()。 A.书面通知某终止劳动关系 B.未向某支付经济补偿 C.向某支付了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D.未向某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答案】D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例:小王于2010年1月受雇于一家贸易公司,一直没有签订用工合同,2010年5月公司与小王签订了正式书面用工合同。 如果小王5.1不愿意和公司签订合同,则该公司可以解除和小王的劳动关系, 也不需要支付补偿金。 【例题·多选题】某于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在甲公司工作,直到2010年4月1日,甲公司的劳动人事部门才书面通知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香港公司法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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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法说明香港公司的概念: 香港《公司条例》第2条对"公司"作如下解释:公司是指依本条例组成注册的公司或指现有公司。香港的公司:公司是指具有法人团体身份,为法律承认有存在权利和责任,并与其发起人、董事和成员截然分开的社会组织。 公司的法律人格: 尽管各国的公司有许许多多的不同,但有一点,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却都是一致的,那就是:公司属于法人。公司一旦成立,其在法律上便获得了独立的人格,有表征其独立人格的名称,并在财产、责任等方面与其成员相分离。 香港公司的分类: 香港私人公司,香港公众公司,香港上市公司,香港控股公司,香港公司集团,香港海外公司,香港无限公司,香港有限公司。 不具法人资格的经营团体: 是指以商业经营、赢利为目的,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及团体。主要有个人企业和合伙企业两种形式。

香港公司法概述之二(私人公司Private Company) 香港私人公司(Private Company)又称封闭式公司、不公开公司、少数人公司或不上市公司。它既非通常所说的私营公司,也非所谓的独资公司。 《公司条例》第29(1)条规定,香港私人公司是指一间其公司章程细则必须载有适当条文作出以下三方面限制的公司: 1.限制将其股份转让的权利; 2.香港公司成员的人数不超过50人,但不包括受雇于该公司的人,亦不包括先前受雇于该公司而在受雇期间及在终止受雇之后一直作为该公司成员的人; 3.禁止邀请公众人士认购该公司任何股份或债权证(债券)。 第29(2)条规定,2个或2个以上的人共同持有1股或多于1股的股份,该等人士须视为单独的1名成员。无股份划分的担保有限公司和无股份划分的无限公司,只要其公司章程细则符合《公司条例》第29(1)条的规定,也可注册为香港私人公司。尽管如此,《公司条例》附表C、D、E只适用于担保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不管这些公司是私人公司还是香港公众公司。 原则上,私人公司也必须至少有2名成员和2名董事。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方法,香港私人公司的章程细则一般都有明文规定(见附表A第Ⅱ部分第2(a)条)。实践中经常采用的方法是: 1.规定公司成员的优先购买权,即私人公司的成员在转让其股份时,应以合理价格优先转让给本公司的其它成员,否则有关转让是无效的; 2.规定私人公司的董事有决定权,即公司董事可不给予任何理由而拒绝就股份转让进行登记,不论该股份是否为全部缴足股款的股份。 香港《证券上市管理规则》明文规定,上市公司必须为公众公司。因此,可以说私人公司属非上市公司。 香港公司法概述之三(公众公司Public Company)

香港法概论网上作业答案

香港法概论资料 1、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权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授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3、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审理刑事案件中,设立陪审团的法院有(高等法院 4、在香港,各类审裁处各司其职,其中,只有(土地审裁处)允许当事人聘请律师代表出席。 5、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根据(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 6、由香港律师会和大律师公会联合主办,为有需要的香港市民提供律师代表及一般的法律咨询服务的计划称之为(当值律师计划) 7、香港回归以后,全国人大制定的只在香港特区实行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8、香港回归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参加不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 9、刊登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宪报》“法律副刊第5号”的是(白纸草案)。 10、香港特区高等法院上诉法庭由高等法院首席大法官和九位大法官组成,每宗上诉案件通常由(三位)大法官组成一个合议庭审理。 1、根据《未成年人监护条例》第3条,夫妻离婚后,法庭处理子女管养权问题时会采取(子女的福利)为首要考虑的原则。 2、普通法一直依赖(推定)来帮助确定一个人的法定父母亲身份。 3、若某人的行为危害到公众的生命、安全、健康、舒适等权利,这一行为属于(公众性妨扰)。 4、对于(环境权)的侵犯,私人不能单独提起诉讼,而必须由律政司司长代表公众提起诉讼。 5、某人占有、损害、毁灭、擅自卖掉或处置、拒绝交还他人财物的行为,属(侵占)。 6、民事侵权所侵犯的是私人的权利,游行、示威等权利属于(受限制权利)。 7、根据香港法例,民事侵权的起诉期限一般为(6年)。 8、如果损害事实本身即足以说明被告存在疏忽,原告即可免负举证责任。这一原则称为(事实自证法则)。9、在香港,如夫妻单方面申请离婚,在申请人提出申请前,婚姻双方已分居最少连续(一年),而答辩人亦同意离婚。 10、任何一方虽然能在缔结婚姻时,给予对方一个有效的同意,但因患有精神紊乱而不适宜参与婚姻生活。那么,这段婚姻是(可撤销婚姻)。 1、经过起诉程序被定罪的被告人,可以在判决后的(28天内)提出上诉。 2、如果裁判官拒绝保释,被告人仍然可以向(高等法院)申请保释。 3、下列(乱伦)案件,法例规定必须得到律政司司长同意才能提出检控。 4、在民事诉讼中,不传召证人,由司法常务官在内庭进行聆讯的是(非正审)程序。 5、在执行判决过程中,对于不动产及证券、股票及单位信托等无形财产,适用(押记令)这种执行方法。 6、根据香港对刑事罪行的分类,盗窃罪属于(双重性质)。 7、若质疑政府部门或一些公共机构的决定,适用(司法复核)程序。 8、无论是商品商标还是服务商标,应具备(显著性)。 9、陪审团的职责是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罪名成立,其裁决原则一般是(五比二)通过。 10、如果当事人申请离婚,可采取以下(呈请书)的状书程序。 二、判断题 1、香港市民需要法律服务时,既可聘请事务律师,也可直接聘请讼务律师;案情重大时,可直接聘请资深大律师。错误 2、自1985年起,港英政府对当时适用于香港的英国国会法例进行了全面检讨,并以香港本地立法的形式重新制定相关内容,这项工程称为“法律本地化”或称“法律适应化”。正确 3、在香港,“违法”与“犯罪” 没有严格界限,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反含有刑罚规范的法例的行为,就可能被视为犯罪。正确

建设法规知识要点

蓝色下划线内容是老师提到过的,黑色内容是我觉得选择判断可能考的 第一章 建设法律概论(一个简答,一个名词解释) 1、建设法律:调整建设活动或建设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法律关系: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3、建设法律体系: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4、法律事实: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 5、建设法律规范以行政法规为主 6、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内容 7、产生变更消灭原因:法律事实 8、法律事实分类:事件(自然现象、社会现象)、行为(民事、行政、立法、司法) 9、建设法律内容按立法权限不同分五个层次: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地方性建设法规、建设部门规章、地方政府建设规章 10、我国建设法律体系以建设法律为龙头、建设行政法规为主干、地方法规部门规章为枝叶 11、建设法律的立法原则:1)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原则2)法治统一原则3)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章 建设企业法律制度(一个简答) 1、什么是资质管理制度?为什么要进行资质管理? 资质管理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建设活动的有关企业的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业务能力等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承担任务的范围,并法以相应资质证书的一种制度。 建设活动不同于一般的经济活动,从业单位资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因此,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必须符合严格的资质条件来从事某工程建设活动。企业的资质等级反映了企业从事某工作的资格和能力,是国家对建设市场准入管理的重要手段。 2、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二、三级共四级。 3、建筑业企业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分为一二三级 5、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乙级和暂定级 6、我国现有三部劳动法律制度:《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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