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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草案)》起草说明及办法附件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草案)》起草说明及办法附件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草案)》起草说明及办法附件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草案)》

起草说明

一、立法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以下简称《物权法》)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8月26日根据《物权法》进行了相应修改。为贯彻落实《物权法》和《条例》的精神,促进我市物业管理健康发展,保障居民生活环境和构建和谐社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认真研究,深入调查,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市政府决定制定《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2009年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和市政府法制办共同成立立法起草小组。2月12日,立法起草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召开立法工作第一次座谈会。3月-6月,立法起草小组到小区进行了深入调研,先后召开了6次座谈会,分别听取了小区业主代表、业委会主任、人大代表、物业服务企业的意见, 7月-8月,就《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书面征求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就有关法律问题组织了专家论证会。9月-11月立法起草小组又进行了多次修改,形成了目前的《草案》。

三、主要内容

《草案》共七章85条,主要规定了:

(一)明确了适用范围和部门职责。将我市住宅区管理基本全部纳入调整范围,并明确了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和行业主管部门职责。

(二)明确了物业管理区域划分问题。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授权,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原则、划分主体以及已有物业管理区域的调整等。

(三)明确物业服务用房问题。明确物业服务用房标准、物业服务用房用途,规划、建设双重措施监督建设单位做好物业服务用房配建工作。

(四)明确了前期物业的责任主体。明确前期建设与物业服务后期管理的责任点,明确建设单位在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五)规范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运作程序。明确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选举,明确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职责。

(六)明晰物业服务内涵,确定物业服务内容,突出专项服务,加强各专业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

(七)明确物业服务交接基本程序,规定交接中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双方的责任、义务,加强政府部门对物业服务接撤管中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管理。

此外在车位、车库的管理、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紧急情况范围和内容、培育发展物业服务第三方机构、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等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职责分工]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民政、社会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的监督管理。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清洁、绿化、设施设备维护、秩序维护等专项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街道、社区职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协调处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中的纠纷。

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原则]建设单位应当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物业主要配套设施和相关场地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住宅区和非住宅区原则上应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房屋前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的调整] 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共同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调整的,应当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区县规划、

房屋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认为确需调整的,予以确认并公告。

第八条[物业服务用房要求]新建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配置物业服务用房,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物业服务用房的坐落位置(具体到楼栋、房号):

(一)地上房屋,并具备水、电、通风、采光等使用功能;

(二)建筑面积不低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总面积的2‰,最少不得低于100平方米;其中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物业服务用房总面积的五分之一。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按上述规定审核物业服务用房面积及位置;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办理房产测绘成果备案时核查物业服务用房配置情况。

第九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新建物业,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且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前,建设单位应当负责前期物业服务。建设单位销售房屋时,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前期物业服务内容,具体包括物业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物业共用部分查验交接、物业服务交接、违约责任等。

建设单位可以将全部专项服务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也可以将专项服务委托给专业服务企业。前期物业服务标准不得低于本市的最低服务标准。

第十条[临时管理规约] 建设单位应当参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示范文本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在物业销售场所予以公示。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与示范文本内容不一致的应当向业主明示,业主应当予以书面确认。临时管理规约应当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

第十一条[物业承接验收] 业主、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且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业主大会进行物业共用部分查验交接和物业服务交接,并移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分户验收、消防验收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和运行、维护保养记录;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业主名册;

(五)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业主、业主大会承接前应当对物业共用部分进行查验,也可以委托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查验。业主、业主大会与建设单位在查验中出现争议时,可以委托物业服务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义务]建设单位在前期物业服务及物业查验交接过程中,应当及时处理解决物业使用中出现的物业质量缺陷、配套设施设备不完善、设施设备技术不达标等问题,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十三条[业主] 本办法所称业主包括:

(一)依法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

(三)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

(四)因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买卖行为,已经合法占有房屋,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业主权利、承担业主义务。

第十四条[业主的权利]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享有决定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业主的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照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业主共同决定]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四)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五)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六)调整物业管理区域;

(七)查验、承接物业共用部分;

(七)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决定第(四)、(五)项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决定第(六)项事项,应当经原物业管理区域内以及拟调整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七条[不成立业主大会的共同决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行使共同决定权。

第十八条[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共同决定] 尚未成立业主大会,发生物业服务企业停止服务或者其他重大紧急物业管理事件,需要业主共同决定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事项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社区居委会参照业主大会表决机制组织业主共同决定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的业主共同决定] 业主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共同决定本单位范围内的物业管理事项,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管理规约,不得与业主大会的决定或全体业主的共同决定相抵触。具体议事原则、方式、程序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

第二十条[管理规约] 管理规约应当对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以及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损害其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的,受损害人可以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规定以下事项:

(一)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程序和规则;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制度;

(三)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委员会印章、档案等管理制度;

(五)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数量、任期、换届、候补及补选办法;

(六)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制度;

(七)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业主大会的成立] 业主可以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具备条件的业主大会可以试行法人登记,经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协助其成立业主大会。

筹备及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社区居委会应当召集建设单位代表、业主代表以及社区居委会代表组成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并对筹备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筹备组成员一般由5至9人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每名成员具有一票表决权。

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二十五条[筹备组职责] 筹备组负责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工作,并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将下列事项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予以公告:

(一)制订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议题;

(二)拟定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表决权数;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制订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明确选票发放人、计票人和监票人推选办法;

(五)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筹备工作。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筹备组建设单位职责] 建设单位应当向筹备组提供业主名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资料。

筹备组应当对业主资料保密,不得将前款资料用于与筹备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委员组成事项进行表决,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十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形式] 业主大会会议(含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召开,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第二十九条[业主大会表决方式]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采用记名方式,任何人不得伪造业主签名。

业主大会会议有关资料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十条[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组织召开。

经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提议,或者发生物业服务企业停止服务以及其他重大紧急物业管理事件需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产生]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一般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备案]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备案后7日内将有关情况抄送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并书面通报区、县公安分局和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

第三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 业主委员会委员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担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履行业主义务;

(三)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四)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五)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业主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可以授权自然人参加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一个自然人只能代表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接受业主的监督,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

(二)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情况;

(三)代表全体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按照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七)配合社区相关组织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区建设工作;

(八)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 业主委员会不履行或无法履行职责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职责;逾期仍不履行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社区居委会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有关事项。

第三十六条[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时,可以邀请物业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参加。

第三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印章] 业主委员会凭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备案证明,向区、县公安分局申请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印章内容应当包括任期时限。

第三十八条[业主委员会换届]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2个月,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

届选举。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15日内,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业主委员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应当移交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未选举产生的,原业主委员会应当移交给社区居委会暂时保管。原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委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协助移交,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不得继续从事物业管理相关活动。

第三十九条[委员资格自动终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动终止:(一)任职期限届满的;

(二)不再具备业主身份的;

(三)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委员资格终止]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和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责,并提请业主大会决定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二)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三次以上的;

(三)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四)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减免本人或者他人的物业服务费用;

(五)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六)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七)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或与其关联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八)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业主委员会资料印章移交]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所保管的档案资料、业主委员会印章及其他应当移交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或无法移交的,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协助移交,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候补制度]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现空缺时,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候补制度自动补足,并履行备案手续。

候补委员递补后仍不足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四十三条[指导监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四章物业服务

第四十四条[物业服务内容] 物业服务是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各专项服务内容的综合、统筹和协调,专项服务内容主要包括: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二)物业管理区域的绿化和环境卫生维护;

(三)物业管理区域的秩序维护;

(四)其他专项服务事项。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可以将上述全部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也可以将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或个人。

第四十五条[物业服务专项委托]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内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一并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物业服务企业实施锅炉、电梯、电气、制冷以及有限空间、高空等作业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事实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未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但业主已经事实接受物业服务的,业主应当履行相关义务。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服务标准和技术规范。

业主共同决定不接受物业服务企业事实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行提供物业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提供事实服务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告知业主。

第四十七条[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方式] 业主、业主大会可以通过招标投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且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大会决定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拟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情况以及物业服务合同文本的主要内容等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意见调整内容后,提请业主大会表决。

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授权,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单项服务内容委托给专业服务企业。

第四十八条[物业服务合同内容]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项目管理负责人、服务标准、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服务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四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应当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物业服务成本公布]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住宅物业项目的性质、物业服务内

容、服务标准等因素,定期发布物业服务成本信息,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实施。

第五十一条[收费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第五十二条[包干制和酬金制] 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

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物业服务的各项资金的收支建立台帐,每年至少公示一次并接受业主核查。

第五十三条[解聘续聘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业主、业主大会应当对物业管理方式、管理内容、是否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等事项进行决定。

决定续聘原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合同未约定通知期限的,应当于合同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告知原物业服务企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五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停止服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服务的,应当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合同未约定通知期限的,应当于合同期限届满前三个月通知业主。

第五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交接]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15日内与业主委员会完成交接;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与业主共同委托的代理人交接。物业服务企业在交接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移交保管的物业档案;

(二)移交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物业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等物业服务档案;

(三)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设备;

(四)清算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对业主大会决定有异议等事由拒绝办理交接;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不得强行接管。

第五十六条[项目管理负责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管理负责人,未经业主、业主大会同意,不得擅自更换,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项目管理负责人应当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物业管理方案;

(二)组织查验物业共用部分和有关资料;

(三)审定并监督执行物业管理财务预算;

(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七条[物业管理中介服务] 物业服务评估机构可以接受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的委托,提供物业共用部分状况、物业服务质量和服务费用等方面的专业评估和咨询服务。

物业服务评估机构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在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服务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本市相关规定从事专业咨询服务,不得出具有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第五十八条[行业自律] 本市促进物业服务行业自律组织的发展。物业服务行业自律组织通过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促进企业诚信经营,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并可根据物业服务标准和技术规范,对物业项目进行评定。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九条[住宅物业装饰装修] 住宅物业装饰装修前,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装饰装修的时间、地点等情况在业主所在楼内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装饰装修活动的巡查、监督。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拒不办理申报登记或严重违反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并劝阻;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六十条[阳台及外立面]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封闭阳台以及安装空调室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护网、遮阳罩等室外设施的,应当遵守管理规约及有关规定。

第六十一条[车位车库] 建设单位出售物业管理区域内车库、车位的,应在出售前依法办理车库、车位预售许可或者物权登记。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不得出售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以外的其他人。

建设单位出租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的,应当首先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在满足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建设单位可以将车库、车位出租给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租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建设单位调整租金时应当与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协商。

停车管理的有关服务内容、费用等应当在管理规约中约定。业主以外的其他车位、车库买受人、租用人应当遵守管理规约停车管理的约定。

第六十二条[专业经营单位收费]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为由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专业服务。

第六十三条[维修资金应急使用] 发生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分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高层住宅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的;

(四)楼体单侧外立面五分之一以上有脱落危险的;

(五)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的。

第六十四条[维修资金过户]物业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该物业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物业同时过户。

第六十五条[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范围等内容承担物业保修责任,物业保修过程中,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给予协助配合。

第六十六条[维修配合]物业共用部分维修、养护、更新、改造时,相关专有部分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造成专有部分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恢复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转让出租要求]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等事项告知受让人,并自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买卖或者出租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转让物业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专业服务企业结清相关费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违反公示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要求]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未在销售场所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的,由市或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三千元罚款。

第六十九条[建设单位提供的物业服务低于最低标准的]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标准低于本市最低服务标准的,由市或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物业买受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建设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十条[建设单位不履行交接义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不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有关资料,由市或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建设单位不履行解决遗留问题义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及时处理解决物业质量缺陷、配套设施设备不完善、设施设备技术不达标等问题的,由市或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二条[泄露业主资料]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服务无关的活动,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处罚]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有第(三)项、(四)项、第(五)项行为的,由社会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退还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等额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未按时将合同报送备案的,由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罚款。

第七十五条[物业服务交接]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二条、五十四条规定,业主大会依法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后,原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交接的,由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接,记入物业管理信用信息系统,并可处三万元罚款;改正期间,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参加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并不得承接新的物业服务项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原物业服务企业未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前,新物业服务企业强行接管的,由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物业管理信用信息系统,并可处三万元罚款;改正期间,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参加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并不得承接新的物业服务项目;业主大会或者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造成损失的,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六条[物业企业擅自停止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擅自停止物业服务的,市或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处三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物业服务评估计机构]物业服务评估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在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市或者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罚款;故意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市或者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处三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一般性处罚]物业服务企业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记入物业管理信用信息系统;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物业服务企业的改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物业服务企业罚款处罚的,对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管理负责人或者相关责任人罚1000元。

第七十九条[合同违约]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业主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交纳,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条[相关部门处罚] 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违反规划、建设、市政、土地、环境保护、公安、卫生、工商、物价、消防、水务、电力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十一条[行政人员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八十二条[物业共用部分]本办法所称的物业共用部分,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第八十三条[专有部分面积]专有部分面积是指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为专有部分面积之和。

第八十四条[自行管理或其他管理人] 自行管理或聘请其他人管理人管理的,参照本办法

第八十五条[施行]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1995年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同时废止。

规章制度起草说明

规章制度起草说明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一个法制的国家,这是人人都应该知道的道理。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注重实体的“法”、“法”的内容,而忽略这个“法”的诞生要求和过程,这就是一个立“法”程序的问题。其实,实体的“法”和“法”的程序同等重要,大到国家的立法,小到一个企业的立“法”,都要有这么一个规范的程序,才能保证“法”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下面是我在最近几天里,为了配合梳理修订公司制度的需要,单独拟制的一个《规章制度制定规程》(草案),请朋友们多指正。 规章制度制定规程(草案) 1. 目的 为了规范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和废止行为,提高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2.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为规范服务与管理行为的需要,依法制定并由总经理签署发布的规定、办法、程序等的制定发布、修改和废止。

3. 职责 3.1 质量管理部负责组织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1) 研究、拟订年度规章制度制定工作计划,组织、督促计划的执行; 2)起草或者组织起草规章制度草案; 3) 审查规章制度送审稿,出具审查意见; 4) 提请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规章制度草案并作规章制度草案的审查报告; 5) 组织、草拟规章制度解释、修改、废止的意见。 3.2 各部门(分公司)根据年度规章制度制定工作计划,起草属于本部门(分公司)职责范围的规章制度草案。 3.3 办公室办理规章制度公布和归档事宜。 4. 程序规定 4.1 工作计划

4.1.1 公司于每年年初制定年度规章制度制定工作计划。 4.1.2 各部门(分公司)认为需要制定规章制度的,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质量管理部报送下一年度制定规章制度的申请。 申请应当对制定规章制度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 4.1.3 质量管理部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切实可行、保证质量的原则,拟订公司年度规章制度制定工作计划,报总经理批准。 年度规章制度制定工作计划应当明确规章的名称、起草部门、项目责任人、进度安排、完成时间等内容。 4.1.4 在年度规章制度制定工作计划执行过程中,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调整建议。对拟增减的项目进行补充论证,报总经理批准后由质量管理部纳入年度规章制度制定工作计划。 4.2 起草审查 4.2.1 各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规章制度起草工作;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

工业和信息化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及起草说明

工业和信息化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及起草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部所辖领域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工作,提高行业标准制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建、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行业标委会),是指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从事行业标准起草、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行业标委会的规划、组建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行业标委会,为行业标委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标准化专业机构等可以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协助管理本行业内的相关行业标委会。 第四条行业标委会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地开展工作,在本专业领域内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议; (二)编制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根据技术和产业发展的需求,提出本专业领域制修订行业标准项目建议; (三)开展本专业领域行业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报批、复审、修订和修改,以及行业标准外文版的组织翻译和审查工作; (四)开展本专业领域行业标准的宣贯、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估和行业标准起草人员培训等工作; (五)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承担本专业领域行业标准的解释工作;

(六)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标准一致性比对分析,跟踪、研究相关领域国际标准化的发展趋势和工作动态; (七)管理下设分技术委员会(简称行业分标委会); (八)承担工业和信息化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行业分标委会的工作职责参照行业标委会的工作职责执行。 第二章组建和换届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工作需要,组建行业标委会。行业标委会的组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标准化业务范围明晰,原则上与已有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标委会和标准化技术组织无明显交叉; (二)标准体系框架明确,有较多的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需求; (三)秘书处承担单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产业发展实际和行业管理需要,提出组建行业标委会的需求,并向社会公布。有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等可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行业标委会筹建申请。筹建申请材料应当说明行业标委会组建的必要性、可行性、业务范围、标准体系、国内外相关技术组织情况、秘书处承担单位有关情况等。 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筹建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经评审符合组建条件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行业标委会的名称、业务范围、筹建单位、秘书处承担单位等向社会公示30日。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相关异议已处理完毕的,予以筹建。 第八条筹建单位应当在同意筹建后180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行业标委会组建方案。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附件2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配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的实施工作,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实施细则》的拟定原则 (一)侧重支付机构的市场准入行政审批。 《办法》旨在建立统一规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市场准入秩序,强调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实行业务许可制度。《实施细则》侧重《办法》有关申请人应具备的资质条件、应提交申请资料的要式条件、应符合的申请审批程序等条款进行细化和解释,以避免因理解差异等引起行政许可程序上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二)重点强调支付机构从事支付业务的最基本规则。 支付机构各类型支付业务的操作要求等将通过相应的制度文件进行规范,不作为《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实施细则》侧重对《办法》有关支付机构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保障客户合法权益的条款进行细化和解释。这样有利于相关主体在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时认真理解《办法》的立法宗旨,避免其盲目参与支付服务市场竞争。

二、《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60条,主要包括以下8个方面内容: (一)强调支付机构的性质。 明确支付机构的非金融机构性质,强调支付机构不得以金融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 (二)明确《办法》关于预付卡的判定标准。 强调只要使用预付卡支付涉及资金在不同法人之间的转移,该预付卡就属于《办法》规范范围;明确3种不适用《办法》的例外情形,包括仅限于发放社会保障金、仅限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仅限于缴纳电话费等通信费用的预付卡。 (三)细化支付机构的资质条件。 主要包括:申请人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及其应当具备的学历、技术职称等要求;申请人应具有的反洗钱措施、支付业务设施、组织机构等的内容;主要出资人的判定标准等。 (四)细化申请资料的要式规定。 主要包括:书面申请、财务会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要求;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相关主体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等材料的出具机构应符合的要求;高级管理人员、主要出资人等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的要求以及申请人向社会公告特定申请材料的要求等。 (五)细化许可证的管理要求。 强调日常经营中支付业务许可证的公示要求;续展支付业务许可证应遵守的审核程序以及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灭失、损毁时的重新申领程序等。

完整word版关于学校章程修改说明的报告

关于《静海县团泊镇中学章程》修改说明的报告 团泊镇中学章校长、学校章程修订领导小组组长:陈润树 章程是学校校内的“宪章”,是学校行为的基本准则,是学校接受外部监督、实施自我监督的基本依据,具有规范和统领校内管理制度的功能。为了完善工作制度,指导和规范学校章程建设,促进学校依法治校、科学发展,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义务教育规律,围绕改革创新、服务社会,体现和保护学校改革创新与制度成果,我校通过科学、民主、公开的程序,通过公开征求意见、论证、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等形式研究制定,着重完善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体制、机制,反映学校的办学特色,具备应有的法律效力的学校章程。 一、章程的主要内容 学校章程分为序言、总则、附则三部分。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对章程制定的原则、内容、程序等内容所涉及的主要问题、主要环节进行了全面规范,目的就在于完成体现学校需求与特色的高质量的章程。章程分几下几部分内容: 一是学校登记名称、简称、英文译名等,学校办学地点、所在地; 二是学校机构性质、发展定位,培养目标、办学方向; 三是经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层次、规模; 四是学校领导体制、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决策机制、民

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内设机构的组成、职责、管理体制; 五是学校经费的来源渠道、财产属性、使用原则和管理制度;六是学校教学、德育、人事、后勤、安全等多方面教育教学管理制度; 七是章程修改的启动、审议程序,以及章程解释权的归属;八是学校与相关社会组织关系等学校认为必要的事项,以及本办法规定的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重大事项; 九是章程明确规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地位作用、职责权限、组成与负责人产生规则,以及议事程序等,教师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相关事项的民主决策、实施监督的权利。十是章程应当体现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健全保障教师、学生权益机制,对学校根据发展需要自主设置的如调解委员会等组织机构,章程中明确规定其地位、宗旨及基本的组织与议事规则。突出对教师、学生权益和地位的确认与保护,明确其权利义务,明确学校受理教师、学生申诉的机构与程序。 二、章程制定的做法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我校章程在起草之前,成立了章程制定领导小组,由学校党政领导、各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等组成。首先对什么. 是章程、制定章程的目的和作用有一个充分的认识,并在校内形成制定章程、制定好章程就是我们今后工作的“法”这样一个氛围。

社团章程草案

山东大学黏土社章程草案 总则 一、为规范我校学生社团得登记与管理,维护学生社团得正当权益,促进我校校园文化建设,制定本章程。 二、本章程所称山东大学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就是指由山东大学学生在共同志向、兴趣、爱好与责任感得基础上自发组织得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并自行承担相应责任与义务得非营利性学生群众组织。 三、社团实行登记注册成立、学期注册与活动审批得基本管理办法。 四、社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不得危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与学校利益以及其她学生组织与学生得正当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五、社团得基本任务:遵循与贯彻党得教育方针,积极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得校园文化活动,推动我校学生综合素质得全面提高。 六、社团得活动经费通过会费缴纳、学校学生活动经费及企业赞助等其她合法方式获得。社团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七、社团由学校党委领导,在学校团委得指导下开展活动。 (一)名称 山东大学黏土社,英文简称CC(Clay Club); (二)宗旨、活动范围与活动方式 宗旨:培养综合能力,传承黏土文化; 活动范围:以山东大学各校区为主; 活动方式:以陶土及各种新型粘土为原材料,以及计算机技术为载体得立体艺术创作,黏土模型制作得相关培训及交流,模型义卖等爱心活动; (三)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成员资格:1、社团得所有成员必须就是具有山东大学正式学籍得全日制学生; 2、对黏土文化有着浓厚兴趣; 3、承认本章程; 成员权力:1、本社团得选举权、被选举权与表决权; 2、参加本社团得活动; 3、获得本社团服务得优先权;

4、对本社团工作得批评建议权与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使用协会提供得教学材料及工具; 成员义务:1、执行本社团得决议; 2、维护本社团得合法权益; 3、参与社团活动; 4、不将本社团内部材料私自外传; (四)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得产生程序及权限 协会设有执行会长一名,执行参谋三名,团支书、秘书处、宣传部、外联部部长各一名,构成会员代表大会。 执行会长职责:1、负责确定本社团各个阶段得工作目标与任务; 2、领导各部门及下属组织得日常工作,主持工作例会; 3、监督各部门工作,对各部门工作进行考评,选拔优秀会员; 4、负责社团重大活动得筹备与组织; 5、加强内部团结,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协调各方关系,争取各方支持。 6、代表本社团签署相关重要文件。 执行参谋职责:1、监督管理本部门工作,选拔优秀会员; 2、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3、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4、协助会长、处理其她日常事务。 团支书职责:1、参加学校团委召开得相关会议,及时传到会议精神,适当组织团会。 2、关注青春山大、社联网站,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相关负责人。 3、负责整理资料,参评星级社团等各种学校内评选活动。 4、负责与团委及学生会进行联系。 5、申请场地。 秘书处职责:1、做好会议记录,并向未与会人员传达会议相关决议 2、下发全体主席团、全体会员相关通知、传达会长信息 3、财务管理、审查各校区活动预算并报销 (五)负责人得条件、权限与产生、罢免得程序 拥护党得路线、方针、政策; 热心学生社团工作; (六)章程得修改程序 1、对本社团章程得修改程序,由校团委、校学生会、本社团执行机构或10

《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模板】

《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自2007年10月证券期货业正式纳入反洗钱监管体系以来,中国证监会一直高度重视反洗钱工作,按照反洗钱法律法规和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职责,积极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认真组织行业开展各项反洗钱工作:1、建立行业反洗钱内外部工作机制;2、指导证券期货业协会在金融行业率先制定并发布行业反洗钱工作和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等相关指引;3、稳步推进和完善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基本制度建设,清理规范账户,全面实现开户实名制;4、积极推动将反洗钱工作有关要求纳入证监会日常监管工作;5、认真组织行业机构落实各项反洗钱工作要求;6、积极组织、推动行业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7、深入开展全行业反洗钱调研活动,全面梳理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存在问题和困难; 8、积极向中国人民银行反映行业履行反洗钱义务情况。 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大力指导支持下,经过两年多的起步和探

索阶段,证券期货业的反洗钱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并已开始由大规模推动制度的建立向完善制度和工作有效性转变。 随着证券期货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我会感受到现有的反洗钱法律法规主要是规范整个金融行业,针对证券期货业发展特色的反洗钱规章制度尚需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为进一步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做好证券期货业反洗钱监管工作,切实落实反洗钱法律法规赋予我会的反洗钱监管工作职责,有必要建立与反洗钱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并与证券期货业特色相适应的监管制度。 为此,根据《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以及《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会制定了《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拟通过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行业反洗钱工作中的监管职责、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职责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行业反洗钱监管体系中应尽的义务及工作程序等内容,进一步完善行业反洗钱监管工作机制,提高监管资源配置效率,保证行业反洗

新三板公司章程起草注意事项

新三板公司章程起草注意事项 在2015年岁末,资本市场最吸引眼球的莫过于万科的股权之争了,围绕着收购与反收购、控制权争夺等焦点,在当事各方你来我往大显身手的同时,也有业内同行从法律专业的角度对万科的公司章程进行了仔细的研读和分析,并提出各式论断。由此可见,公司章程对于公司相当于宪法对一个国家,是公司最重要的治理规则,也是公司有效运行的基础。在股东之间或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纠纷中,公司章程是最直接、最有效的判断行为对错的标准。 因此,公司章程并非一个简单的范本就能放之四海而皆准,更不能认为章程仅仅是用于工商注册登记,尤其对于拟登陆资本市场的公司而言更为重要。本文拟结合新三板挂牌、定增及相关实务,对新三板公司章程的起草注意事项略作梳理。 一、新三板公司章程起草的法律依据虽然公司章程之于公司类似宪法之于国家,但对于公司章程而言,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合法合规。因此,起草新三板公司章程,下列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是章程条款的来源和基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新三板公司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其组织形式在公司法分类上属于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其章程制定需要符合公司法

的相关规定。我国《公司法》第八十一条对股份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十一项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于股份公司章程制定,对上述法定内容均需要涉及,当然并不等于照搬照抄公司法的条文。 2、《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 在新三板向全国扩容以前,很多挂牌公司的章程基本是参考上市公司章程来制定的,虽然都是资本市场,但是由于各个证券市场服务对象的成熟度不同、交易规则不同等等因素,上市公司的章程也不能照搬为新三板公司所用。为了监督和引导非上市公众公司内部治理,应新三板向全国扩容的需要,证监会于2013年1月4日针对非上市公众公司发布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3号指引》)。至此,新三板公司章程制定 有了更为具体的要求和规范。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股转系统的业务规则 除了《公司法》和《3号指引》对新三板公司章程内容和必备条款进行规范外,股转公司的业务规则和证监会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其他监管办法也会授权部分事项由公司章程自行约定。因此,在起草时,也应结合挂牌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设计。 二、新三板公司章程的内容 从新三板公司章程内容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层次。

协会章程起草说明

协会章程起草说明 江西省互联网协会章程(草案)起草说明【1】 根据“中国互联网协会”的宗旨,本协会《章程(草案)》在很大程度上引入了《中国互联网协会章程(草案)》的有关内容。 在《章程(草案)》的起草与相关工作中,我们还广泛听取了有关专家和学者的建议与意见,并予以采纳。 在此次会议之前,我们还专门召集了部分单位同志,讨论了本《章程(草案)》,并根据与会同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章程(草案)》作了修改与补充。 目前提交本次大会审议的《江西省互联网协会章程(草案)》共分为8章48条。 8个章节分别为“总则”、“任务”、“会员”、“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章程的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以及“附则”。 《章程(草案)》的主要特点是: 第一、《章程(草案)》规定了协会是由江西省从事互联网业以及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个人,以及一切关心和推动江西省互联网事业发展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组成。 第二、《章程(草案)》提出协会的宗旨是,对协会内部组织制定行约、行规,提高我省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水平和服务质量,保

障国家利益和用户利益,普及网络知识,引导用户健康上网;对外代表江西省互联网界参与学术交流和有关技术标准的研究,促进我省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发挥好互联网对社会、经济、文化发展以及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推动作用。 第三、《章程(草案)》还对协会接受省通信管理局业务指导、接收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以及协会应加强与政府主管部门、会员之间的交流与沟通,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制定并实施互联网业的规范与自律,保障国家信息安全,提高行业的服务质量做出了明确规定。 关于《黑龙江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协会章程(草案)》起草情况的说明【2】 各位代表: 我受黑龙江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协会(简称“农合会”)筹备组的委托,现就《黑龙江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协会章程(草案)》(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问题向各位代表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章程》遵循的原则 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制定本《章程》。 《章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省政府颁发的《黑龙江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保证本协会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2、《章程》明确农合会的性质。

《教师绩效考核工作实施方案》起草说明(精)

《教师绩效考核工作实施方案》起草说明 一、宗旨 制定《教师绩效考核工作实施方案》是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制度的需要,是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的需要,是推动和促进我校师资队伍专业发展的需要。 二、理念 我校考核方案既要符合义务教育学校的普遍规律,又要符合特校教育规律和特教职业特点。以提高教师敬业精神和专业素质为核心,围绕做多做少、做好做坏、做与不做、早做晚做、快做慢做等问题,还有积极主动与消极被动、认真细致与马虎粗心、爱岗敬业与敷衍了事等问题,旗帜鲜明、立场坚定地明确倡导与鼓励的方向。 积极向教学一线倾斜、向专业发展倾斜、向老教师倾斜等,利用暑期聘用(任)开放中层领导岗位、班主任岗位和兼职岗位等,鼓励开展竞争上岗、择优上岗、优胜劣汰,形成积极进取、奋发努力的良好局面。三、依据 以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为指导,以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基础,以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要求、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规章制度和岗位安排的内容为基本依据,相应制定各类绩效考核项目。以我校特色的日常工作要求为主要内容,设立综合绩效考核项目;以各兼职岗位履行职责为主要内容,设立岗位绩效考核项目;以各类突出贡献为主要内容,设立单项绩效考核项目。 四、要求 实施绩效工资后最基本的要求是所有项目均需通过考核才能发放(班主任津贴也将先考后发),学校只有限量的公用经费,工会只有人均600

元活动经费,财政局监察局将严格监督任何违反规定擅自发放或变相发放钱物等(除追缴外还将追究行政责任)。奖励性绩效工资一般在年度考核后发放,教育局考核校长,学校考核教师,各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在教育局考核学校工作基础上差异性配发。 《教师绩效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在广泛征求在职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修改调整后提交教师大会审议,再上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每位教师都要认真对照考核方案,在年终考核中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逐项逐条自查自评,每项打分和定性评价都要有真凭实据的资料佐证,经得起验证和审核,并作出说明。小组讨论、大组交流和领导小组审核都要公开、公平、公正。教师的工作小结要以考核项目为依据,有血有肉的总结全年工作情况。 家长满意度测评将向家长发放征求意见信,提高测评的可信度。五、目的 制定方案不是目的,考核也不是根本目的,实施绩效考核最终目的是促进教师爱岗敬业、提高特教服务质量、推进学校现代化建设步伐。 2009.11.13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 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首次将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纳入调整范围,根据法律授权,我会应当就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即私募证券基金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2013年6月,中央编办发布通知,明确将包括创业投资基金在内的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职责赋予我会,我会负责组织拟订监管政策、标准和规范等。据此,我会在反复调研论证基础上,草拟形成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并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于今年年初上报国务院。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积极办理过程中。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 2014年5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下简称“新国九条”)中明确提出发展私募投资基金,并要求按照功能监管、适度监管的原则,完善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私募集合理财产品、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各类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的监管标准。考虑到《条例》出台还有个过程,为适应私募证券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监管需要,促进各类私募基金健康规范发展,落实新国九条的要求,我们研究起草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拟以证监会部门规章形式发布实施。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四十一条,分为总则、登记备案、合格投资者、资金募集、投资运作、行业自律、监督管理、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法律责任及附则十章。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 (一)关于调整范围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新国九条和中央编办通知的规定,结合我会监管职能,《办法》将私募证券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以及市场上以期货、期权、艺术品、红酒等为投资对象的其他种类私募基金均纳入调整范围,将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明确为“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 鉴于除契约型私募基金外,很多以公司、合伙企业形式运作的机构从事类似私募基金的业务,《办法》还明确“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二条)。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 为落实《证券投资基金法》确立的统一功能监管原则,以及新国九条关于按照功能监管原则完善各类私募投资基金监管标准的要求,《办法》还明确:“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 (二)关于登记备案 在基金管理人登记环节,《办法》要求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并根据基金业协会相关规定报送基本信息,基金业协会在申请材料齐备后以网站公告形式办结登记手续(第七条)。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 在基金备案环节,考虑到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等在投资对象、运作方式等方面的差异,《办法》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资产的,还应当报送委托托管协议(第八条)。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齐。 为防止机构利用登记备案信息进行增信,《办法》规定基金业协会公告的登记备案信息,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资产安全的保证(第九条)。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诘。 为便于社会公众及时获悉丧失主体资格的基金管理人的信息,《办法》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限期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基金业协会应当及

社会团体章程(草案)示范文本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说明 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制订此章程范本。 二、此章程范本,旨在为社会团体制订章程时提供依据,规范社会团体行为。 三、社会团体制订章程,原则上应包括此章程范本所涉及的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的补充。 四、社会团体据此范本制订的章程,须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将以核准后的章程为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 (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其中必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或行业性;全国性或地方性;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必须载明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载明*省*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 * * * * * * * * * * * * * *; (二)* * * * * * * * * * * * * * *; (三)* * * * * * * * * * * * * * *; (四)* * * * * * * * * * * * * * *; (五)* * * * * * * * * * * * * * *; (六)* * * * * * * * * * * * * * *; (七)* * * * * * * * * * * * * * *; (八)*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承销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附件2: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承销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了规范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承销活动,促进各参与主体归位尽责,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科创板再融资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承销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规则定位和起草思路 《实施细则》是在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承销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所相关业务规范的基础上制定的具体实施性规则。《实施细则》贯彻落实了《实施意见》《承销办法》《科创板再融资办法》《实施办法》等上位制度规定的基础性要求,在总结既往监管经验并吸收借鉴成熟市场做法的基础上,为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提供开展相关业务的实施路

径与操作方式。目的在于规范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承销活动,促进各参与主体归位尽责,支持优质科创板上市公司融资。 《实施细则》的起草思路主要包括三方面: 一是厘清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承销的基本流程和操作程序,规范上市公司、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等各参与主体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中的权利义务和相关责任,促进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实施路径有章可循、有序规范。 二是在《科创板再融资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业务操作的具体措施,对向原股东配售股票(以下简称配股)、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以下简称增发)和非公开发行股份等业务的操作流程、具体要求、报备和披露文件等做出规定。在总结既往监管经验的基础上,就增发网下发行可以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行组织、中止发行后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重新启动发行等作出规定,给予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一定的灵活性。 三是强化发行承销监管,以信息披露为抓手,规定了非公开发行证券发行情况报告书、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审核报告、专项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信息披露要求,以及各参与主体在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承销过程中的禁止性情形和监管措施。 二、章节体例与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计五章四十条,主要内容如下。

起草说明

附件2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 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交易与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行为,优化完善规则体系,提升规则适用效能,降低市场主体负担,充分激发市场活力,本所结合监管实践和调研情况,起草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下简称《交易指引》)。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上市公司交易与关联交易模式创新迭出且日趋复杂,为持续规范上市公司交易与关联交易行为,本所陆续发布修订《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交易和关联交易》(以下简称《2号备忘录》)、《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6号——资产评估相关事宜》(以下简称《6号备忘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土地使用权及股权竞拍事项》(以下简称《11号备忘录》),以及《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等各板块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备忘录等,构建较为全面的自律监管规则体系,有效引导上市公司规范交易与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行为。 本次起草《交易指引》的主要考虑如下:

一是优化完善规则体系。2019年以来,本所全面启动自律监管规则体系的适应性评估与修订工作,致力于构建结构层次清晰、适应创新发展的规则体系。本次起草《交易指引》是优化自律监管规则体系的系列工作部署,通过系统梳理交易与关联交易相关规则,把规范领域相似的规定予以分类整合,解决规则体系分散、监管要求不一等问题,做规则“瘦身”,提高规则便利性与统一性。 二是着力降低市场主体负担。本次《交易指引》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兼顾执行成本与效率,善于做“减法”,将原有部分不符合现行监管需要、过于增加上市公司负担等规定予以优化,着力降低市场主体负担,充分激发市场活力。 三是进一步明晰监管标准。交易与关联交易形式较为复杂,原有部分规则可能仅作原则规定,无法全面覆盖预计出现的各种情形。本次《交易指引》对市场关注多、呼声高的交易与关联交易事项进行梳理分析,优化完善相关规则,进一步明晰监管标准,致力提升规则适用效能。 二、主要内容 《交易指引》共五章五十四条,包括总则、一般规定、交易与关联交易的审议和披露、资产评估以及附则等章节。“总则”部分共四条,包括立规宗旨及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制度、合法合规要求等;“一般规定”部分共九条,主要明确累计计算原则适用标准、审议关注点、自行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要求、少数股权交易豁免、关联交易审议豁免、高溢价购买资产特别规定、新增关联人交易事项、资金占用

职业生涯规划协会章程(草案)

广东理工职业学院职业生涯发展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协会名称:广东理工职业学院职业生涯发展协会,简称:职协;英文:Career Developing Association of GDPI,简称:CDA。 第二条协会性质:本会是广东理工职业学院学生自愿组成,由校团委和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具体指导,受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管理、监督,学生 自我管理的非营利性社团。 第三条协会宗旨:致力于本校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与发展,帮助同学确立职业目标,建立自信,走向成功。 第四条协会目标:积极引导同学增强自我认知和职业认知,帮助同学进行职业定位,科学地进行职业生涯规划,把握大学学习机会,有针对性地 增强自身素质,提高自身在未来就业中的竞争能力,努力营造良好的 校园职业生涯规划氛围。 第五条协会一切活动必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主要职能 第一条工作方向 1.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对自己未来的职业发展方向作清晰的定位, 进行科学客观的职业规划。 2.提供对个人职业兴趣、气质、性格、能力等进行科学测试、分析的途径, 举办相关的自我认知活动。 3.建立学校与社会企业沟通的桥梁,邀请有关人士进行与职业生涯规划相关 的培训,并开展相关的调查研究活动,举办面试技巧培训,模拟面试,模 拟招聘会等实践活动,帮助同学加强职业认知。 4.协助学校举办招聘会和职业生涯规划大赛及其他就业活动。 5.系统搜集当前就业走向,热门职业介绍,大学毕业生就业情况等信息,给 学生提供第一手职场动态资料。 第二条活动范围及方式:

1. 与职业生涯规划与发展相关的培训讲座及活动; 2. 职业生涯规划方向的比赛; 3. 职业生涯所需综合素质培训; 4. 社会实践; 5. 创业比赛; 6. 模拟面试; 7. 协助学校办招聘会等。 第三条协会活动原则: 1.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应健康丰富,体现创新精神,并且要具有积极性 和实用性。各次活动应有明确的目的,每个阶段应有详细的活动计划和 安排表。 2.本协会的各项活动应首先上报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审批,经招生与就 业指导办公室批准后方可着手策划和实施。 3.活动结束后立即总结活动过程并将活动结果上报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 备案。 4.协会的各项活动由各部门协同合作完成。 第三章机构及管理 第一条会员代表大会 1.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最高权力机构。 2.会员代表大会每学年举行一次,以进行换届选举。 3.每位会员代表均有投票权、提名权及参选权,通过民主投票选举产生新一 届理事会。 4.会员代表大会可向理事会、会长提出设想及建议,监督协会运作。 第二条理事会 协会设理事七名,共同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协会常设机构,同时也是协会最高决策机构。理事必须是本会会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一年。 第三条理事会职权 1.统筹全会工作,领导协会开展工作; 2.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及起草说明

集团公司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采购行为,加强采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风险,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的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是指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和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及其分、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采购行为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及职责)

集团公司成立采购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统筹管理各单位和部门开展采购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集团公司采购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审核通过采购管理规章制度; (二)审议通过集团公司年度集中采购计划和集中采购目录; (三)组织开展对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 (四)审议集团公司其他采购重大事项。 集团公司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规划技术部,是采购以及专家库和供应商信息库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一)拟订采购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采购管理规章制度体系; (二)编制集团公司年度集中采购计划和集中采购目录,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集中采购目录的对外公开; (四)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采购活动的风险防控和监督检查; (五)组织采购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 (六)负责集团公司专家库和供应商信息库管理工作; (七)负责其他与采购管理活动有关的工作。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全文及起草说明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本制度和要求 第三章药品上市注册 第一节药物临床试验 第二节药品上市许可 第三节关联审评审批 第四节药品注册核查 第五节药品注册检验 第四章药品加快上市注册 第一节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 第二节附条件批准程序 第三节优先审评审批程序 第四节特别审批程序 第五章药品上市后变更和再注册 第一节药品上市后研究和变更 第二节药品再注册 第六章受理、补充资料和撤审 第七章争议解决 第八章工作时限 第九章监督管理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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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法律依据】为规范药品注册行为,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以下简称《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药品上市为目的,从事药品研制、注册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注册定义】药品注册,是指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和相关要求提出药品注册事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基于法律法规和现有科学认知进行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等审查,作出是否同意其药品注册事项及其管理的过程。 申请人取得药品注册证书后,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 第四条【药品注册事项】药品注册包括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药品上市许可申请、补充申请、再注册申请等许可事项,以及其他备案或者报告事项。 第五条【药品注册申请类别】药品注册申请类别,按照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进行分类。 中药注册分类包括中药创新药、中药改良型新药、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同名同方药等。 化学药注册分类包括化学药创新药、化学药改良型新药、仿制药等。

关于学校《章程》(草案)制定情况的说明

关于学校《章程(草案)》制定情况的说明 (2014年10月8日) 各位代表: 我受学校委托,向大会作《<学校章程> (草案)制定情况的说明》的报告。请予审议。 一、《章程(草案)》制定的背景与意义 大学章程是高等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活动、开展社会合作的依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要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要求高等学校加强章程建设,依法制定章程,依照章程规定管理学校。2011年11月,教育部发布《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31号令),对高等学校章程应载明的内容、制定程序、核准与监督等作了明确规定。文件要求高等学校制定章程应当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宪法、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规律,推进高等学校科学发展;应当促进改革创新,围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推进文化传承创新的任务,依法完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体现和保护学校改革创新的成功经验与制度成果;应当着重完善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体制、机制,反映学校的办学特色。2013年10月,教育厅印发《河南省高等学校章程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教政法【2013】950号),就我省高校章程建设工作进行全面部署。2014年4月教育厅将我校列为章程建设试点单位。我校应于2014年底完成章程的制定工作,并报教育厅核准。 制定学校章程既是我校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的具体实践,也是学校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的主要内容之一,更是学校在改革发展中依法治校、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坚定不移走内涵式发展道路,推动学校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保证。 二、《章程》(草案)制定程序 1.高度重视。学校党委和行政高度重视学校章程的建设工作,对章程起草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2012年9月,学校成立了由党委书记和校长为组长的章程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全文及起草说明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体育赛事活动有序开展,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体育赛事活动,是指在我国境内依法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地方性、综合性、单项性、群众性、商业性和财政性资金资助型等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的统称。 第三条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赛事活动服务。 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各级体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管理。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地方体育总会、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和地方性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

体育协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负责相关体育赛事活动的服务、引导和规范。 第四条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文明、绿色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主办方是指发起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承办方是指具体负责筹备、实施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协办方是指提供一定业务指导或者物质及人力支持、协助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主办方、承办方、协办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方式约定。 第二章体育赛事活动申办和审批 第六条由体育总局(含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以下同)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综合性运动会申办管理规定申办,报国务院批准后举办。 地方各级体育部门(含地方体育总会,以下同)主办的本行政区域内的综合性运动会自行确定申办办法。 第七条申办国际体育赛事活动,应当按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申办。 以下国际体育赛事活动需列入体育总局年度外事活动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权限报体育总局或国务院审批:由体育总局主办或共同主办的重要国际体育赛事活动;由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国际综合性运动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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