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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评定表(云南省人事厅制)

职称评定表(云南省人事厅制)
职称评定表(云南省人事厅制)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表

职务系列

现任专业

技术职务

申报何职务

任职资格

工作单位

主管部门

姓名

填表时间

云南省制

人事厅

目录

表一、基本情况

表二、主要学历、经历

表三、业务自传

表四、任现职以来担任过的主要专业技术工作

表五、任现职以来国内进修和出国学习考察及参加国际学术活动情况

表六、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工作受奖登记

表七、任现职以来主要著作、译文、论文、调查报告登记

表八、任现职以来培养人才情况登记

表九、任现职以来历年考核登记

表十、自我鉴定

表十一、基层单位意见

表十二、表十三、表十四、表十五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

表十六、推荐资格审查意见和任职资格审批意见

填表说明

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表主要记载专业技术干部的现实表现、工作成就、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和单位有关部门的推荐审查及审批意见,共有十六种独立表格。

二、本表一律用钢笔认真填写,内容要具体、真实,字迹要求端正、清楚。

三、本表既适用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填写,又适用正常、破格(含中青年破格)申报人填写。初级职务填表一式二份,中级职务填表一式三份,高级职务填表一式四份。高级职务评审表须送省人事厅一份备案存档。

基本情况

表一

主要学历、经历

表二

业务自传

表三

注:内容包括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成长过程,目前达到的水平,主要业绩与成果,业务工作、组织管理工作的经验和体会,以及今后努力方向、措施等。

业务自传

任现职以来担任过的主要专业技术工作

表四

任现职以来国内进修和出国学习考察及国际学术活动情况

表五

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工作受奖登记

表六

注:奖励系指经上一级机关批准的表彰奖励。

任现职以来主要著作、译文、论文、调查报告登记

表七

任现职以来培养人才情况登记

表八

任现职以来历年考核登记

表九

注:单位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系指对单位考核等次同意或不同意。负责人必须签字,否则该栏目无效。

自我鉴定

表十

注:应对照有关《试行条例》和《实施意见》中的任职条件或破格条件的要求填写

基层单位意见

(含对本人填写的材料核实情况)表十

云南省建设厅人工费调整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2003版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人工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 云建标[2007]535号 各州、市建设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结合云南省建设工程发展实际,经研究,我厅决定调整《云南省200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人工综合工日单价。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一、人工综合工日单价由27.72元调为34.77元, 社会保障及住房公积金的计算应执行调整后的综合工日单价。 二、本综合工日单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凡2008年1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定施工合同的工程,按招标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 云南省建设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云建标[2006]211号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2003版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人工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 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州、市建设局(委)、各有关单位:结合云南省建设工程发展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云南省200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的人工综合工日单价。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人工综合工日单价由24.75元调整为27.72元。社会保障及住房公积金的计算应执行调整后的综合工日单价。 本综合工日单价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2006年5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按招标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执

转发“云建标[2005]5号”文件的通知 2005-3-20 关于转发省建设厅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若干意见>和 <关于商务标造价合理构成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曲建字[2005]25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我市自2004年5月1日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及《云南省200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以来,建设工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招标方盲目压价招标,投标方盲目低价等违规现象,为防止因片面追求低造价而导致工程质量降低的行为,按照有利于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确实维护好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合法权益的要求,现将省建设厅云建标[2005]5号文《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商务标造价合理构成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编制工程拦标价(或工程量清单)的规定 (一)工程拦标价(或工程量清单)应当由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独立编制,必须经在本咨询单位注册的的造价工程师审核签字确认盖章后,方可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予以发布。招标人(或业主)不得擅自修改工程拦标价、工程量清单等造价成果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也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拦标价。 (二)工程量清单应严格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及《云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细目指南》的规定编制,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必须详细、规范地描述清楚“项目特征”。 (三)工程拦标价(或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在提供造价成果文件时,应同时向委托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1、编制单位资质的批准文件和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2、拦标价(或工程量清单)审核、编制人员的注册执业、从业证书复印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1〕6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 云政发〔2011〕64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国有大中型企业集团(公司):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我省住房保障体系,加快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以及新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逐步改善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条件,促进住有所居目标实现,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认识 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是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完善城镇功能、推进城镇化建设的客观需要,是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扩大内需、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的重要工作,全面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切实解决好全省城乡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并逐步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含新就业人员)的住房困难。 二、明确目标任务 “十二五”期间,全省共建设(筹集)保障性住房250万套(户),解决800万左右城乡中低收入群众住房困难问题。其中,城镇保障性住房150万套(户),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100万户。2011年,全省建设(筹集)保障性住房60万套(户)。其中,城镇保障性住房40万套(户),包括公共租赁住房11万套、廉租住房9.5万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9万户、城镇棚户区和工矿企业棚户区改造10万户、经济适用住房0.5万套;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20万户。此外,由各州(市)、县(市、区)安排农村危房加固改造10万户。 三、完善建设管理模式 (一)实行“两房并轨”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为便于建设和管理,从今年起我省将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合并建设。各州(市)、县(市、区)可将省下达的“两房”指标及补助资金整合起来,统一规划、统一选址、统一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以人为本、方便适用原则和分散配建与集中建设相结合的要求,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设计工作。原则上公共租赁住房应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公用事业完备、就业方便的区域。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配套建设占总建筑面积15%的商业服务设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户型结构以小户型为主,平均每套50平方米左右,最大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要优化公共租赁住房设计方案,努力做到环境优美、质量优良、功能完善、经济适用。 (二)政府主导,多种方式建设保障性住房。由各州(市)政府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可采取多种方式建设保障性住房。一是政府主导建设。继续由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或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投融资平台为建设主体,由政府安排和筹措资金建设。各地由政府主导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比例一般应占公共租赁住房总量的50%以上。二是可以按照“政企共建”的方式建设。由政府给予资金补助和优惠政策,企业出土地和配套资金建设。建成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优先向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超出部分由政府安排向社会出租。用工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和住房困难职工较多、有闲置土地的企业以及乡镇学校、卫生院、计生站的教师和职工周转房可以参照“政企共建”方式建设和管理。三是可以由政府安排优价土地和优惠政策,选择实力强、信誉好的房地产企业建设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四是城市棚户区和工矿、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继续按省下达各地的指标和补助政策实施,确保完成建设任务。五是可以通过市场购买或长期租赁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六是以农户为实施主体,按照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和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原则,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增村减”挂钩试点工作,统筹推进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0033.doc

附件2 编号:1203000 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书 州(市) 县(市、区) 乡(镇、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年月日

说明 一、申请人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如实填写相关情况,对于申请条款及专业用语不理解的,可以向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咨询。 二、属于单位或群团组织统一团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单位或群团组织向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申请书,具体内容由各地住房保障部门确定。但是申请单位中的家庭或个人仍需如实填报本申请书作为住房保障部门重要的审核备案依据. 三、□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表格或部分为填写内容。 四、工作、收入和住房证明 此证明由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居民委员会出具。 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财产性收入、其他劳动所得,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出具证明单位应如实填写相关情况,若情况发生变化,请及时告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 五、就业、收入和住房证明 此证明由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现居住所在地居委会或者用工单位出具. 六、出具证明单位经办人、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相关情况 根据《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三十七条规定,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运营、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七、本申请书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编制,供本省行政区域内各州(市)、县(市、区)、乡(镇)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授权)的管理部门提供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使用。本申请书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暂行办法

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暂行办法 (1998年1月6日云南省人事厅颁布实施) 为维护机关、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秩序,严明工作纪律,妥善处理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问题,在国家尚未同意规定之前,结合我省目前实际,制定以下暂行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病假期间的工资 1、病假6个月及其以下的,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2、连续(或当年累计)病假6个月以上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按我省计算工作年限办法计算)10年及其以下的,按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11至20年的,按基本工资的80﹪计发;工作年限21年及其以上的,按90﹪计发。 患癌症、麻风病、精神病的工作人员,基本工资可全额计发。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 1、一年当中,事假累计在15个工作日的,基本工资照发;超过15个工作日的,按超过的工作日扣发基本工资。 2、连续事假在1个月以上的,从次月起按工作日扣发职务(岗位)津贴;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全部津贴、补贴。 三、因私事请假出国出境期间的工资待遇 工作人员因似是而非出国出境,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事假工资待遇执行。 四、女职工产假待遇 1、女职工产前、产后、流产的假期,按卫生厅、劳动厅、财政厅、计生委、总工会、省妇联联发的云卫妇发(94)486号文件规定执行。即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指预产期前15天),除提前生育外,一般不放在产后休息;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晚育且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15天。妊娠女职工自然流产的,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产假30天,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产假42天。产假期间(包括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基本工资和各项津贴、补贴全额计发。 2、从事野外及长途流动分散作业的女职工生育后,产假期满,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6至于9个月的哺乳假。6个月内发基本工资的80﹪,6个月以上的可发基本工资的60﹪,并可计算连续工龄。哺乳假期间停发职务(岗位)津贴。 五、探亲假工资待遇 按国务院国发(1981)36号及国务院侨办(82)侨政会字第011号等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在规定的假期内(含经批准增加的往返路程时间),基本工资和各种津贴、补贴全额发给。 六、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含进修人员、访问学者)配偶出国探亲待遇 一般不批准公派出国人员配偶出国探亲。但是,对派出时间满两年以上的人员,每两年可以批准其配偶自费出国探亲一次。假期不超过3个月,基本工资和个种津贴、补贴照发,逾期不归的,停发基本工资和各种津贴、补贴。 七、年休假期间工资待遇 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享受休假的工作人员,休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和各种津贴、补贴照发。 八、婚、丧假待遇 1、职工本人结婚,给予3天婚假(符合晚婚条件者,其晚婚假按有关规定处理)。结婚职工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酌情给予路程假。 2、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给予3天丧假。死亡的直系亲属居住在外地的,可以酌情给予路程假。 3、婚、丧假及路程假期间,工资及各种津贴、补贴照发。途中车船费自理。

省厅文件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件云南省卫生厅 云人社发…2011?317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卫生厅直属各单位,省属各有关厅局人事处(职改办),中央驻滇相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10号)精神,为确保我省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试方式 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共设117个专业类别(见附件:?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301至360)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102、202、367)、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204、374)等65个专业的“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的考试均采用人

机对话考试方式进行。其他52个专业的4个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 二、考试时间: 纸笔作答考试时间:2012年 5月19、20日。 人机对话考试时间:2012年 5月19、20 、26 、27、日。 (机考专业的具体考试时间另行通知) 三、考试报名方式:全省各考点按文件规定统一采用考生“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报名,各州(市)考试考务管理机构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使用?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管理系统?软件完成考生报名资格审核及考生报名信息确认工作。 四、报考范围:在云南省范围内的医疗卫生机构中直接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考试报名条件及有关要求: (一)凡符合卫生部、原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二)报名参加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11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含本专业起始学历)。 (三)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共有117个专业类别,报考人员可根据本人的专业,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见附件)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信息沟通交流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调配 【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2.02.17 【实施日期】2012.0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信 息沟通交流制度的通知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关系民生、权力集中、资金管理量大、人民群众关注度高,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十分繁重。为加强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信息沟通与经验交流,不断提高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有效防治腐败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防止各种腐败现象对我省人社系统工作造成危害,经研究,决定在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建立党风廉政建设信息沟通交流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云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信息沟通交流制度的指导思想、目的意义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严明

党的纪律,加强作风建设,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着力解决反腐倡廉建设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创新制度机制、完善责任体系,加强风险防范,及时总结交流全省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成果和先进经验,进一步加强各地、各单位工作的沟通与交流,切实发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纪检监察信息》推广廉政经验、宣传反腐做法,传播自律信息,弘扬廉政文化,促进廉政宣传教育,指导系统反腐倡廉工作的作用,不断加强和推进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

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154号令)

文件5 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省政府154号令)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人),应当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省、州(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市、区)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家庭生活每户月取水量不超过30立方米的; (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月取水量不超过60

立方米的。 第五条按照《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取(排)水和第(四)项规定取水的,取水人应当自取(排)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当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取水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取(排)水的起始时间、地点; (三)取(排)水目的、理由、数量。 按照《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取水的,应当经县(市、区)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人临时应急取水书面意见后24小时内决定是否同意并书面答复。 第六条取水许可应当遵循先从地表取水、后从地下取水,先从江河取水、后从湖泊取水的原则。 江河、地下的取水许可,按照《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各项用水的先后顺序实施。 湖泊的取水许可,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生态与环境、农业、工业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第七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可供本省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下达各州(市)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 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

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 规定》的通知 各州、市党委、人民政府,省直各部、委、办、厅、局,各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中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规定》,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是干部人事管理的重要容。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工作,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干部政策,坚持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调动职工积极性,保证职工和退休人员正常生活,并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逐步增加收入,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小康目标,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关于分配制度改革的精神,坚持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正确向,格执行工资福利和退休政策,在收入分配改革中兼顾效率和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兼顾、集体和职工个人三者利益,

根据党和有关法规政策,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中一些问题的处理作如下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关于机关工资管理 (一)行政机关和按照政策规定,经批准参照及纳入公务员管理的党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机关职级工资制,其中工勤人员执行岗位工资制,津贴、补贴等按和我省规定执行。 (二)执行机关职级工资制的单位,不得改变制定的基本工资制度;个人工资构成中任部分的变动,只能按和省的政策规定执行;任地和部门都不得改变和省规定的工资调整办法,不得自行出台政策提高或降低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也不得以任理由自主分配。在职工正常出勤,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下,职工的基本工资和按统一规定执行的津贴、补贴,要按时足额发放。停发、扣发工资等,只能按及省的规定执行。 (三)进入执行机关职级工资制单位工作的人员,自进入之下月起薪(新参加工作人员自报到之月起薪);从起薪之月起,根据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按机关办法确定工资。确定的工资无论高于或低于原工资,都只能按确定的工资执行。 二、关于事业单位工资管理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云建质〔2010〕487号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郭五代副厅长在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 讲话的通知 各州、市建设局,省属有关建筑业企业: 为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推动专项整治等工作扎实开展,确保形势稳定,2010年8月19日我厅在昆明召开了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现将郭五代副厅长在会议上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认清形势加强工作 确保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在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郭五代 (2010年8月19日) 同志们: 今年4月我们在这里召开了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今天再次召开会议,主要任务是: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总结今年以来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深入分析面临的形势,研究部署下阶段重点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目标任务,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确保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和指标控制目标。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今年以来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今年以来,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突出“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管理,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建筑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努力推动建筑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和机构队伍建设,进一步建立完善规章制度,不断探索提高监管实效的方法措施,大力推进建筑

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排查治理了一大批施工安全隐患,有力地促进了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状况的进一步改善,保持了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基本稳定的态势。 一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我厅始终坚持把安全发展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始终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重要位臵,切实加强对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监管主体责任。为扎实抓好今年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危险性较大工程及环节的监管,叶建成书记、罗应光厅长在厅党组会议、厅务工作会议、中心组理论学习及干部职工大会上,始终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提出工作要求,提醒各部门强化责任落实。厅党组会议专题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主要领导亲自主持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分管领导带队到施工现场检查指导。加强与安监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研究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管工作,形成了部门间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 二是加强工作部署和指导。今年以来,我厅根据省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实际,尤其是针对昆明新机场“1.03”事故,及时转发、制定下发了安全生产大检查、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整治、汛期预防灾害等一系列工作文件,系统指导各地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整治等工作。召开了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会

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机

云劳社发〔2008〕14号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中央驻滇单位: 为促进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队伍建设,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制定了《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 职业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为做好全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管理工作,根据《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人薪发〔1994〕50号)和《云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云厅字〔2007〕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一、范围和对象 云南省各级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含中央驻滇机关事业单位)从事技术工种(岗位)工作的技术工人(含工勤人员),应按照《暂行办法》要求,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二、职业资格的管理 根据省政府云政发〔2000〕179号、129号关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职能“三定”有关文件要求,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全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和考评,核发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证书。省人事厅负责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聘用(管理)、工资福利以及对技师以上岗位职数的调控和管理。

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工考办,归属省劳动保障厅管理)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全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考核,组织和指导专家评审委员会开展考评工作。 三、职业资格级别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等级设置为五个级别,即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 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各职业(工种或岗位,下同)的职业资格等级设置,依据相应的国家职业标准,一般设有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等级别。其中,设立技师和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名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统一发布。 四、职业资格的认定 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等级的认定实行考核评审制度。符合各项申报条件的技术工人,经培训合格并通过考核评审,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核发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证书,并作为人事部门实行聘用上岗、工资评定的主要依据。 五、考核标准和内容 (一)考核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资格考核标准按各职业《国

云南省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云南省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云南省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37号 《云南省电子政务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4月2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徐荣凯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六日 云南省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电子政务管理,推进电子政务发展,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子政务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是指各机关应用信息与网络技术,发布信息、办理业务、处理公文等管理和服务活动。 本办法所称各机关,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适用公务员法的各级各类机关及单位。 第四条电子政务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服务便捷、讲求实效和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信息化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政务的重大决策和组织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政务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等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信息化主管部门所属的电子政务网络管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政务网络的运行维护、技术服务等技术保障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子政务的管理和相关工作。 第六条省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电子政务总体规划和本省实际,制订全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和业务规范,报省信息化领导机构批准后实施。 省级各机关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和全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报省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州(市)、县(市、区)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全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及系统(行业)规划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报上一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同级信息化领导机构批准实施。 第七条符合发展规划的电子政务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等资金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电子政务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资金的管理使用,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电子政务基本建设、应用推广等电子政务项目应当以电子政务发展规划为依据。 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应当由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审批。其中电子政务基本建设项目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进行项目初步设计。 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作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电子政务项目立项的依据之一。未经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的电子政务项目不得立项。 第九条电子政务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并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第十条全省建立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

云南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带薪

云南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云人[2008]31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人事厅云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8.08.29 【实施日期】2008.0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关问 题的通知 (云人〔2008〕31号) 各州(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财务处:为维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息休假的权利,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的,享受年

休假。单位应当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二、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工作人员自工作年限满1年、10年、20年的下月,即可享受上述规定的年休假期。 三、国家法定的节日、休息日,以及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四、一个年度内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寒暑假,累计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 (二)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44个工作日)以上的; (四)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66个工作日)以上的; (五)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88个工作日)以上的;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办发[2000]17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7.22 【实施日期】2000.07.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云办发[2000]17号) 各地、州、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近年来,我省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同程度地实行了以“两公开一监督”为主要形式的政务公开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实践证明,实行政务公开,有利于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防止权力被滥用;有利于方便办事,促进公务员尽职尽责,提高办事效率和经济效益。这是新形势下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密切党和政府与群众的联系,促进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第四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近年我省的工作实践,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在全省推行政务公开制度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五大和中纪委第四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依法公开政务,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便于群众监督,利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原则,着重在“普及、巩固、规范、深化”上下功夫,努力提高行政机关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促进民主政治建设和勤政廉政建设,为云南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政治保障。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扩大政务公开的覆盖面,使此项工作长期持久地坚持下去。各级行政机关、政法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服务行业及事业单位都要实行政务公开。今年县乡两级政务公开试点的面要达到三分之一,明后年全面推开。各地州市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省直机关已经开展政务公开的单位,要在巩固、规范、提高上下功夫。其他履行行政执法管理职能的机关和部门要迅速行动,认真开展政务公开工作。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也要参照政务公开的办法全面推行厂务公开、校务公开、医务公开等。 二、政务公开的内容、重点和方法 (一)政务公开的内容。 实行政务公开的机构在办理政务时,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外,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都属政务公开的内容。 1、行政决策事项。经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规划)、财政预算、应让人民群众知道的重大改革举措及其它决议事项和工作部署,应及时公开。 2、规章事项。省政府制定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应及时公开。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关于进一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云厅字[2008]6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08.28 【实施日期】2008.08.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 务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云厅字[2008]6号) 各州、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云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8月28日

云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 [2007]11号)精神,现对进一步加强我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按照公平对待、搞好服务、合理引导、完善管理的工作方针,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行政、各部门齐抓共管、社区依法自治、群众广泛参与,完善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促进流动人口同当地居民和睦相处,切实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促进富裕民主文明开放和谐云南建设。 (二)目标任务。建立健全适应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组织网络、制度体系、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不断深化法制化、规范化、信息化、社会化建设,流动人口工作实现以社会防范控制为主的治安管理向综合服务和管理转变,由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向流入地、流出地政府密切配合管理转变,由以户籍人口管理为主向以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为主转变,由政府职能部门管理为主向政府依法行政、社区依法自治、基层组织广泛参与的社会化服务和管理转变,全面提升服务和管理工作水平。建立健全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流动人口维权机制,切实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不断增强预防、控制和打击流动人口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确保流动人口违法犯罪高发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二、政策措施

云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实施细则 1

【发布单位】82302 【发布文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 【发布日期】1993-10-05 【生效日期】1993-10-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云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1993年10月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风景名胜区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级风景名胜区以及形成一定规模的以风景名胜为主要游览内容、划定范围、接待游客

的区域。 在上述区域内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实施办法》和本细则。 第三条第三条风景名胜资源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的山、河、湖、海、瀑布、动物、植物、化石、特殊地质地貌、天文气象等自然景物和文物古迹、革命纪念地、历史遗址、园林、建筑、工程设施等人文景物及其所处环境和民族风土人情等。 风景名胜区是指风景名胜资源集中、自然环境优美、人文景观突出、具有一定规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命名并划定范围,供人们游览、观赏、休息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 风景名胜区的范围确定后,应当沿线立桩,标明区界。主要入口处应当按统一规定设立入口标志和标徽。 第四条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风景名胜区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工作。其主要任务是:组织对风景名胜资源的调查、评价和申报列级;组织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制定有关管理措施;监督检查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审批风景名胜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归口管理各级风景名胜区。

云南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

文件云南省人事厅 云人…2007?11号 云南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职称外语和计算机 应用能力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州、市人事局,省直各有关部、委、办、厅、局: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是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特别是科技飞速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下,国际交流日益频繁,信息技术瞬息万变,广大专业技术人员需不断提高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以便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7号)精神和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有关要求,本着“严格要求、实事求是、区别对待、逐步提高”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规定调整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在申报和聘任专业技术职称时,可免试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一)获得“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云南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称号,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

(二)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 (三)在乡镇一级基层(不含县、市、区政府所在乡、镇)单位工作的人员; (四)我省独龙、德昂、基诺、怒、阿昌、普米、布朗等7个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员; (五)年满50周岁的人员; (六)申报各系列初级职称的人员。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在申报和聘任专业技术职称时,可免试职称外语。 (一)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的人员; (二)在国外留学1年以上的人员; (三)取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含大专)的人员; (四)在迪庆州和怒江州工作的人员; (五)经行业主管部门确认,从事具有中国特色、民族传统的临床中医药、民族医药工作的人员;或专业从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民族民间艺术、传统工艺美术、古籍整理、历史时期考古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在申报和聘任专业技术职称时,可免试计算机应用能力。 (一)取得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的人员;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应用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取得程序员级以上(含程序员)资格证书的人员; (三)申报艺术、体育教练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参加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在全省统一实施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 (云建建〔2006〕715号)

云南省建设厅 关于在全省统一实施建筑施工人员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 (云建建〔2006〕715号) 各州、市建设局,各建筑施工企业,有关单位: 为维护建筑施工人员合法权益,保障施工人员在遭受意外伤害后能得到有效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建筑施工企业事故风险,进一步理顺并规范我省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建工人身意外险)各项工作,促进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统一实施建工人身意外险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设备安装)新建、扩建、改建和装饰装修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都必须依法办理建工人身意外险。 二、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工人身意外险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省统一实施。择优选择部分保险公司统一承担我省建工人身意外险业务。 各州市及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工人身意外险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建工人身意外险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建工人身意外险的范围是工程施工期间、在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内、在施工现场或指定的生活区域内从事与建筑施工活动相关工作,能够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包括施工企业的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甲方代表、设计人员、监理人员、质量监督人员、安全监督人员以及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其他人员。

四、建工人身意外险以工程项目为单位,投保人为建筑施工企业。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负责统一办理,并负责相关投保理赔事宜。 建设单位自行发包的专业工程,由专业承包施工企业办理,并负责相关投保理赔事宜。 五、建工人身意外险期限自保险费到账次日零时或约定的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将意外伤害保险、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列入建安工程造价的通知》(云建标〔2005〕661号)的有关规定,将建工人身意外险费用列入建安工程造价,必须在办理建设项目安全报监备案前交付给施工单位办理投保。 施工合同备案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审查。 七、建工人身意外险取费以施工承包合同价为基数并实行差别费率: 施工承包合同价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费率为2‰; 施工承包合同价在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费率计算式为(2-0.0001X)‰,X为施工承包合同价,单位万元; 施工承包合同价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5亿元以下的,费率为1‰; 施工承包合同价在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与承保公司协商确定,但不低于50万元。 按上述费率计算保险费低于600元的,按600元计算。按规定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限额以下建设项目,施工单位自行决定是否投保。 八、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建工人身意外险取费标准计取费用,不得作为投标优惠条件,必须按规定及时办理建工人身意外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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