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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备考攻略

2015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备考攻略
2015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备考攻略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备考攻略

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

1、回顾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2、温习再次发行公司债券的限制性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3)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公司法律制度

一、公司的概念和种类

(一)公司的概念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

在法人企业,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要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无须另掏腰包还债

(二)公司的种类

1.我国《公司法》所称的公司是指依照该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子公司与分公司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1)不同

子公司分公司

关系对应母公司,母子公司之间存在控制与被

控制的关系

对应总公司,在隶属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

营活动

性质①独立法人:以自身全部财产为限对其负

债独立承担责任;

②独立的财产

①不具备法人资格:只是总公司的组成部分,

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②没有独立的财产

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营业执照(2)相同:都能独立的进行民事活动

二、公司法人财产权

(一)投资的限制

1.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需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章程对投资限额有规定的,要按章程规定;

3.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除法律另有规定,不得对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担保的限制

1.数额:有约定看约定;

2.对内担保,看股东大会决议(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对外担保,看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口诀」对外担保股董议,对内担保股东议,出席其他表决半,数额不超章程关。

运输合同总结

1、客运合同法律规定:

旅客应当支付票款,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运输到约定地点。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货运合同托运人、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1)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3)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

(4)托运人或收货人应当支付运输费用,否则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货运合同承运人的权利义务:

(1)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3)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4、多式联运合同相关规定:

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

合伙人的债务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1、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①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处理: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②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时如何处理: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③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的具体操作: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2、有限合伙人债务清偿的特殊规定

①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处理:

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的具体规定: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和设立登记

事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

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

核准登记

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

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

申请设立登记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

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

记,募集设立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

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

请设立登记。

公司债券发行的分类

1、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

公开发行又称公募发行,是指发行人面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的公众投资者进行的证券发行。非公开发行又称私募发行,是指向少数特定的投资者进行的证券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2、设立发行和增资发行:

设立发行是为成立新的股份有限公司而发行股票;增资发行是为增加已有公司的资本总额或改变其股本

结构而发行新股。增发新股,既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采取配股或赠股的形式。

3、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

直接发行是指证券发行人不通过证券承销机构,而自行承担证券发行风险,办理证券发行事宜的发行方式。间接发行是指证券发行人委托证券承销机构发行证券,并由证券承销机构办理证券发行事宜,承担证券发行风险的发行方式。

4、平价发行、溢价发行和折价发行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合伙协议有约定按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

合伙协议未约定首先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普通合伙人的义务

①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③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④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违约责任总结

一、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一)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合同既是为了实现合同目的,又是一种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二)采取补救措施

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受损害方可以根据受损害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适当履行,如釆取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措施,也可以选择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合同、通过提存履行债务、行使担保债权等补救措施。

(三)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支付违约金

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免责事由:

(一)法定事由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和理由,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机关的证明,证明不可抗力及其影响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具体情况。

(二)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出现一定的事由或条件时,可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三)法律的特别规定

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免除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如《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技术开发合同总结

1、技术合同价款、报酬、费用支付:

(1)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可以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

(2)约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产品价格、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后新增的产值、利润或者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约定的其他方式计算。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递增比例或者逐年递减比例,同时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查阅有关会计账目的办法。

2、技术合同职务及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

(1)职务技术成果是指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2)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

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3)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可以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4)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3、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委托开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委托人或研究开发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各自承担违约责任。

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技术开发合同的解除与风险承担:

技术开发合同签订后,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责任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当事人一方发现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5、技术开发合同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

(1)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2)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3)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4)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国有独资公司

1.股东会

(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3)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董事会

(1)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3)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4)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公司兼职。

3.监事会的组成

(1)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相关知识点: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2)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票据权利的取得

1、取得票据的情形主要哪几种:

票据权利的取得。当事人取得票据的情形主要有:

第一,出票取得。出票是创设票据权利的票据行为,从出票人处取得票据,即取得票据权利。第二,转让取得。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等方式可以转让他人,以此取得票据即获得票据权利。第三,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

2、需要注意的事项:

行为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即票据取得人取得票据不存在欺诈、偷盗、胁迫等情形,没有主观恶意,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担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即该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二是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三是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取得票据或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运输合同总结

1、客运合同法律规定:

旅客应当支付票款,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运输到约定地点。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货运合同托运人、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1)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3)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

(4)托运人或收货人应当支付运输费用,否则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货运合同承运人的权利义务:

(1)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3)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4、多式联运合同相关规定:

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

股东会

股东会的形式

(1)会议形式:定期会议(每年一次)和临时会议。

(2)股东会会议临时会议

股东会的召集

(1)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以后的股东会会议,

①召集会议顺序:董事会——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②主持会议顺序: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3)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召集】

(1)召集会议顺序:

①董事会

②监事会

③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2)主持会议顺序:

①董事长

②副董事长

③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

④监事会

⑤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股东会决议

(1)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下列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变更公司形式。

提示:(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特别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技术开发合同总结

1、技术合同价款、报酬、费用支付:

(1)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可以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

(2)约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产品价格、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后新增的产值、利润或者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约定的其他方式计算。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递增比例或者逐年递减比例,同时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查阅有关会计账目的办法。

2、技术合同职务及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

(1)职务技术成果是指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2)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3)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可以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4)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3、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委托开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委托人或研究开发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各自承担违约责任。

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

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技术开发合同的解除与风险承担:

技术开发合同签订后,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责任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当事人一方发现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5、技术开发合同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

(1)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2)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3)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4)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中级经济法总结(1)

中级经济法数字大汇总 一、日期 1、2日: (1)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5%以后,再每增减量5%时,应报告和公告,在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2)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在每一季度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所引起的股份变动情况。 (3)招股说明书应当在股票承销期开始前2个至5个工作日期间公布。 2、3日: (1)票据持有人收到拒付证明,行使追索及再追索的期限为3日; (2)承兑人作出承兑或不承兑的期限为3日; (3)投资者持有一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时,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报告,公司必须在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属上市公司的,同时向证交所报告。 (4)投资基金上市公告应在上市首日前3个工作日内公告。 (5)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双方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须予以公告。 (6)债权人会议主席召集债权人会议,应在发出通知前3日报告人民法院。 3、5日: (1)无记名股东应于股东大会会议召开5日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止将股票交存公司; (2)股票上市公告书在上市交易前5个工作日内公告; (3)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于承销前2-5个工作日公告; (4)企业债券公告日期为上市交易的5日前; (5)为上市公司出具文件的专业机构及人员在接受委托及文件公开后5日不准买卖该股票。 (6)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未转换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于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偿还本息。 (7)破产的债务人为他人担任保证人的,保证人企业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立案通知后5日内转告有关当事人。 6、10日: (1)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3次) (2)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应在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3)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10日起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4)支票持票人提示付款日期为自出票日起10日内。

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笔记

经济法 一共8章,考试时间2h。重点章节:2/3/5/6/7 题型:单选30*1、多选15*2、判断10*1、简答3*6、综合题1*12 第一章:总论 第一节:经济法概述 第二节:经济法主体 一、经济法主体:权利主体、义务主体 二、经济法主体一般通过以下方式获得:法定取得、授权取得 三、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1、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分布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等; 2、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不同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调控主体、受控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规制主体、受制主体) 3、调制权: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职权。分为宏观调控权(宏观调控立法权、宏观调控执法权)、市场规制权(市场规制立法权、市场规制执法权)。 4、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主要职责:贯彻法定原则(基本职责)、依法调控和规制、不得弃权等。 5、规制主体、受制主体的权利:市场对策权 6、规制主体、受制主体的义务:①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义务②依法竞争的义务 第三节:法律行为与代理 一、法律行为(这里指民事法律行为) 1、法律行为的特征:①法律行为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后果为目的②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核心)③法律行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 2、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债务赦免)和多方法律行为(合同行为):以单方/多方意思表示成立 (2)有偿法律行为(买卖、租赁等)和无偿法律行为(捐赠) (3)要式法律行为和非要式法律行为:如合同法规定融资租赁、建设工程、技术开发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如从合同的成立与否视乎主合同法律行为是否成立 3、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分为形式有效要件、实质有效要件 (1)形式有效要件:书面形式、口头形式、视听资料形式、沉默形式 (2)实质有效要件: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附条件的法律行为:约定将未来某一条件的发生与否作为法律行为生效与否的依据 5、附期限的法律行为:预定一定的期限,以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解除的依据 6、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其违法性 (1)无效的民事行为包括: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③

中级经济法学习方法

中级经济法学习方法 中级经济法学习方法 1.查漏补缺: 通过做题和回忆知识点来做到查漏补缺。通过做一些高质量的模拟题来检验自己对一些知识点的把握;也可以做历年考过的真题,真题是最好的模拟题。同时,也可以通过回忆知识点来检验自己对知识的掌握程度,自己可以找一本考试大纲,对照大纲来回忆知识点。 2.重点内容强化记忆: 中级会计师考试,侧重对于基础知识的考查,这些基础知识就是平时我们所谓的重点内容。到了冲刺阶段,一定不要去深究一些难点,以免浪费宝贵时间,切记抓基础! 3.调整复习生物钟: 冲刺阶段,一定要根据考试科目设置时间来调整自己的复习时间,这样更有利于自己在考场上作答。同时,在冲刺,对经济法科目中的法条要给予重视、强化记忆。 4.熟练把握知识体系: 无论是哪个科目,在冲刺阶段一定要形成知识理论框架,有比较清晰的脉络和思路。这样在答综合性题目时候就能从宏观上把握答题要点,提高自己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中级经济法应试技巧(一)解题技巧 不同的题型应有不同的答题对策和技巧,我们这里可以结合

古代《三十六计》兵法中的几计来阐述相关题型的答题思路,希望对考生有所裨益。 1.单项选择题——“浑水摸鱼” 在浑浊的水中鱼会晕头转向,这时捉鱼是最好的时机,做此题型时也是一样,单项选择题是各类题型中难度最小的一种题型。由于此类题型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答案是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考生在考试时可以广泛应用“排除法”进行解题,命题者在出题时为了凑足四个备选答案,有些备选答案往往就显得荒谬和拙劣(水比较浑),将那些荒谬的、显然是不正确的备选答案予以剔除,剩余的就是正确答案了(趁机摸鱼)。 如按照上述方法将不正确的备选答案剔除一项或两项后实在无法再加以剔除时,则可考虑采用“猜测法”,即按照自己的理解,去选择一个你认为最正确的答案,而此时排除的备选答案越多,猜测正确答案的成功率也就越高。哪怕确实无法猜测时,也绝对不要轻易放弃。因为放弃不答永远都不会得分的,而即使答错了,也不会倒扣分的。另外,由于此类题型相对较为容易,考生应当在较短的时间内作出解答,尽可能多得分,并注意合理分配时间(一个单项选择题往往在数十秒钟内就应做出正确的选择)。在此题型中过多占用时间,即使答对了也仅得1分,是得不偿失的。 2.多项选择题——“反客为主” 根据考试要求,多项选择题的备选答案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答案符合题意,考生多选、少选、错选、不选都不得分。相对单项选择题而言,其考试的难度较大,得分不易,因为此类题型至少有两个备选答案是正确的,所以也可以采用“排除法”,即将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科目特点及备考指导-鸭题库

“知己知彼才能百战百胜。”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面对各有“特色”的3个科目,大家是不是有些有些茫然,不知道如何备考才能避开“雷区”、更加顺利地通过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以下是鸭题库为大家整理的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科目特点分析、报考建议及学习方法,供2018年考生参考。祝大家备考顺利、早日梦想成真哦! 一、科目特点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内容多、内容杂、内容细、内容枯燥、考题灵活,需要大量的记忆,但不能机械地死记硬背。 对于经济法,一要注意多归纳,往往好多章节的一些有关数字、时间、比例等具有可比性,通过联想、画表、找异同点等方式来提高学习效率。二要多举例,很多命题和法律规定,并不需要原封不动地背过,而是只要知道基本思路即可。通过举例不仅能真正领会法律规定,而且还能在面对考题时知道如何想、如何答。三要多做题,举一反三,在重复中记忆,做题也是经济法的记忆诀窍。 二、学习建议 1.一定要制定一个适合自己的学习计划。 订立学习计划很关键,每天学习什么,学习多少内容,复习到第几章第几节,要做到心中有数。没有计划,“三天打渔,两天晒网”,到头来只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2.全面研读教材,把握教材重点。 教材是根本,教材的重点章节和重要知识点一定要掌握,要达到融会贯通,这样才能达到考试需要的水平。 3.加强练习。 从某种意义上说,考试就是做题。这里可以通过鸭题库的每日一练来提高自己的应试能力,报考鸭题库辅导课程的学员还可以通过在线题库加强习题练习,进而巩固知识点。因此,在学习过程中,适当地做一些典型的习题是考试成功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光靠记忆和理解是远远不行的,通过做题掌握教材中的重点内容,总结考试的重点和规律,发现自身的薄弱环节,从而提高学习成绩。我们做题一定要做典型和含金量高的题目

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题及答案【最新】

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题及答案 1.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中国公民赵某是一刑满释放的无业人员,其可以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B.中国公民闫某是某检察院检察官,其可以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C.中国公民吴某下岗后以卖糖葫芦为生,因其无固定门面,经常被城管驱赶,吴某拟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从事上述业务 D.王某成立一个人独资企业,委托高某进行管理,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选项B错误。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选项C不满足条件。

2.赵某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并将企业事务委托给侯某管理。侯某从事的下列行为,应当经过赵某同意的有()。 A.以合伙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B.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C.同本企业订立合同 D.将企业商标转让给他人使用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四个选项均选。 3.赵某、侯某、甲国有独资公司拟成立一合伙企业,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该合伙企业最多可以有50个合伙人 B.赵某或侯某至少要有一人为普通合伙人

C.若侯某选择成为有限合伙人则其可以以劳务出资 D.甲国有独资公司有权查阅该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的设立。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选项C错误。 4.赵、钱、孙、侯四人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四人约定由赵某和侯某执行合伙事务,钱某和孙某不执行合伙事务,则钱某和孙某行使的下列权利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A.钱某有权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 B.孙某有权对赵某和侯某执行合伙事务进行监督 C.钱某有权对赵某执行的合伙事务提出异议 D.赵某不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有权决定撤销对其执行合伙事务的委托

2018年中级经济法考试重点(预测)

每章会分为重点与次重点。 一、今年考试形式 今年考试为机考,考试时间为2个半小时, 机考:对界面有所熟悉,对快捷方式熟练掌握。 二、主观题命题方向 1.综合题方向:增值税综合题概率比较高。 2.简答题方向:合同法、票据法、公司法、合伙企业。 三、答题时间分布 客观题:1小时~1小时15分 主观题:45分钟~1小时 最后半小时检查。 四、最后阶段如何复习 最后阶段建议学员多看多背考点串讲、考前串讲班讲义。 五、考前做题 建议学员练一下模拟题,把之前做错的题多加关注。个别部分主观题需要加强练习,比如票据法、增值税主观题特别注意。 六、主客观题答题 主观题:意思到位会得分,关键词、核心内容要尽量答出来。 客观题:不用太犹豫。 七、各章讲解 第一章 出题预测:考查客观题,分值8-9分 ◆重点: 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法院、仲裁机关不告不理;知道起1年内行使;一经撤销,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2.表见代理:结合例子考查界定 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空白合同书或曾被授予代理权)+相对人善意→代理有效,合同有效,被代理人负责 3.仲裁协议:效力界定 (1)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请求仲裁,另一方请求法院,由法院裁定。 (3)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4.仲裁适用范围:与人身有关的、行政争议不适用仲裁。劳动争议、农村土地承包不适用《仲裁法》。 5.诉讼管辖:均被监禁、特殊地域管辖 (1)若双方被监禁,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中级会计经济法章节重点总结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1.本章是经济法部分的重点章,平均分值在15分左右,并且经常考查主观题。 2.本章重点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和股权(份)转让。 3.本章理解难度并不大,但需要过数字关,知识较为零散,需要学员在不断对比归纳后做到准确记忆。 考点一公司类型 考点二公司法人财产权 1.对外投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2.★担保能力的限制: 3.上市公司担保:需要股东大会决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净资产10%的担保; (2)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3)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考点三公司的设立要求 1.★设立条件:

【补充】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设1名执行董事(可兼任经理),不设立董事会;可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2.★出资方式: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3.非货币出资: (1)应当评估作价:未作价,去作价;价不足,不认定。 【注意】出资后因市场或其他客观因素导致资产减值,不能认定未履行。 (2)以划拨或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解除权利负担。 (3)★已交付使用,未办理权属变更:未变更,给机会,变更后,交付算。 (4)已办理权属变更,但未交付使用:可主张实际交付后享有。 4.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注意】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5.★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考点四出资责任 1.未尽出资义务的责任 (1)★首次出资: 【必背法条】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2)增资:未尽忠实和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2.★抽逃出资:验资后又转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 3.其他后果: (1)抽逃、未尽出资义务:股东权利受到相应受限。 (2)有限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催告→股东会决议除名 (3)股份公司:未按期缴纳+催缴→另行募集+赔偿 (4)★出资义务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必背法条】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依照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设立阶段的合同责任: (1)★以发起人名义订立:公司确认或实际成为主体+相对人要求公司承担→公司承担 (2)以设立中公司名义订立:有证据为发起人利益+相对人恶意→发起人承担

一年高分过三科,中级会计学霸告诉你怎么学

一年高分过三科,中级会计学霸告诉你怎么学 我是去年考的中级会计职称,一次性全部通过。考试成绩分别是:中级会计实务86分,经济法92分,财务管理89分。由于我是边上班边报考的,为减轻报考压力,我报考了中公教育的辅导课程,选择跟随业界名师进行备考,通过授课老师分享的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验和制定的详细的备考计划,再加上自身努力,轻松通过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相对于注会考试,中级相对简单不少,只要大家有时间看,并且找对学习方法,通过并不是很难。 我将备考过程分为三个阶段:基础阶段、强化阶段、冲刺阶段。在基础阶段,应将教材上的知识点完整的学习一至两遍,为强化阶段和冲刺阶段打好基础,在良好的知识基础上升华自己。基础阶段是比较耗费时间和精力的一段时间,需要大家静下心来,将知识点全面细致的学习,先从一个知识点开始,再到一个知识面,最后将所有知识点融会贯通。 合理安排时间。根据中级会计职称3个科目的特点及难易程度来看,比较合理的时间分配比例应该是《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2:2:1。《中级会计实务》的内容繁杂,比较抽象,有些内容需反复阅读才能读懂;《财务管理》的内容条理性和逻辑性很强,但公式较多,需要理解记忆;《经济法》的内容不需要太多的理解,重在强化记忆。 学习练习有机结合。在基础阶段学习中,我是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学习:课前看讲义——边听课边对照教材——习题巩固——回顾总结。讲义是重中之重,基本包含了考试大纲所有知识点,必须紧紧围绕讲义进行学习。每学习完一个知识点,大家必须要通过习题进行巩固,多做题,尤其是多做真题,可以起到举一反三,在重复中记忆、在对比中记忆的效

果。这个建议通过APP进行,APP中有对教材内容最全面的解释,对每章节、每个知识点进行详细讲解,并且可以汇总你错的习题,为以后回过头来查缺补漏留下便利。 突出重点把握关键。在中级会计考试备考过程中,要根据学习计划,理清好学习思路,以知识主线为指引,勾画好重点,以达到高效学习的目的。重点内容,一般体现在难度较大,在考试中出现频率也很高,如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资产减值、收入、所得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合并报表的编制等,一般都有大题。在重点内容上多下些气力,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宏观把握科学记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内容较多,但决非“死记硬背”,对于中级会计职称备考而言,按大纲进行记忆,能够让大家的学习思路更加清晰。在将每个知识点清晰透彻理解后,再框架范围内进行串联记忆,可以避免知识体系的混乱,保持清晰的思路。所以在正备考过程前、中、后期,不时要翻一翻教材的目录,回忆一下大纲知识点的分布,从目录、大纲中,可以清晰的了解知识内容逻辑结构,对教材进行宏观把握。 最后一点,坚持不懈。态度决定一切,半途而废不是好孩子,虎头蛇尾更是在浪费生命。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是我们人生中承上启下的重要阶段,如果我们没有一定的毅力和信心,又怎么能为以后的美好人生打下坚实的基础呢? 中公会计预祝您考试通过!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重点考试练习题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重点考试练习题 配备适当题量,在反复领会教材例题的基础上适当练习,掌握答题技巧。下面小编给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重点考试练习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重点考试练习题判断题(本类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请判断每小题的表述是否正确,每小题答题正确的得1分,答题错误的扣0.5分,不答题的不得分也不扣分,本类题最低得分为零分。) 1.甲、乙、丙三位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经营-段时间后,甲自然死亡,甲的儿子作为唯-继承人,可以继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甲的儿子作为该企业新的合伙人,无须乙、丙同意。且甲的儿子入伙后,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免除责任。()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以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其作价金额可以由中外双方协商确定,也可以聘请各方同意的第三方评定。() 3.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法院不予支持。() 4.公司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依法成为保险经纪人。() 6.证券代销是指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然后再向投资者销售,当卖出价高于购人价时,其差价归证券公司所有;当卖出价低于购入价时,其损失由证券公司承担。() 7.承揽合同签订后,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是由此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8.商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从业人数为70人,资产总额为3000万元,是小型微利企业。() 9.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财务负责人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免。() 10.回扣、折扣、佣金的区别在于,折扣和回扣必须如实入账,而佣金是账外暗中进行的。() 参考答案: 判断题 1.× 【解析】本题考核当然退伙的法律效果。甲死亡属于当然退伙,甲的儿子若作为继承人人伙,属于重新入伙,必须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其他合伙人-致同意,且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其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 【解析】本题考核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以场地使用权出资的作价方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以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其作价金额应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缴纳的使用费相同。用实物或工业产权出资的可以由中外双方协商确定,也可以聘请各方同意的第三方评定。 3.√ 【解析】本题考核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 4.× 【解析】本题考核公司收购股份的规定。根据规定,公司-般情况下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减少注册资本等情况下可以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5.× 【解析】本题考核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是专门从事保险经纪活动的单位,不能是个人。

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 组成 股东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 不设股东会 ①可以有职工代表(两个国有 应当有,其他都是可以有) ②人数3-13人 ③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公司章程规定 ①必须有不低于职工代表 ②人数≧3人 ③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职权 1.经营方针、投资计划 2.选举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股东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全体) 3 2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a .修改公司章程 b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c.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d .变更公司形式 1. 经营计划、投资方案 2.解聘或任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 a.召集股东会议 b.执行股东会决议 c.制定方案 3.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监督权 a.检查财务 b.提出罢免建议 2.提议权 a.召集临时股东会议 b.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召 集和 主 持 1.首次: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以后: a.设董事会的: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b.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召集和 主持 c.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履行职责 的:监事会或监事召集和主持 d.监事会或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 代表以上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副董事>半数以 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 监事会主席 决议 代表全体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半数以上通过 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临时股东会议:○1.以上表决权股东;○2.以上董事;○3.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 股东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全体) 3 2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可不设监事会,设1-2 名监事 必须设监事会 召开频率 每年一次 3个月至少一次 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

上班族如何高效备考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上班族如何高效备考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我自己就是在职备考的,19年报名参加了中级会计考试并且顺利通过三科,今天就想跟大家说一下上班族到底应该怎么样去高效备考。 我们在职备考在学习时间上可能没有那么充足。不过这也没关系,时间就像海绵里的水,挤挤总会有的。只要我们肯用心多花点时间用来学习,想一年通过三科还是很容易的,就看你自己愿不愿意了。 虽然备考中级会计的这几个月可能会很枯燥。甚至还会出现想放弃的念头。这些都是很正常的现象,只要我们能不放弃,坚持到最后,就一定能成功的。 我上年在备考中级会计的时候就遇到了不少挫折,不过不管再难我当时也没想着要放弃啥的,这不最后还顺利的通过了考试~ 所以看到你这个问题,我就特别感慨,想着把我之前的备考经验分享给你,也希望能够帮助到你吧。 首先,备考前的计划对于我们来说来说太重要了,提前制定一个学习计划,不仅可以随时掌握自己备考的进度,还能督促我更积极的去学习。 其次,就是网课跟资料了,我觉得网课是必须要看的,跟着老师系统的学习非常有必要。网课我只看了南文文核心800题,虽然只买了这一个网课,但是就是靠着南文文这个课,还让我三科的平均分上80+了。 跟着南文文学习的过程中。老师讲的每一个考点我都会记到笔记本上,有句话说得好:好记性不如烂笔头,我觉得这话说的一点没毛病。每次往笔记本上面记那些考点的时候,我都觉得那些考点在我脑海里面的印象更深了一点,以至于到后来考试的时候感觉考场上的那些考点都是跟着南文文学过的。 除了考点以外南文文里的题也要好好听,这对我们后期做题的帮助很大。我当时把南文文里面的题八百多道题跟着老师学完以后去做轻四那几套卷,成绩基本都能上70+,我感觉还挺

2020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试题及答案

2020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试题及答案 1.我国的公司登记机关是( )。 A.市场监督管理机关 B.税务机关 C.财政部 D.商务部 2.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优先股与普通股股东权利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优先股股东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红利 B.公司清算时普通股股东先于优先股股东取得公司剩余财产 C.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都可以参与公司决策 D.优先股股东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 3.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人员中可以担任公司监事的是( )。 A.财务负责人 B.独立董事 C.总经理

D.职工代表 4.甲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向有关主管机关提供了财务会计报告,但是甲公司的财务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那么主管机关可以对甲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 )的罚款。 A.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B.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C.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D.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5.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通过了解散公司的决议,并决定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下列有关该公司清算组的组成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由人民法院指定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 B.由公司的股东组成 C.由公司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D.由主管部门指定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 6.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后甲公司分立为丙、丁、戊三个公司,且丙、丁、戊三个公司约定由丙公司承担原甲公司欠乙公司的债务。对于原甲公司欠乙公司的100万元货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公司只能要求丙公司单独承担责任

B.乙公司应当要求丙、丁、戊三个公司分别按照从原甲公司承继的资产比例承担责任 C.乙公司可以要求丙、丁、戊三个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D.乙公司只能要求丙公司承担该笔债务,但是丁公司、戊公司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7.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将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其留存的法定公积金最低比例应为( )。 A.转增前注册资本的10% B.转增前注册资本的15% C.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0% D.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 8.下列关于股票和公司债券法律特征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公司债券持有人和股票持有人均与公司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B.股票属于有价证券,公司债券不属于有价证券 C.公司债券持有人在公司破产时,优先于股票持有人得到清偿 D.发行股票和发行公司债券是完全相同的法律要求 9.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下列有关该收购本公司股份事项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该收购本公司股份事项,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中级经济法考试重要数字总结

2010年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时间数字对比汇总 一、一致 1、对合伙协议的订立、修改、补充,都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3、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4、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改变合伙企业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5、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6、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 7、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是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8、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9、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第三方管理企业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一致同意。 二、半数 1、合伙企业解散确定清算人时,只需全体合伙人的过半数同意。 2、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3、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 4、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5、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6、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7、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普通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8、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9、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10、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三、1/3 1、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2、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条件: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3、股份有限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4、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会议,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备考中级会计师学习攻略

备考中级会计师学习攻略 “备考2020年中级会计师学习攻略”一文由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栏目分享,希望帮助到广大考生!提前祝广大考生顺利通关哦! 备考2020年中级会计师学习攻略 首先,强化阶段,每天做一定的习题很重要,章节题,模拟题,检测自己对各科知识点的掌握程度,灵活运用的能力。做题,要注意三项要求: 一是坚持少而精的原则,把章节练习和模拟试题做完、掌握好,弄清出题的套路,找到答题的方法; 二是要注意保持一种良好的心态。在平时的练习中,题目做错了,不仅不是坏事,反而是一件好事:平时做题就像大战之前的军事演习一样,它能够让我们提前发现自己复习的薄弱环节,查缺补漏,纠正偏差,巩固和提高自己复习的客观成果。只要考生最终能够把考场上的那张试卷做对就可以了!所以,正确的心态应该是:不要害怕做错,错的越多,自己最终的收获才会越大;

三是要高度重视曾经做过的题目,特别是曾经做错的题,对做错的题进行纠正是最重要的。在线练习,考生常见易错题 其次,由于各个科目都需要占用一定量的复习时间,而考生每天的有效复习时间又是非常有限的,因此,科学、合理地安排各门功课的复习时间显得尤为重要,宗旨是单科过线,总分取胜。 在这个强化知识阶段,要求考生在掌握基本知识和理解重要理论的基础上,重点掌握应对考试的方法和解题技巧。 最后,技巧层面的实现是备考冲刺阶段的主要任务,同时也是强化阶段累积做题经验来实现的。在本阶段,考生除了要熟悉教材基础知识,还需要熟悉各部分重点知识。掌握这些重点的一个常见手段是尽量多做一些经典题型、以前考过的真题等,用练习促进知识的掌握。本阶段尤其重要的一个任务就是熟练掌握各种题型的解题方法和思路,包括选择题尤其是多项选择题的陷阱识别和答题原则以及分析题的考点定位和逻辑展开等。完成本阶段的任务,一方面要多做模拟练习题,通过做题熟悉知识点的运用和解题的法则,同时也可以借助老师的例题剖析来更快领悟题目分析方法和答题技巧。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总论重点归纳

经济法-总论 一、1、经济法产生的标志:美国1890的《谢尔曼法》和德国1896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2、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 3、经济法的渊源: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部门规章-由国务院所属的各部、委、行、署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地方性法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常委制定。 二、1、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1)从人民通常所了解的主体形态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 2)根据经济法的调整领域的不同,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即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和市场规制主体(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3)按功能不同分为立法、执法主体 4)权利、义务不平等 2、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 1)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的差异性 2)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特殊性 三、1、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属性: 1)在行为属性方面,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同样属于法律行为 2)具有法律行为的一般属性:a、具有社会性 b、具有法律性c、具有表意性 2、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基本分类: 1)调制行为:a、宏观调控行为——财税调控行为:预算调控行为、国债调控行为、税收调控行为 ——金融调控行为:银行调控行为、证券调控行为 ——计划调控行为:产业调控行为、价格调控行为 b、市场规制行为——一般市场规制行为:不公平竞争的规制行为、不正当竞争的规制行为 ——特殊市场规制行为:金融市场规制行为、电信市场规制行为、石油市场规制行为、电力市场规制行为 2)对策行为:a、横向对策行为 b、纵向对策行为 3、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其他分类:1)从主体角度分类:单方行为和非单方行为、自为行为和代理行为

通过中级会计职称的学习心得

通过中级会计职称的学习心得 大家好!我叫**,201*年一次通过全科,分数不高,很高兴能有这次和大家一起分享学习经验的机会,也非常感谢给我这次机会的****网校!回想一路走来,真像做梦一样啊,如果不努力,我可能一辈子也考不过中级,很多年以前就制定的计划,今天才实现,说起来还真是很惭愧呢。 当年为了减轻家庭负担,初中时选择上了可以早就业的中专,可是2000年毕业后中专文凭早已失去了以前的优势,面对一起毕业的大专、本科生和有工作经验的竞争者,就业难度可想而知。因为学的是会计专业,虽然没人愿意给我机会从事对口的工作,但是我相信只要努力就有希望,所以我先找一份可以填饱肚子的工作,然后一步步取得了会计证并考取了大专和本科学历。到xx年,我终于从事会计工作了,从出纳做起,努力工作。当时已经有了自己的小家,儿子才一岁,工作的压力和家庭的琐事,使我一度放弃了学习。直到xx、16年,在丈夫和母亲的支持下,跟着中华会计网校的老师们认真复习,终于通过了初级和中级会计职称,同时还通过了日语三级和二级的考试!感谢帮助过我的人们! 我觉得学习一定要坚持,当你学不进去的时候可以歇一歇,但一定要记得再回来复习。我试过一个人自学,但是考了几年都不过,总是书还没翻几页,考试的日子就到了。后来我看到很多

人通过网校取得了成功,我也报了中华会计网校的学习班,由于时间关系,我只来得及听了三门课的基础班,虽然买了书,可是一页都没翻过,全靠听老师的和打印的资料学习。 201*年初级考试提前了,原本想5月份辞职在家可以有四个月的学习时间,没想到只剩下不到一个月的时间了。我各花了一周左右的时间“过”了一遍,真的就像把菜在开水里过了一遍的样子,然后每天做一套中华会计网校的机考模拟试卷,大概每门三到四套的样子,然后反复练错题,一张试卷练到90多分就开始练新的试卷。然后就考试通过了,虽然分数不高,但在这么短的时间我已经很满意了!我可以这样跟你们说:如果你做熟中华会计网校的初级试卷,通过不是问题! 初级职称通过之后总是三心二意的,一会忙着找工作,一会贪玩不想看书,这么拖拖拉拉的到了201*年的7月份,在一次心仪的工作面试失败后,痛定思痛,终于下定决心好好学习啦!还是选择中华会计网校,还有两个月就考试了,任务艰巨啊,但是我相信网校的老师会帮助我的!中级会计实务我听了高志谦老师的课,财务管理我听了达江老师的课,经济法我听了苏苏老师的课。我是一门学完再学下一门的,我没办法做到三门课齐头并进,我喜欢集中火力对付一门课,有把握了再学下一门,这会让我心里有安全感。 中级会计实务共有二二章,我花了一个月的时间完成了这门课的学习,先听基础班的,基乎是每天一章,然后看打印下来的

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真题及答案解析

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真题及答案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1.下列各项中,属于市场规制法的部门法是()。 A.财税法 B.计划法 C.反垄断法 D.金融法 【答案】C 【解析】“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选项ABD均为宏观调控法。 2﹒王某、刘某共同出资设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万元,下列关于甲公司组织机构设置的表述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甲公司决定不设董事会,由王某担任执行董事 B.甲公司决定不设监事会,由刘某担任监事 C.甲公司决定由执行董事王某兼任经理 D.甲公司决定由执行董事王某兼任监事 【答案】D 【解析】(1)选项AB:“小公司”的特殊规定——可以不设董事会,设1名执行董事;可以不设监事会,设1-2名监事;(2)选项CD: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3﹒甲公司、乙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经理张某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将公司业务发包给不知情的乙公司,致使甲公司遭受损失。李某是甲公司股东,甲公司设董事会和监事会。下列关于李某保护甲公司利益和股东整体利益的途径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A.李某可以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起诉张某 B.李某可以书面请求甲公司董事会起诉张某 C.李某可以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起诉乙公司 D.李某可以书面请求甲公司董事会起诉乙公司 【答案】A 【解析】(1)选项AB:“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股东拟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应先找“监事会”;在本题中,李某拟起诉经理张某,应先书面向甲公司监事会提出请求;(2)选项CD:乙公司为“不知情”的第三人,不应承担责任。 4. 下列关于法定公积金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法定公积金按照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 B.法定公积金按照公司税后利润的10%提取,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C.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应当列为公司法定公积金

中级经济法总结

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及时宜自勉,岁月不待人。 中级经济法数字大汇总 一、日期 1、2日: (1)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5%以后,再每增减量5%时,应报告和公告,在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2)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在每一季度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所引起的股份变动情况。 (3)招股说明书应当在股票承销期开始前2个至5个工作日期间公布。 2、3日: (1)票据持有人收到拒付证明,行使追索及再追索的期限为3日; (2)承兑人作出承兑或不承兑的期限为3日; (3)投资者持有一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时,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报告,公司必须在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属上市公司的,同时向证交所报告。 (4)投资基金上市公告应在上市首日前3个工作日内公告。 (5)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双方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须予以公告。 (6)债权人会议主席召集债权人会议,应在发出通知前3日报告人民法院。 3、5日: (1)无记名股东应于股东大会会议召开5日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止将股票交存公司; (2)股票上市公告书在上市交易前5个工作日内公告; (3)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于承销前2-5个工作日公告; (4)企业债券公告日期为上市交易的5日前; (5)为上市公司出具文件的专业机构及人员在接受委托及文件公开后5日不准买卖该股票。 (6)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未转换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于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偿还本息。 (7)破产的债务人为他人担任保证人的,保证人企业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立案通知后5日内转告有关当事人。 6、10日: (1)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3次) (2)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应在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3)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10日起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4)支票持票人提示付款日期为自出票日起10日内。 (5)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但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 (6)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破产案件后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且发布公告。 (7)公司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8)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提示付款期限为到期日起10日内。 (9)申请人申请破产,法院驳回的,申请人有权向上一级法院上诉,期限为10日。 7、12日: (1)票据付款人在接到挂失止付通知后12日内没有收到法院止付通知书的,不再有协助义务。

中级经济法讲义全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4分,2004年的分值为4分,题型全部为客观题。 最近3年客观题的主要考点包括:(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2)经济法律事实(行为和事件的界定);(3)《仲裁法》的适用围;(4)申请行政复议的围;(5)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选择。 2005年辅导进行对本章进行了小幅调整,主要变化是:(1)在"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中,将原"智力成果"更改为"非物质财富"(P8);(2)在"行政复议围"中,新增了“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情”(P18)。 针对2005年的考试,考生应注意以下问题:(1)经济法律事实(行为、事件的界定);(2)《仲裁法》的适用围;(3)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4)申请行政复议的围;(5)特殊地域管辖原则;(6)诉讼时效期间。 本章重点与难点分析 一、法的形式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①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②其他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 (3)行政法规:国务院 (4)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5)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6)行政规章①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②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 【例题1】在我国,法律是指由()制定的规性文件的总和。 A.国务院及各部委 B.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 C.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D.全国人大及省级人大 【答案】C【解释】法律包括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其他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指定)。 【例题2】下列规性文件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国公司法》 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国外汇管理条例》 C.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D.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答案】B【解析】(1)选项A属于"法律";(2)选项B属于"行政法规";(3)选项D属于"部门规章"。 二、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是由经济法律规规定和调整而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包括主体、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1.主体(1)国家机关;(2)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3)企业部组织;(4)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公民。 【例题1】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有()。(2003年) A.某市财政局 B.某研究院 C.某公司的子公司 D.公民某 【答案】ABCD【解析】我国经济法主体的围包括:(1)国家机关(某市财政局);(2)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某公司的子公司、某研究院);(3)企业部组织;(4)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公民(公民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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