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

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

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
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

锦州银行

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福费廷业务管理,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总行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福费廷业务又称票据包买,系指包买商在远期信用证项下当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已承兑前提下无追索权地购买或贴现远期信用证项下已承兑的应收账款或应收票据的贸易融资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福费廷业务包括本行自行买入、转卖他行、包买他行以及仅为中介的四种操作方式。

(一)在自行买入方式下,本行买入出口单据,自行承担开证银行风险;

(二)在转卖他行方式下,本行将买入的单据转卖给包买商,由包买商承担开证银行风险;

(三)在包买他行方式下,本行作为包买商买入其他银

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卖出的已被承兑的远期票据,并承担开证银行风险;

(四)在仅为中介方式下,本行联系包买商,由包买商买入单据并承担开证银行风险。

第四条未经总行批准,各支行不得办理福费廷业务。

第五条本行不承担福费廷业务项下涉及欺诈引起的风险。

第二章授信及额度管理

第六条除本行转卖他行及仅为中介方式外,福费廷业务应纳入代理行统一授信管理。

第七条本行自行买入及包买他行方式下,占用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授信额度。

第八条福费廷业务可不占用本行为客户核定的最高授信额度,且不受客户信用等级限制。

第三章业务受理与审批

第九条受理福费廷业务应对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的资信状况、有关贸易背景以及信用证条款等内容进行严格审查。

第十条申请办理福费廷业务的客户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进出口业务经营权的法人客户,且资信良好,有长期稳定的出口业务并有稳定的销售市场;

(二)属于本行国际结算往来客户。

第十一条在本行自行买入和包买他行方式下办理的福费廷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局稳定、经济金融秩序良好,且无不良记录;

(二)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信用证,且明确表明适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三)信用证条款明确合理,索汇路线简洁明晰,无不利于本行的软条款;

(四)信用证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80天;

(五)信用证不属于已转让的信用证(transferred L/C);

(六)如信用证为延期付款信用证,除非开证行(保兑行)对其在确定日期的付款责任给予书面确认,不得办理自行买入和包买他行方式的福费廷业务。

第十二条首次向本行申请办理福费廷业务的客户,应与本行签订《福费廷业务协议》。

第四章业务处理

第十三条本行自行买入方式下的福费廷业务处理:

(一)客户向本行提出办理福费廷业务的申请,提交《福费廷业务申请书》、出口信用证及出口合同等相关资料;

(二)本行在代理行额度内对该笔业务进行审核。对经审核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采用转卖他行或仅为中介方式办理,或拒绝受理此业务。对经审核符合上述条件并同意办理的,在《福费廷业务申请书》上确认本行报价后回复客户;

(三)客户接受本行报价,将信用证《款项让渡函》与出口单据一同交与本行;

(四)本行在收到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有效的书面承兑后,按照《福费廷业务申请书》上确定的报价预扣银行利息和相关费用并给予出口商融资;

(五)本行通知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说明受益人已将款项让渡本行;

(六)远期承兑到期,本行收到信用证项下款项,归还本行福费廷融资款后,应根据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第十四条包买他行方式下的福费廷业务处理:

(一)本行收到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卖出行)福费廷业务包买申请,要求其提供信用证副本进行审核;

(二)本行对信用证内容进行审核,并向卖出行报价;

(三)双方确认报价后,根据福费廷业务询价单对报价进行有效确认;

(四)卖出行向本行提交以下包买单据:信用证受益人出具的款项让渡函、正本信用证及其修改、商业发票、提

单及汇票、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承兑电文、卖出行致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通知款项让渡事实的函电复印件(须有卖出行有权签字人签字和CERTIFIED TRUE COPY字样)、卖出行信用证款项让渡函正本;

(五)本行收到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向本行确认款项让渡事实的有效确认,扣除本行融资利息和相关费用后对卖出行进行融资;

(六)远期承兑到期,本行收到信用证项下款项,归还本行福费廷融资款,与卖出行结清相关银行费用后,应根据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第十五条转卖他行方式下的福费廷业务处理:

(一)客户向本行提出办理福费廷业务的申请、提交《福费廷业务申请书》,提供信用证、出口合同等相关资料;

(二)本行对此笔业务进行审核,对符合自行买入条件或已联系包买商且包买商以有效方式明确表明同意包买的,本行在对包买行为进行反确认后可先行买入票据;

(三)对于本行已自行买入的票据,可根据具体情况办理转卖他行福费廷业务,转卖价格不得低于本行买入价格;

(四)对于本行自行买入时已联系包买商确定包买的,本行在收到包买商付款后,应先归还福费廷融资款项,并应根据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第十六条仅为中介方式下的福费廷业务处理:

(一)客户向本行提出办理福费廷业务的申请、提交《福费廷业务申请书》,提供信用证、出口合同等相关资料;

(二)本行对此笔业务进行审核,同意办理仅为中介方式福费廷业务的,联系包买商并进行询价,确认价格加上本行预期收益后,填写《福费廷业务申请书》回复客户;

(三)客户接受本行报价,本行向包买商进行有效确认;

(四)客户将信用证款项让渡函与出口单据一同交与本行;

(五)本行在收到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有效承兑后,将包买商要求的文件通过传真或其它方式送达包买商,并根据包买商的要求通知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信用证款项已经让渡给包买商。包买商要求的文件一般包括:信用证受益人出具的款项让渡函、信用证及其修改、商业发票、提单、汇票、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承兑函电复印件(须有本行有权签字人签字和CERTIFIED TRUE COPY字样),本行出具给包买商的信用证款项让渡函原件;

(六)包买商向本行付款。收到款项,本行预扣他行费用后做收汇处理,并根据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七)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在承兑到期日,直接偿付包买商,若通过本行偿付包买商,本行收到款项后应立即转付包买商。

第十七条福费廷业务的融资货币原则上为买入单据币种。如果客户明确书面要求融资为其他币种,应在切实防范化解汇率风险的前提下予以办理。

第十八条福费廷业务的融资期限为融资日起至承兑到期(付款)日后7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福费廷业务的融资利率应根据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的资信情况、所在国家(地区)的风险、融资金额和期限等情况,参照当日市场行情,用LIBOR(伦敦同业拆借利率)加浮动点数方式确定利率。

第五章贷后管理

第二十条本行应加强福费廷业务的贷后管理工作,确保融资款项如期归还。

第二十一条本行自行买入和包买他行方式下,若信用证项下款项未能及时收汇,应及时向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进行查询催收。如其无理拒付,应依照国际惯例据理力争,并要求对方支付延迟付款利息。

第二十二条本行自行买入和包买他行的方式下,从福费廷业务逾期30天开始,须经有权人授权后通过垫款科目进行核算,并由专人负责向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催收本金及利息。

第二十三条对本行自行买入和包买他行方式下办理的福费廷业务应加强汇率风险管理。

第二十四条对本行转卖他行和仅为中介方式下办理的福

费廷业务应注意对客户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十五条福费廷业务要建立台账,逐笔登记。有关资料要设专卷保管,纸质档案保管期为业务终了后5年,电子凭证和数据永久保留。

第二十六条福费廷业务项下若发生由欺诈引起的风险或银行垫款,应及时联系客户予以追索。

第二十七条对于福费廷业务项下遇有案件,应及时报告总行相关部门,并按本行经济纠纷与案件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业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福费廷业务协议》

2、《福费廷业务申请书/福费廷业务报价确认书》

3、《款项让渡函》

4、《福费廷业务询价单》

5、《福费廷业务审批表》

附1

福费廷业务协议

编号:福费廷协议年字号

甲方(包买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支行

地址:

主要负责人:

乙方(出售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为加速乙方资金周转,避免出口项下的外汇及利率风险,乙方特向甲方申请办理福费廷业务。为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及有关事项,经甲、乙双方协商,特

签订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福费廷的含义及性质

本协议中的福费廷是指甲方按一定的价格和费率以贴现的形式买断乙方未到期的国际贸易应收账款的贸易融资行为。

本协议中的错币种NRA福费廷是指乙方为在甲方开立NRA账户的境外机构,在乙方同意承担汇率风险的情况下,甲方按一定的价格和费率以外币贴现的形式买断乙方未到期人民币远期信用证或保付票据项下的应收账款的贸易融资行为。

本协议中买卖的标的为乙方以融资票据/单据形式表现的应收账款债权。有关该票据/单据项下的应收账款债权(包括付款请求权)在叙做福费廷业务时由乙方完全转让给甲方。

第二条买卖标的

指以有关票据/单据形式表示的应收账款债权及其他一切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付款请求权、担保权益、对任何第三人的追索权等,但不包括:乙方对贸易合同项下相对人及/或任何相关第三人的责任、义务。

若乙方向甲方转让信用证项下的应收账款,则乙方须提交如下有关票据/单据:

(一)信用证及其修改书(如有修改)的原件;

(二)经银行承兑的汇票正本或承兑行的加押承兑函电;

(三)发票;

(四)纸质报关单复印件或符合监管政策及我行规定的其他报关证明以及运输单据复印件;

(五)乙方抬头并加盖乙方预留印鉴的Letter of Assignment;

(六)甲方要求的其他单据。

若乙方向甲方转让非信用证项下的应收账款,乙方须向甲方提交的有关票据/单据为:

——票据正本(若由银行保付的,在票据上应有银行记载担保或保付字样,若经银行承兑的,在票据上应有银行承兑文句。乙方应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甲方。除非另行书面同意,甲方不接受包买已经过背书转让的票据);

——若有银行为票据出具担保的,应提交为票据担保付款的保函,及担保行同意让渡的确认函(电);

——发票;

——乙方抬头并加盖乙方预留印鉴的Letter of Assignment

——甲方要求的其他单据。

甲方有权视情况增减对票据和单据的要求。

第三条交易办理

在协议期间内,甲方应对乙方的福费廷业务申请意向逐笔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双方签署《福费廷交易确认书》予以确认。乙方应视交易具体情况按照本协议第二条要求向甲方提交票据/单据,甲方经审核无误后向乙方支付福费廷包买价。

在协议期间具体叙做福费廷业务时,乙方应在有关的《福费廷交易确认书》、Letter of Assignment上加盖乙方在甲方处预留的印鉴;甲方则应加盖其银行业务专用章。双方认可以上签章的有效性。

第四条乙方承诺与保证

(一)在本协议项下办理每笔福费廷业务,乙方均须及时向甲方提交第二条所述票据/单据。甲方对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票据/单据有权拒绝接受办理福费廷业务;

(二)融资票据/单据提交以甲方确定的种类和内容为准;

(三)根据本协议第二条所提交的所有票据和单据真实、合法;贸易背景真实、合法,并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甲方要求;

(四)乙方将融资票据所涉及的权利完全合法地转让予甲方;

(五)乙方所转让的权利不存在任何限制或瑕疵或其他任何阻碍甲方行使权利的不利因素;

(六)融资票据/单据项下权利的转让并不导致甲方应承担贸易合同项下乙方的任何义务,乙方对贸易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仍负有全面履行之责。

(七)如乙方向甲方申请办理错币种NRA福费廷业务的,乙方同时另行承诺和保证如下:

1.乙方同意承担错币种NRA福费廷业务项下的汇率风险,并承担甲方向乙方发放错币种NRA福费廷融资因汇率变动而产生的亏损和收益;

2.按甲方的要求向甲方存入保证金,该资金自进入保证金账户即视为特定化和移交甲方占有,作为甲方向乙方发放错币种NRA福费廷融资因汇率变动可能

产生的亏损的质押担保。

3.如甲方向乙方发放错币种NRA福费廷融资因汇率变动导致亏损的,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账户做相应的扣除,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再向乙方追索。

第五条包买价格

包买价格依贴现率/融资利率、宽限期、福费廷业务费用三部分确定。

(一)贴现率/融资利率。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种贴现法:

1.直接贴现法。计算公式为:

贴现净额=票面金额-贴现利息= 票面金额-票面金额×贴现率(年率)×(贴现天数+宽限期)/360(365)。(计息基础按币种而定)。

贴现天数:从贴现付款日(含该日)起计算到票据/单据到期日(含该日)止

2.复利贴现法。计算公式为:

3.其他。计算公式为:

(有关计算公式应在签订协议前填入)

(二)宽限期:是从票据/应收账款到期日到实际收款日的估计延期天数,计入贴现天数。

(三)福费廷业务费用:

1.承诺费:

承诺费率,最低人民币元。

承诺费计算天数是从签署《福费廷交易确认书》之日起(含该日),至我行贴现付款之日或乙方取消交易之日止(不含该日)。承诺费以年率表示,甲方有权选择于贴现日贴现付款之日或福费廷交易取消之日向乙方收取。其中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收取。

2.福费廷交易费。

本协议项下具体交易的贴现率、宽限期、及福费廷业务费用以双方就具体交易所签署的《福费廷交易确认书》为准。

第六条融资及款项划转及债权转让

(一)福费廷项下款项划转前提:甲方收到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票据和单据,并经审核认为可以接受;

(二)款项划转:在满足上述条件下,甲方按《福费廷交易确认书》将约定包买款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划至乙方账户内。乙方对包买金额有异议的,应在甲方划账后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双方按本协议第五条确定的方式核对。乙方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甲方划转的金额。

(三)债权转让:只要甲方将本条第2款所述款项付至乙方账户后,即为支付全部的转让对价,相应票据项下的应收账款债权即正式转让至甲方。

第七条追索权的放弃及除外

甲方为乙方提供福费廷业务后,甲方取得相关票据/单据项下的应收账款债权(包括依照票据/单据等法律文件向开证行/担保行要求付款的权利),同时放弃对乙方的追索权。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票据/单据涉及的贸易不真实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

(二)本协议项下转让的应收账款所涉及的票据/单据虚假;

(三)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四条任意一款的承诺与保证事项或其他条款中的约定义务的;

(四)本协议项下转让的应收账款所涉票据/单据的相应信用证/保函遭法院止付的;

(五)因任何原因导致本协议效力出现瑕疵或阻碍甲方行使被让渡的所有权利事项。

(六)乙方投保甲方认可的保险公司的险种后,因下列原因导致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

1.乙方自身原因;

2.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除外责任情形;

3.乙方与甲方之间的债权转让导致保险单规定的被保险人义务无法得到履行;

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甲方对以上票据/单据的买卖保留完全的追索权,即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甲方因此而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在此,甲方有权以包买金额为基数,自票据/单据到期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贷款利息的规定向乙方计收逾期支付违约金,乙方同时须赔偿甲方其他相关的损失及费用。

乙方办理本协议项下任一笔福费廷业务未完全按本协议及《福费廷交易确认书》的规定交单/票或单方取消甲乙双方已签署的《福费廷交易确认书》所确定的福费廷业务的,甲方有权根据《福费廷交易确认书》确定的承诺费率所计算的金额向乙方收取承诺费。

出现本条以上约定事项时,甲方有权从乙方存款账户或其他账户中直接扣收款项或以其他方式向乙方追偿。

第八条协议期间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名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协议期间年,期间届满前若双方没有异议,协议期间自动续期年,此后亦按此方式顺延。

上款所称“协议期间”是指甲方为乙方办理福费廷业务的发生期间,在该期间内双方通过签署《福费廷交易确认书》办理的具体交易,即使所转让的应收账款是在本协议期间届满以后才到期的,仍然适用本协议的有关约定;本协议期间届满后,任一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未得到实现或义务未履行完毕的,则本协议将到本协议项下所有权利得以实现及所有义务得到履行之日方才失效。

第九条法律适用及纠纷解决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双方在本协议项下发生的纠纷,应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可(以下二者择一):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条其他

(一)本协议的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有关补充协议。

(二)乙方向甲方提交的所有融资票据/单据和双方签署的《福费廷交易确认书》均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盖章)(盖章)

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授权代表人:

日期:日期:

附2

一式两份

银行福费廷交易确认书

致:公司

关于下述票据/单据:

(一)正式报价:

贴现率:

宽限期:

福费廷业务费用:

1.承诺费:

2.福费廷交易费:

通讯费:

预扣费(实行多退少补,即在预扣费多于实际发生费用的前提下,招商银行将退还该多出费用;在预扣费少于实际发生费用的情况下,招商银行有权直接扣划贵公司的账户以扣收该费用差额。)

(二)福费廷业务费用收取方式:

()福费廷业务发生时全额收取()福费廷业务到期时全额收取()其他:

请贵司于()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我行确认。该确认书将成为已签署的编号为()的《福费廷业务协议》的组成部分。

银行行/部

签章:

日期:

我司确认并保证:

1.我司对贵行《招商银行福费廷交易确认书》上的报价及条件完全理解并同意接受;

2.本《银行福费廷交易确认书》一经我司签署即构成不可撤销的交易承诺及合同。我公司将在不晚于()个工作日内向贵行提交相应的单据/票据。否则,贵行有权取消交易并按贵行既定标准收取承诺费,同时保留向我司追索贵行在福费廷二级市场上所受损失的权利;

3.我司为票据的正当持票人,所提交的票据及其相关信用证、银行保函、银行承兑和其他单据均是真实的,且符合信用证或保函的有关规定。票据/单据一

经贴现,贵行有权按你行认为适宜的方式处理票据/单据和票据/单据项下的收汇款项。

4.如信用证项下贵行根据我司申请已办理了出口押汇,我司确认,一旦贵行同意就该信用证项下应收账款办理福费廷业务,贵行有权将该笔福费廷业务的包买款项首先偿还我司已申请办理的出口押汇融资款(出口押汇尚未到期则视同提前到期),同时扣除相关费用(如有)之后,将余款入我司账户;包买款项不足归还贵行出口押汇融资款项和相关费用的,我司授权贵行从我司在贵行账户中直接扣收。

5.如发生贵行在到期收汇时出现短款,且贵行预扣款不足以支付全部短款的情况,我司承诺补足贵行短款部分并授权贵行从我司在贵行账户中做相应扣除。

6.票据/单据所涉及的交易背景真实可靠,如出现票据/单据虚假、商业欺诈、法院止付或()号《福费廷业务协议》第七条约定的其他除外情况,贵行仍保留对我司的追索权。

7.贵行有权从我司在贵行账户中直接扣收所有福费廷业务费用,无需另行征得我司同意。不足部分贵行有权再向本公司追索。

8.如我司向贵行申请办理错币种NRA福费廷业务的,

(1)我司同意承担错币种NRA福费廷业务项下的汇率风险,并承担贵行向我司发放错币种NRA福费廷融资因汇率变动而产生的亏损和收益;

(2)按贵行的要求向贵行存入保证金,该资金自进入保证金账户(账号:)即视为特定化和移交贵行占有,作为贵行向我司发放错币种NRA福费廷融资因汇率变动可能产生的亏损的质押担保。

(3)如贵行向我司发放错币种NRA福费廷融资因汇率变动导致亏损的,贵行有权直接从我司在贵行开立的账户做相应的扣除,不足部分贵行有权再向我司追索。

公司(签章):

有权签字人:

日期:

银行福费廷业务审批表

编号: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监会令XXXX年

中国银监会令 2014年第2号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中国银监会2013年第18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 2014年1月17日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其他资金需求的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对法人和集团层面、各附属机构、各分支机构、各业务条线的流动性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确保其流动性需求能够及时以合理成本得到满足。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及其管理体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建立与其业务规模、性质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 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 (二)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三)有效的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四)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 第一节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以及相关部门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和报告路线,建立适当的考核及问责机制。 第八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承担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批准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重要的政策和程序。流动性风险偏好应当至少每年审议一次。 (二)监督高级管理层对流动性风险实施有效管理和控制。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建总发[2002]152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布日期】2002.11.06 【实施日期】2002.1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 暂行办法》及《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2002年11月6日建总发[2002]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总行营业部: 为控制福费廷业务的风险,规范业务操作,总行制定了《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及《中国建设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简称《规程》),现印发给你分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及《规程》对我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进行了统一规定,是防范风险的重要措施。各分行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二、福费廷业务是我行的一项新的贸易融资产品,需逐步、审慎地推开,目前仅批准我

行的60个中心城市行办理此项业务。如其他分行有业务需求,应报总行批准后,才可办理。 三、根据我行国际结算业务的发展状况及客户的需求,目前本《办法》中的自营业务仅限于银行承兑汇票的买断。 四、依据《中国建设银行贸易融资额度管理暂行规定》(建总发〔2002〕121号),贴现及买入业务占用代理行额度,不占用客户的贸易融资额度。福费廷业务是一种无追索的票据贴现业务,同样适用此规定。 五、福费廷业务与贴现/买入业务相比较,前者的风险大于后者。由于贴现/买入行保有对受益人的追索权,当承兑行无力支付款项时,还可以向受益人追索。而在买断业务中,买断行对受益人没有追索权,当承兑行无力支付款项时,只能由买断行自己承担全部风险。 六、各分行可通过结算部的网页检查承兑行在我行是否有金融机构额度,凡符合我行规定,可以办理自营业务的,不得按转买业务办理。 七、为加强票据转卖业务的风险管理,在福费廷业务开办之初,凡涉及票据转卖业务,由总行结算部统一报价集中处理。 八、转买业务由总行集中办理,各分行可提供相关的信息。 九、由于客户要求出具承诺函的业务较少,且我行因此而承担的风险较大,所以在《办法》中取消了承诺函的相关规定。如客户有此需求,分行需逐笔上报总行审批。 十、为保障我行办理福费廷业务的收益,同时也为降低福费廷业务风险,若客户申请的融资期限低于20天,则其利率及费率按照20天计算。 十一、福费廷业务中所涉及的会计科目,由会计部另行发文规定。 十二、福费廷业务中所涉及的利率及费率,由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发文规定。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维护本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行章程和自身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虽然有清偿能力,但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应对资产增长或支付到期债务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以分为融资流动性风险和市场流动性风险。 融资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在不影响日常经营或财务状况的情况下,无法及时有效满足资金需求的风险。 市场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市场深度不足或市场动荡,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的市场价格出售资产以获得资金的风险。 第三条流动性风险管理是指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的全过程。 第四条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与分散性原则,即在全行流动性筹集、储备、调度上实行总行统一管理、集中调配。各分支行对流动性风险实行分级监测和分层负责,以确保负债来源的多样性和资产运用的多元化。 (二)现金流匹配原则,即任何时点的现金流入要大于现金流出。

(三)分币种管理原则,即按本、外币分别管理。 (四)全面性原则,即涵盖所有的表内、外各项业务,所有的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 第五条本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的取向是稳健原则,即控制风险与讲求效益并重。通过加强有效管理,把全行流动性风险压降到可以有效控制的范围,坚持补充流动性不足与处置流动性剩余并重,既要控制流动性不足的风险,又要控制流动性过剩而导致成本上升、收益降低的风险,以促进各项业务的协调稳定发展。 第六条本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适时、合理、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机制,实现对流动性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将流动性风险控制在本行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确保以较低的成本,保持充足且适度的流动性,随时满足客户支付需求,兑现客户贷款承诺,维护良好的市场信誉,实现资金营运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协调统一,以推动本行的持续、健康运行。 第七条本行通过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划分明确的风险管理职责,制定有效的风险管理策略、程序和制度,强化考核监督,持续推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八条本行建立与流动性风险特点相适应的组织架构,包括董事会及其风险管理委员会、高级管理层及其风险管理委员会、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和风险管理部、计划财务部。 第九条董事会承担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终职责。具体包括:(一)审核批准本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和重要政策。

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

锦州银行 福费廷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福费廷业务管理,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总行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福费廷业务又称票据包买,系指包买商在远期信用证项下当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已承兑前提下无追索权地购买或贴现远期信用证项下已承兑的应收账款或应收票据的贸易融资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福费廷业务包括本行自行买入、转卖他行、包买他行以及仅为中介的四种操作方式。 (一)在自行买入方式下,本行买入出口单据,自行承担开证银行风险;

(二)在转卖他行方式下,本行将买入的单据转卖给包买商,由包买商承担开证银行风险; (三)在包买他行方式下,本行作为包买商买入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卖出的已被承兑的远期票据,并承担开证银行风险; (四)在仅为中介方式下,本行联系包买商,由包买商买入单据并承担开证银行风险。 第四条未经总行批准,各支行不得办理福费廷业务。 第五条本行不承担福费廷业务项下涉及欺诈引起的风险。 第二章授信及额度管理 第六条除本行转卖他行及仅为中介方式外,福费廷业务应纳入代理行统一授信管理。 第七条本行自行买入及包买他行方式下,占用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授信额度。 第八条福费廷业务可不占用本行为客户核定的最高授信

额度,且不受客户信用等级限制。 第三章业务受理与审批 第九条受理福费廷业务应对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的资信状况、有关贸易背景以及信用证条款等内容进行严格审查。 第十条申请办理福费廷业务的客户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进出口业务经营权的法人客户,且资信良好,有长期稳定的出口业务并有稳定的销售市场; (二)属于本行国际结算往来客户。 第十一条在本行自行买入和包买他行方式下办理的福费廷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开证行(保兑行)或承兑行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局稳定、经济金融秩序良好,且无不良记录; (二)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信用证,且明确表明适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三)信用证条款明确合理,索汇路线简洁明晰,无不利于本行的软条款;

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附件: 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行福费廷业务发展,规范业务操作,根据总行贸易融资业务有关规定和福费廷业务的有关国际惯例,结合福费廷业务特点和风险控制要求,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福费廷业务是指包买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或卖出因真实贸易背景而产生的远期票据和应收账款的行为。本操作规程系指农业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或卖出跟单信用证、跟单托收(以下统称信用证、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诺付款行/保兑行/保付加签行(以下统称承兑行)承兑/承诺付款/保兑/保付加签的款项(以下统称承兑的款项),包括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和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其中买入我行承兑的信用证项下款项又称为进口票据包买业务。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指经办行系指经总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业务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办理国际结算业务资格的各级经营机构。 第四条代理福费廷和福费廷卖出业务由国际业务部门直接办理。自营福费廷、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进口票据包买业务按照总行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流程办理。 第二章福费廷业务术语 第五条本操作规程中主要涉及的福费廷业务术语及释义如下: (一)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指我行从客户处买入或代理他

行买入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包括自营福费廷和代理福费廷业务。 1、自营福费廷。指我行承担承兑行付款风险,使用自有资金买入客户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 2、代理福费廷。指我行不承担承兑行付款风险,代理其他银行买入客户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兑的款项。 (二)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指我行作为买入行从他行买入或作为卖出行向他行卖出的业已办理的自营福费廷业务,包括买入和卖出两个方向。 (三)进口票据包买业务。指我行作为包买银行买入我行开出并已承兑的信用证项下款项。我行仍承担开证申请人的信用风险。 (四)承诺费。指出口商承诺卖出票据至实际融资日超过14天所应支付的费用。承诺费一次性支付,并依据贴现总额而定。 (五)宽限期。指从付款到期日至实际收款日的估计延期天数,在计算贴现利息时将宽限期计入实际融资期。 第三章办理福费廷业务的条件 第六条办理福费廷业务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信用证项下远期汇票银行已承兑,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银行已承诺付款,托收项下远期票据银行已保付加签; (二)汇票或应收账款计价币种应为我行可接受的货币; (三)福费廷业务项下的基础交易无瑕疵; (四)办理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出口商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出口的货物和出口手续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出口商

福费廷与贴现的区别与联系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fd14826627.html, 福费廷与贴现的区别与联系 福费廷(FORFAITING)业务,又称买断,是银行根据客户(信用证受益人)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要求,在开证行或保兑行或其他指定银行对远期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承兑后,对该汇票进行无追索权的贴现。 福费廷业务包括自营业务、转卖业务及转买业务。 (一)自营业务是指自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在180天(含)以下,且承兑行在经办银行有金融机构额度,经办银行根据客户的要求对该汇票进行无追索权的贴现。 (二)转卖业务是指自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在180天(含)以下但承兑行在经办银行无金融机构额度,或自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在180天以上,由经办银行将汇票卖给其他金融机构。 (三)转买业务是指自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在180天(含)以下,且承兑行在经办银行有金融机构额度,经办银行根据其他金融机构的要求对该汇票进行无追索权的贴现。

福费廷业务币种限于美元、欧元、瑞士法郎、日元、港币等自由兑换货币。 福费廷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一般为各商业银行总行结算部。 经办行的信贷经营部门对客户的资信状况、调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国际结算部门对信用证的有效性及票据承兑的真实性负责。 各一级分行负责所属分支机构福费廷业务的日常管理工作。 客户申请办理福费廷业务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进出口业务经营权; (二)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 (三)已与银行签订《福费廷业务协议》; (四)贸易背景真实; (五)无不良交易记录。

客户提交的单据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提交《福费廷业务申请书》及《转让书》; (二)信用证及修改通知必须为正本; (三)信用证为远期议付或承兑信用证; (四)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的承兑应由承兑行以SWIFT电文、加押电传或者银行认可的其他方式直接发送银行,或根据银行要求将已承兑汇票寄回建设银行; (五)如承兑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内,应严格依照我国的《票据法》执行,应符合以下要求: 1.只接受纸制汇票,不得接受承兑电文,且汇票票面必须记载: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币别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2.承兑人必须在汇票票面记载承兑”字样,其签章必须符合该金融机构的签字样本要求,签章核符,且将汇票寄回经办银行。

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附件: 银行福费廷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行福费廷业务发展,规范业务操作,根据总行贸易融资业务有关规定和福费廷业务的有关国际惯例,结合福费廷业务特点和风险控制要求,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福费廷业务是指包买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或卖出因真实贸易背景而产生的远期票据和应收账款的行为。本操作规程系指农业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或卖出跟单信用证、跟单托收(以下统称信用证、托收)项下经承兑行/承诺付款行/保兑行/保付加签行(以下统称承兑行)承兑/承诺付款/保兑/保付加签的款项(以下统称承兑的款项),包括福费廷一级市场业务和福费廷二级市场业务,其中买入我行承兑的信用证项下款项又称为进口票据包买业务。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指经办行系指经总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业务管理部门批准具有办理国际结算业务资格的各级经营机构。 第四条代理福费廷和福费廷卖出业务由国际业务部门直接办理。自营福费廷、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进口票据包买业务按照总行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流程办理。 第二章福费廷业务术语 第五条本操作规程中主要涉及的福费廷业务术语及释义如下:

信誉,出口的货物和出口手续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出口商须为信用证和托收项下远期票据的善意持票人,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应收账款的所有人。 (五)办理自营福费廷、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应占用承兑行在我行的单证额度以及承兑行所在国的国家授信额度。承兑行与我行各项业务往来记录良好。 (六)办理进口票据包买业务,信用证应已经我行承兑或承诺付款;交单行有明确的贴现要求。 第四章福费廷业务的融资报价 第七条福费廷业务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对外询报价: (一)若承兑行为境内中资代理行,由一级分行或一级分行授权的二级分行统一对外询报价(以下简称有权询/报价行); (二)若承兑行为外资代理行,由一级分行统一对外询报价。 第八条自营福费廷和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 (一)经办行应根据承兑行资信状况、所在国的国家风险、融资金额、期限等确定自营福费廷和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业务的综合报价。 (二)计算自营福费廷或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业务的实际融资期限时,应根据对承兑行的收汇考核记录,在贴现期限上适当增加宽限期,宽限期一般为3-5天。 (三)对从客户确认我行报价日到实际融资日超过14天的福费廷业务,我行可按中间业务收费标准收取承诺费。承诺期限为自营福费廷项下客户或二级市场福费廷卖出行确认我行报价日到实际融资日的期限。 第九条代理福费廷业务的收费标准根据包买银行的报价确

国际结算专升本考试题目

《国际结算》(第一版)2012年10月考试考前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若信用证上既没有注明“可撤销”,又没注明“不可撤销”,则该信用证属于()。 A.可撤销信用证B.不可撤销信用证 C.无效信用证D.以上都不对 2.目前,我国的货币--人民币属于()。 A.自由兑换的货币B.不能自由兑换的货币 C.有限度的自由兑换货币D.以上都不是 3.预付货款又称()。 A.先结后出B.先出后结 C.赊账交易D.延期付款 4.国际结算业务属于商业银行的()。 A.资产业务B.负债业务 C.中间业务D.表外业务 5.支票是()。 A.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 B.银行存款户向银行签发的无条件支付命令 C.银行存款户向银行签发的即期无条件支付承兑 D.出票人签发的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 6.普遍优惠制的主要原则是()。 A.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B.普遍的,非歧视的,对等的 C.普遍的,平等的,非互惠的D.特殊的,歧视的,互惠的 7.福费廷业务中的远期汇票应得到()。 A.进口商担保B.进口商银行担保 C.出口商担保D.出口商银行担保 8.EDI报文所以能被不同的商业伙伴的计算机编制和处理,其奥妙全在于()。 A.高速B.精确 C.标准D.成本低 9.目前,全球国际结算中,收付量最大的是()。 A.日元B.欧元C.美元 D.英镑 10.跟单信用证业务是()的买卖业务。 A.货运单据B.货物 C.票据D.贸易合同 11.旅行信用证的性质是()。 A.跟单信用证B.光票信用证 C.支票D.本票 12.当前国际结算在全球推行的主要是()。 A.全球性、区域性的多边结算制度B.管制的双边结算制度 C.区域性的多边结算制度D.全球自由的多边结算制度 13.“纽约银行同业电子支付系统”的英文缩写为()。 A.SWIFT B.EDI C.CHAPS D.CHIPS 14.下列关于SWIFT的描述中,不正确的是()。 A.SWIFT是一个国际银行间的非盈利合作组织 B.SWIFT本身就包括清算和结算 C.SWIFT的各会员银行要交纳会费 D.电文一入网就由SWIFT自动编制和核对密押 15.票据当事人中最后一个受让人是()。 A.收款人B.持票人C.转让人D.背书人 16.下列不属于银行保函基本当事人的是()。 A.申请人B.受益人C.保兑行D.担保行 17.票据制作好后,在票据上签名并发出票据的人是()。 A.付款人B.持票人C.出票人D.背书人 18.我国1994年1月1日实行的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结果是()。 A.人民币经常项下完全可兑换B.人民币经常项下有条件可兑换 19.狭义的外币兑换业务是指()。 A.旅行支票、外币现钞的兑换B.信用卡、外币现钞的兑换 C.旅行支票、旅行信用证、外币现钞的兑换 D.外币现钞的兑换 20.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关系的凭证是()。 A.托收委托书B.托收申请书C.托收命令 D.托收通知书 21.目前,世界集装箱航运中心位于()。 A.北美地区B.中东地区 C.欧洲地区D.亚太地区 22.汇款的偿付是指()。 A.汇出行委托汇入行解付汇款B.付款行将款项付给收款人C.汇出行将汇款金额拨交汇入行D.委托人将款项交给汇出行23.对于银行来说,银行保函是()。 A.付款命令B.付款承诺C.履约保证 D.履约命令 24.从支付手段上看,旅行支票具有()性质。 A.本票B.汇款 C.支票D.信用证25.其它条件不变,一国货币对外贬值,可以()。 A.增加一国对外贸易值B.扩大进口和缩减出口 C.扩大出口和缩减进口D.进出口都不会发生变化26.“票据是一种设权证券”是指()。 A.票据在于证明已经存在的权利B.票据建立了付给一定金额的请求权 C.票据是书面债务凭证D.票据上的权利可以背书、交付和转让 27.不可撤销保兑信用证的鲜明特点是()。 A.给予受益人双重的付款承诺B.有开证行确定的付款承诺C.给予买方最大的灵活性D.给予卖方以最大的安全性 28.班轮提单的日期是指()。 A.开始装船的日期B.装船完毕的日期C.船舶开航的日期D.船舶到达的日期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可成为银行保函申请人的是()。 A.投标人B.招标人C.签约人 D.买方 E.卖方 2.我国非贸易收支的项目有()。 A.海外私人汇款 B.外轮代理与服务收入 C.私人用汇支出 D.外币收兑 E.外资企业汇入经费收入 3.信用卡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工具,具有()特点。 A.通用性B.安全性C.便利性D.快捷性E.透支性

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xx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实现可持续的、科学的经营发展,增强风险预测、计量和调控能力,提高本行的资金流动性风险防控水平,有效降低经营风险和波动,科学、合理、有效平衡资产负债结构和水平,提高本行经营效益,切实增强本行经营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流动性风险管理是本行资产负债管理过程的重要组成 部分,是指本行能够在任何时间里以合理的价格筹措到资金来满足契约或关系债务的过程。 第三条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基本目标是:在有效满足客户支付结算、偿还债务本息和发放贷款的现金支付需要的前提下,保持合理的流动水平,科学配置资产负债结构和比例,保障本行经营的持续、稳健,实现盈利能力最大化。 第四条流动性风险管理主要是对现金资产的科学管理,包括:库存现金、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款项以及存放、省本行(同业)的活期存款等。 第五条流动性风险产生的原因主要有资产与负债的期限结构 不匹配;资产负债质量结构不合理;利率变动;货币政策变化及金融市场发展程度等。 第六条流动性风险主要分为资产流动性风险和负债流动性风险。资产流性动风险主要表现为存贷款比例过高,资产负债结构

不匹配;负债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为备付金不足,出现支付缺口。 管理原则和方法第二章. 第七条为实现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基本目标,应遵循以下三项原则: 一、总量均衡原则。即在保证支付准备的前提下,通过负债和营运资金总量对资产总量的制约,保持负债、营运资金和资产的总量均衡,控制超负荷经营; 二、结构对称原则。即负债与资产要在期限、利率结构上保持对称关系。通过及时调整流动性缺口,保持资产和负债的偿还期对称关系,建立资产和负债的期限对称结构;保持资产与负债在利率结构上的对应,严格控制非生息资产占比,保持和提高利差水平; 三、适时调节原则。即资产和负债保持一种流动性状态,当出现流动性缺口时,通过资金调剂、主动负债的方式来满足流动性需求,扩大经营规模;当流动性需求减少、出现多于头寸时,又可投资于短期金融工具,获取盈利。 第三章监测管理 第八条流动性风险管理采取“统一管理,分类指导,适时监控”的办法进行。 统一管理:即由本行经营管理层统一制定本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目

招采部部门职责和工作流程图

招采部部门职责及工作流程 一、总则 1.1 目的和意义 (1)为了促进项目总体目标的实现、合理控制工程成本、优化资源配置.特制定本工作职责及流程。 (2)通过本流程明确采购部的内部职责和范围.以求提高工作效率。 1.2 适用范围 (1)本流程适用的项目管理阶段是:从“获得土地使用权益”起.到“工程竣工决算完成”止.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2)管理范围:公司所有开发项目所涉及的工程招标、工程服务招标(工程监理、工程检测、工程咨询等)、工程物资(材料、设备、设施)的采购、工程造价管理与成本控制。 1.3 工作内容 1.3.1 计划管理工作 按照需求部门要求.编制招标采购实施计划.并纳入“项目总控进度计划”范畴。 1.3.2 招标、采购及合同管理工作 (1)组织进行资格审查.负责组织本地区建筑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的市场调研.建立、完善和维护资料信息库; (2)主持编制招标文件;

(3)统一发布招标信息和招标文件发放; (4)主持答疑会议、组织现场踏勘; (5)组织对拟选入围单位的技术实力、管理水平、资信状况、价格、质量、历史工程(供应能力)等进行考察.依据项目公司提出招标要求.推荐选择入围投标单位; (6)组织和参与评标、评审和合同谈判; (7)组织商签合同; (8)编制合同台帐.建立采购部招标采购档案。 1.3.3 工程造价管理及成本控制工作 (1)负责工程方案的造价对比分析; (2)负责设计变更、签证的造价管理; (3)负责工程项目的预算、结算工作; (4)编制付款台帐.并定期与财务核对。 二、工作职责 2.1 招标、采购及合同管理 (1)按照需求部门提供的工程实施进度计划和需求部门的招标要求.主持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评标、定标工作; (2)发布招标信息和招标文件的发放; (3)主持发标、答疑会议.审核投标单位资质; (4)组织对拟选入围单位的技术实力、管理水平、资信状况、价格、质量、历史工程(供应能力)等进行考察.依据需求部门提出招标要求.推荐选择入围投标单位报总经理批准;

福费廷业务合同1资料

附件1: 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合同 编号:甲方:兴业银行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电传: 联系电话:传真: 乙方: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电传: 联系电话:传真: 合同签订地点:

鉴于乙方向甲方申请办理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为保证有关业务的顺利进行,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词语解释 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在本合同及与本合同相关的文件中,是指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以无追索权的方式买入已由债务人做出付款承诺的国内信用证项下应收款或债权。 应收款或债权是指国内信用证项下受益人对债务人的应收款或债权,债务人对该应收款或债权已通过加押函电形式明确其到期付款责任。 第二条交易前提条件 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乙方方可向甲方申请叙做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经甲方审查,未完全满足下列条件的,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提供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服务: (一)乙方每申请叙做一笔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须向甲方提交一份《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申请书》; (二)乙方签署同意接受甲方在《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申请书》中“报价表”内填列的报价条件; (三)乙方已按甲方要求填妥有关凭证并提交了甲方要求的有关文件资料;

(四)乙方已办妥履行本合同及相关贸易合同所必备的法律和行政审批手续,并将相应的审批文件交由甲方查验。甲方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审批文件的副本或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五)相关国内信用证应声明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最新版本;国内信用证的形式和内容应经甲方审核认可;乙方应在国内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向甲方交单;甲方提交单据后,收到有关银行对应收款或债权做出的付款承诺; (六)未出现本合同第五条所规定的违约事件。 第三条贴现买断 在本合同第二条所列举的交易前提条件全部具备的情况下,甲方根据《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业务成交确认书》中规定的条件,从已经承诺付款的应收款或债权面值金额中扣除贴现利息、相关费用以及同一来证项下前段融资本息(如有)后,将款项支付给乙方,并放弃对乙方的追索权。乙方放弃所出售应收款或债权下的一切权益。 第四条声明与承诺 乙方声明与承诺如下: (一)乙方依法注册并合法存在。 (二)乙方已获得签署本合同所需要的授权。 (三)乙方在每一份需要乙方签字的单据、文件上的签字均为有权签字人的真实签署,加盖公章真实合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维护银行体 系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 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以 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其他资金需求的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 管理体系,对法人和集团层面、各附属机构、各分支机构、各业务条线的流动性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确保其流动性需求能够及时以合理成本得到满足。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及其管理体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建立与其业 务规模、性质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 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 (二)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三)有效的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四)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 第一节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 结构,明确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以及相关部门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和报告路线,建立适当的考核及问责机制。 第八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承担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 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批准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重要的政策和程序。流动性风险偏好应当至少每年审议一次。 (二)监督高级管理层对流动性风险实施有效管理和控制。 (三)持续关注流动性风险状况,定期获得流动性风险 报告,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水平、管理状况及其重大变化。

福费廷业务中的重要法律问题研究

理论探讨 福费廷业务中的重要法律问题研究 □干 雪 高福罡 一、福费廷业务的起源及概念 福费廷业务起源于二次世界大战后的东西方贸易, 当时整个欧洲的物资极端缺乏,东欧各国需要从美国购进大量谷物,但又因外汇短缺而需要对方给予资金融通,在这种背景下,富有长期融资经验的瑞士苏黎世银行率先开创了福费廷业务。到了60年代期间,世界经济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革,买方市场逐渐形成,买方要求卖方提供越来越长的融资期限,以至于超出卖方的经济实力和承受风险的能力,福费廷作为中长期融资方式的优点在这种背景下得到体现,1965年,瑞士信贷银行成立了一个附属机构———苏黎世融资公司,正式经营福费廷业务,这是国际性大银行所成立的第一家福费廷公司。进入80年代后,由于第三世界国家受债务危机的影响,再加上国际局势动荡不安,使得许多买主由于资金问题违约,正常的银行信贷受挫,出口信贷保险公司也不得不缩小承保险别和赔付范围,在这种情况下,福费庭以其独特的融资功能得到长足发展,并迅速扩展到欧洲、亚洲及全世界。现在,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国际商业银行都在提供福费廷业务,但瑞士在这一方面长期保持着领先地位。 尽管福费廷业务在上个世纪40、50年代就已产生,但人们对福费廷这一专业术语并不熟悉。福费廷一词来源于法语的forfait,是英文forfeiting 的音译,该词含有“放弃权力”的意思。目前学界对福费庭业务并未形成统一的定义,我国银行界对福费廷的解释是:指包买商(银行)从出口商那里无追索权地买断,由开证行承兑的远期汇票或确定的远期债权或进口商所在地银行担保或保付的,由出口商出具的远期汇票或由进口商出具的远期本票的一种贸易融资方式。 二、基础合同与福费廷协议的关系 在探讨解除合同与福费廷协议的关系前,有必要对福费廷业务中各当事人的关系进行梳理,福费廷业务中会涉及多方当事人,主要有出口商、进口商、担保行、包买商,这些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下图所示: 11进口商和出口商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21进口商和担保人之间的担保合同关系。 31进口商和包买商之间无直接合同关系,只是包买商在决定办 理福费廷业务之前进口商需向其提供相关的资信证明或其他手续文件。 41出口商与包买商之间的福费廷协议关系。 51包买商与担保行实质上是担保合同的受益人和担保人之间的关系,在出口商履行不能的情形下,担保行承担第一位无条件的并且是不可撤销的付款责任。 出口商和进口商之间的买卖合同是福费廷业务中的基础合同。进出口商之间在基础合同中约定了有关货物买卖的权利义务、争议 解决等条款,值得注意的是,在福费廷业务下的基础合同中,进口商和出口商往往会根据包买商的报价达成有关延期支付和分期付款的条款,这种条款对包买商和进口商有约束力,进口商会依据该条款开出票据进行支付。 出口商和包买商之间是票据的买卖关系,他们的权利义务根据福费廷协议确定,福费廷协议又称票据包买协议,是福费廷业务的核心法律文件。不同的包买商对福费廷协议的格式要求有所不同,有繁有简,中国工商银行的协议书就只约定:双方对远期信用证采用福费廷方式,其他内容以福费廷业务申请书为准。相比中国进出口银行的福费廷协议要详细得多(见附录)。考察了若干大银行的福费廷协议文本后,福费廷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项目概况、债权凭证及凭证的交付、贴现金额、货币种类和期限、贴现率以及承担费率、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违约事件及其处理、生效条款、法律适用和司法管辖条款等等。 但是,福费廷协议是出口商与包买商之间的合同,应体现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福费廷是票据买卖和担保的有机结合,双方完全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充分协商后确定协议的内容,并没有任何法律强制条款。 就二者的关系而言,虽然福费廷协议是在买卖合同的基础上产生,并为买卖合同的顺利履行服务,但福费廷协议是独立的合同,一旦订立就与买卖合同相分离,不发生任何法律上的关系。 三、无追索权及其例外 11无追索权的性质及实现形式 票据法上的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到期前不获承兑或因其他法定事由,并在行使或保全其票据上权利的行为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追索权本身是一种期待权,是为补充票据上的第一次权利即付款请求权而设立的,持票人只有在行使第一次权利没有得到实现时才能行使,而且行使追索权必须要满足法定条件,即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福费廷协议本质上讲就是一个票据包买协议,福费廷中的无追索权与票据法上的追索权息息相关,它是指由包买商承担本应当由出口商承担的出口贸易中的诸种风险,在担保行或进口商不能履行或拒绝履行债务的情形下,不能向出口商进行追索,同样在福费廷二级市场上的次级包买商也要受到无追索权的限制。 在福费廷业务中,各出口商实现无追索权的方式是不同的,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出口商在票据上背书时加注免除担保责任的文句,如记载“无追索权”、“不得向我追索”等等,这种方式称为无追索权背书;另一种是包买商承诺放弃追索权。包买商从出口商处包买票据时,主动出具书面承诺,保证在所购的债权凭证遭到拒付时,无论有无法定权利均不对出口商行使追索权。 21无追索权的法律效力 首先,对于无追索权背书,《I F A 国际福费廷规则》认为,能否有效排除追索权将取决于当事人选择适用于交易的管辖法律的立场。英美票据法中,汇票的出票人和背书人都可以在票据上做免除担保责任的背书;本票的出票人虽不可以做免除担保责任的记载,但背书人可以。按照这种规定,无论以汇票还是本票作为债权凭证,出口商总可以借无追索权背书免除票据责任。 而《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则严格区分了出票人和背书人来规定:汇票和本票的出票人免除担保付款责任的记载视为未记载,而背书人可以做这种记载。日内瓦法系大部分国家如德国、法国、日本都做这样的规定。在这种制度下,如果一汇票作为债权凭证,出口商的出票人身份使其不能进行无追索权背书;如果以本票为债 7 8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其他资金需求的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对法人和集团层面、各附属机构、各分支机构、各业务条线的流动性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确保其流动性需求能够及时以合理成本得到满足。 第五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及其管理体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建立与其业务规模、性质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 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 (二)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三)有效的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四)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 第一节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以及相关部门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和报告路线,建立适当的考核及问责机制。 第八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承担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批准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重要的政策和程序。流动性风险偏好应当至少每年审议一次。 (二)监督高级管理层对流动性风险实施有效管

(完整版)工程部工作流程图(1)

项目工程部标准 工 程 部 工 作 流 程 图 108

工程部工作流程图目录●岗位工作流程类 一、工程部主管岗位工作流程图 二、工程部监理及内业工作流程图 ●采购控制管理流程类 三、施工单位招标作业流程图 四、甲供材料采购控制流程图 ●施工现场管理流程类 五、现场签证工作流程图 六、工程变更流程图 1、工程设计变更流程图 2、工程技术核定流程图 3、办理客户工程变更相关手续流程图 七、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评审流程图 八、施工图会审流程图 九、施工现场巡场管理流程图 十、单位工程基础分部结构验收流程图 十一、单位工程主体部分验收流程图 十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流程图 109

110 一、工程部主管岗位工作流程图 项目工程质量计划 前期工作 接收施工图纸 并组织会审 确定施 工单位 了 解场貌及管线位 置三通一平 单位工程开工 施工图预算 审核 总平及道路施工控制 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移交 工程结算 主体工程施工 成本过程控制 施工单位控制 地基.基础施工 装饰工程施工 工程质量工期控制 安全文明施工控制 监理单位控制 设计变更控制 采购控制 拆 迁 合同控制管理

111 二 、工程部员工岗位管理流程图 ` 图纸会审 进场通知单 施工组织设计 红线交接 质监、安监备案 现场临时设施搭建 场地原始标高测量 水、电表原始读数记录 现场用电安全验收、大型机械设备安全验收 开工报告 基础工程 桩基础工程 承台基础工程 地下室工程 地基处理工程 基坑开挖控制 原材料、混凝土配合比控制 试桩;桩验收; 地基验槽; 基础钢筋验收; 基础验收; 基础回填; 其它验收、隐蔽验收 防水工程 定位放线 定位复线 其它基础工程 技术方案控制 基坑围护 周边建筑 沉降观测 安全检查 文明施工 夜间施工 签证实物量记录 基础验收 主体工程 一层施工 标准层施工 结构转换层施工 顶层施工 屋面结构施工 进场材料检验 钢筋焊接测试 混凝土质量监控 隐蔽工程验收 后浇带、预埋铁件 沉降观测点设置 水电预留、预埋 砖砌体质量控制 其它关键质量控制 文明施工 安全检查 设备检查 外脚手架、内支撑体系检查 沉降观测 夜间施工 接下页 逐月抄表,每月办 理《施工单位水、电使用确认单》 技术核定单 工程总进度计划 工程采购计划 各阶段进度计划 每 月 进 度 计 划 每周进度计划 进采购流程 实际完成情况 计划调整修改 进 度 质量 规划局验线 正式施工图纸 三通一平、接收红线 工程承包合同 施工许可证 工程监理(土建和安装) 内业 过程资料管理

福费廷业务与保付代理业务的区别

四)福费廷业务与保付代理业务的区别 (1)福费廷用于大型成套设备交易,金额大,付款期限长,多在较大的企业间进行。而保付代理用于一般商品的进出口贸易,金额不大,付款期在1年以下,通常在中小企业之间进行。 (2)福费廷的票据要求进口商所在地的银行担保,而保付代理业务中的票据不要求担保。 (3)福费廷业务是经进出口双方协商确定的,而做保理业务可由进口商或出口商单边决定。 (4)福费廷业务内容单一,主要用于大型成套设备的出口和结算,而保付代理业务内容比较综合,它包括多种金融服务项目。 *福费廷与一般贴现业务的区别 (1)在福费廷业务中包买商放弃了追索权,这是它不同于一般贴现业务的典型特征。在一般的贴现业务中,银行或贴现公司在有关票据遭到拒付的情况下,可向出口商或有关当事人进行追索。 (2)贴现业务中的票据可以是国内贸易或国际贸易往来中的任何票据。而福费廷业务中的票据通常是与大型设备出口有关的票据;由于它涉及多次分期付款,福费廷业务中的票据通常是成套的。 (3)在贴现业务中票据只需要经过银行或特别著名的大公司承兑,一般不需要其他银行担保。在福费廷业务中包买商不仅要求进口方银行担保,而且可能邀请一流银行的风险参与。 (4)贴现业务的手续比较简单,贴现公司承担的风险较小,贴现率也较低。福费廷业务则比较复杂,包买商承担的风险较大,出口商付出的代价也较高。 1、等额还款法,即借款人每月按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其中每月贷款利息按月初剩余贷款本金计算并逐月结清。 由于每月的还款额相等,因此,在贷款初期每月的还款中,剔除按月结清的利息后,所还的贷款本金就较少;而在贷款后期因贷款本金不断减少、每月的还款额中贷款利息也不断减少,每月所还的贷款本金就较多。 这种还款方式,实际占用银行贷款的数量更多、占用的时间更长,同时它还便于借款人合理安排每月的生活和进行理财(如以租养房等),对于精通投资、擅长于“以钱生钱”的人来说,无疑是最好的选择! 2、等额本金还款法,即借款人每月按相等的金额(贷款金额/贷款月数)偿还贷款本金,每月贷款利息按月初剩余贷款本金计算并逐月结清,两者合计即为每月的还款额。 由于每月所还本金固定,而每月贷款利息随着本金余额的减少而逐月递减,因此,等额本金还款法在贷款初期月还款额大,此后逐月递减(月递减额=月还本金×月利率)。例如同样是借10万元、15年期的公积金贷款,等额还款法的月还款额为760.40元,而等额本金还款法的首月还款额为923.06元(以后每月递减2.04元),比前者高出163.34元。由于后者提前归还了部分贷款本金,较前者实际上是减少占用和缩短占用了银行的钱,当然贷款利息总的计算下来就少一些(10年下来共计为3613.55元),而并不是借款人得到了什么额外实惠!此种还款方式,适合生活负担会越来越重(养老、看病、孩子读书等)或预计收入会逐步减少的人使用。 可见,等额本金还款方式,不是节省利息的选择。如果真正有什么节省利息的良方,那就是应当学会理智消费,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量体裁衣、量入为出,尽量少贷款、贷短款,才是唯一可行的方法。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