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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xxx-20xx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xxx-20xx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xxx-20xx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P GB50╳╳╳-20xx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

征求意见稿

200╳-╳╳-╳╳发布200╳-╳╳-╳╳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ode for urban land use classes and standards of planning construction land

GB 50XXX – 200X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X年XX月XX日

中国XXXX出版社

200X年北京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规城函[2008]008号文件《关于加快进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修订的函》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外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是:1.总则;2.用地分类;3.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调整了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增加了城乡用地分类体系;调整了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体系,包括城乡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和城市规划单项建设用地标准三部分;并对相关条文进行了补充修改。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修订组(地址:北京市车公庄西路5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标准第一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137-90)》的主编单位是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是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院、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辽宁省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湖北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院、同济大学城市规划系。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北京大学

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辽宁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

主要审查人员:

目次

1总则 (1)

2用地分类 (2)

2.1城乡用地分类 (2)

2.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4)

3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8)

3.1一般规定 (8)

3.2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标准 (8)

3.3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9)

3.4规划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9)

附录A 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词汇表 (11)

附录B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词汇表 (12)

附录C 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统计表统一格式 (13)

附录D 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 (15)

标准用词说明 (16)

引用标准名录 (16)

附:条文说明 (17)

1 总则

1.0.1 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市规划,促进城市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驻地建制镇的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 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用地分类

2.0.1本标准的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2.0.2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并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2.0.3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新类别。

2.1 城乡用地分类

2.1.1 市域内用地分为2大类、8中类、12小类。

2.1.2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2.1.2的规定。

2.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2.2.1 城市建设用地分为8大类、31中类、44小类。

2.2.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2.2.2的规定。

表2.2.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号

3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3.1 一般规定

3.1.1 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每块用地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分片布局的应先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

3.1.2 城市(镇)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1/10000或1/5000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范围应一致。

3.1.3 在计算建设用地标准时,计量单位应为hm2。数字统计精确度应根据图纸比例尺确定:1/10000图纸应取正整数,1/5000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一位数。

3.1.4 在计算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人口数宜以常住人口数为准,常住人口指户籍人口、暂住半年以上人口之和,计量单位应为万人。数字统计精确度应取小数点后两位数。

3.1.5 城市(镇)总体规划用地的数据计算应统一按附录C附表的格式进行汇总。

3.1.6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标准、城市建设用地标准和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三部分。

3.2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标准

3.2.1 编制和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的远期规划控制标准。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应包括“城乡用地分类”中的城市建设用地、镇建设用地、乡建设用地、村建设用地、独立建设用地。

3.2.2 规划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为现状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与新增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之和,新增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应通过新增人口人均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进行控制。

3.2.3 新增人口人均居民点城乡建设用地应为新增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除以新增城乡常住人口。

3.2.4 新增人口人均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指标的控制应符合表3.2.4的规定。

表3.2.4 新增人口人均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指标

3.3 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3.3.1 编制和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的远期规划控制标准。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城市交通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与广场用地。

3.3.2 根据城市所在的气候分区以及规划人口规模划分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分级。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简称规划人均指标值)的确定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2

3.3.3 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简称现状人均指标值),按表3.3.3的规定确定。所选用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表中相应类别的允许调整的限制要求。调整幅度是指在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基础上的增加或减少的数值。

表3.3.3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选用规定

3.3.4 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地多人少的城市,以及其他个别具有特殊原因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经过专门论证后确定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但不得大于150.0m2/人。

3.4 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3.4.1 编制和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规划单项城市建设用地的远期规划控制标准。

3.4.2 人均居住用地面积应符合表3.4.1的规定。

表3.4.1 人均居住用地面积标准单位:m2

3.4.3 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应不小于4.5m2/人。

3.4.4 人均城市道路交通用地面积应不小于8.5m2/人。

3.4.5 人均绿地与广场用地面积应不小于10m2/人。

附录A 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词汇表

附录B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词汇表

附录C 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统计表统一格式

附表一城乡用地汇总表

备注:__________年现状常住人口___________万人,其中户籍人口___________万人,暂住半年以上人口___________万人

__________年规划常住人口___________万人,其中户籍人口___________万人,暂住半年以上人口___________万人

新增人口人均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为___________m2/人

附表二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

备注:__________年现状常住人口___________万人,其中户籍人口___________万人,暂住半年以上人口___________万人

__________年规划常住人口___________万人,其中户籍人口___________万人,暂住半年以上人口___________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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