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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准公共物品市场化运作的困境分析——以城市污水治理为例

城市准公共物品市场化运作的困境分析——以城市污水治理为例
城市准公共物品市场化运作的困境分析——以城市污水治理为例

文章编号 1002-2031(2008)05-0078-04

城市准公共物品市场化运作的困境分析

以城市污水治理为例

王春兰 罗玉林

摘 要 我国许多城市已进行了准公共物品市场化运作的改革,以城市污水治理为例,指出我国城市准公共物品市场化运作中存在的问题,从城市准公共物品市场化运作的前提条件、城市准公共物品的定价和市场化运作的环境方面探讨了 市场失灵 的原因,并得出相应的结论和对策。

关键词 准公共物品;污水治理;市场化运作 中图分类号 F294.1 文献标识码 A

作者简介 王春兰(1964 ),女,重庆大学贸易与行政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城市经济与管理;罗玉林,重庆大学贸行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城市经济。

收稿日期 2007-07-28 修回日期 2007-12-10

准公共物品是指介于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之间的商品,也称混合物品。按照经济学家萨谬尔森(Sa m ue lson)的定义,私人物品是指只有获取某种物品的人才能消费这种物品,或者说,私人物品一旦被消费或使用就不可能再被他人所用,是排他的、具有很强竞争性的物品。而公共物品则是指任何一个人对某种物品的消费不会减少别人对其消费的物品,即只要一定数量的纯公共物品被生产出来或被提供,社会的所有成员都可以对其消费的物品,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准公共物品是不能同时严格满足以上两个特点要求的公共物品,具体可细分为两种类型:拥挤性公共物品,即随着消费者人数达到一定规模后,消费者在消费时具有拥挤性(竞争性)的公共物品;价格排他性公共物品,是指在效用上可以定价,在技术上可以实现排他的公共物品。城市污水治理作为一种公共物品,在传统的模式下,是以政府直属部门来行使生产和提供职能的,具有明显的事业性质,随着排污权产权制度的确立,在效用上已可以定价,在技术上已实现排他,使其具有了

准公共物品的性质。

准公共物品的市场化运作是20世纪80年代西方发达国家行政改革的核心主题。其基本思路是在公共服务供给领域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将原来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公共职能推向市场,通过充分发挥市场优化配置公共资源的作用,以达到有效改善和提升公共服务的目的。现在我国许多城市已进行了城市准公共物品如城市污水处理供给市场化的改革,这既是为了缓解地方政府财政资金不足的困难,又是为了提高城市污水处理供给的效率。但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运作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探讨其供给存在的问题,探寻其问题产生的原因,对于城市准公共物品市场化供给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 我国城市准公共物品市场化运作存在的问题

1.污水处理收费偏低,难以做到污水处理企业

总第154期

城市问题2008年第5期

保本微利

投资于城市污水处理行业的投资主体,在市场竞争中生存的前提是要保本并有所盈利。目前我国城市污水处理企业的收费还不具备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性质,体现不出优质优价、同质同价的市场法则。从排污费的角度看,我国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仍然偏低,与治污的真实成本或环境治理所需的资金相比差距很大。根据已建、在建水质净化厂的实际情况,吨水造价一般在1500-2000元之间,运行费在0.5-1.4元/吨之间,即建成一座日处理50万吨污水的城市水质净化厂,一次性投资费用约在7.5-10亿元,年运行需数千万元甚至达亿元。[1]根据2005年度有关统计数据,宁夏建成并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年运行费用为9057.84万元,若以2005年度各地拨付给企业用于污水处理的运行费用计算,全区污水处理资金缺口达7012.56万元[2]。由于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高,收费率低,使得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足以补偿设施的投资和运营成本,影响了民间资本投入的热情,使投资主体难以实现多元化。

2.私营部门的趋利性导致水污染防治目标的 市场失灵

污水治理的市场化运作需要政府的强有力的监管,如果政府采取 一卖了之 的态度,资本自身的趋利性和投资者的机会主义偏好就会发作,导致水污染防治目标的 市场失灵 。

近年来,浙江省逐渐将环保向民间资本开放,引入市场机制,探索 谁治污谁收费 的污染治理新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各企业在交费后,把所有排放的污水直接接到治污企业,由以前的 各自治理 变为现在的 集中治理 。实践的结果显示,2006年浙江省环保局公布的28家环保不良信用企业,其中有13家是治污企业[3]。治污企业成为新的污染源是 市场失灵 的表现,由于监管不严,企业为了降低成本,一方面形成排污企业超标准排污,另一方面形成治污企业承包污水不经处理或处理不达标排放,使水污染防治的目标落空。

3.政府管制缺乏专门的管理实体和管理队伍,出现公共责任的缺失

城市污水处理的市场化运作需要政府本身改变管理方式,除了制定相关的政策之外,必须要有专门的机构去监督和管理。同时,为有效规避市场化模式给政府带来的经济风险和给社会带来的环境风险,必须建立一支精通项目管理和环境管理知识的专门队伍。目前与此项工作最为相关的是市政管理部门(或城建部门)和环保部门,但由于没有明确的职责授权,也缺乏具备两个领域专门知识和经验的人力资源,政府的职能转变难以实现。现有的污水处理厂还存在有隶属多家管理的现象,涉及水利局、公用事业局、建委和市政管理局等部门,容易造成政出多门、责任不清、管理混乱的局面。

二 我国准公共物品市场化运作的困境分析

1.污水治理的准公共物品性质使市场化运作的前提条件不充分

传统的公共产品理论认为,私人产品适合于私人提供,即居民自己购买、自己消费;纯公共产品适合于公共提供,即政府购买、居民消费。而准公共产品适合于混合提供,即政府补贴与私人出资相结合。污水处理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的市场化相比,具有市场化运作的先天不足。

首先,污水处理作为一种公共服务产业,兼具公益性和经济性双重属性。这一市场的公益性体现在公共服务的生产和提供要满足人们的基本生活需要,实现社会公平的基本道德标准;其经济性则体现在市场机制能保证要素资源的高效配置,实现社会发展的效率标准。若强调公共服务市场的公益性就会增加政府的管制,而强调这一市场的经济性则要求政府职能在某些公共服务领域或环节的渐退,代之以产权独立的经济主体来行使这部分职能。污水治理这种准公共物品的性质是其市场化运作的理论依据,同时也决定了其市场始终是一个受政府严格干预的市场。

其次,市场化运作的基本规则是平等竞争法则,每个市场主体均具有均等的市场进入机会,市场进入的门槛较低。而城市污水处理作为市场公共服务产业的形成需要大规模的初始投资,以形成规模经济效应来降低单位成本,或需要庞大的日常营运资金才能满足社会需要,致使很多私人企业不能或不愿进入公共服务市场。长期以来,提供公共服务一直被认为是城市政府的基本职能或维持城市经济运行的必要条件,从而采取行政措施保证公共服务部门的运转,严格限制私营企业的进入和公共服务企业的退出。在这种自然垄断和人为因素作用下,公共服务市场进入的门槛较高,具有卖方垄断性质。

再次,市场化运作的前提条件是要建立供求双方平等的市场地位,并利用讨价还价机制,实现买方

市场的买方定价。在完全竞争市场上,商品价格是根据企业的成本和市场的反应来确定的,经过需求者进行自由市场的多项选择,实现优胜劣汰、降低成本、提高质量和服务的目标。而城市污水处理企业设备的专用性特别强,产品具有单一性,无法生产其它产品,其沉淀成本巨大,无法在市场变化时把固定资产及时 变现 ,如果没有固定的市场和销售量,企业根本无法自负盈亏。在现阶段,污水处理费的征收还处于卖方市场的卖方定价。

2.污水处理收费的 两难 选择是完全市场化难以运作的技术障碍

在确定准公共物品价格水平时,不仅要注重公共企业的经济效益,还要注重发挥其社会效益。良好的收费体系是市场化方式建设和运营污水处理企业的前提条件,它既是企业向银行或通过其他渠道融资的抵押,又是企业盈利的保障。目前,大部分城市都已建立了污水收费制度,但标准较低,如果没有政府财政补贴,许多城市的污水费标准对民营企业投资缺乏吸引力。在确定准公共物品价格时,政府实际上面临两难选择:如果完全按投资主体的要求来确定价格并收费,容易导致 市场价格 。这种高价的排污费,易产生企业消费不足或企业违法偷排的现象。若实行长期以来的 象征性 定价,这一方面造成普遍的过度消费,使政府补贴逐年增大;另一方面,使提供准公共物品的企业没有市场竞争的外在压力,也缺乏压低成本的内在动力,服务质量难以提高。如果市场化中没有价格在自由博弈中的自主调节,完全市场化的机制是无法实现的。

3.污水处理缺乏市场化运作环境是 市场失灵 的重要制约因素

我国公共服务市场化虽已初见端倪,但与西方国家相比,还存在诸多制约因素。一是非政府组织和私营部门的能力。目前,我国非政府组织还不发达,自主性、自治性和服务性作用较弱,尚缺乏具备有效承载由政府转移出来的公共服务的能力。二是相关法制的缺乏。市场化方案还必须建立在完备、健全的法律体系之上,民营化过程中防范不正当竞争问题以及绩效评估、责任机制、监督机制等都依赖于法律加以规范。像国家对污水治理市场化运作的收费政策缺乏原则依据;有关城市污水治理的市场化和产业化的政策只是框架性的部门指导意见,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其政策的权威性和力度不够,政府对城市污水处理的市场管理领域相关法制的缺乏等成为制度上的制约因素。三是缺乏公私合作的认同。受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响,社会对公共服务转包私营部门和非政府组织的可行性的认识还不够,对公私合作的共识还不强,这是观念上的制约因素。以上这些制约因素决定了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不能急于求成,而应认识到其全面作用的发挥还有一个渐进过程。

三 结论及对策

鉴于城市污水处理公共物品的部分垄断竞争性质和行业的特殊性,笔者认为像城市公用事业中这种 准公共物品 的市场化改革,远比非公共物品的市场化改革复杂得多。不可简单地把非公共物品的市场化运作机制照搬到 准公共物品 上来,或通过某种方式将不可经营的公共物品直接转化为可经营的公共物品。笔者认为城市污水治理的市场化改革,需要解决的问题如下。

1.如何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在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的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准确定位。与私人产品的供给与运营只强调经济性不同,政府在城市污水治理中担负两种义务和责任,一方面是实现引入多元投资主体,增加融资渠道,实现社会总效益;另一方面是政府本身要做好创建市场、规范市场和扶持市场的工作,提高市场经济效率。政府对城市污水处理市场的直接干预,具体表现为政府依据法律法规对城市污水处理企业的市场进入、价格决定、产品质量和服务条件施加直接的行政干预。然而,政府管制不等于政府直接提供生产,也不等于政府有权随意决定由谁来生产。生产者的确定应当引入市场机制,对非经营性服务,如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投资建设方面,应采用政府采购的方式,招标选择生产者;对经营性服务,如供水排水等,应当通过特许权授予的方式,竞争招标选择投资者或经营者,在特定时期内,通过竞争性招标把特许权授予特定的企业,实现政府管制与市场竞争有机结合。

2.努力探索良好的污水处理定价方式,发挥价格的调节作用

价格是反映市场供求的重要信号,也是重要的调节工具。由于城市排水比城市供水有更明显的公共物品特性,政府对这一市场价格的直接干预是市场化公共服务的一大特点。公共物品定价时,需要兼顾两个方面:一方面,应通过公共物品定价体现社会福利要求,使价格承担起实现社会福利目标的职

能;另一方面,应通过公共物品定价体现投资主体的要求。政府以外的投资主体以逐利为目的,要求通过定价尽快收回投资并盈利。对准公共物品的这一定价原则目前已得到理论上的共识,但在实践上如何体现这一原则,目前还缺乏可操作的运营模式。孙钰提出,通过确定社会边际成本来解决定价问题,从而满足社会福利要求并兼顾经济效率。但社会边际成本中的 社会成本 表现为 间接的社会损失 ,对其进行价值计算是非常有益的,但对其精确测算却比较困难。费敏捷认为在缺乏市场竞争机制的条件下,应由物价部门核定治污企业的运营费用标准,发挥政府的指导作用;同时实行有差别的收费政策,以体现优质优价、同质同价的市场法则,发挥市场的效率作用。但目前我国排水的监测手段较为缺乏,污水处理按浓度实行计价收费在技术上还难以全面实施,同时监管也需要高昂的 交易成本 。彭积敷主张对于自然垄断行业的自然垄断业务,实行城市政府管制价格,定价水平依据正常成本加合理报酬得到的总成本计算。总成本的确定应包括污水处理运行成本、固定资产折旧与 合理 利润三部分,其测算可能十分复杂而耗费精力,需要政府调动足够的资源且易于被企业所算计。到目前为止,对于公共物品的定价,世界各国都在试图探寻一条圆满的解决路径,适合本国国情的准公共物品的定价方式还在探索之中。

3.做好污水处理市场化运作的各项配套改革,大力营造其市场化运作的环境

在城市准公共物品供给中引入竞争机制,是一项全新的改革,它需要人们在认识上、法律上、技术上和人力资源等方面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为此在以下方面要进行配套改革:

舆论先行,要大力宣传城市污水治理产业发展的必要性。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介,包括电视、报纸、电台和互联网等各种手段,宣传、报导和讨论有关污染、污水治理及其收费等问题,而且还要积极组织各方面的人士和群众参观了解水质净化厂,进行现场亲身感受,使城市污水治理的概念深入人心,形成广泛的共识和全社会都关心支持污水治理事业发展的局面,为推进城市污水治理市场化发展和征收排污费创造良好的氛围。

加强立法。明确在城市污水治理过程中水质净化厂投资者和运行管理者、排水企业管理者、缴费者3个行为主体各自的义务和权利,确立民营企业参与污水和垃圾处理领域的法人地位,建立相关收费体系,界定不同市场化模式下的产权制度。

要建立和完善水质监测体系,逐步实现对城市集污管网的污水水质和污水治理后排放水质的准确、有效监测,使之能满足政府履行有关监督职能。否则,一方面可能造成排污源单位的排污失控,另一方面可能形成污水不经处理或处理不达标排放。有效的监测体系也是保证运行费用真实、合理的重要条件。

根据政府现有体制,最好指定城市的市政管理部门为主管部门。国资委、建设、环保、物价和发改委,以及各区县政府等相关部门配合,通力合作,共同推进。同时加强人员培训,努力建立一支精通项目管理和环境管理知识的专门队伍,为政府的管理提供人力资源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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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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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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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经济】 公共物品理论前沿问题及探讨 方 倩 摘 要:随着微观经济学的发展,实验经济学、行为经济学、计量经济学、博弈论都极大地推动了公共物品理论的发展。我国随着改革的深入,竞争的加剧,公共部门的弊端日益显现,公共物品 总量呈现出严重的不足,地方公共物品的供给问题尤其突出,而我国的教学、科研对这些问题的认 识尚处于不断的改进和发展之中,本文结合近几年公共物品理论的发展,探讨了其对我国公共物 品理论教学与制库安排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公共物品 私人供给 税收补贴 地方性公共物品 一、公共物品理论的产生及发展 早在19世纪末,奥地利和意大利学者将边际效用价值论运用到财政学研究上,论证了政府和财政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合理性、互补性,形成了公共物品理论。 林达尔均衡是公共物品理论最早的成果之一,它使人们对公共物品的供给水平问题取得了一致,即分摊的成本与边际收益成比例。 政府间的财政关系也是围绕着公共物品的供应展开的,1956年蒂鲍特(C.M.tiebout)发表了论文“一个地方支出的纯理论”,随即出现了大量关于地方公共物品的文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围绕着全国性公共物品和地方性公共物品展开了长期的博弈,地方性公共物品理论的提出,深化了公共物品理论,使公共物品走出了只讨论纯公共物品的领域(布坎南在1965年的“俱乐部的经济理论”中首次对非纯公共物品(准公共物品)进行了讨论,公共物品的概念得以拓宽)。 70年代以后,公共物品理论的的发展主要集中在如何通过制度保证公共物品决策的效率原则。布坎南及其“公共选择学派”,研究了非市场决策,将公共物品供给的决定诉诸政治程序,用公众投票方式解决,发展了公共选择理论。克拉克和格罗夫斯等人探讨了激励机制问题,旨在设计一种计划程序,诱导个人基于自己的利益而真实显示其对公共物品的偏好。 与此同时,通过制度安排,使公共物品私人供应成为可能,表明了从公共物品供应的角度探讨公共物品问题已经较为成熟,也是实践对公共物品理论发展的新要求。 二、公共物品理论新发展及其内容 (一)公共物品的分类问题。公共物品是可以进行分类的,如果边界不清晰会带来一系列问题。阻止私人提供公共物品,或是完全由市场方式提供公共物品都会导致公共物品的短缺,这直接影响到公共物品供给的效率,同时对于社会公平、收入分配等也会产生重大的影响。 1954年,P.萨缪尔森发表了一篇著名的论文———《公共支出的纯粹理论》,首先给出了公共物品的经典定义,公共物品有两个特质:一是排他性,二是消费上的非竞争性。随着公共物品研究的深入,关于公共物品分类的争论也日益激烈。一些学者从筹资角度将公共物品划分为两类,一类是连续性公共物品(continu2 ouspublic good),它主要是由政府通过征税而提供的公共物品(Warr,Robert,1982,1984),另一类是离散性公共物品(discrete public good),所谓“离散性公共物品”就是,当有足够的贡献者(contributer)来承担提供公共物品的成本时就提供,否则就不提供。比如造一座桥或一个图书馆,当有足够的钱支付成本时就建,否则就不建。 若根据有无排他性和竞争性,我们可以将公共物品分为三类:(1)纯公共物品;(2)具有非排他性和竞争— — 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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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共物品供给中存在的问题

浅谈公共物品供给中存在的问题 一、公共物品的内涵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消费的大多数物品是到市场上购买,买来之后,自己可以独自享其效用,别人无法使用,这种只能个人或家庭独自享用的物品称之为私人物品。而与之相反,在现实经济中大量存在不具备明确的产权特征,形体上难以分割和分离,消费时不具备专有性和排他性的物品称为公共物品,例如国防、道路、无限电视服务等。 与一般私人物品相比,公共物品具有几方面特征:(1)不具有消费的竞争性。每一个人对这种物品的消费并不会导致任何其他人消费的减少或者说一个公共物品一旦提供了,多一个消费者得加入并不影响其他人的消费,为实现消费这一物品,消费者之间不必要展开竞争或争夺。(2)消费的非排他性。任何人都不能因为自己的消费而排除他人对该物品的消费,最典型的如灯塔、国防、司法系统等。(3)效用的不可分割性。公共物品是向整个社会共同提供的,整个社会成员共同享用公共物品的效用,而不能将其分割为若干部分,分别归属于某些个人、家庭或集体使用,正如西方财政理论中提到的?灯塔理论?。[1] 按照公共物品的供给、消费、技术等特征,依据公共物品排他性、非竞争性的状况,公共物品可以被划分为纯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1)纯公共物品。一般具有规模经济的特征,消费上不存在?拥挤效应?,不可能通过特定的技术手段进行排他性使用,如国防、国家安全、法律秩序等属于典型的纯公共物品。(2)准公共物品。一个人的使用不能够

排斥其他人的使用。然而,出于私益争夺,在消费上却可能存在着竞争。由于公共的性质,物品使用中可能存在着?拥挤效应?和?过度使用?的问题,这类物品如地下水流域与水体资源、灌溉渠道等。 二、公共物品供给中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双重困境 以往人们常用哈丁的?公地悲剧?、?囚徒困境?等理论模型来分析公共物品解决之道。这些模型告诉我们,在某些情况下,如何会做出从全体当事人的角度看是‘非理性的’行为。对此,人们提出以强有力的政府或者彻底的私有化来解决公共物品的供给途径。 (一)市场在公共物品提供中面临的困境 一些学者认为,由于理性人的自利性和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会导致帕累托最优,即如果不能使某些人的福利变好,也不会变坏,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可以优化资源配置,因而公共物品应由市场来提供。但市场在公共物品的提供中面临着难以克服的困境,这就是市场失灵。 1、公地悲剧。如果理性人共同使用一种稀缺资源,便会发生环境的退化,如一群牧民面对向他们开放的草地,每个牧民都想多养一头牛,因为多养一头牛增加的边际收益大于其购养成本,是合算的,尽管因为平均草量下降,可能使整个牧区的牛的单位收益下降。每个牧民都可能多增加一头牛,草地将因为可能被过度放牧而被破坏,从而不能满足牛的食量,致使所有牧民的牛均饿死。[2] 此例中的牧民在决定自己养多少牛时并未考虑其行为的负外部效应,结果每户牛的数量越来越多,而牧草的产出基本上没多少增加,最终陷入?公地悲剧?。公地悲剧表明了公共事物无人关怀的结局。

公共物品的私人提供

公共物品的私人提供 ——城市公厕的私人提供案例 邱谦汪佳王慧勤彭云进 (一)公共物品及其特性 公共物品是指公共使用或消费的物品。公共物品是可以供社会成员共同享用的物品,严格意义上的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所谓非竞争性,是指某人对公共物品的消费并不会影响别人同时消费该产品及其从中获得的效用,即在给定的生产水平下,为另一个消费者提供这一物品所带来的边际成本为零。所谓非排他性,是指某人在消费一种公共物品时,不能排除其他人消费这一物品(不论他们是否付费),或者排除的成本很高。 (二)从公共厕所的特性分析公共物品私人提供的问题公共厕所是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便于对城市公厕的管理及保持城市的干净整洁,但政府常常将公共厕所交予私人管理,而私人在管理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清洁费用,又往往通过向使用者收取一定的费用来实现。 从公厕的使用特性来看,它并不是为某一个人需要而特意建设,是为了满足公众在外方便的共同需求而建设,它具有共同消费的特征,公众都可以使用公厕,每一个人都可以享受到公厕给他们带来的益处。一个人使用了公厕,而另一个人也需要使用时,

不会增加公厕的生产成本,即不需要为另一个人的使用再建造一座公厕。 从公厕的所有关系来看,公厕不属于某一个个人,某一个个人在占有公厕物品使用时,他无法排除其他人来使用公厕,因为公厕并不由个人投资建设,或仅为个人的需求而在社会环境中建设,公厕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公厕设置的目的本身就是为公众方便服务 (三)私人提供的可能性 第一,公厕服务可以收费。建设部以1990年第9号令发布的《城市公厕管理办法》中第21条规定,“在旅游景点、车站、繁华商业区等公共场所独立设置的较高档次公厕,可以适当收费”。这说明政府允许特定场所的一些公厕可以有一定的资金流入,一些城市将某些人流量较大地段的公厕经营管理权进行招标拍卖,就是利用了公厕的这种特性。 第二,公厕由于在城市设置的广泛性和设置地点的趋人流性,因而占有较多的土地资源优势,使得公厕附设一些其它商业功能、开展多元经营成为可能,例如许多城市将公厕与小商铺等联建,为私人投入公厕建设奠定基础。 第三,公共建筑业主如商场拥有者,出于完善商场功能、增加经营收入需要,自愿将商场自己建设而非政府建设的“私人厕所”向其服务对象开放使用,既满足商场利益,又具有一定社会公益性

准公共物品的市场化提供机制及其评价——以高速公路为例

我国改革开放初期采取了放权让利的措施,政府 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逐步下降。为缓解财政压力,一部分原由政府免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如公路、教育、医疗等)逐渐引入了市场机制,政府尝试以收费、引入社会资金等形式为这些公共事业募集资金。供给方式的转变使得相关行业的面貌焕然一新:这些行业在很短的时间内取得了飞速的发展,广大人民群众享受了便捷的服务,政府也因此极大地减轻了自身的负担。 与此同时,诸多问题随之而生:高收费等问题引起了消费者的不满;经营单位在自身利益驱动下将收费行为长期化,部分行业获取的局部超额利润以社会整体更大的损失为代价,维持这种局面将严重阻碍经济进一步发展;相关单位员工的收入大大超过了社会平均水平,与其社会贡献、工作技术含量等严重背离;公共部门热衷于经营性收费也损害了政府形象,政府将负担转嫁给社会公众与建立社会主义公共财政的大方向南辕北辙,引起公众的不满。 本文以高速公路为例研究准公共物品的市场化提供机制带来的利弊,并探讨相应的措施。 一、我国高速公路的基本情况 自1988年我国开通第一条高速公路起,截至2007年底,高速公路通车总里程突破5万公里,通车总里程稳居世界第二位,改善了国内的交通状况,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①我国用20年的时间,完成了发达国家40年走过的历程。 在取得重大成就的同时,我国的公路收费也创下了世界之最:目前世界上收费公路的平均比例为1%,而中国收费公路占公路总里程的比例达7%,为世界平均比例的7倍,是目前世界各国中比例最大的。全世界二十几个国家和地区的收费公路共计14万公里,而中国的收费公路总里程约10万公里(2005年资料),所占比例超过70%,大大高于其他国家。目前我国已建成的公路中,高速公路的90%、一级公路的80%和二级公路的40%以上(2008年底我国实行燃油税改革后各地开始逐步取消二级以下公路收费)都是收费公路,这反映出我国收费公路的规模过高,远远超出正常的收费比例。② 在美国,为了确保公路的公益性,政府始终是公路 □徐进 准公共物品的市场化提供机制及其评价 ——以高速公路为例 ①申燕:《高速公路应不应该收费》,《经济论坛》,2008年第9期。 ②高博、常连玉、王应敏:《收费高速公路的定价与政府管制思考》,《价格月刊》,2006年第11期。 A S S E T S A N D F I N A N C E S 2009年第5期总第20期

财政学案例分析

1.1我国垄断行业:坚冰渐融 1.2食品不安全信息不对称 1.3野生动物保护、光污染的负外部效应 1.4经济波动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常态 1.5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公平是社会和谐基础 1.6:是市场失灵,还是政府失灵 1.7:医改、教改背后的公共物品供给缺位 1.8:公共物品供给越位 1.9究竟什么是公共财政? 1.10:弥补市场缺陷,配置社会公共资源(一项重要的财政职能) 1.11:我国收入调节政策取向应该是“促富治贫” 1.12:2007年宏观政策重心:激活内需增长动力 2.1:财政花钱当量力而行中国经济时报2003年8月7日 2.2: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全面启动 2.4:公平与效率,漏桶里的水? 2.5:财政支出面临扩张压力 9.1:2006年中央预算草案的报告(摘要)2006年预算编制和财政工作的总体思路 9.2:建复式预算体系用制度管住干部 9.3:我国的零基预算改革 9.4: 看好13亿人的“钱袋子” 9.5:全国人大财经委拟通过《2004年中央决算(草案)》 9.6:摘自:构建公共财政体制的重要基础——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潘承祥 9.8:“国库集中支付”反腐作用有多大? 9.9:政府采购:谨防腐败转移 10.1:日本政府事权与财权的划分 10.2:美国的财权划分方式——财源共享和分率计征 10.3:分税制10年 10.5:我国政府间转移支付的实践 11.1:我国财政赤字计算 11.2:格林斯潘警告美财政赤字危及经济前景 12.2:2005年中国财政赤字大幅降低意味着什么?2005-06中华工商时报 12.1:促进财政政策由投资向公共服务转型 12.2:我国财政与货币政策协调的历程

公共物品的定义及提供方式

公共物品的定义及提供方式 公共物品是指公共使用或消费的物品。公共物品是可以供社会成员共同享用的物品,严格意义上的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 所谓非竞争性,是指某人对公共物品的消费并不会影响别人同时消费该产品及其从中获得的效用,即在给定的生产水平下,为另一个消费者提供这一物品所带来的边际成本为零。 所谓非排他性,是指某人在消费一种公共物品时,不能排除其他人消费这一物品(不论他们是否付费),或者排除的成本很高。 通常不具备排他性或(和)竞争性,一旦生产出来就不可能把某些人排除在外的商品称为(纯)公共物品。 所谓商品的排他性是指商品的生产者或者购买者可以很容易地把他人排斥在获得该商品带来的利益之外;商品的竞争性是指消费商品的数量与生产这一数量的成本有关。 所以,确定是否是公共物品,关键就是看是否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 分类有几种: 第一类是纯公共物品,即同时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 第二类公共物品的特点是消费上具有非竞争性,但是却可以较轻易地做到排他,有学者将这类物品形象地称为俱乐部物品(club goods); 第三类公共物品与俱乐部物品刚好相反,即在消费上具有竞争性,但是却无法有效地排他,有学者将这类物品称为共同资源或公共池塘资源物品。俱乐部物品和共同资源物品通称为“准公共物品,即不同时具备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准公共物品一般具有“拥挤性”的特点,即当消费者的数目增加到某一个值后,就会出现边际成本为正的情况,而不是像纯公共物品,增加一个人的消费,边际成本为零。准公共物品到达“拥挤点”后,每增加一个人,将减少原有消费者的效用。公共物品的分类以及准公共物品“拥挤性”的特点为我们探讨公共服务产品的多重性提供了理论依据。 此外,公共物品也可以这样分类: (1)纯公共物品:具有完全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如国防和灯塔等,通常采用免费提供的方式。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多见。 (2)准公共物品:具有有限的非竞争性和局部的排他性。即超过一定的临界点,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就会消失,拥挤就会出现。准公共物品可以分为两类: a.公益物品。如义务教育、公共图书馆、博物馆、公园等 b 公共事业物品,也称自然垄断产品。如电信、电力、自来水、管道、煤气等。 试论公共物品的供给方式 摘要:根据社会资源的生产与消费、成本与收益的分析角度,可以将社会资源分为私人物品与公共物品两类,根据是否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还可以进一步细分为私有私益、私有

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概念

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概念 正文 一、公共物品的概念及特征 1.公共物品的概念 公共物品(public goods)又称公共产品,广义上讲,它是指那些在消费上具备非竞争性或在受益上具备非排他性(或同时具备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物品。 公共物品是相对于私人物品而言的,它是一个公共经济学的概念。公共经济学也被称为政府经济学(Public Economics),政府经济学就是经济学中专门研究政府经济行为、政府与私人部门之间的经济关系和政府经济活动特殊规律性的科学,“是论述各级政府部门和公共组织(如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存在意义和行为,回答政府必须做什么以及应该怎样做的学问”。 2.公共物品的特征 从公共经济学的角度而言,理解物品的私人性和公共性,关键在于理解物品在消费过程中的两种属性:排他性和竞争性。 排他性: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总是要消费各种各样的物品或使用价值,当人们消费某种物品时,同时排斥他人对该物品的消费,如私人不动产、日用消费品等,那么,这种物品就具有排他性;反之,当人们在消费某种物品时,同时并不排斥他人对该物品的消费,如国防、法律、航海灯塔等,那么,这种物品就具有非排他性。 竞争性:一件物品被消费,别人就无法再消费该物品了,如一只面包、一件外套等,供给者只有增加生产,才能满足更多人消费;那么,这件物品从生产到消费都具有竞争性;反之,人们对某种物品的消费不影响其他人对该物品的消费和利益,消费者的增加不会加重供给者的成本,或者说,新增消费的边际成本为零;同时,每个消费者的消费都不影响其他消费者的消费数量和质量,即边际拥挤成本为零。如交通路牌标志、法律条文等,那么,这种物品就具有非竞争性。 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的物品是私人物品;而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物品则是公共物品。私人物品在消费者之间是可以分割的;公共物品在消费者之间是不能分割的。这种不能分割有两种情况:一是技术上不可能,如交通路牌标志要让一部分走过它的人不能看是不可能的;二是分割的成本高昂到不可接受,如为了不使某艘船受既有灯塔的指引而另拓航线和建造另外的灯塔的成本太高。

城市公共物品供给

一、城市公共物品定义 城市公共物品现在普遍被定义为:范围局限在一个城市内,以实现城市发展为目标,保证城市居民的健康和人身安全为前提,为城市化社会进步和发展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例如地方教育、公安、消防、公路、桥梁、供水供电网络,污水处理等。城市公共物品区别于一般公共物品主要体现在他的区域性,虽然具有一般公共物品的特征,但主要作用在一个城市内。由于城市公共物品对于城市的发展至关重要,加之当前我国户籍制度的适度松绑以及城市化政策的推行,城市公共物品的研究变得更具有重要意义。 二、当前国内研究 国内学界当前对城市公共物品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领域,即供给主体与供给模式。对于我国公共物品供给现状学界争论不大,由于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加之制度缺陷,我国大陆地区城市公共物品供给不足已是不争的事实。就当前来看,无论是资本性公共物品还是消费型公共物品,供给都无法满足市民需求。截止2007年,我国大陆地区城市化率超过40%。按照当前预测,到2020年我国城市人口数量将超过7亿。加之经济发展和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届时对城市用水、用电、燃料管道、教育、司法等公共物品的需求将呈几何增长,如不能有效解决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问题,我国经济可持续性发展必将受到严重制约。对于公共物品的供给方来说确定何种供给规模才能在满足需求与充分效率两个方面达到平衡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应该寻找合适的公共物品供给主体。早期的针对公共物品研究的学者普遍认为公共物品应该由政府提供,但是随着研究的深入以及“非纯公共物品”概念的提出,人们意识到不同“纯度”的公共物品应该由不同的主体来完成供给。 1、纯公共物品的供给 纯公共物品由于其绝对的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市场根本无法提供,因此必须由政府来供给。城市纯公共物品也是这样,只是这种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是在一定地域内得以体现。至于是由中央政府还是由地方政府来供给当前学界基本倾向于地方政府供给。依据是地方政府更了解辖区内居民对公共物品的需求偏好,此外,不少学者认为不同地区应该有权选择公共物品的种类与数量。 虽然学者们普遍认为城市纯公共物品由城市当局来提供的合理性,但是对于我国当前体制下市政当局公共物品的供给效率学界依然有争论。争论的焦点在于效率与公平。一方面我国现行决策体制充分体现了行为效率,但是经济效率却存在着广泛的质疑。由于政府执行者的收益曲线与公众在这一领域的收益曲线偏离,因此他们的行为与目的也会冲突。执行者的收益取决于其行为是否满足上级官员的偏好而非满足公众对公共物品的偏好。而上级对区域公共物品供给的实际需求了解往往不足甚至偏离。此外,国内当前尽管户籍制度已经放松,但国民依然不可能像西方国家那样低成本的实现“用脚投票”。这种国情直接影响市政当局对公共物品的供给效率。第二,当前我国中央集权制度下地方政府没有税收立法权,费税改革进一步在财政领域剥夺地方当局为提供某些特殊公共物品而选择的收入来源。税收目的不明确以及税收用途的混乱也影响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最终影响的还是公共物品的供给效率。

公共物品案例分析

【下载本文档,可以自由复制内容或自由编辑修改内容,更多精彩文章,期待你的好评和关注,我将一如既往为您服务】 著名经济学家科斯( R.Coase)在1974年发表的《经济学上的灯塔》一文中,研究了英国早期的灯塔制度。17世纪以前,灯塔在英国是名不见经传的,17世纪初,由领港公会造了两个灯塔并由政府授权专门管理航海事务。科斯注意到,虽然领港公会有特权建造灯塔,向船只收取费用,但是该公会却不愿投资于灯塔。1610-1675年间,领港公会没有建造一个新灯塔,但同期,私人却投资建造了至少10个灯塔。但在当时的灯塔制度下,私人的投资要避开领港公会的特权而营造灯塔,他们必须向政府申请许可证,希望政府同意授权向船只收费。该申请还必须由许多船主签名,说明灯塔的建造对他们有益,同时要表示愿意支付过路费,过路费的多少是由船的大小及航程经过的灯塔多少而确定的。久而久之,不同航程的不同灯塔费,就干脆印成册,统一收费。私营的灯塔是向政府租地而建造的,租期满后,再由政府收回让领港公会经营。到1820年,英国当时的公营灯塔有24个,而私营灯塔有22个。在总共46个灯塔中,有34个是私人投资建造的。后来,政府开始收回私营灯塔。到1834年,在总共56个灯塔中,公营(即由领港公会经营)的占42个。到1836年,政府通过法规将剩余的私营灯塔全部收回,在1842年以后,英国的灯塔全部由公会经营了。 灯塔是经济学家探讨公共产品理论时最喜欢用的一个例子。从穆勒到萨缪尔森,都认为灯塔收费困难而只能由政府经营。科斯的论文

却提出了一个命题:公共产品非得由政府提供吗?科斯的挑战有没有成功呢?关于收购私营灯塔的理由,英国当局的解释并不在于私人收费的困难,而在于私人收费过高。科斯自己说,他调查英国灯塔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证明灯塔的私人收费是可能的,从而表明从穆勒到萨缪尔森关于把灯塔看作必须由政府经营的观点是枉费心思的。但是,正如张五常教授所言,问题并非这么简单。“我们要问,假若政府不许以特权,私营收费能否办到?”科斯似乎没有提及这个问题。例如,有人准备在适宜建造灯塔的地方购买或租借一块土地,并在公布其计划之后,就跑到船主那里要他们签约并支付买路费。签约的船主得到灯塔的服务,当然就要按约交费,否则就会惹起官司。这样一来,收费问题似乎就解决了。但是更根本的问题是,有多少个船主肯签约?科斯在文中提到了船主联合申请的步骤,但究竟有多少船主会在申请上签名?船主的签名只是帮助灯塔建造者向政府申请特许权,而特许权被批准之后,不签字的船主也要交费,在这种情况下,又会遇到收费的困难。因此,张五常教授指出,在灯塔的例子中,收费困难有两种,而包括科斯在内的许多经济学家都将两者混淆起来。第一种就是船主否认从灯塔中受益,从而不愿付费。这类收费的困难不太大,因为船只进入港口在航线上显然是要经过灯塔的,否认是不容易办到的。只是对于经过有灯塔的航线但未进入港口的船才与这种收费困难。当然这种情况不多,因而第一种收费的困难并不重要。第二种困难是“搭便车”,就是承认从灯塔中受益,但不肯付费。对于这一困难,科斯没有提供解决的办法。张五常教授的主要证据就是政府给予

公共物品的分类综述

【摘要】根据公共经济学理论,公共物品的划分标准不同,导致多位学者有着不同的划分。狭义的公共物品是指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物品。广义的公共物品是指具有非排他性或非竞争性的物品,包括纯公共物品、准公共物品。萨缪尔森、奥斯特罗姆等学者指出了广义公共物品的不同分类以及其面临的典型问题与解决方法。 【关键字】公共物品分类纯公共物品准公共物品搭便车问题 公共物品是与私人物品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公共产品的经典定义是由被称为经济学界是爱因斯坦的萨缪尔森提出的,他指出:“公共物品具有区别于私人物品的特性,即消费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公共物品有效供给的条件被称为萨缪尔森规则。公共物品供给效率的问题是指无论是市场机制还是政府机制及两者的组合等均不能实现公共物品的萨缪尔森规则。本文从公共物品的分类入手,综述了各位学者对公共物品分类的不同观点、所面临的“搭便车”、排他成本等问题以及解决方法。 (一)公共物品内涵的界定 现代经济对公共物品理论的研究始于萨缪尔森,他认为公共物品是指每个人对某种产品的消费不会导致其他人对该产品消费的减少。在此基础上,经马斯格雷夫等人的进一步研究和完善,逐步形成了公共物品的两大特性,即消费的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消费的非竞争性意味着增加额外的消费者不会影响其他消费者的消费水平,或者说增加消费者的边际成本为零;消费的非排他性意味着某物品的消费要排除其他人是不可能的。典型的纯公共物品有国防、公共安全等,这些物品一旦被国家提供,该国的居民都能享用,同时增加居民一般也不会降低其他居民的国防或公共安全服务。与纯公共物品相反的另一个极端是纯私人物品,它是指一种物品同时具有消费的竞争性和排他性。消费的竞争性使得纯私人物品不能被两个或更多的消费者同时占有或使用,而消费的排他性使其从技术上或代价上很容易将其他消费者排除出去。典型的私人物品如衣服、食品等。 (二)公共物品的分类 公共物品分类的标准各不相同,有排他性与竞争性标准、公共性标准、相对成本标准等。如海德和肖普发现相对成本标准可以区分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该标准也被称为经济效率标准。他们认为无论服务以何种方式被提供,只要它在非排他的情形下以更低的成本在特定的时间或地点被提供,那么它就是公共物品。赫特曼认为界定公共物品的标准是物品属性。不同经济物品具有不同的公共性,对应不同的产权配置。巴泽尔则认为由于存在信息成本,任何一项权利都不可能完全被界定。生态资源的一部分价值由于其权利界定的缺失而留在了“公共领域”。哈德森和琼斯也认为产权和技术的变化会引起该物品属性的变化,物品分类的唯一标准是公共性。臧旭恒和曲创曾在研究中采用“N分法”讨论物品的分类。 陈振明教授把公共物品按照三种方法来划分。第一种划分方法是将之分为纯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凡是能严格满足消费上的非排他性等特征的物品就是纯公共物品。国防就是一种典型的纯公共物品,其消费没有排他性。国防服务被供给,其消费便是全社会性的。公共安全、外交、法规政策等也是纯公共物品。准公共物品则是具有某种程度上的消费非排他性的特征的物品。如道路就是一种准公共物品,在一定限度内,一人上路不会影响别人上路,但一旦超过必要限度,出现拥挤或堵塞现象时,多一个人上路就会妨碍别人上路。能源、交通等都属于准公共物品;第二种划分方法是将公共物品划分为有形的公共物品和无形的公共物品。有形的公共物品是指能看得见、摸得着的公共物品,如公共设施;无形的公共物品主要是指政府所提供的一些看不见的服务,如法律、政策和制度等;第三种划分方法是将公共物品划分为全国性的公共物品和地方性的公共物品。全国性的公共物品是指由国家和中央政府提供的物品和服务,如国防、外交、全国性法规等;地方性的公共物品是指由地方政府所提供的物品或服务,如城市基础设施、地方性法规等。

公共物品案例分析32466

著名经济学家科斯( R.Coase)在1974年发表的《经济学上的灯塔》一文中,研究了英国早期的灯塔制度。17世纪以前,灯塔在英国是名不见经传的,17世纪初,由领港公会造了两个灯塔并由政府授权专门管理航海事务。科斯注意到,虽然领港公会有特权建造灯塔,向船只收取费用,但是该公会却不愿投资于灯塔。1610-1675年间,领港公会没有建造一个新灯塔,但同期,私人却投资建造了至少10个灯塔。但在当时的灯塔制度下,私人的投资要避开领港公会的特权而营造灯塔,他们必须向政府申请许可证,希望政府同意授权向船只收费。该申请还必须由许多船主签名,说明灯塔的建造对他们有益,同时要表示愿意支付过路费,过路费的多少是由船的大小及航程经过的灯塔多少而确定的。久而久之,不同航程的不同灯塔费,就干脆印成册,统一收费。私营的灯塔是向政府租地而建造的,租期满后,再由政府收回让领港公会经营。到1820年,英国当时的公营灯塔有24个,而私营灯塔有22个。在总共46个灯塔中,有34个是私人投资建造的。后来,政府开始收回私营灯塔。到1834年,在总共56个灯塔中,公营(即由领港公会经营)的占42个。到1836年,政府通过法规将剩余的私营灯塔全部收回,在1842年以后,英国的灯塔全部由公会经营了。 灯塔是经济学家探讨公共产品理论时最喜欢用的一个例子。从穆勒到萨缪尔森,都认为灯塔收费困难而只能由政府经营。科斯的论文却提出了一个命题:公共产品非得由政府提供吗?科斯的挑战有没有成功呢?关于收购私营灯塔的理由,英国当局的解释并不在于私人收

费的困难,而在于私人收费过高。科斯自己说,他调查英国灯塔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证明灯塔的私人收费是可能的,从而表明从穆勒到萨缪尔森关于把灯塔看作必须由政府经营的观点是枉费心思的。但是,正如张五常教授所言,问题并非这么简单。“我们要问,假若政府不许以特权,私营收费能否办到?”科斯似乎没有提及这个问题。例如,有人准备在适宜建造灯塔的地方购买或租借一块土地,并在公布其计划之后,就跑到船主那里要他们签约并支付买路费。签约的船主得到灯塔的服务,当然就要按约交费,否则就会惹起官司。这样一来,收费问题似乎就解决了。但是更根本的问题是,有多少个船主肯签约?科斯在文中提到了船主联合申请的步骤,但究竟有多少船主会在申请上签名?船主的签名只是帮助灯塔建造者向政府申请特许权,而特许权被批准之后,不签字的船主也要交费,在这种情况下,又会遇到收费的困难。因此,张五常教授指出,在灯塔的例子中,收费困难有两种,而包括科斯在内的许多经济学家都将两者混淆起来。第一种就是船主否认从灯塔中受益,从而不愿付费。这类收费的困难不太大,因为船只进入港口在航线上显然是要经过灯塔的,否认是不容易办到的。只是对于经过有灯塔的航线但未进入港口的船才与这种收费困难。当然这种情况不多,因而第一种收费的困难并不重要。第二种困难是“搭便车”,就是承认从灯塔中受益,但不肯付费。对于这一困难,科斯没有提供解决的办法。张五常教授的主要证据就是政府给予私营灯塔一个专卖权(Patent),这意味着每一艘船只要使用灯塔都必须交付费用。这种专卖权就好像向发明者授予专利权一样,本质上

公共产品特点与囚徒困境

公共产品特点与“囚犯困境” 假设经济社会有两个成员,A与B,每人有$500财产,对合用的电视机(作为公共产品看待)价值评定为$300。如果电视机的成本为$400,那么两个社会成员对电视机的价值评定超过了其成本($200),所以购置此公共产品是合适的。但是遇到谁支付电视机成本问题,在可能进行“免费搭车”的情况下,A、B有这样的选择组合: (1)A、B如果同意购买,各出$200,余下的$300用来进行其他私人产品消费,总价值评定分别为$600($300得自公共产品消费)。 (2)A同意购买,支付$400,余下的$100用来进行其他私人产品消费,总价值评定为$400($300得自公共产品消费),但是B得以免费搭车,可以把$500都用于私人产品消费,总价值评定为$800($300得自对公共产品的无代价消费)。 (3)B同意购买,支付$400,余下的$100用来进行其他私人产品消费,总价值评定为$400($300得自公共产品消费),但是A得以免费搭车,

可以把$500都用于私人产品消费,总价值评定为$800($300得自对公共产品的无代价消费)。 (4)A、B如果都不同意购买,各自的$500用来进行私人产品消费,总价值评定分别为$500(得自公共产品消费的价值为0)。 在这个例子里,A、B在不了解对方意图时,都选择“不购买”是“超优战略”,尽管这样做他们得到的总福利小于其他情况。 所以,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存在着经济外在性和免费搭车的情况下,没有个人会主动提供公共产品的。于是,提供公共产品的任务就唯一地交由政府承担。这就从经济制度角度解释了公共产品的特点、提供方式和提供主体选择问题。政府的资源配置职能主要源于,市场经济自身无法有效提供具有明显经济外在性的产品与劳务。该职能反映了政府在出现市场失灵情况下,不得不介入社会经济活动。

公共物品案例分析学习资料

说明:下列两个设计公共物品的案例,请任选一个进行分析。 海上的灯塔非得由政府来提供吗? ——析论公共产品的私人提供 一、描述 著名经济学家科斯( R.Coase)在1974年发表的《经济学上的灯塔》一文中,研究了英国早期的灯塔制度。17世纪以前,灯塔在英国是名不见经传的,17世纪初,由领港公会造了两个灯塔并由政府授权专门管理航海事务。科斯注意到,虽然领港公会有特权建造灯塔,向船只收取费用,但是该公会却不愿投资于灯塔。1610-1675年间,领港公会没有建造一个新灯塔,但同期,私人却投资建造了至少10个灯塔。但在当时的灯塔制度下,私人的投资要避开领港公会的特权而营造灯塔,他们必须向政府申请许可证,希望政府同意授权向船只收费。该申请还必须由许多船主签名,说明灯塔的建造对他们有益,同时要表示愿意支付过路费,过路费的多少是由船的大小及航程经过的灯塔多少而确定的。久而久之,不同航程的不同灯塔费,就干脆印成册,统一收费。私营的灯塔是向政府租地而建造的,租期满后,再由政府收回让领港公会经营。到1820年,英国当时的公营灯塔有24个,而私营灯塔有22个。在总共46个灯塔中,有34个是私人投资建造的。后来,政府开始收回私营灯塔。到1834年,在总共56个灯塔中,公营(即由领港公会经营)的占42个。到1836年,政府通过法规将剩余的私营灯塔全部收回,在1842年以后,英国的灯塔全部由公会经营了。

二、评析 灯塔是经济学家探讨公共产品理论时最喜欢用的一个例子。从穆勒到萨缪尔森,都认为灯塔收费困难而只能由政府经营。科斯的论文却提出了一个命题:公共产品非得由政府提供吗?科斯的挑战有没有成功呢?关于收购私营灯塔的理由,英国当局的解释并不在于私人收费的困难,而在于私人收费过高。科斯自己说,他调查英国灯塔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证明灯塔的私人收费是可能的,从而表明从穆勒到萨缪尔森关于把灯塔看作必须由政府经营的观点是枉费心思的。但是,正如张五常教授所言,问题并非这么简单。“我们要问,假若政府不许以特权,私营收费能否办到?”科斯似乎没有提及这个问题。例如,有人准备在适宜建造灯塔的地方购买或租借一块土地,并在公布其计划之后,就跑到船主那里要他们签约并支付买路费。签约的船主得到灯塔的服务,当然就要按约交费,否则就会惹起官司。这样一来,收费问题似乎就解决了。但是更根本的问题是,有多少个船主肯签约?科斯在文中提到了船主联合申请的步骤,但究竟有多少船主会在申请上签名?船主的签名只是帮助灯塔建造者向政府申请特许权,而特许权被批准之后,不签字的船主也要交费,在这种情况下,又会遇到收费的困难。因此,张五常教授指出,在灯塔的例子中,收费困难有两种,而包括科斯在内的许多经济学家都将两者混淆起来。第一种就是船主否认从灯塔中受益,从而不愿付费。这类收费的困难不太大,因为船只进入港口在航线上显然是要经过灯塔的,否认是不容易办到的。只是对于经过有灯塔的航线但未进入港口的船才与这种收费

城市准公共物品市场化运作的困境分析——以城市污水治理为例

文章编号 1002-2031(2008)05-0078-04 城市准公共物品市场化运作的困境分析 以城市污水治理为例 王春兰 罗玉林 摘 要 我国许多城市已进行了准公共物品市场化运作的改革,以城市污水治理为例,指出我国城市准公共物品市场化运作中存在的问题,从城市准公共物品市场化运作的前提条件、城市准公共物品的定价和市场化运作的环境方面探讨了 市场失灵 的原因,并得出相应的结论和对策。 关键词 准公共物品;污水治理;市场化运作 中图分类号 F294.1 文献标识码 A 作者简介 王春兰(1964 ),女,重庆大学贸易与行政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城市经济与管理;罗玉林,重庆大学贸行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城市经济。 收稿日期 2007-07-28 修回日期 2007-12-10 准公共物品是指介于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之间的商品,也称混合物品。按照经济学家萨谬尔森(Sa m ue lson)的定义,私人物品是指只有获取某种物品的人才能消费这种物品,或者说,私人物品一旦被消费或使用就不可能再被他人所用,是排他的、具有很强竞争性的物品。而公共物品则是指任何一个人对某种物品的消费不会减少别人对其消费的物品,即只要一定数量的纯公共物品被生产出来或被提供,社会的所有成员都可以对其消费的物品,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准公共物品是不能同时严格满足以上两个特点要求的公共物品,具体可细分为两种类型:拥挤性公共物品,即随着消费者人数达到一定规模后,消费者在消费时具有拥挤性(竞争性)的公共物品;价格排他性公共物品,是指在效用上可以定价,在技术上可以实现排他的公共物品。城市污水治理作为一种公共物品,在传统的模式下,是以政府直属部门来行使生产和提供职能的,具有明显的事业性质,随着排污权产权制度的确立,在效用上已可以定价,在技术上已实现排他,使其具有了 准公共物品的性质。 准公共物品的市场化运作是20世纪80年代西方发达国家行政改革的核心主题。其基本思路是在公共服务供给领域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将原来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公共职能推向市场,通过充分发挥市场优化配置公共资源的作用,以达到有效改善和提升公共服务的目的。现在我国许多城市已进行了城市准公共物品如城市污水处理供给市场化的改革,这既是为了缓解地方政府财政资金不足的困难,又是为了提高城市污水处理供给的效率。但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运作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探讨其供给存在的问题,探寻其问题产生的原因,对于城市准公共物品市场化供给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 我国城市准公共物品市场化运作存在的问题 1.污水处理收费偏低,难以做到污水处理企业 总第154期 城市问题2008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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