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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单位内部治安防范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单位内部治安防范管理规定

2019年08月23日09:43

黑龙江省单位内部治安防范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单位内部的治安防范,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单位内部治安防范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敌人,保障安全”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单位内部治安防范工作,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下简称单位负责人)组织落实。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的单位内部治安防范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任务与职责

第六条单位的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保卫机构和治安保卫组织,发挥治安保卫委员会、消防队、护厂(校)队、治安巡逻队和经济警察、门卫、更夫的作用,搞好治安联防,维护单位内部治安秩序。(二)建立健全安全防范责任制,加强要害和重点部位的保卫。

(三)对全体职工进行安全保卫和法制教育,提高警惕,增强法制观念。

(四)负责对单位内部有轻微违法行为人员的帮教和管理。

(五)对司法机关依法交付的管制、假释、缓刑犯罪人员或考察的被告人实行监督和考察。(六)依照本规定,负责本单位职工的奖励和处罚。

(七)协助公安机关或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查破与单位有关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查处治安灾害事故。

第七条单位负责人的职责

(一)组织制定和实施单位内部治安防范工作计划,积极完成当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公安机关部署的单位内部治安防范任务。

(二)组织制定单位内部治安防范制度,加强技术防范设施建设,开展治安形势教育和治安安全检查,对本单位存在的治安问题和隐患,制定措施,落实整改。

(三)加强保卫队伍思想、组织和业务建设,改善保卫工作条件,定期听取保卫工作情况汇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组织力量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本单位内部的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第八条单位保卫机构和保卫干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指导下,负责单位内部治安防范的日常具体工作。

第九条公安机关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协助单位建立健全治安防范组织和制度。

(二)依照本规定对单位内部治安防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向有隐患的单位发《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四)按管辖范围,对单位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进行侦破,查处。

第十条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保证单位内部的公安、保卫机构开展工作必需的条件和业务经费。

第三章分类防范管理

第十一条现金和票证的安全防范管理

(一)金融机构对金库要严格执行双人守库、双人管库和夜间坐更制度。

(二)存放现金、票证的房屋应安装铁门、铁窗。

(三)存放现金、有价证券必须用保险柜,不准用木质桌柜或无保险保护设施的器具存放;保险柜的钥匙应妥善保管,不得放在办公桌抽屉内;存放现金不得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特殊情况必须超限额过夜时,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并设专人值班看护。

(四)取送数额较大现金时,必须两人以上,使用专用安全包;取送巨款时,必须用专车和武装押运。

(五)加强支票和其他票证、凭证的管理,坚持执行使用、审批、检验、复核和回收制度,防止被盗、被骗。

第十二条物资的安全防范管理

(一)原料、材料、产品、商品等各类物资的生产、经营、储运,要加强管理,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二)物资仓库、货场必须具备安全条件,健全防范措施和值班、巡逻、守护制度。(三)仓库、货场、料场的物资出入,应有严格的检验制度,做到手续完备。

第十三条贵重物品的安全防范管理

(一)稀有、贵重金属材料及其制成品,珠宝玉器和高档工艺品等,必须有坚固的专用库、柜存放和专人管理。在经营、使用、展览、运输过程中,要有严格的收、发、领、退、验等盘点、计量、登记制度,保证帐物相符。

(二)贵重仪器、设备要在有安全防范设施的库(柜)内存放,指定专人管理,严格领用、清退、交接等登记手续。

(三)单位的电视机、录(放)像机、照像机、收录机等高档物品的保管、使用,要指定专人负责,落实责任,确保安全。

第十四条文物的安全防范管理

(一)文物的保管、展览、**等环节,要建立严格的登记制度,使用与保管人员专职专责。(二)存放文物的仓库、博物馆、展览厅,必须安全牢固,并有专人负责安全防范工作。第十五条科研机构的安全防范管理

(一)科研机构和有科研任务的单位,要建立健全保卫、保密制度。

(二)对需要保密的科研项目,要指定项目安全员,负责研制过程中的安全工作,防止科研资料、仪器等发生失、窃密和丢失、破坏等事故。

第十六条单位办公楼、集体宿舍的安全防范管理

(一)建立健全办公楼(室)安全管理制度。工作人员下班前,要将经办的重要文件、资料清理入柜、加锁;几个单位在一个楼(院)办公的,要组建联防组织,共同防范。

(二)集体宿舍要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明确任务和责任。集体宿舍不准擅自留外人住宿。(三)办公楼内和集体宿舍不准擅自接、拉电线、使用电炉、煤汽**炉和液化**炉。办公楼内不准有住户。

第十七条夜间的安全防范管理

(一)单位要建立领导、干部、门卫(更夫)三级值班制度,加强夜间的巡逻检查。(二)值班值宿人员应严守各项规章制度,发现隐患立即报告,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单位要切实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消防、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物品、剧毒物品、放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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