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实体公正比程序更重要的一辩立论稿

实体公正比程序更重要的一辩立论稿

实体公正比程序更重要的一辩立论稿
实体公正比程序更重要的一辩立论稿

谢谢主席

大家好。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下几个重要的概念。程序公正又称形式公正,即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它着眼于形式和手段的正义性;实体公正又称实质正义即指法律必须符合自然法和人的理性,它着眼于内容和目的的正义性,也就是说司法活动就诉讼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关系所做出的裁决或处理是公正的。中国法律体系是属于大陆法律体系,其重要的体现就是实体比程序公正更重要。见于大陆体系以及社会与人民的需要,我们坚持认为实体公正比程序公正重要,理由如下:

1,实体公正是目标,程序公正绝大部分作为手段要服务于实体公正。实体公正从本质上来说是法律设定、法律实行的第一位目的。在我国这样的大陆法系国家,由于民众对具体的法律过程不了解,民众看重过程的公正,更看中结果的公正。一旦结果的公正都成为了空话,那么程序公正只是一个美丽的外表。请问各位,当程序告诉你是公共的,但是最终你的冤情无法伸张,你的权益依旧无法保证,这时的你难道不痛苦,难道还觉得公正吗?

2,程序公正结果并不一定就会导致实体公正。且不说真正高智商的犯罪,往往是走在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前面的,就算对于很多我们的法律尚未规定为犯罪、但是依照全人类的公正观念来看是为犯罪的案件,却会因为程序公正比实体公正重要使我们无可奈何,这也是近年来国际司法从更注重程序公正转向更注重实体公正的原因。程序公正到位了,但是有时候恰恰是程序公正带来的程序机械化危害了实体的公正。

3,认为程序公正更重要更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犯罪者。黑道头目刘勇案中,一审因为程序上有几位法学专家的鉴定书作为证据而由死刑变为了死缓,民愤突起,二审最终判为死刑。这里是实体公正最好的体现。也许有人说这是个例,但是不难发现,有人借着程序公正为由钻了程序的空子,想要免于惩罚。如果程序公正更重要,那么是不是只要程序上不犯罪,当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明显违背社会正义和人类利益,也不应该受到应有惩罚吗?

我们承认程序公正很重要,但相比较而言实体公正更重要。因为它更灵活,更实事求是,更能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作为法律体系中属于大陆体系的中国,我们坚持认为实体公正比程序公正重要。谢谢大家!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包含于司法公正之中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包含于司法公正之中,实体问题先于程序问题,为保障刑事诉讼的合法有效,实现司法公正,保障司法工作的顺利有效进行,程序公正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切实保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能够相互促进与发展,在正确的指引和限制二者的过程中寻求平衡,严格依照司法程序进行。在司法公正中二者的作用是相辅相成的。 一、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内容 (一)程序公正 在论述刑事诉讼中的程序公正时,可以从两个不同方面进行探析,即法的形成与实施过程中的公正以及程序法中针对权利与义务分配时所要求的公正。在法社会的建设以及刑事诉讼法的构建与实施中,都需要根据相关的标准在制定实施,并按照相关规定来明确刑事诉讼程序,即在法律规定下的权利与义务在遵循与实施过程中所反映出的内涵与品质,目标指向以及行为结果的实现需要遵照整个实体法的程序流程。简单说,程序公正主要是通过相关刑事诉讼的法律法规所既定的程序以及步骤来完成实现具体的价值目标。 (二)实体公正 国家司法部门在处理刑事诉讼案件时,严格按照刑事、行政以及民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行为,即为刑事诉讼中的实体公正。实体公正要求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办事、公平处事,相对于程序公正而言,实体公正往往是随着程序公正而形成的。因此想要确保实体公正,一定要根据所制定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来进行执法行为,从而达成实体公正的目标。 二、理论界三种有关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分析 在法律界中,学者在研究刑事诉讼时,不可避免会讨论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而在理论体系中,大致可以分为实体公正优先、程序公正优先以及两者并重三中理论学说。实体公正优先观点认为程序法是为实体法服务的,程序公正优先观点认为程序法是实体法的根源,这两种观点都存在重视一方面而轻视另一方面的问题。 (一)程序公正优先并且超过实体公正 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我国法律体系也在不断趋于完善,但就我国目前的诉讼结构来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可以说汲取了一定的当事人主义以及相关制度的优势,但从整体来看,职权主义仍然占据诉讼结构的主要部分。除此之

愚公移山辩论赛正方一辩稿

愚公移山辩论赛正方一辩稿 再退一步讲,就算这两座山非挖不可,为什么一定要亲自上阵,全家老小不干别的整天挖山?且不说整天挖山不仅是一个极其艰苦枯燥的活计,要是碰上巨大的花岗岩还挖得动么?为什么不去考虑做一些更能赚钱的买卖,然后把挖山的事情外包给专业的挖山队伍? 谢谢主席,谢谢评委,大家晚上好: 众所周知,愚公移山是我国流传几千年的寓言故事,讲述了愚公为实现当地发展,努力移走门前大山,最终获得成功的故事。现如今,关于愚公应该移山还是搬家的问题却众说纷纭,我方认为愚公应该移山。 我们认为区分事物首先应先从定义入手进行阐述,谎言综合词典的释义,就是事实求是,不说假话、虚话,夸大、掩盖、歪曲事实真相的意思。从善意的谎言词组结构入手进行分析,因而善意的谎言本质上就是谎言。善意的谎言其动机虽然为善意,但因为善意本身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而屡屡被一些“职业骗子”所利用DD这是不争的事实。“谎言”的本身是阴暗的,事物的好恶不由事物的目的去衡量,善意的谎言本身即是假话。就像乞丐脱下了丐服穿上了旗袍,可是依然摆脱不了其谎言的本质,而谎言就意味着欺骗,因而就有碍诚信。 现实生活中,恐怕绝对不会有愚公移山这样的事情发生。但是,同样道理的事情却发生的不少。我们并不是不鼓励人们坚持和执着,但是如果这种执着变成了固执,变成了一种无意义的为了执着而执着,那么就走到了反面。 开宗明义,概念先行。让我们来明确几个概念,愚公指的是有着持之以恒、勇于挑战的精神的一类人:应该,即为情理上必须或必然如此;则是山生活中遇到的重重困难与阻隔。基于对本次辩题的理解,我方给出的判断标准是:哪种行为能够满足自身的生存发展需求,并对后世产生深远影响就应该被提倡。下面我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论证我方观点: 这些话从小长辈就谆谆教诲过。马克?吐温曾经说过这样一段话:“当你拿不定主意时,就说实话。它将令你的对手感到窘困,令你的朋友感到释然。”因此,心理学专家们的观点是:不要轻易扯谎。 第一,从移山产生的价值影响上分析愚公移山的重要性。首先,愚公移山所表现出来的持之以恒、坚忍不拔的精神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并被后世传承颂扬。其次,开拓进取,发挥主观能动性去改造自然的精神无论是在古代还是当代都是极为重要,值得发扬的。最后,勇于挑战,敢于尝试,直面困难的精神支撑了愚公移山的整个过程,也为当代儿女做出了良好示范。愚公移山体现的精神贯穿了整个中华民族的革命奋斗史,其不仅推动了历史的发展,人类的进步,更对现代人的价值观产生了深远影响。

辩论一辩稿

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 今天我方的观点是城市交通问题主要是管理问题。首先,我们来再次明确以下的几个定义。城市交通问题包括了交通拥堵、交通事故和交通污染等方面。而“管理”是指通过组织、调度和运用各种人力、物力,以有效率的方式达成组织目标。其次,关于辩题的理解,今天我方认为,我们来讨论设施问题还是管理问题哪一个是主要,其标准显然是看谁能更高效、快速、经济地解决城市交通问题。而今天我方的观点是城市交通问题主要是管理问题,下面我方将从三个方面来论述我方观点。 第一:以中国城市现状为例,与还有巨大提升空间的管理水平相比,城市交通设施的扩建已经接近了一种饱和状态。2013年,中国超过1000万人口的特大城市已有七个,而实际上他们只能承载200-500万的合适人口,但目前这些城市承载着远远超出土地面积承受能力的住房、交通设施建设,若再一味扩建交通设施,那本就十分拥挤的生活空间,将会被压榨得所剩无几。因此我方认为,今天,单纯凭借不断增加交通设施,已经不能有效解决城市交通问题。而通过有效管理,将有限的资源最大化,才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经之路。 管理的落后,使现有交通设施不能充分发挥作用,才造成从表面上看设施供给不足的假象。让我们用数据来说话:国家统计局有关统计数据显示,“十一五”期间,铁路运输业累计投资22688亿元,年均增长 46.0%;城市公共交通业累计投资7543亿元,年均增长37.1%;然而,中国每年因道路交通伤害死亡的人数居世界首位,而且以每年10%的速度递增。正是管理的滞后,使城市里往往是东边堵车西边闲,不能有效地利用和优化现有的道路设施,造成堵车或事故。 其次,群众对交通需求的不合理膨胀,也是由于管理不能对需求进行有效的引导。 另外,我国设施结构的失衡与布局不合理——现有城市交通设施尚有很大可供挖掘的潜力,改善管理可以使现有设施的利用率大大提高,从而解决城市交通的安全和畅通问题。 不可忽略的是,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资金有限,道路设施无论是建设还是维护都耗资巨大,一味追求交通设施的扩大来解决现有需求的矛盾,显然与国情不符,而管理投入少,见效快,可谓投入点滴得涌泉相报,更能使现有的交通设施得以充分利用。

浅谈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浅谈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 由张某故意杀人(中止)案的诉讼过程引发的思考 内容摘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共同构成了司法公正,司法公正不是完美的公正,而是权衡经济效率、社会心理承受能力、保护当事人权利等各方面的平衡而得到的,我国由于受官本位的思想,行政区划的影响,法院制度的限制等的影响在以往的审判中更倾向于追求实体公正而忽视了程序公正即被告人的权利,造成了许多负面影响。本文的主要内容是讨论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是利与弊以及在我国的改进。 关键词:实体正义程序正义司法公正民众教育 世纪之交,中西方文化不断相互冲击,融合。这也表现在法律学科发面,关于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讨论也愈发激烈,在适用英美法系的美国发生了辛普森涉嫌杀人案,引起了美国民众对以往确定无疑的程序公正的信念,美国“9·11”事件发生后,布什政府《爱国者法案》的颁布,也意味着程序正义的局限性;而在适用大陆法系的中国则发生了佘祥林等蒙冤入狱的惨案,也引发了中国法律对程序正义的呼吁。不论是程序正义还是实体正义都是为了达到最终的司法正义,而司法公正又代表了什么?怎样才能达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各自有什么独立价值,权衡两者之间的利与弊,结合我国现状,程序正义却应该引起关注。本文在一个普通的中国案例中寻找我国程序公正的漏洞,进而引发了对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思考。 被告人张某故意杀人(中止)案由某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开庭审理,县法院的办案人员认为本案定性存在问题,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请示。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应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不构成故意杀人(中止)罪,并给予答复。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答复后,县法院通知了县检察院。鉴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系自诉案件,县检察院遂撤回起诉,并通知被害人,告诉其可直接向县法院起诉。后被害人向县法院提起自诉,县法院受理后予以立案。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就本案的程序问题,现提出一下看法: 一、案件的定罪量刑能否向上级法院请示 本案中县法院的办案人员认为本案定性存在问题,随向市中级人民法院请示。我国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但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应该是事后监督,而非在审判之前就直接提出意见,让下级法院按部就班的执行,而且《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作出了明确规定,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12条规定:“开放审理和评议案件,必须由同一合议庭进行。合议庭成员在评议案件的时候,应当表明自己的意见。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在本条中应注意两个关键词“开放审理”和“合议庭”,这就从程序上杜绝了法院的黑箱操作,创造了一个较为公正的诉讼环境;此处的合议庭应明确指出是正在审理过程中的本法院内组成的合议庭,不是本法院的上级法院的“合议庭”,而中国现在很多上下级法院之间都是先定后审,上定下审的潜规则,严重危害了程序公正的实现。 二、人民法院能否变更指控罪名 在本案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应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不构成故意杀人(中止)罪,并给予答复。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均认可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改变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的做法,明显违背了法理和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不告不理的现代诉讼普遍遵循的原则,也是现代诉讼文明、民主、科学的重要标志。这一原则包括三层含义:(1)控告和审判职能分离由不同机关行使;(2)审判以起诉为前提,未经起诉的案

论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论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一)程序公正的概念与特性 程序公正最早是由罗马法自然正义原则发展而来的,有两项基本要求:一是任何人不得做自己的法官;二是必须给予诉讼当事人各方充分的机会来称述本方的理由,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世学者戈尔丁提出了程序公正的九项内容 1.与自身利益有关的人不应该是法官; 2.结果中不包含纠纷解决者个人利益; 3.纠纷解决者不应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的偏见; 4.对各方当事人的意见给予平等的关注; 5.纠纷解决者应听取双方的论据和证据; 6.纠纷解决者只在一方当事人的情况下听取另一方的意见; 7.各方当事人都能得到公平机会来对另一方提出的论据和证据做出反应; 8.解决的诸项条件应以理性推演为依据; 9.推理应论及所有的论据和证据。 我认为程序公正又可以称为形式上的公正,也可以被称“为看得见主 义”。它关系到法律尊严和法官形象。程序公正,实际就是讲程序要科学 合理,要充分体现和保障公正。从审判的角度来讲,它首先要求有一个合 理的诉讼结构,对诉讼各方的诉讼权利给予平等保护;其次,体现办案的 质量、效率和效果,这一点是我们应该最终所要达到的目标。程序公正的 含义包括五个方面。 1.程序的中立性。这是保障司法裁判公正性的基础,是最重要的职业 道德之一。若法官偏袒一方当事人,会使公正的法律在当事人心中丧失权 威。利益受损的一方会认为是司法腐败导致司法不公;而得益一方会认为 摘要:打赢官司要靠人情和金钱。因此法官在诉讼中要对双方当事人保持形式上

和实体上的中立,不能有先入为主的言行,应当回避的就要回避。 2.程序的公开性。要求诉讼程序公开,诉讼行为公开。除涉及国家秘 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公开包括向当事 人及向公众公开即对群众、对新闻媒体公开,允许群众旁听案件的审理和 宣告判决,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开庭审判的情况,法院的审理活动应在 法庭上进行,在双方当事人面前进行。 3.程序的平等性。要求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受到平等对 待,这是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内容之一。 4.程序的科学性。 程序的设计符合诉讼行为的客观规律,合理、规范,能有效地限制法官的恣意行为,符合司法效率的要求。 5.程序的及时性。 程序的设计应当以及时实现诉权、终结诉讼为宗旨,避免程序上的繁琐和诉讼成本的增加 (二)实体公正的概念与特性 实体公正就是指实体裁决公正。它包含以下含义:法院在裁判中,法官必须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客观、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正确地适用法律,裁判结果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它在刑事诉讼中表现为认定罪名准确、罚当其罪;在民事诉讼中表现为明辨民事法律关系,合理解决争议;在行政诉讼中则体现为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体公正要求法官在裁判过程中做到: 1、正确地认定案件事实,避免主观偏见。即法官必须以收集到的真凭实据和正确认定的案情事实为定案依据,听取各方的意见,防止偏听偏信,先入为主,以主观想象、推测或无实据的议论作认定事实的基础。 2、正确地适用法律,杜绝滥用职权和忽视法律,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依法作出客观公正的裁判。即必须准确地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制度和程序办案,依照实体法的规定作为案件责任分担或定罪量刑的惟一尺度,不能滥用职权违法办案。 3、坚持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法治原则。即对我国所有公民,无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健康状况和居住地等有何不同,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任何人违法,也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

辩论赛正方用稿

辩论:小学生看电视的利与弊 正方: 主持人(主席)、对方辩友、各位同学: 大家好!我方观点认为小学生要多看电视。我认为小学生可以多看电视。因为电视可以教我们一些知识,有一些是教育方面的电视,所以我认为可以多看电视。以下是我方的观点: 1、看电视可以增长我们的知识。就拿CCTV-8的节目来说吧,每天都插放“探索、发现”,这就是一个有知识性的节目。而且我们还可以看一些新闻,比如新闻60分、生活在线等等。从中,我们可以了解一些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事。 2、可以提高我们的想象力。在生活中处处都要有想象力,如果一个人没有想象力,那他就会很“傻”,而想象力除了看书看电视也可以培养孩子的想象力!首先,小孩子有玩的天性,你不可能让他自己一人违背自己的想法来满足你吧。何况现在从中央到地方都开通了少儿频道,让他多看看是有益无害的。 教育学家认为,电视对发展孩子的感知能力,提高记忆效果是有益的。电视的特色即动作和声音同时刺激感官能吸引儿童的注意力。同时,还因为动作本身容易感知、记忆、可以提高孩子的兴趣。如电视的动感特色可以使一颗小种子逐渐长成了参天大树,给孩子强烈的印象,看到了变化的全过程,从而深深地铭记在记忆中。有人说:“一张画胜过千言万语。”而一幅具有动感特色的电视画面,对语言发展尚不完善的幼儿来说,其意义和价值就不言而喻了。另外电视对提高孩子的思维能力,激发其想象力能起到积极作用。 3、可以了解一些国家大事。报告称,如果每天看两个小时的电视,那么他们在阅读、算术和词汇上的得分比不看电视的孩子高出10%,因为看电视可以让小孩子增长见闻,学习各种良好的社交和学习技巧,从而为他们今后的学习打下良好的基础。(这项研究报告是由美国得克萨斯大学的儿童发展教授阿莱莎·休斯顿撰写的) 综上所述,我方坚决认为小学生要多看电视。 正方:我方认为小学生看电视好处多。它可以开阔我们的视野,增长我们的知识。比如我,就喜欢看一些科学探秘方面的节目,懂得了许多书本上所没有的知识。 正方:这并不能否认看电视的好处。只要我们有选择的看,或者在家长的陪同下,就可以避免这些危害。

程序公正优先于实体公正

程序公正优先于实体公正 司法公正的核心当是促成司法权正当、合理的使用,避免其专横、任意,这就要求司法公正首先体现为程序公正,任何对实体公正的寻求都不得有违程序公正。也就是说,法治意义下的司法公正只能是在程序公正的前提下追求最大限度的实体公正,即程序公正应当具有优先性。 1.为什么程序公正要优先于实体公正 程序公正的优先性是指将程序公正作为实体公正的前提和基础,使实体公正成为程序公正下的实体公正。季卫东教授曾经说过,“缺乏程序要件的法制是难以协调运行的,硬要推行之,则极易与古代法家的严刑峻法同构化。其结果,往往是治法存,法治亡。因此,程序应当成为中国今后法制建设乃至社会发展的一个真正的焦点。”[1]之所以强调程序公正要优先于实体公正,是因为:第一,绝对的实体公正难以真正实现。如同前述,实体公正是客观存在的,实质意义上的实体公正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它的实际条件却是很难实现的。这正如世上没有完全相同的树叶,如果把两片树叶分配给两个人,那么自然就会一个人分得的树叶比另一个人的要好(就算两片树叶之间的差异小到能够忽略不计,但仍然会在两人之间造成实质上的不公正)。更何况不同的人对自己所得或所受的是否正义公平有着不同的感受。因此,我们需要寻求程序上的公正,并以此来达到实体上的相对公正。没有程序的公正,实体公正显然是不切合实际的。 第二,程序公正有助于实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虽然不是实体公正的必要条件,即使是绝对的程序公正也未必能够实现实体公正[2]。但是,程序公正有助于实现实体公正,实体上出现不公正的案例,多是因程序不公正而引起[3]。这是因为,一般而言,如果司法人员的行为表明他对于程序规定是充分尊重和严格遵守的,这种行为也能够说明他对于实体法律的态度。如果司法人员对于案件的处理结果或者案件当事人没有任何的利害关系,他的正义感就会升华起来并影响判断。如果司法人员能够完全依照公正的程序处理案件,就会使实体公正实现的概率大大增强。

“行重于心”辩论赛正方一辩陈词

主席,评委、观众,大家晚上好, 我方的观点是行重于心。何谓“行重于心”?“行”即为积极有效的行动,而“心”则为一味追求完美的顾虑周全。柏格森曾说过:“行动是必需品,思辨是奢侈品。”说的是积极有效的行动是必不可少的,而一味追求完善的思辨过程不是及时有效的。 我方认为行重于心的原因有三: 第一,从人的主观角度来看。每个人都会认为空想事情比实际做事情要简单,这点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我们通过空想做到的是什么呢?是实际存在的高楼,还是摆在我们面前的这些桌子凳子,的确,它都不是,它只是一个想法,存在于你深深的脑海里。但是人都爱想,都愿意优先把事情想完美想透彻,而积极有效的行动却不是每个人能做到的。所以从人的主观角度来考虑,“行”的可贵程度是超过“心”的。 第二,从事情的客观角度来看。这个世界是唯物主义辩证存在的,它不会随着任何一个人的心理变化而改变,却会因为人主观能动性而发生变化。除此之外所有事情都具有不可预知性,即使是对所谓的小概率事件也有墨菲定律的存在,换句话说就是你心中想再多再完美,对于事情本身来说的不确定因素是不具有决定性的,而积极有效的行动能够从事情本身的客观属性上来排除不确定性,比思辨性的推理可靠得多。所以“行”的重要程度是高于“心”的。第三,从理论的角度来看。事物的矛盾可分为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事情的完成度”是事物的主要矛盾,而“事情的完善度”则是次要矛盾,因为事情的完善度是建立在事情的完成这个先决条件上,又实际的行动决定事情的完成度,属于“行”,而完善度是由人对事情的考虑影响的,属于“心”。根据“解决主要矛盾的同时,次要矛盾也能迎刃而解”这一理论参考,我们可以认为“行”可以带动“心”的解决,从而有“行重于心”。 根据以上主观,客观,理论三个角度的分析,我方一致认为行重于心!

辩论赛一辩稿

尊敬的主席,各位评委,你们好: 我方今天的辩题是,网络民意不能代表真正民意。 网络民意缺乏代表性,这使得网络民意不能代表真正民意。请先允许我让大家跟着我算这样一笔账。中国人口保守说,有14亿,而根据中国互联网办公室在今年六月的统计数据中显示,中国网民数量只有不到六点五亿。连人口总数的一百都没有达到。我们怎么用一个事物的一部分就可以代表这个事物的整体呢?因此,单单从人数来讲,网民不能够代表人民。网络民意也就缺乏代表性,无法代表真正民意。 我们再来看看网民的组成。网民看似简单的一个称谓,现实中却是一种无形的要求。你要有一台电脑,你要会上网,你才能成为网民。这对于贫困地区的人民,还有各地的中老年人群是一个严苛的要求。这部分人的意见无法在网上进行表达。因为互联网的自由性,网民中有些人的意见不可以被采纳,被当做民意。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们一样可以上网,一样可以发表意见,难道说他们的意见也可以代表人民的意见么? 我方观点认为,民意应担具有以下特点,才能成为真正民意。首先,民意来源应当是全面的,这是真正民意的一大特点。它应当包含社会各个阶层,各个民族,各个年龄,男女均等,城镇公平,就像我国现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一样。网民的结构并不能满足这些要求,因而网络民意的来源具有片面性。民意产生时,人民所得到的信息也应当是全面的。以大陆游客在香港随地大小便这一事件为例。真正的事实却并非和网络媒体所报道的一样。那位母亲将孩子的粪便下面垫了尿不湿,并将孩子的粪便清理干净。网民们只根据网络平台上片面的报道,便曾一度反对大陆游客到香港旅游。这样片面的网络民意的例子比比皆是,像外国人扶老太太、95后女生用身体旅行,等等,等等···我们难道说这样片面的民意能代表真正民意么? 其次,民意不应当是一种情感的宣泄,而更应该是一种负责而理性的态度,这是真正民意的另一大特点。当某项政策出台,规定形成时,有多少网民能够去进行自己的思考,权衡个人和社会的利益,从而做出理性的判断呢?北京曾经的出租车调价,现在的地铁涨价,都像台风一样,瞬间在网上掀起了谩骂的巨浪。网民们将现实中的不满,不遗余力的通过网上留言发泄出来。可是网上大放厥词的网民们有没有想过的哥们有多辛苦,他们的生活有多艰难?有多少网民能够在权衡地铁的票价、市政投入和地铁的社会价值之后,发表自己对于涨价的意见呢?显示给力了我们一个四字答案,寥寥无几。网民们这样情感的宣泄难道是真正的民意么? 经过上述论证,我方认为,网络民意具有片面性,不负责任和不理性的特点。这样的特点使得网络民意不具有代表性,因而它也不能代表真正民意!

论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论文编码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年论文 论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作者 院(系) 专业法学 年级 2005级 学号 指导老师 论文成绩 日期

中文提要: 公正是一个人人都向往的东西。更多的更是一个被理想化了的境界。不管是国内还是国外,不管是东方还是西方,学者们都从不同角度予以分析并提出许多方案。但,这些方案最终还是从两个方面入手——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关键词: 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司法公正中西方比较 正文: 序言 本世纪初,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指出,公正与效率是二十一世纪我国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司法公正是法律之内的正义,而不是法律之外的正义。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体现了我们对案件事实的证明要求达到客观真实的程度。一直以来,我国有着浓厚的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在实践中过于强调实体,有时不惜以违反法定程序为代价。据有关部门统计,1998年全国法院系统集中教育整顿中,共查出程序有问题的案件74143件,而实体性错误的案件反有12045件,程序有问题案件占85. 86%。过于强调实体否达到目的姑且不论,执法、司法机关作为法律的实施者公然违反法律,在一个以法治建设为目标的国家里,不能不说是法律的悲哀。司法公正,是人民的强烈愿望和要求,也是司法部门的神圣职责。近几年来,我国立法机关把司法公正的要求落实到一个个具体的法律规范之中,司法部门也制定了相关措施,要求司法人员必须做到司法公正。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如果没有实体公正,即使程序上公正,司法公正也无从谈起;反之,如果没有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也就不能实现,司法公正同样无从谈起。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针对这一问题,作为法律的学习者,本人予之以微浅的探索尝试,以期对此课题有一个较为明朗的掌握。 一、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定义。 (一)所谓程序公正,是指司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严格按照行政民事和刑事等程序法的规定处理各种类型的案件。 (二)所谓实体公正,是指司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严格按照行政民事和刑事等实体法的规定处理各种类型的案件。 而其实,实体上的公正是最让人心驰神往的。它所追求的就是每个人的权利义务得到公正分配。但是,现实条件下这却只是一种理想主义。 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各自有着独立的内涵和标准,不能相互替代,它们在总体上是统一的,但有时也会发生冲突。就如在有些情形中,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是冲突的,至于那时会产生什么结果,就是一个判断问题。但是,没有理由非得在两种公平之间制造出孤注一掷的选择。① 二、实体公正并不是绝对的公正,真正追求的是使其上升为程序公正上的公正。

辩论赛善意的谎言有碍于诚信.正方一辩稿

辩论赛:善意的谎言有碍于诚信.正方一辩稿 谢谢主席,谢谢评委,我们今天的辩题是善意的谎言是否有碍于诚信。我方坚持认为 善意的谎言有碍于诚信。 首先,请准我来解释下我方关于“善意”、“诚信”和“谎言”的认识,请大家看看 我手中的《现代汉语词典》里面第558页对“谎言”的定义:1、假话2、欺骗之言3、没 有根据的话;而善意理所当然是好意;同时请大家也注意下我手中这本词典的第160页, 里面也有对“诚信”做出定义:1、诚实、诚恳2、反对隐瞒欺诈3、反对弄虚作假。故, 很明显可以看出诚信是褒义词,谎言是贬义词。大家还记得我们初中那朗朗上口的语文教 材吗?里面我们有学到一个偏正短语,善意的谎言便是一个偏正短语。也就是说,不管 “谎言”前面加上“善意”或是其他的修饰性词语,其“谎言”这个中心词,都未脱离其 原本的意思。故,很明显地便可看出“善意的谎言”仍与“诚信”相矛盾的,是对立的。 由此可见,善意的谎言有碍于诚信。 其次,大家是否还记得曾子教子这个历史教训。他为了不给孩子撒谎,即使是一个善 意的谎言,也要把一头肥猪杀了给孩子吃。要知道当时春秋时候,曾子的家庭也没有很好。但是他不想对孩子不诚信,义无反顾的宰杀肥猪。由这个例子难道不能看出即使是一个小 小的善意的谎言也有可能影响到诚信吗?正是由于善意的谎言有碍于诚信,我们伟大的共 产党才会在2019年3月4号提出:“以诚实守信为荣”的八荣八耻作为我们全党、全国 人民的思想基础。再次,马克·吐温曾经说过这样一句话:“当你拿不定主意时,就说 实话。它将令你的对手感到窘困,令你的朋友感到释然。”因此,心理学家们的观点是: 不用轻易撒谎,哪怕是善意的谎言。 再如,《刑警2019》里的一句话“魔鬼之路,可以使由善意铺成的。”一个有悖于诚信的善意的谎言有可能变成别人的魔鬼之路。故在对待善意的谎言,要透过他的美好的表现,看到其内在的谎言的本质。 总之,在面对善意的谎言切勿像看“水中月,镜中花”一样。由此可见,善意的谎言 有碍于诚信。谢谢!

辩论赛一辩陈词

辩论赛一辩陈词 辩论赛一辩陈词没有固定的格式,大致上就是阐述己方观点,进行论证,总结几部分。 提供一个辩词范本: 我方观点是成大事者不拘小节。何谓“不拘小节”?这是一个很泛化的概念,为了使讨论更有针对性,我们自然需要对其给出一个合理的界定。正本清源,“不拘小节”一词出自《后汉书·虞延传》,商务印书馆的解释是形容待人处世不拘泥于小事,不为小事所约束。多指不注意生活小事。在这里有两个词需要对方辩友尤其要注意:“拘”和“小节”。首先,“拘”在这里是拘泥的意思,形容被束缚其中。很明显,不拘泥并不等于不注重,不遵守。不束缚于小节,让我们做事的眼界更宽阔、更灵活。其次,“小节”是指无关大局的细枝末节,非原则的琐事。它的外延非常之广,小到生活琐事:衣着起居;大到自身利益:生死攸关。大科学家爱因斯坦整日蓬头垢面,可谓不拘小节;大文豪李白豪放不羁,当称不拘小节;伟大的雷锋同志,一心一意为人民服务,不在乎己身利益,更是不拘小节啊!此外,“小节”不等于“细节”,“细节”是构成事物的要素,不可或缺。小节是事物发展的次要矛盾,把握事物的发展更应看方向和主流。 那么,成大事者为什么不拘小节呢?我方认为原因有三: 第一,从“成大事者”的主体特点看。成大事者,决非普通的成才。他必然在某领域取得了杰出成就,并对社会产生较大并持久的积极影

响。纵观古今之成大事者,可以发现他们身上共同的特征:(1)具有长远的眼光,对事物发展有敏锐的洞察力和预见力;(2)他们善于把握事物的主要矛盾,能够明晰“小节”的地位作用,不会拘泥于无原则的琐事上;(3)成大事者往往性格独特,不拘小节。小平同志的人才思想中就提到:要用人唯贤,不拘小节……包括一些有怪脾气的人(邓小平文选第二卷),这就从客观上肯定了人才与不拘小节的关系。第二,从现实角度分析。人的精力是有限的,欲成大事,必需洞察方向、把握大局。正所谓会当凌绝顶,一览众山小。只有心无旁骛,才能专心致志。若拘于小节,将精力和时间过度的投放在非原则的琐事之上,“眉毛胡子一把抓”,必然对成大事产生阻碍作用。 第三,从理论层面判断:事物的矛盾可分为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方向”、“大局”是事物的主要矛盾,对事物的发展起主导作用;“小节”是次要矛盾。处理问题不能舍本逐末。要知道,解决主要矛盾的同时,次要矛盾也能迎刃而解。 综上三点所述,我方一致认为:成大事者不拘小节! 辩论赛四辩陈词格式: 四辩总结陈词,既是对本方观点的再一次申述、总结,又是一个最终的升华、点睛。写好总结陈词可以注意以下几点: 1、与其他选手全面分析、讨论辩题,了解其他辩手的观点 2、全体辩手根据辩题和讨论情况,制定一个总体的功防策略,每个人负责一个或者几个重点问题。 3、四辩在顾全大局的前提下,要照顾本方观点,同时加以升华。

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

在新的形势下,为了提高人民法院的形象和公信力,在审判实践中,我们法官要正确处理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关系,要以程序公正有效地保障实体公正,坚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统一,才能实现司法公正追求的价值最终目标。最高人民法院院肖扬在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指出:“要将实体公正作为审判工作的价值取向,将程序公正作为实现这一价值取向的根本保障,坚持两者的有机统一。”肖扬院长的指示精神,对法院的审判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实和谐统一,我们应该: (一)充分认识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切实解决轻程序观念 诉讼程序的价值有两个方面,一是程序工具性价值,二是程序本位性价值。程序的工具性价值是指程序对于公平、安全、正义等结果的产生是否有用和有效的价值标准,作为程序实施和实现实体法的工具。程序的本位价值是指不依赖于判决结果而存在的,即使并未增进判决准确性,法律程序也要加于维护的价值。长期以来,我们的立法和司法都过于侧重程序的工具性价值,而忽视程序的本位性独立价值,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程序公正是“看得见的公正”,通过程序公开,当事人可以看见在诉讼过程中法官是否严格遵守程序法的规定,是否保持中立,是否平等地重视双方当事人的主张、举证、质证等,容易使当事人从心理上和行为上接受。程序公正要使当事人感觉在被充分尊重的诉讼氛围中得到他所期待的结果,法官裁判的过程就是当事人感受平等、客观、公平、公正的过程。这样的裁判才能使诉讼双方获得“双赢”的效果,才容易被民众所接受,才能真正体现司法公正。因此,我们既要重视程序的工具性价值,又要强调程序的独立价值,并把两者紧密结合起来,要切实解决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要严格按程序法规则办事,要以程序公正有效地保障实体公正。 (二)强化当事人责任,弱化职权主义 由于受我国传统的诉讼制度和程序操作方式过分强制职权主义影响,在审判实践中,还有部分法官庭审以“纠问式的庭审操作”方式进行或为了达到事实清楚违法调查取证用以代替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对当事人诉讼处分权未给予应有的重视,实践操作随意性很大,影响了诉讼和审判的公正。因此,根据现代法治理念的要求,我们应该强化当事人责任,弱化职权主义。在审判活动中,法官要坚持引导为主,介入为辅原则。应当保持中立态度的同时,应当通过引导或介入促使诉讼结构合理、诉讼力量均衡。引导诉讼各方当事人围绕事实争点和法律争点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从而使当事人积极、主动、充分、正确、有效地行使诉讼权利。当事人应当对自己处分诉讼权利和实体利益的行为负责,如承认对方的主张和请求、放弃某项要求和主张、放弃质证和辩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撤回起诉等,法院可以通过一系列程序加以确认,不去干涉,但对诉讼欺诈、滥用诉讼权利及损害他人合法公益、为逃避法定义务或责任而放弃利益以及撤回解除不合法的人身关系(如非法同居关系)之诉等,要给予必要的职权干预。 当事人的责任主要包括:主张责任、举证责任和辩论责任等。 主张责任又分为两种:一是对自己权利的主张,即对自己的实体和程序权利全面主张,当事人不主张法院不能裁判;二是对事实主张,它是权利主张得以成立的基础,是确定是否有权利内容的前提。[4]在审判实践中,法官要保证当事人享有对自己权利的主张,当事人的处分权应以自主、自愿为基础。就民事权利和利益而言,如果原告处分的实体权利和利益,应得权利多而请求少的,除有诉讼代理人或代表人恶意串通或不负责外,法官不能职权干涉。

辩论赛一辩稿一辩

谢谢主席,谢谢评委,大家晚上好。今天我方观点是“干一行,爱一行。”所谓“爱”主要是指的一种热爱,一种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逐渐产生的对工作的一种热爱,只有有了这种爱我们才能够工作中做到爱岗敬业,服务社会,并逐步实现自己的理想、目标。从而达到个人与社会价值的统一。因此为了支持以上辩题,今天我方将主要从道德、社会、个人三个方面来进行我方的辩论。 首先“干一行,爱一行”从道德上来讲是必须的。因为人是生活在社会这个大环境中的,人追求自己的兴趣梦想固然没有问题,但是人在追求自己的理想与目标时也应该考虑到社会的问题。当个人的理想目标和社会的需要或现实相冲突时我们应先考虑社会的要求,这是每一个社会中的公民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其次,从社会现实上来讲,当今虽然中国在很多“爱一行、干一行”的奉献者的努力下快速发展,但是社会的大现实却是人口压力使得更大部分人的就业情况不容乐观。在日趋激烈的竞争中,能找到让我们满意的工作实在是难上加难。如果我们只是因为不爱这个行业就不去从事它,那势必会导致一些大家都喜欢的职业人满为患,而一些大家不怎么了解,不很喜欢的职业则门可罗雀。而这样的结果就是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 再者,从我们自身来看,一、且兴趣是具有不稳定性的,谁也不能够保证你现在有兴趣的职业你一直都能有兴趣,而你本身没有兴趣的职业你将永远没有兴趣。二、人是具有很强的可塑性的,因此兴趣也是可以培养的,当你在从事某个工作时随着你对它的深入,你可能就会不知不觉的发现你已经爱上它了,正如现在很多大学生的专业是被调剂的,但是他们却在随后不断的的学习逐渐产了对本专业的兴趣,并最终取得了成功。三、很多职业我们对之没有兴趣主要是因为我们对其的不了解,仅仅因为不了解就不去从事它很可能导致这个适合我们的职业就与我们擦肩而过,古语有云“觉知此事要躬行”,

浅谈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浅谈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司法公正是审判工作的灵魂和生命。司法公正要求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缺一不可。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结果和最终目的。 一、程序公正是司法活动追求的目标 司法过程本身是在一定的冲突和矛盾存在的情况下,将各种矛盾和纠纷转化为一定的技术问题,通过一定的程序加以解决。依据程序进行的诉讼才是法律意义上的诉讼。依据程序进行的诉讼,才能保证诉讼的平和和稳定,行为的规则性、进程的连续性、事件的可预测性以及实际结果的确定性。裁判者只有依循法定的程序才能向公众演示其行为不是恣意的产物,其裁定活动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而诉讼参与者只有看到裁判者依循严格的程序才能使其对结果的公正充满信心。此外,程序公正还具有巨大的示范效应,通过公众值的信赖的正当程序,能使裁判结果在社会公众中获得承认,所以实现程序公正,乃是司法活动所应追求的目标之一。 二、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有效途径 马克思曾经指出:审判程序和法的关系如此密切,就像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联系,动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联系一样。“审判程序只是法律的生命形成,因而也是法律的内部生命的表现”,由此可见程序和实体是绝对不可分开的,实体的正义只有通过公正的程序才能实现。其原因是:(1)实体正义表现为对法律的严格遵守,而公正的程序则排除了在适用法律过程中的不当和偏向,保障了裁判者正确地选择和适用法律。公正的程序本身就是立法者设计的保证法律得以准确适用的规则和常规机制,严格依循程序才能使实体得到完全遵守。如法律要求调解必须尊重当事人的自愿,违背自愿原则而进行调解,即违反了程序也使法律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规定未能遵守。 (2)公正的程序是保证审判活动有秩序的进行的手段,程序通常被理解为一定的秩序或有序性,依循既定的程序行为才能形成一定的秩序,所以程序是与无序状态相对立的。而诉讼程序都是依据一定的审判规律和经验所总结出来的规则,而且经过了审判活动的反复验证,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一个案件从起诉、受理、开庭、裁判到最后执行,只有依据一定的程序循序渐进,才能保证诉讼具有秩序。 (3)公正的程序是保障裁判公正的基本措施。程序是诉讼活动规律的总结,依循序渐进的程序进行,才最有可能获得公正的裁判。因为公正的程序充分尊重了诉讼各方对诉讼的平等参与,保障了裁判者的独立和中立,公正的程序要求保障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和自主意志,裁判者要

论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对审判伦理的影响

论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对审判伦理的影响 摘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对于审判伦理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本文试图通过逻辑推理的方式加以阐述。本文的主要逻辑为:“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确立了审判的中心地位,继而加深了法官以及相关审判人员坚守审判伦理的重要性,而审判公正又是审判伦理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坚守审判伦理就必须坚守审判公正;又因审判公正包括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所以整个逻辑贯通起来就是:坚守审判伦理,就必须做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最后,对于如何做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审判公正审判伦理 一、审判伦理概述 英国的哲学家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由此可见公正的审判对于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是多么的重要,培根将其比喻为水的源头,当公正的审判被破坏之时,也就意味着水源的破坏,导致的结果将是整个河流的破坏,也就是整个司法体系的破坏。在所有的司法活动中,审判活动居于中心地位。特别是在刑事审判领域,随着诸多的冤假错案被纠正过来,司法界对纠正“以侦查为中心”,变更为“以审判为中心”的呼声越来越高,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也是努力的朝着这个方向发展,目前已经基本建立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审判模式。随着这个趋势,带来的是审判活动中心地位的巩固与加强,审判活动将会变得越来越重要,从而审判伦理在法律职业伦理中也就居于核心地位,其伦理上的要求要高于其他法律职业。裁判是否公正是衡量法官是否坚持和实现正义的基本尺度,因为无论是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最终解决实体纠纷的在于法官的那一张判决。这张判决的重量很轻,轻到只有几页纸,但同时它又很重,因为这个判决切切实实的关乎到当事人的财产权利、甚至是关乎到一个人的自由、生命,所以裁判的公正与否,从微观上看关乎着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从宏观上看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为了保证法官裁判的公正,除了法律制度的设计外,还要求法官严格遵守职业伦理的要求,做到自省、自律,坚守审判伦理。 审判伦理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以及在审判活动之外为了保障审判的公正应当遵循的伦理规则。在我国,审判伦理的规范主要体现在三大诉讼法、《法官法》和《法官职

愚公移山辩论赛正方一辩稿范文

愚公移山辩论赛正方一辩稿范文 对方辩友说很多大学生跳楼是因为恋爱失败。很明显对方辩友只把眼光停留在那些心理承受能力较差的大学生身上,却忽视了有很大一部分大学生失恋后是哭一哭想一想,分析原因总结经验,学会了付出和放弃,最后成熟理智地从失恋中走出来,甚至在新的追求中重新确认和实现自己的价值! 范文一 谢谢主席,谢谢评委,大家晚上好: 众所周知,愚公移山是我国流传几千年的寓言故事,讲述了愚公为实现当地发展,努力移走门前大山,最终获得成功的故事。现如今,关于愚公应该移山还是搬家的问题却众说纷纭,我方认为愚公应该移山。 开宗明义,概念先行。让我们来明确几个概念,愚公指的是有着持之以恒、勇于挑战的精神的一类人:应该,即为情理上必须或必然如此;则是山生活中遇到的重重困难与阻隔。基于对本次辩题的理解,我方给出的判断标准是:哪种行为能够满足自身的生存发展需求,并对后世产生深远影响就应该被提倡。下面我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论证我方观点:众所周知,愚公移山是我国流传几千年的寓言故事,讲述了愚公为实现当地发展,努力移走门前大山,最终获得成

功的故事。现如今,关于愚公应该移山还是搬家的问题却众说纷纭,我方认为愚公应该移山。 我方认为所谓善良的谎言是有碍诚信的,这里以南加州的一个名叫汤姆的公司经理为例。汤姆每年与太太以及儿子到岳母家度感恩节。他其实很不喜欢吃岳母做的一种“南瓜馅饼”,但却对岳母说她的馅饼做得多么可口,以避免伤害她的情感。汤姆心里十分矛盾,假设有一天,他在岳母亲面前吐露了实情,岳母发现了汤姆的真实感受,她会感到情感上受到伤害,说:“这些年你怎么能这样一直误导我?你还向我隐瞒了什么?”而且,汤姆的岳母又会对他产生何种疑问?由此可见,不管是善意的谎言还是恶意的谎言,都不能说。 第一,从移山产生的价值影响上分析愚公移山的重要性。首先,愚公移山所表现出来的持之以恒、坚忍不拔的精神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并被后世传承颂扬。其次,开拓进取,发挥主观能动性去改造自然的精神无论是在古代还是当代都是极为重要,值得发扬的。最后,勇于挑战,敢于尝试,直面困难的精神支撑了愚公移山的整个过程,也为当代儿女做出了良好示范。愚公移山体现的精神贯穿了整个中华民族的革命奋斗史,其不仅推动了历史的发展,人类的进步,更对现代人的价值观产生了深远影响。 我方的观点是行重于心。何谓“行重于心”?“行”即为积极有效的行动,而“心”则为一味追求完美的顾虑周全。

辩论赛一辩陈词格式 - 副本

辩论赛一辩陈词格式 辩论赛一辩陈词没有固定的格式,大致上就是阐述己方观点,进行论证,总结几部分。 提供一个辩词范本: 我方观点是成大事者不拘小节。何谓“不拘小节”?这是一个很泛化的概念,为了使讨论更有针对性,我们自然需要对其给出一个合理的界定。正本清源,“不拘小节”一词出自《后汉书·虞延传》,商务印书馆的解释是形容待人处世不拘泥于小事,不为小事所约束。多指不注意生活小事。在这里有两个词需要对方辩友尤其要注意:“拘”和“小节”。首先,“拘”在这里是拘泥的意思,形容被束缚其中。很明显,不拘泥并不等于不注重,不遵守。不束缚于小节,让我们做事的眼界更宽阔、更灵活。其次,“小节”是指无关大局的细枝末节,非原则的琐事。它的外延非常之广,小到生活琐事:衣着起居;大到自身利益:生死攸关。大科学家爱因斯坦整日蓬头垢面,可谓不拘小节;大文豪李白豪放不羁,当称不拘小节;伟大的雷锋同志,一心一意为人民服务,不在乎己身利益,更是不拘小节啊!此外,“小节”不等于“细节”,“细节”是构成事物的要素,不可或缺。小节是事物发展的次要矛盾,把握事物的发展更应看方向和主流。 那么,成大事者为什么不拘小节呢?我方认为原因有三: 第一,从“成大事者”的主体特点看。成大事者,决非普通的成才。他必然在某领域取得了杰出成就,并对社会产生较大并持久的积极影响。纵观古今之成大事者,可以发现他们身上共同的特征:(1)

具有长远的眼光,对事物发展有敏锐的洞察力和预见力;(2)他们善于把握事物的主要矛盾,能够明晰“小节”的地位作用,不会拘泥于无原则的琐事上;(3)成大事者往往性格独特,不拘小节。小平同志的人才思想中就提到:要用人唯贤,不拘小节……包括一些有怪脾气的人(邓小平文选第二卷),这就从客观上肯定了人才与不拘小节的关系。 第二,从现实角度分析。人的精力是有限的,欲成大事,必需洞察方向、把握大局。正所谓会当凌绝顶,一览众山小。只有心无旁骛,才能专心致志。若拘于小节,将精力和时间过度的投放在非原则的琐事之上,“眉毛胡子一把抓”,必然对成大事产生阻碍作用。 第三,从理论层面判断:事物的矛盾可分为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方向”、“大局”是事物的主要矛盾,对事物的发展起主导作用;“小节”是次要矛盾。处理问题不能舍本逐末。要知道,解决主要矛盾的同时,次要矛盾也能迎刃而解。 综上三点所述,我方一致认为:成大事者不拘小节! 辩论赛四辩陈词格式: 四辩总结陈词,既是对本方观点的再一次申述、总结,又是一个最终的升华、点睛。写好总结陈词可以注意以下几点: 1、与其他选手全面分析、讨论辩题,了解其他辩手的观点 2、全体辩手根据辩题和讨论情况,制定一个总体的功防策略,每个人负责一个或者几个重点问题。 3、四辩在顾全大局的前提下,要照顾本方观点,同时加以升华。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