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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9)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9)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9)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9)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9年11月20日经第2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

2019年11月28日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批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服务效能。

第五条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并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第七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服务能力:

(一)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服务网络和信件、包裹、印刷品、其他寄递物品(以下统称快件)的运递能力;

(二)能够提供寄递快件的业务咨询、电话查询和互联网信息查询服务;

(三)收寄、投递快件的,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场地或者设施;

(四)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经营快递业务的,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信息处理能力,能够保存快递服务信息不少于3年;

(五)对快件进行分拣、封发、储存、交换、转运等处理的,有封闭的、面积适宜的处理场地,配置相应的设备,且符合邮政管理部门和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专门从事快件收寄、投递服务的,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的服务能力;还应当与所合作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或者意向书。

第八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范:

(一)服务种类、服务时限、服务价格等服务承诺公示管理制度;

(二)投诉受理办法、赔偿办法等管理制度;

(三)业务查询、收寄、分拣、投递等操作规范。

第九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根据其申请经营的业务范围,应当具备下列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一)从业人员安全、用户信息安全等保障制度;

(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收寄验视、实名收寄等制度;

(四)快件安全检查制度;

(五)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监控、安检等设备设施;

(六)配备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配置符合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数据接口,能够提供快递服务有关数据;

(七)监测、记录计算机管理系统运行状态的技术措施;

(八)快递服务信息数据备份和加密措施。

第十条申请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还应当能够向有关部门提供寄递快件的报关数据,位于机场和进出口岸等属于海关监管的处理场地、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第十一条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邮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材料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可以通过邮政管理部门信息系统提出。

第十二条邮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第三章审查与决定

第十三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公告;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邮政管理部门审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等因素,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区域内,对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报关数据和处理场地、设施、设备条件,申请人在提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时未实际具备,但是承诺在约定期限内能够达到的,受理申请的邮政管理部门可以认定申请人符合有关条件。约定期限自邮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被许可人是否在约定期限内履行承诺进行检查。发现被许可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第十五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委托下级邮政管理部门实施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有关工作。

第四章许可管理

第十六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记载事项发生变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交的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受理,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变更的决定;提交的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七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5年。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需要延续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未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的,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不再受理。

第十八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记载的业务范围、地域范围和有效期限开展快递业务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向邮政管理部门提交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

第二十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有效期内停止经营的,应当提前10日向社会公告,书面告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邮政管理部门,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妥善处理未投递的快件。

第二十一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并公告:

(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的,或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公告作废《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有效期内停止经营,主动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二)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有效期内停止经营超过6个月,被邮政管理部门责令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但拒不交回或者逾期未交回的;

(三)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吸收其他企业法人进行合并的或者分立后仍然存续的,应当向作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决定的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设立分公司、营业部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分支机构名录。分支机构的监控、安检设备设施应当符合邮政业安全生产设备配置有关要求。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撤销分支机构或者其分支机构名录记载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撤销、变更备案。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分支机构备案的邮政管理部门公告作废相关分支机构名录:

(一)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撤销分支机构或者依法变更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取消快递业务的;

(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分支机构停止经营快递业务超过6个月的;

(四)分支机构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国家机关依法责令关闭、关停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开办快递末端网点,并应当自开办之日起20日内向快递末端网点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对其开办的快递末端网点承担服务质量责任和安全主体责任。

开办快递末端网点的企业、分支机构撤销快递末端网点或者快递末端网点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向原备案机关撤销、变更备案。

第二十六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统一式样印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冒用、租借、倒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以及邮政管理部门提供的备案文件。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邮政管理部门依照《快递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企业应当配合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碍。

第二十八条邮政管理部门依照《快递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重点监督检查下列事项:

(一)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实际情况是否与《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记载事项相符合;

(二)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变更、延续、注销以及年度报告等执行情况;

(三)分支机构和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情况;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邮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以及相关监督管理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举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申请人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邮政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再受理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经营快递业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伪造、涂改、冒用、租借、倒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邮政管理部门提供的备案文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吸收其他企业法人进行合并或者分立后仍然存续,未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除前款规定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分支机构备案、撤销、变更手续,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交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交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备案材料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开办快递末端网点未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照《快递暂行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未按照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撤销、变更备案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被检查企业拒绝、阻碍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申请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记入其快递业信用记录,并可以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十五条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于2009年9月1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2号公布,2013年4月12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4号、2015年6月24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5号修改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交通运输部 【发布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4号 【发布日期】2008-07-12 【生效日期】2008-07-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国家邮政局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快递市场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快递 服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快递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快递,是指快速收寄、分发、运输、投递单独封装、具有名址的信件 和包裹等物品,以及其他不需储存的物品,按照承诺时限递送到收件人或指定地点,并获得签 收的寄递服务。 第四条快递市场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快递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邮政专营权受法律保护。从事快递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 称快递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 快递服务。 第五条快递协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并为快递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促进快递服务的健康发展和总体水平的提升。 第六条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 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 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七条国家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 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快递企业的运输活动应当遵守相关运输管理法规,接受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快递服务 第九条快递企业提供快递服务应当遵守其公开的服务承诺,符合《快递服务》邮政行业 标准。 第十条快递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或以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其服务种类、服务价格、 营业时间、运递时限等服务承诺,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省级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快递企业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快递企业与用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格式合同 条款应当做到公平合理、准确全面,并向省级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快递企业应当建立与用户沟通的渠道和制度,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查询等服务,并采取公布服务监督电话等形式认真受理用户投诉。快递企业对邮政管理部门转办的用 户申诉,应当妥善处理,并按要求给予回复。 第十三条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发生重大服务阻断时,快递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省级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快递企业应 当对所有与事故有关的资料进行记录和保存。相关资料和书面记录至少保存1年。快递企业 因停业、转产、破产等原因,停止快递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妥善处理所收寄的快件,并向 省级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对快递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快递业务员应当符合国家 职业标准。 第十五条快递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 违反国家规定,收寄禁止寄递的物品,或未按规定收寄限制寄递的物品; (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快递企业或用户的合法权益; (三)冒用他人名称、商标标识和企业标识,扰乱市场经营秩序; (四)违法扣留用户快件; (五)违法泄露在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公司快递收发管理制度模板

公司快递收发管理制度模板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快递物品的收发管理,节约公司快递成本,公司制定了收发快递管理规定。下面是公司收发快递管理制度的内容,欢迎参阅。 1、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快递物品的收发管理,确保公司快递、信件的收发工作及时、准确,防止快递丢失,降低运行风险,公司特制定了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体员工。 3、定义 3.1快递物品:指公司及员工因工作和个人需要,接收或寄出的快递物品,包括信件、文件、资料,货物以及其他货品等。 3.2公司性快递件:指公司及员工因工作需要,接收或寄出的快递物品。 3.3非公司性快递件:指员工因个人需求,接收或寄出的快递物品。 4、职责与权责 4.1人事行政部:负责公司快递物品的接收分发和寄送审核管理。 4.2各体系/中心/部门负责人:负责对本部门的快递费用进行管控。 4.3全体员工:根据实际工作需求进行快递物品的接收和寄送。 5、快递件接收执行说明 5.1快递到达时由人事行政部前台进行签收并登记在《快递签收登记表》,人事行政部前台不承担验收责任。 5.2快递到达后必须在接到通知当天完成领取,周六、周日休息期接收的快递,次周一必须领取。 5.3无法确定具体接收人的快递件,外包装无破损,由人事行政部前台直接接收并根据具体内容拍照在群里进行全员通知认领。 5.4快递接收人须在《快递签收登记表》上签字接收,以备查验核对。 5.5除特殊情况外,如快递指定的接收人不在,原则上不得由他人代签。 6、快递件寄送执行说明 6.1员工根据工作需要,每日将寄送的快递按照要求正确至行政前台登记在《快递发送登记表》中。 6.2各部门发货人自行清点及打包好物品(发货人应打包扎实确保在运输过程中安全可靠)。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本文是关于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快递是物流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现在就让告诉大家最新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快递市场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快递服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快递,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活动。寄递,是指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 第四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第五条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六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规范快递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快递市场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寄递安全与信息安全。 第八条快递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章程规定,制定快递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促进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经营主体 第九条国家对快递业务实行经营许可制度。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第十条邮政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的服务能力审核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放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注明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经营许可范围内依法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活动,不得超越经营许可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冒用、租借、倒卖和非法转让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快递业务委托给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经营,不得以任何方式超越经营许可范围委托经营。 第十二条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设立分公司、营业部等非法人分支机构,凭企业法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及所附分支机构名录,到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企业分支机构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十日内到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载明的股权关系、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地域范围发生变更的,或者增设、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当报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持变更后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快递企业进行合并、分立的,应当在合并、分立协议签订之日起二十日内,向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公司收发快递管理规定

公司收发快递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公司收、发快递管理,防止快递丢失,降低运行风险,控制物流成本。确保公司快递的收发工作及时、准确、高效,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3. 定义: 快递物品:指公司员工因工作需要,寄送或收取的文件资料、产品样品、货物以及其他与工作相关货品等。3.权责 3.1行政部保安负责快递签收工作,并对收取的快递件进行登记,及时通知收件人领取,对于未被领取的 快递,赋有保管义务(保管期限为签收快递件当天20:00前)。 3.2收发快递相关人员必须遵照本制度执行。 4.内容 4.1 4.1.1快递公司的选择:选择的原则是高效率、低成本。寄件人必须根据所寄物品的性质与紧急程度,合理、 准确地选择性价比高的快递公司。行政部对寄件人所选快递公司的合理性进行评定。 4.1.2填写快递单:由寄件人用正楷字清晰填写收件方和寄件方详细资料及包装,如(地址、收件人、联系 电话、邮编等)。 4.1.3检查与包装:寄件人负责对寄件的检查审核,并把所寄物品的属性进行详细登记,寄件人应按照快递 公司的包装要求进行包装,并把快递单贴于包装盒上。保安应核实检查包装无误后并签收签字。4.1.4寄件人通知快递公司来公司收件,保安应保留寄件单据每周一次报送行政部备档。

4.2寄件规定 4.2.2重型物件(达5kg以上的非贵重配件)、产品样品、普通资料类原则上均选一般的快递公司(圆通快 递),若特急件,行政部审批后可选顺丰快递等邮寄方式。如私自选择顺风快递,快递费将自行承担。 4.2.3普通信函、贺卡等均选邮政,以平信方式邮寄。 4.2.4严禁公费寄私人物品,一经发现按该单快递费的5-10倍处罚。 4.2.5严禁私自寄公司产品或公司其他配件,一经发现按该产品市场价值的5-10倍处罚,情节严重者视同 偷盗,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4.2.6财务每月对所有寄件费用按部门进行统计,发件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4.3收件规定 4.3.1不需支付到付快递费的快递收件由保安签收、登记后,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责任人签字领取。 4.3.2需支付到付快递费的快递收件,保安应及时通知收件人办理付款手续并收件。 4.3.3贵重物品和公司秘密文件,原则上由保安通知收件人到保安室自领,如收件人无法领取时,由保安与 收件人确认后再办理代收手续。 4.3.4保安签收所有快递件必须进行登记,并让收件人签收,若收件人不在,可通知部门相关人员直接签收。 4.3.5公司所有寄件的快递单统一由行政部保管(保管期限为一年),便于对账和查询。 4.3.6为了保证保安已签收快递件的安全和维护公司保安的形象,要求收件人(代收人)必须在保安通知后 即时将快递件从保安室领走,如当天未领走的,每超1天对收件人罚款20元。 4.3.7保安已签收的快递件并通知收件人来领取,收件人如在2天内未来领取,造成快递遗失或损坏由收件 人自行负责。 4.3.8 保安已签收的私人快递件并通知收件人来领取,收件人如在2天内未来领取,造成快递遗失或损坏 由收件人自行负责 4.4遗损件索赔 4.4.1寄(收)件人发现所寄(收)快递发生遗失或损坏的,应第一时间将单号报到前台,由前台与快递公 司跟进索赔,寄(收)件人须给予相关配合。 4.4.2前台须对每单索赔件记录在《快递件遗失/损坏登记表》上,便于查询和统计快递件的遗失/损坏率和 评价快递公司的服务水平。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快递市场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快递服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快递,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活动。寄递,是指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 第四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第五条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六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规范快递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快递市场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寄递安全与信息安全。 第八条快递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章程规定,制定快递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促进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经营主体

第九条国家对快递业务实行经营许可制度。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第十条邮政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的服务能力审核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放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注明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经营许可范围内依法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活动,不得超越经营许可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冒用、租借、倒卖和非法转让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快递业务委托给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经营,不得以任何方式超越经营许可范围委托经营。 第十二条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设立分公司、营业部等非法人分支机构,凭企业法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及所附分支机构名录,到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企业分支机构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十日内到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载明的股权关系、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地域范围发生变更的,或者增设、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当报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持变更后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快递企业进行合并、分立的,应当在合并、分立协议签订之日起二十日内,向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合并、分立协议; (三)上一年度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书。 合并、分立后新设立的企业法人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合并、分立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快递业务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以加盟方式经营快递业务的,被加盟人与加盟人均应当取得快递业务经营

收发快递(件)管理办法

收发快递(件)管理办 法

寄发快递(件)管理办法 1、目的 规范公司寄发快递件,降低风险,控制物流成本。 2、适用范围 寄发信件与快递,物流除外。 3、职责 3.1综合管理部办公室负责快递寄发进行审核、登记。 3.2各部门寄件人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寄件要求寄发快递。 3.3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的快递费进行管控。 4、内容 4.1寄件流程 4.1.1寄件流程说明

快递公司的选择:选择的原则是合理、负责任、低成本;寄件人必须根据所寄物品的性质,合理、负责任的选择性价比高的快递公司,以低成本完成客户要求。 填写快递单:用正楷字清晰填写收件方和寄件方详细资料(地址、收件人、联系电话、邮编等)。 打包装:根据所寄物品的类型按照《快递物品包装要求》进行包装。 将快递件交前台核查:寄件人将已包装好的件和快递单一起交前台,前台对寄件人所选的快递公司的合理性进行审核,不合理的前台给予建议选择合理的快递公司,寄件人则重新填写快递单。快递公司收件人审核包装,若包装不合格拒收,打回重新包装,直到合格后再收取。 4.2寄件相关规定: 4.2.1物件分类: A类:紧急件;B类:贵重件(如票据、证件、贵重配件或物品等);C类:普通件(如资料、文件、普通配件等);D类:普通信函、贺卡等。 4.2.2快递公司选择参照表 4.2.3重型配件(达5kg以上的非贵重配件)、公司样本、普通资料类原则上均选一般的快递公司(非顺丰快递),若是特急件,分管副总审批后可选顺丰快递等邮寄方式。 4.2.4普通信函、贺卡等均选邮政,以平信方式邮寄。 4.2.5严禁公费寄私人物品,一经发现按该单快递费的10倍处罚。

广东省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广东省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电子商务 【发文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3.04.28 【实施日期】2013.07.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88号) 《广东省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朱小丹 2013年4月28日 广东省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快递市场管理,保护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快递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快递经营和管理活动。 快递,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活动。 第三条省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地级以上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 经济贸易、公安、国家安全、交通运输、税务、价格、工商、金融、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快递市场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城乡快递服务网点和城市、区域处理设施的建设纳入本级城乡规划,并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土地使用、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政策优惠,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用于快递业务的车辆给予通行便利。 用于快递业务的车辆,应当符合邮政、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制定的车辆技术规范要求。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帮助中小快递企业提升企业品牌意识,结合自身优势合理定位,推进规模化经营,不断创新服务形式,强化企业自身核心竞争力。 第六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积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建立自动化、标准化、信息化的服务平台,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满足快递市场发展需要。

公司快递收发管理制度

公司快递收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公司收、发快递管理,防止快递丢失,控制物流成本,确保公司快递的收发工作及时、准确、高效,特制度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管理原则:规范管理、责任明确、成本控制、严格登记,定期核查。 第四条相关定义:本文件所指的快递件包括:公司性快递件、非公司性快递件(私人件)。 (一)公司性快递件:指公司及员工因工作需要,寄送或接收到的快递物品,包括信件、文件资料,货物以及其他货品,可以使用公司月结方式收寄物品,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非公司性快递件:员工因个人需求,寄送或接收到的快递物品,产生的费用由员工个人承担,严禁使用公司月结方式付款。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管理部门:行政部管理公司月结账号,是公司快递收发管理部门,前台为具体执行岗位,负责公司快递物品的接收、分发登记管理,核实查验等工作,行政人员每月对快递费用进行核对,同时行政部对员工以公徇私的快递行为进行罚款及通报批评。 第六条需求部门:各部门为公司性快递件的使用需求部门,根据部门的实际工作需要采用公司月结付款的快递方式收寄快递,收寄责任人需配合前台行政安全员对收寄的物品进行核实查验,私人快递件严禁使用公司账号收寄付款。 第七条责任人:收寄人为快递收发过程的责任人,需要对公司性快递件的完整性、真实性负全部责任,以公徇私的快递行为将按照本文件相关责任条款进行罚款和

通报批评。 第三章管理细则 第八条寄件管理 (一)员工寄送公司性快递,需实名制填写寄件信息,将快递单据交由前台,并用正楷字清晰填写《顺丰寄件登记表》,其中寄件人部门、姓名、收件人、收件地址、所寄物品、快递单号必须详细填写以备核查;未经登记、错误登记或登记不完整者,前台有权要求当事人补完善,对于无故拒不按要求填写,前台有权拒发该快递。 (二)寄件人将需寄发的公司性物件备齐,与快递单一起放至前台核查,前行政安全员进行签字确认。若因配件较重等原因需快递员直接到办公区或仓库取件的,寄件人必须安排一人陪同前往,禁止快递员独自前往处理。 (三)行政部负责快递费用的月度核销与存根保管(保管期限为半年),核销时将快递公司的对账单、签收登记表、底单和发票一同交予财务部,归属各部门的邮递费用,纳入部门的成本费用。 (四)严禁使用公费寄送私人物品,一经发现将予以处罚和通报批评,处罚标准为所寄物品标准邮寄费的10倍金额。 第九条收件管理 (一)前台负责快递的(代)签收工作。快递员登记填写《快递签收单》,前台收到快递后,按照快递公司进行分类,并及时通知员工前往领取,员工领取确认 签字。 (二)接收快递时,前台需对快递进行安全检查,对可疑快递一律拒收,未经收件人同意,前台不得私自拆开快递。 (三)公司性到付快递由前台通知收件人本人签收,到付件费用统一由公司月结支付,员工在领取快递时需在《顺丰到付件记录表》中签字确认并知悉部门负 责人,备注填写到付快递物品名称,配合前台监督核查。非公司性快递件到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09-0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第1号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已于12月31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 1月1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快递市场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快递服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邮政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快递,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活动。寄递,是指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

第四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第五条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她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六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规范快递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快递市场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寄递安全与信息安全。

快递收发管理制度

快递收发管理制度封面版本号: A 修改号: 0 页次: 1/4 快递收发管理制度 编制: 会核: 批准: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青岛通宝控制器有限公司

快递收发管理制度版本号: A 修改号: 0 页次: 2/4 1.目的 1.1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快递收发管理,控制公司快递成本并同时确保公司快递的收发及时、准确,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2.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及员工。 3.职责 3.1门卫负责对普通快递的收发和保管工作,但不负责记录和通知工作。 3.2各部门或个人负责快递的发送及领取。 4.程序 4.1相关规定: 4.1.1物流公司选择参照表: 序号发货类型快递公司选择 1 A类:贵重件(票据、证件、样品等物品)顺丰、EMS 2 B类:紧急件(急需发送的物品,并有到货时 间要求,且到货时间一般运输无法满足) 快递、航空 3 C类:普通件(无到货时间要求,或到货时间 一般运输可以满足) 普通物流 4.1.2选择快递公司的原则是合理、负责、安全、低成本。发件人需根据所发物品的性质、到货周期等,合理的选择物流公司,相同条件下以最低成本完成发件,能走普通物流的不得发快递。如因工作失误造成运输费用超标,超出部分个人承担。 4.1.3物品发运一定要选择有正规经营手续的物流公司,业务合作要有合同或协议,运输单价每年更新一次。未经申请批准一律不得使用到付、空运、快递的方式发运和接收货物。 4.1.4 A类:贵重件。所有发票、承兑、收据、证件、保密文件等均选择顺丰或EMS(优先)进行配送。不得选择其他物流公司。 4.1.5 A类:贵重件的发送不需要申请。 4.1.6 B类:紧急件。对于紧急件在不超首重的情况下优先选择顺丰快递,超出首重件优先选择一般快递或者航空运输。因客户原因需要发快递的,需由客户付款。 4.1.7 B类:紧急件的发送必须填写《快递发货申请》。由客户付款的不需要申请,不超首重的不需要申请。 4.1.8 C类:普通件。必须使用已经合作且有协议的普通物流。如需更换发运方式或物流公司的,必须填写《快递发货申请》。成品发货、办事处不良品退回均必须使用普通物流。

收发快递 件 管理办法

快递(件)收发管理规定 1.目的 规范公司收、发快递管理,防止快递丢失,降低运行风险,控制物流成本。确保公司快递的收发工作及时、准确、高效。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3. 定义: 快递物品:指公司员工因工作需要,寄送文件资料、产品样品、货物以及其他与工作相关货品等。 3.权责 人力资源部负责快递签收工作,并对收取的快递件进行登记,及时通知收件人领取,对于未被领取的快递,赋有保管义务。 收发快递相关人员必须遵照本规定执行。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快递费用管控工作。 4.内容 寄件流程 快递公司的选择:选择的原则是高效率、低成本。寄件人必须根据所寄物品的性质与紧急程度,合理、准确地选择性价比高的快递公司。 填写快递单:由寄件人用正楷字清晰填写收件方和寄件方详细资料(地址、收件人、联系电话、邮编等)。 前台对寄件人所选快递公司的合理性进行审核,不合理的前台给予建议选择合理的快递公司,寄件

人重新填写快递单。 检查与包装: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寄件的检查审核,并把所寄物品的属性进行详细登记,检查审核通过后,由寄件人按照快递公司的包装要求进行包装,并把快递单贴于包装盒上。 前台(电话)通知快递公司来公司收件,快递公司收件人审核包装,若包装不合格拒收,由寄件人重新包装。 寄件相关规定: 物品分类与快递公司选择参照表: 重型配件(达5kg以上的非贵重配件)、公司样本、普通资料类原则上均选一般的快递公司(非顺丰快递),若是特急件,分管副总审批后可选顺丰快递等邮寄方式。 普通信函、贺卡等均选邮政,以平信方式邮寄。 严禁公费寄私人物品,一经发现按该单快递费的5-10倍处罚。 严禁私自寄公司产品,一经发现按该产品市场价值的5-10倍处罚,情节严重者视同偷盗,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人员职责 寄件人应合理、负责地选择快递公司,并准确清晰的填写快递单。 寄件人将需寄发的物品备齐并与快递单一起放到前台待核查,核查通过后按快递公司包装要求进行包装。 核查内容包括:是否为私人件、是否私自寄送公司产品(文件)、快递公司选择的合理性、快递单填写是否正确、包装是否符合要求等。对于不合格的快递退回发件人,按要求整改好后再予以寄发。若所寄发物品较重,需快递人员直接到车间或仓库取件的,寄件人必须安排一人陪同前往,禁止收件人独自前往处理。 人力资源部负责审核快递公司选择的合理性,快递单填写是否正确,预审包装是否合格及快递物品的价值(达到报价额度的应提醒寄件人进行报价寄发)。 费用管控 保价:为避免风险,超过1万元的物品不可快递,寄5000至10000万元的物品和易碎、易损件必须进行保价,若未保价而物品发生损坏的,寄件人将酌情承担相应责任。 所有发件费均挂到发件部门,月底前台提供发件清单,并做好费用统计,发件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对于快递费过高的部门,部门负责人应进行分析,并制定整改措施交分管副总确认后报人力资源部。

公司快递收发管理规定

公司快递收发管理规定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快递收发管理办法1.总则: 为了规范公司办公所需快递物品的接收分发管理,避免造成丢失、损坏及其他不必要的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2.范围: 本公司所有员工 3.定义: 快递物品:指公司及员工因工作和个人需要,接收到的快递物品,包括信件、文件、资料,货物以及其他货品等。 公司性快递件:指公司及员工因工作需要,接收到的快递物品。 非公司性快递件:指员工因个人需求,接收到的快递物品。 4. 职责与权责: :保安门卫室:寄到公司的快递物品一律在门卫处清点收发。 :其他部门:负责自己部门快递物品的发放和登记工作。 5.公司性快递件接收执行说明: 快递的签收与分发在保安门卫室处理清点事宜,快递接收人清点完快递后直接取回自己部门。 各部门办理快递时,应准确填写寄件人和收件人信息,并在前台处的《每月快递登记表》上登记快递信息备查。

快递到达后,快递公司电话通知各部门具体负责办理人员,由各部门具体负责办理人员直接验收签收。 各部门具体办理人员无法现场接收,可委托他人验收签收。也可通知保安门卫室,由保安门卫室待签收,并在《快递收发登记表》上登记,物品接收人要在《快递收发登记表》上签字接收,以备查验核对。 保安门卫室收到快递不做通知,各部门具体负责人员应在当天领取,周六、周日休息期接收的快递,次周一必须领取。 5. 3除特殊情况外,如货物中指定的接收人不在,原则上不得由他人代签,如因此造成货物遗失,短少或调包等后果,代签人需承担全部责任。 6. 附件 《快递收发登记表》 《每月快递登记表》 行政人事部 2015年5月12日

公司快递收发管理制度-

1. 总则: 为了规定快递物品的收发管理,节约公司的快递成本,避免造成公司资料的丢失及浪费。 58.范围: 本公司所有员工均属之 59. 定义: 3.1 快递物品:指公司员工因工作需要,向外部寄送文件,资料,货物以及其 他货品等。 4. 组织与权责: 4.1 :总务部:负责公司快递物品的收发管理 4.2 :其他部门:协助总务进行部门快递物品的发送,审核及接收。5.流程图: (无) 6 . 执行说明: 6.1 快递的签收与发送 6.1.1 快递的接收 6.1.1.1 总务部门收到文件,资料,货物等快递物品时,要及时转交给

相关部门人员。 6.1.1.2 物品接收人要在《邮件签收登记表》上签字接收,以备查验核 对。 6.1.1.3 除特殊情况外,如货物中指定的接收人不在,原则上不得由他 人代签,如因此造成货物遗失,短少或调包等后果,代签人需承担全部责任 6.1.2 快递的发送 6.1.2.1 因工作需要,需向外部寄送文件,资料,货物及其他物品者必须到总 务部填写《邮件发送登记表》进行登记,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交门卫处, 由总务部门联系快递公司统一发送。(各需求部门于每日16:00 前提出 需求) 6.1.2.2 未经登记或需快递物品无部门负责人审批的,总务部门可拒接受理, 且快递费用可酌情不予报销。 6.1.2.3 为降低公司快递成本,原则上所有快递物品均以邮寄方式寄送为优先 考虑,如以快递方式寄送者,必须经过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批方可。 6.1.2.4 各需求人员必须在《邮件发送登记表》上详细注明收件人姓名,地址, 所寄物品名称,以及快递承运单位及快递单号,以备查验核对,如资料登 记不清或不完整者,总务部门有权要求当事人将资料完善,对于无故拒不 按要求填写,且总务要求无效者,总务部门有权据发该物品,并将情况报 备部分负责人处理。 6.1.2.5 总务部门每月做一次邮件发送汇总表进行快递费用核算 7. 参考文件: 无 8. 附件 8.1 《邮件发送登记表》

快递收发管理规定(确定版)

快递收发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了规范快递物品的收发管理。节约公司的快递成本,避免造成公司资料的丢失及浪费。 二、适用范围: 全体员工。 三、定义: 1.公司性快递:指公司员工因工作需要,向外部寄发文件、资料、货物以及其他货品。 2.非公司性快递:指员工因个人需求,寄送、收发快递物品。 四、权责范围: 1.人资行政部 1)前台:负责公司快递物品的签收及发放管理。 2)保安室:负责所有快件(非仓储部件)的寄出管理工作及非公司件的收件管理工作; 3)设立分件区。公司件、非公司件分开区域存放。 2.仓储部: 1)负责仓储部快递物品的寄送/收发管理。 2)仓储部件的寄送、收发,由仓储部自行签收及确认,保安不作任何签收承诺。如因 此产生的任何快件问题,由仓储部承担。 3.其他部门:协助前台对快递物品进行签收。 五、公司件寄送规定: 1.因工作需要向外部寄送一般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者,可于下午17:30前将快递交至保 安室,快递员在晚上19:00左右进行统一取件(控制成本,选择非顺丰公司)。 2.因工作需要向外部寄送重要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者,自行联系快递公司后,在快递员 到达时自行将快件交给快递员(控制成本,选择非顺丰公司)。 3.因工作需要向外部寄送特急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者,填写《快件急送申请表(附表三) 后,经部门负责人签名并交至保安室,可选择顺丰速递进行派送。 4.仓储部因工作需要向外部寄送的样板、货物或其他物品者,需自行联系快递公司,自行 寄件,并做好相关登记记录。仓储部寄送的物品原则上不需经由保安室,如因特殊原因需经由保安室暂时管理及代寄的,需填写好相关记录表格。

集团公司快递收发管理制度

起案审议确定 公司收发快递管理规定 1.目的 规范公司收、发快递管理,防止快递丢失,降低运行风险,控制物流成本。确保公司快递的收发工作及时、准确、高效。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3. 定义: 快递物品:指公司员工因工作需要,寄送或收取的文件资料、产品样品、货物以及其他与工作相关物品等。 3.权责 3.1综合办公室门卫负责快递签收工作,并对收取的快递件进行登记,及时通知收件人领取,对于未被领取的快递,赋有保管义务(保管期限为签收快递件当天17:15前)。 3.2收发快递相关人员必须遵照本规定执行。 4.内容 4.1寄件流程 选择快递公司 填写快递单 检查并包装 将快递件交部门 负责人核查 快递公司取件 整改

4.1.1快递公司的选择:选择的原则是高效率、低成本。寄件人必须根据所寄物品的性质与紧急程度,合理、准确地选择性价比高的快递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对寄件人所选快递公司的合理性进行审核。 4.1.2填写快递单:由寄件人用正楷字清晰填写收件方和寄件方详细资料(地址、收件人、联系电话、邮编等)。 4.1.3检查与包装:各寄件部门负责人负责对寄件的检查审核,并由寄件部门指定内勤把所寄物品的属性进行详细登记,检查审核通过后,由寄件人按照快递公司的包装要求进行包装,并把快递单贴于包装盒上。 4.1.4各寄件部门内勤通知快递公司来公司收件,并保留寄件单据。 4.2寄件规定 4.2.1物品分类与快递公司选择参照表: 序 号 寄件类型选择快递公司备注 1 A类:紧急件、贵重件(如票据、证件、 贵重配件或物品等) 顺丰、EMS 2 B类:普通件(如资料、文件、普通配件 或物品等)一般的快递公司(申通、中通等) 3 C类:产品、小批量出货等发物流、汽运 4 D类:普通信函、贺卡等邮政(发平信) 4.2.2重型物件(达5kg以上的非贵重配件)、产品样品、普通资料类原则上均选一般的快递公司(非顺丰快递),若是特急件,分管副总审批后可选顺丰快递等邮寄方式。 4.2.3普通信函、贺卡等均选邮政,以平信方式邮寄。 4.2.4严禁公费寄私人物品,一经发现按该单快递费的5-10倍处罚。 4.2.5严禁私自寄公司产品,一经发现按该产品市场价值的5-10倍处罚,情节严重者视同偷盗,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4.2.6各寄件部门每月对所有本部门寄件费用进行统计,寄件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于每月5日前报综合办公室。

收发快递管理办法

编写: 日期: 审核: 日期: 批准: 日期: 1.0 目的(Purpose) 规范公司收、发货物,降低风险,控制物流成本。 版本/版次 修改事项/摘要 生效日期 A/1 初次发行 2011-3-15 此文件若盖有红色“受控发行” 的印章,则是正式文件,任何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员工不得私自影印! 正本印章 受控发行印章 请妥善保管好正式文件!

2.0适用范围(Scope) 收发信件与快递,物流除外。 3.0参考文件 (Reference Document) 4.0定义 (Definition) 5.0职责(Responsibility) 5.1综合部负责签收所有快递、信件,并对收取的快递件进行登记,通知收件人领取,对于未被领取 的快递,赋有保管义务。 5.2各部门寄件人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寄件要求寄发快递。 5.3 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的快递费进行管控。 6.0内容 (Content) 6.1 寄件流程: 6.1.1 寄件流程说明: 快递公司的选择:选择的原则是合理、负责任、低成本;寄件人必须根据所寄物品的性质,合 理、负责任的选择性价比高的快递公司,以低成本完成客户要求。 填写快递单:用正楷字清晰填写收件方和寄件方详细资料(地址、收件人、联系、电话、邮编 等)。 打包装:根据所寄物品的类型按照《快递物品包装要求》进行包装。 将快递件交前台核查:寄件人将已包装好的件和快递单一起交前台,前台对寄件人所选的快递 公司的合理性进行审核,不合理的前台给予建议选择合理的快递公司,寄件人则重新填写快递 单。快递公司收件人审核包装,若包装不合格的拒收,打回重新包装,直到合格后再收取。

公司收发快递管理规定

公司收发快递管理规定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312-EUATWW-MWUB-WUNN-INNUL-DQQTY-

公司收发快递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公司收、发快递管理,防止快递丢失,降低运行风险,控制物流成本。确保公司快递的收发工作及时、准确、高效,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3. 定义: 快递物品:指公司员工因工作需要,寄送或收取的文件资料、产品样品、货物以及其他与工作相关货品等。 3.权责 行政部保安负责快递签收工作,并对收取的快递件进行登记,及时通知收件人领取,对于未被领取的快递,赋有保管义务(保管期限为签收快递件当天20:00前)。 收发快递相关人员必须遵照本制度执行。 4.内容 快递公司的选择:选择的原则是高效率、低成本。寄件人必须根据所寄物品的性质与紧急程度,合理、准确地选择性价比高的快递公司。行政部对寄件人所选快递公司的合理性进行评定。 填写快递单:由寄件人用正楷字清晰填写收件方和寄件方详细资料及包装,如(地址、收件人、联系电话、邮编等)。

检查与包装:寄件人负责对寄件的检查审核,并把所寄物品的属性进行详细登记,寄件人应按照快递公司的包装要求进行包装,并把快递单贴于包装盒上。保安应核实检查包装无误后并签收签字。 寄件人通知快递公司来公司收件,保安应保留寄件单据每周一次报送行政部备档。 寄件规定 物品分类与快递公司选择参照表: 重型物件(达5kg以上的非贵重配件)、产品样品、普通资料类原则上均选一般的快递公司(圆通快递),若特急件,行政部审批后可选顺丰快递等邮寄方式。如私自选择顺风快递,快递费将自行承担。 普通信函、贺卡等均选邮政,以平信方式邮寄。 严禁公费寄私人物品,一经发现按该单快递费的5-10倍处罚。 严禁私自寄公司产品或公司其他配件,一经发现按该产品市场价值的5-10倍处罚,情节严重者视同偷盗,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财务每月对所有寄件费用按部门进行统计,发件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收件规定 不需支付到付快递费的快递收件由保安签收、登记后,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责任人签字领取。 需支付到付快递费的快递收件,保安应及时通知收件人办理付款手续并收件。 贵重物品和公司秘密文件,原则上由保安通知收件人到保安室自领,如收件人无法领取时,由保安与收件人确认后再办理代收手续。 保安签收所有快递件必须进行登记,并让收件人签收,若收件人不在,可通知部门相关人员直接签收。 公司所有寄件的快递单统一由行政部保管(保管期限为一年),便于对账和查询。

快递员管理规定

快递员管理规定 对快递员有什么管理规定?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快递员管理规定,欢迎阅读。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3 年第 1 号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12月31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 2013年1月11日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快递市场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快递服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快递,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活动。 寄递,是指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

等环节。 第四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第五条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六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规范快递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快递市场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寄递安全与信息安全。

公司快递收发管理规定

快递(件)收发管理规定 一、目的:规范公司收、发快递管理,防止快递丢失,降低运行风险,控制物流成本。确保公司快递的收发工作及时、准确、高效。 二、适用范围: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三、定义:快递物品:指公司员工因工作需要,寄送文件资料、产品样品、货物以及其他与工作相关货品等。 四、权责: 1、人事行政部负责快递签收工作,并对收取的快递件进行登记,及时通知收件人领取,对于未被领取的快递,赋有保管义务。 2、快递相关人员必须遵照本规定执行。 3、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快递费用管控工作。 五、收发快递流程图

六、费用管控: 1、物品分类与快递公司选择参照表: 2、保价:为避免风险,超过1万元的物品不可快递,寄5000至10000万元的物品和易碎、易损件必须进行保价,若未保价而物品发生损坏的,寄件人将酌情承担相应责任。 3、所有公司付款的外发快递均需员工填写《快递发送申请表》后交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4、严禁公费寄私人物品,一经发现按该单快递费的5-10倍处罚。 5、严禁私自寄公司产品,一经发现按该产品市场价值的5-10倍处罚,情节严重者视同偷盗,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6、对于快递费过高的部门,部门负责人应进行分析,并制定整改措施交人事行政部后报COO。 7、人事行政部对公司整体快递费进行管控。 七、前台收件规定 1、不需支付到付快递费的快递收件由前台签收、登记后,及时通知收件人签字领取。 2、需支付到付快递费的快递收件,前台应及时联系收件人或并办理付款手续。 3、贵重物品和公司秘密文件原则上由前台通知收件人到前台自领,如收件人无法领取时,由前台与收件人确认后再办理代收手续。 4、前台签收所有快递件必须进行登记,并让收件人签收,若收件人不在可通知部门相关人员直接签收。 5、公司所有寄件的快递单统一由前台保管(保管期为一年),便于对账和查询。 6、为了保证前台已签收快递的安全和维护公司前台的形象,要求收件人或委托人必须在前台通知后即时将收件从前台领走(下班签收的快递除外),如果当天未领走的,每超1天对收件人罚款50元。 7、前台已签收的快递件并通知收件人来领取的,如当天未领走造成遗失或损坏由收件人自行负责。 八、遗损件索赔 1、寄(收)件人发现所寄(收)快递发生遗失或损坏的,应第一时间将单号报到前台,由前台与快递公司跟进索赔,寄件人须给予相关配合。 2、前台须对每单索赔件记录在《快递件遗失/损坏登记表》上,便于查询和统计快递件的遗失/损坏率和评价供应商的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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