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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与中国金融开放 (下)

加入WTO与中国金融开放 (下)
加入WTO与中国金融开放 (下)

加入WTO与中国金融开放(下)

三、中国保险业的对外开放

(一)中国保险业对外开放的进程与现状

1992年美国国际集团首家获准在华营业以来,外资保险公司一般以每年一至两家的速度进入中国市场。至2000年底,已有9家外资保险公司和11家中外合资保险公司获准在中国经营保险业务。众多的外资保险公司正在中国潜在巨大市场的吸引下排队等待进入。

中国保险市场的开放速度同样是很快的。日本的寿险市场在开放了30年之后,外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只占%的市场份额。而我国开放8年将超过了这一水平。在保险业开放试点城市上海,外资保险公司数量已经多于中资保险公司。

(二)加入WTO议定书对保险业开放的承诺

根据议定书,保险业的开放承诺为:

1.企业设立形式方面:(1)加入时,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在华设立分公司或合资公司,合资公司外资比例可以达到51%。加入2年后,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设立独资子公司,即没有企业设立形式限制。(2)加入时,允许外国寿险公司在华设立合资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外方可以自由选择合资伙伴。合资企业投资方可在减让表所承诺范围内,自由订立合资条款。(3)合资保险经纪公司在加入时的外资股

比可达到50%,加入后3年内,外资股比例不超过51%,加入后5年内,允许设立全资外资子公司。(4)允许外资保险公司按地域限制放开的时间表设立国内分支机构,内设分支机构不再适用首次设立的资格条件。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按照审慎监管的原则审批市场准入。

2.经营地域方面:(1)加入时,允许外国寿险公司和非寿险公司在上海、广州、大连、深圳和佛山提供服务。加入后2年内,允许外国寿险和非寿险公司在以下城市提供服务:北京、成都、重庆、福州、苏州、厦门、宁波、沈阳、武汉和天津。(2)加入后3年内,取消地域限制。

3.业务范围方面:(l)加入时,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向在华外商投资企业提供财产险及与之相关的责任险和信用险服务;加入后4年内,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向外国和中国客户提供所有商业和个人非寿险服务。(2)加入时,允许外国保险公司向外国公民和中国公民提供个人〈非团体〉寿险服务。加入后4年内,允许外国保险公司向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提供健康险服务。加入后5年内,允许外国保险公司向外国公民和中国公民提供团体险和养老金/年金险服务。

4.营业许可:加入时,营业许可的发放不设经济需求测试(数量限制)。申请设立外资保险机构的条件是:投资者应为在WTO成员国有超过30年经营历史的外国保险公司;必须在中国设立代表处连续2年;在提出申请前一年年

末总资产不低于50亿美元。

同证券业一样,保险市场也是发达国家(特别是欧盟)急待进入的市场。经过激烈的讨价还价,我国守住了一些关口:一是外资进入寿险领域只能设立中外合资寿险公司,而且,外方股份不得超过50%,外方不能拥有管理控制权;二是不承诺保险经纪公司进入中国市场;三是拒绝了外方要求的每年必须开放若干家外资保险公司,只承诺按审慎原则审批准入。尽管如此,中国保险市场的开放起点还是高于其它新兴市场国家。如泰国,从允许外资准入到外资在合资企业中拥有49%的股权的时间跨度为11年(1993-2003),拥有50%的股权则需要15年(-2007)。

(三)中国保险业因循WTO规则开放后的压力

中外资保险业的竞争力差距同样体现在规模悬殊上。1848年成立现已进入我国的英国保诚集团管理的总资产为2400亿美元;1862年成立的美国恒康相互人寿保险公司管理的总资产达1267亿美元。而我国最大的寿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管理总资产仅746亿元人民币,约合90亿美元。中国再保险业仅有唯一的一家中国再保险公司,权益性资产仅1.33亿美元,而伯克希尔·汉塞威再保险公司的权益性资产为401亿美元。专业人才匮乏也是一个重要问题,中资保险公司在险种设计、保费精算、公司经营、市场营销和保险资金运营等方面都严重缺乏专业人才。

(四)中国保险业应对加入WTO的改革对策

一是加快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股份化改革。二是调整产品结构。产险公司险种结构的调整以大力发展责任险和信用、保证险业务,将传统的财产险类业务与新兴的责任险类业务整体发展;寿险公司的险种结构调整应当以发展非传统型寿险产品为主,在满足保户保障储蓄需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满足保户的投资需求,使得保单的保费、保额、现金价值和保险期限都可以随保户的需求而改变,进一步提高我国设计开发报销和监管非传统寿险产品的能力。三是拓宽保险公司投资渠道和比例限制。四是积极与银行结成战略联盟,充分利用银行的网点、客户和资金优势,交叉销售保险产品。

第四节人民币资本可兑换

资本项目可兑换常常被认为是中国进行市场化经济改革的最后一个环节。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中国的资本项目自由化改革一度中断,以致于监管当局很长时期内不愿意公开谈及资本项目可兑换的问题。然而,由于经济全球化的压力,特别是加入WTO以后,我国的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必然会加快。

一、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含义

货币自由兑换可理解为:一种货币持有者可以为任何目的而将所持有的货币按市场汇率兑换另一种货币的权利。在

货币自由兑换的情况下,即使在国际收支出现逆差的时候,货币发行当局也保证持有任何国家货币的任何人享有无限制的货币兑换权。

人们通常所说的可兑换常常可能指的是不同的内容,它可能指经常项目可兑换、资本项目可兑换和对内可兑换,也可能指完全可兑换。在IMF协定中,“可兑换”只是指的是“经常项目可兑换”,既不包括资本项目下的可兑换,也不涉及居民之间的可兑换;同时,它指的只是“对外可兑换”,即只适用于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国际交易,而不适用于国内交易。

资本项目可兑换指的是“消除对国际收支资本和金融账户下各项交易的外汇管制,如数量限制、课税及补贴”。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基本要求,就是对资本项目交易的资金转移支付不得加以限制和拖延。具体表现为:(1)不得对因收购海外资产而要求购买外汇实行审批制度或施加专门限制。(2)不得限制到国外投资所需转移外汇的数量。(3)不得对资本返还或外债偿还汇出实行规定审批或限制。(4)不得因实行与资本交易有关的外汇购买或上缴制度而造成多重货币汇率。如果人民币实现了自由兑换,则人民币对外币的兑换、人民币和外汇资金的对外支付和转移将不受限制,人民币汇率将由国内外汇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居民可以自由选择和持有货币资产;各种货币资产的国际国内转移将不受限制。

二、现行国际收支中资本项目的管理

通常所说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是指对国际收支平衡表中资本和金融帐户及其相关的项目所进行的外汇管理。根据IMF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的分类,所谓资本和金融项目交易,指的是资本项目项下的资本转移、非生产/非金融资产交易以及其他所有引起一经济体对外资产和负债发生变化的金融项目。这里,资本转移是指涉及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变更及债权债务的减免等导致交易一方或双方资产存量发生变化的转移项目,主要包括固定资产转移、债务减免、移民转移和投资捐赠等。非生产/非金融资产交易是指非生产性有形资产(土地和地下资产)和无形资产(专利、版权、商标和经销权等)的收买与放弃。资本及金融账户(即我们通常简称的资本项目)分成44个项目。按照管制项目的多少排序,IMF182个成员国中,中国排在第8位,处于严格管制阶段。

中国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主要采取两种形式:一是对跨境资本交易行为本身进行管制,主要由国家计划部门(如计委)和行业主管部门(如人民银行、证监会、外经贸部)负责实施。二是在汇兑环节对跨境资本交易进行管制,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实施。

(一)资本项目交易环节

对金融市场准入的限制:允许外国投资者在境内购买B 股和中国境内机构在境外上市的证券;限制居民到境外出售、发行、购买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不允许境外外国投资

者在境内出售、发行股票、证券及货币市场工具;不允许外国投资者购买A股和其他人民币债券、以及货币市场工具。在对外借贷款(包括对外担保)的限制:允许外商投资企业自行筹借长短期外债;境内其他机构对外借款有限制,如首先要取得借款主体资格,然后是要有借款指标,并要经外汇管理部门的金融条件审批;境内金融机构经批准后才可以遵照外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对外放贷;一般情况下,境内工商企业不可以对外放贷,但可以经批准提供对外担保。

对直接投资(包括不动产投资)的限制:对外商在华直接投资限制不多,主要是产业政策上的指导;境内机构对外直接投资有一定限制,如国有企业对外直接投资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等。

(二)资本项目汇兑环节

允许境内机构开立外汇帐户保留资本项下的外汇收入,国家不强制要求其结汇。如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申请开立外汇帐户,用于其资本金的收支。

对于境内机构在境内进行资本项下本外币转换。目前我国实行实需交易原则,境内机构只要提供真实的交易背景或需求后,汇兑基本没有限制,可以申请结汇,也可以申请购汇。例如,境内机构借用外债后需要转换为人民币使用,只要其提供真实交易背景,其结汇是允许的。境内机构偿还外债需要购汇,我国的法规同样允许其购汇。当然,借用外债

后要进行登记,这是外债还本付息的前提条件。

表1我国资本项目管理概览

资本项目内容管理现状

直接投资 1.外国及港澳台在大陆的直接投资资本金及协议借入投资

额经外汇局审批后予以结汇。外方利润可兑换汇出。

2.大陆在境外的直接投资由外汇管理机关审查其投资风险及

外汇来源,投资收益必须调回国内。

间接投资 1.境外发行股票发行所得外汇均要调回境内,结汇要

凭资料到外汇局申请。

2.境外发行债券发行必须列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所得外汇必

须调回境内,偿还债务凭《外债登记证》或《外汇贷款登记证》

申请,经批准方可汇兑。

其它资本项目 1.外国政府贷款向外经贸部申请并由其审批,由其授权金融机

构办理转贷管理事务。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方可结汇

2.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务院审批,相应国际金融机构评估,由

国务院正式批准,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方可结汇。

3.国外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中长期贷款只有经过批准的金融机

构和一些大企业有直接向外筹资权力,中长期(一年以上)国际商

业贷款必须列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由国家下达外债指标。

4.国外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短期贷款短期国际商业贷款(一年以下)

实行余额管理,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每年下达短期外债余额控制指标,

限额负债。

5.偿还外债本金凭外债登记征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后方可汇兑。

6.存放国外存款个人家庭不得在境外开立私人账户,境内机构在

境外开立外汇账户要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批。

7.对国外贷款和投资经外汇管理局审批。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公告》(1993年12月28日)。

尽管整体上我国属于资本项目严格管制国家,但也应看到,我国已有相当部分的资本项目事实上已经不存在管制。正如戴相龙行长指出的,我国资本项目的自由兑换涉及到40多个项目,其中20多个项目已经开放,没有开放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中国企业直接向外举债和把人民币兑换成外汇进行对外投资;二是外币投向中国本币证券市场。可以预计,随着中国加入WTO,资本项目的管制将逐步放松。

三、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收益与风险

对于资本项目可兑换,各国无一例外地都慎之又慎。JagdisBhagwati(1998)指出:“任何国家如果想开放资本自由流动,必须权衡利弊得失,考虑是否可能爆发危机。即使如某些人假定的那样,资本自由流动不会引发危机,也要将经济效率提高带来的收益与所有的损失相比较,才能作出明智决策。”中国经济要走向开放型经济,人民币可兑换是不可或缺的内容之一。但是,理论和实践表明,资本项目可兑换对于发展中国家的风险极大。因此,我国在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进程中,应综合考虑正反两方面因素的影响,尽量趋利避害。

(一)收益分析

1、降低交易成本

一是减少了烦琐的审批手续。目前,我国资本项目实行逐笔审批制。这种事前审核和经常项目事后核销的工作量极大。企业要做成一笔出口业务,正常情况下至少要到外汇局三次(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备案,收汇核销),无疑加大了企业的经营成本。二是企业汇兑费用直接得到减轻。现行结售汇制使银行获得了固定了两笔交易手续费,企业的成本则同比例上升了。三是压缩了寻租空间。只要政府对许可证的发放不是完全规范化和公开化,寻租者就会以各种方式影响政府官员的决策。存在经济租金就必然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腐败行为。

2推动金融市场的完善和深化

一是促进外汇市场的发展,表现为:外汇市场的资金来源和范围扩大,更多的外汇进入市场;外汇交易方式更新,逐步将有形市场转为推行远程柜台交易;涌现多样化的外汇市场工具;交易币种增多。

二是推动资本市场的规范化和国际化。境外投资者对中国资本市场的深入参与,将带来新的市场规则、工具、技术和资金;还会直接促进境内区域性国际金融中心的形成。国际金融中心的形成不在于金融机构数量的多寡,而在于交易规模的扩大及交易品种的多样化,开放资本项目是必不可少的先决条件之一。

3、便利国企重组及其跨境资本运营

中国急需境外资本收购、兼并和改组一部分大企业,外商也看好具有厚实的客户基础和庞大的经营网络等优势的中资机构,有意愿利用其雄厚的资金实力实施大手笔的跨国并购。国家经贸委已经出台了《关于国有企业利用外商投资进行资产重组的暂行规定》,表明了中国政府在国有经济战略性重组和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大胆利用外资的积极态度。资本市场的逐步开放,为外资参与国内企业的跨国兼并、重组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促进外资以多种形式投资国有企业改革与改造。同时,同样重要的是,资本项目可兑换后,中国的企业、银行可以更方便地去海外上市,进行跨国资本运营。

4、提高金融调控和监管的有效性

资本项目可兑换后,中央银行原则上无须频繁出没于外汇市场,也无须被动供给外汇或人民币。这样,其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将不再受到外汇市场状况的僵硬影响。资本项目可兑换后,部分过去非法流动的外汇资本也会回归金融体系,接受监管当局的监管。

(二)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风险分析

1.人民币汇率风险上升

国内金融市场深度开放后,金融活动所引发的纯金融性资金交易所导致的本外币间的转换将增多,市场供求中资本

项目性质的外汇比重将增加,决定人民币汇率的因素将逐步由现在的经常项目收支为主转变为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综合收支状况。加入WTO后,人民币汇率将在更大程度上受国际金融市场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国际游资也能通过外资金融机构更轻易地进入中国市场。中国的部分金融资产也将为境外投资者持有,外汇市场的波动将更加频繁。

2加重中国资本外逃的潜在风险

资本项目可兑换对于中国的最大风险在于货币替代和资产替代广泛发生后的资本外逃。货币替代和资产替代“一边倒”的趋势引起的资本外逃一方面直接减少了国内的资本形成,另方面中央银行为制止这种趋势将被迫提高利率以吸引资本流入,高利率的结果同样压抑了国内的投资热情。可见,资本项目可兑换引起国内投资缩减是必然的,而中国作为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大国,投资无疑是最紧要的事。

四、中国经济深度开放形势下的资本项目可兑换压力

1、WTO以及相关国际组织的推动

WTO并不直接对外汇制度作出安排,但它将外汇管制视为非关税壁垒之一。本章第二节已经指出,GATS第十一条已对外汇资本流动和汇兑便利作出了进一步规定和要求,敦促成员国国重新审视并放松那些可能实质性阻碍外资金融机构有效进入市场的资本管制。目前,WTO规则正日益向推动资本流动自由化方向发展。

90年代中期以后,IMF开始改变其立场,转而积极推动资本帐户的自由化。1995年10月,IMF的一份正式研究报告指出:“由于工业化国家早已完成了经常帐户的可兑换,而且多数发展中国家也已接受了《IMF组织协定》第八条款的内容,因此,IMF今后将把各国的资本帐户作为其主要的监管对象。”在1997年的世界银行和IMF第50届年会上,IMF 执行主席正式向与会各国提出了修改基金组织章程的设想,其主旨就是将资本帐户自由化列入修改后的章程。此后,IMF 还专门成立了一个临时委员会,以探讨将资本帐户自由化写入新章程的问题。

在《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外汇和国际收支”部分,针对工作组的一些成员国担心中国会使用外汇管制来管理商业和服务贸易的水平和构成,中国代表已承诺,中国将根据“WTO协定”的规定以及WTO中与IMF相关的宣言和决定,尽中国在外汇方面的义务。根据这些义务,除非IMF另有规定,中国将不采取任何法规或措施达到限制任何个人或企业得到进行经常项目下国际交易所需外汇的目的。另外,中国代表还承诺,中国将根据“IMF协定”第8条款5节的规定,提供外汇方面的信息,并提供在过渡审查机制看来必需的其他外汇方面的信息。

我们认为,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进程必须稳妥推动,具体而言,在一个相当长时期中,我们对于资本项目可以实行分

类开放的战略。

1.尽快放开类

尽快统一对不同交易主体的资本项目管理标准。例如,对国内金融机构面向外资企业的信贷存在很多限制。而发达国家却是鼓励。又如现行法规规定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的外汇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结汇。对于外商直接投资,由外汇局审批其资本金结汇已无太大的实际意义,应取消对外汇资本金兑换人民币的限制,允许外资资本金直接办理银行结汇。

目前我国实行的资本项目管理上,法人和自然人、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往往存在区别管理等。外汇市场的交易主体资格需要放宽,由指定银行扩展到大企业,再到非居民,但限制交易品种。

意愿结售汇制需尽快实现。可考虑改即时结汇为灵活的“限期结汇”,将在限期内结售的外汇在银行开立专户存储。在从强制结汇发展为意愿结汇的过程中,可能会经历将限额结汇制度推广到所有中资企业的过渡阶段,然后随着最高限额不断提高而逐步过渡到意愿结汇。考虑参加WTO后外资流入增加的情况,可以适当扩大企业和居民购汇需求。

2.逐步放宽类

金融机构海外融资。我国金融机构在海外融资已有十多年历史,银团贷款、海外借款和发债等一些融资方式都已采

用。其间因取消双重汇率制度、日元升值等原因,发生过汇率风险。但最大的问题还是金融机构本身经营不规范所引起的风险。总体上,应给予合格金融机构更大海外融资自主权。一般企业的海外融资还需要严格的控制。

外商投资企业在A股上市融资。中国企业已走出国门进行融资,对外国企业开放本国证券市场也势在必然。

3.偏严掌握类

国内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我国是一个对外投资的小国(拥有全球跨国投资存量的6%,但对外投资仅占全球的0.54%),累计投资额约为260亿美元。我国的境外投资项目审批手续繁琐,涉及部门多,对外投资存在严格的外汇管制。但至少现在看来这些管理仍然十分必要。至今为止,我国5800个对外投资项目很少是成功的。可见,我国缺乏真正的“好企业”。在国有企业未转换机制,又未从多数竞争性行业退出的情况下,放开境内企业境外投资的汇兑限制,无疑给国有资产流失打开了大门,也增加了境内资本外逃的机会。

外资投资中国证券市场。建立和完善合格外国投资者(QFII,QualifiedForEignInstitutionalInvestors)市场准入制度,通过合格金融机构将外汇资金投资于以人民币标价的证券产品。中外合资基金可先行一步。企业债券和金融债、国债先放开,股票市场后开,且要求非居民必须申报购股数量,

并严格执行申报制。在管理上,采取日本、韩国在资本市场开放过渡时期曾经长期使用的“原则上禁止,个案例外审批”方式,允许经过批准的外商按照规定的产业领域和持股限制比例入市交易。

4.严格控制类

国内资本投资境外证券市场。目前我国除允许属外汇储备保值增值的部分外汇储备资金购买外国政府债券外,基本上未开放这方面的交易。证券市场本身是一个高风险的市场,从防范风险的要求考虑,应比开放海外直接投资更为谨慎。因此,除了加强投资主体的自律外,也需要加强对证券机构的监管。在此基础上,再放松限制,直至完全放开.

中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利弊分析

中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利弊分析1997年12月13日金融服务贸易协议于1999年3月1日起生效,金融服务贸易协议要求各参加方对外开放银行、证券、保险和金融信息市场。1999年11月15日,中美双方签署了《中美关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双边协议》。这一协议的签署将加快我国加入WTO的进程,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最终将适用于我国。 以中国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为契机,我国打响了全面跨入市场经济体系的攻坚战。加快融入国际市场化经济体系而不是闭关自守,已经成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如今,作为包括WTO在内三大国际经济组织的重要成员国,在享受权力、为自身发展赢得有利的国际经济环境的同时,我国也积极信守承诺,履行自己应当承担的义务与责任。而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对外开放更是首当其冲。 中国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遵循的是循序渐进、谨慎管理的原则,在取得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开放的地域,增加引进的机构和数量。[1]1997年初,中国人民银行首次批准9家外资银行在上海浦东试点经营人民币业务。到2000年3月,在我国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已选32家,其中上海24家,深圳8家。保险市场的开放始于1992年上海引进外资保险公司的试点,截至刊1999年底,已有25家外资保险机构获准在中国营业。来自17个国家的外资保险公司代表处2l2家。不久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又批准了4家外资保险公司在华设立舟公司或台资寿险公司。证券市场的开放程度较低。外国证券公司可以在中国设立代表处,若干外资金融机构获得了上海和深圳证券所定数量的B股席位,可直接参与B 股交易,国外金融机构还参与了我国政府债券和部分企业的H股,N股的上市发行工作。 一、中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有利方面 金融市场对外开放是我国改革开放基本国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从长期来看,逐步扩大金融开放并最终融入全球金融体系,不仅可以使我国在吸引外资及促进经济增长方面获得巨大收益,也有助于加快国内金融业的改革与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 (一)有助于中国监管体系的完善和国际化接轨 加入WTO,是为中国金融业向市场化、国际化经营提供有力的改革推进剂,外来竞争将促进我国金融业和金融监管机构以巴塞尔协议为准绳的国际银

中国的金融开放与金融危机传导的防范[设计+开题+综述]

开题报告 金融学 中国的金融开放与金融危机传导的防范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得到了广泛而快速的发展。中国的开放似乎是必然的,因为对于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存在着开放条件下的巨大收益,尽管发达国家从中受益更大。但是开放带来的并不全是收益,其中隐藏着巨大的风险损失。风险一旦转化为危机,开放带来的收益往往消耗殆尽。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韩国、新加坡、香港、台湾为首的实行出口导向型经济发展的新型工业化国家和地区取得了巨大的成功。这些国家和地区不同程度的放松了资本管制,使他们和国际金融市场的联系越来越紧密。然而,发展中国家金融开放不是一帆风顺的,也遭受了资本流动引致的金融危机。1994年墨西哥比索危机还未平息,一场影响程度更大、波及范围更广的东南亚金融危机开始了。这场危机使得一些国家重新正视金融开放的巨大挑战和潜在风险。 在中国迈向开放之际,需要通过各种理论和实践重新研究金融开放问题,对于中国金融业的发展,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实践上都有重要意义。 二、研究的基本内容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1.金融开放与金融危机概述 1.1金融开放的含义 1.2金融开放的必要性分析 1.3对于发展中国家金融开放效益的分析 1.4金融开放的负效应:金融危机及其影响与危害 2金融开放导致金融危机的理论分析 2.1金融开放的两种模式:内生推动和外生推动 2.2外生性金融开放利益享受和成本承担的不一致 2.3美国对外输出金融危机 3.中国潜在的金融危机分析 3.1中国金融开放程度的判断 3.2中国金融危机的潜在因素分析

4.金融危机传导过程分析 4.1金融传导机制理论上的解释 4.2分析此次全球性金融危机的传导机制 5.中国金融危机的防范 5.1加强对国际资本的严格监管 5.2人民币汇率的改革战略 5.3把握金融开放与稳定的均衡 5.4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摆脱对外严重依赖 5.5外交战略的改变,要求发达国家承担更多责任 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1、金融开放是否导致金融危机 2、金融开放条件下金融危机是怎样传导的 3、中国在目前的金融开放程度下有哪些产生危机的因素 4、中国应该怎样防范金融危机 三、研究的方法与技术路线: 研究方法:实证分析法 技术分析路线:

中国近代金融开放的被动性与主动性探析

中国近代金融开放的被动性与主动性探析 【摘要】本文阐述了中国近代金融开放的国内历史背景与国际大环境,分 析了中国近代金融开放的被动性与主动性,从而说明中国近代金融开放是在开 放过程中还存在外在强制性的金融变迁和内在诱致性的金融变迁。 【关键词】近代金融开放被动性主动性 1840年鸦片战争打开了中国的大门,也开启了中国金融开放的进程。虽然 近代金融开放与现代金融开放不同,但也不能简单地认定中国近代金融开放只 是单纯地被动性开放,而是金融开放的被动性与主动性兼而有之。 一、1840年前中国的经济金融态势 鸦片战争之前,中国曾长期作为世界最先进和富有的国家代表。以公元 1793年(清高宗乾隆五十八年,康乾盛世末期)为例,中国经济总量占世界第 一位,人口为世界的1/3,而对外贸易则长期顺差。英国人安格斯?麦迪森 (Angus Maddison)在《世界经济千年史》中评述:“1820年时,中国的GDP 比西欧和其衍生国的总和还要高出将近30%。”经济规模的庞大并不能掩盖中 国自然经济体系衰落的事实。 从明朝中期以后,中国的传统经济就已经开始逐步走向衰落;到鸦片战争 前夕,内忧外患已经愈演愈烈。作为一个以农为本的封建帝国,中国当时的社 会是完善的自然经济社会,以家庭为经济单位,高度地自给自足。自然经济的 固步自封及封建制度对经济自由的束缚,成了 1840年前中国经济发展的一大痼疾;另外,社会分配严重失衡也激化了国内矛盾。亚当?斯密(Adam Smith) 在《国富论》中谈到:“中国最下层人民的贫困,远远超过了欧洲最穷国家的 人民。”过强的中央集权使财富过分集中,而过多的人口又拉低了中国平民的 生活水准。从辨证的角度来看,强大的中央集权为人口繁衍和人民生存带来了 保护和便利,但导致了平民长期受着沉重的剥削。除了中央集权之外,更重要 的一点是经济发展迟缓、生产力发展的速度不及人口增加速度、贫富悬殊也为 中国的经济体制埋下了另一个隐患。 从金融领域来看,当时的中国仍然实行银、钱并用的货币体系,鸦片战争 前中国金融体系中的货币形态是混乱的。货币制度落后于西方国家,贵金属白 银还停留在称量货币阶段,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贱金属铸币铜钱经常要用于较 大数额的支付。因此,法国学者布罗代尔说:“货币方面,中国尚在比较原始 的阶段。”当时主要金融机构为钱庄、票号、当铺,主要信用形式为高利贷。 二、中国近代金融开放的国内历史背景与国际大环境 1、中国封建经济的没落与西方工业文明的崛起 (1)中国封建制度与经济体系走向没落。封建经济体系在中国运行的时 间比西方要长,到了明朝前期封建政治、经济制度日臻完善,但从明后期起, 封建制度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桎梏愈来愈明显,致使资本主义在中国的萌 芽发展缓慢。清朝的建立没有从实质上扭转明后期以来中国封建体系走向腐朽、

中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利弊分析

中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利弊分析 1997年12月13日金融服务贸易协议于1999年3月1日起生效,金融服务贸易协议要 求各参加方对外开放银行、证券、保险和金融信息市场。1999年11月15日,中美双方签署了《中美关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双边协议》。这一协议的签署将加快我国加入WTO的进程,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最终将适用于我国。 以中国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为契机,我国打响了全面跨入市场经济体系的攻坚战。加快融入国际市场化经济体系而不是闭关自守,已经成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如今,作为包括WTO在内三大国际经济组织的重要成员国,在享受权力、为自身发展赢得有利的国际经济环境的同时,我国也积极信守承诺,履行自己应当承担的义务与责任。而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对外开放更是首当其冲。 中国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遵循的是循序渐进、谨慎管理的原则,在取得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开放的地域,增加引进的机构和数量。[1]1997年初,中国人民 银行首次批准9家外资银行在上海浦东试点经营人民币业务。到2000年3月,在我国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已选32家,其中上海24家,深圳8家。保险市场的开放始于1992年上海引进外资保险公司的试点,截至刊1999年底,已有25家外资保险机构获准在中国营业。来自17个国家的外资保险公司代表处212家。不久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又批准了4家外资保险公司在华设立舟公司或台资寿险公司。证券市场的开放程度较低。外国证券公司可以在中国设立代表处,若干外资金融机构获得了上海和深圳证券所定数量的B股席位,可直接参与B股交易,国外金融机构还参与了我国政府债券和部分企业的H股,N股的上市发行工作。 一、中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有利方面 金融市场对外开放是我国改革开放基本国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从长期来看,逐步扩大金融开放并最终融入全球金融体系,不仅可以使我国在吸引外资及促进经济增长方面获得巨大收益,也有助于加快国内金融业的改革与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 (一)有助于中国监管体系的完善和国际化接轨 加入WTO,是为中国金融业向市场化、国际化经营提供有力的改革推进剂,外来竞争将促进我国金融业和金融监管机构以巴塞尔协议为准绳的国际银行业监管原则、标准和方法,建立现代金融体制和竞争秩序。从而提咼中国金融业的整体素质和竞争能力,促使国内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内控制度,改进信息披露制度,不断提高经营效益和服务水平,推进监管的规范化、全程化,保证监管的持续性和有效性。金融调控方式将进一步由直接调控为主转化

关于中国金融市场开放战略

关于中国金融市场开放战略 2001年12月11日.历经15年的艰辛谈判之后,中国正式加 入WTO在长达数百页的中国加入WTC议定书中.金融服务贸易被浓墨重彩。中国金融市场开放的日程安排成为国内外各界人士关注的焦点中国金融业开放步伐的快 慢中国金融体制改革举措的轻重不仅关系着中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甚至关系到 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可以说加入WT(对中国金融市场开放的要求对于宏观经济 高速增长、但市场体系尚未成熟、监管制度有待完善的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来说,即是机遇也是挑战。 、金融市场开放日程安排 全球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框架内永久性金融服务协议的达成, 使得全球95%以上的金融服务贸易被纳入逐步自由化的进程中,金融市场开放成为不可逆转的世界潮流。履行入世承诺,也正是中国金融市场逐步对外开放、金融服务贸易 逐步自由化的过程。 前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表示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5 年后,外资银行和中资银行将实行同等的国民待遇。中国将采取循序渐进的原则开放金融业,在保 持中国宏观经济的稳定发展的同时.维护国外投资人的投资安全和利益。在中国 成为WTC成员国之后.将按照与有关国家签署的协议. 在业务范围准入方面,在加入世贸组织当年允许外国银行向中资企业和居民个人办理外币业务。参加后两 年内允许外资银行经营中资企业的人民币业务参加后 5 年内允许外资银行办理城乡居民人民币业务。在地域准入方面. 加入世贸组织后. 中国将每年增加一定 数量城市向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业务 5 年后对外资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不再有地域限制。在分支机构的设立上,将由中央银行按审慎原则审批。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外资金融机构将更多地参与中国的经济建设和金融发展.有利于增加国际金融资本的流入. 有利于带来现代银行经营管理制度和新的业务品种,进一步提高中国金融服务水平。但更多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市场, 也将在优质客户、优秀人才、新业务、新技术等方面与中资金融机构展开激烈竞争。由于我国金融企业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机制尚不完善,加上历史包袱 沉重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薄弱.与大部分外资金融机构相比,存在一定的劣势。为此.我国将进一步加快国内金融企业商业化改革步伐发展和完善金融市场,健全金融法律法规. 建立高效的金融监管体系抓紧培训金融业经营管理人才,大力提高金融管理的技术手段. 以更加积极的姿态迎接加入 WTO勺挑战。 6、对香港银行进入内地市场实施进一步的开放措施。日前银监会已收到3家香港银行在CEPA项下设立分行的申请,2004年1月1日即可进行审批。 此外. 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已经从简单的竞争阶段进入到竞争和合作的阶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回顾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回顾摘要:改革开放近30年来,随着中国金融业的全面开放,市场竞争格局和金融体系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在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新形势下,如何顺利推进我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更好地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有力地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和有序地发展,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金融改革;金融开放;金融风险;金融监管机制;金融安全 一、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历程 我国金融业开放的历程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80年至1993年。这一阶段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总体战略是,通过外资银行的进入引进外汇资金和改善对外资企业的金融服务,创造更好的投资环境。如,1980年,日本输出人银行在北京设立代表处;1981年,南洋商业银行在深圳设立分行,成为改革开放以来外资银行在中国设立的第一家营业性机构。在不断适应经济金融发展需要、稳步推进银行业对外开放方针的指导下,中国银行业扩大了对外开放地域,逐步从经济特区扩展到沿海城市和中心城市。1983年,颁布《关于侨资、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机构的管理办法》。1985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允许外资银行在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和海南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1990年8月,颁布《上海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截至1993年底,外资银行在中国13个城市设立了76家营业性机构,经营对外资企业和外国居民的外汇业务,资产总额达

89亿美元。 第二阶段从1994年至2001年。这一阶段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步伐,对外贸易全面发展,外商投资显著增加,对外开放的总体格局基本形成。为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和改善投资环境,我国实施了相关政策,完善涉外经济法规,保持了外商来华投资的良好势头,外资银行业务随着外资企业在中国的迅速成长及中资企业国际业务的发展而快速发展。在修订和完善198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基础上,1994年,颁布全面规范外资银行的第一部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规定了外资银行在华经营的市场准入条件和监管标准。1996年,颁布《上海浦东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试点暂行管理方法》,允许外资银行在上海浦东试点经营人民币业务,服务对象限于外资企业和境外居民。1998年3月,发布《关于批准外资银行加入全国同业拆借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外资银行加人全国同业拆借市场,从事人民币同业拆借和现券交易。1998年8月,批准深圳为第二个允许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试点城市。1999年7月,发布《关于扩大上海、深圳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范围的通知》,放宽对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客户的地域限制和人民币业务的规模限制,允许外资银行向同业借入一年期以上的人民币资金。截至2001年底,在华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达175家,四年内增加99家,资产总额增长3倍多。 第三阶段从2002年至今。2001年12月,中国加入WTO,取消外

中国金融开放的政策选择

中国金融开放的政策选择 财政、宏观经济稳定和国内金融自由化是金融开放取得成功的先决条件。尽管中国在过去的20多年里取得了举世瞩目的经济增长,但由于一些深层次问题还没有解决,宏观经济的稳定仍然存在脆弱的因素。因此,在国内金融自由化还不到位,以及存在一定的财政与宏观经济稳定隐患的情况下,迅速的金融国际化不利于我国金融体系和宏观经济的稳定,甚至会造成金融和经济危机,泰国的金融危机就是前车之鉴。为避免“开放悲剧”和促进经济增长,我国的金融开放必须按照一定的次序,并以渐进的方式逐步推进。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正确的政策选择是我国金融开放成功的根本保证。当前,需要改进的方面如下。 ? 建立完善的财税制度,解决好公平与效率问题 ? (一)强化税收的刚性和权威性。取消各种税外收费、名目繁多的基金和乱摊乱派的集资行为,实施“费改税”,取消内外企业之间税负差异和各种优惠,统一税法;从经济领域先行,以公平为原则,制止不平等的竞争。 ? (二)扩大税源,并加强征管力度。从对高收入群体给予合理的、必要的“限高”着手,防止税收流失。据学者研究,近年来全国平均每年流失的各类税收为5700-6800亿元,占国民生产总值的7.6%-9.1%。其中,平均每年少征收的关税为1500亿-2000亿元,少征收的增值税为1500亿-2000亿元,少征收的营业税为1000亿元左右,少征收的资源税(如土地、能源、资源等紧缺资源税收)在1000亿元左右。另外,我国的地下经济十分严重,地下经济偷漏税流失额在700亿-800亿元之间。国

家税收的严重流失,一方面使一部分人的财富迅速放大,出现了一大批的暴富人群。另一方面,又使国家缺乏必要的再分配能力,难以有效地援助弱势群体,最终加大了贫富之间的差距,导致了社会不和谐的因素。 ? (三)在财政支出方面,严格遵循量入为出的原则,保证财政的收支平衡和宏观经济稳定。对基础阶层施以必要的“兜底”。同经济发展幅度相比,中国的社会保障事业以及社会转移支付表现出一种明显滞后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农民、城镇的退休人员、城镇的失业人员及其亲属最有可能成为贫困者乃至赤贫者,从而使整个社会的贫富差距迅速拉大。 ? 重视国有商业银行制度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 在妥善解决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和法定资本金不足问题的基础上,按现代银行制度构建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制度。这里笔者仅就当前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改革国有商业银行的做法加以论述。 ? 前世行首席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斯蒂格利茨(2005)认为,若一国商业银行体系为外资控股,对所在国经济发展有负面影响。他曾对拉美、东欧国家金融自由化的经验进行了总结,发现问题外资掌握金融体系控股权会导致贷款规模下降、利率上升;贷款高度集中于外企、所在国大企业和政府机构,中小企业融资更加困难;所在国丧失金融体系控制权,货币金融政策有效性大打折扣。从墨西哥的经验看,其主要商业银行被外资控股后,信贷萎缩了70%。斯蒂格利茨指出,很多发展中国家存在幻想,认为外资控股商业银行,一旦国内发生金融危机,外资母行会援助。阿根廷和玻利维亚的经验使这一幻想彻底破灭。

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回顾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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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开放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中国金融开放的主要 问 题 及 对 策

内容摘要 改革开放近40年来,中国从一个落后的农业国一跃成为GDP总量达10万亿的经济大国,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成就。这一成就的取得与中国金融业的开放密切相关,然而在经济全球化和国际化的进程中,中国金融领域的开放依旧存在失衡现象。中国经济要想获得持续性发展,在金融开放的同时就必须预判其可能出现的问题及风险,提前找到相应的对策。本文从银行业、资本市场、保险业三个方面论述中国金融开放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指出了现阶段的货币政策对我国金融业开放所产生的消极影响,并提出加强风险控制,提高全面管理水平;完善国外保险公司在华经营政策;逐步加大汇率自由浮动比例;降低存款准备金率,提高公开市场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等对策。我国的金融市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而快速发展,成为我国金融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市场体系中,金融市场也是最基本的组成部分之一。金融市场的发展对整个市场体系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的金融市场在有效地动员筹集资金、合理地分配和引导资金、实现国家的宏观调控以及维护金融稳定发展都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目录 中文摘要 一、中国金融开放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一)中国金融行业开放所出现的主要问题 (二)现有货币政策所导致的中国金融开放问题 二、中国金融开放主要问题的解决对策(一)加强风险管理 (二)完善国外保险公司在华经营政策 (三)逐步加大汇率自由浮动比例 (四)降低存款准备金率 (五)从根本上改变现行不合理政策 (六)借鉴国际经验 三、解决金融开放问题将使中国收获未来 四、参考文献 五、后记

加入wto与中国金融开放(上)

加入WTO与中国金融开放 (上) 中国的金融对外开放始于1978年以后中国金融开放在地域分布上基本上是沿着先经济特区再到沿海开放城市、然后逐步向内地省会城市和经济中心城市辐射的路径行进的;在外资金融机构类型的引进上基本上是按照先银行后保险和证券的顺序有序开放的;在外资金融机构的业务内容和范围的开放上是按照先外汇业务后允许部分外资金融机构试点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顺序进行的 2001年12月11日历经15年的艰辛谈判之后中国正式加入WTO在长达数百页的中国加入WTO议定书中金融服务贸易被浓墨重彩从此中国的金融开放被外在地规定了加速度和时间表中国金融业全方位开放的时代已经开始 对外开放是我国的基本国策20余年来正是因为始终高举这面旗臶我国经济才获得长足的发展并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根据过去20多年的成功经验我们有理由期望我国经济将由此获得更大的收益不同于整体经济由于基础相对脆弱内资金融服务业受到开放的压力将会更大一些但中长期内也会得

益良多应用朱总理一句话概括(金融对外开放)有利有弊做好工作争取利大于弊所谓做好工作不能仅限于对前面所述的冲击简单应对而应转换机制更新制度全面提高竞争实力 本章在分析WTO框架下的金融开放规则的基础上描述中国应对金融开放的战略规划再逐项具体分析中国金融开放的四个方面——银行、证券、保险、资本项目——所受的挑战与对策第一节WTO框架下的金融开放规则 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WTO)成立于1995年1月1日是致力于监督世界贸易和使世界贸易自由化的国际组织其核心是《WTO协定》基本职能是实施《WTO 协定》、组织多边贸易谈判以及解决成员国间可能产生的贸易争端和审议各成员的贸易政策其前身是1947年成立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 在一个相当长时期中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主要关注对象是货物贸易直到乌拉圭回合谈判(1986年9月~1993年12月15日)进行一段时间以后服务贸易方进入GATT的谈判范围1993年12月长达8年的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缔结《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AgreementforTradeofService,GATs)等若干重要文件GATs是调整所有国际服务贸易的一般规则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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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改革开放近30年来,随着中国金融业的全面开放,市场竞争格局和金融体系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在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新形势下,如何顺利推进我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更好地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有力地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和有序地发展,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金融改革;金融开放;金融风险;金融监管机制;金融安全 一、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历程 我国金融业开放的历程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80年至1993年。这一阶段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总体战略是,通过外资银行的进入引进外汇资金和改善对外资企业的金融服务,创造更好的投资环境。如,1980年,日本输出人银行在北京设立代表处;1981年,南洋商业银行在深圳设立分行,成为改革开放以来外资银行在中国设立的第一家营业性机构。在不断适应经济金融发展需要、稳步推进银行业对外开放方针的指导下,中国银行业扩大了对外开放地域,逐步从经济特区扩展到沿海城市和中心城市。1983年,颁布《关于侨资、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机构的管理办法》。1985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允许外资银行在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和海南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1990年 8月,颁布《上海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截至1993年底,外资银行在中国13个城市设立了76家营业性机构,经营对外资企业和外国居民的外汇业务,资产总额达89亿美元。 第二阶段从1994年至2001年。这一阶段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步伐,对外贸易全面发展,外商投资显著增加,对外开放的总体格局基本形成。为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和改善投资环境,我国实施了相关政策,完善涉外经济法规,保持了外商来华投资的良好势头,外资银行业务随着外资企业在中国的迅速成长及中资企业国际业务的发展而快速发展。在修订和完善198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基础上,1994年,颁布全面规范外资银行的第一部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规定了外资银行在华经营的市场准入条件和监管标准。1996年,颁布《上海浦东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试点暂行管理方法》,允许外资银行在上海浦东试点经营人民币业务,服务对象限于外资企业和境外居民。1998年3月 ,发布《关于批准外资银行加入全国同业拆借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外资银行加人全国同业拆借市场,从事人民币同业拆借和现券交易。1998年8月,批准深圳为第二个允许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试点城市。1999年7月,发布《关于扩大上海、深圳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范围的通知》,放宽对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客户的地域限制和人民币业务的规模限制,允许外资银行向同业借入一年期以上的人民币资金。截至2001年底,在华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达175家,四年内增加99家,资产总额增长3倍多。 第三阶段从2002年至今。2001年12月,中国加入WTO,取消外资银行办理外汇业务的地域和客户限制,允许外资银行经营中国企业和中国居民的外汇业务,在上海、深圳、天津和大连四个城市向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业务。同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修订)》。2002年1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订)》。2002年12月,在广州、青岛、珠海、南京、武汉五个城市向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业务。2003年12月,在济南、福州、成都和重庆四个城市向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业务,允许外资银行在已开放人民币业务的地域经营对中资企业的人民币业务。 2003年12月,颁布《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规定人股中资银行的资格条件和持股比例。2004年12月,在昆明、北京、厦门、沈阳和西安五个城市向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业务。 2005年12月,在汕头、宁波、哈尔滨、长春、兰州、银川、南宁七个城市向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业务。2006年11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6年12月,取消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和客户限制,允许外资银行对所有客户提供人民币服务;取消对外资银行在华经营的非审慎性限制。 在整个金融业渐进式有序开放进程中,中国在履行加入WTO承诺的同时,还根据经济发展和金融改革的需要,在承诺之外积极实施一系列自主开放措施。一是积极支持和鼓励外资银行在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发展,提前向外资银行开放了西安、沈阳、哈尔滨、长春、兰州、西宁等城市的人民币业务,放宽其在这些地区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资格条件,为外资银行在中西部和东北地区设立机构和开办业务开辟了绿色通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审批其设立机构和开办业务的申请。二是适时调整外资银行营运资金政策,逐步减少经营本外币业务的营运资金档次,降低营运资金要求。三是允许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同步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客境外理财及托管业务,允许外资银行开办代理保险业务。四是根据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签订的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允许香港和澳门地区银行以优惠条件在内地设立机构和开办业务。五是调整外资金融机构参资人股中资银行比例,允许合格的境外战略投资者按照自愿和商业原则投资人股中资银行,参与中国银行业改革。中国加入WTO以来,在华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从190家增加到312家,剔除机构合并等因素净增加122家。同时,中国银监会还高度重视并始终坚持改革与开放并举、开放与监管并行、监管与服务并重的方针,有力地推动了我国金融业的快速发展。 二、正确看待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回顾

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回顾 摘要:改革开放近30年来,随着中国金融业的全面开放,市场竞争格局和金融体系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在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新形势下,如何顺利推进我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更好地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有力地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和有序地发展,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金融改革;金融开放;金融风险;金融监管机制;金融安全 一、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历程 我国金融业开放的历程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80年至1993年。这一阶段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总体战略是,通过外资银行的进入引进外汇资金和改善对外资的金融服务,创造更好的投资环境。如,1980年,日本输出人银行在北京设立代表处;1981年,南洋商业银行在深圳设立分行,成为改革开放以来外资银行在中国设立的第一家营业性机构。在不断适应经济金融发展需要、稳步推进银行业对外开放方针的指导下,中国银行业扩大了对外开放地域,逐步从经济特区扩展到沿海城市和中心城市。1983年,颁布《关于侨资、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机构的管理办法》。1985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允许外资银行在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和海南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1990年8月,颁布《上海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截至1993年底,外资银行在中国13个城市设立了76家营业性机构,经营对外资和外国居民的外汇业务,资产总额达89亿美元。 第二阶段从1994年至20XX年。这一阶段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步伐,对外贸易全面发展,外商投资显著增加,对外开放的总体格局基本形成。为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和改善投资环境,我国实施了相关政策,完善涉外经济法规,保持了外商来华投资的良好势头,外资银行业务随着外资在中国的迅速成长及中资国际业务的发展而快速发展。在修订和完善198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基础上,1994年,颁布全面规范外资银行的第一部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规定了外资银行在华经营的市场准入条件和监管标准。1996年,颁布《上海浦东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试点暂行管理方法》,允许外资银行在上海浦东试点经营人民币业务,服务对象限于外资和境

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中的风险分析

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中的风险分析 摘要:伴随着经济和金融全球化,我国的金融业正在逐步地打开大门,进入对外开放的阶段。对外开放给金融业的发展带来了冲击,本文着重针对金融业对外开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几点应该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金融业;对外开放;外资银行 一、对外开放历程 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银行业的对外开放进入了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何喜有(2008)把这个开放的历程划分为了四个阶段,即试探性开放阶段(1980—1993)、扩展性开放阶段(1994—2001)、深化开放阶段(2002—2006)、全面开放阶段(2007年以后)。这其中,在2006年11月15日,银监会修订《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并更名为《外资银行管理条例》,颁布《实施细则》;12月,取消所有地域限制,允许外资银行对所有中国客户提供服务,并享受国民待遇,这标志着中国银行业由渐进开放阶段,进入了全面开放的阶段。 截至2007年底,23个国家和地区的71家银行在华设立了117家分行;另有47个国家和地区的193家银行在华开设了242家代表处。在华外资法人银行达到26家,外国银行分行117家,合资银行2家,并有33家境外机构投资者参股中资银行。银行业金融机构累计利用外资余额为823.2亿美元,其中,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220.7亿美元。外资金融机构的资产由2003年的4159亿美元快速增长到2007年末的12525亿美元,占我国银行业总资产的比重由2003年的1.5%上升至2007年末的2.4%。 同时,我国银行业也在积极进行海外拓展。据工商银行2008年最新年报显示,截至2008年末,工行已在境外15个国家和地区设有21家营业性机构,分支机构134家,与122个国家和地区的1,358家银行建立了代理行关系,境外网络已具规模。工行境外机构及境内控股公司合计实现营业收入87.98亿元,税前利润45.64亿元,年末总资产3,021.38亿元。 二、面临的风险 外资银行的大量进入给我们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同时伴随着金融全球化的步

加入WTO与中国金融开放(上)

加入WTO与中国金融开放(上) 加入WTO与中国金融开放(上) 发布时间:20xx-10-28作者:秩名 中国的金融对外开放,始于1978年以后。中国金融开放,在地域分布上,基本上是沿着先经济特区,再到沿海开放城市、然后逐步向内地省会城市和经济中心城市辐射的路径行进的;在外资金融机构类型的引进上,基本上是按照先银行,后保险和证券的顺序有序开放的;在外资金融机构的业务内容和范围的开放上,是按照先外汇业务,后允许部分外资金融机构试点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顺序进行的。 20xx年12月11日,历经15年的艰辛谈判之后,中国正式加入WTO。在长达数百页的中国加入WTO议定书中,金融服务贸易被浓墨重彩。从此,中国的金融开放被外在地规定了加速度和时间表,中国金融业全方位开放的时代已经开始。 对外开放是我国的基本国策。20余年来,正是因为始终高举这面旗帜,我国经济才获得长足的发展,并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根据过去20多年的成功经验,我们有理由期望,我国经济将由此获得更大的收益。不同于整体经济,由于基础相对脆弱,内资金融服务业受到开放的压力将会更大一些,但中长期内也会得益良多。应用朱总理一句话概括:(金融对外开放)有利有弊,做好工作,争取利大于弊。所谓做好工作,不能仅限于对前面所

述的冲击简单应对,而应转换机制,更新制度,全面提高竞争实力。 本章在分析WTO框架下的金融开放规则的基础上,描述中国应对金融开放的战略规划,再逐项具体分析中国金融开放的四个方面——银行、证券、保险、资本项目——所受的挑战与对策。 第一节WTO框架下的金融开放规则 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WTO),成立于1995年1月1日,是致力于监督世界贸易和使世界贸易自由化的国际组织,其核心是《WTO协定》,基本职能是实施《WTO协定》、组织多边贸易谈判,以及解决成员国间可能产生的贸易争端和审议各成员的贸易政策。其前身是1947年成立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 在一个相当长时期中,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主要关注对象是货物贸易。直到乌拉圭回合谈判(1986年9月~1993年12月15日)进行一段时间以后,服务贸易方进入GATT的谈判范围。1993年12月,长达8年的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缔结《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AgreementforTradeofService,GATs)等若干重要文件。GATs是调整所有国际服务贸易的一般规则,它由框架协议、8个附录和各成员国提交的国家具体承诺表组成。GATs正文共六大部分,二十九条。包括范围和定义、普遍义务和纪律、具体承诺、逐步自由化、争端解决等,适用于各个服务部门。其中,最惠国待遇(第2条)、透明度(第3条)、垄断及专有服务提供

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历程(潇哥)

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历程 1、起步阶段(1979~1993年) 与改革开放同步,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1983年颁布和实施《关于侨资、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办法》,首次从法律层面对外资金融机构给予保障和规范。同时,为进一步规范外商金融机构投资,于1985年国务院颁布《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在此基础上,1990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上海市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截至1993年底,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共有76家,平均每年设立5家,资产总额为89亿美元。华股财经2009年08月24日13:53:57来源:东方财富网 这一阶段,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的总体战略是,通过外资银行的进入引进外汇资金和改善对外资企业的金融服务,创造更好的投资环境。1979年,批准设立第一家外资银行代表处--日本输出入银行北京代表处,拉开了我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的序幕。1981年,南洋商业银行在深圳设立分行,成为改革开放以来外资银行在中国设立的第一家营业性机构。 2、市场化、国际化阶段(1994~1996年) 1994年,国务院颁布《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 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以1994年汇率与外汇体制改革为标志,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进入市场化、国际化阶段。在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下可兑换,建立新的外汇体制基本框架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对外资金融机构在经营地域和业务范围上的开放程度。 3、亚洲金融危机后的调整期和WTO准备阶段(1997~2001年) 2001年底,国务院重新修订并公布《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以来,国际经济发展普遍减速,国际投资和资本流动缓慢,外资进入中国的步伐放缓。与此同时,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步伐加快,国内金融业尤其是银行业为了应对外资银行的大规模进入而开始了艰苦的制度和准备工作。 4、履行加入WTO承诺、加速开放阶段(2002年至今)

加入wto与中国金融开放(上)

加入wto与中国金融开放(上) 中国的金融对外开放始于1978年以后中国金融开放在地域分布上差不多上是沿着先经济特区再到沿海开放都市、然后逐步向内地省会都市和经济中心都市辐射的路径行进的;在外资金融机构类型的引进上差不多上是按照先银行后保险和证券的顺序有序开放的;在外资金融机构的业务内容和范畴的开放上是按照先外汇业务后承诺部格外资金融机构试点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顺序进行的 2001年12月11日历经15年的艰辛谈判之后中国正式加入WTO 在长达数百页的中国加入WTO议定书中金融服务贸易被浓墨重彩从此中国的金融开放被外在地规定了加速度和时刻表中国金融业全方位开放的时代差不多开始 对外开放是我国的差不多国策20余年来正是因为始终高举这面旗帜我国经济才获得长足的进展并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按照过去20多年的成功体会我们有理由期望我国经济将由此获得更大的收益不同于整体经济由于基础相对脆弱内资金融服务业受到开放的压力将会更大一些但中长期内也会得益良多应用朱总理一句话概括(金融对外开放)有利有弊做好工作争取利大于弊所谓做好工作不能仅限于对前面所述的冲击简单应对而应转换机制更新制度全面提升竞争实力 本章在分析WTO框架下的金融开放规则的基础上描述中国应对金融开放的战略规划再逐项具体分析中国金融开放的四个方面——银行、证券、保险、资本项目——所受的挑战与计策第一节WTO框架下的金融开放规则

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WTO)成立于1995年1 月1日是致力于监督世界贸易和使世界贸易自由化的国际组织其核心是《W TO协定》差不多职能是实施《WTO协定》、组织多边贸易谈判以及解决成员国间可能产生的贸易争端和审议各成员的贸易政策其前身是1947年成立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 在一个相当长时期中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要紧关注对象是物资贸易直到乌拉圭回合谈判(1986年9月~1993年12月15日)进行一段时刻以后服务贸易方进入GATT的谈判范畴1993年12月长达8年的乌拉圭回合谈判终止缔结《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AgreementforTradeofService,G ATs)等若干重要文件GATs是调整所有国际服务贸易的一样规则它由框架协议、8个附录和各成员国提交的国家具体承诺表组成GATs正文共六大部分二十九条包括范畴和定义、普遍义务和纪律、具体承诺、逐步自由化、争端解决等适用于各个服务部门其中最惠国待遇(第2条)、透亮度(第3条)、垄断及专有服务提供(第8条)、支付和转移(第11条)、为保证国际收支平稳而实施的限制(第12条)等5项条款以及两个金融服务附录对金融服务贸易更具针对性值得我们认真关注在GATs框架下1995年达成的关于G ATS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协议以及1997年达成的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则对金融服务开放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按照GATS金融服务附录的定义金融服务是指由一参加方(参加服务贸易谈判的国家和地区)服务供应者提供的任何金融性服务在GATS中“金融服务”的内容被概括为信贷、结算、(证券、外汇)交易、保险、资产治理、金融咨询等六大类计16项能够讲已囊括了金融领域内的所有营利性业务 一、WTO关于金融服务贸易的五条差不多准则 (一)市场准入

中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利弊分析

中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利弊分析 【摘要】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我国将承担逐步对外开放金融市场的义务,各产业市场对外开放的程度将会面临一次新的提升。而目前,我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程度还比较缓慢,给与金融业的保护相对较多。但是,在整个国际金融的趋势下,全球金融市场的联系越来越紧密,这种紧密直接促进了货币、外汇和资本市场的全球一体化,也推动了各国的金融中介机构和监管体系的一体化。作为经济全球化的核心,金融全球化显示了其货币经济的独特作用,并且这种经济形式将对实体经济产生强烈的反作用。我国金融业在国际竞争中,存在优势,也有劣势,金融市场对外开放更是对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因此,本文将着重探讨中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利与弊,深化认识,增进改革。 【关键词】金融市场对外开放利弊 WTO 1997年12月13日金融服务贸易协议于1999年3月1日起生效,金融服务贸易协议要求各参加方对外开放银行、证券、保险和金融信息市场。1999年11月15日,中美双方签署了《中美关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双边协议》。这一协议的签署将加快我国加入WTO的进程,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最终将适用于我国。 以中国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为契机,我国打响了全面跨入市场经济体系的攻坚战。加快融入国际市场化经济体系而不是闭关自守,已经成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如今,作为包括WTO在内三大国际经济组织的重要成员国,在享受权力、为自身发展赢得有利的国际经济环境的同时,我国也积极信守承诺,履行自己应当承担的义务与责任。而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对外开放更是首当其冲。 中国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遵循的是循序渐进、谨慎管理的原则,在取得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开放的地域,增加引进的机构和数量。1997年初,中国人民银行首次批准9家外资银行在上海浦东试点经营人民币业务。到2000年3月,在我国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已选32家,其中上海24家,深圳8家。保险市场的开放始于1992年上海引进外资保险公司的试点,截至刊1999年底,已有25家外资保险机构获准在中国营业。来自17个国家的外资保险公司代表处2l2家。不久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又批准了4家外资保险公司在华设立舟公司或台资寿险公司。证券市场的开放程度较低。外国证券公司可以在中国设立代表处,若干外资金融机构获得了上海和深圳证券所定数量的B股席位,可直接参与B 股交易,国外金融机构还参与了我国政府债券和部分企业的H股,N股的上市发行工作。 一、中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有利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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