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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 渝委办发[2010]51号

管理办法  渝委办发[2010]51号
管理办法  渝委办发[2010]51号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电子公文

电子公文专用章渝委办发〔2010〕51号核收:倪婧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文明城区(县城)建设与

管理办法》等3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修改后的《重庆市文明城区(县城)建设与管理办法》、《重庆市文明村镇建设与管理办法》和《重庆市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

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12月16日

重庆市文明城区(县城)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文明城区(县城)建设工作,不断提高创建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创建工作的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明城区(县城)是由市委、市政府批准命名的综合性荣誉称号,授予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协调发展,文明程度在同类城区(县城)中处于先进水平的城区(县城)。

第三条创建文明城区(县城)是统揽全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龙头工程和综合性载体,是全国创建文明城市活动在我市的具体化。深入开展文明城区(县城)创建工作,是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举措,是加快现代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客观需要,是改善发展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建设美好家园的有效途径,是贯彻落实“314”总体部署、打造西部开放高地、推进宜居重庆、森林重庆、畅通重庆、平安重庆、健康重庆等“五个重庆”建设

的综合载体。

第四条文明城区(县城)创建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以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为核心,以创建文明小区、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行业和城市各类单项创建工作为基础,以把我市建设成为规划合理、功能完善、环境优美、生活舒适、法制健全、风尚良好、社会和谐的现代文明城市为目标。

第二章创建工作

第五条创建文明城区(县城)活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所有列入建制的区县(自治县)(包括北部新区,下同),都应积极开展创建文明城区(县城)活动。

第六条创建文明城区(县城)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市文明委对创建工作实施分类指导,市文明办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各区县(自治县)党委、政府要把文明城区(县城)创建工作纳入总体工作布局和重要议事日程。各级文明委及其办公室负责创建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各

有关部门和工、青、妇等群团组织要齐抓共管,密切配合,把创建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第八条各区县(自治县)党委、政府要建立主要领导同志、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创建文明城区(县城)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组织落实各项创建工作。各部门各单位相应成立创建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形成上下贯通、协调动作、整体联动的工作网络,建立分工明确、责任到位的目标责任制。

第九条各区县(自治县)创建工作应着眼长远,立足当前,根据现代化和城市化建设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创建规划,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整体推进。

第十条各区县(自治县)要精心设计创建工作载体,广泛开展创建活动。切实加强市民学校、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文化活动中心等阵地建设。扎实开展文明小区、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集镇、文明行业的创建工作和军(警)民共建等活动,深入开展“三讲一树”、“四进社区”等活动,积极推进卫生城市、优秀旅游城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城市、园林城市、双拥模范城市、学习型城市、环保模范城市、宜居城市等创建工作,夯实创建文明城区(县城)的基础。

第十一条文明城区(县城)创建工作应广泛动员群众参与。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努力营造浓厚的创建氛围,新闻媒体开辟创建文明城区(县城)专题、专栏,主要街区公益广告达到规定要求,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增强创建意识,了解创建工作的规划、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积极参与创建活动。

第十二条各区县(自治县)要完善创建投入机制。文明城区(县城)创建的日常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应广泛动员和利用社会资源,逐步形成多渠道的创建文明城区(县城)投入机制。

第十三条各区县(自治县)要积极探索创建规律。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挖掘和发挥本地的区位、人文、科技等优势,渐进积累,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努力创建有特色、高品质的现代文明城区(县城)。

第三章基本条件

第十四条文明城区(县城)评选命名的基本条件:

(一)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积极开展学习型党组织创建活动,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稳步推进形成长效机制;党政机

关政务行为规范,坚持科学民主决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集体决策,实行决策责任制、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制,实行专家咨询制度、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各级政府建立政务公开制度,实现政务信息共享;各级政府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正、文明执行公务,行政审批规范,办事程序简化;各级政府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群众对党政机关行政效能和反腐倡廉的满意度较高。

(二)民主公正的法治环境。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律援助服务充分开展,公民权益维护有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推进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全面维护,依法保障未成年人、老年人、进城务工人员和残疾人合法权益;街道、社区居委会设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区县建立有政府财政保障的法律援助机构;各级政府设立负责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专职部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深化实施,基层党、团组织建设和社区民主建设与管理不断加强;群众诉求渠道畅通,问题得到解决。

(三)规范守信的市场环境。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健全完善,诚信政府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序推进;积极开展企业

社会责任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形成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监督、投诉和处臵机制;市场监管严格有序,走私贩私、假冒伪劣商品得到充分遏制和打击,充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窗口”行业规范化服务成效明显,行业风气满意度显著提升。

(四)健康向上的人文环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学习宣传成果丰硕;倡导并自觉遵守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社会基本道德规范,开展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实践活动;开展“千万文明市民行动”和“唱红歌、读经典、讲故事、传箴言”活动;国民教育人均教育经费支出逐年提升,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学校管理良好规范;文体活动开展丰富多彩,城区体育场馆和社区健身路径建设完备健全,文化遗产保护和科普工作重视加强;市民在公共场所行为文明,公共设施维护规范有序,人际关系和谐;社会道德风尚健康向上,志愿服务领导体制和队伍建设健全完善,志愿服务活动开展有声有色,评选表彰和学习宣传道德模范参与广泛。

(五)合适便利的生活环境。城市公共设施与公共交通建设投入逐年增加;公交站点布局科学合理;道路名称、公共图形标志规范,设臵合理;各项市政基础设施功能完好,

确保人身安全。经营性公共场所证照齐全,亮证经营;市容环境和交通秩序管理规范,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完备,城镇登记失业率、零就业家庭占家庭总数的比例达到可控指标;住房保障制度纳入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六)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文化环境。建立健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设立专门的协调机构;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教育网络;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校园意外伤害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推行校务公开和收费公示制度,政府部门定期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建立学校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度;网吧监督管理科学规范,经营秩序良好;出版物市场与校园周边环境整治有序,文化产品生产和文化服务成效明显。

(七)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平安重庆建设全面落实,安全保障运转有效;城市公共消防设施达到国家标准,社会面、重点单位及社区物防、技防、人防、消防符合安全要求;食品药品安全管理规范;严格实施药品经营许可制度,规范药店经营行为;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及时到位;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诚信

建设和安全文化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保持在可控范围内;治安管理和基层综治工作务实高效,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充分加强,邪教活动得到有效控制,群众安全感显著提升。

(八)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绿地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危险废弃物的处臵率、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逐年提高,空气污染度逐年下降;加强节能减排,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和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达到宜居标准,公众对城市环保的满意率稳步提升;土地资源得到可持续发展,耕地保护和土地利用成果明显;推进“重庆三峡库区文明长廊”活动和“两翼”农户万元增收工程。

第四章申报评选

第十五条凡有文明城区(县城)创建规划,深入扎实开展创建工作,“三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成效显著,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区县(自治县)均可申报文明城区(县城)。

申报工作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进行。各区县(自治县)申报文明城区(县城)的地域范围,为其行政区域内主要城市规划区的建成区及近郊区。

第十六条在评选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年度评选:

(一)各项经济指标未达到相关要求标准的;

(二)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中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

(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重大人身伤亡的;

(四)治安状况混乱,违法犯罪率超标或发生重大刑事案件,使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五)环境污染严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

(六)计划生育工作未达标(含所辖区域)的;

(七)申报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八)出现与文明城区(县城)称号极不相符的事件和行为,在市内外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七条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日常考察与集中验收相结合,上级部门考核与群众评议、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十八条文明城区(县城)的评选和命名工作根据统一标准、自愿申报、自查自检、重点抽查、综合审定、社会监督、保证质量、推动创建的方法和原则进行。文明城区(县

城)的申报、评选、命名分6个步骤进行:

(一)申报和资审。市级文明城区(县城)和创建市级文明城区(县城)工作先进城区(县城)由各区县(自治县)党委、政府在全面争创的基础上,根据本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以书面形式正式向市文明委申报。市文明办会同市级各职能部门对申报城区(县城)分项审核,确认其申报资格;

(二)平时考核。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参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关于文明城区的标准,对申报区县创建工作进行以暗访为主的考核;

(三)年终验收。组织有关领导和专家对申报城区(县城)创建工作进行检查;

(四)市民评议。根据平时考核和年终验收的情况,对符合基本条件的城区(县城),经市文明办报市文明委同意,在新闻媒介上公示,发动群众进行评议;

(五)集体审议。召开市文明委全体会议进行审议;

(六)审批命名。根据市文明委意见,报请市委、市政府表彰。

第十九条市级文明城区(县城)评选,分重庆市文明城区(县城)和重庆市创建文明城区(县城)工作先进城区(县城)。

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万盛区、渝北区、巴南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双桥区及北部新区参与市级文明城区序列评选。

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参与市级文明县城序列评选。

第二十条重庆市创建文明城区(县城)工作先进区(县城)每年评选,名额不限;重庆市文明城区(县城)每2年评选一次,一次评选2—4个重庆市文明城区、2—4个重庆市文明县城,原则上从创建文明城区(县城)工作先进区(县城)中产生。

第二十一条重庆市文明城区(县城)测评和考核由市文明委参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进行。

第五章管理

第二十二条文明城区(县城)创建的日常管理工作,在市文明委的领导下,由市文明办具体负责,并定期向市文

明委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文明城区(县城)创建工作的日常管理制度:(一)档案制度。主要内容为:城区(县城)概况;创建规划及年度创建工作总结;重大创建活动记录;各类检查考核及奖惩情况;公示实施情况报告;申报、审批表。

(二)年报制度。已被评为文明城区(县城)的区县(自治县)每年应如实将创建工作的进展情况、各项奖惩及有关情况报送市文明办。

(三)学习交流制度。市文明办定期举行工作例会,传达上级指示、交流创建经验、总结指导工作、部署创建任务。加强文明城区(县城)之间的联系,相互学习,促进交流,推动全市整体创建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四条加强对文明城区(县城)的督查。市文明办听取关于创建工作的汇报,并组织新闻单位和有关部门对文明城区(县城)进行经常性明察暗访,检查结果及时向有关区县(自治县)通报,并报市文明委。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五条文明城区(县城)和创建工作先进区(县城)由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并授予匾牌和证书。

第二十六条对被评为文明城区(县城)、创建工作先进区(县城)的,在被评选的当年对单位和个人予以适当物质奖励。

市财政按以奖代补的办法,给予市级文明城区(县城)、创建工作先进区(县城)和创建工作先进个人一定奖励,各区县可结合实际制定奖励办法。

第二十七条已被命名的文明城区(县城)和创建工作先进区(县城)2年内出现严重问题的,将视情况予以批评,限期整改。被要求限期整改的,3个月内写出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报请市文明委进行复查认可。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力或发现在评选中弄虚作假和有第十六条所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荣誉和当年高一层次的评选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

重庆市文明村镇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314”总体部署,加快推进“五个重庆”建设,深入贯彻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加快农村改革发展的决定》和《关于推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决定》,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实现创建文明村镇活动的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文明村镇是市委、市政府命名的综合性荣誉称号,授予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扎实有效,推进科学发展、构建社会和谐成绩突出,在全市具有良好示范作用的村镇。对示范作用特别突出的文明村镇授予文明村镇标兵称号。

第三条创建文明村镇是吸引广大群众参与新农村建设,不断提高农民文明素质、提升农村文明程度的基本途径;是培育新农民、树立新风尚、营造新环境、建设新文化,把“五个重庆”内化为重庆精神内涵的重要载体;是在高速城市化进程中,统筹城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市民素质转型的有效措施。

第四条文明村镇创建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社会主

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重在建设、注重实效、多办好事实事,坚持不搞形式主义,不增加农民负担。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创建活动的领导,将其纳入目标管理。

第五条文明村镇创建范围是全市行政建制村、镇、乡以及农村区域和农业人口比例较大的街道,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创建活动。市文明办负责组织实施市级文明村镇创建,各区县(自治县)文明办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县级文明村镇创建。

第二章文明村评选标准

第六条市级文明村应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一)领导坚强有力。村党支部达到“五个好”要求,积极创建学习型党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领导班子廉洁自律、干群关系融洽。大学生“村官”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积极推行社区化管理,制度完善、规范有序,建有村务公开栏,定期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民主决策重大事项,村民对村务公开和社会安全满意度在85%以上。创建文明村有组织、有规划,有经费投入。

(二)村风健康向上。村民普遍参与“三户”、“十星级文明户”、“文明院坝”、“文明家庭”、“星级农民”等创建活动,创建面达到90%以上。群众文化活跃,有2支以上业余文化队伍,坚持开展“唱读讲传”活动。无大操大办婚丧事现象,节约型社会风气浓厚。无歧视虐待妇女、儿童、老人现象,普遍关心关爱未成年人。村内无擅自乱建宗教设施和非正常宗教活动。

(三)村民素质较高。参与民主管理意识强,了解党的方针政策,能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认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水平逐步提高,参与志愿服务人数逐年增加,社会氛围和人际关系和谐。积极参加法制教育,有较强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无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违法和犯罪人员。

(四)公共服务到位。建有公共服务中心,建有2所以上合格卫生室,建有图书室、宣传栏、文化墙等群众文化场所,基本实现电视户户通。建立外出务工人员登记和联系制度,留守儿童和老人关心关爱制度。妥善安臵五保户。村民普遍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享受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落实好。九年制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国家要求,无青壮年文盲。

(五)管理建设有序。基础设施完善,道路平整畅通,达到市级卫生村条件。推广康居农房,改水、改厕、改厨、改圈工作成效显著。治安管理和民事调解得力,无重大刑事、治安案件和安全事故,无拐卖妇女儿童现象,无黑恶势力和“黄赌毒”现象。社会稳定,无群体性事件。无滥垦、滥伐、滥采以及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

(六)生产发展利民。有明确的符合本村实际的生产发展路子,形成了村支柱产业。农业生产条件不断改善,农业产业化稳步推进。坚持开展多种形式的实用技术培训。“两翼”农户万元增收工程和三峡移民安稳致富工作成果显著。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不低于全市平均水平,并逐年增加。农村劳动力转移成效明显。

第三章文明镇评选标准

第七条市级文明镇应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党委、政府坚定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镇党委达到“五个好”要求,积极创建学习型党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干部以身作则、廉洁奉公,思想解放、意识开放,人人争做想干事、会干事、能干事、干

成事的模范,干群关系融洽。将文明创建纳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有规划、有组织、有措施、有重点,有专项经费投入。各级文明村达50%以上,文明户达60%以上。积极开展创建文明集市活动,城乡共建、联片共建、军民共建、拥军优属等活动蓬勃开展。镇领导班子无严重违纪违法案件。

(二)思想道德风尚良好。全力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积极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宣传教育。农村思想政治工作落实专人负责、规划明确、制度完善。发挥道德评议组织、精神文明建设协会等群众自治组织以及乡规民约的作用,倡导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大力实施公民道德建设,突出抓好诚信建设,有效防止不守信用行为,杜绝坑农、害农现象。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切实加强,“五心四好”教育活动开展广泛,社会文化环境不断净化。建有镇、村两级志愿服务组织,定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三)社会事业长足发展。九年制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国家要求,无青壮年文盲,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义务教育免费政策落实。卫生保健网络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与面大,防疫措施落实,镇卫生院达到国家标准,行政村均建有合格卫生室。坚持开展科普活动,推广致富实用科技,拓展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实施<关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的通 知 【法规类别】11805 【发文字号】渝委办发[2010]18号 【发布部门】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4.01 【实施日期】2010.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 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的通知 (渝委办发〔2010〕18号)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大型企业和高等院校: 《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4月1日 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区县(自治县)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情形、方式及适用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6个月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6个月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第六条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或者本单位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及市委、市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渝委发〔1998〕40号)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七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0〕9号)处理,处理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在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

渝委办[2010](32)号文件

附件1: 校园安全检查交叉复检填表说明 一、校园:指全市所有中小学、幼儿园(含村小及分散办学点),同一校区有多所学校的,按学历高的学校进行检查统计,“学校类型”按就高原则在对应栏填写“1”。 以办学点为单位填报。 二、学校名称:学校名称应按规范填写全称。1、因村小和办学点无独立法人资质,填写时学校名称填到**镇(乡)**村小(办学点)。2、企事业单位内部学校按教委审批的全称填写,若该校无资质,应按**单位**学校(幼儿园)填写。 三、所属区域:1、城区指在区县城城区内(棠香、龙岗)办学的校园。2、场镇指在各区县场镇办学的校园。3、乡村指在乡村办学的村小或办学点。填写时在对应项目内填写“1”。 镇政府所在地的校园为场镇,其余校园均为乡村。 四、法人资格: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持表检查时在对应栏填写“1”。 五、学校规模:指开学后在校学生数量,检查时学校未开学的,按上学期学生数量统计;学校已关、停、并、转的,不再检查,不纳入统计,在对应学生规模栏目填写“1”;是寄宿制学校的对应填“1”。

六、围墙状况:在对应栏目填写“1”。校园及周边隐患、安防设施器材按照检查时实有数量填写。 七、勤务模式:1、一校一警指一所学校配备一名校警。2、一校多警指一所学校配备二名以上校警。3、多校一警指一名民警在二所以上学校履行校警职责。4、同一校区多个学校配备一名校警的,属一校一警。5、一校一警校警填“1”,一校二警校警填“2”,一校多警依次类推;若是多校一警的,校警按照1/X填写(X指对应学校数),制作电子表格上报时,为便于统计,换算成小数填写。 八、校警类型:在职民警是指在职在编(含市局下派)专门从事校园安保工作的民警;返聘民警是指退休后返聘,专门从事校园安全保卫工作的民警;责任民警是指在派出所或其他单位有其他工作兼职从事校园安保工作,履行校园民警职责的在职在编民警。如学校有二个在职校警的,在职栏填写“2”,一个在职一个返聘的,对应栏分别填“1”,以次类推,是多校一警情况填写1/X,电子表格换算成小数。 九、校警补贴:根据渝公发[2010]189号文要求,退休返聘民警每人每月发放补贴1000至1500元,在职民警每人每月发放500—1000元的加班补贴,并享受校园职工同等福利待遇。达到最低标准的为足额落实;发放一部分但未达最低标准的为部分落实;未发放的为未落实。对责任校警补贴按照足额落实填写,是多校一警情况填写对应栏目时用1/X,电子表格换算成小数上报。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电子公文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电子公文 电子公文专用章 渝委发[2007] 48号核收: 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表彰全市信访工作先进集体和 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2007年8月22日) 2002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广大信访工作者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新时期信访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牢记为民宗旨,发扬务实作风,坚持依法、按政策办事,努力开拓进取,认真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努力做好

群众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化解了大量不和谐因素,为促进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 为鼓励先进,树立榜样,弘扬正气,振奋精神,激励各级各部门和广大信访工作者进一步做好新时期信访工作,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市委、市政府决定,对万州区信访办等50个重庆市信访工作先进集体和张忠臣等100名重庆市信访工作先进工作者予以表彰。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戒骄戒躁,再接再厉,为开创信访工作新局面作出更大的贡献。各区县(自治县)和市级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干部要以先进为榜样,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扎实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为推进城乡统筹,实现“加快”“率先”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一、重庆市信访工作先进集体表彰名单 二、重庆市信访工作先进工作者表彰名单

附件一: 重庆市信访工作先进集体表彰名单 (50个) 万州区信访办 黔江区信访办 涪陵区信访办 渝中区信访办 大渡口区信访办 江北区信访办 沙坪坝区信访办 九龙坡区信访办 南岸区信访办 北碚区信访办 万盛区信访办 渝北区信访办

渝办发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实施细则

渝办发〔2012〕5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重庆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活动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重庆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重庆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试行) (市国土房管局) 第一条为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业主大会设立、活动及其监督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业主大会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活动的政策业务指导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大会召开、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等相关活动实施具体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五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该区域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业主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并于会前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可由物业所在地居(村)民委会引导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条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书面要求召开首次业主大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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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再就业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标 签】优惠政策细则通知 【颁布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 【文 号】渝委办发﹝1998﹞7号 【发文日期】1998-07-16 【实施时间】1998-07-1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万州、黔江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各部门,各大专院校和大中型企业、县级以上事业单位: 现将《重庆市重庆市促进再就业优惠政策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重庆市促进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以此实施细则为准。 中共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8年7月16日  重庆市促进再就业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落实 《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意见 》( 渝委发[1997]35 号)所制定的税收减免、专项贷款、贷款贴息、工商登记等优惠政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税费减免政策(一)各类企业招用下岗失业职工,劳动关系稳定在三年以上的,视其招用下岗失业职工比例,分别按以下标准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1、招用下岗失业职工占该企业职工总数(含新招用数,下同)60%及以上的,三年内免征地方所得税和减半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2、招用下岗失业职工占该企业职工总数30%及以上的,三年内免征地方所得税,三年内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减按70%征收;

3、招用下岗失业职工占该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下的,按核定额度,三年内免征地方所得税。核定公式为:该企业上年人均上交地方所得税额X实际招用下岗失业职工人数=免征地方所得税额度。 (二)各类企业招用下岗失业职工,同时具备享受三资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开发区等税收优惠政策的,三年内按就高不低的原则执行。其中,三资企业按现行管理渠道由国税局系统办理免征地方所得税。 (三)安置容量小、高收益的企业减免税费不得超过其支付招用下岗失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倍。这类企业的审批按现行管理渠道分别由市地税局和市国税局直接办理。 (四)从事再就业服务的职业介绍所以及为培训下岗失业职工所举办的各种培训获得的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五)企业组织下岗职工兴办非主业的经济实体和下岗职工申办个体工商户,工商部门免收登记费和公告费;从事个体经营应交管理费的,五年内前三年免收,后两减半征收。 (六)下岗职工在全市行政辖区内申办个体工商户,均可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政策;多照多摊或一照多摊的,只能其中一个执照或一个摊位享受税费减免政策。 (七)下岗职工在 1997年8月14日后,以及1997年8月14日前从事个体经营未满二年的,可以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政策;下岗职工已连续从事个体经营二年(含二年)以上的,申请歇业后重新申办个体营业执照的,不再享受有关税费政策。 (八)凡是申请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须准备《 申请税收减免报告》,编制《招用下岗和失业职工名册》,并附相应证明材料(证明材料要求见二十七条规定)一式两份,分别按(九)、(十)条要求报送。 (九)申请企业将上述全套材料报同级劳动部门就业管理机构审核其招用下岗和失业职工的人数及比例,其中属市再就业工程重点企业的由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核。审核单位要对所审核的企业签署确认意见,并负责提供落实税收减免政策的协调服务。 (十)申请企业完成招用人员审核后,须向当地税务所申报全套材料提出税收减免申请,由税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并办理税收缓交手续。 (十一)年度终了时,企业税务登记机关再对申请企业全年享受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和所得税优惠政策情况拉通审核,按税收征管法规定分级审批。其中市再就业工程50户重点企业额度较大,须分别由市地税局、市国税局会同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关于专项贷款政策(十二)各类企业招用下岗失业职工占本企业职工总人数(含新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委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委公文处理实 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文处理 【发文字号】渝商委办发[2006]2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03.01 【实施日期】2006.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委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商委办发〔2006〕2号) 各处室,所属事业单位: 《重庆市商委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已经委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一日 重庆市商委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公文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文(包括电子公文、传真等,下同),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规章,实施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情况,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工作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行文应当少而精,注重实效。积极推进办公自动化建设,推广应用电子公文,逐步减少纸质公文的数量。 第四条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的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制定公文处理业务规范,切实做好公文处理工作;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五条本委一般适用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定。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用“决定”。 (二)通告。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通告”。 (三)通知。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印发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0〕26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办发〔2010〕26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确保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各区县(自治县)、各部门在户籍制度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政策层面、操作层面、工作层面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过渡期后农村土地的处置 农民转户后退出土地,在《土地承包法》中有明确规定。为了确保转户居民实现平稳过渡,我市户籍改革政策中对转户居民承包地和宅基地的退出设定了3年过渡期,允许转户居民最长3年内继续保留宅基地、承包地的使用权及收益权。过渡期结束后,可继续按照依法自愿的原则处置农村土地,不强制农民退出土地。 二、关于原已转户未退地群体适用户籍制度改革政策的问题 根据渝办发〔2010〕203号文件第七条:“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规定的准入条件、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为本办法规范的农村土地退出对象”的规定,过去已转为城镇居民且在农村拥有宅基地及农房、承包地的,不纳入本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政策范围,下一步将专题调研过去已转户未退地群体的农村土地处置问题。 三、关于转户居民子女就近入学的问题 加快中小学校建设步伐,尽量满足农转城子女就近入学的需求。同时,市、区县(自治县)教育主管部门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说明部分优质学校对适龄儿童入学具有购房入户及居住年限等特殊要求,转户居民子女可在就近的普通学校插班入学。 四、关于转户居民社会保障衔接的问题 目前,国家对农民工在城镇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我市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将另行研究制定。在国家转移衔接办法出台前,我市按照“待遇不重复享受、就高发放”的原则支付老年人员基本养老金,待国家出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

渝办发

渝办发〔2012〕5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有关财政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有关财政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重庆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有关财政政策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2〕6号)精神,按照建立和完善我市事业单位公共财政体系的基本要求,特制定以下财政政策: 一、完善财政政策,改进保障方式

(一)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其履行行政职能依法收取的费用以及通过向社会提供其他服务取得的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收支彻底脱钩,各项经费由同级财政纳入部门预算予以安排。其中:基本支出按行政单位经费定额标准核定,项目支出根据履行职能的实际需要确定。 (二)已认定为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以事定费的原则,结合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具体特点和财力可能,科学合理制定经费标准并予以动态调整。对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根据单位正常业务需要,财政给予相应经费保障;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调整过渡期间,对于其中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单位,根据其财务收支状况,财政给予适当经费补助。对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根据单位业务特点和提供公益服务需要,财政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其中:学校和医院继续按现行经费渠道予以保障,其他公益二类单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助。对公益三类事业单位,财政不负担事业经费,按其提供的公益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支持。对事业单位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非税收入,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对事业单位向社会提供经营服务取得的收入,全额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公益事业发展。 (三)已认定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财政部门不供给经费,其取得的收入依法纳税,自主安排使用。为了支持这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在转制过渡期内,财政部门可对这类单位保留原有正常事业费,以财政部门核定的前三年财政补助经费平均数为基数(不包括项目支出经费),除用于解决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外,财政给予的其他补助逐年递减,第一年补助100%,第二年补助80%,第三年补助60%,第四年补助40%,第五年补助20%。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事业单位改革和发展 (四)对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转为行政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1.在转为行政机构过程中,对新设行政机构接收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转为行政机构后,涉及的土地、房屋权属变动,依照税法的规定依法纳税。 2.在转为行政机构后,其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事业单位因转为行政机构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五)对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的税收优惠政策: 1.改革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事业单位,对其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改革后不符合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条件的,按照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2.改革后仍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自用的房产、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符合有关规定的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渝委办发〔2007〕30号

渝委办发〔2007〕30号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文明社区创建与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大型企业和高等院校: 《重庆市文明社区创建与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文明社区创建与管理办法(试行) 创建文明社区,是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2007年全国“两会”期间参加重庆代表团审议时发表的重要讲话和重庆市第三次党代会精神,努力把重庆加快建设成为西部地区的重要增长极、长江上游地区的经济中心、城乡统筹发展的直辖市,在西部地区率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需要;是提高城市文明和谐程度和市民文明素质,努力把重庆加快建设成为长江上游地区的文明和谐首善之区的需要。为使创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创建文明社区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主题,广泛发动社区成员,充分利用社区资源,把社区建成一个服务便利、秩序安定、环境优美、文化丰富、管理先进、健康和谐的文明社区。 第二条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一般是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居民委员会辖区。文明社区是指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积极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社区居民整体素质和文明程度显著提高,在创建文明社区活动中成绩突出的体现社区建设综合成果的先进荣誉称号。 第三条创建文明社区工作是创建文明城区、文明城市的基础,是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到基层的载体,是广大市民通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提高社区居民综合素质和社区文明程度的有效途径,是人民群众创造美好生活,投身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的生动实践。 第四条创建文明社区工作要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政府主导、社会支持、群众参与”的要求,由社区居委会牵头,组织所在地区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公房所有权单位和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共同开展文明社区创建活动。民政、公安、卫生、建委、规划、市政、司法、综治办、文化、教育、体育、房管、环保、绿化、工商、爱卫办、

渝办发[2002]49号

渝办发[2002]4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和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 1997年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渝办发[1997]9号),对规范和加强我市各单位印章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政府机构的变化,该《规定》有的内容已不适应管理需要。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各单位印章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

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公安部关于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5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印章管理的通告》(渝府发[2001]110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对我市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印章的规格、式样和制发 (一)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一律为圆形,中央刊国徽或五角星。 (二)重庆市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颁发。 (三)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市人民政府制发。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议事协调机构、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的印章,直径为4.5厘米,由市人民政府制发。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为4.2厘米,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制发。 (四)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内设机构及市属学校(除大专院校外)、医院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直径为4.2厘米;市属大专院校印章直径为4.5厘米。经市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批准刻制。

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7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 9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公布、备案、清理及其监督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公厅(室)、法制部门(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负责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行政监察工作。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管理遵循法制统一、精简高效、公众参与、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六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 制定机关应当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等事项。 第二章制定和公布 第八条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实施行政管理制定规范性文件。 上级机关明确要求制定配套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制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规范性文件制定建议的,由制定机关进行调查研究并决定是否制定。 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临时机构、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九条制定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编制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 第十条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政府指定一个部门起草;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由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联合起草。联合起草的,应当明确一个部门主办,其他部门协办。 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指定其有关内设机构或者下属机构起草。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牵头组织起草。 专业性强、社会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委托大专院校、研究机构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起草。 第十一条规范性文件应当以“决定”“公告”“通告”“意见”“通知”

渝劳社发

渝劳社发〔2009〕19号 关于做好国有企业“双解”人员和关闭破产解体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补助工作的通知 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就业再就业办、经委,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渝府发〔2009〕29号)精神,认真做好国有企业“双解”人员和关闭破产解体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参 加医疗保险及补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为按照《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渝府发〔2009〕29号)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国有企业“双解”人员和关闭破产解体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 休人员。 (一)国有企业“双解”人员,指进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期满,按时与再就业服务中心终止协议并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或自愿提前与再就业服务中心解除协议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二)关闭破产解体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指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在关闭破产解体时,按照法定条件、法定程序退休,并已纳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申请补助程序 申请补助人员分别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国有企业“双解”人员提供下岗证(或失业证)、居民身份证、出中心的协议和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等相关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填写《国有企业“双解”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财政补助申请表》(附件1),由户籍关系所在地(户籍关系不在市级统筹区的由原单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初审后,报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复审。经审批符合享受补助条件的人员,持《国有企业“双解”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财政补助申请表》及相关申报登记材料,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关闭破产解体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提供居民身份证、退休证等相关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填写《关闭破产解体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财政补助申请表》(附件2),由户籍关系所在地(户籍关系不在市级统筹区的由原单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初审后,报原企业主管部门复审,无主管部门的报原企业所在区经委(无经委的报中小企业局)审批。经审批符合享受补助条件的人员,持《关闭破产解体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财政补助申请表》及相关申报登记材料,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申请补助时限 每年3月、4月、9月、10月集中办理补助申请审批手续。享受补助资格一经确认,参保缴费期间均有效。 四、补助汇审确认 每年12月以前,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汇总享受补助人员情况,并填报《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财政补助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3),区劳动保障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区经委(或中小企业局)共同对享受补助人员情况进行汇审确认。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市级统筹区享受补助人员情况报市劳动保障局后送市财政局。 五、工作要求

重庆市领导干部招标投标工作纪律“三要十不准” 渝委办发〔2015〕21号

重庆市领导干部招标投标工作纪律“三要十不准” 渝委办发〔2015〕21号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领导干部招标投标 工作纪律“三要十不准”》的通知 (渝委办发〔2015〕21号)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大型企业和高等院校: 《重庆市领导干部招标投标工作纪律“三要十不准”》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领导干部 招标投标工作纪律“三要十不准” 全市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人员)要依纪依法,严格遵守招标投标规定;要尽职履责,切实强化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要清正廉洁,带头守住纪律底线。 一、不准违背招投标审批程序以个人签批、假借集体研究名义等方式违规决定不招标、邀请招标,或者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 二、不准违规泄露任何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信息。 三、不准以推荐、串通等方式违规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四、不准授意、默许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五、不准指使、纵容、默许投标人采用资质挂靠、弄虚作假等手段围标串标。 六、不准以授意、诱导等方式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中标结果。 七、不准授意、默许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订立合同。 八、不准授意、默许标后违规变更设计、调整建设内容、支付资金,或者为中标人指定、推荐分包人、供货商、服务商。 九、不准对招标投标违纪违法行为放任不管、压案不查,或者干扰、妨碍监管部门依法履职。 十、不准纵容、默许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领导干部违反上述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免职、降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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