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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商业银行股东资格法律审查制度

浅析商业银行股东资格法律审查制度
浅析商业银行股东资格法律审查制度

浅析商业银行股东资格法律审查制度

海普律师事务所杨豫军曹娟基辛格博士曾说:“谁掌握了货币发行权,谁就掌握了世界。”如果说“石油是工业的血液”,那么金融业就象是一个国家经济的“造血器”,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源源不断地提供货币血液。因此,金融业在国民经济中处于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要地位,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优化资金配置和调节、反映、监督经济的作用。因为金融业是巨额资金的集散中心,涉及国民经济各部门、单位和个人,其任何经营决策的失误都可能导致“多米诺骨牌效应”。此次开始于2007年下半年的美国次贷金融危机对中国乃至全球经济的影响更是有目共睹,令人感受颇深。金融业的独特地位和固有特点,使得各国政府都非常重视本国金融业的发展,而银行作为金融业的主体,其经营的稳健性则更是金融业乃至国民经济整体稳定发展的重要保证。我国法律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也遵循审慎监管原则。从银行业的准入到经营以及机构变更、终止等等,都规定了严格的条件与程序,其中包括对投资入股商业银行亦做了诸多非常严格的限制。例如从投资主体上,限定各党政机关、部队、团体以及国家拨给经费的事业单位, 除国务院批准或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规定外, 一律不得向金融机构投资。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银行一律不得向金融机构投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亦一律不得向金融机构投资。从经营状况上,要求境内投资机构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境外金融机构投资者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0亿美元。从资金来源上严禁以银行贷款向金融机构投资等等。其他还有治理结构、投资入股比例、诚信记录、纳税记录、社会声誉等诸多方面的审慎性条件要求。

笔者所在律所受聘为某商业银行股权转让中股东资格合法性提供法律审查服务,试以本文通过对商业银行股东资格进行法律审查工作的总结,来分析商业银行股东资格的法律审查制度,进而明晰此项制度的法律意义。

一、商业银行股东资格审查制度的法律渊源

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5条的规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人,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对各项许可事项所需材料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其中,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筹建审批、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开业核准、中资商业银行变更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股东审批、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所在省以外的企业入股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变更审批、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审批等事项所必须的申请材料中都包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也就是根据以上规定,我们按照相关要求对投资者的主体资格、历史沿革、财务状况、公司的治理结构及组织管理方式、关联关系批露情况、经营状况、银行借款及纳税情况以及入股商业银行所履行的审批手续等等进行全面的法律审查,以确认投资者是否具备商业银行股东的主体资格及投资入股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然后根据审查结果,为商业银行出具法律意见书,作为股权转让的报批文件随其它材料一起上报监管机构。

二、法律审查业务的程序和内容

首先按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对投资主体的各项一般和特殊要求,针对不同的投资者拟定调查提纲,要求投资人按照调查提纲罗列的项目提供资料进行审查。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股东资格初审表;2.公司经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国、地税)、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关于受让股份的决议;

4.股权变卖协议;

5.公司章程;

6.公司基本情况介绍;

7.经审计的最近三年财务报表及最近一个月财务报表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附法定代表人签字样式)及身份证复印件;

9.公司在金融机构贷款情况调查表;10.公司股东情况调查表(前十大股东);11.公司其他关联方情况调查表;1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调查表;13.受让股份的资金来源证明;14.承诺书。等等。必要时还须对投资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和投资企业座谈,发出调查问卷及查阅工商档案。

然后根据其所提交的资料和调查结果,从以下方面对投资主体的资格进行审查:1.投资者的主体资格包括投资者的公司注册情况、投资者持有的合法有效的商业执照情况、投资者的住所。2.投资者的历史沿革包括投资者的设立时间、投资者的历次公司重大事项的变更等。3.投资者投资入股是否符合有关监管要求包括(1)若投资者为境内金融机构,则需满足的条件为:①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②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③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④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⑤投资者已按照《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完整、真实地披露其关联关系;⑥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2)若投资者为境外金融机构,需要符合的条件:①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0亿美元;②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③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④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⑤内部控制健全有效;⑥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⑦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⑧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注:银监会根据金融业风险状况和监管需要,可以调整前款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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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条件。)(3)同时投资者不存在以下情况:①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②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③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④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⑤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⑥其他对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4.投资者投资入股是否已获得授权和批准包括投资者及银行双方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对于境外投资者是否取得了境外监管当局的批准。

5.投资者资金来源合法性必须是用自有资金而不是银行贷款投资入股。

最后,综合上述各事项的审查结果发表总结性法律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分为三类:1.完全符合商业银行股东资格条件的,确认其股东主体资格;2.基本符合条件,但某些方面存在细微瑕疵的,可建议纠正后,确认其股东主体资格;3.不符合条件的,确认其不具备成为商业银行股东的主体资格。

三、商业银行股东资格法律审查制度的意义

从股东资格法律审查实务,我们可以看出此项制度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法律意义:

第一,保证商业银行股东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律师以其专业的技能和法律视角,以及勤勉尽责的执业精神,对投资主体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确保了商业银行股东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第二,为监管机构审批商业银行股权转让这一行政许可事项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我们在对该商业银行一次股权转让中的受让方进行审查时,发现该企业在资产负债率、净资产率、公司治理结构、关联关系及经营状况等多个方面存在瑕疵,不符合商业银行股东的条件。故提出了其不具备成为银行股东资格的意见,而监管机构最终采纳了律师事务所的意见,没有批准此次股权转让行为。

第三,充分体现了审慎性监管原则。法律审查制度对加强监督管

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综上,笔者从商业银行股东资格法律审查制度的渊源、内容及意义等方面分析了此项制度。从事前风险防范的角度来看,此项制度不仅仅对于银行业的审慎监管与稳健经营意义重大,对于其它行政许可事项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例如在办理工商、房产登记等行政许可事项业务中,行政机关可能因为审查不严而导致作出错误的登记行为,如果在审批制度中加入律师审查程序,就可能最大限度的降低行政机关作出错误行政行为的风险,避免发生不必要的诉讼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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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法律制度(一)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一) 一、单项选择题 1.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开放基金申购、赎回的表述中,正确的是______。 A.办理基金单位申购、赎回业务的人仅限于基金管理人 B.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 C.投资人申购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同意,可以在申购期满前交纳部分申购款项,在申购期满后30日内补交余款 D.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的当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答案:B [解答] 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可以由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也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因此,本题B选项正确。 2.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信息中,不属于内幕信息的是______。 A.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B.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20% C.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D.公司董事长发生变动 答案:B [解答] 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社会公众获得该信息后,会对证券交易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内幕信息是尚未公开的信息。已经依法公开的信息,不是内幕信息。故本题B选项当选。 3.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______作出决议。 A.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B.上市公司董事会 C.上市公司监事会 D.中国证监会

投资银行基本知识

一.名次解释 1.投资银行学:有四个层次,分别是机构层次指作为金融市场中介机构的金融企业——投 资银行、行业层次指投资银行的整个行业——投资银行业、业务层次指投资银行所经营的业务——投资银行业务、学科层次指关于投资银行的理论和实务的学科——投资银行学。 2.资产证券化:是指经过投资银行把某公司的一定资产作为担保而进行的证券行,是一种 与传统债券筹资十分不同的新型融资方式。 3.绿鞋期权:由美国绿鞋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时率先使用而得名,在证监会颁布的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该机制可以稳定大盘股上市后的股价走势,防止股价大起大落。 4.股票: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的证明,每股股票都代表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拥有一个基 本单位的所有权,是确定股东与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凭证。 5.红筹股:在中国境外注册、在香港上市主要业务来自中国大陆的股票就是红筹股。 6.路演:是股票承销商帮助发行人安排的发行前的调研活动并对可能对投资者进行的巡回 推介活动。 7.毒丸条款:起源于股东认股权证计划,是目标公司为防止敌意收购而作的部署,一旦目 标公司被并购,并购方立即陷入大规模清偿债务的困境,犹如吞食了毒丸。 8.杠杆收购:是企业兼并的一种特殊形式,实质在于举债收购,收购方以目标公司资产作 抵押,运用财务杠杆加大负债比列,用低投入收购承购后,盈利完成,出售的一种方式。 9.风险投资:是指投资人将风险资本投向刚刚成立或快速成长的未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 在承担很大风险的基础上,为融资人提供投资,使其快速成长,数年后通过上市等方法撤出投资,取得高额回报的一种投资方式。 10.IPO:是指股份公开上市。是风险投资者通过风险企业股份的公开上市,将拥有的私人 权益转换成为公共股权,在获得市场认可后,转手以实现资本增值。 二.单选 1.伦敦证券交易所是什么时候成立的?答:1773年。 2.纽约证券交易所是什么时候成立的?答:1792年。 3.在什么时候的什么公司成立标志着我国有了按国际惯例和规范组建的投资银行? 答:1995年8月,中外合资组建的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建成中金公司。 4.美国在什么时候废除了什么法案,并颁布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 答:1999年12月,美国废除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 5.哪一年我国为了防范金融风险,正式确立了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什么管理制度。 答:1995年,正式确立了“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管理制度。 6.证券按发行方式可分为哪两种?答:公开发行和私募发行。 7.我国证券市场上的非公开发行也叫私募发行,所面对的必须是多少人以下的特定对象? 答:200人。 8.我国的重点企业债券是哪一年发行?答:1987年。 9.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几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答:5个。 10.在发行申请文件核准后几个月内,安排该股票上市交易?答:6个。 11.西方经典MBO的理论基础是什么?答:委托——代理理论。 12.风险投资基金的存续期一般为几年?答:7~10年。 13.中国的风险投资从什么时候起步的?答:从20世纪80年代起步。 14.证券投资基金起源于英国。

商业银行法律风险防范

商业银行法律风险防范 引言 国际金融危机自08年后全球蔓延,对我国实体经济的影响深远。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企业的严重冲击,往往表现为引发法律风险。今年5月份,国资委曾专门下发通知,要求中央企业注意七大法律风险,积极谋划应对危机的对策措施。包括:①市场需求萎缩、资金链断裂引发的违约风险;②行业整合、企业并购中尽职调查不确定性增加的风险;③“走出去”投资并购时境外法律环境发生变化的风险;④有关国家贸易保护主义抬头、滥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风险;⑤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的工程款拖欠风险;⑥妥善处理劳动用工涉及劳动合同的风险;⑦历史遗留的债权债务提前引爆的风险。由此可见,建立健全法律风险的预警机制和法律风险控制体系,对于企业转“危”为“机”,提升自身竞争力至关重要。 一、银行业务法律风险概述 (一)银行的业务种类 银行按照大的结构分为资产业务、负债业务和中间业务三大类业务。 1. 资产类业务主要有各项贷款包括住房按揭贷款、二手房贷款、小额质押贷款、消费贷款、短期贷款、长期贷款、委托放款等。 2. 负债类业务主要有各项存款包括对公存款、储蓄存款、同业存款。 3. 中间业务包括结算类、代理类、信息咨询类以及其他类等。 (二)各业务种类的主要法律风险 1. 资产类业务主要法律风险 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订立及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主体资格:需特别注意一些特别主体不能充当保证人:包括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国家机关(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提供保证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另外,公司担当保证人需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取得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生效要件及合同效力:(债权与物权区分原则)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对于物权的变动,法律规定需要登记或交付的,自登记或交付之日起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需特别注意无效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可撤销合同(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 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 行使担保物权的期限: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物权法对抵押权的行使期限作了修订,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务诉讼时效期内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

最新商业银行和农商行股东资格法律规定

一、关于受让方资格的问题 一、根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之“第四条: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之“第五条商业银行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 之“第六条商业银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晰透明。” 之“第十条商业银行股东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入股商业银行,且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之“第十二条商业银行股东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 之“第十四条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二、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东报告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8〕49号) 之“一、报告范围和要求商业银行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以上” 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商业银行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三、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 东股权管理和公司治理有关事项的意见》

之“一、加强股权管理”之“(二)加强股东资质审核。农村商业银行要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严格审核股东资质,入股前明确告知本行股权管理政策和股东义务,并将持股1%及以上股东的相关信息及其承诺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根据《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之“第二十一条境内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商业银行未并表和并表后的资本充足率均不低于8%,且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其他金融机构的主要合规和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二)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四)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内金融机构出资设立或入股村镇银行须事先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 有关部门批准。” 之“第二十三条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投资入股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上一年度盈利; (四)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五)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六)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的主要区别

5、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的主要区别?投资银行的主要业务?投资银行的经济功能? 答:(1)(一)业务主体不同 投资银行以证券承销业务为核心, 商业银行则以存贷款业务为核心。 投资银行的业务极为广泛,既包括证券一级市场、二级市场,还包括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资产管理、企业并购、资产证券化、风险投资、咨询服务和金融工具创新等方面。 商业银行的业务基本上可以分为三类, 即负债业务、资产业务和中间业务。 (二)融资体系不同 投资银行是资本市场上的金融中介,而商业银行则是货币市场上或借贷市场上的金融中介。 投资银行并不介入投资者和筹资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之中,而只是收取佣金, 投资者与筹资者直接拥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直接融资)。商业银行则不同,商业银行在融资活动中同时具有资金需求者和资金供给者的双重身份(间接融资)。 (三)利润构成不同 投资银行主要是佣金收入, 商业银行主要是存贷款利差收入 投资银行的利润来源分为三个部分: ①佣金:一级市场、二级市场 ②资金营运收益: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 ③利息收入:既包括证券抵押贷款的利息收入,又包括保证金存差的利息收入。商业银行的利润来源包括: ①存贷款利差 ②资金运营收入 ③中间业务和表外收入 从其利润来源的排序来看,商业银行的基础收入是存贷款利差, 虽然在利润来源中商业银行也有其他收入,但其所占的比重往往较低。 (三)利润构成不同 从利润来源的各项具体内容来看,投行和商行之间也存在差异。 佣金:投资银行佣金侧重点在证券承销和证券经纪业务方面, 而商业银行佣金重点来源于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 资金运营:商业银行的主要来自贷款和投资两部分,而其中的投资通常是用于购买风险较小、收益较稳定的国债和各种基金,商业银行的资金运营具有长期性的特点。投资银行的资金运营通常是用于参与企业兼并、包装、上市等方面, 这种“投资”不是实质性的股权投资, 而是契约型的股权投资,其资金运营较少具有长期性质。 (三)利润构成不同 借贷利息差收入: 商业银行存款业务按期限可分为活期、定期、储蓄三种类型, 贷款也分为短期、中期、长期等多种形式,利差收入灵活多样; 投资银行利差来源的保证金存款不可能有多种类型,对保证金的运用也不能随心所欲,投资者也可以随时支取自己的保证金, 因而投资银行的利差来源及收入只能靠存款差,从而显得单一、量少。 (四)经营方针不同 投资银行强调稳健与开拓并重 商业银行强调稳健与安全为先 (五)其他区别 业务概貌

商业银行股东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监管,规范商业银行股东行为,保护商业银行、股东和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村镇银行。法律、行政法规对外资银行变更股东或调整股东持股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资质优良、关系清晰、权责明确、公开透明原则。 第四条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并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对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拟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行政许可批复,有效期为6个月。审批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成为商业银行前十大股东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备案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由银监会另行规定。 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其他股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五条商业银行股东应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 第六条商业银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清晰透明。 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第七条商业银行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法定义务。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应当遵守银监会各项审慎监管要求,并真实、准确、完整地报告相关信息。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或持有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为主要股东。 商业银行应加强对股权事务的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商业银行客户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摘录

附: 商业银行客户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摘录 一、综合类监管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

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着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比较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比较 一、商业银行的立法 虽然商业银行这个概念在祖国大陆出 现的时间不长,但祖国大陆很重视对商业银行的法制建设,于1995年5月10日便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专门规 范商业银行的行为,保护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而我国台湾地方的商业银行存在的历史较长,但并没有对商业银行进行专门的立法,仅在其“银行法”中对商业银行作了专章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分总则、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对存款人的保护、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财务会计、监督管理、接管和终止、法律责任和附则9章91条,已于1995年7月1日正式实施。 除了《商业银行法》以外,有关商业银行的重要法规还有:在银行机构方面主要有《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金融稽核检查处罚规定》;在银行业务方面主要有《信贷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借款合同条例》、《贷款通则》、《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储蓄管理条例》、《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银行结算办法》、《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等等。 在台湾地方的商业银行“立法”中,最重要的当属“银行法”的制定与修订。“银行法”于1931年制定,分通则,银行之设立、变更、停业、解散,商业银行,储蓄银行,专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外国银行,罚则,附则等9章51条。当时国民党政府在大陆,由于忙于内战,以后又爆发了抗日战争,该法实际上并未予以实施。1947年重新修订,条文增加到119条之多,并正式得以实施,到台湾后仍在实施。其后也多次进行过修订。其中以1975、1985、1989年的修订较为重要。1989年的修订为最近的一次大幅修订,涉及的条文达30余条;其目的主要在于配合民营银行的开放,健全银行制

世界主要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

主要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 商业银行 1. 世界银行 世界银行(theWorldBank)是世界银行集团的俗称,“世界银行”这个名称一直是用于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BRD)和国际开发协会(IDA)。 这些机构联合向发展中国家提供低息贷款、无息信贷和赠款。它是一个国际组织,其一开始的使命是帮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被破坏的国家的重建。 今天它的任务是资助国家克服穷困,各机构在减轻贫困和提高生活水平的使命中发挥独特的作用。 2. 花旗银行Citibank美国 花旗银行(Citibank, N.A.)是花旗集团属下的一家零售银行,其主要前身是1812年6月16日成立的“纽约城市银行”(City Bank of New York),经过近两个世纪的发展、并购,已成为美国最大的银行,也是一间在全球近五十个国家及地区设有分支机构的国际大银行,总部位于纽约市公园大道399号。 3. 汇丰银行HongkongandShanghaiBankingCorp.香港 汇丰银行全称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简称HSBC和汇丰)为汇丰控股有限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属于汇丰集团的创始成员以及在亚太地区的旗舰,也是香港最大的注册银行,以及香港三大发钞银行之一(其他两个是中国银行(香港)和渣打银行),总部位于中环皇后大道中1号香港汇丰总行大厦,现时香港上海汇丰银行及各附属公司主要在亚太地区设立约700间分行及办事处。 4.其它 汉华实业银行ManufacturersHanoverCorp.美国 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CanadianImperialBankofCommerce加拿大 加拿大皇家银行RoyalBankofCanada加拿大 劳埃德银行LloydsBankPLC.英国 里昂信贷银行CreditLyonnais法国 伦巴省储蓄银行CassaDiRisparmioDelleProvincieLombarde意大利 梅隆国民银行MellonNationalCorp.美国

商业银行法律风险控制研究

浙江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设计(论文) 题目:商业银行法律风险控制研究 姓名:孙杰 专业:经济学 准考证号码: 048100101426 指导教师:王昌福 2010 年09 月04 日

摘要 随着金融竞争的加剧,金融环境的复杂化,作为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我国商业银行面临更多的风险,信用、市场、法律等多项风险不仅影响着商业银行的经营业绩,而且决定着商业银行的生死存亡。 当前理论和实务界对信用、市场、操作风险均有较系统的认识和研究,如在定量分析、内控模型设计、具体风险管理等方面均已取得了丰硕成果。对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理论认识也有很大的进展,然而实践中的防范体系构建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商业银行的法律风险分布范围广,具体原因复杂,对之进行系统性认识和防范存在一定的难度。法律风险产生后往往会带来一定损失甚至引发法律危机,因此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控制研究对于银行的发展颇为重要。 法律风险作为一种人为主观造成的风险,是可以尽量无能为力防范和控制的。本文试图对法律风险特点及产生进行再认识,同时结合当前实际寻求法律风险具体业务中有效的控制方法。 关键词: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研究;控制方法

目录 一、绪言 二、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现状 (一)商业银行对法律风险的控制研究是紧迫而必需的 (二)银行法律风险的内涵及产生 三、建立健全管理法律风险的组织结构 (一)、构建科学的法律风险管理流程,对法律风险进行全程的控制(二)、增加管理法律风险的预算成本,保障法律组织部门独力工作四、建立健全管理法律风险的人员制度 (一)、商业银行要倡导和强化全员风险意识 (二)、加强对管理法律风险的人员管理 五、结论 参考文献

《商业银行业务经营法律风险防范课程大纲》

商业银行业务经营法律风险防范课程大纲 课程大纲 第一讲:银行柜面业务及中后台法律风险防范 一、存款业务的法律风险点及司法审判规则 案例分析:银行私自划扣储户资金抹账,我的地盘我说了算?! 案例分析:私自揽存谁担责?——合同主体与表见代理 二、取款业务风险点和管理 1. 代理取款法律风险及管理 案例分析:代理取款案的思考 2. 继承取款法律风险及管理 案例分析:继承取款操作法律风险案 三、银行账户开立与注销主要风险点 案例分析:开户申请资料审核不严被起诉 四、挂失业务风险点及管理 案例分析:挂失操作不合规引起的一起法律纠纷 第二讲:银行信贷业务法律风险防范 一、银行信贷最大的风险是什么?——贷款不能按时足额收回怎么办? 1. 为什么不还,有哪些风险因素 1)还款意愿 2)还款能力 2. 为什么会发生诉讼,非诉清收效果如何? 3. 诉讼能打得赢吗,有哪些风险因素? 1)合同效力 2)有无证据 3)证据效力 4)诉讼时 5)担保期间 4. 打赢诉讼能拿到钱吗,有哪些风险因素? 1)有无财产可供执行

2)担保权与其它权利是否冲突 3)有无行使合同权利 二、合同法律风险的兵法实战策略 1. 以终为始 2. 以战止战 三、与贷款流程相对应的合同各环节的法律风险点 1. 合同的签订、成立和生效 1)贷前调查的尽职性要求——交叉验证 2)贷中审查的合规风险——贷款通则及三个“办法”、一个“指引” 3)贷款发放的合规性要求——自主支付与受托支付 2. 借款及担保合同法律主体的审查 案例分析:张冠李戴太奇葩,贷款难收尝苦果 案例分析:私营机构能做担保人吗? 案例分析:夫妻一方借款或担保,能否推定为共同债务或担保?——最高法院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 3. 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 案例分析:合同主体不合法,合同一定无效吗? 案例分析:保证合同无效,责任如何承担? 4. 合同的权利义务——合同约定的风险提示——风险防范必须想在前头,以终为始! 5. 格式合同的风险点——不利解释规则和免责无效规则、提示注意义务 案例分析:各地法院生效判决对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规则 6. 借新还旧和贷款展期的法律风险 7. 合同约定、担保责任及手续办理的法律风险控制 案例分析:借新还旧,想说爱你不容易! 8. 合同中担保权实现顺序的法律风险——提前约定是关键,如何约定才有效? 案例分析:人保物保“两碗饭”,想吃哪碗吃哪碗? 9. 抵押权与其它权利的冲突风险与防范 案例分析:抵押VS租赁,谁会赢? 问题讨论: 1)法律对租赁权有何特殊规定? 2)抵押权和租赁权谁优先?

商业银行是否允许给股东贷款讲课讲稿

商业银行是否允许给 股东贷款

商业银行是否允许给股东贷款 在我国金融实践中,商业银行的关联贷款已经频繁发生,而且常常成为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的工具,造成风险感染和风险外溢,产生较大的信用风险甚至导致个别金融机构的倒闭。城市商业银行、信用社是中国目前发生关联贷款问题最为严重的一类银行,关联贷款是造成不少城市商业银行信贷资产损失、形成不良资产的重要原因之一,更是少数商业银行、信用社倒闭的主要原因之一,严重影响了商业银行的安全、稳健运行。近几年,各地城市商业银行频繁发生因关联贷款而陷入困境的案例。2004年5月1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于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商业银行关联贷款风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不可否认,我国目前对银行业关联贷款的规制还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亟待借鉴境外成熟的立法,完善法律,加强对商业银行关联贷款进行合理规制。 1、完善对关联方的界定。 《管理办法》对关联方界定存在一定的缺陷,主要表现在对“内部人”的概念界定的缺陷。具体表现为:(1)用语模糊,缺乏明确限定。“高级管理人员”、“分行”、“有权决定或者参与商业银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等用语都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不利于监管者依法监管,也不利于商业银行以及内部人自觉遵守法规。(2)疏忽了监事的“内部人”地位。如果根据监管机构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规章,“监事长”可以纳入到广义的“高级管理人员”范畴中,但其他监事并不能纳入,而实际上监事对银行的内部决策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而且我国《公司法》已经将监事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列来考虑关联交易的

投资银行学课后练习题

注:后边有“(*)”的题目答案不一定正确,请自行斟酌 第一章投资银行概论 一、不定项选择题 1、以下不属于投资银行业务的是 C 。 A证券承销 B兼并与收购 C不动产经纪 D资产管理 2、 A 是投资银行最本源、最基础的业务活动,是投资银行的一项传统核心业务。 A证券承销 B兼并与收购 C不动产经纪 D资产管理 3、现代意义上的投资银行起源于 D 。 A北美 B亚洲 C南美 D欧洲 4、证券市场由 ABCD 主体构成。 A证券发行者 B证券投资者 C管理组织者 D投资银行 5、通常的承销方式有 ABCD 。(*) A包销 B投标承购 C代销 D赞助推销 6、以下属于投资银行的功能的是 ABCD 。 A媒介资金供需 B构造证券市场 C促进产业整合 D优化不确定 7、投资银行的早期发展主要得益于 ABCD 。 A贸易活动的日趋活跃 B证券业的兴起与发展 C基础设施建设的高潮 D股份公司制度的发展 二、判断题 1、做市商是委托代理商,他们通过实际的或电子证券交易互相报价,按照客户提出的价格为他们(证券的买者或卖者)的交易提供服务,只收取佣金而不承担价格或利率变动风险。(×)解析:经纪人是委托代理商,他们通过实际的或电子证券交易互相报价,按照客户提出的价格为他们(证券的买者或卖者)的交易提供服务,只收取佣金而不承担价格或

利率变动风险。 2、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业务的交叉是必然趋势。(√) 3、我国现行金融业分业管理的实质是:商业银行只能开展存贷款业务,而不能经营投资银行的证券业务、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和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而证券公司只能经营投资、经纪和证券自营等业务,不能从事其他业务;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也只能严格限定在各自的领域里经营,不得跨行业经营。(×) 4、现代投资银行业组织形式的主流是公司制。(√)(*) 三、简答题 1、简述投资银行在金融市场中的地位。 ①提供金融中介服务 ②推动证券市场的发展 ③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④推动产业集中 2、简述我国投资银行的产生和发展。 答:从1981年恢复发行国债,到1988年允许国债流通,再到1990年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经过一系列试点,终于产生了中国的证券市场,投资银行也应运而生。这一阶段,投资银行主要经营各类债券,股票交易量极小。1992年后一大批证券公司相继组建,1995年8月,中外合资组建的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标志着我国有了按国际惯例和规范组建的投资银行。1996年,万国、申银两大证券公司实现强强联合,组建为申银万国证券公司,成为当时全国最大的证券公司。1998年,国家开发银行成立“国家开发金融公司”。1999年成立了信达、华融、东方、长城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业务很多涉及投行业务。近年来,中小证券机构在激烈竞争下纷纷增资扩股,涌现了一批资本金上亿的证券公司。 四、论述题 论述投资银行的业务。 一.证券发行与承销。证券承销是投资银行最本源、最基础的业务活动 二.证券经纪交易。投资银行在二级市场中扮演着做市商、经纪商和交易商三重角色。 三.证券私募发行。证券的发行方式分作公募发行和私募发行两种,前面的证券承销实际上是公募发行。私募发行又称私下发行,就是发行者不把证券售给社会公众,而是仅售给数量有限的机构投资者,如保险公司、共同基金等。

《商业银行法律风险防范实务》

商业银行法律风险防范实务 课程背景: 银行作为一个商业机构和企业法人,其经营行为、交易行为和管理行为始终会涉及诸多的法律关系与法律问题。特别是当前银行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改革迅速发展变化的情况下,银行在经营管理中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纷繁复杂,热点、难点问题层出不穷。对银行来说,这些法律问题是不可忽视的,否则,将会导致法律风险,给银行造成财务损失和信誉损失。 因此,如何正确妥善地处理银行经营管理中面对的法律问题,有效识别和控制法律风险,运用法律手段维护银行的合法权益,保障银行在创新与改革中持续、稳健地发展,这些已经成为我国银行业面临的重要课题。 课程收益: 课程所涉法规有《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以及最高法院的众多司法解释和人总行和总行的一些规章和规定,学好这些法律法规对开展银行的信贷业务,预防纠纷,清收债权,保障效益,维护权益将起到重要作用。 ●了解银行法律风险的全貌 ●掌握银行信贷业务所涉及的关键法律风险及防范实务 ●银行如何应对防范企业破产中的法律风险 ●银行如何规避债权转让中的法律风险 课程特点: ●课程内容来自银行法律风险大量一线案例,针对性强 ●以典型案例贯穿整个课程,激发学习兴趣,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 ●课堂气氛活跃,学员在寓教于乐中获取最大的收益,并能学以致用 课程时间:1天-2天,6小时/天 课程对象:法律合规部、资产风险部、支行网点负责人、客户经理、信贷员 课程方式:课堂讲授+案例分享+问题思考+总结提炼 课程大纲 第一讲:银行法律风险的定义、类别、含义与监管体制

一、新巴塞尔协议与银行法律风险 1. 银行业面临的主要风险类别 2. 新巴塞尔协议对风险的全面覆盖 3. 银行法律风险的定义 二、银行法律风险的含义 1. 法律风险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操作风险 2. 法律风险的分布非常广泛 3. 法律风险是一种需要计提资本的风险 三、银行法律风险的监管组织结构及其完善 1. 管理法律风险的组织结构 2. 专门的法律合规部门 3. 目前法律风险管理部门存在的问题 四、法律风险的管理程序 1. 识别法律风险 2. 评估法律风险 3. 监测法律风险 4. 控制和缓释法律风险 五、完善法律风险监控体系,防范法律风险 1. 培养全员法律风险意识,建立法律风险意识文化 2. 制度层面完善授权等内控制度 3. 具体实施层面要强化法律事务部门对法律风险的管理职能 第二讲:银行信贷业务法律风险管理实务 一、信贷人员的道德风险与职业操守 1. 建立一个中心 2. 树立两种意识 3. 培养三种能力 4. 修炼四种境界 5. 处理五种关系 二、信贷业务中所涉的信贷法律风险 1. 贷款合同期限表述要规范

某农商银行股权管理办法26页word文档

ⅩⅩ农商银行股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ⅩⅩ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股权管理,优化股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发挥股权经济价值,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19〕23号)、《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2019年第3号)、《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9〕92号)、《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9〕43号)、《浙江农信系统股权管理指导意见》(浙信联发〔2019〕6号)以及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管理主要包括增资扩股管理、股权质押管理、股权变更管理、股权证书管理和股权信息管理等。 第三条本行按照合法合规、股权优化、操作规范和依法纳税的原则,进一步加强股权管理。 (一)合法合规原则。本行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切实加强股权管理,严格履行规定手续,确保入股资金来源、股权变更和股利分配依法合规。 (二)股权优化原则。加快推进股权改造,既要避免股权过于分散,又要避免股权过度集中,限制法人股向自然人转让。通过引导自然人股向法人股转让、增资扩股、定向增发企业法人股等方式,逐步优化股权结构。 (三)操作规范原则。本行根据相关规章制度,不断规范股权管理办法,明确操作手续、程序、审批权限等,确保股权管理有序进行;涉

及股权变更的,按规定报银监部门审批,并向有关部门报备。 (四)依法纳税原则。本行应积极向股东宣传、解释股权管理过程中涉及税费的相关规定,积极推动依法、诚信纳税。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四条本行的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第五条无论持有主体是法人还是自然人,本行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且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本行印发记名股权证书(也称股金证),作为入股股东的所有权凭证。 第六条本行的股权结构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法人股比例高于35%,且有3-5家持股比例5%以上的法人大股东。 (二)单个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股本总额的2%;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股本总额的10%,超过5%的需事先报银监部门批准。 (三)内部职工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20%,原则上单个职工持股比例控制在股本总额的0.5%以内。单个领导班子成员持股与普通员工(除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以外的员工)平均持股的倍比应适度,原则上最高比例不超过10 倍(交流的领导班子人员含原任职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份)。 第七条自然人作为本行股东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三)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

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

商业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投资银行业务 投资银行业务(简称投行业务)相对于传统的商业银行信贷业务而言,业务范围广并且在不断开拓新的领域。按照国际惯例,投行业务主要包含八类核心业务:证券承销、证券交易、资产管理、企业并购、理财顾问、风险投资、项目融资、资产证券化。投行业务发展离不开直接融资的发展,2010年以来,随着我国直接融资规模在社会融资总额中的占比逐渐超过50%,商业银行的投资银行业务也日渐发展起来。 商业银行的投行业务最初是以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承销发行为核心内容。所谓债务融资工具,是指通过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包括短融、超短融、中票、定向工具、资产支持票据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信用债产品。自2007年9月人民银行下属的交易商协会成立以来,以市场化的注册制管理方式,推出了一系列创新产品。截至2013年年底,非金融企业债务存量规模超过5万亿元,在中国信用债券市场的占比接近70%,远远超过了发改委主管的企业债存量和证监会主管的公司债存量。在交易商协会批准的主承销商中,A类主承销商有32家,包括了20家全国性商业银行和12家券商,B类为11家城商行。商业银行不仅可以通过主承销商资格为企业发债获取中间业务收入,还可以为银行带来巨大的综合效益。 我国投资银行业务发展概况 我国投资银行业务发展现状。自2010年起货币政策调整所引致的信贷规模收缩,使得包括投行业务在内的中间业务,愈加成为国内商业银行寄予厚望的新兴利润增长点。2013年,多家上市银行的投行业务扩张。金融脱媒给商业银行带来挑战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业务增长机会。随着债券市场的快速发展,上市银行在债务融资工具和债券承销与发行等投行业务方面发展迅速,而在产业结构调整中,企业并购重组的需求激增,也促进了商业银行的投行业务发展。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投行业务的主要内容。一是企业直接融资业务的发行承销商,如: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发行等。业务侧重为发行方案的设计、顾问咨询、撰写报告、报送审批、簿记、发行等;二是企业的融资咨询顾问,业务侧重点是企业提供资金融通方案的建议和咨询,提供可行性方案等;三是银信合作模式下为企业提供融资业务,业务侧重通过信托贷款模式为企业融通资金;四是企业集团的资金管理业务,业务侧重对大型企业集团的资金管理和通过理财实现其资金有效增值而收取手续费和管理费;五是兼并、重组的投资顾问业务及并购贷款业务,侧重提供国企重组兼并和产业结构调整下的投资顾问方案,对产业链整合出具整合方案,理顺产权关系,进而按并购贷款的规则给与一定的并购贷款资金支持;六是托管类业务和风险管理业务,为企业投资提供信息和方案,业务侧重为通过资金类托管和对风险的专业化管理收取托管费和管理费、手续费;七是银团贷款融资牵头组团、离岸融资业务咨询,业务侧重为通过银团贷款的牵头组团收取一定的牵头管理费和承诺费,以及对企业的离岸业务需求代为联系离案金融机构并定制融资方案。 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发展特点。首先,投资银行业务在银行收入结构中已占据一定比重。实现综合经营、满足客户多样性的融资需求、调整业务结构,是商业银行发展投资银行业务的重要动机。目前,国内主要商业银行的投资银行业务收入已占据一定的比重,在维护客户关系、拓展收入来源中做出了重要贡献。其次,产品创新与传统业务紧密结合。创新是投资银行用以分散风险、拓展业务的关键。国内主要商业银行高度重视以传统信贷业务为依托进行产品创新,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例如工行依托信贷资产,大力开发间接银团产品,

商业银行法律风险防范及不良资产诉讼分析

商业银行法律风险防范及不良资产诉讼分析 引言 国际金融危机自08年后全球蔓延,对我国实体经济的影响深远。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企业的严重冲击,往往表现为引发法律风险。今年5月份,国资委曾专门下发通知,要求中央企业注意七大法律风险,积极谋划应对危机的对策措施。包括:①市场需求萎缩、资金链断裂引发的违约风险;②行业整合、企业并购中尽职调查不确定性增加的风险;③“走出去”投资并购时境外法律环境发生变化的风险;④有关国家贸易保护主义抬头、滥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风险;⑤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的工程款拖欠风险;⑥妥善处理劳动用工涉及劳动合同的风险;⑦历史遗留的债权债务提前引爆的风险。由此可见,建立健全法律风险的预警机制和法律风险控制体系,对于企业转“危”为“机”,提升自身竞争力至关重要。 一、银行业务法律风险概述 (一)银行的业务种类 银行按照大的结构分为资产业务、负债业务和中间业务三大类业务。 1. 资产类业务主要有各项贷款包括住房按揭贷款、二手房贷款、小额质押贷款、消费贷款、短期贷款、长期贷款、委托放款等。 2. 负债类业务主要有各项存款包括对公存款、储蓄存款、同业存款。 3. 中间业务包括结算类、代理类、信息咨询类以及其他类等。(二)各业务种类的主要法律风险

1. 资产类业务主要法律风险 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订立及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主体资格:需特别注意一些特别主体不能充当保证人:包括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国家机关(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提供保证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另外,公司担当保证人需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取得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生效要件及合同效力:(债权与物权区分原则)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对于物权的变动,法律规定需要登记或交付的,自登记或交付之日起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需特别注意无效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可撤销合同(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 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 行使担保物权的期限: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物权法对抵押权的行使期限作了修订,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务诉讼时效期内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因此,在行使担保物权时,需特别注意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行使。 借新还旧:由于担保合同的从属性,签订借新还旧借款合同后,担保合同需要重新签订。特别注意保证担保,担保法解释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外,保证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解读-新版.doc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解读 单选题 1. 发起设立银行理财子公司的商业银行,需最近()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A 1个 B 2个 C 3个 D 4个 正确答案: C 2. 境内外金融机构作为银行理财子公司股东的,应承诺()内部转让所持有的股权。√ A 3年 B 4年 C 5年 D 6年 正确答案: C 3. 境内非金融企业作为银行理财子公司股东的,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A 30亿元 B 50亿元 C 60亿元 D 100亿元 正确答案: B 4. 境内非金融企业作为银行理财子公司股东的,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得低于总资产的()。√ A 20% B 25% C 30% D 35% 正确答案: C 5. 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近金额为人民币()。√ A 5亿元

2 B 10亿元 C 20亿元 D 25亿元 正确答案: B 6. 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参股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 A 1家 B 2家 C 3家 D 4家 正确答案: B 7. 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 A 3个月 B 5个月 C 6个月 D 8个月 正确答案: C 8. 银行理财子公司延期开业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A 1个月 B 3个月 C 4个月 D 5个月 正确答案: B 9. 银行理财子公司全部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 A 25% B 35% C 50% D 65% 正确答案: B

10. 理财子公司应当按照理财产品管理费收入的()计提风险准备金。√ A 10% B 15% C 20% D 25% 正确答案: A 多选题 11. 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可以投资于()√ A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B 上市交易的股票 C 未上市企业股权 D 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正确答案: A B 判断题 12. 银行理财子公司机构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正确 13. 银行理财子公司销售理财产品的,必须让首次购买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到营业场所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错误 14. 银行理财子公司不得发行分级理财产品。√ 正确 错误 正确答案:错误 15. 银行理财子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于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的,不得投资于分级理财产品的劣后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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