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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注册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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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注册师制度

篇一:注册建造师制度

注册建造师制度

(1)20xx年2月27日《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xx)5号)规定:“取消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核准,由注册建造师代替,并设立过渡期”(引自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xx]86号)。

(2)“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的时间定为五年,即从国发(20xx)5号文印发之日起至20xx年2月27日止”。“过渡期内,凡持有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者建造师注册证书的人员,经其所在企业聘用后均可担任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过渡期满后,大、中型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必须由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的人员担任;但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的人员是否担任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由企业自主决定”

(3)“在全面实施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后仍然要坚持落

实项目经理岗位责任制。项目经理岗位是保证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安全、工期的重要岗位”

(4)“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是指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

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

(5)建造师是一种专业人士的名称,而项目经理是一个

工作岗位的名称,应注意这两个概念的区别和关系。

(6)在国际上,项目经理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其特征如下:

●项目经理是其上级任命的一个项目管理班子的负责

人(领导人),但它并不一定是一(什么是注册师制度)个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

●它的任务仅限于从事项目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务是项目目标的控制;在有些文献中明确界定,项目经理不是一个技术岗位,而是一个管理岗位;

●它是一个组织系统中的管理者,至于它是否有人事权、财权和物资采购权等管理权限,则由其上级确定。

建造师分一级和二级。建设部负责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考试大纲、命题工作、培训,统一规划,考、教分开、自愿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考试合格者发给建造

师执业资格证书。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方可以建造师名义执业。建造师经注册后,有权以建造师的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

施工活动的管理。建造师的执业范围是:第一,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第二,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第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一级建造师的执业技术能力是:第一,具有一定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和相关经济理论水平,并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第二,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施工管理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第三,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较强的施工组织能力,能够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第四,有一定外语水

平。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的执业技术能力是:第一,了解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定;第二,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第三,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一定的施工组织能力,能够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

工的项目经理

篇二:我国注册工程师制度实施现状调研

我国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产生背景、现状

以及与国外注册师制度的异同

(姓名班级学号)

摘要:目前,通过法律规定、注册机构管理、执业资格标准为核心的制度架构和运

作模式已越来越普遍,得到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接受与共识。追溯历史,这种制度的形成主要基于市场经济运行环境和用法律来约束市场秩序以及人们的服务行为。在国际上比较有代表性的国家是美国、英国并以它们的外扩影响形成了做法基本相同的北美国家与地区模式和英联邦制国家与地区模式。

关键词: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产生背景现状国外异同正文:

一:我国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产生背景

改革开放后,执业资格制度作为国际通行的管理制度在我国应运而生。1986年,我国颁布《注册会计师条例》,建立起第一项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1994年,我国开始制定各类职业的资格标准和录用标准,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两种证书制度,在涉及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公共利益的专业技术领域,积极稳妥、有步骤地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

我国的执业资格制度是1993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1994年,国家人事部与劳动部共同协商,联合下发了有关实施执业资格制度的分工意见,并经国务院批准,把管理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作为人事部的一项职能任务。

执业资格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对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

通用准则.我国自1997年实行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以来,勘察设计领域已建立了10多个执业资格制度.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制度自20xx年7月正式实施,全国现有5500多人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获得此项资格.本文简单阐述了实施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

资格制度的意义、必要性及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今后的管理工作思路提出了建议.

二:我国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现状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的执业资格有: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药剂师、注册金融分析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土地估价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注册造价师、注册监理师、注册(投资)咨询师、注册设备师、注册道路工程师以及注册城市规划师等,所有的执业资格都是与企业资质挂勾,这是我国与国际执业资格制度最大的区别。

1.关于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的工作

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制度是我国勘察设计行业建立的

第一个执业资格制度,也是我国最早实施的执业资格制度之

一。到目前为止,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制度已经建立了一套比较规范的管理办法。截止到20xx年底,全国已有一级注册建筑师14088名,二级注册建筑师25859名。

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首先从注册结构工程师开始,1997年9月1日,建设部、人事部颁发了《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设

[1997]222号),决定从1999年1月1日起,实行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之后建设部又颁发了《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建设[1998]229号)。到目前为止,全国已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25085名,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4822名。

2.关于注册工程师制度总体框架的实施情况

20xx年1月,人事部、建设部颁布了《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制度总体框架及实施规划》(人发[20xx]5号),标志着我国注册工程师制度的全面启动。总体框架将我国勘察设计行业执业资格制度划分为三个大类,即: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和注册景观设计师。其中,注册工程师又划分为17个专业,基本上反映了勘察设计行业的特点,同国际上的做法也是相一致的。我们按照总体框架逐步、有序地推进各类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20xx年4月,人事部、建设部印发了关于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的四个文件,正式启动了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

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到20xx年底,按计划基本完成了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特许和考核认定工作;去年9月份进行了第一次全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

今年人事部、建设部、交通部又分别印发了关于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四个执业资格制度的相关文件,正式启动了这四个专业的执业资格制度。另外,石油天然气、水利、冶金、矿业、铁路、机械、海洋、环境工程等专业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也正在积极准备之中。

3.关于各专业委员会的建立情况

按照人事部、建设部《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制度总体框架及实施规划》关于专业委员会组建的原则,经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批准,目前已经成立的专业委员会有岩土、电气、港口与航道工程、化工、公用设备、石油天然气共6家;此外还批准成立了7家专业筹备委员会,它们是:环保、海洋、铁路、水利、冶金、机械、矿业。各专业筹备管理委员会正在按照建设部、人事部的要求积极开展调研、有关文件的起草、专业考试专家组的组建、考试大纲编制等前期准备工作。

三:我国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与国外注册师制度的异同

1.国外执业资格制度概述

目前,通过法律规定、注册机构管理、执业资格标准为核心的制度架构和运作模式已越来越普遍,得到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接受与共识。追溯历史,这种制度的形成主要基于市场经济运行环境和用法律来约束市场秩序以及人们的服务

行为。在国际上比较有代表性的国家是美国、英国并以它们的外扩影响形成了做法基本相同的北美国家与地区模式和

英联邦制国家与地区模式。

美国没有全国统一的建筑师注册法,而是各州有立法权,根据自身的情况制定本州的建筑师注册法,成立考试、注册机构实施建筑师注册工作。1920年在各州考试、注册机构的基础上成立了全美建筑师注册委员会,制定建筑师注册标准、组织全美建筑师注册考试和颁发资格证书。尽管全美建筑师注册委员会开展注册工作已有75年了,但各州开展建筑师

注册的历史要远远早于此。

英国的做法与美国有所不同,它的注册制度有学会会员注册和法律规定的注册机构注册两种,它们相互关联但并不相同。在英国,学会的历史较长、一般为皇家特许,因此学会的地位与作用也较大。学会有法律认可的章程和规则,实行自律管理,制定学会的会员标准、组织会员资格考试、会员注册管理等。另一种

注册形式是由注册机构实施的注册,它是基于学会会员注册的基础,以1931年颁布的英国建筑师(注册)法为依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规定试行修订版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规 定试行修订版 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基建营房部: 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加强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我们组织起草了《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具体执业按照本办法附件《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执行。未列入或新增工程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各专业大、中、小型工程分类标准按《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执行。 第六条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第七条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保证工程施工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

全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大纲

全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大纲 一、总则本大纲供全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的命题及备考用,其基本原则为: (一)全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的应知应会范围和难度标准,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条文规定为准。制定考试大纲的目标是为巩固现行注册建筑师管理体制和保证我国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总体素质。 (二)全国二级注册建筑师的“职业定性”,按《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是依法取得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并从事房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人员”,大纲应明确按照“房屋建筑设计专业”定性职业分工。 (三)全国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已在《条例》中划定为:⑴建筑设计;⑵建筑设计技术咨询;⑶建筑物调查与鉴定;⑷对本人主持的设计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⑸建设部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业务。考题范围据此确定。 (四)《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建筑设计单位。国家建设部颁布的《建筑设计资质分级标准》中将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定位”相应划定为“丙级设计单位的专职技术骨干”,并且明确其具体“执业范围”是“承担三级民用建筑工程设计项目”。因此全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的“命题范围和难度标准”均严格遵照部颁的《建筑设计等级分类表》。 (五)《条例》规定有五种学历或技术水平和相应建筑设计业务实践经历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对以上学历的人员均要求应具有房屋建筑学领域有关学科理论概念和基本知识,并已经具有一般城市中小型公共建筑和住宅宿舍工程设计的实践能力、能胜任丙级设计单位专职技术骨干、可以承担三级民用建筑工程设计项目的考试合格者准予注册。 全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各科目考试题型及时间表 序号科目考试题型考试时间 (小时) 一场地与建筑设计作图 6.0 二建筑构造与详图作图 3.5 三建筑结构与设备单选 3.5 四法律、法规、经济与施工单选 3.0 合计 16.0 二、第一考试科目《场地与建筑设计》(作图题) 总体要求:应试者应具有建筑学领域有关学科理论概念和基本知识,以及相关专业理论的基本概念与技术知识,具有中小型建筑工程设计的实践能力。 1.1场地设计: 1.1.1理解建筑基地的地理、环境及规划条件。掌握建筑场地的功能布局、环境空间、交通组织、竖向设计、绿化布置,以及有关指标、法规、规范等要求。具有对场地总体建筑环境的基本的规划设计与实践能力。能对试题作出符合要求及有关法规、规范规定的解答。 1.2建筑设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注册

第五条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第七条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全部申报材料送同级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 第八条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

建造师执业资格发展历史

1、国际背景。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起源于英国,迄今已有150余年历史。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该项制度。具有执业资格的建造师已有了国际性的组织--国际建造师协会。 2、国内制度构建。2002年12月5日,人事部、建设部联合印发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这标志着我国建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工作正式建立。该《规定》明确规定,我国的建造师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3、在我国一级建造师,是一种建筑类执业资格,是担任大型项目经理的前提条件。大中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必须逐步由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 作为一级注册建造师,须具备两个条件: (1)考试。要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必须参加全国每年一次的一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考试,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考试设4个科目,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 (2)注册。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且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后,方可以建造师名义执业。 建造师发展前景: 总所周知建筑行业一直是个热门行业,收入可观。虽然建造师报考人数逐年增加,但是过关率低。建造师取得资格证书后需要注册成功后才能执业,目前国内一级建造师人数很少,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促使个人为提升知识和技能不断加大教育投资。 对于一、二级建造师来说,考到建造师证不但意味着工作,重点是进行挂靠,每年的收入就有好几万。成功取得证书直接意味着加薪。二级建造师的就业面很宽广,大部分有经验又有证书的人在找工作的时候一定比什么都没有的竞争力大得多。建造师是要懂管理、懂技术、懂经济、懂法规,综合素质较高的复合型人员,既要有理论水平,也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组织能力。外行人看来建造师前途很大,轻松工资又高,但事实上既需要过硬的专业技能,又需要有敏捷的思考能力。 我国建筑业施工企业有10万多个,从业人员3600多万,而这么庞大的队伍中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建造师却只有35多人,远远跟不上市场的需求。考生们经常说:“建造师非常的好,就是比较难考。不然随便挂靠一个单位就财源滚滚!”这些话虽然俗气,不过也是证明了建造师这个职位前途大好。截止到2011年8月10日,全国一二级建造师的工资待遇平均为¥6,495。 我国建筑业技术进步又结新硕果。随着工法管理工作的不断推进,施工企业的重视和认识程度也逐年提高,申报数量和入选国家级工法的数量逐年增多。近几年来,工法的推广和应用极大地提升了我国施工技术管理水平和工程质量,为企业带来了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一、二级建造师现在从市场上来看,比较紧缺。报考的人员相对来说也是很多的。 建造师注册受聘后,可以建造师的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在行使项目经理职责时,一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担任《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规定的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大中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必须逐步由取得建

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办法

MICHELIN资料集: 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依据《关于印发<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社部规〔2017〕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经全国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取得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同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可以向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 第三条在具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咨询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凭据资格证书申请注册并取得注册证书,作为城乡规划执业资格的凭据。 其他机构工作的人员,可以凭据资格证书申请注册,取得注册证书。 从事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研究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凭据资格证书申请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城乡规划师登记证书》。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要求编制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成果,必须由取得注册证书的注册城乡规划师签字。 取得注册证书的注册城乡规划师只能对其注册单位的规划成果行使签字权。 第五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只能在其本人的工作单位办理注册申请,禁止以任何形式出租出借注册证书。 为注册规划师提供虚假证明的单位,一经查实,向规划资质主管部门反映。 第六条中国城市规划协会成立注册城乡规划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国注册城乡规划师的注册管理工作,其办事机构注册城乡规划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秘书处。根据需要,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可以商请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有关部门对注册工作进行核查。 第七条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负责建立和管理全国注册城乡规划师管理系统。 注册城乡规划师的注册等相关业务均应通过全国注册城乡规划师管理系统申请。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定期向社会公告注册情况。 第八条取得注册证书的注册城乡规划师,应当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 第二章初始注册 第九条个人在取得资格证书后的三年内,可以申请初始注册。 取得资格证书三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其超出三年的时间部分必须符合继续教育标准的要求。 第十条申请初始注册,应提交以下电子材料: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规定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规定-----------------------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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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人发[2002]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与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人事部、建设部决定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英文分别译为:Constructor和Associate Constructor。 第五条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国家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考试 第六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第七条建设部负责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人事部负责审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综合知识与能力和专业知识与能力两个部分。其中,专业知识与能力部分的考试,按照建设工程的专业要求进行,具体专业划分

执业范围-中国建造师网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具体执业按照本办法附件《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执行。未列入或新增工程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

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各专业大、中、小型工程分类标准按《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执行。 第六条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第七条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保证工程施工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 第八条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国家劳动用工有关规定,规范项目劳动用工管理,切实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 第九条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二)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三)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第十条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

注册建筑师执业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现将《注册建筑师执业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注册建筑师执业及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根据建设部、人事部对注册建筑师工作的总体部署,我国勘察设计行业将于1997年1月1日实行注册建筑师制度。注册建筑师的执业及管理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由于该项工作刚刚起步,在注册建筑师人员数量较少,勘察设计市场较大,勘察设计单位成份比较复杂的情况下,实行注册建筑师制度要达到《条例》和《细则》所规定的规范化、法制化的标准还需要一个完善的过程。为加强过渡期(自199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内勘察设计市场和勘察设计单位的管理,确保注册建筑师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条例》和《细则》的基本原则,对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执业、管理等有关具体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1997年1月1日起民用建筑工程特级、一级项目,及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施行一级注册建筑师签字制度。二级以下及其它项目是否实行注册建筑师签字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二、设计单位内部质量管理 (一)注册建筑师执业是在设计单位法人的领导下,依法从事建筑设计工作。注册建筑师有资格做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或建筑专业负责人,行使岗位技术职责权利,并具有在相关的设计文件上的签字权,承担岗位责任。 (二)设计单位内部质量管理仍采用国家推行和单位现行的质量保证体系,实行法人负责的技术管理责任制。 (三)在过度期内凡属一级以上或国家重点工程项目中民用建筑工程,工程项目负责人须由相应级别的注册建筑师承担;工业建筑工程须由相应级别的注册建筑师承担建筑专业负责人;对于一些特殊性质或工业民用界限属难于确定的工程,在其它专业注册制度未建立之前,单位法人可根据工程性质和需要安排非注册专业人员做为工程项目负责人。 在实行一、二级注册建筑师签字制度的地区,民用建筑工程四级以上工程项目负责人需由注册建筑师承担;工业建筑工程,须由相应级别的注册建筑师承担专业负责人。 (四)在涉及有关规范、工程安全、公众利益等技术问题上,当注册建筑师与单位最高技术负责人(或技术管理部门)的处理意见有分歧、不能协调解决时,由所在单位法人裁定,并向当地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设计项目的代审、代签 (一)实施注册建筑师制度后,设计单位设计资质及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按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实行民用建筑工程特级、一级及国家重点工程项目设计注册建筑师签字制度中,具有相应设计等级资格而暂无相应级别注册建筑师的单位,在过渡期内允许实行代审、代签设计项目制度。 (三)省辖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设计单位内注册建筑师的分布情况,按行政区域就近指定代审、代签设计单位。在设计单位内由法人指定代审、代签注册建筑师。 (四)在代审、代签设计项目中,设计单位之间应签定代审、代签的有关合同。注册建筑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代审、代签设计项目工作,违纪者按《细则》有关规定处罚。 (五)代审、代签设计项目工作应从工程项目的方案设计开始直至全过程。 (六)代审、代签的设计文件,除应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外,还应加盖代审、代签单位的出图章和指派的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方为有效。 (七)代审、代签单位负责代审、代签、项目的技术规范性审核责任。注册建筑师代审、代签的技术职责范围:工业建筑项目,为建筑专业负责人;民用建筑项目,为工程项目负责人。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师队伍建设,保障规划工作质量,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注册城乡规划师实行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注册城乡规划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及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员。 从事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研究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可以通过考试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共同负责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职责分工对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考试 第五条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拟定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组织命审题工作,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并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一)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二)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或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 (三)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四)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取得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湖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办法

鄂人职管[2005]24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事局、建设局(建委),中央在鄂单位,省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现将《湖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建设厅 二00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湖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6号),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省统一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共同负责湖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考试 第五条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全省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的制度,由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共同组织实施,每年举行一次。

第六条省建设厅负责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二级建造师的培训等有关工作。 第七条省人事厅负责审定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试报名、资格审查、阅卷等考务工作,会同省建设厅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八条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3个科目。《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房屋建筑、公路、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炼、石油化工、市政公用、机电安装和装饰装修10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第九条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的,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取得建筑施工二级以上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达到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试相应科目: (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可免《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科目的考试。 (二)取得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可免《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个科目的考试。 第十一条已取得某一个专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选择另一个《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第十二条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3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第十三条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及相关材料(符合免试条件的须提供市州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证明),经市州以上人事职改部门和人事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在鄂单位和省管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教学文稿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师队伍建设,保障规划工作质量,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注册城乡规划师实行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注册城乡规划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及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员。 从事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研究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可以通过考试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共同负责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职责分工对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考试 第五条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拟定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组织命审题工作,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并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一)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二)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或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 (三)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四)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取得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汇编完整版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 行规定汇编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人发[2002]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与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人事部、建设部决定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英文分别译为:Constructor和AssociateConstructor。 第五条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国家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考试 第六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基建营 房部: 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加强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号),我们组织起草了《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OO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第四条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具体执业按照本办法附件《注册建造 师执业工程范围》执行。未列入或新增工程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各专业大、中、小型工程分类标准按《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 号)执行。 第六条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关于2017年《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解读

关于2017年《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解读知识点: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的职责 “注册城市规划师”考试,在经历两年的停考之后,于本年,2017年再度恢复考试,在“国务院大批取消资格、水平等考试”的背景下,彷徨的城规考生们,终于松了一口气。疏解两年的担忧,可谓“不是不考,时辰未到”。考生们可以看到最明显的一个变化,即“注册城市规划师”更名为“注册城乡规划师”。 一、法律法规的更新 就在刚过去的5月,人社部、住建部发出了关于印发《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在总结原注册城市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了《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即“新《规定》”、“新《办法》”。 二、关于新《规定》的解读 在聊新规之前,我们先回答一下有关“城市”与“城乡”的话题,大家都知道,我国08年实施《城乡规划法》,同时废除《城市规划法》;同年,建设部改革为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随后几年,高校下设专业也陆续经历了“城市规划专业”向“城乡规划专业”转变的过程;当下,“城市规划师”,也更名为“城乡规划师”,与时俱进,响应改革。下面,我们提取新规的一些要点: 第一章,明确城乡规划师队伍建设的意义、城乡规划师从业的方向,以及对城乡规划师管理的部门。 第二章,明确参加城乡规划师考试的条件-城乡规划专业毕业年限如下: 取得其他专业的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相应学位毕业年限再加1年。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从业人员,要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注册,受注册执业管理制度的管理,明确注册有效期为3年。 第四章,明确城乡规划师的执业范围,以及应具备的能力。

2020年天津一级、二级注册建筑师报考条件

(一)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过渡办法 国务院于2019年4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以下简称“《建筑师条例》”)进行了修订,在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中,增加了学士学位的要求。为维护广大考生切身利益,确保新《建筑师条例》在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中顺利实施,2020年起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过渡方案,做好新、老考生报考衔接工作,即:自2020年度考试开始,首次报考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的应试人员视为“新考生”,报考条件按新《建筑师条例》执行;2020年前报考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且在成绩滚动期内存在有效成绩(存在合格科目)的应试人员视为“老考生”,报考条件按原《建筑师条例》执行,在成绩滚动期内没有获得有效成绩(不存在合格科目)的应试人员应按新《建筑师条例》执行。今后,凡是在滚动期内无有效成绩的“老考生”,报考时按新《建筑师条例》执行。 (二)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首次报考人员需满足下列条件 1.专业、学历或职称及工作时间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建筑学硕士以上学位或者相近专业工学博士学位,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2年以上的; (2)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或者相近专业工学硕士学位,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 (3)具有建筑学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或者具有建筑学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7年以上的; (4)取得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或者取得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 (5)不具有前四项规定的条件,但设计成绩突出,经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认定达到前四项规定的专业水平的。 第(3)项至第(5)项规定的人员应当取得学士学位。 2.职业实践要求 按照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标准,申请报考人员应完成不少于700个单元的职业实践训练。报考人员应准备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或个人下载打印的《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以供审查。 (三)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首次报考人员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我国台湾地区社区规划师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历程探究

31 2013年第9期 第29 卷 [摘 要]台湾的社区规划师制度经过十几年的实践,取得了许多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宝贵经验。台湾社区规划师制度的形成经历了思想、人员与机制上的准备。社区规划师具有服务性、公共性和当地性三种基本特征,有明确的服务范围与工作内容,其选聘也有相关制度与要求。台湾社区规划师制度的实践可为我国大陆的城市发展与公众参与提供借鉴。[关键词]社区规划师;制度建构;社区营造;台湾 [文章编号]1006-0022(2013)09-0031-05 [中图分类号]TU981 [文献标识码]B The Form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Community Planning In T aiwan/Y ang Furong, Huang Yinglin [Abstract] Community planning in T aiwan has developed over decades and accumulated rich public participation experience. There was a preparation of thought, people, and institution before community planning came into existence. Community planner provides localized public service with clear scopes, and the employment of planners has related institution and requirements. Taiwan’s community planning system can be a reference for mainland Chinese urban planning development.[Key words] Community planner, Institutional establishment, Community creation, T aiwan 我国台湾地区社区规划师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历程探究 □ 杨芙蓉,黄应霖 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随着台湾地区体制转型以及政治、经济力量的重组,社会各阶层对于社会发展及社会学的关注热潮逐渐兴起,逐步建构起了以社区为核心的新的文化主调。社会团体和社区网络越来越强调市民权利与地方文化价值,这与原先相对封闭的规划体系,以及以行政当局为主导、强调经济发展主义取向的规划理念之间产生了越来越严重的对抗[1]。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这些新的社会、政治和文化建构动力成为推动台湾社区规划师制度形成的主要力量。本文试图对台湾社区规划师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历程加以探究。 1社区规划师制度形成的基础 1.1思想上的准备 台湾的社区运动最初主要集中在一些大城市的城市中心区,从工作方式上看,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类型: (1)以争取社区生存环境权益为目的的抗争性活动。随着都市化程度的日益增高,都市人口快速扩张,使得对公共建设及住宅的需求增加。而原先传统的规划程序基本上是自上而下的管制,缺乏沟通渠道,以 至于公共政策与计划的执行遭遇重重阻碍,使得都市环境品质不断降低,空间规划中的问题层出不穷[2]。例如,1988年台北庆城街居民反对公司在社区内兴建敦南变电所,以及1990年南港山猪窟居民反对环保局在该地兴建垃圾掩埋场等。 (2)社区生活环境的经营式工作。不同于官方社区发展工作所采取的自上而下推动的方式,民生社区的工作者采取与社区居民共同生活的“蹲点”方式推动社区工作,有效地整合了社区的内外资源,并带动了社区居民的参与热忱。 (3)社区居民的环境参与式规划设计工作。由居民自己参与环境改造工作,提出能满足社区居民生活需求的规划设计方案,并加以推动实施。这种参与式设计可望塑造出以社区居民为本的、体现新价值观的空间。例如,1992年台北市福林社区双溪河滨公园及1993年台北县三重后竹围社区公园等,都是采取这种工作方式完成提案并获得相关部门同意后,才进入发包及施工阶段[3]。 不管是以争取权益为目的的抗争性活动,还是自助性的社区发展工作,亦或是社区居民的参与式规划设计,都使得当局与社会间的权利与义务发生了变化, [作者简介] 杨芙蓉,高级工程师,一级注册建筑师,福建工程学院建筑与城乡规划学院副教授。黄应霖,同济大学建筑与城规学院博士研究生。

[2018年最新整理]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1Z302030 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本节包括5项内容 1Z302031 建设工程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的准入管理 1Z302032 建造师考试和注册的规定 1Z302033 建造师的受聘单位和执业岗位范围 1Z302034 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Z302035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执业资格制度是指对具有一定专业学历和资历并从事特定专业技术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考试和注册确定其执业的技术资格,获得相应文件签字权的一种制度。 1Z302031 建设工程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的准入管理 《建筑法》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1Z302032 建造师考试和注册的规定 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外籍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也可报名参加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以及申请注册。

—、建造师的考试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建设部负责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训等有关工作。人事部负责审定——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进一步规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经济》(2小时100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3小时130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3小时130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4小时160分)4个科目。目前,《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10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样专业类别。 (二)报考条件和考试申请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1)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2)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3)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4)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土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5)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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