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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银行本票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银行本票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银行本票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银行本票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条、银行本票业务的基本规定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其基本规定如下:

(一)河南省内暂不办理现金银行本票业务,只办理转账银行本票。

(二)单位和个人在同城票据交换区域内需要支付的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三)签发的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的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银行本票上未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银行本票无效。

(四)出票银行签发银行本票时,应当要求存款人足额缴存银行本票款项。

(五)银行本票一律记名,允许背书转让,背书转让只限于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

(六)出票银行签发银行本票时,必须通过同城清算系统输入银行本票信息,并将系统生成的密押记载在银行本票上。

第二条、银行本票出票的处理手续

(一)申请人如需使用银行本票,应填写一式三联“银行本票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签章。申请书第一联加盖受理凭证专用章后交申请人,第二联借方凭证,第三联贷方凭证。

银行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时,应当认真审查其填写的内容是否齐全、清晰;申请人有预留银行印鉴的,应当审核签章与

预留印鉴是否相符;如申请人为个人且在银行无预留印鉴的,应由申请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在第二联借方凭证背面上登记证件类型、号码等要素,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出票行应将申请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作为申请书附件;审查并验印无误后,在综合业务系统“6111表内通用记账”模块记账。

该业务的会计分录为:

借:××存款——申请人户

贷:开出本票——本行签发

没有签发资格的支行,比照银行汇票签发方法,将款项存入代办行“20110501应解汇款—大额支付”科目下,由代办行签发。

(二)出票银行在综合业务系统中办理转账后,手工签发银行本票。银行本票一式二联,第一联卡片,第二联银行本票。签发银行本票时应做到以下事项:

1.银行本票的出票日期和出票金额必须大写,同时在银行本票的“人民币大写”栏右端用银行本票压数机压印小写金额。

2.银行本票右上角应当加盖有“请划付XXXX(4位同城票据交换号)”字样的戳记。

3.如申请人在申请书的备注栏内注明“不得转让”字样的,出票银行应当在银行本票正面注明。

4.必须在同城清算系统内输入银行本票的出票时间、出票金额、票据号码(8位)、银行机构代码(12位印章号)等要素,并将系统生成的密押记载在银行本票的右上角。

5.第一联卡片上加盖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后留存,专夹保管,第二联银行本票加盖银行本票专用章和银行本票经办人签章后交给申请人。

第三条、银行本票付款业务的处理手续

(一)相关规定

1.出票银行是银行本票的付款人,代理付款银行是代理出票银行审核支付银行本票款项的银行,同城票据交换区域内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均为银行本票的代理付款银行。

2.银行本票为见票即付,见票即付是指代理付款银行或出票银行见票后立即付款。

3.银行本票压印的票面小写金额必须与票面记载的大写金额相符;二者不一致的,银行不得受理。

4.出票银行在银行本票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银行本票不得背书转让;背书人在银行本票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以外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5.持票人为个人,且未开立结算账户的,代理付款银行应以持票人的姓名开立应解汇款账户,该账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不计付利息。

6.代理付款银行兑付银行本票时,必须通过同城清算系统查询银行本票信息后再办理资金清算,并于次场前将票据交换给出票银行;出票银行应当审核是否为本行签发的银行本票。

7.出票银行和代理付款银行在办理银行本票查询查复时要坚持“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及时处理”的原则。

8.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银行不予受理。

9.出票银行应保证银行本票资金清算,除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票据行为或非本行签发的银行本票外,不得退票。

(二)银行本票审核要素

受理银行接到持票人提交的银行本票和一式三联进账单时,应认真审查下列事项:

1.银行本票是否为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是否真实,是否超过规定的提示付款期限。

2.银行本票填写的持票人是否在本行开户,持票人名称是否为该持票人,与进账单上的名称是否相符。

3.银行本票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加盖的银行本票专用章是否与印鉴卡相符;压数机压印的小写金额与票据大写金额是否一致;银行本票专用章记载的银行机构代码是否与出票银行为同一机构。

4.银行本票记载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有原记载人签章。

5.持票人是否在银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背书转让的银行本票是否按规定的范围转让,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

6.通过同城清算系统查询银行本票的出票时间、出票金额、票据号码(8位)、支付系统行号或银行机构代码(12位印章号)、密押等要素是否正确。

(三)银行本票付款业务处理规程

1.兑付本行签发的银行本票的处理手续。

(1)持票人为本行客户的业务处理:

银行本票经审查无误后,经办柜员在第一联进账单作贷方凭证,第二联进账单加盖受理凭证专用章作受理回单交持票人,第三联进账单加盖业务清讫章作收账通知。同时,在银行本票上加

盖业务清讫章,并在综合业务系统“6111表内通用记账”模块记账。

其业务处理的会计分录为:

借:开出本票——本行签发

贷:××存款——持票人户

(2)持票人在他行开户的处理手续

银行本票持票人向其开户银行提示付款,经审查无误后,其开户银行通过同城清算系统向我行办理资金清算,我行待收到银行本票后,按前“银行本票审核要素”要求审核本票,经审核确属本行签发的,抽取专夹保管的银行本票卡片,及同城清算系统打印的银行本票解讫通知作银行本票附件,在综合业务系统“3131提入借方”模块记账。

其业务处理的会计分录为:

借:开出本票——本行签发

贷:提入代付

2.兑付他行签发的银行本票的处理手续。

银行本票经审查无误后,经办柜员在第一联进账单作贷方凭证,第二联进账单加盖受理凭证专用章作受理回单交持票人,第三联进账单加盖业务清讫章作收账通知,在银行本票上加盖业务清讫章,并在综合业务系统“6111表内通用记账”模块记账。

其业务处理的会计分录为:

借:开出本票——代付他行本票

贷:××存款——持票人户

同时利用同城清算系统办理资金清算,并于次场前将票据交换给出票银行。待资金清算后,在综合业务系统“3132提入贷方”模块记账。

其业务处理的会计分录为:

借:提入代收

贷:开出本票——代付他行本票

3.持票人未在银行设立结算账户的处理手续

根据持票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在“应解汇款”科目开立账户,账户为不计息性质。开立账户后在综合业务系统“6111表内通用记账”模块记账。

其业务处理的会计分录为:

借:开出本票——本行签发

贷:应解汇款——持票人户

4.未参加同城清算系统支行的处理手续

如代理付款行未参加同城清算系统,应通过其清算代理行办理银行本票的查询和资金清算等业务。

第四条、银行本票退款、超过付款期限付款的处理手续

持票人因银行本票超过提示付款期,在票据权利时效内持银行本票、单位证明或本人身份证件,向出票银行做出说明,请求付款。

(一)退款手续

申请人因银行本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出票银行退款时,应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制一式三联进账单连同银行本票交给出票银行,同时提交单位证明或本人身份证件。出票银行与原专夹保管的银行本票卡片核对无误,即在银行本票上注明“未用退回”字样,第一联进账单作贷方凭证,第二联进账单作受理回单,第三联进账单加盖业务清讫章作收账通知交申请人,同时在综合业务系统“6111表内通用记账”模块记账。

其业务处理的会计分录为:

借:开出本票——本行签发

贷:××存款——持票人户

(二)超过付款期限付款手续

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请求付款时,应当向出票银行说明原因,将银行本票提交到出票银行,并提供单位证明或本人身份证件。持票人为个人的,还应交验本人身份证并留存复印件。出票银行经与原专夹保管的银行本票卡片核对无误,即在银行本票上注明“逾期付款”字样,办理付款手续。

1.持票人在本行开户的,应填制三联进账单,第一联进账单作贷方凭证;第二联作受理回单,银行本票作借方凭证,银行本票卡片作附件;第三联进账单加盖业务清讫章作收账通知交持票人,在综合业务系统“6111表内通用记账”模块记账。

其业务处理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本票——本行签发

贷:××存款——持票人户

2.持票人未在本行开户的,应填制三联进账单,第二联进账单加盖受理凭证专用章作回单交给持票人,第一、三联进账单作提出贷记业务凭证,同时在综合业务系统作提出贷方业务,在综合业务系统“6111表内通用记账”模块记账。

其业务处理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本票——本行签发

贷:提出代收

第五条、丧失银行本票付款或退款的处理手续

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失票人可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丧失的银行本票,失票人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该银行本票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时,出票银行经审查确未支付的,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出票银行向持票人付款时,应抽出原专夹保管的银行本票卡片核对无误,比照本操作规程四(二)中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款项付给失票人。

(二)出票银行向申请人退款时,抽出原专夹保管的银行本票卡片核对无误,比照本操作规程四(一)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银行本票的管理

(一)出票银行必须严格实行“印、押、证”三分管制度,银行本票压数机视同密押管理,银行本票印鉴卡视同印章管理,银行本票票样视同重要凭证管理,空白银行本票必须纳入表外科目核算。

(二)出票银行尚未抽取的专夹保管的银行本票卡片的余额即为“224101—252开出汇票”科目余额,各支行应指定专人每周核对账实是否相符。

银行实物贵金属销售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实物贵金属销售及回购业务操作规程 为了规范实物贵金属销售及回购业务的柜台操作,根据《中国银行出纳制度》、《中国银行实物贵金属代理销售及回购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品牌实物贵金属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行品牌实物贵金属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特制订本规程。 第一章业务介绍 第一节基本规定 一、本规程所指实物贵金属销售及回购业务包括我行自营品牌贵金属销售与代理贵金属企业销售贵金属两部分。 1、自营品牌实物贵金属销售:我行自行借入原材料或利用积存金库存作为黄金原料、自行设计并经总行指定贵金属加工企业铸造的品牌实物贵金属产品,通过我行网点或其他电子渠道向企业或个人出售。 2、实物贵金属代理销售:我行接受贵金属企业的委托,按照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在银行指定营业网点或通过其他电子渠道代理贵金属企业与投资者(企业或个人)进行实物贵金属制品买卖。 二、产品销售模式。产品销售模式可分为铺货式销售和订单式销售。 (一)铺货式销售是指贵金属合作企业根据银行销售需求,提前生产加工出产品并配送至银行网点,通过银行渠道进行销售,银行实现销售后根据约定的资金清算结算流程将销售基础金额上划至总行金融市场中心指定账户或将销售 款项全额划转至贵金属合作企业结算账户。 (二)订单式销售是指贵金属合作企业不提前生产产品或仅提供少量产品供网点柜台展示,客户有需求并下单订购时,贵金属合作企业再根据客户订单组织相应产品生产和配送,银行收货或客户提货后再由银行根据约定的资金清算结算流程将相应款项全额划转至贵金属合作企业结算账户。 实物贵金属销售业务中各类贵金属制品的销售模式、定价方式、销售价格、规格种类等销售信息详见总行每期发行通知。 三、个人和机构客户都可购买我行销售的实物贵金属制品。 (一)个人客户可以从阳光卡(活期一本通)转账或以现金购买。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交易金额单笔转账类5万元以上(含)、现金类1万元以上(含)的,客户需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某银行移动金融平台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移动金融平台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分行,各事业部,总行各部室: 为加强我行移动金融平台的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移动金融平台有序发展,根据《**********营业网点柜员管理办法》、《**********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手机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特制定《**********手机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6月28日 **********移动金融平台业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行移动金融平台的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移动金融平台有序发展,根据《**********营业网点柜员管理办法》、《**********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手机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账户盈业务管理办法》、《**********网点销售提升指引》、《速融宝之“税金贷”产品操作指引》等相关业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移动金融平台是指利用无线互联技术,通过移动智能终端(平板电脑)建立集营销受理、产品销售、内部办公、信息发布于一身的立体营销管理平台。包括移动金融应用平台和移动设备管理平台。

第三条移动金融应用平台分为移动运营、智能厅堂、私人银行、预填单、小微宝等模块、信用卡申请等。 移动运营作为客户经理在户外高效的对客户进行业务办理、产品营销、信息收集及客户管理的移动客户端,可办理户外个人实时开卡、个人综合签约、单位开户及签约、盈商宝业务。 智能厅堂作为大堂经理和理财经理在厅堂客服和产品营销及客户管理的移动客户端,可进行大堂排号情况实时监控、客户排队时间预警、一页纸广告展示、产品展架、金融计算器、风险评估等。 私人银行可为客户提供相关产品与服务的介绍及查询,展示我行高端产品。 预填单是利用客户等待叫号的时间,让客户在平板电脑上进行要办理业务的单据填写,客户填写完毕,平板电脑将数据发送至后台bsbank系统,待客户被叫号时,柜员通过身份证号查询出客户填写的单据。 小微宝作为客户经理在户外对小微客户进行业务办理、产品营销及客户管理的移动客户端,能够实现实时快速进行小微贷款进件的需求。 信用卡申请作为客户经理进行信用卡业务办理、产品营销及客户管理的移动客户端。主要包含信用卡申请、业绩查询、进度查询等。 第四条移动设备管理平台主要实现对移动设备及移动应用软件的管理。 第五条移动金融应用平台使用对象为我行各营业网点客户经理、大堂经理、理财经理和客户。移动设备管理平台使用对象为管理员。 第六条各机构开办移动金融平台业务均须执行本办法。移动运营单位开户业务须参照《**********对公移动开户业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移动金融平台业务由总行统一管理,并接受中国

医保岗位工作职责

医保岗位工作职责 1.在医院分管副院长和财务科的领导下开展各种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项目日常工作。 2.严格执行医保中心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学习业务知识。负责医保政策的宣传、贯彻、咨询、执行和解释工作。 3.为已参加医保的住院患者进行身份证、医保卡等证件的核对、审核,严禁挂名和冒名顶替住院。 4.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的内容要求,认真、细致地做好出院患者的审核、结算和复核以及住院处方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审核结算工作,不徇私情。 5.配合医保中心,加强医保病人的费用管理,做好医保病人医疗费用审核与控制工作,维护医院的正当经济利益。 6.与医保中心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热情接待医保中心工作人员的来访、审核人员对医保业务的审核及参保人员的咨询、投诉。 7.上传下达医保政策及有关医保文件,根据医保政策的不断调整,向医院院务委员会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医院进一步完善院内各医疗、护理、医技、财务等岗位的医保管理规章制度和流程,配合医院各部门做好信息反馈工作,做到发现问题及时,改正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及时,汇报问题及时,确保我院医疗保险工作健康发展。。8.按照各医保中心特殊病种门诊和家庭病床的标准,做好各医保病人特殊病种门诊和家庭病床的初审工作。 9.每月及时向市医保中心报送结算报表及相应明细报表,同医保中心办理对账工作和结算手续,及时回笼我院垫付资金;及时汇总各科室住院医保患者费用明细,提供各科医保患者费用数据上报财务科

并做好科室内部备份存档。 如有侵权请联系告知删除,感谢你们的配合!如有侵权请联系告知删除,感谢你们的配合!

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信贷业务操作与管理,明确各信贷管理部门职责,理顺信贷操作过程中各环节的关系,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资金营运效益,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信贷管理的有关制度及《某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我行办理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是规范信贷业务运行程序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业务操作遵循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实行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制度。不适宜实行审贷部门分离的信贷业务,要实行岗位分离或其它有效的制约形式。 第四条各支行使用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按要求使用信贷管理系统。 第二章基本程序 第五条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程序: 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报备审查 ——与客户签订合同——提供信用——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管理——信用收回第六条支行办理授权范围内信贷业务流程: (一)受理与调查。客户向支行信贷业务部门提出信贷业务申请,信贷业务部门受理并进行初步认定,对同意受理的信贷业务进行调查 (评估),调查结束后,将调查材料送支行授信评审部门审查。 (二)审查。支行授信评审部门对信贷业务部门移交的调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主管信贷业务副行长签批,主管信贷业务副行长签批后,报贷审小组审议。 (三)审议与审批。贷审小组审议后报支行行长审批。 (四)报备。支行行长审批后,向总部信贷管理部门报备。 (五)经营管理。向总部信贷管理部门报备同意实施后,由支行信贷业务部门与客户签定信贷合同,负责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经营管理。 第七条办理超授权范围的信贷业务流程: 客户申请,支行受理并初步认定后,对同意受理的信贷业务支行信贷业务部门进行调查,支行授信评审部门初审,支行贷审小组审议,支行行长审批同意

银行手机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手机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xx总发〔2010〕107号,2010年8月27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手机银行卡(简称“手机银行”,下同)服务,促进手机银行业务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手机银行服务是xx银行作为移动数据业务内容提供商,利用移动、联通和电信无线通信网络而开办的金融服务业务。 第三条 xx银行手机银行服务由总行统一管理,并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xx银行手机银行服务采用全行统一模式,开办业务范围由总行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或报告。 第二章业务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个私业务部是全行手机银行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有关手机银行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 (二)负责手机银行业务需求的提出和完善; (三)负责手机银行业务培训指导工作; (四)负责手机银行卡片初始化及初始化密钥的保管; (五)负责手机银行业务监督、内控检查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辖机构的业务统计、分析和考评工作; (七)负责全行范围内手机银行营销策略制订。 第六条科技部负责手机银行业务系统的技术开发、系统安全、优化升级和日常维护等工作。 第七条会计出纳部负责手机银行业务会计核算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稽核监察部负责手机银行业务风险内控和管理等相关制度审查,对相关协议条款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九条各分支机构负责手机银行业务的市场营销、宣传、培训和推广工作;接受客户咨询、投诉和建议;向总行提供业务需求和市场调查报告等。 第三章服务范围和内容 第十条手机银行是xx银行与上海方付通公司合作,结合xx银行自身业务发展需要,为客户提供基于安全模式的智能卡交易服务。服务范围和内容包括:实时汇款、普通汇款、申请收款、确认付款、转账、查询、对账、挂失、增值服务等。 第十一条 xx银行可根据需要变更服务范围和内容,变更内容以公告形式告知客户,不逐一通知客户。 第四章服务申请 第十二条客户应遵守xx银行电子银行章程和xx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按照手机银行服务流程办理手机银行业务。 第十三条客户申请手机银行业务,需携带本人有效证件与兰花卡(或个人结算帐户存折)前往账户开户网点办理注册业务。 第十四条临柜人员在客户申请业务前须向客户做好说明工作,让客户对开办的业务有所了解。向客户说明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手机银行开户需要在SIM/UIM卡上打孔安装贴片式芯片(又称手机银

银行现金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现金业务操作规程 为规范我行现金业务操作,根据《xxxxxx银行出纳制度》、《xxxxxx银行柜员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一、基本规定 1.分行应在辖属网点中指定一家现金代理行(分行本部或某个网点,简称现金上级行)统一办理辖内各行现金的缴存与请领业务,资金的最终清算仍然通过各辖属网点在分行(简称账务上级行)的备付金账户进行。 2.对于采取支行派员向上级行领取现金方式的分行,各网点应在现金上级行预留印鉴,向上级行领取现金时凭加盖预留印鉴的“现金收入/付出凭证”办理。人员变动要及时更换印鉴,控制现金请领的风险。 3.现金调缴时应由双人押运,库管员与押运人员(双人)在相关凭证上签字确认,做好交接登记手续,明确保管责任。 二、向人民银行领缴现金 (一)领取现金 现金上级行向人民银行发行库领取现金时,由库管员根据库存现金情况及用款计划,经有权人审批后填写“现金收入/付出凭证”(第二联),签开人民银行现金支票或人行规定的相关凭证,并加盖预留印鉴,库管员在现金支票存根联上签章后,与押运员做好现金支票的交接手续。押运员在“现金收入/付出凭证”上“押运人签章”处签章。押运员持现金支票随同守押人员向人民银行发行库领取现金。领取现金时,应当场验看券别,逐捆卡把,清点总数。 现金领回后,押运员与库管员当面办妥交接,无误后库管员立即办理入库手续。对于原封新币,开箱、拆包、拆捆和拆把清点时,应在监控下进行,且至少二人在场。拆箱、拆包前先检查原包装有无异样,拆封后先点包卡把,后清点细数。由发行库取回的现金,对外支付拆捆、拆把时不得丢弃原封签、封条,原封签、封条在款项付出日营业终了账平款清后才能销毁。现金核对无误后,库管员凭“现金收入/付出凭证”,使用[7003现金收缴]交易,选择“现金收入”,办理现金入库手续,系统自动登记库存现金登记簿并打印“现金收入/付出凭证”核实行,将加盖个人名章及“附件”戳记的支票存根联作附件随当日传票装订。 (二)交存现金 库存现金超过核定限额需向人民银行发行库交存现金时,库管员应填制“现金收入/付出凭证”(一式两联)和人民银行的“现金交款单”,经有权人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5号)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1月10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0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保障客户及银行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银行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 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电话银行业务),利用移动电话和无线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其他利用电子服务设

备和网络,由客户通过自助服务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以下通称为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电子银行业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办具有电子银行性质的电子金融业务,适用本办法对金融机构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经中国银监会批准,金融机构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居民等客户提供电子银行服务,也可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跨境电子银行服务。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合理规划、统一管理、保障系统安全运行的原则,开展电子银行业务,保证电子银行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特性,建立健全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明确电子银行业务管理的责任,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电子银行业务风险。 第七条中国银监会负责对电子银行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请与变更 第八条金融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

居民医保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居民医保出纳人员岗位职责 1.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工作 2.现金业务要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条例》对现金收、支的原始凭证认真稽核,不符合规定的有权拒付。 3.现金要日清月结,按日逐笔记录现金日记帐,并按日核对库存现金,做到记录及时、准确、无误。按期与银行对帐,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随时处理未达帐项。 4.收付现金双方必须当面点清,防止发生差错。 5.对库存现金要严格按限额留用,不得肆意超出限额。妥善保管现金、支票、发票,不得丢失。 6.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销,收费单据必须经审核员审核无误,并由当事人签字(按手印)后方可兑换现金 7.对领导交与的其他事务按规定办理。 居民医保会计员岗位职责 1.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工作 2.按照《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健全账薄,搞好会计核算,做到数字真实、科目准确、凭证完整、装订整齐、记载清晰、日清月结,及时编制会计报表,做到账账、账实、账表相符。 3.熟悉掌握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有关法规。遵守各项收费制度、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保证专款专用。。 4.认真审核收费单据,严格按照规定比例报销,及时领报上级拨

付的基金. 8.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会计帐目及凭证要按期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9.记帐要及时、准确,明细帐要按日登记,总帐定期登记,但不能超过三天。不许先出报表和后帐。 10.对领导交与的其他事务按规定办理。 居民医保审核员岗位职责 1.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工作 2.严格执行《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规章制度和审核程序。 3.按照《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对参保人员发生的费用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如下: ①审核资格,是否人证相符 ②审核病案资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有无涂改,收款是否签字,签字是否真实,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等 ③审核转诊手续是否完备 ④审核完备后,加盖审核印章 ⑤定期将审核无误后的资料交区医保统一审核 4.对领导交与的其他事务按规定办理。 居民医保档案管理员岗位职责 1.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认真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2.定期接收、分类、编号、整理、归档档案

银行手机银行(客户端)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手机银行(客户端)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综述 手机银行(客户端)是指基于手机平台研制开发,客户只需将手机号与我行账户绑定,就能让客户的手机成为一个掌上的银行柜台,随时随地体验各项金融服务。 银行手机银行(客户端)为客户提供以下服务: (一)我的账户:账户余额的查询、历史交易明细查询、账户挂失、修改别名、账户删除、生成账户二维码名片、设置默认账号等。 (二)转账汇款:本人账户互转、行内转账、跨行汇款、跨行快汇、手机号转账、转账交易查询等。 (三)充值缴费:提供移动、联通、电信、燃气费缴费等第三方缴费项目,该业务需要与公共服务单位、通讯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后,方可实行。 (四)二维码:扫一扫收款、扫一扫付款、付款二维码、收款查询等。 (五)定活互转:整存整取、零存整取、通知存款、定活互转查询。 (六)资金归集:对于已签约网银互联支付协议的他行账户进行资金归集(此项业务需待我行网上银行跨行清算系统上线后方可使用)。 (七)我的贷款:贷款详情、还款历史、还款计划。 (八)主动收款:实现客户向他人主动收款请求,经收款确认后可收款成功,发送出收款请求后,可随时查询收款状态。 (九)公务卡:提供公务卡激活、查询密码设置修改、已出未出账单查询、公务卡还款、积分查询等功能(此项业务需待我行发行公务卡后方可实行)。 (十)个人设置:登录密码修改、限额修改、预留信息设置、个人信息管理、令牌挂失、令牌同步。 (十一)公共服务:银行公告、优惠快讯、资费标准、网点查询、安全提示、电子银行章程、联系我们。 (十二)金融助手:理财资讯、存贷款利率查询、存贷款计算器。 手机银行(客户端)客户按照注册方式不同,分为自助签约客户和柜面签约客户。我行根据不同的注册方式,为客户提供相应的手机银行服务。 手机银行(客户端)业务提供“短信”、“令牌”、“贴膜卡”三种客户身份确认方式:手机银行签约认证方式默认选择“短信”,客户可只单独选择“短信”作为唯一认证方式,也可搭配“令牌”或“贴膜卡”认证方式,其中“贴膜卡”认证仅为方付通手机银行客户设置,“贴膜卡”认证方式不得与“令牌”认证方式并存。 手机银行自助注册客户采用密码方式,无需认证。 第二章手机银行(客户端)客户管理 第一节手机银行(客户端)客户开户 一、个人手机银行(客户端)客户开户基本规定 我行个人客户可持本人活期结算存折(卡)和有效身份证件到我行任意一家支行办理个人手机银行(客户端)的柜面开户业务。 支行操作员应认真审核客户的开户证件,登录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对开户人的身份进行识别,以确保客户的身份资料真实有效。审核无误后,告知客户仔细阅读并同意遵守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二十九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通知存款业务作业指导书 附件1: 永兴沪农商村镇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2015年2月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4) 第二章管理职责 (8) 第三章基本规定 (10) 第四章柜员管理 (21) 第五章参数管理 (22) 第六章移动数字证书管理 (23) 第七章个人网上银行业务 (24) 第八章企业网上银行业务 (25) 第九章电子银行业务特殊处理 (26) 第十章客户投诉及咨询业务 (27) 第十一章门户网站管理 (28) 第十二章自助机具管理 (30) 第十三章移动终端业务管理 (32) 第十四章短信业务管理 (33) (35)

第十六章业务检查 (36) 第十七章电子银行售后服务 (38) 第十八章电子银行客户教育 (39) 第十九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40) 第二十章附则 (4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永兴沪农商村镇银行电子 银行业务管理,规范业务处理行为,防范风险发生,促进电子银行业务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电子支付指引》、《网上银行系统信息安全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以及监管部门有关规定、规范性文件和相关业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永兴沪农商村镇银行(以下简称“村镇银行”)是经监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上海农商银行(以下简称“主发起行”)和其他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或境内自然人共同出资并由上海农商 银行控股,主要为县(市)区域内的“三农”及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村镇银行管理部是主发起行设立的,负责管理和推动村镇银行业务发展,指导村镇银行建立健全业务制度、防范各类风险的职能部门;村镇银行管理分部是主发起行村镇银行管理部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核心银行系统银行本票业务操作规程(试行)(2009年版)

附件十一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核心银行系统银行本票业务操作规程 (试行) (2009年版)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管理核心银行系统(BANCS)银行本票业务操作流程,有效控制业务操作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处理办法》(银发[2007]441号)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并结合核心银行系统(BANCS)银行本票业务操作特点,制定本规程。 总行公司金融总部(国内结算)负责全辖银行本票业务的管理、指导、监督及检查。总行运营服务总部负责小额支付系统(以下简称“CFIB系统”)的管理。 1.1基本定义 1.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规程所称银行本票是指银行根据客户申请,在核心银行系统(以下简称“BANCS系统”)中完成银行本票的签发、解付、资金清算等处理。其中,跨行银行本票的处理,指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完成代理付款行与出票银行间信息交互和资金清算。 2.银行本票按照是否可以支取现金,分为现金银行本票与转账银行本票;签发银行本票按照资金来源不同,可分为现金签发银行本票、转账签发银行本票和有折转账签发银行本票;兑付银行本票按照资金去向不同分为现金兑付银行本票和转账兑付银行本票。 票据类型与银行本票交易的对应关系图示如下: 注:现金银行本票未用退回使用20072交易,转账签发的转账银行本票未用退回使用21073交易。现金签发的转账银行本票未用退回时使用20072交易。 3.银行本票业务处理涉及的凭证包括:结算业务申请书、收费凭证、冲正申请书等。 结算业务申请书一式两联,第一联作为客户回单,第二联作为扣款凭证。

银行客户端手机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客户端手机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客户端手机银行业务发展,有效防范业务风险,维护我行及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等法律法规、《xx银行电子银行章程》及我行现行其他有关业务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客户端手机银行服务是我行利用无线网络和移动电话,为客户提供的账户管理、转账汇款、缴费支付、投资理财、信用卡服务、自助预约等金融服务。 第三条凡办理我行客户端手机银行业务均须遵循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四条我行客户端手机银行主要提供以下服务: (一)账户管理服务:包括本行账户查询、他行账户查询、交易明细查询、关联卡(信用卡)/折、账户别名设置、挂失、换卡、积分管理、限额查询及修改、公积金查询、免收小额账户管理费/年费等。 (二)转账汇款服务:包括行内(同名)转账、二维码转账、普通跨行汇款、实时跨行汇款、实时跨行收款、手机号转账、手机转账交易明细查询、收款人管理、生成转账二维码等。 (三)投资理财服务:包括理财产品、基金业务、储蓄增值账户、银证转账、黄金业务(暂未开通)等。

(四)充值缴费服务:包括电信缴费、行政事业收费、交通罚款、联通缴费、充值缴费查询等。 (五)信用卡服务:包括客户管理、账户管理、卡片管理、还款管理、我要申请、积分管理等。 (六)个人贷款服务:包括贷款账户查询、还款明细查询等。 (七)自助预约:包括手机预约取款、大额取款预约、网点预约、(大额)预约明细查询等。 (八)签约管理:包括银信通业务(暂未开通)、羊城通签约、手机支付管理等。 (九)安全中心:包括登陆密码修改、客户信息修改、注销手机银行、动态令牌校准、设备绑定等。 第五条我行客户端手机银行适用于使用android系统、ios系统的移动电话以及ipad平板电脑。客户必须开通无线上网功能方可登陆客户端手机银行,使用手机银行会产生网络流量费用。 第六条客户端手机银行与客户手机号码绑定,手机交易的短信验证码会发送到绑定的手机号码。客户如更换手机号码,需要到我行柜台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客户端手机银行仅适用于个人用户,用户可通过移动设备自行注册或到我行任一网点办理签约手续。自行注册的客户(注册客户)只能办理查询、挂失、积分查询及合并等业务,网点或网银签约的客户(签约客户)默认开通客户端手机银行所有功能。 第八条我行客户端手机银行分为普通版与动态令牌版,普通版手机银行单笔及日累计转账限额默认为50000元(含)。动态令牌版手机银行单笔及日累计转账限额默认为20万元(含),实时跨行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保障客户及银行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银行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渠道和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提供的银行业务。 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电话银行业务”),利用移动电话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利用其他外部电子服务设备提供的由客户自助服务的银行业务。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电子银行业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展有关电子金融服务业务,适用本办法对金融机构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居民等客户提供电子银行服务。 第五条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合理规划、统一管理、保障系统安全运行的原则,加强对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的管理,保证电子银行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六条开办电子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的特性,建立健全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明确电子银行业务管理的责任,有效地识别、监测和控制电子银行业务风险。 第七条中国银监会统一负责对境内及跨境电子银行业务实施监管。 第二章申请与变更 第八条金融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 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境内开办电子银行业务或者利用公众电子网络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第九条金融机构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内部控制机制健全,具有有效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传统银行业务风险和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的管理制度; (二)制定了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以及电子银行业务发

浙江省银行本票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 浙江省银行本票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银行本票业务发展,规范银行本票业务处理,根据《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及《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处理办法》(银发…2007?441号),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范围内各银行、单位、个人办理和使用银行本票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浙江省银行本票(以下简称银行本票),是指浙江省内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或代理付款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本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本票的付款人,代理付款行是代理出票银行审核支付银行本票款项的银行。 第四条单位和个人在浙江省内的各种人民币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第五条银行本票仅限于在浙江省内背书转让和使用。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不得背书转让。 第六条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现金银行本票仅限系统内银行兑付。 第七条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行不予受理。

提示付款日期以持票人向代理付款行提交票据的日期为准。 第八条银行本票的安全机制和资金清算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 第九条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银行可以办理银行本票出票和代理兑付业务;以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银行可以办理银行本票出票业务,不能办理银行本票的代理兑付业务。 以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银行应选择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银行代理其清算银行本票资金,其签发银行本票时,应记载代理清算行的银行机构代码。 第十条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代理付款行受理银行本票提示付款后,在收到出票银行同意付款的回执后,应即时将款项解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 以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银行受理跨系统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业务,应通过票据交换或其他方式将银行本票提交给出票银行审核支付后抵用。 第二章出票 第十一条申请人使用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申请人名称、金额、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且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金额。 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第十二条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

企业网上银行业务操作规程

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企业网上银行业务操作规程(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安徽农金)企业网上银行服务的操作和管理,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安徽省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联社开办企业网上银行业务应严格审查企业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核实企业客户经办人员身份,并按照本操作规程要求规范内部管理和操作行为。 第三条安徽省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联社开办企业网上银行业务应确保综合业务网络系统记录的客户信息真实有效,在办理相关业务过程中如发现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客户信息记录有误,应及时纠正。禁止为客户信息记录不全、无效或存在错误的企业注册开通网上银行服务。 第四条企业必须在其活期存款账户开户行申请注册开通网上银行服务。 第五条本规程所称注册行是指为企业办理网上银行服务注册开通手续的安徽农金营业网点。 第六条安徽农金向企业提供网上银行专业版服务。采用预植数字证书方式对企业客户身份进行识别和认证。 第二章注册管理 第七条企业申请注册开通网上银行服务,应指定双

人到其活期存款账户开户行填写《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申请表》办理注册开通手续,并提供授权委托书、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授权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 经办人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初审通过后,在相关材料复印件上批注“申请注册网上银行服务”及日期,向企业经办人员提示网上银行风险,在得到企业经办人员认可后,与企业签订《电子银行企业客户服务协议》,依据申请表在网上银行管理平台为企业办理网上银行注册开通手续,处理完成后在授权委托书和申请表上加盖经办人员名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及服务协议转交复核员复审。 复核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审核经办人相关操作是否与申请表内容相一致。审核通过后,在授权委托书和申请表上加盖复核员名章和业务受理章,在企业客户服务协议上加盖复核员名章和业务公章,将申请表第一联作为业务受理凭证,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作附件,企业客户服务协议银行留存联、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专夹保管,将申请表第二联、企业客户服务协议客户留存联及其他申请材料交还企业经办人员。 企业注册开通网上银行服务后,应按 第八条企业注册开通网上银行服务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填写《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反馈单》并送达注册行。 第九条企业注销网上银行服务,需提交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注册行填写《网上银行企业

手机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手机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湖南省农村信用社手机银行(以下简称“手机银行”)业务的管理,规范手机银行业务操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手机银行是指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依托移动通信运营商的网络、以客户手机为终端而提供的金融服务。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为湖南省手机银行业务统一系统接入方和业务管理方;各法人行社(含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为湖南省农村信用社手机银行业务法律关系主体,实行独立核算,手机银行业务收益全部归法人行社所有,有关风险也由其承担。 第三条手机银行业务的账务处理、资金清算,按结算账户的业务归属分别纳入核心业务系统处理。 第四条凡办理手机银行业务的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均须遵守本办法,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部门规章。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五条开办手机银行业务应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确保安全、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六条各法人行社经省联社同意后即可对外办理手机银行业务,同时应积极向当地银监部门报备。 第七条省联社、市州办事处(含市级联社,下同)、法人行社应明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手机银行业务的管理。手机银行业务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熟悉相关操作,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湖南省农村信用社手机银行依据技术实现方式的不同,向客户提供客户端版、贴片版两种服务模式(以下简称“客户端版手机银行”和“贴片版手机银行”),并提供相应的业务功能。 (一)客户端版手机银行是指客户自行从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官方网站(电脑登录网址为https://www.wendangku.net/doc/fd1371589.html,、手机登录网址为https://www.wendangku.net/doc/fd1371589.html,)或苹果官方app store 下载安装手机银行软件,通过签约手机号码和密码登录后办理手机银行各项金融业务。客户端版手机银行分为安卓、苹果和塞班等系统类型。 (二)贴片版手机银行是指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业务人员在客户签约手机号码的手机SIM卡上安装贴片卡,客户通过登录贴片版手机银行实现手机金融服务。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九条手机银行业务实行省联社、市州办事处、法人行社、营业网点四级管理。各级机构要严格制定和履行工作职责,强化

医院医保处(科、办)工作职责

医院医保处(科、办)工作职责 (一)医保人员工作职责 1.根据当地市、县(区)医保中心的相关政策,制定本院的相关制度和规定,并进行检查和监督。 2.负责审核全院参保患者住院费用申报的审核。 3.负责本院医保信息系统的监督、检查。 4.负责全院医保费用定期对比增长的原因分析,并制定整改措施。 5.负责下属社区站医保工作的检查、监督、指导。 6.负责对全院科室进行医保日常工作的检查及医保知识的培训。 7.接受上级领导对我院医保工作的检查和指导。 (三)工作目标 控制医院医疗保险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四)服务宗旨 为全院各个科室、社区站和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的服务、一流的工作质量,快捷的办事效率。 (五)医院医保办公室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1. 职业道德规范: (1)语言文明,态度和蔼,礼貌待人。 (2)热爱本职工作,努力进取,不断钻研业务。 (3)熟练掌握医保政策,并能够正确运用到工作中。 (4)遵纪守法,廉洁办公,接受监督和检查。

2.行为规范: (1)不断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的业务知识,认真贯彻执行医保相关文件中的规定及精神。 (2)工作态度端正,注重工作效率及结果,做到优质服务,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监督电话。 (3)严格按照医保工作流程办事,遇到特殊情况给予耐心的解释。 (4)严格执行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衣帽整齐,礼貌待人,热情服务,解释耐心。 (5)保持办公室环境整洁,定期清洁,文件及各种办公用品摆放有序,树立良好形象。 3.文明用语及服务禁语: (1)文明用语:您好、请坐、对不起、请稍候、您还有不明白的吗?您明白了吗?您有不明白的可以随时咨询、您慢走、再见。 (2)服务禁语:不知道、不清楚、急什么、我就这样有意见找领导、下班了明天再来、为什么不早点来、外面等着、你问我、我问谁去。

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为加强信贷管理,防范信贷操作风险,使每笔信贷业务从调查、审批、发放到最终收回程序清楚、手续完备、权责明确,实现管理的科学化、操作的规范化,确保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根据《商业银行法》、《票据法》、《贷款通则》、《担保法》及我行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建立信贷关系 第一条受理客户申请 客户首次向我行申请办理信贷业务或原信贷客户变更名称时,应首先申请建立信贷关系或重新建立信贷关系,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商管理部门核发且已年审的营业执照,有特殊规定的行业还应提供有权部门核发的生产许可证或专营证; 客户为自然人的提供公安部门核发的身份证及当地常住户口簿; (二)已通过年审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必要的个人信息; (四)会(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企(事)业法人单位的章程,个人合伙企业的合同或协议; (六)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 (七)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八)开户许可证、人民银行核发且已年审的贷款卡。 第二条资格审查 支行(含营业部,下同)接到客户申请及提供的资料后,应及时安排信贷调查人员对客户提供的情况进行核实,按照《贷款通则》对借款人的要求及我行《贷款管理办法》、《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判断其是否具备建立信贷关系的条件。 第三条贷款户审批 (一)莱芜辖区/分行辖内,经支行信贷审查小组审查后,对符合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由调查人员填写《银行贷款户审批表》,经支行行长签字同意后,连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调查报告,报总行/分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审批。异地直属支行贷款户的开立由本行信贷审查小组审批。若该客户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关联企业在其他支行已开户,总行/分行将不予审批。对不同意建立信贷关系的,调查人员应对客户说明理由,并退回有关资料; (二)各经营机构之间转移信贷客户,转出行必须将已审批的《银行贷款户审批表》退回,并附转出原因说明书,对转出信贷客户情况的说明应实事求是,客观详细,不得隐瞒实情。转入行另行准备相关资料审批开户。 (三)对列入黑名单的单位、个人及其参与经营的单位,严禁与之建立信贷关系。 第四条客户变更名称 (一)借款人变更名称,必须将原名称下的贷款及利息予以清偿,清偿方式可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采取直接归还或以新名称贷款还原名称贷款。 (二)承兑申请人更换名称,对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必须由新单位出具承诺书承担原有债务,并要求承兑担保人出具继续担保的承诺书,或追加我行认可的新担保。 (三)客户使用新名称办理信贷业务,必须将原贷款户《银行贷款户审批表》退回,并提供新名称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等有关资料重新开户,经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信贷业务。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DOC)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保障客户及银行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银行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渠道和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提供的银行业务。 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电话银行业务”),利用移动电话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利用其他外部电子服务设备提供的由客户自助服务的银行业务。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电子银行业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展有关电子金融服务业务,适用本办法对金融机构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居民等客户提供电子银行服务。 第五条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合理规划、统一管理、保障系统安全运行的原则,加强对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的管理,保证电子银行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六条开办电子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的特性,建立健全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明确电子银行业务管理的责任,有效地识别、监测和控制电子银行业务风险。 第七条中国银监会统一负责对境内及跨境电子银行业务实施监管。 第二章申请与变更 第八条金融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 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境内开办电子银行业务或者利用公众电子网络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第九条金融机构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内部控制机制健全,具有有效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传统银行业务风险和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的管理制度; (二)制定了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以及电子银行业务发展的安全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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