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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0)

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0)
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0)

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长江安徽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航行安全,提高通航效率,促进航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长江安徽段太子矶水道钱江嘴塔形侧面标与钱江口塔形侧面标连线至凡家矶水道慈湖河口与乌江河口连线之间的通航水域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各自靠右航行、大船小船分流、减少航路交叉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三条凡在本规定水域范围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进行航道维护和搜寻救助的船舶以及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其它船舶,在不妨碍他船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不受本规定的航路条款限制。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及其所属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第二章航路

第五条在适宜划定通航分道的水域,按通航分道设置标准(见附录1)设置通航分道,并以航标标示。

上、下行通航分道以航道中心线为分隔线,左岸一侧通航分道为上行船舶航路,右岸一侧通航分道为下行船舶航路。

第六条在通航水域内按单向通行航路设置标准(见附录2)设置单向通行航路,并以航标标示。

第七条在通航分道外侧按推荐航路设置标准(见附录3)设置推荐航路。

第八条在分隔线左右两侧一定范围内,按深水航路设置标准(见附录4)设置深水航路。

第九条在通航条件较复杂的水域设置航行警戒区(见附录5)。

第三章航行

第十条船舶应当在规定的航路内航行。

第十一条船舶在通航分道内航行应尽可能远离分隔线。

第十二条除上行进入马鞍山港作业和受限于乌江水道水深条件的船舶外,其他上行船舶均应在乌江水道航行。

第十三条实际吃水小于2.7米的小型船舶应当选择推荐航路航行。

在未设置推荐航路的航段,小型船舶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沿通航分道外侧水域航行,但应与相邻通航分道内船舶主流向保持一致。

第十四条深吃水船舶应在深水航路内航行。

第十五条船舶驶经航行警戒区时,应当遵守航行警戒区通航规定,谨慎航行。

第十六条船舶在支汊水道航行时应遵守支汊水道通航规定(见附录6)。

第十七条船舶驶经桥区水域时,应当遵守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船舶靠离码头,进出锚地、停泊区、支流(汊)河口、横江渡运等,需横越规定航路时,应不妨碍他船航行。

船舶在横越规定航路时,应注意周围情况,尽可能与航路成直角就近进行。

第十九条船舶驶经港区、桥区、施工区、停泊区、航行警戒区、锚地、渡口、支流(汊)河口等水域时,应保持正规了望,注意横越船的动态,谨慎驾驶。

第二十条船舶在出现紧迫局面有碰撞危险时,为避免事故发生,在不妨碍他船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偏离规定航路。紧迫局面消除后,应尽快回到规定的航路,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一条船舶应当以安全航速航行。除紧急避让、等让等情况外,严禁船舶在弯曲狭窄航段、桥区、航行警戒区等通航环境复杂水域停车淌航。

第二十二条船舶因靠离码头、进出锚地、停泊区,需减速航行时,应当尽可能靠航路右侧航行。

第四章停泊

第二十三条船舶应在规定的锚地、停泊区内锚泊、停泊(见附录7)。

小型船舶也可以在规定的锚地、停泊区以外的水域锚泊、停泊,但应尽可能远离航路。

第二十四条船舶遇到恶劣天气、机器设备故障等紧急情况需锚泊、停泊时,应尽可能让出航路,并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章避让

第二十五条未按规定航路航行的船舶应当主动避让按照规定航路航行的船舶。

第二十六条进出支流(汊)河口的船舶,应当主动避让干流中按照规定航路航行的船舶。

第二十七条横越规定航路的船舶,应当主动避让按照规定航路航行的船舶。

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上海、四川、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省(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江苏海事局,上海海事局,四川省地方海事局:长江河道采砂管理事关长江治理、开发和保护大局以及长江通航环境的改善和黄金水道效益的发挥。2012年是党的十八大召开之年,是新修订的长江中下游河道采砂规划实施的第一年,进一步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意义重大。沿江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以更坚决的态度、更自觉的行动和更有力的措施,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持续抓紧抓好,确保河势稳定、防洪安全和航运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管理责任制。长江采砂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进一步促进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采砂管理责任制的落实,2012年汛前,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向社会公告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责任人名单,有的省级人民政府与地市人民政府签订了河道采砂管理目标责任书,采取“辖区水域管理分段划片到人、采砂船舶监管定船到人”和“签责任状”、“立军令状”等有效措施,完善了长江河

道采砂管理责任体系,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行政责任人和相关部门的具体责任。各地要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逐级落实政府负责,水利部门牵头,交通港航、海事、航道、公安等相关部门配合的责任制体系,以管理目标责任制落实、考核为抓手,一级抓一级,层层分解目标,真正把责任制落到实处,并主动接受纪检、检查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同时要建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责任不到位、工作不落实,导致偷采现象严重、采砂秩序混乱、影响防洪和通航安全的责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国庆节、中秋节将至,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和沿江各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交通港航、海事管理部门和交通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要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陆治与水打相结合、全线巡查与集中治理相结合等有效方式,对违法违规采砂问题比较突出的河段,采砂量较大的河段和防汛任务较重的河段,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坚决防范各种安全事故发生。排查重点是:无证和不按许可要求的采砂行为,“三无”涉砂船舶治理情况,采砂船舶管理情况,重要水工程、桥梁、航道、管线等重要基础设施水域采砂管理情况,沿江砂场、接卸点管理情况等。要严密监控禁采区,严防“三无”船舶成规模聚集性非法采砂活动的发生。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责令限期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防范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发布稿)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长江上海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长江上海段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依照定线制航行,应当遵循大型船舶小型船舶分流、各自靠右的原则。 第三条凡航行、停泊、作业于长江上海段的船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路 第五条长江上海段的航路由主航道、辅助航道、小型船舶航道和警戒区组成(见附件1)。 第六条主航道包括长江口深水航道、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 长江口深水航道的边界线由虚拟AIS航标标示。 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 长江口深水航道延伸段位于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内,其边界线由虚拟AIS航标标示。

第七条辅助航道包括南槽航道下段和南槽航道上段。 南槽航道下段由安全水域标标示航道走向,安全水域标的连线为航道分隔线。 南槽航道上段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航道分隔线。 第八条小型船舶航道包括南支航道及其延伸段、圆圆沙北侧通道、外高桥沿岸航道和宝山支航道。 小型船舶航道主要供小型船舶使用。 第九条警戒区包括九段沙警戒区、圆圆沙警戒区、吴淞口警戒区、宝山警戒区和浏河口警戒区(见附件2)。 第三章航行 第十条船舶应当按照各自靠右的原则在规定的航路航行。 长江口深水航道有关通航管理规定,由主管机关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由长江江苏段水域驶往长江口方向的大型船舶应当经浏河口警戒区从宝山北航道下行。 靠离宝山沿岸码头、下行进入黄浦江以及拟靠外高桥沿岸码头的船舶可以使用宝山南航道。 第十二条大型船舶在靠离码头或进出港池、锚地时,可以使用小型船舶航道。 第十三条小型船舶在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内航行时,应当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道航行。 由南槽航道驶往黄浦江或吴淞口警戒区上游的小型船舶应当经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行驶: (一)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 (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 (三)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 (四)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 第三条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全程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流、避免航路交叉、各自靠右航行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道、航路 第五条深水航道 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附近,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侧面标、右侧侧面标标志标示(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1),主要供大型船舶使用。深水航道设标由航道管理部门实施。 第六条通航分道及分隔带(线) 在深水航道内设置的上、下行通航分道和分隔带分别占航标标示航道宽度的五分之二、五分之二、五分之一。 在不具备设置分隔带条件的深水航道内,分隔线为深水航道的中心线。

第七条推荐航路 推荐航路设置在深水航道侧面标的外侧水域,供小型船舶使用。 在具备设置推荐航路条件的水域,黑浮联线外侧设置上行船舶推荐航路;红浮联线外侧设置下行船舶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2)。 第八条定线制实施水域需要采取单向航行控制的,由主管机关以航行通(警)告形式发布。 第九条深水航道的维护水深由航道管理部门公布。 第三章航行 第十条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以安全航速行驶,防止发生事故。 在不危及他船或设施安全的情况下,船舶正常航行时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5节(约28千米/小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4节(约千米/小时)。船舶在泰州长江公路大桥桥区水域下界浮以下通航分道内正常航行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6节(约11千米/小时)。 严禁船舶停车淌航。 第十一条船舶必须在规定的通航分道或航路内行驶。 在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覆盖水域内航行时,应按规定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船舶经过船位报告线时,应进行船位报告;船舶经过船位核对点时,应进行动态报告(船位报告线及船位核对点见附件3)。 第十二条在深水航道内,所有船舶一律按各自靠右的航行原则沿规定的通航分道行驶,并尽可能远离分隔带或分隔线。 船舶因实施追越需要短时间占用分隔带水域时,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谨慎进行。 第十三条大型船舶、高速船应在规定的通航分道内行驶。 航速低于主管机关规定的通航分道内最低航速要求的大型船舶,应进入推荐航路航行;因深水航道外侧未设置推荐航路或船舶吃水原因不能进入推荐航路航行时,应尽可能沿通航分道右侧边缘行驶。

长江中下游分汊河道稳定性研究_夏细禾

收稿日期:1999-11-02 作者简介:夏细禾(1963-),男,湖北咸宁人,长江科学院河流研究所高级工程师,硕士,主要从事河流泥沙及治河工程研究. 文章编号:1001-5485(2000)05-0009-03 长江中下游分汊河道稳定性研究 夏细禾1 ,颜国红 2 (1.长江科学院河流研究所,湖北 武汉430010; 2.长江水利委员会计划局,湖北 武汉430010) 摘要:为了研究长江中下游分汊河道的稳定性,在总结其演变特点的基础上,分析了分汊河道赖以长期稳定的原因,并用河床自动调整理论和能耗最小假说来加以解释。认为特定的来水来沙条件和汊道进出口节点的控制作用,使得分汊河道的能量分配可以通过向支汊输送一定流量来实现。关 键 词:长江中下游;分汊河道;稳定性中图分类号:T V 81 文献标识码:A 1 分汊河道的演变特点 长江中下游分汊河道一般都经历了江心洲并洲(或并岸),河道由多汊向少汊(或单一河槽)转化的漫长历史演变过程。在这个演变过程中伴随着河宽的缩窄,主流摆幅的减小,滩槽相对稳定,逐渐形成目前较为稳定的分汊河道。根据有关历史资料的记载和近期资料分析,长江中下游分汊河段演变的主要特点如下:(1)洲滩合并(或并岸),河道宽度逐渐束窄,河型由多汊型向少汊型(或单一河槽)方向转化;(2)分汊河道周期性演变的过程缓慢,主支汊交替的周期长,汊道的稳定程度较高;(3)汊道处于发展(或衰退)中的支汊,其速度大多数是较为缓慢的。因此,长江中下游分汊河道的稳定性是较高的,特别是建国以来对主要崩岸地段实施了护岸工程,为分汊河道河势的进一步稳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 分汊河道稳定性的主要因素 2.1 水流输沙特性 长江中下游城陵矶以下的分汊河道,洪水特性、径流的年际变化和年内分配基本相同,同时愈向下游愈加均匀,其比降基本上随流量的增加而增大,这就使得水流挟沙能力与含沙量是基本适应的。因此长江中下游分汊河道主汊和支汊的流量与含沙量都随干流的增减而增减,其比降也是随整个河道比降增减而同时增减。因而在大多数情况下主汊和支汊 表现出同时的冲或淤,而不存在某一汊在长时段内单向地冲或淤。从长时段和总体来看,发展的支汊冲的时间要多些,冲的量多些,淤得少些;衰减的支汊冲得少些,淤得多些。这使得长江中下游分汊河道各支汊能够相对稳定,年际间分流比变化得非常缓慢。这就是分汊河道赖以长期较稳定的水流输沙特性。2.2 分流分沙特性 在通常情况下,河槽的尺度与进入河槽的水量成正比,决定主槽、支汊地位的正是按进入河槽的相对水量多少来定,进入水量愈多,河流的生命力愈强,反之河流就会衰退或死亡。长江许多汊道能保持百年以上的长期稳定,关键在于年内高、中水期较长,支汊能获得较大的分流比,而分沙比又小于分流比,也有利于支汊河槽的稳定。2.3 节点的控制作用 节点是分汊河道历史演变过程的产物。它对分汊河道演变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节点加快了江心洲的形成和稳定。自江心洲并岸基本形成节点后,由于该处河宽较窄,遏制着其上段诸沙洲的下移。当沙洲的位置较为固定以后,河床变化则表现为淤高滩面并刷深河槽。由于与来水来沙条件相适应的主槽水流动力作用不断加强以及滩面和沟汊的淤积,加快了并洲并岸现象,并使分汊河道变得更为稳定。第二,节点控制了分、汇流区主流的摆动,使各分汊河段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滞后性,从而增强了分汊河道的稳定性。一般来说,上一分汊河段的出口节点即是下一分汊河段的进口节点,也有的分汊河段之间为单一段所连接,相邻的两个河段由于中间节点的控制作用,限制进口主流的摆动,使上游河 第17卷第5期长 江 科 学 院 院 报 V ol.17N o.52000年10月 Journal of Yangtze River Scientific Research Institute Oct.2000

关于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水利部水管[1995]5号)

关于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1995年1月10日水利部水管[1995]5号发布) 四川、云南、贵州、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重庆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计委(计经委)、水利(水电)厅(局),长江水利委员会:为加强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保障长江防洪安全和更好地发挥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联合颁发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建设项目同意书制度。经研究,在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及其他公共设施(简称建设项目)等需经各级河道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 一、我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实施管理的权限如下: (一)在长江干支流上修建的大型水工程及在下列河段各部门兴建的大型建设项目,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发放建设项目同意书。 1.长江干流:源头—宜宾 2.汉江:汉中—丹江口 3.乌江:洪家渡—乌江渡 4.嘉陵江:武都—亭子口 5.岷江:松潘—都江堰 (二)在下列河段内各部门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发放建设项目同意书。 1.长江干流:宜宾—南汇嘴 2.汉江:丹江口—入江口(武汉)

3.乌江:乌江渡—入江口(涪陵) 4.嘉陵江:亭子口—入江口(重庆) 5.岷江:都江堰—入江口(宜宾) 6.洞庭湖 7.鄱阳湖 8.其他跨省湖泊 9.长江、汉江的分蓄洪区 (三)在下列河段内各部门兴建的所有建设项目,均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发放建设项目同意书。 1.水阳江干流:宣城—入江口(含石臼湖、丹阳湖、固城湖、南漪湖) 2.滁河干流:金银浆—入江口(含驷马山水道、马汊河) 3.松滋河 4.虎渡河 5.藕池河 6.调弦河 7.其他跨省河流的省界上下各十公里 8.陆水实验水利枢纽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二、上述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的建设项目,先由各有关省(市)河道主管机关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 三、在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除上述需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以外,其他项目由地方河道主管机关分级管理并制订具体管理办法。省(市)河道主管机关在发放建设项目审查同意书时,应同时抄报长江水利委员会核备。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为维护长江上海段水上交通秩序,规范船舶航行行为,改善通航环 境,保障船?|、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提高交通效率,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凡航行、停泊于长江上海段的船船,应当遵守本规定。但下列船船 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航行: (-)正在执行公务的公务船舶; (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加I; (三)正在进行搜寻救助的船舶; (四)经主管机关核准的其他船舶。 长江上海段实行船加I定线制。 船船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道、各自靠右航行以及过错责任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长江上海段的航路ill主航道、辅助航道和小型船Ml航道等组成(见 附件1)。 主航道包括长江口深水航道、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 和宝山南航道。 长江口深水航道、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的边界 线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通航分道的分隔线(以下简称“分隔线”)。辅助航道为南槽航道,包括南槽航道下段和南槽航道上段。 南槽航道下段由安全水域标标示航道走向,安全水域标的连线为分隔线。 南槽航道上段的边界线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 小型船舶航道包括南支航道、外高桥沿岸航道、宝山支航道、宝山

南航道南侧航道和主航道北侧航道。 (-)南支航道III安全水域标标示航道走向,安全水域标的连线为分隔线; (二)外高桥沿岸航道为外高桥航道南边界线至距码头前沿线80米的北侧平行线之间的水域,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 (三)宝山支航道的边界线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 (四)宝山南航道南侧航道为宝山南航道以南的水域,航道宽度为100米; (五)主航道北侧航道为主航道(宝山南航道除外)以北的水域。其中: 与长江口深水航道相邻的主航道北侧航道用于双向通航,航道宽度为200米, 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 与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相邻的主航道北侧航道用于单向通 航,航道宽度为100米。 航道交汇处为警戒区(见附件2)。 船船必须按照各自靠右的原则在规定的航路内航行。 船船沿规定的航路航行时,应尽可能远离分隔线。 船船沿规定的航路航行时,应与航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大型船舶应当在主航道和辅助航道内航行,但在靠、离码头或进、 出港池、锚地时,可使用小型船舶航道。 由长江江苏段水域驶往长江口方向的大型船船可经浏河口警戒区从宝山北航道下驶。 山长江江苏段水域驶往罗泾、宝钢和外高桥等码头,或进入黃浦江的大型船船可经浏河口警戒区从宝山南航道下驶。 小型船应当在小型船舶航道和辅助航道内航行。 经南槽航道驶往长江吴淞口以上水域的小型船舶,应当经圆圆沙警戒区沿主航道北侧航道行驶。

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10)

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20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长江三峡库区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停泊和作业于三峡大坝上游禁航线(距宜昌航道里程49.1千米)至李渡长江大桥下沿线(距宜昌航道里程547.8千米)之间水域(以下简称“三峡库区定线制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进行航道维护和搜寻救助的船舶以及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其它船舶,在不妨碍他船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不受本规定的航路条款限制。 第三条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遵循各自靠右航行、减少航路交叉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及其所属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第二章航路 第五条左岸一侧通航分道为上行船舶航路,右岸一侧通航分道为下行船舶航路,航道中心线为上、下行船舶通航分道的分隔线。 蚕背梁(丰都水位147.0米以下)、塘土坝和黄花城水域,北漕为上行船舶通航分道,南漕为下行船舶通航分道。

第六条在部分航段的通航分道外侧设沿岸通航带(附录1),仅供渡船和短途客船逆相邻通航分道船舶流向航行。 第七条支流(汊)左岸一侧为干流驶入支流(汊)河流的船舶航路,右岸一侧为支流(汊)河流内驶入干流的船舶航路。 第三章航行与停泊 第八条船舶应在规定的航路内航行。 第九条船舶在通航分道内应当尽可能远离分隔线航行,并与在附近沿岸通航带航行的渡船和短途客船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十条渡船和短途客船在沿岸通航带航行时应尽可能靠本船左舷一侧航行。渡船和短途客船航行方向与相邻通航分道的船舶流向一致时,应使用相邻的通航分道。 第十一条受限船舶通过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航段(附录2),应当在规定地点及早联系,并尽可能靠本船右舷一侧航行。禁止受限船舶间在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航段会让。 第十二条船舶通过警戒区(附录3),应当加强了望和通信联系,谨慎驾驶。 第十三条船舶进、出支流(汊)河口,应当在不妨碍他船航行,并按规定显示信号和鸣放声号后,方可驶入、驶出。 第十四条船舶驶经港区、锚地、停泊区(附录4)等水域,应当与停泊或作业船舶、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十五条船舶需横越通航分道时,不得妨碍沿通航分道正常航行的船舶航行,并尽可能与通航分道成直角进行。 第十六条船舶追越应在通航分道规定的水域内进行。 船舶追越时,追越船应当从被追越船的左舷一侧追越。 除快速船外,禁止船舶在通航条件受限制航段内追越和并列

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治理规划研究_胡春燕

第44卷第10期2013年5月 人民长江Yangtze River Vol.44,No.10May ,2013 收稿日期:2013-04-01 作者简介:胡春燕,女,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硕士,主要从事水利规划设计。E -mail :huchunyan@cjwsjy.com.cn 文章编号:1001-4179(2013)10-0052-04 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治理规划研究 胡春燕,侯卫国 (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规划处,湖北武汉430010) 摘要:长江中下游河道治理事关该区域的防洪安全和社会经济发展大局,且上游水库群和三峡工程的兴建和运用,对中下游防洪、航运和供水等方面的影响逐步显现,迫切需要尽快开展科学合理的河道整治规划。从全面系统治理的角度出发,着重研究了三峡工程运行初期,中下游干流河道的河势控制规划方案、重点河段和一般河段的综合治理措施;对洲滩、岸线治理以及采砂活动治理和规划进行了专项介绍;并阐述了五大类具体的河道治理工程措施。为保证长江中下游的防洪安全、河势稳定、通航顺畅等提供了有益参考。关 键 词:河道治理;防洪;航运;洲滩;长江中下游 中图法分类号:TV212 文献标志码:A 1 概况及规划历程 1.1 基本情况 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上起宜昌,下迄河口50号灯 标,全长1893km ,流经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和 上海等6省市。自宜昌至湖口为长江中游,长约955km 。湖口以下为下游,长约938km 。长江中下游河道流经广阔的冲积平原,沿程各河段水文泥沙条件和河 床边界条件不同,形成的河型也不同。从总体上看,中下游河道可分为微弯单一型、蜿蜒型和分汊型三大类,其中以分汊型为主,其长度约占总长的60%。根据河势河型和控制节点,将中下游河道划分为30个河段,又根据治理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划分为重点河段和一般河段。1.2 规划治理情况 新中国成立前,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基本处于自然演变状态,干流两岸约4000km 长的岸线中崩岸长度达1500km 。新中国成立后,长江水利委员会(原长江流域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长江委”)会同地方水利部门,开展中下游河道治理的规划设计工作。在规划指导下,完成了下荆江中洲子、上车湾裁弯工程,南京、镇扬等河段整治工程和中下游及长江河口大量的 护岸工程,取得了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效益。进入 20世纪80年代,随着国民经济建设形势发展的需要和人们对河道治理系统性、综合性要求认识的提高,进一步开展了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综合治理的规划研究 工作。在1990年长江委编制完成的 《长江流域综合利用规划简要报告(1990年修订)》 (以下简称“90长流规”)中,提出了“以防洪、航运与岸线利用为主要目标的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整治规划”,并经国务院批准。随后,长江委于1997年编制完成了《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治理规划报告》 (以下简称“1997规划”),1998年得到水利部批准。1998年长江中下游发生了新中国成立后仅次于1954年洪水的全流域性大洪水,大水过 后,在“1997规划”的指导下,进行了大规模的水利建设,完成了保障堤防安全的防洪护岸工程,实施了下荆江、簰洲湾、铜陵、芜裕等河段的河势控制工程,开展了马鞍山河段一期、南京河段二期、镇扬河段二期、扬中河段一期、澄通河段一期等综合整治工程。2003年三峡水库蓄水运用后,中下游干流河道崩岸强度与频度明显大于蓄水运用前,为了保障防洪安全,维护河势稳定,长江委于2006年组织实施了荆江河段河势控制应急工程。2008年长江口综合整治规划经国务院批复后,新通海沙、中央沙、青草沙等整治工程已实施完成。据统计,截至到2010年,长江中下游累计完成护岸工 DOI:10.16232/https://www.wendangku.net/doc/fe18586455.html,ki.1001-4179.2013.10.024

根治长江中下游洪涝灾害的龙头工程

根治长江中下游洪涝灾害的龙头工程----芜杭运河工程 彭泽云 安徽师范大学科技处芜湖 长江中下游蓄洪区及涝灾地区巨大的淹没损失远远超过了以工程彻底根治洪涝灾害所需的费用,今后,彻底解诀长江中下游地区洪涝灾害的系列工程势在必行,在这一庞大的系统工程中,芜湖--杭州湾运河工程是其中主要的工程之一。治江的顺序应先治下游后治中上游,因此首先进行的起点工程----芜杭运河工程,可以称之为是治理长江中下游的龙头工程。芜杭运河工程直接经济效益很好间接经济效益更好,应早日上马。 一、长江中下游水患问题和原因分析 水灾是我国第一大灾,长江中下游平原历来就是重灾区,1949年以来我国对长江中下游的大堤加高加因,规划了分蓄洪区,投资于水利工程。然而几十年的建设并没有解诀长江中下游的水患问题,1998年汛期,长江中游荆江段大堤全线岌岌可危,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据不完全统计,受灾人口1亿人,死亡人口,倒塌房屋万间,上百万人失去家园,数以千万亩农田减产或绝收,直接经济损失高达亿元,对全国的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面对如此巨大的损失也可以说我们的抗洪斗争是失败的。我们知道1998年的洪水还不是最大的,如果1998年的洪水是像1954年那样大的洪水或是更大些,损失必然会大得多。1998年长江中下游洪灾的事实给予我们最醒目!最深刻的警示。 地处长江下游的长江皖江段与长江中游的情况相同,1999年长江发生了继1998年洪水以后的又一次洪水,芜湖站最高水位米,1999年7月12日超过警戒水位1米,为设站百年来的第四位,最大流量,大通站高达立方米/秒,超过了1998年最大流量,居历史第二位。由于江水顶托使青戈江排水不畅,造成宣城地区,芜湖地区的青弋江、水阳江、郎川河流域大面积内涝内河洪水使小圩漫破,大圩全面告急少数漫破,洪水!内涝和江水顶托三碰头,造成惨重的损失。仅以芜湖市地区为例,由于长江水位高,境内青弋江等内河连续发生的3次特大洪峰排泄不及,虽经全力抗洪抢险,但仍遭受严重灾害。全市农作物受灾面积达12万亩,成灾面积万亩,绝收面积万亩。繁昌县县城两度进水,芜湖、南陵两县城关部分进水,国道部分路段交通几度中断,芜屯、湾石公路交通中断,皖赣线也一度中断。全市共漫破大小圩口个淹没耕地1万亩,其中漫破在册圩口个。淹没耕地1万亩,含芜湖县联建、红星和南陵县东七等万亩圩口个,耕地1万亩全市受灾人口1万人,成灾人口1万人,毁坏房屋间,1万平方米,其中倒房间,1万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其中农业损失1亿元。个多月的抗洪抢险,全市多万干群奋战在公里江河圩堤上,动用桩木立方米

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

《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 上海段实施方案》禁采区公告 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要求,我局联合交通 部长江口航道管理局编制了《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 上海段实施方案》。2007年7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复(沪府[2007]53号文)原则同意了该实施方案。 《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上海段实施方案》中对 因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长江河道、整治长江 航道以及吹填造地而从事采砂活动的,划定了禁采区。现将 划定的禁采区公告如下: 一、以维护长江口河势稳定、保障航道安全和航运安全 的禁采区域。主要是白茆沙禁采区、扁担沙南侧禁采区、新 浏河沙和瑞丰沙禁采区,具体坐标如下: 1.白茆沙禁采区范围坐标 经纬度坐标北京坐标 坐标点 X坐标Y坐标X坐标Y坐标A121.116o 31.752o 321438.5 3515962.7 B121.128o 31.710o 322563.8 3511290.4 C121.212o 31.668o 330418.0 3506533.1 D121.233o 31.687o 332426.1 3508539.4 E121.195o 31.742o 328936.6 3514767.0

2.扁担沙禁采区范围坐标 经纬度坐标北京坐标 坐标点 X坐标Y坐标X坐标Y坐标 F 121.290o 31.636o 337721.1 3502812.8 G 121.357o 31.560o 343979.0 3494270.5 H 121.396o 31.571o 347711.8 3495463.2 I 121.306o 31.650o 339316.3 3504298.5 3.新浏河沙和瑞丰沙禁采区范围 经纬度坐标北京坐标 坐标点 X坐标Y坐标X坐标Y坐标J 121.409o 31.515o 348894.0 3489241.9 T 121.477o 31.508o 355283.7 3488344.5 S 121.577o 31.438o 364686.0 3480431.7 R 121.736o 31.343o 379705.8 3469719.4 P 121.721o 31.324o 378295.0 3467672.1 O 121.684o 31.344o 374808.0 3469926.1 N 121.689o 31.349o 375212.9 3470519.0 M 121.604o 31.393o 367220.4 3475423.6 L 121.571o 31.405o 364137.5 3476823.6 K 121.435o 31.478o 351318.1 3485110.1 二、涉水工程禁采区 1.无丁坝保护的海塘堤防前沿500m范围内划为禁采区, 有丁坝保护的一线海塘自堤脚至丁坝前沿500m范围内划为 禁采区; 2.陈行水库和拟建青草沙水库外侧堤前沿按上条海塘标 准划定禁采区范围; 3.入江水闸前1000m范围内为禁采区; 4.长江口污水排放口附近1000m范围内为禁采区; 5.港口码头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为禁采区; 6.过江电缆、光缆、燃气管、原水管等市政管线,以及

(整理)全国沿海船舶定线制总体规划.

全国沿海船舶定线制总体规划 交通运输部 二○一一年七月

目录 一、规划背景 (1) 二、现状和作用 (2) 三、规划定位 (3) 四、指导思想 (3) 五、规划原则和范围 (3) (一)规划原则 (3) (二)规划范围 (4) 六、规划方案 (4) (一)干线航路船舶定线制规划方案 (5) (二)支线航路船舶定线制规划方案 (8) 七、措施和建议 (13) (一)加快推进规划的实施 (13) (二)建立互动协调机制 (13) (三)加强宣传和人才培养 (13) 附图:................................................................................................. (15)

一、规划背景 随着我国海上运输业的快速发展,我国沿海已经成为世界上水上交通最繁忙的区域之一。目前每年航行于我国沿海水域的船舶已达400多万艘次,其中各类油轮超过16万艘次,平均每天400多艘次,水上交通安全面临严重的威胁,油污风险不断增加。根据预测,“十二五”时期我国水上运输仍将保持快速发展的态势,沿海港口货物吞吐量将保持5.9%左右的增长速度,沿海进出港船舶将达到500万艘次左右,比2010年增加20%左右,船舶大型化的趋势也将更加明显。经济的快速发展,港口吞吐量和船舶流量的不断增加,必将带来通航密度的增加,由此带来船舶航行风险的增大,再加上近海油田开发、水产养殖捕捞、旅游休闲等海上活动日益频繁,商船航行与渔业生产等各类用海之间的矛盾不断增多,沿海水域通航环境越来越复杂,发生重大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风险将不断增加。 船舶定线制是指定船舶在水上某些区域航行时所遵循或采用的航线、航路或通航分道的一种制度,是水上交通繁忙区域实施有效管理的主要手段,是对航路合理规划、有效利用的重要方法,也是改善水上船舶航行秩序、通航环境的重要措施。为进一步规范沿海船舶航行秩序,改善通航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商船、渔船碰撞事故的发生,降低船舶污染风险,提高交通效率,维护国家权益,根据《建立和实施船舶定线制工作指南》的相关要求,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织相关单位开展了《全国沿海船舶定线制总体规划研究》课题的研究工作,并在研究报告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划。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5)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交海法[2014]33号 长江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现将《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该规定自2014 年4月1日起施行。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同时废止。 交通运输部 2014年1月2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行驶: (一)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 (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 (三)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 (四)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 第三条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全程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流、避免航路交叉、各自靠右航行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道、航路 第五条深水航道 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附近,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侧面标、右侧侧面标标志标示(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1),主要供大型船舶使用。深水航道设标由航道管理部门实施。 第六条通航分道及分隔带(线) 在深水航道内设置的上、下行通航分道和分隔带分别占航标标示航道宽度的五分之二、五分之二、五分之一。 在不具备设置分隔带条件的深水航道内,分隔线为深水航道的中心线。 第七条推荐航路 推荐航路设置在深水航道侧面标的外侧水域,供小型船舶使用。 在具备设置推荐航路条件的水域,黑浮联线外侧设置上行船舶推荐航路;红浮联线外侧设置下行船舶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2)。

长江流域及西南诸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报告编制导则

长江流域及西南诸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报告编制导则(试行)水利部长江委长建管[2013]299号文印发 1 总则 1.0.1 为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行政许可效率,规范申请人报送的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管理的建设方案报告(以下简称涉河建设方案报告)的内容和格式,根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程、规范,特编制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长江水利委员会许可权限范围内的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河道、行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航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船坞(台)、道路、堆场、渡口、隧道、闸站、管线、缆线、取水口,排水(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与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1.0.3 涉河建设方案报告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前,由建设项目设计单位编制,涉河建设方案报告应附具设计资质证书,设计图纸应有设计、校审人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出图专用章。 1.0.4 涉河建设方案报告编制工作深度应满足国家或建设项目所属行业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的相关要求,重点反映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与河道及防洪管理有关的设计内容,主要包括: (1)概述。 (2)水文。 (3)工程地质。 (4)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5)建设项目方案比选,工程布置及主要建筑物。 (6)施工组织设计。 1.0.5 下列资料可列为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的附件: (1)建设项目的有关重要文件。 (2)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和批复文件或审查会议纪要。 (3)与政府、部门或其它项目业主达成的相关协议。 1.0.6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送审时,应同时报送涉河建设方案报告;建设项目申请行政许可时,应报送根据防洪评价报告评审意见修改后的涉河建设方案报告。 1.0.7 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应按本导则第2-7章进行编制,将概述列为第一章,依次编排。 2 概述 2.0.1 概述建设项目的地理位置,具体建设地点,项目背景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主要依据和过程。 2.0.2 概述建设项目的自然条件,水文主要成果,区域地质及工程地质的主要结论。 2.0.3 概述建设项目的任务、作用、建设的必要性与紧迫性以及建设规模。 2.0.4 概述建设项目的方案论证结论及推荐方案的总布置和主要建筑物结构型式。 2.0.5 概述建设项目的主要施工方案及进度安排。 2.0.6 有关附图、附表 (1)建设项目所处地理位置示意图 (2)建设项目所在河段河道形势图 (3)建设项目总布置图 (4)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见附录一)

长江中下游河道整治和护岸工程实践与展望_余文畴

收稿日期:2002-05-30 作者简介:余文畴,男,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科学院河流研究所,长江水利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委员,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文章编号:1001-4179(2002)08-0015-03 长江中下游河道整治和护岸工程实践与展望 余文畴 卢金友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科学院,湖北武汉430010) 摘要:在简述长江中下游河道基本情况和整治任务基础上,系统总结了建国50a 来河道整治工程的实践,包括规模宏大的护岸工程,蜿蜒河道裁弯工程,分汊河道稳定和堵汊工程以及重点河段综合整治;介绍了护岸工程 的传统技术和新技术的发展;对新世纪长江中下游河道整治工作提出了建议。再经过50a 的奋斗,长江一定会成为堤防稳固、河势稳定、水环境优良,永远造福于人类的河道。关 键 词:护岸工程;裁湾工程;堵汊工程;综合整治;长江中下游中图分类号:TV86 文献标识码:A 1 长江中下游河道基本情况及整治任务 长江在穿过著名的三峡峡谷后,带着4500亿m 3 的巨大径流量和5亿多吨的巨大泥沙量,以磅礴的气势进入广阔的中下游平原;在汇聚洞庭湖水系、汉江、鄱阳湖水系等众多支流后,以 平均每年10000亿m 3的水量注入东海。长江全长6300多千米,是世界第3长河。 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自宜昌至枝城河段长约61km ,是山区河流进入平原河流的过渡段,河道平面形态和洲滩格局长期以来保持基本不变,河势相对稳定。枝城至藕池口的上荆江,长约172km ,为弯曲分汊性河道。该河段北岸为荆江大堤,深泓逼岸,防洪形势险要。河道演变的特点是弯道凹岸崩坍,江心洲的弯道内主支汊冲淤变化,兴衰交替。藕池口至城陵矶的下荆江,约175k m ,属典型的蜿蜒性河道。河道平面形态蜿蜒曲折,泄洪不畅;演变的特点是凹岸崩坍,凸岸边滩淤长,并可能发生撇弯切滩或自然裁弯。上荆江和下荆江右岸共有四口(松滋、太平、藕池、调弦)分流入洞庭湖,经洞庭湖调节后并汇集湘、资、沅、澧等支流,于城陵矶处汇入长江,构成复杂的江湖关系。城陵矶以下1485km 的河道属分汊型河道,两岸有汉江等支流以及鄱阳湖水系、巢湖水系,太湖水系入汇,经过长期的造床过程,形成藕节状宽窄相间的分汊型河段。其演变的主要特点是,崩岸频繁发生,汊道冲淤兴衰呈周期性变化规律。 从以上河道演变基本特点可以看出,长江中下游河道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江岸崩坍严重,威胁防洪大堤安全和两岸工农业及港口设施的正常运行;部分河段河道泄洪不畅;局部河段河势还很不稳定;有些河段主流摆动,浅滩变化频繁,碍航现象严重;有些河段淤积严重,影响港口、码头和泵站正常运行。因此,长江中下游河道治理规划确定的整治任务是,通过综合治理,控制和稳定有利河势,调整改善不利河势为有利河势,稳定岸线,扩大泄洪能力,改善航运条件,使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成为一条河势和岸线稳定、堤防体系稳固、泄洪通畅、航道与港域条件良好 和水环境优良的河道,为沿江地区经济与社会的稳定持续发展创造条件。 2 建国以来长江中下游河道整治 2.1 长江中下游护岸工程 在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综合治理工程措施中,护岸工程是 一项最基本的整治工程。这是因为,护岸工程不仅涉及中下游长达1800多千米河道内的江岸防护,而且还是裁弯和堵汊整治中必不可少的河势控制工程。在航道整治中,也是以稳定河势的护岸工程为基础的。因此,实施长江中下游护岸工程是长江水利委员会和中下游各省市50a 来为之奋斗的一项重要的工作。 长江中下游修建护岸工程,最早可追溯至1465年荆江大堤抛石矶头护岸,至20世纪初,整个中下游仍只有荆江大堤矶头群和其它几处零星可数的矶头和桩石工程。新中国成立后,长江中下游护岸工程建设蓬勃发展,修建了荆江大堤和无为大堤护岸加固工程,武汉市龙王庙等险工加固工程,南京市下关、浦口护岸工程,同马大堤、黄广大堤、九江江堤、临湘江堤护岸工程,下荆江河势控制工程以及长江中下游各分汊河段河势控制工程。在长江口地区,大力兴建了以丁坝群为主的海塘护滩工程。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改革开放、经济蓬勃发展的形势下,为满足防洪和综合治理日益增长的要求,中下游河道河势控制力度不断加大,重点河段的整治不断加强,护岸工程逐步发展到稳定分汊河道和控制其分流比的整治。1998年洪水是建国以来长江中下游又一次大洪水,长江中下游护岸工程经受住了考验。在抵御1998年洪水中各段护岸工程基本没有受到破坏,但也存在不少险情。同时,1998年洪水对河道的冲淤作用使一些河段的河势发生变化,对防洪安全和河势稳定都产生不利影响。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怀下,1999年以来在长江中下游掀起了空前的治理长江、实施护岸工程建设的新高潮。据不完全统计,建国50a 来,长江中下游护岸工程抛石总量达8959.7万m 3,建 第33卷第8期人 民 长 江 Vol .33,No .82002年8月 Yangtze River Aug ., 2002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考试知识题库(选择题+答案)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考试知识题库 (选择题+答案) (40题,单选28题,多选12题) 1.长江采砂规划批准实施前,长江水利委员会可以会同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海事机构确定(),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A.禁采区 B.禁采期 C.采砂数量 D.采砂工具 答案:A.B. 关键词:规划 法律法规依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4条 2.《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自()年1月1日起施行。 A.2001 B.2002 C.2003 D.2004 答案:B.2002 关键词:河道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3.《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长江河道()管理,维护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制定。 A.采石 B.采土 C.采砂 D.采矿 答案:C:采砂 关键词:河道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1条 4.《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制定。 A.维护长江河势稳定 B.障防洪安全 C.保障通航安全 D.增加水利收费 答案:A.B.C. 关键词:河道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1条

5.在长江()以下干流河道内从事开采砂石(以下简称长江采砂)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A.扬州 B.江阴 C.常州 D.宜宾 答案:D.宜宾 关键词:河道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2条 6.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会应当加强对长江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A.长江建设委员会 B.长江水利委员会 C.长江工程委员会 D.水利建设单位答案:B.长江水利委员会 关键词: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3条 7.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长江采砂的(),并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A.分级管理 B.机制维护 C.统一管理 D.监督检查 答案:C.D. 关键词: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3条 8.长江采砂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负责制。 A.首长 B.主管 C.领导 D.部门 答案:A.首长 关键词: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依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3条 9.沿江()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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