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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票据管理办法

公司票据管理办法
公司票据管理办法

【票据管理办法】

有限公司

票据管理办法

一、为规范公司票据在各个部门的使用流程,加强票据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本管理制度由行政部拟定与修改。由财务结算中心负责执行与督导。

三、公司票据指公司正式发票、内部免费生产单、收费生产单、收据等。

四、发票、内部免费生产单、收费生产单、收据均由财务结算中心统一管理。

五、各项票据由各店核算员统一领取和管理,发放时登记责任人,回收时销号。

六、正式发票由各店核算员交收银员收存,需用发票之部门员工一律到收银台开票。

七、顾客交款时收银员必须核对票据中的发票联、记帐联、取件联金额是否完全相符,开据是否正确,字迹是否标准、正确、清楚。

八、客人拍照当天,如未带足全款时,可开据收费生产单,待看样时结清余款,并将收款发票之取件联贴回生产单。

九、客人看样时,未带足金额,可开据收费生产单,3天内结清余款,由开票门市负责收清,结帐时须在发票上注明所开据的生产单号码,并将付款发票取件联贴回生产单联。付完款后方可取相。

十、店级核算员负责做专门的帐页,记录生产单的上帐下帐工作。

十一、看样后二次消费的发票、生产单由统计部统计。

十二、制作部门严格把关,核实发票、生产单,登记顾客套相的详细资料。

十三、每月1日,由各店核算员统一收齐上一月已使用完毕的发票、收据、生产单。

十四、核算员检查收款发票取件联是否贴回,负责将开生产单的每笔欠款登记上帐,付款后下帐,每月汇总一次,查核有否未收款。如有超期未付款,立即报告店长及统计部,通知开票人追收,并下罚单50元。

十五、核查完成后,统一交由财务部,由财务部核对每笔款项是否结帐。生产单由统计部门负责核对。

十六、财务部复核生产单是否有贴发票取件联并查核金额是否相等。

十七、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属财务结算中心统计部。自2014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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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票据管理办法 - 企业文规

应收账款票据管理办法-企业文规 第一条为确保公司权益,减少坏账损失,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各营业部门应依国内营业处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为妥客户征信调查,并随时侦察客户信用的变化(可利用机会通过A客户调查B客户的信用情形),签注于征信调查表相关栏内;但政府机关、公营事业,信用良好的民营大企业及机会性的小金额或现金交易客户应不受此限。 第三条营业部门最迟应于出货日起30日内收款,当然,不锈钢及特殊钢因限于同业习惯,应于55天内收款。如超过上列期限者,总管理处即依查得资料,就其未收款项详细列表通告各营业部门主管核阅以督促加强催收。如超过60天尚未收回其金额在5万元以上者,营业部门应即填列应收账款未收报告表送总管理处参考办理。但政府机关、公营事业及民营大企业等定有其内部付款程序者,应依其规定。 第四条赊销货品收受支票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注意发票人有无权限签发支票。 2.非该商号或本人签发的支票,应要求交付支票人背书。 3.注意查明支票有效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文字、金额、到期日、发票人盖章等是否齐全。 4.注意所收支票账号号码越少表示与该银行往来时间越长,信用较为可靠(可直接向付款银行查明或请财务部协办)。 5.注意所收支票账户与银行往来的时间、金额、退票记录情况(可直接向付款银行查明或请财务部协办)。 6.支票上文字有否涂改、涂销或变造。 7.注意支票记载何处不能修改(如大写金额),可更改者是否于更改处加盖原印鉴章,如有背书人时应同时盖章。 8.注意支票上的文字记载(如禁止背书转让字样)。 9.注意支票是否已逾到期日1年(逾期1年失效);如有背书人,应注意支票提示期限是否超过第六条的规定。 10.尽量利用机会通过A客户注意B客户支票(或客票)的信用。 第五条本公司收受的支票提示付款期限,至迟应于到期日后6日内办理。 第六条本公司收受的支票“到期日”与“兑现日”的计算: 1.本埠支票到期日当日兑现; 2.近郊到期日2日内兑现。 第七条所收支票已缴者,如退票或因客户存款不足,或其他因素,要求退回兑现或换票时,营业单位应填具票据撤回申请书经部门主管签准后,送总管理处办理;营业部门取回原支票后,送总管理处办理,营业部门取回原支票后,必须先向客户取得相当于原支票金额的现金或担保品,或新开支票,始将原支票交付,但仍须依上列规定办理。 第八条应收账款发生折让时,应填具折让证明单,并呈主管批准后方可办理(如急需时可先行以电话取得主管的同意,而后补办);或遇有销货退回时,应于出货日起60天内将

财务制度原始票据管理制度

陇南东盛控股集团 原始票据管理制度 一、制定目的和依据 合法、有效的原始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基础,为规范公司财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原始票据的填写要求 1、内容完整。包括凭证的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等。 2、章印齐全。从外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或其指定的人员签名、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无论是从外部取得的发票还是本公司开具的发票,均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现行规定要求加盖发票开具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3、填写规范。凡填有大、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包括但不限于请购单、询价单(除零星采购外)、合同(除零星采购外)、销货单位送货单、购货方验收(质检)入库单、合法发票等。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收据等。 4、用途明确。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

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5、手续完备。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职工因公外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借款原据。 6、业务真实。上述各项要求均必须建立在经济业务真实发生的基础之上。 《会计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要求,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合法且有效的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三: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的种类 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可大致分为以下几类:票、表、证、单、书、据等。 1.票,如发票,是经济生活中最重要、出现频率最高的原始凭证。发票主要是指单位和个人在商品购销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劳务服务及其他经营活动中,购销双方证明其经济业务发生及收付款项的书面凭证,是核算财务收

公司票据管理制度

公司票据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票据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以及《南京市市本级购领财政票据服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根据企业自身特点对票据的管理以票据种类、票据使用准则、票据统计核销、账册管理、财务稽核、印章管理、档案室票据管理等事项制定财务票据管理细则,公司各部门、各项目、各有关人员应严格执行。 一、票据分类: 1.1、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电汇、承兑汇票) 1.2、发票、收据(以“发票”冠名的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机打平推发票、资金往来收据) 1.3、借款单(公司自制单据,使用时在封面注明项目、部门及个人借款) 1.4、费用报销审批单(公司自制单据) 1.5、费用支付申请单(公司统一单据) 1.6、材料出入库单(公司统一单据) 二、票据的使用准则: 2.1、支票 2.1.1、支票购买回来后先由资金管理会计建立支票登记簿,出纳按

照登记簿的内容逐一填写领用时间、支票种类、份数、讫止编号(连续编号)、领用人姓名、财务经理签字确认后领用; 2.1.2、出纳接到已审核后的费用报销审批单或费用支付申请表后,按照费用报销审批单付款类别的批示启用现金支票或转账支票。出纳应准确填写好支票内容,检查经资金管理会计确认无误后,由会计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报财务经理审核后盖齐印鉴章。 2.1.3、出纳要建立支票使用登记薄,按登记薄要求逐一填写时间、支票种类、支票票号、份数、转款事由、收款单位、金额、出纳、经办人签字、备注。 2.1.4、对于支票的使用出纳要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及审批意见执行,认真履行规定的相关手续,做好相关登记记录。不得擅自使用支票,尤其是现金支票。 2.1.5、禁止携带已盖章的空白支票、收据外出,如特殊情况需要携带外出的,应报财务经理和总经理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2.2、发票、收据 2.2.1、发票购回后先由税务管理会计建立发票登记簿,发票管理会计按照登记薄上的内容逐一填写领用发票的时间、种类、份数、讫止编号(连续编号)、领用人姓名以及会计确认签字。对其需要开具税务发票的工程,要由业务部门提交发票申请单,经项目经理、会计确认签字后,发票管理会计才能使用。 。 2.2.3、发票收据应复印填写,严禁开鸳鸯票,封面注明行政费用类、

银行票据管理办法及操作流程(试行)

银行票据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银行票据管理行为,加快货款的回笼,保证资金的及时入帐,最大限度地降低销售业务中的资金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和公司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银行票据包括: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 一、银行票据的收取: (一)银行票据收取的范围: (1)收款人为公司的真实有效的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2)被背书人为公司的真实有效的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3)经批准可以收取并附质押协议的、客户用于质押的真实有效的银行承兑汇票; (4)经公司财务总监批准收取的真实有效的商业承兑汇票。 (二)公司不予收取的银行票据: (1)票面不整洁的银行票据; (2)伪造、变造、克隆的银行票据; (3)代垫的银行票据; (4)远期支票(指出票人将未来的某日记载为出票日的支票)、空头支票(指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支票); (5)距出票日超过一个月的、实际结算金额更改的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 (6)承兑期限(指出票日至到期日的期限)超过六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或收到时公历日期已超过到期日的银行承兑汇票; (7)收款人超出汇票辖区范围的有区域限制的汇票;

(8)票面要素有更改或打印票据时票面要素错位的银行票据; (9) 出票日和到期日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票据。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的其他不能收取的银行票据。 二、银行票据审核 (一)收取银行票据前应对银行票据进行认真全面地审核,不得收取任何可能给公司引起经济纠纷或造成经济损失的银行票据。 (二)银行票据的审核主要审查银行票据的真实性和银行票据的要素及记载事项。银行票据的审核应通过银行查询、票据甄别两种方式进行。 (三)收取银行票据应当审核票据的真实性,应当检查和查询: (1)银行票据是否经伪造、变造,是否是克隆的银行票据; (2)支票记载的出票日期是否在有效期内,支票是否为空头支票; (四)收取银行票据应当审核票据的要素及记载事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检查: (1)银行票据票面是否整洁,银行票据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超出辖区范围; (2)银行票据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 (3)出票日、到期日是否填写齐全、规范; (4)出票人名称及签章是否正确、无误; (5)出票行及签章是否正确、无误; (6)收款人是否准确、无误; (7)金额填写是否正确、规范; (8)背书是否规范; (9)汇票审核过程中凡涉及因票面要素问题需出具证明的,其证明必须由出票银

校内收费及票据管理办法-财务处-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中石大东发〔2010〕50号 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校内收费及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现将《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校内收费及票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校内收费及票据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校各种收费行为,维护校内经济秩序,严格各类收费票据的使用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号)、《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按照中央“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为规范学校内部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杜绝“小金库”现象的产生,校内各单位提供经营或服务需收取费用时,应提供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标准及测算依据报财务处审批并备案。未经报批的收费行为视同乱收费,一经查实按“小金库”论处。 二、各单位依据报批备案的收费项目可申请领取相应的发票或收据,同时明确本单位票据管理责任人。收取的各种费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上缴学校财务处,支出由相应的渠道列支。 三、本办法所指票据,是指我校目前所使用的各类发票、票据、收据。包括:“山东省东营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通用发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中央高等学校专用收费收据”、“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收款收据”、“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校内转账收付凭证”共七种。用途分别为: (一)“山东省东营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通用发票”,按照我校办理税务登记的相应业务范围,用于“四技收入”(即:技

票据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襄阳航生石化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 为维护财务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中航工业航宇票据管理办法》(司财〔2015〕408号),结合公司实际,现制定印发《襄阳航生石化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票据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襄阳航生石化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27日

襄阳航生石化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票据管理 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票据管理是保证资金正常周转的关键,为维护财务工作 的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中航工业航宇票据管理办法》 (司财〔2015〕408号),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票据系指:银行支票、银行承兑汇票、商 业承兑汇票和信用证等。 第二章票据的管理 第三条计财部门应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 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发现疑问时,应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报告。 第四条计财部门应建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重要 票据的备查账簿,登记领取人、领取日期及注销日期等。 第五条严格支票结算办法,必须做到: (一)不准签发空头支票; (二)不准签发远期或空头支票 (三)不准将支票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四)不准将支票做抵押; (六)不准签发印鉴不全、印鉴不符的支票。 第三章票据的保管 第六条票据应存放保险柜保管,票据与财务印章应分设专人保管。

第七条如票据遗失或被盗,应立即办理挂失止付,按规定及时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第四章支票的购买及使用 第八条计财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支票的购买及使用,并在支票登记簿上登记。 第九条支票必须随签随发,不得事先盖章备用,严防支票遗失和被盗。 对已签发的支票,要及时报催注销,并定期核对,做到心中有数。 第十条签发支票时,支票用途内容要填写真实,齐全,字迹要清晰,不得随便更改大小写金额,为避免签发空头支票,财务人员应准确及时的掌握银行存款余额,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一条借用支票人员必须对所借支票予以妥善保管,不得随便乱改。签发支票按规定办理,发生支票丢失而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过期、作废支票加盖“作废”戳记,要妥善处理,不得乱扔乱放。 第五章其他有价票据及证券的管理 第十三条取得其他有价票据和证券时,必须保证取得的有价证券和票据与合同约定的内容相一致,收取时,计财部门出纳需对其他票据和证券进行审核,确保相应票据真实有效。 第十四条取得其他有价票据和证券后,出纳需及时登记台账,并将相应的其他有价票据和证券保存在保险柜中或及时送存银行。 第十五条票据背书转让时,必须由计财部相关业务主管人员复核对方债务的真实性,复核无误后方可进行背书转让,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出纳应在票据到期前十日移交银行出纳办理到期解付手续。 第十六条计财部门稽核会计应定期对其他有价票据和证券进行盘点,盘点时确保实际的其他有价票据和证券数量与台账上登记的相一致,并与财务账簿相核对。

票据管理制度

票据管理制度 一、公司销售产品、提供劳务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二、公司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或其他经营活动,而支付款项,应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三、取得的发票应是税务局统一印制的盖有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行政事业单位为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 四、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出纳有权拒收。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指发票未经税务机关监制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章或发票专用章,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 五、发票由专人负责,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六、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薄。 七、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薄应当保存五年,不得擅自销毁。 八、公司内部之间的经济往来,如果是独立法人,应开具资金往来发票,非独立法人可以使用收据。 九、发票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十、开具发票时,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章或发票专用章。

原始凭证记录的管理办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帐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的规定,对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如下: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经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四、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复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五、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六、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帐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

票据管理制度

票据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与资金相关票据的管理,规范各种票据的领用、保管、使用等事项,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与资金相关票据的业务办理。 1. 票据的领用、保管与使用 出纳人员负责建立票据登记薄,保管相关的票据。 有关部门或人员领用票据时要填写“票据领用单”,注明领用票据的日期、金额、用途等事项并报相关管理人员批准。 出纳人员签发票据前要逐项审核票据领用单上的内容与相关管理人员的审批意见,审核无误后盖章签发,并在“票据签发登记薄”上记录。 出纳人员必须按照支票的序号签发支票,不得换本或跳号签发,否则后果由出纳人员承担。 出纳人员对填写错误的支票要加盖“作废”戳记并与存根一起保存。 票据领用人在“票据签发登记薄”中的领用人栏中签字,未使用的票据与使用过的票据存根、相关使用凭证应在××天之内交予出纳人员进行票据注销登记。 出纳人员应在“票据注销登记薄”上注明票据编号与注销日期,逾期不办理票据注销业务的票据领用人,出纳人员有权停止对其部门及个人签发票据。 票据领用人妥善保管相关票据,不得将票据折叠、污损、丢失。 出纳人员不得签发印章齐全的空白支票,确需签发的应该得到财务经理的批准,并在支票上注明收款单位名称、款项用途、签发日期、最高限额及报销日期,不能确定收款单位名称的必须注明签发日期、最高限额与报销日期,逾期未用的转账支票需及时收回注销。 出纳人员签发票据时用碳素笔填写,按银行规定的大写汉字表示,日期、金额、用途、单位应填写齐备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 出纳人员不得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得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不得无理拒绝付款或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2. 票据的填写要求 1.票据填写是否清楚。 2.票据内容是否齐全。 3.是否在签发单位处加盖单位印鉴。 4.票据上的金额及收款人是否有涂改迹象。 5.票据是否在有效期内。 6.有背书的票据其背书是否正确。

投资集团公司发票管理规定

投资集团公司发票管理 规定 Document 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发票管理,维护经济秩序,有利于公司经济核算,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票种类。目前,我公司须使用的发票共有四种: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工商企业资金往来专用发票 3.商业零售税票 4.服务业统一发票 第三条发票的管理 1.发票须由资金财务部指定专人保管,所有发票应一律视同现金妥善保管。 2.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现行规定,每本发票使用时间为两个月(两个自然月份),过期即应注明作废,上税务部门购领新发票时应携带旧 发票以备查验。 第四条发票的使用范围 1.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于购货方为一般纳税人,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各类物资的销售。 2.商业零售发票,适用于购货方为小规模纳税人或直接消费者,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各类物资的销售。 3.资金往来发票,适用于往来款项(如预收款、借款、还款、投资收益等)资金收妥的凭据,不可作为报销凭证使用。 4.服务业专用发票,适用于咨询、代理等提供服务业务的各项收入。 以上发票不得超范围使用。 第五条发票的使用要求 1.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2.项目填写齐全,内容正确无误。 3.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4.汇总填开专用发票,必须附有销售方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购货方应索取销货清单一式二份,分别附在发票联和抵 扣联之后。 5.销售货物并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若购买方未作帐务处理,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退还销售方,作废处理。属于销售折 让的,销货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若购买方已作帐务处理 无法退回原发票,购买方须取得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 让证明单位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开具红字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收 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 专用发票。 第六条罚则。对发票违章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国家、地方政府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条本办法由资金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由——总裁办公会决定修改与补充。 第九条本办法自总裁办公会批准,总裁签发之日起公布、实施。

公司外来发票管理办法

公司外来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外来发票管理,规范公司经营行为,保护公 司财产安全,减少公司涉税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综〔2008〕54号)及集团公司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发票包括公司在购销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 经营活动中,取得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及由财政部门监制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提供的收费票据和军队收费票据。 第三条各公司应通过强化企业内部控制和基础管理工作,加强发票的 管理,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章外来发票的管理责任 第四条公司外来发票接收部门(以下简称接收部门)是外部发票管理 的直接责任部门,负责对其接受发票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直接审核,及时向财务部门传递发票,并及时更换不合规发票。 第五条财务部门是外来发票管理的专业部门,负责建立外来发票管理 制度;对外来发票管理知识、真伪鉴别知识等的培训;对各部门提交的发票进行复核,对不合规发票退回接受部门进行更换。 第六条各公司要建立并严格履行公司外来发票的管理流程,完善外来 发票多点稽核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各公司要定期组织和参加票据管理知识、真假发票鉴别等内容 的培训,不断增强员工索取合规发票的意识和鉴别票据真伪的能力,有效防范发票风险。 第三章外来发票的管理流程

第八条加强对供应商(含服务提供商、合作商等)准入的审核管理。 在招投标、合同签订等环节,加强对供应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有关资质、资料的审核,确保供应商能够提供合规发票。 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我方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合规发票支付款项。 第九条接收部门应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主动向对方单位索取合规票 据。同时,应结合业务开展情况对开票单位、开票时间、经营项目、单价、数量、金额、签章等情况进行合规性审核,确保发票真实,确保内容与实际经济事项一致。必要时应借助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等渠道对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验证。 第十条设置部门报账员的单位,报账员应对票据进行复核,尽早甄别 发现不合规票据并进行更换,防止因更换发票影响业务活动开展。 第十一条财务部门应根据付款申请、合同信息等资料,对发票的种 类、联次、开票单位、时间、项目、金额等进行专业复核。对于不合规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或付款凭证,应及时退还业务部门更换。 第十二条建立大额发票验证制度。 大额发票是指定额发票单次报销金额在500元以上,非定额发票单张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发票。各公司可根据业务性质细化不同业务的大额发票标准。 对于大额发票,要逐一进行验证,验证内容包括开票单位、开票内容、发票真伪等。如果验证后反馈信息为空,发票很可能是假发票;如果“领购纳税人名称”与发票盖章单位不一致,即为借用发票。 第十三条建立供应商黑名单制度。 各公司应将历史年度多次提供不合规发票的合作方,或当年提供不合规发票2次及以上的合作方,列入供应商黑名单并进行重点审核。 对于列入黑名单的供应商,在不合规发票没有整改前,财务部门不得与其结算款项;经沟通无法解决不合规发票的,应立即停止与其合作,情节严重的应向税务机关举报。 第十四条财务部门应根据日常工作中掌握的合同、账务等信息,对需 要取得但未取得发票的事项及时与业务部门沟通,督促其尽快取得票据。 第四章主要业务的发票管理 第五章其他票据管理

国有企业票据池业务管理办法

票据池业务管理办法、

目录 前言 (1) 1 目的 (2) 2 范围 (2) 3 定义 (2) 4 引用文件 (2) 5 票据入池管理 (3) 6 票据池额度的使用 (3) 7 票据存、贷利率 (4) 8 考核 (5) 9 其他 (5)

前言 《票据池业务管理办法》为集团公司票据集中管理制度,在集团《票据收支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编制并在其管理范围内实施。 《票据池业务管理办法》与《银行承兑汇票收支管理办法》、《资金集中管理暂行办法》共同构成集团公司票据管理的系列制度。 制度责任及解释单位:金融管理部 责任人:涂文胜 主要起草人:万贤 参与起草人:涂文胜、赵友福、万贤、杨峰

票据池业务管理办法 1目的 为适应目前经济形势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集团公司)发展需求,有效盘活票据资产,实现票据资产的增值、降低财务费用的目标,故制定本制度以规范票据池管理。 2范围 2.1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的票据池管理和运作,票据池只适用于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简称电票)。 2.2集团公司各控股子、孙公司(以下统称为:“各成员单位”)参与票据池业务的,纳入票据池管理范围,遵照本制度执行。 3定义 3.1票据池:票据池指银行为客户提供商业汇票鉴别、查询、保管、托收等一揽子服务,并可以根据客户的需要,随时提供商业汇票的提取、贴现、质押开票等融资保证企业经营需要的一种综合性票据增值服务。 3.1 LPR利率:由 18家银行,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前,各报价行以0.05个百分点为步长,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提交报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按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算术平均,并向0.05%的整数倍就近取整计算得出LPR,于当日9时30分公布,公众可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查询。 4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制度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制度。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制度。

集团财务公司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有效防范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风险,健全内部管理和操作流程,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及《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依据《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资金归集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包括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及提示付款等事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财务公司所办理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 经集团公司授权,财务公司办理成员单位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在财务公司不能满足成员单位需求时,由财务公司统筹安排其它银行办理。 第四条电子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二章办理条件 (一)办理承兑业务须在财务公司已开立存款账户;办理贴现业务可以

在财务公司开立存款账户。 (二)在财务公司取得信用评级并获得授信额度,如需担保则严格按照授信条件要求落实担保措施。 (三)生产经营正常,产品质量和服务较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四)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财务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申请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三证合一的《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未办理三证合一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原件,财务公司审查后留取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二)根据电子票据业务类型,提供相应的申请书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和法人名章; (三)财务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电子商业汇票推广 第七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作为集团融资的渠道,且为国家大力推广的金融产品,应当在集团内积极进行推广实施。 第八条集团公司计财部、**股份公司计财部负责在月度财务收支预算中安排电子商业汇票签发预算,合理安排各单位的电子商业汇票使用额度。 在集团内部推广成员单位之间结算使用电子商业汇票进行支付结算,拓宽融资渠道,减少银行借款的使用量,降低融资成本(见附件1)。 第九条财务公司协调各采购部门、销售部门向供应商、客户推广使用电子商业汇票,严格执行财务收支预算,保证电子商业汇票使用额度(见附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17最新)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fd5891431.html,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17最新) 核心内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制定,是为了进一步规范财政票据管理,制定一部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法律层次较高、综合性的财产票据管理制度。该办法将财政票据分为非税收入类票据、结算类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赢了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70号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0月11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2012年10月22日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票据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票据的印制、领购、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 财政部负责全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承担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的印

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地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依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手段,实行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提高财政票据管理水平。 第二章财政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 (一)非税收入类票据 1、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财务发票、财务收据管理制度

财务发票、财务收据管理制度 财务发票、财务收据管理制度 1.0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0适用范围: 本公司所有发票、收据(指有价值的收据)及票据(以下简称票据)均属本制度管理的范围。 3.0工作职责: 3.1财务部统一负责本公司各种票据的管理工作。 3.2各种票据的种类、使用范围由财务部规定。 4.0内容: 4.1各种票据的购买及印刷 4.1.1属国家统一规定的发票由财务部指定专人向有关税务部门购买。 4.1.2经有关税务部门批准公司自行印制发票时,由财务部提出式样经总经理核准,并报有关税务部门批准后,在税务部门指定的印刷单位印制。 4.13公司使用的各种发票、收据属代收的部分,使用代收单位的发票、收据;属公司的收据需印制时,由财务部提出式样,经品质部编号及报经总经理批准后进行印制;属各部门专用的票据需印制时,由需用部门提出式样,经财务部审核及品质部编号,报总经理批准后印制。 4.14财务部专管人员必须对购买、印刷或代收单位提供的各种票据进行验收,详细清点数量、检查有无印刷错误、数量有误或印刷有错误的应拒收,各种票据验收后,应按不同的票据登记验收日期、数量、起止号码等,设专柜保管。 4.2 各种票据的领用 4.2.1财务部专管人员应设置各种票据领用登记簿,凡发放票据,必须登记领用的日期、数量、起止号码等,并由领用人签收。 4.2.2使用发票或收据的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各种票据的管理工作(以下简称票据专管人员)。

4.2.3票据专管人员在向财务部领取各种票据时,必须办理领用手续并清点数量、验看号码、发现有号码错乱的,应拒绝领用。 4.2.4票据专管人员对所领用的各种票据必须妥善保管,在交付使用人员时,应进行登记、签收。 4.3各种票据的使用 4.3.1各种票据需按《发票收据使用细则》的规定进行使用。 4.3.2各种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 4.3.3各种票据只能按规定的范围进行使用,不得转借,转让,跳号,拆本使用,或开具空白票据。 4.3.4各种票据需交接使用时,应办理交接手续,写明交接时票据的号码。 4.3.5接收人在接收各种票据时,如发现所交接的票据存在问题,可拒绝接收,并立即报告主管人员,情节严重时,应立即报告财务部。 4.4各种票据的检查和核销 4.4.1财务部有权对各种票据的使用随时进行检查。 4.4.2已用完的各种票据必须立即向财务部进行核销。 4.4.3财务部专管人员在核销各种票据时,必须对票据进行检查,发现有使用不当的,应提出意见进行纠正;发现有问题的,应立即报告财务经理。 4.4.4.财务部专管人员应随时核查使用各种票据的人员有否及时将所收款项按规定上交,在各种票据核销后,应对整本票据报收款项有否上交进行核查。 感谢您的阅读!

财务票据管理办法

武汉中央商务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 财务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财务票据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完善票据的领用、缴销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内对外的各种财务票据。包括银行票据和非银行票据。银行票据指支票、本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等。非银行票据指各种税务发票、收据及有价证券等。 第二章财务票据的管理 第三条财务管理部门为财务票据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公司财务票据的申购、领用、使用、保管、稽核、检查、归档等工作。公司各职能部门必须在其职责范围内,配合财务管理部门做好财务票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财务管理部门须建立健全财务票据的管理流程,并确定财务票据管理责任人。一般情况下由出纳员担任财务票据管理员,负责财务票据的申购、领用、使用和保管工作;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票据的稽核、检查、归档工作。财务负责人也可指定专人负责财务票据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财务票据必须通过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使用部门须按规定管理程序使用财务票据,不得随意损毁票据,对已开具的财务票据,须及时将票据财务联和存根联归还至财务管理部门。

第六条财务票据管理员必须保管好未使用的空白票据。在票据未领用之前,不得预先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若发现空白票据遗失时,须及时汇报并查明原因,办理挂失手续;若发现在用的财务票据填写错误时应及时加盖作废章。 第七条财务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财务票据的使用、保管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丢失、盗用、违规使用财务票据的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处罚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章财务票据的领用 第八条财务管理部门根据公司业务需要,按照税务机关和银行的统一规定申请领购相关的财务票据。银行票据须填写《票据及结算凭证领购单》,税务票据需填写税务局监制的《发票领购簿》。 第九条银行票据的领用及报销 一、各职能部门因业务需要领用银行支票的,应凭领导审批的相关单据办理领用手续,并在支票登记簿上填写领用日期、领用人、款项用途、及金额。 二、超过规定期限的支票不得自行作废,必须在三日内退还票据保管员。如需继续使用该支票,应在三日内到财务管理部门办理换开手续。 三、支票不能开具远期支票,应与出票当日日期相符;年末开具支票的,应在支票上填写当年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十天的日期。 四、原则上禁止使用空白支票及限额支票,如确因特殊工作需要开具未填写完整支票的,除履行正常的审批手续外,还需要

票据管理制度汇编

票据管理制度汇编 为加强票据管理,规范票据业务,明确管理责任,各单位都会制定票据管理,那么,下面是给大家整理收集的票据管理制度汇编,供大家阅读参考。 票据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票据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制定本。 第二条财政票据的印制、领购、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 财政部负责全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承担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地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

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依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手段,实行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提高财政票据管理水平。 第二章财政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 (一)非税收入类票据 1.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

银行票据管理制度

精品文档 第七章银行票据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银行票据管理,规范票据的领用、缴、销制度,明确票据使用范围,预防票据遗失、填制错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总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及实际控制公司。 第三条银行票据分类。银行票据是指银行结算用的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等法律支付功能的有价票据。 第四条支票管理细则。 1、收票管理。收票管理:收票指因回收资金而收到的支票,出纳收到支票后,需认真审核支票的所有记载事项,出纳应及时将收到的支票交存银行,并落实资金确实到账。发生退票或按正常时间应到账而未到账的支票,需要及时查找原因,并及时解决;无法解决的,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汇报。 2、出票管理。出票指因支付资金而开出的支票。购买空白支票需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同时,购买的空白支票应与银行预留印鉴分开保管;签发支票时应将要素填写齐全,严禁开出无期支票、无限额空白支票、空头支票,不得擅自开具远期支票,支票日期应为签发的当天;支票记载事项的收款人名称与发票或收据等收款人合法收款凭证上的印 鉴单位名称必须保持绝对一致,收款凭证与支票存根须一并保存;支票购买后和出票前,出纳须登记《银行凭证出票登记簿》,详细记载

支票的购买时间、购买数量、支票起止编号、购买人签字、核销人签字;支票的支付时间、编号、支付单位名称、支付金额、用途、核销日期、凭证号、领票人签字等要素;发生退票时应凭退回的支票换票,旧票回收后先加盖“作废”章,再开出新票,同时要注意做好票据更换的登记工作;支票必须按编号顺序使用,不得跳号或断号签发;以现金支票支付外部收款人,须在取得对方的收据情况下才允许支付。 3、支票管理其他规定。空白支票、已加盖印鉴的空白支票等发生遗失,须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汇报,财务负责人在分析风险后决定风. 精品文档 险控制措施,影响重大的,在采取措施的同时,上报所在公司总裁或总经理;支票存根遗失的,须写出书面说明,在财务部门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确认资金去向和金额属实后,经过财务负责人同意,方可核销;作废的支票要妥善保管,超过两年,经确认银行不再回收的,可以销毁处理,销毁时需要彻底粉碎。对未使用完的空白支票,经确定以后不再使用、银行不再回收的,超过两年视同作废支票处理;空白支票原则上不准借出,确实需要的,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零星开支,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可以开出。借出的空白支票必须填写限额,需在借出之日起10日内归还;每一笔提现必须经过财务经理确认后才能办理;由于工作失误或管理不善,使支票遗失、透支等原因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五条汇票管理细则:

湖北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财政票据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服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鄂政发[2006]60号)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各级财政部门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财政票据的印制、购领、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财政票据实行分级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财政票据管理政策,票据的种类、规格、联次、式样,统一印制和管理全省财政票据,承担省直单位财政票据的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保管、发放、使用、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积极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依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手段,实行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提高财政票据管理水平。加快推广普及机打票据,凡具备计算机打印条件的,都应使用机打票据,不再使用手工填写票据。

第二章财政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湖北省财政票据遵循“精减、通用、防伪、服务”原则,根据全省社会经济发展和全省财政票据管理需要,确定种类、式样、规格、联次、防伪和内容。 第七条财政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 湖北省财政票据分为:湖北省非税收入类票据、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类票据和湖北省其他类财政票据。其具体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 (一)湖北省非税收入类票据 1、湖北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2、湖北省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括湖北省学校收费专用票据、湖北省自助收费专用票据、湖北省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湖北省公路车辆通行费专用票据和湖北省道路交通违法罚款异地代收专用票据等。 3、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执收、执法单位通过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信息系统以直缴财政方式收取非税收入或将直接收取的非税收入集中汇缴财政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二)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类票据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 (三)湖北省其他类财政票据 1、湖北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是指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凭证。 2、湖北省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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