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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海洋保护区规范化建设与管理指南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级海洋保护区规范化建设与管理指南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级海洋保护区规范化建设与管理指南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级海洋保护区规范化建设与管理指南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国家级海洋保护区的各项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国家级海洋保护区规范化建设与管理指南。

地方级海洋保护区可以参照本指南开展规范化建设与管理工作。

一、总体目标

通过规范化建设与管理,国家级海洋保护区应达到保护目标明确,生态环境及资源本底清楚,管护及监控设施完备,管理队伍专业,管理制度健全,规划科学合理,保护与利用关系协调,资源管护、科研监测、宣传教育等功能得到充分发挥,生态旅游等资源合理利用,社区共管和公众参与机制完善,保护成效显著。

二、规范化建设要求与内容

(一)基本要求

国家级海洋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是指规范国家级海洋保护区基础管护设施建设和相应设备的配置。国家级海洋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应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建设内容应满足主要保护对象或保护目标、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的需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应与本保护区的类型、面积、保护对象或保护目标、生态环境特征以及管理目标相适应,与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相协调,不得盲目求大、求全、求高档。各项设施应与当地的自然景观和谐一致,力求节能、环保,尽量采用太阳能、风能、沼气等清洁能源,区内的供电等线路应尽量采用地下铺设并复原。规范化建设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各项设施设备,不得重复建设。管护、科研、宣教、办公设施尽可能集中建设,并兼顾各项功能。保护区内用于主要保护对象或保护目标救护繁育设施、生态恢复工程等建设的,应进行科学论证。

(二)管护设施

1.办公及附属设施设备

国家级海洋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建设适当的办公及附属设施,满足日常办公、管理等需要。办公用房应尽量与科研和宣教设施集中建设,并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办公用房面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应按管理人员人数配备办公桌椅、计算机等,并配备资料密集柜、档案陈列柜等管理设施。

2.基础管护设施

国家级海洋保护区管护设施的建设不得破坏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或保护目标、生态环境及自然地质地貌景观。

(1)保护管理站(点)用房

根据保护与管理要求,国家级海洋保护区可设立保护管理站(点)。保护管理站(点)内应配有基本的办公、通讯等配套设施,便于保护区管护人员开展管护工作。保护管理站(点)外观应与周围自然环境相协调,其建筑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

(2)巡护监视瞭望塔(台)

根据海洋保护区实际管理需要、主要保护对象或保护目标分布情况,结合考虑视野及当地地质地貌情况,建设巡护监视瞭望塔(台)。瞭望塔(台)设置应具有良好的视线通透性、便于观察瞭望,外观尽量与周围自然环境相协调。

(3)界碑、界桩及海上界址浮标

国家级海洋保护区应在人为活动频繁地区、主要道路相交处、转向点及海域设置界碑、界桩和海上界址浮标,充分发挥指示、警示、宣传的作用。界碑、界桩和浮标的设置应规划合理、位置明显、效果突出,牌面内容设计科学、文字清晰明了。界碑、界桩及海上界址浮标的外观设计应与本保护区生态景观相协调。海上界址浮标的设置应充分考虑海洋水动力条件、底质状况及周边的开发活动状况等,海上界址浮标应具有安全和稳定、不污染海水、不易损毁、不妨碍海上航行、颜色醒目、易于维护等特点,材质一般为玻璃

钢或无毒PE等材质。

界碑、界桩一般间隔1000米左右,在人类活动较频繁的区域或转向点应适当加密。海上界址浮标应根据界限拐点分布情况适当设置。

(4)管护围栏

根据保护管理需求,可在保护区生态敏感、人类活动频繁等保护区边界设置管护围栏。管护围栏设置以不影响保护动物的自由迁徙为原则,一般采取金属网、木质、水泥栏栅或其它材料,管护围栏应具有稳定性、视野通透性等特点,与周围生态环境协调一致。

(5)景观大门

景观类型、海洋公园等保护区可根据管理需要在入口处或进入保护区的主要地段,设置景观大门,以作为保护区标志性建筑。景观大门的设计以体现本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或保护目标特点、与周边生态景观协调为原则,融生态、人文于一体,具景观性、标志性、协调性、美观性、创新性等特征。

(6)巡护道路

巡护道路包括干道、便道和巡护步道。干道用于连结保护区和国家或地方交通干线,路面等级应满足晴雨通车要求。便道用于连接保护区管理机构办公地点、保护管理站(点)、瞭望塔(台)、监测点和居民点等,标准应达到通车或人员便利通行要求。此外,可根据巡护需要,依自然地势设置自然道路或人工修筑阶梯式道路作为巡护步道。

必要的巡护道路能够满足保护区巡护、监测、日常管理、防火等的需要。不得以管护为名铺设旅游道路,破坏生态环境。

(7)巡护码头

根据巡护执法的需要,修建巡护码头(含透水或浮动式码头),供执法船(艇)靠泊。

(8)野生生物保护设施

因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的需要,国家级海洋保护区可以适当建设生态礁、人工洞穴、巢箱等设施,配备野生动物救护、病虫害检疫防治等设备。

(9)供电供水设施

修建并逐步完善保护区内供电供水设施。

(10)灾害防护设施

根据实际情况保护区可建设预防风暴潮、溢油、海岸侵蚀及火灾等灾害的防护设施。

(11)通讯及网络设施

修建必要的通讯及网络设施,用于保护区的日常管护与执法。

(12)废弃物收集及处理设施

建立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的收集及处理设施,废水统一排入城市管网,或经处理后实现回收或达标排放,其他废弃物送至指定地点集中处理。

3.巡护执法设备

根据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国家级海洋保护区应配备必要的巡护、执法、取证设备,主要包括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执法取证设备等。

(三)科研监测设施

1.在线监控设备

国家级海洋保护区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在线监控设备。建设保护区生态监控平台(包括软硬件建设),岸基视频监控系统,车载/船载视频监控系统,无人机监控系统,海洋生物远程鉴定系统,生态浮标监测系统等。

2.科研设施设备

国家级海洋保护区应建立综合性常规实验室,配备海水、沉积物及相关生物的采集与分析仪器设备。

(四)宣传教育设施

1.宣传教育基地(中心)

国家级海洋保护区可根据自身特点及科普宣传教育的需要建立宣教场(馆),满足环境教育和生态旅游活动要求,宣教基地(中心)内可设置标本或模型陈列展览室、多媒体放映室、图书资料室等,每年向公众免费开放200天以上。宣传教育基地(中心)应配备宣教、通风、除湿、防火防盗等设施设备,其中仪器设备主要包括:电教设备、多媒体查询设备、展示橱窗、陈列柜、展板、电光模型等。

2.户外宣传栏与宣传牌

国家级海洋保护区应在道路出入口、居民点等人为活动频繁处,或根据管理需要,设立宣传栏或宣传牌。宣传栏及宣传牌应具有保护区的显著标识,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注意事项及生态保护知识等,介绍本海洋保护区的名称、范围、主要保护对象、保护意义、保护要求等内容。每个保护区设立的户外宣传栏或宣传牌一般不少于10个。

三、规范化管理要求与内容

(一)基本要求

国家级海洋保护区规范化管理是指构建规范的管理框架体系和运行程序,明确相关的工作事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各项管理事务,以达到工作任务明确、制度健全、运行有序、管理高效的目的。

(二)管理机构与人员

1.管理机构

国家级海洋保护区应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纳入县级以上财政预算。暂时不具备条件设立独立机构的,可积极探索委托管理、联合共管等其他形式的管理机制。国家级海洋保护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保护区的保护与管理。

保护区管理机构内部科室设置应满足各项工作需要,可设办公室、保护科、科研科、宣教科、社区科、资源利用与恢复科、管理站(点)、执法大队(支队)等,并有明确的职能和责任。

2.管理人员

国家级海洋保护区人员数量应能够满足保护和管理需要,必要时可以聘用临时用工人员开展管护工作。

每个保护区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指具有与海洋保护区管理业务相适应的大专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者,下同)比例不低于50%,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20%。

(三)内部管理制度

国家级海洋保护区应有健全的内部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岗位责任、人事聘用、财务、宣教、培训、巡护、监察执法、社区共管、生态保护、资源利用与恢复、信息管理、考核制度等。

(四)档案管理

国家级海洋保护区应建立资源管护、监察执法、防火灭火、防灾减灾、科研监测、宣传教育、社区共管、项目建设、培训学习、生态保护、日常巡护、资源利用与恢复等工作的记录制度,形成完整的人事、科研、宣教、培训、资源管护、监察执法、生态保护、资源利用与恢复项目等系列档案。

国家级海洋保护区档案管理应当按照《档案法》《海洋档案管理规定》以及有关专项档案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将数字化档案上报国家海洋局,建立档案管理与服务系统。

(五)规划与计划

1.总体规划

国家级海洋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总体规划,科学分析目前保护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有针对性地提出阶段性规划目标和任务,指导海洋保护区建设与管理工作,经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家海洋局批准实施。根据保护区实际建设管理成效、保护区生态环境及周边社会经济条件变化情况,总体规划至少每十年修编一次。

国家级海洋保护区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应符合总体规划要求。

2.专项规划

国家级海洋保护区根据保护与管理工作的需要,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编制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生态恢复、生态旅游、生态补偿实施等专项规划,具体指导保护与利用专项活动。规划期一般为5年。

3.年度工作计划

国家级海洋保护区应根据本保护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及保护区面临的紧迫问题,制订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年度工作目标。保护区每年应根据当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工作总结报告,评估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分析存在问题和经验,报告主管部门。

(六)界址勘定与权属

1.界址勘定

国家级海洋保护区应在批准建立后的一年时间内,完成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区界址勘定。

保护区应具有准确经纬度坐标网格的功能分区图、土地利用结构图、海域使用现状图等图件。有条件的保护区应采用数字化管理手段记录、标识、管理本保护区及功能区边界。

保护区管理人员必须准确掌握本保护区及其各功能区的界限范围。

2.权属

海洋保护区权属包括海域使用权属和土地所有权属两部分。

保护区应明确掌握本保护区内海域使用权人的用海范围、用海类型、用海期限等信息。

保护区应明确掌握区内土地所有权、使用类型等信息。

(七)巡护与执法

1.日常巡护

国家级海洋保护区应根据保护和科研工作的需要,配备专职巡护和执法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日常巡护工作。

日常巡护范围应该覆盖保护区大部分区域,必须涵盖重点保护区域及人为活动频繁区域。

日常巡护以定期巡护为主,可根据管理要求、交通条件、地形特点等因素合理确定巡护周期。

巡护应将巡察、科研监测、执法等工作结合于一体。

日常巡护工作应建立巡护责任制和巡护报告制度,巡护人员每次巡护结束应填写巡护情况记录或日志,保护管理站每月应填写巡护月报,保护区管理机构每年应填写巡护年报。

保护区每年将巡护年报及监测结果上报海洋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

2.执法检查

国家级海洋保护区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保护区内的生态旅游、开发建设、参观考察等活动进行执法检查,及时制止破坏保护区生态和资源的违法违规活动,并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国家级海洋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对出入保护区的人员及其携带的海洋、海岛生物、非生物资源实施检查,防止海洋保护区内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受到非法破坏以及外来物种的入侵。

保护区管理机构应积极配合相关执法机构,及时处理违法案件。

(八)科研监测

1.资源调查

国家级海洋保护区应经常性开展科学考察和专项调查,尤其是对主要保护对象的调查,要对区内的生物多样性进行编目和详细记录,做到资源本底清楚。

每十年至少开展一次综合科学考察,编制科考及分析报告。有条件的争取出版科学考察报告。

2.定期监测

国家级海洋保护区管理机构应根据具体情况定期开展生态环境、资源、自然生态灾害、开发利用活动、外来物种入侵、区内旅游活动等项内容的监测活动。

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当地社区社会经济状况调查。

根据主要保护对象或主要保护目标的特点设置监测断面和站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调查监测。监测结果应进行详细记录和分析,并根据监测结果对保护区生态环境及主要保护对象或保护目标变化情况进行评价。

3.科研活动

国家级海洋保护区应加强与相关高校或科研机构合作,积极参与和支持有关海洋保护区科学研究工作,

建立海洋生态保护与资源合理利用科学研究与教学实习的基地,积累保护区生态环境和主要保护对象或保护目标相关研究成果,不断丰富生态保护与资源开发利用相协调的技术与经验。

(九)宣传教育

1.宣传资料

国家级海洋保护区应制定具有自身特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编制科普宣传书籍、音像、文字及图片资料、环境教育材料等,分发给周边社区居民、游客和访问者。

2.宣教活动

国家级海洋保护区管理机构应采取多种形式定期对学生、当地社区居民开展形式多样的环境教育活动。有条件的保护区应与所在社区学校共同编制校本教材,将海洋生态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科普知识纳入学校课堂教育之中。

国家级海洋保护区应积极创造条件,为来保护区的访问者(含游客)提供接受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和科普知识宣传的场所及宣传材料等。

3.海洋保护区网站

国家级海洋保护区应发挥网络宣传作用,建立并定期维护自己的网站或网页,及时发布和更新保护区的相关信息。

4.交流与合作

有条件的国家级海洋保护区应广泛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吸收先进的生态保护与资源合理利用的先进技术和经验,通过建立姊妹保护区、参加国际或区域保护网络、参加国际国内培训和研讨会,展示保护区管理建设成果。

(十)社区共管

国家级海洋保护区应与所在地政府、有关单位及当地社区的关系协调融洽,可以通过建立共管机制、签订共管协议等多种形式,积极推进地方社区和居民参与海洋保护区管理,与所在社区每年开展至少一次社区共管活动。

(十一)业务培训

国家级海洋保护区管理机构应高度重视培训和学习,提高相关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保护区所有工作人员及季节性临时工在上岗前均需进行培训。

保护区管理机构应至少每年组织对所有工作人员进行一次法律法规、政策及技术培训和教育;具备条件的保护区,应积极派员参加上级部门或其他单位举办的保护区工作相关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政策、动植物知识、资源管护、执法检查、防火灭火、科研监测、宣传教育、项目建设、资源开发管理、社区共管、3S技术、电脑应用和装备设备使用等。

(十二)应急能力建设

国家级海洋保护区应根据自身特点以及潜在的自然灾害及可能发生的重大环境污染、违规开发建设和生态破坏等紧急事件,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设备。

四、保护与开发利用活动管理

(一)基本要求

国家级海洋保护区内的保护与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条例》《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的要求。

在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和资源开发活动应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保护区生态环境状况与资源容量,科学规划保护与开发利用活动内容及开发利用的程度,指导保护区保护与开发利用有序进行。保护区保护与开发利用活动安排应当与各功能分区的管理目标一致。

国家级海洋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对保护区内的保护与开发利用活动过程进行监督,开展相应的监理、统

计、监测等。

(二)保护与开发利用活动管理

1.保护活动

自然保护区及特别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内,实行严格的保护制度,不得实施各种与主要保护对象或保护目标、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活动。保护区内各种保护设施应与周围生态环境协调一致,保护工程和保护活动的实施与运行不得对主要保护对象或保护目标及生态环境造成损毁。

2.开发利用活动

特别保护区的适度利用区内,鼓励实施与保护区功能区管理要求相一致的生态型资源利用活动,发展生态旅游、生态养殖等绿色低碳海洋产业。严格限制在海洋特别保护区内实施采石、挖砂、围垦滩涂、围海、填海等影响海洋生态的利用活动。确需实施上述活动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在特别保护区的预留区内,严格控制人为干扰,禁止实施改变区内自然生态条件的生产活动和任何形式的工程建设活动。

3.生态恢复活动

根据保护区内生态受损退化的状况,划分出生态恢复的区域,确定生态恢复类型,编制生态恢复实施方案,根据需要采取封禁方式进行自然恢复或进行人工辅助恢复。生态恢复实施方案须经有关专家论证。生态恢复工程实施一年后,开展生态恢复评价,根据评价结果,调整优化生态恢复方案。

涉及滨海湿地、红树林、珊瑚礁和重要海洋生物等类型的国家级海洋保护区可以根据生态恢复的需要,适当开展滨海湿地水源保护、湿地生态恢复、红树林、珊瑚礁、重要海洋生物物种人工恢复和外来入侵生物治理等工程。

来源: https://www.wendangku.net/doc/f615907594.html,/fg/detail529520.html

儿童营养性疾病管理技术规范讲解

儿童营养性疾病管理技术规范 一、目的 通过健康教育、喂养指导和药物治疗等干预措施,对患有营养性疾病的儿童进行管理,及时矫正其营养偏离,促进儿童身心健康成长。 二、管理对象 辖区内0~6岁(7岁以下)健康检查筛查出的患营养性疾病的儿童。 三、管理内容 (一)蛋白质-能量营养不良 1.评估及分类 蛋白质-能量营养不良分别以体重/年龄、身长(身高)/年龄和体重/身长(身高)为评估指标,采用标准差法进行评估和分类,测量值低于中位数减2个标准差为低体重、生长迟缓和消瘦。 蛋白质-能量营养不良评估及分类 指标测量值标准差法评价 体重/年龄M-3SD~M-2SD 中度低体重 ﹤M-3SD 重度低体重身长(身高)/年龄M-3SD~M-2SD 中度生长迟缓 ﹤M-3SD 重度生长迟缓体重/身长(身高)M-3SD~M-2SD 中度消瘦 ﹤M-3SD 重度消瘦2.查找病因 (1)早产、低出生体重儿或小于胎龄儿。

(2)喂养不当,如乳类摄入量不足、未适时或适当地进行食物转换、偏食和挑食等。 (3)反复呼吸道感染和腹泻,消化道畸形,内分泌、遗传代谢性疾病及影响生长发育的其他慢性疾病。 3.干预 (1)喂养指导进行喂养咨询和膳食调查分析,根据病因、评估分类和膳食分析结果,指导家长为儿童提供满足其恢复正常生长需要的膳食,使能量摄入逐渐达到推荐摄入量(RNI)的85%以上,蛋白质和矿物质、维生素摄入达到RNI的80%以上。 (2)管理 1)随访:每月进行营养监测、生长发育评估和指导,直至恢复正常生长。 2)转诊:重度营养不良儿童,中度营养不良儿童连续2次治疗体重增长不良、或营养改善3~6个月后但身长或身高仍增长不良者,需及时转上级妇幼保健机构或专科门诊进行会诊或治疗。转诊后,应定期了解儿童转归情况,出院后及时纳入专案管理,按上级妇幼保健机构或专科门诊的治疗意见协助恢复期治疗,直至恢复正常生长。 3)结案:一般情况好,体重/年龄或身长(身高)/年龄或体重/身长(身高)≥M-2SD即可结案。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最新)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保障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X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据《X市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执行。 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依据国家和省、市重大行政决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制定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处理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的规定; (二)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切实保护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权责一致、程序规范、精简高效、民主公开、便民利民; (四)内容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对本部门管理的可以对外独立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以下简称部门管理单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制定和公布 第七条下列机关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市、县区、镇人民政府; (二)街道办事处; (三)市、县区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

淳安县财政地税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制度

淳安县财政(地税)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维护财税法制和政令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机关工作效能,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淳安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规范性文件的适用范围 1、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由本局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涉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财政、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以下简称“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行政文件。 下列情况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机关规定由本局制定具体规定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机关的规定比较原则,在本县实际行政管理中需要具体化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机关没有涉及,面本县的实际财税行政管理经常遇到,迫切需要作出规定,且属本局职权范围内的。

2、本局原文转发上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局内部不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工作管理制度,向上级机关报送请示或报告,以及针对特定管理相对人的特定事项作出的批复、决定等,不适用本制度。 3、本局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临时性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 1、规范性文件一般由业务主管科室起草,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由局领导指定牵头起草科室。 2、负责起草规范性文件的科室,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应当充分征求本局内部相关科室、基层单位、管理相对人的意见;文件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征求意见;文件内容涉及相关专业问题的,应召集有关专业人员进行咨询、论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以及网上公示等多种形式,对听取的意见应当记录并形成文字材料。 3、规范性文件定稿后,起草科室应写出包括制定目的、制定依据、起草过程、主要内容以及有关方面不同意见、协调情况等内容的起草说明书,连同规范性文件草稿一并送法规科审查。 三、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要求

产品环境试验及可靠性试验要求

1.目的:明确公司产品环境试验及可靠性试验的要求,确定试验用样品的领用,归还及处理方法 2.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泰丰公司新产品开发样机、工程样机、试产样机、 首批生产的产品、批量生产的产品以及售后反馈质量较差的产品 3.职责:品管部例行试验室负责做环境试验及可靠性试验,并负责领用、 归还试验用样品,成仓、生产部协助,售后服务部统一处理经过可靠 性试验的样品 4.试验项目: 4.1.1环境试验项目包括:高温试验、低温试验、振动试验、恒定湿热试 验、跌落试验、压强试验 4.1.2可靠性试验项目包括:叉簧寿命试验、按键寿命试验、铃声寿命试验、 MTBF (平故障工作时间)试验 5.试验要求 5.1例行试验室对需做试验的样品,按照《泰丰环境试验及可靠性试验品质标 准》进行相关试验,在记录本和白板上记录试验样品的名称、型号、样品 来源、试验项目、试验开始及结束时间、日期等。 5.2例行试验室需对试验前样品进行功能、性能测试,并记录检测数据及情 况。 5.3新产品开发样机、工程样机、试产样机做完环境试验后做可靠性试 验。 5.4首批生产的产品抽取5台样机做环境试验后,从中再抽取2台做可 靠性试验。 5.5成熟机型累计生产10万台,抽5台样品做环境试验后,从中再抽取

2台做可靠性试验。 5.6批量生产过程中,因更换物料可能影响到产品性能的,抽5台做环 境试验。 5.7技术服务部反映差的话机,品管针对不良项目安排做例行试验和相 关可靠性试验。 5.8如试验不合格,由开发、工程部分析原因,加以改进,认为问题已经解 决,再行试验。新开发产品只有通过例行试验和可靠性试验,才能投入批 量生产。对于已生产入库的话机,由品管裁决是否需要返工。 6.试验方法:参见实验室相关测试规范。 7.试验用话机的管理 7.1开发、工程样机试验完立即归原部门,并由原部门管理。 7.2例行试验用话机凭品管部经理签名的借条从生产线或成品仓库借 用,试验完立即归还。 7.3可靠性试验用话机凭品管部经理签名的借条从生产经或成品仓库借用,可 靠性试验完后,实验室对话机作上标记,由品管发文通知计划安排返工, 工程出返工方案,返工合格后再入成品仓库

最新儿童营养性疾病管理技术规范

儿童营养性疾病管理技术规范 目的 通过健康教育、喂养指导和药物治疗等干预措施,对患有营养性疾病的儿童进行管理,及时矫正其营养偏离,促进儿童身心健康成长。 管理对象 辖区内0~6岁(7岁以下)健康检查筛查出的患营养性疾病的儿童。 管理内容 (一)蛋白质-能量营养不良 1.评估及分类 蛋白质-能量营养不良分别以体重/年龄、身长(身高)/年龄和体重/身长(身高)为评估指标,采用标准差法进行评估和分类,测量值低于中位数减2个标准差为低体重、生长迟缓和消瘦。 (1)早产、低出生体重儿或小于胎龄儿。 (2)喂养不当,如乳类摄入量不足、未适时或适当地进行食物转换、偏食和挑食等。 (3)反复呼吸道感染和腹泻,消化道畸形,内分泌、遗传代谢性疾病及影响生长发育的其他慢性疾病。 3.干预 (1)喂养指导进行喂养咨询和膳食调查分析,根据病因、评估分类和膳食分析结果,指导家长为儿童提供满足其恢复正常生长需要的膳食,使能量摄入逐渐达到推荐摄入量(RNI)的85%以上,蛋白质和矿物质、维生素摄入达到RNI的80%以上。 (2)管理 1)随访:每月进行营养监测、生长发育评估和指导,直至恢复正常生长。 2)转诊:重度营养不良儿童,中度营养不良儿童连续2次治疗体重增长不良、或营养改善3~6个月后但身长或身高仍增长不良者,需及时转上级妇幼保健机构或专科门诊进行会诊或治疗。转诊后,应定期了解儿童转归情况,出院后及时纳入专案管理,按上级妇幼保健机构或专科门诊的治疗意见协助恢复期治疗,直至恢复正常生长。 3)结案:一般情况好,体重/年龄或身长(身高)/年龄或体重/身长(身高)≥M-2SD即可结案。 4.预防 (1)指导早产/低出生体重儿采用特殊喂养方法,定期评估,积极治疗可矫治的严重先天畸形。 (2)及时分析病史,询问儿童生长发育不良的原因,针对原因进行个体化指导;对存在喂养或进食行为问题的儿童,指导家长合理喂养和行为矫治,使儿童体格生长恢复正常速度。 (3)对于反复患消化道、呼吸道感染及影响生长发育的慢性疾病儿童应及时治疗。 (二)营养性缺铁性贫血 1.评估及分度 (1)评估指标 1)血红蛋白(Hb)降低:6月龄~6岁<110 g/L。由于海拔高度对Hb值的影响,海拔每升高1000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情况通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备案审查的部门(以下简称备案审查部门)可以与党委、人大、司法机关的有关工作机构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衔接机制,形成监督合力,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制定 第七条下列行政机关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各级人民政府;

质量-例行实验及可靠性试验要求

产品环境试验及可靠性试验要求文件编号:XXXXX-0012 版本:A / 0 1. 目的:明确公司产品环境试验及可靠性试验的要求,确定试验用样品的领用,归还及处理方法 2.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泰丰公司新产品开发样机、工程样机、试产样机、首批生产的产品、批量生 产的产品以及售后反馈质量较差的产品 3. 职责:品管部例行试验室负责做环境试验及可靠性试验,并负责领用、归还试验用样品,成仓、生 产部协助,售后服务部统一处理经过可靠性试验的样品 4. 试验项目: 4.1.1 环境试验项目包括:高温试验、低温试验、振动试验、恒定湿热试验、跌落试验、压强试验 4.1.2可靠性试验项目包括:叉簧寿命试验、按键寿命试验、铃声寿命试验、MTBF(平故障工作时 间)试验 5. 试验要求 5.1 例行试验室对需做试验的样品,按照《泰丰环境试验及可靠性试验品质标准》进行相关试验, 在记录本和白板上记录试验样品的名称、型号、样品来源、试验项目、试验开始及结束时间、日期等。 5.2 例行试验室需对试验前样品进行功能、性能测试,并记录检测数据及情况。 5.3 新产品开发样机、工程样机、试产样机做完环境试验后做可靠性试验。 5.4 首批生产的产品抽取5台样机做环境试验后,从中再抽取2台做可靠性试验。 5.5 成熟机型累计生产10万台,抽5台样品做环境试验后,从中再抽取2台做可靠性试验。 5.6 批量生产过程中,因更换物料可能影响到产品性能的,抽5台做环境试验。 5.7 技术服务部反映差的话机,品管针对不良项目安排做例行试验和相关可靠性试验。 5.8 如试验不合格,由开发、工程部分析原因,加以改进,认为问题已经解决,再行试验。新开 发产品只有通过例行试验和可靠性试验,才能投入批量生产。对于已生产入库的话机,由品 管裁决是否需要返工。 6. 试验方法:参见实验室相关测试规范。 7. 试验用话机的管理 7.1 开发、工程样机试验完立即归原部门,并由原部门管理。 7.2 例行试验用话机凭品管部经理签名的借条从生产线或成品仓库借用,试验完立即归还。 7.3 可靠性试验用话机凭品管部经理签名的借条从生产经或成品仓库借用,可靠性试验完后,实 验室对话机作上标记,由品管发文通知计划安排返工,工程出返工方案,返工合格后再入成 品仓库 生效日期:2002.4.20 第 1 页共1 页

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神农架林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和备案管理,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湖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林区政府及所属部门(包括乡镇政府、林区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办事机构、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和其他依法行使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其他上位法(包括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在所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区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评估、清理,适用本办法。 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和奖惩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林区政府法制办主管全区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查与备案监督工作,并具体负责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查和报送

林区政府备案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林区政府所属部门的法规科或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查工作。 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不得违背上级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从实际出发,依法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第七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体现改革精神,有利于依法规范行政行为,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符合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 (六)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使用“办法”(暂行办法)、“规定”(暂行规定)、“决定”、“实施办法”、“实施细则”、“意见”、“通告”等。

产品可靠性试验标准

内部机密 产品可靠性测试标准 文件版本:V1.0 江苏中讯数码电子有限公司 企业标准 文档编号 撰写人 审核人 批准人 创建时间 2010.01.01发布 2010.01.01 实施

文件修改履历

目录 一.目的 (4) 二.编制依据 (4) 三.适用范围 (4) 四.定义 (4) 五.主要职责 (4) 六.试验场所 (5) 七.可靠性测试内容 (5) 1.加速寿命测试 (5) 1.1跌落试验 (5) 1.2振动试验 (5) 1.3湿热试验 (6) 1.4静电试验 (6) 2.气候试应性测试 (7) 2.1低温试验 (7) 2.2高温试验 (7) 2.3盐雾试验 (7) 3.结构耐久测试 (8) 3.1按键/叉簧测试 (8) 3.2跌落测试 (8) 4.表面装饰测试 (8) 4.1丝印、喷油测试 (8) 5.特殊条件测试 (9) 5.1低温加电试验 (9) 5.1恒温湿热加电试验 (9) 八.最终检验 (9) 九.判断标准 (9) 十.试验程序 (10)

一 .目的 1.对产品硬件设计、制造进行验证确认符合相应国家标准; 2.在特定的可接受的环境下评估产品的质量和可靠性; 3.在特定的可接受的环境下评估产品的安全性; 4.统一并规范企业内产品硬件测试检验方法。 二.编制依据 1.GB/T2421-1999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一部分:总则 2.GB/T2422-1995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术语 3.GB/T4796-2001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参数分类及其严酷程度分级 4.GB/T2423.1-2001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1部分:试验方法试验A:低温 5.GB/T2423.1-2001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B:高温 6.GB/T2423.1-2001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Ed:自由跌落7.GB/T2423.10-1995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Fc和导则:振动8.GB/T2423.3-1993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试验Ca:恒定湿热试验方法 9.GB/T2423.17-2001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Ka盐雾试验方法 10.GB/T17626.2-1998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三.适用范围 1.本文件使用于中讯数码有限公司所生产的所有产品。 2.根据技术中心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提供相应的测试环境对一些部件进行可靠性测试四.定义 为了了解、考核、评价、分析和提高产品可靠性而进行的试验。 五.主要职责 1.技术中心 1.1定义项目/产品可靠性测试计划 1.2完成、跟踪项目/产品可靠性测试结果 1.3参与产品可靠性测试问题的分析及改进 1.4提供制定/修改可靠性测试程序及标准建议 1.5参与测试设备/仪器的日常管理、维护 1.6参与可靠性测试设备/仪器的开发 2.质管部

儿童营养性疾病管理技术规范试题

儿童营养性疾病管理技术规范试题 一、填空题 1、蛋白质- 能量营养不良分别以体重/ 年龄、身长(身高)/ 年龄和体重/ 身长(身 高)为评估指标,(采用标准差法进行评估和分类,)为 低体重、生长迟缓和消瘦。 测量值 2、蛋白质- 能量营养不良评估及分类 指标测量值标准差法评价 体重/ 年龄M-3SD~M-2SD 中度低体重 ﹤M-3SD () 身长(身高)/ 年M-3SD~M-2SD () ﹤M-3SD () 体重/ 身长(身高)M-3SD~M-2SD () ﹤M-3SD () 3、重度营养不良儿童,中度营养不良儿童连续()次治疗体重增长不良、或 营养改善()个月后但身长或身高仍增长不良者,需及时转上级妇幼保健机构或专科门诊进行会诊或治疗。转诊后,应定期了解儿童转归情况,出院后及时纳入专案管理,按上级妇幼保健机构或专科门诊的治疗意见协助恢复期治疗,直至()。 4、蛋白质- 能量营养不良患儿一般情况好,体重/ 年龄或身长(身高)/ 年龄或体重/ 身长(身高)()即可结案。 5、根据WHO的资料,Hb的低限制在 6 个月~6岁者为()g/L , 6~14岁()g/L ,海拔每升高1000米,Hb上升(),低于次值者为贫血。 6 个月以下的婴儿由于生理性贫血等因素,Hb 值变化大,目前尚无统一标准。我国小儿血液会议(1989 年)暂定:Hb在新生儿期()g/L,1~4 月时小于()g/L,4~6 月 时()g/L 者为贫血。 6、营养性缺铁性贫血外周血红细胞呈()改变:平均红细胞容积(MCV) <80 fl ,平均红细胞血红蛋白含量(MCH)<27 pg,平均红细胞血红蛋白浓度(MCH)C <310 g/L 。 7、贫血程度判断:Hb值()g/L 为轻度,()g/L 为中度,()g/L 为重度。 8、轻中度贫血儿童补充铁剂后()周后复查Hb,并了解服用铁剂的依从性,观察疗效。重度贫血儿童,轻中度贫血儿童经铁剂正规治疗()后无改善或进行性加重者,应及时转上级妇幼保健机构或专科门诊会诊或转诊治疗。治疗满疗程后Hb值达正常即可结案。 9、婴儿、早产/ 低出生体重儿应从()开始补铁,剂量为每日 2 mg/kg 元 素铁,直至 1 周岁。纯母乳喂养或以母乳喂养为主的足月儿从 4 月龄

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促进依法行政,使本办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办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工作。 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办制定或联合其他部门制定的在全市范围内进行行政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作的文件。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应当以“株洲市天元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的字样发布,根据内容使用“规定”、“办法”、“细则”、“规则”、“通告”、“命令”、“决定”等规范的名称。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适应人防管理工作的客观需要,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第五条本局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主要内容包括: (一)组织起草调整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本办规范性文件的公布工作; (三)负责本办规范性文件的解释; (四)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第六条下列事项,本办可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实施人防法规、规章的具体措施和方案,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的; (二)实施人防法规、规章的程序,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确定的; (三)调整本办机关对外的行政行为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由办公室拟定项目建议书后提交主任批准。 第八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注重本区的实际情况。具体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九条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起草专业性强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征求有关机构及专家的意见。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与其他部门工作关系紧密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进行会签,或者与有关部门联合起草。 第十条规范性文件草案在主任审批通过后,上报区政府法制办,由区政府法制办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规范制定程序,维护法制统一, 确保政令畅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9〕93号)和《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 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 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制定机关制定发布的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以及就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审议、公布、备案、 解释、清理、评估、修改、废止以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以市政府(含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以政府部门名义制发的规范性

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市司法行政部门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修改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起草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编号,组织发布; (三)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解释、清理; (四)编辑规范性文件汇编以及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授权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的;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权机关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 (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的; (四)其他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七条下列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临时性机构; (二)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 (三)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 (四)受行政机关委托执法的机构; (五)议事协调机构。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使用“规定”、“办法”、“决定”、“实施

可靠性试验管理规范(含表格)

可靠性试验管理规范 (IATF16949-2016/ISO9001-2015) 1.0目的: 为规范可靠性试验作业流程,保证出货产品的质量满足客户的需求,特制定本检查指引。 2.0适用范围: 适用制造中心生产的所有机顶盒试验及其他客户所要求试验的产品。 3.0名词定义: 无 4.0职责: 品保课负责落实本指引规定相关事宜,各相关部门配合执行。 5.0作业内容: 5.1 试验要求与标准不同客户的产品要求与标准都有差别,具体选择参照不同客户的要求与标准执行。 5.2 试验项目: 5.2.1高温老化试验: 试验员对量产的机顶盒进行高温老化试验,具体操作与标准请参照《高温老化作业指导书》执行;并将结果记录与【高温老化报表】中。如在老化过程中出现不良现象需及时反馈到QE和工程人员分析并记录与【可靠性试验不合格分析改善报告】。 5.2.2 高低压开关冲击试验:

1)试验前,将接触调压器电源根据试验要求进行电压调整; 2)每个产品根据机型电压范围,在90V、135V、260V各电压段每4分钟切换一次电压,通电3分钟,再断电1分钟,冲击时间至少1小时。具体操作与标准请参照《高低压开关状态试验作业指导书》执行,并将试验结果记录在【高低压开关状态试验报表】中。如在试验过程中出现不良现象需及时反馈到QE和程人员分析并记录与【可靠性试验不合格分析改善报告】。 3)每天对高低压冲击仪器的输出高、中、低电压用万用表进行电压点检,并将点检结果记录在【高低压冲击电压点检表】。 5.2.3 模拟运输振动试验: 将QA抽检后的产品按每天订单量的2%进行振动试验,具体操作与标准请参照《模拟运输振动作业指导书》执行,并将试验结果记录在【模拟运输振动测试报表】中。如在测试过程中出现不良现象需及时反馈到QE和工程人员分析并记录与【可靠性试验不合格分析改善报告】 5.2.4 恒温恒湿试验: 将QA抽检后的产品按每个订单量抽取5台进行高、低温试验,具体操作与标准请参照《恒温恒湿作业指导书》执行,并将试验结果记录在【恒温恒湿测试报表】中。如在测试过程中出现不良现象需及时反馈到QE和工程人员分析并记录与【可靠性试验不合格分析改善报告】 5.2.5 跌落试验: 将QA抽检报的产品均需做一角三梭六面跌落试验,跌落试验的数量至少为1箱,具体操作与标准请参照【跌落试验作业指导书】执行,并将试验结果记录在【跌落测试报告】中。如在测试后出现不良现象需及时反馈到QE和工程人员

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科学管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确保规范性文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以局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管理,均按本制度办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罗平县农业局在实施农业行政管理工作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按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涉及其权利、义务的规定、办法、细则等文件的总称。 第四条对农业行政管理工作中的某一方面进行部分或全面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称“规定”;对农业行政管理工作中的某一项具体事务做出比较具体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称“办法”;对法规、规章进行细化和延伸并具有实施性质的规范性文件称“细则”。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不得与其抵触; (二)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从农业行政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出发,实事求是; (四)不得自行设置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 (五)不得自行设定行政处罚; (六)不得与其他同级规范性文件重复或矛盾。 第六条局法规科负责全局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和向上级部门的备案工作。审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规范性文件是否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二)规范性文件是否同国家、省、市的现行方针、政策相违背; (三)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是否矛盾; (四)规范性文件所涉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是否合理; (五)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及规范化要求。 第七条局机关各科室负责本科室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局发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科室业务的,由局长指定主办科室,并组成各相关科室参加的起草小组进行起草工作。 第八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包括文件草案和起草说明两部分。 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制定依据和宗旨、

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模板】

XX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促进依法行政,根据《XX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XX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结合XX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规则等行政公文。 本办法所称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是指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制定并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办法所称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是指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制定并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包括上述两种情形。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登记、编号、公布等制定程序和备案、评估、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工作部署、应急预案、请示和报告的批复类文件、单纯的调价或调

整标准文件,以及不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文件和其他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依程序制定,严禁以行政机关部门内设机构名义制发规范性文件。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应经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后方可实施。公布后应按时报送市政府和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部门规范性文件应经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本部门相关会议集体研究(须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还应按程序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后方可实施。公布后应按时报送区司法局备案。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得再重复制发规范性文件或者再作重复性规定。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

可靠性测试标准

Q/GSXH.Q. 质量管理体系第三层次文件1004.03-2001 可靠性试验规范

拟制:审核:批准: 海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版次:C版 可靠性试验规范 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档规定了可靠性试验所遵循的原则,规定了可靠性试验项目,条件和判据。 2. 可靠性试验规定 2.1 根据IEC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及美国军用标准,目前设立了14个试验项 目(见后目录〕。 2.2 根据本公司成品标准要求,用户要求,质量提高要求及新产品研制、工艺 改进等加以全部或部分采用上述试验项目。 2.3 常规产品规定每季度做一次周期试验,试验条件及判据采用或等效采用产 品标准;新产品、新工艺、用户特殊要求产品等按计划进行。 2.4 采用LTPD的抽样方法,在第一次试验不合格时,可采用追加样品抽样方 法或采用筛选方法重新抽样,但无论何种方法只能重新抽样或追加一次。 2.5 若LTPD=10%,则抽22只,0收1退,追加抽样为38只,1收2退。 抽样必须在OQC检验合格成品中抽取。 3.可靠性试验判定标准。 环境条件 (1)标准状态 标准状态是指预处理, 后续处理及试验中的环境条件。论述如下: 环境温度: 15~35℃ 相对湿度: 45~75% (2)判定状态 判定状态是指初测及终测时的环境条件。论述如下:

环境温度: 25±3℃ 相对湿度: 45~75% 4.试验项目。

目录 4.1 高温反向偏压试验------------------------------------ 第4页4.2 压力蒸煮试验------------------------------------ 第6页4.3 正向工作寿命试验------------------------------------ 第7页4.4 高温储存试验------------------------------------ 第8页4.5 低温储存试验------------------------------------ 第9页4.6 温度循环试验------------------------------------ 第10页4.7 温度冲击试验------------------------------------ 第11页4.8 耐焊接热试验------------------------------------ 第12页4.9 可焊性度试验------------------------------------ 第13页4.10 拉力试验------------------------------------ 第14页4.11 弯曲试验------------------------------------ 第15页4.12 稳态湿热试验------------------------------------ 第16页4.13 变温变湿试验------------------------------------ 第17页4.14 正向冲击电流(浪涌电流)试验-------------------------- 第18页

儿童营养性疾病管理技术规范

儿童营养性疾病管理技术规范 、目的 通过健康教育、喂养指导和药物治疗等干预措施,对患有营 养性疾病的儿童进行管理,及时矫正其营养偏离,促进儿童身心健康成长。 二、管理对象辖区内0?6岁(7岁以下)健康检查筛查出的患营养性疾病 的儿童。 、管理内容 (—)蛋白质-能量营养不良 1.评估及分类 蛋白质-能量营养不良分别以体重/年龄、身长(身高)/年龄 和体重/身长(身高)为评估指标,采用标准差法进行评估和分类,测量值低于中位数减2个标准差为低体重、生长迟缓和消瘦。 蛋白质-能量营养不良评估及分类

2.查找病因 (1)早产、低出生体重儿或小于胎龄儿。 (2)喂养不当,如乳类摄入量不足、未适时或适当地进行食 物转换、偏食和挑食等。 (3)反复呼吸道感染和腹泻,消化道畸形,内分泌、遗传代 谢性疾病及影响生长发育的其他慢性疾病。 3.干预 (1)喂养指导进行喂养咨询和膳食调查分析,根据病因、 评估分类和膳食分析结果,指导家长为儿童提供满足其恢复正常 生长需要的膳食,使能量摄入逐渐达到推荐摄入量( RNI)的85% 以上,蛋白质和矿物质、维生素摄入达到RNI的80%以上。 (2)管理 1)随访:每月进行营养监测、生长发育评估和指导,直至恢 复正常生长。 2)转诊:重度营养不良儿童,中度营养不良儿童连续2次治疗体重增长不良、或营养改善3?6个月后但身长或身高仍增长不 良者,需及时转上级妇幼保健机构或专科门诊进行会诊或治疗。 转诊后,应定期了解儿童转归情况,出院后及时纳入专案管理,按上级妇幼保健机构或专科门诊的治疗意见协助恢复期治疗,直至恢复正常生长。 3)结案:一般情况好,体重/年龄或身长(身高)/年龄或体 重/身长(身高)》M k 2SD即可结案。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

精心创作,质量一流,排版规范。【下载后可任意复制修改】 通用精品文稿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2) 第一节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6) 第二节区政府的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11) 第三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12) 第四章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和清理 (15) 第五章监督管理 (16) 第六章附则 (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X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X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及X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审议决定、公布、备案、评估、清理及其监督管理,按照上述规定及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区行政机关制定的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同级党委(党组、党工委)。 第四条本区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备案、清理等相关管理工作应通过全市统一的规范性文件管理系统进行,以实现对规范性文件的标准化、精细化、动态化管理。 第二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第五条本区行政机关应当通过编制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开展必要性论证等方式,对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加强统筹、综合;内容相近的行政管理事项,应当归并后制定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数量原则上应当逐年减少。 规范性文件应当具有明确的制度、措施和程序等实质内容,不得制定没有实质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或者本市政策已经作出明确规定且仍然适用的,不得制定内容重复的规范性文件。 区政府工作部门通过制定或者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可以满足履行职责需要的,应当自行制定或者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提请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府办)制定或者转发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本区下列行政机关(以下统称制定机关)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区政府; (二)区政府的工作部门; (三)街道办事处。 区府办负责编制本区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经区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以外的单位,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到逻辑结构严密,表述简洁准确,语言文字规范。 第八条禁止规范性文件规定下列内容: (一)增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

常州市教育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常州市教育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附件: 常州市教育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制定规范性文件行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确保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法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的总称。 第三条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设置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或者限制其权力。 第四条以教育行政部门名义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其操作程序为: (一)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由各部门提出,经分管领导批准,交教育行政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汇总。经领导办公会议讨论后,上报政府法制部门审查批准后下达执行?因特殊情况未列入年度计划,而实际工作中又迫切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项目,需向政府法制部门提出专题报告,经政府法制部门研究后,报政府决定。 (二)规范性文件由主管职能处室负责草拟,其他有关处室应予以配合。起草文件的职能处室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

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广泛听取相关机关、组织、公民和专家的意见。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稿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征求意见稿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主管职能处室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在起草说明中予以说明。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其他机关职责或者与其他机关关系密切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与协调,充分听取有关机关的意见。 (三)规范性文件由教育行政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规范性文件内容是否合法,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主要制度和措施是否合理可行,与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是否协调一致等。审查时,起草部门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1)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2)制定依据。规章以下依据需同时提供原件或复印件; (3)起草说明。包括制定必要性、起草过程、征求意见的情况、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等; (4)解读文件; (5)其他有关材料。包括汇总的各方意见、听证会笔录或网络听证记录、调研报告、有关参考资料等。 (四)由教育行政部门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核稿。规范性文件应当逻辑严密,内容相互协调,条文顺序安排合理,条文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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