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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厦门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厦门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厦门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落实国家和我市发展软件产业的优惠政策,促进我市软件产业发展,根据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和《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第5号令),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企业以及登记备案的软件产品,均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主管部门和认定机构

第三条厦门市科委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全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的工作,其职责是:

1、指导、监督和检查我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

2、会同市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厦门市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批准经审查合格的软件产品。

3、公布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核发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4、受理我市对软件企业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四条厦门市软件行业协会作为厦门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机构,负责对我市软件企业的认定和软件企业年审的组织工作以及软件产品登记工作。其职责是:

1、受理本市软件企业的认定申请和软件产品的登记申请;

2、组织软件企业认定的评审与年审,审查软件产品登记申请材料;

3、提出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初选名单以及软件产品审查合格名单;

4、将需报批的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名单报市科委审核。

对于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外资股份占50%以上的或年营业收入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分支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负责有关认定和年审工作,初选名单报信息产业部审核。

进口软件产品(含进口软件本地化产品)的登记申请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统一受理,经信息产业部审查批准后,核发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第五条厦门市软件行业协会必须坚持为软件企业服务、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宗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履行所承担的认定职责,接受有关部门对认定、登记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和提交材料

第六条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

1、在我市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收入的50%以上;

软件收入包括:软件产品销售收入、软件工程项目收入、软件技术服务收入、软件培训收入、软件咨询收入、软件技术转让收入等;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第七条申请认定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

2、业务报告(本报告应全面反映企业全貌,包括企业经营情况,现有的主要软件开发、软件技术服务项目,经营场所,主要仪器设备,人员配置、学历结构,技术力量,技术开发机构,技术依托单位,技术来源,技术水平,与国内外同类技术对比,市场情况,经济效益,中长期规划,技术管理及财务管理等企业制度);

3、上年未和上月末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4、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使用情况明细表,其内容包括:用于软件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人工费用,调研、咨询、培训、技术转让、技术协作费用,软件检测、评审、鉴定、验收、登记、专利申报费用,必要的低值耗材、仪器设备、工具软件、网络、机房费用等;

5、企业员工花名册(包括姓名、年龄、学历、所学专业、毕业学校、现任职务及所在部门);

6、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

7、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或科技成果鉴定证书。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有效复印件和企业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9、高新技术企业需附“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10、其他可证明企业经营和技术实力的材料(如奖励证书、成果或技术鉴定证书等)。

第四章软件产品登记和提交材料

第八条软件产品的定义:

1、申请登记的软件产品必须是企业自行研制开发的,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集成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2、软件产品的形式是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和光盘等)。

第九条申报软件产品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

1、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有效复印件;

3、申请登记软件产品的样品;

4、企业开发并合法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文件,如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或科技成果鉴定证书。

5、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6、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第五章受理认定和登记程序

第十条厦门市软件行业协会常年接受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的申请。

第十一条厦门市软件行业协会依据第六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其中对软件企业的认定在通过形式审查后,还要组织现场考察和专家评审。对审查合格的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由认定机构提出初选名单,报市科委。

第十二条由市科委牵头,组织市经发委、市信息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共同组成软件企业认定审核小组。经审核通过的软件企业认定名单由市科委会签市税务部门批准公布,市科委颁发证书,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登记软件产品由市科委批准,并报市税务部门和信息产业部产品管理司备案。

第六章软件企业年审和复审

第十三条认定的软件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厦门市软件行业协会应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标准对软件企业进行年审,年审结果由市科委审核并会签市税务部门批准,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年审合格的软件企业,由市科委公布,并在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上加盖年审合格章;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当年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可凭本年度有效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企业对认定结果或年审结果有异议时,可在公告发布一个月内,向市科委提出复审申请。

提请复审的企业应当提交复审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市科委应在收到复审申请后十五日内答复是否受理

该申请。

市科委应对复审申请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在受理后三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

第十六条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因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原因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事实发生后三个月内,向市软件行业协会办理变更手续或重新办理认定申请。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除要求其生产过程符合集成电路设计的流程和管理规范外,比照本办法规定的软

件企业认定标准和程序执行。

第十八条软件企业从事制作、生产、销售盗版软件活动,或者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软件产品的,除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外,市软件行业协会应报请市科委取消其软件企业认定资格,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市软件行业协会对本条款所列的软件企业可视其情节轻重,在一至三年内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十九条企业在申请软件企业认定或年审以及软件产品登记时,应当如实提供本办法所要求的材料和内容。如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内容,一经查实,认定机关应停止受理其认定或登记申请,或报市科委收回证书,

其已享受的税收优惠由主管税务机关如数追回。

第二十条认定工作人员在认定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厦门市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厦科发字[2000]第13号)停止执行。

保密软件管理办法

湖北XXXXXXXX产业集团 关于实施《保密软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文件保密系统实现了技术中心各单位资料的保密安全,通过系统的加密功能,避免员工私自采用移动硬盘、光盘等设备以及QQ、OA系统等通讯工具将集团公司技术资料外传,从而减少重要资料的泄露,保证集团公司资料安全。 为保证保密软件的正确使用,使企业信息化建设得以顺利实施,我部门特制定了《保密软件管理办法》。现将本办法进行印发,并于2013年4月29日起正式实施,请技术中心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 特此通知! 信息中心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 保密软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随着集团公司的飞速发展,企业保密工作的重要性也越来越突出。为了防止公司图纸、工法、专利等重要资料的泄露和流失,同时为了规范保密软件的使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技术中心全体员工。 第二章名词解释 第三条保密软件系统是一款基于内网安全和可信计算理论研发的安全管理产品,以密码技术为支撑,以数据安全为核心,以身份认证为基础,可灵活全面的设置并实施安全策略,实现对内网中用户、计算机和信息的安全管理,达到有效的用户身份管理、计算机设备管理、数据安全保密存储和防止机密信息泄漏等目标。保证了企业的利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保密软件客户端主要包括的功能模块:申请外带、加密文件。 第五条申请外带是指因为工作需要,要将公司中资料带出时,可以针对电脑文件进行一个申请或审批的外带操作流程。 第六条加密文件是指对文件执行加密操作,赋予文件一个账号、密码及权限控制。只有通过账号密码才能对文件进行解密,解密后的文件也有相应的权限控制。 第七条权限控制是指设置解密用户对应的使用权限,文件的使用权限,分为基本权限、高级权限和明文外带。 基本权限包含允许另存、允许复制粘贴、允许打印和允许文件更新。 高级权限分为文件使用次数、使用时间限制、本地控制解密和服务器控制解密。第一次打开时需要授权是指在本地控制解密的情况下加密文件第一次打开时需要授权。

软件产品验收测试标准

软件产品验收测试标准和流程 1. 验收测试简介 验收测试即由产品开发方按照需求文档中所有内容(或按合同及其它有效约定,对方承诺实现的需求)进行开发、内测完毕,提交版本符合验收测试标准,通过验收小组进行的测试。通过验收测试判断产品质量是否符合产品需求,功能实现是否正确并可以最终上线。 2. 验收测试目的 通过验收测试判断产品质量是否符合产品需求、功能实现是否正确,性能和安全性方面是否符合发布标准,并且产品可以最终上线。 3. 验收测试范围 3.1界面测试 所有页面浏览,连接的正确、所有功能按钮及界面显示正确 3.2功能测试 所有需求文档描述的功能实现正确 3.3性能测试 重点业务功能、性能能满足上线运营需求 3.4安全性测试 接口和数据调用等方面符合安全性规范;没有安全性漏洞 4. 验收测试流程 验收测试基本工作流程如下: 4.1. 准入条件检测 4.1.1文档 进入验收测试的文档准备齐全: a) 验收版本的需求文档(提交方提供):要求需求文档与最终提交验收测试的程序完全匹配; b) 验收版本的测试用例(提交方提供):要求测试案例覆盖最终版本的需求文档;

c) 验收版本的测试告(提交方提供):在测试报告书中说明测试总体情况,缺陷列表及修复情况; 4.1.2缺陷 要求开发方在合同双方约定的环境中对需要文档上提及的所有功能进行全面测试,且提交验收测试时,开发方发现的所有缺陷都已解决。 4.1.3测试环境 验收测试环境准备完成,与线上真实环境一致 4.1.4沟通和联系 1. 提交验收测试的开发方负责人联系方式及测试工程师联系方式齐全; 2. 提交验收测试缺陷的沟通渠道建立完毕,要求快捷、准确、反馈及时; 4.2 验收测试 4.2.1文档验收 进入标准:文档准备必须齐全且符合标准,可以进入文档验收流程 中断标准: 1. 需求文档并非最终版,需求文档上描述的功能程序并未实现 2. 测试用例与需求文档不匹配,测试用例中测试的模块在需求文档中不存在或者需求文档中的功能模块未在测试用例中体现 3. 测试报告书不完整,遗留缺陷不符合遗留缺陷允许限制的数量 退出标准: 文档符合标准并通过验收,进入程序验收流程 4.2.2程序功能验收 进入标准:文档验收流程结束 中断标准: 1. 出现A,B级缺陷 2. C级缺陷达到8个 3. 验收测试过程中,提交新的版本 退出标准: 验收测试合格,缺陷按照标准修复完成 通过标准: 要求验收测试结束后,未解决的缺陷达到以下要求时,才能验收通过: a) A级缺陷:0个; b) B级缺陷:0个; c) C级缺陷:小于等于总缺陷数的3%; d) D级缺陷:小于等于总缺陷数的5%个; e) E级缺陷:小于等于总缺陷数的15%个。 注:对于放弃处理的提案,必须提前经过我方同意。

国产软件产品登记申报流程

国产软件产品登记申报流程 国产软件产品登记续延、进口软件产品登记、进口软件产品登记续延也参照此申报流程 1、登录网站 ●在地址栏输入打开申报网站。 2、登录软件协会在线工作平台 ●首次登录的用户点击‘注册’按钮进行注册申请,注册审核通过后方可登录。 ●已审核通过的注册用户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点击‘登录’按钮进行登录。 ●未审核通过的注册用户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点击‘登录’,通过点击‘维护本企业注册信息’修 改不符合要求的信息。 ●如忘记用户名或密码,点击‘忘记用户名和密码’按钮查询。 3、国产软件产品登记申请 ●登录后,在工作平台左侧用鼠标左键点击‘国产软件产品登记申请’。 ●在右侧页面点击‘新登记产品’,待弹出国产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表,即可填报。 ●国产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表分多个页面,填报时每个页面信息填写完毕都要点击‘保存’按钮保存, 待每个页面都填写完毕并保存成功后,再点‘上报’按钮上报数据报到服务器上。 ●如果只是保存单个页面成功,没有点击‘上报’,在页面右侧就会显示只有申报类型的一条记录, 此时可以通过鼠标右键点击此记录,选择‘修改产品登记表’继续填报其他信息,保存成功后再 上报。 ●上报成功后,页面右侧会显示上报的记录,包括当前状态、产品名称等信息,此时的当前状态为 ‘尚未处理’,等待工作人员审批即可。 ●如果当前状态为‘初审通过’,就可以通过鼠标右键点击初审通过的记录,选择‘打印产品登记 表’打印国产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表,按照提交材料要求到受理窗口提交纸质材料。 ●如果当前状态为‘初审不通过’,说明填报的资料有问题,可以通过鼠标右键点击初审不通过的 记录,选择‘修改产品登记表’进行修改,保存成功后再上报。只有在初审不通过的状态下才能修改信息,‘尚未处理’和‘初审通过’状态下如要修改信息都要告知审批工作人员驳回到此状态下进行修改。 ●到窗口提交资料,经工作人员审核没有问题后,工作人员会打印受理通知单给企业,此时网上的 当前状态就会变为‘受理中’,企业可以按照‘受理通知单’上的日期查询审批结果;如果资料 审核有问题,企业应按照要求进行修改并经网上再次审核通过后方可继续来窗口提交材料。 ●如果网上的当前状态为‘认定通过’,表示企业已经通过认定并可以领取证书了,在与窗口工作 人员确认后便可领取证书,领证时务必携带‘受理通知单’。如果当时没有打印‘受理通知单’,就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来窗口领取证书;如果‘受理通知单’不慎丢失,那就要求企业写一份 丢失的说明,并加盖公章。携带说明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来窗口领取证书。 ●当前状态从‘受理中’到‘认定通过’还会经过‘拟上会’到‘上会中’的过程,这是我们内部的 工作流程,企业不必有疑问。 4、网上双向交流功能 协会每年受理软件产品登记大约2500个,软件企业认定大约1000家,软件企业年审大约2500家,工作量很大。由于窗口工作人员有限,造成工作人员在受理材料时影响接电话,在接电话时影响接收材料这种矛盾,因此建议企业有问题直接利用双向交流这个平台,工作人员会尽快予以解答。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是: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向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人员配置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 4.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 5.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须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 6.信息产业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新办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新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免三减半)软件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是从获利年度,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利的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按规定逐年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的年度。如果获利年度中间有亏损的应连续计算。 如:某企业2000年成立,当年亏损100万元,2001年盈利30万元,2002年亏损50万元,2003年盈利120万元。该企业开始获利年度为2003年,因为2001年虽然有盈利但是不足弥补2000年的亏损,而2003年将2000年和2002年发生的亏损弥补以后开始有盈利。 软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是否减半征收? 问:我公司认定为软件企业后,企业所得税是不是减半征收? 答:根据《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文件规定,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你公司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软件产品的管理制度

软件产品的管理制 度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 5 号<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已经 10月8日信息产业部第4次部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吴基传 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软件产品管理,促进中国软件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软件产品(含国产软件和进口软件)经营与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单位或个人自己开发并自用的软件以及委托她人开发的自用专用软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本办法所称国产软件,是指在中国境内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本办法所称进口软件,是指在中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中国生

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第四条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含有以下内容的软件产品: (一)侵犯她人知识产权的; (二)含有计算机病毒的; (三)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 (四)含有国家规定禁止传播的内容的; (五)不符合中国软件标准规范的。 第五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软件产品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并发布软件产品测试标准和规范; (二)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的国产软件产品备案; (三)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国各地的软件产品管理工作; (四)授权软件产品检测机构,按照中国软件产品的标准规范和软件产品的测试标准及规范,进行符合性检测; (五)制定全国统一的软件产品登记号码体系、制作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六)发布软件产品登记通告。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产品的管理工作,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国产软件的登记。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国产软件的登记。

软件产品检测报告

软件产品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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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RT20130605 ? 软件产品检测报告 Software Product Registration Testing Report 产品名称: 产品版本: 送检单位: 报告日期: 项目编号: ************

产品名称版本 送检单位 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联系人 单 位 属 性 内资企业□ 生产地点 外(合)资企业□ 电子邮箱 港澳台(合)资企业□ 电话∕传真 科研院校□ 邮政编码 政府事业团体 网址 其他性质□ 成果有无密级 有□无□密级秘密□机密□绝密 □ 软件类型 检测单位 检测地点 测试类型 测试标准 参考依据 --样品名称版本 样品内容与数量 样品接收日期 客户端 服务器

测试环境端软件 网络-- 测试工具-- 其它-- 检测日期测试人员审核人员批准人员

“ *********系统 V4.0” 登记检测报告 *******有限公司受******委托,于二〇一三年五月五日至二O一 三年六月五日,根据GB/T 25000.50-2010《软件工程软件产品质量要求与 评价(SQuaRE)商业现货(COTS)软件产品的质量要求和测试细则》标准, 和《软件产品登记测试规范》规定的检测方法,对该单位开发的“*****发 布系统 V4.0”软件产品进行了登记检测。该软件属于应用软件-行业管理 软件,包括二次开发、节目管理制作、发布管理、终端操作、系统操作等主要 功能,上述主要功能测试未发现异常。登记检测表明:该软件基本满足软件产 品登记检测项的要求。 测试结果: 通过□不通过 (注:本报告仅作为软件产品登记使用,不能作为软件产品质量认证的依据) ********公司 二O一三年 六月五日 软件产品登记检测结果表 测项目试 测试状态测试结果 安装与卸载系统安装 由提供商成功安装通过 系统卸载 可以卸载通过 功能功能模块挂 接软件的功能模块全部挂接通过软件功能实测试软件中节目管理、发布管理、终通过

软件产品登记条件

软件产品登记条件 软件产品登记条件 1. 取得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主要是指《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2. 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参考:软件产品评测) 软件产品登记所需材料 申请登记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二份(须盖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二份(申报时请携带原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二份; 4.申请登记软件产品的样品(2005年7月1日起暂不收取产品样品); 5.境内拥有的软件著作权的有效证明材料二份(申报时请携带原件); 6.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7.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开发合同、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书、省部级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及获奖证书等)。 上报材料装订要求: 复印件及表格全部用A4纸、分二份装订,每份顺序是: 1、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拥有合法知识产权证明的材料复印件; 5、由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软件产品登记享受的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 软件产品经登记生效后,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 退税流程: 已进行认定并取得“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定小组”颁发的《软件企业证书》的企业,自取得认定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持《软件企业证书》( 复印件) 、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损益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软件开发生产企业申报审批证书》,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从认定之日起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信部联产[2000]9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软件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特制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及管理办法》 (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b5E2RGbCAP 鉴于当前各地软件企业和软件行业协会的实际情况,软件企业的认定工作暂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一级进行,待条件成熟时再逐步扩大到地级市。p1EanqFDPw 附件: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年十月十六日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速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根据国务院《鼓励软 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以下简称“政策” ) ,制定本办法。DXDiTa9E3d 第二条 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企业。均可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 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RTCrpUDGiT 第四条 信息产业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 法,信息产业部对全国软件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组织协调并管理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其主要职 责是:5PCzVD7HxA (一)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建议,确定各地省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并公 布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名单;jLBHrnAILg (二)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三)受理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五条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其职 责是: 1/9

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

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行为,建立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软件包括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软件和杀毒软件三类通用软件。 第三条各级政府机关的计算机办公设备及系统必须使用正版软件,禁止使用未经授权和未经软件产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软件。 各级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在计算机办公设备及系统中安装或卸载软件。 第四条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本部门和本地区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是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信息化工作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地区、本单位使用正版软件的推进工作。 第五条各级政府机关要按照勤俭节约、确保政府信息安全的原则,充分考虑实际工作需要和软件性价比,科学合理制定软件采购年度计划。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机关软件采购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各级政府机关采购软件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国家软件产品管理制度,采购软件产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软件产品。 各级政府机关应当规范政府采购软件行为,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准确核实拟采购软件的知识产权状况,防止侵权盗版软件产品进入政府采购渠道。 各级政府机关应当明确需采购软件的兼容性、授权方式、信息安全、使用年限、技术支持与软件升级等售后服务要求,对需要购置的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的软件,依法实行政府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政府机关软件集中采购,采取协议供货等采购形式,定期公布软件价格、供应商目录等。 各级政府机关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应当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对需要购置的办公软件和杀毒软件一并作出购置计划。 第七条各级政府机关通过各种方式形成的软件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 14885-2010)等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纳入部门资产管理体系,软件配置、使用、处置等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防止因机构调整、系统或软件版本升级、系统或设备更新和损毁等造成软件资产流失或非正常贬值。 各级政府机关应当根据不同软件资产的特点,坚持制度手段、技术手段并重,有针对性地实施软件资产日常管理和维护。 各级政府机关应当完善有关标准和管理工作程序,实现软件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政府采购、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管理相结合。 第八条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地区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并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九条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 负责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情况日常监管、督促检查及培训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软件产品质量管理工作,督促软件生产商和供应商提高软件产品质量、做好售后服务;会同著作权行政管理等部门做好新出厂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软件采购资金保障和使用的监督检查,指导软件集中采购工作,

关于印发《厦门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厦门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科联字[2001]5号 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落实国家和我市发展软件产业的优惠政策,促进我市软件产业发展,根据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经市政府批复同意(厦府[2001]综25号),对原厦门市科委、厦门市国税局、厦门市地税局印发《厦门市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厦科发字[2000]第13号)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厦门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厦门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厦门市国税局厦门市地税局二00一年三月三十日 厦门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落实国家和我市发展软件产业的优惠政策,促进我市软件产业发展,根据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和《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第5号令),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企业以及登记备案的软件产品,均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主管部门和认定机构 第三条厦门市科委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全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的工作,其职责是: 1、指导、监督和检查我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 2、会同市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厦门市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批准经审查合格的软件产品。 3、公布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核发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4、受理我市对软件企业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四条厦门市软件行业协会作为厦门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机构,负责对我市软件企业的认定和软件企业年审的组织工作以及软件产品登记工作。其职责是: 1、受理本市软件企业的认定申请和软件产品的登记申请; 2、组织软件企业认定的评审与年审,审查软件产品登记申请材料; 3、提出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初选名单以及软件产品审查合格名单; 4、将需报批的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名单报市科委审核。 对于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外资股份占50%以上的或年营业收入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分支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负责有关认定和年审工作,初选名单报信息产业部审核。 进口软件产品(含进口软件本地化产品)的登记申请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统一受理,经信息

软件产品管理制度(doc 6页)

第十三条软件产品生产单位所生产的软件产品应当是本单位享有著作权或者经过著作权人或 者其他权利人许可其生产的软件。 第十四条软件产品生产单位应当对其生产的软件进行内容检查。 第十五条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的有关技术和安全标准。 第十六条提供给用户的软件产品的外包装上,应当标明该软件的名称、版本号、软件著作权人、软件产品登记号、软件生产单位(进口单位)和单位地址、生产日期。 第十七条提供给用户的软件产品(包括进口的和在国内生产的国外软件产品),应当配有完备的中文说明书、使用手册等说明文件,并在产品上或者说明文件等书面文件中注明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内容和方式。 第四章软件产品的销售 第十八条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单位可以直接经营销售其软件产品。 第十九条以代理方式进行软件产品销售的,代理方(软件产品销售单位)与被代理方(软件产品开发或者生产单位)之间、总代理与分代理之间应当签订书面代理合同。代理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代理权限、区域、期限、技术服务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代理方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代理资格证书。代理资格证书应当包括代理权限、代理期限、区域、代理级别等内容。代理方在对外宣传、广告中应当如实表达上述内容。 第二十条以许可证贸易形式经营软件产品的,软件产品经营单位应当与生产单位签订书面许可合同。软件产品经营单位在销售软件产品时,应当告知用户阅读许可证协议,并要求用户在阅读后做出是否同意的表示。 第二十一条软件产品经营单位销售的软件产品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并以书面或者文档的形式告知用户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和费用。没有注明提供服务的单位的,视为软件产品销售单位提供有关技术服务。没有注明额外收取服务费的,视为软件产品价格包含服务费。

软件产品检测报告

软件产品检测报告 1. 引言 该报告主要介绍了对北京瑞易吉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实施的中国文史出版社“中央文化企业数字化转型升级”项目本次功能测试的测试过程和测试结果,通过对测试过程的检查和对测试结果的分析,达到对系统质量的认识和对整个系统的整体评估以及在以后的开发和测试工作中如何改进使软件更加符合用户的实际需求,更加易用等。 1.1.编写目的 本文档作为该系统测试的测试标准,内容关系到本次系统测试可能涉及到的测试内容和测试技术解决方案。 1.2.系统概述 该系统是数字出版的内容生产的管理系统。各种内容资源通过导入工具、结构化地存储到内容资源库中,能够方便地实现内容重用和多媒体多渠道发布。 实现了出版流程再造,其中的协同编纂模块采用了灵活的工作流、严格的权限管理和明晰的版本管理,支持安全高效的内容生产。 采用了国际先进的技术标准,能够按照文件类型定制DTD模板以及拆分标准和规则,搭建了系统的内容资源库框架,支持XML内容和非XML内容的存储,实现了企业内容资产管理的目标。

2. 测试描述 2.1.测试范围与内容 对北京瑞易吉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实施的中国文史出版社“中央文化企业数字化转型升级”项目进行测试,保证使用方的功能正确,保证系统核心模块的稳定和安全,为项目的验收提供参考。以此,本计划列出了在此次功能测试过程中所要进行的内容和实施的方案及测试资源的安排,作为测试活动的依据和参考。 本次测试的对象为北京瑞易吉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实施的中国文史出版社“中央文化企业数字化转型升级”项目,测试范围为:中央新闻出版总署招标文件的数字化加工、内容资源管理、编辑加工和产品发布四个包的功能清单。 本次测试的主要内容有功能测试(含容错测试)、性能测试、安全性测试、易用性测试等。 2.2.测试依据 本次测试所依据的文档包含开发方提供的《需求规格说明书》、《操作手册》、《用户手册》,《维护手册》,《设计文档》等相关开发文档。 并依据IT行业项目的通用标准,包括功能测试标准、缺陷标准、易用性标准。 对于项目的易用性标准,原则上由测试方提出易用性问题修改的建议,由开发方对测试方提交的问题进行确认。 2.3.测试环境 硬件平台

软件产品检测流程

软件产品检测流程 说明: 1、检测单位:江苏省软件产品检测中心。 2、主要检测服务有:软件产品登记检测、软件技术测试。 3、凡委托本中心提供软件产品检测的单位必须如实填写检测申请表和软件功能列表的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 4、申请单位将申请表、送检样品、用户文档、技术文档等检测材料一起送交本中心,经初审合格,并预交检测费用后,即为完成申请。 5、本中心正式受理申请后,对申请单位所提交的送检物品实行技术保密和防护措施。按规定的测试规范和技术要求,对送检软件进行独立、科学公正的软件检测,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双休日和国定假期除外)交付检测报告。 6、对于运行环境有特殊要求的软件产品,送检企业有义务提供符合要求的测试环境。 7、对产品检测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送检企业应在要求的期限内(20个工作日),完成修改工作。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延缓修改时间,应书面通知本中心。 8、江苏省软件产品检测中心联系方式: 地址:南京市龙蟠中路168号(江苏软件园2号馆108A室) 邮编:210002 电话:、 传真:E-mail: 苏州地区软件企业产品登记检测工作由苏州分中心受理,详见苏州工业园网 站:软件产品登记检测

软件产品登记检测是配合软件产品登记进行的一种软件测试,采用GB/T 17544-1998 《信息技术软件包质量要求和测试》国家标准和《JSPTC软件产品登记测试规范》作为测试依据,主要对送检软件产品的功能性和产品化程度进行符合性测试,软件产品登记测试报告仅供软件产品登记使用。 对于软件中出现的未能达到检测要求的问题,我们将出具检测问题报告,在回归测试通过后,方可出具软件产品登记测试报告。 软件产品登记检测必须提交的物品及相关说明 1、软件产品登记检测申请表和功能列表各一份 2、软件样品一套 提供载有可安装运行送检软件的光盘或其它介质。介质和其外包装上应有软件名称、版本号、软件生产单位和联系方式等标识。 3、软件产品的用户文档一份(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环境要求:使用软件的软、硬件和网络的最低配置说明等。 ②软件应用范围和对象的说明。 ③软件安装过程指南。 ④软件操作使用说明 使用软件的具体操作和步骤,并用例图加以说明等。

软件产品登记流程

软件产品登记流程 一、申请软件产品登记的税收优惠政策: 1、软件产品经登记生效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软件产品在相关部门办理相关申报后,与该产品相应的技术合同、技术转让可免除营业税。 3、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 4、持有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可申请银行贷款。 二、申请软件产品登记的材料清单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4、软件评测报告 三、申报流程

(1)申请用户名密码; (2)网上填报 (3)初审通过 (4)预约时间 (5)递交材料 四、办理时限 网上申报审核需要:3-5个工作日 拿到证书:1个半月到2个半月。 五、重要信息提示: 1、各业务受理时限 软件企业年审:1月4日—8月10日,每月一批,汇算清缴备案的企业须在5月10前完成年审。 软件企业认定、变更:从1月4日到12月10日,每月一批。12月11日(含11日)以后不再受理软件企业认定申请。 软件产品登记、续延、变更:从1月4日—12月10日每月一批。12月11日(含11日)以后不再受理软件产品登记续延申请。 2、提交材料要求 申请表:申请表提交2份。其它材料提交1份。 原件:所有提交的材料须提供原件备查。 复印件:复印件须与原件一致并盖公章,超过2页(含2页)的复印件盖骑缝公章。

3、证书提示 软件企业年审:直接查看公示网公示结果即可,无需在证书上盖章。软件企业认定、软件企业名称变更、软件产品登记、续延、变更:根 据公示网公示提示领取证书

软件质量管理制度

软件质量管理制度 软件的开发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一般都会有自己的工作制度。下面是的软件质量管理制度,供您参考。 本文档的目的是为特定产品、项目或合同的质保工作提供指导,帮助项目组其他成员了解质量保证要素,明确质量保证活动,确定质量保证范围。本文档将规定项目质量管理员的职责和权利,资源要求,活动安排,进度,要求质量保证活动中必须生成的文档,反馈问题的方法和频度等。 一、管理组织 本公司的软件质量保证活动统一由质量管理员进行管理、检查与汇报,公司相关部门经理及项目中的项目经理、程序经理、开发经理、测试经理、产品经理、测试经理、用户教育经理是质量保证活动中的第一责任人。 二、软件开发过程 本公司的软件开发过程分为以下8个阶段:项目策划阶段、需求分析阶段、设计阶段、开发阶段、测试阶段、实施阶段、验收阶段、维护阶段,每个阶段的主要活动分别为:业务启动和项目规划、需求分析、逻辑设计和物理设计、软件开发、软件测试、系统实施及用户培训、用户试用及验收、维护,里程碑分别为:策划完成、需求明确、设计完成、开发完成、测试通过、系统上线、验收通过、合同结束。每阶段结束后,必须对相应的里程碑进行检查,方式为评审或批准。 三、项目文档

项目文档分为两种:管理类文档与技术类文档,所有文档必须保存于知识库及相应的VSS库中。文档共有三种状态:编制完成、审核通过、批准通过。其中管理类文档只有编制和批准两种状态,技术类文档拥有所有三种状态。所有文档必须明确说明当前文档版本号。 管理类文档包含以下类型:计划、总结、报告、会议纪要、备忘录、申请等。技术类文档包含:设计文档、需求文档、测试设计文档、界面原型软件、使用手册、安装手册、技术白皮书、培训资料、源代码、软件产品等。除VSS库中的文档以外,放入知识库中的文档由部门助理统一放入,文档必须批准通过。 文档的编制、审核、批准可在文档中直接写明,也可使用单独的审批文档进行说明。 每个项目在不同阶段必须产生的文档如下,但不限于此: 1、项目开始前: 合同、技术方案、市场立项表。以上文档存放于知识库。 2、项目策划阶段: 业务启动表(EXCEL格式)、项目规划(WORD格式)、项目进度(PROJECT格式)等。必须使用规定模板编写。以上文档存放于知识库。 3、需求分析阶段: 需求模型(EA格式)、软件需求规格说明书(WORD格式)、单据报表格式(EXCEL格式)、需求分析评审表(WORD格式)、需求分析计划(WORD格式和PROJECT两种格式)。必须使用规定模板编写。以上文档存放于知识库。

软件产品测试方法与策略

软件产品测试方法与策略 【摘要】软件测试已经逐步被许多企业所重视,软件测试在产品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关系到产品的使用操作及稳定性,一个软件产品的BUG率直接关系到软件产品的质量,通过对软件的测试来完善软件功能,提高软件产品的质量。软件测试除了对软件需求功能进行测试后,还需要对可能遇到的误操作、大数据量存储、连续操作等方面进行测试,力求使软件更全面,更可靠,保证软件的正常使用。本文从实际测试入手,介绍自己工作中进行软件产品测试的方法及思路,对测试方法及策略进行总结分析。 【关键词】软件测试;完整性测试;健壮性测试;容错性测试;边缘化测试 随着IT技术的快速发展,软件产品经历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各类软件层出不穷,逐步进入寻常百姓家,大到一套完整的控制系统,小到儿童的玩具,都离不开软件的支持。软件的如此快速发展,离不开大量的软件测试人员对产品进行测试,来保证软件的质量,软件测试已经发展成为一门系统的学科,渗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 1 软件测试概述 软件测试是对系统功能的验证测试,需要在产品需求阶段分析需求,细化需求功能,整理编制测试用例。 在需求阶段需要挖掘软件产品的隐性需求,分析可能存在的各种情况以及预期的结果,完善测试用例。 软件测试工作主要是对测试用例的整理,软件测试质量依赖于测试用例的完整性。若测试用例相当完善,覆盖了需求的所有功能和隐性需求功能,软件产品的质量只要是完整的执行测试用例就可以得到保证,反之亦然。 软件产品测试需要站立在操作使用用户的身份上进行测试,因为使用者是最终的用户,一个软件产品只有得到使用者的认可和赞同才能称得上好软件、好产品,否则软件再怎么被称为功能强大、功能完善,只要对操作使用者来说操作困难,都是无稽之谈,至少不能算的上好软件。 软件产品测试需要与其他部门及用户进行有效的沟通,保证需求正确,操作使用方法切合实际,明确使用人员的操作习惯和期望,只有便于操作、符合使用人员期望的软件产品,才能被接受,才能获得使用人的支持,从而产品才能获得良好的发展机遇。 2 软件产品测试方法 一个产品经历了启动、计划、实施控制阶段后,产品进入了产品软件测试环

软件产品评测全部资料 ()

软件产品评测及登记所需资料清单 各企业: 为了简化企业登记软件产品的程序,软件产品登记的流程稍作了一些调整。今后将由协会统一受理软件产品测试及产品登记的所有资料。请各需要办理软件产品登记的企业按以下两个清单准备齐所有资料后一齐交到深圳软件行业协会。 软件产品评测所需资料清单 1.申请单位合法拥有软件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根据企业的情况择一提交) (1)、拥有软件产品知识产权的申请单位,交验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原件,并同时提交加盖 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 (2)、拥有软件产品知识产权约定归属自身企业的书面合同或任务委托书/协议的申请单位, 交验约定归属自身企业的书面合同或任务委托书/协议原件,并同时提交加盖申请单位 公章的复印件1份。

(3)、属于其它情况的申请单位; a.提交软件产品主要功能模块的概要设计说明1份; b.提交1-2个主要功能模块的部分源程序代码1份(按前、中、后各连续3页,共9页,不足9页全部提交,第9页为模块结束页); c.企业法人或其授权代表关于拥有被测软件自主知识产权的正式声明1份; 知识产权声明格式如下 知识产权声明 《》(版本号)是本公司自行开发研制,拥有完全的自主知识产权。 特此声明! 法人代表签名:公司名称(公章): 日期:2.软件产品登记测试申请表、申请表的电子文档(各一份,电子文档存在3.5”软盘中,申 请表在协会网站“政策法规”栏处下载) 3.产品样品一份(包括执行程序、用户手册刻入光盘)用户手册印刷或打印一份 附:关于软件产品登记名称命名的有关规定

根据国家信息产业部信产函[2001]031号关于《2001年度软件企业认定及软件产品登记备案工作会议纪要》的精神和深圳软件行业协会、深圳市税务部门的统一要求,软件产品命名作以下规范: 一、产品名称必需包含公司中文简称; 例:深圳市甲丁公司自行开发的ABC教育软件系统,按命名规则,该软件名称应为:甲丁ABC教育软件 二、产品名称应体现该产品的功能特性,但不得夸大其词; 三、产品名称不能太长,不得多于15个汉字; 四、产品名称中最后必须包含“软件”两个字。如××系统或××平台要更改为××软件或××平台软件,但××操作系统则无须更改。 五、版本号必须是VX.x(X为整数),例V2.3,V2.3.4,V2.011 软件产品登记所需资料 1、申报表(一式两份,请下载并使用“双软认定申报表系统”填报) 2、表格资料盘(一张,在系统中用“导出数据”来做)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4、知识产权声明或著作权登记证书(一式两份) 注:若所申报产品无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请按以下格式写两份知识产权声明。

广东省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广东省软件产业的发展,鼓励自主创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本办法认定的软件企业、软件产品,是其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的依据。本办法认定的软件企业即为高新技术企业,不另行认定。 第三条由广东省科技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组成9~11人的专家认定委员会,负责本省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的审核认定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四条软件企业认定条件 1、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为主营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50%以上; 3.软件企业年销售自产软件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年软件技术转让收入(含自产软件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4.企业用于软件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总收入的5%以上; 5.企业必须拥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 第五条软件产品认定条件 1.软件产品是指企业自行研制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为满足一定的用户需要而制作的、用于销售的软件; 2.软件产品的形式是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和光盘等)。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六条申请软件企业认定的,须提交如下文件: 1.广东省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含申报软盘);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能说明企业拥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文件,如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软件版权登记证书、局以上主管部门的鉴定证书、国家有关部门的评测报告或其他能说明申请企业拥有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七条申请软件产品认定的,须提交如下文件; 1.广东省软件产品认定申请表(含申报软盘);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能说明企业拥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文件,如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软件版权登记证书、局以上主管部门的鉴定证书、国家有关部门的评测报告或其他能说明申请企业拥有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八条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定工作每年度进行一次。按企业自愿申请,市科技行政部门审核,省专家认定委员会认定四个步骤进行。 第九条广东省科技行政部门受理申报文件,并按照本办法组织有关认定工作。 第十条经认定合格的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由广东省科技行政部门颁发软件企业证书和软件产品证书。 第四章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自认定之日起,可享受国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操作按《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足”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和省财厅转发的粤财法[1999]49号文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每两年复核一次,复核程序参照认定程序进行。不符合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定条件的,取消其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资格;如发现弄虚作假的,收回该企业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证书,并报请税务部门取消其已享受的税收优惠,同时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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