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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银行小微企业续贷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小微企业续贷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小微企业续贷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XX农商银行小微企业

续贷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增强实体经济经营活力,减轻小微企业财务成本,防范信贷从业人员道德风险,根据《宿州银监分局对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指导意见》,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续贷贷款(以下简称续贷)是指借款人在原有的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不能按时收回,又重新发放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行为。

第三条续贷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续贷工作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特别是贷款新规的相关要求;

(二)有效性原则:续贷工作应有效控制信贷风险,落实担保抵押手续,贷款资金占用与借款人经营实际相匹配;

(三)规范操作原则:续贷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操作和审查、审批。

(四)封闭运行原则:续贷资金直接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五)从严控制原则。续贷工作在试点初期实行“名单制”管理,对同一笔贷款续贷次数不得超过2次,且对同一客户累计续贷次数不得超过4

次。

第二章续贷的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续贷适用的对象是指小微企业中生产型、科技型、成长型的实体经济企业(含个人经营性)。

第五条续贷适用的范围只限于保证和抵押方式贷款,不含信用贷款、质押贷款,及贷款以外的其他授信业务。

以下贷款不属于续贷范围:

(一)从事投资、融资、典当、担保等业务的公司或个人贷款;

(二)从事房地产业务或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三)个人消费性贷款;

(四)其他非周转性用途贷款;

(五)其他非实体经济贷款。

第三章续贷适用的条件

第六条对需要办理续贷的借款人,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一)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和重点扶持的行业;

(二)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其运营资金往来主要通过基本账户结算并与融资规模相匹配;

(三)生产经营正常且能按时支付利息,第一还款来源有保障;

(四)属于周转性贷款,贷款资金占用与借款人经营实际相匹配;

(五)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

(六)贷款担保有效;

(七)在原贷款期限内未发生欠息、挪用贷款等情况,经人行征信系统查询无重大违约;

(八)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无民间借贷,社会信用良好;

(九)单笔贷款额度200万元(含)以上;

(十) 资金回笼率在5%(含)以上,资金回笼率是指续贷客户在续贷前一年销售货款日均余额与续贷前贷款最高余额的比例;

(十一)符合贷款人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续贷:

(一)借款人逃废债务或恶意欠息;

(二)借款人已资不抵债、濒临破产;

(三)借款人本身或关联企业中涉及房地产等行业;

(四)原贷款用途存在违规情况的借款人;

(五)贷款担保已出现如保证人实际保证能力及抵押物实际价值发生变化等对贷款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

(六)借款人账户或抵押物已被有关部门冻结、查封、保全等情况;

(七)信用贷款,质押贷款,贷款以外的其他授信业务;

(八)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禁止办理续贷的情况。

第四章续贷申请和受理

第八条续贷的申报及受理程序。

(一)续贷对象的申报。有续贷需求的客户提出续贷申请,并填写《续贷贷款需求申请书》(附件1)。

(二)续贷的受理。各支行(部)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在须续贷的贷款到期前,填制《续贷贷款临时授信申报表》(附件2),向总行授信评审部申请临时授信。

总行授信评审部接到《续贷贷款临时授信申报表》,经审查符合续

贷条件的,上报授信管理委员会审批,授信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后,直接在信贷系统中给予临时(特别)授信。临时(特别)授信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5天,且授信期限不得跨月末,终止日不得超过原贷款到期日。

第五章续贷调查、审查和审批

第九条办理续贷业务除按照“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及有关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调查外,还应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一)深入调查、分析权衡即时清收与续贷的利弊,最大限度化解风险和满足借款人实际生产经营需要;

(二)详细说明原贷款相关情况、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办理续贷的理由及风险控制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审查部门除按照“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及有关操作规程对贷款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外,还应重点审查如下内容:

㈠借款人是否符合本办法所要求符合的条件;

㈡着重分析续贷的必要性、合规性、预期风险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办理续贷的支行(部)按报总行审批贷款的一般程序,并将《续贷贷款临时授信申报表》一并送授信评审部办理贷款审批。授信评审部应着重对贷款资料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确保贷款手续合法规范。续贷贷款按普通贷款审批权限审批,经有权审批人(或部门)批准后发放。

第六章续贷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二条续贷的额度。除符合第六条第(九)款之要求外,且不得超过原贷款额度。

第十三条续贷的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且最长不得超过一

年。

第十四条续贷的利率。按借款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及续贷期限进行利率定价,具体按《XX农商银行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管理办法》(X农商银[2015]185号)文件执行。

第七章续贷合同的签订

第十五条续贷必须重新签订借款合同。

为确保续贷合法有效,续贷在借款申请书、借款借据、借款合同等相关文本的“贷款用途”一栏应填写“本贷款用于偿还×××(原合同编号)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债务”。

在借款合同“其他约定事项”中必须含且不限于下列内容的保护性条款:

(一)借款人要定期向贷款人报送对外担保情况,并承诺向贷款人提供的信息和对外担保金额完整、真实、准确;

(二)借款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以其有效资产向他人设定抵(质)押或对外提供保证;

(三)贷款期内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要求借款人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

1、贷款出现欠息、逾期等违约事项;

2、借款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以其有效资产向他人设定抵(质)押或对外提供保证,致使贷款风险增加;

3、借款人的盈利水平、资产负债率、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等指标恶化,或其股权结构、生产经营、对外投资和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对

贷款安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4、保证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从而丧失保证能力,或抵押物发生灭失、损毁等情况,对贷款安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具体操作时,可只在“其他约定事项”载明“详见×××(新合同编号)贷款续贷补充协议”条款,并根据贷款担保方式的不同分别适用附件3、附件4两类《补充协议》。

第十六条续贷必须有效落实担保手续。

(一)必须延续原贷款保证人、抵押人及抵押物的担保,续贷时不得更换。

(二)抵押物必须依然足值,保证人必须仍然具有代偿能力。

(三)必须通过合同载明等方式书面告知保证人(或抵押人)续贷之事实,保证人(抵押人)应予确认并同意继续保证(或抵押)。

(四)抵押合同签订后,应重新办理合法抵押登记。办理抵押登记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1、贷款人应到抵押登记机关进行查询,确认抵押财产无查封、冻结等情形;

2、原贷款抵押登记解除与续贷抵押登记同步进行并即时取得他项权证。

第十七条续贷的柜台操作。

(一)续贷合同签订(抵押贷款完成登记手续)后,进行续贷贷款的发放与原贷款的收回操作;

(二)续贷贷款发放手续按普通贷款发放程序办理;

(三)续贷贷款发放时必须实行全封闭运行,由经办人员即时归还

相对应的原欠贷款,实行无缝对接。

第六章续贷的管理

第十八条各支行(部)要加强对续贷的日常监控,按续贷对象建立《续贷贷款客户清单》(附件5)。在对续贷客户进行经常性查访的基础上,加大贷后监控力度和频率,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存续期内资金的对外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十九条总行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续贷的管理。

授信评审部应建立续贷台帐,按月与各支行建立的《续贷贷款客户清单》进行核对。

业务管理部应及时掌握续贷情况并通过非现场监测或现场检查的方式,加强对续贷的管理,定期分析贷款风险和贷款质量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范风险。

第七章违规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对发生以下情况的续贷行为,总行按有关“三违”贷款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一)对不符合续贷条件的贷款办理续贷手续的;

(二)不依法合规办理续贷手续,导致风险增加的;

(三)超越范围,擅自续贷的;

(四)续贷后没有用于归还原贷款,形成新的风险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贷后跟踪管理并产生风险的;

(六)其他违反续贷管理规定的情况。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XX农商银行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续贷贷款需求申请表

附件2:续贷贷款临时授信申报表

附件3:保证借款(续贷)补充协议

附件4:抵押借款(续贷)补充协议

附件5:续贷贷款客户清单

附件1

续贷贷款需求申请书

单位:万元

本申请书一式三份,支行(部)、授信评审部、风险管理委员会各执一份。

续贷贷款临时授信申报表

单位:万

保证借款续贷补充协议

协议号:

贷款人:

借款人:

保证人:

经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协商一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本协议是对贷款人年月日与借款人及保证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的补充。

第二条本贷款用于偿还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债务。

第三条借款人承诺:㈠借款人要定期向贷款人报送对外担保情况,并承诺向贷款人提供的信息和对外担保金额完整、真实、准确。㈡借款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以其有效资产向他人设定抵(质)押或对外提供保证。㈢贷款期内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要求借款人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1.贷款出现欠息、逾期等违约事项;2.借款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以其有效资产向他人设定抵(质)押或对外提供保证,致使贷款风险增加;3.借款人的盈利水平、资产负债率、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等指标恶化,或其股权结构、生产经营、对外投资和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对贷款安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4.保证人生产

经营和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从而丧失保证能力,对贷款安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第四条保证人承诺:贷款人已提请保证人对借款合同和本协议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按保证人的要求对各条款予以充分说明;本协议各条款在订立前均进行了充分磋商;保证人对本协议各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第五条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本协议一式份,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各执一份,效力同等。

签约时间:年月日附件4

抵押借款续贷补充协议

协议号:

贷款人:

借款人:

抵押人:

经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协商一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本协议是对贷款人年月日与借款人及保证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的补充。

第二条本贷款用于偿还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债务。

第三条借款人承诺:㈠借款人要定期向贷款人报送对外担保情况,并承诺向贷款人提供的信息和对外担保金额完整、真实、准确。㈡借款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以其有效资产向他人设定抵(质)押或对外提供保证。㈢贷款期内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要求借款人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1.贷款出现欠息、逾期等违约事项;2.借款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以其有效资产向他人设定抵(质)押或对外提供保证,致使贷款风险增加;3.借款人的盈利水平、资产负债率、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等指标恶化,或其股权结构、生产经营、对外投资和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对贷款安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4. 抵押物发生灭失、损毁等情况,对贷款安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第四条抵押人承诺:贷款人已提请抵押人对借款合同和本协议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按抵押人的要求对各条款予以充分说明;本协议各条款在订立前均进行了充分磋商;抵押人对本协议各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第五条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本协议一式份,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各执一份,效力同等。

签约时间:年月日

附件5

续贷贷款客户清单

填报支行:单位:万元

统计人员:上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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