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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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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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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

·商主体:能够依商法规定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商事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企业。·商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商事信托:是以获取商业利益为目的的商事法律行为。

·商事信用:在商事活动中,商品销售.提供服务.提供贷款等交易中取得商品,接受服务或贷款的一方,同意在将来规定的日期支付货款.服务报酬.货款本息的承诺。

·开业登记:是指商主体的创设人为设立商主体而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由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的法律行为。

·变更登记:指商事登记机关对已成立之商主体,因其自身情况发生变化,变更已登记事项的法律行为。

·注销登记:指登记机关依法对被终止经营的商主体,收缴营业执照.公章.撤销其登记注册号,取消其商主体资格或经营权的法律行为。

·一人公司: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法达成合意,归并为一个公司或创设一个新的公司的法律行为。

·证券:指资金需求者为了筹措长期资金而向社会公众购买且能对一定的收入拥有请求权的投资凭证。

·债券:指政府,或金融机构,或公司依法向投资者出具的.在一定时期内按约定的条件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的一种有价证券。

·证券交易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设立的,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债权人会议:是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便于全体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以实现其破产程序参与权,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由全体登记在册地债权人组成的表达债权人意志和统一债权人行动的议事机构。

·破产别除权:指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前,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设定了担保物权或者存在有其他特别优先权的,于债权人宣告破产后,权利人享有就该特定财产不依照破产清算程序而优先获得清偿和满足的权利。

·商事买卖: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商事法律行为。

简答:

·商法的特征: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公法性;国际性

·传统商法之商行为特征:商行为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法律行为;是经营性行为;一般是商主体所从事的行为;是体现商事交易特点的行为。

·登记对象分类两种方式:三分:公司.非公司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二分: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或经营组织。

·商事登记的程序: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

·商号的法律特征:商号仅是一个名称,不是法律上权利义务的承担者,不等于承担权利义务的行为人;商号是商主体用于代表自己的名称,依附于商主体,是商主体相互区分的外在标志;是商主体的商事名称,只有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才可以使用这一名称。

·公司的特征:营利性,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经营组织;社团性,公司作为社团法人应为人的结合,其股东和股权具有多元性;法人性,公司必须依法设立,有独立财产,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法的性质:公司法是组织法;是公法化了的私法;是国家管理公司的行为规范。·公司法的特征:从内容看,是一种组织法与活动法相结合的法律;从体例看,是一种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法律;从规范性质看,是一种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的法律。·有限责任公司特征:股东人数的限制性;股东责任的有限性;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公司资本的封闭性;公司组织的简便性;资合与人合的统一性。

·股份有限公司与其他公司类型相比较具有的特征:股东责任的有限性;股东出资的股份性;公司股票的流通性;公司财产的独立性。

·发起人的责任:在公司成立的场合,发起人有资本充实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在公司不成立的场合,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和对已收股款负返还的连带责任。·公司章程的变更:由公司董事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并提出章程修改草案;股东会对章程修改条款进行表决;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审批的事项时,报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登记事项的,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办理变更登记,未涉及登记事项,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适用条件:公司须合法有效成立;股东在客观上存在着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股东着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资本的原则: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

·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为人民币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为500万元。

·股权分类:按内容不同分为自益权与共益权;按性质不同分为固有权与非固有权;按行使方式不同分为单独股东权与少数股东权。

·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情形: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股东会决议的种类:普通决议,指决定公司的普通事项时采用的,以简单多数通过的决议;特别决议,指决定公司的特别事项时采用的,以绝对多数才能通过的决议。

·股东派生诉讼的要件:程序要件,穷尽内部救济手段为前置程序要件,书面请求董事会提起诉讼被拒或超过法定时限为一般程序;主体要件,原告.公司.被告。

·公司解散的原因:公司存续期间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发生;公司权力机关决定解散;因公司合并.分立而解散。

·股票与债券的区别:收益的多少不同;风险的大小不同;持券人与发行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不同。

·证券法的原则:公开原则,公司公开信息做到真实.全面.及时.易得.易解;公平原则,证券商事关系主体做到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守信;公正原则,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人员组织做到反欺诈.反操纵.反内幕交易。

·证券监管机构在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P235

·证券监管的原则:与监管机构相关的原则;自律的原则;证券监管执行的原则;监管合作的原则;发行人的原则;集体投资组合;市场中介机构;二级市场的原则。

·证券公司禁止的业务行为:不得接受全权委托买卖证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不得私下接受委托。

·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禁止内幕交易;禁止操纵证券市场;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禁止欺诈客户;禁止法人出借账户;禁止挪用公款买卖证券。

·上市公司收购的分类:基本分类为要约收购.竞价收购和协议收购;其他分类,依收购是否为收购人的法定义务为标准分为自愿收购和强制收购,依预订收购的股份数量分为部分收购和全面收购。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的职权: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监督破产财产的分配;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价值取向:应充分肯定公司人格独立的价值,将维护公司的独立人格作为一般原则;不能容忍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商号与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是指属于一定的经营企业的特种商品或产品的标记,适用于商标法,不适用关于商号的法律规定,两者在形式构成.实际作用.法律调整方面都存在差异,因此二者性质不同。

·公司权利能力受到的限制:因性质受到限制;因法律规定受到限制;受公司目的范围影响·清算人的义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商法的原则: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公平交易原则:商事交易主体的地位平等,诚实信用;交易简便.迅捷原则:交易简便,短期时效,定型化交易规则;鼓励交易原则;交易明确.安全原则。

·商行为的分类: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双方商行为与单方商行为;基本商行为与辅助商行为;固有商行为与推定商行为。

论述

·商法与民法的关系:1.民法与商法是调整民事行为的法律。它们在法律调整中形成的法律关系,人们习惯将其联系在一起。民法是普通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是抽象化得法律表现,商法是具体化得法律表现。2.民法和商法都属于私法范畴。都是调整平等主体的法律规范。民法是纯私法,调整的是平权关系,而民法是已私法为主。3.民法作为基本法或者普通法,调整范围广泛,适用于各类民事主体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商法调整范围有限,仅适用于民事主体当中从事商事经营活动的主体。民商法并行但不完全兼容,民法的内容并不全部在商法之中,商法的内容很大部分民法中不涉及。

·董事的义务和责任:1.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吧不得擅自处分公司财产;不得使自己置身于与公司的利益冲突之中;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2.一,对公司的责任:董事参与董事会决议而产生的对公司的民事责任;董事违反董事会合法、有效的决议产生的对公司的民事责任;董事越权行为产生的对公司的民事责任;董事违反竞业禁止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而产生的民事行为;董事在管理公司事务中故意或者过失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应当赔偿责任。二,对股东的责任:董事滥用权力致使股东遭受损害的行为,董事与公司对股东共负连带赔偿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考研笔记、考研重点 考研心得体会考研重点总结、考研参考书

育明教育中国考研专业课辅导第一品牌 育明教育官方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fc5673175.html,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考研笔记、考研重点总结、考研参考书 【育明教育独家提供】 【考研参考书】 参考教材是考研中最根本,也是最重要的复习资料!在备考中,只要能把参考书上的知识融会贯通,理解记忆住重点考点,那么考研一定成功!虽然人大法学考研没有指定教材,但是按照惯例,就是二十一世纪的系列教材!下面有具体的参考书介绍! 第一:通常应该买最新版的教材,因为现在的法律制度处于不断健全中,很多法律的颁布或者修订,给法学教材的与时俱进提出了要求,所以,只有最新版的教材,才能更真切的反映当下的法律制度。 第二:由于人大教材出新版的速度很快,所以请大家不必为是不是会出新版教材而担心,因为重点的基础知识还是那些。比如第四版的民法比第三版的民法只多了一章继承法部分,其他部分都是完全一样。 参考书目 一、法学理论 朱景文:法理学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三版 许崇德:宪法,四版 二、法学综合考试 王利明:民法,四版 王作富:刑法,四版

育明教育中国考研专业课辅导第一品牌 育明教育官方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fc5673175.html, 2 江伟:民事诉讼法,四版 陈卫东:刑事诉讼法,二版 史际春:经济法,二版 周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二版 程晓霞、余民才:国际法,三版 郭寿康、赵秀文:国际经济法,三版 章尚锦、徐青森:国际私法,三版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四版 更多参考书目: 法理学 朱景文:法理学研究,人大 朱景文:比较法总论,人大 朱景文:比较法学专题研究,人大 朱景文:法社会学,人大 谷春德:西方法律思想史,人大,十五规划,不是21世纪那本 法制史 赵晓耕:《中国法制史原理与案例教程》(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赵晓耕:中国近代法制史专题研究,人大 林榕年、叶秋华:《外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十五规划,不是21世纪那本叶秋华、王云霞:大陆法系研究,人大 宪法与行政法 韩大元:《宪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韩大元、林来梵、郑贤君:《宪法学专题研究》(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李元起:中国宪法学专题研究,人大

商法知识点总结之证券法

商法知识点总结之证券法 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证券原理 1.股票和债券是我国《证券法》规定的主要证券类型。关于股票与债券的比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3/33,单) A.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成为股票和债券的发行主体 B.股票和债券具有相同的风险性 C.债券的流通性强于股票的流通性 D.股票代表股权,债券代表债权 【考点】债券与股票的联系和区别 【解析】先明晰两个概念: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权利和义务的要式有价证券。《公司法》第153条第1款:“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股票和债券都是企业的筹资手段,股票只能由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发行,但是债券二者都可以发行。故A项错误。 一般而言,股票的流通性要强于债券的流通性,但是股票的风险性要大于债券,故B、C项错误。 股票和债券所代表的权利性质不同,股票是持有人对公司享有的权利,如分享利润等而公司债券仅具有收取本金和利益的权利,不具有股票的权利。故D项正确。 2.某证券公司在业务活动中实施了下列行为,其中哪些违反《证券法》规定?(2009/3/78,多)

A.经股东会决议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 B.为其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服务 C.对其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作出不低于一定比例的承诺 D.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代理客户决定证券买卖的种类与数量 【考点】证券公司行为禁止 【解析】《证券法》第130条第2款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由此可知A选项应选。第142条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此可知B选项不应选。第143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由此可知D选项应选。第144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由此可知C选项应选。 证券发行 1.依据我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关于证券发行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3/32,单) A.所有证券必须公开发行,而不得采用非公开发行的方式 B.发行人可通过证券承销方式发行,也可由发行人直接向投资者发行 C.只有依法正式成立的股份公司才可发行股票 D.国有独资公司均可申请发行公司债券 【考点】证券发行 【解析】《证券法》第10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

人大法学院各专业备考参考书目汇总

人大法学院各专业备考参考书目汇总 一、理论法学 朱景文:法理学,这本是基础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三版 许崇德:宪法,四版 二、应用法学 王利明:民法,五版 王作富:刑法,五版 江伟:民事诉讼法,五版 陈卫东:刑事诉讼法,二版 史际春:经济法,二版 周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二版 程晓霞、余民才:国际法,四版 郭寿康、赵秀文:国际经济法,三版 章尚锦、徐青森:国际私法,四版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四版 以下是各科专业课参考书,都是问各科研究生后整理出来的,仅供参考,如有谬误欢迎指出,如有更好的书欢迎补充。以下书大家自己找找最新版,看书量力而行。重复的书只需要挑一本就行了。 法理学 朱景文:法理学 朱景文:法理学研究,人大 朱景文:比较法总论,人大 朱景文:法社会学,人大 谷春德:西方法律思想史,人大,十五规划,不是21世纪那本 法制史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三版 赵晓耕:《中国法制史原理与案例教程》(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赵晓耕:中国近代法制史专题研究,人大 林榕年、叶秋华:《外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十五规划,不是21世纪那本 叶秋华、王云霞:大陆法系研究,人大 宪法与行政法 许崇德:宪法,四版 韩大元:《宪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韩大元、林来梵、郑贤君:《宪法学专题研究》(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李元起:中国宪法学专题研究,人大 胡锦光:《行政法专题研究(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杨建顺:《行政规制与权利保障》,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刑法 王作富:刑法,四版 冯军、肖中华:刑法总论,人大 谢望原、赫兴旺:刑法分论,人大 高铭暄:刑法学原理(共三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高铭暄:刑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 民商法 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人大 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人大 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人民法院 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上、下),人大 杨立新:债法总则研究,人大 王利明:合同法研究(一、二),人大 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上、下),人大 杨立新:侵权责任法,法律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人大 范建:商法,高教 赵中孚:商法总论,人大 叶林:公司法研究,人大 叶林:证券法,人大 贾林青:保险法,人大 王欣新:破产法,人大 知识产权法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四版,人大2009 李琛:知识产权法关键词,法律 李琛:论知识产权的体系化,北大 吴汉东: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人大 诉讼法 江伟:民事诉讼法,四版,人大2008 江伟:民事诉讼法专论,人大 陈卫东:刑事诉讼法,二版 陈卫东: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人大 陈卫东:程序正义之路 王新清等:刑事诉讼程序研究,人大 何家弘、张卫平:简明证据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何家弘:证据法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经济法 史际春:经济法,二版 潘静成、刘文华:《经济法》,三版,人大2008 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国际商法重点整理

第一章国际商法绪论 1. 国际商法的概念: 国际商事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简称国际商法,它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际商事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 共同点:都是调整跨国之间商事活动(包括商事组织本身)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不同点: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更加广泛 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的特点: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区分公法和私法;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 英美法系的特征: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 4.中国法律的渊源:制定法;法律解释;判例 第二章代理法 1.代理的概念: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 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2.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人既没有本人的实际授权,也没有足以使第三人善意误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观,但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之利益牵连与本人的法律关系。 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的无权代理。 3.代理人的义务:代理人应勤勉地履行其代理职责;代理人对本人应诚信、忠 实;代理人不得泄露他在代理业务中所获得的保密情报和资料;代理人须向本人申报账目;代理人不得把他的代理权委托给他人 4.代理权消灭的原因:根据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协议终止代理权;授权代理的 事务完成;本人撤销代理权或者代理人放弃代理权;根据代理协议适用的法律规定而终止 5.间接代理的规定(大陆法、英美法、我国合同法) 大陆法系所采取的标准:在确定第三人究竟是同代理人还是同本人订立了合同的问题时,大陆法所采取的标准是看代理人是以代表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还是以他自己个人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 英美法系所采用的标准:代理人在同第三人订约时具体指出本人的姓名;代理人表示出自己的代理身份,但不指出本人的姓名;代理人事实上有代理权,但他在订约时不披露代理关系的存在 我国合同法: 《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公司法》部分知识点总结

《公司法》部分知识点总结

公司含义 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包含如下内涵: 1.公司是社团法人 2.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3.公司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以商法或公司法的规定进行组织和登记,进行登记手续后公司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公司法含义 实质意义:亦称广义的公司法,指规范各种公司在设立、经营、终止过程中发生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意义:亦称狭义的公司法,指冠以公司法名称的法律。 作为部门法意义上的公司法,既包括形式意义的公司法,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公司的法律规范。 法人含义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包含两层含义: 第一,依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设立的法律主体

第二,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可以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 独立的法律人格: 有自己独立的名称和声誉;有自己独立的意思机关(组织机构);有自己独立且必要的财产或经费;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分类 公法人、私法人。私法人分为社团法人、财团法人。社团法人分为公益社团法人、营利社团法人。公法人:依公法而组织起来的法人,担负的是国家管理的职能,如各类国家机关。 私法人:依私法而组织起来的法人,追求的是私人的目的,如企业。 社团法人:以人的集合为基础而设立的,必须是两个以上的社员(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的结合而组成。 财团法人:以财产捐助为其成立的基础,又称财产的组合,根据捐助人的意志而从事某种事业。公益社团法人:以公益为目的,强调公司设立与存续的目的是为社会服务,如学校、托儿所。 营利社团法人:以营利为目的,强调法人的设立与经营的唯一目的在于获取利润。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考研参考书及重点总结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考研参考书及重点总结 864法学综合1(刑法学、民法学) 刑法学考试大纲: 1.考试要求 ①了解本大纲所包含的刑法总论与刑法各论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以及罪名的犯罪构成。 ②理解和掌握刑法的概念与性质、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构成与刑事责任之间的关系、犯罪构成的四个基本要件、故意犯罪过程中停止形态的具体表现、刑法中的正当行为、共同犯罪、单位犯罪、刑罚的功能与目的、刑罚裁量与刑罚执行制度、刑法分罪重点罪名的区别与联系。 ③运用刑法基本原理、刑法及其修正案的规定,正确分析和判断司法实践中的各种犯罪现象。 ④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条文。 2.考试内容 ①刑法总论:刑法的概念与性质、刑法的体系和解释。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范围。犯罪概念、犯罪构成的四个基本要件与刑事责任。正当行为。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共同犯罪。罪数形态。刑罚的概念、功能与目的。刑罚的体系与种类。刑罚裁量制度。刑罚执行制度。刑罚的消灭。 ②刑法各论: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刑法分则的体系。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 3、刑法学考试题型分值 1)简述题30分 2)论述题30分 3)法条评析15分 4、参考书目 刑法学(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高铭暄、马克昌2010年

民法学考试大纲 1.考试要求 ①了解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理解并掌握我国民事主体的类型及其相关制度,民事权利客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的概念及其内容。 ②理解有关物权的基本制度和原则,熟知所有权、共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等概念、特征及相关基本制度,了解他物权的各种类型以及它们之间的区别。 ③掌握债的概念、债的履行、债的保全和担保的基本内容。理解合同的订立,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责任的相关内容。能区分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与其他民事行为的区别。 ④理解人身权的概念、特征和分类。掌握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和内容,掌握具体人格权的类型。掌握身份权的概念和类型。 ⑤熟悉侵权行为概念和特征,掌握侵权行为归责原则,明确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区别共同加害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了解特殊侵权行为的类型及其归责原则。区分侵权责任与其他民事责任的不同。 ⑥运用民法学原理,分析和解决实践中产生的各种问题。 ⑦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条文。 2.考试内容 ①总论:民法概述;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主体;民事权利客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与期限。 ②物权:物权概述;所有权;共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 ③债权:债的概念和特征;债的履行;债的保全和担保;合同的订立;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责任;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 ④人身权:人身权概述;人格权;身份权。 ⑤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概述;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一般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侵权责任。 3、民法学考试题型分值 1)简述题30分 2)论述题30分

商法总结版

一、名解 1、邀约(发盘)offer:an offer is a statement by one party of a willingness to enter into a contract on stated terms,provided that these terms are ,in turn ,accepted by the party or parties to whom the offer is addressed. 要约邀请(邀请发盘)an invitation to treat:which is used to invite others to make offer and lack of the intention to create a binding obligation. 2、合同Contract:an agreement between natural persons,legal persons,or other organizations with equal standing,for the purpose of establishing,altering,or discharging a relationship of civil rights and obligations. 3、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 :These clauses excuse a party from liability if some unforseen event beyond the control of that party prevents it from performing its obligations under the contract. Typically, force majeure clauses cover natural disasters or other "Acts of God"(such as flooding, earthquake, war, etc.) 4、揭开公司法人面纱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 5、严格责任strict liability:it means ,with respect to the defective product,the manufacturer or seller shall be liable for the defectiveness of product,even if he has exercised all reasonable care. 二、简答 (一)大陆法(civillaw)与英美法(commonlaw)定义、区别及所包括的国家。Common-law systems are based largely on case law——that is , on court decisions. Common law refers to law and the corresponding legal system developed through decisions of courts and similar tribunals.[tra?'bju:n?l, tr?-]审理委员会, 特别法庭, rather than through legislative statutes or executive action. Countries:England, The United States(除Louisiana),Canada (除Quebec) Civil-law systems are based mainly on statutes (legislative acts). Countries:France, Germany, Belgium, Netherlands, Luxembury, Switzerland, Italy, Spain , Romania, parts of Africa and South America, Thailand, China, Japan, Eastern Europe, Greece, Turkey. Comparisons: 1. The civil law is based on the theory of separation of powers ; in common law the courts are given the main task in creating the law. 2. Basic source:civil law: codes; common law: case law. 3. Scope: civil law :private law; common law: private law and public law. 4. Procedural: civil law :inquisitorial; common law:adversarial (二)中国公司的种类classifications of corporations in china 有限责任company with limited liability 股份有限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 (1)Classification by liability of members

2018年商法期末重点必考复习资料汇总

2018年商法期末重点必考复习资料汇总 第一章商法总论 名词解释1、商事关系:就是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2、商人、就是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三个条件;1、实施商行为2、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3、以事实商行为为常业3、商行为:就是使用商事法律规范的营利性行为4、形式商法:形式商法,最典型的就是独立与民法典之外的商法典。这种立法体例称为民商分立制。5、实质商法;英美法系没有民法与商法的严格区分,因而不存在民商分立于民商合一的问题,此外法院的判例和民间的自治规章也是重要的商法渊源,总第来说,英美商法的概念属于实质商法的范畴。6、公示原则:在涉及公众或多数当事人的场合,商法实行公示原则,要求将有关事实公诸于世。7、外观法则;对于商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各国商法都采用客观主义的认定方法,即有关行为的内容及含义的解释,以表示行为的客观表象为准,即使这种解释表意人也不得推翻。商法:又称为商事法,是指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简述题1、简述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民法和商法的共同之处,即他们都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但是二者之间也有一定的差别。民法是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内的一般社会生活的普遍性规则,而商法则是市场经济领域的特定财产关系的特殊规定。民法对商法来说,具有统领和指导的意义,而商法对民法来说,具有补充、变更或限制的作用。2、商

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二者的联系,商法和经济法相对于民法而言,都是特别法,在适用上有优先的效力。其次,从功能上讲,经济法体现了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对商事关系的干预,因而相对于商法来说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再次,从形式上讲,除了商法在少数国家部分试行法典化外,商法和经济法都是针对特定领域、特定问题单行法,具有显著的特殊性、技术性和灵活性。最后,从内容上讲,商法与经济法存在相互包容的现象,即商法的规定吸收经济政策或经济法规范,经济法的规定中运用商法制度或商法手段。经济法有如下特征;1、国家意志的政府职能的介入。 2、多种法律部门的综合调整。 3、国家政策的指导作用。商法是关于商事组织和商事交易的法律群。传统商法受契约自由的原则支配。。8商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一、强化企业组织原则1、提高企业素质2、完善企业结构产权的保护二、提高经济效率原则1、产权的保护2、信用的维护3、交易的便捷三、维护交易公平原则1、平等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四、保障交易安全原则1、强行主义2、公示原则3、外观法则 4、严格责任 5、对善意买受人的保护5维护交易公平的意义何在?商法如何体现这一原则?答:意义,首先, 是设立公平交易的行为准则,从而建立市场竞争的 正常条件。其次,就是依据这些行为准则以及时一

商法重点汇总

?一、现代商法中商事的范围 ?1、直接媒介财货交易以及传统上被纳入基本商事活动的——“固有商”; ?2、间接以媒介财货交易为目的之营业活动——“辅助商”; ?3、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商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其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生产商”; ? 4、仅于辅助商或第三种商有牵连关系的营业——“服务商”; ?二、商法的特征 1、商法具有营利性特征。 2、商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 3、商法具有复合性和兼容性。 4、商法具有国际性。 ?三、关于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的差别 ?(1)从主体上看,民事关系大多是以自然人为基本主体;商事关系则以商法人为基本主体。 ?(2)从客体上看,民事关系的客体一般为特定物;商事关系的客体具有明显的种类化趋势。金融产品的定型化、标准化则更是与传统商品的特征 相异。 ?(3)从目的性上看,民事关系一般以满足主体的自身消费需求为目的,而商事关系则以营利即资本增值为目的。 ? (4)从对价关系上看,民事关系受市场波动影响较小,对价关系基本上由价值决定;而商事关系完全受市场的操纵,其对价关系主要受供求关 系决定。 (5)从交易形式上看,民事交易具有个别的和偶然的性质;而商事交易则 表现为同种交易大量反复进行,从而具有集团交易和个性丧失的特点。 ?(6)从交易方式上看,民事交易均是现货交易;商事交易既有现货交易,也有期货期权交易,还有其他复杂的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 ?(7)从交易种类上看,民事交易仅有简单的买卖、租赁、借贷等几种;商事交易的种类繁多,从买卖商发展到投资商、服务商,从制造商发展到 经纪商、运输商、保险商、证券商、广告商、管理商等。 ?(8)从功能上看,民事交易是为了稳定个人、家族等基本的生活秩序;商事交易则是为了建立一种以现代企业组织为核心的合理利用有限资源的 市场运行机制和社会经济秩序。 ?四、商法的原则 ?(一)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 ?1、商主体类型法定 ?2、商主体内容法定 ?3、商主体登记法定 ?(二)保障交易确定性原则 ?1、事实揭示义务 ?2、禁止欺诈和不正当交易 ?(三)维护市场正常运行原则 ?1、市场准入;2、商事分解; ?3、风险分散;4、市场退出; ?(四)提高交易效益原则

商法重难点分析(1)

商法重难点分析(1) 一、票据抗辩及其种类和限制 1.知识点:票据抗辩的概念、票据抗辩的种类票据抗辩的限制 2.参考答案: 票据抗辩的概念 票据债务人对于票权债权人提出的请求(请求权),提出某种合法的事由而予以拒绝,称为票据抗辩。 票据抗辩的种类 (1)物的抗辩 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票据上记载的事项以及票据的性质)发生的事由而为的抗辩。 (2)人的抗辩 物的抗辩以外的抗辩,主要由于债务人与特定债权人之间发生的关系而发生,因而只能向特定的债权人行使。 票据抗辩的限制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所有的基于人的关系的抗辩对抗持票人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所有的基于人的关系的抗辩对抗持票人。 (3)但持票人取得票据出于恶意(明知对债务人有损害)时不适用前两项规定。 (4)持票人取得票据是无代价或以不相当的代价的,也不适用前两项的规定。 3.常见错误: (1) 定义不全或不准确 (2)不能正确区分物的抗辩与人的抗辩 (3)不清楚票据抗辩的限制的例外情况 二、案例题分析 (一)万事达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起人之一,与其他人设立的一家股份有限公司。为了将来工作方便,从市工商局请一位副局长担任公司董事。 公司设监事会,由两名监事组成,其中一个监事由万事达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自己兼任,一个监事由万事达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出任,负责日常监事事务。公司如期募集股份成功然后设立,在准备进行公司登记前,由律师对公司的章程草案和其他文件进行整理。如果你是律师,请针对以下问题,对该股份公司的上述做法提出法律意见:股份公司的董事和监事是否有资格限制? 分析:1.知识点:公司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公司监事会的构成。 2.参考答案: (1)工商局长是公务员,不能兼任公司董事。 (2)根据公司法的要求,股份公司的监事会至少应当有3名监事组成。 (3)股份公司的监事有资格限制,公司法第124条规定,公司的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兼任监事。 3.常见错误: (1)分析不够全面、准确 (2)表述缺乏条例性 (3)对公司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不够熟悉。 (二)倒淌河大酒店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于2001年3月2日申请宣告破产,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纷纷申报债权。提出如下给付请求: 1.某女土于2000年5月被该酒店保安人员殴打致伤,住院治疗8个月,要求赔偿医疗费8730元。 2.因该酒店歌舞厅从事色情营业被查处,市公安局于2001年2月26日对其做出处罚决定:罚款1万元,限7日内缴纳。 3.某旅行社与该酒店签订的合同,因酒店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旅行社要求赔偿由此造

2013年商法总论学习笔记

2013年商法总论学习笔记 一、简答题 1.简述商法的特征。 商法的特征是商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志,是商法本质的外在表现形式。多数学者认为,商法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种:(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4)商法的公法性;(5)商法的国际性。 2.简述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事交易的目标在于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以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而资金与商品的流转频率与其所获得的效益成正比。由此,商品流转规律客观上要求法律应充分保证商品交易的简便、迅捷。这个原则表现在三个方面: (1)交易简便:各国商法在商行为方面一般采取要式行为方式、文义行为方式,并通过强行法和推定法对其内容预先予以确定。 (2)短期时效:商法对于各类商事请求权普遍采取不同于民法上时效期间的短期时效。短期时效制的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迅速行使权利,以保证交易的迅捷。 (3)定型化交易规则:权利证券化和权利义务格式化是商法的又一个重要特点。通过法律行为标准化、定型化,从而简化了权利转让和权利认定的程序。 3.简述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是商法独立性的关键所在。一般说来,它们之间的关系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民法与商法是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在法律部门的相互关系上,民法是普通法或基本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是抽象化的法律表现,而商法是具体化的法律表现。 (2)民法与商法都属于私法范畴,即都是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为主构成的法律。但是,民法是纯私法,调整的是平权关系;商法则以私法为主体,兼具公法性内容,调整的是平权与不平权兼有的法律关系。因此,民法是私法规范体系;商法是以私法规范为主体,私法规范与公法规范相结合的法律规范体系。 (3)民法作为基本法或普通法,调整的范围广泛,适用于各类民事主体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商法调整范围有限,仅适用于民事主体中从事商事经营活动的那部分,或仅仅适用于民事行为中与营利相关的那一部分行为。 4.简述商主体的法律特征。 商主体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主体的法律特征: (1)从本质上说,商主体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主体,它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特殊性。(2)商主体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的主体。 (3)商主体是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即在商法上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 上述特征,构成了商主体与一般民事主体及不具备独立资格的商事组织内部机构或商事行为辅助人之间的本质区别。 5.简述商合伙的法律特征。 商合伙作为商主体的一种形态,其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商合伙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组建。 (2)商合伙设立的基础是合伙合同。 (3)商合伙的财产为合伙人共有。 (4)商合伙所从事的商事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为之,也可以共同委托一位或数位合伙人代理为之;各合伙人对事务之执行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5)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在合伙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合伙人予以清偿。 6.简述经理权的特点。 是经理人所享有的一种权利,从性质上说是一种特殊的代理权,其具有如下特点: (1)经理人是被商人通过特殊方式授予经理权的人,是典型的直接代理人,他以被代理商的名义为法

商法知识点总结

商法课件 一、商法是什么 一、商法的概念 商法,也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商事关系的特点:1.商事关系是平等的商事主体间的社会关系。2.商事关系是商事主体基于营利的动机而建立的。3.商事关系仅发生于持续的营业之中。 三、商法的渊源和体系 我国商法的渊源主要包括: 1.法律 2.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3.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4.立法与司法解释 5.商事自治规则 英美法的商事判例和商法学说 二、商法的特征和原则 一、商法的特征 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 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 4、商法的公法性 5、商法的国际性 二、商法的原则 1、商主体法定原则---商主体类型法定、内容法定、商主体公示法定 2、公平交易原则 3、交易简便、迅捷原则 4、鼓励交易原则 5、交易明确、安全原则 三、商事主体 一、商主体的概念 商主体,是指依据商法规定,参加商事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法大版在传统商法中,往往称为“商人 二、商主体的特征 1、经国家特殊程序授权的法律拟制人 2、以营利为目的 3、商主体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受到国家法律的规制 三、商主体的分类 1.依据商事主体是否应依法注册登记,可以分为法定商人、注册商人、自由登记商人,小商人。----《德国商法典》的分类 ①法定商人(必然商人或免登记商人)②注册商人(应登记商人)③自由登记商人(任意商人)④小商人(非完全商人) 2、以“企业法”的观点划分商主体 3.按照被认定商人的原因划分或经营者的法律状态和事实状态分为 ①完全商人,包括必然商人、注册商人和自由注册商人②拟制商人③表见商人—四要件 4.依据商事主体的组织机构特征可以分为商个人、商法人、商合伙①商个人(商自然人)②商法人(营利性法人、企业法人)③商合伙 中国公司法 1、有限责任公司 (1)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第三章第一节、第二节(2)一人公司: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2、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3、国有独资公司: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表见商人须具备四个条件 (1)企业已经造成它是一个完全商人的法律表象; (2)法律表象与企业的行为之间存在一种因果关系; (3)第三人基于法律表象而善意的相信企业为商人。 (4)法律表象必须是造成第三人行为的根本原因。 四、商个人 一、商个人的概念 定义:依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取得特定的商事主体资格,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商事法律责任的个体(自然人)。在我国,商事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

商法知识点整理

名词解释: ·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能够依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商事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的原则:维护企业自由原则;提高交易效率原则;确保交易安全原则;维护交易公平原则。 ·商法的特征: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确认企业维持原则;交易迅捷,安全保障;组织法与行为法监管法相结合;公法性;国际性;。 ·变更登记:指商事登记机关对已成立之商主体,因其自身情况发生变化,变更已登记事项的法律行为。·注销登记:指登记机关依法对被终止经营的商主体,收缴营业执照.公章.撤销其登记注册号,取消其商主体资格或经营权的法律行为。 ·一人公司: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债权人会议:是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便于全体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以实现其破产程序参与权,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由全体登记在册地债权人组成的表达债权人意志和统一债权人行动的议事机构。·破产别除权:指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前,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设定了担保物权或者存在有其他特别优先权的,于债权人宣告破产后,权利人享有就该特定财产不依照破产清算程序而优先获得清偿和满足的权利。·商号的法律特征:商号仅是一个名称,不是法律上权利义务的承担者,不等于承担权利义务的行为人;商号是商主体用于代表自己的名称,依附于商主体,是商主体相互区分的外在标志;是商主体的商事名称,只有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才可以使用这一名称。 ·公司:是指由股东出资组成的,从事盈利性经济活动的企业法人。 公司具有特征:营利性,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经营组织;社团性,公司作为社团法人应为人的结合,其股东和股权具有多元性;法人性,公司必须依法设立,有独立财产,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特征:股东人数的限制性;股东责任的有限性;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公司资本的封闭性;公司组织的简便性;资合与人合的统一性。 ·股份有限公司与其他公司类型相比较具有的特征:股东责任的有限性;股东出资的股份性;公司股票的流通性;公司财产的独立性。 ·发起设立:(有限公司)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股份公司)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重规定的其他人员。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以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发起人的责任:在公司成立的场合,发起人有资本充实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在公司不成立的场合,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和对已收股款负返还的连带责任。 ·清算人的义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到期债务,又未能与债权人达成减免或迟延偿还债务的协议,经法院审理,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使债权公平受偿,其余无力偿还的则予免除的法律制度。 破产法:是指调整破产债权人和债务人、法院、管理人以及其他破产参加人相互之间在破产过程中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破产申请:是指破产申请人向法院请求受理破产案件,适用破产程序,宣告破产的意思表示。 债务人财产: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此后至破产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与债权人团体达成以让步方法了解债务的协议,并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 破产宣告:是指法院认定债务人已具备破产事由,并宣告其破产的司法行为。 别除权: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订立合并契约或通过其他形式依照法律程序归并为一个公司的行为。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整理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整理 写在前面: 个人主观整理,仅供参考。 虽然把课本内容差不多都打进去了,但复习还是最好结合课本几乎都是手打的,所以可能会出现错别字,不接受任何质询。 记号解释:Δ重要;*比较重要;Δ*及其重要;√看一下 可能存在疏漏 考试形式:闭卷考试

第一章国际商法总论 第一节国际商法概述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及其特征Δ 1.国际商法是在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主体在其交易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类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这一概念涉及以下三项要素:①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是国际商事交易活动中形成的各类商事法律关系;②国际商事交易的主体,包括个人、合伙、公司等商事组织形式;③国际商法有规范国际商事交易活动的国际条约、国际商事交易习惯法规则、主要国家的国内商事法律规范等构成。 3.国际商法的特征:①调整对象的特定性;②商事主体及商行为的盈利性; ③商法规范的技术性和同源性;④国际性和统一性。 二、国际商法的渊源Δ 商法的渊源是指商法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 国际商法有两类渊源: ①与国际商事交易活动相关的国际条约和习惯法规则; ②对国际商事交易行为具有约束力的国内法规范,包括成文法、判例法、习惯法和学说。 1.国际条约或公约 国际条约或公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就商事交易等方面确定其相互权利与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是国际商法的主要表现形式。 1)其特征是:①主体是国家或类似于国家的政治实体,国家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实体间就商事活动达成的协议不构成条约;②国际条约或公约是缔约主体双方或多方协商谈判的结果;③书面形式,仅对缔约国或参加国具有约束力,实践中可能得到非缔约国的承认和遵守。 2)包括国际商事公约和含有商事条款的一般国际公约,以前者为主,其数量众多、内容广泛且通常参加方较为普遍,包括国际商事实体法、国际商事程序法以及国际商事冲突法。 2.国际习惯法规则 国际习惯法规则又称国际商事习惯法规则,是在国际商事交往过程中,由长期、反复的国际实践活动逐步形成并为各国普遍承认和遵守的国际商事交易行为规范。 1)此类规范常以不成文形式出现,多为一些国际性商人组织、整理、编纂,并伴随国际商事交易活动的发展适时加以修改完善。 其基本要素是①内容确定,包含国际商事交易活动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则;②为各国当事人在长期实践中重复、一致适用;③为各国普遍接受,具有约束力。 2)影响较大的国际商事习惯法规则有: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4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1983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75年《联合国运输单证统一规则》等。 3)国际习惯法规则本身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国际商事习惯法规则不当然具有法律约束力、不涉及主权等特征。 3.关于国际商事交易的国内法规范 教材p7

海商法重点整理

海商法重点整理 一、海商法的定义 我国《海商法》将海商法定义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 广义的海商法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又调整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 狭义的海商法则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不调整纵向隶属关系。 三、船舶的定义 广义上的船舶是指通常意义上的船舶,即凡是具有一定构造,能在水上航行的工具,均可称为船舶,其基本特征是可以作为水上航行工具或装置。 狭义的船舶是指法律法规中定义的船舶。 我国海商法对船舶的定义: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四、船舶优先权的范围 我国海商法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至于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五、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根据这一规定,第22条所列5项海事请求应当依照法定顺序受偿,而这个顺序正是基于一定的公共政策设定的。对于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应适用倒序原则确定受偿顺序,即如果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后于前三项请求权发生,则先受偿,并且如果存在两个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的,后发生的同样先受偿。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之外的其他四种海事请求,如果同一顺序中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则其地位平等,同时受偿,船舶价款不足清偿的,则按照比例受偿。 六、船舶优先权的概念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七、船舶优先权的特点 法定性、非公示性、追及性、优先受偿性、期限性、程序性 八、船员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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