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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与传统签名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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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之友》年第期

200410SECRETARY`SCOMPANION

今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电子签名法》,随后,国家主席胡锦涛以主席令的形式正式颁布了这部法律。这部法律的颁布,将对我国的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和民事行为产生直接和深远的影响。

随着信息化社会的到来,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得到了快速发展,并形成了大量电子文件。在开放的网络信息空间,电子文件是通过计算机网络、服务器或通信线路等进行传输的。电子文件在传送过程中是否已遭窃读、篡改、增删或系冒名传送,传送后是否会出现有人否认收到文件等情况?由此引出了网络办公或网上交易中电子文件的安全性问题。出于确认使用人的身份,确保电子文件的安全保密及完整无缺,保障已进行的各项工作或交易不被推翻的需要,电子签名便应运而生了。

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它是基于数字证书

电子签名与传统签名之比较

杨霞

的电子认证技术,通过智通卡、密码或生物测试等多种手段来解决身份认定、信息来源认定、信息完整性和安全性确认等诸多问题,以保证网上办公、电子支付、网上交易、电子合同、网上知识产权等的安全问题的。目前,大规模应用的电子签名技术有两类:一类是数字签章技术,需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来确认;另一类是电子化印章技术,通过印章图像电子化、加密等方式实现文件正文与印章的一体化传输。电子签名并非是书面签名的简单数字图像化,它其实是一种电子代码,利用它收件人便能在网上轻松验证发件人的身份和签名以及文件在传输过程中有无被改变等情况。

传统签名包括签署和盖章两种方式。签署是指人们运用书写工具在书写载体上签注意见和姓名,以确认文件的有效性;盖章是指在文件上加盖制发机关印章或机关领导人签名章,以保证文件的法定效用。签署和盖章是保证文件原始性、真实性以及法定效用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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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传统的手写签名、盖章相比,电子签名是一种新生事物。由于电子签名是通过计算机程序和密码技术等在后台实现的,所以人们无法像传统签字、盖章那样直接看到签章或验证的过程。这种非直接识读性,往往使人们对电子签名的可靠性产生怀疑——这是一种非技术的心理和观念障碍。事实上,电子签名与传统签名有许多共同的地方,主要表现在:

1.功能目标相同

传统签名有三个主要功能:一是作为证据。当签署者在文件上签章后,便留下可供鉴别签署者身份的证据,表明责任归属。二是表示同意。即签署者表示同意文件的内容。三是以示负责。签署之后,签署者就要对签署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电子签名与传统签名有着几乎相同的功能:一是身份认证,收方通过发方的电子签名可以确认发方的身份;二是保密,电子签名可以确保双方通信内容高度保密,让第三方无从知晓;三是确保文件的完整性,运用电子签名通信内容将无法被篡改;四是不可抵赖,发方一旦将有电子签名的信息发出就不能再否认。

二者在功能表述上尽管存在差异,但归根结底都是要保证文件信息的原始性、真实性、凭证性和不可抵赖性,因而其功能在本质上是相同的。

2.法律地位相同

传统方式的签名盖章是确定文件原始性和真实性的重要依据,是各种政务和商务文件生效的重要法定要件。电子签名,只要能够确认使用人身份、证实使用者的唯一性以及电子文件和电子签名的不可更改性,就可以认为它具有与传统签名同等的法律效力,这在已经被为电子签名立法的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欧盟、德国、俄罗斯、意大利、加拿大、美国、马来西亚、新加坡、韩国、日本以及我国香港和台湾等几十个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确认,并得到社会的认同和广泛应用。

由于技术手段、运行环境和管理体制等多方面的原因,电子签名与传统签名之间又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

面:

1.信息介质的差异

传统的信息是通过语言、线条、图形等符号传递的,信息载体是纸张等可以感知触摸的物质材料。经书写签字或加盖印章后,签字和印章就静态地固定在介质上,使字迹或印迹与信息载体彼此结合、相互依存,形成一个不可分割的复合体,人们通过自己的视觉和触觉,就能直观地看到签章的内容和样式。

电子签名则是以电磁波为介质,通过动态的电子方式与电子文件建立逻辑关系的。电子签章的信息内容与信息载体是完全可以分离的,人们在电脑屏幕上所见到的只是动态的、不稳定的磷光像素的组合,而无法用肉眼从磁盘、光盘等存储介质上直接验证文件及签章的“原始性”,对电子签章的验证过程也是由一系列计算机程序命令自动实现的,人无法直接参与验证环节。可见,电子签名活动是在电子媒介中进行的,其应用环境也是由光电建构的虚拟的、无限的电子信息空间,人们无法直接感触和实在把握文件和签章的“物质性”,那种手握印鉴即可盖印、手拿文件即可阅读理解的稳定踏实的感觉将不复存在。

2.签名手段的差异

传统签名一般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文件必须是在纸质介质上生成的书面文字材料;二是签字必须是本人手写签名,盖章必须是印鉴形式。签名盖章人是整个活动的主角,他们可以实实在在地亲自实施并操控签章过程。签章方法简单易行,没有过高的技术要求。

电子签名则是技术的产物,必须遵循一定的技术规程,其操作过程和方法都是由计算机软件程序命令控制的。例如,签署电子文件,首先要将印章图像电子化,其次要通过专用设备和软件将电子文件正文与电子化印章套在一起,然后要对正文进行加密处理,使印章和正文成为不可分割的整体。数字签章是由认证机构、数字证书和私人密钥构成的,其中私人密钥用于制作签章,数字证书用于验证签章人身份,数字证书和签章要通过认证机构的认证系统建立联系。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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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是:由计算机程序将密钥和需传送的文件浓缩成信息摘要并通过运算得出数字签章,将数字签章同原交易信息传送给交易对方,供其验证该信息是否由前者传送、查验文件在传送过程中是否遭他人篡改,并防止对方抵赖。在整个电子签名的过程中,技术人员预先编制的签章、验证程序系统上升为主角,忠实地执行程序命令,而签章人本身不再过多地影响签章或验证过程。

3.使用原则的差异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10条的规定,印章是公文的组成要件,除会议纪要和电报形式外,其他公文必须加盖印章;《票据法》也明确规定,汇票、本票、支票持票人行使权利必须在票据上签字;《会计法》同样规定,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字并盖章。非组织在交易过程中形成的协议、合同等文件,要具有凭证作用和法定效力,通常也要签字盖章。可见,传统签章的使用具有一定强制性。

电子签名的使用,除了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外,实行当事人自主认可的原则——只要当事人同意,相互承认各自电子签名的效力,其他机构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电子签名技术具有不确定性和多样性,如数字签名技术或生物识别技术(区别不同的指纹、声纹、视网膜扫描结果或DNA对比等)在法律上具有同等地位,当事人有权自由选择使用哪种技术的电子签名。

4.管理体制的差异

在我国的商务和政务活动中,传统签章的管理体制是不同的。在行业管理中,国家只将刻字经营机构作为特许经营行业,机关、企事业单位刻章由公安部门负责审批;至于个人签名章则可以自由刻制,没有明确管理机关。在以组织名义进行的商务或者政务活动中,印章则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来制发和使用的:一般单位的公章制发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企业及法人名章的制发由工商登记部门审批,刻字机构由公安部门管理,同时《刑法》第280条还对如何处罚伪造公章者作了明确规定。可见,传统签章主要是由政府相关部门来管理的,具体到一个单位则是由综合办公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的。

由于电子签名是通过数字认证来实现的,数字认证要解决的是密钥及其持有人的可信度问题,因此就需要由一个权威机构对公开密钥进行管理。从目前已对电子签名立法的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主要采用了三种管理方案:一是政府相关机构如商务部或财政部等集中审批及管理认证机构,在法律上推定经认证机构核实的电子签名具有证据力;二是政府制定确保电子签名安全性的原则性标准,其管理机构由市场自由选择,民间合同约束;三是采取官方监督、行业自律的方法,对认证机构的管理由政府主管部门(如财政部或商务部等)和全国认证机构协会共同承担,任何官方和非官方的实体都可以成为认证机构,但它必须是在全国认证协会登记的成员。

由上可见,电子签名与传统签名之间的差异是明显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二者就不能和平共处。事实上,电子签名技术已经广泛应用于我国银行、海关、外贸等领域以及各级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管理中。据不完全统计,我国能够提供数字签名认证服务的机构已有30多家,其中发证最多的约20万张;电子化签章技术已广泛应用于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公文传输中。我们相信,随着《电子签名法》的颁布实施以及我国电子政务的快速发展,只要电子签名能够实现与传统签名相同的一些基本功能,就会为越来越多的人所认可而得到广泛应用。

参考文献:

1.孔德周,王兵,阿拉木斯.我国电子签章进入“1.0时代”[N].中国计算机报,2002-08-12.

2.

3.上海市电子商务安全证书管理中心有限公司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应探讨.计算机世界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f516319425.html,/learning/ lesson/zonghe/20030103/lesson 6.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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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首都师范大学文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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