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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加收税收滞纳金的几种情形

不需要加收税收滞纳金的几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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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加收税收滞纳金的几种情形[复制链接]

分享到:《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但税法中又有一些例外规定,准确理解和把握这些特殊规定可以预防和化解征纳双方因为滞纳金加收问题而引发的税收争议。

在此把不加收滞纳金的情况给大家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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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税务机关责任未缴、少缴税款政策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不加情形: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所谓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这是以法律、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的不加收滞纳金的法定情形,对征纳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二、超过追征期的税款滞纳金政策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不加情形: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风险提示:对偷、抗、骗税,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三、经批准缓交且在批准期限内的税款政策依据: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不加情形: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在批准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风险提示:不予批准的,或经批准但在批准期限届满前未缴纳税款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四、特别纳税调整补征税款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一百零九条。

不加情形: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

企业发生关联业务经特别纳税调整后应补缴税款的,虽属于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情形,但对其滞纳行为只是加收利息,而不加收滞纳金。

风险提示:企业对特别纳税调整应补征的税款及利息,应在税务机关调整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入库。企业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依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延期缴纳税款。逾期不申请延期又不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即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五、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

不加情形: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风险提示:上述情况不包括“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情况,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六、缴纳或追缴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款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不加情形: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出自房地产会计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ff15951264.html,,原文地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ff15951264.html,/thread-58324-1-1.html

委托报关协议

附件1 代理报关委托书 编号:□□□□□□□□□□□ : 我单位现(A逐票、B长期)委托贵公司代理等通关事宜。(A、填单申报B、辅助查验C、垫缴税款D、办理海关证明联E、审批手册F、核销手册G、申办减免税手续 H、其他)详见《委托报关协议》。 我单位保证遵守《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规,保证所提供的情况真实、完整、单货相符。 否则,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签字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委托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署《代理报关委托书》的人(签字) 年月日 委托报关协议 为明确委托报关具体事项和各自责任,双方经平等协商签定协议如下:委托方被委托方 主要货物名称*报关单编码No. HS编码□□□□□□□□□□收到单证日期年月日 货物总价 收到单证情况合同□发票□ 进出口日期年月日装箱清单□提(运)单□提单号加工贸易手册□许可证件□贸易方式其他 原产地/货源地报关收费人民币:元 其他要求:承诺说明: 背面所列通用条款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本协议的签署构成了对背面通用条款的同意。背面所列通用条款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本协议的签署构成了对背面通用条款的同意。

委托方业务签章: 经办人签章: 联系电话:年月日被委托方业务签章: 经办报关员签章: 联系电话:年月日 (白联:海关留存、黄联:被委托方留存、红联:委托方留存)中国报关协会监制 委托报关协议通用条款 委托方责任委托方应及时提供报关报检所须的全部单证,并对单证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负责。 委托方负责在报关企业办结海关手续后,及时、履约支付代理报关费用,支付垫支费用, 以及因委托方责任产生的滞报金、滞纳金和海关等执法单位依法处以的各种罚款。 负责按照海关要求将货物运抵指定场所。 负责与被委托方报关员一同协助海关进行查验,回答海关的询问,配合相关调查,并承 担产生的相关费用。 在被委托方无法做到报关前提取货样的情况下,承担单货相符的责任。 被委托方责任 负责解答委托方有关向海关申报的疑问。 负责对委托方提供的货物情况和单证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证明进出口货物实际情况的资料,包括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用途、产地、贸易 方式等;(二)有关进出口货物的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单等商业单据;(三)进出口 所需的许可证件及随附单证;(四)海关要求的加工贸易(纸质或电子数据的)及其其他进 出口单证。 因确定货物的品名、归类等原因,经海关批准,可以看货或提取货样。 在接到委托方交付齐备的随附单证后,负责依据委托方提供的单证,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进出口报关单填制规范》认真填制报关单,承担“单单相符”的责任,在海关规定和 本委托报关协议中约定的时间内报关,办理海关手续。 负责及时通知委托方共同协助海关进行查验,并配合海关开展相关调查。 负责支付因报关企业的责任给委托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所产生的滞报金、滞纳金和 海关等执法单位依法处以的各种罚款。 负责在本委托书约定的时间内将办结海关手续的有关委托内容的单证、文件交还委托方 或其指定的人员(详见《委托报关协议》“其他要求”栏)。 赔偿原则被委托方不承担因不可抗力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责任。因其他过失造成的损 失,由双方自行约定或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由此造成的风险,委托方可以投保 方式自行规避。 不承担的责任签约双方各自不承担因另外一方原因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滞报 金、滞纳金和相关罚款。 收费原则一般货物报关收费原则上按当地《报关行业收费指导价格》规定执行。特殊 商品可由双方另行商定。 法律强制本《委托报关协议》的任一条款与《海关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时,

税收滞纳金

遇到财政税收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ff15951264.html, 税收滞纳金 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时,《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扣押、查封、拍卖、变卖等强制措施,还可以处以罚款。也就是说,对纳税人未按规定限期缴纳税款的同一行为,既要对其进行罚款,又要征收滞纳金。如果滞纳金不具有罚款的性质,其适用并不存在障碍;但如果认定其为罚款,那么税务机关对税务违法行为同时适用罚款与滞纳金,就与行政法上的“一事不再罚”原则相冲突。因此,明确滞纳金的法律性质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对滞纳金的性质界定 滞纳金是指税务机关基于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事实,而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一定比例的附带征收。各国

法律对滞纳金的法律性质的认定并不一致,大体包括以下几种: 1.损害赔偿说。该说认为,税收债务是一种公法上的金钱给付之债。当清偿期届满时,如果纳税人不能如期履行义务,就会构成迟延履行,进而给债权人带来损失,需要通过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等方式加以弥补。基于此,滞纳金的比例不能太高,虽然其可以高于金融机构贷款的利息率,但是大致不能超出民间借贷的利息率太多。 2.行政处罚说。该说认为,滞纳金是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未及时缴纳税款的一种经济制裁措施。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滞纳金具有惩罚性,滞纳金即罚款。 3.行政秩序罚说。依照此说,滞纳金是对纳税人过去违反税法义务行为的制裁。如果按照这种理解,滞纳金与罚款实际上没有任何差别,将滞纳金列入税收附带债务也没有合理性可言。 4.损害赔偿兼行政执行罚说。该说认为,滞纳金主要是一种迟延履行的损害赔偿,但同时也兼有行政执行罚的性质。如果滞纳金只是一种行政执行罚,那么在征收滞纳金的同时,还应该加计利息。然而实际上,滞纳金与利息从来不会同时课征。 可以看出,以上学说多是从行政法的角度认定滞纳金的法律性质

2017年社保欠费和滞纳金怎么回事

2017年社保欠费和滞纳金怎么回事 和大家娓娓道来~ 社会保险欠费了,滞纳金是怎么计算的? 据相关规定,长时间未缴纳保险费,超过6个月后就会产生滞纳金。养老保险费滞纳金计算方法是:应缴费总额欠费天数2%。滞纳金封顶的金额是本金的40﹪,最高不能超过8000元,超过了也按照8000元收取。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9号)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减免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确因特殊困难暂时无能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提供资产担保或者其他有效缴费担保,经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征求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意见后予以批准,可以缓缴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缓缴期满后,缴费单位应当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及其银行活期存款利息。缓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 第十六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代扣代缴社会保险

费或者在缓缴期满后不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经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依法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冻结相当于应缴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数额,或者扣押、查封其价值相当于应缴费额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单位欠缴社保费将加收滞纳金(以长沙市为例) 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近日,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的有关事项发布通告,提醒广大欠费单位及时缴费。 长沙市人社局表示,对2011年6月30日以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参保的用人单位应自3月31日通告发布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到所属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确认欠费及滞纳金数额,并主动及时清缴;经审查确认确有清缴困难的,用人单位须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到所属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签订《延期缴费协议书》并提供担保,然后按《延期缴费协议书》清缴。对依法催告仍不申请确认欠费数额、不及时清缴欠费或没有依法签订《延期缴费协议书》的用人单位,根据不缴费、不记录个人账户权益、不计算缴费年限的政策,相关社会保险关系中止。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由欠费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2011年7月1日以后发生的社会保险费欠费及依法产生的

物业费_缴费催款通知书,滞纳金版

缴费催款通知书 尊敬的楼单元室业户: 2014年度物业费收缴工作已临近尾声,您户的 1、物业费自2014年___月____日至___月____日共计人民币_________元。 2、电费自2014年___月_____日至___月____日共计人民币_________元。还 未缴付。上述欠款已超过缴纳期限,现特函告知:为了维护小区全体业主共同利益及保证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正常进行,请您配合及时交纳以上费用。 如在2014年月日之前,仍不缴纳所欠费用,我司将停止相关物业 服务,并根据《黄金海岸·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之规定从应缴之日起按所欠物业费总额每日1%收取滞纳金,届时不再另行通知,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欠费户自行承担。 服务电话:8882111 金乡惠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黄金海岸物业服务中心 2014年月日……………………………………一式两联…………………………………… 缴费催款通知书 尊敬的楼单元室业户: 2014年度物业费收缴工作已临近尾声,您户的 1、物业费自2014年___月____日至___月____日共计人民币_________元。 2、电费自2014年___月_____日至___月____日共计人民币_________元。还未缴付。上述欠款已超过缴纳期限,现特函告知:为了维护小区全体业主共同利益及保证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正常进行,请您配合及时交纳以上费用。 如在2014年月日之前,仍不缴纳所欠费用,我司将停止相关物业服务,并根据《黄金海岸·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之规定从应缴之日起按所欠物业费总额每日1%收取滞纳金,届时不再另行通知,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欠费户自行承担。 服务电话:8882111 金乡惠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黄金海岸物业服务中心 2014年月日

关于滞报天数滞纳天数的解释

关于对滞报、滞纳天数计算问题的解释 一、关于滞报天数 主要解释进口滞报天数的计算问题。 1、教材的解释如下: 进口货物的申报期限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申报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或双休日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见2007年报关员资格考试辅导教材第74页倒数第三行,2008年辅导教材第84页倒数第二行,2009年、2010年辅导教材未作变更说明,因此同2007、2008年的解释) 2、我们将教材的这一句话用图示来表述如下(见课件): A 法定申报日期 B 滞报金征收范围 C 法定的申报日期(期限)为14天,即留给报关人14天的时间去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如图所示,也就是从A到B(14天),这段时间去海关报关属于在法定期限内的申报,不会向申报人征收滞报金。 需要注意的是:如何计算14天,这里关键在于起始日和截至日,这里所说的起始日是指法定申报的起始日,截止日是指法定申报的截止日,超过法定申报的截止日就要计算滞报天数了。 那么法定申报的起始日是指哪一天呢教材上的解释是指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但运输工具申报进境当天不算,从第二天算作是法定申报的起始日,关于这一点我想大家掌握得都很好,不存在什么疑问,关键是法定申报的截止日。 那么法定申报的截止日是指哪一天呢如上面教材所讲,从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第二天开始数14天,第14天就是截止日,第14天如果是法定节假日或双休日,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注意:中间如遇节假日、双休日则不予扣除。) 3、滞报天数是从第15天开始计算,直至向海关申报为止(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起始日和截止日均计入滞报期间(注意:这里的起始日是指滞报天数的起始日,截止日是指滞报天数的截止日)。滞报金的计征起始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见2007年辅导教材第75-76页,2008年辅导教材第85-86页,2009年辅导教材未作变更说明,因此同2007、2008年的解释),也就是从图中的B开始,直至申报成功的那一天,最长到C(如一直没人去申报)。 4、以上为对教材的解释,并结合课件内容予以讲解,下面对课堂上的例题再作讲解,以解大家的疑惑。 例题: 某装货的飞机于2009年7月4日(星期六)向首都机场海关申报进境,收货人委托的报关行于7月22日向海关报关,次日收到海关已接受申报的回执,问: 1、滞报几天 2、现在改为7月3号进境,问滞报几天 3、假如7月2日运输工具进境,14日向海关申报,15日数据被退回,18日重新申报,当日收到回执,问滞报几天 4、现将3改为15日收到已接受申报回执,18日向海关交单,21日应海关要求改单,23日重新发送数据,问滞报几天

个人所得税滞纳金怎么算

个人所得税滞纳金怎么算 个人所得税滞纳金怎么算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一种情形:因税务机关责任少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第二种情形: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纳税人如果延期缴纳申请不予批准要加收滞纳金。换句话说,对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在延期缴纳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第三种情形:预缴结算补税不加收滞纳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规定,对延期申报纳税人按照规定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其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即: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 第四种情形: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明确,纳税

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 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 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 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第五种情形:企业所得税预缴汇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 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 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也就是说,企业在次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补缴的税款在5月31日前缴纳入库的,不加收滞纳金。 第六种情形: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9〕28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企 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49号)明确,对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09年5月31日后确定的个别政策,如涉及纳税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2009 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 律责任;同样,因2010年5月31日后出台的个别企业所得税政策, 涉及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 的少数纳税人,可以在2010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 报企业所得税,相应所补企业所得税款不予加收滞纳金。 第七种情形:清算补缴土地增值税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对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加收滞 纳金问题明确规定,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 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第八种情形: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不加收滞纳金。

关于印花税滞纳金加收问题的若干思考

关于印花税滞纳金加收问题的若干思考 发布时间:2008-07-31 来源:市财政局(市地税局)点击量:645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具有覆盖面广、税额小而分散 特点。近几年以来,各地税务部门在强化印花税征管方面做了大量的 工作,但由于部分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不强,偷逃税现象仍大量存在, 而滞纳金加收问题一直困扰着印花税的违章处理,对规范印花税管理 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一、目前印花税滞纳金加收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对印花税是否需要加收滞纳金问题的理解不一致,各地实际操作方法不仅相同。 (一)目前存在二种不同的理解 第一种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及其施行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具体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 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因此,纳税人未按照 规定期限缴纳印花税(或贴花)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 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种理解:《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收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 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20倍以下的罚款(国税发[2004]15号规定, 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处罚规定),由于该条款只规定可处罚款,未规定要加收滞纳金,因此,对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 印花税票的,不能加收滞纳金。 (二)目前对印花税加收滞纳金,各地的做法不尽相同 第一种做法:对印花税滞纳金加收问题,由于国家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税务部门内部在理解上也不一致,为了避免引起税收执法上 不必要的风险,在处理税务稽查案件时,一律不予加收滞纳金;在日

浅析海关通关作业模式改革有效途径(嘉兴海关郑波)

试论海关通关作业模式改革的有效途径 【内容提要】本文拟借助辩证唯物主义的哲学思想和经济学的基本原理,从现阶段海关通关作业模式与发展趋势之间不相适应的矛盾着手,分析两者之间存在的矛盾;同时阐述进行海关业务改革与整合过程中“流程再造”的必要性,尝试针对现阶段存在的矛盾提出一些解决办法。 【关键词】通关作业模式流程再造发展趋势改革整合 【作者简介】郑波男杭州关区嘉兴海关主任科员 自1998年以来,海关总署党组做出了《关于建立现代海关制度的决定》,勾勒出现代海关制度的基本框架,提出了建立现代海关制度两步走发展战略。随着《2004-2010现代海关制度第二步发展战略规划》的出台,以通关作业改革为突破口的第一步发展战略的主要目标已基本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海关制度初具规模,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建立在H2000业务系统基础上的通关基本模式与当前海关工作发展趋势不相适应的矛盾尚未得到根本解决,海关业务改革与整合势在必行。 一、现有海关通关作业模式与未来发展趋势不相适应这对矛盾的产生,存在合理性与必然性 (一)通关作业模式与发展趋势不相适应的历史背景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已基本完成,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见成效,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综合国力不断增强,国际地位日益提升。但是,由于特殊的历史背景与政治经济体制,在改革不断深入的今天,原有的体制和模式已显露出种种弊端,并不同程度的影响着行政机构、经济主体和法制形式,作为国家机器的海关系统也不例外。 (二)矛盾存在的合理性与必然性

“矛盾是普遍的、绝对的,存在于事物发展的一切过程中,又贯穿于一切过程的始终”。正是由于发展过程中产生了各种矛盾,我们才能通过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并给予解决这个过程取得不断的进步,以实现不断的调整生产关系来适应不断发展进步的生产力,达到一个相对稳定、平衡的状态。 根据自组织理论,发展就是系统进化,从旧的稳定状态跃迁到新的稳定状态。而这个相对稳定、平衡的状态又会被新的矛盾和不平衡来打破,形成一个由若干个非线性、相互关联、开放型环状结构小系统组成的,保持螺旋向上的开放型循环系统。 海关系统自2001年进行通关作业改革以来,仅审单中心的职能就经历两次调整,主要针对其面向海关发展趋势不相适应的方面,通过对不相适应的方面解析以进行改革方向的不断修正,来推动海关业务改革的进程。2000年开始,海关总署陆续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海关估价和质疑程序 操作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等多部文件,整合原有内容相同、相近的大量文件、规定,走在了海关第二步发展战略的最前列。这些措施促进了海关通关作业模式的改革步伐,推动了海关第二步发展战略的进程。 二、现阶段海关通关模式与发展趋势不相适应的表现方式 (一)海关现有通关作业模式与风险管理理念不相适应 作为现代海关制度第二步发展战略的中心部分,风险管理模式的应用在海关系统中得到了大力提倡,风险管理在海关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得到了进一步增强,风险管理的理念也不断深入人心,运用风险管理的理念来处理和解决海关面临的问题已经成为当今海关人的共识。这也符合今后海关业务发展的需要。 但是,由于海关风险管理理念引入较晚,发展还不尽完善,存在着对风险管理理念的理解存在偏差,海关通关作业模式与风险管理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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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滞纳金申请书模板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xx中心: 我叫xxx,男,现年xx岁,中共党员,xxxxx职工。于 ________年参加工作,在xx工作________年,________年转业,同年____月分配到xx,从事xxxxx工作。 我是xxxx人,父母都是老老实实的农民,文化水平低, 以务农收入为家庭主要经济来源。家中现有x口人,是典型的“上有老、下有小、中间加个受罪的”。父母年事已高,病痛缠身,已无法从事重体力劳动,常年靠药物来缓解病痛,繁重的药费已压的我喘不过气来;妻子是农民,主要在家照顾父母和打理家务,平时也打一些零工贴补家用;女儿正在xxx上学,光每年的学费就要一万多,还不算生活费,这些高额的学费和生活费已使我苦不堪言、家徒四壁,生活已到了崩溃的边缘。况且我也xx岁了,还患有高血压,精力、体力都已到了极限,为维持这个家已是心疲力竭。但是农村的生活赋予了我吃苦耐劳,不畏一切艰难险阻的品质。在工作期间,时刻牢记党的宗

旨,认真学习理论知识,勤勤恳恳,任劳任怨,为xxx发展发挥了力所能及的光和热。 ________年____月,国家实施xxxx政策时,当时我xxxx,未及时办理xxxx.________年,我多次联系单位参加xxxx,由于当时没有找到xxx等原因,至今未办理xxx.为了解决我的后顾之忧,使我能安心工作,现诚恳申请补缴xxx并减免滞纳金,希望贵单位能切实了解和关切我家的具体状况,给予研究解决为盼! 申请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Designed By JinTai College ---------

滞纳金有关规定

计算加收滞纳金的作用有两个:(1)税收滞纳金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占用国家税款的经济补偿,带有经济补偿性质;(2)税收滞纳金较高的负担率(按新法每日万分之五换算相当于银行年利率的18%),带有明显的惩戒性质。 (一)滞纳金计算过程繁杂。现行政策规定: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由于不同税种、不同行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期限不同,使得滞纳金计算的起始时间不尽相同。 考虑法定节、假日等对纳税期限的影响,无疑增加了稽查人员的工作难度。如果发生税收滞纳金的行政复议和诉讼,更使基层税务机关处于被动应对。 (二)对发生纳税人税款混库情况如何计算加收滞纳金。 (四)但如果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已缴纳税款但未按规定缴纳滞纳金,对此是否应使用《催缴税款通知书》进行催缴,对逾期仍不缴纳的是否可以强制执行,无明确法律依据。 (五)税收滞纳金能否减免、缓缴。新旧征管法只对滞纳金的征收作了明确规定(如新法第32条),未涉及税收滞纳金的减免、缓缴,也就是说滞纳金不能减免。按照滞纳金的设计立法意图来说,此规定完全合理:滞纳金本身就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期缴纳税款或解缴税款的一种惩戒,当然不能减免、缓缴。而在税收征管实践工作中,滞纳金不能减免、缓缴,往往导致欠税数额巨大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例如某些军工、棉纺机械制造企业)等因滞纳金数额巨大而根本无力缴纳;另一方面,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这些欠税企业实施减、免税措施时,对欠税造成的滞纳金往往避而不谈,实质上也淡化了滞纳金的立法意图,滞纳金制度形同虚设;或者基层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为了确保正税而故意不加收滞纳金,从而导致税务机关、税务人员违反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税收滞纳金加收的一般原则,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但是,基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和特殊情形的考虑,税法中又出台了一些例外性规定,理解和掌握好这些特殊条文可以帮助纳税人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支出。

委托报关协议通用条款

委托报关协议通用条款 委托方责任委托方应及时提供报关报检所需的全部单证,并对单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委托方责任在报关企业办结海关手续后,及时、履约支付代理报关费用,支付垫支费用,以及因委托方责任产生的滞报金,滞纳金和海关等执法单位依法处以的各种罚款。 负责按照海关要求将货物运抵指定场所。 负责与被委托方报关员一同协助海关进行查验,回答海关的询问,配合海关调查,并承担产生的相关费用。在被委托方无法做到报关前提取货样的情况下,承担单货相符的责任。 被委托方责任 负责解答委托方有关向海关申报的疑问。 负责对委托方提供的货物情况和单证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一)证明进出口货物实际情况的资料,包括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用途、产地、贸易方式等;(二)有关进出口货物的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单等商业单据;(三)进出口所需的许可证件及随附单证;(四)海关要求的加工贸易(纸质或电子数据的)及其他进出口单证。 因确定货物的品名、归类等原因,经海关批准可以看货或提取货样。 在接到委托方交付齐备的随附单证后,负责依据委托方提供的单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报告单填制规范》认真填制报关单,承担“单单相符”的责任。在海关规定和本委托报关协议中约定的时间内报关,办理海关手续。 负责及时通知委托方共同协助海关进行查验,并配合海关开展相关调查。 负责支付因报关企业责任给委托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所产生的滞报金、滞纳金和海关等执法单位依法处以的各种罚款。 负责在本委托书约定的时间内将办结海关手续的有关委托内容的单证、文件交还委托方或其它指定人员(详见《委托报关协议》“其它要求”拦)。 赔偿原则被委托方不承担因不可抗拒力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责任。因其它过失造成的损失,由双方自行约定或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由此造成的风险,委托方可以投保方式自行规避。 不承担的责任签约双方各自不承担因另外一方原因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滞报金、滞纳金和相关罚款。 收费原则一般货物报关收费原则上按当地《报关行业收费指导价格》规定执行。特殊商品可由双方另行商定。 法律强制本《委托报关协议》的任一条款,《海关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应以法律、法规为准,但不影响《委托报关协议》其它条款的有效。 协商解决事项变更、中止本协议或双方发生争议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及程序处理,因签约双方以外的原因产生的问题或报关业务需要修改协议条款,应协商订立补充协议。

土地出让金滞纳金的税收规定

土地出让金滞纳金的税收规定 1. 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土地出让金滞纳金是经济合同的一种违约补偿,非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能扣附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因此作为营业外支出列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 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对于行政处罚性滞纳金(如契税滞纳金等)或者是企业发生的由于经济合同违约的一种补偿性滞纳金(如土地出让金滞纳金等)都应作为营业外支出列支,不属于按税法规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3.契税 土地出让金滞纳金还会关联一个税种,就是契税,那么问题来了: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土地,土地出让金滞纳金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1. 总局层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2.地方政策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若干具体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号第条规定,关于土地出让金的违约金是否计入契税计税依据问题: 用地人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变更协议的约定及时缴纳土地出让金,被政府相关部门计收的违约金,由于不属于土地出让的成交价格,因此,不计入契税的计税依据,不征收契税。 综上所述结论:公司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支付出让金而缴纳的纳金,不属于合同约定的土地出让金价格的范畴,属于土地受让人因迟延支付土地出让金而向出让人缴纳的滞纳金(或违约金),视延迟支付等情况是否出现而产生,具有不确定性,与土地出让金的价格没有必然关系,不属于土地出让的成交价格。不需要作为缴纳契税的计税基础。 关于企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滞纳金这项特殊的支出,财务人员应高度关注,一方面是由于这类金额往往比较大,另一方面对于不税种的税法对此费用也有不同的规定,不能按同一标准列支或扣除,造成多交或少交税款,都会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

教育费附加能否加收滞纳金

教育费附加能否加收滞纳金 教育费附加能否加收滞纳金?想来这附加的收入规模,这确实非同小事。近日某群,R收集了代表性的四个省份答复,两家说要加收,另两家说不加收。F领导要我发表意见,匆忙回复之余,凑了两晚碎片时间,梳理一下基本逻辑。 我的考虑简单,围绕法律规范依次回答三个问题。一是有没有授权性规范,可以对教育费附加适用加收滞纳金;二是有没有限制性规范,禁止对教育费附加设定滞纳金规则或者有其他控制约束;三是规范间的冲突和适用,特别是这些问题背后的原理和思考。 一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基本依据是国务院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1986年颁布,已经实施逾31年,该规定最后一次修改是2011年。 暂行规定对缴费人、计征依据、费率、缴费时间、征收主体以及教育费附加的分配、使用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是由国务院行政法规设定、较典型的专项基金收入项目。这些大多属于实体规则,虽有了谁征收的主体规则,但从体系的角度看,怎么履行缴费义务和未履行缴费义务怎么办的程序规则与责任规则却不甚明确而这两类规则就是通常所谓征收管理的法律规则。相关的只是暂行规定第六条的一句话,即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如何解释第六条的征收管理概念?这是一个关键问题。

考虑到滞纳金是一种责任或负担,理应接受更为审慎的评判,故应首先考虑较保守的法律方法。我们从文本的原初含义开始。立法者在1986年的情境中,是想表达什么意义?熟悉我国征管立法沿革的,想必会迅速想到这一年的另一个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简称征管条例),同样由国务院颁布,同样由财政部解释,同样施行时间是7月1日,同样颁布时间是4月下旬。这些巧合的意义,应该可以指向一个结论,就是可以用征管条例中的征收管理解释暂行规定的征收管理吧!那么,征管条例第37条规定的滞纳金以及方方面面的征管规则适用于教育费附加,当属于立法者的本意。 国务院60号令(1990)、448号令(2005)以及588号令(2011)对1986年的暂行办法作了数次修改。在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问题上,第六条最新修改后的表述是按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而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暂行条例都是同样的句式: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这可以理解为,2011年国务院再次确认,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三税的有关规定办理,三税的征收管理依照《税收征管法》等规定。考虑到《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只适用于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税种,所以,准确地讲,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是参照《税收征管法》等规定。在此一并指出,某些地方没有看出来,A法适用于a 不等于禁止b参照A法(如依据B法),依此答复b不适用A的规则,算是一个常见的逻辑错误。 其实,我们还可以提供一个这个结论的佐证,来自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滞纳金计入所得税

税收滞纳金计入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十种情形应加收税收滞纳金 第一种情形:滞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 第二种情形:追征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同样,根据上述规定,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包括税款和滞纳金。 第三种情形:偷、抗、骗税应加收滞纳金。 仍沿用上述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四种情形:补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

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第五种情形: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第六种情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补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明确,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企业,除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外,各地税务机关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种情形:非居民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发生税款滞纳应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对于非居民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办法》的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而对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办理外,对发生税款滞纳的,按

缴费通知书范文3篇

缴费通知书范文3篇 缴费通知书范文一尊敬的: 您好!根据本司与您所签合同的约定,你方应于年月日前缴清年月日至,逾期按每日 %收取违约金,请及时将该款项打入以下账户(详见备注),并以转款凭证换取收据。 Xxxxxxx公司年月日备注: 户名:xxxxxxxx 开户行: XXXXXXX支行 帐号:xxxxxxxx 缴费通知书范文二业主: 方米,每月每平方米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元,贵户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元/月、元/季度、元/半年、元/全年(备注:交费起算时间为年月日起)。 其他费用 说明: 1、公摊水电用于公共区域的照明、二次供水、电梯运行、绿化等用途,按实际发生费用公摊至每户。物业管理处会于公告栏每月公示公摊方式及分摊明细。 2、物业管理费用包括:①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 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另外维修费用经业主大会同意由公共设施设备维修资金中支付);③清洁卫生费用;④绿化养护费用;⑤秩序

维护费用;⑥办公费用;⑦固定资产折旧费用;⑧法定税费;⑨其它杂费。 3、停车管理费仅用于车位使用及支付停车场运行养护费用。 请贵户于月日前往管理处缴交 南安市建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年月日 缴费通知书范文三商户: 根据濮阳市华龙区正大家居博览中心《租赁经营合同》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xx 年3 月8 日至20xx 年3 月15 日为我公司收取管理费用日期;截止20xx年3 月19日你卖场仍未交纳管理费用。经查,你已经违反《租赁经营合同》下列规定:1、第三条第四款规定: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交费期限缴纳各项费用,逾期甲方按欠款总额每日1%的比例加收滞纳金。2、第十一条第四款甲方单方面解除合同:逾期7天不缴纳租金,经甲方限期缴纳后仍拒不交纳的。根据合同规定,特向你卖场下达限期催缴通知,请你于20xx年3月23日16点前到公司财务部交纳管理费用及滞纳金,否则商场将收回贵铺位及全部货品,由你方承担一切责任。 濮阳市华龙区正大家居博览中心 3 月20 日 缴费通知书范文3篇

进出口货物滞报金与滞纳金若干问题探讨

进出口货物滞报金与滞纳金若干问题探讨 海关征税是进出口货物办理通关手续的重要环节,按时向海关申报、缴纳进出口税费是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尽的义务 ,关系到进出口货物是否能够合法进出境。进出口货物如果不能如期申报、缴纳进出口税费 ,就要向海关缴纳滞报金和滞纳金,不仅影响货物通关的效率 , 而且也给企业带来一笔额外的经济负担。本文主要探讨进出口企业在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时 ,如何正确理解并处理逾期申报、逾期缴纳而产生的滞报金、滞纳金问题,尤其是在对滞 报金和滞纳金的计算上提出作者的思考。 一、关于滞报金的探讨 滞报金是指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未按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而产生滞报,海关按规定征收的罚金 ,出口货物不存在滞报的问题 ,也不会征收滞报金。以下关于滞报金的若干问题 分析 ,都是建立在逾期申报(超过申报期限申报),产生滞报金的基础之上的。 (一)申报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四条规定 :进口货物应当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自载运该进口货物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的 14 日内在货物的进境地海关申 报 ;超过 3 个月仍未向海关申报的 ,依据海关行政强制权中的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权,货物由海关提 取并依法变卖。 1.对于“之日”的理解。这里的“之日”不能理解为当日,应理解为“次日” (第二日)。 举个例子 ,例1:载运某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于 2010年3月6日(星期六)从上海浦东口岸进境 , 收货人于 2010 年 3 月 23日向浦东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海关当日作出接受。在例 1 中,该进口货物向海关申报 ,办理进口手续的申报期限为 2010年 3月20日(星期六),而不是 2010年 3 月 19 日。在实际的操作中 ,为了简便 ,我们可以运用“ X+14 ”的方法来确定申报期限 ,“X” 表示载运该进口货物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运用到例 1 中,用“ 6+14”得出20,即申报期限 为 2010 年 3 月 20 日。 2.直转转关进口货物的“两次”申报。直转转关进口货物是指在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申报手续 ,运抵指运地再在指运地海关办理进口申报手续的进口货物。由于要办理转关申报和进口申报 ,故可以理解为“两次”申报 ,分别存在关于申报期限的理解。按规定 ,直转方式转关的进口货物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次日)起 14日 内 ,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申报手续 ; 在海关限定期限内运抵指运地之日(次日)起 14日内 ,向指运地海关办理报关申报手续。举 例 , 例 2:载运某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与 2010 年 3 月 2 日(星期二)从海关浦东口岸进 境 ,2010 年 3 月 19 日向海关办理转关运输手续 ,在转关运输承运人按海关规定路线和时间内 ,于 2010 年 3 月 20日(星期六)运抵九江 ,该进口货物收货人于 2010年4月 8日向九江海关办理报关手

合同法滞纳金多少比例

一、合同法滞纳金多少比例 合同违约金的比例具体比例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但以不超过守约方的实际损失30%为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对合同违约金比例有这样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签订合同前应注意的事项 第一招注意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是否一致 有些企业使用合同统一文本,这本是好事,但由于对合同性质了解不细,出现张冠李戴的事情。例如本是加工承揽合同,却使用购销合同文本,为合同以后的履行和适用法律条款增添了争议。 第二招注意列明每项商品的单价 有些企业在购销合同中,标的是多类商品,但却只在合同中明确各类商品的总价款,而不确定具体每种商品的单价,一旦合同部分履行后发生争议,就难以确定尚未履行的部分商品的价款。 第三招在合同中明确违约金和赔偿金计算方法

《合同法》虽然规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向其追索违约金和赔偿金,但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违约金的数额,法院就会视为双方当时放弃违约金权利,而不予支持。对赔偿金计算方法作出明确约定,有利于以后发生争议后迅速确定赔偿金额。 第四招确定管辖法院 现在一些案件,经常在诉讼管辖耗费时间和精力。如何避免哪?不妨在合同中明确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诉讼法中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在签订合同时,双方一般比较友好,比较容易达成一致意见,如果事先确定了管辖法院,就不必在以后为争管辖法院而斗的你死我活了。 第五招注意用词严谨 不要在合同重用模零两可的词句或多义词。有这样一个案例,原告甲乙口头约定,由乙向甲借款五万元。后来,乙归还了部分借款,甲为乙出具一张凭据“还欠款一万元”。后来,甲因乙迟迟不归还余款,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归还余款4万元。这就出现了两种理解方法:一种认为,甲为乙出具的是一张收条,其真实意思是,实际收到了乙归还的欠款1万元,乙仍然欠款4万元,这里的“还”应读为HUAN;另一种意见认为,甲出具的条子是一张证明,它证明了,甲与乙之间现存的欠款标的额,此处的“还”应当读为HAI,意思为,乙还有1万元未归还,故应判令乙归还甲1万元。这个案例说明,用此不严谨只能给自己造成麻烦,而给别有用心人钻了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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