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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消费者保护法施行细则

台湾消费者保护法施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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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如何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银行如何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我国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总体状况 自1993年起,我国陆续出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等,其中可以看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踪影和雏形。2008年金融危机后,我国受欧美国家影响,金融消费者的理念被进一步引入我国金融监管领域,监管机构比以往更加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在借鉴西方国家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出台了若干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监管政策与办法,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具有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及制度框架,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我国在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 法规体系、金融环境不够完善。目前尚无针对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能对银行业消费者权益起一定的保护作用,但无法兼顾银行消费的特殊性,故很多规范都难以适用,针对性不强; 银监会系统出台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虽有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但较为分散,系统性不强; 新出台的《银行业消费者保护工作指引》立法层级较低,缺乏消费者维权的具体途径和明确的处罚条款,操作性不强; 新引进的金融消费者

公益诉讼制度目前尚未真正发挥效能权益保护外部监督评价体系欠缺。 外部监督评价体系尚未成熟。为有效落实《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切实维护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2014年,银监会发布《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从制度体系是否完备、制度执行是否有可靠保障等五大方面,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和实际效果,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坚持依法合规经营。但上述考核评价办法中制订的金融服务行业评判标准制度、事后评估及纠正机制等尚处于探索阶段。其中各项监管检查仍以传统现场、非现场的听取报告、举行会谈等“运动战”方式进行。上述方式费时、费力,且受人为主观影响较大,一定程度上影响监管的效率及客观性。 缺乏解决消费者投诉、纠纷的第三方权威机构。处理消费者投诉和解决纠纷的机制相对缺失。目前消费者纠纷解决主要途径是向银行投诉以及诉讼。而银行在处理投诉时,其“运动员”及“裁判员”双重身份难以确保纠纷处理客观公正。司法救济耗时长,成本高。因此我国在银行投诉与诉讼之间尚缺乏第三方调解解决机制。虽然人民银行、银监会分别确立了投诉受理机制,但其处理方式仍是转办、督导和发挥监管职能,不直接做出定性和裁量,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

台湾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经验及启示

台湾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经验及启示 2012-10-08 摘要:台湾地区自2001年颁布《金融控股公司法》以来,金融控股公司获得了规范和长足的发展,成为台湾金融集团的主要组织形态。其发展经验对于正在积极推进金融综合经营的大陆地区来说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经验,启示 一、台湾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 (一)整体概貌 台湾的金融体制师承美国,在上个世纪90年代以前,采用的是分业经营体制。但在上个世纪90年代随着内外环境的变化,台湾的金融体制也出现根本性的转变。一是在90年代末美国金融体制完成分业向混业的转变,对台湾的金融经营带来巨大的触动。二是台湾金融业自身也面临着混业经营的必要性。因此,在上世纪90 年代,台湾金融当局在金融自由化进程的推动下,主动推进金融机构的国际化、规模化和多元化,金融控股公司应运而生。特别是在2001年台湾地区加入世贸组织后,由于面临更加激烈的外部竞争,为弥补同具有经营优势与丰富的经营经验的外资金融机构的竞争劣势,台湾当局加快了推进金融跨业经营的步伐,而在监管当局的支持下,台湾金融机构纷纷朝着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形态转变。2001 年《金融控股公司法》正式颁布,确立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 而在法律框架确立的背景下,台湾集中在2001年和2002年核准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先后有16家金融控股公司获得经营牌照,每一家控股公司下面都有10-20家金融子公司。 16 家金融控股公司共有90多家子公司,其中银行16 家、保险公司10家、证券商18 家。金控公司成立以来,其营运绩效日益显现。在台湾规模最大的十家企业中,金融控股公司占到了其中的9 家。从经营绩效看,在金控公司下设立的子公司,其经营绩效远好于非金控公司的独立金融机构。 表1 台湾主要金融控股公司一览表

经济法合同法重点

合同法 1合同的概念(我国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合同,又称为契约,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2合同的分类(实践性合同与诺诚性合同)。根据合同成立除了当事人的合意外是否需要以交付标的物为条件,可将合同分为诺诚合同和实践合同。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合同成立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时间。 ·诺诚合同(不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就能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要物合同),是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3要约与承诺(全部规则)。 随意一 点 要约承诺 概念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的表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条件1,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结缔合同的相 对人发出 3,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 思表示的拘束 4,内同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要求内容必须是确定的和完整的。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的方式【包括口头和书面等明示方式】符合要约的要求。 效力到达主义,采用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为到达时间; 否则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为到 达时间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撤回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是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如果承诺通知已经生效,合同已经成立,则受要约人当然不能再撤回承诺。【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读)

消费维权亮出尚方宝剑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热点解读 ■张雪源陶家平 权威解读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今年3月15日正式实施,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再次提醒广大消费者充分关注新《消法》的修改热点,消费的过程中如遇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拿起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热点一: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法条】新《消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解读】“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证据规则。消费者要想证明某个商品是否存在瑕疵就必须拿出证据来,但因为不掌握相关技术等信息,消费者举证往往非常困难。此次《消法》修改,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解决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 【提醒】同时须注意两点:一是举证责任倒置并非免除消费者的全部举证责任,消费者应当举证证明其向经营者购买了争议的上述商品或者服务,且该商品不能正常使用

或者服务出现瑕疵;二是除了新《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商品或者服务出现瑕疵,仍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由消费者承担举证责任。三是该规则仅适用于机动车等耐用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且仅限于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超过六个月后,不再适用。 热点二:明确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 【法条】新《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解读】针对现实中个人信息泄露、骚扰信息泛滥的情况,新法规定了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原则,对所收集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商业信息的发送限制等,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意义。新法还规定了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并通过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的方式增强对不法经营者的震慑力,有助于个人信息得到更好的保护。 【提醒】虽然新《消法》将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确认下来,但这一规定目前仅停留在文件上,具体操作性不强。如果个人信息被泄露,消费者如何取证、维权?相关经营者将获得怎样的处罚,有待进一步规定。 热点三:新增网络等非现场购物信息披露制度 【法条】新《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解读】该制度的核心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有助于明确解决网购等非现场购物面临的突出问题。现实生活中,消协在解决网购过程中的争议时,经常找不到相应的经营主体,而新《消法》的这项规定有助于帮助在发生问题时查找相应的责任方;而安全注意事项等,则可以对消费者的安全形成保障,对产品的负面问题做到全面、详尽的了解;售后服务和民事责任事前需要明确,也有助于消费者在事后发生争议时有据可查地解决问题。 热点四:定位网购平台责任 【法条】《消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

消费者权益保护

历史由来 1962年3月一五日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 3一五标志 肯尼迪提出的这四项权利,以后逐渐为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所公认,并作为最基本的工作目标。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一五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同时,选择这样一天作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是为了扩大宣传,促进各国消费者组织的合作和交往,在国际范围内引起重视,推动保护消费者的活动。 从1983年以来,每年3月一五日,全球各地的消费者组织都举行大规模的活动,宣传消费者的权利,显示消费者的强大力量。其中包括发布新闻公报、向公众介绍消费者组织的活动;告诉人们消费者组织将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做哪些工作;通过报纸、刊物、电台和电视节目进行宣传,在学校发放宣传材料或消费者刊物。组织消费者权利的演说,努力提高消费者的保护意识。有的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在这一天向公众征集“消费权益歌”,有的组织演讲比赛、保护消费者知识竞赛或进行“一年最严重的损害消费者利益事件”的评定活动;奖励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作出贡献的人;举办各种展览;举办消费教育讲座;有些国家的消费者组织还开展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举行集会、演出、现场宣传咨询投诉和义务服务等活动。 [1]我国自1987年开始,每年的3月一五日,全国各地消费者组织都联合各有关部门共同举办隆重的纪念活动,运用各种形式宣传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成果,促进全社会都关心、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

2020年(金融保险)我国台湾地区银行法

(金融保险)我国台湾地区 银行法

我国台湾地区“银行法”(2004年2月4日修正) 第壹章通则 第1条(立法目的) 为健全银行业务运营,保障存款人权益,适应产业发展,且使银行信用配合国家金融政策,特制定本法。 第2条(银行之定义) 本法称银行,谓依本法组织登记,运营银行业务之机构。 第3条银行运营之业务如左: 壹收受支票存款。 二收受其它各种存款。 三受托经理信托资金。 四发行金融债券。 五办理放款。 六办理票据贴现。 七投资有价证券。 八直接投资生产事业。 九投资住宅建筑及企业建筑。 壹○办理国内外汇兑。 壹壹办理商业汇票承兑。 壹二签发信用状。 壹三办理国内外保证业务。 壹四代理收付款项。 壹五承销及自营买卖或代客买卖有价证券。

壹六办理债券发行之经理及顾问事项。 壹七担任股票及债券发行签证人。 壹八受托经理各种财产。 壹九办理证券投资信托有关业务。 二○买卖金块、银块、金币、银币及外国货币。 二壹办理和前列各款业务有关之仓库、保管及代理服务业务。 二二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办理之其它有关业务。 第4条(业务项目之核定) 各银行得运营之业务项目,由”中央主管机关”按其类别,就本法所定之范围内分别核定,且于营业执照上载明之。但其有关外汇业务之运营,须经“中央银行”之许可。 第5条(长短期授信) 银行依本法办理授信,其期限在壹年以内者,为短期信用;超过壹年而在七年以内者,为中期信用;超过七年者,为长期信用。 第5-1条(收受存款之意义) 本法称收受存款,谓向不特定多数人收受款项或吸收资金,且约定返仍本金或给付相当或高于本金之行为。 第5-2条本法称授信,谓银行办理放款、透支、贴现、保证、承兑及其它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业务项目。 第6条(支票存款) 本法称支票存款,谓依约定凭存款人签发支票,或利用自动化设备委托支付随时提取不计利息之存款。 第7条(活期存款)

经济法合同法案例分析

经济法合同法案例分析 经济法合同法案例分析 一、A公司为大型棉毛制品公司下属有两个公司一个为B制衣公司(独立法人)为A公司的子公司;另一个为C制衣公司为A公司的分公司已由王某承包 在承包协议书中明确规定:在承包期间债权债务由王某负责 XX年6月在某市经贸洽谈会上A公司董事长李某遇到了某棉纺厂厂长孙某 孙某说:本厂有一批质地良好的棉布待销 A公司董事长李某想到下属两个公司正需要棉布就给孙某牵线介绍 XX年7月份棉纺厂与B、C两个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棉纺厂供应各种棉布240包价值120万元 B公司和C公司为共同需方各提货120包价款各为60万元合同规定货到一个月后付款 但是棉纺厂发货后三个月两个公司以各种借口拒不付款 棉纺厂就以A、B、C三个公司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货款 问:1、该合同是否有效? 2、B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与A公司有何关系? 3、C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与A公司有何关系? 4、法院应如何判决?

答:1、本合同完全有效 从法律角度上讲两个公司可以为共同需方签订一份合同 2、B公司为独立法人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其60万元的货款与利息应由B公司独立承担与A公司无关系 3、C公司是A公司的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虽然已经承包给王某王某所签的承包协议规定了债权债务由王某承担但是承包协议为企业内部承包性质对外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因此C公司所欠棉纺厂的60万元货款及利息由A公司承担 4、法院应判:B公司给付原告货款及利息A公司给付原告货款及利息 二、甲、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将一批木板卖给乙乙于收到货物后一定期限内付款 为了保证合同履行经乙与甲、丙协商同意甲又与丙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约定丙以其可转让商标专用权出质为乙担保(已向有关部门办理了出质登记)当乙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由丙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合同生效后甲依约将木板运送至乙所在地乙认为木板质量不合标准要求退货

xx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

XX银行金融消费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我行金融服务水平,构建和谐稳定的金融消费关系,促进本行各项业务协调发展,根据《关于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XXX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评估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在在我行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我行,是指XX银行及辖属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分行运营管理部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四条我行在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我行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行依法行政、全面履职、属地管理、便民高效的原则。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六条分行成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部署、组织协调我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七条分行履行下列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 (一)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权益咨询服务; (二)依法受理金融消费者的投诉、举报或者建议,并对其诉求所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或者依法处置,与消费者实现和解; (三)指导下辖机构全面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 (四)指导金融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五)就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向下辖机构提出工作意见或者建议; (六)对下辖机构执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情况进行评价; (七)对下辖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 (八)其他相关工作职责。 第八条分行各部门应当高度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积极配合分行工作,进一步整合内部服务资源,搭建高效的投诉处理平合,建立健全我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确保事事有记录,件件有反馈。 我行应当制定或完善金融消费者投拆处理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职责,并报所在地人民银行备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1月1日实施以后,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消费者的节日。十多年来,《消法》对保障市场经济秩序、提升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的社会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十多年来,消费者维权走过了艰辛的道路,出现了许多“首例”、“第一”的维权经典案件。这既是我国《消法》重要作用的体现,又是我国消费者走向成熟的标志。我们撷取10个案例进行点评,借以回顾这些年的维权历程,并张扬为消费者维权的消法精神。 一、向收餐具费现象说不———对巧立名目重复收费予以抵制 2008年初,消费者冯某在烟台市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就餐时,工作人员没有向消费者讲清楚可以选择收费与免费的餐具,收取了消费者餐具费12元。冯某将此事投诉到烟台市消协,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的负责同志得知此事后,立即到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赔礼道歉,退回了多收的12元餐具费,并且补偿了由此而产生的其他的合理费用。 点评:消费者在就餐时,餐饮企业提供包括经消毒达到卫生标准的餐具、餐巾等配套服务,是长期以来已获社会共同认可、约定俗成的基本服务内容和行业服务标准,是经营者的随附义务,也是消费者接受就餐服务时的前提。服务产生的费用是经营成本的一部分,其费用已包括在菜肴价格内。现在,部分餐饮企业将这些长期以来向消费者提供的配套服务,改为收费服务,实质是变相降低与消费者约定的服务标准,转嫁随附义务,违背了餐饮业的诚信原则。而众多消费者是在就餐时为了避免与经营者发生冲突而被迫接受额外收费,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了侵害。消费者巧立名目重复收费,应予抵制。即便使用了收费餐具也可拒绝“埋单”。 二、行使舆论监督权韩成刚反诉未获补偿———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

消费者保护题库汇总

新疆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竞赛试题库1 出处:《银行从业人员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读本》前三章 一、填空题 1.银行消费行为大致可以分为两类:(购买、使用银行产品)的行为和(接受银行服务)的行为。 2.(安全权)是银行消费者作为消费主体享有的首要和必不可少的基本权利。 3.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4.银行消费者的受教育权可以分为两类:(银行消费知识)的教育权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的教育权。 5.银行消费者的受尊重权是指在银行消费过程中,消费者享有(人格尊严)以及(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等权利。 6.银行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银行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7.银行提供银行产品或者银行服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消费者出具合法的(交易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8.对消费者的投诉,应认真调查,(弄清事实,依法处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告之消费者处理结果。 9.银行业务人员应遵循(公平竞争、客户自愿)原则。 10.从业人员应履行反洗钱业务,拒绝洗钱,及时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11.银行从业人员应自觉抵制欺诈、非法集资及商业贿赂,拒绝(黄、赌、毒)。12.2009年,美国众议院先后表决通过(《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法案》)和(《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标志着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改革迈出重要步伐。 13.澳大利亚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要法规有(《银行营运守则》、《金融服务改革法令》、《澳大利亚证券及投资事务委员会法》)等。 14.加拿大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主要有(《银行法》、《存款保险公司法》、《金融消费者管理局法》等。 15.日本大规模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 16.进入21世纪以来,韩国的消费者政策从(保护消费者)转向(“武装”消费者),强调突出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平等和主动的角色和作用。 17.2006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首次引入了“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强调隐含的金融创新必须以切实保障银行消费者权益为基础。18.2006年7月,中国银行业协会组织68家会员银行共同签署了(《银行反不正当竞争公约》),以此加强对会员银行的经营行为约束。 19.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工作原则是(预防为先,教育为主,依法维权,协调处置)。20.香港证监会在2009年9月25日公布了(《建议加强投资者保障措施的咨询文件》),在金融产品的售前阶段、产品销售过程中及销售后的信息披露方面均做出要求。 21.2011年6月,中国台湾通过了(“金融消费者保护法”),这是台湾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大突破,也是“三次金改”的重要举措。 22.开展储蓄业务的商业银行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23.消费者可根据自身需要,在开立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帐户时,可以要求银行为其办理(定期存款到期约定转存)业务。 24.储蓄消费者有权自己选择存款的(种类、期限、金额)。 25.消费者有权获知储蓄存款(种类、利率及计结息方式)。

台湾产业的金融服务和国际竞争力[文献翻译]

作者:Wea, Chi-Lin Trade in Services refers to the sale and delivery of an intangible product, called a service, between a producer and consumer. Trade in services takes place between a producer and consumer that are, in legal terms, based in different countries, or economies, this is called International Trade in Services. International trade in services is defined by the Four Modes of Supply of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Mode 1) Cross border trade, which is defined as delivery of a service from the territory of one country into the territory of other country; (Mode 2) Consumption abroad - this mode covers supply of a service of one country to the service consumer of any other country; (Mode 3) Commercial presence - which covers services provided by a service supplier of one country in the territory of any other country, (Mode 4) Presence of natural persons - which covers services provided by a service supplier of one country through the presence of natural persons in the territory of any other country. In global production networks, the production is regarded as a broad value-added process, and the up grading of industrial structure is mainly reflected by the transit from the stage of low value-added production and processing to the stages of high value-added R&D and marketing. Through asset-specific investments, Chinese enter prises can take advantage of the positive externalities and dynamic learning effect of global production network to p romote the upgrading of industrial structure, but the soundness of law system and the compatibility of technical standards also affect the performance of the upgrading of industrial structure. Chinese enter prises should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细则(暂行)

舒兰市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细则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构建和谐稳定的金融消费关系,促进金融协调发展,维护区域金融安全与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在金融机构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舒兰市辖内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及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舒兰市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舒兰市支行)负责辖区人民银行履职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人民银行舒兰市支行在具备条件时,可以扩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 第四条金融机构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金融服

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人民银行舒兰市支行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行依法行政,全面履职,属地管理,便民高效的原则。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六条人民银行舒兰市支行成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部署、组织协调辖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七条人民银行舒兰市支行履行下列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 (一)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权益咨询服务; (二)依法受理金融消费者的投诉、举报或者建议,并对其诉求所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或者依法处置; (三)指导金融机构全面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 (四)指导金融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五)就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向相关机构提出工作意见或者建议; (六)对金融机构执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情况进行评价; (七)对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披露或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生活中的应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生活 中的应用 班号:48367 指导老师:钟卫红 课程:生活消费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学生姓名:林静雯 学号:2010701075 学院:长江艺术与设计学院

作为一个消费者,我们有权利和义务去了解以及维护我们自身的权益,然而,通过修读《消费者权益保护》这门课,通过每节课的案例和知识的了解,我们明白和懂得当我们受到商家的侵害时,我们应该采取哪些正确的法律手段去维护自身的利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1993年10月31日颁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全面确认消费者的权利。此举对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规范经营者的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国是一个与时俱进,创新发展的国家,在人们创业致富的同时,也许很多商家会为和谋取利益而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1993年颁布以来,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密切了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提出了诚实信用的精神,以至于促进城市经济的健康发展。虽然我们的消费质量和消费要求、消费环境在近十年都有嫌脏书的提高,但是我们消费者周边的消费环境并没有大大的改善,在我们要求美好愿望旁边总有一个不和谐的音符如影随性——商家缺失诚信,因此,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们愈来愈处于一个危机四伏的消费环境中。 记得在今年暑假的时候,因为收到朋友的推荐说台湾刷刷锅好吃并且划算,所以我带着兴奋的心情和亲戚来到了广州XX广场的一家台湾刷刷锅。刚进门,受到服务员热情的款待,而且店铺门面算新,觉得可以信赖,并且这是连锁的食肆,所以不管价钱就进去试味了。但是在上餐之后,发现他上的墨鱼丸,和牛肉丸都有一点点的小黑点(由于刷刷锅是一家火锅店,所以上的菜都是冰鲜),并且肉丸还依附着冰块,没有解冻。见到这样的现状,我要求服务员去帮我换,并解冻。但是我接着收到的回复是肉丸本来是这样的,不存在质量问题,而且他们没有解冻这个服务。随着几次的强烈要求他都不肯换,拿我就放弃了。接着,肥牛和青菜上桌了,我发现肥牛上面也是有小黑点的,有点像是牛中毒的样子,并且青菜没有洗干净,我们再次要求退货,因为我们觉得这只是冰鲜,完全可以放回去,不会让店铺收到任何影响的。后来经过接二连三的商榷,我们各执一词。后来我决定要买单走人了,既然不可以退货,我结账走人可以吧。但是离谱的是他们说这里是自助餐服务,不吃完的要按斤来收费,这是他们当时没有说清楚的,而且门口的招牌也没有写明自助餐。 然而,现在我觉得这家台湾刷刷锅完全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铭文规定: 第8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9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10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还有一个我自身的案例是我在上一年初步到汕头读书时,初步乍到,不懂路也不会搭公交,所以我为求方便就打的。然后我觉得打的打表是一件很正常的事,但是我没想到在汕头打的的行规是面价,而不是打表。我当时要求打表,但是司机坚决不肯。并且很奇怪的是,都是一个城市的的士,有一部分的的士司机是只去右边,而有一部分司机是走左边的。 现在,我觉得汕头的的士司机很严重地侵犯了我们消费者的权益。我们的自主选择权和

经济法-合同法

第一节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如买卖关系、租赁关系) 2.特征:(1)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2)多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 (3)特定权利和义务。 (4)法律效应。 二、合同法的概念和特征 1.特征:是调整平等主体间商品交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特征:(1)强调主体平等、自愿协调、等价有偿的原则。 (2)贯彻契约自由的原则。(而不是强制性) (3)动态角度为当事人提供财产关系的保护。 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一指合同关系中当事人之间的平等;二是仅指合同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 (2)自由原则:依法享有自愿签订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缔约自由(订与不订) ·选择相对人自由(与谁签订的自由) ·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选择合同形式。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自由。 (3)公平原则:利益大体平衡(不是绝对公平,而是一个指导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5)遵纪守法原则。 4.合同的分类: (1)有名与无名合同:即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 (2)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单务-赠予合同双务-买卖合同) (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是否需要从合同利益中支付相应代价。) (4)诺诚合同与实践合同:(实践合同:保管合同、借款合同、定金合同、借用合同。)(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是否按法律特定形式) (6)主合同与从合同:(是否可独立存在。从合同-保证合同) 第二节合同的内容及其订立 一、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1.合同的内容: 即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各项具体意思表示,具体体现为合同的各项条款。合同内容当事人依法约定。 ·合同的一般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细则

ⅩⅩ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细 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构建和谐稳定的金融消费关系,促进金融协调发展,维护区域金融安全与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在金融机构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ⅩⅩ市辖内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及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ⅩⅩ市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ⅩⅩ市支行)负责辖区人民银行履职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人民银行ⅩⅩ市支行在具备条件时,可以扩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 第四条金融机构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金融服

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人民银行ⅩⅩ市支行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行依法行政,全面履职,属地管理,便民高效的原则。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六条人民银行ⅩⅩ市支行成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部署、组织协调辖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七条人民银行ⅩⅩ市支行履行下列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 (一)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权益咨询服务; (二)依法受理金融消费者的投诉、举报或者建议,并对其诉求所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或者依法处置; (三)指导金融机构全面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 (四)指导金融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五)就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向相关机构提出工作意见或者建议; (六)对金融机构执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情况进行评价; (七)对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披露或者

消费者保护法 ()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单项选择题的答案为所有选项中最符合题意的选项,选对得分,选错不得分。 题目1 未回答 满分 标记题目 题干 为了使面粉增白,某工厂在面粉中掺入有毒化工原料,该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 a. 公平交易权 b. 安全权 c. 受尊重权 d. 求偿权 反馈 你的回答不正确 正确答案是:安全权 题目2 未回答 满分 标记题目 题干 首次提出消费者权利概念的是美国前总统是 a. 杰弗逊 b. 华盛顿 c. 约翰肯尼迪 d. 尼克松 反馈 你的回答不正确 正确答案是:约翰肯尼迪 题目3 未回答 满分 标记题目 题干 中国消费者协会被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接纳为正式会员的时间是 a. 1986年 b. 1987年 c. 1988年 d. 1990年 反馈 你的回答不正确 正确答案是:1987年 题目4 未回答 满分

标记题目 题干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人民法院() a. 必须受理,及时审理 b. 裁定不予受理 c. 进行调解,调解不成驳回起诉 d. 移送仲裁机关 反馈 你的回答不正确 正确答案是:必须受理,及时审理 题目5 未回答 满分 标记题目 题干 经营者采用网络方式销售商品的,消费者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且经营者和消费者无约定的,退回商品的运费由()。 a. 消费者和经营者共同承担 b. 网络交易平台承担 c. 经营者承担 d. 消费者承担 反馈 你的回答不正确 正确答案是:消费者承担 题目6 未回答 满分 标记题目 题干 小李在网上淘了一件100元的某品牌衣服,后来被证实是假货,于是向经营者索赔。根据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小李可要求支付的退货费和赔偿金共为()元 a. 600 b. 300 c. 200 d. 500 反馈 你的回答不正确 正确答案是:600 题目7 未回答 满分 标记题目 题干 商场柜台张贴“无心购买,免开尊口”的告示,该告示侵犯了消费者的 a. 受尊重权 b. 选择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目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目的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3年颁布实施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已相对滞后,不能适应经济形势发展的要求。近几年来,食品安全、消费欺诈、群体性事件等恶性案件时有发生,形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给人民群众的生活造成了较大的影响,也不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亟待修改完善。 由李志刚同志和吴爱民同志合作完成形成了修改稿,共162条。该稿参考了国内外哲学、经济学、法学著作100多部,全国34个省、市、自治区(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的地方性法规,10多个城市的相关规定,国内专家们的400多篇论文,典型案例400多个,同时还参考了联合国、美国、欧共体、日本、德国、韩国等多个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法律。主要思想和观点如下: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站在全国十三亿人口消费的立场,树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从在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战略高度,促进社会生产力和消费经济的发展。我国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其主

要出发点是保护消费者弱势群体,整个法律的适用范围局限在十分狭小的领域内,对消费欺诈、消费安全等行为,难以形成强有力的打击能力。从对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研究可以发现,市场主体应分为经营者和消费者两大类。关于经营者的立法,我国已制定了《公司法》、《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法》等法律。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内通论是市场经济运行法范畴。2、经济学的发展成果应当促进经济立法工作。在建议稿的写作中,我们采纳了消费经济学、信息经济学和博弈论的成果,作为立法原则。我们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当着力提高社会消费质量,实现合理消费水平,优化消费结构。3、消费者权益保护应当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兼顾消费者和经营者相互利益的均衡,促进和保护消费者的经济利益,促进可持续消费。4、关于消费者的定义问题。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仅仅限于从事生活消费的消费者,覆盖面很小,不能从根本上起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作用。我们参考和借鉴了国内外的相关定义,提出本稿的定义:“指为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但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之后又使其重新进入流通领域而转卖出去的除外。”该定义的优点在于明确了人人都是消费者,能够促进全社会消费质量的提高。5、在写作结构上,鉴于消费合同、消费安

经济法合同法

200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讲义 第二章企业法打印 考情分析 本章近3年平均分值约为5.5分。从近年考题来看,本章出题的类型有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本章不会出现计算分析题。但考生应注意《合伙企业法》会出现综合题,复习本章内容应注意将《个人独资企业法》与《合伙企业法》进行比较复习。2003年教材新增了“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的内容, 05年新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与其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的规定”,另外,对全民所有制企业进行了一些文字修改。 本章客观题的考点有: (1)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方式 (2)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 (3)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执行 (4)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清算 (5)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清偿 (6)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通过的事项 (7)合伙企业损益分配的原则 (8)合伙企业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 (9)国营企业联营兼并权 (10)国营企业资产处置权 (11)利用外资改组国企的要求 近三年主观题的考点有: (1)利用外资改组国企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期限

(2)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规定 考生应注意的问题有: (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资格 (2)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方式 (3)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 (4)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家庭与企业财产的区别 (5)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清算 (6)不适用合伙企业法的情形 (7)合伙企业的财产转让及处置 (8)必须经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重大事项 (9)合伙企业损益分配的原则 (10)合伙企业及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11)入伙、退伙的法定情形及债权债务的承担 (12)全民所有制企业与其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13)国有企业的资产处置和联营兼并权 (14)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 (15)厂长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的区别 本章重点与难点 (一)企业法概述 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营利不等于盈利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共同特征: 依照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是自然人投资→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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