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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银行保兑仓业务

第一节“保兑仓”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保兑仓”业务是指以我行信用为载体,以银行承兑汇票为结算工具,由我行控制货权,卖方(或仓储方)受托保管货物并对承兑汇票保证金之外金额部份由卖方以货物回购作为担保办法,买方开出银行承兑汇票,随缴保证金、随提货的一种特定单据业务服务模式。

第二条办理“保兑仓”业务时,买方向卖方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银行在接到买方的提货请求并收妥买方缴存的保证金后,向卖方(或仓储方)发动身货通知,卖方(或仓储方)据此向买方发货;在承兑汇票到期时,如买方提货累计金额没有达到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则卖方向银行承担未发货部份的退款责任,同时银行有权要求买方兑付到期汇票。

第三条“保兑仓”业务当事人包括买方、卖方、仓储方、银行、保险人。

第四条“保兑仓”业务买方应知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我行关于法人客户授信的大体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贷款卡、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经最新年检,注册资金已经全额到位,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

二、至少有一年以上经销同类商品的经验,是本地的区域总代理或一级代理商;与卖方有真实、正常和稳定的商品购销关系,并取得卖方的推荐或认可;

3、银行承兑汇票用途为购买前述商品。

第五条“保兑仓”业务卖方应知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我行对借款企业大体条件的要求;

二、信用品级评定为A级(含)以上,年销售收入一般应不低于5亿元,对于委托我行成立全国性“保兑仓”金融服务网络的,企业信用品级需评定为AA级(含)以上,年销售收入一般应不低于20亿元;

3、生产商须为国内知名企业,产品质量稳定,退货率及返修率低,原料供给和生产能力充沛,年销售额较大,销售的商品须是适销对路且为卖方的主营业务产品;

4、产品投产时间五年以上,产品的生命周期较长,在可以预见的未来被替代或淘汰的可能性较小;产品不会发生物理、化学转变,如家电、金属材料、化工原料等;

五、企业在过去两年里的销售合同履约记录良好,无因产品质量或交货期限等问题而与买方产生贸易纠纷;

第六条“保兑仓”业务保险人应为经保监会批准在境内营业的、有必然规模的财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有独立理赔资格和能力,可对投保标的火灾、雷击、爆炸、丢失、雨淋、盗窃、产品质量等险种承担补偿责任。

第七条“保兑仓”业务仓储方必需是规模较大、管理规范、信用较佳的大型仓储公司。全国合作的仓储方由总行公司业务部肯定;区域合作的仓储方,由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肯定,各分(支)行必需与总分行指定的仓储公司合作办理该业务。

第八条“保兑仓”业务,符合《中国光大银行金色链融资业务政策指引(修订版》单一额度管理规定的,可以实行单一额度管理,不然实行双额度管理,即须对卖方、买方同时实行授信管理,占用各自授信额度。按照业务风险程度,经办行可以要求买方提供相应担保。

第九条“保兑仓”授信额度有效期不超过一年,在授信有效期内的“保兑仓”授信额度可以循环利用。如卖方、买方任何一方出现不履约的情况,应停止对其办理“保兑仓”业务。

第十条“保兑仓”项下货物寄存在卖方或银行指定仓储方,卖方或银行指定仓储方必需严格依照与银行签定的“保兑仓”业务协议保管货物,唯一接受银行指令发货。

第十一条“保兑仓”业务授信后管理应严格依照《中国光大银行法人客户授信后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同时,按照“保兑仓”业务的特点,还应增强以下方面的管理:

一、经办行要成立商品和现金流台账管理制度,按买方、寄存地、品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市价等要素成立该笔授信项下的商品台账,并做到及时更新;

二、“保兑仓”业务贷后管理包括协议项下商品的总量管理、保证金浮动管理和逐笔账实管理,进行协议项下商品的总量管理和保证金管理旨在保证本类业务的货物金额能有效覆盖风险敞口;

3、客户领导应至少两周去卖方或仓储方进行一次现场清点验库,上一级业务负责人不按期进行一次现场验库,并有详细书面记录。

第十二条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针对不同类型商品、销售模式、销售网络的结构及卖方与买方的强弱关系设计“保兑仓”模式,采取不同的授信方案和文本。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附《中国光大银行“保兑仓”业务三方协议》(《中国光大银行“保兑仓”业务四方协议》)及其他操作资料为标准文本。如按照客户或业务的具体要求需签定个性化合同的,需报总行批准。

第十四条我行“保兑仓”业务的会计核算依照我行银行承兑汇票核算办法和有关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节“保兑仓”业务操作流程

第十五条卖方向经办行客户部门提出“保兑仓”业务申请,出具《中国光大银行“保兑仓”业务申请书》(附件1),并附业务需求说明,包括:商品的交易特点、结算安排、卖方退款期限选择、退款条款、仓储公司的选择、货物的投保、买方名录等资料。

第十六条经办行初步审核,若是符合我行“保兑仓”要求,卖方和买方需别离向各自经办行(如生意两边在同一地,则经办行为一家)提供申请资料。

(一)卖方资料:

1.公司的证明文件,包括公司简介、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经年审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记录证、贷款卡(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2.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及产供销的大体情况;

3.经审计的最近三年及近期财务报表;

4.公司有权决策机构(人)同意办理中国光大银行“保兑仓”业务的决议。

5.商品购销合同原件;

6.买方与卖方的历史交易记录、前期交易已履行的证明资料,如增值税发票、货运证明等。

(二)买方资料:

1.公司的证明文件,包括公司简介、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经年审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记录证、贷款卡(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2.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及产供销的大体情况;

3.经审计最近三年和近期财务报表;

4.公司有权决策机构(人)同意办理中国光大银行“保兑仓”业务的决议。

第十七条经办行客户部门受理业务申请后,按《中国光大银行“保兑仓”业务管理办法(暂行)》规定条件对买方和卖方别离进行双人调查。

第十八条对符合办理“保兑仓”条件的,依照本行授信管理办法,对卖方、买方别离授信,对卖方核定“保兑仓”项下回购担保额度,买方核定“保兑仓”项下银行承兑汇票额度。“保兑仓”授信额度核定的重要依据为买方每一年的销售能力、存货周转率及履约能力等。

第十九条对买方、卖方的授信依照授信审批程序和权限审批。

第二十条审批通事后,经办行与卖方和买方签定《中国光大银行“保兑仓”业务三方协议》(在包括仓储方的情况下,签定《中国光大银行“保兑仓”业务四方协议》)(附件2)。“保兑仓”协议应与具体商品购销合同对应。

第二十一条为防范通知发货等业务环节可能出现的风险,保证业务附件及有关单据的真实性,银行、卖方(或仓储方)和买方必需指定专门人员负责通知、收发单据、确认和查对工作,并彼此留存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附件3)。

第二十二条经办行向买方收取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和第一次保证金,第一次保证金缴存的数额不能低于银行承兑汇票金额的30%,第一次保证金可以用于第一次提货申请。银行可以与卖方、买方在协议中约定,买方第一次提交的保证金预留10-20%至最后一次提货,即买方在缴存第一次保证金时,我行通知卖方(或仓储方)在20-10%保证金额度内发货。

第二十三条保证金账户要按我行有关要求实行严格管理,保证金只进不出,专项用于兑付“保兑仓”项下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二十四条收妥保证金和手续费,并落实担保办法(如有)后,经办行会计部门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卖方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后,须出具《银行承兑汇票收到确认函》(附件4)。

第二十五条买方每次提取合同项下的货物时,应向经办行客户部门递交《提货申请书》(附件5),并向买方在经办行所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中缴存与申请提货价值等额的保证金,保证金须为货物单价的整倍数。

经办行收妥保证金后,客户部门按照买方缴存保证金的数额向卖方(或仓储方)出具《发货通知书》(附件6),累计通知发货金额不能超过保证金账户中的余额。如此循环操作,直至保证金账户余额达到银行承兑汇票金额。

第二十六条《发货通知书》由经办行送给卖方(或仓储方),卖方(或仓储方)收到《发货通知书》后向经办行签发《发货通知书收妥确认函》(附件7)。卖方(或仓储方)按《发货通知书》要求向买方发货。

卖方(或仓储方)在本地的,经办行必需派专人送达《发货通知书》,并要求卖方(或仓储方)当面签发《发货通知书收妥确认函》。卖方(或仓储方)在外地且经办行不能派人送达的,可用挂号或快递方式将《发货通知书》正本寄送,尔后必需向卖方(或仓储方)指定的专门联系人确认。当经办行收到《发货通知书收妥确认函》正本,并查对无误后,此业务环节结束。

第二十七条买方收到卖方(或仓储方)发出的货物后,向经办行出具《货物收妥告知函》(附件8)。

第二十八条经办行应视提货发生频率按期和卖方(或仓储方)、买方对账,每一个月不低于一次。主要查对保证金账户余额、经办行累计通知发货金额、卖方(或仓储方)收到的《发货通知书》累计金额、买方出具的《货物收妥告知函》累计金额,如查

对不一致,应当即停止发货手续,查明原因并解决后,方可从头开始办理发货手续。卖方(或仓储方)和买方之间因货物质量、规格及交货手续等方面产生的纠纷,我行不承担任何责任,但经办行应及时掌握相关情况,并尽力帮忙协调解决。

第二十九条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若是银行承兑汇票对应的保证金金额达到100%,即银行累计出具的《发货通知书》货款总金额达到银行承兑汇票总金额时,待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承兑后,该笔“保兑仓”业务正常结束。

第三十条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10个工作日(按照货物的不同,可以适当调整),若是相应的保证金金额不足100%,即银行累计出具的《发货通知书》货款总金额不足银行承兑汇票总金额时,经办行即向卖方出具书面《退款通知书》(附件9),要求卖方向银行退回未发货部份款项;同时要求买方立刻兑付银行承兑汇票。

四方保兑仓业务介绍及案例

四方保兑仓融资方案 四方保兑仓融资 保兑仓最能满足大型制造类厂商的需求,厂商提供自身的信誉支持,帮助经销商在银行获得定向采购融资,在支持其发展的同时,促进厂商自身产品的销售。同时,厂商可以有效地控制货物,避免产生大量的应收账款风险。 〖产品定义〗 四方保兑仓业务是指在卖方与买方真实的商品贸易交易中,以银行信用为载体,买方以银行承兑汇票为结算支付工具,由银行控制货权,仓储方受托保管货物,卖方对承兑汇票保证金以外敞口金额部分提供退款承诺作为担保措施,买方随缴保证金,随提货的一种特定融资服务模式。 〖操作主体〗 四方保兑仓:包括厂商、经销商、融资银行及仓储公司,通常对银行提供的保证措施为厂商的回购担保。 四方保兑仓:核心厂商一般提供回购承诺,即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如果经销商没有存入足额的保证金(即经销商没有从仓储公司提走全部货物),核心厂商负责退还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与经销商提取的全部货物金额之间的差额款项。

〖产品特点〗 一、对买方(经销商)益处 1、依托真实商品交易结算,买方借助厂商资信获得银行的定向融资支持。 2、买方可以从厂商获得批发购买优惠,使其享受到大宗订货优惠政策,降低了购货成本。 3、能够保证买方商品供应通畅,避免了销售旺季商品的断档。 4、巩固了与厂商的合作关系。 二、对卖方(厂商)益处 1、可以有效地扶持经销商,巩固、培育自身的销售渠道,建立自身可以控制的强大销售网络。 2、卖方既促进了产品销售,同时牢牢控制货权,防止了在赊账方式下买方可能的迟付、拒付风险。 3、卖方将应收账款转化为应收票据或现金,应收账款大幅减少,改善了公司资产质量。 4、卖方提前获得订单,锁定了市场销售,便利安排生产计划。

保兑仓

3.2.3保兑仓融资模式及运作机理 企业向金融机构办理融资业务,用来支付预付账款的融资行为,称为预付账融资。在供应链中处于下游的企业,往往需要向上游供应商预付账款,才能获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所需的原材料、半成品等。对于短期资金流转困难的企业,文将引入保兑仓业务对其某笔专门的预付账款进行融资,从而获得银行的短期贷支持。保兑仓业务,是在供应商(以下称卖方)承诺回购的前提下,融资企业(以下称买方)向银行申请以卖方在银行指定仓库的既定仓单为质押的贷款额度并由银行控制其提货权为条件的融资业务。保兑仓业务适用于卖方回购条件下 采购「30J。其基本业务流程设计如下图3一5所示。 图3一5保兑仓业务模式 ①买卖双方签订购销合同,共同向经办行申请办理保兑仓业务 ②买方在银行获取既定仓单质押贷款额度,专门向该供应商购买货物 ③银行审查卖方资信状况和回购能力,若审查通过,签订回购及质量保证协议 ④银行与仓储监管方签订仓储监管协议 ⑤卖方在收到银行同意对买方融资的通知后,向指定仓库发货,并取得仓单 ⑥买方向银行缴纳承兑手续费和首次30%承兑保证金 ⑦卖方将仓单质押给银行后,银行开立以买方为出票人、以卖方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并交予卖方 ⑧买方缴存保证金,银行释放相应比例的商品提货权给买方,直至保证金账户余额等于汇票金额 ⑨买方获得商品提货权,去仓库提取相应金额的货物 ⑩循环⑧一⑨,若汇票到期,保证金账户余额不足,卖方于到期日回购仓 单项下剩余质押物 保兑仓融资业务给融资企业提供融资便利,解决全额购货的资金困境,并批量采购,降低交易成本;使得卖方企业批量销售,增加经营利润,减少银行融资,降低资金成本,保障收款,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商业银行挖掘客户资源,拓宽服务范围,扩大信贷规模,增加利润,分散并降低所承担的风险。 (2)保兑仓信用风险分析 保兑仓业务除了处于供应链中的上游供应商、融资企业和银行参与外,还有仓储监管方参与,主要负责对质押物品的评估和监管;该业务需要上游企业承诺回购,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进而降低银行的信贷风险;融资企业必须随时补充保证金账户,按期兑付银行承兑汇票;另外融资企业与其上游企业必须符合一定点的条件,才可以实施保兑仓业务。正是这一系列条件的设定,大大地转移和分散了银行的信用风险,提高了银行信贷的积极性。 总之,融通仓和保兑仓融资模式有效地分散和转移了银行的信用风险,从而改善了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然而,信用风险客观存在,银行依然要承担一部分信用风险,所以必须加强管理,采用一定的方法,达到有效管理信用风险的目的。 该模式的特点是先票后货,中小企业先获得贷款采购原材料,然后将采购的 原材料交付给物流企业仓储做质押。在贷款期间中小企业分次偿还贷款,并获得 相应的原材料的释放,物流企业协助其完成物料配送。融资期间,原材料供应商 承担回购义务〔32]。 这种模式的具体做法有两种: 1、银行在中小企业向银行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后,先开出银行承兑汇票交给 企业,企业凭银行承兑汇票向供应商采购原材料,将原材料准确无误地评估后交

关于“保兑仓”业务模式及风险的解析

关于“保兑仓”业务模式及风险的解析 集团风险部丁蔚 一、“保兑仓”业务简介 国内“保兑仓”业务最早出现在2003年前后,起先被用于空调、手机等家电领域,现在业务范围已经扩展到钢铁、汽车、水泥、化肥、服装、白酒、制药、轮胎等行业,成为银行信贷中的重要产品。目前在国内金融市场,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平安银行、中国邮储银行、广发银行、中信银行等诸多银行都推出此类业务,实践中不同的银行在不同阶段对“保兑仓”业务或类似业务的称呼也有所不同,除“保兑仓”以外还有如“先票/款后担保提货授信”、“先票/款后货质押”、“担保提货”、“厂商银”、“商商银”等,这些信贷产品都属于“保兑仓”的范畴。据银行介绍,采用“保兑仓”模式,可使多方获益: ?从买方(客户)来讲,可以解决全额购货的资金困难,通过批量订货和预付货款的结算方式获得优惠采购价格而降低成本。 ?从卖方(供应商)来讲,可以减少应收账款占用、加快资金周转;有效解决销售渠道问题,促成贸易合作;提前确定销售规模,增大市场份额,提高企业利润,稳定客户关系。 因此,“保兑仓”模式一经推出即得到买方和卖方的广泛欢迎并迅速得以推广。 结合我司实际情况,我司下属企业在银行“保兑仓”业务中主要是卖方/供应商的角色。 在实践中,银行“保兑仓”业务需要买方/客户、卖方/供应商与银行签署三方合作协议或增加监管方签署四方协议,买方凭借与卖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向银行申请融资支付货款,随后凭借银行签发的提货单直接向卖方提取货物,而供应商

将货物交给银行指定的监管方质押监管并根据银行放货通知向买方放货。但在实践中,银行选择我司下属企业完全是基于对我司作为国有企业具有优质信誉的信任,因此我司下属企业实质是银行此类业务中的核心企业,承担对银行的担保职责。 二、关于供应商责任和承担风险的介绍 供应商通常在银行“保兑仓”业务中承担三项责任: 1.“担保提货”责任。“保兑仓”模式的协议书中约定:贸易合同项下货物由买方客户自行提取。银行签发的《提货通知书》为提取货物的唯一有效凭证。买方客户每次向供应商提货均应凭银行签发的《提货通知书》办理。供应商违反上述规定给买方客户提货的,应当在给银行造成的损失范围内和买方客户一起向银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2. “退款”责任或“差额”付款担保责任,而不是退货。“保兑仓”模式的协议书中约定:若买卖双方全部或部分终止贸易合同,或供应商实际未发货,或供应商实际发货的价值少于贸易合同的规定,或买方未按协议规定提货期限逾期未提完货物的,供应商应在收到银行退款通知书后核实未发货部分金额与银行核对确认。同时,供应商应按银行退款通知将未发货部分等额的款项直接退至银行。 3.“购销合同”签署和履约责任。供应商与客户在协议项下签署购销合同,合同条款应符合协议规定并按照协议和规定履行实际交货义务。 供应商因承担上述三项主要责任,而需面对三项主要风险,即未按照协议规定严格履行需凭银行签发的《提货通知书》方可交货的规定,擅自交货,与买方客户一起对银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未能按照协议规定无论因任何原因在收到银行退款通知书及时足额退款,或买方未按协议项下购销合同足额按照提货期限提货,产生货物销售困难或市场跌价的风险;供应商未能按照协议项下购销合同规

整理细数14家商业银行的供应链金融服务

史上最全整理!细数14家商业银行的供应链金融服务

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十四行为例,对国内商业银行供应链金融的开展状况进行介绍和分析。 为了积极拓展自身的业务范围,保障未来收人增长潜力,同时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单一、融资费率高等现实问题,我国商业银行在供应链金融领域进行了有益的、积极的探索。它们多数从传统的贸易融资人手,从应收账款贴现、动产质押等单一服务开始,根据客户需求,基于自身资源,发展出了各具特色的供应链金融服务。下面对国内具有代表性的商业银行的供应链金融服务进行简要介绍。 1.平安银行 平安银行的前身深圳发展银行(简称深发展银行)是国内最早涉足并倡导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深发展银行的供应链业务经历了三个重要的发展时期。 第一个阶段主要是产品先导期,即从货押和票据业务开始,逐步涉足供应链金融业务。 第二个阶段主要是形成自偿性贸易融资的理念,并提出了1+N的模式。利用供应链产业集群的伴生网络关系,将核心企业的信用引人对其上下游的授信服务中。

第三个阶段则是开始系统性地拓展业务,为供应链企业提供揽子金融解决方案。在这一阶段,深发展银行的操作品种涉及粮食、汽车、有色、钢材、煤炭、矿石、油品、木材、化工等行业。融资方案既包括对供应链上单个企业的融资,也包括该企业与上游卖家或下游买家的段落供应链的融资安排,可覆盖整个“供一产一销”链条,提供整体供应链贸易融资解决方案。 在成为平安银行之前,深发展银行的供应链产品已形成了16个系列,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池融资”的概念,制定了5个贸易融资解决方案,整合了涵盖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存货全供应链环节,横跨国内、国际与离岸三大贸易领城的数项供应链融资产品和以离岸网银为主打的电子结算产品。 截至2011年9月来,深发展贸易融资客户数达到9517户,贸易融资氽额达到2 136亿元,贸易融资不良率仅为0.2%。 平安银行继承了深发展银行在供应链金融业务上积累的深摩经验,进一步发展出了目前的服务体系,该体系包括,预付融资、现货线上融资、核心企业协同、增值信息服务、反向保理、电子仓单质押和公司金卫士。 整体来看,平安银行的供应链金融具有如下特点:

四方协议

“保兑仓”四方协议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丙方:资金方 丁方:监管方 甲、乙、丙、丁四方一致同意合作开展“保兑仓”业务,为明确各方在“保兑仓”业务中权利和义务,经各方自愿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合同中所用术语含义如下 (一)“保兑仓”业务是指丙方应甲乙双方的申请,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丙方借款给乙方,专项用于该购销合同项下乙方向甲方支付货款,收到货款后甲方将货物发运至丁方保管。乙方每次申请提货必须先向丙方归还借款,丙方按乙方归还的借款金额向丁方签发《发货通知书》,丁方按照《发货通知书》的要求向乙方发货。如此循环操作,直至全部归还借款。 (二)购销合同:是指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编号为的《》(以下简称“购销合同”),总价为元。。 (三)发货通知书:是指在乙方申请下,丙方根据乙方归还的数额向丁方开具的凭以发货的凭据。 第二条申请“保兑仓”业务 (一)乙方根据购销合同填写《借款合同》,并向丙方提供甲方、乙方及业务贸易背景等资料。 (二)乙方申请的金额、期限等条件应与购销合同的内容相应。 第三条“保兑仓”业务项下的借款 第四条货物保管及提货 (一)甲方收到乙方货款后,将货款项下货物发运至丁方仓库,方承担货物在运输至丁方仓库过程中受到任何损失的赔偿责任。 (二)货物的描述

丁方将严格按照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货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以上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协议其他三方。货物在储存期间,由于保管不善而发生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丁方负责赔偿损失。 (三)乙方每次提取合同项下的货物时,需提前一个工作日向丙方提出申请,并填写《提货申请书》。同时向丙方归还相当于该次提货金额的借款。 (四)丙方核对乙方归还的借款数额与《提货申请书》中的提货金额相符后,根据缴存保证金的数额在一个工作日内向丁方发出《发货通知书》。 (五)丁方收到丙方加盖印鉴的《发货通知书》后,向丙方发出《发货通知书收到确认函》,同时按照归还的金额向乙方发货。丙方出具的《发货通知书》是丁方向乙方发货的唯一凭证。丁方保证其向乙方发货只凭丙方开具的《发货通知书》,并严格按照《发货通知书》的内容发货。 (六)乙方收到丁方的发货后,应向丙方出具《货物收到告知函》。 (七)为了确保提货环节的准确无误,甲乙丙丁各方约定: 1.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和操作本合同项下的业务。如有变动,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在对方收到书面通知之前,原经办人员所办理的业务仍然有效。 2.各方在业务发生前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业务办理过程中,收到《银行承兑汇票收到确认函》、《提货申请书》、《发货通知书》、《发货通知书收到确认函》、《货物收到告知函》等文件后,应认真核对印鉴和签字是否与预留样本相符,并对核对结果负责。 3.《发货通知书》、《发货通知书收到确认函》、《货物收到告知函》等重要文件应派专人直接送达。不能专人直接送达的,应采用快递或挂号信等稳妥方式传递,同时应电话通知对方。 (八)甲、乙、丙、丁各方应视提货发生频率定期对帐(但每月不能少于一次),任何一方都应无条件给予配合。各方如出现核对不一致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办理发货手续,查明原因并解决后,由丙方书面确认后方可重新开始办理发货手续。 第五条声明和保证 (一)协议各方均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在的机构,有权以自身的名义、权利和权限从事本合同项下的业务经营活动并以自身的名义签署和履行本 合同。签署本合同所需的有关文件和手续已充分齐备及合法有效。 (二)甲乙双方保证其双方不存在资本控制和参与关系,在《购销合同》签订之前无任何未决争议或债权债务纠纷。

光大银行保兑仓业务

第一节“保兑仓”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保兑仓”业务是指以我行信用为载体,以银行承兑汇票为结算工具,由我行控制货权,卖方(或仓储方)受托保管货物并对承兑汇票保证金之外金额部份由卖方以货物回购作为担保办法,买方开出银行承兑汇票,随缴保证金、随提货的一种特定单据业务服务模式。 第二条办理“保兑仓”业务时,买方向卖方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银行在接到买方的提货请求并收妥买方缴存的保证金后,向卖方(或仓储方)发动身货通知,卖方(或仓储方)据此向买方发货;在承兑汇票到期时,如买方提货累计金额没有达到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则卖方向银行承担未发货部份的退款责任,同时银行有权要求买方兑付到期汇票。 第三条“保兑仓”业务当事人包括买方、卖方、仓储方、银行、保险人。 第四条“保兑仓”业务买方应知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我行关于法人客户授信的大体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贷款卡、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经最新年检,注册资金已经全额到位,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 二、至少有一年以上经销同类商品的经验,是本地的区域总代理或一级代理商;与卖方有真实、正常和稳定的商品购销关系,并取得卖方的推荐或认可; 3、银行承兑汇票用途为购买前述商品。 第五条“保兑仓”业务卖方应知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我行对借款企业大体条件的要求;

二、信用品级评定为A级(含)以上,年销售收入一般应不低于5亿元,对于委托我行成立全国性“保兑仓”金融服务网络的,企业信用品级需评定为AA级(含)以上,年销售收入一般应不低于20亿元; 3、生产商须为国内知名企业,产品质量稳定,退货率及返修率低,原料供给和生产能力充沛,年销售额较大,销售的商品须是适销对路且为卖方的主营业务产品; 4、产品投产时间五年以上,产品的生命周期较长,在可以预见的未来被替代或淘汰的可能性较小;产品不会发生物理、化学转变,如家电、金属材料、化工原料等; 五、企业在过去两年里的销售合同履约记录良好,无因产品质量或交货期限等问题而与买方产生贸易纠纷; 第六条“保兑仓”业务保险人应为经保监会批准在境内营业的、有必然规模的财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有独立理赔资格和能力,可对投保标的火灾、雷击、爆炸、丢失、雨淋、盗窃、产品质量等险种承担补偿责任。 第七条“保兑仓”业务仓储方必需是规模较大、管理规范、信用较佳的大型仓储公司。全国合作的仓储方由总行公司业务部肯定;区域合作的仓储方,由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肯定,各分(支)行必需与总分行指定的仓储公司合作办理该业务。 第八条“保兑仓”业务,符合《中国光大银行金色链融资业务政策指引(修订版》单一额度管理规定的,可以实行单一额度管理,不然实行双额度管理,即须对卖方、买方同时实行授信管理,占用各自授信额度。按照业务风险程度,经办行可以要求买方提供相应担保。 第九条“保兑仓”授信额度有效期不超过一年,在授信有效期内的“保兑仓”授信额度可以循环利用。如卖方、买方任何一方出现不履约的情况,应停止对其办理“保兑仓”业务。

供应链金融三种业务模式流程

供应链金融三种业务模式流程 1. 保兑仓业务模式 流程概述 1. 供应商向银行提交资料申请开立保兑仓账户; 2. 银行审核资料并开立保兑仓账户; 3. 供应商将货物寄存至具备保管条件的仓库,并提供仓单信息给银行; 4. 银行核对仓单信息并为供应商开立出库指令; 5. 供应商凭出库指令取回货物,并提供运输凭证给银行; 6. 银行核对运输凭证并放行货物; 7. 供应商向买方出具; 8. 买方与银行签订保兑仓信用证; 9. 买方支付货款至银行账户; 10. 银行核实货款支付并通知供应商; 11. 供应商将货物寄送至买方。 2. 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模式

流程概述 1. 供应商向银行提交应收账款融资申请和相关资料; 2. 银行审核资料并决定是否批准融资; 3. 银行与供应商签订应收账款转让协议; 4. 供应商将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 5. 银行向供应商支付一定比例的款项; 6. 银行从买方处收取应收账款; 7. 买方将应收账款支付至银行账户; 8. 银行核实款项支付并通知供应商。 3. 反向保理业务模式 流程概述 1. 供应商向银行申请开立保理账户; 2. 银行审核资料并开立保理账户; 3. 供应商将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 4. 银行向供应商支付一定比例的款项; 5. 供应商向买方出具和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 6. 买方确认并签署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 7. 供应商将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和提交给银行;

8. 银行向买方提供应收账款代理催收服务; 9. 买方将应收账款支付至银行账户; 10. 银行核实款项支付并通知供应商。 以上是供应链金融三种常见业务模式的流程概述。具体操作中,可能会根据双方协商和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银行保兑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模版

银行保兑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模版 银行保兑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保兑仓业务,防范风险,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银行保兑仓业务是指银行依照客户委托,在进口货物抵达境内前向委托 人或境外开证银行的指定人士(以下简称“受益人”)保证付款的一种信用保障方式。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银行保兑仓业务的管理和操作。 第四条银行保兑仓业务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商业银行法规及相关规定,充分 考虑各类风险,切实保障委托人和银行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银行应根据本暂行办法的要求,建立和完善银行保兑仓业务管理制度。 第二章业务流程 第六条委托人在委托银行代理开立进口信用证时,可以申请使用银行保兑仓服务。 第七条委托人开立信用证时应注明使用银行保兑仓服务,并且应在信用证条款 中明确约定保兑期限。 第八条受益人在接到信用证后,可以要求银行提供保兑仓服务。银行在接到有 关申请后,应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审核风险,决定是否提供该项服务。 第九条银行接到受益人申请提供保兑仓服务后,应签署保证书,向受益人保证 付款。 第十条受益人按信用证条款要求装运货物,并在约定的保兑期限内向银行出具 符合要求的单据。 第十一条银行对单据进行核查,符合要求的单据即使得银行付款义务。 第十二条银行在支付保兑金额后,有权向委托人追偿。 第三章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委托人违反信用证条款或其他合同约定,导致银行无法向受益人收回 保兑金额的,委托人应当向银行支付保兑金额及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受益人提供的单据应符合信用证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银行收 到单据后,应严格审核,如发现单据存在问题,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同时向委托人 发出通知,要求其提供合格的单据。银行未及时及时通知受益人而导致的损失,银行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在使用银行保兑仓服务时,委托人应对受益人进行调查,确保其为可 靠的商业伙伴。如因受益人资信不良导致支付保兑款项而引起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章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银行保兑仓业务管理制度,包括客户管理、操作规 程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制度。并及时对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十七条银行应对银行保兑仓相关岗位员工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和岗位培训, 确保员工具备相关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八条银行应对银行保兑仓业务进行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 第十九条银行保兑仓业务由审批、操作双重人员进行,审批人员应严格审查风险,操作人员应确保操作规范,保证业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根据本暂行办法的要求,各商业银行应当制定相关配套的规章制度, 并在工作中严格执行,确保银行保兑仓业务的顺利开展。 第二十一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对银行保兑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做出的修订予以废止。

保兑仓业务

保兑仓业务 一、产品定义 保兑仓是生产厂家(卖方)、经销商(买方)和银行三方合作,以银行信用为载体,以银行承兑汇票为结算工具,山银行控制提货权,生产厂家受托保管货物并承担对未提货部分的回购担保责任,买方随缴保证金随提货的一种特定票据业务服务模式。 二、产品特点 1、可解决经销商购货资金困难,加快销售周转速度,不断提高销售能力; 2、对于销售季节性差异较大的产品,经销商可以通过在淡季批量订货,旺季销售,获得更高的商业利润; 3、生产厂家有效解决销售渠道问题,增大市场份额、提高利润; 4、生产厂家减少应收账款占用,提高资金效率; 5、借助生产厂家的信用和担保加强对经销商的控制,银行对经销商的控制能力增加,降低贷款风险。 三、产品分类 根据卖方愿意承担的责任大小,保兑仓的模式可分为如下两类: 1. 卖方担保模式。指卖方与我行签订保证合同,为买方在我行的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业务模式。 2. 买方连带差额付款模式。指卖方与我行及买方签订三方协议约定权利义务,对买方无力偿付部分承担连带差额付款责任的业务模式。 四、保兑仓业务操作流程 经销商(买家)向合作银行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后开出承兑汇票,且III合作银行承兑,收款人为经销商的上游供应商(卖方),供应商(卖方)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后开始向物流公司或仓储公司的仓库发货,货到仓库后转为仓单质押,若融资企业无法到期偿还银行敞口,则上游供应商(卖方)负责回购质押货物。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 买方向银行缴存一定比例的承兑保证金; 2. 银行签发以卖方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

3. 买方将银行承兑汇票交付卖方,要求提货; 4. 银行根据买方缴纳的保证金的一定比例签发提货单; 5. 卖方根据提货单向买方发货; 6. 买方实现销售后,再缴存保证金,重复以上流程; 7. 汇票到期后,山买方支付承兑汇票与保证金之间的差额部分。 银行 保兑仓流程图 五、优势与风险 (-)优势 1. 对生产厂家(卖方)而言,通过增强经销商(买方)的销售能力,解决了产品积压问题,扩大产品的市场份额,从而获得更大的商业利润。其次锁定销售渠道,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产业链竞争优势。再次减少应收账款的占用,保障了收款。 2. 对经销商(买方)而言,银行为其提供了融资便利,解决全额购货的资金困难。买方可以通过大批量的订货获得生产厂商给予的优惠价格,降低销售成本。而且对于销售季节性差异较大的产品,可以通过在淡季批量订货,旺季销售, 获得更高的商业利润。

保兑仓业务介绍及风险提示

保兑仓业务介绍及风险提示保兑仓业务介绍及风险提示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规模的不断扩大,我国出口企业在外贸交易中面临的风险也越来越多。作为出口企业的金融服务提供方,银行及相关金融机构针对出口企业提供了各种金融服务产品,其中比较成熟和广泛应用的一项是保兑仓业务。 一、保兑仓业务的定义及操作流程 保兑仓业务是指出口企业将其货物放到仓库保管,在金融机构的支持下,仓单得以保兑。具体而言,出口企业通过与金融机构签署保兑仓业务合同,将货物存入指定的仓库,并由仓库出具相应的仓单。金融机构对这些仓单进行审核和放款,对企业归还货款后才能解押货物并将仓单移交给企业。 保兑仓业务的优势在于,出口企业可以通过将货物寄存在银行信托下的仓库,规避国际交易中面临的贸易、支付、信用等风险。同时,金融机构也可以通过对企业信誉和货物质量的评估,控制风险的发生几率。保兑仓业务的操作流程可以概括为以下的六个步骤: 1.出口企业向金融机构提出申请,提交资料,由银行对企业进行评估并进行初步审批。 2.出口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保兑仓业务合同,约定业务合同的内容。 3.出口企业将货物交付至指定的仓库,并取得相应的仓单。 4.仓单提交给银行,银行审核合格后,向出口企业提供贷款。 5.出口企业按照合同规定的

贷款期限还款。6.出口企业还清贷款后,银行通过解押的方式将货物移交给企业。 二、保兑仓业务的风险提示 虽然保兑仓业务作为一项成熟且广泛使用的融资方式,但是由于交易量大、时间周期长、国际间政策和法律环境繁杂,面临着诸多的风险和挑战。因此,在进行保兑仓业务时,企业需要充分考虑以下的风险提示。 (一)企业贷款风险 保兑仓业务是一种押物贷款,因此企业需要提供货物作为抵押,如企业贷款后不能按时还款,金融机构会通过宣告押品的所有权来收回本金和利息,从而导致企业面临严重的信用问题或破产。 (二)质量风险 保兑仓业务需要仓库提供仓储服务,如果仓库管理不善,或者存在误操作、事故等情况,可能导致货物损失或质量下降的风险,影响企业的出口贸易和商品的市场竞争性。 (三)政策风险 由于国际贸易环境的复杂性,保兑仓业务中还存在多种政策风险,如货物运输国家税收政策变化、进出口管制引发的自由贸易障碍、货币汇率剧烈波动等。 (四)信用风险

XX银行保兑仓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保兑仓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企业金融需求,规范保兑仓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兑仓业务是指以银行信用为载体,以银行承兑汇票为结算工具,由银行控制货权,生产商受托保管货物并对承兑汇票保证金以外金额部分以货物回购作为担保措施,经销商开出银行承兑汇票,随缴保证金、随提货的一种特定票据业务服务模式。 第三条保兑仓业务适用范围限定在取得农业银行信用方式授信的总行和一级分行的优质客户(生产商),并由总行进行审批。 第四条农业银行对保兑仓业务实行授权授信管理,保兑仓业务额度纳入客户综合授信额度统一管理。 第五条办理保兑仓项下业务需按产品性质适时录入信贷管理系统。 第二章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六条保兑仓业务的办理对象为在农业银行取得信用方式授信额度的生产商和农业银行、生产商共同认可的经销商。 第七条生产商基本条件: (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农业银行信贷政策; (二)应为行业龙头企业,近三年年销售收入均超过10亿元; (三)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四)符合我行信用贷款条件,或经有权审批行批准可以信用方式办理信贷业务; (五)经营三年以上且运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农业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经销商基本条件: (一)经销商是生产商的一级代理商或特许经销商; (二)独立经销商(只经销生产商生产的产品)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非独立经销商的年综合销售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有合法、真实的商品交易背景; (四)销售货款回笼正常,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农业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中国光大银行商通赢业务四方协议

xx银行反向保兑仓业务四方协议 编号: 甲方(卖方/供货商): 地址: 法定代表人:电话: 开户行: 账号: 乙方(买方/经销商): 地址: 法定代表人:电话: 开户行: 账号: 丙方中国xx银行分/支行 地址: 负责人:电话: 丁方(连带退款责任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电话: 开户行: 账号: 甲、乙、丙、丁四方一致同意合作开展“反向保兑仓”业务,为明确各方在“反向保兑仓”业务中权利和义务,经各方自愿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协议所用术语含义 “反向保兑仓”业务:是指丙方向乙方提供授信定向用于向甲方购买货物,并委托甲方保管货物,随着乙方缴存保证金,甲方根据丙方指向乙方发送相应价值的货物;如授信到期甲方尚未发完货物,甲方将承担未发货部分的退款或商品回购责任。 发货通知书:丙方根据乙方缴存保证金数额向甲方签发的、甲方凭以发运本协议项下货物的唯一书面凭据。 保证金:是指在本协议丙方提供对应的授信产品项下,乙方向丙方缴存的用于满足丙方授信条件及封闭丙方授信产品敞口的资金。 第二条“反向保兑仓”业务项下的融资 (一)根据乙方申请及乙方提供甲乙双方的《商品购销合同》及业务贸易背景等资料,经丙方审查通过,丙方为乙方提供下述银行授信产品专项用于购买甲方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万元,期限一年,可循环使用,并与乙方签订 《授信协议》。 ❤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封闭贷款 ❤其他(请具体列明) (二)乙方向丙方申请的授信产品金额及期限等应与购销合同的内容相应。 第三条丙方依据甲乙双方的《商品购销合同》和相应贸易背景材料以及与乙方签订的《 协议》: ❤开具申请人为乙方,收款人为甲方的银行承兑汇票,直接交给或通过EMS邮寄给甲方指定专人。甲方收到后,应向丙方出具《收到确认函》(附件2)。 ❤开立申请人为乙方,受益人为甲方的信用证,直接交给或通过甲方指定银行通知甲方。❤根据乙方指令,将融资款项直接支付给甲方账户,账名: ,账号: 开户行:。 第四条提货 (一)乙方每次提取合同项下的货物时,需向丙方提出申请,并填写《提货申请书》(附件3)。同时向乙方在丙方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中存入想到于该次提货金额的保证金(或归还相当于该次提货金额的融资款项)。 (二)丙方核对乙方缴存的保证金数额(或归还相当于该次提货金额的融资款项)与《提货

金融物流中遇到的问题和对策

物流企业开展物流金融业务的问题及对策 1前言 1.1开展物流金融的背景和意义 我国加入WTO以来,被企业视为“第三利润源泉”的第三方物流得到了长足发展,近几年以每年增长16%~25%的速度发展,他们主要是一些原来的国家大型仓储运输企业和中外合资独资企业,他们大多数还是以仓储经营模式为主的传统型企业,在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的环境下,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利润率已经下降到2%~3%,尽管第三方物流前景乐观,但是在我国,这些企业在现行经营制度下的前景令人堪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没有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2)经营意识、模式与市场要求相距甚远;(3)企业管理水平较低;(4)企业规模较小、综合化程度较低;(5)企业信息化程度低。 面对竞争越来越激烈的市场,众多的物流公司开始了对第三方物流业务模式的探讨和实践,物流服务逐渐向价值链的其他环节延伸,如提供采购、销售、电子商务、金融等衍生服务,可以说物流衍生服务是物流企业发展的高级阶段。物流金融服务就是物流衍生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物流与资金流结合的产物。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1991年开始研究物流金融这一新型业务模式,那时银行还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还没有完全进入到现代商业运作模式中,因此没有对这一新型模式进行深入研究,1999年中储无锡仓库开始了物流金融业务的第一单,当时一年质押贷款额也就是3000万元,到现在中储的质押贷款额已经超过了100亿,并且以每年200%~300%的速度递增。 近年来,物流金融在我国发展迅速,成为物流企业和金融企业拓展发展空间、增强竞争力的重要领域,“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结合”也从概念变成了现实。

1.2文献综述 1.2.1物流金融的运作模式 顾建强、王锐兰认为现行的金融运作模式有:(一)质押模式,仓单质押贷款,是制造企业把商品存储在物流企业仓库中,物流企业向银行开具仓单,银行根据仓单向制造企业提供一定比例的贷款,物流企业代为监管商品;(二)担保模式,统一授信就是银行把贷款额度直接授权给物流企业,再由物流企业根据客户的需求和条件进行质押贷款和最终结算;(三)直接融资模式,在第三方物流企业的物流业务流程中,当第三方物流企业为发货人承运一批货物时,第三方物流企业首先代提货人预付一半货款,当提货人取货时则交付给第三方物流企业全部货款。 姚莉认为在具体运作提供融资服务过程中,有两种运作模式可供选择:(一)质押担保融资,银行作为信用贷款的提供方、第三方物流企业作为服务的提供方、生产经营企业作为资金的需求方和质押物的提供方三方协商签订长期合作协议,生产经营企业在协作银行开设特殊账户,并成为提供服务的第三方物流企业的会员企业,生产经营企业采购的原材料或待销售的产成品进入第三方物流企业设立的仓库,同时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第三方物流企业负责进行货物验收、价值评估及监管,并据此向银行出具证明文件,银行根据贷款申请和价值评估报告酌情给予生产经营企业发放贷款,生产经营企业确保销售产品的收款账户为生产经营企业的协作银行开设的特殊账户的情况下予以发货,生产经营企业以其所得贷款还贷;(二)信用担保融资,银行根据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规模、经营业绩、运营现状、资产负债比例及信用程度,授予第三方物流企业一定的信贷配额,第三方物流企业又根据与其长期合作的企业的信用状况配置其信贷配额,为生产经营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并以受保企业滞留在其仓库内的货物作为质押品或反担保品确保其信用担保的安全。 1.2.2物流金融运作中的风险 顾建强、王锐兰认为作为一个金融物流信贷刚刚起步的国家,我国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和市场建设仍然滞后,因此,金融物流的风险很大,具体

物流金融业务模式

物流金融业务模式 物流金融业务模式目前常用的有:代客结算业务模式(包括代收货款、垫付货款两种模式)、融通仓业务模式(包括仓单质押、保兑仓、动产质押逐笔控制(静态)、动产质押总量控制(核定库存)4种模式)、物流保理业务模式3种。 一、代客结算业务模式 1、代收货款模式 ⑴概念:代收货款是指第三方物流企业在将货物送至收货方后,代发货方收取货款,并在一定的时间内将贷款返还发货方。出于方便或电子结算的要求,供货方与收货方可能委托第三方物流代为收取货物款项,以加快资金回笼速度 ⑵特点:业务的附加值高;运营成本低;有区域性集中的特点,利于规模作业;直接投资小,见效快;需要追加的投资很少;业务前景广阔。 ⑶代收货款模式适合的条件和范围: ①发货方和第三方物流企业具有较强的合作关系 ②货物质量较稳定,货差损失较小。 ③货物利于计量。 ④收货方信誉较高,能够做到货到付款。 ⑷代收款业务对第三方物流的作用: ①提高顾客满意度。

②改善第三方物流企业的现金流状况。 ⑸代收款业务的基本流程: ①发货②交货 第三方物流收货方发货方 ③返还贷款④代收货款 2、垫付货款模式 ⑴概念:垫付货款是指发货人将货权转移给银行,银行根据市场情况按一定比例提供融资,当提货人向银行偿还贷款后,银行向第三方物流企业发出放贷指示,将货权还给提货人。 ⑵代付货款模式适用的条件和范围: ①物流企业应具备完善的信息系统。 ②货物质量和市场价格稳定。 ③第三方物流企业能向银行提供相关货物情况。 ④物流企业与银行能形成战略合作关系。 ⑶垫付贷款业务对物流企业的作用: 物流企业因为提供了物流信息、物流监管服务而活的了利润。 ⑷垫付贷款业务的基本流程: 第三方物流①⑧提货人发货人 ④③⑦⑥ ②⑤ 银行

各银行在中小企业业务中的经验做法及亮点

各银行在中小企业业务中的经验做法及亮点 一、中信银行 中信银行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中的亮点是分时期采取不同的信贷措施。一是在小企业进展初期,通过个人经营贷款、住房或商铺按揭贷款等产品满足企业资金需求;二是在企业差不多有一定积存,需要尽快做大做强时,设计一系列货权质押和应收款质押产品来代替传统的资产抵押,沿着企业的资金链、产品链把企业的上下游企业纳为整体、联动开发,连续推出了保兑仓、汽车金融、钢铁金融等物流金融类产品组合——〝银贸通〞,有效地解决了部分中小贸易企业的融资问题,为其加快资金周转和提高市场竞争力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三是通过开发出口押汇、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远期信用证、福费廷、法人账户透支等产品,关心中小企业打开融资空间;四是积极配合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扩大企业融资渠道。 二、工商银行 〔一〕建立和完善六项机制 一是合理确定中小企业贷款收益。工商银行各分支机构在人行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依照客户对银行的综合奉献度和贷款风险度进行适当上浮,要紧考虑因素包括金额、贷款期限、担保方式、在银行的结算量以及中间业务量等情形。 二是建立对中小企业贷款的专项考核。工商银行各二级分行均依照各自的实际情形,制定了相应的中小企业客户经理考核方法,考核方案以贷款增量、质量、收益等为要紧考核指标,既考虑到信贷人员治理过程中的尽职情形,又兼顾贷款规模、质量和收益等情形,以提高信贷人员拓展小企业贷款市场的积极性。

三是区别对待、分类授权、梯度推进。工商银行二级分行分为四个类别,在中小企业信贷业务转授权、客户准入标准等方面分别实施不同的区域信贷政策。对中小企业客户资源丰富、信用环境良好、信贷治理水平较高的分支机构,在审批权限和客户准入方面给予其更大的自由度,鼓舞其积极开拓中小企业信贷市场。 四是不断优化业务流程,逐步完善小企业信贷业务风险治理体系。工商银行一方面对小企业客户评级、授信、押品评估、审查审批进行整合,实行〝四合一〞治理,做到审批与评级授信合并完成,同时实行〝2+2〞模式,提高审批效率;另一方面也专门注重信贷业务操作流程的相互制衡,实行双人调查、双人签批、双人办理手续等,有效防范操作风险,同时不断细化小企业贷后治理要求,推行客户经理〝换手治理〞等措施。 五是建立专职客户经理队伍,做好资格认证培训。工商银行在专营机构组织框架下,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机构职能设置与市场定位的同时,建立小企业客户经理准入和资格认证制度,规范小企业客户经理选聘、培训、考试、认证、退出等工作,打造具备客户营销技能和识别小企业贷款风险能力的队伍,增强队伍稳固性。 六是建立对违约客户的禁入和通报制度。工商银行要求在对中小企业客户新增融资时必须先查询人行征信系统〔包括企业、个人征信系统〕和内部专门关注客户信息系统,对有不良记录的均不得新增融资;关于有贷户已发生违约行为的,也按人行和银监会的规定及时报送有关信息资料。 〔二〕积极进行产品创新,不断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工商银行针对中小企业的特点,结合区域内不同行业、不容进展时期的中小

钢铁金色链上下游网络客户选择及额度审核管理办法

钢铁金色链下游网络客户选择及额度审核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总行对公发展战略,发挥全行网络营销优势,打造我行钢铁金色链融资品牌,拉进我行与核心钢厂的合作关系,选择优 质上下游企业入网,更好地解决金色链网络业务操作中的流程控制和额度核准问题,现根据我行信贷政策及《中国光大银行“保兑仓”业务管 理办法》、《金色链网络建设规范》等办法制定本办法。本办法主要针对 保兑仓业务模式的金色链网络。 第二条保兑仓有单一额度和双额度之分。钢铁行业保兑仓单一额度管理是指在审批机构对核心企业核定单一额度项下保兑仓回购担保额度后,总行或经总行公司业务部授权的主办行公司业务管理部有权 根据总行核准的额度审核相关办法,直接审核确定经销商(或买方的授信额度,不需信贷审批部门对经销商的二次授信审批。 钢铁行业实行单一额度管理的前提条件为,按我行《金色链网络建设规范》建设并管理网络,且使用我行标准版三方保兑仓协议。审批机 构为核心企业核定单一额度项下的保兑仓回购担保额度可作为双额度保兑仓回购担保额度使用,反之不可。 第三条入网下游客户为网络单位,网络主办行为经办行,核心钢 厂主办行为主办行。在本办法基础上,各网络主办分行应针对具体网络制定网络管理细则,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 第四条在满足以下条件下,总行公司部将网络项下的额度审核权

授权给主办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 1、分行有专人负责管理和审查钢铁金色链业务并按时上报月报及时与总行沟通。 2、分行建立了完善的单一额度管理分配制度。业务操作流程清晰,风险可控。 3、此网络按网络建设规范建立并管理,未出现风险。 4、取得上下游客户名单并上报总行。 未满足以上4 个条件并得到总行公司部批复前,不得实际使用单一额度。 二二二“金色链”入网经销商选择标准 第五条保兑仓单一额度管理项下,钢厂下游经销商选择原则上要满足以下条件: 1、原则上该经销商从事向我行融资的商品经销业务2年(含)以上,且实际控制人从事该商品经营5年(含)以上; 2、有钢厂出具的推荐函; 3、经销商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得超过75%,钢材经销商提供的年度财务报表原则上要求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与钢厂合作关系良好; 5、内部管理规范,有专业团队配合我行开展业务; 6、公司有正式的经营场所,能够提供有效期内的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同时提供年度购销合同、月度购销单据等材料。 第六条保兑仓双额度管理项下,钢厂下游经销商选择遵循以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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