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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块十 刑罚裁量

模块十 刑罚裁量
模块十 刑罚裁量

模块十《刑罚裁量》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下面说法错误的是()。

A、从轻处罚是在刑幅度内处以相对较轻的刑种或刑期。

B、从重处罚是在刑幅度内处以相对较重的刑种或刑期。

C、减轻处罚可以判处法定最低刑。

D、免除处罚不能等同于不构成犯罪。

2、下列各项不属于自动投案的是()。

A、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的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B、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C、被群众扭送归案的

D、正在投案的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

3、某甲犯A、B、C三罪,分别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10年有期徒刑。在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时,应当采用()。

A、吸收原则

B、并科原则

C、限制加重原则

D、折衷原则

4、数罪并罚时,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确定执行刑期不能超过()年。

A、20年

B、25年

C、35年

D、30年

5、甲因为境外窃取国家情报,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缓刑考验期满后第4年,甲又因诈骗而应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对甲说法正确的是()。 A、甲构成特殊累犯 B、甲不构成累犯

C、甲构成一般累犯

D、撤消缓刑

6、张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私自去外地探亲,监督机关得知后,多次通知其速回原籍,张某却置之不理。对其应该()。

A、撤消缓刑,按原判决加重处罚

B、按脱逃罪论

C、撤消缓刑,按原判决从轻处罚

D、撤消缓刑,执行原判决

7、A国人乙某在我国境内犯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某中级人民法院对乙量刑时,考虑到乙虽不具备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因案件特殊情况,涉及外交关系,有必要对乙减轻处罚,则此案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需经何种机关批准?()

A、中央政法委

B、高级人民法院

C、最高人民检察院

D、最高人民法院

8、甲盗窃一辆汽车后被抓获,还供出乙曾在公车站抢夺得款2000元,并提供线索抓获了乙。对甲()。

A、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B、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D、可以免除处罚

9、丁某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在刑罚执行5年后,又发现他在服刑前还有盗窃罪,判处6年,那么丁某还须执行的刑期最高应当是:()。

A、6年

B、9年

C、8年

D、14年

10、谢某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刑罚执行10年后,又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数罪并罚时,其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是:()。

A、19年

B、20年

C、9年

D、15年

二、不定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属于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情节的有

()。

A、从重处罚

B、加重处罚

C、减轻处罚

D、免除处罚

2、对于累犯,()。

A、应当从重处罚

B、不得适用缓刑

C、不得减刑

D、不得假释

3、下列各项属于立功表现的有()。

A、揭发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的

B、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的

C、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D、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4、下列人员中,()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以自首论。

A、被依法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B、被告人

C、正在服刑的罪犯

D、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

5、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缓刑,进行数罪并罚。

A、犯新罪的

B、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前提罪没有判决的

C、有违法行为的

D、违反行政法规的

6、自首必须是犯罪分子自动投案,下列情况中依法属于自动投案的有:()

A、甲盗窃了本厂的重要工业原料,在公安人员调查时,甲自动交代了罪行

B、乙贪污巨额公款后逃跑,受到通缉,后自己去检察机关投案

C、丙故意致他人重伤后,回家告知父母,由父母陪同去自首,半途中被闻讯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

D、丁贩卖毒品,被单位领导觉察,经教育后向单位保卫部门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7、成立一般累犯,犯后罪的时间必须是在前罪()之日起5年以内。 A.主刑执行完毕

B.被赦免

C.假释考验期满

D.缓刑考验期满

8、按照我国刑法关于缓刑的规定,可能出现的情形是:()

A、某甲,因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缓刑2年

B、某乙,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C、某丙,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6个月

D、某丁,因犯盗伐林木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3年

9、下列犯罪行为,不构成累犯的是:()。

A、甲被判5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3年,5年刑满释放后第3年又犯抢劫罪

B、乙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执行8年后获假释,假释后第3年又犯抢劫罪

C、丙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缓刑考验期满后第6年又犯强奸罪

D、丁因煽动分裂国家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5年,丁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间谍罪

10、下列关于缓刑说法错误的是()

A、累犯不能构成缓刑

B、对于战时缓刑,如果犯罪军人确有立功表现,则原判刑罚可以撤消,不以犯罪论处。

C、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行政法规,则应当撤消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D、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3年以下

三、判断改错题

1、在有期徒刑缓刑或者拘役缓刑期间,犯罪分子如果有突出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人民法院可以对考验期单独缩减。()

2、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无论其缓刑是否撤销,被判处的附加刑执行。()

3、考虑了法定量刑情节,酌定量刑情节就不用考虑了。()

4、对犯罪分子判处缓刑,是指缓期执行,即不立即执行,过一段时间后再执行。()

5、减轻处罚就是在法定刑幅度内选择较轻的刑罚判处刑罚;从重处罚就是在法定刑幅度以上处罚。()

6、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缓刑考验期二日。()

7、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满后又犯新罪,可能构成累犯。()

8、“先并后减”的并罚方法,适用于服刑期间又犯新罪的犯罪分子。()

9、刑罚执行期间犯新罪,数罪并罚后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年限可能高于20年。()

10、特殊累犯要求前后罪都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并且后罪发生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5年之内。()

四、简答题

1.简述刑罚裁量的概念和罚裁量的原则。

2.一般累犯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3.一般自首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4.特别自首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5.一般缓刑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五、案例分析题

1.赖某系某夜总会的服务员,工作期间见夜总会防备不严,遂萌发盗窃之念。2003年1月7日凌晨1时许,赖某潜入夜总会盗取了电脑点歌系统、电脑主机、显示器、VCD等物,价值13600元。当日下午,赖某见失主损失巨大,又害怕法律制裁,遂找到失主承认了自己的偷盗行为,失主即打电话给公安机关将赖某抓获。

问:被告人赖某这种向失主投案的行为可否认定为自首?

2.被告人袁丽,女,30岁。1998年3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未能执行),2000年3月刑满释放。2001年2月袁丽在北京动物圆售票处,趁被害人胡某不备,从其背包窃得人民币2100元,后被抓获。

问:袁丽在主刑执行完毕附加刑未执行前又犯新罪,是否构成累犯?

3.甲因犯盗窃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00年4月2日甲刑满释放。同年5月1日,甲在从事交通运输的途中,由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

问: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4.杨某在1995年4月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2年执行。1996年7月,经人举报公安机关发现审判前杨某还有故意伤害罪未经处理,应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问:对于杨某如何决定他的刑罚怎样执行?

5.林某犯有贷款诈骗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和10年,最后决定执行16年有期徒刑。在服刑到12年的时候,林某越狱脱逃被抓回,并且还发现林某还曾有一起盗窃摩托车的犯罪未经处理。对于脱逃罪应判处有期徒刑3年,对盗窃罪应判处有期徒刑5年。

问:怎样合并决定执行的刑罚?

高铭暄《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上编 刑法总论 第十六章 刑罚的裁量)【圣才出品】

第十六章刑罚的裁量 一、概念题 1.量刑(人大2011年研) 答:量刑,是指人民法院对被指控犯罪的被告人依照刑法规定裁量和决定刑罚的一种刑事审判活动。刑罚裁量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人民法院的刑罚裁量活动虽然最后表现为某种已经确定的结果,但是事实上刑罚裁量活动是一个综合裁量的过程,这个过程包括以下内容:①对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是否需要判处刑罚的确认。②对犯罪人应当适用的刑种和刑度的确认。③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方式与制度的确认。 2.从轻处罚与减轻处罚(武大2009年研) 答:(1)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以内判处较轻的刑种和较短的刑期。我国刑法关于法定刑的规定分为两种情况:①一罪的法定刑只有一个量刑幅度。②一罪的法定刑有几个量刑幅度。在一罪的法定刑只有一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从轻处罚就是在该幅度内,选择较轻的刑种或者较短的刑期。在一罪的法定刑有几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从轻处罚是指在与具体犯罪情况相对应的量刑幅度内,选择较轻的刑种或较短的刑期。 (2)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里所说的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应是指判处低于所犯之罪的法定最低刑的刑罚。在一罪的法定刑只有一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减轻处罚就是判处低于该幅度最低刑的刑罚。在一罪的法定刑有几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减轻处罚是指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减轻处罚的裁量方式有两种:①由审判人员直接裁量,这是在犯罪人具有刑法所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适用的。②审判人员不能直接裁量,而是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是在犯罪人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

处罚情节,但具有特殊情况需要减轻的情况下适用的。 二、简答题 1.简述刑罚裁量的酌定情节及其适用。 相关试题:酌定量刑情节(概念题,杭州师范大学2014年研) 答:(1)刑罚裁量的酌定情节的概念 酌定量刑情节,简称酌定情节,是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由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审判人员在量刑时应酌情考虑的各种事实情况。 (2)刑罚裁量的酌定情节的适用 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经验,酌定量刑情节有以下几种: ①犯罪的手段。在犯罪手段不是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况下,犯罪手段不同,直接体现着犯罪行为的不同社会危害程度,因此,它是影响量刑的因素之一。 ②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发生的时间、地点不同,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因此,在量刑时也要予以考虑。 ③犯罪的对象。犯罪人选择不同的犯罪对象,表明其主观恶性和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不同,因而在犯罪对象不是构成要件时,它也是量刑的酌定情节之一。 ④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这里所说的危害后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之外的危害结果,包括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作为非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对定罪不起作用,但它直接表明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损害程度,因而是重要的酌定情节。 ⑤犯罪的动机。犯罪动机不同,说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不同,因而犯罪动机也是量刑时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 ⑥犯罪后的态度。犯罪后的态度,反映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大小和改造的难易程度,因此,

刑法总论 刑罚裁量制度

第十六章刑罚裁量制度 一、概述 (一)概念 刑罚裁量即量刑,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所犯罪行,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 特征:、量刑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量刑的对象的犯罪分子 、定罪是量刑的前提 、刑事责任的大小是量刑轻重的根据 (二)刑罚裁量的内容(任务) 、决定是否对犯罪人判处刑罚 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决定对犯罪人判处何种刑罚和多种刑罚 、决定对犯罪人所判处的刑罚是否立即执行 、将数个宣告刑合并执行 二、量刑的原则 根据刑罚第条规定,量刑的一般原则可以概括为: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以准绳。 (一)以犯罪事实为根据 、犯罪的基本事实 、犯罪的性质 、犯罪的情节(量刑情节) 、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 (二)以刑法规定为准绳 三、量刑情节 是犯罪构成事实之外的,对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具有影响作用的,人民法院在对犯罪人量刑时需要考虑的各种情况。 量刑情节是选择法定刑与决定宣告刑的依据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分类 1、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 ————是否刑法中有明文规定为标准法定情节指法律明文规定的量刑情节。 法定情节包括应当情节和可以用情节。 酌定情节指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而是根据立法精神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反应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在量刑时酌情适用的情节。 2、从严情节和从宽情节———以情节的处罚功能不同为根据 从严情节包括从重情节和加重情节,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加重情节。 例如,第条第款规定:“奸淫不满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等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十七章 刑罚裁量制度【圣才出品】

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制度 一、概念题 1.累犯(浙江工商大学2016年研;中财2015年研;青岛大学2015年研;中南财大2009年研) 答: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我国刑法规定的累犯,可分为一般累犯、特别累犯两类。其中,一般累犯,也称普通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特别累犯,是指曾犯一定之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再犯一定之罪的。即除两次以上犯某种特定罪者外,犯其他罪不构成特别累犯。 2.一般累犯(暨南大学2016年研;武大2013年研;北师2012年研;中山大学2009年研) 答:一般累犯,又称普通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的犯罪人。在我国,一般累犯,是指年满18周岁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之人。 3.特别累犯(浙大2014年研;人大2006年研;西北政法2006年研;武大2005年研) 答:特别累犯是指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之人。构成特别

累犯的条件为:①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其中之一的犯罪;②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即使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之一罪被判处或者应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处某种附加刑的,也不影响其成立;③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即构成特别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4.一般累犯与特殊累犯(武大2010年研) 相关试题:普通累犯与特别累犯(武大2004年研) 答:一般累犯,又称普通累犯,是指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两者的区别在于:①实质条件不同。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这是构成一般累犯的主观条件。特殊累犯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特定之罪。这是构成特殊累犯的实质条件。②刑度条件不同。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是构成一般累犯的刑度条件。特殊累犯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③时间条件不同。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5年之内。这是构成一般累犯的时间条件。构成特殊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5.自首(武大2015、2014年研;南师大2008年研;人大2006年研) 答: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刑法学1知识点总结

刑法学1知识点总结(大红本) 第一章刑法概说(非重点) 第一节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第二节刑法的创制和完善 第三节刑法的根据和任务 第四节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节罪刑法定原则 第三节适用刑罚人人平等原则 第四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 第二节刑法的时间效力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第一节犯罪概念 第二节犯罪构成 第五章犯罪客体(非重点) 第一节犯罪客体概述 第二节犯罪客体的分类 第三节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 第一节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第二节危害行为 第三节危害结果 第四节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五节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 第七章犯罪主体 第一节犯罪主体概述 第二节刑事责任能力 第三节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 第四节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第五节单位犯罪 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 第一节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第二节犯罪故意

第三节犯罪过失 第四节与罪过相关的的几个特殊问题 第五节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第六节认识错误 第九章正当行为 第一节正当行为概述 第二节正当防卫 第三节紧急避险 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一节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 第二节犯罪既遂形态 第三节犯罪预备形态 第四节犯罪未遂形态 第五节犯罪中止形态 第十一章共同犯罪 第一节共同犯罪概述 第二节共同犯罪的形式 第三节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罪数形态 第一节罪数判断标准 第二节一罪的类型 第三节数罪的类型 第十三章刑事责任(非重点) 第一节刑事责任概述 第二节刑事责任的根据 第三节刑事责任的发展阶段和解决方式 第十四章刑罚概说 第一节刑罚的概念 第二节刑罚的功能 第三节刑罚的目的 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非重点) 第一节刑罚的体系 第二节主刑 第三节附加刑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刑罚裁量真题与解析

真题与解析 1 (多选题)下列哪些选项不构成立功? A.甲是唯一知晓同案犯裴某手机号的人,其主动供述裴某手机号,侦查机关据此采用技术侦查手段将裴某抓获 B.乙因购买境外人士赵某的海洛因被抓获后,按司法机关要求向赵某发短信“报平安”,并表示还要购买毒品,赵某因此未离境,等待乙时被抓获 C.丙被抓获后,通过律师转告其父想办法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丙父最终找到同案犯藏匿地点,协助侦查机关将其抓获 D.丁被抓获后,向侦查机关提供同案犯的体貌特征,同案犯由此被抓获 【参考答案】ACD 【考点】立功 【解析】 根据《刑法》第68条的规定,立功是指犯罪人犯罪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以及其他有利于预防、查获、制裁犯罪的行为。 “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3)带领侦查人员捉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等等。 但是,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抓捕同案犯型的立功。 A项,甲提供同案犯裴某手机号,侦查机关据此采用技术侦查手段将裴某抓获,属于犯罪分子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不成立立功。因为他掌握的信息是由于他和裴某共同犯罪所获得的,他理当提供同案犯的这些信息,因此其行为不能认为是立功。B项,乙按司法机关要求向赵某发短信“报平安”,并表示还要购买毒品,赵某在等待乙时被抓获的,乙属于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

刑罚的裁量

第一节概述 一、刑罚裁量的概念 刑罚裁量,简称量刑,是指人民法院在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被告人如何适用刑罚的审判活动。 量刑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量刑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的一个基本环节 量刑是实现刑罚目的的重要途径 第一节概述 二、刑罚裁量的内容 决定是否判处刑罚 决定判处何种刑罚和多重的刑罚 决定刑罚的实现方式 第一节概述 三、刑罚裁量的原则 《刑法》第61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量刑应当以犯罪事实为根据 量刑应当以刑法规定为准绳 第二节刑罚裁量的情节 一、量刑情节的概念 量刑情节,即刑罚裁量的情节,是指犯罪构成基本事实以外的,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予以考虑的,据以决定刑罚轻重或者免除处罚的各种事实情况。 量刑情节是犯罪构成基本事实以外的其他情节 量刑情节不仅包括部分案中情节,还包括案外情节 量刑情节是能够影响刑罚轻重的各种事实情况 第二节刑罚裁量的情节 二、法定量刑情节 法定量刑情节,简称法定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情节。 法定量刑情节,既包括刑法典总则规定的对各种犯罪共同适用的情节,也包括刑法典分则、单行刑法规定的对特定具体犯罪适用的情节。 第二节刑罚裁量的情节 三、酌定量刑情节 酌定情节,是指刑法未作明文规定,仅是根据刑事立法精神和有关刑事政策,由人民法院在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刑罚裁量时应当灵活掌握的酌情适用的情节。 常见的酌定量刑情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对象;危害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后的表现;犯罪之前的表现 第二节刑罚裁量的情节 四、量刑情节的适用 (一)应当型情节、可以型情节与酌定情节的适用 当一个案件既有应当型情节、可以型情节,又有酌定情节时,应当是应当型情节优于可以型情节,可以型情节优于酌定情节

刑法学(1)章节重难点(第14-20章)

刑法学(1)章节重难点(第14-20章) 第十四章刑事责任 本章内容是关于刑事责任的基本理论的总体介绍,具体论述了刑事责任的概念和基本特征、刑事责任的根据、刑事责任的开始和终结等问题,主要阐明了以下基本观点: 刑事责任是一个常见的法律术语。我国现行法律对刑事责任的规定表明,刑事责任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具有重要地位。刑事责任是指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犯罪人应当承受而国家司法机关也强制犯罪人接受的否定评价和制裁标准。刑事责任具有非难谴责责任、刑事法律性、严厉惩治性和人身专属性的基本特征。刑事责任与刑罚具有十分密切的联系。研究刑事责任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具有重要意义。刑事责任的根据包括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即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和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即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刑事责任的开始时间分为应当承担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开始时间和实际承担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开始时间。刑事责任的终结,应区别不同情况加以确定。 本章内容包括以下知识点:1、刑事责任的概念和基本特征;2、刑事责任的根据;3、刑事责任的开始和终结。 通过对本章内容的学习,应当达到以下学习目标:1、了解我国现行法律对刑事责任的规定概况,刑事责任的开始和终结。2、明确

刑事责任的根据,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3、掌握刑事责任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本章的学习重点是:刑事责任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第十五章刑罚概说 本章内容是关于刑罚的一些基本理论的总体介绍,具体论述了刑罚的概念和特征、刑罚的目的等问题,主要阐明了以下基本观点:刑罚,是刑法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者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刑罚具有其固有的特征,并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存在区别。我国刑罚的目的主要是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 本章内容包括以下知识点:1、刑罚的概念;2、刑罚的目的。 通过对本章内容的学习,应当达到以下学习目标:1、明确刑罚的概念和特征。2、掌握刑罚的目的。 本章的学习重点是:1、刑罚的特征。2、刑罚的目的。 第十六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本章内容是关于刑罚的体系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介绍,具体论述了刑罚体系的概念和特点、各种刑罚的概念及其适用、非刑罚处理方法的种类及其适用等问题,主要阐明了以下基本观点:

论刑罚裁量(一)

论刑罚裁量(一) 论文摘要 刑罚裁量即量刑,是指法院对犯罪分子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一种刑事审判活动。随着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的不断完善,定罪错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所见不多。然而在量刑的问题上,由于国内外理论研究尚未获得根本性突破。加之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的欠缺,致使量刑偏差乃至畸轻畸重的问题长期困扰着我们。这是各国刑法理论中最棘手也是最尖端的研究课题。量刑的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对犯罪人处罚的适当与否,只有量刑准确适当才能使犯罪分子承担与其罪行相适应的刑罚,才能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与公正性。所以量刑时必须依据一定的原则为指导,不能随意地对犯罪分子做出从轻、从重、减轻或者免于刑罚的决定,量刑时必须犯罪事实为依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等刑罚原则来进行。以量刑作为一种刑事司法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决定是否对犯罪人判处刑罚。量刑的基础是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所以量刑首先要解决是否有必要对犯罪人判处刑罚的问题。2、决定对犯罪人判处何种刑罚和多重的刑罚。3、决定对犯罪人对所判处的刑罚是否立即执行。4、将数个宣告刑合并为执行刑。本文主要针对量刑的概念、量刑的原则、量刑的根据和决定量刑轻重的因素进行的论述,当然对于量刑的基本理论而言,上述内容只是其理论的一部分,但由于篇幅问题,本文只对上述问题进行了简单的论述。 关键词:犯罪;刑罚;裁量;量刑 刑法科学,研究的是犯罪和刑罚。刑罚为刑法科学的基本内容;量刑为刑罚适用的基本内容,量刑的活动及其直接地关联着刑罚目的的实现;量刑是国家审判机关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它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改革开放、保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在司法活动中它的位置更为显要。所以说,量刑的基本理论是刑罚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对“量刑”予以系统研究,无疑具有现实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 一、刑罚裁量的概念 关于刑罚裁量(简称量刑,以下均称量刑)的概念,国内外著作中表达不一,分歧颇大。在日本,量刑称为刑罚的量定,我国台湾刑法著作多数称为科刑或“刑之酌科”,前苏联的一些刑法著作将量刑成为判刑。就以上的观点从严格意义上讲,量刑与判刑科刑等概念均有不同。判刑是指对构成犯罪的人,决定处以什么样、多重的刑罚,并不包括对具备某些条件的犯罪人员免除刑罚和刑罚执行中的减刑与假释。科刑是对构成犯罪的人科处刑罚。量刑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量刑是指人民法院对具体的犯罪分子依法裁量、决定特定的刑罚的审判活动。广义的量刑是指人民法院选择决定给予犯罪分子以特定的刑罚或免于刑罚的整个过程中,它除了包含狭义的量刑外,还包括免刑和缓刑的裁量。 从以上量刑的概念中可以看出量刑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量刑的主体是国家审判机关。在我国,只能由人民法院量刑。量刑权是我国刑罚权的重要内容之一,从属于刑事审判权。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刑事审判权属于人民法院行使,量刑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但也不是任何法院都可以裁量任何刑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不能作出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裁量。 第二、量刑的基础是查明犯罪事实,认定犯罪性质。换言之,人民法院只能在查明了犯罪事实、认定犯罪的性质、确定了应当适用的刑法条文之后,才能量刑。 第三、量刑的内容是裁量刑罚。量刑作为一种审判活动,总是包括决定刑罚与不决定刑罚两种结局。所以,量刑的内容,首先是决定是否对犯罪人判处刑罚;其次,在决定判处刑罚的前提下,进一步决定判处何种刑罚,判处多重的刑罚和是否立即执行等。 第四、量刑的性质是一种刑事审判活动。由于量刑的法律依据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量刑的基础是犯罪事实与犯罪性质,量刑的对象是实施了犯罪的人,所以量刑是人民法院的一种刑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刑罚裁量——重点知识点

刑罚裁量——重点知识点 量刑的原则和种类 |「量刑原则」 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法定量刑情节」 刑法明文规定的、量刑时必须要考虑的各种事实情况。常见的有:1.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已满75周岁的人过失犯罪的。 2.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1)防卫过当;(2)避险过当;(3)胁从犯;(4)中止犯。 3.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2)预备犯;(3)自首。 4.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犯。 5.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重大立功;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 |「酌定量刑情节」 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侵害的对象、犯罪所造成的损害结果、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和一贯表现、犯罪人犯罪后的态度。|「量刑情节的分类」 量刑情节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 1.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这又分为两种情况: (1)在刑法规定的刑罚只有一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减轻处罚就是判处低于该条文规定的量刑幅度最低刑的刑罚。 (2)在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刑罚有几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2.法外减轻处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贰】累犯 |「一般累犯」 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的犯罪人。

1.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2.前后罪都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5年内。这里的指的是主刑执行完毕。 (1)被假释的罪犯在考验期内犯罪的,不构成累犯。对于被假释的罪犯,要在假释期满之后刑罚才执行完毕。 (2)累犯后不适用缓刑,缓刑后也不适用累犯。 4.消极条件,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适用累犯。 |「特别累犯」 指犯过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的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犯罪人。 1.前、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2.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不论刑罚轻重和间隔长短。 前后罪只要是这三类罪即可,不要求性质和罪名完全一致。 3.主体也要求满18周岁。 前后犯罪分别属于普通累犯和特殊累犯的犯罪范围,则按普通累犯成立条件认定。 |「累犯的处罚」 应当从重处罚,不得适用缓刑、假释。可以适用减刑。如果是死缓,可以限制减刑。 |「毒品再犯」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叁】自首、坦白和立功 |「自首」 是指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1.一般自首

曲新久《刑法学》(第4版)(复习笔记 第十七章 刑罚裁量)【圣才出品】

第十七章刑罚裁量 一、刑罚裁量概述 1.刑罚裁量的概念 刑罚裁量,简称量刑,是指人民法院在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犯罪人如何适用刑罚的审判活动。刑罚裁量具有以下特征: (1)量刑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量刑权是国家刑罚权的重要内容之一,从属于刑事审判权。刑事审判权专属人民法院行使,只有人民法院才可以依法行使量刑的权力。 (2)量刑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的一个基本环节 量刑则是在定罪的基础上,解决对犯罪人应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刑期长短等问题,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的一个基本环节。 (3)量刑是实现刑罚目的的重要途径 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但这一目的能否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量刑质量的好坏。 2.刑罚裁量的内容 (1)决定是否判处刑罚 根据有罪必罚的原则,犯罪人被判定有罪一般都要判处相应的刑罚。但我国刑法还规定有免除处罚制度。 (2)决定判处何种刑罚和多重的刑罚 审判机关应当针对每个犯罪人的不同情况判处相应不同的刑罚。我国刑法规定了较为完善的刑罚体系,对不同的犯罪规定了轻重和幅度不同的法定刑,对不同的犯罪情节规定了不

同的处罚原则。 (3)决定刑罚实现的方式 3.刑罚裁量的原则 (1)量刑应当以犯罪事实为根据 犯罪事实是量刑的客观根据,没有犯罪事实,量刑就失去了赖以存在的基础。 ①认真查清犯罪事实。 犯罪事实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这里所说的犯罪事实仅指其中“犯罪的事实”,是犯罪构成的基本事实,即行为造成了什么样的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等。 ②准确认定犯罪性质。 “犯罪性质”,是指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应定什么罪名。 ③全面掌握犯罪情节和犯罪人情节。 a.影响犯罪性质的情节,是构成犯罪的必备因素,是定罪情节。 b.犯罪构成基本事实以外的其他情节,这些情节影响刑罚的轻重,是量刑情节。 ④正确评价行为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 行为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是指行为给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造成了多大的危害。 (2)量刑应当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量刑以刑法规定为准绳的具体内容如下: ①依照刑法典总则规定的有关原则和制度量刑。 ②依照刑法典分则的规定量刑。

刑法学考研-章节题库-第十六章 刑罚的裁量【圣才出品】

第十六章 刑罚的裁量 一、概念题 1.量刑(人大2011年研) 答:量刑,是指人民法院对被指控犯罪的被告人依照刑法规定裁量和决定刑罚的一种刑事审判活动。刑罚裁量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人民法院的刑罚裁量活动虽然最后表现为某种已经确定的结果,但是事实上刑罚裁量活动是一个综合裁量的过程,这个过程包括以下内容:①对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是否需要判处刑罚的确认。 ②对犯罪人应当适用的刑种和刑度的确认。③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方式与制度的确认。 2.法定的量刑情节 答:法定的量刑情节,简称法定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量刑时必须要考虑的各种事实情况。它包括刑法总则规定的一般性的量刑情节和刑法分则规定的对具体犯罪适用的量刑情节。 3.从轻处罚与减轻处罚。(武大2009年研) 相关试题: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武大2006年研) 答:(1)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以内判处较轻的刑种和较短的刑期。我国刑法关于法定刑的规定分为两种情况:①一罪的法定刑只有一个量刑幅度。②一罪的法定刑有几个量刑幅度。在一罪的法定刑只有一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从轻处罚就是在该幅度内,选择较轻的刑种或者较短的刑期。在一罪的法定刑有几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从轻处罚是指在与具体犯罪情况相对应的量刑幅度内,选择较轻的刑种或较短的刑期。

(2)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里所说的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应是指判处低于所犯之罪的法定最低刑的刑罚。在一罪的法定刑只有一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减轻处罚就是判处低于该幅度最低刑的刑罚。在一罪的法定刑有几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减轻处罚是指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减轻处罚的裁量方式有两种:①由审判人员直接裁量,这是在犯罪人具有刑法所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适用的。②审判人员不能直接裁量,而是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是在犯罪人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具有特殊情况需要减轻的情况下适用的。 二、简答题 1.简述刑罚裁量的酌定情节及其适用。(中央党校2004年研) 相关试题: (1)酌定量刑情节。(杭州师范大学2014年研) (2)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酌定量刑情节。(浙江工商大学2014年研) (3)列出六种以上酌定量刑情节,试述哪些酌定情节应该法定化。(论述题,华南理工2015年研) 答:酌定量刑情节,简称酌定情节,是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由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审判人员在量刑时应酌情考虑的各种事实情况。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经验,酌定量刑情节有以下几种: (1)犯罪的手段。在犯罪手段不是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况下,犯罪手段不同,直接体现着犯罪行为的不同社会危害程度,因此,它是影响量刑的因素之一。 (2)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发生的时间、地点不同,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因此,在量刑时也要予以考虑。

第十章 刑罚裁量

第十章刑罚裁量 一、单项选择题 1.某罪的法定刑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某甲犯该罪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他必须具有()情节。 A.从轻处罚 B.减轻处罚 C.免除处罚 D.从重处罚 2.某罪的法定刑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某甲因犯该罪被判处6年有期徒刑,而如果他不具有某种量刑情节,他应当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这说明他具有()情节。 A.从轻处罚 B.减轻处罚 C.免除处罚 D.从重处罚 3.下列各项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的是()。 A.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 B.犯罪以后自首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C.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D.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4.下列各项不属于自动投案的是()。 A.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的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B.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C.被群众扭送归案的 D.正在投案的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 5.某甲犯A、B、C三罪,分别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10年有期徒刑。在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时,应当采用()。 A.吸收原则 B.并科原则 C.限制加重原则 D.折衷原则 6.甲因A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刑罚执行10年之后,发现他在判决宣告前还实施了B、C二罪未判决,这二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13年。对甲最多还可以执行()有期徒刑。 A.10年 B.13年 C.15年 D.20年 7.甲因A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刑罚执行10年之后,发现他在判决宣告后又实施了B、C二罪未判决,这二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13年。对甲最多还可以执行()有期徒刑。 A.10年 B.13年 C.15年 D.20年

第十六章 刑

第十六章量刑 第一节量刑概述 一、量刑的概念和特征 量刑,是指人民法院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犯罪性质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是否立即执行该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 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包括两个基本内容: 一是定罪。即通过对案件的审查、审理,确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是何种犯罪形态、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是否数罪等。 二是量刑。即在认定构成犯罪的基础上,决定对被告人是否判刑、判什么刑、刑期长短、数额多少、是否暂缓执行。定罪在前,量刑在后。定罪是量刑的前提和基础。 量刑的特征 1.量刑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2.被量刑的对象是犯罪分子。 3.定罪是适当量刑的前提。 4.刑事责任的大小是量刑轻重的惟一根据。 二、刑罚裁量的任务 1.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 量刑的基础是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而犯罪的基本特征之一是行为应当受到刑罚处罚即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对于绝大多数犯罪人而言,其被判处刑罚是其行为必然产生的后果。但是,我国刑法规定有多种免除刑罚的情节,对于具有某种情节的罪犯应当或者可以免除刑罚处罚。所以,量刑首先要解决是否有必要对犯罪人判处刑罚的问题。 2.决定对犯罪分子判处何种刑罚和多重刑罚。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法定刑多为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不仅有较大的量刑幅度,而且相当数量的法定刑规定了两种以上的主刑或者两种以上的主刑和附加刑,可供司法人员选择的余地很大。在这种情况下,量刑活动就必须决定具体应判处的主刑刑种及其轻重程度,以及是否判处附加刑。 3.决定对犯罪分子判处的刑罚是否立即执行。 对绝大多数犯罪人而言,所判刑罚一旦产生法律效力就应当立即交付执行。但是由于我国刑法规定了缓刑制度,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对犯罪人所判处的刑罚可以暂缓执行。因此,在刑罚裁量中,自然包括决定所判处的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内容。

16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笔记

刑法笔记 结果无价值论:倾向于罪刑法定,以结果为出发点,以法益侵犯为衡量标准,当前主流观点 行为无价值论:倾向于惩罚罪恶,以行为为出发点,以主观恶性为衡量标准,传统理论观点 《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开始生效 《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开始生效 第一章:刑法概述 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 一、刑法的概念:广义的刑法:包括97刑法典、单行刑法(只有一个)、附属刑法(中国没有) 狭义的刑法:仅指97刑法典 二、刑法的目的:为了保护人民利益而非打击犯罪,打击犯罪只是手段 三、刑法的机能:规制机能:针对所有人,起到规范行为作用 法益保护机能:针对善良国民,保护国民法益不受侵犯 权利保障机能:针对犯罪分子,保证犯罪分子的利益 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 理论原则:为了规避以下三种社会风险,保障国民权利而产生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最基本的原则,贯穿立法、司法、执法的整个过程 法益侵犯原则:犯罪的本质要求有法益侵犯(对应犯罪构成体系中的违法性) 责任主义原则:行为人必须要有故意或过失的责任心理(对应犯罪构成体系中的有责性)法条规定的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行相适应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一)基础思想 1、本质:限制国家刑罚权,保护国民的自由和人权———把国家权力装进笼子里 2、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定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3、思想渊源(严格意义上的理论基础):三权分立说和心理强制说 4、思想基础(现代意义上的理论基础):民主主义和尊重人权(自由)主义: (1)民主主义:诸如犯罪与刑罚这些关系到国民基本和重大事项的内容,必须由国民或者国民选举的代表以立法方式加以决定(在我国,就是指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即要求体现国民的意志(以事实 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2)尊重人权主义(自由主义):具有预测可能性。为了不限制国民的行为与创造欲望,必须事先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内容,使国民预测自己行为的法律效果,从而更好的尊重并保护人权与自由(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基本要求) 1、成文的罪刑法定:指刑法典、单行刑法,八个刑法修正案才能规定刑法,才能作为刑法的渊源 注:排斥习惯或习惯法、判例法、国际条约和国际公约、行政法规等,这些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 2、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溯及既往,即禁止事后法,但不禁止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从旧兼从轻) 3、严格的罪刑法定:合理解释刑法,禁止类推解释,但不禁止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4、确定的罪刑法定:刑罚法规的适当,刑法内容的确定性 (1)明确性:刑法的规定必须清楚、明了,不得有歧义、不得模糊不清 (2)罪的法定: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经典命题: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没有刑罚就没有犯罪 (3)刑的法定:禁止绝对不定期刑。允许相对确定的法定刑,要考虑一般正义和个别正义的统一(三)刑法的解释 1、根据主体不同,刑法解释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三者的区别仅仅是解释主体不同) (1)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的司法解释 ①立法解释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 ②立法解释的效力等同于法律,但立法解释不是法律本身 ③立法解释不是刑法的渊源 ④立法解释不能把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解释为犯罪 (2)司法解释:最高法、最高检做出的司法解释 (3)学理解释:没有直接的法律效力 2、刑法解释的目标与态度 (1)目标:刑法解释应该采取客观解释论,只有当客观解释的结论全部荒谬时,才需要探求立法者的

高铭暄《刑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刑法总论—刑罚裁量制度)

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制度 17.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累犯 1.累犯的概念和意义 (1)概念 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 (2)意义

①有效地保证刑罚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目的的实现。 ②提高惩罚犯罪、改造犯罪人的实际效果。 (3)累犯与再犯的区别 ①累犯前罪与后罪必须是故意的犯罪;而再犯前后罪没有此种限制。 ②累犯必须以前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和后罪应受一定的刑罚处罚为成立条件;而再犯,并不要求前后两罪必须被判处一定刑罚。 ③累犯所犯后罪,必须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法定期限内实施;而再犯的前后两罪之间并无时间上的限制。 2.累犯的分类和构成条件 (1)累犯的分类 ①一般累犯,又称普通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 ②特别累犯,是指曾犯一定之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再犯一定之罪的。 (2)普通累犯的构成条件 ①一般累犯,是指年满18周岁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之人。 ②构成条件 a.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b.犯前罪时必须年满18周岁,这是构成一般累犯的主体条件。 c.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d.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 ③特殊问题

a.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不构成累犯,应撤销假释,适用数罪并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假释考验期满5年以内又犯新罪,则构成累犯。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假释考验期满5年以后犯罪,同样不构成累犯。 b.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罪,不构成累犯。被判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同样不构成累犯,而应当撤销缓刑,适用数罪并罚。 c.如果行为人在国外实施的行为,并未触犯我国刑法,虽然经过外国审判并执行刑罚,也不能作为构成累犯的条件。若所犯之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也应当负刑事责任,可以承认其已经受过刑罚执行,如果被判处并执行的刑罚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即可作为构成累犯的条件,可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再行处理。 (3)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 ①特别累犯,是指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之人。 ②构成要件 a.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其中之一的犯罪。 b.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c.构成特别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隔时间长短的限制。 3.累犯的刑事责任 (1)对于累犯必须从重处罚。即无论成立一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都必须对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即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 (2)从重处罚,是相对于不构成累犯,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言。

刑法笔记:第十章刑罚的裁量

第十章刑罚的裁量 一、量刑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二、量刑情节 (一)分类 1、法定、酌定情节 法定情节:①应当型、可以型;②总则型、分则型 应当 可以 免除 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1. 犯罪较轻切自首的 2. 非法种植毒品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 防卫过当 2. 避险过当 3. 胁从犯 4.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1.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2. 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 3. 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 4. 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 5. 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 减轻处罚

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在国外犯罪,已在国外受过刑罚处罚的 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从犯 1.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2. 预备犯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以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犯罪 1.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2. 未遂犯 3. 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的教唆犯 4. 自首的 5. 有立功表现的 从重处罚情节 累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和毒品再犯 2、从宽、从重情节:累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和毒品再犯 (二)累犯 1、一般累犯 条件: ①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过失犯罪除外 ②前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③后罪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以主刑为准。 假释的从假释期满起算;缓刑期满,前罪没有被执行,不能作为累犯。 因为前罪考验期满的,意味着原判刑罚未执行,即使以后再犯罪不属于屡教不改,累犯是刑

刑罚裁量的原则研究

刑罚裁量的原则研究 [内容提要]刑罚裁量的原则即通常所说的量刑原则,这一原则有几项、内容是什么颇有争议。本文结合刑法学理论,介绍了量刑原则的具体内容,主张这一原则为:“以犯罪事实为根据和以刑事法律为准绳”;并较为详细地分析了量刑的这两个原则。 前言 刑罚裁量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 刑罚裁量即量刑,这是我国刑法学界约定的专业术语,但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也有不同的称呼,例如,前苏联的刑法教材称为“判处刑罚”;日本的一些著作称为“刑的量定”如西原春夫认为:“如同前述的适用一词;是对特定的行为者宣告特定之刑;选定那个特定之刑的过程,叫刑的量定,或叫量刑。具体言之,意味着决定宣告刑的过程”。在我国台湾地区的刑法论著一般称为“刑之酌科”或“科刑”;港澳学者认为“量刑是法官在审理刑事案件中根据刑法的规定,在审酌犯罪行为和行为人的有关情况后,裁量决定刑罚的活动”;而祖国大陆的刑法学者通常叫做量刑。[1]量刑作为人民法院运用刑罚的一项活动,在刑事审判中具有重要作用。当一个案件的事实查清以后,就要正确判断案件的性质,并确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了犯罪。如果依法确认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必然进而解决如何正确量刑的问题。这时,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就围绕着量刑进行。量刑是否适当,还是检验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量刑与定罪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中两个紧密相联的重要部分。定罪是量刑的必要前提,量刑是定罪的必然归宿。只有切实做到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才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发挥国家法律的威力,有效地实现刑罚的目的;才能正确体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充分发挥刑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的作用。如果量刑不当,导致重罪轻判或者轻罪重判,乃至轻纵了罪犯,或者冤枉了无辜,这不仅给公民造成严重的危害,而且会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损害国家的威信。 既然量刑作为国家适用刑罚的重要活动,那么它必须在一定的原则指导下进行。如果离开了正确的量刑原则作指导,量刑就会失当。要做到量刑适当,首先要确定量刑原则,因为量刑原则制约着量刑的方式,影响着审判人员对量刑的主观倾向,规制着量刑的发展方向。所谓量刑原则,系指主导量刑的根本准则。因此,人民法院和审判人员必须刚正不阿,秉公执法,以极其严肃、认真的态度,

2019法考讲义-第10节 考题点评班 刑法 刑罚的裁量 刑罚的执行 -杨艳霞

第十三章 刑罚的裁量 本章考查情况统计表(2008—2017) 考点考查次数大致分值考查概率涉及法条 没收1210%第六十四条 累犯3330%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量刑情节1210%无直接法条 自首、坦白、立功1014100%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刑罚裁量2320%无直接法条缓刑4640%第七十二条到第七十七条数罪并罚4640%第六十九条到第七十一条 考点一 刑罚的裁量 王某多次吸毒,某日下午在市区超市门口与同居女友沈某发生争吵。沈某欲离开,王某将其按倒在地,用菜刀砍死。后查明:王某案发时因吸毒出现精神病性障碍,导致辨认控制能力减弱。关于本案的刑罚裁量,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7/2/10)1 A.王某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 B.王某刑事责任能力降低,可从轻处罚 C.王某在公众场合持刀行凶,社会影响恶劣,可从重处罚 D.王某与被害人存在特殊身份关系,可酌情从轻处罚 考点二 没收 《刑法》第64条前段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关于该规定的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2/8)2 A.甲以赌博为业,但手气欠佳输掉200万元。输掉的200万元属于赌资,应责令甲全额退赔 B.乙挪用公款炒股获利500万元用于购买房产(案发时贬值为300万元),应责令乙退赔500万元 C.丙向国家工作人员李某行贿100万元。除向李某追缴100万元外,还应责令丙退赔100万元 D.丁与王某共同窃取他人财物30万元。因二人均应对30万元负责,故应向二人各追缴30万元 考点三 累犯 关于累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2/10)3 1答案:B 2答案:B 3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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