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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商标法的修改与完善

论我国商标法的修改与完善
论我国商标法的修改与完善

论我国商标法的修改与完善

【摘要】现行《商标法》实施十一年后,《商标法》第三次修改从2003年至今历经九年终于落成商标法修改草案。国务院法制办于2011年9月2日公布的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现行商标法作了四十项的改动。笔者将仅对显著修改的部分进行分析,并且提出自己对商标法修改的一些立法建议。

【关键词】商标法修改;商标侵权;恶意抢注;异议程序;立法建议

一、修改意见稿体现出进步性的内容

紧跟时代步伐,注重世界眼光,关注市场高效性构成商标的概念扩大——非视觉商标进入商标法保护范围可视性商标体现了静态要素,而非可视商标如声音、气味体现了动态要素。但是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认为商标必须是静止的。[1]国外很多国家很早就对声音商标、气味商标进行了规范。我国对声音商标的保护,首先符合国际的趋势;其次声音商标的保护适应了我国现代的商标发展的需要,市场化经济的转型以及高速发展,人们的商标意识越来越强,对于商标内容的完善是市场的趋势;第三声音商标可以保护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也是否定所有的可视性商标都可以核准注册的警钟,要坚强商标审核的力度有利于规范商标的稳定性。

(一)修改意见稿将模糊语言具体化[2]

商标使用一词在现行商标法中多次出现,而商标法并未对该次进行详细的解释,仅在《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中规定:“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法》第44条第4项规定中有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局可撤销该注册商标。但是本草案在新修改的条文中对“使用”一次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并且删除了“连续三年不使用”的规定。这确保了法律的明确性,给司法审判起引导作用。

(二)修改意见稿加大对商标侵权打击,同时加强对相关权利人的保护

1.修改意见稿加大了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

增加了法定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将《商标实施条例》中的内容上升到商标法的阶层。扩大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以法律的方式将侵权行为规范化有利于实践中采纳和操作。

2.修改意见稿加大对侵权行为处罚

首先是规定对五年之内有超过两次的侵权行为的行为人要进行从重处罚。其次是将法定赔偿由最高五十万修改为一百万一下的赔偿。同时还规定注册商标专

最新商标法的修改提交版

商标法的修改提交版

关于《商标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的说明2003年以来,国家工商总局受国务院的委托,承担了《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具体工作任务。六年来,国家工商总局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认真听取专家学者建议的基础上,经过反复修改形成《商标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三、主要修改情况 现行《商标法》共8章64条。征求意见稿在修订过程中,保留原法律条文26条,修改39条,直接由条例上升为单独条款规定的9条,新增条款5条,共79条。 征求意见稿主要围绕上述修改思路展开: (一)关于简化和完善商标确权程序 现行商标法对商标异议案件采用行政两审、司法两审的四审终审制,造成异议程序过于复杂,案件审理周期过长。征求意见稿取消商标异议复审程序,异议由商标局裁定改为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同时针对目前异议案件逐年大幅上升的情况,对异议申请人资格进行限定(第四十四条),规定只有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据相对理由提出异议,以遏制不当异议行为。当事人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异议裁定的,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减少行政审级,较大幅度地提高商标确权效率。同时,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就商标可注册性的专业性事由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规范(第四十八条),并参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或者裁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第五十条)。 (二)关于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和行政监管力度

1、明确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 现行《商标法》总则中对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能进行了阐述,没有对地方工商局在商标工作方面的职能进行明确的表述,但在商标管理和专用权保护等章节中又有地方工商局明确的法定职责。征求意见稿参照《专利法》规定,明确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标管理工作,使地方工商局商标管理法定职责更为明确,并与其他章节中地方工商局的法定职责相呼应(第二条)。 2、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2001年修法增加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的手段,加大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一定程度上有效打击了商标侵权行为。但是,这些规定还存在不完善之处,因此,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加大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加了实施条例和有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的类型(第六十二条);加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查处力度,规定可以查封或扣押用于实施侵权行为的财物(第六十六条);明确商标使用的概念,从而明确目前受到高度关注的网络商标侵权行为可以适用商标法(第五十一条);新增对多次实施商标侵权行为应当从重处罚的规定(第六十七条);将被侵权人的法定民事赔偿额由五十万提高到一百万(第六十八条)。 3、增加侵权案件中止查处程序 为保护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降低地方工商局在保护商标专用权工作中的执法风险,征求意见稿新增规定了侵权案件中止查处程序,以稳妥处理相关注册商标正处于评审程序或民事诉讼程序等情形下申请保护的案件(第六十六条)。

新《商标法》知识竞赛题及标准答案

新《商标法》知识竞赛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 1.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自()起施行. A.2013年8月30日 B.2013年12月31日 C. 2014年5月1日D.2014年8月30日 2。( )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A。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B.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C.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D. 国家知识产权局 3.( )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A.商标注册人 B。商标使用人C。商标注册申请人D.商标被许可人 4.新《商标法》第七条要求,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 )原则. A.自愿 B. 平等 C。合法D。诚实信用 5。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原则办理。 A.公平B。对等C。公正 D。平等 6。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禁止的抢注情形,而仍然接受其委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该机构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罚款。 A.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B.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C. 三万元以下D.二十万元以下 7.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 )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A。一个 B.二个 C.三个D.多个 8.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 A. 提出变更申请 B. 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C.提出备案申请 D.前三者均可 9.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 )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A.三个月 B.六个月C。九个月 D.一年 10。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专家解读商标法第四次修改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充分回应了近年来社会各界对适用商标法所面临难题的意见和建议。此次商标法第四次修改乃是应我国内生需求,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当前社会上对此次商标法修改内容尚存在一些不理解甚至质疑的声音,笔者认为有必要从法理角度予以简洁明了的阐释。此次商标法修改的内容,有助于净化营商环境,规范商标的注册申请行为,提升对在先使用人、相关利害关系人的保护水准。 明确注册商标须以使用为目的 不以使用为目的而注册几百、几千甚至上万件商标的申请人,目前确实是客观存在的。这些行为严重削减了我国商标法设定注册商标制度的功能,异化了我国商标注册制度。此次商标法修改对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在申请时、初步审定公告后3个月内、已经注册等各阶段都设定了遏制措施,并规定了对恶意申请和恶意诉讼的处罚措施。此次商标法修改为解决这些长期困扰社会各界的问题,提供了以下有效的法律依据。 第一,关于使用目的及其证据。此次修改的商标法第四条中增加的“使用目的”,是遏制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所有法律规范的基石。由于现行法律并未将“使用目的”规定为注册商标申请的要件,因而并未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使用目的”,而仅仅在有人提出异议、“撤三”和无效程序中,个案审查申请人或注册商标权利人是否具有“使用目的”。根据此次修改的商标法,应该在注册商标申请时,要求申请人提交“实际使用”或“诚实的使用意图”的证据。针对业界广为关注的“防御商标”,建议在确有必要存在的情况下,将“防御”本

身认定为“诚实的使用意图”;当然,如果将来在审查阶段就可以基本阻止他人注册属于第三人本应注册的“防御商标”,“防御商标”则失去了存在的价值,而且能释放出诸多可以用以注册为商标的符号资源。第二,关于代理机构的相应责任。此次修改的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违反前述规定的,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商标代理机构追究前述责任,可以遏制相当一部分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净化商标申请与使用环境。第三,针对恶意申请与诉讼的处罚。恶意注册商标的目的,至少包括囤积大量商标用以出售、阻止其他经营者在既有市场或新市场的正当经营行为、讹诈特定权利人、攀附他人商誉并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等各种情形。此次修改的商标法第六十八条增加了第四款“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根据上述规定,除了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在申请、异议、“撤三”、无效等阶段诉求救济之外,还对注册商标申请人的恶意申请注册行为和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行为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处罚措施;这些处罚措施,应该可以发挥有效的震慑作用。实践中,已经存在一些恶意注册商标之人,通过恶意诉讼获得了数十万元、数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不义之财”。这些恶意注册和恶意诉讼的行为,如不加遏制,必将怂恿企图不劳而获者,撼动作为市场秩序核心基础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加大对商标侵权的惩罚力度

商标法重点知识

商标法重点知识 题型:名词、简答、论述 1、商标的概念:商标是法律实体或自然人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同其他法律实体或自然人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来的标记。 2、集体商标的概念: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专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3、按照商标的构成要素分类: ?文字商标、图形商标、记号商标、组合商标、立体商标、全息商标、音响商标、气味商标 4、商标法的概念:商标法是调整因商标注册、使用、转让、管理和保护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5、商号的概念:商号,或称字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商号包括两种含义,一是指企业或商店的名称,而是指使用该商号的企业或商店本身。狭义的商号是指企业名称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用以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其来源于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法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6、商标的注册审查: 一、对形式条件的审查 1、申请人的资格符合规定 2、申请文件完备、齐全、符合规定 3、符合商标申请原则:一个商标一份申请原则、商标注册的分类申请原则 4、申请手续完备、申请费用交齐 二、对实质性条件的审查 1、合法性审查:符合法定的商标构成要素、不得含有法定禁用标记。 2、显著性审查: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3、在先性审查:符合申请在先原则、符合优先权原则、不得与在先的商标权冲突、不得与已失效不到一年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 4、不得损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权 5、非功能性审查:主要针对三维立体商标注册申请的,要求作为立体商标注册的三维标志不能具有“功能”特征。7、商标权的内容: 1.专有使用权、禁用权、续展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争议权、变更权、标记权、注销权、起诉权、质押权、 禁止侵权商品进出口权 8、商标权的限制: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在先权利: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时间限制 ?地域限制 ?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对商标的正当使用(善意使用) 9、与商标有关的其他违法行为:违法注册商标、违法使用注册商标、违法许可使用注册商标、违法使用未注册商标、非法印制或者买卖商标标识、其他涉及犯罪的违法行为。 题型:案例 1、商标侵权案例: 某工商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依法对某公司进行检查。在检查现场,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堆放的MP3播放器成品、半成品及包装盒上均标有与苹果图形相近似的图形标志。经查证,苹果图形为美国苹果电脑公司在第九类商品上注册的商标,而该公司使用的标志与苹果公司的注册商标极为近似,且未经过注册人的许可。 问:本案中的苹果图形属于哪一类型商标,该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答:商标是一种用来标示商品或服务的经营标志,按其外在特征的不同,一般可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和组合商标等。本案中的苹果图案即属于图形商标。本案中,苹果图形为美国苹果电脑有限公司在第九类商品上注册的商标,且该商标在有效期限内,苹果公司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许可,在类似商品即MP3播放器上使用与苹果图形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图形商标的行为,构成了《商标法》第52条第一款规定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立体商标案例: 甲饮料公司称,其申请注册的“芬特”饮料瓶下半部有密集的环绕棱纹,商标图形为瓶型三维标志,该设计产生了独特的效果。同时,他们还认为,“芬特”瓶型商标已在多个国家获得注册,充分证明该商标具有显著性,应予核准注册。

最新商标法实施条例(2017修订版)

最新商标法实施条例(2017修订版) 修改后的商标法实施条例是什么?商标法实施条例修改了哪些内容?下面,小编将为您提供最新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全文,请您阅读了解。 201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2002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8号公布 2014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1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条商标持有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以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对其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第四条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第五条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提交代理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还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国籍。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及与其有关的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2017年新《商标法》主要修改内容分析

2017年新《商标法》主要修改内容分析 2013年8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的决定》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表决通过,该决定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现超凡律师团队对新《商标法》的主要修改内容进行简要介绍和分析。 1、增加诚实信用原则条款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第七条规定了“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影响: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明确写入《商标法》,目的在于倡导市场主体从事有关商标的活动时应诚实守信,同时对当前日益猖獗的商标抢注行为予以规制。可以预见的是,该条款将在日后的商标确权以及维权案件中作为兜底性条款被大量适用。 2、禁止抢注因业务往来等关系明知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第十五条增加第二款:“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影响:增加此条款的目的主要在于防止将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抢先进行注册,此修改在原有规定基础之上进一步加大了对已使用但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更加有效的遏制频发的商标抢注现象。 3、增加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提高侵权赔偿额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的1到3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同时,新《商标法》还将在上述三种依据都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决定的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 影响:上述修改主要针对实践中权利人维权成本过高、进行维权往往得不偿失的现象。此次修改将对商标权利人维护合法权益、打击商标侵权行为起到积极作用。 4、增加侵权人举证责任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规定在商标侵权诉讼中,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

商标法修改相关问题解读

商标法修改相关问题解读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出修改。为了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营造知法守法的社会氛围,我们以问答的形式,对本次商标法修改的主要条款及其适用进行介绍和解读,回应实践中广泛关注的问题。 问题一:本次商标法修改的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解决实践中出现的突出问题,更有效地遏制商标恶意注册,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2019年4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商标法》进行修改。本次修改涉及条文共6条,将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尽快研究起草完善配套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充分保障此次商标法修改内容顺利实施。 问题二:本次商标法修改为什么要加强对恶意注册行为的规制? 随着商标注册程序优化、注册周期缩短、注册成本降低,当事人获得商标注册更为便捷,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以傍名牌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和为转让牟利而大量囤积商标等问题,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商标管理秩序,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强烈呼吁予以规制。 对于前一类的恶意申请行为,现行法律规定较为明确,近年来打击力度很大,使这类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但是在囤积注册行为的规制方面,法律中仅有原则性规定,缺乏直接的、明确的、可操作性的条款,导致实际操作中打击力度不够。本次修改是从源头上制止恶意申请注册行为,使商标申请注册回归以使用为目的的制度本源。 问题三:规制恶意注册行为的修改体现在哪些方面? 本次修改对于恶意注册行为的规制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增强商标使用义务,增加“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首先在审查阶段予以适用,实现打击恶意注册的关口前移,并将其作为提出异议和请求宣告无效的事由,直接适用于异议程序和无效宣告程序中;二是规范商标代理行为,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存在恶意注册行为的不得接受委托,一经发现,依法追究责任;三是对申请人、商标代理机构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恶意诉讼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从而将规制恶意注册行为贯穿于整个商标申请注册和保护程序,在责任主体方面既包括申请人和权利人也包括中介服务机构。 问题四:关于规制恶意注册行为的修改如何落实? 作为本次商标法修改的配套措施,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在研究起草部门规章——《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 该规章将对法律修改内容进行操作层面的细化,对恶意申请和囤积注册的具体行为类型及其他处理措施进行明确,如对明显超过合理限度大量注册商标、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基于不正当目的重复申请商标注册等典型行为类型进行详细列举,除

新商标法修改要点

新《商标法》修改要点: 1、第七条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新增诚信原则。 2、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新增“声音”要素。 3、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新增国歌,军歌。 4、第十四条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驰名商标的使用要规范。 5、第十九条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 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第十五条:未经授权的代理人,业务往来抢注。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商标代理机构不能注册除代理服务外的其他标。 6、第二十二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新商标法解读

2013年新《商标法》主要修改内容解读 1、增加诚实信用原则条款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第七条规定了“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影响: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明确写入《商标法》,目的在于倡导市场主体从事有关商标的活动时应诚实守信,同时对当前日益猖獗的商标抢注行为予以规制。可以预见的是,该条款将在日后的商标确权以及维权案件中作为兜底性条款被大量适用。 2、禁止抢注因业务往来等关系明知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第十五条增加第二款:“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影响:增加此条款的目的主要在于防止将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抢先进行注册,此修改在原有规定基础之上进一步加大了对已使用但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更加有效的遏制频发的商标抢注现象。 3、增加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提高侵权赔偿额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的1到3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同时,新《商标法》还将在上述三种依据都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决定的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 影响:上述修改主要针对实践中权利人维权成本过高、进行维权往往得不偿失的现象。此次修改将对商标权利人维护合法权益、打击商标侵权行为起到积极作用。 4、增加侵权人举证责任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规定在商标侵权诉讼中,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侵权赔偿数额。 影响:此举大大减轻了商标权利人在主张侵权赔偿时的举证负担,使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更有法可依,对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具有积极意义。 5、增加关于商标注册审查和案件审理时限的规定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规定,“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而针对涉及单方当事人的商标确权案件,新《商标法》增加了9个月的审理时限,针对涉及双方当事人的确权案件,增加了12个月的审理时限。有特殊

《商标法》2013年修改的主要内容

《商标法》2013年修改的主要内容 主讲老师黄洁洵 【前言】 《商标法》自1982年8月23日颁布,1983年3月1日实施以来,历经3次修改:1.1993年2月22日 2.2001年10月27日 3.2013年8月30日 《商标法》第3次修改的主要原因: 1.解决实务中新出现的问题; 2.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配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实施。 《商标法》第3次修改主要体现为: 1.加强对商标相关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范; 2.加大对商标权的保护力度; 3.提升商标行政管理效率; 4.加强对商标代理行业的管理; 5.增加声音商标; 6.调整商标续展申请时间; 7.强化商标使用义务。 一、加强对商标相关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范 1.禁止抢注因业务往来等关系明知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 《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15条新增第2款:“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授权代理或代表)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案例】2月1日,甲公司申请在“服装、鞋、帽”上使用“PPP”牌商标,同年3月1日,乙公司亦提出了相同的申请;经查,“PPP”牌商标,乙公司已于同年1月15日开始使用于新产品,但由于新产品未全面上市,尚未产生足够影响,甲公司与乙公司不存在任何代理或代表关系。 【解析】如果上述事项发生于《商标法》2013年修改前,除非乙公司依法享有优先权,否则,按照“先申请原则”,“PPP”牌商标应当授予申请时间在前的甲公司。但在《商标法》2013年修改后,如果乙公司能证明甲公司在与乙公司订立采购合同的过程中已经知悉该商标存在,则甲公司将被认定为恶意抢注,即使申请在先,也不能获得“PPP”牌商标权。 2.禁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企业字号 以他人的注册商标用作企业字号,是当前常见的一种“傍名牌”、“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该行为严重损害了诚实经营者的积极性,降低了市场效率和活力。 《商标法(2013年修正)》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衔接,在第58条中强化了对此类行为的禁止,明确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3.“驰名商标”并非荣誉称号,禁止以其做宣传广告 “驰名商标”并不是一种体现商品质量或品牌认知度的荣誉称号,“驰名商标”的认定,实质上只是商标权受到侵害后的一种救济手段。《商标法(2013年修正)》力图“正本清源”:

新《商标法》学习

新《商标法》学习 2013年8月30日,备受社会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并已于2014年5月1日正式施行,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也已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我国现行的《商标法》是于1983年起施行的,在此次修订前已分别于1993年和2001年进行了两次修改,本次修订将原来的64条增加到73个条文,新《商标法》中的一些创新性变化,值得我们给予特别关注。 一、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条款,禁止抢注因业务往来关系明知他人已在先使用的商标 新《商标法》第七条规定了“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是第一次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原则明确写入《商标法》,日目的在于倡导市场主体从事有关商标的活动时应诚实守信,同时对当前日益猖獗的抢注行为予以规制,具体体现在新《商标法》第十五条增加的第二款“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我们可以预测,该条规定将会在日后的商标确权以及商标维权案件中作为兜底性条款被大量适用。 二、增加了声音商标;实现了“一标多类” 新《商标法》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此处的修订,增加了“声音”要素,日后,大家熟知的一些声音将可能作为商标被注册,但是鉴于声音的特殊性,对于声音商标的注册、使用与保护等还需要相关的细则来明确。 新《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一标多类”制是我国商标申请制度与国际接轨的一次重大变革。设置这一制度的出发点在于方便申请人针对同意商标在多个类别注册申请,这对于规模较大、跨类经营较多以及注重保护性商标注册的企业无疑是个好消息,给我公司后期品牌保护以及重点品牌的防御商标申请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三、设定了商标审查时限,商标申请的过程更加透明、清晰 修订前的商标法对商标审查时限未做规定,导致商标注册的时间不确定,在实施的

《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主要内容

《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主要内容 [摘要]2013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终于正式公布,并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商标法》是自1982年立法以来的第三次修改,历时十年之久,在许多方面取得了重大进步。文章主要从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关系、驰名商标的保护、商标侵权的认定、商标注册异议程序的简化以及无效宣告程序等方面介绍了《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背景与意义,并提出了笔者个人的见解。 [关键词]商标法;第三次修改;主要内容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与国际知识产权的不断接轨,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已不能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需求。原先的商标制度暴露了很多问题,例如:恶意抢注现象的出现、对商标权保护的乏力以及商标确权程序的复杂与期限不明。所以我国从2003年开始全面进行《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工作,终于在2013年的8月30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下文称新《商标法》)。现就《商标法》的一些修改亮点加以论述。 一、明确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关系,规避恶意抢注现象的发生 (一)形式上注册产生权利,实质上使用产生权利 原《商标法》规定商标只要形式上符合注册的要求,没有禁止性内容,即可获得商标注册。可见,原《商标法》缺少对注册商标使用性的要求。这就导致现行的司法实践中出现注册商标的使用性不强,抢注现象日益增多的现象。例如有些商人只是为了高价出卖其已抢先注册的他人未及时注册的商标,该商人并没有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恶意抢注意图明显。所以新《商标法》为了有效遏制商人的这种违法行为,新增了第四十八条,此法条明确了使用的概念,表明注册不再是取得注册商标的唯一条件,使用也成为注册商标的条件之一。此法条突出了商标的使用性。新法规定取得注册商标必须在形式上符合注册的要件,在实质上还必须符合使用的要件。这一条文的增加使我国《商标法》更加契合TRIPS的规定,TRIPS协定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各成员可以将使用作为注册条件。但是,一商标的实际使用不得作为接受申请的一项条件。不得仅以自申请日起三年期满前商标未按原意使用而予以驳回。”这说明我国逐渐采用英美法系的使用制度。 (二)给予在先使用商标一定限度的保护 新《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类似《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这两个条文都是对在先权利人的一种保护。 我国是注册商标制,法律仅对注册商标加以保护,驰名商标除外。但是实践中有很多商人出于一些原因,例如商标注册程序耗时太长,程序繁琐或者商家经营范围狭小等,而认为没有必要注册其商标。但是随着时间的积累、经营的完善,

商标法修改的主要内容的总结

这次对商标法的修改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增加关于商标审查时限的规定; 二是完善商标注册异议制度; 三是厘清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四是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 五是规范商标申请和使用行为,禁止抢注他人商标,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六是规范商标代理活动。 总结:主要的修改在于 修改1:“驰名商标”不得用于包装及广告宣传。新版商标法进一步明确了驰名商标的内涵,即“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按照“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驰名商标应当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也就是说,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本法有关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只有当事人在商标案件中提出保护其驰名商标的申请后,才可以适用相应的规定,且认定结果仅对该案件有效。 新版商标法禁止以“驰名商标”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就是为了避免误导消费者。法律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如果发现广告中声称自己的商标是“驰名商标”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处10万元罚款。 修改2:商标审查与审理周期明确最长时限。现行商标法中对商标审查时限未作规定,仅要求对商标注册申请和商标复审申请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新版商标法增加了商标审查时限的规定。商标局初步审查时限为9个月;对异议申请调查核实的时限为12个月。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决定进行复审的时限为9个月、对商标局认为异议成立而不予注册决定复审的时限为12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家工商总局批准,可以分别延长3个月或者6个月。同时,对商标无效宣告、撤销的审查时限等也作了相应规定。 修改3:进一步简化商标注册程序。 完善了异议制度:不但简化了异议程序,删除了商标局对商标异议进行审查

新商标法实施条例修改的内容

新商标法实施条例修改的内容 1、我国商标法当中规定了“一标多类”的申请制度,商标法实施条例相应的规定,商标局对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在部分所指定的商品上予以驳回的,申请人可以见该申请中的初步审定的部分申请分割成为另一件申请。 商标法实施条例进行的新的修改,为了能够进一步的保护商标权的内容以及规范商标的相关管理。关于新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的修改内容主要涉及商标本身的认定问题。下面,小编为您介绍新商标法实施条例修改的内容。 新商标法实施条例修改的内容 第一条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

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第二条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三条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包括以下三类:(一)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二)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三)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第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

解读新修改的商标法

解读新修改的商标法 解读新修改的商标法 中国商标网资讯(引自法制在线) 今天在京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 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 1982 年制定的商标法是我国改革开放后颁布的第一部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 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商标法的有些内容已难以适应实践需要, 本次修改就是认真总结了现行商标法的实施经验,针对新情况、新问题,适应新需要,主要从六个方面进行了修改: 增加关于商标审查时限的规定;完善商标注册异议制度;厘清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规范商标申请和使用行为, 禁止抢注他人商标, 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规范商标代理活动。 修改后的商标法从原来的64 条增加到73条,内容非常丰富,也很完善。这也是继1993年和2001年之后,立法机关对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 历时十年完成修改程序 截至2013年上半年, 我国商标累计申请量、累计注册量分别为1221万件、817.4 万件,有效注册商标已达680.8 万件,均位居世界第一,

并涌现出一批享誉国内外的驰名商标。但是,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近年来我国商标注册量剧增, 商标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同时,我国的市场经济已实现国际化的发展, 所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发生了变化,现行商标法有些内容出现了不适应实践需要的情况。 2003 年,有关部门启动商标法修改工作。经过十年的努力, 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工作顺利完成。 据了解, 草案被提请表决之前, 为进一步增强商标法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专门召开会议对法律主要修改内容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后的社会效果、实施中也许会碰到的问题进行了论证评估, 认为现在出台是必要和适时的。 厘清驰名商标保护制度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信誉, 并为公众熟知的商标。对驰名商标进行特殊保护是非常必要的。建立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制度, 不仅是商标法的一项重要任务, 也是禁止不正当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001 年修改商标法时,为履行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的义务, 在商标法中增加了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但是实践中, 存在将驰名商标作为一种荣誉称号的误区, 盲目追求驰名商标认定,甚至出现弄虚作假的情况。为了厘清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本次修改对驰名商标的相关条款进行了完善, 对于其认定、保护以及规范使用等都作了细化。明确了驰名商标的内涵, 同时, 按照 “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明确规定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 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驰名商标应当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同时, 认定结果仅对该案件有效。其次, 对驰名商标认定机关、认定环节等作出明确限定。为了不误导消费者, 新的商标法还规定禁止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新商标法解读

新商标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经1982年8月23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议通过;根据2013年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3次修正。《商标法》分总则,商标注册的申请,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商标使用的管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附则73条,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63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予以止;其他有关商标管理的规定,凡与本法抵触的,同时失效。本法施行前已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 一、新商标法提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商标使用人应当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为一切市场参加者树立了一个“诚实商人”的道德标准,反映了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要求。诚实信用这一道德规则,是长期以商业习惯的形式存在,作为成文法的补充而对民法关系起着某种调整作用。新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明确写入商标法,目的在于倡导市场主体从事有关商标的活动时应诚实守信,同时对当前日益猖獗的商标抢注行为予以规制。 二、新商标法扩大了注册商标范围 扩大了个人声音可申请注册商标。声音是这次修改商标法新增的商标要素,突破了此前

对商标要素必须具有可视性的要求,是符合商标本质特征的一次重要的商标要素扩展。声音商标是非传统商标中相对使用最广泛的一种,它既可以是音乐判断,也可以是自然界的声音等,主要集中在多媒体等非传统企业以及一些知名企业的广告,如电影、电视、广播广告中的配乐,产品应用或其他电子出版物的启动、背景音乐。 对于传统行业来讲,声音商标也是较为重要的,知名企业应当积极利用法律新设置的权利对企业的无形资产做到更全面的保护,对于之前没有声音商标的企业,可以利用新法赋予的商标权,开展以声音为媒介的营销和市场宣传,配合日趋重要的电子商务渠道。用自己独特的声音注册商标,有助于以后可以用该商标来进行经营,从而获地更大利益空间;有助于吸引更多的消费者,获得更好的市场效果。 扩大了自然人可以申请注册商标。原商标法规定只有企事业单位法人、社团组织、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可以申请注册商标,也就是要有营业执照才能注册商标。新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将商标权利主体扩大到了自然人和法人,并规定多个商标权利主体可共同享有一个商标专用权。这与国际惯例是一致的,可以注册立体商标。 扩大了立体和颜色组合商标。将商标客体从平面视觉商标,扩大到立体商标和颜色组合商标,新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分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组合,均可作商标申请注册。”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即为立体商标。颜色是丰富多彩的,

2013年新《商标法》主要修改内容解读

新《商标法》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新《商标法》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新《商标法》几大看点: 1.新商标法首次明确商标注册审查时限,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2.新商标法在申请方式上确立了电子申请的法律地位,增加声音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3.新商标法还增加了惩罚性赔偿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的1到3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新商标法还将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进一步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惩处。 4.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5.有针对性地规范商标代理活动。商标代理机构有违反商标法规定行为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由工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 最详尽的新旧《商标法》对比,参考对比表格,点击进入:“新旧《商标法》修正对比参照表格”。 (来源:津申商标事务所网站) 2013年新《商标法》主要修改内容解读 2013-11-11 08:59 【大中小】【我要纠错】

2013年8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的决定》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表决通过,该决定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现超凡律师团队对新《商标法》的主要修改内容进行简要介绍和分析。 1、增加诚实信用原则条款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第七条规定了“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影响: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明确写入《商标法》,目的在于倡导市场主体从事有关商标的活动时应诚实守信,同时对当前日益猖獗的商标抢注行为予以规制。可以预见的是,该条款将在日后的商标确权以及维权案件中作为兜底性条款被大量适用。 2、禁止抢注因业务往来等关系明知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 修改要点:新《商标法》第十五条增加第二款:“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 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影响:增加此条款的目的主要在于防止将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抢先进行注册,此修改在原有规定基础之上进一步加大了对已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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